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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2)02-0153-03
21世紀以來,隨著中國服務貿易市場的改革開放,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服務外包產業取得了飛速發展,已經成為跨國公司服務業轉移的重要營運方式。據商務部統計,2010年全球服務外包市場業務額達到1.2萬億美元。按照印度的估計,到2011年全球將有1萬億美元的技術外包業務額、1萬億美元的流程外包業務額。根據相關預測,2006~2010年全球IT服務市場年平均增長61%,預計2011年全球IT服務外包市場規模將達到4600億美元。在此背景下,近幾年我國憑借廣闊的市場空間和豐富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業務量不斷增加,服務外包行業取得快速的發展。我國軟件與信息服務外包產業規模350億元,到2010年已突破2750億元。但相比之下,我國依然處于落后地位,國內服務外包企業與國外成熟的服務外包企業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意識還比較薄弱,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日益成為中國與其他國家貿易爭端的熱點。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市場競爭秩序還不規范,也給侵犯商業秘密等行為提供了溫床;同時,受服務外包業自身特點以及新技術帶來的影響,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顯得更為復雜和艱巨。而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的風險問題,必然會影響企業服務外包的整體運行狀況。因此,認真研究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的風險問題,并準確預測在服務外包過程的知識產權風險,創造良好的知識產權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服務外包與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概述
國內外學者對服務外包的定義眾說紛紜。江小涓等從企業價值鏈角度出發,認為服務外包是指服務企業或者制造業價值鏈中原本有自我提供的部分服務流程或者服務環節以合同方式委托給服務供應商來完成的經濟活動。商務部在《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中將服務外包定義為“通過服務外包提供商向服務外包發包商提供信息技術外包(IPO)與業務流程外包(BPO)”。筆者認為,服務外包指企業將有限資源集中于核心競爭力上,將原來由內部員工處理的一些服務,按照事先通過的法律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成本和服務條件轉移到外部組織的一個過程。
服務外包按形式劃分,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業務流程離岸外包,其本質是將企業的非核心業務轉移給第三方企業,由第三方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方式進行運作;二是信息技術外包,其外包的主要業務是系統操作服務(包括數據和信息的處理及整合)、系統應用服務(包括信息工程及流程設計、管理信息系統服務、遠程維護等)、基礎技術服務(包括技術研發、軟件開發設計、基礎技術或基礎管理平臺整合或管理整合)等。從技術角度看,服務外包的技術含量較高,尤其是信息技術的作用極為突出;服務外包更容易實現信息和技術在接發包雙方之間的轉移;服務外包從業人員本身需要很高的知識水平和技術含量。從知識產權角度看,由于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具有復雜性的特點;服務外包因繁簡程度不一、市場服務的高低端的差異而具有知識產權的層次性特點;由于服務外包中發包與接包雙方發生核心技術的轉移,造成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泄露,因此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具有高風險性的特點。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發展和保護我國的服務外包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知識產權的保護是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必要條件。服務外包行業要求發包方和接包方大量知識和信息的共同利用,其中涉及包括商業秘密、商標、專利和版權等知識資產的共同開發和利用。隨著服務外包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企業對知識性資產管理的復雜性將進一步增加,如果在外包過程中缺乏相互的措施,會引起諸多爭端。為了吸引更多的國際客戶。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知識性資產的管理。其次,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服務外包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有力保障。擁有核心的知識產權的企業,可以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壟斷地位和支配權,可以獲得更多的商機,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保護知識產權,就有可能被其他企業侵權,可能把自有的科研成果泄露,失去競爭優勢。如果不會運用知識產權規則,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還可能招致相應的制裁,影響自身的利益。知識產權得到政府和企業的多方保護,才能給以發包方企業充分的安全感,更能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二、服務外包過程中知識產權的風險
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風險是指外包過程中,大量涉及發包方核心業務的敏感信息,包括商業秘密、經營計劃、專有知識與技術等外泄,致使發包方核心競爭能力降低的風險。在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知識產權風險。
(一)商業秘密風險
服務外包中的商業秘密保護是一個關系服務外包產業向高端發展的問題。服務外包一般都要求服務外包發包方和承包方共享彼此,尤其是發包方的商業秘密。在服務外包中,約70%~80%的發包方認為商業秘密比其他知識產權更重要,這也是服務外包過程中首先遇到的知識產權風險。商業秘密是以技術和管理保護為主,以法律保護為輔,且在外包中,發包方需要將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傳遞給相應的接包方,從而使發包方對商業秘密失去了壟斷權。同時,接包方也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對發包方的商業秘密進行了占有和使用,由此導致了對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不僅取決于發包方的能力和水平,也取決于接包方的態度和行為。此時,保護商業秘密不僅是發包方的權利,也是接包方的義務。因此,發包方需十分重視接包方對于商業秘密保護的能力,以防止發生信息被疏忽或故意盜用或丟失的事件。此外,接包方一旦發生泄密事件,不僅會使發包方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失,也會極大損害接包方的企業形象。
(二)知識產權歸屬風險
在服務外包過程中,第二個風險就是接包商和發包商之間外包關系涉及的使用、改進以及新增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在服務外包中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發包方直接轉移給接包方的知識產權、外包關系期間改進的知識產權、接包方企業員工產生的知識產權及外包中第三方的知識等等。知識產權的歸屬在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四種情況:所有知識產權歸發包方所有;外包關系期間改進的知識產權歸接包方所有;發包方和接包方共同擁有;發包方、接包方與其他第三
方根據各方利益通過協議或談判分配各種關系產生的知識產權。企業在服務外包中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歸屬,依法保護自身的正當權益。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服務外包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遵循的是合同優先原則,其次是屬于研發人員或者作者。因此,如果將知識產權歸屬在服務外包的合同條款進行約定,不僅可以避免日后因歸屬引起的糾紛,也可以不斷提升服務外包的水平。
(三)核心技術流失風險
核心技術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主要表現,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保證,是企業技術創新的原動力。服務外包企業在業務發包、實現和交付的過程中,需要涉及核心技術,包括發包方和接包方的核心技術。特別在軟件外包領域,由于軟件的無形性和可復制性,核心技術的保護異常復雜,作為軟件發包方為保證軟件的整體性和整合性要求,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其核心技術。由于軟件代碼的內部性以及技術表現的隱蔽性,使得發包方有可能無法控制接包方。同理,接包方的自有核心技術也可能用于所開發項目中而沒有與發包方簽訂任何使用許可或者授權使用協議。外包過程中存在的另一個潛在核心技術保護風險是第三方核心技術外泄。在外包服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會涉及到第三方參與者,可能出現第三方泄密,造成核心技術的流失。再者,由于雙方企業員工的離職,而未簽署相關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可能發生企業核心技術的泄露。
(四)知識產權的國別歧視風險
服務外包已經不是局限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之間進行的貿易,更多的是跨國家跨地區的離岸交易。因此,由于國家保護主義而引起的國別歧視也是服務外包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又一風險。具體來說,就是一個國家的企業知識產權在另一個國家不能受到與本國企業的法律保護的平等待遇。這要求在外包過程之前,了解對方所屬國的法律和制度背景,熟悉該國的法律條款和政策制度,在法律框架內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這一點上,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的制定一貫堅持與國際接軌的方針,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在保護本國企業的同時,也同樣保護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權利。
三、服務外包過程中知識產權的風險規制
為了推進我國服務外包行業蓬勃發展,需要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提高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這需要政府部門、服務外包行業、發包方及接包方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層面
首先,加快制定服務外包的知識產權政策法規,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比如在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上,可以制訂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并構建以商業秘密保護法為中心,以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刑法等為補充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對商業秘密加以全面的保護。其次,加大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和審判力度,堅持依法打擊、全程打擊,加強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監督力度,并加強機制建設和執法能力的培訓,增加知識產權的犯罪成本,從而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2001年至2010年十年間,全國公安機關一共破獲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1.5萬起,“十一五”期間共破獲了9284起,比前五年增長了60%,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從規模上來說是呈上升的態勢。再次,在全國各地逐步建立起知識產權舉報與投訴服務平臺,進而搭建全國保護知識產權信息化工作平臺,通過建立完整的舉報投訴接收、轉交、辦理、跟蹤、反饋、匯總等工作程序,完善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保護服務外包企業的知識產權搭建服務的橋梁。最后,建立健全以促進產業發展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建立知識產權轉化的風險保障機制,支持知識產權產業化。構建促進知識產權產業化的制度,促進知識產權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從而促進服務外包企業的快速發展。
(二)行業層面,建立行業知識產權防范機制
