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4 15:12:0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對保險監管的認識,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建筑施工現場工人職業暴露問題越來越受到建筑界的廣泛重視,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是職業暴露的高危人群,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人經常接觸重物,液體及銳器,用電量大、電氣線路敷設不規范,易燃、可燃材料多,職業暴露的機會多風險也大,成為建筑工人群體中發生職業暴露的重點人群。我們對建筑工地施工現場50名工人職業暴露及防護情況進行調查,對調查中發現的造成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人職業暴露的細節問題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了相應管理對策,收到了一定效果,現報告如下。
1.職業暴露風險因素分析
1.1職業暴露認知方面存在的問題
對50名建筑施工現場工人的調查發現有52%的工人沒有參加有關職業暴露知識培訓,24%的人不知道標準預防的概念,56%的工人不能完整的說出發生職業暴露后的正確處理流程。14%的工人在操作時不佩戴安全帽,在施工現場正確佩戴安全帽僅占30%,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正確佩戴安全帶不足20%,施工作業區安全網必須按規范搭設的不足98%。由于對工人職業暴露知識培訓不夠,造成了工人在工作中防護不到位,對建筑施工現場出現大量的危險隱患的產生不夠重視,對自身人身安全保護缺乏認知。這些都成為工人職業暴露的風險因素。
1.2發生職業暴露的原因
調查顯示,50名工人中一年中發生過重物砸傷31次,發生過皮膚被液體、銳器及電接觸暴露30次。發生皮膚暴露主要是在施工過程中突然斷電導致液體及火災,重物飛濺,以及操作時手套過短,液體及重物所致。發生重物銳器損傷的主要原因是(1)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發生在這四口處的高處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特別多18次,占58.1%(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線隨意拖、拉,既沒有架空也不采取保護措施,有的電線甚至還浸泡在水中或者被物體碾壓、多用插座等電器無防雨措施等現象較為普遍。施工人員隨意進行帶電作業,且作業人員帶電11次,占35.5%(3)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災蔓延速度快。一些建筑企業雇傭外來民工,吃住在工地,生活中使用的物品多數為可燃的,無形中增加了施工現場的火災荷載,有的施工現場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腳手架和易燃材料的安全防護物,特別是裝修現場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裝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8次占25.8%。58%的工人認為不用使用防護用具的原因是不方便取用。發生職業暴露的原因是缺乏防護措施、操作不規范和對防護物的缺乏使用規范和管理等。
2.管理對策及效果
2.1管理對策
2.1.1加強培訓,提高認識,健全制度
加強對建筑施工工人的教育是有效減少職業性暴露損傷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們對120名建筑施工工人進行職業暴露危害損傷調查發現,缺乏培訓是暴露損傷的重要因素。職業暴露培訓需要經常進行,我們對新上崗的工人和農民工人進行崗前培訓外,還對在崗工人每年進行1至2次培訓,使工人充分認識到標準預防的重要性,把標準預防的概念真正轉變為工人日常工作的一種理念,從根本上提高工人職業防護行為的依從性。同時建立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如何防護,發生職業暴露后如何上報、如何采取補救措施、何時需要專家評估等均有章可循。通過培訓工人充分認識到職業暴露預防的重要性,對職業暴露的情形能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價,一旦發生職業暴露從容應付。
2.1.2加強督導,規范落實,減少暴露
根據存在的細節問題,找出解決的辦法,制定相應的防范規范,施工工地負責人對工人職業暴露預防防范的落實加強督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建筑工地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特別多,占94.4%多為新上崗的工人。分析原因發現,有的工人沒用按規范要求在施工所有現場都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導致受傷。于是我們面強調落實規范,請有經驗的老工人給新工人講解施工技巧,并通過現場進行實際操作練習。腳手架的搭設必須按規范操作,高處作業時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帶、安全帽。
2.1.3合理配備防護物品,改良施工環境,提高防護的依從性
管理者加強對防護用品的管理,合理放置。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布局不合理,由于施工現場局限性強,人員多,現場內的辦公室、員工休息室、職工宿舍、倉庫等建筑相互毗鄰,這些建筑大都為臨時性,而且都是三、四級耐火等級簡易結構的建筑物;還有一些職工宿舍與重要倉庫和危險品庫房相毗連,,一旦失火,勢必造成嚴重后果。
2.1.4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條件較差
一些建筑工地沒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隨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車道,還有的在明火作業區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以及危險物品庫房混用。施工單位雇傭臨時民工流動性大,沒有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不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識,不會利用滅火器撲救初期火災,不會報警、不會組織人員疏散。
2.1.5定期檢查工作環境,去除暴露損傷危險因素
合理規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隱患。(1)要針對施工現場平面布置的實際,合理劃分各作業區,特別是明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危險物品庫房等區域,設立明顯的標志。(2)盡量采用難燃性建筑材料,減低留下先天性火災隱患。(3)對雇傭民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特別是要加強對電焊、氣焊作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使之持證上崗。(4)加強施工現場的用電管理,經常檢查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的運行情況,重點檢查線路接頭是否良好、有無保險裝置、是否存在短路發熱、絕緣損壞等現象。
2.2效果
通過成立外來民工流動培訓學校,增強了安全生產的意識,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
3.討論
3.1強化細節管理,落實標準預防是降低職業暴露的有效手段
建筑工地施工現場是建筑工人職業安全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暴露往往給工人帶來極大的心里壓力,建筑工地施工現場職業暴露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建筑工地管理者作為基層的管理者,應該善于發現工作中細節的漏洞,不斷終結經驗、查缺補漏。要改變培訓方式,由過去的統一集中培訓變為分散到各個工地,深入到施工現場,做到工地開在哪里,學校跟到哪里;通過對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人的職業暴露培訓,特別是安全防護、救護知識的強化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操作技能,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還要通過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和觀看施工安全教育片等形式,告誡工人安全生產是怎么回事,怎樣才能確保自身的生命安全,是降低職業暴露發生率的有效手段。
(一)商業銀行對保險業務的管理不夠。保險是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其盈利能力在當前有不可比擬的優勢。但是,各行對保險業務的認識有很大差別,有的行上級行頒布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自上而下成立了管理部門,加強了對保險業務的經營和管理,業務發展也較迅速。而有些銀行對保險業務重視程度不夠,主要擔心影響主營業務特別是存款業務的發展,保險業務發展也比較滯后。
(二)手續費支付不規范。一是保險手續費標準不一致,主要表現在不同保險公司間不一致,同一公司同一險種對不同銀行不一致。二是保險公司對銀行手續費的支付方式除支票外還有現金、存單等形式,容易使銀行滋生“小金庫”和形成“公款私存”。三是被的保險公司將一部分手續費以現金或存單形式直接發放給銀行機構人員,給銀行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主要是容易引起員工思想混亂,偏重保險忽視主業。
(三)對外宣傳容易誤導客戶。有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故意模糊保險的概念和性質,打銀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戶的誤解,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四)技術手段落后。各銀行機構保險全是手工操作,銀行網點受理客戶業務后,給客戶出具臨時單據,在保險公司簽署保單后,再轉交客戶。保單流轉緩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時間。營業網點辦理完業務,有的機構登記保險臺賬,有的機構自己沒有任何記錄,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賬務系統,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發展和風險防范。
(五)監管缺乏依據,存在真空。保險業務發展迅速,但起步較晚,在這方面的法規政策較少。 《商業銀行法》僅對保險業務范圍進行了規定,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也只作為普通的中間業務并進行參考分類及定義,沒有針對性的具體管理規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無章可循,出現監管真空。如對保險手續費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規定,若保險公司用現金或存單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銀行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而難以查處。
