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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傳統文化的方式模板(10篇)

時間:2023-08-17 17: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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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傳統文化的方式

篇1

1、民族傳統文化范圍和特征

1.1范圍界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是指來自于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者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征的表達形式,它的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主要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傳統工藝及民間民俗三大類。其中,民間文學藝術則是勞動人民直接創造的或廣泛流傳于民間的藝術。包括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曲藝、民間美術、語言文字、戲曲和雜技等。民族傳統工藝是一個復雜的整體,涉及許多領域,包括、繪畫、雕塑、木偶、皮影、剪紙、傳統工藝美術制作技藝、以及與上述有關的代表性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和場所,等等。傳統習俗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逐漸形成的,從歷史沿襲而鞏固下來的,具有穩定的社會風俗和行為習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緒和社會心理密切結合,成為人們自覺或不自覺的行為準則。

1.2特征。作為一種知識產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是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這與現代知識產品沒有什么區別,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現代知識產品的顯著特征:(1)它不僅凝結著當代人的勞動,而且凝結著歷代人的勞動,其權利主體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維的,從國家層面上講,它是一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文化財產;從族群層面上講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結晶,是該民族的文化財產;從個體層面上講,它又可能成為個人的文化財產。(2)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發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護民間傳統文化,不是將其束之高閣,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實現保護。(3)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將不復存在。民族民間文化的這些特征,決定了對其保護的難度。

2、民族傳統文化的現狀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為主要特質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境遇堪憂。經濟對文化的影響從來就是鮮明的,但是,這種影響并不都是積極的。因為經濟以同質性為其發展路徑,文化則以多元為其運行軌跡。在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并沒有給我國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帶來繁榮。恰恰相反,由于人們對現代經濟生活的過多關注,對傳統東西的無暇顧及或不愿顧及,致使我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面臨消亡的危險。主要表現在:(1)過度商業化地濫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民族民間文化資源流失現象嚴重;(2)許多傳統技能和民間藝術后繼乏人,面臨著年久失傳的危險;(3)一些獨特的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習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代表性實物和資料難以得到妥善保護;(5)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研究人員短缺,出現青黃不接的斷層。更讓我們氣憤的是,一些國家和個人為了商業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紛紛來中國尋找淘金點,針對目前我國對民族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的漏洞,對我國的一些歷史、傳統知名人物進行注冊,以中國文化名人來創作影視節目;或者搶注我國知名但未注冊的商標,等等方面的問題和現象越發嚴重。

3、民族傳統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特點和國際經驗,筆者認為,一部開拓性的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法律,應當確立以下保護機制:3.1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普查機制。通過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生存狀態,以便有針對性地開展搶救和保護工作。普查是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進行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包括對無形文化遺產的記錄和對一些反映民族民間文化內涵的實物和資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檔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開展了搜集、整理民間藝術的系統工程——編纂十大文學藝術集成志書。據不完全統計,該工程共收集民間歌謠302萬首,諺語748萬條,民間故事184萬篇,民間戲曲劇種350個,劇本l萬多個,民間曲藝音樂13萬首,民間器樂15萬首,民間舞蹈1.71萬個,文學資料50億字。在調查整理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過程中,有許多瀕臨滅亡的民族民間文化瑰寶被搶救性地記錄下來,也有許多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經過挖掘、整理,重新煥發出生機,因此,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普查機制意義重大。我們有必要通過立法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普查機制得以規范而有序地進行下去。法律應明確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責任和普查人員的職責、公民協助普查的義務。

3.2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重點保護和傳承機制。對于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價值的瀕危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國際采取了重點扶持的保護政策。在普查的基礎上,對認定為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給予重點保護和搶救;對瀕臨消亡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政府一方面通過組織人員進行記錄、整理的方式予以搶救,另一方面給予民間文化遺產傳承人以適當的資助,鼓勵其帶徒弟傳承民間技藝。為了保護和傳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法律應該明確規定:認定重要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標準,政府公布重要民間文化遺產的名錄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應權利和榮譽、賦有的義務。為了鼓勵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和傳承,法律還應規定:政府給予長期生活在民間熟練掌握一種或多種民族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且有很高造詣的民間藝人以“民間藝術家”的榮譽;對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間文化表現形式、該項民族民間文化在當地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較高的藝術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為“民間文化藝術之鄉”,以推動該藝術的弘揚;通過財政撥款、鼓勵社會捐贈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間文化為創作對象的藝術表演團體,鼓勵它們進行創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態保護機制。特定的生存環境是民族傳統文化持續存在和發展的重要條件。保持文化生態,將文化遺產在適宜其生存的社區和環境中原狀地加以保存,使其成為“活文化”,不失為保護文化生態的一種有效方式。當前,一些省區都在進行著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籌劃,為了規范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立法應當明確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方式、資金的籌集和使用、保護區內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破壞文化生態者應承擔的責任。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行政保護要納入法制化的軌道,為此必須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

民間傳統文化是我們寶貴的資源,其意義是多方面的,歷史要保留,文化對我們的價值是有形和無形的,而一些民間工藝更是豐富了我們的生活,特別是民間傳統文化里一些獨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醫,更是讓我們收益無窮,我們要保護民間傳統文化,我們要發揚民間傳統文化,這對于我們的國家和國人都有巨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馬治國主編.西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4.

篇2

2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內容

我國對于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實行區分不同層面的保護,至少應在非物質層面與物質層面開展保護。鄉村傳統文化是鄉村社會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和風俗習慣的總和,是鄉村社會人類生產與生活的總匯,影響和支配著鄉村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鄉村傳統文化的核心是非物質形態的(比如,鄉規民約、民間故事與傳說、鄉村文體活動、民間手工藝術、鄉土農事活動等),而鄉村傳統文化的外在表現形式又是物質形態的(比如,鄉村山水風貌、鄉村聚落、鄉村建筑、鄉土服飾等)。在非物質層面,保護與傳承的內容又分為思想層面和行為層面。思想層面包括:鄉村生活的獨特價值、鄉規民約、宗族組織與文化、孝文化、民歌與民謠、民間故事與傳說等;行為層面包括:農耕方式、鄉土農事活動、民間文體活動、民間手工藝術、傳統節慶活動等。在物質層面,保護與傳承的內容包括:鄉村自然風貌、鄉村傳統聚落、鄉村歷史建筑、不同地域的傳統鄉村服飾和民族服飾等。

3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對策思路

3.1尋求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與經濟發展和生態發展的協調

從經濟角度看,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和經濟發展關系復雜。在物質生活水平低下的年代,出于滿足生存之需,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往往讓位于經濟發展;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消費越來越受到重視,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經濟價值逐漸展示出來,保護與傳承和經濟發展之間維系一種互促關系就成為可能。從生態角度看,鄉村傳統文化蘊含著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智慧,挖掘這些智慧有助于鄉村生態文明建設,有助于實現鄉村綠色發展。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在經濟、生態、文化、社會等方面具有多重作用,對于美麗鄉村建設意義重大。總之,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和鄉村經濟發展之間存在復雜的關系,但在建設美麗鄉村的背景之下,兩者之間可以形成一種互促關系,能實現在鄉村經濟發展中保護與傳承、在保護與傳承中促進發展。

3.2探尋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新模式

比較與借鑒發達國家在不同發展階段對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經驗,吸收國內不同地域保護與傳承鄉村傳統文化的成功經驗,探尋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科學規律、利益平衡杠桿、有效發展路徑和政府承擔的角色以及干預的手段等,歸納總結出保護與傳承我國鄉村傳統文化的新模式。具體可以通過選擇典型鄉村開展案例分析,深入了解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新型模式,以促進我國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

3.3構建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新機制

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系統地加以研究。在探尋保護與傳承的新型模式的基礎上,還要針對多重目標構建多重機制,并進一步確立政策支持體系和具體政府建議。針對鄉村傳統文化破碎化和主體性逐漸消失的現狀,要構建鄉村傳統文化認同的重建機制;針對城市文化等外來文化對鄉村傳統文化的沖擊,要構建鄉村文化自信的培育機制;以維系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和鄉村經濟發展的互促關系為目標,要構建以鄉村傳統文化為核心的鄉村文化產業發展機制;針對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成果會逐漸被周邊村鎮效仿并分享經濟利益的現實,要構建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成果的地域共享機制;針對政府在引導我國鄉村經濟發展中的獨特作用,要構建政府在鄉村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中的作用機制。

篇3

四百年來,整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一直在演進,其中針對任何客體所設定的權利都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與實踐的需要而逐漸納入到知識產權法體系中來的。與一般的財產相比,傳統文化同樣具有利益屬性,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益屬性是顯而易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同樣具有利益屬性,應該在其上設定相應的法律權利。正如費安玲教授所言,我們在設計非物質文化遺產制度時,旨在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享有者應當享有一定的權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益中,包含著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財產利益主要以有體物為其載體而體現,但是,近 現代 社會的法律制度設計中已經不再拒絕對尚未被物質載體固定的利益加以保護,如人們的表演、技能實踐所體現的財產利益。WWw..Com……①傳統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財產,但更主要的是無形財產,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有形財產是無形財產的物化表現形式,因而在傳統文化上設定的包括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內的民事權利,即傳統文化產權完全可以成為無形財產權家族的新成員,本文就是對這一觀點的理論闡述。

一、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傳統文化是發展 中國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環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過程中,某些奉行霸權主義和強權 政治 的西方國家在世界范圍傳播本國的文化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以損害發展中國家本土文化為手段,圖謀在新的 歷史 條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續和強化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對全世界的控制。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由于在文化、意識形態、社會制度、國家利益等諸多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存在著較大分歧, 自然 成為某些霸權主義國家進行文化滲透和文化顛覆的主要目標。文化安全是整個國家安全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確保國家政治安全、 經濟 安全、軍事安全有著重要意義。傳統文化是發展中國家文化價值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也是確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是該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從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現。一個民族使用共同的語言,恪守共同的風俗習慣,養成共同的心理素質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現。因而,人類學研究者都認為,對文化的研究,實際上就是對人和社會本質的研究。在社會當中,人要占有一個身份,必須扮演與此相關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內涵就是文化。它告訴人們應該怎樣,而不應該怎樣,文化其實是人類行為選擇的標準體系。②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更是少數民族區別于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主要標志,少數民族在社會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個少數民族沒有固有、穩定的文化,該少數民族就難以形成而長期存在。因而,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沒有少數民族的文化就沒有這個民族,少數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傳統文化的保護現狀堪憂

