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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藝術品投資交易,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到銀行看藝術展挺新鮮
到銀行能看藝術展,有不懂的地方,還可以現場請教藝術家,這種形式倒是讓人感覺耳目一新。
2011年12月24日,華夏銀行財富管理中心正式開業,并在重慶首家推出了藝術品中心。該中心展覽的油畫和雕塑作品達50多件,參加首批展覽的藝術名家有張杰、李強、翁凱旋、龐茂琨等,作品涵蓋油畫、雕塑等主要藝術門類,一般油畫價格起價都在100萬元/幅以上。
“這是重慶地區的金融機構首次推出藝術品投資,與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相比,這類投資也算另類投資。”該中心的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金融資產在100萬元以上的客戶,20%―30%都有藝術品投資的需求。這些客戶普遍年齡在40歲以上,旗下大多擁有別墅等高端物業,喜歡把玩字畫和藝術品。因此,中心推出了藝術品投資服務,下一步,還將在重慶推出古董、瓷器等藝術品展示投資交流會。
以前投資者買藝術品,多是通過拍賣市場、收藏市場,而華夏銀行財富管理中心推出的不同系列的藝術品展,為熱衷藝術品投資、收藏的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專業的投資、收藏渠道。“除了邀請一些著名藝術家把作品拿到藝術中心供投資者選購,我們自己也形成了一個藝術品庫。” 該中心相關工作人員透露。
看畫展買股份很特別
華夏銀行財富管理中心搭建的藝術品投資平臺,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個性化的投資渠道。
除了可以直接在財富管理中心設立的藝術中心內購買整件藝術品,投資者還可以在銀行開戶并繳納保證金,購買由中介機構發行的藝術品資產包的部分份額,在經過3至5年的期限后,如果該藝術品升值,就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變現,可以按投資比例獲取收益。
在國內,我們常見的是藝術品投資理財產品,現在到銀行可以直接購買油畫,也可以買股份,尚屬罕見。
記者咨詢相關專家了解到,外國銀行投資藝術品,理念很成熟,歐、美的一些私人銀行投資藝術品的方式主要是,銀行直接購買具有投資潛力和增值空間的藝術品,作為收藏或投資,同時接受藝術品作為信貸融資抵押。而目前國內銀行參與藝術品投資市場,主要采用間接方式,就是將藝術品的投資交易納入理財產品中,私人銀行作為第三方,不直接參與藝術品的交易買賣。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由于直接方式要求私人銀行具有較高的藝術品鑒賞能力,而國內私人銀行在這方面存在欠缺,所以,間接方式是國內私人銀行涉足藝術品領域采用的主要模式。
注意風險匹配
在歐美發達國家,藝術品投資的金融產品已經相對成熟。
而在國內,到銀行可以購買油畫,藝術品價值股份化,算是開創了一種新的藝術品投資渠道。“其實,從性質上看,這仍然是投資理財的一種手段,和基金投資是一個道理。投資者買完藝術品后獲得分紅,可能有保底收益,如果藝術品虧損,投資者也跟著虧損。”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馮鵬程告訴《投資與理財》記者,與拍賣行的交易相比,在銀行購買油畫等藝術品的風險更小,因為拍賣的藝術品真假難辨,而銀行的藝術品交易更有保證。
“不管投資渠道如何創新,但目前國內藝術品投資始終面臨著估值難和變現難的問題。”馮鵬程表示,投資黃金等實物是可見的,投資股票也有規律可循,而藝術品是虛擬的東西,存在變現風險。他提醒投資者:“藝術品除了不能馬上變現,還存在收益風險,投資者應該注意藝術品投資的收益問題,與其他投資相比,注意風險的匹配。”
* 鏈接
國內私人銀行藝術品投資知多少
目前,國內僅僅發售了4款藝術品投資理財產品。
2007年,民生銀行推出“非凡資產管理――藝術品投資計劃1號”。這是國內首只私人銀行藝術品投資產品,投資計劃的存續期為兩年,主旨是購藏中國近現代書畫作品,其中投資性購藏中國近現代水墨作品10件、當代油畫作品6件。在2009年7月產品正常到期時,兩年絕對收益25.5%,年化收益率達到12.75%,高于普通理財產品。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識碼:A
2010年國務院聯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九部委下發《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在鼓勵金融業積極創新以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國家政策指導下,我國大量金融資本涌人文化產業領域進行投資,文化與金融資本開始對接,市場上出現了藝術品金融資本化的創新,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就是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的產生。然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這種全新的交易模式產生后,各種問題如交易風險如何防范、投資人的關系如何處理等紛至沓來,組織份額化交易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不斷暴露出制度設計和管制方面的不足與弊端,種種問題急需得到妥善解決。因此,盡快研究和出臺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規制對策,才能使在我國出現的這種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創新能夠走得更安全、更遠。
一、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產生及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指將法律允許上市交易的文化藝術品,經過鑒定與價值評估后,以虛擬的若干份額方式進行等額拆分,拆分后按份額享有的所有權以類似于股票交易系統的方式進行公開上市交易。2009年我國首家組織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并為文化藝術品份額集中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相關信息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設立。根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6條規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職責是為藝術品份額的集中交易提供平臺、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職責,監督管理市場行為,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本所對藝術品權屬、真偽、品質等均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隨后這種模式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各地紛紛組建,根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年6月,國內陸續開業的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籌備階段的有5家,還有更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計劃中。
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為實現文化藝術品市場與金融資本市場的有機結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資本進入文化市場,也為文化藝術品價格形成提供了發現機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畫家白庚延的作品《黃河西來決昆侖咆哮萬里觸龍門》(簡稱《黃河咆哮》)與《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黃河咆哮》上市總價600萬元,《燕塞秋》上市總價為500萬元。這兩件藝術品份額均以1元/份的價格進行申購,開盤當天便漲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盤,《黃河咆哮》報收6.21元,月漲621%,市值從600萬元達到3726萬元;而《燕塞秋》報收5.75元,月漲575%,市值從500萬元漲到了2875萬元。漲幅讓人瞠目結舌。”而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國投資者、金融與藝術機構,以及各種媒體關注的焦點和熱點,掀起了藝術品投資熱潮。這對于解決我國民族地區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夠充分、節奏較緩等問題,無疑是一支強心劑。
然而,在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迅速發展、市場日益火爆的同時,各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體制漏洞、交易風險、透明度不足等各種問題紛至沓來,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因為負面新聞不斷,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眾質疑,被各種批評的聲音推到風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滯,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復正常營業。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我國首創的金融資本進入文化市場的交易模式,作為新生事物,難免出現各種新問題急需規范:比如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順各個投資人之間的關系;文化藝術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處分權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風險包括藝術品的真偽、滅失等如何承擔;藝術品的鑒定、評估如何客觀公正地完成等問題至今沒有明確的規范,各地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規則,許多做法大相徑庭。各地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由地方政府部門監管,缺乏統一的設立標準、運行制度、監管辦法和監管主體,這些都勢必嚴重影響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正常發展和文化藝術品份額交易市場的交易安全。如何對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這一金融與文化結合的獨特模式進行規制,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急迫課題。