二、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發展的對策
(一)引導商業銀行重視保險業務的發展。從戰略的高度認識保險的作用,避免短期行為。一方面銀行管理者要轉變經營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強員工對保險內涵的理解,使員工確實意識到對保險推銷的益處。
(二)規范保險業務手續費的支付和收取。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只限于具有合法資格的銀行,并一律以轉賬形式并人銀行大賬,實行全額上收管理,收支兩條線,禁止保險公司直接向銀行一線人員發放手續費。把保險業務納入中間業務實行綜合考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其考核的份量,以此來推動保險業務的發展。
(三)加強對保險業務對外宣傳的管理。清理銀行保險中的不正當宣傳,將違背金融法規、誤導客戶、容易引發銀行風險的宣傳一律禁止。加強銀行的對外正規宣傳,促使社會公眾對銀行保險工作的認同,提高風險意識,增強對銀行保險工作的信心。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涉及銀行的宣傳要加強監管,制止保險公司的誤導性宣傳。
(四)加快銀行保險業務電子化建設。要爭取保險公司的支持,研究開發適合銀行的業務處理系統,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網,達到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及利益均享的目的。解決保單流轉緩慢問題,提高業務處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各種風險的發生。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4428(2017)05-101 -02
一、引言
我國在全面改革進一步深化實施的環境下,對各個行業的發展都有著積極促進作用,保險行業在近些年的發展比較迅速。保險市場化改革政策實施后,對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提供了保證,在保險的監管工作上進行加強,就能進一步促進保險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通過從理論層面對保險監管問題以及措施實施研究,就能為實際監管的整體水平提供理論支持。
二、保險監管的內涵
當前對保險監管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保險監管,其在概念上也會有所不同。保險監管主要是國家金融主管機關以及政府機關,遵循法律對保險人以及保險市場實施的強制性監管。保險監管主要是為保障消費者根本利益,以及維護市場運行公平秩序實施的管理。從保險監管的行為性質層面來說,其在政府強制性的性質上比較突出,并且是宏觀調控的經濟行為,對市場資源的配置失靈進而實施的管理舉措。不僅在監督職能作用上能充分發揮,在管理的職能方面也能充分發揮。
保險監管的工作執行中,也會受到范圍等限制,保險監督則主要是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則沒有涉及。而保險監管的內容則主要是公司治理監管以及保險經營監管和資金運用監管等層面內容。在實施保險監督的主要依據就是根據我國這一層面的法規,如公司法、保險法等等。通過按照這些法律規范,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我國的保險監管發展現狀
在我國的保險行業發展中,在保險市場方面得到了健康穩步的發展,對風險的防范工作也在逐漸成熟化。我國當前的保險行業發展呈現出穩步增長的發展態勢。2015年全國實現保費收入2.4萬億元,行業總資產達到12.4萬億元,實現利潤2824億元,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的最好水平。而進入2016年,保險業仍舊保持著高速增長的態勢。保監會數據顯示,2016年的前5月,保險業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16120.18億元,同比增長38.18%;行業總資產139769.00億元,較年初增長13.08%;資金運用余額為121109.30億元,較年初增長8.33%。不僅如此,在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收益方面的上升趨勢也比較明顯。
在我國的保險行業發展中,保險的業務結構方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充分發揮了風險保障的作用。保險監管層面的發展對風險防范的作用發揮比較突出,在對保險風險的治理過程中,采取了系列化的措施實施,保障了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例如對宏觀審慎監管的強化實施,對風險評估以及預警機制發展進行了推動,對風險動態監測體系有了進一步的完善,這些都對保險的風險防御起到了積極作用。在面對新的發展時期,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制度也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也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市場秩序也得到了有效規范。但是在一些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有待解決,這就需要對這些保險監管問題及時地解決,只有如此才能促進保險監管的良好發展。
四、我國的保險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保險監管的問題分析
第一,監管力度不強。我國的保險監管在發展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有待解決,在風險監管的力度上還有待加強,對保險市場的可持續發展保障力度不夠。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方面,沒有注重多方面的考慮。例如只是對最低資本額實施監管,但是在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所采取的監管效力沒有得到加強,使得一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實際的要求,這些對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就形成了很大威脅。
第二,監管體系不完善。保險監管過程中,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在對監管的模式選擇方面沒有得到充分重視,我國只注重政府監管,保監會在監管體系中起著關鍵作用,但是在實際保險監管工作實施中,并沒有充分形成雙向管理,這對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就形成了很大阻力,對保險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就有著很大影響。監管模式的不科學在保險行政審批內容上比較復雜化,這樣監管機構所耗費的時間以及財力、物力等就比較多,整體的監管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
第三,保險監管工作越位及缺位現象突出。保險監管需要有明_的職責,但是在實際監管工作實施中,監管的范圍超出了職責,這樣就阻礙了保險市場的靈活發展。保險監管部門在集團層監管缺位的問題比較突出,保險監管工作的實施沒有和當前的時展相結合,這就比較容易造成監管的信息化目標沒有實現。再有就是保險監管工作實施中,存在著違法查處不嚴的問題,一些監管機構在行政處罰的時候猶豫不決等,這些都會影響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除此之外,沒有構建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以及保險企業的信息披露程度不夠等,這些也會影響保險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眾所周知,保險是以合同的形式,由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的保險責任承諾支付保險金的一種無形商品,因而這種保障的真實可靠性主要取決于保險人的信用程度。因此,投保者在購買保險時,不僅要選擇價格合適的保險品種,而且必然要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評價,從中選擇那些財務信用狀況優良、償付能力充足的保險公司投保,甚至將后者的選擇看得更為重要。但作為一名普通的保險購買者,投保人既難獲取保險人相關的財務報表資料,又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對保險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評估,進而對其償付能力的強弱作出評價,幾乎是不可能的。投保過程中這種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客觀上需要有專門的保險評級機構,通過專業人才使用專門的技術和信息渠道,對保險公司的信用財務狀況及償付能力進行評級,評級結果通過便捷簡單的符號在市場中傳播,使社會公眾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一個較為全面、客觀的了解和認識,為廣大投保人事先的風險控制提供了信息服務。
其二,有助于保險公司提升市場競爭力和再融資能力。
信用評級對保險公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評級結果為保險公司的聲譽提供了最具說服力的證明。評級機構對保險人評定的等級越高,表明其信譽越好,償付能力越強,這些信息通過一定的途徑傳給被保險人,得到被保險人的認可之后,就越有利于保險公司發展新業務,進一步壯大其經濟實力和改善財務狀況;同時,保險公司評級越高,就越能鞏固其它業務和提高保單持續率,從而減少和避免因保單退保所致的損失,增強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
長期以來,由于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更兼保險信息披露缺乏,從而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保險消費者都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有調查顯示,在保險理賠中對理賠結果不滿意的客戶有43%直接與保險合同條款有關,剛剛申請過理賠的客戶中,對公司不滿意的就達16%。其次,由于市場競爭加劇,一些保險公司違規經營,采取高手續費、高回扣、低費率的惡性競爭行為,破壞了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再次,重市場開發,輕跟蹤服務已經成為了各家保險公司的通病,使一些保險消費者日益喪失對保險公司的信任。第四,一些保險公司向保險監管機關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等,騙取營業資格,虛抬經營業績,用假保費、假數據、假賠案欺騙上級單位,被監管機構查處和新聞媒體曝光后,對公司的聲譽造成了惡劣影響,大大削弱了保險公司的誠信度。“誠則信矣,信則誠矣;不信不立,不誠不行”。截至目前,除了中國人壽等少數幾家保險公司高度重視規范經營,認真地進行誠信建設而外,多數公司還是在拉業務、拼市場中疲于奔命。
