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9 09:41:1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鄉村社會治理的問題,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作者的問題意識是明確的,研究發現也是真實的,其理解解釋亦是合理的。但是,排開價值中立的要求不談,我們仔細地思索,便會追問:作者筆下的鄉村混混何以在當下中國當道呢?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鄉村混混業已成為當下中國鄉村社會的主導性力量,他們不僅利用自己的身體暴力統治鄉村社會,更是在利用這種暴力改變鄉村社會生態,尤其是鄉村社會倫理價值觀念。問題是,混混何以當道、何以能主導鄉村?
首先,離不開對鄉村社會性質的理解和追問。當下的中國鄉村社會,早已不是當年筆下的熟人、社會,而是更多地體現出去熟人社會化、陌生化的特性,更多地體現出賀雪峰所言的半熟人社會以及吳重慶所言的無主體熟人社會特性。鄉村社會在熟悉性不斷降低、陌生性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鄉村社會價值系統、意義系統和治理理念等都發生了變化。與這些變化相伴隨的是,中國農民不斷地走向一種向外用力的人生,金錢意識不斷抬頭,以金錢論英雄亦見怪不怪。與此相關,中國鄉村社會的集體意識不斷淡化,個人意識、個人本位逐漸抬升,倫理、綱常以及傳統型權威等不斷式微,鄉村社會缺乏一種主導性力量來控制鄉村倫理、輿論與價值觀念。在此背景下,一些暴力資源擁有者利用此空隙,不斷地侵蝕集體資源、侵犯個人權利、侵害鄉村社會,鄉村混混在鄉村得道便是最好證明。
在我國,農村居住分散情況十分普遍,農民原子化現象十分嚴重,農民相互分離,處于散漫的低組織狀態,這是一個不爭的農村現實情況,人們常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然而,農民的這種低組織狀況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可以理解為中國農村社會基礎再造的過程,針對當前的社會理想、國家目標或現代化導向,有目的、有意識地對農民之間的連接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的關系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間能夠有高度的契合,能夠實現順利的對接。同時,也可以理解為農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動的能力與國家力量相配合實現國家目標并獲取自身福利的實踐過程”。而農民與國家、市場高度契合、順利對接、形成一致行動能力的結合點就是農村組織化的社會基礎。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論文內容提要]我國農村弱質性的社會基礎以及農民組織化水平低的基本狀況,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所以,要在尊重農民權利和自由、保障農民權益的基礎上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必然會對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產生積極影響,從而影響;村治理結構的改革。因此,要不斷擴大農村自治體的規模,逐步實現鄉鎮自治,實現農村社會自主治理和民主治理。
在我國,農村居住分散情況十分普遍,農民原子化現象十分嚴重,農民相互分離,處于散漫的低組織狀態,這是一個不爭的農村現實情況,人們常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然而,農民的這種低組織狀況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可以理解為中國農村社會基礎再造的過程,針對當前的社會理想、國家目標或現代化導向,有目的、有意識地對農民之間的連接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的關系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間能夠有高度的契合,能夠實現順利的對接。同時,也可以理解為農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動的能力與國家力量相配合實現國家目標并獲取自身福利的實踐過程”。而農民與國家、市場高度契合、順利對接、形成一致行動能力的結合點就是農村組織化的社會基礎。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皖北地區包括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和六安,土地面積占全省的41%,總人口接近全省的55%,是安徽省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糧食主產區,但由于皖北鄉村治理中各種問題和矛盾日益突出,該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全省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時,皖北農村人口多,農業比重大。以阜陽市為例,阜陽下轄8個縣市區,172個鄉鎮、辦事處,擁有584.8萬畝耕地,人口930萬,其中,農業人口占840.1萬,也就是說存在800多萬農民的收入增長問題,這對于一個區域來說,不僅會影響農業的自我發展和農村的穩定,而且會影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因此,建立一個治理結構完善的皖北鄉村社會,對全省甚至全國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鄉村治理是指運用公共權威對鄉村社區進行組織、管理和調控,構建鄉村秩序,推動鄉村發展。一方面,鄉村治理區別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在鄉村治理視野中只是一種民主化治理模式的設計和實踐,而鄉村治理是包括自治權力在內的各種權力對鄉村社會的治理活動。另一方面,鄉村治理又不僅限于村莊內部的封閉式治理。
一、皖北鄉村治理所面臨的困境
(一)鄉鎮財政危機嚴重
多年來,我國把政府價值取向定位成“經濟建設型”而非“公共服務型”,為了實現經濟的跨越發展,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一種“壓力型”的目標任務體制。鄉鎮政府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發展目標和任務,就要為國家從村莊里吸取資源。鄉鎮政府自己的財政支出很大,財源又有限,也只有從農村汲取。為此,鄉鎮政府必然會加強對村級組織特別是村委會的滲透、影響和控制。根據我們對皖北地區2個縣4個鄉鎮的調研,皖北地區鄉鎮的鄉村兩級80%左右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在做計劃生育工作,提供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的財力十分短缺。皖北地區鄉鎮政府既要保證完成上級規定的稅收上繳任務,又要保證鄉鎮自身的工資發放,往往面臨著嚴峻的財政壓力。目前皖北地區各鄉鎮政權吃“財政飯”和“事業飯”的人普遍較多,鄉鎮財政面臨危機。面對生存困境,我們發現,基層組織正在出現一種令人憂心的變化,在許多情況下,基層組織變成了自己利益的代表。皖北地區鄉鎮財政危機的出現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鄉鎮政府沒有足夠的稅源,穩定性較差,征收難度大,增收潛力小,因為很多稅源已被工商、土地等部門所汲取;與此同時,鄉鎮必須承擔過多公職人員的工資,以及辦企業和興教育而遺留下來的債務。為擺脫財政危機,一些基層組織本身甚至成為鄉村沖突的直接制造者。