在漫長的歲月里,傳統文化在某一群體的習慣法的保護下,在群體內部有序流傳,并以傳統的方法在群體內和諧地運用和發展。然而,在商業化浪潮洶涌的今天,隨著其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的凸顯,以及科技發展帶來的傳統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傳統文化的利益分配與分享正處于嚴峻的失衡情勢和混沌狀態。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利用其先進的 科學 技術和雄厚的經濟實力,大肆掠奪發展中國家豐富的民間文學資源,在商業上大量地濫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沒有給創作群體或者相關國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經濟回報。另一方面,一些珍貴的民間文學資源自生自滅,沒有進行任何開發、利用和保護,造成珍貴遺產的流失、滅失和社會財富的浪費。這種流失不僅僅是財富的流失,也是歷史的流失,傳統的流失。這對于一個民族甚至一個國家來說幾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在傳統文化法律保護方面的不足

我們首先來探討著作權法在傳統文化保護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傳統文化的創作者通常是某一群體、社團或民族,而不是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經由某一個人所創作,但在代代相傳的過程中,又加入了社區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創新,創作主體變得無法判斷。這是傳統文化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最大區別,也正是這一區別,使得用著作權法保護傳統文化制造了一個難題,簡單地講,傳統文化的創作主體無法確定,或者說應視為集體創作。

第二,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已經創作完成的作品;傳統文化是由某一社區或民族的整體或部分人創作,并隨著歷史的演進而不斷的創新和發展,這也是傳統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這種永遠處于變動之中的傳統文化的創作可能永遠都沒有創作完成,對它的保護應是沒有期限的,也就是永遠保護。

第三,所有的傳統文化都會反映一個群落的傳統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價值趨向,具有傳統 藝術 遺產特征,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卻未必如此。

在探討了著作權制度與傳統文化保護的關系之后,我們再探討一下利用專利權制度保護傳統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專利權制度主要是對創新的激勵機制,若將傳統文化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那么其必須滿足專利權制度所要求的條件:有完成發明的日期、一個或多個發明人的身份、相關產品的限定參數及有限的保護期等。但是,傳統文化是很難遵循上述原則的。

第二,專利權要求其客體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從歷史的視角看,傳統文化是具有創新性的,這些創新有的符合現代知識產權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現代知識產權的要求,尤其缺少專業的技術數據,因而多數傳統文化是無法適用專利權來進行保護,更何況有些傳統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創新行為的,因為其會破壞傳統文化的真實性。

第三,專利權無法保護傳統文化的原生環境。如果傳統文化的擁有者不能保存他們的傳統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護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傳統文化的流失甚至消滅。

著名知識產權專家唐廣良教授也認為,在討論保護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及其利益分享問題時,“正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顯然已不合適;必須創建一種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創建一個特殊的分支,以滿足這些特殊資源保護的特別要求。③其中“正統的知識產權”是唐教授自創的一個概念,指的就是我們在一般意義上理解的知識產權。因而,從權利的性質上看,知識產權的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因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保護知識產權人在確定時限內的私權。而傳統文化產權的無形要素已處于“公有領域”,它的保護對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區集體創作的成果。

正如鄭成思教授所言:“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生物技術等高技術成果的專利、商業秘密的保護,促進了發明創造;對 計算 機軟件、文學作品的版權保護,促進了 工業 與文化領域的智力創作。但它在保護各種智力創作與創造之‘流’時,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忽視了對‘源’的知識產權保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而傳統知識,尤其是民間文學的表達成果,正是這個‘源’的重要組成部分”。④鄭教授所說的傳統知識就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長期以來我們把這些傳統文化作為公共產品隨便加以利用,我們忽略了其背后作為傳統文化主人的當地社區或少數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識產權制度從來就不是,現在也不是保護智力產品及相關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對利用現行的知識產權體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傳統文化,是因為西方知識產權的概念與傳統社區和土著居民的實踐及文化不相容,將民間社區或少數民族引入市場經濟的框架最終會導致傳統文化的流失。美國 網絡 激進主義者約翰·佩里·巴洛在說到數字化財產所帶來的迫在眉睫的大難題時這樣說到,知識產權法不可能通過打補丁、翻新或者擴展就能包容數字化表達的這些東西……我們有必要開發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適應這個全新的環境。法律家們正在采取行動,就當作舊法律還能夠繼續發揮作用,無論是通過奇怪的擴張,還是借助強制力。但他們錯了。⑤筆者贊同這種看法,歷史上知識產權制度也是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為保護文學財產和鼓勵創新而設立的,現在的知識經濟時代是否發展到需要創立一種新的制度來保護傳統文化?

二、傳統文化產權制度概述

(一)學者們對傳統文化產權的不同觀點

對于傳統文化產權,學者們從各自不同的研究視角和專業背景出發,有不同的稱謂,反映了大家對傳統文化產權的不同認識,主要的觀點有如下幾種:

王鶴云將其稱為“文化特性權”,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區的人群中形成或流傳,創作主體不明確,但有充分理由推定為該群體中的個體或群體智力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的智力成果權屬于該群體所有,從另一種意義上說,也屬于國家。⑥

劉江彬、陳俊銘借鑒國際文件的做法,將原住民文化權益稱為“傳統資源權”,簡單地講,就是對傳統資源權做擴大解釋,將文化資源作為一種資源也列入傳統資源權的保護范圍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無形文化標志權的設想,即由無形文化標志依法產生的一種專有權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無形文化標志是指某一種無形文化樣態來自于某一個特定國家、民族、群體、團體或者區域,而且與其民風習俗、文化實踐、生活方式、行為慣例、儀式慶典和文化空間直接相關聯,被其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⑧

張鈞認為,除了自決權外,一個少數民族應當有權使用自己的文化,這不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還應包括以讓予使用權(借用)、許可使用等。從這個意義而言,文化權在性質上類同于所有權、著作權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益。⑨

還有學者將傳統文化產權作為傳統資源權的一部分進行研究,認為傳統資源權是一個綜合的權利概念,其中的傳統資源財產權體現為保有和傳承主體對信息傳遞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傳承權、事先知情同意權、知識創新權、非原生境利用權;后者則來自于在知識創新中作為創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為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資本的投入。⑩

這些觀點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觀點沒有在概念中體現傳統文化產權的本質特征,特別是所有的傳統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現代文化的“傳統性”的特征,有的觀點沒有在概念中突出傳統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關注了傳統文化的某一個側面,不利于將其上升為具體的法律制度來進行一體保護。

(二)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界定

在人類的生產活動中,作為商品的勞動產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人類在物質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物質產品,不僅有外在的形體,而且具有價值與使用價值;另一類是人們在精神生產過程創造出來的知識產品,它沒有外在的形體,但具有內在的價值與使用價值,這類產品具有非物質性。非物質性的特征表明了它與物質產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與處分形態: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第三,不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11按此標準將文化遺產進行分類,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兩類: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體的文化物質,文化性決定了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性,物質性則決定了物質文化遺產的有形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抽象的文化思維,它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且隨著人們觀念的變化而變化,如知識、技能、表演技藝、信仰、習俗、儀式等,所以從本質意義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上就具有與物質文化遺產不同的特點,不是通過物本身而是通過人的活動來進行。

傳統文化產權,通俗地講,就是指傳統社區對其傳統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義上的產權,這里的傳統文化既包括傳統社區所擁有的物質文化遺產,也包括屬于該社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以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認為,制度至關重要,它是決定一個社會經濟績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項制度安排能激勵人們將資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產性活動,就能促進經濟增長,激勵人們最優地使用他們的財產。產權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產權是個人或組織的一組受保護的權利,它們使所有者能通過收購、使用、抵押和轉讓資產的方式持有或處置某些資產,并占有在這些資產的運用中所產生的效益。12目前,傳統文化被認為處于“公有領域”,恰恰缺少產權制度的保護,進而造成保護與開發中的混亂狀態。而對傳統社區的界定,我們可以借鑒前述的菲律賓的成功經驗。在菲律賓,當地文化社區是指以自我歸屬和歸屬區別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質社會。這些人作為一個有組織的社區持續地居住在公共的確定的領土上,并且這些人,自古老時代以來,在所有權意識下,占用、持有并利用這些領土,有共同的語言、習慣、傳統和其他顯著的文化特征;……對于我國來說,由于我國與他國不同的民族國家發展的歷史,前述定義的后一種情況在我國是不存在的。但我們可以借鑒前述定義的前半段的規定,來界定我國的傳統社區,這一定義的最大優點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簡單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為基礎的傳統社區的邊界,比較適合于應用在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方面,比較符合傳統文化產權的實際情況。

吳漢東、胡開忠兩位教授在其《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一書中主張我國的財產權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即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形財產權制度,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形財產權制度,以債權、繼承權等為內容的其他財產權制度。同時列舉了一些重要的無形財產權,其中包括著作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這種對我國的財產權體系的劃分,筆者是非常贊同的。但同時還認為,這些財產權體系的每一個分支都應該是開放的,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隨時容納一些新的財產權類型。我們這里所討論的傳統文化產權與一般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同屬無形財產權的范疇。