中介:一個老鼠壞一鍋粥
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主要表現為,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在業務中隱瞞重要情況,期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目前我國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一些保險公司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甚至有一些保險公司為了片面追求業務發展,誤導甚至唆使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危害了保險產業的整體聲譽。
麥肯錫報告認為,“由于缺乏誠信,中國保險銷售中的一些激進做法及經常出現的誤導現象已造成消費者對壽險業的不信任。”有調查表明,在對保險產業不滿意的主要原因中,有23%是對保險人或業務員的素質和服務不滿。從2005年上半年的保險投訴分析來看,反映銷售人員聯系困難、誤導客戶、續期保費未及時上交等問題的,約占投訴總量的39%。對于保險中介者誠信建設認識比較早的是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的一些大保險公司。2005年6月中國人壽和南開大學合作,在中國人壽66.8萬名人,9300多個營銷網點,4000多家分支機構率先開展“品牌內化,規范經營”的建設工作。將中介的行為視為保險公司行為進行規范管理,整合營銷資源,加強品牌內部化建設,已經成為中國人壽開展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受害者與作俑者
中國保險產業不僅存在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誠信問題,而且存在保險消費者的誠信危機問題。保險消費者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供虛假信息,使保險公司難以合理承保;有些保險消費者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偽造,變造相關資料和證據,騙取或者夸大保險金索賠額;有的保險消費者人為制造保險事故,故意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及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事故,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侵害了保險公司合法利益,影響了保險消費者的誠信。2004年,中國保險業共支付賠款與給付1004.4億元,同比增長19.4%,遠遠大于保費收入11.3%的增長率。
消費者對保險知識的缺乏和誤解是造成保險產業“發育不良”的難點之一。有調查顯示,中國僅有6%的消費者對保險有一定的了解,在已購買保險的消費者中,也仍有40%的消費者表示他們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知之甚少,甚至存在誤解。許多保險消費者沒有認識到保險的保障互濟功能,而是誤以為保險等同或高保險于銀行儲蓄業務,所以每筆保險交費都要完全回報或高回報,否則就“吃虧了”。于是想盡各種方法騙取保險賠付金,造成保險消費者誠信的缺失,影響了保險產業的正常發展。
中圖分類號:F840.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4-0037-03
一、信息不對稱與保險監管
1.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投保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存在,保險人在承保、防災防損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投保人由于保險知識的缺乏,對保險合同缺乏很好的理解,加之對保險人的經營狀況不甚了解,這些又會使投保人處于不利地位。人們購買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是以犧牲當前的利益來換取未來的保障,保險公司對保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的承諾是否能夠兌現,關系到社會福利和公眾利益。因此,由信息不對稱引發的保險信用危機不僅危及保險市場的經濟安全,而且還可能引發社會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監管部門有必要采取專門措施改善保險市場這類信息不對稱問題,見圖1:
2.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
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管,保險公司應遵守這些規定開展經營活動。但由于利益上的差別,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部門之間存在某種意義上的對立關系:保險公司為實現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來逃避對自己不利的監管。而監管部門的責任就是要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穩健經營,保證投保人的利益和整個經濟運行的穩定。兩者在利益上的對立必然會產生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所以,保險市場上存在兩類經營主體:守法經營者、違法經營者。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是誠實經營者還是違規經營者并不清楚,只知道違規經營的概率。這是一個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如圖2所示:
3.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夠完善。
我國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夠完善,一些重要的財務資料、業務流程和企業戰略并不公布于眾,這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企業與監管部門的信息不對稱。所以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不僅是對其保險業務的監管,同時也是對它的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對投資業務進行監管的一個方面就是完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
應該看到,在保險市場機制完善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可以依靠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良好地運行,只有在保險市場失靈的情況下,保險監管才有必要。同時,也不是監管越多就越好:監管越多,市場競爭機制受到的限制越大,市場機制越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社會信譽體制所賴以形成的市場競爭空間就越小,社會信譽建立的難度就越大。所以,存在一個最優程度的監管,超過這個最優程度,反而會因監管成本上升而帶來負效用,如圖3所示:
二、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內生博弈模型
下面建立模型來分析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的博弈關系,此模型的博弈雙方分別為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審計部門。保險公司有兩種策略選擇:真實信息披露、虛假信息披露;保險監管審計部門也有兩種選擇策略:審計與不審計。假設,審計部門在審計時花費固定成本C,用F表示審計部門的審計概率,則 ,審計部門選擇審計時,F=1:而不審計時,F=0。保險公司披露信息虛假程度用G表示,G∈[0,1】,完全虛假時,G=1;完全真實時,G=0。虛假信息可獲取的非法收入為R,當保險公司選擇違規被查處后不僅得不到R,還將予以數額為I的罰金。可以看出:我們用概率F、G分別描述審計部門審計概率和保險公司虛假信息的概率。據此,建立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審計部門之間的博弈支付矩陣,如圖4:
圖4: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審計部門博弈矩陣
分析以上博弈矩陣,由于審計資源的有限性,審計部門不能使審計覆蓋率達到100%,即F=1。同時由于審計部門的審計作為一項工作,要遵守審計規定,隨意性較小。審計頻率有一定的規定,只有對一些突發事件會采取突擊審計。所以,保險公司對審計部門的審計概率有一定的認識,并據此做出策略選擇。假定給定審計概率為F,保險公司選擇虛假(G=1)和真實(G=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三、結論及政策建議
分析以上博弈結果,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不應是一種對立的關系,而應該是內生合作博弈關系,保險公司應該充分認識到保險監管部門的審計在于保證自己良好的財務狀況、必備的資本金、充足的償付能力,保證自己保險經營業務健康穩定地運行,所以,保險公司應與保險監管審計部門密切配合,積極提供審計資料,這種做法應該是一貫的,而不應根據對F的預測相應采取虛假的可能行動。
總體來說,我國目前的嚴格監管并非最佳選擇,保險監管還亟待改革與完善。應盡快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1.相互協調,建立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中心的監管目標體系。
為了提高中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水平,提高市場運作能力,保險監管部門應調整監管目標,和廣大保險公司加強溝通,在發展戰略上協調一致,逐漸將重點放在償付能力和市場準入兩個方面。力求建立與國際慣例一致的保險監管制度,建立與國際慣例相符合的保險監管環境,并在監管過程中注重保險業的協調、規范與健康的發展。
2.相互配合,積極完善保險監管的組織體系,培育保險業誠信氛圍。
保險監管部門應注重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管理水平。應按區域保險密度和保險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設立不同規模的監管機構,擴大監管覆蓋面,并設計開發“保險業監管信息系統”以形成動態的保險監管組織體系。同時,積極培育保險市場的誠信氛圍,發揮道德調節的作用。因為,“即使在市場經濟中,在市場調節與政府調節都起作用的場合,在法律產生并被執行的場合,道德調節不僅存在著,而且它的作用是市場調節與政府調節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
3.相互提高,采取客觀科學的保險監管模式。
一、導致保險理賠困難的原因分析
1保險公司角度
