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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處罰模板(10篇)

時間:2023-08-11 16: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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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處罰

篇1

1、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職能設置,區司法局設行政處罰職權執法主體1個。執法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其中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法條共10條,細分為70項87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10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司法行政執法行為,積極推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定權改革和優化我區軟環境建設,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行的約束和監督,形成公正準確、科學詳盡、分層、決策和管理落實的行政處罰權機制,結合我部門行政處罰執法實際,制定《區司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見附件)。

2、劃分最低限度處罰標準、中間限度處罰標準、最高限度處罰標準

依據《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幅度標準》中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幅度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確有應受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劃分為3檔,即最低限度處罰標準、中間限度處罰標準、最高限度處罰標準。

(1)當事人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情形,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低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但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處罰最低限度:

(一)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時改正的;

(三)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2)當事人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情形,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中間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一)主動退還部分違法所得,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時改正的;

(三)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3)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上述從輕情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高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但不得高于法律規定的最高處罰限度。

二、建立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各項制度

1、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公開制度。將區司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裁量結果應允許社會公眾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處罰釋明制度。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決定中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

篇2

1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區司法局設行政處罰職權執法主體1個。執法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其中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法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發[]10號)文件精神,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職能設置。進一步規范司法行政執法行為,積極推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定權改革和優化我區軟環境建設,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行的約束和監督,形成公正準確、科學詳盡、分層、決策和管理落實的行政處罰權機制,結合我部門行政處罰執法實際,制定《區司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2劃分最低限度處罰標準、中間限度處罰標準、最高限度處罰標準依據《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幅度標準》中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幅度的規定。劃分為3檔,即最低限度處罰標準、中間限度處罰標準、最高限度處罰標準。

(1)當事人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情形。但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處罰最低限度:

(一)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

(二)制定整改措施。

(三)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2)當事人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情形。

(一)主動退還部分違法所得。

(二)制定整改措施。

(三)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3)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上述從輕情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高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二、建立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各項制度

1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公開制度。將區司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2建立行政處罰釋明制度。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決定中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

篇3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人,或者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二、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處罰,可以處七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糾正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產生嚴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處罰,可以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較大危害結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行政處罰,可以處一萬元罰款;有多次違法行為并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及其他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年,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抗調查,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行: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律師在受到警告處罰后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情節較輕并積極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處罰;再次發生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再次發生造成嚴重不良后果,認錯態度消極的,給予止執業一年的處罰。

五、律師在初次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六受到停止執業六個月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七、律師事務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能主動采取彌補措施取得投訴人諒解的,給予警告處罰,可以處兩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較為嚴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停業整頓一至六個月的處罰,可以處三至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拒不糾正,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律師事務執業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對其

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該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第二節公證機構及公證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一、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顯著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給予警告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經教育改正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至三萬元的罰款,公證員一至三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認錯態度消極或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抗調查等其他嚴重情形的,對公證機構處三至五萬元的罰款,對公證員處三至五千元罰款,并可以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

(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

(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

二、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至五萬元的罰款,可以停業整頓一個月,對公證員處二至五千員罰款,可以給予三至六個月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較為嚴重,經教育后改正的,對公證機構處五至七萬元罰款,可以給予二個月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處五至八千元罰款,可以給予六至九個月停止執業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對公證機構處七至十萬元罰款,可以給予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給予九至十二月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公證員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

(二)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

(三)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的;

(四)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一、根據《**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輕微,經責令立即改正的,給予警告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較嚴重,經責令未及時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經責令仍不改正,造成較嚴重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十二個月,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后果,并屢教不改的,吊銷執業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四)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六)在調解、、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在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八)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九)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一)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情形的,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經責令未及時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經責令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一)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的;

(二)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四)在活動中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侵犯被人合法權益的;

(五)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接受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六)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七)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三、根據《**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情形的,予以警告;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但經責令及時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經責令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屢教不改,造成重大后果的,吊銷執業許可證。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八)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九)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節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一、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三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三個月;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較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的處罰,鑒定機構給予停業整頓六個月;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撤銷登記,鑒定機構停業整頓十二個月: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失

(二)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二、鑒定人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以及因過錯導致鑒定結論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司法鑒定人以及鑒定人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三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三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較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十二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六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撤銷鑒定人登記,鑒定機構給予停業整頓十二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三、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與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執業證書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人員,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輕微,初次非法執業的,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經責令停止非法執業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經兩次以上處罰仍繼續非法執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四、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與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經責令及時改正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情形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較為嚴重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九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或者給予停止執業十二個月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并拒不改造成嚴重損失的,

給予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的;

(三)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丟失、損毀鑒定材料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五、司法鑒定人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的,違法情節輕微,經責令及時改正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情形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較為嚴重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十二個月;情節特別嚴重,并拒不改正,造成嚴重損失的,予

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核準或年度注冊面向社會開展有償司法鑒定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初次非法執業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處罰;經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并造成較嚴重后果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處罰;經兩次以上處罰仍繼續非法執業,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取締,有

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的罰款。

七、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或有較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三倍款。

(一)超越核定業務范圍開展鑒定業務的;

(二)進行轉委托鑒定的;