首先,服務外包行業協會要堅持以市場為基礎,發揮市場導向作用,準確預測和防范潛在的各種知識產權風險,營造知識產權評估預測環境,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及時的信息服務。其次,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并落實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劃。全力做好各企業之間沖突的調節與仲裁,及時處理行業內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同時做好法律宣傳。最后,建立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知識產權的評估、轉讓、交易的運行體系。在知識產權產業化過程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起著橋梁紐帶作用,將知識產權與市場連接起來,從而為本行業的企業提供便捷、專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信息服務。
(三)企業層面,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安全保障機制
首先,企業應該合理確定外包的業務內容,有選擇性地將本企業的業務外包出去,以促進企業合作與分工的合理化,使企業健康發展。其次,利用合同或協議規范雙方在外包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歸屬,通過嚴密的法律條款來保障自身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業機密、技術信息等。第三,建立有效的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使用機制,通過保密協議等方式約定發包與接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范圍,實現雙方合作的互利共贏。第四,加強對內部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以充分了解保護客戶和自身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并對其保持應有的警覺度,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在必要時還可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等方式約束員工的行為,減少由員工離職因素帶來的侵權行為。第五,積極加強自主和創新性學習。企業應充分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通過持續學習國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先進理念和管理經驗,主動了解國際服務外包的信息導向和發展動向,自覺按照知識產權管理的國際標準和國際發包商要求來組織和管理企業外包業務,提高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
四、結語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是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企業在參與國際外包時,一定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既包括主動履行對發包方的知識產權保密義務,也包括對自身知識產權的積極保護。當然,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不僅需要企業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和行業協會等市場主體共同營造。政府和協會也應從宏觀上加強規范、指導、引導和協調,通過完善立法、嚴厲制裁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宣傳和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知識等手段和措施,在全社會營造出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的社會氛圍,以適應我國服務外包產業迅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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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執著,勇于擔當,困難面前不退卻。
在我的人生信條中,既然決定做一件事,就一定要把它做好,即使有再大的困難,也不能退卻。甲醇裝置區有一個龐大的地下管網系統,建廠20多年來,由于管網圖紙與施工現場更新不同步,很多管線分布、閥井位置與現場不一致,為了使管網圖紙精準實用,先后由設計單位出了4版圖紙,但到現場實際使用時仍然有很多信息不準確。這導致的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當現場某個部位出現泄漏時,無法依照圖紙局部切除,只能采取“笨”方法——大范圍停水,這不僅會影響生產,還會給裝置運行帶來安全隱患。面對這一短板,我主動請纓實現圖紙精準化。說干就干,我決定先從一甲醇裝置著手。可是真正深入干起來才發現情況遠比想象中要復雜得多,地下管線四通八達,紛繁雜亂,有的地段自來水、循環水等主管線就有8種。剛開始真是毫無頭緒,根本無從下手,于是我四處搜羅圖紙,普查資料,每天拿著舊圖紙,一遍一遍地沿著管線脈絡查找,向老員工和老技術人員求教,對照過往泄漏點勘驗記錄,一個一個在圖紙上標注,像螞蟻啃骨頭一樣一點一點地摳。然而排查工作并不順利,進度很慢。一些老員工很不理解,對我說:“小宿,這地下管線看不見,摸不著,資料又不準確,怎么整啊,這根本就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別在這浪費時間了!”是啊,這個工作吃力又不討好,面對大家的質疑,我也曾經問過自己這個硬骨頭到底還要不要啃,這項工作自己到底有沒有能力拿下,可作為一個技術人,一個頂天立地的男子漢,不能遇到點困難就輕言放棄,最重要的是我不能對這樣一個“低標準定時炸彈”視而不見。我想,以前的圖紙不就是這樣不斷改進和完善的么,再麻煩也不能囫圇應付,要干就要干好、干得徹底。接著,我利用各種機會到現場勘察,反復開關切斷閥驗證流程,不斷完善圖紙。2013年10月到14年2月,寒風刺骨,在現場一排查就是一整天,可我從沒放棄,忙碌了整整4個月,終于完成了一甲醇裝置和一循裝置的地下給水系統流程的修訂,我特別興奮,這也給了我更大的信心。有了這次經驗,我又用了一年時間完善了其余裝置的地下管網流程圖。最終我修訂了老的圖紙,繪制了完整的流程圖,建立了總長15999.5米的地下管線臺賬,新圖紙準確清晰,一目了然,我把它在網頁上,有問題可以直接下載查看。
2015年6月,借著油田公司要求治理地下管網的契機,我組織對不合理的管網流程進行改造,目前4套裝置已改造完,實現了區域性切除、分段式管控,絲毫不影響裝置生產,得到了各車間的一致好評。龐大的地下管網改造工程在我的努力下,歷時兩年多,終于見到了成效,激動自豪之余,我感恩于我當初的執著和責任,正是這份擔當和鍥而不舍讓我完成了這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勤奮鉆研,敢于創新,難題面前敢攻堅。
作為一名技術人員,面對生產技術難題,要么望洋興嘆,要么挑戰自己,敢于攻關,不斷嘗試探索,這樣才能無愧于一名技術工作者的稱號。甲醇精餾裝置三級防控系統是89年建廠時設計修建的,存在流程雜亂、操作繁瑣、應急處置效率低、外排COD超標的問題,被煉化版塊專家列為重大安全環保隱患。作為這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2014年9月,我開始對三級防控系統進行整改。然而這項工作充滿了未知和挑戰,沒有任何經驗可以借鑒,也沒有現成的方案可以使用,只能摸著石頭過河。為此我查閱了大量資料,仔細研究三級防控技術,與崗位人員、技術人員討論,決定嘗試自行改造三級防控系統。從設計管控流程,到現場繪制平面圖,再到確定防滲等級,我絞盡腦汁,廢寢忘食,研究方案,把原來雜亂的排水系統簡化合并為統一的三級管控排水口,對閥井的閥門手柄進行改造,這樣崗位人員不用進入閥井,在地面就可以操作,提高了應急處置效率。
此外,我發現三級防控排水管線里因長期存有雨水,導致閥門腐蝕內漏,不僅造成外排超標,還增加維護成本。我想可不可以在排水口前端再增添一道格擋,小雨時可以自然風干,大雨時,若雨水中有甲醇可以裝桶回收,不含甲醇就自然排放。于是我順著這個思路,開始攻關,潛心鉆研,尋覓工具材料,我找來了橡膠、塑料布、防雨布、木頭等材料,在合成氨凈化泵房做了1個月的實驗,經歷了十余次實驗的失敗和挫折后,決定采用浸油的軟木楔,既耐用又經濟。改造后的精餾三級防控系統,經過兩年的運行目前未出現外排超標現象,操作上由原來多人配合操作變為僅由1名員工操作,為分公司的安全環保達標又系上了一道牢固的鎖。
經濟全球化,知識在生產力構成中發揮重要影響,對于企業而言,知識產權的申請量和擁有量呈飛躍式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位日益突出;作為市場創新的主體,企業的創新動力、能力和成果,已成為市場競爭的戰略資源,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但由此而來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競爭、糾紛也呈正比例攀升,隨著訴訟費用的高起,因知識產權侵權導致糾紛使原、被告都可能背上沉重負擔,這樣知識產權的生產要冒極大的風險。這里的風險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在訴訟方面要考慮的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遭受侵權時對方,可能會花費大量的訴訟和律師費用,如果遭到對方的反訴,情況將更為復雜,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權利人特別是中小企業作為知識產權人,一旦無力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開支,很可能被迫放棄自身權利,或與對方達成不公平的和解協議,這樣的后果是降低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的驅動力,從而對社會整體的創新環境造成破壞;二是企業對自有知識產權的使用會遭到他人不合理的――虛假訴訟,同樣的,如果訴訟費用過高超過了企業的承受能力的話,企業就可能屈服于他人的訴訟訛詐,被迫退出市場或支付大量“權利金”。而且這同樣不利于全社會的利益。因此企業和社會迫切需要某種分散知識產權訴訟風險的有效社會機制,引入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恰恰就可以分擔知識產權人的上述風險,有利于其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國外知識產權保險機制簡介
從目前來看國外的知識產權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前者是針對知識產權執行過程中,所可能遭遇的阻礙風險而保險的,后者是針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而保險的。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知識產權執行保險的被保險人是該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法律爭端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受到侵權的一方,也就是發動爭訴的一方即原告;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并非該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而是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人,因此在發生法律爭端時,被保險人是侵權的一方,并不是發達法律爭訴的一方,而是訴訟中的被告。國外市場,主要是歐美市場,知識產權保險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一些學者建議在中國引入知識產權保險。但在中國市場是否有引入這一制度的必要?如果有,這一制度該如何設計才能符合中國市場的特點?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構建原則的構想
如上述所言國外從20世紀90年代已出現了知識產權保險,其中以美國最為發達,這與美國知識產權業和保險業領域的特點有關:具有成熟的保險市場包括具有較大經濟實力的保險公司和公司、企業和個人成熟的保險意識;知識產權的創造活動發達;成熟的知識產權保障制度,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所受損失能夠得到全面的、甚至超出所受損失的賠償,導致知識產權訴訟激增;較高的訴訟費用,在美國一個典型的專利訴訟的律師費用為100萬美元左右,這尚未包括數額龐大的專家證人費、證人費以及其他開支等。
在知識經濟大行其道的今天,知識產權保險市場在我國的設立和擴展是必然的,但在中國市場并不具備美國市場所具備的條件――市場、創新和法律保護高度發達,當前中國知識產權侵權現象比較嚴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判決在賠償額度上往往不足以賠償被侵權者的全部損失(與維權相關費用如律師費、前期調查費用、鑒定費用等在司法判決中現在已或多或少地列入到賠償范圍內,但被告到底應承擔哪些費用、承擔多大的費用,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統一。應將知識產權人在訴訟中全部合理支出納入賠償范圍)。知識產權維權的成本較高,使企業不愿或不能維權。且我國保險業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保險公司的數量和規模有限,風險承擔能力相對較弱,特別是貫通保險和知識產權知識人才的匱乏,使保險公司在設計險種以及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中對風險控制的能力存在極大的隱患。種種情況都可能使我國知識產權保險前景美好而實現起來困難重重。因此,在一定時期內知識產權保險不能采取美國式的純商業模式。
根據產品銷售地域不同和知識產權保險類型不同,本文將知識產權保險市場分為四類:國內市場的執行保險、國內市場的侵權責任險、國外市場(主要是歐美市場,下述國外市場或國際市場未加說明的均為美國市場,這與美國訴訟煩瑣的訴訟制度、高額的訴訟費用和美國作為中國最大出口市場有關)的執行保險、國外市場的侵權責任險。
在我國國內市場上,由于同一市場的企業間的利益沖突,在保險險種設計上,應體現商業運作的原則。政府不應直接干預,由商業保險公司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開辦新的險種即可,但應當看到,在短期內不可能建立起來。在國外市場的知識產權執行保險上,由于中國企業在國外享有的專利相應的非常少,此種問題應也應由市場自行運作,國家無需干預、調節。而且由于中國保險公司存在的上述經驗少、風險承擔能力差、人才奇缺等問題,實踐中若國內企業在國外有保險的需要,可能以在我國保險公司投保更為合適。