多數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存在問題。當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超額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于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于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于形式。"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后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這里暴漏出來。影響理賠的業務前期相關環節的問題包括:
條款制定中的問題。眾多的保險產品滿足了客戶多樣化的需求,對保險業務的蓬勃發展功不可沒。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例如某公司產品的責任免除條款中有“被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其他犯罪行為”一款,既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僅指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展業過程中的問題。目前,各大保險公司大都通過雇用保險人和保險兼業機構銷售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往往沒有動力去向潛在的消費者披漏對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為這樣會影響他們的銷售利益。在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環節中的問題。當前,在有業務就有一切的指導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員缺乏責任心,核保把關不嚴,導致進門容易出門難的現象較為普遍。由此引發理賠糾紛問題自屬正常,當然有些保險公司缺少科學的核保技術和評點手冊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質量。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另外在少數保險理賠人員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風,最終只能造成保戶對“保險”望而卻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
2客戶角度
從客戶角度來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也會讓客戶感覺理賠困難。
客戶不了解理賠流程,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尤其是賠案中并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一方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有些客戶的心里就是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具體的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所以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客戶就不能糾纏不清,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
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后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3保險監管角度
保險監管部門存在重發展、輕管理的監管理念。由于當前國家發展保險業的思路是做大做強保險業,這種思想在具體貫徹執行過程中,做大保險業的思想被片面的強調了,以為發展保險業首先要做大保險業,或者做大保險業就是做強保險業。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保險監管機構重視對市場主體進入市場門檻的把關,卻忽略了保險公司進入門檻以后的日常經營過程的監管,尤其是忽略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
保險監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險監管透明度低,對各大保險公司理賠服務監管無實質性標準,難以控制保險理賠服務質量。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險產品審批情況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了解他們準備購買的保險產品是否合法;第二,對保險公司的舉報投訴電話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比較保險公司服務水平的優劣狀況;第三,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不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繼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眾也依然去購買其產品,無形中損害了業績優良、守法經營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第四,沒有正規的信息披露渠道,社會公眾無法及時、完整地從權威、中立的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只能聽信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的一面之詞,助長了誤導之風。
4保險行業協會角度
一般社會公眾對保險認識不多,對保險行業協會來說自然也沒有深入的了解,保險行業協會也并未向一般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的服務;保險市場各個主體都忙于貫徹“做大做強”的指導思想,無暇顧及彼此之間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等,因為沒有相應的獎懲機制,保險行業協會對此無能為力,這使得保險監管部門賦予保險行業協會的“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于維護保險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于協會自身發展為目標,積極進行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真正成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監督體系……”等諸多職責無法很好地實現。因此,由于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在保險公司理賠服務質量問題上,保險行業協會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顯得蒼白無力。
5外部環境角度
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過錯,社會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這一問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的發展,亟待對相關法律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很多機構、部門,如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
由于《保險法》沒有對保險人“及時”理賠的時限作具體規定。所以對于保險事故的理賠及時與否,沒有公正的衡量標準和監督標準。保險人一方無論怎么拖延時間,也都可以用“沒有達成協議”等理由應付保戶,而且不受任何法規方面的監督、懲處,這使得極少數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的確存在鉆法律空子的現象。
3.中國民眾法治觀念淡薄,加入WTO后的重大變化是法律意識的勃興和信用理念的覺醒,這是建立保險信用體系思想基礎
中國社會人治觀念深厚,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缺乏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這一點已成公論。這種狀況的產生,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否定訴訟,倡導德行,強調法律的目的在于“定分止爭”等思想息息相通,也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育遲滯,公眾之間的法律行為被固化為某類形式而沒有泛化成更大發展空間關聯甚密。加入WTO后-當然,這個時間分界線不是單指中國入世這樣的一個非常具體時間概念,而是指代中國真正進入市場經濟社會,真正成為世界經濟運行體系中一份子這樣一個事實概念-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市場行為的透明化、法律行為的經常化,有效地催發了公眾的法治觀念的勃興和信用理念的覺醒,從積極的角度看,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甚至利用法律規避某種風險成為非常比較普遍的現象。從消極的角度看,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和信用體系發育程度低和種種失信行為妨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金融詐騙、失信行為干擾著正常的工商業活動,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服務的空白,成為阻礙消費信貸增長的“瓶頸”,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化,信用服務的落后狀態對中國企業的影響將越發明顯,等等,一系列反面問題,不僅使企業面臨著重大的市場風險,同時影響到社會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誘發了各類違法犯罪,致使整個社會潛伏著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引發了民眾對法治和信用的深層次認識。“人無信不立,市無信則亂”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公眾在實踐中逐步認識到,良好的信用對一個地區、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公民來說,就是資本和財富,失信勢必導致銀企關系緊張,合作伙伴減少,市場空間變小,個人發展無力,大家清醒地認識到失去誠信,雖然能獲利甚至獲暴利于一時,但必定會為此付出沉重代價,犧牲長遠的發展,最終被市場淘汰出局。為此,“法律為基、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氛圍正在逐步形成。從保險業發展的角度看,經過幾年來市場經濟的礪練,公眾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保險公司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利的思想觀念已經生根發芽。據1999年以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理賠案件報表顯示,保險案件投訴率已經上升了近26個百分點。以往投保人大多通過尋求非訴訟渠道解決糾紛,保險公司也因多重考慮不愿意進入訴訟環節,不積極想辦法通過法律維護自身權利,而大多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現在看,這種方式已經不適應要求。必須通過法律明辨是非,利用媒體澄清事實,用心營造和維護自己的社會信用,鑄造企業的品牌優勢,這樣從更廣泛的意義來看,更有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信譽度。所有這些都為保險業建立起信用體系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三、對建立保險信用體系與法律保障需求矛盾關系的思考
