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08 10: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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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稅收籌劃的特征的認識,實質上是稅收籌劃的定位問題。目前關于稅收籌劃究竟具備哪些特征,眾說紛紜。這種認識的不統一,往往會導致實踐中的錯誤認識和錯誤操作。在企業稅收籌劃的操作過程中,我們應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四個基本特征。
一、不違法性
這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區別于偷、騙、抗稅等不法行為的重要特征。但是不違法不等于合法,我認為在報刊、雜志、專著或網站上,大多將稅收籌劃定位在“合法性”上,這是不妥的。雖然從宏觀方面講,經營者的經濟利益與國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的經濟利益上,兩者是有差別的。在納稅方面,國家要依法征稅,納稅人要依法納稅這是毫無疑義的。而納稅人在納稅的過程中則希望盡可能地少納稅,如何才能盡可能地少納稅呢?這就需要籌劃,在籌劃的過程中理所當然地首選合法手段,以迎合國家在稅收方面的立法精神和意圖,這也是籌劃的要義所在。但是如果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即稅法的漏洞,籌劃時顯然也不能放棄,因為這些漏洞對納稅人來說并沒有法律約束力。從法律角度來看,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很顯然既不違法,也不合法。
二、稅收籌劃具有超前性
稅收籌劃的超前性是由企業的經濟行為與稅收行為的特性共同決定的。眾所周知,籌劃過程本身是企業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導向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布局和安排。從經濟活動和納稅義務的邏輯關系來看,納稅行為依附于經濟行為,納稅行為相對經濟行為而言具有滯后性,只有當經濟行為發生后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行為不斷創新與稅法相對穩定性的矛盾不可避免、以及企業對經濟行為的掌控自由,在客觀上為企業提供了事先做出納稅籌劃的可能。譬如某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用分得的稅后利潤1000萬元,再投資興建了一家農產品加工出口企業。該投資者決定將新企業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經營期為10年,新建企業所需廠房以租賃經營的方式解決,而把主要資金投入購買設備。經比較,在性能相差不大的情況下,選購國產設備。這項經濟行為表面上看起來和一般的經濟行為沒有什么差別,事實上它是稅收籌劃具有超前性的一個很好的例證。因為根據現行的稅法規定,該投資者這一決策行為,可以享受下列稅收優惠:(1)沿海經濟開發區稅率優惠;(2)再投資退稅;(3)購買國產設備的稅收抵免;(4)外商投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經頒布,但具體實施還有一段時間,增值稅改革將由試點走向推廣,這些都給我們留下了超前籌劃的時間和空間。總之,稅收籌劃必須強調超前性,當經濟行為發生后,進行籌劃的空間就會十分狹小,甚至完全喪失。
三、稅收籌劃具有綜合性
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使納稅人稅后利潤最大化,但是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為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必須綜合考慮。例如某企業在創業初期需籌資5000萬元,有兩種籌資方法可供選擇,即發行公司股票或企業債券。假定債券利率為5%,股息收益率為3%,均約定每年計息一次。企業不考慮債券利息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企業最終應選擇哪種方式進行籌資呢?從稅負的角度分析,按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范圍內,允許稅前扣除,股息則不能。假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4%,企業利用發行債券方式籌資可以少交企業所得稅66(萬元)=5000×4%×33%,企業為實現最小稅收負擔,應選擇發行債券方式籌資。從企業收益的角度看:
如果企業發行債券,其凈收益為:500-5000×5%-(500-5000×4%)33%=151(萬元)。
如果企業發行股票,其凈收益為:500-500×33%-5000×3%=185(萬元)
從上述比較中不難看出,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方式籌資,雖然可以少支付企業所得稅66萬元,但企業卻少得凈利34萬元(185-151),節稅與獲取企業總體利益最大化未能取得統一。
因此,稅收籌劃需要綜合考慮,不能只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應進行長遠性的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稅收籌劃是企業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之一,但降低稅收負擔不應作為企業的唯一目標,稅收籌劃時還應考慮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其他因素,做到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兼顧。如選擇壞賬處理辦法時,既要進行籌劃,也要考慮企業的聲譽(尤其是上市公司);選擇股票投資時,既要看到股息紅利可以享受不征所得稅的優惠,更應看到股市投資的風險等等。
四、稅收籌劃具有時效性
稅收籌劃時應注意時效性問題。雖然稅收政策一般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也會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
而變化,也會隨著納稅人的稅收籌劃的狀況而變化。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對稅收政策的變化有清醒的認識和充分的估計,并隨著稅收政策的變化,及時作出相應調整,確保稅收籌劃的時效性。比如在我國相當長一段時間里,企業把高新技術開發區、國際避稅地等作為載體,采取“區內注冊,區外經營”,“返程投資”等方式進行籌劃,但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后,這類籌劃將失效或受到遏制。因此稅收籌劃需要研究涉稅事件的發展進程,設計替代方案。即針對涉稅事件變化的事實和問題,制定出若干可供選擇的對策與計劃,隨著時間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否則,稅收籌劃就會由不違法變為違法。
【參考文獻】
[1] 蓋地主編:《企業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
[2] 計金標主編:《稅收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
[3] 范忠山:《企業稅務風險與化解》,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2003年。
理論界將稅收籌劃與避稅或節稅混同使用或是將其視為是避稅的子概念。一種觀點認為①,廣義上的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當避稅”,“節稅”、“稅收籌劃”就是所謂的“正當避稅”,狹義上的避稅專指“不當避稅”;第二種觀點認為②,稅收籌劃就是節稅,一般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由此看來稅收籌劃與避稅(包括不當避稅)、節稅、偷逃稅之間的關系與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題。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的籌劃與安排。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三個基本特征。與之相對應的稅收籌劃權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來講,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差別和稅法的不完善,以減輕稅收負擔,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既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意圖,也符合納稅人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但是法律規范從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決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稅法)都存在著許多漏洞。如果從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將其可分為避稅和節稅。避稅事實上也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隱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種規避稅收的行為。避稅行為人往往打稅法的“球”,并不會直接觸犯法律規范。我們認為引起避稅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稅收籌劃行為之中,它是稅收籌劃的子行為。而相關學者所說的不當避稅是指偷逃稅這一違法行為,它既不屬于避稅概念的范疇,也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國家為了避免避稅行為的發生,只能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二)節稅與避稅
