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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的特殊原則模板(10篇)

時間:2023-07-19 16:56:1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保險經營的特殊原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保險經營的特殊原則

篇1

當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專業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經營模式所致,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經營鏈來看,從展業、承保、再保、防災防損、查勘、定損、理賠、追償到產品設計和資金運用無所不包;二是從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來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財產也包括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險種的分類,包括了法定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健康保險、農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其他等16類產品,雖然針對較為特殊的農業險和健康險業務已經批準了一些專業公司經營,包括車險也批準了一家專業公司經營,但絕大多數產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經營。這就導致了經營和管理資源的分散,難以集中形成經營特色,從而使得產品難以得到有效的深入發展——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難以突破,而傳統的企業財產險、貨運險、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競爭日趨激烈。

縱觀整個市場,保險資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產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響產品營銷的原因

(一)綜合因素

現有產品的數量多而績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已滯后于市場實際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銀行統頒的一批財產險的費率距今已12年時間,需要根據經營數據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興產業的風險等級歸屬需要確立,以便于明確其對應的費率;三是新產品開發的創新體系未能得以建立,創新的有效性受到影響,在監管機構報批或備案的數量龐大的產品中有相當數量的產品雷同;四是不同的產品所需要的資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產品的專業特性導致經營所需資源的差異性

保險人必須關注自己的產品結構,將適合自己經營的主打產品逐漸突出,形成經營的特色。這首先需要經營者正確地認識各類保險產品的專業屬性和經營所需要的資源特性。

1.產品的專業特性

財產保險公司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動的有形財產,也涉及到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按照承保方式和賠償方式劃分,財產保險又可劃分為第一損失保險和賠償方式、不定值保險和比例賠償方式、定值保險和賠償方式以及重置價值保險和賠償方式。如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屬于“不定值保險”,而貨物運輸保險則屬于“定值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適用于“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責任保險有“期內發生式”和“期內索賠式”兩種確定責任保險的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式,賠償限額分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對于意外傷害保險來說,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發生事故時是以保險金額為給付限額,采用的是“定額保險合同形式”,不適用于財產險的補償性原則,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償、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的問題;而信用保險則又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而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特殊產品。從保險合同訂立的期限來看,雖然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多數是合同期為一年的保險產品,但也有超過一年期的工程保險:甚至時間更長的“長尾巴”的產品責任險,同時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貨物運輸保險、旅游險,甚至是以小時為保險期限的航空人意險。從理賠來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償,有的要沖減有效保額(如企業財產保險),有的由于不足額投保需按比例賠償,有的要扣除免賠,有的僅包括不超過保額的施救費,而船舶保險還包括了共同海損、救助費用、施救費用,責任險一般還包括法律訴訟費……。由此可見,財產險公司所經營的保險產品不同種類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2.產品的配套資源

目前有些產品如責任險、保證險、信用險、健康險在各家財產險公司的業務中占比過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來自社會大環境的,如責任險有賴于與民事責任相關的法律的制定、保證保險有賴于全社會誠信的提高和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康險有賴于醫療體制的改革與醫療行為的規范以及客戶的誠信,同時也有來自保險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經營管理經驗、缺乏專業人才、缺乏數據和信息技術支持等等。從產品經營的側重點劃分,筆者將其大致劃分為四類:拓展型、管理型、服務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資源各有側重。

(1)拓展型。如家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投保標的多,風險分散,“大數法則”可以得到最好的應用,關鍵在于銷售方式的創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機動車輛保險、短期健康險,共同的特點是保源豐富,需求廣泛,關鍵是能否通過有效的管理實現盈虧平衡進而盈利;企業財產保險的日常出險率低,不必像出險頻繁的車險需配置數量眾多的售后服務人員及資源,但其標的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需要的是專業的保前查勘和理賠查勘定損;衛星、橋梁、地鐵等特殊風險保險還有賴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險的分保支持;健康險產品需要具有臨床醫務經驗的專業核保核賠人員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點合作醫院;信用險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的,它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需要保險公司具備能夠做出專業風險評價的人才、信息、經驗以及IT系統。

(3)服務型。如以旅行者為目標的含意外傷害保險、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在內的旅行綜合保險,其產品的經營和管理并不復雜,關鍵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務及時響應。

(4)混合型。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重點在于核保核賠的管控,經營服務網絡、零配件報價系統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務等。既是管理型的產品,更是服務型的產品;進出口貨運險既要積極拓展,又需要加強風險管控,不僅要建立一支了解國際貿易知識、進出口貨運險特性、海商法的展業和核保核賠隊伍,還需要在境外建立廣泛的理賠檢驗機構,以做好在境外受損貨物的損失查驗工作;投資型保險產品既要選擇好銷售渠道,積極拓展客戶,同時更要有賴于資金運用的成效。通過以上從不同角度對保險各類產品專業屬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產品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需要不同的資源和能力來加以支持,否則是難以深入的。由于上述產品要求經營者具備不同的資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資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對于目前財產險公司經營的主要產品按類分析,有利于認清產品各自的專業屬性和對特定資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經營。

二、產品營銷平臺的建立

保險這一無形產品比有形產品更為復雜,涉及到條款、定價、渠道、單證、IT、宣傳、服務、風險管控、銷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業文化等要素。產品創新的過程實質上是公司多種資源和能力整合的過程,也正因為如此,一個新產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產品被復制的能力就越強。而與此同時,產品的構成要素中出現的不配套或錯位又恰恰是影響產品績效的環節,需要在實際營銷過程中加以關注,根據實踐,筆者提出影響產品營銷的10個主要因素:

(一)目標客戶

在確立了經營戰略之后,就要對所提供的產品進行準確定位。“定位”(pos沁on)一詞是由兩位廣告經理艾爾·列斯和杰克·特羅首先提出來的。他們認為定位是對產品的一種創造性工作,定位的對象不是產品,而是針對潛在客戶的思想,是對潛在客戶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說,要為新產品在潛在客戶的大腦中確定一個合適的位置。定位是首先從市場出發,從探求客戶的心理著手,去了解他們的需求,之后再動手設計產品。保險保障功能是保險產品的核心價值所在,客戶之所以投保就是因為其產品存在所能夠承保的風險,通過保費的支出獲得一旦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得約定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的承諾。實際經營中,產品缺乏細分,目標客戶不清晰,甚至是目標客戶與所推出的產品之間錯位,無疑會對產品的經營績效產生較大影響。為此,保險公司在有了一個好的產品創意之后,要明確產品所指向的目標客戶,之后要通過科學的市場調研方法掌握客戶的需求,形成產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細化,與公司的營銷資源相配套,使之成為形象清晰、定位準確的產品。