(二)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矛盾激化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黨支部是鄉鎮黨委在村級的人,村委會是代表村民利益的自治組織,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并對村民負責,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這一制度安排使村委會更多地成為村民利益的當家人,而非鄉鎮政府在村里的人[1]。在皖北地區,基層黨內民主很不健全,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兩種極端情況:一種情況是村黨支部沒有重視村委會的法定職權,隨意干涉村委會內部事務,使村委會長期無法行使法定職權,黨支部書記和成員形式上是由村中黨員民主選舉產生,但實際上還是由鄉鎮黨委決定和任命;另一種情況是村委會主任認為自己是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自己應當向村民負責而不是向黨支部負責,因而不接受黨支部的領導,特別在黨支部貫徹上級指示時,當這種指示與農民利益發生矛盾時,村委會從維護農民利益角度出發不愿意執行來自上級的指示,自然和黨支部的矛盾就進一步加深。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矛盾表現了村莊內部自上而下國家授權與自下而上民間授權之間的關系,體現了國家統治權力與社會自治權力的關系。“兩委”矛盾從本質上看是村內外交錯影響的各種具體矛盾的集中體現,而矛盾存在的關鍵是村民群眾地位沒有真正確立。
(三)農村精英外流增加了鄉村治理的壓力
按常理,流動會促進一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但農村人口流動對鄉村治理本身并不都是樂觀景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國鄉村治理陷入一種“治理性困境”,出現了有流動而無發展的鄉村發展“空心化”態勢[2]。絕大部分農村流動人口是鄉村青年勞力和知識精英,并非從絕對意義上講的剩余的那一部分人。大批農村精英外流,促使皖北地區“鄉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表現出一種實質枯萎態勢,漸發蛻變并引發鄉村政權出現一種有增長無發展的“內卷化”趨向[3]。農村人口流動雖然減輕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負擔,但也增加了鄉村治理的壓力。在每年有超過上千萬外出務工人員的皖北地區,人口流動進一步加大了村民收入水平的差異,進而造就了新的村莊精英。這些新的村莊精英以經濟實力較強為主要特點,他們的經濟收入主要不是在村莊內獲得,在村莊的時間不多,與村莊和其他村民之間的關系往往不再是直接的利益關系,從而對于和自己利益相關不大的村莊事務缺乏參與熱情。皖北地區人多地少,人口的大批外流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越來越多的村莊成為典型的“空心化”,進而使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面臨著“決策什么”和“管理什么”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支撐村民自治的機制被架空,實現農村社會治理的民主化的自治功能成為空談。
二、皖北地區鄉村有效治理的對策選擇――協同治理
(一)協同治理的內涵
鄉村治理的現實遭遇使很多研究者開始反思中國的鄉村社會到底適宜一種什么樣的發展模式。農村稅費的改革給中國帶來了極大的變化,于是鄉村社會的治理不再單純地從某一方面、某一角度來分析情況,大家開始關注權變的、多元的、互動博弈的治理理念。所謂協同治理,是指由政黨、政府、社會團體、機構、公民個人等社會多元要素參與合作、相互協調,共同治理社會公共事務,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終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協同治理模式使得各種要素通過某種途徑和手段有機地組合在一起,其所發揮的整體功能總和大于各子系統單獨的、彼此分開時所發揮功能的代數和,即協同治理過程中利益主體充分利用各自的資源、知識、技術等優勢,發揮出對社會公共事務“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在這種新的治理模式下,政府與人民的關系是互動的,治理不是單向度的,而是采取互動的方式;政府不是控制社會而是進行治理;不是政府一個權威中心單獨治理,而是與社會公眾機構、民間組織之間保持協同、合作,以實現公共管理事務效益最大化,達到“共贏”的目的。
(二)協同治理的可行性
單一的治理機制存在著諸多問題,若僅依靠政府或國家,會出現結構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等政府管理失效的情況。通常來說,政策性失效會削弱社會安全,但不會直接導致社會不安全。然而,周期性的政策失效必然會導致制度失效,甚至影響到整個治理結構的運行。為解決鄉村治理的新問題,由以政府單一主體為中心的傳統行政管理范式轉向協同治理的范式成為一種必然選擇[4]。同時,鄉鎮政府、村莊精英和普通村民作為我國鄉村治理的主體正在逐漸成長和壯大,為我國鄉村的協同治理提供了可能。在“鄉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鄉鎮政府已由原來“三級所有”體制時期農村行政結構的最上級,變成政府權力延伸到鄉村社會的最后一級,其功能主要是提供適合本轄區范圍內生產和農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務、建立健全基層行政管理監督網絡、搞好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等。村莊精英居于中介地位,其行為狀態構成了村莊權力互動的交叉點和集合部。村莊中一些具有經濟頭腦和一技之長的村民在“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引導下,通過勤勞、努力率先富了起來,村莊精英呈現多元化格局。而普通村民既無力把握村政,又無力把握市場,要具備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渠道和能力,就必須從高度分散的狀態中組織起來。因為組織是一個群體權利的保障,可以提高群體在社會規則中的談判地位,強化農民與政府、社會的對話權能。而且村民通過組織可以獲取政治參與意識和能力,提高經濟技能。通過組織使農民擁有實現權利的載體,這不僅可以增強其作為一個社會群體主張權利的“話語權”,而且可以在“鄉政”和“村治”之間架構有效的溝通橋梁。
三、結語
農村社會治理的民主化是鄉鎮政權、村支部和村委會的共同訴求。鄉鎮政權、村支部和村委會之間的利益博弈并非零和博弈,一方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著另一方利益的受損。從長遠發展而言,鄉鎮政權、村支部和村委會追求的目標一致,它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是暫時的。因此,在實施村民自治、完善鄉村治理時,要有長遠的、戰略性的眼光,采取參與主體多元化的協同治理的鄉村治理發展模式是皖北地區鄉村治理發展模式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賀雪峰,蘇明華.鄉村關系研究的視角與進路[J].社會科學研究,2006,(1).
[2]徐勇.掙脫土地束縛之后的鄉村困境及應對――農村人口流動與鄉村治理的一項相關性分析[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2).