三、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

傳統文化產權主要是指各少數民族有權分享對其文化進行開發所獲得的利益,這一權利的理論基礎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勞動財產理論。他在《政府論》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論的核心觀點,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摻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13這就是洛克的勞動財產論。有學者對洛克的觀點進行了解讀后認為,狹義的財產指的是個人所擁有的物質財產;而廣義的財產,包括三種含義,一是被擁有或可能被擁有的事物,如財富、財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權的含義,唯一擁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權利;三是歸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護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資產權(如土地、貨物、金錢)和無形財產權(如著作權、專利權)。14傳統社區在創造傳統文化時同樣摻加進了他們的勞動,其價值性越來越明顯,因而傳統文化可以成為無形財產權的內容之一。

(二)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

馬克思在其資本論中進一步發展了洛克的理論,提出了著名的勞動價值論。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二因素和勞動的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的二重性,認為勞動的二重性決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從而創立了勞動價值論。15馬克思還用“活勞動”指商品生產勞動過程中人的體力和腦力的支出。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是少數民族成員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在長期的共同生產生活實踐中,通過他們集體的創造性勞動逐漸形成的。在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中凝結了世代少數民族成員的“活勞動”,從而使其文化具有了價值。不言而喻,少數民族對他們的傳統文化擁有“文化產權”。現實的狀況是,少數民族的文化產權制度尚未確立,少數民族對傳統文化的展示、傳承和發展就得不到產權制度的保障,文化經營商和 旅游 公司隨意利用民族文化資源而沒有受到應有的制約。

(三)文化資本理論

當代文化資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爾迪厄對三種文化資本形式的區分,沿著文化資本與人力資本、文化產品和文化制度的關系三個方向深入進行。“……這種經濟理論之所以要改變某些資本的性質,并把它們定義為超功利性的,是因為通過改變性質,絕大多數的物質類型的資本都可以表現出文化資本或社會資本的非物質形式;同樣,非物質形式的資本也可以表現出物質的形式。”16實際上,布爾迪厄所說的三種文化資本形態大體上可以對應于人們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資本、文化產業和文化制度。這在作為文化資本形式存在的傳統文化上都有明確的體現,千百年來,傳統文化一直與傳統社區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它們都是以精神或肉體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體形態,如傣族傳統社區的傣族的潑水節;在傳統文化被開發成文化產品后,它是一種以文化產品方式存在的客觀 ,如各旅游景點里面舉行的傣族的潑水節;在傣族潑水節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種關于傣族潑水節的以規范和資質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態,如西雙版納傣族園中關于潑水的各種規范、對參與潑水的員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對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簡言之,文化資本理論同樣是傳統文化制度的理論基礎之一。

四、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構建

(一)傳統文化產權的主體

討論傳統文化產權的法律保障問題,歸根結底是要明確誰對文化享有權益,享有什么權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目前傳統文化產權的法律保障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就是權利主體缺位問題。

1.傳統文化產權主體的設立

對于傳統文化產權制度主體這一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主張:(1)國家說。例如,“民間藝術作品作者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只能由國家當然地作為整體著作權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從類似的觀點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認為民間文學藝術這一少數民族文化權益的重要方面的主體應是國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數民族文化權益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類同于現代版權作者的身份去認定。(2)少數民族說。例如,審理

2.雙重主體的運行

目前的傳統文化保護方面的主體是比較混亂的,各主體之間的職責與權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貴州省安順市平壩縣的天龍鎮為例,推動這個地方保護工作的,至少有5個主體:平壩縣政府、天龍鎮政府、天龍村民委員會、已經“買斷”天龍鎮古老街區和天臺山經營權的 旅游 公司、主導“民族村鎮保護與建設”工作的省建設廳。在傳統文化產權的具體行使方面,成立類似于“傳統文化產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民間團體,明確各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的職責,有可能會為傳統文化的保護探索出一條新路。“傳統文化產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專門從事傳統文化保護,并由若干專家和所有少數民族或社區的代表共同組成,其中的重大事項由“傳統文化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充分聽取該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的基礎上投票決定。對于精神性權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數民族或傳統社區自己行使,無須代行,唯一存在問題的是當該類權益受到侵害時,則須由“傳統文化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對于 經濟 性權益,則由“傳統文化產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樣的民間團體行使,所得收益設立專項基金,用于保護、開發、推廣、發揚本區域的傳統文化。

(二)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客體

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客體就是傳統文化,但不是傳統文化的全部,有些傳統文化需要從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客體中排除,這些需要排除的傳統文化主要包括:

1.進入公有領域的傳統文化的排除規則

“公有領域”一詞在此用于專指那些不能成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員都有合法授權來使用的內容。從此意義上講,“公有領域”意味著某種不同于可“公開使用”的含義,它常常被傳統社區認定是由知識產權制度創造的,并且不是遵從慣例和習慣法所要求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大眾傳播媒介。根據一般的法理,對進入公有領域的傳統文化,已經成為人們的共同財富,不再成為傳統文化產權的客體,不再受傳統文化產權的保護。對于傳統文化來講,更為重要的是我們要判斷一個傳統文化是否真正地進入“公有領域”,還是僅僅在本民族或本社區內的特定領域的公開。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進入了“公有領域”,比如,阿拉伯數字、珠算等,我們不再保護;如果是后者,則不是 法律 意義上公有,比如,貴州從江的瑤族藥浴、各少數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數民族或傳統社區整體的私有,需要通過傳統文化產權制度來進行保護。

2.宗教性傳統文化的排除規則

在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中,帶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傳統文化具有封閉性。在一些少數民族中,有關宇宙初創和萬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須由巫師在祭祀祖宗和舉行葬禮的莊嚴場合,才向該民族的人傳誦,是不可隨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認為,“顯在文化”,即顯露在外、與特定物質關系緊密相連、有明確物質形態與之對應、人們可以直接感知,如實物、住房、服飾、 交通 設施、生產工具、寺院、語言、文字、風俗等。而由知識、態度、價值觀等構成的所謂“隱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們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質形態表現出來,不容易被人們感知。23根據潘老師的觀點,寺院本身作為建筑精品, 藝術 和 歷史 博物館,是“顯在文化”,可以作為傳統文化產權的客體,可以成為旅游開發的對象;而主要作用于人們精神生活的宗教儀式與信仰則屬“隱性文化”,則不能成為傳統文化產權的客體,也不應成為旅游開發的對象。

宗教性傳統文化,就是指那些在傳統部族和傳統社區內具有宗教信仰意義的傳統文化,包括象征或屬于宗教信仰實踐和宗教信仰習慣的傳統知識以及與宗教信仰有某種關聯的傳統知識。24這類傳統文化顯然不是知識產權法等私法的調整對象,而應由公法予以規制。當然,宗教性傳統文化中的可分離的純粹“知識”或“文化”部分,當然屬于私法的調整范圍,可以成為傳統文化產權的對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規則

合理使用是對傳統文化產權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學者認為,對傳統文化根據不同情況,在其權利內容方面應區分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規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許可又要支付使用費的情況:即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之外,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攝制以有線無線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播民間文學藝術,享有專有許可權和收取使用費的權利;無需取得許可但要支付使用費的情況:改編、表演、轉錄、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無需取得許可也無需支付使用費的情況,主要是對傳統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非常有道理,在進行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相關立法時可予以 參考 。

(三)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內容

1.署名權

署名權即表明創作群體身份、證明該群體為傳統文化主體的權利,也是精神性權益的核心內容之一。此項權益對于權益主體至關重要,它有利于對創作者聲譽的提高,《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關民間文學表達形式時,必須指出它們的來源,不僅要指出作為居民團體的來源,如部落,還須指出作為地理位置的來源,如某國、某省。這項權益在 中國 的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確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烏蘇里船歌》案的判決中指出,郭頌、中央電視臺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樂 作品《烏蘇里船歌》時,應當注明“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這表明中國的司法實踐對傳統文化產權中的署名權的確認和保護。

2.文化尊嚴權

該項權能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表現場合、文化空間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權利。這種權利被有些學者稱為“反丑化權”或“保真權”,它類似于普通版權人身權中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或尊重權。這意味著應該按照傳統文化來源群體特有的世界觀、價值觀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詮釋、理解和利用傳統文化。26由于傳統文化對外往往代表著該民族等群體,對傳統文化的肆意濫用、破壞常會傷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實有必要賦予權益主體此項權益,以保護傳統文化不受歪曲。對這項權能的損害就是“文化貶低”現象的存在。這種傷害主要表現在將民間藝術品在傳統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間藝術品有悖于原創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當作裝飾物出售,等等。

3.文化 發展 權

作為傳統文化創作者的傳統社區應當享有發展或授權他人發展其傳統文化的權益,以利于傳統文化的進步和發揚光大。這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權,即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進行開發必須事先告知該少數民族并獲得其同意。這種開發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改編少數民族的民間文學、民歌,將少數民族的音樂和舞蹈用于商業性演出,等等。傳統文化產權制度可以借鑒《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則,即對傳統文化進行開發要獲得傳統社區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對開發所獲得的利益與其進行分享。

4.使用權

我們認為,傳統文化的使用權即傳統文化主體以利用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進行創作、娛樂等消費文化行為的權利,具體形式可包括通過記錄、錄音、錄像、表演、展覽、網上傳輸等方式展示、傳播傳統文化,也包括利用傳統文化進行創作、娛樂,還包括進行商業性演出或其他商業性使用方式。使用權的實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權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區的成員使用,這種使用一般是非商業性的;授權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區以外的個人或組織使用,可以是商業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業性使用,主要是指商業性使用。因為非商業性使用是屬于傳統文化產權合理使用的范疇,相當于是自動授權。商業性授權使用一般是非獨占性使用許可,即在授權后,本民族或本社區的民眾可以繼續使用該傳統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業性使用。

5.獲得收益權

即傳統社區以外的其他個人和組織商業性使用傳統文化時,傳統社區有權從中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多數國家規定,如果是為商業目的使用民間文學藝術,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如阿爾及利亞、貝寧等國),而有的國家則只是簡單地規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如馬里、盧旺達等國)。澳大利亞學者卡邁爾·普里提出的“公有領域付費制度”,指對于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從使用該作品或其改編所產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費。27無論采取哪種方式,傳統社區從其傳統文化中獲益的權利是得到廣泛認可的。