節稅和避稅屬稅收籌劃的子行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差別待遇,采取法律許可的正當手段減輕稅式支出的行為。避稅與節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避稅卻恰好相反。避稅只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雖可暫時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長期經營和發展。因為漏洞一旦被堵上,納稅人將無能從此獲利。因此,節稅才是納稅人的首選。避稅和節稅作為稅收籌劃的兩方面,同樣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這三個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或之前納稅人通過尋找法律漏洞的手段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而節稅是納稅人利用了法律許可或鼓勵的方式達到減少稅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關于偷逃稅,各國稅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并給予嚴厲的懲罰。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叫偷稅”;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防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逃稅的基本特征有三個: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逃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三是“事后補救性”,這與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不同,偷逃稅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補救”和“彌補”,安排而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這種“補救”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偷逃稅直接觸犯稅法的規定,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偷逃稅與稅收籌劃都有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點,但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總是處于主動、支配的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征收稅款,稅款征收多少都由國家說了算,納稅人根本談不上稅收籌劃,表現在稅收法律上納稅人的權利匱乏,這是稅收權力關系思想在稅收實務中的反映,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意識的覺醒,這一狀況逐漸有了改變,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所替代。20世紀初以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AlbertHensel)為代表提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國家和納稅人定性為債權債務關系,權力在該關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納稅義務依法在課稅要素滿足時成立。該說對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提供了全新的視野,納稅人與國家是平等的關系,而不是服從與命令的關系,這實質上是“社會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合作與服務”關系等思想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也正是這些思想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思維的支配下,納稅人依照稅法繳納稅款,無需超額承擔不屬于自己的義務,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輕的稅負,這即納稅人的稅負從輕權或稅收籌劃權。我們認為將稅收籌劃權上升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是今后我國稅法修改和完善的一個重點。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是稅收籌劃的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那么稅收法定原則則是稅收籌劃進行實踐的理論基礎。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斗爭中分別擔負起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③: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是指有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來制定,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開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擔任何稅收義務,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要求稅法中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都應該是確定的和明確的,不應出現含混或有歧義的規定,導致稅收機關濫用稅法解釋權而造成對納稅人利益的損害。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稅法律根據的明確性和無法律根據政府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征稅,這就決定了法律應該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等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只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承擔稅收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應該屬于義務排除的范圍。對于法律規定的解釋權要做嚴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和類推。這一點不僅是為防止法律解釋權的濫用,也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不能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稅收義務。法律的漏洞在沒有被堵上之前,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當由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讓納稅人承擔。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家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因此,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形成以前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是通過延遲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能夠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產生而去采取人為的規避、逃避應納稅款,則是偷逃稅而非稅收籌劃。
⒊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
一、民營制造企業開展稅務籌劃工作的重要意義分析
(一)稅收籌劃可以實現民營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最大限度地發揮企業效益
通過稅收籌劃工作,民營制造企業能夠及時,全面地了解國家和地方的有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而可以根據民營制造企業的發展現狀和基本特點,對這稅收籌劃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規劃,以便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納稅籌劃設計。通過納稅籌劃,可以使民營制造企業實現最佳利潤。也就是說通過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民營制造企業可以根據稅收優惠減少納稅支出,進而推進民營制造企業實現財務管理企業效益最大化的目標。
(二)稅收籌劃可以促進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的明顯提高
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是實現企業資金,成本和利潤的最優配置途徑之一,通過稅收籌劃最終促進民營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一個民營制造企業想要進行稅務籌劃工作,那么首先應該完善企業的財務會計方面的制度,這些制度建設為建立現代民營制造企業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通過制度的完善,既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又可使納稅籌劃工作更加規范化,合法化。
(三)稅收籌劃可以促進民營企業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近年來,國家在稅制改革上花了很多時間,對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稅收籌劃做了一些新的規定和調整。如果民營制造企業想減輕更多的企業稅負,必然需要加強自己對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制度規定了解與掌握。這樣做不僅可以有效提高民營制造企業的稅收法律意識,而且可以更廣泛地宣傳推廣和普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基于財務管理視角的民營制造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策略
由此可見,合理的稅收籌劃工作,既可提升民營制造企業自身的納稅意識,又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與水平,加快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這一財務管理目標,進而促進企業健康及可持續快速發展。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加強民營制造企業的稅收籌劃,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營制造企業應建立稅收籌劃風險防范管控機制,盡可能避免稅收籌劃風險
隨著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稅改的不斷推進,民營企業的稅收籌劃面臨更大的風險。為了能夠按照一定的程序或法律法規合理安排民營制造企業的避稅計劃風險。民營制造企業應著重加強稅收籌劃風險防范管控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應注意仔細預測和評估分析稅收計劃和成本的風險,制定多套防范管控預案,進而在各種不同情況下能夠選擇合適管控方案,及時對納稅風險進行必要的預防。
(二)加強民營企業財務人員的稅收籌劃業務水平
當前,在民營制造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大多由財務部門從事,但企業的稅收籌劃和企業會計管理存在較大的差異,同時財務人員的稅收籌劃水平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能否順利實施和落實,這也是民營制造企業降低稅收規劃風險的先決條件。這就要求企業不斷提高自身及財務人員的納稅及相應的專業技能,確保他們能夠有效開展相關工作。因此在當前稅法不斷更新完善的情勢下,民營企業必須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納稅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培訓,確保企業按時足額納稅。同時可邀請專家教授結合當前情勢對財務人員進行講授"如何對企業納稅進行合理的規劃",豐富財務人員對稅務規劃的知識,進而提升財務人員的稅務規劃的本領與能力。
