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6 17:20:3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安全生產經營培訓,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責任感
安全生產培訓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掌握國家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素質、減少“三違”現象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從根本上預防和遏制重大事故發生的必由之路。經過前幾年的努力,我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已取得一定成績,參加培訓的從業人員逐年增加,培訓質量不斷提高。但是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鎮街道培訓成效不明顯,培訓覆蓋面達不到國家要求,培訓考核工作有待進一步規范,這些問題都影響了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深入有效的開展。
二、強化工作措施,加強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監管
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和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應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在當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的情況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大力氣做好對企業內部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督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落實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實處。要組織、引導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深入到中小企業進行安全培訓服務,針對企業的實際需要,開展靈活多樣、方便企業的培訓工作,指導幫助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訓工作機制。
三、嚴格執法檢查,全面推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和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執法檢查力度。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實施專項檢查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管理檔案建設工作的檢查指導,加大對無證上崗、持過期證上崗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或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的人員,要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通過嚴格的執法檢查,全面推進全員安全培訓工作。
四、培訓人員范圍、內容和時間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文件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初次培訓不少于48學時,再培訓不少于16學時。主要包括: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培訓由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負責,具體培訓時間及地點按照各鎮街道提報情況統籌安排,分期進行。
五、有關說明及注意事項
1、各鎮、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及有關單位將轄區內和管轄企業參加培訓人員名單于4月15日前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認真貫徹市全員培訓工作會議精神,以開展“責任落實年”活動為契機,通過法律法規學習、事故案例分析、現場教學、典型介紹、座談交流等形式,嚴密組織,科學施教,嚴格考核,規范發證,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干部的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全面普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各類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全面提高公眾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管理的程序,全面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二、培訓對象和培訓形式
(一)鎮(處)安監辦安全生產管理干部。對鎮(處)安監辦安全生產管理干部的培訓,采取由市安監局統一計劃,統一組織,集中授課和考核的形式。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采取由市安監局下達培訓指標,鎮(處)和主管部門組織,委托有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市安監局考核的形式。
(三)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采取由市安監局下達培訓指標,鎮(處)和主管部門組織,委托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市安監局考核的形式。
(四)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重點是危化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等外來務工人員),采取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和考核的形式,若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困難,市安監局可具體指導并協調師資參予教學和考核。
三、培訓內容
不同的培訓對象有不同的培訓內容,安全生產管理干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具體培訓內容見《市2012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附件1)。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三是工作崗位環境及危險因素;四是所從事工種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五是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六是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七是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八是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九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十是有關事故案例;十一是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四、培訓時間
按照“全年分階段、階段抓重點”的培訓思路,分類分期分批實施,重點抓好人員、時間、內容和效果的四落實。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要求,確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具體培訓時間安排見《經濟區2012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
五、工作要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
安全生產相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有關服務,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促進安全培訓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訓
第六條
安全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大綱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組織制定。
第七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優秀安全培訓教材的評選。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安全培訓教材。
第八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師傅帶徒弟制度。
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招錄職業院校畢業生。
職業院校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作業,可以免予參加初次培訓,實際操作培訓除外。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安全培訓,包括遠程培訓。
第三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考試。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考核;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準,自行組織考核。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備查。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二十二條
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在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和上崗證的式樣,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情況,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
(四)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五)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自撤銷其相關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三)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其他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以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統一規劃,分解指標,提高全鎮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簡稱安管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數量和質量,大力推進各類人員持證上崗工作,為實現全鎮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奠定基礎。
二、工作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和“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培訓目標
全年計劃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200人,安管員250人,特種作業人員50人,從業人員8000人,行政村安管員18人,社區安管員3人。對3家企業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和主要負責人、安管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四、主要工作
㈠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管員培訓。一是對未取得《安全合格(資格)證書》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管員進行初次培訓;二是對《安全合格(資格)證書》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管員進行復訓;三是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管員進行重新培訓。
