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8 1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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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區域內各目標客戶群的需求分析及公司年度銷售計劃,分解并制定本區域銷售人員具體的銷售目標;組織下屬執行銷售政策及策略,指導下屬的銷售業務技能,檢查、監督銷售計劃的完成情況,出現偏差及時糾正,保證實現本區域的市場占有率和銷售目標。
2.銷售費用控制
根據公司的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及銷售部門的費用預算指標,組織下屬嚴格按照費用預算指標完成銷售任務,審核銷售折扣,審核、控制并不斷降低銷售費用,保證完成公司的銷售費用控制指標。
3.市場開發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戰略及銷售部門的經營目標,配合市場部門組織實施本區域市場開發計劃及具體的實施方案,促進公司及產品品牌的提升;了解客戶需求動態,指導下屬挖掘潛在客戶,并對客戶開況進行跟蹤;以實現公司市場占有率不斷增長的目標。
4、客戶關系管理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通過組織安排所轄區域各客戶群客戶到公司考察、參觀交流等方式建立順暢的客戶溝通渠道;負責拜訪本區域的重要客戶,監督、檢查銷售員對客戶的定期訪問情況,隨時了解客戶要求;及時處理客戶異議和投訴,以提高客戶滿意度,建立長期、良好、穩固的區域客戶關系。
5、銷售信息管理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及區域市場特點,組織下屬收集本區域的產品市場行情變化及重點競爭對手的銷售策略、市場策略等信息,并對市場信息進行分析、預測并制定對策,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供建議;對客戶檔案、交易記錄等進行綜合分析;保證銷售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為銷售、采購、生產等決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6.銷售團隊建設
根據公司的長遠發展需要和規章制度,組織對下屬員工的招聘、培訓、工作任務分配及業務指導等,制定下屬的考核目標并定期溝通績效評估結果、提出改進建議,幫助下屬員工提高工作業績,增強團隊凝聚力和合作精神,以建立一支高效的銷售團隊,支持銷售目標的達成。
7、售后服務
依據公司的售后服務規定及產品特點,通過與客戶服務、技術等相關部門溝通,協助組織、協調所轄區域的到貨、產品安裝、技術支持、售后維修等工作,共同實現售后服務目標。
營業計劃?
(一)每年擇期舉行不定期的業務會計,并就目前的國際形勢、產業界趨勢、同行業市場情況、公司內部狀況等情況來檢查并修正目前的營業方針,方針確定后,傳達給所有相關人員。
其內容包括:
1.制品種類、項目;
2.價位;
3.選擇、決定接受訂貨的公司;
4.交貨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約款品。?
(二)有關未來的產品,應按下列要項作為評核:?
1) 所生產、銷售之產品必須是具有技術和成本上的優勢及不為競爭者所能擊敗的特色。?
2)競爭者新產品的制造方式、設備等應取得專利權。?
(三)產品種類及項目,應視行情的好壞,訂貨的繁易等條件,按下列各項進行評核:?
1) 停止多種類少數量的營業方針,并以盡量減少種類、增加單位數量為原則。?
2) 2)以接受訂貨為主,訂貨量需加上確實標準品的預估生產銷量。?
3)所接受的訂貨數量很多時,除應自行生產外并應注意其他商品銷路。?
(四)商品價格的定位須區分為目前獲利者與未來獲利者,并考慮較容易讓人接受的價位來決定產品的種類。?
(五)在選擇、決定往來的訂貨公司時,須以下列為重點方針:?
1)從未來的貿易、特別需要或重要的產業著手。?
2)推展公家機關及地方公共機構的開拓。?
(六)交貨及付款日期,則須恪守下列各項方針:?
1)到期必須確實交貨。?
2)收到訂單時,須要求正確的交貨日期,并且規定有計劃性的生產。?
(七)在訂立契約時,要盡可能使契約款項能長期持續下去。? ?
營業機構與業務分擔?
(一)營業內容可分為內務與外務兩種,并依此決定各相關的負責人員。?
1.內務:?
(1)負責預估,接受訂貨及制作,呈辦相關的文案處理。?
(2)記錄、計算銷售額及收入款項。?
(3)處理收入款項。?
(4)統計及制作營業日報。?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書。?
(6)印制、寄送收據。?
(7)發貨包裝及監督。?
(8)與客戶進行電話及其他相關聯絡。?
(9)搜集、整理產品及市場調查的相關資料。?
(10)制作收發文書。?
(11)進行廣告宣傳及制作、廣告媒體。?
(12)計算招待、出差、事務管理及旅行費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務。?
2.外務:?