(三)接受與本鑒定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四)委托人不能及時、全面提供鑒定材料或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進行鑒定的;

(五)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或限制鑒定而進行鑒定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情形的。

八、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嚴重或有較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的處罰;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六至十二個月的處罰;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并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未經依法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五)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

(六)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五節實施行政處罰執法人員隨意處罰責任追究

根據《**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法律法規隨意處罰的,初次違反,主動糾正并有效阻止后果發生,未發生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處理;兩次違反并造成一定后果,產生不良影響的,責令作出檢查,并暫扣行政執法證;違反情節惡劣,干擾行政過錯調查,行政過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不良后果的,

吊銷行政執法證,并調離工作崗位。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不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幅度和程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篇4

一、當前稅收執法中稅務行政處罰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稅收執法人員素質和水平參差不齊,直接影響行政處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從稅務干部隊伍收管理的現狀看,素質問題始終成為制約隊伍建設和稅收工作發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干部隊伍文化層次、學歷層次和專業層次不高,缺乏專業人才,使我們的稅收執法工作成為形式,始終停留在過去“開票罰款”老路子上。很多同志,尤其是一些老同志片面地理解“執法就是處罰”,在處罰執法過程中,由于受一些主觀的、客觀的因素制約,在環節之間,權力之間形成制約脫節,加上執法人員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的差異,以及社會上一些不正之風的影響,導致個別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的重情輕法,隨意降低處理格次,甚至濫用自由裁量權,裁量不當,畸輕畸重,使稅收執法工作有失公允。

(二)稅收征納環境不優,直接制約稅務行政處罰的規范性和嚴肅性。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客觀上要求有一個公平的法制環境。在市場經濟中,稅收法律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都必須共同遵守的規范。但是,少數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和稅務行政處罰工作中,不能客觀、公平地對待每一納稅人,征稅與納稅之間不能完全對待,稅收執法服務工作不到位等現象,不僅影響了市場經濟下的公平競爭,還損害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這便是對依法納稅的納稅人的明顯不公,容易導致偷逃避稅等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容易使一些納稅人產生抵觸情緒。在市場經濟中,法制經濟要求稅務機關必須承認并尊重納稅主體的稅收權利,處罰必須公正、公平、公開地進行,以優化稅收環境,提高納稅意識,規范稅收秩序,共同營造良好的征納氛圍。

(三)稅務行政執法存在自由裁量空間,直接影響行政處罰的統一性和標準性。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務違法案件處罰標準作了一定程度的細化,同時也給予稅務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此舉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基層稅務機關執法本身的規范和監督,如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制定的偷稅案件行政處罰標準,對納稅人采取擅自銷毀賬簿或者隱匿賬簿、會計憑證的手段進行偷稅的行為,處以所偷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法律賦予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目的,是為了使執法主體能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幅度內,根據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情況更準確地體現法律的立法宗旨。但行政處罰中處罰自由裁量權并不是任意裁量權,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的裁量行為,從形式上看不管處罰數額多大似乎都是合乎法律的行為。但是,事實上,盡管上級局在處罰的標準幅度方面做了一些比較細的規定。但還是有較大的處罰空間,往往容易寄生收人情稅、罰人情款等腐敗問題。

二、造成稅務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

(一)腐朽思想侵蝕,價值觀念變形。少數稅務人員金錢至上,唯利是圖,是產生執法不公、稅收處罰不嚴的主觀原因。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呈多元化和開放性,稅收對經濟領域的介入具有廣泛性和滲透性。稅收所處的環境日趨復雜化,稅務人員與外界事物的接觸也日益頻繁。社會上一些消極意識、極端個人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的風氣“侵蝕”著稅務人員,少數人受錯誤的價值觀念誘導和制度以外的經濟利益的驅動,滑進金錢之上、唯利是圖的誤區。那種認為“靠山吃山,靠稅吃稅”的觀點,就是這種價值觀念發生扭曲變形的反映。

(二)征管改革滯后,制度不配套,致使管理環節出現漏洞,是引發執法偏差、執法不嚴、以稅謀私的客觀原因。目前由于受一些主觀的、客觀的因素制約,征管改革的步伐參差不齊,相關內容也不可能一次性到位,稅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在環節之間,權力之間未形成制約,出現“漏洞”,讓稅務執法不規范者有機可乘,為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條件。

(三)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方式單一,查處偏寬,少數人心存僥幸、鋌而走險,是引發執法和處罰不公的間接因素。目前稅務部門在改革中,機構設置不可能盡善盡美。極少數單位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使一些規章規章制度盡管三令五申仍形同虛設,對已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有的領導持“家丑不可外揚”的觀點,對同志所謂“負責”的態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味實施“教育從嚴,處理從寬”,監督弱化,處理偏寬,致使某些思想素質不高的蛻化變質分子,有恃無恐,鋌而走險,嚴重損害了稅務部門的社會形象。

