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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模板(10篇)

時間:2023-08-17 17: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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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篇1

    管制手段是指采取禁令、法規等形式,規定排污標準,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把某些污染活動限定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最終實現控制污染、有效利用資源的目的。具體包括規定排污標準和技術標準等。

    市場機制是通過影響污染者備選活動(如安裝排污設施以減少污染、繳費以獲準污染等)的成本與收益,引導經濟行為主體進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選擇。

    從管理的角度看,有些手段在運用時需要由法規制定者對排污量進行監督,稱為“直接政策工具”。而其他手段只需政府通過市場價格信號對企業或個人污染行為進行引導,屬“間接政策工具”,如規定排污標準、收取排污費和頒布市場許可證等,都屬于“直接政策工具”,而征收環境稅和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則屬于“間接政策工具”。

    管制手段和市場機制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是強制性的,污染者別無選擇,要么服從,要么面臨仲裁和行政懲罰;后者是非強制性的,污染者可以對政府提供的某種經濟刺激作出靈活的反應。與市場機制相比,管制手段的優點在于管理的權威性、指令的嚴格性和迅速有效性,但同時也造成了效率上的損失,主要表現在:(1)管制手段對生產和消費過程所涉及污染活動進行直接干預,沒有考慮企業之間成本與收益的差別,對所有企業采取“一刀切”式的做法,妨礙了企業對污染方法的自由選擇,造成資源配置的低效率。(2)管制手段缺乏對企業技術革新的刺激。污染者如果達到了政府規定的排污量標準,一般情況下不會再努力治理污染,因為這樣做只會增加企業本身的成本,卻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好處。但如果采用市場機制手段則不同,例如政府對污染征稅,污染者每增加一個單位的排污量都需支付一定數額的稅收,這會促使污染者想方設法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直至使排放量低于規定的標準。同時,征收環境稅還可以持續不斷地刺激企業進行技術革新,以便減少納稅,增加盈利。由此可見,市場機制更有利于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從各國環境保護的理論和實踐來看,在市場機制方面,采取征收環境稅以加強環境保護的優點更為突出。

    (一)征收環境稅能取得“雙重收益”

    一方面,征收環境稅可以有效地矯正外部負效應,實現環境保護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征收環境稅可以增加財政收入,有利于財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標的實現。在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中,所得稅是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但是,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對所得征稅,會影響人們努力工作的積極性,抑制儲蓄和投資,把對所得征稅稱為“扭曲性稅收”。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所得稅所占比重越高,超額稅收負擔越重,稅收效率越低,越不利于經濟的有效運行。而環境稅則屬于一種 “矯正性稅收”,不僅可以通過征稅增加污染企業的成本,使其外部成本內部化,同時,政府還可以把征收的環境稅收入用于對所得稅等扭曲性稅收的改革,優化稅制結構,實現所謂的“雙重收益”。在歐洲一些國家,由于對工資征稅的稅率較高以及嚴重失業等問題,人們提倡以征收環境稅來替換對勞動所得的征稅,從而降低勞動力成本,提高就業水平。在此,這種政策的“雙重收益”表現為加強環境保護和降低失業水平兩方面。正因為如此,環境稅收越來越引起各國政府和經濟學家的廣泛興趣,被稱為“無悔政策”。

    (二)與其他經濟手段相比,征收環境稅更便于管理

    環境稅是指政府以控制環境污染、提高環境質量為目標,根據污染程度的不同,針對某些污染行為或產品按一定比例或數量強制取得的一種稅。根據課稅對象不同,環境稅收可分3種類型:(1)對污染的最終產品征稅,如對機動車輛征稅;(2)對污染的投入物征稅,如對煤征稅;(3)對污染物本身征稅,如對硫征稅。與征收排污費和頒發許可證相比,征收環境稅不需對產品的排污數量進行測算和監管,只需了解相關產品的價格需求彈性,設計出適度的稅基和稅率。環境稅一旦征收,即與其他稅收一樣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政策制定者不需隨時調整收費水平和規定相應的交易價格,可確保政策的相對穩定性。

    (三)征收環境稅符合稅制發展的總趨勢

    20世紀80年代以來, 發達國家紛紛實行了以減少個人所得稅和公司利潤稅、增加消費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要內容的稅制改革,這一趨勢為我國政府適時開征環境稅、實行以“綠色稅制”為內容的稅收改革提供了極為有利的機會。

    二、環境稅收實施中的效應

    從財政角度看,良好的稅制應該是在符合效率、穩定和簡便原則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實現財政收入。然而,在實踐中運用這一標準來衡量環境稅時,卻往往會出現環境稅收效應之間的矛盾。一般來講,征收環境稅會產生兩方面的效應,即財政效應和環保效應。

    財政效應,是環境稅收在取得財政收入方面的效果;環保效應,則是降低污染、提高環境質量的效果。如果征收環境稅既能有效地增加財政收入,又能實現改善環境質量的目的,則是最為理想的。但是,在具體運用中,這兩方面的效應通常是相互矛盾的。比如,為了有效地實現環保效應,在運用稅收刺激機制時,稅率水平應盡可能高些,以達到減少消費,降低污染的目的。但是,這種機制的效應越明顯,污染降低的幅度越大,財政收入則會越少。例如,瑞典對污染性的燃料征稅后,導致了這種產品消費的減少,使這種產品最終退出了流通市場。同樣在瑞典,由于稅收在環境效應方面的成功,對硫征稅的財政收入急劇下降,瑞典在開征此稅以前,預計財政收入大約為5億~7億瑞典克朗,1991年實行這種環境稅后,到1997年,其財政收入卻從原來的3億瑞典克朗降到2億瑞典克朗。環境稅財政效應和環保效應的協調與矛盾,主要取決于征稅產品的需求彈性。比如對汽油征稅,如果對汽油的需求是無彈性的(即價格的變化不會對汽油的需求產生影響),那么,這種稅就會帶來大量的財政收入,財政效應將十分明顯;但對汽油的消費量及車輛排污量減少的程度影響較小,環境效應不明顯。反之,如果汽油的需求彈性較大(提高價格會限制需求),那么,征稅的結果就會導致財政收入減少,并同時減少對汽油的消費、降低排污的數量,這樣,就會表現為環境效應較大而財政效應較小。一般而言,需求彈性越大,產品的可替代性越強。當征稅范圍僅限于很狹窄的產品時,需求彈性就會較大。征收范圍狹窄的稅與范圍較寬的稅相比更容易產生較大的環境保護效應。此外,對多數產品而言,從長遠來看需求彈性往往更大些,因為消費者有更多的時間尋找其替代品。因此,環境稅收通常會在短期內產生較大的財政影響,而在長期內產生環保影響。

    除此之外,西方發達國家的學者在對環境稅進行研究時,還提出了環境稅收在社會再分配和競爭能力等方面的效應問題。

    從再分配效應看,征收環境稅可能會對公平分配產生不利影響,即這種稅對貧困家庭的影響比對富裕家庭的影響要大。特別是當這種征稅產品為生活必需品、其替代品很少的情況下,這種影響就更為嚴重(比如對汽油征稅),表現為一定的累退性。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是在稅制設計時,盡可能選擇征稅范圍較狹窄的商品為征稅對象。同時,還可以通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或把從環境稅中取得的一部分收入用于對低收入家庭補貼等方式予以補償。

