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15 09: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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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有: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
1 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意義
當前世界面臨三大問題,一是能源緊缺,二是二氧化碳過度排放,三是空氣污染。而上述三個問題的產生與石油的燃燒有著直接的關系,全球40%的石油被汽車消耗,我國30%以上的石油被汽車消耗,這些數字還會伴隨著全球汽車產業的快速增長而上升。面對石油資源日漸減少和油價的快速上漲,以及汽車尾氣的排放對社會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全球汽車工業可持續發展面臨著能源和環境的巨大挑戰。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主要汽車生產國,近年來都加大了新能源的研發力度,以提高自身產業的競爭力。新能源汽車的普及與發展對環境保護、能源戰略以及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我國發展新能源汽車對整個汽車行業,乃至對于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意義重大。
1.1 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
以新能源汽車中的純電動汽車為例。首先,純電動汽車省去了油箱、發動機、變速器、冷卻系統和排氣系統,相比傳統汽車的內燃汽油發動機動力系統,電動機和控制器的成本更低,且純電動車能量轉換效率更高。因為電動車的能量來源--電,來自大型發電機組,其效率是小型汽油發動機甚至混合動力發動機所無法比擬的。
1.2 有利于建設生態環保城市
目前全國各城市的機動車保有量都較大,機動車尾氣排放成為各城市大氣污染負荷的主要來源之一。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有利于節能減排,建設城市宜居環境。
1.3 有利于優化能源消費結構
新能源汽車與傳統汽車相比,可以節省燃油,有利于減少對傳統能源的依賴,實現資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
綜上所述,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具有提高經濟效益、節約能源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量等優點,使新能源汽車的研究和應用成為汽車工業的一個“熱點”。
2 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發展現狀
2.1 提倡低碳經濟
作為低碳經濟最重要行業之一,電動汽車的研發和生產受到中國車企的熱捧。低碳經濟將經歷一個很大的產業變革,它必然是中國經濟增長的動力,但這個動力大小取決于這個產業的發展速度和規模大小。相應的,低碳經濟發展的力度與規模又取決于政策支持和技術進步。
2.2 補貼優惠政策
政府有新能源汽車的購車補貼優惠,且補助程度與國外相比較高。
3 新能源汽車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然而在看到美好前景的同時,我們也不難看到新能源汽車發展還面臨很多問題。據許多業內人士坦言:其中最重要的障礙來自于基礎配套設施不健全,充電不便等現實的問題,使新能源汽車的這些優點可望而不可及。
3.1 問題所在
目前專業汽車充電站稀缺,而家庭用戶又普遍沒有安置電源的私人車庫,小區里的私人停車位上也無家用電源。除此之外,新能源汽車維修費用也較高,且配件銷售點較少。
根據國家出臺的新能源汽車規劃要求,到2020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的比例要占全部汽車的1/2,約為6500萬輛。如此巨量的新能源汽車要正常運行,就必須具備完善的售后服務和配套設施,特別是動力能量的補充。
如果政府和消費者發現電動汽車盡管價格有優勢,但缺乏配套的充電設施,用起來很不方便,他們會退避三舍。這反過來會影響汽車企業研發、生產純電動汽車的積極性,導致惡性循環。充電網絡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一直困擾著電動車開發和生產企業,也影響著消費者對于電動車的信心。沒有充電網絡,電動車的大規模應用甚至普及就是空談。
能源是社會發展和經濟增長的最基本驅動力,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和消耗也在與日俱增,而傳統化石能源的過度開采和使用引發了一系列嚴峻的社會和環境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化石能源的過度使用產生了大量的溫室氣體,是導致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因素。2002-2007年間,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翻了一番,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超過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這使我國面臨巨大的國際壓力和生態壓力,如何減少碳排放量成為我國發展經濟發展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同時,我國的傳統能源正在逐漸枯竭,譬如煤炭人均擁有量只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氣人均資源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均屬于世界較低水平。這造成了我國對能源進口的依存度較高,能源安全問題逐漸突顯。
對能源結構進行科學調整,開發利用新型能源是我國解決這些問題的最有效途徑。然而,原本作為我國重點開發的新型能源之一的核能,由于日本的核泄漏事件,其安全問題再一次引起了爭議。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新型能源由于其不穩定性和地域局限性,在發展上也受到了限制。因此,選擇符合我國客觀條件、適應發展需要的新型能源,成為了我國能源戰略中的關鍵步驟,也是我國未來能源戰略的發展方向。
在國家制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中,把新能源產業列為了現階段的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而生物質能源更是被作為其中的重點來進行發展。生物質能源因其具備其它新型能源所不具備的分布廣泛性、易獲得性和使用安全性等優點,而成為了最佳替代能源。積極推進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將有效緩解我國的能源短缺的局面,對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改善生態環境,優化農業結構,加速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生物質能源發展的現狀
我國是農業大國,生物質資源極為豐富,品種多樣,分布廣泛。據農業部測算,全國每年產生的農作物秸稈約有7億多噸,農產品加工業廢棄物(包括稻殼、玉米芯、花生殼、甘蔗渣等)超過1億噸,畜禽糞便以及農產品加工業有機廢水超過30億噸,用于生產燃料乙醇的糧食超過了500萬噸。另外,我國目前有759.6萬hm2的土地可用于能源農業,有6753萬hm2土地可用于能源林業,有333.33萬hm2可利用的海岸灘涂和大量的內陸水域,可用來培植油藻來制取生物柴油。由此可見,我國具有發展生物質能源產業的良好資源優勢,而隨著國家對生物質能源開發的重視,我國生物質能源產業得到了迅速發展,進展十分顯著。
(一)沼氣產業初具規模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沼氣產業的發展,對沼氣產業的投入力度正在不斷加大,截止到2010年,僅中央對農村沼氣建設的投入資金已經高達242億元。據農業部統計,全國已建設大中型沼氣工程2.26萬處、養殖小區和聯戶沼氣工程1.99萬處、秸稈沼氣示范工程47處,沼氣產業已初具規模。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已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沼氣的產業化發展,努力推進“戶用沼氣”向“產業沼氣”的發展,重點扶持特大型沼氣工程或者大中型沼氣工程的建設,并選用先進技術進行應用試驗,對沼氣產業化發展中的關鍵技術進行進一步開發。
(二)生物乙醇產業發展較快