三、對細化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標準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制約機制,確保稅務違法處罰標準的實施。執法監督是厲行法治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正確執行稅法的重要保證。因此,加強執法監督,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庫,細化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標準,必須有高素質的執法人員隊伍與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作保障。在具體的典型案例庫細化處罰標準執行過程中,負責審理案件的人員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既要做到業務精、定案實,又要做到對號準、把關嚴。同時,建立健全稅務行政違法案件內部集體會審復審制度,對稅務行政處罰權力運作的過程實行全程監控,并與聽證、責任追究、廉政建設和樹立“法治型”國稅機關等一系列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和有關活動結合起來,形成合力,建立起有效的監控網絡體系,最大限度地減少稅務行政執法中的隨意性,不斷提高稅務人員自身素質,防止并及時處理一切違法與不當行為,保證行政處罰細化標準真正落實到實處。通過執法監督可以及時發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問題。如何在稅法規定的幅度之內更準確地運用處罰標準,打擊稅收違法,做到既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又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在堅持合法的前提下,可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公正、公平、公開的基本原則,對納稅人的稅務違法行為,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一把尺子量到底,細化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標準。

(二)強化典型案例宣傳,公開細化處罰標準,營造良好納稅氛圍。目前,納稅人稅法意識比較淡薄,與稅務部門的宣傳力度不夠有著一定的關系。稅收法制建設在抓內部執法人員的法治素質的同時,在外部環境上如何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則是一項長期的、非常重要的工作。其中,典型案例的宣傳,公開細化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也是法制宣傳的重要內容。

稅務執法機關可通過向納稅人印發典型案例宣傳資料,定期舉辦稅務違法案例講評班,建立典型案例處罰標準互聯網站等形式進行宣傳,使廣大納稅人能明確自己在處理稅務事宜時應盡的義務與擁有的權利,牢固樹立依法納稅、自覺納稅的觀念。同時,宣傳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案例化,標準化,還可以以案釋法,以儆效尤,使納稅人了解稅務機關執法的原則、程序與內容,增強納稅人的法制觀念,達到宣傳與教育并舉的良好效果,在社會上形成崇尚依法誠信納稅、抵御違法偷稅的良好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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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年5月—10月

(一)加強行政執法資質管理工作

1.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在編工作人員,并通過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和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做到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已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責任股室:法制股)

2.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將本局行政執法人員信息錄入行政執法人員網上查詢系統,接受社會監督,并按要求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清理,建立行政執法人員檔案,完善動態管理機制。(責任股室:法制股、法律服務股、公證處、基層股、安幫股)

3.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執法裝備經費投入力度,配備執法取證所需的錄音、照相、錄像、電腦等設備,確保各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責任股室:計財裝備股、法制股)

(二)規范行政執法培訓工作

4.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制度。對新進的行政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凡新進人員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委規章規定須參加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外,必須參加縣法制辦統一安排的綜合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和其他專業知識培訓考試,確保考試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證。(責任股室:法制股)

5.建立依法行政學習培訓長效機制。嚴格落實中心組學法制度、講座制度、干部法律培訓制度及干部任用考試考核制度。今年舉辦兩期專題培訓班,對執法人員開展基本法律知識、基本業務知識、新法律法規、執法職業道德等方面內容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素質。同時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等作為考核內容和職務晉升的依據之一。(責任股室:政治部、法制股)

(三)堅持公正文明執法

6.樹立公正文明執法理念。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不得超越職權,不得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在從事具體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舉止得體、方式得當,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不得刁難當事人,或做出有損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責任股室:法制股、法律服務股、公證處、基層股、安幫股)

7.構建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推行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機制,利用電子技術手段和政務網資源,構建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積極推進行政處罰結果網上公開,依法、合理、有序地向社會公眾公開行政處罰對象、違法事實、適用法律依據、自由裁量情形、行政處罰措施等行政處罰信息,促進行政執法陽光透明、公平公正。(責任股室:局法制股)

8.提高行政執法文書質量。規范使用執法文書,及時調整文書格式。推行說理性行政處罰文書,把握行政執法的重點環節,在行政執法文書中用充分的說理來論證處理違法行為的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進一步提升行政處罰文書的說服力和公信力。(責任股室:法制股、法律服務股、公證處、基層股、安幫股)

(四)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和問責

9.積極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檢查。圍繞年度依法行政重點工作,針對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開展情況、說理性行政處罰文書推行情況、零處罰零許可情況、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亮證執法情況、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情況、法律建議、復議建議或意見反饋情況等工作適時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責任股室:法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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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區居委會、各有關單位:2009年辦事處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和區委七屆九次、十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按照省、市、區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的部署要求,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工作大局,全面推進“法治新浦”、“平安新浦”建設,加大基層基礎工作力度,著力提高推進民主政治的能力,構建和協社會的能力,改造特殊群體的能力和隊伍履行職責的能力,為構建和協社會、服務跨越發展貢獻力量。2009年工作目標是:1、全面實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2、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建立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防體系,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健全,責任到位。無違法違紀現象發生,無越級上訪事件;3、落實學法制度,抓好重點對象學法,領導干部學法列入黨委中心組學法計劃;4、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創建工作,達到市級規范化要求;5、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各項制度,繼續探索“大調解”平臺作用以及功能的發揮。