關于中國產品在國外市場的侵權責任險問題,這應是知識產權保險問題關注的重點。除了上述美國特殊情況決定中國產品在國外市場有進行知識產權保險的必要性外,還應看到,近年來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屢受專利阻擊和其他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給中國企業打開國際市場造成了極大的障礙,典型的如華為、東正、炬力、中芯等企業為應付美國政府的337調查,支付了巨額的費用(分別為300萬、500萬、600萬、175百萬美元,而這尚未進入到訴訟階段,進入訴訟階段的費用更加高昂,對于大多數中國出口企業而言,這是難以忍受的成本)。
可見在中國出口企業實力較弱,承擔風險能力不強的情況下,如此高昂的訴訟費用,使得中國企業在國外企業的專利訴訟威脅下往往不戰而退,將國外市場拱手讓出。外貿目前占中國經濟增長半壁江山,在國內企業依自身能力無力抵御外國企業的專利訴訟威脅時,國家有必要加以干預,建立國家主導或支持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而且英美國家實行的是判例法,在一個企業不應訴或應訴不積極導致外方專利訴訟成功,對使用相同或近似知識產權的中方其他企業接下來可能面臨的訴訟相當不利,也就是說單個企業的訴訟往往關系到整個行業在該外國市場的生存。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在國家支持下結合全行業的力量才能維護中國企業和國家的利益。這是本文建議對知識產權保險由國家予以干預的另一個理由。
因此針對中國出口企業規模小、數量多、產品同質化現象突出等情況,有必要設計一種險種,覆蓋面廣、保費適中、保險額度合適,以促進中國的對外貿易。
三、中國對外出口產品知識產權保險具體制度設計
1、制度設計的原則
自從亞當?斯密提出“看不見的手”的理論以來,市場機制基本上在理論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市場被描述為解決一種可以想象到的、牽涉數以千計未知數和關系的最復雜的問題的一架精巧的機構。市場經濟理論一般認為市場比政府更有效率,只有在市場失靈的狀況下政府才應當介入,從國外的經驗看,目前尚無有關的政策性保險,中國目前盡管知識產權保險市場尚未建立,但市場需求日益增多,更多的需要的是對市場的指引,似無必要在全球首開知識產權政策保險的必要。因此,盡管政府在中國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保險中因各種原因應當直接介入,但這種介入僅因是國家出于政策考慮而為的,在介入市場的方式上,政府應遵循對市場運行最小干涉原則,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運行更多應起到指引、支持、保護和監管的責任,而不是包辦代替的作用。本文在設計保險制度時亦以此為原則,認為此險種應以行業協會為龍頭結合出口企業和保險公司的力量,保持商業化的形式運作,政府給予一定支持。
2、制度設計的目的
本保險與其他責任險不同,責任保險一般傾向于第三人利益(如雇主責任險、交通強制第三人責任險、環境污染責任險等均是以第三人利益為考量的),而本保險是專為中國出口企業設立,其目的是支持中國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訴訟,防止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遭遇不公正的待遇,維護正常的貿易秩序,擴大中國的對外貿易,在立法利益考量上是盡量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此外,還有培育保險市場,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目的。根據以上制度設計的原則和目的,本文設想的具體制度如下。
(1)投保人。應為行業組織,只有最大限度的集合全行業的力量,才能抵御海外市場的大風大浪。但為保護企業自身利益,防止以行業的名義侵犯企業的利益,以行業組織的形式投保必須得到該行業組織大多數出口企業的同意。本文考慮雙重多數表決機制比較合適,既能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又兼顧了個別企業的利益,雙重多數指,同意的企業既要占一定出口規模以上(對于出口在一定規模以下的企業,國外知識產權保險對其利益影響不大,是否有投票的積極性值得懷疑,給與其投票權會給行業投保的可能性造成很大的障礙。且在表決過程中容易產生利益要挾的弊端)企業大多數,也要求同意的企業出口產品價值占行業總出口價值的大多數,具體的比例應由行業組織自行規定,政府擬定最低比例要求即可。政府不宜作為投保人干涉行業組織和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行為。當然在遭到欺詐,騙取政府資助時,欺詐方依法應負各種責任。
(2)被保險人。應為該行業組織的全部企業會員,無論其是否同意行業投保,也無論其是否是上述的出口在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即使在在行業組織決定投保時其尚未開展出口業務的,只要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按保險合同要求交足保費的,亦可成為被保險人。這樣做可以擴大保險市場,降低每個企業的保費。
(3)保險人。應為開辦了該險種的財產保險公司,不應對保險公司開辦知識產權保險課以保險法規定以外的條件,因為本保險和其他保險并無實質性區別,無需特別管制。
(4)保費的繳納。保費由被保險人按其出口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在一定條件下國家應當予以補助。為平衡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起見,發生保險事故獲得保險金的被保險人在年終時應追繳一定數額的保險費。
(5)保險標的。是在某一特定國外市場中國某一行業出口的相同或相似產品的同質化技術特征,或者制造該產品的相同或近似的方法,或者其他行業通用的知識產權如產品標識等被訴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導致的侵權訴訟的訴訟費用。這一保險標的包含以下要素。第一,須在某一特定外國市場發生的侵權責任,這是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使各國在知識產權的認定、范圍、包含、侵權責任上具有極大差異,為使保險價值特定,投保人必須分別就不同市場分別投保。且某些國家知識產權較不發達,相關訴訟較少,也不必就該國市場開辦知識產權保險業務。當然這僅是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合同變更之。第二,保險標的不是該行業的所有產品,而是該行業相同或相似產品中普遍具有的技術特征或該行業普遍采取的制造方法。對于某一企業產品具有的獨特技術特征或制造方法,與行業利益無關,應該由該企業另行投商業性保險。因此,商業秘密當然排除在保險范圍外。第三,本保險只是訴訟費用保險。只有在受訴情況下保險公司才承擔保險責任,這里的訴訟既包括真正司法意義上的訴訟,也包括由行政機構主導的準司法訴訟,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主持的337調查。第四,保險人只對過失或無過失行為導致的訴訟承擔責任,故意侵權排除在保險范圍外。否則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6)賠償范圍和保險金支付的順序。應為訴訟費、律師費、其他訴訟費用。應當包括在行政調查程序、和解程序、司法程序(一二審、反訴)的合理訴訟費用開支。有學者介紹美國的知識產權保險合同有約定免賠額的,本文認為這種免賠額度規定的太大不符合本保險開辦的目的,額度太小并無實際意義,不宜在法規中規定,實踐中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待觀察其效果后再決定是否應做強制性規定。
(7)保險合同當事人特殊權利和義務――保險法規定之外的權利和義務。第一,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具有告知的義務。為降低風險,這種義務應當是主動告知義務,凡是與生產、銷售、服務有關的知識產權情況應當全面、準確的披露。但鑒于某一行業可能存在著上百家甚至更多的出口企業,為簡化程序和節省時間、金錢,訂立合同時可由行業組織代為披露。第二,被保險人有獲得先行賠付的權利,在被保險人受到知識產權侵權控告或行政調查且通知保險公司后,保險公司在審核認可受訴在投保范圍內之前,若該訴訟受訴產品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產品(即承載保險標的產品),被保險人可申請一筆數額較小的緊急費用,以支付訴訟費用。但如果最終認定該訴訟不在保險范圍內,保險公司可向申請人追回。第三,被保險人有提前獲得保險金額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后,訴訟結束之前,即全部保險費用確定之前,被保險即可要求保險人支付超過其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只要該訴訟費用低于保險合同規定的最高限額。原因在于,使中國公司有能力繼續訴訟。當然這樣做很可能使單個訴訟的費用增加,但從長期來看,中國公司的訴訟實力增加,無疑會減少訴訟發生的可能性,總體上看是有利的。第四,被保險人有向保險公司公開全部生產技術包括與制造產品相關的商業秘密的義務。保險人負有保守合同訂立和履行中所獲悉的商業秘密的義務。第五,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有在合同中約定律師的權利。這主要是為了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第六,保險公司有對企業投保產品進行知識產權檢查的權利,由此造成的費用的承擔,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保險公司承擔。知識產權檢查成果的權利歸屬于付費的一方,權利人有權在不損害另一方的前提下使用、授權他人使用或轉讓該成果;而另一方有為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免費使用該成果的權利。中國目前尚欠缺成熟的知識產權檢索系統,若知識產權保險大規模的開展,可以在保險公司檢索的基礎上,較高水平的建立中國的知識產權檢索機構(有學者提出以保險公司對企業的保險標的詳細分析為基礎,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和本文的想法不謀而合。第七,在惡意訴訟的情況下,保險人有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進行地法律規定不予賠償的除外。此乃對保險法相關規定的細化。
(8)“外國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險”中政府的職權。正如本文在探討本保險制度設計的原則時所指出的,政府的責任主要不是干涉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而是支持保險市場的發育。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是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對投保行業保險的企業的保費補貼,條件是:第一,該行業為競爭性行業,不得是壟斷性行業,這主要是考慮到壟斷性行業本身經濟實力很強大,已經具備了自行投保商業保險的能力,不宜再由國家補貼。但基礎行業、國家急需的高新技術行業、擁有自主核心知識產權的行業、在外貿方面具有重大意義的行業或在外國面臨激烈競爭的行業,由于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原因,值得國家的支持,可以由國家補貼,促進該行業的發展。第二,該行業不得是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這些行業既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面臨淘汰,又在國外很少面對知識產權訴訟,國家補貼毫無意義。第三,投保針對的出口市場對該行業的生存和發展意義重大。否則,是國家資金的浪費。第四,該行業投保的出口產品必須原產于中國。設定這些條件的目的是防止政府資金的運用更有效率,更好的實現國家支持企業投保欲達到的目標,為減輕政府負擔。其次,是對保險公司的支持。在以行業名義投保的情況下,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形式不限。而且,在符合上述政府直接給與企業補貼的情況下,政府應當給與更多的額外支持。當然,政府的支持不是無條件的,保險人在獲得直接補助后,政府出于擴大保險市場的目的可以要求保險人分保。此外,可考慮設立行業出口商的互保機制的設立,作為上述帶有政策性質的保險或純商業保險的補充,在未獲得國家支持的情況下,和未辦理商業保險的情況下,亦可作為行業內的獨立的支持訴訟的資金渠道。但目前我國《保險法》等法律對互保組織未做明確規定,其地位尷尬(有學者提出以保險公司對企業的保險標的詳細分析為基礎,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和本文的想法不謀而合,有待法律進一步規定)。當然,從總體來說上述國家直接介入知識產權保險的制度只是暫時性的政策安排,一旦國家干預的原因消失,即應回歸完全的商業性保險。
總之,在當前知識產權在社會財富的創造中所起作用的越來越大,知識已經是生產力發展的最大推動力的情境下,知識產權在市場競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企業利用知識產權為武器布局市場戰略的情況日益多見。為維護企業、國家的經濟利益,建立和發展知識產權保險市場,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繼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而在當下知識產權保險市場還不發達的情況下,政府在市場建設之初的有力支持則有利于市場的盡快誕生和發展,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為促進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的發展和促進國內創新能力的提高,政府很有必要支持、鼓勵保險公司開辦知識產權保險,同時也應當鼓勵企業投保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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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國內版權保護法律環境不甚健全的情況下,對于版權人而言,版權侵權是一個生動的重要議題。近年來,由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刺激下,經濟活動中人的逐利動機趨增、信用風險敞口日益擴大,版權權利人所面臨的侵權風險也不斷加大。入世以來,國內保險業者也面臨著更大的競爭壓力。其中備受考驗、并可能決定了我國保險業前途命運的重要一點就是保險業者的創新能力。保險創新能力,還將決定了國內保險業能否與時俱進、一如既往地的為經濟發展、文明繁榮保駕護航。