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各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初次培訓和再培訓。
㈢行政村(社區)安管員培訓。對全鎮各行政村(社區)的安管員普遍進行一次安全培訓。
㈣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三級”(廠級、車間、班組)培訓和崗位制度的完善與落實。
㈤執法檢查。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和主要負責人、安管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及檔案進行執法檢查。
五、工作要求
㈠要及早制訂計劃。各村(社區)要把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從實際出發,依照培訓指標,認真制訂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工作責任。
???要采取多種途徑,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要制定符合實際、合乎規律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劃和工作計劃。
在教育培訓的形式上,要多樣化,可以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聯合辦學,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如把從業人員分期分批地送到有關教育培訓中心、高等學校進行學習、培訓;或者聘請有經驗的教師、專家來本單位講課;或者與有關學、教育培訓中心聯合,在本單位搞分校、教育培訓分部等形式。總之,要逐步形成靈活的教育培訓機制,完善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使教育培訓工作實現正規化。
???要加強對新錄用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隨著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農民涌入生產經營單位,成為主要勞動力。對這部分從業人員,要制定詳實的教育培訓計劃,保證培訓時間不低于國家有關規。生產經營單位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時,必須使操作人員詳細了解和掌握這些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技術特性,要通過編制教育培訓教材,對從事這些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確保從業人員掌握這些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要達到以下要求:
一是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首先是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知識。法律法規中有很多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多年來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總結,是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的工作指南和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有關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知識。生產經營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生產、運輸、儲存等各個環節,任何一處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從業人員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操作者,必須掌握與生產有關的安全知識,只有這,才能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再次是有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在可能導致從業人員生命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要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發生后,業人員要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盡可能利用現場條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擴,減少人員傷亡。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要積極組織人員撤離。在這些過程中,從保護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健康考慮,從業人員應當了解掌握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
二是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主要是以部門令的形式和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也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了一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包括地方性法規和政府部門規章等。對這些規章制度,從業人員應當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數。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了許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這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具體化,是從業人員工作的準則、行動的指南,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業人員應當逐條逐字掌握,熟悉其內容。事實證明,很多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
第二條本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參加安全培訓人員包括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居委會或社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企業注冊安全主任以及其他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理念,遵循“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依法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
各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范圍
第五條從事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并取得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批和頒發的資質證書。
第六條取得二級及以上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承擔中央在浙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全省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下同)特定范圍內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承擔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承擔高級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資質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除規定須二級資質培訓機構培訓以外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中級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村級(居委會或社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除規定須二、三級資質培訓機構培訓以外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訓管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培訓的主要內容、課時等根據國家總局和省局制訂的培訓考核大綱進行,培訓前,各類培訓機構應填寫《浙*安全生產培訓申請表》(見附件),并附培訓計劃上報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培訓教材由國家總局和省局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編寫,各類培訓機構統一使用省局認定的培訓教材。
省局對各級培訓機構組織培訓的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每年對各類培訓機構組織年度工作考核,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進行一次評估檢查。
第八條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實行資格認定制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或省局組織的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師資證書后方可上崗執教。
師資采取統一培訓、統一考核、統一管理、擇優使用。
第九條省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在浙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企業高級注冊安全主任、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屬生產經營單位(除高危行業外,下同)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級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村級(居委會或社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屬以下生產經營單位(除高危行業外,下同)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級注冊安全主任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工作。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條省局組織、指導和監督高危行業中煤礦、非煤礦礦山年開采規模在50萬噸及以上的露天礦山企業或開采規模在5萬噸及以上的地下礦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頒發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條上款以外高危行業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各類人員,報名時填寫相應的申請表(見附件),經所在單位同意和有關部門審核后,培訓報到時上交安全培訓機構。
第十三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十四條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標準,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按照國家局規定組織實施。
除上述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局制定。
第十六條考核工作按照第九、十條培訓職能,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培訓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
第五章安全培訓發證