(二)費率厘定

面對今天這樣一個競爭日趨激烈的保險市場,保險產品的定價不僅要考慮由純損失率構成的費率,以及由經營成本構成的費率,預定承保利潤率構成的費率,連同為防止費率橢定而設定的費率浮動因子,還應根據目標客戶的消費特性和心理特點分析該產品的價格彈性,再決定營銷過程中應采取的價格調整策略一維持、下調、上浮。該上浮時卻下調,或反之,都會導致產品價格的錯位,影響銷售業績和產品的盈利。

(三)渠道選擇

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目標客戶,需要差異化的銷售渠道,例如:復雜的產品需要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面對面的溝通,直銷較為適宜。而功能簡單,繳費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財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保險等產品則適合通過網絡和電話銷售,否則,將因為相對于保費過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潛在客戶的投保動機。理財型的保險產品通過銀行銷售為宜。

(四)交易系統

要根據產品所投放的渠道開發配套的出單交易系統,例如,通過銀行銷售的就要考慮到產品能夠在銀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單,網上銷售產品的出單系統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點。

(五)產品宣傳

要通過有效的宣傳向目標市場說明自己能夠提供給消費者的價值,以及與市場同類產品客觀相比所具有的獨特價值。不同的產品定位就決定了對應的廣告的訴求點、形式、傳播途徑、投放量的不同。如機動車輛保險新產品的宣傳應當選擇在車輛銷售場所、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有關手續的場所、長途客運車站和車廂也是很好的宣傳場所。要注意所選擇的媒體和新產品的目標客戶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產品宣傳的投放量要服從銷售目標,而并非越多越好,過量投放不僅浪費企業有限的資源,而且易導致消費者心理逆反,邊際效益遞減,同時還可能使服務與管理跟不上業務規模的發展,形成廣告的負效應。

(六)產品包裝

原本設計的是一款針對高端客戶的保險產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點,但卻為客戶提供了一份沒有高端感覺的與一般產品無異的普通的保險合同,產品形式沒有與核心產品相匹配,降低了產品在客戶心目中應有的分量。

(七)客戶服務

該提供配套附加服務的卻沒有提供服務,例如,出國旅游人員在境外由于對語言、環境等的不熟悉,對產品附加的緊急救助等服務的需求加大,此類產品如果沒有相應的境外服務為配套,產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戶所購買的產品就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八)產品名稱

保險產品是客戶正常情況下不需要,而一旦發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轉嫁風險的特殊商品,如果將產品所保障的風險直接列為產品的名稱,是非常影響客戶的消費心理的。因此,對于保險產品更要充分考慮到推廣地區目標客戶的消費心理,例如:有的壽險產品起名“紅利來”、“老來福”,不僅朗朗上口便于記憶,更是喜慶吉祥,迎合了目標客戶的心理需求,與產品本身的特點相吻合,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因此,產品名稱需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對產品名稱規定的基礎之上,針對目標客戶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劃。

(九)銷售時機

不同的產品由于特定的目標客戶和保障功能,需要選擇適合的時機推向市場。還以上述的旅游保險為例,就應當緊密結合中國的傳統節日和黃金周,選擇在元旦、春節、“5.廣、“10.1”等旅游黃金周前推出,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2

(一)發展投資銀行業務

隨著資本市場業務的快速發展,商業銀行傳統的以大中型客戶為貸款導向的信貸盈利模式受到直接沖擊,以承分銷為代表的投資銀行業務和資金投資業務將面臨巨大的發展空間,這不僅有利于增加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和投資收益,還能改善當前商業銀行以貸款利息收入為主的單一收入結構,增強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商業銀行應當改變觀念,積極拓展資本市場業務,主動出擊投行業務。當前可以開拓的業務領域包括:1、融資及財務顧問業務。依托銀團貸款等結構化項目融資業務,發展融資及財務顧問業務。通過參與政府主導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融資,積極介入到政府財務顧問和大型國企財務顧問市場,利用銀團貸款與證券承銷操作程序的相近特性,積累商業銀行在分業經營體制下的承銷經驗。2、業務。利用資金匯劃和清算系統券商結算是商業銀行依托健全網絡的優勢業務。同時,還可利用機構網絡優勢開展銷售證券、基金和保險產品與服務。3、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業務歷來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表現競爭與合作關系的主要業務領域,商業銀行利用掌握著不良資產和優質住房按揭貸款資源的優勢。通過不良資產和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實現處置不良資產、盤活長期資產、提高資產流動性等經營目標,同時積累投行業務經驗。4、創業板市場業務。主要是針對具有核心技術優勢和較好管理水平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期進行扶持、包裝、推介等一系列融資顧問服務。

(二)積極推進產品創新

綜合化經營的著力點,就是以客戶需求為導向,通過為客戶提供不斷創新的綜合化金融產品,來提升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力。

商業銀行不僅要在傳統銀行業務領域如票據業務、消費信貸等方面不斷推出新的創新產品,而且要積極探索基金、企業年金、信托、資產證券化、企業短期融資券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非銀行金融產品,為綜合化經營的開展創造必要條件。在這方面,商業銀行應該加強跨市場性產品的研發和交叉銷售。

(三)提高非利息收入業務的比例

近期商業銀行進行全面的綜合經營將面臨較大的體制風險。但當前商業銀行可以在不違反現有分業經營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的發展戰略和客戶的需要,選擇重點發展中間業務品種,加強相互之間以及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加大業務創新的力度,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例,推進綜合化經營。重點發展以下幾個方面的業務:一是由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等所組成的政府債券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成為商業銀行運用巨額資金的重要渠道;二是商業銀行有其他機構所不具備的網點優勢,是品種日益繁多的基金、政府債券、保險等金融產品的重要代銷渠道;三是證券市場機構投資數量的增加、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和商業保險的發展將會使銀行在證券投資基金、QFII投資、社保資金、企業年金、保險資金等金融資產的托管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四是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和匯率形成機制的改進,防范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利用利率、匯率波動進行投資的衍生業務將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五是企業資金管理、投融資需求的高漲和購并活動的增加將推動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的現金管理、財務顧問、信息咨詢等業務的發展。