一、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隊伍的綜合素質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面對基層,面對群眾。司法行政工作隊伍的綜合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到一個地區的穩定和發展,因此,2009年,我處司法行政工作一個至關重要的工作就是全面提升隊伍的綜合素質。一是繼續加強與工作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技能的業務培訓,以務實和求實為工作目標,做到通識與通才培訓兼顧。二是進一步要求工作人員和基層調解員進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學科的自學,進一步提高法律文書制作的水平。三是注重工作經驗的積累和運用。特別是相似案件處理方法比較分析,有助于提高業務技能。

二、繼續發揮“大調解”平臺作用及其功能首先,要進一步將工作力量、工作重心前移,把摸排和預防工作放在工作的重點來抓,做到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鈍不宜激,宜小不宜大,把鈍化控制矛盾的形成和激化作為前移工作重點,進一步減小大調解平臺的壓力。其次,抓人民調解的潛能挖掘。人民調解是我們一項重要的傳統業務,要充分彰顯人民調解在“大調解”機制中的主力軍地位,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著力提高調解人員整體素質。要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年內有計劃地組織開展4次糾紛排查活動,集中調處和化解帶有規律性、季節性的矛盾糾紛,調解率達到100%,調處成功率達到98%以上。

三、全面提升社區矯正工作質量,繼續落實安置幫教措施我處社區矯正工作重點,是要在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上下功夫。要按照“重在矯正”的要求,進一步創新方法,不斷提高矯正程序的嚴密性和矯正手段的科學性,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增強矯正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整體合力,努力提高矯正質量。要按照“抓住重點、培育亮點、形成特色”的要求,著力完善規章制度、質量評估、安全保證等體系建設,加強調查研究,強化實踐總結。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動員全社會來關心支持社區矯正工作,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加強對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完善矯正工作程序,健全志愿者隊伍,加大督查指導力度,提高矯正質量,確保矯正對象不脫漏管和無重新犯罪現象。

四、扎實做好“五五”普法啟動工作,實現普法和依法治理水平新提高區“五五”普法規劃將于5月出臺,我們要按照區“五五”普法規劃和《建設法治新浦實施綱要》的目標要求,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完成辦事處“五五”普法規劃。要按照推進“法治新浦”建設工作會議的要求,積極參與法治新浦建設,以深入開展“五五”普法為契機,把增強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推進“法治新浦”建設的關鍵。要適應要求,不斷創新普法教育形式,進一步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性。要深化對青少年和流動人口等重點對象的普法活動,為區大開發、大建設、大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要進一步深化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繼續協調民政部門做好“民主法治示范區”創建活動,創建率要達到70%。要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法律進校園等活動,完善和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自治機制,不斷提高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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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方借鑒,充實基礎。為了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執行細則、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按照年初工作安排,20*年8月至11月,我們召集各有關科室負責人,先后研究了《遼寧省民政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市民政局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編制說明》、《*市*區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等對我局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有借鑒意義的材料。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調研,還通過電話等渠道,了解我市其他縣(市、區)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構建設計及運行情況,為我局建立合理、規范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礎。

(二)深入調查,全面研究。結合民政“走百訪千”活動,我們圍繞民政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這一重點問題,積極開展社會調查,從各個角度,特別是群眾的角度對民政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環節、范圍、存在問題及其原因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對實踐中如何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提出了對策和建議。我市其它市縣和執法部門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總體看,我局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實施細則、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還是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設計的。

(三)廣泛征詢,集體討論。通過召開黨組會議研究、征求各科室意見,有人認為: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權,過細會束縛行政執法人員手腳,不利于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通過集思廣益,我們仔細斟酌度量,最終結合*特色、*民政現狀形成了《*區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

二、存在問題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就像一把雙刃劍,如果行使得當,則能實現個案正義;如被濫用,則極易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我局調研發現,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處罰不公。一般來說,民政業務涉及范圍廣,各執法業務之間無交錯關聯,執行過程中,不可能由一個人決定裁量。而行政處罰的具體作出者是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對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響,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容易出現畸輕畸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顯失公平的現象。

(二)裁量權運用不當。在執法辦案中,法律規定對同一類案件可以根據自由裁量權作出不同處理,執法人員往往考慮相對人的社會地位、政治背景、經濟狀況等因素,對類似的事實、情節、后果作出不一致的處罰,導致自由裁量權運用不當。

造成行政處罰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主要原因:

(一)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用得如何,和執法人員的素質有著直接的關系。在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中,包括取得行政執法證的同志,相當一部分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行政管理知識培訓,理解法律條文比較膚淺,對案件性質和情節的認定,常因個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現偏差。

(二)價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響。執法人員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特別是價值判斷標準如果受到地方利益、部門利益乃至個人利益的影響,再加上“人情關系”,自由裁量權就會發生偏差。容易造成輕錯重罰,重錯輕罰,同案不同罰的情況,最終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三)執法依據與地區實際情況的差異。自由裁量的依據一般是中央、省級單位制定的法律、法規,其實涵蓋面廣,對基層實際操作的指導相對較為模糊,而地方長期以來管理執行的差異較大,特別是民政執法的幾項業務,比如生態墓規格的要求,就可能導致“大家都超標,誰超得多”的情況,最終,使我們的行政處罰裁量工作陷入類似“以五十步笑百步,罰百步不罰五十步”的境地。