1.保險業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的趨勢與監管立法不到位的矛盾。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有賴于科學的監管體系的形成和運作。目前,與西方現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相比,中國現階段保險業的監管從整體上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其獨特性表現為:(1)單一的分業監管機構。1998年成立的保監會為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監管職能。(2)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著力于對保險企業進行直接的監管。(3)嚴格的監管內容,對保險企業組織監管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對保險企業的經營行為也作了嚴格的限制。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企業開設創立的必須實繳貨幣資本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限額高于發達國家的要求,更高于我國對一般股份制公司開業資本100萬元人民的要求。我國商業保險的主要條款、保險費率都要到監管機構備案,保險資金的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國債投資和金融證券方面。而且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育不完全,保險業尚屬幼稚產業,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同時資本市場也不成熟,公眾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和保險識別能力,與此同時,保險業又作為最先開放的金融行業的一部分,處于競爭最為激烈、與國際慣例最早接軌的狀態,在這樣的情勢下,我國對保險監督管理還要進一步加強的趨勢不能改變,必須把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資產負債的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監管作為維護保險信用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擺在突出位置……然而,我國的保險監管也處于初級形成階段,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不成熟,監管技術手段落后,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學的指標體系,更難以建立起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全國性保險監督預警系統,特別是保險監管立法不到位的問題非常突出,與加強監管、確保保險信用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亟待解決。而且,從更長遠的視角看,當前我國保險監管體制與國際潮流大相徑庭,雖然是由各自基礎和前提決定的,按照央行行長戴相龍的說法,這種狀況還要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但是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協調、對話,最終實現混業經營、統一監管是大勢所趨。但是當前保險立法基于這種趨勢所作出的彈性法律話語還不是很到位的。
2.保險業投資渠道進一步拓寬的趨勢與相關立法不健全的矛盾。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和投資連接、分紅保險的發展,目前中國保險企業特別是壽險公司在經營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要化解利差損問題,解決推進公司利潤率提升的問題,不僅要在強化內部管理,減少死差、縮減費差,以化解高預定利率產品帶給保險公司的巨大潛在風險。而且更為重要的,不是在維持經營現狀上縫縫補補,而是必須拓寬資金運用渠道,投資證券市場、資本市場,進行資金運營,這正是現代保險發展的題中應有之意。社會公眾對保險的青睞絕不僅限于保障功能的發揮,而是有著某種投資理念的更新的意義。在這種保險業要獲得長足的發展,必須與資本市場進一步結合。特別是在加入WTO后,保險與資本市場的融合速度明顯加快,尤其是資金運用改革的步伐也正在加快。到今年年底,我國保險法的修訂工作將完成,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已經納入到日程。這些渠道首先應該包括: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放寬投資債券品種的限制,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應由占總資產的15%再略上調。此外增加保險資金投資的新渠道,如允許保險資金按照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進入股市一二級市場,保險公司可以在一級市場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國有股減持和新股發行;允許保險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開發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并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公司等。目前國有公司尚不允許投入一級市場,只允許部分的基金運作和債券投資。但是當保險業步入成熟期,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和市場保障機制、政府監管體系完善和之后,按照國際慣例,資金可以進一步運作到一級市場。可以這樣說,投資渠道的拓寬與否將決定未來保險企業的生命。但是同時保險資金具有特殊性,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對保險信用的認可程度。因此,對投資渠道進行寬泛式規定與投資方式和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就成為保險法必須予以重新審視的重要的問題。特別是目前,我國保險業市場化程度不深,缺乏足夠有市場管理經驗的專業銀行保險管理者和成熟的金融消費者,金融市場不完善,證券市場不發達,因此,我國在拓寬投資渠道方面的限制只能采取漸進性方式,因此,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須盡快納入到日程上來。缺少了法律的保障,將引發大規模的保險資金運用的地震,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
3.保險業經營管理進一步規范的趨勢與法律規章不銜接的矛盾。從中國保險業現狀來看,保險營銷人員素質偏低,誤導欺騙現象屢見不鮮。保單條款也存在問題。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其中的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擬定,保單持有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合同。目前我國絕大部分保單的條款在表述上專業性詞匯過多,或晦澀難懂,或模糊不清,許多投保客戶反映看不懂合同條款。保險公司很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優勢和專業知識,在保險合同條款上做文章,損害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理賠、給付是保險公司對客戶承諾的兌現,是保險產品使用價值的體現,是客戶對保險產品預期的實現,也是保險公司取得經營效益的關鍵。真實告知原則本意是為了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險公司濫用此項權利,以投保人未真實告知為則拒付保險金。此外,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暗箱”操作屢禁不止,如車險理賠中,保險公司常指定或者“推薦”維修廠,如不去指定地點修理,理賠會非常困難。整個理賠過程中,保戶很難了解到較為詳細的保險信息,無法維護自身的利益。大量的管理規定出臺,但是都沒有上升到規章、條例的法律地位,地位不明晰。有一些規定應該以法律法規的方式固定下來。國保險業的發展在經歷了發展初期粗放式經營的階段之后,目前隨著加入WTO后國際慣例對保險業的要求,同時也基于自身發展需要,開始了精耕細作時期,進入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階段,成本管理的觀念深入人心,隨著兩大國有保險公司股改改造進入實質性階段,股份制改造的浪潮席卷了整個保險界。隨著現代公司治理結果的建立與完善,保險業的在改革與發展進程中迫切需要法律做保障。與以前保險法很少從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特殊性角度出發規制保險公司的管理行為,把保險公司的管理作為普通內部管理行為看待,與保險合同行為作為商行為相比,研究和重視的程度明顯不夠,。當前迫切需要保險業法的出臺。賦予保險從業人員以更嚴格的法律規制,這樣對整個保險行為的規范化都將發生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4.保險業并購浪潮進一步涌動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配套的矛盾。進入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在席卷全球經濟領域的第五輪企業兼并狂潮,其范圍之廣,規模之大,交易之多,持續實踐之長,影響之廣,均為現代保險業300年所罕見。并購浪潮不僅迅速改變了國際保險業的市場構成和業務格局,而且將對今后保險業的發展方向和途徑產生重大且深遠的影響。據統計,在20世紀最后5年內,全球保險業的并購件數達5114宗,涉及金額達1100億美元,美國在過去幾年內,由于保險業的并購,全美最大的25家保險公司所控制的資產占整個保險業的比重已比此前的63%上升到目前的70%左右。這種狀況迫切要求盡快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工作。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出臺《企業兼并條例》和《反壟斷法》,為企業并購重組創造完善的法制環境。