(四)拓展個人銀行業務

國外發達國家的銀行個人銀行業務是在80年代前后逐步興起的,短短十幾年間,個人銀行業務得到迅猛發展。目前國際上許多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利潤已占利潤總額的30%~70%,成為最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如匯豐控股的個人金融服務、消費金融和私人銀行業務利潤貢獻占到60%以上。

拓展個人銀行業務關鍵是要求商業銀行的一切工作必須以服務客戶為出發點,使其滲透到銀行工作的各個環節;樹立起市場觀念、客戶觀念和營銷觀念,增強“市場和客戶需要什么就生產什么”的理念,加強產品創新,向客戶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務,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戶的滿意度,從而留住客戶,擴大優質客戶群體。

(五)構建金融機構之間的戰略聯盟

戰略聯盟是指企業之間為實現戰略目的而達成的長期合作安排。戰略聯盟有合資企業式、功能協議式、股權參與式和寬框架協議等具體形式。通過戰略聯盟,各類金融機構之間可以形成長期的戰略合作關系,從而獲得綜合經營功能。此外,通過合作,還能夠更有效地利用資源,減低成本和分享客戶基礎,從而擴大各類金融機構本身的地理、產品服務及客戶范圍。目前,中國人壽、平安、新華、太平人壽在內的國內各大保險公司已和十幾家商業銀行普遍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這些都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與境內外保險、證券公司戰略聯盟的實質性啟動,開創了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新模式。

(六)加快綜合性金融控股集團的組建進程

所謂綜合性金融控股集團,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其優點是:控股母公司能運用組合理論、協同理論和能力理論對子公司進行戰略協調和管理;子公司作為經營實體獨立從事經營活動,從而金融控股集團在整體上可視為綜合性銀行,又能適應分業管理的要求。

(七)加快人才的培養和儲備

人才是競爭的關鍵。國際上實行綜合化經營較好的商業銀行,基本上都擁有一批適應綜合化經營的跨領域、復合型人才隊伍。與之相比,國內商業銀行還存在很大差距。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舉進入,國內商業銀行將因人才不足在綜合化經營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同時也面臨著人才流失的危險。因此,商業銀行應盡快著手,按照綜合化經營的需要,超前制定人力資源規劃。一方面,選拔一批優秀員工到國外綜合型商業銀行培訓學習,培養一批既精通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各項金融業務又擁有法律、管理等多領域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另一方面,應通過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薪酬和激勵制度,在國際金融人才市場上,引進一些優秀的復合型金融骨干。

(八)建立綜合化經營的信息技術平臺

先進的信息技術平臺,是實施綜合化經營的技術保障。目前,商業銀行現有的信息系統都是在分業經營框架下建立起來的,綜合化經營后,原有的業務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客戶關系系統已經無法滿足多元化業務需求和風險控制的要求。

因此,要實現綜合化經營,必須盡快著手更新或升級現有的信息技術系統,建立起多元化的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系統、復合型產品創新和銷售的信息技術平臺以及滿足客戶多樣化需求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這一點對今后實行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更為重要。

二、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綜合經營的模式選擇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綜合化經營大體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以德國、瑞士、英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該模式下,銀行可以全面經營存貸款、證券買賣、保險銷售等業務。二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該模式下,由金融機構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過并購或投資控股獨立的子公司分別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金融業的逐步開放,為了謀求更好的生存與發展空間,近年來國內一些商業銀行開始突破分業經營的界限,通過戰略聯盟、金融控股公司等模式開展綜合化經營的探索與實踐。從國內實踐看,在分業監管體制下,綜合化經營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淺層次的業務合作,如商業銀行與證券、基金、保險、信托共同開發綜合性產品并銷售;二是大型企業集團組建控股公司,集團本身不經營金融業務,而由其控股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多個金融子公司分別經營多種金融業務,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保險集團模式;三是合資模式,如建行與摩根士丹利合資成立投資銀行--中金公司;四是境外機構并購,如工商銀行通過控股工銀亞洲(香港),并通過工銀亞洲控制太平保險,滲入投行和保險業,開展綜合化經營;五是設立專業性公司如基金公司,進入其他金融領域。這些做法對于推動綜合化經營的開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已不能滿足我國經濟金融發展需要。

根據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環境,以及國內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目前較為可取的模式。這種模式下的子公司事實上仍實施專業化經營,而在集團層面是“全能”的,這既沒有打破分業經營的大原則,又可以達到綜合化經營的實際效果,較大限度地減少了對我國當前法律環境及監管體制的沖擊。

關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構建途徑問題,可以在堅持市場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多樣化的探索。就目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現狀而言,以商業銀行為主體進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構建應當是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主要方向或現實選擇。也就是說,建立綜合性金融控股集團,以商業銀行為母體或核心,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應以輔助角色進入金融控股集團。因為中國的金融企業,以商業銀行的資本實力、信譽、穩健性、品牌、風險管理機制等方面都較其他金融企業更為顯著。這一點,從國外金融控股集團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國外金融集團大都是以銀行為核心來組建的,如花旗集團、瑞穗金融集團、瑞士銀行集團、匯豐集團、荷蘭銀行集團、德意志銀行集團等國際有影響力的綜合性金融集團,都是以商業銀行為核心進行運轉的。

篇3

誠信,就是要誠實、守信用,對自己、對他人、對集體要有責任感。它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到的最起碼的道德標準,是現代文明的基石和標志。誠信是社會進步的基礎,對一個企業來說,誠信是生存、發展、壯大的基本條件,百年老店所以能長盛不衰,正是長期堅持誠信的結果。而因為不守誠信,持續多年精心策劃、乃至制度化系統化的財務造假,使世界50強企業美國安然公司、轟然倒下,刷新了全世界最大公司的破產紀錄,“安然”成為公司欺詐以及墮落的象征。