    從對競爭的影響看,有人認為,征收環境稅會加大企業的成本,降低納稅企業或部門在國際競爭中的能力。對此,應嚴格區別征收環境稅的短期效應和長期效應。同樣還應考慮環境稅收入的有效使用問題。如果把環境稅收入用于降低扭曲性稅收的稅率,或用于增加企業經濟效益方面的投資,那么,環境稅收或綠色稅收改革無疑會增強總體經濟的競爭能力。

    影響環境稅收效應的另一個因素是環境稅收入的使用問題。在美國,對環境稅收入的使用問題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環境稅收入應實行專款專用,建立“環境信托基金”,用于特定的環境項目,這種專款專用的基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種觀點認為,環境稅收入應與其他稅收收入一樣,作為一般性財政收入,而不宜實行專款專用。因為實行專款專用往往會限制政府對財政收入相機抉擇的使用。在實踐中,控制環境污染的最佳支出額可能會高于或低于征收的環境稅或費用收入。如果把環境稅收入作為一種專項基金,容易使支出增加,難以通過收入回收效應提高社會總體福利水平。此外,專款專用容易導致尋租行為的出現,使某些部門有意識地尋求得到這種補貼,有些環境項目的實施可能僅僅是為了爭取得到信托基金。不過,從政治角度看,“專款專用”用來作為政府矯正市場失靈的一種工具,似乎更容易被人們接受。

    三、我國環保政策的現狀及環境稅收的設計

    在實踐中,我國環境保護的主要政策手段是征收排污費和規定排污標準相結合,這是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的。從實施效果來看,這種排污收費制度提高了污染治理能力,加強了環境建設,但也存在著嚴重不足,限制了其作用的有效發揮。

    從收費標準上看,主要表現為收費標準偏低、征收范圍狹窄和征收對象針對性不強等問題。從理論上講,最佳的排污費的收費標準應該使邊際排污成本等于邊際效益,即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染防治成本,否則,難以達到刺激企業減少污染的效果。我國現行的收費標準中,雖然已有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性等五大類計113項,但仍然存在著收費項目不全的問題,例如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動污染源等都沒有收費標準。同時,現行的收費標準規定的征收對象大部分是對傳遞污染物的介質而言,而不是針對污染物本身。

篇2

一、財政稅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影響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社會資源的分配,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更是需要財政稅收來對收入進行合理調節。通過財政稅收的調節作用,能夠更好地將人們的收入水平和資源進行分配,從而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障社會項目的順利實施。市場經濟下,不再是由國家計劃決定供給,而是由供求關系來決定市場的變化,這也是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的重要原因。也正因如此,財政稅收在其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財政稅收不僅是市場價格和市場競爭的公平性等方面的保障,同時也是緩解分配不均和矛盾的重要手段。而且,財政稅收對市場也有很大的依賴性。由于財政稅收需要基于市場經濟這個開放的資源平臺,故而只有市場經濟發展的好,才能有更多的財政稅收。此外,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財政稅收的地位不可替代。合理的財政稅收,不僅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而且對國家和社會的進步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合理的財政稅收制度和政策下的市場經濟,能夠使財政稅收的數量和質量都大大增加,尤其是經過根據國情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情況而不斷調整的財稅政策和制度,能夠始終發揮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的作用,讓我國的經濟和財政收入不斷增加。財政在國家治理中起著基礎性作用,稅制則是國家財政體系的支撐。我國稅制結構嚴重失衡,商品稅等間接稅比重偏高,所得稅等直接稅比重偏低。分稅制改革后,中國的商品稅比重一直處于高位,直接稅的比重遠遠低于稅制優化的水平。稅制結構失衡會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各種不良影響。商品稅屬于生產稅,包含在價格之中,會影響企業盈利和居民收入水平,不利于我國居民消費需求的擴大。間接稅對貧富差距還會產生逆向調節。我國的稅收制度整體上對收入分配呈現逆向調節作用,不利于縮小貧富差距。間接稅與價格捆綁在一起,與價格水平變動正向相關,易于引起通貨膨脹。

二、財政稅收的特征

(一)無償性

在稅法學和傳統的經濟學中,稅收的無償性通常是指納稅人向國家繳稅后,國家不會直接向納稅人支付對價補償,同時稅收財產的轉移是單向轉移的過程,主要由納稅人向國家繳納稅款。

(二)強制性

傳統財政制度當中,稅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部門強制征收的款項。若納稅人未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納稅義務,則征稅機構就可依據法律規定對其開展強制納稅,進而獲取稅收。但是現代財政制度中,稅收在征稅、國家用稅權、征稅權和向納稅者征稅等環節均體現出了十分明顯的強制性。

三、財政稅收對市場經濟的影響

第一,財政稅收政策會影響投資環境和投資吸引力,特別是財政稅收政策用于調控或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時,通過在不同區域實行差異化的財政稅收政策,可以在宏觀上實現國家對該地區的經濟調整。比如,對國家希望經濟更加快速發展的一些地區,如經濟試驗區,貧困地區等,可以在財政稅收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減免,就可以達到促進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具體來說,財政稅收政策可以為企業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從而使企業更多地在稅收政策優惠區域發展,進而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第二,財政稅收政策可以影響產業的發展方向。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并不是所有產業都應該得到無限制的發展。如一些污染較大的行業,就需要通過政策來進行限制。而且從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來看,各個國家在發展過程中,都是通過財稅政策來實現產業發展秩序的調節,從而獲得更優化的經濟發展。第三,財稅政策為企業創造了良好的經營環境。我國通過實行積極的財稅政策、擴大內需以及增加出口等方式拉動國內的需求,這在保證經濟增長的情況下,使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處于良好狀態。特別是近些年來的財稅方面的改革,如增值稅“營改增”改革,降率減費,所得稅減稅優惠等方面的調整,這對企業解決經營和發展中的重難點問題提供了很好的條件。

四、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具體措施

財政稅收政策對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用十分重要,合理的財政稅收政策能夠對市場經濟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對于市場經濟這樣一個本身就在不斷發展的經濟系統,財政稅收政策要能夠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就要從采取和落實積極的財政稅收政策,完善稅收機制,完善市場監管,強化資金的使用引導作用,保證財政稅收的規范性等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不斷地完善稅收機制

稅收機制是開展財政稅收工作的基礎。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中,要更好的實現財政稅收工作,保證稅收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推動財稅工作的開展,就一定要對現有的稅收機制進行不斷的完善。通過對現有財稅工作的調整優化,實現調節市場經濟發展、均衡發展的目標,最終更好地推動我國經濟平穩、健康的前行。

(二)完善市場經濟背景下的征稅標準

財政稅收具有較強的強制性與無償性,因此,在稅收工作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推動財政稅收與市場經濟協調發展也受到了人們的高度重視。為此,應積極建立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基礎的征稅標準,從而有效提高其公正性和客觀性。建立更加公正和客觀的征稅標準,可加強征稅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提高稅收標準的規范性既可以約束生產經營活動,推動企業平穩發展,又能夠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因此征稅部門需要高度重視,認真地做好財政稅收征收標準研究與編制工作。