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法律規制的路徑選擇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的出現是在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背景下出現的,根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4條規定,藝術品份額交易模式是指將份額標的物等額拆分,拆分后按份額享有的所有權公開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額標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額代碼所指向的藝術品或藝術品組合。份額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將標的物的權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額進行銷售,份額買受人可對所持份額再行轉讓,各份額持有人之間形成對份額標的物的共享權益的關系。那么,以何種法律、何種方式來規制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這需要確定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法律性質。對此在實踐中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
(一)以《物權法》共有規則來調整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標的物一般包括書畫雕塑類、玉器珠寶類、金屬器類、陶瓷類、著作財產權類等其他允許交易的藝術品,這些標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動產,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實質是把標的物的權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額進行銷售,投資人按照自己購買的份額享有權利,在許多人看來這正好符合《物權法》對按份共有的規定。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指數人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分擔義務的共有。《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中,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這也符合份額化交易的結果,如果交易的標的物是著作財產權,各個投資人也可以對標的物形成準共有。目前許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就是根據共有規則來處理投資人之間的關系,《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16條規定,投資人按本規則規定享有份額交易權,購買并持有份額即成為該份額標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應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約,依其所購買的份額與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額標的物,
對份額標的物享有相應份額的所有權,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藝術品共有人公約,規定按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制訂的規則保留份額的持有人或購買并持有份額的投資人會員是該文化藝術品的共有人。
從本質上講,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對象是文化藝術品之上的物權等財產性權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傳統民法按份共有規則來處理、規范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后各投資人之間的關系,顯得力不從心。第一,根據《物權法》第96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財產達成一致幾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藝術品的權利和義務,則在實踐中無法實現;處分文化藝術品或作重大修繕的,應當召開大會經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則成本過高,共有人之間另行約定,則在操作上也因人數過多難以達成一致。第二,傳統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當然享有優先購買權;《物權法》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轉讓自己的份額時,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優先購買權,則難以處理。第三,傳統共有關系是一種私人關系,其內部共有無需對外公開,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過程中,份額的銷售、轉讓等對社會公眾公開,《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九章還專門規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藝術品持有人、發售商以及相關機構等在份額發售、承銷、上市交易過程中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機構和個人。第78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根據本所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79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信息披露時間的及時性和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實踐中,雖然各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額化交易過程中份額持有人之間的關系規則,但考慮到共有人過多,在行使共有權上無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將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維護、投保等權利行使授權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如《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文化藝術品共有人公約》就規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藝術品份額的同時,視為同意授權本所全權代表共有人對標的物進行維護、修復、投保、展示等。這正是看到以傳統共有關系處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額化交易是資本市場、金融體系催生的時代產物,傳統民法已鞭長莫及。但如果有份額持有人不愿授權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行使份額共有權,如何處理?如果強制投資人購買文化藝術品份額時,必須授權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行使份額共有權,則又有侵權之嫌。
(二)以《證券法》的相關規則來調整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在各個地方試點運行后,一些調研部門指出,通常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指的是物權轉讓,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方式雖然以藝術品為標的物,但更多的是考慮藝術品投資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標準化拆分、公開發行和連續易等明顯的證券化交易特征,不屬于文化產權交易范疇,應參照適用《證券法》及其相關規范。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將藝術品以虛擬的若干份額方式進行等額拆分,拆分后投資人按份額享有的權益以類似證券交易系統的形式進行公開交易,交易轉讓以證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標的物實物的交付,與一般動產轉讓需交付標的物不同,具有證券化交易的鮮明特征。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暫行規則,也仿照我國《證券法》的立法結構制定了總則、藝術品份額發售、藝術品份額交易、登記結算等規則。但筆者認為,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份額發行、轉讓不同于《證券法》所指“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我國《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權憑證,股權是股東向公司出資而具有股東身份的人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反映的是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于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股票、公司債券反映的是投資人與公司兩種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標的是文化藝術品之上的權利,反應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兩者之間的區分涇渭分明,并不能用《證券法》的規則來處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發生的法律關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為股份公司,發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份額發售,出賣人為文化藝術品的合法有權處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代為發售,但發售的收益由出賣人享有,只要文化藝術品為法律允許交易的標的物,以份額化交易方式出賣文化藝術品并不需要經過國務院相關機構批準。再比如,《證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對經營和財務重大信息進行披露,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出賣人卻并無經營和財務信息可以披露。
許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發售藝術品份額時,要求由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認購,形成按份共有。設置200人門檻,正是為了規避《證券法》第10條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并不必要設置這個約束,它與《證券法》并無必然聯系,至少在國務院依法作出認定之前,不能適用《證券法》的規定。
(三)借鑒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范來調整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能否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范進行立法規制?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其中不動產證券化與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頗為類似,但又不同。不動產證券化指通過某種組織性活動(如信托),將直接投資不動產轉變為間接投資證券化的過程,是將不動產物權轉換為可以流通的小額債權或股權;不動產證券化中證券化發起人應于不動產原權利人處取得權利后,方可進行資產組合。而后,發起人還要將該權利組合轉讓給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機構,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機構作為
