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7 17:05:2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行政檢查的法律依據,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處罰主體不合法。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為總行的派出機構,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但某些內設機構作為處罰主體并不合法。如職能處(科)室等在檢查過程中以處(科)室的名義向被檢查單位發送行政處罰意見書,或援引法律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作為行政處罰依據都是無效的。
選擇的法律依據不適用。凡是法律、法規、規章無明文規定的,就不設定行政處罰。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法律責任”中對違法行為處罰作了相應調整,但和原有不少金融行政規章銜接不夠,甚至有相互沖突之處,因此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可能出現上位法和下位法、前法和后法、法不溯及既往等問題上的矛盾和適用誤區,必須慎之又慎。
處罰形式不合規。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形式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停辦某項業務、吊銷許可證等,但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卻常有把通報批評或取消高管人員資格作為“行政處罰”形式的情況,屬于處罰形式不合法。
隨著金融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依法行政中應正視存在的問題,切實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確保行政處罰有效合法。
一、確保處罰程序合法化。應特別重視落實的環節是: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填寫立案審批表,予以立案;在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前,向其送達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的有關理由和依據;下達處罰決定時,保障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訴訟權。
二、確保處罰主體合法化。作為行政處罰主體即實施機關,應具備三個要件: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活動,能承擔處罰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設機構對檢查對象的處罰意見書,必須一律以分支機構行政文件的形式公布。
1.《**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行政處罰(共25項)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3.《**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違反《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偽造、變造、買賣、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偽造、買賣或者騙取婚育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取消計劃生育證明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七、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九、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二、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計劃和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七、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成年育齡流動人口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件,經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后,逾期扔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件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3.《**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有關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制作、傳播下列內容: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的、損害計劃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區宣傳的計劃生育內容;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
二十五、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七條:“提倡各省(區、市)計劃生育宣教中心聯合制作與發行計劃生育宣傳品;要優勢互補、合理配置資源,避免浪費。
禁止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發行實行地區封鎖。”
行政確認(共1項)
一、病殘兒醫學鑒定初審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
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行政征收(共1項)
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并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30項)
一、計劃生育宣傳品備案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二、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的重要及敏感內容的審定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由制作人員提出,制作單位負責審定。重要及敏感的內容須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三、計劃生育統計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五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現居住地負責流動人口的出生統計,錄入微機上報,并向戶籍地反饋出生信息。”
3.《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定期對所轄范圍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進行考核、評比。對于在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改革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手段,完成統計調查任務,開展統計科學研究,以及在統計工作中抵制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四、審查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五、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六、批準計劃生育統計調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系統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統計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批準所轄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調查,承擔審核工作。”
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
法律依據:
1.《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五條:“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提倡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積極開展生殖保健和咨詢服務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務需求。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手術并發癥,由現居住地縣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受理、鑒定和處理工作。