一、文化創新與保險創新
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構成之一便是專利制度。美國總統林肯認為,專利制度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這對其他的知識產權制度應當也是適用的。版權制度也就可以理解為"是給文化創新之火澆上利益之油"的天才制度。伴隨經濟的大發展,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提高;相應,人們對文化產品的要求也不斷提升。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地激發人們的文化創新熱情以滿足不斷增長的文化需求,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而良好的版權保護措施,將極大促發人們文化創作創新的極大熱情和更好滿足人們的需求。
這對保險業者既是挑戰,也是機遇。首先,在我國日益融入全球市場的背景下,國內保險業如何通過不斷創新、發展和完善自身。其次是,國內保險金融業如何更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結論是,作為市場經濟產物的保險金融業,其使命在于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而經濟發展的目的又在于改善民生。所以,保險理應為文化出版事業的繁榮發展做出應有貢獻。這也有十分利于保險金融業自身的創新發展。
二、版權保險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知識產權險
產權,可以被認為是"財產"屬性的法律透視,表征著權利人對某一特定財產法律上所具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其一,也是知識經濟時代最為重要的產權類別。在知識產權的創作、開發、使用、維護等過程中,存在諸多的風險。對單一個體而言,這種風險可能是致命的。從這一點來講,知識產權險的意義無疑十分重大。而如何最大限發揮保險集合風險作用和促進社會創作才智的競相迸發,也具有了豐富意味。
有關知識產權險的實踐,國內鮮有聞之。理論上的研究也是十分匱乏,所以少有人對其作專門研究,更缺乏對知識產權險全面、深入、透徹的見解。國外關于知識產權險的著述頗多,實務方面也已頗為成熟。其知識產權險大致涵蓋了專利、商標和版權這三種最重要的知識產權。當然,最重要的是關于專利的保險。相較專利和商標權利保護的研究,國內關于版權保護的研究還比較薄弱。本文以此為切入點,深入剖析版權保險的內容、特點及可供借鑒的國際經驗等。
(二)版權保險的概念及特征
1、版權保險的概念
由于在筆者所搜集到的文獻當中,未見關于"知識產權險"的權威定義,更未有針對"版權保險"之鑿鑿研論。為與讀者溝通及研究之便宜,筆者此處妄自定義"版權保險"如下:即投保人(版權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用,保險人按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對所承保的版權攸關利益因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類別。
2、版權保險的特征
由于版權保險具有財產保險的各種特征。如版權保險具有①保險標的財產性、可衡量性,②業務活動具有法律約束性和商業性,③保障目的的補償性等財產保險的特征。所以,可以將版權保險理解為財產保險的一個子類。
版權保險獨有特征則在于:版權保險保險標的的無形性,版權保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類比交強險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救助基金制度,版權保險也可以考慮設立相應的權利保護基金制度,以促進版權人的權益保護、鼓勵科學和文藝創新。
(三)版權(侵權)風險的可保性
保險意味著風險責任及后果承擔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轉移。然而,保險公司對所要承保的風險提出了一定條件要求。所以,并非社會上的所有風險都能進入保險市場的大門。只有這些具備了承保條件要求的社會風險方為可保,即屬于可保風險范疇。保險公司對承保風險的可保性要求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
1、同質風險的普遍性和規律性
保險的精義在于,集合眾多風險而由一人承擔,風險轉出者得為他人代替自己承受和管理風險支付相應的對價。風險管理者,根據大數法則的保險基礎理論對從市場上歸集來的風險進行經營、管理,并從中取得營利。這就必然要求,保險公司所承保之風險在社會活動中應具有大量多發性。
根據相關統計數據,我國每年因為版權侵權而發生的案例頗多、案值頗高,完全符合可保風險的"大量多發性"和"規律性"要求。目前環境下,開發版權保險對保險市場產品創新的要求相契合。這些普遍存在的版權侵權風險,具有一定規律。保險公司完全能夠在現有社會技術條件下對其進行研究并掌握其規律,以制定合適的保險策略。
2、風險發生的偶然性和隨機性
可保風險的發生,不可能是那些必然會發生的社會風險。因為保險公司是以大數法則等原理為基礎,通過發生概率和損失價值的預測、估算,合理確定保險費用和保險金額。如果某種事物的風險總是必然發生的,那么保險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法人的盈利目標就無法實現,就無法催生保險公司開發針對某一風險的保險產品的催動力量。所以,作為可保風險,必須是其發生偶然性的和隨機性的風險。即,對眾多的可能遭受風險的主體而言,其是否會遭受某一風險是完全偶然和不確定的,究竟什么時候、哪一或哪些主體會遭遇侵權風險也是隨機的。
具體到版權人的侵權風險,其發生顯然具有大量多發性。版權侵權行為發生的也完全是偶然和隨機的,任何版權人都不可能、也無法事先預測到自己可能遭受的侵害及后果。即任何版權主體都無法通過事先確定地預測風險,進而決定是否通過與保險公司訂立版權保險合同來轉移相應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這樣就使得版權侵權風險對保險公司而言,符合了保險公司對可保風險所要求的可經營性條件和可管理性條件。
3、損害后果的可預測性和可計量性
作為保險可保風險的最后一個必要條件便是該種風險可能帶來損害后果的可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可保風險的可預測性,是指該種風險的發生可能帶來什么樣的損害后果、損害范圍、損害程度均能通過一定方式實現合理預測。可計量性,則要求可保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當是能夠通過計量手段和工具合理估值的。
由于版權侵權風險的發生與否具有一定的規律性,保險業者能夠通過調查研究對損害后果進行合理的預測和計量,以便確定相應的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當具體發生了保險侵權事件時,保險業者也可以基于一定的規律或者行業標準等合理確定由于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因此,版權侵權風險也符合可保風險對損害后果的可預測性和可計量性要求。
三、國外版權保險的經驗
(一)國外版權保險發展概述
1937年,美國保險服務機構制定的一般商業責任保險保單中開始有了關于版權侵權損害的保險賠償條款。該條款中規定了"凡是由侵犯版權造成的侵權,保險人都要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美國知識產權資本化、證券化的市場需求,加速了知識產權險的發展,是美國的包括版權保險在內的知識產權險更趨向成熟。因為相比其他資產的證券化,知識產權的證券化具有更多的(收益)不確定性和證券化風險。在這種情景下,國外機構的做法通常是對資產進行信用增級。也就是通過轉移版權風險的方式,增加相應知識產權資產的信用等級,以順利實現其資本化、證券化。
其實,從另一個角度看來,既然版權存在可能遭受他人侵權的風險,而風險存在的地方,又都是保險可能發生的地方。版權保險的產生也可以作為順應市場主體對可承保版權侵權風險所引發需求的保險創新。畢竟在市場經濟大潮下,盜版等版權侵權行為存在巨大利益誘惑,所以侵犯權利人版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也是版權保險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廣泛需求。
(二)國外版權保險實踐的積極意義
版權保險的產生有一國經濟實力、法治水平、主體意識和保險技術等多項因素綜合作用的原因。根據方菲在其《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研究》一文中的劃分,各國知識產權的發展類型可以分為三種:1、充分發展型,如美國,知識產權險的制度成熟、種類豐富;2、逐漸發展完善型,如歐盟,雖然歐盟內部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險發展程度不同,但是都在不斷的發展完善的過程中;3、發展缺位型,如中國等廣大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或者沒有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或者尚處于萌芽階段。中國則直到2002年才由中國人保開發了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保險。
美國、歐盟等知識產權險先進國家,其版權保險相應也要發達。這首先因于這些國家、地區雄厚的經濟實力、高度的法治水平、市場主體的風險意識及發達的保險業務經營技術。其次,版權保險的高度發達也給他們的文藝繁榮創造了得天獨厚的條件。這讓原本就乏善可陳的國內創意產業無可媲美,進而導致其在那些版權保險發達程度較高的國家的科學、文藝作品進軍國內時,只能不斷地驚慌失措。
四、我國發展完善版權保險的建議
由于文藝創作的天然公益性,將版權侵權風險承擔的社會化,可能更符合人們的文化利益訴求,也更有利于國家文化產業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一)國內版權保險的發展現狀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版權保險可謂一片空白。即使是理論研究也鮮見于文。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與版權制度等知識產權制度均屬國外借鑒而來的制度不無關系。這還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保險市場的亂象叢生、法治水平不高等息息相關。雖然我國也已將出現了類似國外專利保險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保險,但是這與國外成熟的專利保險制度仍差距甚遠。更毋庸說,獨立意義上版權保險的開發和版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了。這些都需要實務界及理論界更加持久的努力才能取得一些微小進展。保險人才匱乏、保險業務技術落后等問題固然有礙于版權保險在國內的建立和發展,但筆者認為這些都不應成為阻礙我國版權保險萌發、壯大的當然理由。
(二)我國發展版權保險必要性
版權保險之所以必要不僅因為在當前國際競爭壓力下的國內文藝產業的需求拉動,也受金融產業對外開放后,保險業面臨的創新壓力有著很大關聯性。首先,文藝業需要保險金融業的服務來轉化風險。版權保險的萌芽和發展,不僅有利于文藝從業者將風險合理在轉移給市場上其他專業的風險管理者,使自己潛心于文藝創作事業,還能夠通過風險轉移實現可能版權侵權風險的外部化,從而更好的服務經濟、服務社會。其次,中國承諾的在入世后在金融保險等產業領域持續深化開放程度,國內保險業也因此面臨著國外保險機構的激烈競爭壓力。所以,如何進行業務創新,更好的應對挑戰,是國內的保險機構必須面臨的。版權保險是一個不錯的機遇。因為國外已有的成熟經驗可資借鑒,國內則有大量版權侵權風險帶來的對版權保險巨大市場需求。
(三)完善我國版權保險的基本法律對策
版權保險的發展完善要求我們選擇適當時機對保險法和版權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1、保險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國外知識產權險存在著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的區別。前者是指權利人在可能遭受侵權損害的保險,后者是被保險人可能因為過失對他人侵權損害的保險。后一種情況存在較大限制。雖然二者都屬于廣義上的財產保險,但是前者屬于狹義保險的范疇,后者則可歸于責任保險的范疇。所以,明確版權保險的法律性質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可以避免實踐當中由此誘發的許多問題。
另一點是,再保險問題。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其所承擔的風險超過一定標準時,通過與其他具有從事再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將部分承保風險轉移由其他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類別。尚處于萌芽期的國內版權保險應當充分利用再保險,將超過自身承受能力的部分風險,轉移到具有更強風險承受能力的系統中,這有利于促進版權保險制度的良性運行。
2、版權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首先,版權相關法律中可以針對版權保險作出規定,譬如再發生版權侵權的情況下,明確保險公司在承擔了保險賠償責任后應當可以依法使用"保險代位權",得向侵權責任人追償。
其次,現行版權相關法律當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規定應當作進一步詳細規定,使保險公司在依據版權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行使版權保險代位權的時候,能夠及時、高效的向其他責任進行追償。
五、未來展望