權利主體發行證券于投資者,投資者取得債權或股權證券。不動產證券化過程中,可能經過數次權利主體的變化,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投資人取得的是類似物權的權利,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藝術品份額的合法處分人,它與不動產證券化在許多法律關系上有本質上區別。
綜上所述,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適用的專門法律規范,其作為一種金融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路徑創新,必須在傳統立法基礎上,進行創造性的專門立法,才能適應規范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法律規制的內容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法律規制,需要在傳統立法的基礎上,針對新出現的問題進行專門立法,立法層次上可先出臺行政法規或者多部門聯合規章,形成多部門法律法規共同規范的局面。
(一)以專門立法建立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基本法律規制體系
第一,建立文化藝術品的鑒定和評估制度。目前行業通用的鑒定、評估程序和規則尚未建立,當前藝術品市場魚目混珠,嚴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一方面做著推介、銷售藝術品的宣傳,組織影響著藝術品的鑒定和評估,卻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欠缺相關知識的投資人不利。為了規范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行為,應該建立客觀中立的第三方鑒定和評估機制,鑒定和評估機構既可以由交易的當事人自己選擇,也可以由交易當事人委托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選擇確定;要建立鑒定和評估人員、機構的責任制度,區分人為風險和正常的市場交易風險,只有正常的市場交易風險可以由投資者承擔。
第二,規范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之間在本質上屬于共有文化藝術品的關系,可以改造傳統民法的共有規則,成立由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組成的持有人會員大會,按照持有的份額比例在會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由會員大會形成的多數人決議決定文化藝術品的保管、收益、處分、投保等權利行使問題,會員大會也可以決議將上述權利委托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代為行使。同時為了避免多數人決議損失少數投資人的利益,對于決議持反對意見的份額持有人,可以以市場價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購其份額。
第三,建立文化藝術品份額的轉讓機制,文化藝術品份額的轉讓不同于傳統物權轉讓,是一種證券化的權利轉讓,要針對此建立交易規則。比如,要建立份額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規則,對于份額交易的無效處理,一般不宜適用相互返還、恢復原狀等責任。
第四,建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運行規范。目前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務,有時又參與交易,在份額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無論如何其不能自己監督自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運行規范包括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地位、職責、權利義務等,要規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監管體系,明確統一的監管主體和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責任。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作為金融領域的創新,建議由金融業監管部門聯合文化業監管部門共同監管。
(二)以傳統法律解決交易相關問題
持有人與投資人之間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對于正常交易中的糾紛,比如交易標的物出現權利瑕疵、在交易過程中滅失、交易涉嫌違法、交易標的不能等情況的處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來解決并進行規范,但考慮到交易效率問題,處理效力應僅及于發生糾紛時的份額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標的物因被認定違法流通導致交易絕對無效,但對于發生過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還。文化藝術品交易和保管期間的損壞、遺失、評估價值差異等無法在投資人之間合理分擔的損失,要通過保險予以解決,保險合同的簽訂、履行要由《保險法》規范。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1)10-0071-04
藝術品金融化是指藝術品成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的標的,或成為對企業和個人進行信用評級和資產定價的標的。藝術品投資在西方已有數百年歷史,藝術品金融化也已有充分發展,各種以藝術品為標的的基金、信托投資計劃等可謂種類繁多,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從最權威的藝術品市場指數――梅一摩西指數(Mei-Moses Index)走勢可知:2001-2006年世界藝術品投資年回報率為11.3%,遠超過同期標普500指數5.5%的投資收益率水平。
相比于西方,我國民間的藝術品收藏雖然由來已久,但是將藝術品視作一項金融資產甚至是資本來進行投資、讓藝術品與金融“聯姻”,卻是近幾年才剛剛興起的。由于藝術品投資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加之我國藝術品市場的正規流通體系建設起步較晚、金融體系也還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所以我國的藝術品金融化尚處在探索階段。2011年年初由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簡稱“天津文交所”)推出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就是我國藝術品金融化探索過程中的產物。
一、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基本情況
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是指將標的物等額拆分,以拆分后每一份額的所有權為基礎發行份額、公開上市交易。譬如一件藝術品經權威機構鑒定后確定其價格為1000萬元人民幣,那么就可以將其拆分為面值為1元人民幣的1000萬份相等份額發行上市,此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參與藝術品份額的發行申購而持有原始份額,也可在文交所內買賣所持份額。
(一)藝術品份額上市流程
天津文交所成立于2008年年底,注冊資本為,1.35億人民幣,產業鏈條包括資產包發行人、發行商、掛牌保薦人、機構投資者、普通投資者等。一件藝術品上市,首先要由資產包發行人提出申請、確定發行商、文物部門進行售前審批、第三方專業鑒定機構對擬發行上市的藝術品進行鑒定評估,再由上市審核委員會審核、保險公司對該藝術品承保、該藝術品由指定的博物館托管。最后,發行人對擬上市藝術品進行路演,承銷商進場發行(見圖1)。
(二)交易規則
天津文交所制定了以下申購、交易和要約收購等交易規則:
1.申購份額按每份1元發行。申購數量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數倍,申購數量上限由文交所在發行總量5%的范圍內確定。
2.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撮合交易,實行T+0制度:報價方式分為市價申報和限價申報;最小申報數量為100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3.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申報價格限制范圍為申購成交價的80%-120%,連續競價申報價格限制范圍為開盤價的20%-180%:連續競價期間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時,文交所可對其實施臨時停牌30分鐘。
4.份額交易(非上市首日),日漲跌幅限制為15%;單筆申報不能超過份額發行總量的5%;當日份額實時累計凈買入量或凈賣出量不超過份額總量的5%。
5.要約收購是指單個投資人持有份額比例達到67%、觸發要約收購條件時,則該份額停牌交易。要約收購單價不得低于停牌前180個自然日內要約收購人買人該份額的最高價格。
二、天津文交所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積極意義
一直以來,藝術品投資領域都只面向小眾群體。巨額資金投入、較長的投資周期和專業的技術要求、審美要求,將普通大眾排除在藝術品投資領域之外。天津文交所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一經推出就引起眾多媒體和投資者的關注,其中最吸引人的一點就是不論在資金方面還是在技術方面,份額化交易模式都大大降低了藝術品投資的門檻,這使得普通大眾也能夠參與藝術品投資。
藝術品投資市場的流動性一向較差,一方面是因為每件藝術品都有其獨特的內涵和外在表現形式,即使是同一位藝術家的作品也會有所差別,這與標準化的投資對象如證券、房地產等有很大差異,因此定價困難,流通交易的成本較高;另一方面,藝術品投資者小眾化也導致了市場狹小、流動性差。而份額化交易的方法能夠擴大投資對象范圍,加快藝術品投資領域的資金流動,這樣的創新能夠從交易形式上解決藝術品本身流動性差的市場缺陷。另外,藝術品上市之前需經權威機構鑒定評估,這就相當于為投資者把關,降低了進入市場的技術門檻,這是促進藝術品市場繁榮、開拓新興投資領域的一項創新。
三、天津文交所藝術品份額交易存在的問題
(一)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能否解決市場投機情緒過高的問題
價格劇烈波動是天津文交所藝術品份額上市運行后的一大特點。從天津文交所最早推出的上市藝術品之一――《黃河咆哮》運行情況來看,從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4月19日,每個開盤日的交易收盤價(見圖2)和日漲跌幅(見圖3)波動幅度很大,在不到3個月的時間內數次連續漲停、跌停,這種“云霄飛車”式的漲跌無疑會給投資者和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博傻理論(Greater F001 Theory)指的是投資者愿意花高價購買某項資產而不考慮該資產的真實價值,因為該投資者預期將會有其他投資者花更高的價格向其購買該項資產。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的10件藝術品,除一顆天然粉鉆外,其他9件均為天津一位畫家的山水畫作。該畫家作為當代畫家,其作品在上市以后價格一路飆漲,甚至趕上了齊白石等名家的作品,所以筆者認為大多數投資者持有份額的心態就是“博傻”。從文交所的交易規則可以看出,份額化交易與股票交易極其類似,甚至可以說是股票交易模式在藝術品投資領域的復制,而份額化交易本身盤小適合炒作,諸多因素反映在價格上自然就是大起大落。