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技術服務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委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以委托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財政負擔;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
九、變更、注銷、補發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十、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十一、批準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法律依據:
《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三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審核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再生育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十三、獎勵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四、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由受理機關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十五、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法律依據:
1.《**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造成計劃外生育或者未達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給予批評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五條:“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舉報計劃外懷孕、生育情況屬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六、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
十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八、對流動人口用人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十九、對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市(地)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檢查、監督工作。”
2.《**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別結構納入人口發展總體規劃,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非醫學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嚴格區分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和非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人事、監察等行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依法查處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
二十一、對計劃生育藥具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人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專職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十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市、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二十四、責令改正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五、對獨生子女父母給與一定獎勵
法律依據: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愿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第三十二條:“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并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
二十六、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給予暫緩校驗期或注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二)超越《許可證》載明的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現有做假手術、開假證明及重大的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技術事故;
(四)評審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審;
(五)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
(六)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活動;
(八)違反《條例》有關執業的規定;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發證部門注銷其《許可證》。”
二十七、責令改正違反《**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計劃生育技術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
(三)未經本人診查,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的;
(四)偽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批準恢復生育手術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二十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規劃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三款:“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行政處罰(共4項)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對企業事業組織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4.《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的,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九條:“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三、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后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取得統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下列禁止: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瞞報、虛報、拒報統計資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九條:“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2項)
一、統計人員專業培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四條:“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組織專業學習。”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進行培訓,加強對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備案(本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三項:“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三、統計執法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三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有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三)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統計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執行職務,依法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頒發的工作證件。”