5.銀保合作進一步加強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契合的矛盾。現代社會銀行保險的融通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增長點和國際潮流,對整合保險資源、銀行資源,推動強強合作,促進經濟發展,發揮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個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銀行與保險的合作,給銀行內部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都帶來了新的課題。如在銀行保險產品的問題上,是歸屬于銀行法管理還是歸屬于保險法管理,在銀行保險的監管上是屬于人民銀行監管還是屬于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監管職能。當前的銀保合作還處于初級階段,處在續期保費的收取上、在保險產品的上這樣的階段。但是隨著合作的進一步深化和市場的綜合需求,必將向更深領域如銀行保險一體化產品、一體化經營的轉變的過程,都是我們國內保險業和銀行業面臨的前所未有的問題,在法律規定上形成了空白點,給雙方進一步加強合作造成了體制和機制上一些現實壓力。特別是涉及到的的銀行和大保險公司聯合起來,很有可能形成新的經營壟斷和產品壟斷、價格壟斷、資金運用渠道的壟斷等等,這也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了一些新的課題。
四、對建立與完善保險信用體系法律保障機制相關問題的建議
1.必須健全保險監督管理法律,解決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框架問題
建立與完善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保障機制,首先要重新審視現行法律法規是否與國際接軌。我們當然不能以為入世后中國保險信用系統的法律框架會推倒重來,但是重大修改是必然的。與WTO的接軌首先應該表現為制定的法規要與WTO的總體原則接軌。中國簽訂的WTO協議共有幾百頁,其中只有幾頁涉及到經濟問題,其余談的都是法規方面的問題。因此當務之急必須以加入WTO為契機,對現行保險法規作一次徹底修訂。提高立法層次和可操作性,清理重疊和矛盾現象……建立起以保險法為根本大法,以保險監管法規為基礎的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當前,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濟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建議盡快抓緊修改和完善《保險法》。特別是保監會必須抓緊制定和出臺與《保險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盡快出臺《中國保險監管基本法》、《反對不正當保險業競爭法》、《外資保險公司市場管理法》等。抓緊制定一批規范保險經營行為的行政法規和監管規章;抓緊制定有些規范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在法律上應進一步明確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法律地位;抓緊通過立法確立在金融全球化和加入WTO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行動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保險、證券之間的蔓延和擴散,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抓緊通過立法建立保險監管機構與工商、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雙邊或多邊的交流和協調機制,維護法律的權威,杜絕政出多門的現象……
2.必須確立保險資信評估機制,解決建保險信用體系中的主體信用問題
保險業的資信評估,是由具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資信評估中介機構,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參照國際通行的評估標準,通過對影響保險公司資信狀況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測算,來全面考察保險公司履行各種經濟承諾的綜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并客觀、公正地評定其信用等級的中介行為。在國際上,保險公司高度重視資信評估,在世界上50家最大的商業保險公司中,38家有正式評級,12家有公開信用評級。?保險資信評估機制的建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納入到動態的體系中,不斷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的狀況,確認其資產負債能力、穩定運行能力特別是償付能力,評定保險企業所處的地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資產組合情況,提供防范保險公司風險的專業意見,促進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把保險業的競爭引入非價格領域,總之,就是要能夠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化成為容易被社會公眾理解的以等級形式反映出來的實力評定,從而對保險人的管理進入實質性階段。為建立保險主體進入和退出機制打下堅實基礎。但是在這方面,我國除了《證券法》把資信評估機構納入到了證監會管理范疇-還缺少可操作的實施細則-之外,保險法律法規涉及很少。目前第一要務就是要加快有關保險資信評級的立法。對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合法經營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為保險資信評估業規范化發展奠定基礎。當前我國保險資信評估業雖然還處于拓荒階段,但是要充分利用后發優勢,采取高起點、高標準、國際化戰略,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制定《中國保險信用評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要解決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法律地位、保險資信評估和保險監管的關系、保險資信評估的主要內容、保險資信評估的法律認定等問題,并以最大誠信原則為指導,盡快以立法形式建立所有保險企業和保險中介機構和評估機構信用檔案,以信用機制保護好投保人利益。
3.必須建立和完善保險公示制度,解決保險信用體系建設中信息不對稱和契約不完全的問題
當前我國保險企業和信息的市場開放程度低缺乏保險企業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公眾對保險公司的實質性的經營狀況很難通過正常獲取和檢索途徑全部了解甚至根本無法知曉,這就是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狀況。這里所說的契約不完全,即是張維迎教授提及的不完全契約,是針對完全契約而言的。所謂完全契約,是在最大可能程度上明確未來所有狀態下契約所有各方的責任與權利,將來各方都不需要再對契約進行修訂或重新協商……而在保險合同領域的契約不完全狀況是指在制定保險合同過程中,或因保險人的疏忽紕漏、大意,或因投保人的專業信息分辨能力孱弱,或因政策性因素?,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實質上缺乏真實的意思表達而訂立的將來導致爭議發生或需要更改主要內容的狀況。盡管現行《保險法》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上,規定了保險公司具有如實說明義務,但是在實踐中很難具體體現。因此,在保險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上,要切實通過立法規定保險公司的公示制度,即信息披露制度。這里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立法規定保險合同條款的制定標準。根據需要,要把保單的現金價值表等重要數據資料作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因為保險合同隨著規范化的發展,日益成為附和合同,定式條款的出臺,在簡化保險手續,科學規范管理的同時,也限制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自由,在此情況下,保險合同的制定應該走向平民化,不能把過于專業化的話語表達方式完完全全地規定在保險合同里,給投保人認知、理解合同帶來可能出現歧義理解方式的土壤。在保險契約的訂立過程中,保險人必須建立一整套如實說明條款內容、條款內容出現理解歧義后采取的補救措施等機制,特別是對免責條款要加以說明,或者直接在法律中規定進行簽訂保單后的二次審核說明。這些在法律中要作出規定。殊屬重要。二是針對是投資連接保險和分紅保險發展迅速的趨勢,和此類產品已經不單純是保險產品,還是證券類產品的現實,必須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在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投資連接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必須項公眾銷售產品必須先向證監會注冊,在銷售時或在此之前,還必須向客戶發放產品說明書、說明業務性質、保費投資方向、各項費用和保單持有人的權利等。《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銷售投資連接保險的保險公司和人必須向證監會注冊成為broker-dealer,成為全美證券交易經紀人協會會員,并遵守有關交易規定。我國保險法和證券法在這方面規定還不很明確,在這類新型投資類產品的開發上市之前,必須報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監會批準,對這一問題還亟待進一步立法完善。三是必須通過立法制定完善的保險和投資交易規則,規范獨立賬戶運作的游戲規則,規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限度,確保市場經濟主體和公眾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義務和權利得以實現。
4.必須科學界定保險人的法律地位,解決保險信用體系中人的信用問題
保險人的誤導行為往往是發生保險糾紛的重要根源,是導致保險業失信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保險人的職業道德水準高低不一、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開展業務的方式五花八門,特別是對條款的立即上,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不同,因此在展業過程中,難免有各種誤導行為的發生。一旦發生,立即使保險公司陷于尷尬的境地,處理不妥善會引發矛盾,對現存客戶群體是一種傷害,對潛在客戶群體是一種破壞。因此,科學界定保險人的法律地位,是保險信用體系建立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是保險信用建立的外化表現形式,更直接涉及到保險公司的聲譽和潛在市場的培育。為規范對保險人的管理,國內各家保險公司都在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強化教育培訓、加大追究力度,并建立起不合格保險人的黑名單制度。但是作用有限,必須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制定并實施人風險抵押制度,從法律的角度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從法律的角度提高投保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特別是涉及到保險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三者的關系,比較復雜,涉及到保險人和保險人關系,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投保人和保險的關系。要通過立法明確哪些行為屬于保險的范圍,哪些行為屬于個人欺詐行為,哪些行為構成表見行為,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追認,哪些行為是無效行為甚至是無效法律行為,通過法律的公示為保險業的誠信形象建立保障機制,這應該是我們當前研究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1、對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來說,多認為保證保險就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一種擔保,在設定的事故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理所當然地要承擔保證責任。