三、工作建議

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不是創設新的處罰標準,而是對處罰標準的階梯化、細化,使行政處罰更具操作性,其積極意義:

一是建立和完善裁量細則,對授權過于寬泛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文進行細化,以彌補法律不周延的固有缺陷,延伸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規范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二是壓縮了自由裁量的空間,使模糊的規定明確化,將寬泛的幅度具體化,減少了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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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認定需要證明標準

(一)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過程:以事實為根據還是以證據為根據

我們經常講,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但大多數情況下,執法人員不是違法事實的直接感知者,對于執法人員來說,違法事實是永遠不可能重現的過去。對于未曾直接感知的過去,只能通過各種手段去認識和判斷。而這一認識以及判斷過程所產生的結果,嚴格地講不是事實本身,而是一種對過去的確信或者懷疑的心理狀態。所以,作為行政處罰適用前提的違法事實,是靠執法人員透過各種證據對事實的認定。當這種認定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可以接受時,這種認定就可以作為法律上的真實而成為法律適用的前提。從這個角度上說,在執法人員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實,不可能有絕對的真實。試分析一個案件查處過程:行政機關接到舉報,查處一起銷售假藥案,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是否實施了銷售假藥行為并未直接感知,行政機關只能通過調查取證,收集一系列的證據:如相對人的銷售記錄、舉報者提供的由相對人開具的發票、對該藥品的檢驗報告等等。最后,行政機關對該相對人作出了行政處罰。行政機關靠什么作出行政處罰呢?靠的不是事實本身,因為這一事實只是在過去存在的,最后促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是行政機關通過證據對相對人過去曾經有過銷售假藥行為這個待證對象形成的確信。換句話說,作為行政處罰適用前提的是證據,而不是事實本身。

(二)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的含義

既然是證據促使行政機關確信曾經發生過違法事實,從而作出了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的這種確信就應當有個標準,即在法律上可以被接受的最低的限度,否則,行政機關根據證據認定事實成為一種任性的行為,法律適用的公正性目標就無法實現;不僅如此,如果缺乏這個限度,司法對行政處罰的審查也就沒有統一的尺度,法官對行政機關的確信的評價也將成為任性的行為,這樣會造成法制不統一的現象。所以,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司法審查,在客觀上都要求法律對這個限度進行確定。而法律的目的之一,也正是要通過設計各種規則盡量地去排除可能出現的任性。

在證據學上,這個限度稱為證明標準。證明標準要解決的問題是證據到什么程度時,才能認定待證事實。具體到行政處罰中,證明標準就是證據達到行政機關對待證事實進行認定的最低(必要)限度。也就是說,當用來證明一個待證事實的證據達到這個限度或者要求時,這個待證事實在法律上就視為真實存在。在法律上視為真實存在,就意味著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應當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的復議機關、法院采用的證明標準相同。如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采用的證明標準與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不同,那么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對行政機關來說是沒有什么意義的——行政訴訟對行政處罰合法性的判斷對行政機關來說具有最終性,對行政機關來說,行政處罰必須要能夠經受起法院的審查,才是行政機關所追求的有意義的“合法性”。所以行政處罰證明標準同時也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處罰進行審查的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作為一種帶有主觀色彩的東西,能否被法律尤其是成文法所確定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它雖然是無形的,存在于人們內心中的東西,但同時也是客觀存在的,因為運用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的過程是人有目的的認識過程,這種認識過程是有規律的,人們完全可以通過經驗積累和理論分析來把握它。法律完全可以對之作出確定。實際上,無論對待證明標準理論的態度如何,法律中是否明確規定,證明標準這一尺度還是在認定事實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二、現行法的規定和實踐中的困惑

(一)現行法的規定及其不足

1、《行政處罰法》

作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的基本法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進行了要求和規范。其中對事實認定的要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第4條第2款);“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30條)。但“以事實為依據“、“查明案件事實”這樣的規定,并沒有為行政機關提供證明標準這一認定事實的最低限度。因為“以事實為依據”的要求在實踐中只能落實為“以認定的事實為依據“;而“查明案件事實”是對行政機關的最高的要求,不是最低的限度。其實,什么情況下算作“查明案件事實”,才是應當作出明確規定的。可見《行政處罰法》并未對證明標準這個事實認定的關鍵問題作出明確。

2、《行政訴訟法》

雖然我國行政程序立法滯后,《

行政訴訟法》中卻包含了許多對行政行為的規范,甚至對證明標準問題,行政訴訟法也作了一定的明確。《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規定: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該規定,法院如認為被訴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屬于主要證據不足,就會否定行政機關的事實認定,撤銷處罰決定。將該規定作反對解釋,如果行政處罰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就不會被法院撤銷。法律從否定的角度明確了一個原則:如果主要證據不足,案件事實就不能進行認定。這其實就是法律對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的規定。它告訴行政機關,當收集的證據達到一個最低的程度,即“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時,待證事實就被法律視為真實,行政機關就可以認定事實了。《行政復議法》也作了類似的規定。(見《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三項)

上述規定雖然從性質上屬于證明標準的規定,但也存在不足。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的標準過于籠統,其含義是主要證據不足以外的情況。主要證據不足以外的情況是什么?是主要證據充足一種嗎?