第十八條按照“誰考核,誰發證”的原則,分別由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十九條各類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相應的證書:安全生產監察員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鄉(鎮)安全生產檢查員發浙*鄉(鎮)安全生產檢查員證;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浙*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發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安全培訓考核機構師資發安全培訓考核機構師資資格證;企業注冊安全主任發浙*企業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其他人員發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各類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換證培訓申請,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換證手續。
各類培訓人員,每年再培訓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于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一條各類證書由省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制定。證書的編號按《浙*安全生產資格(合格)證書編號辦法》(見附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半年將轄區內培訓考核發證情況,報省局備案。
第六章監督管理
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通過開展“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行業監管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技術和崗位培訓,加強基層安全監管網絡建設,切實增強監管實效;全面排查并認真解決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以及思想認識、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治理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隱患,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二、工作要求
為加強組織領導,有效開展建設年活動,我局成立了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運管科,夏光永兼任辦公室主任。各行業監管單位及德通路橋工程公司也要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建設年工作的領導。認真開展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
三、主要內容
1、掌握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抓實以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和現場安全狀況兩個方面為主要內容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將生產經營單位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實現分類動態管理。按照行業管理原則,有關單位要根據《*縣交通局關于推行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實行安全生產分類管理工作方案》,對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狀況評估標準》,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和分類管理工作。
2、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格落實各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體系,強化安全責任追究。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臺帳;依法制訂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基礎安全管理,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到車間、班組和崗位。進一步強化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的簽訂率要達到100%,并進一步推動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
3、大力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按照上級關于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全面深入整治舊隱患、控制新隱患,全力消除隱患風險。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明職責,守規程,反違章,除隱患,保安全,創建安全企業”活動。
4、加強安全文化建設。認真開展安全主題宣傳活動,強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培訓;突出安全教育培訓,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四、實施步驟
(一)部署階段(20*年3月份)
各有關單位要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統一認識,周密部署,切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活動的自覺性。各行業監管單位及德通路橋工程公司的工作方案在3月25日前報局運管科。
(二)實施階段(4月—9月)
年初負責起草了《**縣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細則》,并組織各鄉(鎮)、各單位層層簽署了安全生產責任狀。以“兩杜絕、一減少”為核心內容,量化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明確了全年的安全工作重點和各級職責,層層分解指標,層層落實責任,使全縣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目標明確、責任明確、工作重點明確。
二、加強了安全生產宣傳力度,提高了全民安全生產意識。[寫作幫手網文章-找范文,到寫作幫手網]
以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圍繞“安全發展、國泰民安”主題,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召開了專題會議并下發了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全面布置了全縣安全生產月工作。6月9日在縣委廣場組織交通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建設局、質監局、氣象局、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等單位舉行了宣傳咨詢日活動,活動期間散發宣傳資料31種,共10500份,懸掛標語60多條,出動宣傳車一輛,組織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發送了安全短信息。為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意識營造了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氛圍。
三、加強了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提高了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
上半年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市里舉行的培訓班有:露天采石場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班,中級安全注冊主任培訓班,全市旅游業安全宣貫培訓班,廠內機動車輛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班,非煤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班,建筑施工企業起重機械、登高架設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班;縣里舉行的培訓班有:電工作業人員培訓班,爆破作業人員培訓班,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人員培訓班。通過這些培訓,大大提高了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了安全意識。
四、加強了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督促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加強了日常檢查,建立了有關企業檔案,基本掌握了全縣安全生產動態。同時認真組織各鄉(鎮)、安委會成員單位在全國“兩會”前夕和“五一”黃金周前夕開展了兩次全縣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消防、建筑施工、公眾聚集場所、商貿和旅游為重點,進行全面檢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提出了整改意見,明確了相關責任人,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從而保證了重要時期的安全穩定和各項安全指標的完成。
五、加強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今年上半年,重點對城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進行了專項整治,督促其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目前為止,共有26家經營單位提出了申請,對21家未申請的經營單位下發了整改通知書,如逾期不整改將依法取締。
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鄉(鎮)、部分單位和個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較差,對安全生產存在僥幸心理,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了安全生產,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安全生產整治有“走過場”、“留死角”的現象。
2、安全投入不足,如一些橋梁超期服役、帶病服役,而無相應的專項整改資金。
3、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市政府下達到我縣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是18人,而截至5月20日止,我縣發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達13人。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是安全生產的靈魂,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是抓好全縣安全生產的關鍵,下半年的工作重點是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情況,加強對各鄉(鎮)、各單位安全目標責任的考核,抓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任的落實,使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的法定責任,確保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營造全縣良好健康的經濟發展環境。
二、加大安全監管執法力度。
運用法律武器對全縣安全生產實施監管,對那些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無視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加強對重點區域的監控和監督檢查。
三、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對全縣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落后、設備陳舊老化,逐漸進行淘汰、更新。加大安全投入,改變生產作業條件,提高從業人員的勞保待遇,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標準要求,規范生產經營活動行為,不斷改善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身安全生產條件。
四、以交通安全為重點,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1、交通安全整治。針對交通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態勢,今年下半年我局將聯合交通、交警、公路等部門,深入抓好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努力遏制當前交通事故多發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