(三)加強民營企業稅收籌劃風險控制體系建設
從整體的房地產市場來看,商業類房地產是所有房地產類型中最復雜、最具風險、盈利性最高的不動產形式。在其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包括多種類型地產項目的綜合物業,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商業街、購物大廈、地下商場、電影院、寫字樓大型超市等屬于商業類房地產的范疇。房地產企業,對商業類房地產進行的稅收籌劃,本質上是一種事先設計安排的經營活動,可以說是企業財務管理戰略的一部分,通過使用巧妙、合法的會計技巧,優化財務管理組合、提升效益,減少或延期繳納相關稅款,以此降低企業付稅額。在企業實際運行操作過程中,商業類房地產的稅收籌劃呈現出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最基本的特點是其具備合法性,這也是稅收籌劃可以實現的法律保障。第二,事前預測性,企業在確定基本納稅方案時,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投資計劃,進行事前準備,調整相關活動項目,以設計最合理的納稅方案。第三,稅收籌劃本身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現階段我國的稅收政策、稅法環境等還處于快速發展變革之中,對商業類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適應了新的環境需要,及時與新的政策法規接軌,具備一定的時效性。第四,稅收籌劃體現出的整體綜合全局性特征較強。
1 商業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業近年來多次被國家稅務總局列為稅務專項檢點行業,以下是幾類比較常見的重點問題:
1.1 目前,商業類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仍然存在較高的風險 從房地產業的基本屬性來看,商業類房地產企業所涉及到的項目一般都比較大,其資金規模也相對龐大,需要繳納的稅款種類比較多。一般來說,商業類房地產企的稅負在25%-30%之間,相對來講,這是一個很高的稅負比例。基于這種基本情況,對于稅收籌劃的進行,商業類房地產企業是十分迫切的。但是,由于目前相關稅收籌劃的政策法規沒有清晰明確的規定,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常常會發生超越法律、法規的界限,潛在隱藏著許多風險。而過高的稅收籌劃風險,意味著企業稅收籌劃活動失敗的可能性的增加。這不僅使企業無法實現預期的財務目標,還會使企業面臨稅務機關的處罰,甚至可能還會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1.2 企業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制約稅收籌劃實際效果的發揮 商業類房地產企業稅收繁瑣復雜,對財務管理的水平要求很高,但是,在實際的企業內部,大多缺少與之配套的會計核算制度。對于商業類房地產,比較常見的會計核算跨期攤派,收入的確認,成本的計算沖銷會計期內的損益等,不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影響企業真實稅收籌劃效果。
1.3 企業配備的稅收籌劃人員水平不高 稅收籌劃是一種很專業的稅務工作,涉及到財務、稅務、稅法、公司法等多方面的知識,對負責人員和具體執行人員的專業性要求很高。企業人員對稅收政策執行不到位或在綜合性的稅收籌劃過程過程中,對于企業的整體性和相關稅收政策的宏觀性把握不恰當,會造成稅收籌劃執行效果的不理想。同時,具體執行負責人員的經驗不足,也不利于稅收籌劃的順利開展。在具體操作環節,有的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為了盡可能的降低企業稅負,可能使用一些特別技巧,容易導致企業的故意偷稅、漏稅,過于急功近利的稅收籌劃,使得企業偏離了稅收籌劃的本質,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1.4 現階段的稅務行政執法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影響了稅收籌劃的實施 國家稅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主要是從收稅的角度考慮的,在企業稅收籌劃方面的一些細則不夠明確,而相關約束性條款又卡得過嚴、過死。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稅收的形式和征稅的政策,跟不上企業自身的快速發展,隨著社會經濟制度的日益多元,企業組織形式越來越靈活,而現階段的稅務行政法的諸多條款依然比較滯后,參照標準有很多不合理之處,這些不合理之處,阻礙了企業稅收籌劃的正常開展,不利于企業降低稅務負擔。
2 商業類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相關對策分析
2.1 提高對稅收風險因素的防范力度 首先加強對營業稅納稅風險的防范,根據房地產企業納稅的一般條件,可以得知,營業稅納稅風險主要受到以下幾種因素的制約:一是開發產品的處理方式。二是開發產品的銷售價格。三是開發產品的轉讓方式。以上這三個因素是決定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稅負的關鍵因素,因此也是稅務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必須進行稅負測算和方案選擇以降低稅收負擔及納稅風險。其次加強土地增值稅納稅風險防范,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影響土地增值稅納稅風險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種:一是開發產品的處理方式。二是開發產品的銷售價格。三是開發產品的轉讓方式。四是開發產品的成本。五是共同成本的分攤方法。因此,要從這五個方面,加大對土地增值稅納稅風險的防范。第三,企業所得稅納稅風險的防范。企業所得稅是對房地產企業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種稅。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無論是銷售還是持有,無論是有償轉讓還是受托代建或投資入股,均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經營所得征收的,因此,影響經營所得的收入以及成本水平就是影響企業所得稅的關鍵因素,所以要加大對企業所得稅納稅風險的防范。
2.2 及時關注稅法變動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要做到學法、懂法、守法。只有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了如指掌,才能立足于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稅收籌劃方案及時作出調整;企業應該深刻領會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稅收規定,準確把握稅收政策內涵,嚴格按照稅法來進行籌劃,嚴守稅收籌劃合法的底線,正確處理稅收籌劃與避稅、偷稅、漏稅的關系。
2.3 提升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素養 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素養包括道德素養和專業素養。第一,商業類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人員要提升職業道德素養。企業稅收籌劃人員自身必須要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情操,因為企業的納稅行為不僅關系企業自身的利益,也涉及到國家的利益。任何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要以現行國家稅收政策、稅收法規為底線,在法律框架內,通過科學合理的財務運作,降低企業的財務負擔,提升企業的稅負結構質量。第二,企業內部的稅收籌劃負責人員要切實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增強實踐經驗。稅收籌劃需要綜合很多學科的知識,其中稅務,法律、金融等學科為主,這就需要稅收籌劃相關負責人員必須掌握扎實的理論知識,同時在實際企業內部稅收籌劃設計時,不斷豐富實踐經驗。學習業內先進的稅收籌劃設計方案,提升稅收籌劃設計的科學性。
建筑行業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轉時間長等特點,所涉及的稅目有營業稅、城建稅、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多個稅目,稅收負擔比較重。因此,建筑企業應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水平的降低,結合建筑企業行業特點,運用多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最大限度的做到節稅增收,實現企業的長期穩定的增長。
一、稅務籌劃的概述
1.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針對一些資金實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業來說,開展稅務籌劃是有效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實現國家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基本手段。
2.稅務籌劃應該遵循的原則
稅收籌劃雖然對征納雙方都有好處,但若使用失當,卻有可能引出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問題嚴重時還可能給征納雙方帶來經濟負效應。因此,建筑企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開展稅收籌劃時,不能盲目跟從,因此,稅收籌劃在實踐中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合法性原則,進行稅收籌劃,應該以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國際慣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與偷、欠、抗、騙稅的關鍵。
第二,合理性原則,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構建合理的事實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第三,事前籌劃原則,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第五,風險防范原則,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稅收籌劃,其結果可能事與愿違,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二、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中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分析
1.經濟合同與稅務籌劃