2.《**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六條:“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
統計檢查員履行統計檢查職責時,應出示《統計檢查員證》。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被檢查單位應當自接到《統計檢查查詢書》之日起十日內對所查詢的問題如實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按拒報統計資料處理。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有權檢查核實被檢查者的統計報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及有關的會計等資料;在上述資料可能被轉移、隱匿或毀棄的情況下,經統計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進行處理;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對被檢查者要求保密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四、編制地方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四款:“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擬訂,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擬訂,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編制統計調查計劃,必須同時編制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統計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和說明書;
(二)供整理上報用的統計綜合表和說明書;
(三)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及其來源。”
五、備案審查統計調查計劃、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六款:“制定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必須同時制定相應的統計調查表,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或者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六、組織地方統計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組織國家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資料;”
七、定期公布地方統計數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公布其統計調查取得的地方統計數據,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定期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八、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九、統計分析監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國民經濟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制定計劃和進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十、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定期評比,給予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創新,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在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方面,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在改進統計教育和統計專業培訓,進行統計科學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七)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獎勵分為: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值、授予榮譽稱號,并可以發給獎品、獎金。獎金按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
十一、統計管理登記注冊、變更、注銷
法律依據:
《**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八條:“新建或遷入單位,應當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變更、撤銷和遷出的單位,應當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內,向原報送統計資料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不按規定進行登記的,按拒報統計資料處理。”
1、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提出法律意見,防范法律風險;
2、參與公司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確保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避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
3、參與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負責公司簽訂合同的法律審核和合同執行中的監督管理;
4、協助公司相關部門處理非訴訟法律糾紛;
5、經公司授權公司參加訴訟、仲裁、行政聽證等訴訟活動;
6、為公司相關部門解答法律咨詢,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及法制宣傳教育。
二、人員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
1、法務部部長:
(1)在主管副總的直接領導下,全面負責法務部工作,統一協調安排各崗位的工作任務。
(2)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流程:依據公司領導、相關部門提出的事項進行法律審核,提交《法律意見書》或《法律風險提示》主管副總或總經理。
(3)參與公司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提出修改意見,并說明法律依據。
流程:依據公司安排或總經辦發送的相關制度提出修改意見反饋給交辦的領導或總經辦。
(4)協助公司相關部門處理非訴訟法律糾紛。
流程:依據相關部門的請求,針對涉及的糾紛事件提出處理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反饋給交辦領導或總經辦。
(5)
經公司授權,公司參加訴訟、仲裁、行政聽證等訴訟活動。
流程:起訴案件,申請部門應填寫訴訟申請,申請中應有請求事項、請求理由及相關證據材料部門領導及業務部門主管領導審批提交給法務部,法務部部長指定承辦人準備起訴材料向法院辦理立案事宜。
應訴案件,法務部接到起訴狀等訴訟文書當事單位,查找相關證據材料,經辦人員介紹相關情況法務部部長指定承辦人組織證據材料,查找法律依據法務部人員合議案件形成出庭意見。
(6)
負責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流程:每季度對業務部門簽訂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業務部門及時整改,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或《法律意見書》。
(7)其他公司領導交辦的相關法律事務工作
2、法務主管
(1)協助公司相關部門處理非訴訟法律糾紛。
流程:依據相關部門的請求,針對涉及的糾紛事件出具法律意見反饋給交辦領導或總經辦
(2)經公司授權公司參加訴訟、仲裁、行政聽證等訴訟活動。
流程:起訴案件,申請部門應填寫訴訟申請,申請中應有請求事項、請求理由及相關證據材料部門領導及業務部門主管領導審批提交給法務部,法務部部長指定承辦人準備起訴材料向法院辦理立案事宜。
應訴案件,法務部接到起訴狀等訴訟文書當事單位,查找相關證據材料,經辦人員介紹相關情況法務部部長指定承辦人組織證據材料,查找法律依據法務部人員合議案件形成出庭意見。
(3)負責公司簽訂合同的法律審核,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