我國在2000年啟動了燃料乙醇項目,并作為“十五”期間的重點發展項目進行規劃。中央總共投入4.8億元人民幣在河南、安徽、吉林、黑龍江先后建立了四家糧食轉燃料乙醇生產企業,到2007年四家企業總計產量超過了145萬噸。2007年底,在廣西北海合浦投資建立的以木薯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產企業正式投入生產,年產燃料乙醇20萬噸。這是我國正式投產的第一家以非糧作物為原料的乙醇生產企業,標志著我國正式步入了燃料乙醇生產的“非糧化”。至2008年,我國已經在全國十個省份推廣使用了乙醇汽油,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燃料乙醇產業的發展。2010年,我國燃料乙醇產量已經超過了200萬噸,繼美國、巴西之后,位居世界第三。到2020年,預計將超過1000萬噸,這將使我國的石油進口量降低10%。
(三)生物柴油發展亟待加強
我國早在十多年前就開始了生物柴油的研究和推廣,以應對日益嚴重的柴油緊缺問題,但是由于生物柴油的生產成本較高,對技術的要求也比較苛刻,而且我國用于生產生物柴油的原材料供應嚴重不足,這些外部條件成為了制約發展的重要因素。而且沒有國家的財政補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積極性,目前國內每年150萬噸生物柴油的產能,實際上只有30-40萬噸的產量,大部分處于閑置狀態。生物柴油作為我國能源替代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未來的社會經濟發展,就目前的狀況而言,亟待政府的大力扶持。
二、國外生物質能源發展戰略
為了更好地推動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許多國家出臺了相應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設立專門的科研機構和管理部門,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財稅政策和扶持辦法,取得了較好的成果,這些經驗是十分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
(一)制定國家發展戰略
2002年,美國能源部和農業部聯合提出了《生物質技術路線圖》,對生物質能源和生物質產品做出了長遠規劃,計劃到2020年使生物質能源和生物質產品較2000年增加10倍,達到能源總消耗量的25%。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歐盟委員會通過決議決定發展生物質能源,并鼓勵生產和使用燃料乙醇,計劃到2020年運輸燃料的20%將用燃料乙醇等生物燃料進行替代。巴西政府在1975年制定了全國性的生物質能源發展戰略,提出要重點發展以甘蔗為原材料的燃料乙醇產業和乙醇汽油的推廣。政府先后投入數十億美元的資金用于該產業的發展,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優惠政策,目前巴西已經成為世界最大的燃料乙醇生產國。(二)設立專門的科研機構和管理機構
德國政府為更好地發展生物質能源產業,在1993年專門成立了生物質原材料和生物質能源研究中心,該研究中心專門負責全國生物質能源作物的研究和開發,以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等。2002年,美國政府組建了“生物質項目辦公室”,成立了專門的生物質技術咨詢委員會,主要為生物質能源產業制定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
(三)政策扶持
歐美國家采用政府行為來為生物質能源的發展提供支持,通過增加研發投入,提出補貼,實施政府采購,制定優惠稅收政策和對生物質能源的流通環節給予補貼等手段來扶持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特別是通過產業化支持來加速生物質能源的技術革新和規模擴大,這些措施都有效促進了本國的生物質能源產業的快速、高效發展。
三、促進我國生物質能源發展的政策意見
我國生物質能源發展已被列為國家發展戰略,是未來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扶持,行政手段不但可以為產業發展注入動力,也可以為產業發展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一)整體發展,進行產業鏈整合
生物質能源的生產過程是由許多環節組成的,包括前期的技術研發,原料生產,中期的能源轉換,后期的銷售、使用,所有這些環節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通過對整條產業鏈上各參與單位的組合、協調和整體化布局,既可以提高整條產業鏈的生產效率,也可以使整個產業的效益達到最大化。各地方政府應該根據本地資源優勢,結合實際情況,對生物質能源產業進行橫向和縱向整合。橫向整合是指通過提高生物質能源產業鏈上同類型企業的集中度,采用打造生物質能源產業園區和生物質原料生產基地的方式,來擴大產業規模。通過集群優勢來降低成本,獲得價格優勢,從而擴大市場占有率,達到產業效益的最大化。縱向整合是指對生物質能源產業鏈上下游的所有參與單位進行縱向約束,使它們產生互相聯動,從產品研發、原料生產、能源轉換到銷售都根據所制訂的標準進行一體化生產,通過對生產技術、產品質量、生產規模和產品定價的控制,實現產業縱向利潤最大化。通過產業鏈整合不僅可以壯大產業規模,還可以培植本地龍頭企業和名優產品,增加企業利潤,加快生物質能源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促進本地區經濟水平的提高。
(二)創造有利條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
在我國的民營企業中有很大一部分具有鄉鎮企業背景,它們對農村的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有比較深入的了解,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和信息優勢。同時,民營企業具有靈活的經營體制和快速的市場反映能力,在新興產業中具有更強的適應性。在生物質能源產業的開發過程中,民營企業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所以應該借助廣大民營企業的力量來開發這一產業。但是民營企業多為中小型企業,資金投入和風險控制的能力不強,這極大限制了民營企業參與生物質能源開發的熱情。這就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創造有利條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到開發、生產生物質能源的產業中來。主要可以通過制定優惠的財稅政策,如財政資助、稅收減免、加速折舊和提供獎勵等措施對參與開發的民營企業進行財稅上的扶持。同時,通過建立有利的投融資機制,采用投資補貼、提供無息或貼息貸款、排污權交易與市場配額等手段,幫助民營企業獲得資金支持。我國還應盡快建立起扶持生物質能源產業開發的公益基金,通過政府性資金的投資杠桿作用,給予民營企業以資金支持,降低投資風險。
(三)加大財政投入,支持技術研發
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投資支持公共研發部門對關鍵技術的研發,盡量降低企業在技術研發上的風險。通過財政撥款加大對生物質能源技術開發的資金投入,同時也可采用經濟和政策手段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統籌協調科研機構和生產企業之間的聯動關系,加強公共研究機構和企業間的合作,鼓勵“技術和利益共享”,加速關鍵技術的成果轉換和產業化進程。對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企業,進行重點扶持,樹立行業“標桿”,從而達到“以點帶面”的發展效果。同時,還需建立人才資源庫和合理的人才培養體系,對高校開設的生物質能源有關專業進行財政扶持,為生物質能源產業提供所需人才。
(四)完善服務體系,深化市場功能