另外,交易規則中要約收購的部分可以看作是上市藝術品的退市機制。從理論上看這一機制還算完善,但是在現實情況下卻缺乏可操作性。零散資金的進入使份額分散化,這就加大了要約收購的難度和成本,況且就現已上市的兩批藝術品來看,其價格都比未上市前高出幾倍甚至十幾倍,若投資者出于收藏或長期投資的目的,很難通過份額化這一渠道來實現。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天津文交所現階段推出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在形式上和理論上能夠提高藝術品投資市場流動性,但從實際操作來看,很可能會起到一些負面作用,導致市場資金的異常流動,同時也阻礙了藝術品本身產權的正常轉移。
(二)市場運作規范問題
天津文交所運營至今,從一開始的備受期待和矚目到后來因為對運行中屢屢出現的異常情況應對不
妥,甚至修改交易規則而遭到質疑和投訴。數月之間巨大的反差不得不令人反思:在我國藝術品投資市場的成長期、在藝術品金融化還不成熟的環境下匆忙推出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否恰當。
藝術品區別于其他標的資產的唯一性、收藏性等特性。使得不熟悉這一領域的投資者很容易主觀認為藝術品是高收益、低風險的投資項目,這種觀念給藝術品投資市場帶來巨大的潛在非理性因素。份額化交易大幅降低門檻,使原本長期處于相對封閉狀態下的藝術品投資領域在短期內向廣大投資者敞開大門,即使在擁有完善交易規則和完備交易條件的情況下,大量投資者的驟然涌人也會給藝術品投資市場帶來不小的沖擊。現階段我國政府不斷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力度,新出現的藝術品份額化投資市場很可能成為退出房地產市場的巨額游資的下一個沖擊目標。
藝術品作為投資標的與標準化的證券工具有很大不同,所以長期以來藝術品市場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市場結構:展會、畫廊構成一級市場,也就是發行市場,具有推介藝術家、推出藝術作品的職能;二級市場由拍賣公司構成,即藝術品的流通市場,具有匯聚信息、價值發現和資源配置的功能;另外還有場外交易市場,主要是藝術品證券市場,作為藝術品市場的重要補充。只有在這種成熟的市場結構下,藝術品的定價、交易、投資機制才能正常運行。當前我國藝術品市場結構尚未健全,市場上贗品、假拍、惡意炒作等行為層出不窮,而且我國的藝術品金融化才剛剛起步,國內專業投資于藝術品領域的基金、信托計劃為數不多、運作尚不成熟,藝術品金融化的基礎還不牢固。在這樣的情形下推出份額化交易,其市場前景以及能否給投資者帶來的長期回報值得質疑。
四、對完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的幾點建議
(一)社會媒體和相關金融機構應該引導普通投資者樹立對藝術品投資的正確觀念
事實上,已經有學者研究證實藝術品投資領域并不是投資者的伊甸園,例如,威廉?N?戈茨曼對1715-1986年藝術品投資價格進行研究的結論是:如果單純出于投資目的,那么藝術品投資市場對風險厭惡型的投資者來說并不具有吸引力。所以在我國藝術品投資市場逐步成熟的過程中,在藝術品金融化逐步推廣的過程中,不論是對于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還是其他藝術品金融化的相關產品,媒體和金融機構都應該引導投資者轉變觀念,以正常的心態認識并遵循藝術品投資領域的規律。
(二)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藝術品的估值定價和登記制度,促進藝術品的資產化、資本化
我同目前尚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藝術品的定價、登記做出規定,因此藝術品無法作為一項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并進入資產負債表,也無法以藝術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擔保和抵押貸款。藝術品領域被稱為“最晚進、最早出”的投資領域,因為一般要有相當的財富積累以后人們才會買進藝術品,而在遭遇危機時,出于謹慎的考慮則會選擇放棄藝術品而保有流動性較強的資產。因此要完善我國的藝術品流通體系、加強藝術品的變現能力、促進藝術品投資市場資金的流動和周轉,就必需制定法律法規對藝術品的估值定價和登記進行規范,為藝術品成為流動性較好的金融資產、為藝術品的進一步金融化做好準備。
(三)培養專業的藝術品投資從業人員
英國鐵路基金會是藝術品投資方面的成功典范,其每一投資階段收益率都有不俗的表現。能取得這樣的成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英國鐵路基金會得到了蘇富比拍賣公司(Someby’s)專業人員的大力協助。盡管有份額化這樣的交易模式出現,但是藝術品投資市場高技術門檻的現實并不會輕易改變,而金融業也是一個極具專業性和技術性的領域,因此要建設藝術品投資市場、加快藝術品金融化的腳步,就必需培養一批既具有藝術品賞鑒、評估能力又擁有金融專業知識的人才。
(四)加強對藝術品金融化的監管
動輒幾百萬、幾千萬元的藝術品并非尋常老百姓可以介入的投資產品,然而近些年,藝術品市場的發展進入空前繁榮的階段,在引入了藝術品份額交易后,能將價格高昂的藝術品“分割”成眾多小的份額,讓普通人通過份額買賣的方式參與交易,也就是說你可以“團購”它的一小部分。
一、藝術品份額交易的概念
所謂藝術品“份額交易”,是指在對藝術品實物鑒定、評估、保管和保險后,按其價值拆分成相應數量的份額予以發行并上市,采用市場申購與競價交易方式,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完成份額的交易與劃轉。投資人可根據市場上份額價格變動情況買賣份額,實現投資收益。也就是說將文化藝術品拆分后通過交易所的電子交易平臺公開上市交易。例如,已經上市的《燕塞秋》這幅畫,被分拆成500萬份,每份1元,每次交易最少100份。以前買的都是一整幅畫,現在你買到的可以是這幅畫的幾萬分之一――這幾萬分之一可能是畫上松樹的一個節疤,也可能是畫家署名的一個標點。當然,你不能把單獨的一個松樹節疤買回家,畫還是統一保管,你只是象征性地在電腦里得到數字。以前這些名家藝術品在拍賣行里動輒拍出幾百萬上千萬的天價,投資門檻太高。藝術品金融化的潮流,令名家藝術品不再是富豪們的專利,普通老百姓也能投資收藏。
二、藝術品份額的交易模式
目前藝術品份額交易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天津、深圳為代表的類證券化交易模式,另一種是以上海為代表的產權交易模式。
1月26日,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將天津山水畫家白庚延的兩幅作品《黃河咆哮》和《燕塞秋》分別拆分為600萬份和500萬份,以每份1元的價格掛牌交易。2月底,天津文交所又推出8個藝術品上市,其中有一顆4.34克拉的天然粉色鉆石,上市總價為2400萬元。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即將推出的“南黃北齊”藝術品資產包已完成一級市場募集,預計3月中旬上市。不過,天津文交所和深圳文交所的差別在于,一級市場出讓對象不同。天津文交所藝術品份額一級市場采取網上申購搖號抽簽方式,只要開戶的投資者均可參與申購,每個賬戶限申購一次。而深圳文交所采取的是定向募集。
藝術品份額交易類似于股票買賣。天津文交所的數據顯示,目前每天開戶人數超過300人,投資者大多分布在天津、北京、上海、深圳等經濟發達城市,其中本市的投資者超過三分之一,投資者的開戶資金多為十幾萬元。投資者在天津文交所開戶之后,便可以下載一個類似于股票網上下單的客戶端用來買進賣出。每天的交易時間和股市一樣,9:3―11:30,13:00―15:00。只要投資客接觸過網絡炒股,對藝術品份額交易就能很快上手。不過和股市交易有所不同的是,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采取T+0模式,可以當天買賣;此外,該市場每日15%的漲跌幅限制也大于股票市場的10%。便捷的操作與較低的門檻讓投資者趨之若鶩,但無形中也放大了交易風險。
三、藝術品份額交易的風險防范機制
1、漲跌停板制度。藝術品份額交易不僅有日漲跌停板制度,還有月、年的漲停板制度。例如規定日價格漲跌幅的比例均為15%,月漲幅比例為100%,年漲幅比例則是900%。這樣可以防止藝術品份額交易的價格漲得過快,也更符合藝術品本身的價值發現規律。
2、大客戶報告制度。交易所引入了大客戶報告制度,規定要求投資人在增持或減持份額后,其所持單只份額的比例超過10%或其整數倍的,交易所將向全體投資者予以公告。
3、日常重點監控。交易所還將對一些異常交易行為進行日常重點監控。例如,可能對份額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份額;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份額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份額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份額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份額市場成交價格;進行與自身公開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份額交易。
4、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措施處理。一旦規定中的“異常波動”的行為出現,且交易所認為會嚴重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將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措施處理。對于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還可以視情況采取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相關投資人提交書面承諾、降低投資人交易傭金等級等措施。
5、“退市”機制。根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規定,當單個投資人持有的同一標的物的份額比例達到該份額總量的67%時,即可觸發強制要約收購。當觸發強制要約收購后,該份額立即停牌,同時,強制要約收購人須在5個交易日將強制要約收購所需資金劃到交易所指定資金賬戶,否則強制要約收購則為失敗。
四、藝術品份額交易在探索中前進
文化產權交易平臺是文化和資本對接的最佳途徑,而文化金融產品則是對接的主要方式。這個過程中必然要金融創新,只有在風險可控、監管體制完善、法律法規都配套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文化金融產品創新,如果太過冒進反而不利于文化市場的發展。藝術品的證券化、大眾化是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藝術品證券化無疑也是一種有意義的嘗試,雖然作為新生事物還有很多不完善之處,但它將在探索中不斷前進。
參考文獻
渾
上市藝術品的選擇、鑒定與價格評估標準模糊
亂
文交所、資產持有人、人三方權責不明確
騙
古代藝術品的交易涉嫌違法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失
缺乏全國性監管機構,投資者無明確維權途徑
奸
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擾亂藝術家的正常市場價位
雜
注冊資質和股權構成復雜,無全國易平臺
異
各文交所交易規則不盡相同,無全國統一標準
文交所是什么?
文交所是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和文化產權交易所的簡稱。文交所是以文化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類文化產權為交易對象的專業化市場平臺。
基本功能是什么?
A 藝術品價值發現、挖掘與建構的平臺。
B 藝術產權的與交易平臺。通過高效的信息平臺和電子交易系統,廣泛征集賣家和買家,充分發現藝術品的市場價格,提高藝術產權的交易效率。
C 藝術品市場的投、融資平臺。設計并開發面向投資人的符合藝術產權交易特征的投、融資產品和投、融資工具,為藝術品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支持。
D 藝術品市場主體的孵化平臺。提供藝術品市場主體的改制、重組、股權登記托管、融資等相對完善的服務,提高孵化效率,加速其成長,輔導其走入藝術品資本市場。
E 藝術產權登記托管平臺。主要是承擔藝術產權登記,辦理各類文化產權托管,提供交易見證、過戶、質押、登記等職能與服務。
F 藝術品資本孵化、服務與資本文化的培育平臺。
交易模式有哪些?