(1)探尋及決定下批訂單的公司。?
(2)對下批訂單后的狀況進行調查、探究及掌握。?
(3)與客戶做估價、接受訂貨及延攬交易。?
(4)接受訂貨后、負責檢查、交貨的各項聯絡、協調與通知。?
(5)回復客戶的通知及詢問。?
(6)做有關產品進廠及檢查的聯絡。?
(7)開拓、介紹客戶。?
(8)客戶的訪問、接待及交際。?
(9)同業間的動向調查。?
(10)新產品的研究、調查。?
(11)制作客戶的問候函。?
(12)請款、收款業務。?
(二)外務工作通常會依據客戶別或商品別,分別由正、副二人負責工作。正負責人不在時,可由副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為執行職務。?
(三)關于營業方面的開拓及接受訂貨,則由所有負責管理者及經理負責支援及進行接受訂貨的聯絡指導。? ? (1)
接受訂貨及運籌計劃?
(一)對于客戶的資料應隨時加以適當分類、記錄下來。相關者或資料取得者也應隨時記入所得的資料。?
1.把資料分類為對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并記入下列各評核事項:組織結構、負責人員、電話、場所、資產、負債、信用、業界的地位、交易情況、付款情況、交易系統、營業情況、使用場合、交貨情況、態度等。?
2.除了以上的記錄之外,還須將報紙、雜志剪貼下來,分類整理。?
(二)營業業務必須依工作部門別及機器別等分掌各項工程的現況及趨勢,努力使訂貨業務與此配合一致。?
(三)調查各產業或各地區、各家公司的經營狀況,并以此來掌握有利的公司、事業、公家機構等,制定有效的推銷政策,并對此展開宣傳工作,以利開拓交易的進展。?
(四)每月應針對預估及實際的接受訂貨量,制成記錄表,并隨時與制造部門保持聯系。?
1.客戶下個月預定訂貨量及本月份的實績。?
2.各品項,各工作別的預定量及本月實績。?
3.交貨、請款及收款的預定額及本月實績。?
(五)為使生產及所接受的訂貨能夠容易估算,生產及庫存一定要先預估出固定的數量,在接受訂貨的同時也能做好交貨。?
(六)如果客戶表示熱忱并有意舉行業務聯誼會,公司可借此機會收集情報并借此斡旋、開拓交易。?
(七)必要時可設營業開發部門,以此支易的斡旋及開拓。?
交易原則?
(一)進行交易時,若有必要,須在交貨后不定期地訪問客戶負責人員,以利聽取他們對產品使用狀況意見,或可利用書信代詢。?
(二)交貨日期原則上由營業部向工務科洽詢后決定,或由生產銷售檢查會議做出決定后通知訂貨的對方。?
(三)交易應設法與對方訂立長期或持續性契約,價格方面則另由其他條項規定。
(四)所交出的貨品應務求完整、完美。? ?
營業技術 預估、接受訂貨、開拓。?
(一)預估成本是依據制造部門所預估的成本,并經由常務董事會議裁決,決定后提出給客戶。如果產品與過去相同,或曾提出估價單,也須就交貨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項,取得廠長的認可。?
(二)在進行預估時,通常需準備下列各項資料。?
1.單價表;
2.工時表;
3.成本計算表;
4.一般行情價格表。?