生物質能源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其市場體制還不夠完善。我國目前只對個別生物質產品制定了行業標準,這導致了原料和產品的質量參差不齊,出現了市場混亂,甚至有很多生物質能源產品不能入市交易,這極大地限制了我國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有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生物質能源市場,特別是要對生物質能源產品制定詳細的行業標準,嚴格控制產品質量。同時要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督職能,設立特別部門,專門對市場中存在的違規現象進行監管和懲處。政府還要充分發揮自身的服務職能,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咨詢、調解和法律支持,以及提供信息服務,避免由市場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不公平競爭。通過建立規范、公平的市場環境來充分發揮其高效的資源配置、優勝劣汰和信息反饋功能,更好地為消費者和生產企業提供幫助,從而進一步促進生物質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最終達到“企業—市場”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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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產業主要是源于新能源的發現和應用。新能源指剛開始開發利用或正在積極研究、有待推廣的能源。開發新能源的單位和企業所從事的工作的一系列過程,叫新能源產業。2012年,世界各國新能源產業發展“高燒不退”,保持了較強的增長勢頭。我國新能源的發展規模逐步增大,但是我國新能源產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較小,無法在短期內發揮它推動經濟復蘇和增長的作用。2011年3月的“十二五”規劃綱要(草案)指出,“十二五”要適應大規模跨區輸電和新能源發電并網的要求,加快現代電網體系建設。因此,我們對新能源的發展做出了深層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新能源的開發現狀
目前,中國新能源的開發利用逐漸進入一個新的高峰期,新能源產業發展總體水平較高,產業投資逐年增加,其所占比重在各行業中也逐步上升。(1)新能源產業發展總體水平較高。2011年12月15日,國家能源局披露了中國可再生能源“十二五”發展規劃目標。規劃提出,到2015年,我國將努力目建立有競爭性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太陽能熱利用及核電等非化石能源的開發總量將達到4.8億噸標準煤。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理事長張基堯在工作報告中指出,2012年我國水電開發建設保持了平穩較快的發展勢頭。1至11月份我國水電新增裝機容量1028萬千瓦,全年水電發電量預計將突破7000億千瓦時大關。三峽水電站實現了32臺單機容量70萬千瓦機組全部投產,向家壩水電站首批兩臺機組也相繼投產發電,標志著當今世界上單機容量最大的水輪發電機組的設計、制造、安裝取得了巨大成功,行業科技創新持續加強,新能源產業總體提升。(2)新能源產業投資逐年增加。據《世界能源展望2010》預計,2010年到203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累計投資將達570萬億美元。目前,我國在新能源領域的投入逐漸加大。財政部公布,2012年預撥山西、內蒙古、吉林省等20個省市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金合共85.98億元人民幣,當中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及生物質能發電分別占58.5億元,7.23億元及20.23億元。(3)新能源產業占比逐步上升。2012年7月9日,國務院印發了《“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提出“戰略性新興產業規模年均增長率保持在20%以上,到2015年,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達到8%左右”的目標,明確了7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重點發展方向。根據皮尤慈善信托基金會的一份報告顯示,在全球565千兆瓦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中,約四分之一的裝機容量位于中國。中國的風能、太陽能以及水力發電公司主導著可再生能源行業。世界最大的15家太陽能光伏模塊制造商中,有9家是中國企業,占市場的30%;世界最大的10家風力發電機制造商中,有4家是中國企業,市場的26.7%。中國新能源產業占比逐步上升。
二、我國新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
2012年,我國新能源產業的飛速發展,但相關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為開發成本高、投入不足、核心技術無法突破、相關政策不完善和人才短缺。(1)開發成本高,投入不足。新能源高昂的開發價格使新能源還無法成為傳統能源的替代品。《后危機時代中國新能源產業創新與發展的思考》中指出:“目前太陽能光伏發電成本約4元/千瓦時,上網電價約4~5元/千瓦時,是常規電價的8~10倍;常規電每千瓦裝機平均成本是4000元,而風電每千安瓦的平均成本是9000元至10000元”。發改委和美國能源基金會聯合預測,2005~2020年中國需要能源投資18萬億元。其中節能、新能源、環保需要7萬億元。傳統能源勘探開發、新能源和節能技術研發等方面都面臨巨大資金缺口,成本居高不下,導致政府負擔過重。(2)核心技術亟待突破。我國新能源難以飛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核心技術的支撐,由于新能源能源技術開發極為復雜,涉及設備制造、工程設計、資源評價、材料、配發和管理等多個方面,而我國掌握的新能源核心技術非常有限,技術瓶頸已經十分明顯。如太陽能光伏產業中,絕大多數企業都集中在太陽能電池板的制造和組裝環節上,我國光伏產業要實現跨越式發展面臨嚴重障礙。(3)相關政策及激勵措施不夠。我國目前存在重視投資而忽略市場的現象,相關政策跟不上產業發展。在2012年加強應用―長三角分布式能源與沿江生態建設論壇上,財政部正抓緊與各部門協商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整體補貼的盤子、價格等細節。國家出手救助光伏產業的步伐不斷加快。但光伏發電電價補貼政策仍未有具體的出臺時間,項目批復仍存在問題,現在基本上每個上網的項目都要經過發改委批復,這是一個瓶頸。(4)新能源產業人才短缺。現在,我國新能源人才開發體系不健全,人才儲備不足限制了我國新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解決不好必將導致產業發展動力不足。主要表現為,第一,人才建設滯后,信息統計不完善。第二,人才總數不足,后備人才嚴重缺乏。第三,人才嚴重流失。人才的嚴重短缺,將會制約新能源產業的長足發展。
三、加快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近年來,新能源產業已經成為我國的朝陽產業,但其發展仍舊面臨著諸多問題,為此,我們有針對性的提出了關于加快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幾條對策建議。(1)控制成本,加大技術創新投資力度。如何做好成本控制是新能源產業發展工作的重點難點。應從設計源頭做起,對設計方案中的成本進行嚴格控制;對零星物資實行嚴格的限額領用制度;對采購的生產物資實行資建檔分類,確立比價制度。另外,中國目前的整體技術創新水平不高,在新能源產業領域十分突出。如在風能和太陽能領域,關鍵部件和核心工藝技術嚴重依賴于進口,新能源產業鏈的高端環節較為薄弱。因此,我國應盡快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資力度,提高新能源產業的競爭力。(2)完善新能源發展規劃和政策。我國現已出臺的新能源發展規劃有《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05~2020年)》等,部分行業和政府也針對實際情況制定了各自的發展規劃。其中國家級的規劃中存有兩個問題:一是發展目標定得偏低,如風能到2010年的發展目標為1000萬千瓦,到2020年的發展目標為3000萬千瓦,而事實上,1000萬千瓦的目標已經于2008年實現,3000萬千瓦的目標也將實現;二是在資源評價和設備制造方面缺乏具體可行的目標。國家有關部門應該時刻關注全球的新能源現狀,對我國新能源發展的規劃作出適當調整和完善,力求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3)大力培養新能源產業人才。人才是強國之本,大力培養新能源產業人才尤為重要。其一,應加強相關的服務性組織的建設,以拓寬我國的新能源產業的信息交流平臺。其二,我國應建立新能源人才市場,為企業提供優秀的人才,完善用人機制。其三,我國教育系統應設置新能源專業,培養基礎性人才,提高我國新能源人才的總量,做好我國人才資源的儲備工作。其四,提高新能源人才的待遇水平,減少人才的流失。
四、結語
新能源產業的發展與應用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議題,特別是在能源消耗日益嚴重的中國,新能源產業的研究與開發已刻不容緩。為此,我們針對新能源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有價值性的研究對策。
參 考 文 獻
[1]喬桂銀.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與對策建議[J].生產力研究.2012(10)