在進行營業稅的稅務籌劃時,我們一定要嚴格把握好合同的簽訂關,對于簽訂不同的合同對企業的稅負水平也會造成不同的影響,接下來我們就舉例進行說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業利用自己的架空頂進設備為另一施工企業負責箱涵頂進作業,負責頂進方要完成箱涵內的出土、架空、頂進作業,另一方負責箱涵預制作業。假設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簽訂合同時沒有經過財務部門的會審,簽訂了一項設備租賃合同,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55=550000元,實際上述合同性質屬于勞務分包工程合同,應采用建筑安裝企業3%的營業稅率,如果將合同變更為分包工程合同,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繳營業稅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稅:簽訂設備租賃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稅率計10000000*0.001 =10000元;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適用萬分之三稅率計10000000*0.0003=3000元,可以節省7000元。通過上面例子我們就可以得知,簽訂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時,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性合同,同時,在簽定總包與分包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條款的嚴密性與完整性,這樣,利用不同稅目的稅率差異,可為納稅籌劃提供操作的空間。
2.融資方式與稅務籌劃
建筑企業的融資管理是建筑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職能,即對建筑企業相應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職能,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對建筑企業各個項目的成本控制,企業承擔的稅負水平和企業的長遠發展都有非常大的影響。例如,黃河建筑施工集團擁有控股企業近10個,基本上都屬于建筑、房地產及相關行業,過去都是由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然后轉貸給各控股企業,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在金融機構利率基礎上加收1O%)。該集團2003年向銀行融資6億元,支付利息3600萬元,應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3960萬元(3600×11%),這里就有兩種涉稅處理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由黃河集團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萬元,因為黃河集團總部收取的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故應按金融業對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營業稅,應納營業稅=3960×5%=198(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98×(7%+3%)=19.8(萬元)。黃河集團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過金融機構法定利息,故應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360-198-19.8)×25%=37.55%(萬元),黃河集團納稅總額=198+19.8+37.55=255.35(萬元)
方案二:由黃河集團與各控股企業簽訂轉貸款合同,該集團收取與金融機構一致的利息3600萬元;黃河集團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費360萬元(假定主管黃河集團的稅務機關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稅前扣除)。由于黃河集團總部按金融機構利率向所屬企業收取利息,集團總部不繳納營業稅。控股公司向黃河集團總部繳納的管理費可在稅前扣除,向黃河集團總部支付的利息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因此其涉稅金額為零。
綜合比較以上兩個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黃河集團選擇第二個方案可節稅250多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體現了稅務籌劃的重要性所在。
三、總結
建筑企業在運用稅務籌劃時,要先熟悉稅務籌劃的內涵、特征,避免走進納稅務籌劃的“誤區”,要根據企業自身特點,注重稅務籌劃方案的綜合性與現實性,選擇最適合企業的自身發展的籌劃方案。
建筑行業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轉時間長等特點,所涉及的稅目有營業稅、城建稅、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多個稅目,稅收負擔比較重。因此,建筑企業應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水平的降低,結合建筑企業行業特點,運用多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最大限度的做到節稅增收,實現企業的長期穩定的增長。
一、稅務籌劃的概述
1.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針對一些資金實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業來說,開展稅務籌劃是有效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實現國家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基本手段。
2.稅務籌劃應該遵循的原則
稅收籌劃雖然對征納雙方都有好處,但若使用失當,卻有可能引出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問題嚴重時還可能給征納雙方帶來經濟負效應。因此,建筑企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開展稅收籌劃時,不能盲目跟從,因此,稅收籌劃在實踐中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合法性原則,進行稅收籌劃,應該以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國際慣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與偷、欠、抗、騙稅的關鍵。
第二,合理性原則,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構建合理的事實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第三,事前籌劃原則,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第五,風險防范原則,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稅收籌劃,其結果可能事與愿違,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二、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中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分析
1.經濟合同與稅務籌劃
在進行營業稅的稅務籌劃時,我們一定要嚴格把握好合同的簽訂關,對于簽訂不同的合同對企業的稅負水平也會造成不同的影響,接下來我們就舉例進行說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業利用自己的架空頂進設備為另一施工企業負責箱涵頂進作業,負責頂進方要完成箱涵內的出土、架空、頂進作業,另一方負責箱涵預制作業。假設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簽訂合同時沒有經過財務部門的會審,簽訂了一項設備租賃合同,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55= 550000元,實際上述合同性質屬于勞務分包工程合同,應采用建筑安裝企業3%的營業稅率,如果將合同變更為分包工程合同,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繳營業稅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稅:簽訂設備租賃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稅率計10000000*0.001=10000元;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適用萬分之三稅率計10000000*0.0003= 3000元,可以節省7000元。通過上面例子我們就可以得知,簽訂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時,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性合同,同時,在簽定總包與分包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條款的嚴密性與完整性,這樣,利用不同稅目的稅率差異,可為納稅籌劃提供操作的空間。
2.融資方式與稅務籌劃
建筑企業的融資管理是建筑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職能,即對建筑企業相應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職能,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對建筑企業各個項目的成本控制,企業承擔的稅負水平和企業的長遠發展都有非常大的影響。例如,黃河建筑施工集團擁有控股企業近10個,基本上都屬于建筑、房地產及相關行業,過去都是由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然后轉貸給各控股企業,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在金融機構利率基礎上加收1O%)。該集團2003年向銀行融資6億元,支付利息3600萬元,應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3960萬元(3600×11%),這里就有兩種涉稅處理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由黃河集團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萬元,因為黃河集團總部收取的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故應按金融業對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營業稅,應納營業稅=3960×5%=198(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98×(7%+3%)=19.8(萬元)。黃河集團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過金融機構法定利息,故應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360-198-19.8)×25%=37.55%(萬元),黃河集團納稅總額=198+19.8+ 37.55=255.35(萬元)