以上僅從幾個比較基本的方面來探討了一下創設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的問題,還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來關注傳統文化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問題,筆者認為,僅僅通過公法來進行保護是遠遠不夠的,傳統民法在這一領域將大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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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紀錄片對我國傳統文化傳承的意義

媒體借助自身的傳播優勢,打破時空的限制,在擴大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范圍、延長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播時間和豐富內涵方面,具有其他傳統媒體所無法比擬的優勢。而電視紀錄片大多運用紀實手法,將原汁原味的生活如實地記錄下來,客觀再現事件的具體過程和動作的具體細節,因此它在弘揚和傳承中華傳統文化方面的優勢不言而喻。

1.喚起受眾對故鄉的眷戀與兒時的回憶。

文化的記憶理論是德國學者阿斯曼提出的,通過文化傳承方式來解釋文明發展的規律。他指出以文字和意識為主要媒體的文化記憶,對民族主體性的形成有直接的影響。③從19世紀的照相術,到20世紀的影像媒體,再到今天的數字化新媒體,大眾媒體儼然成為傳承文化記憶的重要載體。通過電視的影像,人們或多或少都能回憶起屬于自己時代的記憶,這就有可能將單一的個體連接成統一的“民族大家庭”,構成影像的共同體,延續民族和國家的歷史記憶。在《舌尖上的中國》這部紀錄片中,編導就運用到了這一點。第一集《自然的饋贈》介紹到廣西的美食酸筍以及柳州的螺絲粉,讓當地的受眾找到了屬于自己的文化元素,這些元素成為人們茶余飯后議論和交流的焦點,并引起為生活而遠離故鄉的人對童年的回憶。《舌尖上的中國》這一部紀錄片以美食為主線,反映出鄉愁與親情、天人合一的傳統文化觀,以及城市化進程給農村帶來的影響等。④在城市化進程加速的今天,曾經屬于我們的飲食文化漸漸被遺忘,而《舌尖上的中國》通過電視屏幕重新喚起了人們對這種文化的集體記憶,喚起了人們對故鄉熱土的眷戀。

2.對青少年進行傳統文化的直觀教育。

中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多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在長久的文化積淀當中,形成尊老愛幼、尊重師長、愛國敬業、勤勞節儉、艱苦奮斗等傳統美德和文化觀念。目前,這些傳統美德的教育,主要是通過學校的課堂教育或者青少年自行閱讀相關書籍進行,但是這樣的教育缺乏具體形象,往往難以引起青少年的共鳴。而紀錄片憑借其真實的畫面展示、語言描述、音樂渲染,傳遞的信息比課堂和書籍要直觀、生動得多,而且電視紀錄片感染力強,更容易激發青少年學習和傳承中國傳統文化的熱情,在潛移默化中使他們受到教育和啟發。電視紀錄片的教育功能體現在大眾科普教育和人類學、傳統文化教育兩個方面。通過影像的方式,將中國的傳統文化呈現在青少年觀眾面前,能夠幫助他們正確地認識中國傳統文化。一部好的紀錄片,往往能夠引起人們的共鳴,激起青少年學習中國傳統文化的熱情。就拿愛國主義教育來說,大型紀錄片《屈原》系統地介紹了屈原的生平,歌頌屈原的優良品質,以及屈原忠君愛國的精神。青少年在觀看紀錄片的時候,往往會被屈原的愛國主義精神和高尚品質所吸引,從而激發起模仿和學習屈原愛國主義精神和優良品質的熱情。

3.挖掘正在消失的中國傳統文化。

隨著社會變遷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很多傳統文化面臨著無人可傳的危險境地。如何讓瀕臨消失的傳統文化引起廣泛關注?紀錄片在這方面具有其自身優勢。紀錄片憑借其影響力,對傳統文化進行挖掘并展現給受眾,引起社會和政府的關注,對優良文化進行保護和傳播。比如《莫默織錦聲》這一部紀錄片,它挖掘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最具有民族代表性的手工藝品壯錦的發展歷程及其制作過程。由于壯錦制作方式和傳承延續大都靠口傳身授,并且其制作工藝相對落后,不能滿足現代工業生產的需要,因此當今學習壯錦制作工藝的年輕人越來越少,這項工藝已然面臨著無人可傳的境地。而《莫默織錦聲》將這一嚴峻的問題揭示出來,讓更多人關注民族文化。又如在《舌尖上的中國》當中,有一段拍攝廣西東興京族踩高蹺捕魚的畫面。雖然僅僅是幾分鐘的畫面,但是它讓廣大受眾了解到在廣西東興還有這么一種傳統的捕魚方式。又比如南寧電視臺《故事》這一欄目,在2013年元旦拍攝當地賓陽縣炮龍節紀錄片《蛇年》。這一部紀錄片將賓陽的炮龍節這一極具地方文化特色的傳統文化進行傳播,漸漸地,賓陽炮龍節成為周邊城市過節旅游的一個好項目。紀錄片能夠挖掘中國正在消失的傳統文化,并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從而促使人們去保護這些正在消失的傳統文化。

4.紀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

在當今經濟文化全球化趨勢之下,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要得以傳承,對傳統文化遺產的保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紀錄片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具有再現與還原的功能。紀錄片以其真實性、紀實性的特性,在記錄保存非物質文化的時候更形象、更真實、更直接。電視紀錄片《中國大運河》就全面介紹了京杭大運河的悠久歷史、厚重的文化底蘊,把在京杭大運河兩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詳細地記錄了下來。對于一些即將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僅僅依靠現有的技術條件難以進行很好的保護,而記錄保存這些傳統文化的最好的方式之一是運用紀錄片將其保存下來。紀錄片通過真實的影像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它的傳播覆蓋力和滲透力是別的保存方式無法比擬的。例如紀錄片《話說運河之孔孟之鄉》,記錄了中國大思想家孔子的家鄉,把涉及孔子的一系列文化遺產記錄了下來,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這一地域的文化遺產,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第一手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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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5-0041-02

一、賀州豐富多彩的傳統文化

賀州地處湘、粵、桂三省(區)交界處,位于七百里賀江之要沖,扼楚粵之咽喉,秦代開辟的“瀟賀古道”是古代溝通中原與嶺南的重要交通要道之一,也是“海上絲綢之路”與“陸上絲綢之路”的重要對接點之一。千百年來,南來北往的官員、戍卒、商賈、流民帶來各地不同的語言、文化和習俗,與嶺南百越土著民族文化交匯融合。這里居住著漢、瑤、壯、苗、侗等十八個民族的二十多個族群,各民族、各族群呈現出大雜居小聚居的特點,各族群、各種文化之間相互交融、取長補短,形成多民族多族群文化相互交融的和諧圖景。

賀州歷史文化積淀深厚,古代中原文化與嶺南百越文化在此融合、留下了諸多頗具特色的原生態歷史文化資源:有瀟賀古道、桂嶺古道、謝沐關、鷹揚關等古道;有封陽古城、臨賀古城、慶坪古城、東坪古城、獨柱山古堡、富川古明城等古城;分布著數百座古老的村莊,二十多座古風雨橋,十八座古戲臺和部分石龍橋;保存有眾多的寺、廟、祠、樓、館、觀、壇、塔、閣、宮、社、亭等宗教文化建筑物。現存古民居、古建筑存量豐富,這些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設計獨特,頗具匠心,別具風格。考古方面,有孝穆皇太后先塋、國寶青銅麒麟樽、沙田古墓群、賀街古墓群、鋪門古墓群、富川城北西漢墓群。自然風光方面,有姑婆山和大桂山兩個國家級森林公園、賀州玉石林、路花溫泉、大湯溫泉、鐘山碧水巖、十里荷塘,還有昭平七村、南鄉滑水沖等南方原始森林。

這里居住的十八個民族的二十多個族群,民俗文化多姿多采。各民族、族群有著不同的生活習俗和信仰崇拜,構成不同的文化特征。各族群幾乎都有自己的語言,有多達二十種的方言土語。民族風情古老而多姿,如瑤族的盤王節、情人節;壯族的三月三、廟會、炮期和歌節;講古梧州話的山歌、儺面舞、小龍舞(蛇舞);瑤族的蝴蝶歌、長鼓舞;壯族的舞火貓、耍歌堂;土瑤的酒歌、情歌;苗族的蘆笙、踏歌堂等等古樸奇異的多民族原生態文化。此外,還有各族群的節慶文化、飲食文化、服飾文化、酒文化、茶文化、喪葬文化、婚慶文化、宗教文化等。

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1.為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的傳承培養人才。相應的文化主體是文化傳承的根本力量,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重要的措施就是要保護傳承人和培養新的傳承者。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可以考慮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傳承人保護制度,明確傳承人的地位,除了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的資助和扶持外,還可以賦予其一定的社會地位,給杰出的傳承人創造適宜傳承的社會條件;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合理可行的傳承機制,幫助建立培訓基地或師徒關系,通過授課、帶徒授業等方式培養接班人,提高他們的知識技能和文化自覺,使其技藝能夠得到完好地傳承。

2.投入資金,加強對傳統文化進行物化載體的保護。民族文化的載體是民族文化傳承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要重視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物化載體實行保護,使其發揮傳承文化的功能。保護的途徑多樣,如:依靠科技,借助數字信息和網絡技術,實現對現有原生態文化的存在形式進行保存和保護;建立圖文聲像等相應數據庫,完成民族地區原生態文化的數字化保存與存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系統,實現對工藝流程的詳細表達、工藝存在的文化狀態、物品的選擇展示、民間藝人檔案、傳播傳承方式、民藝品原材料及當地各民族、族群生活方式等文化存在方式的再現交互功能;開發虛擬修復與演變模擬技術,數字化故事編排與講述技術,數字化圖案、工藝品輔助設計系統等,這些技術的運用有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發揚。