[2]曹欽,陳通,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對策研究[J].山東社會科學.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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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能源污染;法制構建;廢物處理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3)07-0000-01
一、能源資源廢物的界定
(一) 能源資源
能源資源是指在目前社會經濟技術條件下能夠為人類提供大量能量的物質和自然過程,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風、河流、海流、潮汐、草木燃料及太陽輻射等。能源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最為重要的自然資源之一。
(二) 能源資源廢物
一般來說資源廢物是指資源經過人類的開發、加工、利用等工序在當是的科技條件下實現了其作為資源對人類的價值并且不能再進行深度開發而成為的無用物。
但是,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市場概括的來看,能源資源廢物的范圍可能會被擴大。我國的能源資源廢物不僅包括物盡其用以后所產生的廢棄物質,還包括人為的對利用價值低或者可循環利用的能源資源的棄舍。
二、我國能源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能源業的發展現狀
1、以煤為主體的能源結構鏈條。
我國目前的能源結構依舊是以煤為主體,輔以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能源結構體系,煤供應著我國絕大多數城市的電力需要,而石油及其轉化能源是我國汽車動力的主要供應源。這就決定了我國化石能源消耗所帶來的大量的廢物氣體和燃料殘渣的排放,能源產業結構的邊際效應必然會帶來生態環境的破環。
2、新能源行業發展的勢頭強但動力不足。
隨著近年來一系列諸如霧霾、有色河流、地面沉降等突出環境問題的大量涌現,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規范對環境污染問題進行治理,國家加大了對能源產業結構的調整,替代能源、新興能源產業得到發展;但同時,發展新興能源產業所需的資金以及科學技術水平卻不能與之相適應,使得我國新型能源產業的發展處在一個比較尷尬的境地,正所謂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我國的能源浪費問題
據統計,煤炭在我國的一次能源消費中,比重高達67.9%,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41.5%,比經合組織成員國高出46.5%,全國煤炭資源回收率僅在40%左右,小煤礦回收率僅15%左右。照此計算,到2020年,全國將有560 億噸煤炭資源被浪費。
三、我國能源廢物成因分析
造成我國能源資源廢物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從總體上看,我國的能源資源廢物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的:
(一)自然資源由于其自身屬性在人類的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生成的氣體、粉塵、顆粒物等;
(二) 能源資源經過利用以后所產生的各種形態的殘渣,但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是可以進行深度開發的;
(三)在對能源資源的采掘過程中基于“嫌貧愛富”的意識傾向而對開發價值不是太大的能源資源予以閑置、舍棄甚至再填埋的情形。
四、能源資源廢物處理的法制化建設
(一) 我國的能源資源廢物處理現狀
我國目前對于能源資源廢物的處理途徑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復掩。
這種處理方式主要發生在能源礦石的開采過程中,在煤炭的開采中最為頻繁。由于礦石在同一個地質層里礦床的深淺厚薄也不同,在同一個礦床里每一個部分所富含的分量也是不同的,而在開采的時候一般富集層會被優先開采,不飽和層往往會被直接跳過去,在礦床開采完畢以后對該部分進行重新填土。
2、填埋。
這種處理方式主要發生在能源資源被利用以后的階段。在能源資源原礦石被利用以后,會產生許多“無用”的礦石殘留物,是我們所說的礦石灰,大部分企業將無用的礦石灰在土地上挖坑填埋。一方面,有用的能源資源的價值沒有得到完全發揮;另一方面,礦石灰中的化學元素甚至會造成土壤污染,帶來土壤肥力的下降甚至是不能使用的情形。
3、排放。
這種方式是我國能源資源利用中以及利用以后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我國的化工廠,火力發電廠以及煉石廠的分布密度是比較大的,這是由我國人口的密度以及人對資源的需求量所決定的。冒出濃煙的巨型煙囪,涌出有色水流的下水管道就是它們的表征,在我們的城市生活中,還有厚厚的汽車尾氣。
(二)能源資源廢物處理的法制化建設
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的消耗量會比其他國家都要多,如何在綜合平衡中穩步前進是我國以后的經濟發展的重心。支撐我國經濟發展的能源如何實現資源的最有效,最優化的配置就成為了關鍵,同時,在實現資源綜合配置過程中要兼顧自然環境的改善,那么能源資源廢物的合理化處理成為我們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1、法制結構上的制度構建。
我國對于能源資源廢物處理問題在目前的社會主義法律框架中并沒有明確的定位,但它的法律存在又是十分必要的。考慮到立法成本的價值趨向與我國能源執法部門所處的弱勢地位,筆者認為,對于能源廢物處理問題的法律規制可以從部門規章開始。由能源部門牽頭,以國家發改委的名義來制定部門規章,立法主體的地位較重,法律層級較高,執行力較強,同時又不必匆忙出臺一部法律,節約立法成本的同時,還可以適時調整其實行過程中的不切實際,以便適應中國能源產業的整體發展。
2、立法內容上的重點。
規范性文件時的制定必須具有針對性和前瞻性。那么,在針對能源資源廢物處理問題所提出方案,就要針對能源廢物處理所產生的問題。
(1)采掘處理集約化。
一方面,在對能源資源礦藏進行采掘時要嚴格控制眼高手低的現象,對于開采富礦,復掩甚至單純放置貧礦的情況予以嚴格限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礦企業給與警示甚至是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另一方面,要設立行政獎勵機制,對于投身科研減少能源殘留物危害或者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對源礦進行無害化處理后使用的給與一定的行政獎勵。
(2)建立廢棄能源礦石分類處理機制。
再對能源原礦石進行初次利用以后,應當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對其殘存物進行鑒別:對于沒有自然生態破壞能力的源礦殘留物可以進行集中堆放,或者是處理以后作為建筑等其他功用的材料進行再次利用;對于具有人身、環境危害性的殘留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后再做處置,對于以直接填埋方式處理能源資源源礦殘留物的行為對環境造成破壞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機構的責任。
(3)能源廢物直接排放的限制。
從一般情況下來說,能源廢物對與整個社會生態環境都會帶來或大或小的危害性,工業三廢的排放是對能源廢物排放進行控制的重點建設工程。對于工礦企業來說,在環境稅費改革的大潮下,應當把能源廢物的直接排放納入環境稅的征收范圍,同時,因為環境破壞具有負外部性,生態危害不會瞬間顯現,所以征稅額度應當采取超量累進稅率;而對于私家車主來說,對于汽車尾氣的排放是否要進行規制還存在較大的爭議,是值得商榷的,筆者認為,對燃油費加征環境稅可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作為壟斷企業的國有能源企業應當先予負擔生活燃油的環境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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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功能;實現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自民法通則頒布至今,已將近25年之久,學術界對民法通則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對民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在九十年代時期已成績斐然,自2001年瀘州二奶遺贈爭產案后學界對民法基本原則及其適用的問題所進行的研究更是掀起了巨大的熱潮。
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是什么呢?