在目前國內,有關版權保險的理論研究與實踐都鮮有見聞的情況下,明確版權風險的的可保性條件要求,借鑒版權保險國外經驗,并提出更多地合理化建議,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版權保險事業有莫大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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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日益提升,知識產權時代已經到來,世界各國都把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經濟發展重要的戰略因素來看待。高新技術企業是創造知識產權的重要主體,能否將眾多知識產權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產生現金流來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健康發展,成為至關重要的環節。黨的“十”的順利召開,進一步深化了科技創新的重要思想,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知識資本與金融資本的有效融合,在推動我國知識產權的創造、開發、轉化和運用方面有著十分重大的作用,對于推進我國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的保護、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新途徑等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作用
(一)加大企業科技創新
過去我國企業發展過分地依賴于勞動密集型產品的生產與加工,通過“量”來取勝,隨著全球經濟的持續下滑,我國一些傳統型企業的發展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我國正努力從一個“中國制造”的市場向“中國設計”的市場轉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出現,給眾多高新技術企業進一步向國際化方向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獲得利益的企業回過來會進一步加大對本企業科技創新的投入力度,樹立知識產權在高新技術企業中的地位,把知識產權證券化給本企業帶來的影響擴大化,改變以往員工對知識產權這種“虛擬資產”的觀念和看法,促進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知識產權研發的創新力度,加快知識產權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進程。
(二)保護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
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發展一直以來都落后于世界領先水平,如何保護好知識產權成為全社會共同需要面對的問題。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將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售給某一機構,可以對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重新認識和評級,起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與以往將知識產權轉讓有所不同,證券化的目的并不是放棄所有權,只是把知識產權未來某一時間段的收益作為產生現金流的基礎資產,這樣做可以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競爭力,與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戰略完全符合。知識產權的大量產生和明確歸屬,不產生法律歸屬糾紛是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一個重要基礎,因此適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和提升高新技術企業競爭力都至關重要。
(三)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優化資產負債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給社會帶來巨大潛能的知識產權的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未來的收益是明確的,但技術革新速度的加快、同行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以及法律上的合規風險都是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面對的現狀。通過證券化的方式,企業將知識產權通過評級機構的合理增級,在行業內獲得一致的認可與好評,為未來企業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氛圍與基礎,這在無形之中就把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風險得以釋放。另外,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高新技術企業將本來需要獨自承受的風險分散給了市場中眾多的投資機構,使企業將知識產權提前變現,提高了企業資金周轉效率,優化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管理。
(四)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任何融資行為都需要有一定的成本付出,較過去傳統的固定資產抵押或擔保公司擔保相比,知識產權證券化顯然具有成本低的特點。目前銀行融資一般為年利率7%左右,民間融資成本一般為銀行融資的2.5倍左右,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所需要支付的評級費用、增級費用、中介費用、營銷費用等所有加起來,也要比目前銀行融資成本低至少80個基點,因為知識產權證券化所運用的手段和交易方式都是公開成熟的,吸引投資者的并不是高利率,而是未來高回報的成長優勢,所以高新技術企業付出的利率要比其他證券化方式低很多。
三、SWOT分析
(一)優勢
1.知識產權數量增長迅速
近幾年來,我國專利、商標注冊、創造發明增長速度驚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公布的數據顯示,就專利一項在2011年的申請量已居世界第一位,超過了美國和日本。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效發明專利總量為69.6939萬件,同比增長23.4%。其中,國內有效發明專利35.1288萬件,占總量的50.4%,同比增長36.2%;國外在華有效發明專利34.5651萬件,占總量的49.6%,同比增長12.6%。2006年至2011年間,我國有效發明專利總量從21.8922萬件快速增長到69.6939萬件,年均增長率26.1%,其中國內年均增長為36.9%,國外為18.8%。從國內外分布上來看,國內發明專利擁有量首度超過了國外在華發明專利擁有量,這表明我國國內高新技術企業在發明專利布局中逐漸占據主動位置,預計到2015年,我國在國外的專利申請將達到50萬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的大量增加,給證券化進程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條件。
2.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深入各高新技術企業
近年來,企業競爭日益激烈,創新能力已成為各企業未來發展的主要驅動力,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必要指標,同時也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根本源泉。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扶持力度大、政策好,有目共睹。眾多高新技術企業在加大科技創新的同時,都不由自主地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都把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的高度,使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邁上新的臺階。
3.評級機構逐漸成長壯大
推進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進程,離不開評級機構的日趨成長壯大。只有通過評級機構合理的估值及信用增級才能讓知識產權在金融市場有效地發行債券。在借鑒國外三大評級機構(穆迪、惠譽國際、標準普爾)的成功經驗之后,2011年,上海率先在全國建立了知識產權質押評級管理機構,頒布了知識產權的各項管理條例,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試點工作,評級體系初步開始形成,各省也相繼建立了各自的知識產權交易中心,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的技術評級、風險投資信息咨詢、產權交易等業務,為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順利進行提供了評級體系支撐。
(二)劣勢
在加快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進程中,一方面,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撐。由于我國在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進程中,尚未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因此在出現糾紛等問題時,經常無從處理。尤其是對于專利和商標來講,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所有權的時候,辦事人員由于受到知識、經驗、條件的約束,可能會出現疏忽,在條件不是很成熟的情況下獲得相應的專利和商標證書。當第三方向主管機關申請該專利、商標侵權或無效時,實際上就宣告了該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失效,特設機構就自動解除了支付使用費的義務,現金流無法持續供給。另一方面,政府角色定位模糊。歐美一些知識產權證券化成熟的國家,都是由專門的政府機構負責證券化的過程,對于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政策引導、方案制定、試點推行以及監督管理都有嚴格的規定。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正處于起步階段,由于市場經濟體制不夠成熟、信用基礎較為薄弱、資本市場不夠完善,導致我國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進程中,政府角色定位較為模糊,在引導投資者投資時無法有效地增強信心,給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礎。
(三)機會
1.政策支撐逐漸加強
面對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步伐的加快,我國政府對知識產權的利用逐漸加大,2008年《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綱要》和2010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文件的相繼出臺,更是對完善知識產權投融資體制、拓展知識產權投融資渠道、構建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平臺、創新交易產品和服務內容提出了全新的要求。2010年中國銀監會就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指出,要探索推進知識產權、自主品牌證券化融資的新途徑。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又在本年度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意見中指出,構建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推進工作體系,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知識產權的分析和布局,突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知識產權導向。這些政策的相繼出臺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起到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作用。
2.國內資本市場證券化產品需求量較大
目前知識產權證券化所面對的投資者主要來自于國內眾多的投資機構和個人。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的沖擊,眾多投資機構正主動尋找既穩健又富有成長性的投資方式,而知識產權證券化發行的產品收益穩定、風險適中,正受到眾多投資機構的青睞。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初具規模,而作為個人來講,國內許多居民的閑置資金也因為股市不景氣、房市蕭條等原因無處投資。2011年末,我國人民幣存款金融達到了82.67萬億元,其中居民儲蓄存款金融達到了35.20萬億元,如此龐大的居民儲蓄存款和日益成長壯大的機構投資者,為國內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了強大的需求基礎。
3.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積累
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證券化在很多方面可以借鑒前期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試點進行資產證券化,到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首筆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進入了發行的階段,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進程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迄今為止已成功推出證券化試點產品: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RMBS)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CLO)。多年的實踐經驗積累為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四)威脅