當今的中國社會正處于由傳統向現代的快速轉型時期,要理解當今社會的深刻變革,首當其沖應該考察鄉村社會的變遷,而要研究鄉村社會的變遷,鄉村社會關系的嬗變無疑是最基本的視角。同時,為了實現鄉村社會的井然有序和和諧發展,僅僅重視基礎設施和物質層面的改善是不夠的,還需要對鄉村社會關系有深刻的認識,從這個角度說,考察研究鄉村社會關系也是鄉村社會治理、構建鄉村社會秩序的重要前提。
一、社會關系的定義
在村民的日常實踐活動中,個體所能涉及到的關系主要有三個層次:村民與村民之間交往所形成的關系;村民與組織(村委會、基層政權)之間互動所形成的相互依賴關系;村民個人所屬群體與整個社會的關系。韋伯認為“社會關系”是“根據行為的意向內容,若干人之間相互調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為”;青井和夫將其定義為“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互動的模式相結合,形成一個功能性單位”;本文中“社會關系”的釋義參照賀雪峰關于“村莊社會關聯”的定義:“村莊社會結構的基礎是內部人與人的關系,而人與人之間具體關系的性質、程度和廣泛性就構成了村莊社會關聯,它是村民在村莊社會內部結成的各種具體關系的總稱”。
二、國外學者對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研究
西方學者也曾對中國鄉村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表示出了極大的興趣。杜贊奇用“權力的文化網絡”概念對中國國家政權和鄉村社會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解讀,認為村莊并非是封閉性的,總是以各種各樣形式和外界發生聯系;韋伯則認為中國的鄉村是一個自治性很高和自我防偽能力較強的村莊聯合體;黃宗智認為中國的傳統鄉村是一個關系緊密且封閉的關系共同體,因為鄉村有著高度的自給自足性;施堅雅把目光聚焦于中國鄉村的鄉鎮集市貿易,認為中國農民經濟活動的中心并不在村莊,而在基層集市;詹姆斯,斯科特在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框架內,認為村莊共同體中農民有著社會公正和倫理道德的觀念意識,并會把集體的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上,這就是農民的道義經濟學;塞繆爾,波普金則有著跟斯科特不一樣的看法,他認為村莊并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村民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會擱置集體利益,而奉行個人利益至上原則。這就是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論題”,也即“道義經濟”還是“理性小農”之爭。對于中國村落共同體是否存在這一問題,日本學界有著名的“戒能―平野”之爭。平野通過考察村落傳統的祭祀儀式、集會情況和社會治安等活動認為,廟就是村落共同體的表征;戒能通過考察村落的土地所有權問題,認為村民和村民之間、村民和村落之間的關系非常疏散,從而否認村落共同體關系的存在。
以上國外學者對于中國鄉村社會的若干研究,有一定的借鑒和可取之處,但是,要真正理解中國鄉村社會的結構和性質,不應該單純的從“經濟的”或是“政治的”視角,而應該以傳統鄉村的社會關系為核心,立足于“”差序格局”和“倫理本位”的本土社會,這樣才會使研究結果更具精確性和適用性。
三、本土化的鄉村社會關系研究
自20世紀以來,中國社會學界就開始重視對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探討,因為了解鄉村社會關系的概況和發展有利于學者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國鄉村組織的運行和農民的行動邏輯。其中,對鄉村社會關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個視角:
(一)傳統的文化和心理視角
傳統的文化視角以中國儒家價值取向為基礎,作為研究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起源。有著濃重的中國傳統文化心理傾向,因其深刻的解釋力度一直為后人引用和修正,但分析過程缺少實證數據資料的支撐和動態意識,導致對當今鄉村社會關系的解釋力減弱。典型的代表就是的“差序格局”論、梁漱溟的“倫理關系本位”論、林耀華的“關系均衡”論等。特別是的“差序格局”概念是對鄉村社會關系研究的開拓性概括,對后來的鄉村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研究產生了深刻影響。比如孫立平就指出:“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差序格局’實際上是一種對社會中稀缺資源進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傳統社會中血緣與地緣關系之所以占有重要地位就是因為社會中最重要的資源是以血緣與地緣為基礎進行分配的,而建國后稀缺資源的配置制度發生了根本變化,由此也帶來了‘差序格局’的變動;”黃光國的人情與面子模式;翟學偉的“緣、情、倫”三位一體的人際關系模式;陳俊杰、陳震提出的差序格局的“倫理、情感、利益”的三維建構等,都是對差序格局模式的補充。
(二)變遷中的結構視角
從結構視角研究中國鄉村社會關系,把整個鄉村社會內部看成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從分析的層次上看,它屬于宏觀或是中觀層次,其中最能體現這個分析視角的是對中國家族和宗族組織的研究。宗族組織的研究假設是傳統的“皇權不下鄉”思想,認為整個農村是一個自給自足的鄉村共同體,村民們在這個共同體內可以得到情感、生產和生活上的全部滿足。“鄉紳階層”是鄉村社會關系的主要研究對象,傳統農村“士紳階層”不僅是鄉村秩序的主要維護者,也是村民日常生活中關系的調節者,是農村社會和國家政權互動的緩沖地帶,孔飛力的“士紳統治”和黃宗智的“第三領域”反映的就是中國傳統農村士紳的力量。
自中國社會學重振以來,農村的家族或宗族組織就是社會學關注的焦點,特別是近年來,隨著中國農村社會的轉型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開展,宗族組織和宗族活動卻沒有隨著現代因素對農村社會的影響而式微,相反,許多學者在研究近年來的農村宗族問題時,卻發現宗族組織和宗族活動在農村有復興的趨勢。王滬寧從功能主義視角深入地分析了當代中國的村落家族文化;楊善華、劉小京從變遷的視角詳細解讀了中國農村宗族在改革開放后的變化;賀雪峰、全志輝從社區記憶的層面分析了村莊中國家、村級政權和村民三層之間的社會關系;而肖唐鏢則從鄉村治理的角度探討了家族的各項功能。自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以來,鄉村治理的一系列問題都是社會界的研究熱點,近年來,隨著宗族的復興,不少學者開始挖掘農村家族在鄉村治理中和農村社區建設中的積極作用,而對宗族的研究,正是探究鄉村社會關系網的窗口。
(三)日漸流行的網絡分析和社會資本視角
相對于文化和結構視角,運用網絡分析和社會資本專門研究鄉村社會的視角還比較新,研究成果也比較少,研究的問題一般都集中在社會網絡與地位獲得、不同階層的社會網絡和社會資本的差異、公司企業等組織的網絡和社會資本等。其中,專門對農村關系進行考察的有:張文宏對天津農村居民的社會支持網進行了大規模的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天津農村居民的社會網是以高趨同性、低異質性、高緊密性為特征的。同傳統中國農村相比,以血緣和婚姻聯系起來的親緣關系在社會網中的重要性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是一種最重要的社會關系;胡榮運用普特南共同體趨向的社會資本理論,測量了中國農村基層社區的社會資本狀況,并據此探討了社會資本與村民政治參與及村級選舉的關系;林聚任從社會風氣觀、公共參與、處事之道、信任安全感和關系網絡五個維度,調查了山東農村的社會資本狀況,調查結果顯示,農村社會資本呈現出傳統性、關系主義、家族主義、特殊性信任、社會參與性低的“明流”特點;也有學者研究了關系與信任在農村社會的地下“”蔓延中的運作邏輯,鄧燕華通過對湖南某村長期的田野調查,發現了關系是地下“”蔓延的主要渠道,而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自己人”和“外人”的界限和不同的交易規則,關系信任是地下“”交易成功的根本保障。
四、結語
長久以來,學者都視中國鄉村為一個村落共同體,在滕尼斯對共同體和社會所做的對比分析中,共同體內親屬、鄉鄰和朋友的交往原則是情感、認同和依戀;而社會中成員的交往原則則為理性、功利和弱認同。顯然,村民的社會關系狀況深受所處的共同體結構的影響,然而從建構主義的視角來看,村民之間的互動也在重塑和改變著鄉村共同體的結構和內容。村民對原有鄉村共同體的認同已經逐漸弱化,功利主義不斷侵蝕著人與人之間的親密情感,因此不少學者預測鄉村發展的終點將是城市化,鄉村社會關系和鄉村人際交往最終將成為城市社會關系和人際交往的特征在鄉村的復制。然而鄉村社會的某些特征,例如相近的鄰里、共同的血緣和共同的集體利益都是在短期內無法完全消除的,這些村莊特征仍然將日益個體化的村民聯結在一起。村民仍然對鄉村共同體有著最原始的認同,這可以解釋,雖然村民間交往的功利性因素不斷增強,但是交往中依然保有充滿鄉土氣息的人情味。這種充滿人情味人際關系的存在也就決定了村莊變革的未來絕不是簡單的對城市的復制,而是帶有自己獨特之處的鄉村秩序的重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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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基本走向,也是一種必然趨勢。然而,對城鎮化的理解,則需要超越傳統城鎮化的范疇。傳統城鎮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鎮的聚集,伴隨著城鎮的發展,農村走向衰落和終結。新型城鎮化戰略的關鍵目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而不是僅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鎮的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目標,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和城鄉分治的格局。而導致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鎮化的主要途徑是要通過制度創新,逐步消除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目前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制度為村民自治,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后逐步在全國農村推進,并得以不斷完善。某種意義上說,村民自治制度是繼制解體后鄉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創新。村民自治制度發展至今,無論在廣度還是深度上都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因而也成為當前政府農村工作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農村的一項基本社會管理體制。