徐國棟教授認為,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原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他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根本屬性有兩層來源。首先是來自于它內容的根本性,其次來自于它效力的貫徹始終性。1
而中國政法大學尹志強副教授則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其效力貫徹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性規則,是在民事立法、司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除在法律體系中所具有的功能外,基本原則的重要功能還在于它是法律解釋的依據,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和彌補法律規范的漏洞、解決具體法律規范矛盾的工具,同時基本原則也是授權司法者自由裁量的基礎。2
實際上,到目前為止,國內學者對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的界定并無出現較大的差異,普遍認為民法基本原則就是整個民法體系的基本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的總結與導向,貫穿并指導著整個民法的立法、司法的全部過程,同時在解釋法律,彌補法律規范的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民法基本原則功能的確立
眾所周知的是,有需求才有市場。民法基本原則在民法中得以出現并確立其地位,并不是歷史的偶然,是有著其必然的原因及歷史的需求所導致的。首先,正如徐國棟教授認為的那樣:在民法中設立基本原則,打破了傳統民法的結構,這一創舉并非出自立法者的任性而為,而是出于必然的原因。這些原因的重要的一面,在于民法基本原則所發揮其有利作用和效能彌補傳統民法的不足。具體而言,民法基本原則一方面有著立法準則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準則,同時也是制定次級民事法律時的立法準則;另一面,民法基本原則具有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再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其次,成文法雖然體系嚴密,邏輯嚴謹,但是其本身也有著其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則的產生與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需求方面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作為成文法的民法典,其自然會具有成文法所共通的局限性,比如法律的不合目的性、滯后性、不周延性。具體說來,法律雖然是理性人所窮盡智慧的理性產物,但畢竟人的理性總是有限的,立法者的知識與智慧總有不逮之時,這在立法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設立的條文并沒有達到立法者所希望的目的,或者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的發展有些法律條文在立法者所處的年代符合當時社會的發展要求,而在后來卻已不再適應社會的發展的新要求,社會總在不斷地發展,而法律還是靜止地處在立法階段的初始狀態,這就出現了法律滯后性與社會的發展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此外,也由于立法者智慧水平的所限,在立法者所設立的法律條文對于社會現實關系總會出現該規定的沒有作出規定,該作出“這樣”的規定的而法律卻作出了“那樣”的規定,是為法律的不周延性問題也。要解決上述的矛盾與問題,這就要求就要對這一法律體系設立一個讓其自行解決問題或自我調整的機制,從而實現法律的價值和目標,這個時候民法基本原則就應運而生了。
三、民法基本原則功能的實現
雖然,民法基本原則在民法典里得以了確立,但在司法實務中民法基本原則是如何適用的呢?民法基本原則的解決法律的滯后性、不周延性,補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是如何得以實現的呢?
(一)立法功能的實現
民法基本原則的立法功能通常指的是民法的立法準則功能,立法功能的實現就是立法準則功能的實現。立法準則功能的實現是指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先確立該民事基本法的基調、基本價值,也就是先確立幾條貫穿整部法律始終的基本原則,然后再在這幾條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制定和衍生出具體的各項民法制度和各條民法規范。所制定出的一系列的民法規范不能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二)司法功能的實現
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功能實際上指的是其司法指導與司法協調的功能。
由于民法基本原則實際上是民法典的基本性質與價值內涵的體現,對一部法律的未來發展方向與進步起著突出的指引和導向作用,解決的是民法的目的性和方向性的問題。而民法條款、民法規范又是民法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及價值的延伸與具體化。司法又稱“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3法律的制定,只有在通過司法等實際活動加以應用之后才具有真正的意義。民法的制定必然會在實際司法活動中加以適用,而在司法實務中,由于社會生活及案件本身的復雜性,長期以往法官必然會出現對法律的條款、規則理解存在分歧與偏差的時候,這時為了協調各種矛盾及統一意見,便需要求助于民法的基本原則與民法基本價值與立法目的了。法官通過對民法基本原則的理解和把握整個民事基本法的精神價值與立法目的,再根據立法目的與精神價值來衡量、識別與協調存在分歧與偏差的法律條款,再加以取舍,尋求符合民法基本價值與立法目的的規則,以對相關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三)法律解釋功能的實現
眾所周知,任何法律皆有漏洞,民法調整的是市民社會的基本生活關系,而社會生活關系總是復雜多變的,理性主義的法律也總有鞭長莫及的時候,但作為公眾利益的保護者,法律總不能以法無明文規定就對此若視無睹。為了使民法跟上快速社會的節奏,要么對民法進行頻繁修改,要么對其進行解釋,然而作為基本法的民法當然是不宜輕易修改的,對其進行解釋顯然成本要低得多,也貼實可行。因此這就要求法律賦予司法機關及法官可以在司法實務中進行的創造性的司法活動的權力,使法官能夠對民法某些條款作出合理的解釋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與社會關系的無限性的矛盾,補充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解釋當然不能憑空而為,必須得以一定的方針與規矩而為之,而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核心價值及立法目的體現者,當然是作為解釋法律的最恰當的根本依據與方針規矩了,也就是說法官對民法進行解釋時要以民法基本原則為指導,任何解釋結果都不能與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
毫無疑問,民法基本原則對民法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在司法實務中如果對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絲毫不加以限制,則會出現民法基本原則被濫用的情況,如早些年我國瀘州遺囑繼承案中,主審法官便在司法實踐出現不顧法律的具體規定而一味地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的情況。因此在司法實務中,一方面既要充分發揮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其成為法官肆意裁判的的工具,這顯然是一個目前世界各國司法理論與實務界所面臨的一個現實的大難題,愿諸位法律人好生努力,早日解決此難題。(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2009級法律碩士;廣西;桂林;541004)
基金項目:廣西研究生創新計劃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
項目編號:2010106020301M23
參考文獻
1980年聯合國召開的“聯合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對新能源的定義為:以新技術和新材料為基礎,使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現代化的開發和利用,用取之不盡、周而復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資源有限、對環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點開發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潮汐能、地熱能、氫能和核能。
對于目前各方面尚不成熟的新能源來說,其發展面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新能源技術尚不成熟,成本相對較高,產業化進程受到制約
新能源離不開高新技術的支撐,但自主核心技術欠缺,技術創新能力不足仍然是掣肘甘肅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甘肅目前新能源多數技術和設備依靠進口,以光伏產業為例,多晶硅核心技術依然掌握在國外幾家大企業手中,目前基本依賴進口;在風能領域,風電制造的關鍵零部件大部分也要依賴進口。另外由于風電、光伏發電具有間歇性、波動性、隨機性特點,必須有規模相應的火電和水電承擔調頻調峰任務,目前新的調峰技術不成熟,導致了風能和光伏發電的高成本。新能源建設速度極其迅猛,而新能源技術研究開發、新能源設備關鍵零部件生產、新能源利用配套系統(如電網、配套火電等)的建設及服務行業卻非常弱小。矛盾比較突出的是風電和光伏發電產業。如甘肅風電規模擴張迅速,電網建設卻相對滯后,甘肅河西是國內輸電距離最長、串聯變電所最多的330千伏電網,這種電網結構的西電東送能力僅為70萬千瓦左右,電網負荷不能滿足大規模風電接入的要求, 2008年甘肅酒泉已經投運的46萬千瓦風電裝機最大發電能力只能達到65%左右。
當前,新能源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仍然是技術不成熟、成本較高、市場競爭力弱。在不考慮常規能源外部環境成本的情況下,除太陽能熱水器外,絕大多數利用新能源生產的電力、熱力、液體燃料產品的成本仍然高于常規能源產品,缺乏經濟競爭優勢,不具備完全自主商業化發展的能力。盡管在建立新能源市場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但是由于成本相對過高以及產品自身特點等原因,目前新能源還缺乏廣泛的社會認同和完善的市場環境,如電網應該如何接納新能源電力的問題;石油企業和用戶對收購使用生物液體燃料也存在疑慮;建筑開發商還經常阻撓住戶使用太陽能戶用熱水器。