(三)強化資金的使用和引導作用

財政稅收的資金使用也是財稅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財政部門要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科學的規劃和管理。比如,對需要鼓勵和支持的新興產業,對傳統產業升級,農業現代化,扶貧工作等,都需要財政稅收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傾斜。這就需要政府財政部門更好地強化資金的使用和導向,將財政稅收支出更好地進行協調。

(四)保證財政稅收的規范性

篇3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也日益突出。據世界銀行的計算,我國空氣和水污染的總體經濟損失為每年536億美元,接近我國gdp的8%,這表明我國目前每年因環境惡化造成的損失幾乎抵消了每年社會新增財富的價值。環境的不斷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世界各國無不以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自70年代以來,經濟手段在環境保護中的應用取得了空前的發展,其中,稅收手段的運用已成為各國環境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稅收手段一方面可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征稅,利用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改善環境質量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可以為政府籌集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專項資金;同時還可利用稅收差別、稅收優惠措施促進環境保護技術的提高,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以及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尚沒有專門的出于環保目的的稅種,但也存在一些可以達到環保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耕地占用稅等。這些“綠色”稅收收入占國家總稅收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近年來呈下降趨勢。同時,這些稅收制度還存在征收范圍窄、征收標準低、征收成本高、減免稅及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等諸多問題,限制了稅收對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嚴重削弱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

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針對我國現行稅制中環保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西方國家在環境稅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經驗,適時地對我國稅收制度進行“綠色”改革成為必要。

二.進行稅收制度“綠色”改革的有效途徑

1.逐步減少不利于環境的補貼

環境補貼政策是指政府根據企業進行污染防治所發生的費用,針對企業排污量的減少程度給予的補貼。目的是使企業加強對污染技術和設備的投入,達到降低環境污染的目的。

我國《排污收費暫行規定》允許排污費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可是80%的排污費收入以補貼形式返還到污染單位,不但沒有發揮激勵治理的作用,反而變相成為有關行業的一種保護。降低了該行業的退出率,無形中鼓勵新的生產者進入該行業,從整體上看,企業的污染程度實際會加重。此外,補貼支出還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逐步減少或取消不利于環境的補貼政策,可以糾正政策的扭曲,減少財政支出。比如減少工業和城鎮居民用水的價格補貼,鼓勵節約用水,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取消進口農藥化肥的價格補貼,引導農民使用高效、低殘留和無毒化肥農藥。

2.調整現行稅收制度

⑴擴大征收范圍。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綠色”稅種太少,且征稅范圍狹窄,未發揮稅收在保護資源和環境中的作用。如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僅對開采的天然石油、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原煤、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類七項資源征稅,而土地資源、動物資源、植物資源、海洋資源等其他資源均未納入征稅范圍,造成非納稅資源的肆意浪費和破壞,特別是水資源和森林資源;消費稅未把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產品、農藥、不可回收的容器等。

⑵提高征收標準。我國的資源長期在政府控制下實行低價政策,未反映資源的真正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適當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資源稅率,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產品課以重稅,從而限制它們的開采和使用是非常必要的。

⑶增加環保稅收優惠措施。現行稅制中涉及環保的稅收優惠措施形式比較單一,收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可以鼓勵企業積極采取保護環境、治理污染的措施。如對節能設備或低污染設備的投資實行退稅并允許加速折舊;對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使用減免稅;對環境保護工程項目和生態恢復工程項目給予稅收優惠等。

3.改革排污收費制度。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是目前政府為保護環境、防止污染所采用的實施范圍最廣的一項政策。實施20年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現行的排污制度只對超過地方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征收,對已經達到或低于排放標準的不收費;收費標準偏低,無法彌補污染治理成本;征收范圍窄,對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動污染源沒有收費等。改革排污收費制度,適時將排污收費改為污染稅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4.開征新的環境稅。治理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我國,的“綠色”稅收收入遠不能滿足需要。資金的不足嚴重制約著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開征一些新的環境稅。如對污染嚴重的產品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城市垃圾征收垃圾處置稅等。

三.在稅收制度“綠色”改革中應注意的問題

1.稅制的“綠色”改革應與國家的“費稅”改革及地方稅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在引入環境稅的過程中,應處理好稅收與收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環境稅費收入建議大部分納入地方財政統一管理,以發揮地方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2.在進行稅制改革時,應注意不加重總體的稅收負擔。可通過降低其它稅來減少新增環境稅的影響,這樣可以保證稅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稅制改革易于實施。如丹麥在開展綜合性的稅制改革時,降低了所有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堵塞一系列稅收漏洞,逐步將稅收負擔由所得和勞務收入轉到污染和環境資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篇4

一、稅收國家與預算國家的概述

“稅收國家”的概念最早由經濟學家熊彼特提出,用來指由公眾稅收養活的現代國家,區別于中世紀西歐那些依靠國王自有領地收入的封建國家即領地國家。我國著名學者王紹光對此認為,稅收國家是這樣一個國家,中央政府及下級政府在全國范圍內用稅收的方式來汲取財力,更重要的是,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私人部門的財富,這使得稅收國家的財政收入高度依賴于私人財富。稅收國家作為國家的一種形態,著重強調了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體系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從這種意義上來講,稅收奠定了國家存在的經濟基礎。

“預算國家”是王紹光率先提出的概念,按照他的觀點,預算國家指的是“擁有現代預算制度的國家”。現代預算,“必須是經法定程序批準的、政府機關在一定時期的財政收支計劃。它不僅僅是財政數據的記錄、匯集、估算和匯報,而是一個計劃。這個計劃必須由行政首腦準備與提交;它必須是全面的、有清晰分類的、統一的、準確的、嚴密的、有時效的、有約束力的;它必須經代議機構批準與授權后方可實施,并公之于眾”。

相對于稅收國家,預算國家以一種全新的方式更理性、更負責地治理國家。

二、我國從稅收國家向預算國家轉型的原因

無論什么性質的國家,其活動都離不開財政支出。國家機器的運轉需要資金,制定政策實質上是在分配資金,實施政策也需要資金保障。總之,沒有資金什么活動都不能展開。從這個意義上看,如何籌集資金并進行支出固然是一個財政問題,但更是一個國家治理問題。毫不夸張地說,一個國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的預算能力。因此,改變國家取錢、分錢和用錢的方式,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國家做事的方式,改變國家的治理方式。

從國家形態來看,稅收國家是建立在國家通過稅收活動建立起強大的財政汲取能力的基礎之上。正因如此,從而導致國家對稅收活動的依賴性,使稅收成為國家存在的重要經濟基礎。由于稅收活動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稅收手段的有限性,過度依賴稅收手段就會造成國家面臨許多問題。

首先,由于任何稅收對于納稅人來講都是一種經濟負擔,因此如果過分強調國家對稅收的依賴性而片面追求稅收收入的增長,就會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影響納稅人從事生產、消費等活動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根據拉弗曲線的描述,政府的稅收收入與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之間應該有一個合理的比率。在這個合理的范圍之內,稅收收入隨著稅率的上升而增長。而一旦超過了這個合理范圍,稅收收入不但不會增長反而還會下降。