村民自治在擴大農村基層民主、組織鄉村社會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容忽視的是,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鄉分治的二元體制框架下設計的。從該制度的法理內容來看,村民自治主要是為了達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而從制度實施的現實來看,村民自治實際上在執行著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經濟的職能。一方面村委會在村級集體經濟和集體產權管理中發揮著領導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擔著村級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然而,由于村并沒有獨立的財政來源,所以無法實現真正的村自治。要讓城鎮化的推進與農村發展協調統一起來,就需要在城鄉一體化的框架下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將村民自治納入到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管理和社會管理體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組織所承擔的基層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納入統一的公共管理體制之中。在地市一級的行政轄區內,按照城鄉一體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統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醫療衛生、水利、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并實施統一管理。打破城市與農村分離的財政體系,將農村公共領域里各項投入,編入到城鄉一體的公共財政預算體系之中。對于偏遠貧困地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報中央財政資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和集體產權制度,讓村民自治組織逐步退出管理村集體土地和村級經濟。為了深化村民經濟活動的獨立自主性,避免因集體產權模糊而引發和激化農村社會矛盾,鄉村在經濟管理方面必須推進集體產權的確權改革,也就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或其它集體產權加以細化,將具體權責范圍明晰到農民個體之上。并通過制度創新建立起集體產權交易機制,使農民個體的產權收益更加明確。
此外,按照城鄉一體化方式,建設和完善鄉村基層社會生活領域里的村民自治。農村的村民自治組織建設可以參照城市居委會建設模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組織的運行經費納入到統一的財政支出之中,以確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統一地、正常地運行。與此同時,村民委員會主要致力于服務村民生活。
將村民自治作為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去加以發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鎮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說是新形勢下農村發展的必然趨勢。作為一項制度改革與創新,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將為城鄉均衡、和諧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當前農村與城市之間最突出的差別問題就是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它社會生活條件的落后,而要徹底改變這種局面,僅僅靠農民自我建設和中央支農資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鎮化也是社會生活方式現代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社會生活領域的重要變遷集中體現在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所謂社會生活的民主化,實際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自治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屬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傳統的鄉村社會也有自治,傳統鄉村自治通常是在鄉村精英如族長和宗教權威的主導下運行的,此種自治雖保證了村莊的相對獨立性,但其實并未實現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過于強調村莊內部自治導致村莊封閉性增強。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從傳統自治向現代自治轉型,與現代鄉村社會生活方式保持一致。鄉村是人類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場域,伴隨著社會變遷發展與城市化,一部分鄉村人口遷移至城鎮居住和生活。從遷移理論來看,人們從鄉村向城鎮的遷移行為,主要受兩種力量的作用:一是鄉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鎮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機制就是鄉村中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不利條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機制主要是城市優越于鄉村的社會條件及因素。不過,從人類社會城鎮化的整個過程來看,城鎮化并不只是鄉村人口向城鎮的遷移和聚集。城鎮化同樣還包括鄉村的城鎮化,而鄉村城鎮化實際上就是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與現代化。
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鎮化,既需要有鄉村生活物質環境和條件的改善,同時也需要營造現代的人文環境,即農村居民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會生活領域的本質特征和要求,因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個體完全能夠支配而且應該由個人來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務,所以自主選擇、自我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在鄉村基層社會生活中,不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為鄉村民主化的社會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斷推進和完善基層社會生活領域的民主。首先,通過民主選舉選擇出多數村民所信任的村委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基層組織,主要職能就是組織協調鄉村基層社會生活及社會秩序,即為不斷改善鄉村社會生活環境而服務。推進鄉村基層民主選舉,其重要意義還在于在基層社會形成民主生活的社會風尚,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奠定社會基礎。讓廣大村民參與到與其生活相關的基層選舉之中,可以培養人們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識和民主作風,從而在鄉村社會生活領域形成民主化的風尚和環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決策也將主要在社會生活領域得以體現,即鄉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對自己生活中的事務能夠自主決策、能參與村莊內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務的決策。村民自治組織的形成應該是為實現這些目標提供制度和組織保障,而不是讓村委會來實現自治。因而民主決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組織之中,而需要拓展為一項基本原則和制度,這一原則和制度就是要促進村民個人獨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獨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為選擇。當村莊成為人們自主生活的社會空間時,一方面廣大村民的個體能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會被調動起來、激發起來,為鄉村發展提供動力來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會生活中民主決策范圍的不斷拓展,也將促進鄉村社會的進一步開放。只有當村民獨立自主支配其生產要素或資源配置時,農村的要素市場才能發育、發展起來;只有農村市場發展起來了,農村才會進一步開放;農村只有走向開放,才會有新鮮的“血液”進入農村,農村才會獲得新的發展機遇。