二、新能源產業存在諸多應用障礙制約
在新能源發電方面,甘肅長期以來煤電為主的局面形成了固有的電網格局,電力規劃、線路輸送跟不上,這導致風能、太陽能發電在基礎設施方面高投入和高成本。如甘肅敦煌10兆瓦并網光伏發電項目,占地100萬平方米,總投資約5億元,年均發電1637萬千瓦時,每年運行時數不足1700小時。在成本上,煤的發電成本只有每度0. 2元-0. 3元,風能發電成本每度為0. 6元左右,而太陽能發電成本高達2元以上,高成本讓風能和太陽能價格居高不下。盡管國家有相應的風能發電補貼,但仍難有市場競爭優勢,實際應用困難。只有當新能源和傳統能源的價格此消彼長而達到平衡時,新能源產業化才有可能實現。
三、行業金融支持力度不夠,企業進入積極性不高
首先缺乏完整的激勵政策,對新能源企業所給予的支持和扶持政策,體現比較明顯的是風電,如對風電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有政策性補貼,包括一些上網電價的補貼等等,但是對于光伏發電等其它新能源方面,還缺少系統的支持政策。迄今為止,新能源建設項目還沒有被規范納入各級財政的預算和計劃。其次,不完善的資本市場導致融資方式較為單一,缺乏與不同經濟發展層次相適應,并且能夠反映股份經濟本質要求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和市場結構,缺乏為新能源等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二板市場。
另外,我國資本市場的金融工具創新能力不強,相比發達國家而言,有著較大的差距,這就使得新能源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缺少可供選擇的融資工具。再加上風險保障機制不健全,種種風險的存在,會使許多對新能源行業投資的企業顧慮重重,對新能源行業的融資形成了嚴重的阻礙作用。
四、甘肅深居西北內陸,大部分地區氣候干燥,水資源短缺,將限制新能源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水資源已成為很多國家新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顯著制約因素。風力發電需要配套火電,而火電行業又是一個耗水大戶。據估計,1000萬千瓦裝機容量的風力發電需要配套800萬千瓦的火電。此外,核電、太陽能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都離不開水。
然而,酒泉和嘉峪關水資源占有和利用狀況卻不容樂觀。根據酒泉水文、地礦部門提供的河道徑流觀測和地下水調查資料,酒泉市水資源總量為35.16億m?,其中多年平均徑流量(地表水)33.2億m?,地下水不重復量1.96億m?,酒泉市地下水80%來自河川徑流入滲,其余由祁連山徑流和降雨與大氣凝結水補給;現階段可利用的水資源量為29億m?,占水資源總量的83%。如果按人口計算,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按國土面積計算,則只有全國平均水平的1/17;耕地畝均占有量也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目前,酒泉市實際引用的地表水已達21.94億m?,已占到地表水可利用總量的94.4%,遠遠超過了國際公認的維持河流生態環境的極限50%,也超過我國專家提出的內陸河流域河流的合理引水比例70%;地下水年開采量達7.35億m?,也大大超過了6.2億m?的可開采限度,生態環境因為水資源條件的變化正承受著巨大壓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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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的競爭是城市和城市群的競爭,甘肅作為西北“居中聯四”的區域中心城市,其城市綜合競爭力的提升對于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西部大開發戰略正在深入實施,西北地區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也越來越高,面對良好的發展機遇,甘肅省政府提出“中心帶動、兩翼齊飛、組團發展、整體推進”的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兩翼齊飛”即打造隴東能源化工基地和河西新能源及新能源裝備制造兩大新基地。隴東地區以慶陽、平涼、天水為主,輻射隴南,整體融入關中――天水經濟區,大力發展能源化工、裝備制造、電子輕紡、特色農產品加工等產業,建成西電東送的重要基地。打造隴東能源化工基地(即東翼)成為此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平涼市和革命老區慶陽市作為隴東能源化工基地的兩大核心區,尤其是慶陽市被確定為甘肅重要能源化工基地和新的經濟增長極,如何趁此東風在在資源興市的戰略指引下,借助金融的大力支持積極打造隴東能源化工基地,促進甘肅東翼騰飛突顯其戰略意義。
一、隴東能源資源大開發需要金融的強力支持
(一)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現狀
甘肅省隴東地區是鄂爾多斯盆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慶陽、平涼兩市13個縣區,土地面積3.8萬平方公里,境內石油、煤炭、煤層氣、天然氣等資源豐富。預測煤炭儲量達到1363億噸,且儲量集中,是未受破壞的整裝煤田。華亭礦區作為國家13個大型煤炭基地――黃隴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形成了2000萬噸/年的煤炭生產能力。“打造隴東南能源走廊”是甘肅省繼打造河西風電走廊之后提出的又一個能源發展戰略新構想,此戰略規劃到2020年,隴東南地區煤炭生產能力突破1億噸/年,火電裝機突破3000萬千瓦,甲醇生產能力達到500萬噸/年,合成氨生產能力達到80萬噸/年,新增鐵路通車里程1150公里,實現煤炭外運5000萬噸,“隴電東送”、“隴電入川”2000萬千瓦時,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隴東南能源走廊。在加快煤炭、石油資源勘探開發和轉化增值,做大做強原煤生產、火力發電、煤化工、石油化工產業,促進煤電化一體化發展的進程中,積極打造隴東國家級能源化工基地。
(二)借力金融開發隴東能源資源
面對如此大型集中的能源資源開發,前期的基礎設施建設與后續的資金投入都呼喚金融的大力支持。為此,科學有序地開發鄂爾多斯盆地隴東地區能源資源需要強化金融的支持保障作用。通過健全政府、銀行和企業協調溝通制度,拓寬信貸支持領域,破解存貸差持續拉大和企業“貸款難”、銀行“難貸款”問題;進一步健全完善投融資體系,吸引省內外金融機構在隴東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興辦村鎮銀行、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加快審批組建小額貸款公司,做大擔保公司,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支持保險業機構開展新險種試點,發展多種所有制金融保險組織;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努力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充分發揮金融對打造隴東能源化工基地、促進甘肅東翼騰飛的支持作用突顯其迫切性。
二、金融支持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金融體系不完善制約了資金的籌資規模
隴東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最突出的方面體現為金融發展的滯后。針對當前該經濟區內存在的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中小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滯后;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供給不足,信貸約束嚴重;信貸資源城鄉分布不均衡,縣域經濟發展金融支持十分薄弱;信貸供給產業結構失衡,經濟區內核心產業發展面臨嚴重資金短缺,阻礙了地區產業集群的成長步伐;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上司公司數量少、規模小,直接融資能力不足等突出問題,推動隴東能源資源的開發,金融體系不完善與融資方式單一制約了資金的籌資規模。
(二)中小企業管理體制不健全制約了基層金融機構的貸款投放
由于受投資環境和投資人經營理念、管理水平等因素影響,目前隴東地區中小企業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的問題較突出。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不能給銀行提供必要的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因而難以具備基本的貸款資格,已成為制約信貸投入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不健全,制約信貸投入。以慶陽市為例,目前全市中小企業擔保的機構是財政出資成立的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僅為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對企業未開辦擔保業務。
(三)隴東地區資金緊缺與銀行資金大量外流矛盾突出
存差持續增加,金融機構經營壓力大。以慶陽為例,2009上半年,全市金融運行中呈現出的顯著特點是金融機構存貸差大幅增加,截至6月末,金融機構存貸差額為73.64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3.62億元,存貸比例為49%,較去年同期下降3個百分點。大量資金被上級行調出,形成地方經濟發展資金緊缺與銀行資金大量外流的突出矛盾,金融機構貸款營銷難問題更加突出。
三、金融支持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策略選擇
(一)加強政府的指導管理與政策扶持
為進一步加快開發隴東地區豐富的能源資源,盡快將區域內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甘肅省規劃按照“輸煤與送電”并舉的發展思路,加快隴東地區煤炭資源開發,著力延長煤炭產業鏈,提高資源就地轉化率,形成以煤炭、電力、煤化工三大產業為支撐的國家億噸級大型煤炭基地、千萬千瓦級煤電基地和煤化工循環經濟園區。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其一,以財政貼息、信用擔保等政策手段積極引致經濟區內、外社會資金,形成加大投入總量和提高投入績效的合力。對投資于隴東地區能源資源開發的投資貸款、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建設給予財政貼息并不斷加大財政貼息的力度。其二,爭取國家政策支持,適當放松金融準入限制并向各類投資者開放,著力發展各類金融機構,豐富金融產品,健全金融體系,做大做強金融市場,形成安全穩定、規范有序的金融生態環境以吸引更多的國內外金融機構入駐支持區域能源資源開發。