流程:按公司OA合同審核流程進行法律審核和提出審核意見,對業務部門在發起OA合同審核前報送的合同初稿提出修改意見,完善合同條款。
(4)協助部長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5)為公司相關部門解答法律咨詢,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流程:電話咨詢電話解答,法務內部做好法律咨詢登記。按照培訓計劃對業務人員進行培訓,由人資部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培訓學習。
(6)法務部內務管理工作。內部建立登記臺賬,及時更新內容,跟蹤工作的進展。
3、法務專員
(1)協助公司相關部門處理非訴訟法律糾紛。
流程:依據相關部門的請求,針對涉及的糾紛事件出具法律意見反饋給交辦領導或總經辦。
(2)經公司授權公司參加訴訟、仲裁、行政聽證等訴訟活動。
流程:起訴案件,申請部門應填寫訴訟申請,申請中應有請求事項、請求理由及相關證據材料部門領導及業務部門主管領導審批提交給法務部,法務部部長指定承辦人準備起訴材料向法院辦理立案事宜。
應訴案件,法務部接到起訴狀等訴訟文書當事單位,查找相關證據材料,經辦人員介紹相關情況法務部部長指定承辦人組織證據材料,查找法律依據法務部人員合議案件形成出庭意見。
(3)為公司相關部門解答法律咨詢,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流程:電話咨詢電話解答,法務內部做好法律咨詢登記。按照培訓計劃對業務人員進行培訓,由人資部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培訓學習。
1、消防機構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素質方面: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為新的執法主體,其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完全達到要求。對法律實體和程序方面的知識存在一定的欠缺,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往往不能準確把握、切實做到依法監督,出現法律實體和程序的不規范,造成執法的無效。
《消防法》的實施,對消防執法人員的消防業務素質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對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只有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依據法律,準確、及時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2、消防法律文書方面:
法律文書的內容完整有效,對于整個執法的有效性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法律文書如出現內容的不完整,勢必造成執法的無效性。
正確實施消防處罰,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目前,消防處罰的主要依據是對違法人的訊問筆錄,如僅依據違法人的陳述做出行政處罰,其證據顯然不夠充分。特別在適用當場處罰時,因沒有訊問筆錄,又無其他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如實施處罰將構成處罰違法。當前,《防火檢查記錄》被作為處罰的證據,但其在消防執法中的證據效力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其不具有法定的效力,因《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執法中的七種法定證據,而檢查記錄不在其中,法律規定不屬于法定形式的證據不得采納為證據。如果這樣,消防處罰就會出現證據不足,從而引起處罰的無效性。
二、消防執法的完善與發展
1、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
針對消防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素質的不足,舉辦法律知識及業務學習培訓班。結合消防業務、消防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法律,編輯消防執法應用全書,作為消防執法人員的指導用書,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水平。定期對執法人員的業務、法律知識進行考試考核,合格者才能核發消防行政執法證件,準予從事消防執法,以此提高消防執法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2、消防法律文書的完善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完整。增加附卷聯,易于歸檔成卷,便于備案查閱。其內容應載明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即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該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還應載明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及方式。告知當事人于何時將罰款交于何地。法律文書的完整,保證消防執法的合法有效。
對于《防火檢查記錄》應作一些改動。行政執法的特有證據種類——現場筆錄,其具有合法的證據形式,具有證據效力。我們認為,《防火檢查記錄》應改為《防火現場監督筆錄》,其作為消防執法監督對現場實際關況的真實記載,不作任何形容與解釋,以及被監督單位陪同人員的簽字,使其具有了證據的證明效力,可以成為消防執法中的法定處罰依據,其結合被處罰當事人的陳述,使消防處罰做到證據確鑿充分,特別對于實施當場處罰,其作為違法事實的客觀記載以及違法人的簽名,為日后發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切實保證消防執法的合法有效。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00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范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證據是否確鑿;
(四)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六)適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三、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行政機關當年發生的首例行政訴訟案件;
(二)重大、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訴訟案件較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次數應相應增加,當年度行政訴訟案件超過10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次數不得少于2次,其中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次數不得少于1次。
四、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做好下列應訴準備工作:
(一)委托1至2名訴訟人協助出庭應訴,并制作授權委托書;
(二)及時組織訴訟人,召集案件的相關經辦人員,研究應訴方案;調閱案卷,全面審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程序、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及規范性文件;
(三)審閱并提交答辯狀,有針對性地準備答辯提綱;
(四)就出庭應訴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
五、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認真完成下列庭審階段工作:
(一)開庭審理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訴訟人明確分工,落實相應職責;
(二)庭審階段,客觀全面地闡述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積極配合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
(三)庭審結束時,認真查閱庭審資料,發現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不一致的,應當申請補正。
(一)主體合法
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具備法定資格。
2、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1、違法事實與情節認定清楚,表述準確。
2、認定違法主體和違法行為的證據充分,并且主要證據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三)適用法律正確
1、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的、有效的法律依據。
2、適用法律正確,且引用條、款、項、目準確、完整。