其次,在稅收國家中以稅收的高速增長為前提而導致政府大幅度提高社會福利開支,使得西方所謂的“福利國家”用于福利的支出快速增長,國家福利支出數額巨大。據統計,在西方國家中,福利支出一般要占到政府總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由于福利政策涉及到了執政者執政地位的問題,因而福利政策一旦出臺就容易變成剛性的社會政策。故當經濟處于上升期時,這種增長的福利開支一般不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公共開支問題,但當一味增長的福利開支超出了經濟增長和政府收入增長的限度,社會福利所帶來的巨大開支就會給政府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導致國家財政支付困難。

第三,稅收國家面臨“財政幻覺”所導致的政府擴張和政府的低效率。意大利財政學家普維亞尼認為,為達到提供統治階級希望提供的產品、服務或籌措資金等目標,統治集團總是盡力使納稅人覺得所承受的負擔比實際的負擔要輕,使受益人覺得供給他們的公共商品和服務的價值比實際的價值要大,這就是財政幻覺。稅收和財政支出的各種制度如此組織起來以創造這種幻覺。在這種幻覺下,國家可能會對外提高稅率增加稅收收入以及降低社會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同時在內部效應或內部性的驅使下,追求職位的提升、工資薪金的增長等。此時,帕金森定理所描述的情況就必然會出現,即政府機構擴大,政府工作人員膨脹化,從而導致政府開支的巨大增長。再加上政府公共物品供給過程中定價機制不完善、缺乏競爭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缺少追求利潤的動機等因素,導致了政府公共物品供給的低效率。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稅收國家中,由于過分強調了稅收在國家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它在給國家帶來重大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為了減少這種負面的影響,避免政府失敗,除了進行政治制度的改革之外,還必須進行財政改革。一方面,必須對財政收入特別是稅收收入進行合理的限制。在保證國家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限制政府稅收收入的上限,以防止政府過度征稅對國民經濟造成嚴重的損害。這種限制也有利于消除財政幻覺中的稅收幻覺,以確保國家宏觀經濟的正常運行,防止政府過度擴張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就是要對財政支出進行嚴格的約束與控制。針對現實中政府機構膨脹、政府支出擴大、政府效率降低、嚴重等問題,通過嚴格約束政府財政行為從而達到約束政府行為的目的。無論是財政收入還是財政支出,最為重要的內容還是要圍繞著財政預算來進行。通過建立科學完善的財政預算制度,確立預算在財政活動中的中心地位,從而達到用預算來控制政府財政活動的目的。

參考文獻:

篇5

一、稅收與會計的辯證關系

現代稅收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都是建立在不斷變化的人類經濟活動基礎上的,其基本關系可以概括為:稅收與會計服務對象具有內在一致性。會計是稅收的微觀基礎,稅收在法律與制度等宏觀層面上影響制約會計發展。稅收與會計都服從和服從于現代市場經濟,在這共同的體制基礎上運行、發展和創新,存在兩種并存的趨勢:一方面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必須適度分離;另一方面,兩者的相互聯系和制約制衡又更加緊密。

二、從稅收角度分析會計信息失真的類型

(一)會計信息失真的概念

會計信息未能達到會計信息質量標準所要求的可靠性和客觀性要求,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沒有如實反映會計主體經濟活動或解釋會計主體經濟活動的實質,都可稱為會計信息失真。

(二)會計信息失真從稅收角度的四種基本類型

從稅收角度來看,會計主體與納稅主體通常具有同一性,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運動方向均有一致性,會計利潤的增減通常會導致應稅所得的相應增減。基于這一認識,根據會計主體所采用會計處理手段與正常、合法方法的偏離值,以及因各種會計信息失真手段使用所導致的應稅所得的增減,從稅收角度對會計信息失真的類型進行一種理論模型上的描述。

(三)會計信息失真的二種特殊類型

1、稅會差異型信息失真

由于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存在分離,會計主體有可能尋求對會計政策彈性的利用,所采用的手段雖然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但并不影響應稅所得,盡量避免虛增利潤所付出的稅收負擔和現金流出。與前面四種會計信息失真不同,這種信息失真分布在X軸上,我們將其稱為“稅會差異型”失真。

2、客觀性失真

除了上述五種類型的會計信息失真以外,還存在一種比較特殊的失真類型。即會計主體并沒有采用違法的手段,也沒有運用稅收法規和會計規范彈性空間進行操縱的主觀意圖,所采用的手法是合法的,但仍然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使應稅所得與真實值發生偏離,可稱之為“客觀性失真”。

三、以上市公司為例,分析會計信息失真的特點及識別

通過對2002―2005年受中國監證會查處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案例進行分析,發現受處罰的54戶上市公司所采用的偏離正常會計處理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種:偽造交易及編造虛假記賬依據、違規確認收入和攤提費用、為關聯企業擔保、關聯企業無償占用資金、構造交易、賬外經營。其中前四種是比較普遍的,占90.8%。

四、從稅收角度分析會計信息失真的治理

(一)加強稅法與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合作

要解決企業為減少納稅調整核算而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關鍵在于解決稅法和會計準則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問題,尤其是2007年開始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的新會計準則,更是加劇了二者之間差異的程度。實際上雖然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制定目的上存在差異,但是還是有利益交叉點的。

(二)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現行稅法

稅收籌劃往往是針對稅法等相關法規的漏洞進行的,本身是一種不合理,但是合法的行為,要對其加以約束,關鍵在于稅法自身的完善。因此通過從法律的角度重新構建稅法體系,建立完善、規范現代的稅法體系,克服我國現行稅法存在的種種弊端,努力實現稅收管理的現代化和法治化,逐步達到依法治稅的目標,借助法的功能,更好地發揮稅收應有的作用,這樣以來最大限度的減少稅法漏洞,在保證國家稅源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稅收籌劃帶來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

(三)加大對偷漏稅行為的執法力度

當前我國企業偷漏稅的情況的嚴重,重要原因是法律對偷漏稅的懲罰不足,實踐中執法不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較低,很多企業不會再費盡心思采取稅收籌劃行為,而直接將稅收籌劃行為異化為偷逃稅行為。因此應加強稅務征管和稽查工作,對有不良納稅行為紀錄的企業應重點稽查,一旦發現有偷逃稅現象,即依照征管法嚴肅處理。同時還應強化公、檢、法、工商、銀行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該補就補,該罰就罰。

五、現代稅收和會計關系的進一步優化

面對新時期國內外形式的變化,面對新時期發展改革的重任,我們必須進一步明確一個良好的會計制度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完善與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必須明確一個合理的稅收與會計關系對于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和會計行業公信了的重要性,必須明確一個必要的稅收制約對治理與防范會計信息失真失真現象的重要性,而要做的這些,必須堅持稅收與會計關系的進一步優化,準備把握新時期稅收與會計發展的新特點,通過同時協調地加快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的改革來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六、結束語

在現代世界市場經濟條件下,治理會計信息失真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基于稅收角度對會計信息失真的分析是一個全新的角度,從交叉學科視野來分析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將有助于對這一現代“頑癥”的治理。因此,我們要對這一問題有充分而清醒的認識,必須從源頭抓起,逐步建立起切實可行的機制,理順會計信息市場中的各種關系,協調好稅收和會計錯綜復雜的關系,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從而促進我國會計工作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鄧力平,鄧永勤. 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及其治理:稅收角度的研究[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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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的碳稅途徑研究和經濟低碳化下的碳稅政策選擇——基于國際碳稅征收經驗