(二)完善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投融資體系
隴東地區能源資源開發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投入,創新融資方式、豐富金融資金渠道,完善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投融資體系不容忽視,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創新融資方式,豐富金融資金渠道:一是緊扣經濟區產業優勢,加快設立能源產業投資基金,為隴東地區的能源資源開發提供特別金融支持;二是充分利用開發性金融優勢,爭取國家開發銀行優惠貸款,加快改善能源資源開發基礎設施;三是靈活采取BOT、TOT等多種方式,推動公私合作,引導民間資本投入能源資源開發;四是加快政策性信用擔保制度建設,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五是放松商業票據融資,發展企業短期融資融券業務,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六是為風險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在隴東地區設立和開展業務創造良好條件,豐富隴東地區能源資源開發的資金平臺,加速企業上市,拓展直接融資空間。
(三)加大對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信貸投入
金融機構要在優化信貸結構的基礎上加大對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信貸投入:一是全力支持隴東建設成為能源化工基地并成為甘肅省新的經濟增長極。在建設資金中,銀行貸款將占居較大比重,金融機構對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作用不可小視。各類金融機構在規避風險的同時,要積極支持能源資源開發建設,促進生產方式由高耗能、高污染向清潔能源生產方式轉變,使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二是對國內外投資商投資興建能源資源開發的分機裝組、配件加工及其相關行業的發展予以金融支持,做大能源資源產業鏈,促進形成產業集群。三是落實國家支持西部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各商業銀行總行在與中央直屬集團能源企業的信貸協議中,給予能源集中度較高的欠發達地區銀行分支機構更多的優質客戶和項目,充分利用本土金融業信息掌握充分、信貸服務及時的優勢,提高銀行業推動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杠桿作用。四是基層金融機構要找準市場定位,切實把握好金融支持重點,努力爭取上級行在指標規模安排上給予傾斜。
(四)重視政府、銀行與企業間的相互協調與政策配合
作為能源產業,它是資本與技術高度密集型產業,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往往與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及金融資源的配置密切相關。在能源金融互動發展的過程中,一方面,能源產業發展促進了金融業的創新與合作;另一方面,能源產業發展也產生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這正是能源金融賴以深化的基礎與日后面臨的持挑戰,更是金融部門的良好機遇。隴東能源資源的大規模開發,資金供應舉足輕重,銀行貸款作用重大,金融部門承擔著義不容辭的信貸重任。隴東能源資源開發的健康發展需要政府部門、能源開發企業與金融機構相互配合與支持,形成正確的政策導向與工作合力。因此,要加強政策協調,圍繞國家產業發展規劃與產業政策及甘肅省 “中心帶動、兩翼齊飛、組團發展、整體推進”的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制定隴東能源資源開發項目注入標準,防止盲目投資,建立健全制度約束機制和風險預警機制,引導能源資源金融發展,實現產業政策與金融政策的有效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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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X502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3-211-2
隨著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的加快,對能源生產和能源消費會有更高的要求,能源需求的持續快速增長必將使我國的環境保護面臨更加沉重的壓力。由能源開發利用導致的能源環境問題既是我國當前面臨的現實問題,也是影響我國長遠發展的戰略問題,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重要保障之一。法律作為現代社會權威、有效的社會調整方式,在此問題的解決上理應發揮重要作用。
1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1)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與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油田勘探開采過程中的井噴事故、采油廢水、鉆井廢水、洗井廢水、采出水回注的污水排放;氣田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地層水,含有硫、鹵素以及鋰、鉀、溴、銫等元素,其主要危害是使土壤鹽漬化;油氣田開采過程中的硫化氫排放;煉油廢水、廢氣(含二氧化硫、硫化氫、氮氧化物、烴類、一氧化碳和顆粒物)、廢渣(催化劑、吸附劑反應后產物)排放;海上采油影響海洋生態系統,石油因井噴、漏油、海上采油平臺傾覆、油輪事故等原因泄入海洋,對海洋生態系統產生嚴重影響;在交通運輸業,機動車尾氣等造成大氣污染,排放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鉛等污染物等。
(2)煤炭的開發利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煤炭在開采過程中會造成礦山生態環境的破壞,對生物棲息環境造成影響,此外還產生地表的破壞,引起巖層的移動、礦井酸性排水、煤矸石堆積、煤層甲烷排放等。煤炭燃燒過程中產生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煙塵和汞等污染物,是造成大氣污染和酸雨的主要原因,煤炭燃燒同時也排放溫室氣體,造成全球性環境問題。
(3)水電開發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水電是一種相對清潔的能源,但其對生態環境和水環境仍有多方面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截流造成污染物質擴散能力減弱,水體自凈能力受影響;淹沒土地、地面設施和古跡,影響自然景觀;泥沙淤積會使上游河道截面縮小,河床抬高,下游河岸被沖刷,引起河道變化;改變地下水的流量和方向,使下游地下水位升高,造成土壤鹽堿化,甚至形成沼澤,導致環境衛生條件惡化而引起疾病流行;建設過程采挖石料和填土,破壞自然環境。
(4)核能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核能對環境的影響主要來自兩個階段:核燃料生產和輻射后燃料的處理。由于人類無論何時何地都處于各種來源的天然放射性輻射之中,通常燃料生產過程的放射性污染較輕,一般不構成嚴重危害。
(5)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影響的不利影響。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整體上較傳統化石能源來說,更加清潔安全,但是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仍然會帶來一些環境問題。
2我國能源環境問題法律規制的現狀與缺陷
為了有效地控制能源活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解決能源環境問題,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加強對能源活動的管理。
2.1能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問題的一般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1)法律規制的現狀。環境立法。通過相關環境立法,我國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善的能源環境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電力立法。電力是由一次能源轉化來的優質二次能源,是當今世界上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能源。電力行業是環境污染的重要產生源泉,作為規范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的電力立法,其中也必然涉及環境保護的規定。
(2)法律規制的缺陷。一些實踐中與能源行業密切相關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如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生態補償等還有待進一步法制化,為其施行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撐。我國在能源立法的問題能源環境問題的法律規制上還做的遠遠不夠,其根源在于我國能源立法的極度弱化。僅僅依靠環境立法中的一些普適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
2.2石油天然氣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問題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1)法律規制的現狀。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石油天然氣法,也沒有系統規范石油天然氣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的專門法規,相關規定散見于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
(2)法律規制的缺陷。其缺陷主要包括:立法不健全,空白較多;現行規定過時,亟待修改;多頭管理,執法不力。
2.3煤炭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問題的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1)法律規制的現狀。我國《煤炭法》第十一條確立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態環境”的基本原則。目前煤炭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有關立法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