A 份額化(最創新,目前最為盛行)
遵照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交易規則,以對藝術品實物的鑒定、評估、托管和保險等程序為前提,公開發行并上市交易權益拆分化的非實物的藝術品份額合約。掛牌交易后,投資人通過持有份額合約分享藝術品不斷競價導致的價格變化獲取收益,直至藝術品退市。
舉例:天津文交所、漢唐文交所、成都文交所、湖南文交所
與傳統交易模式的區別:從連續交易中賺取固定交易傭金,而不是像傳統拍賣行一樣賺取交易價格一定比例的傭金。
B 整體權益
與傳統的藝術品一、二級市場一樣,通過出售和拍賣一次性購買文化產品的整體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類文化產權。
舉例:上海文交所、鄭州文交所、湖北華中文交所
C 現貨遠期標準合約(獨特的新模式,還未實行)
遵照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交易規則,類似于期貨,標的依然是現貨。
舉例:九歌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一再推遲運營時間、至今沒有任何標準化合約發售的跡象)
資本來源是什么?
A 國有控股
各省市的產權交易所(中心)、文化傳播集團控股,文化藝術產業投資公司共同出資
主要功能:產權交易(物權、債券、股權、知識產權等)、企業投融資、文化企業孵化器、產權登記托管
舉例:北京文交所、上海文交所、深圳文交所、廣東南方文交所、湖北華中文交所
B 民營控股
全自然人出資
主要功能:份額化交易模式,以文化藝術品物權為核心交易標的
與機構投資有哪些
第一,藝術品與金融資產結合的步伐加快。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藝術品市場發展速度迅猛,藝術品金融化發展勢頭明顯。除個人愛好者外,在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進程中,投資者機構化趨勢明顯,但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以企業為主體的投資訴求增加。目前,參與藝術品市場投資的企業主要來自文化傳媒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等領域。二是大量金融投資機構開始在藝術品投資領域試水。企業和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獲取收益的方式不同,其借助的是雄厚的資金、豐富的信息資源以及更專業的資本化操作方式。由此推斷,隨著藝術品市場金融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國的藝術品投資市場將逐步從散戶市場向機構市場轉變。
第二,在藝術品交易市場中金融化產品逐漸增多。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金融產品是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發展的標志。目前我國推出的藝術品金融化產品主要有:藝術品基金、藝術品信托、藝術品保險產品等。藝術品基金的發起人通常是一些藝術家或者金融投資人,召集擁有一定經濟實力或對藝術品有投資計劃的投資者,通過組合多種藝術品,獲得理想收益。藝術品基金投資市場的發展經過了散戶階段、專業機構投資階段和藝術品衍生品投資階段。專業基金投資藝術品和個體-易受個人喜好影響的方式不同,基金主要考慮的是藝術品的未來出售增值價值,因此,前一種方式的收益率往往要比后一種方式收益率高[7]。隨著我國提供給藝術品投資基金的成長環境逐漸向好,藝術品投資基金市場頻傳捷報。2010年各種藝術品基金開始試水,先是年初中國民生銀行消息稱推出“非凡資產管理-藝術品投資計劃2號”,再是同年6月怡橋財經藝術基金宣布啟動。同年7月,德美藝嘉藝術基金正式,發行規模數億,發行面向全球。目前情況下,由于藝術品投資基金的門檻不高,其廣泛參與性使得藝術品投資的另類價值顯現了出來。同時,藝術品基金讓投資者不用費心思去照顧那些嬌貴的藝術品,還能有所收益。正是因為這些優勢,所以其未來十分值得期待。把藝術品資產轉化為金融資產的機制和過程稱之為藝術品信托。藝術品與信托的結合有兩層不同的含義:一是藝術品作為一種資產在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及資產定價時發揮作用,即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二是首先將藝術品資產化,然后金融機構向投資者發行投資基金;最后,將整合的資金重新投放到藝術品市場中。藝術品信托市場的發展主要經歷以下階段:一是以散戶市場為主的起步階段,即個人或者投資機構在沒有采納任何專業指導和咨詢的情況下,作出的個人直接購買行為。二是以機構購買為主的發展階段,例如,購買由金融投資機構發行的藝術品按揭產品、藝術品基金產品等。這種背景下導致的問題是藝術品沒有所謂的所有者,只有當投資者收購后,才能獲得藝術品的所有權。三是交易藝術品衍生品的成熟階段,即跨過藝術品變現的過程,通過藝術品指數掛牌上市進行交易。與之相適應,藝術品保險業務也開始起步。2010年12月,我國《關于保險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8],指定了一批文化產業保險試點,確定了11個與文化產業“聯姻”的險種業務。自此,保險公司就有資格提供從保管、展覽到運輸等環節的藝術品綜合保險項目。但考慮到藝術品確真估值以及出險后評估的瓶頸,保險公司目前只向公信力強、規模大的機構提供這類保險服務,藝術品個人持有者的保險服務尚未出現。
第三,藝術品金融化發展程度不斷加深。我國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發展的另一大特點,是藝術品正逐步實現由商品向資本的轉變。藝術品投資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便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9]。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年增長率達到41%,交易總額達到1694億元,在全球藝術品市場上所占份額已超過英國,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社會中存在大量閑散資金,使藝術品交易市場成為金融資本尋求利益的價值洼地。雖然發展勢頭向好,但是,藝術品金融化交易火爆的場面已經暴露出一些問題。不少業界人士提出異議,即過分強調藝術品在資本投資市場的作用,會磨滅其自身的文化屬性,讓藝術品單純淪落為金融炒作的工具。西沐教授也曾指出:“我國藝術品金融化市場還面臨許多問題,例如,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缺乏有力的風險監管體系,等等,都需要政府政策與時俱進”[10]。
目前我國藝術品金融市場面臨的三大問題
第一,發展環境問題。首先,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攜帶資金進入市場從事交易活動,但相應的市場監管與法規建設缺位,這一不利因素在金融資本大量介入之后顯得尤為突出。藝術品交易市場涉及的資金量大、專業化要求高、風險程度大,沒有專門化的監管機構與法規規范就容易造成市場秩序混亂、交易規則失準,給投資者帶來巨大風險的同時也不利于市場的穩定。其次,在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上缺乏對于軟性方面的有效控制,例如,職業道德等。此外,大多數扶植藝術品投資的金融服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這些無疑都是阻礙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發展的因素。另外,市場風險控制能力差也是藝術品金融化發展的絆腳石。首先,自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進入發展的黃金期后,藝術品造假現象就從未停止,這也使得我國藝術品的投資風險居高不下;其次,由于綜合性人才以及專業鑒定機構的稀缺,對于藝術品的確真鑒定目前沒有公信的方式,許多所謂的鑒定專家以及專業機構唯利是圖,缺失職業道德,有意推高藝術品價格。
第二,發展體系問題。我國藝術品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結合處在初始階段。這不僅體現在藝術品和金融資本結合的緊密程度上,而且還體現在配套金融服務不完善等方面。在藝術品交易的發展過程中,如果沒有一個與藝術品相結合的資本市場,那么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就將前景灰暗。目前,我國藝術品市場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如何更好地實現藝術品與資本的結合。例如,藝術品估值體系隨意,缺乏公信的藝術品鑒定機構,都增加了專業金融機構對藝術品進行資產化的難度,從而使金融機構在面對藝術品投資時只能望而卻步。另外,專業監管機構的缺失以及稅收制度的不明確都是制約我國藝術品金融化市場發展的因素。
第三,運作制度問題。與證券的標準合同化方式相比較,藝術品金融化在完善運作制度方面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必須在有法可依的條件下進行標準化交易、完善體系建設,才能保障藝術品金融化市場的平穩發展。
藝術品金融化的發展方向
針對上述情況,對未來我國藝術品金融化的發展提出五點可行性建議:
第一,轉變傳統藝術品交易觀念。有質疑者指出,非理性炒作與投機是藝術品金融化的最大特點[11]。而其實,目前進入藝術品交易市場的投資者很多都是有金融投資背景的專業人士,他們不是利益的投機者,他們的關注點放在運用現資理念投資藝術品上。所以,藝術品金融化并不是藝術品交易市場的倒退,而是新理念、新觀念介入后的一種良性發展趨勢。因此,我們必須拋棄傳統觀點,不斷提高投資技巧,總結鑒藏經驗,以發展的眼光看待藝術品金融化,在充分研究藝術品交易市場發展趨勢的情況下,把握投資機會。
第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藝術品金融化的法律規制,需要在傳統立法的基礎上,針對新出現的問題進行專門立法。在立法層次上,可先出臺行政法規或者多部門聯合規章,形成多部門法律、法規共同規范的局面[12]。
第三,完善藝術品金融服務體系。藝術品市場和金融市場的結合使得藝術品交易市場得到了擴大,藝術品金融化發展也提到了戰略高度。面對這樣的歷史性機遇,如何建立與藝術品交易市場相配套的金融服務體系成為我們研究的緊要課題。藝術品金融服務體系建立的基本原則,應當是有利于國家對藝術品交易市場進行保護;充分考慮藝術品金融化的特殊性;符合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等[13]。
據可靠渠道了解,未來兩年,安徽版權交易中心將嘗試版權證券化,把藝術品、文化產品拆分成若干等份。屆時,投資者就可像購買股票一樣購買藝術品所有權,來獲得藝術品增值帶來的相應收益。
這并非是安徽的“發明”。此前,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下稱天藝所)試水的“藝術品份額交易”在60天內暴漲了17倍,掀起了一股狂熱的藝術品金融化狂潮。近日,成都、鄭州、西安、長沙等地的文化產權交易所紛紛提出要推藝術品股票的計劃,部分地區甚至已經開始低調試水,藝術品與金融的聯姻大有燎原之勢。
將藝術品像上市公司一樣拆分為一定數額的股份進行“股票”交易,究竟是引導投資還是加劇投機?這是金融創新還是資本癲狂,在運作中該如何規范?處于輿論漩渦中心的天藝所又給安徽哪些前車之鑒?