1 保險合同要遵守原則

誠信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就是講誠實與守信用,誠實就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守信是指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已的義務。在保險合同關系中對當事人誠信要求嚴格于一般民事活動,即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自愿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標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騙、隱瞞行為。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原則,在合同履行的整個期間也都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這是因為:

(1)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所謂射幸合同,即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取決于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的協議。

(2)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標的或者人身將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屬于不確定的狀態,保險人之所以能夠承保處于不確定的危險,是基于其對危險發生程度的估計和計算。

(3)從保險的行業特性來看,保險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險經營的特征表現為:①保險費收取的分散性,保險運作的原理就是各個投保人通過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形成一定的保險基金,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可能出現的風險;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險費越多,保險基金越大,保險經營越安全,保險分攤也就越合理,從而保險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這些要求保險人堅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②保險經營的安全性。穩健經營是對保險行業的特別要求,中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③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資金屬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保險人不得將保險資金作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為利潤上繳,只能充分利用確保增值,因此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

中國保監會的“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簡潔、有力地概括了保險業的根本特征和保險人的從業理念,擺在首位的就是堅守最大誠信原則。

“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PICC)旗下標志性主業的中國人保財險的核心價值觀:風雨同行,至愛至誠。其核心要素就是至誠,充分體現了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具有時代特征,符合人民的需要。作為與共和國共成長的中國人保財險,在六十多年的卓越歷程里,對人民盡忠誠,講良知,講愛心,將保險的溫暖情懷傳遞給更多的人。對客戶講真誠,忠實履行保險合同承諾,為客戶提供與眾不同的,超越期望的保險服務,保障人民高品的生活;對股東講誠信,講價值,以優秀業績向股東提供持續穩定豐厚的回報,不斷提升股東價值,實現公司價值的持續增長;對員工講誠信,關愛員工。將公司改革發展的成果惠及廣大員工,不斷提高員工的幸福感,幫助員工實現個人價值。可見,誠信成就中國人保財險的輝煌,樹起了中國保險第一的品牌形象。成為亞洲最大,世界第二的財產保險公司。

從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保險的理論和實踐都證明,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作為經濟的”助推器”,社會的穩定器,對經濟和社會擔當著重大的責任。它的售前、售中、售后無不滲透著“誠信”二字.。保險與誠信是魚水關系,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

2 中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

篇4

一、壽險營銷及其重要性

所謂壽險營銷,即是指以壽險這一特殊商品為客體,以消費者對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為導向,以滿足消費者轉嫁風險的需求為中心,運用整體營銷或協同營銷的手段,將壽險商品轉移給消費者,以實現保險公司長遠經營目標的一系列活動。壽險營銷主要可以分為營銷策略和營銷渠道兩個方面。壽險營銷策略主要是指是保險企業以客戶的需求、購買力等為基礎,有計劃地組織各項壽險經營活動,并且通過協調一致的產品、價格、渠道和促銷策略,為顧客提供滿意的商品和服務而實現企業目標的過程。而壽險營銷渠道,則是壽險產品從生產者向消費者轉移過程的具體途徑。

壽險營銷對于整個壽險業的發展來說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它甚至是決定壽險產品能否順利出售以及其市場份額大小的關鍵因素。同時,一個良好的市場營銷是保險公司塑造良好企業形象的戰略性途徑,它可以通過市場需求分析、目標市場定位、產品結構優化、銷售渠道暢通、和促銷、廣告、公益性活動等系列策略,在向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同時也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和傳播美譽度,從而塑造了公司的良好形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贏得了公眾對公司的好感。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形象的良好與否,公眾的認可度高低甚至可以及決定一個公司是否可以蓬勃發展。

二、壽險營銷創新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當今社會中,經濟與科技發展越來越迅速,企業想要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中立足,就必然要進行創新。創新是一個企業的靈魂,是一個企業想要不斷發展前進的動力和根源。同樣的,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創新更是其促進其不斷發展的根本動力。

我國保險公司在壽險營銷過程中存在著頗多問題,只有對壽險營銷進行進一步的創新,才能更好的促進整個壽險行業的發展。當前我國壽險營銷策略普遍采取粗放型的經營方式,大部分保險公司注重銷售市場的開拓而忽視了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模式的創新與完善。此外,保險公司在首先經營的培訓上過于急功近利,便使得營銷人員無法獲得專業的壽險營銷知識,甚至不具備一個壽險營銷人員的職業操守,這便導致了公眾的不信任,于是在當前壽險市場上這種只重視規模的擴張而忽略了經營效益的大環境下,整個壽險營銷每況愈下的前提下壽險行業自然也無法蓬勃發展,

而從壽險營銷的渠道上來說,當前我國的壽險營銷渠道有明顯的欠妥之處,就我國壽險營銷來說,個人銷售依然是占絕大的比例的,雖然近些年來,銀行銷售壽險產品已經越來越普遍,但是由于其在管理宣傳與建設創新上并未有太多的突破。在國內,銀行已逐漸開始成為保險產品銷售的另外一個重要渠道,但在宣傳和建設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深化。除了這兩種營銷渠道之外,網絡營銷和電話營銷雖然也處于起步探索階段,但與國外相比,依舊存在著明顯的不足。營銷渠道的單一化與淺層化也是我國壽險營銷的另一個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由此可見,我國傳統的壽險營銷內部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弊端,這使得壽險行業在這個經濟日益發展,科技日益創新的環境里越來越舉步維艱,壽險營銷策略和營銷渠道的創新已經迫在眉睫了。

三、如何進行壽險營銷的創新

首先,對于市場經濟下的公司經營者來講,誠信經營與創新是其是立業之本、興業之道。不得不承認我國壽險經營中存在著不誠信經營的問題,因此,選擇以誠信作為壽險經營的原則,是一種必然。此外,壽險行業應當注重企業產品的創新研究,根據市場的需求以及消費者的具體情況,利用科技創新積極開發新的產品,進行更多的產品創新、服務創新以及營銷戰略創新,對于目前壽險市場上呈現出的這種因為壽險產品品種而誘發的“供不應求”的現象,壽險公司要注意多樣化、多層次,注意研究和開發新險種,充分結合消費者的經濟條件、所處地域以及對壽險產品的需求從而進行壽險產品的設計,真正做到壽險行業“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轉”的境界,以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者需要,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去解決壽險經營當前所面臨的窘境,實現壽險經營的更好發展。