3、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的步驟、順序實施行政處罰。
2、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4、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聽證權,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5、行政處罰決定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履行集體討論程序,依法應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或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上報。
6、應當送達的法律文書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時間送達,并有送達回證。
7、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機關的案件必須移送。
二、文書規范標準(100分)
(一)立案階段(共5分)
立案審批文書
(1)有案件來源,即注明案件是來自現場檢查、舉報、交辦還是移送等內容;(1分)
(2)有案情記載;(1分)
(3)有承辦人意見,應注明當事人可能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1分)
(4)有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簽名和日期;(1分)
(5)在規定時間內立案。(1分)
(二)調查取證階段(共35分)
1、檢查(勘驗)筆錄(共10分)
(1)有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場所記載;(2分)
(2)現場檢查的內容清楚;(2分)
(3)有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2分)
(4)現場檢查情況記錄準確、客觀、全面;(2分)
(5)有被檢查人對筆錄的意見及簽名(被檢查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名的,應有見證人或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并說明原因)。(2分)
2、詢問筆錄(共10分)
(1)有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1分)
(2)一份詢問筆錄針對一個被詢問人;(1分)
(3)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完整;(1分)
(4)詢問筆錄記錄的內容完整;(2分)
(5)有兩名執法人員的簽名;(2分)
(6)筆錄有被詢問人逐頁簽名(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并說明原因);(2分)
(7)筆錄中有涂改之處時,應有被詢問人壓指印、蓋章或簽名。(1分)
3、調查取證與保存證據文書(共10分)
(1)完整記錄被調查取證人的情況;(1分)
(2)調查取證事由正當;(1分)
(3)調查取證的地點準確具體;(1分)
(4)提取的證物應與案件有關;(1分)
(5)調查取證物品的性狀描述完整準確(包括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等);(1分)
(8)有行政機關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1分)
(10)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1分)
4、鑒定文書(共4分)
(1)有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1分)
(2)有申請鑒定的時間及內容;(1分)
(3)有明確的結論性意見;(1分)
(4)有鑒定部門印章、日期及鑒定人員姓名。(1分)
(三)審查決定階段(共40分)
1、案件處理的審批文書(共5分)
(1)案由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記載準確;(1分)
(2)違法事實記錄完整,證據確鑿、充分,處罰依據明確;(1分)
(3)承辦人的意見明確、具體,有簽名和準確日期;(1分)
(4)有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1分)
(5)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明確、具體,有簽名、日期。(1分)
2、違法行為處理告知文書(共5分)
(1)當事人名稱準確;(1分)
(2)載明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1分)
(3)明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1分)
(4)明確告知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的期限;(1分)
(5)處罰機關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聽證通知書(共4分)
(1)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準確;(1分)
(2)明確告知聽證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聽證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權利,告知當事人無故不按時參加聽證視為放棄聽證權;(1分)
(4)處罰機關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聽證筆錄(共4分)
(1)準確記載舉行聽證的起止時間、地點;(1分)
(2)載明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當事人、人、案件調查人員的基本情況;(1分)
(3)載明當事人對案件涉及的事實、證據、依據方面的陳述和申辯的內容;(1分)
(4)有當事人的簽名。(1分)
5、聽證報告(共4分)
(1)載明案由;(1分)
(2)載明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人情況;(1分)
(3)當事人針對處罰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情節、適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據及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要求及依據;(1分)
(4)載明聽證結論。(1分)
6、行政處罰決定書(共18分)
(1)有當事人基本情況(公民:姓名、性別、年齡、住址;法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依據;(4分)
(3)有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4分)
(4)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規定;(3分)
(5)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機關名稱及印章、日期。(3分)
(四)送達和執行階段(共15分)
1、送達回證(共5分)
(1)載明送達文書名稱;(1分)
(2)載明受送達人名稱(姓名);(1分)
(3)載明送達時間、地點;(1分)
(4)送達方式準確;(1分)
(5)有送達人、收件人員的簽名、行政機關印章。(1分)
2、罰沒款(物)票據(共4分)
(1)處罰機關應當和罰款收繳機關分離,法律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的除外;(1分)
(2)應使用合法罰沒票據;(1分)
(3)票據填寫規范、準確;(1分)
(4)繳納罰款期限正確,加蓋處罰機關印章。(1分)
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文書(共3分)
(1)案件名稱準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清楚;(0.5分)
(2)申請執行項目準確;(0.5分)
(3)案情敘述完整準確;(0.5分)
(4)強制執行理由正確;(0.5分)
(5)案件主要材料齊備。(1分)
4、結案報告(共3分)
(1)案由清楚;(0.5分)
(2)載明結案理由;(0.5分)
(3)載明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未執行部分應有說明;(0.5分)
(4)罰沒財物應有處理結果;(0.5分)
(5)有案件調查人員結案意見及簽名、日期;(0.5分)
(6)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結案的意見和簽名、日期。(0.5分)
(五)案卷歸檔(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況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使用統一規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號;(0.5分)
3、卷內文字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書寫;(0.5分)
4、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填寫規范;(0.5分)