收錄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隨著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國際上普遍開始注意環境對經濟的反作用力并著力采取環境政策來改善環境狀況。環境經濟學家認為,既然市場機制是分配社會資源的最有效途徑,那么只有將環境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把污染環境的成本加以經濟的約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環境資源配置,促進節能減排。基于這種經濟思想,環境稅作為一種經濟手段,被國際普遍接納并用于各種環境污染下的環境保護。

環境稅的概念最早出現于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強調存在環境負外部效應下政府采取的征稅環保措施。目前,學術界對環境稅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概念,但從其根本目的廣義地來看,只要具有環境保護、消除不利環境因素的稅收或補貼政策,都屬于環境稅范疇。隨著不同時期的環境問題和保護治理目的的不同,環境稅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呈現不同。從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以全球氣候變暖為特征的“溫室效應”成為新一輪的環境挑戰,因而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稅成為新時期最主要的環境稅之一。

二、國際上的碳稅征收經驗

從1990年開始,以丹麥、芬蘭、荷蘭、瑞典和挪威等為代表的一些北歐國家陸續開征碳稅,并在此領域取得一定經驗,從而為其他國家考慮征收碳稅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鑒。

(一)丹麥。早在20世紀七十年代,丹麥就開始了針對家庭和非增值稅納稅企業的能源消費稅征收。為了將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節約和替代消費,丹麥于1992年將其碳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氣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經過對碳稅收入的合理利用,不僅逐步提高了碳稅稅率,還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業加入到自愿減排的計劃中來。

(二)芬蘭。1990年芬蘭為了在九十年代末實現碳排放0增長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稅收,并以含碳量為稅基對礦物燃料征稅。在之后的實踐中,芬蘭逐步調整稅率和征稅范圍,根據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對不同燃料分項分稅率征收,實現了一定碳稅減排的目標。

(三)荷蘭。荷蘭在20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實施環境稅,但真正開征碳稅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稅的征收范圍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業,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費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氣消費者在征收碳稅的基礎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稅。通過稅收調整和自愿減排協議,芬蘭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稅是作為能源稅的部分補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為了維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決定對私人家庭和各產業消費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稅,但出于企業競爭和技術革新的考慮,對部分工業企業實行部分的稅收減免或全部豁免。鑒于國際經濟競爭的壓力,隨后瑞典又適當地對工業碳稅稅率實行一定下調,對私人家庭稅率實行上調,對工業部門減免力度也進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維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計劃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圍僅限于汽油、天然氣和礦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擴展到煤炭類燃料。挪威的碳稅征收更為細致,不僅在含碳燃料類別上有較多種征收稅率,在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標準。

除了上述國家,德國、意大利、法國和英國等也在國內能源消費的基礎上相繼開征碳稅,不僅在二氧化碳減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進了企業環保技術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對存在碳稅情況下的日本能源體系進行研究,結果表明碳稅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還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結構由煤炭向天然氣轉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對碳稅在愛爾蘭二氧化碳減排中起到的作用進行了實證研究,經CGE模型量化的指標數據表明,與同一價格的單一能源稅相比,碳稅導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國和部分歐盟國家甚至考慮是否要對來自沒有強制減排國家的進口品實施碳關稅壓力。在這種情形下,國際二氧化碳減排趨勢下的碳稅改革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三、我國的碳稅途徑研究

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上的國際承諾使我國在二氧化碳減排上面臨著更大的挑戰和壓力,因此碳稅改革也是我國環境政策實施的重點研究方向。事實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關注到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并在治理環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減排)方面堅持不懈地努力著。實踐中,除了采取社會公益宣傳和自主激勵措施外,我國還從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關碳排放約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臺的燃油稅既是我國積極致力于二氧化碳減排的一方表現,也是我國碳稅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過渡。

基于國際經驗,學術界對我國碳稅改革也有較多的研究和探索。賀菊煌等(2002)對碳稅對我國經濟的影響進行了探究,通過CGE模型對我國1997年投入產出表分析,他們認為碳稅的征收將對我國GDP沒有較大影響,只是會造成煤炭等燃料價格上漲,能耗下降,進而促使產業結構有所調整,勞動力也由高能耗工業向低能耗工業及第三產業轉移。林柏強和何曉萍(2008)估計了我國油氣資源的耗減成本,并據此分析對油氣開采業征收資源稅產生的經濟效應。研究表明,20%以下的資源稅征收在宏觀層面上對我國經濟影響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稅的二氧化碳減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稅率的碳稅方案不僅能大大減緩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長,而且很小程度上影響我國經濟的結論。姚昕和劉希穎(2010)探究了我國最優碳稅征收路徑,結果表明,碳稅征收在節能減排、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據上述研究可知,碳稅的開征雖對我國經濟有一定影響,但影響并不大,且碳稅的環境效應卻是可觀的。所以,未來我國碳稅改革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國際經驗和我國實證研究均表明,碳稅的實施必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從征收對象到稅基稅率都必須符合國家經濟實際發展情況和社會經濟特征,由窄到寬,由低到高,逐漸推進,而操之過急或準備不足只會適得其反。由于一國的碳稅體系不僅會直接影響產業、能源政策的調整,還會影響一國消費、財稅和金融體系,所以選擇正確的碳稅途徑顯得尤為重要。

四、我國經濟低碳化的碳稅政策選擇

碳稅是實現二氧化碳減排和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手段,因此確立我國合理碳稅途徑,實現經濟低碳化,政策實施是首要考慮的問題。在國內外研究的基礎上,可確定碳稅的開征主要涉及家庭、產業、能源、國家財稅和經濟等幾個方面因素,從這幾個主體出發,可總結出我國開征碳稅、實現低碳經濟的宏觀政策選擇。

(一)家庭碳稅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稅征收范圍之一,因此合理實施家庭稅收政策是碳稅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家庭燃氣等消費雖是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費,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稅不僅能夠引導家庭節能減排,也能起到引導家庭低碳消費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稅政策主要以引導為目的,從而在社會范圍內倡導低碳消費風尚,進而引導企業的低碳化生產。

(二)產業碳稅政策。工業產業是我國碳稅征收的重點對象。目前,我國的工業多以高消耗、高污染為主,因此針對我國工業產業制定合理碳稅是實現我國碳減排目標的最直接手段。產業碳稅政策應以征收為主、獎勵為輔,不同產業區別對待,實現“誰排碳,誰交稅,多排碳,多交稅”的政策體系;同時,針對重點產業實施稅收減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過碳稅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產業的進入門檻,優化產業結構,增強二氧化碳減排的市場調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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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達國家之所以能夠發展循環經濟,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立起了健全的稅收政策,所實施的綠色稅收涵蓋了對環境有危害的各個方面,如對臭氧層有危害的消費稅和環境收入稅、垃圾稅、新鮮材料稅等。當前我國還未實施這方面的稅收政策,關于保護環境的稅種較少,缺乏綠色稅收的主要稅種,從而就制約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發揮的調節作用,同時也未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節能的稅收收入。因此,建立起綠色稅收的主要稅種顯得很有必要。

    2.關于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較單一,而且稅收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