從營銷策略創新的角度來說,既包括壽險的經營方式的創新,也包括壽險的服務管理的創新。當前我國壽險營銷方式大都屬于粗放型的,因此以效益為中心,走內涵式發展之路是我國壽險經營想要得到提高所必然需要的創新選擇。壽險公司在開展業務的時候,要注重邊際效益,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保單利益的最大化,是在公司的盈利;此外在營銷管理上,要在追逐利益的基礎上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同時必須按照現代企業的要求,對自身的發展做出調整與創新,實現更好的盈利與發展;而壽險的服務管理方面的創新,則著重體現在加強售后服務意識上。總之,加強壽險營銷策略的創新,提高產品創新與服務質量,才能提高壽險行業的公眾信譽度,從而提高整個行業的地位。

除了進行營銷策略的創新,營銷渠道的創新也是必不可少的。總體來說渠道創新包括銀行聯保、電話營銷以及網絡營銷三種方式。首先,銀保的新模式有利于銀行與保險公司進行強強聯手,獲得客戶的第一手資料,為保險公司提供更多的客戶的同時也增強了客戶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從而是保險公司可以更加輕松的獲得展業;而對于電話營銷,必須要求保險公司開發研究出一套適合于電話營銷的軟件系統技術支持,從而可以對壽險營銷管理起到定量分析、定性決策的作用。最后一個創新渠道即是網絡營銷,當今社會隨著電子技術日益發展,網絡已經得到普及,壽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更應該與時俱進,通過網絡建立一個營銷平臺,吸引更多的投保者,在銷售產品提供服務的同時也促進了壽險營銷的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1]魚建光.當前我國壽險營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革途徑[J]上海金融,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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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與環境理論的回顧

“環境”一詞在《辭海》中的解釋是,圍繞著人類的外部世界,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和物質條件的綜合體,可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這種解釋主要強調環境的外部性和客觀性,人們只有適應環境才能生存和發展。這種解釋是建立在一個假設前提基礎之上,即環境是外部客觀存在的,而人們有能力看清楚這些環境因素,也有能力分析和預測環境的變化。但是,社會構成主義者①則認為,在組織內部沒有任何成員可以“看見”環境,事實上是組織用豐富但模糊的信息構建了環境,在這個環境中,甚至連“內部”和“外部”這種基本的范疇都是非常模糊的,從而,環境是管理信條的產物。如科奇(Smircich)和斯達貝特(Stubbart,1985)將環境分為三類:客觀環境、感知環境和改造環境。以上兩種相反的觀點,不僅引發我們思考應該如何正確認識企業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同時啟發我們不單從適應環境的角度,還應從改造環境的角度來認識企業與環境之間的關系。環境理論主要包含四個觀點:一是環境決定論(Hannan和Freeman,1977),適者生存是最高法則,環境決定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此,企業要么去適應環境,要么被環境淘汰。二是環境適應論(Lawrence和Lorsch,1967),企業應積極主動地適應環境,盡管企業的組織方式和管理行為方式依賴于環境的特質,但企業可以采取權變的方法來對付環境,并與環境的變化保持一致性。三是相互影響論(Pfeffer和Salancik,1978)認為,企業不是消極的接受者而是積極的參與者,不但要調整或改變自身以適應環境,而且要努力改變環境使之有利于企業。四是共同進化論(Moore,1993,1996)認為,企業是商業生態系統有機體的組成部分,管理者不能只盯住自身和競爭者,要密切關注企業所處的商業生態系統中其他相關企業和經濟環境,并與之“共同進化”,創造與其他生態系統相互生存的網絡。

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與經營環境的關系

人們對環境認識的深化和演變的路徑:被動適應主動適應改造環境共同進化,即從原來的如何管理好企業內部資源、實現最優產出,轉變為如何駕馭環境的急劇變化,如何提升適應和控制環境的能力,從而保持持久的競爭優勢和競爭力。

(一)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特性保險公司屬于金融行業,在經營管理上要堅持“三性原則”,即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者的統一。但是,保險公司又不同于銀行和證券公司,因為保險公司經營對象是風險,經營管理受宏觀經濟、國家政策、法律、市場秩序等環境影響很大,管理的難度和復雜性較高,因此保險公司具有明顯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管理特性。1.經營風險的“二重性”。保險公司是專門從事風險集中與分散的特殊性企業,經營管理面臨“雙重性”要求:一是作為社會風險的管理者,肩負著有效識別、承擔、轉化和防范社會風險的職責;二是作為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必須面對防范和化解自身經營管理中各種風險的挑戰。這個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公司必然面臨比其他企業更大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對經營環境分析具有更為強烈的客觀需求。2.經營的廣泛性和社會性。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廣泛,不僅包括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死亡保險、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等有關“人身和人生”的各個領域,而且涉及公民和法人的責任和信用保險。保險公司一旦經營失誤,不僅影響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穩定。3.保險期限的長期性。除財產險、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外,保險公司產品的保險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壽險長達幾十年,關系到被保險人的一生。這種長期性使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受到一系列復雜的環境影響,如承保標的的變化、社會經濟的波動、資金運用的環境、未來利率的變化等多重環境的壓力。4.業務管理的復雜性。保險經營的廣泛性和長期性,使得業務管理需要一套完整而嚴密的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需要保險公司和客戶雙方誠實,如實履行告知義務。這些內外環境因素加劇了業務管理的復雜程度。5.會計核算的預測性。保險公司是先收取保險費,然后根據損失情況支付賠款,這種先有收入后支付成本的順序與一般企業正好相反。因此,在計算保險利潤時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方法和假設,還要考慮匯率和利率變動等經濟影響因素,同時,長期壽險業務由于取得收入和支付成本之間的時間差很長,還得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物價和通貨膨脹等因素。這些內外部因素嚴重制約著利潤核算的準確性,盡管精算技術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這也是建立在歷史數據上的一種測算,為提取未決賠款準備提供一種科學的方法,因此,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只能預測當前成本,這給保險公司當期經營管理造成信息上的不對稱。6.經營的不確定性和分散性。不確定性和分散性是保險經營活動的基本特征。對單一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件發生與否、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及損失金額,在簽訂保單時是不確定的。針對這種情況,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主要采用大數法則,盡可能與更多的客戶簽訂保險合同,以分散經營風險,實現保險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這種經營的不確定性和分散性迫使保險公司爭奪更多的客戶,加劇了市場的競爭。7.對投資的依賴性。保險公司的利潤主要來源于承保利潤和投資利潤兩個方面。隨著我國保險市場主體不斷增加,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價格戰”曾一度導致費率不斷下降,最終導致承保利潤幾乎為零甚至虧損。2006年隨著《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保險監管部門不斷加大監管力度,保險公司的承保盈利能力逐步增強,2009年產險公司首次實現了扭虧為盈。但是,2009年保險行業利潤總額為530.6億元,而全行業投資收益為2141.7億元,由此看來,利潤主要還是投資收益,這就迫使保險公司對資本市場的依賴逐漸增強。8.外部監管的嚴肅性。保險公司屬于金融行業,不僅涉及到國家的金融安全問題,而且涉及民眾生產和生活的諸多領域,一旦經營破產將影響眾多被保險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危及整個社會的安定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監督等方面加強規范經營。此外,保險公司與一般企業相比較,經營管理上受到的外部制約性和監管更為嚴格。