方案二:由黃河集團與各控股企業簽訂轉貸款合同,該集團收取與金融機構一致的利息3600萬元;黃河集團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費360萬元(假定主管黃河集團的稅務機關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稅前扣除)。由于黃河集團總部按金融機構利率向所屬企業收取利息,集團總部不繳納營業稅。控股公司向黃河集團總部繳納的管理費可在稅前扣除,向黃河集團總部支付的利息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因此其涉稅金額為零。
綜合比較以上兩個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黃河集團選擇第二個方案可節稅250多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體現了稅務籌劃的重要性所在。
三、總結
建筑企業在運用稅務籌劃時,要先熟悉稅務籌劃的內涵、特征,避免走進納稅務籌劃的“誤區”,要根據企業自身特點,注重稅務籌劃方案的綜合性與現實性,選擇最適合企業的自身發展的籌劃方案。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在其編著的《國際稅收辭匯》中下的定義是“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1]
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收籌劃》一書中稱“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2]
美國南加州大學的WB梅格斯博土在與RF梅格斯合著的,已發行多版的《會計學》中寫道“人們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交稅和遞延交納稅收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說“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地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籌劃”。[3]
綜合以上幾種意見可以看出,盡管人們對稅收籌劃具體含義的認識不盡相同,但是都認可了稅收籌劃具有三個共同特性:第一,稅收籌劃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說至少不違反現行稅收法律規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義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進行描述;第二,稅收籌劃的目的十分明確,就是“交納最低的稅收”,或者“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第三,稅收籌劃具有事前籌劃性,它通過對公司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事先規劃和安排,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當然,對稅收籌劃僅做以上理解還遠遠不夠。實際上,要把握稅收籌劃的內涵,就必須弄清楚稅收籌劃和與其具有同樣目的性的偷稅、避稅、節稅等幾個相關概念的區別和聯系。
偷稅,即逃稅(taxevasion)或稱稅收欺詐(taxfraud),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上的解釋為“偷稅一詞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means)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少于他按規定應納的稅收。偷稅可能采取匿報應稅所得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假報正確的數額”。[4]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稅”的基本特征有兩個;一是非法性,即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這與稅收籌劃完全不同。稅收籌劃是通過事前安排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詐性。而偷稅卻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后,納稅人未如實履行支付稅款的義務,偷稅屬于欺詐行為。
避稅(taxavoidance)與稅收籌劃關系密切。聯合國稅收專家小組對避稅的解釋是“避稅相對而言是一個比較不明確的概念,很難利用人們所普遍接受的措辭對它作出定義。但是,一般地說,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采取利用某種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其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避稅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5]從這個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避稅具有和稅收籌劃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稅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事前籌劃性(避稅是在應稅義務發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務)和目的性(減輕稅收負擔或延遲納稅)。
對避稅和稅收籌劃兩者之間的關系,有些學者試圖從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來進行區分。他們認為稅收籌劃與政府立法意圖一致,而避稅則與政府立法意圖相悖,二者之間是并列關系,不存在交叉。對此,筆者并不認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稅收籌劃和避稅具有共同的特征,雖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別,但經濟實質相同,都是納稅人為減輕稅負而進行的事前籌劃行為,都沒有違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
其次,避稅和稅收籌劃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正如一枚硬幣有正反兩面一樣。避稅指向的行為就是稅收籌劃行為。只不過稅收籌劃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而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避稅籌劃的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此類活動。因此可以說,對稅收籌劃和避稅的嚴格區分,僅僅是體現了一方當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慮另一方當事人,則這種區分不僅變得毫無意義,反而會限制稅收籌劃的開展。
再次,假使我們在理論上可以將二者區分開來,在實際中也難以操作。大量事實告訴我們由于避稅和稅收籌劃之間界限相當模糊,對于一項節約稅收計劃中是否有避稅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稅務當局總是傾向于認定存在避稅,而納稅人則極力反駁。結果常常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應理解為納稅人在法律框架內開展的一切旨在節約稅收的計劃,而避稅則應理解為政府對納稅人稅收籌劃的進一步劃分。避稅是稅收籌劃的一個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稅法的重點。只不過由于避稅具有相當大的風險,它所利用的稅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稅法修訂中得以修補,從而使其由合法行為變為違法行為。因此,避稅不是稅收籌劃的首選。如果通過其他手段也可以達到目的的話,納稅人不應當選擇避稅。
節稅(taxsaving),亦稱稅收節減,是指以遵循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納稅收的合理行為。所謂的合理行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為。[6]多數人認為,節稅與避稅的區別在于節稅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圖和政策導向,是應當鼓勵的一種稅收行為,而避稅相反。節稅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實現途徑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和減免稅政策。由于節稅與稅收籌劃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稅收籌劃狹義地理解為節稅。目前國內學者多持這種看法。鑒于上文對稅收籌劃與避稅關系的分析,我們認為節稅也只是稅收籌劃的一個子集。
通過對以上與稅收籌劃相關的概念闡述,我們認識到,稅收籌劃的內涵,實際上就是納稅人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通過對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事前安排,實現減輕納稅義務目的的行為。如果從政府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可以將其分為節稅與避稅。
二、各國立法對稅收籌劃的評價
稅收的存在給市場經濟造成了某種程度的扭曲。為減少這一影響,必須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確定其納稅地位。不同的納稅地位對應不同的納稅義務。因為稅收籌劃的本質是納稅人通過特定的安排使其納稅地位最低,所以對稅收籌劃行為法律界定的關鍵問題,在于明確可能的納稅義務人有沒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納稅地位。節稅因其與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國政府的一致贊同,因此爭論的焦點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稅。
世界各國立法對避稅的態度大致可分為三種,即肯定評價、否定評價和未作評價。
英國、美國、德國、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國認可納稅人擁有進行稅收籌劃(包括避稅)的權利。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交稅。”[7]湯姆林爵士的觀點贏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認可。此后,許多國家在稅收判例中都援引這一原則。正如1947年,美國著名法官漢德說的那樣“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的。以道德的名義要求稅收,不過是奢談空論而已。”[8]美國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鄭重宣告“納稅人以法律許可的手段減少應納稅額,甚至避免納稅,是他們的合法權利,這一點不容懷疑。”[9]不過,盡管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在這些國家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卻并不意味著政府會對一切稅收籌劃行為聽之任之。事實上,各國政府在承認稅收籌劃整體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針對一些頻繁發生且危害嚴重的避稅行為制定專門的反避稅法規,如轉讓定價稅制、避稅港稅制等等。通過反避稅法規的不斷完善,這些國家實際上已經大大縮小了利用避稅方式來進行籌劃的空間,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國家法律意圖的實現。