未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將主要是鄉村基層社會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莊主要是社會生活的空間而不是政治單位或行政單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應該走向社會管理領域,即鄉村民主管理的范圍主要在社會性事務或生活性事務之內。目前村民自治的一個突出問題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不分。制度設計賦予村民自治過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鄉村基層政權建設與社會建設、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響到村民自治的社會效益。如果讓村民自治回歸到民主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的生活性事務,其職能也就走向專門化、單一化,村民自治組織的權責會更加對稱、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層社會生活民主化建設過程中發揮更加有效、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監督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而且民主監督主要是在村莊及村民內部對共同生活的事務和社會行為的相互監督。由于當前的村民自治組織承擔著管理集體土地和集體產權收益的職能,以及組織和管理村級經濟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監督主要是針對村委會的,即村民對自治組織的監督。村民之所以要對村委會實行監督,村委會之所以要公開村務接受監督,在一定意義上表明村級自治組織擁有了較大權力,成為一種類似權力機關的組織,而與法律所界定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不相一致。所以,當村民自治組織逐步去權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監督村委會,村委會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會監督職責,在構建基層良好社會風尚、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現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過相互監督和行為自律來達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協調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個體的自主性和能動性大大提高,與此同時也就需要提高個體的社會性,以使社會關系得以協調。個體社會性的提高必須通過法律及規范來規制個體的行為選擇,并通過社會監督機制促使個人遵循法律和規范。由于村民自治組織是廣大村民直接民主選舉產生的群眾性組織,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見,因而充分發揮其對基層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教育功能,將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基層社會。
走向社區建設
在新型城鎮化及城鄉一體化發展過程中,鄉村將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會空間,鄉村的變遷與發展將主要體現為村莊的社會生活環境越來越接近于、越來越類似于城鎮社區生活環境。要達到這一目標,鄉村在社會管理上就需要朝著社區建設與管理的方向發展,也就是說,作為鄉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區建設,與社區管理統一起來。
在社會學意義上,傳統的村落盡管也屬于一種社區,嚴格地說是一種社會生活共同體(community),這一共同體主要是基于血緣和地緣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和長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場域的居民而構成的社會共同體。傳統鄉村社區的存在和維續主要依靠熟悉的社會關系紐帶、禮俗規范以及認同邊界,因而容易在村莊內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時也容易使社區封閉起來。現代意義的鄉村社區建設則是在開放的社會推進社會生活共同體的建設,即在不同社會關系的個體及群體之間建構社會共識、規范和秩序。
從發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鄉村社會生活空間,關鍵是要解決制約鄉村發展的三個問題:一是村莊的封閉性,二是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三是鄉村發展的可持續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狀況而言,難以解決這三個基本問題,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雖對擴大鄉村基層民主有促進作用,但對鄉村發展問題還可能具有強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地根據鄉村發展的實際深化改革和創新。
首先,村莊的封閉性使得鄉村發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環的方式發展,即通過村莊內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維持著鄉村的存續。由于封閉的鄉村難以讓新生力量進入,因而鄉村發展最多不過是村莊內部面貌的更新,而難以與社會轉型保持協調。未來的村民自治需要改變鄉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體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須超越傳統村莊自治理念,走向現代社區建設。通過鄉村社區建設,一方面可以發揮基層社會力量更好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體構建過程中促進鄉村與外部世界的聯系,讓更為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到鄉村建設和發展之中,從而可以把鄉村建設成與城市社區相類似的社會生活空間。
其次,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導致鄉村建設與發展的基礎越來越不穩定、發展的后勁越來越匱乏,由此也可能導致鄉村社會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莊因此而走向終結。盡管在城鎮化的大背景下,鄉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種趨勢,流動也是農民的自主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有些村莊的衰落和終結是理所當然的結局。鄉村人口向外凈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體制和二元社會經濟下發生的,由于城鎮生產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現代化,而鄉村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依然維持在傳統落后的狀態,農民自然會不斷地走出鄉村、流向城市。如果城鄉差別過大、城鄉二元體制存在,這種鄉村人口凈外流的問題就難以得到真正解決。因此,要緩解和改善目前鄉村單向外流局面,必須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鄉村社區得以更好的建設與發展,鄉村社區生活方式同樣達到現代化水平;二是鄉村社會是充分開放的,即鄉村市場必須充分發展。要讓村落社區不僅發展成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會空間,更是市場共同體的組成部分。
再次,無論是新農村建設還是城鎮化,其共同目標都是促進發展,其中自然也包括鄉村的發展。如果只有城市擴張和發展,而鄉村不斷走向衰落和終結,那么這一發展過程很難說是協調的和良性的發展。加強農村社區建設將是解決鄉村發展的持續性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趨勢。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有相應的社會管理體制作保障,在現代化和城鎮化的大背景下,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社會管理體制,即把村民自治的鄉村社會管理轉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主要就是按照城鄉一體化的原則來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即參照現代城市的社會管理體系和模式來管理和發展鄉村社會。目前城市社會的基層管理體制已基本從居委會管理體制轉向社區管理,社區建設與管理體制實現了基層社會管理的專門化和社會化,大大提高了社區社會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促進社區生活環境的改善起到積極作用。同樣,在農村推進村民自治向農村社區建設與管理的轉變,也將會提高農村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不斷改善農村社會生活環境發揮重要推動作用。伴隨著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推進,鄉村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也就會得以持續地發展。