狂熱“天藝所”
“進去一輛吉利,出來是沃爾沃。”一位投資者這樣描述投資藝術品股票的收益。樓市陰晴不定,股市不溫不火,買一點藝術品股票進行投資看上去是個不錯的選擇。
第一個“吃螃蟹”的天藝所成立于2009年9月,比各地的文化產權交易所大膽的是,該所從今年1月起推出了一項金融創新,將《黃河咆哮》和《燕塞秋》兩幅作品拆分成1100萬份公開上市交易。
事實上,普通大眾一開始對藝術品股票的熱情也不高。《黃河咆哮》和《燕塞秋》發行的時候,只有約2000萬元資金參與申購,中簽率高達45.524%和47.135%。
不過,事情很快發生變化。這兩幅畫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天天漲停,到2月25日第二批藝術品股票申購之前,價格已從1元漲到5.4元,比發行價上漲了440%。
在“快速致富效應”的帶動下,第二批藝術品的申購一下子變得火爆起來,參與申購的資金從第一批的2000萬元猛增100倍至20億元以上,第二批推出的8個品種的中簽率從第一批的45%~47%驟降至3%以下。
3月15日,因連續三個交易日漲停,天藝所公告稱《黃河咆哮》與《燕塞秋》停牌。
3月16日,公告再稱,投資人00007616及投資人00047273因于3月10日至3月15日期間采取大量且連續申報方式造成《黃河咆哮》與《燕塞秋》異常波動,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予以警告。
與此同時,“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這些在“資本市場”經常出現的標語,開始頻頻出現在藝術品股票交易公告里。
3月17日一早,天藝所突然公告:“接天津市政府監管部門通知,鑒于近期藝術品市場交易情況,為了降低投資風險、保護投資人利益,自即日起對上市藝術品20001(《黃河咆哮》)和20002(《燕塞秋》)實行特別停牌,復牌時間另行通知。”
之后,天藝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限價令”,一是從3月21日起,將15%的漲跌幅縮至10%;二是對連續6天漲(跌)停的品種實施“特殊處理”,每日漲(跌)幅縮小至1%;三是規定,到3月底,各品種的價格不能超過3月18日收盤價20%,否則就停牌。
3月24日,《黃河咆哮》和《燕塞秋》恢復交易,復牌首日,兩畫作價格終于有所回落。
人們在驚嘆兩幅畫作價格飛升的同時,也不禁發出疑問:畫作有何來頭?
《黃河咆哮》和《燕塞秋》這兩幅畫,還有第二批上市的八件藝術品中的七幅(另外還有一件鉆石)均為天津畫家白庚延的作品。白庚延生前為天津美術學院教授,是天津山水畫界的翹楚,但在天津之外,知者不多。白庚延于2007年11月過世,當年也是藝術市場最火的時候,但他的畫作拍賣價最高僅14.5萬元(《巍巍太行》)。
巧合的是,從2010年底開始,白庚延的畫突然熱鬧起來。11月28日,白庚延作品研討會暨畫展在北京舉行,12月4日,白庚延的《千峰接云圖》就在北京保利以392萬元價格拍出;之后一周,2007年拍出14,5萬的《巍巍太行》在天津鼎天拍出了198萬元,價格翻了十幾倍。
今年1月26日,畫作持有人與發行商以去年秋拍的新高紀錄為估價基準,推出了定價600萬元的《黃河咆哮》和500萬元的《燕塞秋》在天藝所首批發行上市。而在20天前的上海中天拍賣有限公司舉行的新年書畫拍賣會上,《燕塞秋》的成交價僅為6.38萬元。
“整個掛牌上市的企劃,在時間上拿捏的可以說是太巧,藝術家過世沒幾年,畫作送拍上漲了十幾倍,馬上再將作品分割掛牌上市,作價的痕跡太明顯了。”資深藝術品投資人、摩帝富亞洲市場營銷部總監尤惠玲女士一針見血地指出。
20天內,《燕塞秋》從6.38萬元漲到了500萬元,看不見的推手讓人們對“藝術品份額交易”的前景幾多擔憂。
安徽試水不被看好
天藝所藝術品被狂熱炒作的情景猶在,安徽將推藝術品股票交易的信息又不脛而走。在這則消息猶如一枚信息地雷引發一批中小投資者躍躍欲試的同時,相關專家、收藏家卻并不看好這個“創新”。
“藝術品如何評估定價?經營藝術品股票的公司與商玩貓膩怎么辦?市場信息怎么披露?這個交易是由文化部門監管還是證券部門監管?”4月19日,安徽省文藝評論家協會主席、安徽省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所長錢念孫向《徽商》表達了自己對藝術品股票的疑問。
“國外藝術品投資從未出現過這種交易形式。”錢念孫指出,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藝術品投資主要是通過畫廊、拍賣行等。即使是拍賣行,都沒有國內如此虛高的價格,而“藝術品股票”更是“從未聽聞”。
對于天藝所兩幅畫作被炒得狂熱一事,錢念孫認為,藝術品是有一定的投資價值,而天藝所現象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的投機心理,投資者貿然進入是具有很大風險的。
在制度設計上,天藝所制定的規則似乎在有意制造遠比房地產市場瘋狂的資產泡沫。入市門檻為5萬元,申購1000元就可以交易,很難想象5萬元資金、1000元份額的交易者對藝術品有多專業的研究。
從前一段時間狂熱的市場表現看,天藝所可以說是投機者的天堂,但這樣的交易市場會是藝術品專業收藏者的樂園嗎?安徽收藏界名家、天徽集團董事長蔣偉態度堅決地指出,“安徽即使弄了,我也不會去買的,這里面有炒作成分,交易的藝術品最后誰來接盤?專業的收藏者一般都到畫廊購買或者到民間收購,不會去投機。”在蔣偉看來,安徽市場并不成熟,并不適宜做藝術品交易,不應跟風。
自從2010年8月,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推出全國第一份“楊培江藝術品資產包”;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去年12月也推出一份“黃鋼藝術品資產包”;而中國文化產權交易所也正加緊籌建;加上天津、鄭州文物藝術品產權交易所,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已呈星星之火之勢。
“份額化交易”,就是把藝術品的總價平均分成若干份,投資者可以像投資股票一樣通過交易所的電子交易平臺按份交易。這意味著即使是普通投資者也可以參與動輒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藝術品投資。例如,一件書畫市場價格為2000萬元,把它分為2000萬份,若投資人以每份1元購買了5000份,當他以每份1.5元賣出全部份額時,不計傭金可以獲利2500元;如果價格下跌,他以每份0.5元賣出全部份額時就虧損2500元。
藝術品份額交易模式與股市類似,以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推出的藝術品份額化黃鋼產品――黃鋼藝術品資產包為例,其每份價格為10000元人民幣,發行額度為2500份,用于預定、購買藝術家黃鋼的綜合材料繪畫作品(每年40平方米,連續購買四年總量共160平方米)及市場運營經費與發行人的管理費。存續期為5年。發行后,份額化產品的掛牌交易單位為份額,初始定價為每份額10000元。投資者權益登記單位為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
據了解,在存續期結束前其具備四套清盤機制:份額持有人實物競價機制;特定人約定認購機制,特定人主要是指藏購者,是能起到市場示范效應的藏購者;將藝術品送往拍賣公司拍賣,目前已選定上海、北京、臺灣、香港各一家著名拍賣公司;清盤完結預備機制,也就是無底價拍賣。