賀州相當一部分學者都認識到這點,他們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利用現代化工具,長期深入到各民族各族群來了解、記錄、宣傳相應專業領域中的文化,為當地原生態文化的發展和傳承盡自己綿帛之力。

3.轉變觀念,加強宣傳和教育。傳統文化的保護和開發也只有真正得到廣大群眾的認同和參與才能取得成功。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宣傳與教育,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到傳統文化的保護和開發工作中來,讓人民群眾認識到傳統文化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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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報告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人民的家園。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是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基礎。在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的進程中,實現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必須大力弘揚和發展優秀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充分發揮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在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就開展富寧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收集整理工作談一點意見或建議。

一、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認識和理解

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是指由特定民族或者特定區域的群體世代相傳,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群眾歷史淵源、生產方式、生活習俗、觀念形態、民族及其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特征的文化表現形式。《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概括為“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學、詩歌、戲劇、曲藝、音樂、舞蹈、繪畫、雕塑等,具有民族民間特色的節日和慶典活動、傳統的文化藝術、民族體育和民間游藝活動、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價值的民俗活動,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習俗的民居、服飾、器皿、用具等,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設施、標識和特定的自然場所,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文獻、譜牒、碑碣、楹聯以及口傳文化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民族民間傳統工藝制作技術和工藝美術珍品,其他需要保護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等九個方面的內容。可以是說內容豐富,民俗薈萃,風情獨特,各具特色,底蘊深厚,浩瀚如煙。

二、開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收集整理存在的問題

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源雖然豐富,但傳承方式具有“口傳心授,人在藝在,人亡藝失”的脆弱性。當前,受到現代化進程中多元文化的沖擊,許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不斷消失或失傳。近年來,雖然加快了收集整理工作步伐,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收集整理工作的開展。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部門職能作用沒有發揮好。當前,從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收集整理的部門看起來很多。但從實際情況來看,能夠獨立開展工作的部門沒有幾個,大多均楣銥坎棵牛沒有獨立的事務處置權,導致部門的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

2.人員隊伍匱乏。一是人員缺乏相應的專業文化知識和從事民族文化工作的意愿;二是人員缺乏相應的生活閱歷、工作經歷和文字功底,缺乏對工作的研究;三是人才斷層嚴重,新進人員得不到傳幫帶;四是缺乏各民族人才特別是苗族和彝族。

3.缺乏經費支撐。一是沒有建立長效的財政補助機制;二是沒有專門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收集整理工作經費;三是對已經取得的成果經費補助標準不統一,補助差距較大。

4.工作開展不平衡。由于人才匱乏、缺乏經費等因素,對民族民間文化收集整理工作開展不平衡,甚至有的領域還沒有涉及。

5.收集方式單一。當前,收集的方式主要調查,現場聽取記錄,過后整理出成果,錄音、攝像、拍照等現代化辦公手段沒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三、加快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收集整理的建議

面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生存的脆弱性,首要的問題是搶救,搶救的前提就是收集整理。因此,加快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收集整理,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在管理規劃上,要進一步明確部門工作職責,強化監督,督促部門按職能開展工作;要加強部門編制、人員的配備,在一定時期保持隊伍的穩定特別是領導班子的穩定,確保有人做事、能做事、做出事;要制定好工作規劃,明確短、中、長期工作任務,按規劃開展工作。

2.在輿論宣傳上,要通過標語、會議、網絡、宣傳牌等形式,宣傳國家、省州有關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規定,讓社會各界深刻領會收集整理的目的、意義和作用,提高全社會對收集整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重視、關心、支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收集整理工作氛圍。

3.在人員配備上,要從專業、閱歷、熱愛等角度來考慮人員配備,將熱心民族文化研究、熟悉民族風俗、具有一定閱歷和文字功底的人員調整到收集整理工作崗位上來。同時,要聘請熱心于民族文化研究的退休干部參加收集整理工作。要制定政策措施,從待遇、激勵機制、經費保障上來保持人員隊伍的穩定,對工作成效顯著的人員要給與必要的獎勵,以吸引更多的人員參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收集整理。

4.在經費保障上,要探索和建立財政劃撥、部門自籌、社會捐贈為一體的保障機制,一是要建立財政性補助機制,建立合理均衡的預算性補助,確保部門正常開展工作;二是要面向市場,確定收集整理項目,通過向企業、知名人士等籌集資金,開展工作;三是引進文化傳媒公司,依靠市場運作,參與收集整理工作;四是要建立成果性經費補助機制,對已經取得的成果,經縣內相關部門審驗合格,解決一定經費給予出版,供給社會開發利用。

5.在工作方式上,要建立部門協調配合機制,促進工作的開展;要突破一只筆、一本筆記本的傳統方式,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現代化辦公手段,擴寬收集渠道;要全面開展收集工作,對條件具備又有能力整理的,要及時整理出版,一時整理不了的,要歸檔保存,待條件具備再整理出版;要將收集整理任務排給各民族學會,依靠各民族學會力量開展收集整理工作。

總之,收集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整理是為了更好的發展。我們要在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理論指導下,牢牢把握時展的脈搏,形成部門聯動、社會各界參與的格局,扎扎實實推進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收集整理工作,讓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在傳承與保護中發揚光大,在民族文化的創新發展中創造輝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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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傳統文化是指由歷史沿襲來的思想道德、文學藝術、風俗習慣、法律制度、古跡文物、生活方式等一切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有機復合體。它的主要價值,在于其保證文化發展的連續性和可選擇性。每一代人都需要向傳統文化搜求發展的藍本與靈感,然后才能在此基礎上創造和發展。面對西方文化的強勢入侵,中華傳統文化作為一種重要的基礎性資源,對于構建中華民族的現代精神具有重要意義,對它的保護與傳承事關民族的未來、國運的興衰。

二、電視媒體保護傳承中國傳統文化的途徑

電視媒體作為當今影響力最大的大眾傳媒之一,集聲音、畫面、文字于一體,對現實環境信息的紀錄具有最大量和最逼真的效果。同時,形象直觀的傳播特點,使電視媒體受眾較少受文化程度和生活經驗的限制,其傳播規模與效益也居當今媒體之首。如何利用電視傳播的這些優勢和特點,來完成保護傳承優秀傳統文化的社會責任,應該是電視人不斷思考的重要課題。

1.豐富節目的類型和內容

觀眾對反映傳統文化內涵的節目需求是呈現多樣化的。以傳統節日文化的電視傳播為例,目前的文藝晚會或新聞資訊類節目已不能滿足觀眾對傳統節日文化傳播的需求,應運而生的“清明詩會”、“清明祭祖大典”、“端午龍舟大賽”、“中秋詩會”等電視節目頗具中華文化內涵和藝術色彩,同時兼顧傳統節日文化的國際化傳播,在海內外都吸引了大批觀眾。而央視文藝頻道在春節期間推出著名文化學者于丹的古典詩詞系列講座——《丹韻詞音》,更是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美、文學美與電視媒介的形象直觀性巧妙地融合,對保護和傳播傳統文化做了創新性的改變和嘗試。從傳播效果來看,這些節目將尊重觀眾與完成媒體責任有機結合,將傳統文化的深層意蘊與電視媒體的通俗表達完美融合,很好地完成了對中華傳統節日和中國古典文學的現代化解讀。

2.轉換表達方式,營造媒介景觀

電視媒體在保護和傳播傳統文化的過程中,不應一味追求收視率,而是要準確理解自身價值,精心策劃好各類節目。充盈著民族化的思想意識和情感訴求的表達方式,才是觀眾習慣和樂于接受的。近些年,中華經典誦讀會的逐漸興起,就是電視媒介轉變表達方式、努力挖掘優秀傳統文化元素的一種有益嘗試。而央視一年一度的《感動中國》評選活動是電視媒體通過營造媒介景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有效途徑。除此之外,“清明祭祖大典”、“端午龍舟大賽”、陜西“華山論劍”等等電視直播活動所營造出的媒介景觀,將文化性、知識性、趣味性、可視性融為一體,使觀眾在酣暢淋漓地品味優秀傳統文化魅力的同時,也引起持續地注意和思考,在保護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方面的作用,無疑是積極的。

3.制定傳播策略,提升傳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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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探究武安市城鎮化進程中鄉村文化保護

收錄日期2016年5月16日

鄉村文化包括古建筑、碑刻、雕塑等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傳統語言、地方戲曲、地方性節慶、民俗、建筑布局、傳統工藝以及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極其獨特的價值。但是,在我國城鎮化背景下,我國傳統村落逐年減少,由2000年的300余萬個減少到目前的200余萬個,16年間消失100萬個左右的村落,折算后每天消失200個自然村落。其中,傳統村落現存數量僅有1.2萬左右,最具中國文化特色的傳統村落僅存4,000個。因此,新城鎮化背景下,以村落為代表的優秀文化正在淡化,乃至消亡。

一、武安市鄉村文化的主要內容

鄉村文化即村落文化,是農村社會信仰禁忌、價值取向、生活和生產方式、風俗習慣等文化現象的綜合,包括物質文化與非物質文化兩種形式。依據該定義,武安市鄉村文化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口頭文化。所謂“口頭文化”,就是指未形成書面材料但在社會群體文化繼承方面起作用并協助塑造群體世界觀的習俗、信仰、生產及生活技藝以及文化傳統中的口傳部分。武安市鄉村“口頭文化”種類繁多,主要有傳說、戲曲(儺戲、賽戲、平調、落子)、方言、故事等。這些口頭文化是我們探究武安市傳統鄉村村民生產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奠基石”。

1、傳說。武安太行山區傳說較為豐富,主要有京娘投湖、天仙配、天降龍霧、村名來源以及氏族祖先生活傳說等等,它們反映了武安先輩們的以及村民精神寄托,體現了他們古樸的生活方式。