二是“主要證據”的含義不明確,主要證據是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還是對一定待證事實起主要證明作用的證據?主要證據與次要證據如何區別?

三是該標準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維持行政決定的標準并不一致,根據該法規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方面的標準是“證據確鑿”。“證據確鑿”和“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在語義上顯有區別。

(二)實踐中的困惑:以什么為標準,標準在哪里

由于現行法規定的不足,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適用過程中經常感到困惑。《行政處罰法》要求要查明案件事實,要做到這一點,行政機關只能依靠收集到的證據,這些證據中還包括當事人的反證。對于一個待證事實,經常出現的情況是既有支持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也有否認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這時,行政機關需要進行證據的判斷,以排除關于待證事實不成立的可能性。但僅僅依靠證據的判斷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因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通過證據判斷并不能排除關于待證事實不成立的所有的可能性,如果只要有一種可能性未被排除就不能認定事實的話,恐怕沒有幾個處罰決定可以作成。行政處罰制度也就失去維持秩序的作用了。所以這里面存在行政機關如何進行證據判斷的問題,但核心問題仍然是證明標準問題。舉一個例子說明:

甲藥店涉嫌銷售假藥,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聽證后,關于本案的證據材料有:

a、甲藥店購進藥品的記錄中有該藥品,購進渠道是合法的

b、一張蓋有甲藥店印章的銷售發票,發票中記載著該藥品

c、執法人員到甲藥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藥店貨柜上有該藥品,執法人員做了現場檢查筆錄,并對該藥品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

d、藥品檢驗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該藥品作出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為成分不符合藥典規定

e、甲藥店陳述說由于該藥店與臨近的乙藥店之間簽有員工培訓合同,乙藥店員工曾經來該藥店工作過,乙藥店員工故意將真藥換成假藥,想損害甲藥店聲譽。

f、執法人員在乙藥店檢查時發現乙藥店也有該藥品,送藥品檢驗所檢驗,檢驗報告同樣顯示成分不符合藥典規定

g、乙藥店證實確與甲藥店簽有員工培訓合同,乙藥店有數名員工曾到甲藥店工作。但乙藥店及其員工均否認曾經調換過甲藥店的藥品

本案執法人員對乙藥店涉嫌銷售假藥的行為另行立案,但對甲藥店是否構成銷售假藥行為產生疑問。對本案而言,支持甲藥店銷售假藥這個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有a、b、c、d,否定這個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有e,證據g與e相互矛盾,無法判斷真偽。這種情況下,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或者是否已經達到了“不屬于主要證據”的最低限度?

類似上面的情況,行政機關經常會碰到,行政機關畢竟不是偵查機關,行政行為對效率的要求又比較高,處罰作為維護秩序的手段,其時效性要求較強;在現有條件下,要求排除一切可能性是做不到的,所以為行政機關的事實認定設定明確的、有操作性的證明標準勢在必行。

三、如何確定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

(一)國外立法例參考

如何為行政處罰確定一個比較明確的證明標準呢?讓我們先看看國外的做法。對行政決定證明標準問題作出比較明確規定的,首推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該法第556條規定,“除非已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或案卷中由當事人引用且有可靠性、證明性和實質性證據支持的那部分內容,否則行政機關不得實施制裁。”這就是有實質性證據支持標準。對于這個標準,美國法院解釋為就是民事案件中的證據優勢標準,即在考慮全部證據材料后,當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達到了使待證事實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待證事實不成立的可能性的程度時,才能認定待證事實,以此作為裁決的依據。這個標準,其實就是優勢的蓋然性標準。除了《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以外,在其他行政法律中,基于基本政策方面的考慮還規定了不同的證明標準,有的要求超過證據優勢標準,有的則要求達到比證據優勢標準低一些的標準即可。由此可見,美國行政裁決證明標準的特點有以下兩個:

第一,一般準用民事案件“證據優勢”證明標準,而不必達到刑事案件那么高的要求。(在英美法系,刑事案件證明標準最高,其要求是“排除合理懷疑”,即證據必須能夠排除對被告人無罪的合理的懷疑,否則不能認為被告人有罪的事實成立。)

第二,對某些案件的證明標準,法律進行了特別規定,總的來看,行政裁決的證明標準是分層次的,立法者考慮了基本政策的需要,對不同案件規定不同的證明標準。

(二)確定行政處罰證明標準應當考慮的因素

1、應當建立在正確把握認識規律的基礎上

根據證據形成對已發生的、無法重現的事實的確信,是人的認識過程。因此,證明標準的確定應與人的認識規律有關。如在界定刑事程序證明標準時,英美法系的理論界、實務界都將這個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作出重要決定時的心理狀態進行類比、從而將排除合理懷疑界定為:“當你在日常生活中處理重要事務時,對你產生這樣或那樣影響的懷疑”。確定行政處罰證明標準時,也應當考慮到人的認識規律的特點。