方式或多種多樣
相比份額化投資,古董圈內的合伙到拍賣市場上去購買藝術品已經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其實早在民國時期,靠人掌眼、合資購買某件“寶貝”的私募形式一直就沒斷過,在今天藝術品拍賣市場火爆的情況下,藝術品的合伙購買更是屢見不鮮。據說,在北京保利拍出4.368億元的《砥柱銘》的神秘買家并不是一人,而是幾個非常有實力的大財團合力購買的。目前合資購買的主要模式,是股東的資金集合起來,憑著其中成員的專業古玩知識,四處出擊,探得寶物之后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一致同意之后下手購買,購回的藏品按股東意愿由其中一位股東掌管。
與民間合資購買藝術品的低調不同,國內一些商業銀行推出的藝術品投資計劃,讓投資者通過理財收益的方式來獲得藝術品投資的回報,其中最為著名的就要算是民生銀行推出的“藝術品投資計劃”基金產品。早在2007年就已經出現,當年8月民生銀行推出了“非凡理財•藝術品投資計劃1號”,是中國第一個對外公布的藝術基金。雖然運作過程中遭遇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但兩年到期后的收益率還是達到了25.5%,對于銀行的理財產品來說,這已經是一個相當高的收益。2010年1月8日,民生銀行面向私人銀行客戶推出的“藝術品投資計劃2號”,1億元的產品提前一周結束募集。
藝術品基金的運作方式與房地產等基金類似,一般基金經理人負責募集資金,同時聘請專門的藝術品專家指導投資,通過多種藝術品類組合的投資,以達到最終實現收益的目的。也因此基金投資藝術品不像私人投資一樣會受到個人喜好的影響,基金主要考慮的是藏品的再出售價值。
其實藝術基金的方式在國際上早已證明了其成功。英國著名的鐵路養老基金(British Rail Pension Fund)的股東都不曉得該做些什么投資,當初只懂買國債,后來有一個蘇富比公司前任高層人士加入,建議從1974年開始拿出約占基金總額3%(約1億美元)的資金嘗試投資藝術品,他們每次都只買每場拍賣會最貴最好的一件,25年后,也就是1999年他們將購買的藝術品全部售出,獲得近3億美元的收入。
投資風險難控制
相比通過一己之力投資藝術品,“團購”藝術品在降低投資門檻的同時,也使得你依然能夠獲得豐厚的回報。特別是在目前藝術品拍賣市場進入“億元時代”之后,普通投資者更是很難有機會直接參與其中。因此,當一系列“團購”舉措出現的時候,確實引起了投資者的廣泛興趣,但其中的風險卻不容小覷,特別是相比大眾化的投資理財品種如股票、基金等,“團購”的風險更是難以控制。
2010年7月,中國首個基于“權益拆分”模式的資產包《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1號藝術品資產包楊培江美術作品》在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發售完成。最初以2000元一份發行的楊培江作品,目前已經漲到了3220多元,雖說半年漲幅可觀,但實際交易量并不大。這實際上就陷入到了一種流動性風險中,一旦市場出現波動,就會出現有價無市的情況,連續“跌停”或許不再是危言聳聽。
藝術品是蘊含歷史文化并以藝術形式表現的特殊、稀缺的商品,傳統藏家多是將這一特殊商品視作寄托審美需求、展現文化品位的收藏品,而在經濟金融化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把藝術品歸類為房產、股票之外的第三大投資品,通過低買高賣而獲利。本文研究的投資性藝術品即指除沉淀在收藏家手中的純收藏品之外的,購買后無需追加新的使用價值和附加新價值即可擇機出售獲利的藝術品。在一定的經濟發展階段,投資性藝術品的投資功能先于其獲得審美享受的使用功能。
投資性藝術品的金融化,指的是藝術品作為投資標的成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標的或成為金融機構對企業、個人進行信用評級和資產定價對象的過程。藝術品金融化是藝術品為載體參與資本運作的一種新方式。
二、我國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的發展現狀
(一)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參與者機構化趨勢明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藝術品市場發展迅速,藝術品金融化趨勢十分明顯。除個人行為外,在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過程中,參與者機構化趨勢主要表現為兩方面:其一,有投資訴求的企業主體不斷增加。目前參與藝術品市場投資的企業主要來自文化傳媒業、金融業、房地產業及酒店服務業。其二,大量金融投資機構開始涉足藝術品投資領域。與個人投資者通過低買高賣獲取價差收益的投資方式相比,企業和機構投資者借助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信息資源更專業地將藝術品標的進行資本化操作。隨著投資性藝術品市場金融化程度的不斷推進,我國的藝術品投資市場正經歷著散戶市場向機構市場的轉變。
(二)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產品不斷創新
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發展的最顯著特點就是以藝術品為標的的金融產品的出現。目前國內推出的與藝術品掛鉤的金融產品主要有:藝術品基金、藝術品信托、藝術品保單和藝術品遠期現貨交易產品。
藝術品基金按發起人主體的不同分為兩種:第一種為商業銀行發起的個人理財產品,第二種為有限合伙人形式發起的藝術品私募基金。藝術品基金多為封閉式基金,投資期限通常設定為3~5年。基金發起人首先通過自己的藝術品顧問或者投資團隊制定投資組合方案,參與拍賣會競拍購得標的產品,最終以拍賣或協議轉讓方式退出。
與藝術品基金相比,由專業信托公司發行的藝術品信托產品投資門檻較高,其發行對象為資金充裕、有較高收益要求且風險承受能力相應較高的私人客戶,購買起點為100萬元。有些藝術品信托設有“超額收益分成”條款,優先受益人不僅可以獲得預期收益,還能參與超額收益分成。
相應的藝術品保險業務也開始起步。2010年12月,中國保險業監督委員會聯合我國文化部《關于保險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定中國人保財險、中國太平洋財險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國內第一批文化產業保險試點單位,確定了與文化產業相關的11個險種業務。自此,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從館藏、展覽到運輸等環節的藝術品綜合保險產品。但考慮到藝術品確真估值以及出險后評估瓶頸,保險公司目前只向資質好、規模大的機構提供此項保險業務,藝術品個人持有者的保險服務尚未出現。
我國藝術品遠期現貨交易產品尚處起步階段,最具代表意義的就是九歌藝術品交易所推出的標準化藝術品交易合約。交易所提供“類期貨”標準化合約,交易過程中,買家需支付合約價值20%的保證金,到約定月份再交割標的藝術品。藝術品遠期現貨交易的出現,綜合反映了藝術品市場中供需雙方對未來市場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走勢的預期,為藝術品真實價格發現提供了渠道。與其他較成熟的藝術品金融產品相比較,藝術品遠期現貨交易投資者需承擔市場規模小、交易活動不活躍的風險。