(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與環境的系統分析從上述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特征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涉及到內外影響因素較多,不但受政策、經濟和法律等宏觀環境的影響,而且受競爭對手、競爭秩序和市場監管等市場環境的限制,同時還受業務風險、內部控制和“三性原則”等內部管理環境的制約。在系統論的基礎上,將主要影響因素歸并為三個子系統,分別是:宏觀環境子系統(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市場環境子系統(市場秩序、競爭對手、供應商、客戶)、內部環境子系統(人力資源、組織結構、管理制度、企業文化)。這三個環境子系統共同構成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整個環境系統,既具有各自相對獨立的運動軌道,又相互鏈接而發生相互的影響,構成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環境動態鏈環,任何一個鏈環的變動,都可能引起其他鏈環的變動。

(三)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與經營環境的關系模型為了便于理清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與經營環境的復雜關系,在宏觀環境子系統、市場環境子系統和內部管理子系統的基礎上,構建關系模型(圖略)1.區域A是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面臨的現實環境。從圖1可以看出,宏觀環境子系統、市場環境子系統和內部環境子系統三者是相互關聯、相互影響的,重疊部分A是三個子系統共同發生作用的區域。例如經濟快速發展必將帶來保險市場容量的擴大,最終促進保險公司人員規模的擴大和業務的增長,這對保險公司發展來說是有利的一面;但同時,由于市場容量的擴大也將吸引潛在的保險公司參與競爭,又將造成人才爭奪、人才流失和業務流失。因此,保險公司在既定的現實環境中,既要區分環境有利和不利的兩面性,又要辨別發展中機遇和挑戰的共存性。2.區域B、C、D是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面臨的潛在環境,區域B、C、D都是只有兩個環境子系統重疊的部分,是保險公司有待開發和利用的潛在環境。以區域B為例,B是宏觀環境子系統與內部環境子系統重疊但不與市場環境子系統重疊的部分。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存在這種情況,投資者普遍認為我國未來經濟發展潛力巨大,必將帶動保險業更快發展,所以,積極設立新的保險公司。但由于我國保險市場屬于新興市場,一些新興保險公司在發展初期力求“做大”,往往采取激烈的競爭手段,如“價格戰”,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競爭秩序。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區域B對堅持規范經營的保險公司來講,盡管是不利的競爭環境,但卻是潛在發展的區域。在這個區域中,堅持規范經營的保險公司有三種選擇,一是“以牙還牙”,被迫參與價格戰;二是加大創新,積極尋求突破;三是努力改變環境,主動引導和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3.內部環境對外部環境具有反作用。內部環境子系統位于宏觀環境子系統和市場環境子系統之上,這表明,宏觀環境和市場環境是內部環境的基礎,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首先要適應外部環境。同時,還顯示,三個子系統是相互交叉、相互影響和相互關聯的,這又表明內部環境對宏觀環境和市場環境具有反作用,不是完全被動適應。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強化內部管理來改善內部環境,從而影響和改變外部環境。如堅持規范經營的保險公司可以與同業公會合作,以強化新興保險公司的自律行為,或通過與監管部門溝通加大對市場行為監管處罰力度,迫使市場主體共同維護競爭秩序,從而逐步擴大區域A面積。所以,保險公司不僅要有適應環境的能力,還要有主動改造環境的意識和能力。

三、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與經營環境關系模型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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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機動車輛掛靠經營脫胎于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殊歷史時期,其運營模式存在著諸多的不規范性,并潛藏了巨大風險,這種不規范在一定時期內還將繼續存在。就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如何在不規范的市場中尋求發展,如何掌控機動車輛掛靠經營的風險,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重要問題。

行業開放催生掛靠經營

1983年,全國交通工作會議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車”、“國營、集體、個體一齊上”的政策,猶如驚天春雷,迅速催生了我國公路運輸業發展的春天。

盡管如此,集體、個體運輸戶卻始終面臨著沒有運輸經營權的政策。與此同時,國有公路運輸企業憑借掌控的線路和運輸資源,極力排斥集體、個體運輸戶。集體、個體運輸戶亟需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國有公路運輸企業又面臨著資金短缺的發展難題,因此雙方都有著合作的迫切愿望。

鑒于此,1995年交通部召開全國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的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地為社會服務。采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應該“允許國有運輸企業接受社會、個體運輸戶掛靠經營”。由此,掛靠經營從幕后走上臺前,并迅速發展成為全國客運企業普遍實行的經營方式。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掛靠經營方式吸引了大量的社會資金,推動了運輸市場從國有一統天下、主體單一、毫無個性的行業,快速演變成為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經營主體多元、經營方式靈活多樣的格局。截止到20__年底,全國公路客運車輛達到128.40萬輛,其中掛靠車輛占營運客車的8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達到了90。掛靠經營有效緩解了運力不足的矛盾,解決了人民群眾出行難、乘車難的問題。