隨著社會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社會治理結構的重新審視,一時間,原本相對獨立的鄉村社會也被納入到這種新的社會秩序構造中來。鄉村社會固有的、傳統的鄉村規范體系曝光于國家法治建設面前,面對這一看似與國家法治建設格格不入的東西,究竟怎樣協調平衡成為現階段不斷討論的話題。什么是鄉村規范,有的學者稱為民間法、有的學者稱為習慣法、還有的學者稱為軟法等。無論稱其為何,基本上在傳統性、民間性、內部性等方面達成一致。目前,就鄉村規范與國家法之間的關系上,大多數觀點認為: 鄉村規范屬于非國家法,具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和地域性,國家法要吸收一部分鄉村規范;而鄉村規范也要向國家法靠攏,逐漸將部分鄉村規范上升到國家法的層面。持這種觀點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認鄉村規范具有一定的適用范圍而之后要上升到國家法。因為既然作為國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適用性或普遍指導意義,然而鄉村規范只在一定地域內部人們基于身份關系或者血親關系而形成的長時期的、延續的約束本地域人們行為的規范法則。自然這與國家法的基本特征相違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還有部分觀點認為: 鄉村規范與國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實施國家法廢除鄉村規范,要在鄉村社會中依照國家法來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對此,這種觀點是法律萬能論的體現或者說是法律中心主義的表達。任何社會,都有其自身發展的規范約束,倘若社會只能依賴于法律,可想社會將會凝固,陷入一片拘謹當中,整個社會的發展會受制于各式各樣的條條框框當中,這樣的社會會發展? 那歷史是如何進步的? 因此,這種觀點完全否定了社會變遷發展的連續性,忽視了歷史的進步性,陷入法律萬能論當中。基于上述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筆者認為: 鄉村規范首先是一種文化,是一種法律文化,既然作為一種文化必然具備傳統性、延續性的特點。而且這種文化是約定俗成的,一般不會輕易做出改變。
賦予其法律文化的內涵,是因為在文化的大系統中,鄉村規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盡管這種作用在現代觀念當中有時顯得不可思議或難以理解,但是對于一個充滿鄉土氣息、人員流動緩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適合不過了。其次,在鄉村社會中,規范的選擇是基于人們的偏好,就好比一個消費者在選擇商品的時候會綜合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商品的性價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瑯滿目的商品中選擇最優化的商品。再次,與其說是選擇規范不如說是選擇文化,因為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地域內,長期基于身份關系建立的熟人社會已經形成,面對國家法的不斷沖擊下,其往往表現出抵制或不認同。這種抵制或不認同不是兩種社會治理結構的博弈,是兩種文化之間的較量,它們各自表達不同的意愿,國家法所表達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而鄉村規范表達的則是鄉土社會的鄉土正義、熟人社會的連續性。因此,兩種不同的意愿表達不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也不可能存在優劣之分,只是文化所體現的不同的社會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時期內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會發展正常的表現。于是乎這并存于社會中的兩套規范體系被廣泛熱議。如果說非將鄉村規范吸收于國家法之中,這多此一舉。當然,并不是說不能吸收,這就必須要考慮效益問題、在吸收的過程中成本與收益是否成正比等問題。筆者認為: 鄉村規范在一定地域內起到的規范約束作用見效快、人們普遍認可和信服。它是一種社會延續的產物,完全可以由國家法來實施外部監督和適當改變( 這里說的改變是不改變鄉村規范的本質內核,使一些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規范趨于合法化) 。不必排擠鄉村規范使之沒用存在的空間,也不必完全廢除,況且既然說其是一種文化,它是一種深埋人們內心的東西,已經根深蒂固于鄉村社會之中沒辦法廢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設法治又要面對鄉村規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國家法對鄉村規范的外部監督使其在不改變原有文化內核的同時逐漸合法化,并存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
( 二) 鄉村社會的法律選擇與法律選擇鄉村社會的矛盾
初看這句話似乎有些矛盾,其實不然。鄉村社會的法律選擇中,這里說的法律是廣義的概念,包含了鄉村規范。而法律選擇鄉村社會,這里的法律僅指國家法。也就是說,前面是從靜態的角度闡述國家法與鄉村規范的矛盾,這里從動態的角度去闡釋。在不斷進行的法治建設中,鄉村社會也擺脫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預。在這一過程中,鄉村社會表現出消極、抵牾的態勢,但國家法的強行進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鄉村社會只能被動去接受這些看起來條條框框的東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傳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國家法的影響,鄉村社會開始反思其本域內的規范,試著去接受國家法。然而,在試用行中,鄉村社會發現本土社會不適應強制的、冷冰冰的東西,對于國家法的強行介入,以往存在于鄉村社會固有的社會治理結構受到沖擊,熟人社會受到國家法的外在束縛。所以,每當鄉村社會發生一些糾紛矛盾時,他們還是會依賴于長期傳承的溫和、高效、便捷的鄉村規范。因為,固有的社會狀態是長期保持的結果,他們所追求的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鄉土的公正。
一旦國家法適用其中,就會僵化保持已久的社會氛圍,而且很難恢復其共同維持的社會秩序,后續問題要比現實糾紛重要得多。所以,建設法治社會不僅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僅僅是國家法的強行推行,不單單是法律宣傳、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慮基層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的社會環境、文化狀況、人員文化程度、當地鄉村規范等等一系列實際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數、指標的完成百分比這只是一時麻痹公眾的眼睛,沒有從根源上實現法治建設。如果一味的把國家法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手段,每當出現一些事件時就批評社會法制不健全、體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會將受到各種條框的約束,每個人行為時考慮的因素往往比不為行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們更多的去選擇小心謹慎辦事,一旦稍有不慎,將會有法律制裁。試問,這樣的社會怎么發展怎么進步?
二、知法還是不知法
目前,每當鄉村社會出現發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時,總是批評該地區法治建設落后,百姓法治觀念欠缺等一系列論斷。而且這種論斷似乎成為當今正統的論斷。初看這樣的觀點,覺得有些道理,但細細推敲,會發現一些問題。
( 一) 對個案的分析趨于表面化,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且這種觀點呈現出一種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態。
( 二) 政治性色彩濃厚,往往這些腔調出現在政府公文或者新聞報道中,這就使得這類語言得到普及為人所熟知。每當發生于鄉村社會一些案件時,究其原因時,這些套話就躍然而起。
( 三) 這種觀點呈現出擴大化、覆蓋化的趨勢,缺乏對個案的深入分析,因為每一個案件的發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會有各自不同的背景。僅僅從表面上類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這種觀點似乎有些不負責任。當然,我并不否認在分析案件時可以比照相類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結果。多年來,我國的普法工作沒有停止,難道是普法工作沒有做好? 還是另有原因?