2、行政處罰相對于刑事、民事訴訟的特殊性

在訴訟法的立法、理論和實務上,證明標準一般都是二元的,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證明標準各有不同。美國辛普森案就是兩種證明標準不同的結果。為什么同樣是對事實的認定,卻會采用不同的證明標準?原因在于刑事訴訟于民事訴訟的性質不同:民事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誰主張誰舉證,對于一個待證事實,一方證據占有證明待證事實蓋然性上的優勢,法官就據此認定待證事實。刑事訴訟要解決國家是否對被告人進行刑罰制裁的問題,出于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護和防止濫施刑罰的目

的,故而采用較高要求的證明標準。

行政處罰是法律對違反行政秩序的人給予的行政制裁,雖然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同屬法律適用的方式,但其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性質是不同的,它有著自身的固有特點和獨特的功能。行政處罰是在近代以后才產生的,近代以前,刑罰是制裁的主要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非刑罰化、非犯罪化的趨勢開始出現并成為潮流;現代社會,社會事務日益復雜,秩序的專業化色彩越來越強,司法由于其非專業性和程序的復雜性不能完全適應這種變化,由此帶來行政權的社會管理職能的日益膨脹。這種變化在客觀上需要有一種適應新形勢的制裁方式,它必須具有專業化和效率性的特點。從20世紀中葉開始,許多違法行為由受刑罰制裁轉入“秩序罰”一一行政處罰的范圍,行政部門漸漸成為法律適用的“大戶”。

既然行政處罰是有其內在規定性的具有不可替代功能的制裁方式,那么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就應當是獨立的,為行政處罰確定證明標準就必須考慮到行政處罰自身的功能和特點,尤其是專業性和效率性的特點。如果不考慮專業性和效率性,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就會成為行政處罰不應有的負擔,行政處罰也就失去了其獨特的社會調整功能,從而使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遭到破壞。

3、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前述美國行政裁決證明標準的特點之一,就是行政裁決證明標準是分層次的,而對相對人權益可能產生影響的大小,就是分層次的考慮因素之一。行政處罰作為不利益的行政行為,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方方面面,這種制裁有輕有重,輕到小數額的罰款,重到吊銷某種許可證或執業資格。對于較重的處罰,法律一般都規定了較為復雜和嚴格的事實認定程序,有的還具有某些司法程序的特點,如聽證程序。對于證明標準來說,也應當區別一般處罰案件與較重的處罰案件來分別確定,只有這樣,才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濫施處罰。

4、可操作性

作為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證明標準必須具有可操作性的特點。證明標準雖然具有主觀性,但同時又是客觀的,法律對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的確定雖然無法達到象各種程序要求那樣明確和具體,但也不能過于模糊,必須能夠使人理解和判斷,使得案件的處理結果因證明標準的存在而具有確定性,不再是一種任性。

四、我國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主要證據基本充足、主要證據充足、已有主要證據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提出了“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的證明標準。這一規定是目前我國立法上對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的唯一規定,它體現了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證明標準的認識、研究成果,包含著一定合理的成分,在實踐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正如前文所述,這個證明標準還存在著很多不足的地方。從前面分析的確定行政處罰證據標準應當考慮的因素來看,對“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這個標準必須作進一步的完善,使之真正成為建立在對認識規律把握基礎上的有利于正確發揮行政處罰功能、有利于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證明標準。

(一)什么是主要證據

要完善現行法的規定,首先必須明確什么是“主要證據”。本文認為,所謂主要證據是指這樣一種證據,對于一個待證事實來說,如果沒有它的話,待證事實就不可能成立。這樣界定“主要證據”的理由是:促使執法者對待證事實產生確信心理狀態的首要因素就是待證事實存在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這種必要條件,這種確信是不可能形成的,這是符合認識規律的。以前文所舉案例分析:

對于某甲銷售假藥這個待證事實來說,如果缺乏證明藥是假藥,以及藥是某甲藥店的這兩個事實的證據,某甲銷售假藥的事實就不可能成立。具體來說,如果沒有藥品檢驗報告(藥是假的)和現場檢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藥是某甲藥店的)這幾個證據,某甲銷售假藥的事實就不可能成立。所以藥品檢驗報告、現場檢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就是證明某甲銷售假藥的主要證據。

(二)主要證據基本充足、主要證據充足、已有主要證據

《行政訴訟法》提出的“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的證明標準如何作更明確的界定,如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呢?