1.技術更新速度快
知識產權本身是現代人類的智慧結晶,必然伴隨著不斷的創新而快速發展。我國每年高新技術企業的注冊量高居全世界首位,當某一方運用知識產權進行證券化以后,其他的競爭者就會繼續加大科技創新力度,以求超越對方,一旦超越成為現實,必然會申請法律保護,原先的知識產權價值就有可能面臨大幅下跌的危險,這種情況在專利和商標權中表現得特別明顯。
2.操作難度較大
知識產權證券化在融資過程中可能產生較多的機構和個人的權利主體,因此,面對每次證券化過程中來自不同渠道的資金流,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避免出現來歷不明的資金借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合法“洗錢”,在發行文件中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加以約定并詳細說明。再加上知識產權證券化自身的交易結構精細和復雜的法律關系,使得在資本市場成功籌集資金以后,一旦發生證券化的標的物存在侵權的情況,誰將應訴并支付訴訟費用以及訴訟成功后如何獲得侵權賠償款等都加大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難度。
3.面臨諸多風險
知識產權證券化因為通過SPV(特設機構)的融資方式,注定了將要比傳統的資產證券化面臨更多的風險。首先,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之前必須先進行價值評估,不管采用成本方法還是收益方法,比起其他普通的資產(例如房產、黃金等),評估難度可以想象,標準是否統一成了知識產權證券化債券發行價格的一大難題。同時,在將知識產權資產轉讓給某一個特定的機構進行營運時,可能會使該資產同其他資源的互補產生隔離的現象,無法充分發揮最大的價值功能。其次,高新技術企業在醞釀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時候,首先就要面臨來自市場方面的風險。以品牌效應為例,曾經引起國人一度恐慌的奶粉事件,使得國內一些本想依靠知識產權證券化擴大企業經營規模的愿望徹底落空,企業形象也大打折扣,市場占有份額快速下滑,在短期內無法提高銷售。
四、路徑選擇
(一)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科技創新力度
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研發的費用主要來自于各級政府、民間團體、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的資助,一旦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未獲批準,那么技術創新的進程就會受到經費緊張的制約,申請專利等科技行為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這就有可能打擊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出現,使得企業能將高新技術通過在證券市場上的運作迅速轉化為現金流,不但解決了企業的研發基金,更重要的是增強了企業加大科技創新的信心與決心,形成有利的良性循環,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獲得的資金又可以繼續投入到高科技創新中去,從而推動了我國整體科技水平的上升。
(二)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證券化評級體系
由于在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過程中產生的收益來自消費者及外部環境,而我國目前進行評級的機構大都由商業銀行來完成,因此加大了風險系數,可以借鑒美國的成熟做法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體系。首先,可以成立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公司處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信用評級,確保信用評級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其次,在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引入商業擔保公司,根據市場規則提供擔保品種,增強信用評級深度;最后,在利用國際知名三大評級機構(穆迪、標準普爾、惠譽國際)為國內知識產權證券化評級的過程中,積極學習他們的先進做法和管理經驗,促進國內信用評級機構逐漸提高自身實力,快速成長,占領新開發的信用評級市場,取代外資評級公司的業務份額,在國內眾多評級機構中挑選業務能力強的少數幾家進行重點培養,培育自己的民族品牌,幫助他們做大做強,提高我國整體知識產權證券化信用評級的能力,從而構建一個內外部結合完善的信用評級體系。
(三)拓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交易市場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順利開展,必須要有一定形式的交易市場,縱觀目前國際上知識產權證券化成功的案例,大部分是通過公募的方式完成。這主要由于通過公募的交易市場更容易使投資者樂于接受,不必進行過多的宣傳和包裝。我國目前眾多高新技術企業正處于成長階段,許多知識產權的應用性仍需要經過市場的實踐檢驗,在缺乏實力雄厚的發行機構進行證券化交易時,無法完全保證債券的全部出售,為此,根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實際需要,可以采取加快發展私募交易方式的路徑,使公募和私募兩種方式共同進行,盡快建立流動性較強的二級市場,加大對私募交易市場的管理力度,逐漸形成一套為知識產權證券化配套服務的協調體系。
(四)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進程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融資的重要保證,因為如果稅收過重,企業必然會選擇傳統的融資方式而放棄知識產權證券化,從而也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發展速度。未來可以根據鼓勵發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原則,采取“稅收中性”的方法,實現公平計稅,對企業初期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根據知識產權證券化帶來的收益和損失額度進行征收,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企業稅收負擔過重的情況出現。這種稅收優惠政策是降低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可以促進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順利開展。
(五)加強風險防范
利用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在資本市場取得資金的同時,必然會產生一定的風險,對風險的防范是保證知識產權證券化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對實際操作的業務經理進行約束,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前臺、、后臺各司其職,完成與外部聯系、橋梁紐帶和信息維護的工作,規避違法亂紀行為的出現;另一方面,可以將知識產權證券化產生的風險轉移給第三方,通過保險公司的參與,分散風險系數,根據美國知識產權保險技術先進、保險類別多、索賠速度快的特點,我國可以制定與國情相符的保險產品,在權利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融資產品遇到風險時,能及時獲得賠償。同時,保險公司也應加大對知識產權證券化保險品種推廣宣傳的力度,向潛在的企業提供相關保險的條款內容,針對被保險人的不同需要,細化相應品種和金額,選擇單一品種或組合性品種的知識產權保險。
(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有一部關于利用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的法律法規,一旦在實際過程中出現問題,主要參照證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發行債券時常常受到這些相關法律的限制,由知識產權進行抵押、定價、轉讓更是缺乏法律依據,制定一部完全獨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法律已勢在必行。主要規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概念、范圍、所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專營公司職責、基礎知識產權的轉讓細則等,為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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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相關概念
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之一,通常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的體現,同時,又能夠為企業帶來超額利潤,對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也有著重要作用。知識產權的金融運用是指企業將知識產權作為質押物,與各種金融資源相融合,完成融資等多種商業目的,其中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商標、著作等,而金融資源活動則包括投資、信貸、擔保、典當、證券、保險等。在這之中,無論是哪一種金融運用模式,都需要進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風險評估。
2國內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及其創新
2.1國內典型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
目前國內典型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是IP融資擔保模式,這一模式主要借鑒的是美國M-CAM公司運用模式。但目前為止,國內部分地區已基本形成“評保貸投易”五位一體的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這一模式是以“專利價值分析指標體系”為核心,以此來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投資參考,而國有融資擔保公司與債券基金則提供擔保增信,以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但從目前的運行情況來看,效果不佳,主要是因為運用流程比較復雜,不同環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接不夠流暢,并且不同環節的金融機構都設置不同標準的限制條件,互相之間的關系不夠協調,這給知識產權的金融運用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2.2國內典型知識產權金融創新運用模式
隨著國內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知識產權的金融運用也與互聯網金融資源相互融合,開創了一“知識產權(IP)+互聯網信貸(P2P)”的新型互聯網金融運用模式,這一模式主要依托大數據、移動互聯網技術來對知識產權進行價值評估,而互聯網金融機構則為其提供融資服務等需求。此外,國內還有“知識產權質押+P2P眾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等多種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創新模式。從以上對國內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介紹可以看出,國內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也多以質押為主,而服務模式則以政府與企業共建的模式為主。
3我國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創新受到的制約
截至到目前,我國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逐步增多,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浪潮日益強勁,但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依然受到以下幾方面的制約。
3.1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法律體系與政策制度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金融運用主要是通過質押貸款、技術入股、證券化等方式來進行融資,在收益與風險并存的基本前提下,想要促進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規范化發展是必要前提,而相關法律體系與政策制度就是確保知識產權金融運用規范化發展的保證。近年來,雖然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日益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并出臺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一系列知識產權法,但針對知識產權用于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則存在諸多空白,2015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助力創新創業的意見》等政策文件主要是針對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的建立,缺乏對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創新的指引,同時,也缺乏對知識產權金融運用行為的規范,并不能從法律體系和政策制度的層面來為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營造良好的創新基礎與標準。而在地方政府方面,大部分地方政府出于風險防范、政績、責任等因素考慮,對于轄區內知識產權的金融運用多依照中央政府的政策來進行,在知識產權金融運用實踐過程中沒有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因而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存在水土不服的現象,極大的影響地方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