(三)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程度不斷加深
我國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發展的另一特點就是藝術品市場金融化程度的深化,即藝術品正在實現由商品向資本的轉化。這一方面體現在藝術品市場規模的空前擴大。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藝術品交易市場年增長率為41%,交易總額達到1 694億元,中國在全球藝術品市場所占份額超過英國,上升至23%①。藝術品市場的規模化推動了其金融化進程。另一方面是由于金融資本的大量進入,使藝術品市場成為金融資本尋找投資性藝術品的價值洼地,金融市場運用一系列金融運作手法,推動了藝術品市場的價格波動與板塊輪動,提升了藝術品市場的資本運作效率。
三、我國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尚未建立完善的藝術品評估體系
無論是以藝術品為標的組合投資基金還是通過藝術品質押融資,不解決藝術品的確真估值,藝術品金融化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存在公立鑒定與民間鑒定兩類藝術品鑒定機構,但均不能出具被法律認可的鑒定估值證書。缺少有效力的鑒定估值就無法確定藝術品的公允價值,各種金融產品真實價格發現功能也就無法實現,投資性藝術品的金融化之路將會舉步維艱。國家應盡快建立兼具權威性與公信力的第三方藝術品評估機構,確定完善一致的藝術品評估標準體系,為藝術品金融化發展奠定基礎。
(二)藝術品交易登記制度尚未推廣
藝術品交易登記制度通過為藝術品建立科學備案認證資料庫,跟蹤記錄藝術品創作、收藏、交易信息,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藝術品真假難辨、定價無據可依的問題,另一方面可方便藝術品交易流通過程中出現的產權糾紛的解決。我國早在“十一五”時期就將“推廣藝術品交易登記制度”列入保護文化知識產權議題,但就當前實施情況來看,全國范圍內的藝術品交易登記制度并未確立。首先,缺乏具有藝術品市場公信力的認證機構;其次,沒有出臺相應的登記認證細化標準;再次,藝術品市場還未形成自覺的登記認證意識。以上幾點都影響了藝術品交易登記制度完備藝術品市場金融化秩序功能的發揮。
(三)缺少專門化的監管機構,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隨著藝術品資本市場的發育,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攜帶資金進入市場從事交易活動,但是相應的市場監管與法律法規建設缺位,這一不利因素在金融資本大量介入之后表現尤為突出。藝術品市場涉及的資金量大、專業化要求高、風險程度大,沒有專門化的監管機構與法律規范容易造成市場秩序混亂、交易規則失準,給市場的金融穩定帶來不利影響。
四、我國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的路徑選擇
(一)通過培育藝術品展會、畫廊,保證藝術品發行市場的供給
展會、畫廊等推介(發行)場所的建設與發展,不僅會起到發掘具有市場潛力藝術品的作用,還可為藝術家進一步從事藝術創作提供資金與精神動力。只有不斷培育高品質藝術品展會、畫廊,才能保證藝術品市場中有價值作品源源不斷地供給。壯大藝術品發行市場,投資性藝術品金融化的源頭才有保障。就處于藝術品發行市場的展會、畫廊來說,除傳統經營業務外,可借力藝術家共同信托計劃與藝術品抵押貸款方式擴大經營規模,支持藝術創作,增加市場影響力。藝術家共同信托計劃的組織方式為:展會、畫廊尋找有市場潛力的藝術家簽約,簽約藝術家在共同信托存續期將所創作藝術品交由展會、畫廊展覽、出售,所得資金則分為三部分使用。第一部分為創作者收益,第二部分為參與計劃藝術家共同分紅,第三部分為信托計劃費用支出。展會、畫廊通過藝術品抵押貸款方式擴展經營規模需要典當行、藝術銀行提供金融支持。以藝術銀行為例,持有大量藝術品的展會、畫廊將藝術品保單交予藝術銀行,即可借此融通資金,實現規模擴張。
(二)構建分層次的投資性藝術品流通市場,逐步實現投資性藝術品的金融化
劉先生是北京一家印刷廠的投資人,經常打交道的客戶主要來自文化領域,多年積累,財富頗豐。近一年多來,劉先生悶悶不樂,滿懷心事。
原來,即將到期的幾個大客戶的合同續簽遲遲沒有敲定,多次提交給客戶的邀請考察接待方案,遲遲沒有回復。“現在印刷行業競爭這么激烈,拿下一個客戶不容易。” 劉先生很是神傷:“現在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吃喝之風,我現在是想請客都沒有人來。”
幾個月前的一天,劉先生到一個客戶單位催結業務款,看到了客戶單位裝飾一新,墻上掛了許多名家字畫。劉先生向工作人員一探究竟,“中央提出文化強國的戰略號召,咱們是國有文化單位,也應該與時俱進……”工作人員解釋道。
真是一語點醒夢中人。劉先生迅速回到了公司,經人指點,立即將考察接待方案進行了修正,刪除了原方案中的吃喝事項,改為邀請客戶參加文化藝術考察活動,其中內容包括:參觀著名畫家、中國傳媒大學教授葉建新藝術館、邀請著名畫家高士尊先生現場作畫等活動。
“這個方案剛報上去,就批下來,只是將活動的時間由工作時間調整到周末了。”劉先生說:“看來以后我還得加強這方面的學習,響應中央的號召,要與時俱進,才能適者生存。”
看到客戶這么喜歡藝術品,劉先生想,中央文化強國的政策利好將會使藝術品市場未來獲得極大的發展空間,要是從每年的贏利中拿出一部分進行藝術品投資,那豈不是一舉多得。于是劉先生叫秘書在市場上調研一下藝術品委托投資的機構,并選定了“新藝術銀行”業務涵蓋的幾個藝術家的作品進行委托投資。在劉先生的影響下,平時關系不錯的幾個朋友也加入了藝術品委托投資大軍。“藝術品也能形成生產力。”這是劉先生進入藝術品交易領域后的心得。
藝術品委托投資機制嶄露頭角
王先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閑暇之余愛好舞文弄墨,在藝術品市場上也偶爾出手。幾年下來,投入不少,雖然不見“產出”,由于沒有經營壓力,倒也樂在其中。近來,因銀行貸款周轉失靈,企業經營面臨資金壓力,急需一筆數目不小的款項應急。王先生跑了好幾家銀行和典當行,都無法將手中的收藏以質押的方式換得現金。“那幾天,真正體會到了什么是艱難。”王先生向筆者大倒苦水:“都說藝術品市場變現難,以前沒有體會。”
和王先生相比,孫先生卻幸運得多。孫先生在去年參與了一項藝術品的委托投資業務,將手里的部分現金委托給了一家藝術品的專業機構進行藝術品的委托投資管理。按照當時的協議約定,王先生在一年之內可以隨時將自己投資的藝術品以原價“變現”,以應不時之需。孫先生做夢也沒想到,在和藝術品公司簽訂委托協議的不長時間內,藝術品公司征得孫先生本人的同意后,將孫先生委托投資的藝術品進行了掛牌交易,被另一投資人收藏,孫先生因此獲利不菲,遂而轉入藝術品委托的循環投資,近一年的時間,孫先生委托的藝術品循環轉手交易達到5次之多。
“做企業的投資之道是加大投入,擴大規模,而現在做藝術品委托投資,不但有機會獲利,而且還能在企業遇到危機時,獲得現金應急,真是太好了。”兩者相比,都是經營企業,參與藝術品市場交易投資,結果卻大相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