5、卷內材料排列有序(應按時間順序排列,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前,其余文書按時間順序排列),裝訂整齊;(0.5分)
6、卷內材料有規范的頁號;(0.5分)
7、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證據,應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0.5分)
探索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方法,提高衛生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樹立和維護衛生行政執法形象,保障衛生行政執法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實現公正公平執法和執法為民,強化以案說法和執法普法,增強群眾衛生法制意識,提高衛生行政執法的社會認可度和滿意度。
二、主要內容
將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貫穿于衛生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包括衛生行政許可、日常衛生監督管理、行政決定作出等。針對衛生行政執法活動特點,結合具體個案,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說理,特別是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要予以充分說明,內容包括行政行為涉及事實、定性、依據、理由以及對當事人所提觀點的分析說明等,涉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還應說明行使的依據和理由。具體有:
1、衛生行政許可審查、決定說理。行政服務中心衛生窗口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許可等決定,或局醫政科、防保科及市衛生監督所在現場監督檢查、許可審查提出衛生監督意見時,都必須說明具體事實、具體理由、法律依據或規定要求,并告知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
2、調查取證過程說理。在調查取證等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并將出示證件的過程記載于調查筆錄。同時,向當事人告知執法職權及執法依據、說明執法原由和執法內容。要書面記載或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等形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在當事人仔細閱讀或執法人員宣讀經當事人簽字后存入執法案卷。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要適時向當事人宣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對涉案物品和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登記保存等強制措施前,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內容,闡明采取證據保全和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期限、當事人和應盡的義務和法律救濟途徑。
3、案件調查終結說理。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既應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員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也應表明承辦人員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經過調查,如立案的違法事實并不存在或者違法情節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無成調查終結報告并建議結案,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的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4、集體合議說理。要堅持集體合議制度,體現公平公正、綜合裁量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作出行政處罰時,要注重考慮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行為性質、違法所得以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說理處罰的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自由裁量的依據。
5、告知、聽證過程說理。要嚴格履行告知程序,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并同時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要求公開聽證的權利。通過嚴格履行告知程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違法、失當等錯案發生。
6、做出決定說理。在行政處罰決定審批時,要按照說明事理、說通情理、說透法理的總體要求進行說理,對吊銷許可證件等疑難復雜案件重點進行說理。行政處理決定文書做到案件事實表述完整、案件證據逐一列舉、適用法律全面表述、說明當事人觀點采納與否的理由、說清自由裁量理由、交代辦案程序、闡明法律救濟途徑和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后果等。
7、執行處罰決定說理。在執行處罰過程中,執法人員要認真規勸當事人自覺履行決定。對當事人確有實際困難或合理理由的,要認真聽取并依法采取暫緩執行等措施;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要以書面通知方式事先向當事人發出履行處罰決定通知書,再次告知履行的具體內容和拒絕履行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爭議,保證執法效果。
8、執法回訪說理。要對行政處罰結案、行政許可辦結的行政相對人實施執法回訪制度,聽取行政相對人對處罰(辦理)過程的真實看法,了解行政相對人存在的實際困難,指導落實后續改進措施,幫助企業走上依法經營的軌道,切實鞏固說理式執法的社會效果。
8、執法管理過程說理。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現場檢查等過程中,堅持執法普法結合,執法指導結合,充分利用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傳衛生法律法規、衛生政策要求,爭取當事人對衛生行政執法的理解和支持,化解執法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提高當事人守法經營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步驟
1、20*年7月上旬,市衛生局制定活動方案,組織召開會議,部署開展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活動。局機關相關科室和市衛生監督所根據活動方案要求,具體實施。
2、20*年7月中旬,開展對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說理能力和水平。要加強法律理論基礎知識的學習,提高法律素養,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注重普法;要加強衛生監督業務知識的培訓。結合實際,通過典型案例進行說理業務指導,提高說理的針對性和適用法律的準確性。
3、20*年7月下旬—11月,開展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活動,對重大、復雜行政處罰案件和大中型單位行政許可推行全程說理。從方案下發之日起,局機關相關科室和市衛生監督所各現場科室每月完成全程說理式處罰案件卷宗和行政許可檔案1件以上。
4、20*年12月,總結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活動經驗,查找存在問題,認真組織整改,制定長效實施機制,全面推行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活動。
四、工作要求
局機關相關科室和市衛生監督所要抓住今年衛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點,結合我市衛生工作實際,在執法過程中力求做到“說明事理、說通情理、說透法理”,著力圍繞調查取證、終結、合議、告知或聽證、決定等程序開展全程說理式執法、制作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探索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的方法、形式和程序,并不斷加以總結和完善。要加強執法隊伍培訓,統一執法人員思想,并完善行政處罰卷宗和許可檔案。要加強對現場科室和一線執法人員的業務指導和檢查考核,保障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活動順利實施。
市衛生局將說理式行政執法活動列入相關科室和市衛生監督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和依法行政年度評議內容,并將活動開展情況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