3.2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組織關系不協調
目前,我國金融管理體系正在向混業管理模式邁進,但仍是國家集中管理為主,而國家針對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管理多針對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不僅僅只依靠這些傳統金融機構的研究探索,還需要互聯網金融這些新興金融機構的參與,而最為重要的是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團體,只有這些組織團體共同參與,構建和諧的組織關系,才能進一步促進我國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但從目前國內金融機構與知識產權擁有企業或團體的關系來看,以銀行、保險為主的傳統金融機構顯然與需要通過知識產權來進行融資的企業或團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二者之間的組織關系較不協調,主要表現為金融機構提供的知識產權金融服務產品對于需要通過知識產權來進行融資的企業制定了諸多比較嚴苛的限制條件,如企業規模、擔保、授信等,同時,還有知識產權金融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資產評估費、擔保費、登記費等,但大部分需要利用知識產權來進行金融活動的企業多為創業企業或急需大量資金的企業,這些嚴苛的限制條件都是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直接障礙,使得知識產權的金融運用面臨成本高效率低的局面,嚴重影響了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
3.3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價值評估與風控體系不完善
與地方政府畏懼知識產權金融運用風險的情況類似,大部分金融機構也存在畏懼知識產權金融運用風險的現象,因而在經營過程中也多傾向于傳統金融服務業務,不愿意開展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創新,同時,在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方面也多是謹慎與保守態度,即便是專業的評估機構,也由于風險的問題不愿意接受知識產權相關的評估業務。而在擔保機構方面,知識產權的質押形式、擔保主體與擔保風險都還未形成規范化的標準和流程,保險機構方面也是如此。以上種種都為我國知識產權的金融運用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此外,截至到目前,我國還沒有面向全國的知識產權金融運用平臺,相對于傳統金融機構而言,網絡金融對知識產權的金融扶持情況要相對較好,但依然無法滿足我國大量知識產權擁有組織的需求。
3.4缺乏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服務模式
對比國內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情況,歐美地區發達國家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創新情況要遠優于國內,除了在制度體系要比國內完善之外,在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服務模式上也要優于國內。而國內知識產權金融實踐形式多以質押融資、知識產權保險為主,知識產權證券化、信托等金融運用產品類型還處于試點階段,與此同時,國內各類型金融機構在提供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時,也多處于各自為戰的局面,沒有建成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體系,因而使知識產權服務缺乏靈活性,前文所提到的各類型金融機構對知識產權金融運用設置條件過于苛刻、過于死板就是印證。此外,國內目前還缺乏針對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輔平臺,大部分知識產權的擁個人或團體無法獲得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指導,處于咨詢無路,不了解政策和風險的局面,這勢必會影響我國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
4推動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創新的建議
4.1完善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相關的法律與制度體系
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發展與創新離不開法律法規與政策制度體系的支持,從國家層面來講,應當在當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基礎上,結合金融行業的實際情況,來不斷完善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同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應制定應用于金融運用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健全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法律體系。對于地方政府而言,應當以國家政策為藍本和底線,結合地方實際情況來研究適用于本地區的條例和辦法,促進本地區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規范化發展與創新。對于行業內部而言,應當與其他類型的金融服務行業類似,制定行業自律守則或內部管理制度。
4.2完善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組織關系
無論哪一個行業想要取得發展,參與者之間和諧的市場關系是必要前提,針對當前國內知識產權金融運用市場中,參與的眾多組織間關系不和諧、不平等的問題,應當從眾多金融機構入手,適當更新經營理念,在保證自身盈利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服務門檻,改變過往高高在上、等待客戶上門的態度,主動宣傳本機構所能提供的與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相關的服務和產品,并為知識產權擁有者真實講解各類型知識產權的合理運用方式,拉近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同時,廣大金融機構也應當互相合作,深入交流,共同研究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相關內容,共同參與到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創新當中。
4.3完善知識產權評估與風險管控體系
知識產權評估是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基礎,想要推動知識產權運用模式的創新,就必須要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體系,給予知識產權一個科學、合理的價值表述,眾多金融機構才能給予合理金融產品、服務模式和價格。具體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評估知識產權的理論和經驗,結合國內市場的實際情況來制定規范而又靈活的評估標準,同時,健全信用評估體系,在國家征信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專門針對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信用評估機構和信息平臺,及時更新知識產權價值和信用評估信息。做好了價值評估之一的基礎工作,還需要健全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風險管控體系,這需要政府、相關金融機構、科技企業等眾多參與者共同努力,共建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風險評價體系,盡可能實現風險分散,同時,在條件成熟時還應當建立與SPV類似的風險隔離機制。為了保護投資者或投資機構的合理投資收益,應當制定合理的投資退出機制,從而完善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全部鏈條,促進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穩定發展。
4.4建立多元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
目前國內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相對較為貧乏,目前仍止于質押融資與保險,而證券化與信托也只處于初步試點階段。想要推動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還需要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因此,需要評估、擔保、交易等多種金融機構共同參與,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在此基礎上,還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體系和綜合服務平臺,在提升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靈活性的同時,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的指導與咨詢,同時,還應當進行對極強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整個行業的服務水平和質量,促進行業技術水平的提升,為行業的發展打下堅實基礎,為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創新打下基礎。
5結語
綜上所述,國內知識產權的金融運用還處于初級階段,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在不斷夯實基礎的前提下,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結合國內實際情況,應當從完善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體系、完善知識產權金融運用組織關系、完善知識產權評估與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多元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等方式來推動知識產權金融運用模式的規范化發展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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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ll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新的表現形式,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涵。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現狀
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境為計算機網絡環境。網絡知識產權是曲于科技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其具有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性,如無形性、專有性等,但是由于其產生的環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例如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明顯;網絡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關系更突出;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網絡的發展速度讓人驚嘆,但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是觸目驚心。從全球范圍看,美國商業軟件聯盟(bsa)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4年全球個人計算機上使用的軟件中有1/3以上為盜版,盜版軟件給全球軟件產業帶來的損失比2003年增加了40億美元。另有調查結果顯示,從全球不同地區的盜版率來看,目前亞太地區的軟件盜版率為53%,損失總額為75億美元;東歐的盜版率為71%,損失21億美元;而西歐的盜版率為36%,損失96億美元;北美市場的盜版率為23%,損失72億美元;拉美國家的盜版率為63%,損失13億美元;而中東與非洲國家的盜版率為56%,損失10億美元左右。從不同國家的盜版率來看,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