    當前,我國所實施的環境保護稅收政策較單一,比如說國際上普遍使用的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以及延期納稅等應用在環保稅收政策中的形式,而我國的稅收未包含這些內容。此外,稅收在實施的過程中,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3.稅收制度在收費方面還存在不足稅收制度在收費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一、對排污費所制定的標準不完善,征收的標準偏低,同時不同的污染物收費的標準也不均衡;二、由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這樣不但加大了稅收的阻力,而且未充分有效地利用排污資金;三、征稅的參考依據比較落后,仍然是根據單因子收費,也就是說如果同一個排污口包含了兩種以上對生態環境有害的成分,那么收費的標準就是根據所含污染成分最高的那種成分計算排污量。這樣的收費依據存在一定的弊端,不但無法刺激企業進行污染治理,而且為企業提供了避免高收費的稅收方法。

    二、促進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

    1.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稅種

    (1)開征空氣污染稅。通常在我國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的工業設備及其他設備在生產中向空氣排放出的有害氣體和煙塵為對象,把向空氣中排放有害氣體和煙塵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計稅依據是根據向空氣中排放出的有害氣體和煙塵排放量,同時要根據向空氣排放中煙塵量和有害氣體的濃度制定累進稅率,從量計征。因此,我們應該逐步做起,先從征收空氣污染稅入手。(2)開征固體廢棄物污染稅。(3)開征水污染稅。事實上,企業所排放的廢水含的污染物和濃度以及對環境污染的程度也是不相同的,制定出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是非常重要的,從而就可以根據廢水排放的濃度轉換為標準單位進行征稅。同時還要結合廢水中不同污染成分制定出累進稅率,從而使得廢水污染物的含量和承擔的稅負呈現出正相關。所以我們可以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和居民的用水量作為計稅依據。

    2.制定出可再生資源發展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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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于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時首次以“新常態”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國經濟后,“新常態”迅速成為一個深入人心的經濟關鍵詞。作為一個含義豐富、具有深意的重要表述,經濟“新常態”已在政府和社會各層面得到認同并成為共識。經濟“新常態”客觀上決定了稅收“新常態”,而稅收環境的復雜深刻變化也催生了稅收“新常態”。因此在新的歷史起點和時代背景下,科學認識和積極應對稅收“新常態”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而今信息技術領域最熱門的概念之一就是大數據,其在解決稅收信息不對稱、促進稅收制度建設、充分發揮稅收作用方面具有獨到的優勢,必將對我國稅收“新常態”產生深遠的影響,并成為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稅收工作的“新常態”的三個特征

界定稅收“新常態”,并不容易。狀態不論新舊,均需至少維持一段時間,才可能稱得上常態。一種狀態能保持相當一段時期,且區別于過去,才稱得上“新常態”。像經濟“新常態”一樣,稅收“新常態”尚未完全成為一種穩固的形態。筆者認為,所謂稅收“新常態”指在現代稅收治理新理念和新規則的基礎上構建的較穩固和可持續的新秩序、新態勢和新狀態。經查閱相關文獻,筆者將稅收工作轉為“新常態”的三個主要方面的變化梳理如下:

(一)稅收工作的思維慣性正從“管理納稅人”向“服務納稅人”的“新常態”轉變

稅收事務與納稅人有著密切的關系。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專業納稅服務,是稅務部門的職責。構建良好的征納關系,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也將是稅收“新常態”的表現之一。事實上,傳統的稅收工作思維以納稅人有罪判定為假設前提,以管理和監督納稅人為慣性思維,習慣于用對抗性的方法來解決稅收執法中的問題,把打擊逃稅作為稅收執法工作的全部內容或主要方面。現在,在尊重納稅人,服務納稅人,滿足納稅人合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納稅人的滿意度和遵從度,將是不可逆轉的稅收工作“新常態”之一。

(二)稅收工作的行為慣性正從“任務至上”向“稅收法定”的“新常態”轉變

依法治稅不妨礙稅收收入任務的確定,稅收收入是一個可以較全面評價稅收征管效率的指標。征多少稅,與稅收潛力有關。稅收潛力可以轉化為預測的稅收收入,并進而轉化為稅收管理意義上的稅收收入任務。預測總是基于各種各樣的假設條件。一旦某個條件不具備,實際值就可能偏離預測值。因此,收入任務即使不能完成,也還需要作進一步分析,探究影響因素,而不是僅以此為依據,就問責稅務征管機構和相關個人。這種收入任務更不能成為各級政府給稅務部門施壓的指標。應收盡收,不放水,不收過頭稅,稅務機關只要依法征稅即可。

(三)稅收工作的制度慣性正從稅收管理員“各事統管”模式向稅源管理的“分級分類+專業協作”模式的“新常態”轉變

隨著納稅戶或稅源戶的大幅增長以及跨行業、跨區域企業集團的日益增多,關聯交易、虛擬市場、電子商務等新興經營模式蓬勃發展,稅收征管制度必然需要升級換代或轉型升級。以信息管稅為依托(包括縱向信息的大集中以及橫向信息的大分享),以分級分類管理為原則(如按規模、行業和區域相結合的科學劃分原則),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大量組建了稅源專業化管理團隊,重組了稅收征管流程,實現了稅務人員與企業類型的“專業對口”,大大提升了稅收征管工作的質效或績效。盡管以稅源專業化管理為導向的稅收征管改革依然在路上,但這種稅收“新常態”已然確立。

三、大數據對構建稅收“新常態”的催化作用

(一)大數據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專業納稅服務

面臨構建良好的征納關系,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這一稅收“新常態”,納稅服務應該讓納稅人體會到更多的便利,盡可能向納稅人說清稅款的去向。而大數據能使得涉稅數據和信息都完全透明,稅務機關憑借其掌握的涉稅信息也能進行對比、挖掘、分析,從而能掌控信息的正確性,防范風險,從而提高征納雙方的互信度。另外,大數據還能利用其豐富的網絡信息資源增進稅法知識普及并依托網絡平臺開展納稅指導和培訓,可以加強征納雙方的溝通和交流。

(二)大數據有利于稅務機關依法征稅

為了提高稅法的嚴肅性、規范性和權威性。稅收的風險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稅務機關利用大數據先進的技術和詳盡的數據能夠系統、充分地掌握納稅人的信息,稅務機關通過利用大數據技術甄別、過濾、對比、分析涉稅信息可以確保在納稅申報時點相關信息的準確性,并通過后續的工作如監控稅源來防止稅款的流失。并且稅務相關部門還可通過對年度相關數據的分析探究來評估和預測下一年度的征稅風險,從而提高征稅的主動性和針對性。

(三)大數據為稅源專業化管理提供支撐

“大數據”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重要手段,為實現稅源管理目標提供了技術支撐,進而推動了稅源管理的革命。稅務機關憑借大數據能夠從各方位獲取各種涉稅信息,開展稅源監控,完成稅收征管的使命。在大數據條件下,如果法律充分保護稅務機關獲取全面的涉稅信息,那么稅務機關就能全面分析掌握除了交易雙方之外的涉稅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信息,從而使信息不對稱這一問題得到徹底解決。以“大數據”技術體系建立一套全口徑、多層次的涉稅數據采集平臺,全面貫徹落實健全稅收監管協調機制,加強綜合治稅,做到依法征稅、科學征管、應征不漏。

四、小結

運用和發展大數據的手段、方法和思維,定能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專業納稅服務,確保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實現稅源專業化管理。實現對稅收制度的選擇、稅收政策的運用、稅務機關的行為有更多的約束,使納稅服務更有效率更加貼心,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發揮的稅收“新常態”。(作者單位:重慶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1] 譚榮華,焦瑞進.關于大數據在稅收工作應用中的幾點認識[J].稅務研究,2014,(9):3-5.