掛靠經營潛藏巨大風險

由于掛靠車輛的產權大多不屬于運輸企業,經營權又承包或出租給個人,資本的逐利性使掛靠車主把經濟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從而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公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公路運輸經營主體多、企業規模小、運輸組織松散、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弱、市場混亂等現象依然突出。曾被作為道路運輸業發展新模式的掛靠經營,也頗遭業界批評。

一是行車事故頻發,掛靠經營存在安全隱患。從被掛靠單位來看,盡管大多數國有道路運輸企業在行車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較為嚴格,但在掛靠經營模式下,難以進行有效管理。況且一些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收取車主掛靠費后便萬事大吉,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更有甚者,對掛靠車輛根本沒有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對車輛只提供辦證、年審、維護等服務,甚至有時候發生行車事故也無從知曉。

從掛靠車主來看,絕大多數車主安全意識淡薄,車輛的各項成本,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等被壓縮到極點,車輛技術狀況差,超載、超速、躲避安檢等無所不用其極,處處存在隱患,行車事故頻繁發生。

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客車發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掛靠車輛的肇事比例多達90。因此,掛靠經營模式潛藏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二是市場秩序混亂,掛靠經營較多違規行為。掛靠經營引發的利益主體多元化,造成經營行為不規范。實踐中,一些掛靠車主往往不按許可線路運營,不遵守法律法規,車輛外掛、異地經營、惡性降價、非法運輸、違規經營等現象較為普遍。

三是服務質量較差,掛靠經營突顯誠信危機。從道路客運市場來看,由于客運門檻低,掛靠車主不乏文化低、素質差的社會閑雜人員,拉客、宰客、甩客、賣客、倒客以及欺行霸市等屢有發生。掛靠經營追求的是單車經濟效益最大化,往往置服務質量、市場信譽于不顧。

從道路貨運市場來看,一些貨運車輛帶病上路、違法運輸、野蠻裝卸、監守自盜,甚至連車帶貨“人間蒸發”現象時有發生,道路運輸市場誠信度不高。

四是車輛產權模糊,掛靠經營潛藏法律風險。掛靠車輛的產權關系不明晰、經營主體不明確,使得由車輛產生的法律責任難以認定。司法機關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時,常常遇到掛靠企業與掛靠車主之間的責任認定問題。

司法實踐中,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所有權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既然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都為掛靠企業所有,那么掛靠企業就理所當然成為訴訟主體,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按照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原則,雖然掛靠企業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均為企業戶頭,但經營權卻歸個人所有,掛靠企業實際上并不擁有車輛所有權,并不實際控制和運行該車輛,也不直接從車輛經營中獲取利益。因此,掛靠企業不應該承擔責任。第三種觀點采取了折衷的態度,認為車主應為訴訟

主體,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掛靠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公司對車輛掛靠經營的風險防范策略

保險實踐中,與掛靠經營相關聯的保險產品主要有機動車輛保險、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等。從近幾年的經營情況來看,我國保險行業機動車輛保險的賠付率整體偏高,部分保險公司車險業務處于虧損邊緣;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發展不夠規范,賠付率相對較高;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壓力較大,通融賠付案件時有發生。導致上述業務質量不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保險公司對掛靠經營的風險沒有足夠的認識,從而承保了大量的風險性較大的保險標的,進而導致理賠環節的被動。

圍繞機動車輛掛靠經營開展的各險種業務已形成一定規模,保險公司應該對機動車輛及其公路客貨運市場進行細分,有必要將機動車輛掛靠經營作為一個獨立的標的市場來重新梳理現有的業務結構,以此降低相關險種業務的風險水平。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正確處理規范和發展的矛盾,要在發展的基礎上不斷規范,并在規范的基礎上更好地發展。

如前所述,機動車輛掛靠經營的模式是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一個獨有現象,其存在本身充分說明我國機動車輛登記管理和道路運輸市場還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就保險公司而言,是等市場規范了再發展,還是在不規范的市場中努力尋求發展呢?

應該認識到,盡管近幾年來國家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已經加大了清理掛靠的力度,但限于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機動車輛掛靠經營的模式在短時期內還不會退出歷史舞臺。市場機會不等人。保險公司必須要轉變觀念,要在現有不規范的市場中尋找市場機會,通過風險識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實降低保險標的風險,才是正確的發展之路。

二是要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的幾種不同類型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并制定合理的承保政策。

目前,我國很多保險產品是按照團體業務和私人業務的不同對保險市場進行細分,并制定了差異化的價格。但這種劃分仍顯粗糙。鑒于經營模式的不同,我國團險業務市場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掛靠經營和集約經營兩種。所謂集約經營,就是將運輸線路經營權、車輛、人員以及資產進行有機整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經營管理的一種經營方式。與掛靠經營不同,在集約經營模式下,運輸企業既是實際車輛所有人,又是運輸經營人。

在對保險市場進行上述細分的基礎上,保險公司要通過有效的風險識別,將那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掛靠車輛從團體保險業務中剔除,或者制定差異化的費率調整系數,以此控制這部分車輛的承保風險。

1.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方面,對于管控比較到位的掛靠車輛,完全可以按照團體保單享受優惠折扣;對于內部管理不規范、安全管控流于形式的掛靠車輛,其風險概率反而大于私人營運車輛,因此應注意使用差別費率的方式承保。

2.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方面,掛靠經營模式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究竟是掛靠單位還是掛靠車主,目前司法實踐中尚未達成一致,因此保險公司更要謹慎承保。對于安全管控比較到位的企業,可以視同為集約經營模式,將掛靠單位和掛靠車主同時作為被保險人,將掛靠單位整體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作為保險標的;對于安全管控不到位的企業,應將掛靠車輛視同為私人車輛,以掛靠車主為被保險人承保,同時嚴禁按照團體業務保單優惠承保。至于掛靠單位依照法院判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保險公司則可以通過特約條款的方式予以承保。

3.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方面,應按運輸貨物性質和價值的不同,分為普通貨物、貴重貨物和危險品貨物。如果掛靠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則可以承保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在貨物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如果掛靠車輛從事貴重貨物運輸,可以承保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但必須特約承保;如果掛靠車輛從事危險晶運輸,由于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安全風險較大,而掛靠車輛產權不屬于掛靠單位,安全管理難度較大,因此掛靠車輛從事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風險格外巨大,保險公司應該謹慎承保,或者拒保。