少數國家認為避稅行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亞,通常將避稅和偷稅等同。該國《所得稅征收法》第231條規定“通過惡意的行為,通過不履行或疏忽納稅義務,通過欺詐或詭計”來避免納稅,均屬違法行為。1980年頒布的《制止違反稅法法案》又進一步規定,妨礙公司或受托人交納所得稅、銷售稅的行為,或唆使、協助、商議或介紹上述行為者,均屬違法。[10]在這些國家,任何使法律意圖落空的做法都被視為觸犯法律。他們否認避稅的具體理由是,如果避稅合法,那么稅收的公平原則將被破壞。澳大利亞政府對避稅非法的認定,尤其是將其與偷稅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許多學者的質疑。
有些國家立法中并沒有明確說明避稅是否合法。如我國新頒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對避稅或稅收籌劃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編著的《2002中國稅收實務手冊》認為“對于逃稅可以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廣義的逃稅,指納稅人采用各種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一種是狹義的逃稅,指納稅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稅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通常認為,采用合法手段減輕稅負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為‘避稅’,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稅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為‘逃稅’。”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而在憲法第56條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因此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在法律上處于空白地帶。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稅收籌劃是我們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三、稅收籌劃的法理分析
對稅收籌劃法律界定不明確,一直以來影響著稅收籌劃在國內的發展。在法律未作說明的情況下,稅收籌劃尤其是避稅究竟應被視為合法還是違法呢?對此,國內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避稅具有社會危害性,雖然沒有直接違法,但卻違背了稅法的立法意圖和立法精神,因此不能視為合法;另外一些學者則堅持避稅合法,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對這個問題應如何看待,讓我們從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說起。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最早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一般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采取強制手段從企業和公民手中取得財政收入的活動。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三個特征。也就是說,從個體來看,稅收是財富的轉移,是一種負擔。作為稅法當事人的政府和納稅人地位不平等,征稅是國家的權利而納稅是公民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納稅人的財產權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稅務機關任意執法,必須要求稅收嚴格依法課征,這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實質。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容包括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課稅程序合法。通俗地講,就是一切稅種的開征、停征、征稅范圍,包括征稅的程序,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表現,是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許多國家將這一原則作為憲法原則予以確認。我國雖然未把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引入憲法,但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這實際上是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承認與采用。另外,在近些年頒布實施的一系列實體法中,也都明確規定了各種課稅要素,充分體現了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尊重。
以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為基本立足點,我們可以推出以下結論:
首先,為防止稅法被濫用而導致人民財產權被侵害,對稅法解釋應作嚴格限制。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檢測類企業在營改增視角下的納稅籌劃方法研究
收錄日期:2016年8月3日
一、“營改增”對檢測類企業的影響
(一)減少重復征稅,使檢測類公司的分包、等業務的稅負額度下降,更好地促進其相關業務的開展。通常意義上的檢測服務業務包括企業分包、等具體內容,也就使得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等現象十分頻繁,而且數目龐大。依據相關要求:立足于納稅人稅收要求,獲得的應稅全部收入中流轉額度較大的行業,有關代收代墊金額可以進行適當扣除。“營改增”實施后,稅前扣除有關企業代收代墊金額,使得稅務負擔降低了。
(二)開展高額度投資時,稅負降低。檢測類公司花費大量資金購買設備,而增值稅稅負與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存在一定關聯的,此時只有提高可抵扣成本,才能夠減少稅負。
(三)估值差異的基礎上,企業可確認收入降低。通常,營業稅和增值稅都是稅收的一部分,但它們隸屬不同的計稅機制,使得企業可確認收入存在差異,降低了檢測收入,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客戶成本。因此,協調檢測類公司與客戶的收入成本問題,確定適合的收費價格,對于檢測類公司實施稅改制度的企業發展方向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征稅方式存在差異,稅務風險頻發。若會計核算不夠規范、準確,確定稅款時,就會引起各種失誤而造成稅務風險,而且如果發票使用不恰當也會給企業帶來稅務問題。
二、稅收籌劃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其不僅要求在法律控制的范圍內進行,遵守國家的相關稅收法制,更強調在按照稅法實施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向國家的經濟導向靠攏。
(二)事前性。其是經過了事先設計,也就是企業在沒有開展經營活動時,都已經考慮到將要進行的經濟活動將會給企業帶來的流轉稅義務,以及企業繳納稅收情況。其一般發生在納稅義務還沒有出現時,而不是納稅義務發生后。
(三)多變性。各國的稅收政策隨著其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不斷發生變化,納稅人應隨時關注各項規章制度和法規的動向,及時應變調整,進行稅收籌劃。
(四)整體性。其是在分析業務、部門、項目結構的基礎上來選擇合理繳稅方案,使稅額盡可能的減少,而不是做假賬。同時,納稅籌劃也有其目的。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是使稅收負擔最小化,稅后收益最大化。
三、“營改增”后的納稅籌劃思路
(一)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1、納稅人身份的選擇。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公司在確定納稅身份時,可以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一般納稅人,第二種是小規模納稅人。這兩種不同的身份會導致不同的計算方法。對一般納稅人而言,計算方法是當期銷售額減去從投入金額中可扣除的金額,差額乘以相應的適用稅率,而小規模納稅人則按銷售額的3%征收增值稅。檢測類公司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自己的申請身份,同時這也就使得針對檢測類公司的納稅身份進行納稅統籌變成可能。檢測類公司在實施“營改增”后,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轉變為一般納稅人征稅。稅收籌劃是企業未來發展的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
2、稅負轉嫁。稅負轉嫁意味著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通過買家或供應商的價格上漲或降低,來進行轉移的負擔。在“營改增”實施后,使得檢測類企業的議價機制面臨挑戰,競爭能力更強,議價能力更強,才能從“營改增”的浪潮中獲益更大。前、后兩種方法主要是由稅負轉嫁轉移。預調法是指納稅人將部分或全部的稅收,通過出售貨物,然后對消費者的稅收負擔的方法。由于這種企業檢測的特殊性,實驗測試的總成本的比例較大。檢驗服務不同于一般商品,沒有討價還價的可能,因此,企業的檢測一般采用正向轉移法來轉移稅負。在“營改增”后,納稅人可以利用增值稅的特點及其機制,通過調整定價策略,減輕企業的稅負。檢測是企業的主要業務,在理論上這更有利于企業獲得更多的增值稅抵扣金額。企業要積極地進行價格調整和轉移稅,充分考慮特點,然后調整稅后凈利潤。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的規劃必須符合標準。規劃方法是總收入的減少,最大限度地提高費用、損失、成本,從而減少納稅額。再者是權責發生制基礎,要求企業在應付賬款、應收賬款、檔位、預收賬款、會計處理、收益和費用的基礎上,凡收入和成本的行列,無論是否到賬,都包括在這一時期。這是為了避免費用的責任問題,盡可能地減少收入所得稅的數額。
1、利用所得稅稅額扣除進行納稅籌劃。按照規定和相關稅法的扣除可分為以下三類:限制、全額和超額扣除。作為限制扣除,企業在今年初可以確定合理的支出規模,明確限制支出計劃的制定,并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可以不斷修正,了解支出的變化,對限制或預計超過限額的調整,以充分的扣除限額。雖然有很多合法的可扣除項,但也因為行業、企業的規模不同,特別是檢測類企業,扣除限制的重點是:對相對應科目,廣告費為2%,宣傳費為0.5%,招待費用分別為0.3%和0.5%等。扣除項目主要焦點在于:部分公共和財產保險、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轉移費用、壞賬損失、損失凈損失等。對于這樣的企業,科學和技術發展的資金投入基本上不存在,因為沒有任何形式的產品。
2、企業籌資時的納稅籌劃。根據相關的企業所得稅法條例,在企業納稅人經營過程中,因貸款利息支出,可以按實際金額扣除;若與非金融機構(納稅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相關的貸款利息支出合理的扣除,應該是不超過同一類型金融機構、但超過同期的貸款利率時的可確認數額。