根據200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視頻網站侵權、網店侵權等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高發,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視頻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侵犯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有200多起,可見,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對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歸責原則是確認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與準則,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即為了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方法,可以說,歸責原則是網絡知識產權
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則是過錯責任,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的管轄權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網絡著作權解釋》中還規定了網絡服務者的一般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足々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主要可以采取請求停止侵害和請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中對于侵權賠償額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為: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侵權行為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述賠償數額中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專利法》中對于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式為:依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刑事責任
我國自2000年起,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定利用百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例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根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現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注并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國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歐盟執委會于1996年9月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1996年12月20日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由近160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國務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過的《關于
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等等。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從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發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權行為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則證據的搜索與保存問題便成為操作中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在傳統情況下,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因素來判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據數額確定的。根據其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是判斷該罪的主要依據。但在網絡環境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從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來判斷還遠不足夠。很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可能極大。此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可能體現在侵權規模上,而判斷侵權的規模除了要看侵權金額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范圍。可見,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相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社會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金額上卻達不到標準。
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如上所述,盡管我國已經有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是此類法律法規大多足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會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出現,這就說明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在法律位階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包括網絡著作權、網絡商標權以及網絡專利權,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無論在何種環境下都較為常見,目前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較商標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更多,需要加強對商標權與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而對于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相關問題,例如證據問題,也應在《證據法》中加以規定或以其他形式規定。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游離于法律監督之外,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借助技術手段對交易各個階段進行監控,在其設計的網絡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采取審核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交納保證金、提高進人門檻、追究售假責任等措施,對于權利人的投訴建立處理反饋機制,做到網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問責,及時發現并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三)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道德意識和技術手段
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還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從形式上完善立法,實踐中打擊侵權行為之外,更要設法提高網絡傳媒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更要倡導和鼓勵互聯網商家和廣大網民自覺維護網上基本秩序。例如對于提供網絡服務商,在發現用戶有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能夠主動采取相應措施,使用互聯網的用戶能自覺自發自動地維護網絡秩序,抵制、舉報、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在強調法治、德治的同時,還要積極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技術監督的力度。例如通過數據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防止網絡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對于國際知識產權的擔保,要認真學習《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公約上相關的條約的規定以及對于trips是關于國際貿易有關的規定,要學會用規則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利益,對于外國的侵權的現象,要聯系國際知識產權局加以制止,對于同一締約國加以管制和賠償。鼓勵國外的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進入,實現資本國際化,從而方便未來企業走向世界,提高企業競爭力。
1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內涵
從科技部的《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有關省市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來看,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一定科技人員,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或核心技術,通過科技投入開展創新活動,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中小企業群體。從其開展的經濟活動和承擔的社會責任來看,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實驗室研發成果進入到市場經濟活動獲得經濟社會效益的關鍵載體,在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支撐經濟可持續發展、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與傳統企業相比,科技型中小企業致力于前沿技術、先進產品的研究開發,創新是其顯著特點之一。產品和技術的創新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基于這一特點,科技型中小企業就貼上了高成長、高收益、高風險等標簽,同時也具有輕資產、機制靈活等特點[1-2]。
2 科技型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難題
(1)內源融資不足。內源融資主要是將企業的留存收益和折舊等內部融通的資金轉化為投資。相對于限制因素較多的外源融資來說,內源融資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渠道。但大多數科技型中小企業由股東共同出資建成,發展時間較短,缺乏完整、系統的內部積累機制,難以將內部資本進行有效積累,不具備足夠的內部資金來對企業發展進行支撐。(2)信貸融資受限。信貸融資是間接融資的一種方式,主要是通過向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申請貸款來進行融資。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規模相對較小、經營變數多、信用能力較低等原因,使得企業在信用貸款額度和期限方面受到較大限制。銀行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等特征導致其在對中小企業貸款上存在“惜貸”“慎貸”現象,更多地偏向于實力雄厚、收益或現金流穩定的企業[3]。(3)直接融資渠道狹窄。直接融資是以股票、債券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種融資機制。從股權融資來看,上市要求高、成本高、風險大,使得大多數科技型中小企業無法通過這種方式解決急需資金。從債券融資來看,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遠遠落后于股票市場和信貸市場,而且科技型中小企業往往達不到債券發行額度的要求,通過債券融資可行性很低。證券市場的高門檻使得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有價證券方式獲得外源性資金的比例下降。(4)政策性融資力度有限。政策性融資是利用政府設立的引導性融資政策、專項扶持資金等來進行融資。近年來,各級政府陸續出臺政策性貸款、政策性擔保、政策性投資以及無息或低息貸款、專項扶持基金等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資金扶持。政策性融資成本低、風險小,但同時存在適用面窄、金額小、手續繁雜等弊端,且大多以引導和啟動資金扶持為主,扶持力度有限。
3 資本市場中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對策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殊性,?o論是開展創新活動還是逐步發展壯大,其對資金的消耗十分迅速。內源融資不能夠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進行資本市場融資就成為有效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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