2、戲劇曲藝。武安地方戲曲藝術種類繁多,如賽戲、儺戲、平調、落子等等。武安儺戲、平調落子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武安儺戲最初以面具戲為主,逐步發展為儺戲、賽戲、隊戲等形勢,具有分布廣、種類多、傳承性強等特點。2010年以來,武安市固義村儺戲《捉黃鬼》和白府村《捉死鬼》,以其磅礴的聲勢,獨特的形勢,精彩的內容,吸引國內外學者的接踵而來,打破了“長江以北無公認戲”的斷言。武安平調落子極具地方特色,念白以武安方言為主,大多數劇目體現了武安居民生活方式、生產方式及其價值觀念。

(二)傳統節日文化。武安地區節日文化種類繁多,甚至月月有節日。例如,在武安一帶流傳著農歷六月六敬谷神的習俗。農歷六月六這天,當地家家蒸饃、豆包,而最時興吃的好飯是裹卷。敬谷神是為了感激上蒼賜給人們糧食,同時也是因傳說中人們擔心五谷神收回人們享用的糧食。從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武安固義村以儺戲形勢歡度元宵佳節,吸引國內外學者關注。這些節日體現了武安人民樸素、踏實的品格,也凸顯了武安人民熱情、勤勞、遵從孝道、積極向上的價值取向。

(三)傳統技藝、工藝以及建筑藝術

1、傳統技藝、工藝文化。武安地區擁有悠久的傳統技藝文化歷史,且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主要包括釀酒、米醋、冶煉、雕花、雕塑、剪紙等傳統工藝。其中,冶煉技藝是武安的傳統工藝,擁有2,000年的歷史,古冶煉技術曾在古代盛行一方;活水米醋采用地下甘泉水、武安小米、麩曲等,用古老傳統手工藝釀制而成。古老的傳統技藝與工藝反映了武安人民不斷探究,精益求精的探索精神。

2、傳統建筑藝術。武安房屋多為磚木結構,高大敞亮,高臺階、高門樓、高房基。建筑造型往往是沿街門樓、陪房門樓、窗框上、照壁上方皆有飛檐蓋瓦,瓦上壓脊,兩端出獸,斜頂后是平頂,人從院內向上看是瓦房,實則是平房;陪房屋檐有的出檐,有的上設女兒墻,墻間設水口,水口由青磚雕刻而成。木雕、彩繪多用于室內裝飾,如隔扇、屏風、炕圍、梁柱等,也有用于室外的,窗欞、門樓、屋門等。以徐家大院為代表,伯延建筑群反映地方建筑特色,建造工藝獨特,細部裝飾精美,是歷史的見證。它集建筑學、藝術學、設計學之精髓,具有武安地方特色,是武安鄉村文化的活化石。

二、城鎮化背景下武安市鄉村文化存在的問題

在城鎮化進程中,由于受到經濟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影響,強勢的城市文化不斷侵蝕著鄉土文化,鄉村的發展與其自身文化相矛盾,致使傳統“鄉村文化”面臨巨大的困境。

(一)缺乏文化自信致使傳承鄉村文化的主體逐年減少。隨著武安農村經濟的發展,作為傳統村落主體的農民在富裕之后開始向往現代城市的生活方式,自發的人口流動不斷涌向城市,促使村落人口不斷減少,“空心村”、“老人村”等問題越加凸顯,村落居民由于文化不自信導致村落文化的傳承出現斷層,致使武安儺戲、賽戲、剪紙技藝的傳承人不斷減少,民間技藝以及工藝不斷失傳。

(二)城市文化的不斷侵蝕導致鄉村文化失去本真。由于城市文化的侵蝕,村落向城市看齊,村民的價值觀、生產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發生改變。為追求高質量生活水平,村民建新房,集體建新廠,從而導致民居建筑的衰頹、村落景觀的凋落、山水體系的破壞、傳統工藝、地方語言、戲曲的遺棄以及大量以“文化”為名的亂搭亂建,古村落文化在城鎮化進程中已經面目全非。

(三)地方政府力不從心。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地方政府在鄉村文化保護方面凸顯出很多問題,如以政府保護造成財政負擔大,效力有限;文化監管權責不明,管理困難;缺乏專項資金投入,日常維修保養難以到位;鄉土文化保護機制不健全,致使缺乏法律依據;鄉村文化保護缺少技術規范支持等。

三、建議

武安鄉村文化是人們在這一地域經過漫長的探索所創造一切文化的總和,是中國以及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一部分。然而,在今天城鎮化進程中卻面臨著消亡的困境,因此鄉村文化保護已迫在眉睫。

(一)政府應在鄉村文化保護中發揮職能。鄉村文化保護是城市化必經之路,弘揚傳統文化的必然選擇,彰顯鄉村價值觀的必然之舉。武安政府應跟隨時代步伐,積極轉變觀念;規劃鄉村文化保護項目;加強政府監管,確保資金對號入座;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且使其投入渠道多元化;完善鄉村文化保護保障機制;設立文化保護專項資金;切實保護傳統文化資源,制定相關城鄉互補政策,使城鄉文化共存榮。

(二)促使村民文化自覺,提高村民文化自信。隨著城市文化的侵蝕,鄉村文化不斷消亡,應在滿足村民生存、安全需要的前提下,加大鄉村文化保護的宣傳力度會引發村民文化自覺,村民文化自覺才能喚醒,從而實現保護傳統文化資源的價值。保護傳統文化資源激發村落文化資源旅游、經濟價值,從而滿足村民利益,提高農民收入,使村民自發地保護鄉村傳統文化。因此,當前政府應重視村民利益,在開發、利用、保護傳統文化資源時,不能忽視村民的力量,維護村民利益,提高村民文化自覺以及文化自信。

(三)加大構建鄉村文化博物館力度。武安傳統文化資源豐富,且種類多樣,依據物質文化、非物質文化兩種形式將武安鄉村傳統文化進行分類,對其進行重點保護。因此,鄉村文化博物館的建設不僅能宣傳地方特色和稀缺性的文化資源,而且還能提高村民對武安鄉村文化的認可。同時,緊隨時代潮流,構建武安鄉村文化數據庫以及數字博物館,主要呈現形式以圖片、紀實、報刊為主,運用數字化存儲手段,對武安傳統文化資源資料進行及時更新,真實、全面、詳細地記錄和歸檔,展現武安傳統鄉村文化風采。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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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紀初,“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響亮的名字走進了中華民族的語境中,成為文化界的“焦點”和舉國上下所有國民關注的熱點話題,如今,更是成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長期的、系統的保護工程。201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非物質文化遺產已進入立法保護時代,保護工作的重心已由普查申報的初期階段進入到探索“合理利用、傳承發展”保護途徑與方式的縱深發展的重要階段。越是在重要的關鍵時期,我們就越要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核心是什么,目的何在,保護的思想理念是不能有絲毫偏離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這樣定義的: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5、傳統體育和游藝;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的核心強調的是“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這就不難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其實就是保護傳統、傳統的文化,就是要在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現代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保護傳統文化中精華的那部分遺產,留住歷史的文化記憶,傳承中華文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如何面對傳統,如何在現代化的今天來保護傳統文化,是本文重點探討的問題。

一、傳統文化與農業文明

傳統文化是由歷史沿襲而來的風俗、道德、思想、藝術、制度、生活方式等一切物質和精神文化現象的有機復合體。任何民族的傳統文化都是在歷史進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都隨著歷史的演變而代代延續,都有其特定的內涵和占主導地位的基本精神。傳統文化的內涵豐富而寬泛,相對現代文化而言,它是歷史上形成并流傳至今的文化,具有民族性、草根性、傳承性等特征,其主脈是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封建文化,所謂“精華”與“糟粕”并存的文化。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文化所產生的基礎是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農耕文明、農業文明的產物。沒有農業文明,我們今天就沒有文明,就沒有中華民族五千年燦爛輝煌的文明史,更不會產生豐富多彩的傳統文化。我們的祖先在生產、生活勞作中總結出了一門絕活手藝或技藝,一輩輩地傳承,傳給了爺爺,爺爺傳給了父親,父親再傳給你,你再傳給兒子,就是在這代代的傳承中,經驗在不斷積累與豐富,每一代人都可能在上一代的基礎上,加之自己在實踐中的點滴創造,一點一滴地積累,一代一代去傳承,最終成為傳統,形成傳統文化。這一切都跟農業社會、農業文明的生產、生活密不可分,是在農業文明的土壤中孕育發展的,最終成為農業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斷地推動著社會向前發展。

農業文明具有地域性、傳承性等特點。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地域性決定了農業文明色彩斑斕、五彩繽紛,也造就了各民族傳統文化的豐富性與多樣性。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有近四百個地方戲劇種,這些都是先輩們留下的珍貴文化遺產,不能否認這些劇種大部分因在當下面臨自身傳統與現代化的不適應而流失,處于嚴重的瀕危狀態,但這絕對是世界上其他國家所沒有的,這就是特殊的、悠久的農業文明賜予我們的寶貴財富。農業文明重視傳承,它所有的東西都是一代一代積累傳承下來的。另外,因為有傳承,所以整個農業文明從它的產生、發展、鼎盛到逐漸衰落,在整個過程中它的精神實質,包括審美觀、價值觀都是一脈相承的,伴之農業文明產生的傳統文化也是在社會的不斷變革與進步中得到優化傳承至今的。如最早的詩經是四言的,發展到五言詩、七言詩,到了唐代詩歌達到了頂峰,出現了齊言體詩,到了宋代,宋詞的出現打破了齊言體的形式,而改用長短句。宋詞代替唐詩,或者說唐詩代替詩經,明清戲劇代替宋詞,這些都是發展,都是傳承,但其精神實質、價值觀念、審美內涵是一脈相承的。唐詩和宋詞在這些問題上沒有根本的區別,無論從豪放派、風花雪月到愛國主義詩詞和唐詩沒有本質區別,內容是一樣的,變化的只是形式。另外,在傳承性中也包含著牢固性的一面,也就是它內在的不變性、穩定性。比如我國自古有之的“誠”、“信”、“勤儉”的社會美德;“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和“自強不息”的人格意識;“窮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的積極進取精神;“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強烈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愛國主義精神;等等。這些忠孝仁義傳統與中華美德,一千年,兩千年都沒有變,也不能變。這是農業文明的特點,更是我們要保護的優秀傳統。