企業長期發展的財務戰略是以向金融機構借款,從銀行借款發行債券和股權融資是債務籌劃的主要內容,它也屬于稅收籌劃。稅法規定的利息支付可以用作費用,但不作為支付股利的費用,因此對抵稅沒有影響。為減少稅收對象的數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允許公司扣除。因此,公司增加債務融資比例,增加了利息升稅空間。此外,貸款利息由于可以在稅前扣除,所以有利于貸款投資,并且可以實現稅收的目標;同時,金融風險與貸款比例成正比,因此檢測類公司應充分考慮其資本結構,還應衡量風險是否會增加。對于檢測類企業,融資中的稅收籌劃效果是很大的,特別是在企業發展和業務規模擴大過程中,固定資產購買,特別是檢測設備,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四、“營改增”視角下檢測類企業納稅籌劃方法
(一)投資活動涉及業務的稅收籌劃。企業獲利的基礎活動是投資活動,而投資組織形式、投資結構、投資規模以及投資決策這四個方面是投資活動需要考慮的。從改革的政策視角來說,本文將選取投資結構以及投資決策進行分析。在投資結構方面,由于檢測類公司作為檢測類企業以及受到“營改增”政策的影響,有形以及無形資產投資應該是其投資結構的主要內容。檢測類公司的有形資產投資以檢測設備這種固定資產為主,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由于政策的影響會弱化,而且其增值稅可以抵扣。與此同時,檢測類公司的折舊速度相對來說是比較快的。基于以上方面的考慮,這樣能夠縮小所得稅稅基。另外,當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的產權變動時,可以適當高估其價值,方便采用較快的折舊及攤銷方式,使其在降低所得稅稅負的同時節約投資成本。從投資決策的納稅籌劃出發,還應當解析納稅籌劃對于凈現金流量有何影響,“營改增”政策對于檢測類公司的凈利潤的影響是正面的,對于檢測類公司的再投資活動來說,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刺激作用。因此,檢測類公司必須多花一些注意力在投資決策的納稅籌劃工作。一般而言,檢測類公司的投資都是長期的,從長期角度看,為獲得準確信息,必須以動態指標分析。但是,檢測類公司現金流量會因為“營改增”政策的影響有所增加,因此對于檢測類公司而言,分析這部分的數據是十分必要的。
(二)籌資活動的納稅籌劃。由于“營改增”政策對融資活動的稅收籌劃影響不大,所以本文只做簡略分析。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債券發行、股票發行、企業貸款等是企業的主要幾個融資方式。企業經營的結果一般是自有資金,在實際操作中這部分資金很難計劃。因為企業擁有所有者和用戶的雙重身份,企業的成本只是機會成本,因此難以轉移負擔。而其他的幾種方式,一般來說可以有一定的規劃空間。由于對企業債券的利率一般高于同期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利率水平和資本成本的利息將被記入財務成本,稅前利潤可以被抵消,因而所得稅負擔減少了;同時自2016年5月1日開始,存款利率將不再征收。
(三)經營活動中的納稅籌劃。如上所述,購買、租賃等是檢測類公司的主要日常經營活動。本文將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深入的分析。
1、采購方面的納稅籌劃。固定資產、維修等服務是檢測類公司的主要采購事項,因此這就主要關系到購買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規劃。使用適當的折舊方法是固定資產稅收籌劃主要考慮方面,因為檢測類公司有權選擇折舊方法,且常年處于強振動、高腐蝕性的固定資產可采用老年期或采用加速折舊法。公司由于折舊期較短,幾乎沒有計劃的余地。但由于檢測類公司子公司分布較廣以及固定資產很多不同,這就要求檢測類公司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并進行詳細的分析,盡量采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固定資產折舊。支付的價款入賬將不再作為檢測類公司的相關采購的價值入賬,入賬時需要扣除增值稅。檢測類公司的增值稅納稅籌劃應該從進項稅額抵扣方面入手。一方面檢測類公司應盡可能獲得一個高抵扣增值稅發票,這樣公司的成本就能降低,盡可能地使現金流的壓力被緩解;另一方面要多關注法律法規,了解那些不可扣除的項目。由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在會計方法上有時候會大不相同,因此諸多原因會造成在實際操作中無法成功扣稅,所以檢測類公司應該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操作,再加上對于實際情況的分析,盡可能地保證順利抵扣進項稅額。從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當涉及維修及其他應稅勞務,買方一般難以取得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檢測類公司可以采取對大型企業集中采購的方法,以期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租賃業務的納稅籌劃。租賃業務對于檢測類公司來說是一個很普遍的存在,租賃可以使檢測類公司獲得使用資產的權利,但卻不需要付出太高的成本,比如一些高端而昂貴的打印設備。此外,租金也可以從稅前扣除。此外,在折舊方面也是包括固定資產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能從稅前利潤中扣除。其中,在政策中規定,檢測類公司可以將經營租賃業務收入立即扣除,但不能立即將融資租賃收入扣除。此外,根據檢測類公司現有的稅收籌劃系統,我們獲悉,公司的租賃業務多以融資租賃為主,來維持一定比重的經營租賃業務,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業務的靈活性,以此來規避風險。所以,檢測類公司應該考慮租賃行業稅收籌劃時,主要分析稅收的支出、經營風險、時間價值這三個影響因素,最終來確定租賃方式。
主要參考文獻:
一、稅務籌劃的含義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以期達到合理減少稅收支出、降低經營成本、獲取稅收利益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稅務籌劃的主要內容是: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節稅籌劃;采用非違法手段進行避稅籌劃;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稅收轉嫁籌劃。簡單地說,如果將個人或企業增加收入、利潤等稱為“開源”,那么稅務籌劃就是進行“節流”。由于稅務籌劃所取得的是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所以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企業的一種財務活動。
二、稅務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是稅收籌劃最本質的特點,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行為的基本特征。在遵守合法性原則的條件下,根據政策和經濟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稅務籌劃策略,最常見的、最有文章可做的是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經濟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有關優惠政策等。
2.穩健性原則。一般來說,納稅人的節稅利益越大,風險也就越大,各種節減稅收的預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風險,如法律風險、稅制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債務風險等。稅務籌劃應該在節稅利益與節稅風險之間進行的必要的權衡,以保證能夠真正取得財務利益。
3.專業性原則。稅務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要求的專業素質較高。從事稅務籌劃的人員不僅要精通與稅收有關的法律法規,而且還要具備財務、金融、統計、數學、貿易等各方面的知識,并且熟悉企業所在行業的環境和企業內部業務情況,在符合企業長遠利益和當前利益的情況下,制定實用、 靈活的稅務籌劃方案,為企業爭取到最大的外部發展空間。
4.效益性原則。稅務籌劃的目的是使企業獲取最大利益,如果通過稅務籌劃產生的收益小于為此發生的成本,籌劃就失去了意義。所以,無論由自己內部籌劃還是由外部籌劃,稅務籌劃應該要盡量使籌劃成本最小。
三、施工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措施
1.營業稅的稅務籌劃
(1)基于稅基的籌劃:①施工企業應盡力承接包工包料工程,盡量避免由甲方供應材料。稅法規定,除建設方提供的設備除外,無論建設方和施工企業如何進行結算,建設方供應的材料均應并入施工企業的計稅營業額征稅,這樣會使施工企業多繳納營業稅及附加。②施工單位混合銷售行為,即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如果能夠明確劃分,分開納稅;如果不能明確劃分,那么就要按照稅率從高的原則納稅。該類業務在鋼結構制安、裝飾類企業尤為普遍,想成功進行分開納稅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納稅人必須是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二是必須擁有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資質證明;三是有合理合法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四是在總包或分包的合同中,要明確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分開納稅可以降低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從而達到降代稅負的目的。③根據營業稅的規定,建筑業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應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基于稅率的籌劃。營業稅法規定,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科目征收營業稅,適用稅率3%。如果不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對該項業務則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適用稅率5%。施工企業尤其是不進行施工只負責協調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簽訂合同避免適用高稅率。
(3)納稅時間的籌劃。《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確認收入的同時要計算營業稅金及附加,在此僅是規定計提稅金時間,而實際營業稅納稅時間較為復雜。根據稅法相關規定,目前各地稅務普遍認同的納稅時間有兩種:一是按照收取業主支付的款項的時點開具發票繳納相應的稅款;二是按照與業主辦理完畢每期已完工程價款結算時點開具發票繳納相應的稅款。因此,掌握好營業稅納稅時間,可以避免提前交納稅款而損失資金時間價值。