(2)法律規制的缺陷。以上法律規定對減少煤炭勘探開采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降低燃煤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硫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體系上與具體制度上還存在著很多缺陷。
2.4水電開發中的環境問題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1)法律規制的現狀。水電開發對保證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減少污染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對立與協調成為非常具有爭議性的問題。水電是利用水能進行發電,因而屬于可再生能源。
(2)法律規制的缺陷。我國針對水電開發環境保護的立法還處于嚴重缺位的狀態。就最為關鍵和重要的管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而言,現行的立法技術性規范居多,缺乏明確的監管、程序、責任追究等規定,導致該制度的執行在實踐中遇到很大的困難。
2.5核能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問題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1)法律規制的現狀。核能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主要是放射性物質環境污染的防治問題。
(2)法律規制的缺陷。期主要問題是:立法空白;現行立法文件的問題。
2.6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問題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1)法律規制的現狀。可再生能源相對傳統化石能源來說屬于清潔能源,但是其開發利用仍可能會帶來一些環境問題。
(2)法律規制的缺陷。加強開發利用的管制仍然很有必要。根據前面對法律規制的現狀分析,我國目前在這一領域的主要問題就是立法空白較多,生物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開發都缺乏必要的專門規定,有可能導致開發的混亂和無序,污染和破壞環境。
3我國能源環境問題法律規制的完善
3.1完善相關環境及能源立法,加強能源環境問題的一般法律規制
(1)完善有關環境立法。我國有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法規體系建設上,應制定國家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國家環境政策法》,并通過制定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及完善現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構建比較完善的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并重的法律框架。
(2)完善有關能源立法。能源是環境問題中最難解決的問題,而環境則是能源問題中最難解決的問題,只有實現能源法與環境法更緊密的結合,才能有效解決能源環境問題。因此,未來我國應對其予以足夠的重視,加強完善相關立法。
3.2完善石油天然氣開發利用中環境問題的法律規制
加強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利用對我國能源安全具有決定性的戰略意義,相應地我們也應更加關注其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完善立法,提高執法水平。
3.3完善煤炭開發利用中環境問題的法律規制
煤炭在我國能源結構中占有主體地位,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能源需求急速增長,煤炭高強度開發,煤炭開采過程中的環境破壞日益嚴重,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大幅增加,已經成為我國環境問題的重中之重。
3.4完善水電開發中環境問題的法律規制
從世界范圍看,促進水電發展都是能源發展戰略的重要一部分。在我國的現實國情下,水電建設仍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事業,對社會經濟發展起到重大支撐作用。在水電開發中切實保護生態環境,通過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水電建設的健康發展,特別是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建立與生態環境友好的水電工程建設體系,是實現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正確途徑。
3.5完善核能開發利用中環境問題的法律規制
〔2〕司徒玉琴.試論我國財政補貼的法律規制―以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為視角[J].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報,2016,(06).
〔3〕郭燕青,李磊,姚遠.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生態系統中的補貼問題研究[J].經濟體制改革, 2016,(02).
〔4〕錢翌,宋開慧,等.中國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的政策歷程淺析[J].青島科技大學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1).
中圖分類號:D92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0-060-02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內涵與獨特優勢
1.基本內涵。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于2010年4月2日的《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中將合同能源管理定義為: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于2010年6月2日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本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第139條第13款規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從事節能服務的單位通過與用戶簽訂合同,為用戶的節能項目進行投資或者融資,向用戶提供能源效率分析、項目設計、采購、施工等服務,并分享項目節能效益的一種節能機制。
2.獨有優勢。(1)多方配合的整體性、系統。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節能改造項目的全部工作,其中包括能源審計、節能設計、節能工程施工、項目融資、節能設備的提供、節能設備的運營維護及節能量認證等一系列的整體性、系統。(2)針對節能項目量身定做全面系統服務。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節能服務公司會根據用能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診斷和分析,通過采取多種節能措施并用的方式達到最佳的節能效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節能服務公司通常還負責用能單位相關人員的培訓,確保節能項目在合同期滿后,也能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3)節能服務公司承擔融資責任。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用能單位一般無需事先提供節能改造所需的資金和服務費用,相關資金或是由節能服務公司提供,或是由節能服務公司尋找項目融資,也可以是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節能改造所需的設備等。節能服務公司前期投入的費用及其利潤將通過在約定的合同期內分享用能單位的節能改造收益或以類似方式獲得。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介入,可以降低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改造的資金壓力,有效地提高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4)節能保證性、高效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根本目的就是節能,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機構向用能單位承諾節能量,保證用能單位可以在項目實施后即刻實現能源利用成本下降。另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投入及利潤靠“節能效益”支付,所以只有保證一定的節能率才有必要真正投入一項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通過這個保證,用能單位將無需承擔節能改造失敗的風險。(5)通過非行政的手段解決高能耗問題的有效機制。雖然政府可以通過限制用能單位的能源使用量、設定用能單位的節能減排目標等手段解決高能耗問題,但一般很難強制要求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改造。運用合同能源管理這一市場機制,用能單位可以在無需投入資金和幾乎不承擔風險的情況下降低能源費用,而節能服務企業通過分享節能費用等方式實現盈利。在此種模式下,節能改造所帶來的不僅僅是節能減排的社會效益,還給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帶來經濟效益,從而有效促進節能改造的廣泛推廣。
二、山西合同能源管理的現存問題
1.政策支持有待創新。山西省作為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應當在政策上充分考慮本省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給涉及民生項目和公共服務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以政策上的適當傾斜。相應的行業標準和行業規范的完善,市場模式的多樣,節能服務公司融資等等,都需要政府政策的激勵創新,需要有關部門聯動配合。
2.融資渠道單一。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新興的機制,具有預期效益的不確定性和較高的風險預估。所以,金融機構往往對此類項目的信心很低,在缺乏有效擔保的情況下,所能提供的融資渠道和額度也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