農業文明在面對今天高速發達的現代文明,其歷史的局限性不斷被凸顯出來,在現代化面前很多傳統的東西表現為不適應甚至落后,有被現代化所淘汰的危險。正是因為農業文明的局限性決定了在其土壤中孕育的傳統文化并不都是精華,也有糟粕的基因,這需要用科學的態度,一分為二地剖析,汲取精華、棄其糟粕,有批判地繼承。

談到精華與糟粕的問題,不能不從所處的時代及社會環境來分析。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背景,對傳統文化的認識與理解是不一樣的。舉個例子,魯迅先生曾在1925年《華蓋集·忽然想到》中說過一段話,喊出了當時的強音,曾經震撼無數五四青年:“我們目下的當務之急,是一要生存,二要溫飽,三要發展。茍有阻礙這前途者,無論是古是今,是人是鬼,是三墳五典,百宋千元,天球河圖,金人玉佛,祖傳丸散,秘制膏丹,全都踏倒他。”這里的“三墳五典”是三皇五帝時期的遺書;“百宋千元”指清代兩大藏書樓,分別因藏有100部宋版書和1000部元版書而著稱;“天球河圖”是指古代的傳統歷法及八卦等;“金人玉佛”是珍奇的宗教工藝品;“祖傳丸散、秘制膏丹”則是珍貴的中醫藥財富。站在今天的時代背景下,用今天的眼光來看,這些恰恰幾乎都是我們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藝術研究院音樂研究所所長田青認為,“脫離反帝反封建狂飆突進的時代環境而用今天的標準和視野來苛責魯迅先生,當然是不應該的。但是,在80多年過后,在我們跨越生存、溫飽階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再用那時候的偏激觀點來粗暴地對待我們的傳統文化遺產,也是相當不公正的。”

“在所謂的‘精華’與‘糟粕’之間,還存在著大量‘精華’與‘糟粕’共存共生的文化,存在著大量在一個文化體系里被視為‘糟粕’,而在另一個文化體系里被認為是‘精華’的文化。”所謂的糟粕,也就是不能適應今天主流價值觀的那些思想、行為方式等,但這些所謂的糟粕在當時年代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的,只是在今天社會主義價值體系中,與現代化的精神存在相悖的一面,我們不提倡不倡導而已,如舊社會的“男尊女卑”、“三綱五常”的傳統落后思想,與傳統喪葬習俗相關的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相關行業、相關產品,以及束縛人性,殘酷的“三寸金蓮”、“凌遲”、“車裂”等傳統的落后的行為方式、封建陋俗及古代酷刑,等等。但這些所謂的“糟粕”,不為今天時展所接受的文化行為與文化事項,也屬于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需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用包容的態度,通過文字、圖片,影像及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客觀真實地挖掘、記錄與保存遺產的所有文化基因與元素。因為這些與優秀傳統文化一樣都是歷史的見證,更是歷史真實的直觀體現。對其進行保存層面的保護同樣具有重要的歷史認知價值、文化研究價值及教育啟示后人的價值,等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要區別對待“保存”與“保護”兩個層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無論是否能適應今天現代化的發展都首先要完成“保存”層面的搶救性保護,而對能夠在今天的現代化建設中,為新文化的創造起積極作用的優秀傳統文化,應采取的是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繼承與弘揚式的保護。

二、傳統文化與現代化的沖突與融合

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體的傳統文化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以及外來文化的沖擊與影響,現狀堪憂,其生存傳承的原生土壤和社會環境正已驚人的速度被損毀、消亡和流失。一些傳統文化在現代文明的沖擊下,很多有歷史、科學和文化價值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依靠口頭和行為傳承的各種技藝、習俗、禮儀等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一些少數民族的建筑、手工藝品、音樂舞蹈、服飾、借助語言傳承的神話傳說、故事、民歌等諸多門類缺乏必要的保護,面臨失傳的危險;一些傳統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后繼乏人,一些傳統技藝面臨滅絕,許多屬獨門絕技、靠口傳心授的民族民間藝術,往往因人而存,人絕藝亡等等。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主任馮驥才認為:“就文化遺產而言,非物質的比物質的更脆弱,也更瀕危。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靠口傳心記一代代流傳下來的,現在隨著生活方式的改變、文化生態的改變,農耕文化孕育的民間文化正遭到毀滅性重創,可以說,如果傳承斷裂,很多文化遺產也將隨之斷絕。”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搶救、保護,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面臨的生存危機,正是我國在現代化發展進程中所呈現出的現代化與傳統文化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問題。現代化基因的起源不在中國,而在西方,這是不容爭辯的事實。現代化是一個動態的社會變革過程,對于我國來講是一個由傳統的農業文明向現代的工業化、信息化轉化的過程,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這個過程不僅涉及到政治、經濟、社會結構等的變化,更重要的是人們意識形態的變化以及老祖宗留給我們那些珍貴的文化遺產在面對現代化時或是抗拒或是融合。西方的現代化不僅代表的是先進生產力,還有西方所謂的“先進文化”。根據原理,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引起生產關系的變化,從而導致上層建筑的變化。上層建筑包括政治與思想兩個層面,思想的上層建筑也可稱之為意識形態范疇。我國幾千年農業文明發展并傳承下來的傳統文化屬于意識形態,它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新鮮的西方文化,難免會發生沖突與碰撞。傳統文化就好比是身居高墻內的“大家閨秀”或“小家碧玉”在面對高墻外的世界時會表現出或好奇,或羞澀,或排斥等復雜的內心狀態。傳統文化面對現代化所產生的沖突“更多的則是指思想意識、觀念形態的沖突,是傳統心理、現代心理承受力之間的沖突,而物質上的沖突并不主要,故人們又把它稱為‘深層型文化’的沖突”。這種沖突體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主要是指人們對保護理念、目的、價值、意義等的認知,以及如何采取適宜各類別、各項目的保護方式與方法的探索上。

我們誰都不可否認,現代化帶來了我國生產力的迅猛發展,經濟的快速騰飛,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極大提高,產生了很多不曾有過的現代文明。我國目前的繁榮與發展離不開現代化。我國現代化不僅僅是改革開放這三十幾年,其實從“”就已經開始了。但仔細審視我國的現代化進程,會發現在現代化取得的巨大成績背后,付出了巨大的代價,這個過程中充滿著太多的痛苦、血汗、曲折,走了太多的彎路,損失了太多的東西,特別是我們的傳統。我國的現代化畢竟不是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孕育出來的,不是在我們自身的文化土壤中自然孕育的、瓜熟蒂落的過程中實現的,而是受到外界因素的迫使。這些就決定了現代化必然要與傳統文化發生劇烈的沖突,甚至是“你死我活”的斗爭,而這種斗爭往往都是以本土傳統文化的失敗與妥協而告終的。假如我國的現代化是在沒有八國聯軍、沒有外國列強的入侵及戰爭的威脅下,通過自身的改革與變法來實現的話,它必然是自然的、健康的,在整個過程中也不必完全地拋棄自身的傳統。但當時的現代化是把傳統文化看成是創造新文化、發展新文化不折不扣的絆腳石。比如“”提出的“打倒孔家店”,以及魯迅先生在《華蓋集·忽然想到》中慷慨激昂的陳詞等,都見證了當時的社會趨勢是要現代化,要科學,要民主,不要傳統,視傳統為現代化的天敵,要砸爛舊世界,創造新世界。我國的現代化就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下開始的。當然,在今天我們不能僅用現代的眼光去審視歷史,因為時代背景不同,存在的就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所幸的是,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我國現代化從起步到現在的時間還并不長,雖然走了一些彎路,但現在認識到存在的問題還為時不晚,關鍵是要吸取經驗教訓。在當前的現代化進程中必須慎重行事,對待現代的高科技要客觀地認識,特別是事關人類生存及食品安全的相關領域,更引起重視,避免在現代化進程中社會的“畸形”發展。比如現在很多母親十月懷胎剖腹生產,而非順產;現在吃的轉基因食品,激素催肥的雞、鴨、鵝等家禽,反季節培植的蔬菜與水果等,可以這樣講,這都是現代化帶來的便捷與物質的豐富,但這其實是違背人類自然生理需求及動植物生長規律的,從長遠考慮是不利于人類身心健康的。我國現代化發展到今天,人們的思想認識在不斷提高,健康意識也在不斷提升,開始意識到順產對于母親與胎兒身心發展的益處,也逐漸開始認識到用傳統方式生產的非轉基因食品,傳統方式飼養的溜達雞等家禽,以及應季蔬菜和水果對人體健康的重要性。這些都是人們在對待傳統問題上認識的轉變,體現出人們在置身當前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對傳統文明、傳統文化所進行的重新審視與理性認識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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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G74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2)06-0012-03