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會得出這樣的且是這樣的結論:
xx 鄉村地區發生了xx 案件
xx 地區法治建設不健全又
xx 地區法治不健全
中圖分類號:C912.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8)-12-0021-02
鄉村治理作為一個概念,在1990年代末開始被國內學界使用,不久即流行起來。具體地說,當代中國鄉村治理研究的興起,與解體和村民自治的推行有關。解體后,如何重組中國農村基層社會,成為各界十分關注的問題。到1980年代末,推行村民自治已經成為各方面的共識。如何具體實施村民自治,在實施村民自治的過程中,如何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就不僅成為政策部門迫在眉睫需要面對的問題,而且成為學界的理想研究課題。在這個背景下,1990年代,國內以從事政治學教學和研究為主的一批學者開始關注村民自治,并進入農村第一線,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在農村實踐的過程與機制,從而較好地將理論與實踐結合在了一起。
一、農村人口流動視閾下鄉村治理實態
流動是一個社會發展的重要變量。從宏觀上講,流動促使我國經濟結構逐步協調和優化、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微觀上講,流動促使了農民現代性的生長、社會地位的提升和公民文化的形成。但是,流動帶給國家、社會及農民個人的積極效用在很大層面上卻又具有非均衡性,甚或單向性。詳言之,流動在將絕大部分社會正面效益集中于流入地和流動農民的同時,卻不可避免地將消極的、負面的效益拋給了流出地和留守農民。這一社會現象必須要引起政府高度重視和社會密切關注,否則會導致農村社會的凋敝,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社會的動蕩。
1.流動促使“鄉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漸發蛻變并引發鄉村政權“內卷化”[1]。按常理,流動會促使一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但是,對于我國鄉村農村社會,卻并非如此,20世紀90年代,逐漸興起的“民工潮”并未給農村社會注入可持續發展的生產要素,反而造成了鄉村知識、人力、技術、人才及市場的“經濟性”外流。鄉村人口流動的主體是鄉村青年勞力和知識精英階層的外流。1978年后,國家意欲建構“村民自治”框架來達到對鄉村社會的治理,實現鄉村社會的“草根民主”。農村人口流動的結果是“鄉村最緊迫需求的資金、人才、知識和需求大量向城市集中,以至造成鄉村發展的‘空心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口流動表現為一種上位流動,鄉村流動主體在年齡、知識、才能等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近年來,國內學者實地調研證實,農村外流人口中35歲以下的青年人占總數的86. 3%,外流人口的整體素質普遍高于留守者。鄉村基層民主“草根”表現出一種實質枯萎態勢,鄉村政權出現一種有增長無發展的“內卷化”趨向。
2.流動并未帶來農地經營“規模化”,而更趨向于農業“過密化”。在人口壓力下,農業“過密化”使得我國農業經濟逐漸變為一種“糊口經濟”。農地,對于農民而言,首先表現為“生存資料”,活命的基礎,而不是“資源優化配置”的生產要素,農地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在逐漸“超越”其生產功能[2]。土地的家庭承包,不僅造成土地的細碎化、分散化,難以形成“規模經營”農業可持續發展,而且造成土地難以流轉,難以按資本、技術、知識相對優勢來配置土地。農民流動在很大程度上卻造成了土地撂荒、拋荒等畸象,導致農業勞動生產率的低效,直接影響農村的健康有序發展。
3.流動帶給既定村民更深的“相對剝奪感”,鄉村治理成本增加且效能趨下。國內外學者實地調研證實,流動會促使農民現代性增強與傳統性削弱。誠如周曉虹所言:“農民流動本身就是一所培養農民現代性的大學校。”[3]農民現代性的提升會促使農民政治文化的現代化和鄉村治理效能增強。但是這樣的積極效用卻并未在鄉村社會產生。反而,由于年齡、性別、知識、才能、素質等原因使得未流動農民更多接受到的是關于流動農民上位提升的信息以及城市居民的生活優越性。城市生活參照系的絕對優勢使未流動農民內心逐漸產生并積聚起一種強烈的“不斷增強的受挫感”。他們感受到的是他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生活差距并非因經濟發展而帶來一種縮小,現實使未流動農民的“期望-收益比”變得無法彌合。美國學者古爾(T?Gurr)認為,帶給社會動蕩或變革,“最根本的原因不是貧窮而是相對剝奪感”。“相對剝奪感”是一種“現實與期待的負面差距”,是一種典型的“忿忿不平”。當前,廣大農村正在形成并蔓延的“相對剝奪感”,是引發社會沖突的根源之一,直接導致農民對現有權威政治的疏離和文化認同下降。這些現象不利于我國民主政治建設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構建鄉村治理的有效對策
在構建現代社會進程中,鄉村治理結構的重建,亟待政府、社會及鄉村等對現有社會資源重新配置和組合,尤其是政府要不斷完善已有制度安排并適時進行制度創新。
(一)加快城鄉二元社會結構解構步伐,促使社會資源的有序流動
城鄉對立二元結構是影響我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體制矛盾。這個矛盾主要體現為資源配置和流動的失衡性和偏向性。政府通過一系列政治制度供給和政策出臺,給予城市和工業分割、占據資源的“相對比較優勢”,即社會資源存量及增量的流動和分配偏向于城市和工業。這就相對剝奪了鄉村社會發展的可利用資源,其中包括鄉村治理結構的有效性。中國社會穩定和發展的潛在最大危險是增長收益得不到普遍分享,特別是廣袤的鄉村被排除在獲益之外。當前,農村人口流動最大的特征是促使鄉村社會發展的核心要素,譬如年齡、知識、資本、能力以及市場等更多的表現為一種鄉村流往城市的單向性,而這又導致鄉村社會發展資源的更為稀缺性。在資源不可回流的情況下,傳統的鄉村結構在不斷“復制”而導致鄉村出現調蔽,鄉村有效治理成本加大。鄉村社會發展的相對弱勢,使得政府應通過傾斜性制度供給來不斷加以彌合。對此,首先政府應對破解二元社會結構不斷“催化”以求“加速”。目前,我國二元結構的解構,無論在理論界還是政策界,均成定說。政府應加大力度促使二元結構盡快解構,為鄉村有效治理提供制度環境。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導向就是要建立城鄉一體的市民制度。
(二)加快鄉村農地流轉制度建立健全,促使農地的“規模經營”
當前,影響鄉村有效治理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鄉村農地配置并未由于農村人口流動而促成“規模經營”,反而出現大量農地的擱荒、撂荒等現象。究其原委,從經濟學角度講,其中不乏有我國人地關系高度緊張而導致農地生產意義的萎縮和退化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我國農地流轉制度的缺失和低效。在中國,農地的高產主要是通過對單位土地不斷追加勞動力要素投資而獲取的,并非是通過資本、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的投入。誠如美國學者德珀金斯認為:在中國農業發展中,“造成單產提高的主要動力是人口的增加”。中國農村土地生產率不斷提高的背后卻隱藏著邊際農業勞動生產率逐步下降,農業有增長卻無發展的“農業內卷化”將影響農村結構變遷和鄉村社會治理。因此,政府應該加速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一是要加快土地流轉的立法。應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對于農民土地權利的界定、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補償標準及收益分配、土地流轉的管理、土地糾紛的處理等基層難以解決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后加以規定,使農村土地流轉納入法制化軌道。二是大力培育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鄉鎮可以依托經管站建立土地中介組織,負責土地流轉的管理及中介,包括土地流轉規劃、收集土地供求信息;進行項目推介,規范土地流轉程序,指導辦理土地流轉手續,協調處理各方關系,搞好土地流轉的服務。三是準確定位鄉村組織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加強管理和搞好服務,包括土地流轉的資格審查、合同簽證等工作,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協調等服務。
(三)加快鄉村政治、經濟、文化等組織建設,增強農民參與鄉村治理效能
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社會組織是每個社會成員權利維護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美國著名政治學家塞謬爾?亨廷頓指出:“組織是通往政治權力之路,也是穩定的基礎,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公民有組織地參與政治是現代社會政治發展的一個趨向。”[4]故可知,組織是一個群體權利的保障,它可以提高群體在社會規則中的談判地位,強化農民與政府、社會的對話權能。而且鄉村公民通過組織可以獲取政治參與意識和能力、提高經濟技能和塑造現代文明規范。因此,政府應積極鼓勵和支持農民創建和參與組織,這樣的組織可以是政治層面的、也可是經濟層面的,亦可是文化層面的,最大限度地把農民組織起來。通過組織,使農民擁有實現權利的組織載體,這不僅可以增強其作為一個社會群體主張權利的“話語權”,也可以在“鄉政”和“村治”之間架構有效的溝通渠道。國內學者何慧麗教授在河南蘭考進行的鄉村建設實驗中積極創新農村文化組織并取得一定成績,在一定程度上證實了組織提升農民現代性的效能。
四、小結