本文認為,首先應當按照處罰對相對人權益影響大小分不同情況進行討論,具體而言,就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三種適用不同程序的案件分類進行分別討論,這樣做,有利于證明標準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同的事實認定程序相適應。因此,行政處罰證明標準應當有三個。

其次,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本身應當包含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規則,否則又會給行政機關帶來新的困惑。而這個規則,應當體現為主要證據——推定事實——反證——排除反證的過程。

現按照上述思路分析如下:

1、對于不適用聽證程序、簡易程序的案件來說,“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應當界定為主要證據基本充足。

主要證據基本充足是指:對一個待證事實來說,行政機關只要掌握了主要證據,該待證事實就推定存在;當相對人不能提出反證或者提出的反證不足以否定上述推定存在的待證事實的可能性時,行政機關就可以認定該待證事實。

2、對于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來說,“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應當界定為主要證據充足。

篇9

行政處罰的直接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對違法者進行教育,提高法制觀念,使其自覺地遵守法律,從而保障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但必須明確,給予行政處罰,決不單純是為了懲罰,還要強調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使其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對一般的違法者給予行政處罰,更應強調教育。

(二)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要求

在現實的處理案件過程中,也存在很多當事人對工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表示不理解,理由是他們在購買貨物時并不知情,并非故意所為,而且自己已經受了損失,也是受害者,再要處罰就是“雙重損失”了。像這樣當事人甚至旁觀者不理解我們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時如果不進行教育宣傳,勢必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對立。因此,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不僅要做到依法行政、執法必嚴,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理應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經營者自覺守法。這樣,不僅讓被處罰當事人心服口服,更能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減低行政管理成本。

(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執法不是目的,服務才是宗旨,把處罰的手段與教育的手段結合起來,保障法律的實施,防止違法和犯罪,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在查處違法現象時耐心細致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如果把行政處罰當成目的,或者不與教育手段相結合,過多、過重地實施處罰,就會使一部分人產生抵觸情緒,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

二、如何體現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行政處罰中體現

行政處罰的每個環節從發現案源、核實線索、詢問調查、告知送達,都可以體現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主要看思想觀念意識轉變的程度,服務社會大局的意識樹立的程度。拋棄單位本本主義、單個案件的功名利益,一切從服務發展的角度、從實現四個統一角度去評判,就會自覺的去體現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二)行政管理中體現

行政處罰時體現教育和處罰相結合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行政管理時體現這個原則才是工商部門服務社會經濟發展職能的延伸和科學發展觀在日常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宣傳教育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進行廣泛宣傳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法律也才能有群眾基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就有了廣泛的群眾基礎,社會民眾法治意識就會得到一定程度的強化,整個社會的法治進程就會被推進一大步。

篇10

工商執法人員面對受理的每一件消費糾紛案件,一般都會涉及到行政處罰與行政調解這兩種具體行政行為。但不容忽視的是在處理這些糾紛案件時,往往出現對違法經營者作出了行政處罰,但行政調解卻反反復復最后以失敗而終止的現象,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得到了維護,而消費者的個人利益沒有得到及時的救濟。如果行政調解成功率過于低下,無疑會對“12315”的權威性產生不利的社會影響,起碼沒有充分體現行政調解所具有的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法律特點。

基層執法人員常常感到行政調解工作難度大,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將行政處罰與行政調解充分結合運用,一些執法人員在行政調解過程中,由于沒有及時并行啟動行政處罰程序,導致不能將運用該程序可能獲得的有關證據使消費者獲得支持。執法人員過分強調自身的居中調解角色,為保證自身的超然公正地位而全面貫徹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于消費者的天然弱勢地位,一旦經營者認為消費者難以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時馬上主動要求終止行政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一系列法律規范都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必須依法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這些法律規范無不基于這樣一個客觀事實――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屬于天然弱勢群體,因此行政機關必須依法予以扶持。工商機關在行政調解中的客觀、公正、中立。是指應該尊重客觀事實、保證爭議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依法查處經營者違法行為過程中的相關證據。使法律真實更接近客觀真實,這些證據無疑將使消費者處于相對有利的地位,這正是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

基于當前行政調解工作的現實情況,為了避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進一步提高行政調解的成功率,樹立“12315”的權威性,在處理消費糾紛案件時應在行政處罰和行政調解之間,建立一種協作互動機制是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的。

二、對建立行政處罰與行政調解良性互動機制的設想

(一)工商機關與消費者建立證據收集協作制度

從本質上講,由同一消費糾紛引起的行政調解和行政處罰所針對的客觀事實也是同一的。無論是行政調解還是行政處罰,都必須建立在對該客觀事實調查清楚的基礎上。現行法律規范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應對自己的申訴主張提供證據,工商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法收集證據。這些規定總的目的就是要使客觀事實清楚明了,如果能在工商機關與消費者之間建立規范高效的證據收集協作制度,無疑對行政調解或行政處罰都非常重要。實踐中消費者所提供的申訴材料會成為行政處罰所需要的案件線索。在處理申訴過程中,工商機關與消費者應及時加強溝通會商,根據個案實際情況確定消費者可以舉證的范圍,對確因客觀條件不能舉證的,由工商機關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依職權予以補充。

通過工商機關與消費者采取及時有效的證據收集措施,一方面使消費者在行政調解過程中由于具備了充分的證據,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使行政調解失敗而轉入民事訴訟程序,工商機關在行政處罰程序中所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對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是至關重要的:另一方面消費者作為重要當事人,所提供的不同種類的證據材料,將使工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具備更充分的事實依據,消費者積極有效的舉證行為將大大降低工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成本。

工商機關與消費者之間的證據收集協作制度應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協作啟動時間應在受理申訴以后,結合行政調解和行政處罰法定期限確定截止期:二是合理界定與消費者之間的證據收集分配范圍,要根據個案實際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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