[2] 王向東,王文匯,王再堂,黃瑩.大數據征時代下我國稅收征管模式轉型的機遇與挑戰[J].當代經濟研究,2014,(8):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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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為順應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我國行政法律救濟制度的職能定位悄然發生了一些改變,由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轉變為化解爭議、息訟止紛。同時,為適應這種轉變,在制度安排上作了修訂和補充。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法制政府建設的意見》指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在增進容忍、促進穩定、追求和諧的社會背景下,稅務人如何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去處理涉稅問題以求稅法執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此過程中又如何防范自身的風險?這是和諧社會構建背景下稅務人應認真審視的問題。

    一、社會轉型時期的法治環境及對稅收執法的影響

    (一)社會轉型時期的法治環境

    社會經濟學家們指出,當一個國家人均GDP達到1000—3000美元時,將處在發展的關鍵節點,社會矛盾凸顯,貧富差距拉大,處理不善,將會使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目的消弭殆盡。由于我國發展過程中的不均衡性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中央適時提出“和諧社會”的政治主張。這一特定的社會背景對法治理念和法律實踐活動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長期以來,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我們強調的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并受西方法治理論的影響,在法律實踐活動中逐步形成以“合法性”考量為核心的法律思維模式。但近年來,在“和諧”的價值追求下,這種單一的法律思維模式受到質疑。例如法學界關于司法職業化與民主化、法律裁判與民意裁判、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大辯論[①],體現了對傳統法治理念的反思,對社會轉型時期法治理念的探索。

    這種反思對行政執法也產生了深刻影響,為適應轉型社會矛盾糾紛大量增加的基本事實及快速解決糾紛的需要,部分與行政執法相關的制度開始了思想超越性的創新。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對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序,嘗試推動當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過行政訴訟案件和解實踐,不斷探索有助于和諧社會建設的多種結案方式,不斷創新訴訟和解的方法,及時總結工作經驗,不斷完善行政訴訟案件和解工作機制。”;《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首創了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加強稅務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提出要“注重運用調解手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強調“調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依法進行調解”。這些制度創新極具擴展性,其影響并不限于司法與復議等準司法領域,因裁判的引導作用,其影響將擴展至整個行政過程。[②]

    (二)對稅收執法的影響

    對社會轉型時期法治理念的探索,體現了對法律運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價值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既相沖突有相統一,一般來說,當社會關系比較穩定、社會主流價值觀念趨于一致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處于高度重合狀態,容易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相反,在社會轉型期,國家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等各個方面都具有‘新舊并存’的特點,社會關系極不穩定,人們的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權利保障功能與社會秩序的維護功能就經常會出現矛盾和沖突”[③].因此,特定轉型時期對稅務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防止單一的法律思維形成機械執法,造成不良社會效果帶來風險;同時,也要防止疏離法律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式的執法思維模式帶來法律風險;更要防止以個案的特殊性為名,拋開法律的基準,形成權力尋租導致執法權的異化。

    二、和諧視野下的稅務法律思維

    (一)影響稅收執法的“不和諧”因素

    稅收是財富分配的利器,在稅收執法的背后可能是幾千萬財產的分配、可能涉及一個企業的興衰、可能關系一個人的命運。當前稅收執法雖一般不會導致群體性社會矛盾,但其關系經濟民生,隨著多元化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的增強,稅收在和諧構建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關注。這點從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住房房產稅的開征、稅收增幅超GDP的增長等在社會上引起的熱議,可見一般。當前,影響稅收執法的“不和諧”因素主要表現在:

    1、公眾的稅收意識

    TAX(稅收)一詞的原意就是“忍受”的意思,它“意味著社會產品由私人部門向社會公共部門的轉移,是對納稅人財產或所得的一種合法的‘侵犯’或‘剝奪’,會造成納稅人財產減少或損失。征稅過程始終存在著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單純從利益關系上看,依法收稅與依法繳稅是一對對立的矛盾”[④].為協調這種矛盾,現代社會提出了“公共財政”的概念,“稅收是文明的對價、是購買公共服務的代價”,但由于對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不甚滿意,對公共預算的參與度、知曉度不高,公眾未形成現代稅收國家應有的稅收意識(包括納稅意識和權利意識)[⑤].客觀講,“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觀念并未成為全社會十分強烈的共識。

    2、稅收立法因素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諧的稅法是和諧征納關系的基礎。因稅收法律、法規粗線條、原則而概括,執法活動當中直接使用的更多的是各種形式的執法解釋(財稅發、國稅發、國稅函、國稅明電等),“執行法律文件有兩千五百多份,現在只有不到一百份屬于嚴格意義稅收法律的規章,其他兩千四百多件都是涉稅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截至2005年)” [⑥],在行政主導的稅收體制下,因政府有征稅的內在沖動及追求管理的效率,往往存在擴大解釋加重納稅人負擔的情形,而疏于對恣意征稅的限制,往往造成實際執行的難度。

    3、其他利益矛盾的影響

    隨著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利益矛盾的增加,其他領域的矛盾往往將稅收作為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如,一些舉報案件往往是其他領域矛盾的反映,處理不當,也會使稅務機關處于風口浪尖[⑦];其次,改革以來,地方政府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主體,造就地方政府獨立的經濟利益,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地區稅收競爭等與整體利益相沖突的矛盾并影響稅收執法[⑧];第三,當其他領域的矛盾尖銳時,往往寄希望于稅收的調節作用,調節房價寄希望于開征房產稅、治理污染寄希望于開征環境稅、調節交通壓力寄希望于開征機動車排污稅。各類社會矛盾進入稅收領域,對稅收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4、稅收執法因素

    隨著近幾年依法治稅工作的推進,稅收執法總體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著法律思維欠缺、辯法析理能力低等問題,影響稅收執法的法治化轉型。同時,稅收執法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解釋、行政決定等方面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亂用、濫用執法權的情形。

    (二)稅務人的法律思維模式

    在公共決策的過程中,理論上有無數種思維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決策的思維方式有四種,政治思維、經濟思維、道德思維和法律思維。政治思維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政治上的利弊權衡,政治思維最大特點不在于考慮是非,而是強調在思維過程中將政治的利弊權衡作為中心因素考慮;經濟思維主要將成本和收益的比較作為核心因素來考慮,如何用同樣成本來獲得更大收益,是經濟思維要考慮的核心因素;道德思維首先考慮道德上的善惡評價;法律思維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為決策的前提[⑨].