毫無疑問,在現代化進程中,農村人口會進一步向城市集中,城鄉差別會有所擴大,鄉村的“相對被剝奪地位”也不可能很快改變。但城市的發展不能以鄉村的衰敗為代價,中國的發展除了城市突破以外,還必須有“綠色的崛起”,即鄉村的發展和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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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強調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重點突出生態文明理念,美麗中國觀念逐漸深入每一位中國人心中。而農村社區治理是建設美麗中國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全面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才是真正推動美麗鄉村建設、美麗中國建設的深刻內涵。
一、美麗中國與農村社區治理的關系
美麗中國是黨的十報告首次提出的一個概念,這一概念的提出也是向全世界正式表明了中國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立場。黨的報告明確提出,中國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一定會做好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同時也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中國社會發展最重要的一項任務。在中國面臨生態環境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嚴重污染的情況下,美麗中國概念的提出意味著中國在未來發展過程中需要建設出一個“天藍、地綠、水凈”的良好生態發展環境。美麗中國指的是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人與社會的協調,需要在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以及社會建設等各個方面中充分融入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在我國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速的過程中,農村社區建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必須從理念和發展模式上來推動鄉村治理的改變,在此過程中產生了協同治理、簡約治理、為民服務的合作治理等多種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這些理念為新時代下我國農村社區治理提供了新的啟發。而農村社區治理并不是僅僅將關注的重點放在生態保護方面,農村社區治理不能犧牲農村經濟發展機遇,而是要從根本上推動農村經濟、文化、基礎設施等建設的全面發展,以此來確保實現美麗鄉村建設任務,真正有效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
二、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農村治理面臨的問題
(一)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進一步推動了農村人口規模的擴大,農村經濟、鄉鎮工業也隨之興起,導致資源出現過度利用。而農村地區生態環境本身比較脆弱,資源相對比較緊缺,在這種形勢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而極低的資源利用率也加劇了環境污染。例如土地過度利用使得農業用地急劇縮減,土質變差,農村用地出現了嚴重退化。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使得工業化逐漸轉移向農村地區,農村用地被大量占用,耕地面積急劇減少,各種森林資源的亂砍濫伐使得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另外,我國農村地區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工業化程度在不斷提高,環境污染程度也日益嚴峻;而農業經濟本身發展也會因為農藥、化肥、地膜等的大量使用造成自然環境污染。廣大農民生活質量和幸福感都處在低點,這也是美麗鄉村建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二)村民參與程度低。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的農村社區治理需要農民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其中,能夠發揮出自身的力量為農村社區建設提出更加有意義的建議,同時還要對農村社區建設提供監督,這樣才能推動農村社區34農村?農業?農民2021.4BShehuizhili社會治理治理實現可持續發展。但是從當前農村社區治理的現狀來看,村民在參與深度和廣度方面都相對較低,這直接會影響農村社區治理成效。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制度層面的缺失,農村社區治理過程中對于村民參與制度、民主監督制度、利益表達制度等方面的建設比較落后,直接影響了農村的參與;二是作為農村治理主體的農民,本身文化素質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限制其參與到農村治理中。(三)專業治理人才缺乏。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的農村社會治理需要各專業領域專業人才發揮出帶頭作用,但農村社區相對比較復雜。近年來,我國大力鼓勵畢業大學生參與到農村建設中,可新畢業大學生由于缺乏社會經驗,且很多大學生將農村工作作為日后發展跳板,并不能真正扎根農村來作出貢獻。這就導致了農村社區治理缺乏人才的支撐。
三、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的農村社區治理路徑
(一)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對于農村社區治理來說全面推動經濟發展、提升農業生產效率、提升農民收入是其核心問題所在。首先,在農業經濟發展方面應該因地制宜,全面推動符合市場需求發展的經濟作物。充分發揮出資源優勢以及農業技術優勢,強化農業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科技投入,讓農業經濟發展過程中科學技術發揮出更大的作用。其次,農村各地全面推出特色農業經濟產業,以當地特色農產品為主,推出農產品深加工、旅游農業、綠色餐飲等產業發展模式。最后,要徹底扭轉農村傳統模式下粗放式的生產方式,逐步向著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產業鏈方向發展。(二)健全法律法規。農村社區治理必須不斷健全法律法規。首先,需要結合農村治理中凸顯出的關鍵問題針對農村社區治理中所需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進行逐步完善。其次,要保障法律法規建設的有效性以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最后,政府職能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不斷強化農村建設治理監管,將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進行嚴格落實,對村民的環保行為進行積極引導,最大限度避免工業生產對農業用地以及農村水資源造成污染,徹底扭轉傳統農村發展過程中所造成的臟亂差現象,同時也要對工業化城鎮污染向農村地區轉移進行嚴格控制。另外,相關法律法規在保障農村發展的同時也要具有一定的預見性。(三)強化農民主體意識。農村社區建設的主體仍然是農民,在農村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需要充分調動起農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真正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作為農村生活和農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政府部門應該將農村建設過程中的主導角色逐步轉變為引導,通過不斷強化農村日常管理工作來為村民創造更多的參與機會,并通過強化宣傳來積極培育農民的參與主體意識;同時還要通過充分確保農民的參與權、監督權以及表達權來進一步拓展村民的民主參與渠道。(四)強化人才隊伍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是農村社區建設面臨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在當前的農村社區建設過程中仍然存在難留住人才的問題。因此,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逐步強化農村地區的人才隊伍建設。一是逐步強化高效培養,可以在各大高校設置相關專業,有針對性地為農村地區輸送高素質專業化人才。二是針對農村地區加強實踐性人才培養。在農村地區除設置村干部和基層管理人員選拔制度外,還應該進一步增設相關管理服務崗位,全面提升農村地區的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水平。政府部門也應該逐步加大財政方面補貼,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為農村地區人才發展建立起更加公平的發展機制,這樣才能為農村吸引更多人才。
四、結語
綜上所述,基于美麗中國視域下的農村社區治理要從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健全法律法規、強化農民主體意識、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等幾個方面進行逐步強化,以此來促進農村社區治理實現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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