2.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1)基于稅基的籌劃。通過業務稅前扣除標準處理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籌劃。①分散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可以在發生額的60%和銷售(營業)收入的5‰之間找一個平衡點,假如某企業一年發生招待費為X,當年銷售(營業)額為Y,所以存在下面等式:X*60%=Y*5‰,可知:發生1000元營業額大概可以花8.3元進行業務招待。所以企業可以按照該標準控制業務招待費的支出,可以把業務招待費用通過會議費、傭金的形式進入企業成本,稅法規定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傭金等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減少所得稅款流出。②利用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進行籌劃。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但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定的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按照新稅法規定,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稅依據由原來的“計稅工資”改為“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福利費用由原來的提取改為企業實際發生。所以企業可以在發生的有職工福利支出的相關費用盡量往福利費用支出上面靠,在職工福利費用中反映,可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③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下限來確定。有條件的情況下,施工企業應結合自己的行業特點,根據科技發展和施工環境惡劣等因素,并依據管理權限,向有權機關申請批準適用加速折舊方法。
(2)基于納稅地點的籌劃。避免在工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①在施工區域設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名義進行施工隨著建筑市場區域的開放,施工企業跨地區施工項目越來越多,施工企業為了經營和管理的需要,在各區域設立了分公司,并以分公司名義在當地進行工程施工時,按照稅法規定,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且能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須單獨在設立地點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設立分公司時應將這些分公司的核算改為不能獨立核算(即不能獨立完整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8〕28號)的相關規定來預繳分公司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②在施工區域設立工程項目經理部或指揮部,以項目經理部或指揮部名義在當地進行施工。按照國稅函〔2010〕39號《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不在施工區域設立分公司,在施工區域可以匯總到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3)充分利用減免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和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要求,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溢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施工企業可以利用這項政策,多搞科研立項,以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各類技術問題,同時也可以減少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的方面還有很多,如實施“走出去”大戰略參加國際建筑市場競爭所面臨的國際稅收籌劃等等。施工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空間很大,特別是當前施工企業整體毛利較低的情況下,注重稅收籌劃,提高經濟效益就顯得成為重要。
參考文獻: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發展,中國的經濟也得到了持續高速的發展,在這個發展過程中我國中小企業做出的貢獻是不可小覷的。而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與大型企業相比處于很不利的競爭狀態。其主要原因是因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受到企業內部管理以及國家政策等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我們的中小企業必須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合理的利用外部資源和政策環境,以使自身永遠立于不敗之地。合理、成功的納稅籌劃可以幫助中小企業更好的了解國家政策動向,幫助中小企業減少納稅支出,還可以更好的幫助企業了解行業發展動向,幫助企業創造一個穩定良好的財務管理體系。
一、納稅籌劃的基本特征
1.合法性
納稅籌劃與逃稅、偷稅以及漏稅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納稅籌劃是一種合法的企業行為。納稅籌劃是企業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針對企業的自身情況做出的有利選擇。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國家與地方政府對納稅籌劃是相當支持的,原因在于納稅籌劃在企業中的實施是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的,有利于企業了解和體會稅法和國家的相關法律精神。
2.超前性
納稅籌劃對于企業來說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其計劃的實施和籌劃都需要在實踐上提前進行。要順利的開展納稅籌劃,企業納稅人需要在具體的經濟業務發生之前,需要準確的把握和了解從事的這項業務涉及到我國當前實行的哪些稅種?是否有稅收優惠?牽涉到的稅收法規中是否有存在的立法空間?掌握和了解了以上情況之后,企業納稅人就能夠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節稅的最終目的。
3.整體性
納稅籌劃的整體性特征,第一反映的是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其二反映的是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我們不但要考慮到納稅人的所得增長,并且要充分的考慮到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但要考慮到納稅人的稅后收益最大化,同時還需要把納稅人因此所承擔的風險盡量的降到最低。總體說來,納稅籌劃唯有從納稅人的企業計劃以及財務計劃等因素,從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綜合決策、趨利避害,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最終的目的。
二、納稅籌劃對中小企業經濟效益的作用
1.有利于中小企業盡可能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
納稅籌劃有助于中小企業從長遠的方向去規劃自身的納稅規劃,可以使中小企業充分的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盡其可能的獲得政策上的稅收優惠。可以更好的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有助于中小企業增加稅后利潤,靈活的應對市場變化;對那些剛才成立的中小企業來說,有助于它們順利的度過發展的困難時期,促進企業的順利、健康發展。可以這樣說,納稅籌劃對提高企業的應變能力以及取得國家的稅收優惠都有很重要的促進作用。
2. 有利于中小企業加強財務管理
中小企業要想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必須要建立合理、系統的財務管理體系。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中小企業必須要改革自身的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會計管理水平,這些措施的實施對于中小企業加強財務管理都有很大幫助。以此來達到使自身的財富達到最大化的目的。
3.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納稅籌劃的主要操作過程是謀劃企業資金流程。所以,中小企業的納稅籌劃自然也離不開會計核算和管理。納稅籌劃要求我們的企業會計人員不僅僅要精通會計法、準則和制度,還需要深知現行的稅收以及稅法相關的規定。于此同時,還要求中小企業必須要有規范、合理的財會制度、真實可靠的信息來源以及健全的企業管理體制。所以,我們要想讓納稅籌劃確實可行,就要求中小企業不斷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從而創造條件來滿足納稅籌劃的具體要求,這在很大一個方面來說,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4.有利于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納稅籌劃有助于在某種程度上提高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進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由于中小企業通常在規模和管理上都落后于大型企業,其利潤較低,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體系中,處于很不利的狀態。所以,進行稅收籌劃對中小企業發現自身的不足,增強市場競爭力有很大幫助。
5.有利于中小企業規避風險
當前,中小企業納稅人普遍意義上的都認為只要進行稅收籌劃就能夠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稅收收益。他們幾乎不會去考慮納稅籌劃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問題。不過,從納稅籌劃所產生的具體實際效果來看,有部分中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因為沒有做好全面、合理的財務安排,最終雖然可能取得稅收負擔的減輕等經濟利益。追查造成這種風險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企業沒有進行好合理的納稅籌劃,從而造成企業運營風險。只有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才有可能真正的規避風險。所以說納稅籌劃對于規避企業風險是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三、結語
當前,納稅籌劃對于我國的中小企業來說,仍然是處于萌芽狀態的新生事物。不論是學者的理論研究還是納稅籌劃的具體實務操作,都處于摸索的實踐狀態。所以我們需要在理論上加以研究,在實踐上增加實踐,不斷探索出可行的納稅籌劃措施,對中小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更要加強政府的引導。只有這樣,納稅籌劃才能取得最終增加中小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