三是要建立安全檢查、跟蹤與測評機制,做好關鍵客戶的防災防損工作。

通過有效的安全檢查制度,可以及時了解客戶的管理水平、安全隱患、車輛技術狀況等風險點。同時,要嚴格對照承保條件,對風險因素增加的客戶要求其追加保費;對管理水平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客戶,要求其限期整改。通過持續性的檢查,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跟蹤管理機制,定期對關鍵客戶進行安全測評,為將來的續保工作提供有效的承保依據。

四是要尊重客觀實際,做好掛靠車輛出險后的理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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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篇8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篇9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篇10

1.保險財務管理的特點

財務,通常是指一個單位有計劃地籌集,使用和分配資金的活動,它表現為連續性的資金的消耗和補償。財務管理則是指利用貨幣形式,以會計為基礎,對公司的各種資產、負債、成本及業務成果等進行監督與控制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總稱。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保險公司不生產物質產品,其業務經營的過程實質上就是籌集、使用和分配保險資金的過程,業務經營表現在資金運動的方式上亦是較單純的資金收付活動,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在其整個經營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是負債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僅關系到公司的生存與發展,而且更直接關系到眾多保險客戶的切身利益,因為保險公司若發生財務危機或破產,受損害的是公司的股東和保單持有者。因此,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并不單純是公司的內部事務。正是由于財務管理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涉及到公眾利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在自己的保險立法中將財務管理列作重要內容予以規范,各保險公司更是制定有具體詳細的財務管理制度。

2.保險財務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2.1會計主觀操作混亂

保險公司要進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要以會計人員提供的財務信息為基礎。由于保險行業存在極大的特殊性:收取保費在前、費用支出賠付在后,有時兩者的時間差距很大,導致各個會計期間的收益費用分配不合理。

2.2內部治理結構存在缺陷

財務管理工作是要有內部治理結構作為保障的,而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形同虛設,沒有相互牽制的作用,體現不出治理的績效。比如說,眾所周知,保險公司的利潤往往很高,每天收到的保費收入非常高,致使公司每天增加的資金遠遠超過規定留存資金的限額,但是分公司或者支公司沒有按照規定存進銀行,反而隨意支取,用于臨時救急或者私自消費,因為第二天會有更多的資金用來彌補前一天的透支。對于這種現象,首先會計人員是應該予以制止的,因為操作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其次,公司的治理結構應該發揮相應的作用,在事前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2.3預算管理缺乏有效性

預算管理是將企業的決策目標及其資源配置方式以預算的方式量化,對企業相關的投資活動、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未來情況進行預期、控制、管理及其制度安排,是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分析與考核的過程。我國現有的部分保險企業還沒有建立起預算管理體系,即使建立了預算體系的也沒有建立專門的預算管理部門,加之保險企業的層級建設較為復雜,遍布全國各地,部門設置繁多,預算管理的理念難以在各部門、各層級之間展開,信息傳遞效率低下,失去了預算管理的預算意義。此外,各部門之間為了爭奪預算,激發了很多矛盾,部門之間的協調也不順暢,預算管理難以有效的貫徹執行。

3.建立和完善保險財務管理體系

3.1強化財務制度建設

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并始終如一的貫徹執行。制定財務制度時要遵循一定的原則:(1)合規性原則。制定保險公司內部財務制度,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把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現到財務制度中去。國家的財經法規政策是保險公司必須遵循的原則規定,也是制約和引導保險公司制定內部財務制度的因素。(2)適合公司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原則。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不同的組織架構、不同的經營方向、不同的企業文化,決定了其財務活動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從而其財務制度就要做相應地調整。保險公司在制定財務制度時,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只能借鑒吸收,而不能簡單模仿,既要遵循國家統一規定,又要充分考慮自身的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應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3)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保險公司在組織財務活動和處理財務關系上要貫徹以責任為中心,以權力為保證,以利益為手段的責任制。(4)效益性原則。保險公司在制定財務制度時,要考慮設計成本、運行成本和效益的關系,實現制度科學化,效益最大化。(5)全面性原則。保險公司在制定財務制時必須全面規范各項財務活動,做出明確規定,使財務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一個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的財務

制度體系。

3.2建立健全財務信息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我國保險公司對分支公司的財務信息控制制度,首先是明確各級財務報告編制機構責任,建立科學的報告編制和審核匯總流程,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財務報告披露的恰當性。其次,要建立財務信息報告預測制度,加強規范和監督,提高其規范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3.3健全預算控制和激勵體系

(1)設置預算管理委員會作為開展預算管理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由總部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編制預算大綱,審核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由于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預算方案,協調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對預算完成情況的分析與考核等。

(2)預算的執行與監督。一是建立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定期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及分析報告制度。二是借助健全的會計信息系統對預算的執行進行跟蹤監控。

(3)預算的分析與評估。定期召開預算管理委員會、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預算執行情況分析會,對預算執行中的各種差異認真分析,制定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4)要建立健全預算管理激勵機制。首先要樹立全員參與意識,盡可能滿足員工的多種需要,要營造有利的環境,注重對員工的激勵,推行預算管理的責任化和自主化。

3.4加強審計監督

要加強保險公司對各分支公司的審計監督制度,首先是增強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即審計部門必須在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的直接領導下工作,向最高決策層負責,實行總部對分支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垂直管理或派駐制。其次是要借助外部審計手段、與外部審計專業人員合作,當遇到有特殊要求或由于其它原因無法由現有內部審計人員完成的任務時,可以實行內部審計外包。第三是實行審計監督的電子化,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通過計算機在審計監督中的應用,對分支公司的業務實行全面監督。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審計提供管理咨詢服務的職能。由于內部審計師在內部控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其對內部控制極為熟悉,為企業的相關部門、組織或員工提供管理咨詢便成為內部審計師的一項自然“服務”。尤其是對于擁有眾多二級、三級、四級機構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無法有效地實現對下級公司的管理與控制一直是許多保險公司無法根治的“頑癥”。內部審計除了監督總公司的貫徹執行外,一個重要的職能就是為總公司的職能部門和下級公司的管理當局提供有關內部控制的咨詢服務。 [科]

【參考文獻】

[1]吳冰.財險公司財務管理體系探討[J].現代商業,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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