由于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發達國家的反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中并未包含有關傳統文化的相關定義及保護的具體范圍。目前在TRIPS中關于傳統知識的討論、給予的概念也是狹義上的,其討論的傳統知識是可以產生新的技術發明的傳統知識,而且現行專利制度并不是將專利授予傳統知識本身,而是基于傳統知識的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二次發明。TRIPS協議保護的知識產權范圍主要包括版權、商標權、地理標識權、專利權、工業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以及對協議許可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而對于TRIPS中有關傳統文化與傳統知識的討論主要集中于第27條第3款(b)項第二句,該條款并不直接包括傳統文化或是傳統知識,而是關于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將TRIPS協定第27條第3款(b)項的審議由植物品種保護擴展到TRIPS協定與CBD的關系、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并且明確了傳統知識是新一輪貿易談判的優先考慮議題之一。TRIPS協議第二部分第一節“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著作權保護應延伸到表達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數學概念本身。”也就是說,TRIPS協議旨在保護各種“智力創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傳統文化)。WTO的知識產權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獨創性或首創性之上,即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必須是新作品、新技術、新知識。歐美文化在知識產品的現代化生產和傳播中,以各種“智力創新”的形式得到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周延保護;與此相反,傳統文化,包括傳統工藝、民間傳說、土著禮儀及地方視聽表演藝術等,則因為是世代傳承的(不符合原創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個人主體特征),無法適用著作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TRIPS協議中傳統文化保護的相關利益平衡原則

(一)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利益的平衡

TRIPS協議簽定主要是由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推動的,其中的“游戲規則”也是由大多數發達國家制定,滿足的是發達國家的利益。一個國家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與該國的經濟、科技以及文化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科技、文化發展水平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TRIPS中的知識產權強保護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極為不利,存在嚴重失衡現象。從表面上看來,TRIPS協議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互相協商談判之后制定的,但實際上,這貌似“公平”的協議中存在著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體規定有關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但是卻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關彈性條款。TRIPS協議的第一部分“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中的第七條為“目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有利于促進技術革新、技術轉讓和技術傳播,有利于生產者和技術知識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護和實施的方式應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并有利于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在這一條款里,明確說明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有利于生產者和技術知識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據此,擁有豐富的傳統文化資源的發展中國家相當于“生產者”,而利用傳統文化資源,進行生產或是再創造并取得利益的發達國家就相當于“使用者”,在發達國家使用來自于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資源的同時,應采取相應合理的措施達到雙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傳統文化資源進而損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發展中國家擁有豐富的生物資源,發達國家卻利用其發達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取來自于發展中國家的動植物遺傳基因,以達到滿足自身商業利益的目的。發達國家的一些公司在開發土著居民的土地時,先開發原料,然后對這些天然資源進行所謂的“提純”或加工,將其視為“發明”,并宣布他們對這些發明擁有知識產權。發達國家通過運用發明權利,直接或間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資源或知識,在這一過程中,其行為非但沒有得到發展中國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給予發展中國家任何的經濟補償,極大地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這其中有關生物剽竊的案例數不勝數,在馬達加斯加熱帶雨林中,有一種具有獨特遺傳性狀的稀有長春花植物,這種植物可以作為藥物用來治療某些癌癥。根據從紫長春花屬植物中提取的長春花堿和豌豆堿制造的藥品,對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兒淋巴細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據此,美國禮來制藥公司(Elililly)把它開發成為藥物,并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利潤——僅在1993年銷售額就達1.6億美元,每年從這些藥品中盈利上億美元。而馬達加斯加(這些紫長春花屬植物來源地)卻沒有從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傳統文化創作傳承人與改編者、使用者、傳播者利益的平衡

這里提到的傳統文化創作傳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傳統社區或是傳統部族,因為之所以將傳統文化資源的來源地定為傳統社區或是傳統部族,是由于很多傳統文化資源是經過世代流傳下來的,因此無法確定其真正的創作時間或是具體的權利歸屬,在這種情況下的傳統文化資源處于公共領域,因此可以將政府或是傳統社區、傳統部族看作是該傳統文化資源的權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傳統文化創作傳承人是可以確定的權利所有人,也就是說,有一些傳統文化資源是可以確定其權利歸屬的,比如有些傳統技藝或是一些傳統中醫藥配方是由擁有該技藝或是知曉該配方的家族世代相傳的,那么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傳統文化資源的傳承人。

傳統文化在經過改編后是否產生了新的文化類型,是否就可以否認該傳統文化資源傳承人的權利與利益?筆者認為,雖然經過改編的傳統文化和原始的傳統文化之間產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經過改編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傳統文化才產生的,因此不可否認傳統文化傳承人對此利用的貢獻,經過改編的傳統文化可以產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類型,但這并不妨礙傳承人聲明其對此傳統文化的權利。改編者在對確定了該傳統文化資源歸屬的傳統文化進行改編前,應先征得該傳統文化傳承人的事先同意,通過雙方達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對此傳統文化進行改編。在改編的過程中,改編者不應作出任何損害原傳承人精神利益的舉動,也就是應保持對該傳統文化資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經濟利益與精神利益的雙平衡。

傳統文化資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經濟利益十分有限,主要體現的是精神價值而不是經濟價值,而通過產業化將其轉化為生產力后,就能體現其社會效益,在這種情況下,傳統文化傳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對其所傳承的傳統文化資源的正當合理的利用,并且從中獲取報酬。這既有利于傳統文化的傳播和持續發展,又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其財產權。在傳統文化傳承人許可使用過程中,傳承人與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應當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兩者的利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既要嚴格保護傳承人的利益,又要顧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國家對TRIPS中相關彈性條款運用的范例

(一)對TRIPS相應彈性條款的解讀

彈性條款,又被稱為靈活性條款,是法律規范中具有“彈性、靈活性”的條款,它大量存在于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中。國內法規范中的彈性條款一般是指沒有明確規定行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規則,法官在適用該條款時有自由裁量權,適用時既可以作擴大解釋也可以作縮小解釋。國際法規范中的彈性條款,是因為條約的締結過程中締約方之間存在的矛盾和沖突難以協調,但為了達成協定,談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礎上達成的妥協結果。彈性條款是國際條約談判、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經常使用的技術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謂的TRIPS彈性條款是指TRIPS協議中為各成員方設定相應自,成員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對其進行靈活性解釋和實施的條款。TRIPS彈性條款是為了平衡WTO成員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協調各成員方不同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而產生的,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不協調。如上所述,發達國家一直在推動國際上的知識產權強保護,而由于經濟發展與科技文化發展水平的差異,如果在國際范圍內實施知識產權強保護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有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協議中,很多規定都是由發達國家推動制定的,TRIPS協議中甚至沒有對于傳統文化和傳統知識的明確保護。在此狀況下,就需要發展中國家積極尋找TRIPS協議中的彈性條款并加以利用,來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國家對TRIPS中彈性條款的靈活運用

在利用TRIPS協議的彈性條款方面,發展中國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處于“先驅”地位,為利用彈性條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對落后的非洲國家也有著歷史教訓和經驗,主要是傳統知識與遺傳資源保護方面。譬如,巴西對于TRIPS協議中的彈性條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強制許可方面。專利的強制許可是為了解決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專利藥品的費用高昂導致很多貧窮落后的國家不斷提高研發藥品的成本費,使國內財政陷入嚴重的困境。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巴西政府運用了TRIPS協議中的彈性條款,設置了完備的強制許可制度。印度對TRIPS中彈性條款的運用主要集中在平行進口方面,為了本國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協議彈性條款,利用TRIPS中第6條有關權利用盡制度設計由本國自由選擇的原則,制定出了最適合其利益的平行進口制度和相關出口規則,達到其預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個通過立法的形式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國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學和藝術產權法》中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并確立了以版權保護的模式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由相關部門與機構對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進行收費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共同幫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權樣板法》,該法也獨立地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了保護,由于整個立法中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兩個國際性機構的參與,這一法規的出臺使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進入到國際視角,具有里程碑的意義。1994年突尼斯對其《文學和藝術產權法》進行了修改,使民間文學和藝術的保護更趨完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開會議修改《利伯維爾協定》,并通過了《班吉協定》,簽字國為喀麥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亞和布基納法索、乍得、剛果、貝寧、多哥、尼日利亞、塞內加爾。1984年馬里加入這一組織,共有成員國13個。《班吉協定》由本文部分和9個附件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權與文化遺產”為標題對民間文學與藝術進行了規定。非洲作為自然資源最豐富的地區,各種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藝術亦是層出不窮,《突尼斯著作權樣板法》和《班吉協定》的出臺,對于整個非洲地區的文學藝術的保護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四、對我國運用TRIPS協議相關彈性條款的建議

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后,意味著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達到TRIPS規定的最低標準要求,遵守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同時,也應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視自身的技術水平和社會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對協議的嚴格高標準的實施。雖然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有了長足發展,基本上與國際標準相一致,但我國科技水平基礎薄弱,傳統知識產權意識欠缺,TRIPS協議還是會給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一定壓力和挑戰。中國是擁有豐富的傳統文化資源的文明古國,因此如何在國際范圍內保護我國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一直是亟待解決的難點之一。目前我國應充分利用TRIPS協議中的彈性條款來保護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

一是應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協議中的彈性條款。TRIPS協議中規定了各國應該采取“適宜的方式”來規制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而TRIPS中并未明確說明“適宜的方式”的具體形式,因此我國可以采取對保護我國傳統文化有利的措施來對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加以規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機制、利益平衡機制以及披露傳統文化資源來源地機制等。TRIPS中還規定了利益平衡機制,比如對于生產者和技術知識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對于這一點,可以將之轉換成傳統文化來源地與傳統文化資源使用者之間利益的平衡對其加以規制。還有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的原則,我國立法可以利用這一點對于其他國家盜用我國傳統文化資源加以規制。

二是應積極參與TRIPS協議多邊談判。一方面,中國要積極參與多邊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使其更適合中國自身的發展狀況。中國的傳統文化資源需要保護,不僅要在國內法上加強保護,而且要在國際上爭取多邊保護;另一方面中國應重視與發展中國家的區域合作,增強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的談判地位和發言權,改善貿易大國操縱多邊貿易體制決策程序的局面。中國不應一味地指責和抱怨國際知識產權強保護的不公平性,而應努力提高中國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爭取更多的國際話語權,將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到TRIPS協議中。只有對傳統文化的國際化予以知識產權保護,才能有效實現本土傳統文化資源權利人可持續性有競爭力的財產利益及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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