2、對于保險人來說,保證保險究竟是保險還是擔保,不清楚,也很少有人去追問。保險權威理論著作(如《保險知識讀本》)、保險監管機構及研究保險的學者多認為,保證保險本質上是保險公司以保險的形式提供的一種保證擔保。
3、對于法院、仲裁等司法或準司法系統來說,由于保證保險在法律上找不到相關的依據,所以也覺非常困惑。有認為是擔保的,也有認為是保險的,但無論表面上是認為擔保還是保險,其思維理念的深層還是認為是擔保,正是因為如此,即使認定保證保險是保險,但均拒絕適用《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利益規則、如實告知義務規則、危險程度增加規則等。
4、由于各方面對保證保險性質認識的模糊,所以保險公司在經營保證保險業務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件矛盾重重,漏洞百出。一方面按保險模式操作,由投保人投保并指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人簽發保險單;另一方面,又按照擔保模式操作,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直接簽訂合同或協議,承諾類似于保證擔保的賠償責任。
5、因為對保證保險的性質認識不清,所以在設計保險條款時,對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對保險責任的承擔基本上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即使有些責任免除條款表面上看似乎很有利于保險人,但缺乏可操作性或者在普通人的認識上存在基本的邏輯錯誤。
正是因為以上認識誤區和操作誤區的存在,導致了在現實中,發生保證保險糾紛,保險人均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有的地方甚至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也不論案件具體情況如何,保險公司均全面敗訴,保險公司面臨的損失慘不忍睹,甚至簡直可以說是行業性的災難。
二、保證保險的對策
由于過去和當前局面的嚴峻,許多保險人將保證保險業務失利的原因歸結為社會信用環境的惡劣和司法審判的不公,而很少有人從自身去找找原因。因為如此,很多保險公司徹底停止了保證保險業務,認為保證保險是一條高壓線,誰碰誰死。其實,保證保險的業務前景如同責任保險一樣,是大有發展空間的。關鍵是要真正總結前一階段用血的代價換來的自身的教訓。
1、從理論上澄清關于保證保險性質的誤區。保證保險就是財產保險而不是保證擔保。其與保證擔保最大的和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內涵完全不同,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受《保險法》規則而不是《擔保法》規則規制。
2、正確認識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理順保證保險法律關系,不要簽訂任何混淆保險法律關系的合同或協議。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協議。只有投保人與保險人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其他人均不是。那種認為被保險人也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的認識是錯誤的。另外,需要規范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受益人不屬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概念,其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沒有任何法律地位。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和機制,是解決保險市場失靈的手段,它既體現了法制化和程序化的監管理念,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的監管實踐活動,隨著宏觀經濟環境、金融市場和保險監管理念的變化而及時調整和演進。
一、有效保險監管理念
(一)有效的保險監管是動態監管
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監管趨勢更多采取動態監管,即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隨著保險公司外在經營環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險技術、管理水平、業務發展以及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不斷變化,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也會不斷變化,有效的保險監管也應該是動態的保險監管,即不斷發展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的監管體系、不斷改進的監管手段和不斷創新的監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險市場出現的風險,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穩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險監管理念體現了依法監管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必須依法監管。為了保險業和被保險人的整體利益,必須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以實現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保險監管以法律為依據,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并保持依法監管的持續性和一貫性。同時,有效的保險監管工作應嚴格遵照工作程序進行,既體現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程序化,也體現在對監管對象進行外部監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現更高的監管實踐要求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保證市場公平的監管實踐活動。有效的保險監管,既追求市場效率又兼顧市場公平。從追求市場效率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過度監管會導致監管成本提高,影響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積極性,束縛保險業發展,影響保險市場效率提高;監管不到位會導致行業系統性風險積聚,造成保險市場的無序和混亂。因此,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即使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實現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目標。
二、影響保險監管有效性若干因素分析
我國的保險監管在結合保險業發展實際基礎上,充分吸納和借鑒了icp原則,并在監管實踐中不斷進行完善。但有效保險監管理念和實踐卻仍與預期目標存在距離。
(一)有效保險監管前提條件不充分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核心監管原則(icp)闡述:有效的保險監管,依賴于國家良好的經濟金融政策、恪盡職守的監管機構和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的一系列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首先,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制度環境及法律框架條件下,監管機構可以行使其職責,保證監管質量和有效性。其次,經濟發展、法律規范和適應行業發展的外部市場環境為保險業發展提供了起支持作用的市場條件。第三,保險監管權威性和可信性,需要在保險市場的參與者心目中樹立。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監管的獨立性:保險監管者的權威和強制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嚴格的法律保護,應該具有超脫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強制性權威,在進行保險監管工作中具有較為獨立的職能和實施權利,并在法律中有明確界定;保險監管者必須有足夠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員、信息技術、財政經費;保險監管必須依賴于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而這些前提條件在目前條件下都是不完全具備的,這就從根本上制約了保險監管有效性的實現。
(二)影響保險監管實施有效性的若干因素
有效保險監管,除了要具備上述前提條件外,若取得良好實施效果還需要更多基礎條件。在我國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基礎條件尚不充分,還有許多制約因素。
1.有效保險監管理念不成熟