    稅收執法作為一種公共決策,執法是其本質屬性,尤其稅收強調“法定主義”和“公平主義”,因此法律思維應是稅務人的首要思維模式;而對法律實施社會效果的追求必然要求稅務人思維的多向度。因此,在和諧社會背景下,稅務人應確立以法律思維為主導多向度的思維模式。筆者認為,這種思維模式應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第一層次:以演繹推理為基礎的合法性考量

    法律思維首要考慮的是合法性。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因此,這種考量主要是以三段論為基礎,運用演繹推理的方式進行的。這種思維是一種知識性、技術性思維方式,它需要充分的稅收、法律業務知識和邏輯推理技術。

    這種以演繹推理為基礎思維模式,能夠保障所有符合法律規范所定條件的情況被相同處置,從而實現“相同情況相同處理”的法律形式正義要求;其次能夠保證從前提推導出結論的必然性,就此可以維護法的安定性和確定性;最后能夠使我們以最可靠的方法檢驗各個推論環節的正確性,進而對執法過程進行監督。因此,確立這種思維模式為稅務人的首要思維模式,是實現“稅收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規范執法、防止執法權亂用濫用的需要。

篇10

0 引言

很長的時期以來,面對稅收的最新挑戰和任務,為了更好的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稅收。今天,各個國家理解稅收的新常態和新的稅收現代化是差不多的,換句話說,是"一致的,創新的;立足今天,展望未來的"。由于我國稅務總局的各級干部遵守工作的思路以及努力下,我國稅收在已經取得的成績的基礎上走向現代化,同時也是由于中國特色化的稅收制度的大致建立在中國進入新常態的階段的情況下。在新的時代,我們必須繼續承認中國特色稅收的基本發展要求,探索和發展中國特色的稅收的現代化進程,要在"適應新的發展要求,面向現代化"的過程中,這些相應的稅制改革,通過建立一個新的平臺,以適應新常態的環境下的稅收,使稅收可以持續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新的貢獻,并在"兩個百年"的目標和夢想的實現過程,在中國"同步"實現現代化。它是基于這樣一個"昨天,今天和明天"的依據,才能更好的發展稅收的現代化,在推進的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才能更好的發展。

1在經濟的新常態環境中的稅收治理

1.1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周序中的看法

在中國,經濟的新常態指的不僅是經濟的高速發展向中高速方向發展的轉變,同時也指的是我國的社會的發展由傳統型向新型方向發展。周序中教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的副院長,同時也是稅研的副主席,他說過我國的新常態應該包括經濟的和法制的兩個方面。他指出市場經濟等同于法制經濟,它們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法治和建設法治國家、政府、社會、經濟是"新常態"主要的標志,同時法制的建設對于向常態是有重要作用的

1.2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眼倪紅日的觀點

倪紅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他根據經濟新常態的環境分析了稅收發展的特征,這個特征包含了三個:第一個是,稅收的增長速度減小,在平穩的增長。第二個是,從宏觀上看,稅負漸趨平穩,這是政策的要求,也是現實的要求。第三個是,關于稅收的政策更加的積極,同時這些政策有兩個最為要緊的特征:首先是,赤字的絕對量規模越來越增長,其次是減稅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這兩個特征之間的關系緊密相連,存在著邏輯關系。經濟的發展對于稅收有直接影響,經濟的增長速度能夠直接影響稅收的增長速度,而稅收的平穩增長有利于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對于穩定宏觀上的稅負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稅收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1.3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劉劍文的觀點

劉劍文教授,中國稅研的會長同時也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教授,他指出了對稅收進行立法有利于為經濟新常態的發展,這種稅收的新常態的主要要改變的是以往片面追求稅收增長的看法。以此同時,在稅收的過程中要應用法律的力量,尤其在四中全會中,有人提出的觀點,通過立法去主動地適應經濟的發展需求,對于一些稅收進行立法,要在經濟新常態環境中進行,以適應經濟新常態的發展。

1.4總結上述的幾個觀點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我國的經濟進入了新常態的階段,加強法制觀念,對稅收進行立法,有利于稅收的發展。與此同時,稅收的平穩發展對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對于稅收進行立法,有利于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也能夠有力的打擊違法偷漏稅行為。可以更好的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2稅收的籌劃觀念在發生改變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的深入,我國的經濟在不斷的發展,我國的經濟進入了新常態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我國的經濟不單單的進入了高速的發展階段,同時對于發展速度有了新的要求,這個要求使得我國對于稅收立法的要求越來越漸趨完善,這使得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越來越高,下面介紹一些人的看法:

2.1中國財經大學的副校長李俊生的觀點

李俊生教授提出了,認為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對于稅收籌劃的看法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這對于處在經濟新常態下的我國來說非常的重要,這標志著我國已經邁向了一個新階段。對于稅收籌劃而言,它的主要內容是節稅以及避稅,對于節稅而言是沒有什么風險的,但是避稅與之相反,它是要承擔一些風險的,但是這個風險是處在可以控制的范圍中。有一種不可控的是逃稅,這不僅不可控,同時也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對傳統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我國的認識和理解是有誤的,他認為的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逃稅,但是隨著我國稅收法律的漸趨完善,對于稅收籌劃的認識也在不斷的完善,它不僅包括逃稅,也包括其他的。企業的稅收籌劃和國家的稅收籌劃之間存在著一個健康有利的矛盾,這個矛盾對于我國稅收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3中國稅收籌劃研究會會長丁蕓的看法

丁蕓是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她認為我們要對稅收籌劃要有正確的看法,它不是偷稅或者少交稅,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收的籌劃有其合理的地方。遵守稅收法律是對稅收籌劃合理性的關鍵。為了規范稅收籌劃,企業和個人要依法的納稅,要堅持稅收的法定的原則。稅收籌劃要有良好的稅收環境,使得人們能夠依法納稅。

3財稅改革中的問題以及建議

3.1財政改革中的問題

3.1.1 有很大局限性的制度問題

我國的稅收制度存在著很多的局限性,有些非納稅人沒有被納入稅收體系中,與此同時,稅收的種類也不是十分的全面,這些稅收問題對于社會的長遠的發展十分的不利,對中央的宏觀的調控有不利的影響。

3.1.2政府的職能之間存在著不合理

有些地方政府的職能十分的不穩定,不能科學合理的解決財政問題,導致了財力不平衡。與此同時,由于沒有科學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甚至沒有科學合理的結構,這些難點使得轉移資金的使用質量和效率大大的降低了。

3.1.3不夠真實的財務核算,缺乏有力的監督

在我國,逃稅等行為還是比較常見的,對于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增長十分的不利,而且在我國存在著不夠真實的財務核算,有些企業和個人會虛假報稅,不利于國家的發展。與此同時,我國缺乏有力的稅收監督機制,使得我國逃漏稅的行為十分的嚴重,對于國民經濟指標產生嚴重的影響

3.2財稅改革的建議

3.2.1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統籌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平衡

首先要做到的是,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責任,使得責任分明,可以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直接的責任得到大大的增加,大大減少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其次是進一步的完善分稅制度,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政權利得到提高,有利于穩定地方財政收入來源。

3.2.2建設科學合理的稅收體制

首先減輕納稅人的稅外的負擔,可以在宏觀上調控稅負的水平。其次,要加快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可以有效地推進稅收制度的發展。

4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的階段,我國的稅收的發展也進入了新常態,對于稅收進行治理,有利于提高我國的財政收入,大大的提高我國的經濟發展,雖然我國稅收制度已經比較完善,但是未來還有更大的發展空間,需要我國的政府繼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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