我國引入有效保險監管時間不長,有效保險監管所體現的依法監管、動態監管、適度監管等先進監管理念尚不成熟,體現為:一是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條款內容缺乏合理性,監管機構內部工作職責的界定不清晰,個別部門工作職責存在交叉,協調不夠;二是受監管經驗、監管技術與監管人員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保險監管偏重靜態監管,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現金流測試和資本充足性等先進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方法應用少,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等方面監管力度不足,容易導致行業風險積聚。三是監管不到位和過度監管。首先,由于中國保監會承擔引領行業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的雙重職責,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無法準確把握和正確處理二者之間關系,造成監管低效;其次,其他外部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某一內容重復檢查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重復監管問題,多年來形成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既無形提高了監管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第三,由于保險監管是一種外部監管和行政行為,保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二者職能錯位,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問題,監管當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容易導致將合規性監管變為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微觀直接干預。
2.保險市場約束作用不明顯
市場約束是市場內生性監督機制,能對保險機構予以全方位的監督約束。我國目前保險監管實踐中存在: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透明性關系市場各方利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決于投保人的信息的真實性,而由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所形成的信息虛假則是行業普遍現象。二是披露信息利用度不高。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反映態度,影響信息披露的效果。由于保險知識缺乏、市場不成熟等原因,具有良好信息披露的保險公司并未獲得實質性受益。三是信用環境軟約束。由于監管不到位,某些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違法違規現象既逃脫監管處罰,也不受市場懲戒,市場參與者逆選擇行為會獲取最大利益,保險公司高管人員違規成本低,存在違規“沖動”。
3.市場退出機制未有效建立
是否具備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是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保證保險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9家,但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困難、管理混亂、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而退出市場,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為維護穩定,不愿也不能讓保險公司退出市場,面對違規行為,監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考慮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猶豫不決,監管低效。沒有市場退出機制,就會形成政府對保險公司的隱性擔保,實施市場退出則須動用公共資源,以盡可能讓問題公司繼續經營,導致社會資源配置低效,風險進一步加劇,不斷增加處置成本,最終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4.監管人員工作能力尚需進一步提高
iais對監管人員有具體要求:監管人員應具有足夠的技能和經驗,要受到有關利益沖突規定的約束。我國保險監管工作人員工作能力與有效保險監管原則要求有一定差距,體現在:一是宏觀經濟政治分析能力不強,影響監管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效果。宏觀經濟政治環境直接決定著監管政策取向和監管實踐選擇,也影響某段時期監管工作重點,部分監管人員總是困惑于宏觀經濟政治形勢對保險業和保險監管的影響,缺乏對宏觀經濟和保險業的準確分析,沒有及時監控宏觀經濟走勢及行業潛在的系統性風險,風險識別、監控和評估工作滯后,預警風險能力弱。二是監管創新能力不足,監管滯后于行業發展。雖然許多保險監管人員監管實踐經驗豐富,但吸收信息渠道不暢,知識更新緩慢,尤其缺乏具有保險精算知識、保險業務知識和熟練駕馭計算機能力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在應對不斷創新的保險業發展,無法準確度量創新保險產品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創新顯得力不從心。
5.監管體系設置不盡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信息交流和工作溝通主要依賴監管聯席會議,這就造成監管制度安排的缺陷——監管權力分散、聯系會議形式松散、缺乏剛性約束,監管工作溝通和信息交流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銀行、證券、保險每個行業的性質、規律和發展階段都不相同,工作職責和目標各異,在監管實踐中難免發生目標沖突;對金融控股集團缺乏監管經驗,較難對其總體經營風險識別、評估和監控;分割的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設置的廣度和層級不夠,造成一定監管死角,特別是對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監管。在保險監管多層次體系中,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行業協會、獨立第三方(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組織)的專業監管力量和新聞媒體的多方面監管效力還沒有充分發揮,沒有形成強大的保險市場監督力量。
三、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的若干舉措
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是保險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不僅要在監管理念上不斷創新和發展,在監管實踐上也要隨著保險業發展形勢變化而不斷調整。
1.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轉變監管理念
保險監管不僅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監管文化是監管理念和價值觀在監管實踐中的體現,具有道德規范作用。作為系統性的行為規范和準則,根植于監管人員的內心,體現在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細微環節。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一是要正確處理引領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二者關系;二是要將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和動態監管的監管理念融入監管文化,形成監管人員潛意識;三是轉變保險監管人員理念和意識中的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政干預的落后理念,樹立市場經濟理念,杜絕對保險公司微觀經營的行政干預。
2.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
有效的保險監管,需要進一步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保險市場信息披露。一是加快信息披露的法規建設,盡量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讓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場信息,提高市場監督能力;二是提高社會公眾保險知識和消費意識,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普及保險知識,加強宣傳,要求保險公司和行業自律組織對保險知識教育工作重視,只有社會公眾的保險知識不斷提高,才會最終形成有效保險市場監督;三是適度強調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3.建立有效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公司破產、被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是市場自我協調、優勝劣汰的結果,是保險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結果。保險監管部門要促進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法規建設,建立系統性保護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減少公共資源浪費,但同時也要防范經營者誘發道德風險,大量拓展高風險的保險業務。
4.建立科學的監管人事制度,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保險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是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關鍵。由于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比較有限。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應當健全保險監管機構的教育培訓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的專業培訓,對監管人員進行教育,提高其素質:一是保險監管和保險業務知識素質,包括監管歷史、國內外監管理念與實踐發展方向與趨勢,熟練掌握動態的、適度的監管技術和手段;二是法律法規素質,熟悉保險法律法規,以及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民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提高監管的深度和廣度;三是宏觀經濟分析與把握能力,保險監管不是“閉門造車”,主動培養宏觀經濟運行與政策變動分析能力,以防范化解宏觀經濟政策變動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四是科技信息網絡技術知識,保險監管人員如果沒有必備的科技和信息網絡知識,則風險預測和風險識別、管控能力就會無法適應保險產品創新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五是綜合素質,分析判斷、調查研究、語言表達是保險監管人員必備的基本能力,特別是組織和協調能力的培養。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還要轉變用人觀念,拓寬選人視野,完善用人機制,充實一批業務精、政策性強的專業人才,提高監管水平。
5.推進有效保險監管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