1、各企業銷售原煤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同
時建立煤炭銷售票使用明細及臺帳。
2、各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煤炭銷售票管理機構和使用制度,有專人負責;票據開具必須規范正確,加蓋本企業印章;按照規定認真填寫煤炭銷售票使用臺帳。
3、嚴禁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嚴禁轉讓、倒賣、套開煤炭銷售票。違反管理規定將依據《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及《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煤炭加工轉化、經營企業和用戶
1、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購買煤炭時必須從煤炭生產企業取得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并隨煤炭流轉,持票運輸,同時建立煤炭銷售票回收明細及臺帳。
2、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必須建立健全煤炭銷售票管理機構和回收、使用制度,有專人負責;票據開具必須規范正確,加蓋本企業印章;按照規定認真填寫煤炭銷售票回收、使用臺帳。
3、嚴禁收購、經營、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非法煤炭;嚴禁轉讓、倒賣、套開煤炭銷售票。違反規定將依據《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及《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并停止換票企業的換票處理。
管理程序
一、申報程序
(一)各煤炭生產礦井按照隸屬范圍,依據本企業核定能力計算出煤炭銷售票的使用量,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所屬煤炭糾察隊審批。
(二)各煤炭基建礦井按照隸屬范圍,持施工設計進度審查批準意見書,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所屬煤炭糾察隊審批。
(三)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依據各煤炭生產(基建)礦井上報的申請量,進行核實匯總后,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審批。
(四)市煤炭糾察支隊依據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上報的申請量,進行核實匯總后,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省票證中心審批。
二、發放程序
(一)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根據核準的煤炭銷售票用量(含生產、基建);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由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長審簽后,報市局煤炭糾察支隊,支隊票證科長審核后報支隊長審批,保管員嚴格按照審批數量發放,并開具《出庫單》,填寫臺帳;
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持市支隊開具的《出庫單》由分隊長簽字后辦理登記入庫、填寫臺帳。
(二)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根據轄區內煤炭生產企業申報核準的生產數量,嚴格按照程序發放煤炭銷售票,嚴禁超能力發放,并認真做好發放管理臺帳。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礦生產企業每月截止25日匯總當月本企業煤炭銷量、煤炭銷售票使用情況和煤炭銷售票存根,做好回收臺帳,及時上報(上繳)各級煤炭糾察隊,上繳人、接收人要在上報報表上簽字。
(二)各縣煤炭糾察分隊對轄區內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煤炭銷售票回收情況,于每月底前匯總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
(三)公路內銷煤炭銷售票由各級糾察分隊按屬地管轄關系直接向煤炭用戶查收;非產煤縣區公路內銷票由市支隊直接查驗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銷售票由市支隊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驗回收;回收煤炭銷售票時要做好回收臺帳,上繳人、接收人要在報表上簽字,同時匯總上報上級煤炭糾察隊。
四、換領程序
(一)煤炭鐵路經營企業
1、有鐵路專用線的煤炭生產企業,根據當月實際發運量,由本企業開具發運證明,填寫《鐵路換票卡》,市煤炭糾察支隊票證科長審核簽字,報支隊長審批后,開具鐵路銷售票。
2、煤炭鐵路經營企業換票時,應將上月發運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銷售票(回收聯)按煤源單位、票種類別分別進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寫明細及匯總表后,一并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票證科;票管員對回收上繳的銷售票(回收聯)、明細及匯總表進行核查,填寫《鐵路換票卡》,票證科長審核簽字,報支隊長審批后,開具鐵路銷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進行鐵路發運的,由企業持外地市的煤炭銷售票回收聯填寫明細及匯總表,由市煤炭糾察支隊核查批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交經營企業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門換開鐵路煤炭銷售票,同時市糾察支隊留底備份;經營企業取得的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的煤炭銷售票回收聯應到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換開鐵路煤炭銷售票。
4、對審核中發現的不按規范填寫、填寫字跡模糊不清及有套開現象的票據要剔除出來,一律不予換開,并進行核實;對確定為套開票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原開票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立案查處。
(二)洗(儲)煤企業
1、全市儲煤企業換票統一由市煤炭糾察支隊換發,儲煤企業回收的銷售票(回收聯)按煤源單位、票種類別分別進行整理,并按要
求填寫明細及匯總表后,一并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票證科;票管員對回收上繳的銷售票(回收聯)、明細及匯總表進行核查,根據回收量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票證科長審核簽字,報支隊長審批后,保管員嚴格按照審批數量發放。
2、洗煤企業換領銷售票按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換領,洗煤企業回收的銷售票(回收聯)按煤源單位、票種類別分別進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寫明細及匯總表后,一并上報所屬煤炭糾察隊票證科;票管員對回收上繳的銷售票(回收聯)、明細及匯總表進行核查,根據回收量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票證科長審核簽字,報隊領導審批后,保管員嚴格按照審批數量發放。
3、對審核中發現的不按規范填寫、
填寫字跡模糊不清的及有套開現象的票據要剔除出來,一律不予換開,并進行核實;對確定為套開票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原開票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立案查處。
煤炭銷售票監督查驗
一、各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糾察機構每月必須對本區域內的煤炭生產、洗(儲)煤、加工轉化、中轉及煤炭用戶企業的煤炭銷售票使用情況進行不少于三次監督檢查。
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煤炭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煤炭生產企業違法組織生產的煤炭或者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的;
(二)煤炭經營企業、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的。
對非法印制、偽造、買賣、轉讓、涂改以及套開煤炭銷售票的單位和個人及其使用者,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號令沒收其非法票據,并對個人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二、各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糾察機構每月必須對各煤焦營業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銷售票的查驗情況進行不少于五次隨機監督檢查。
各煤焦營業站點、出省口管理站及電煤管理站對無票運輸煤炭車輛,按照省煤炭工業局規定進行處罰,對能說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產企業生產的,按20元/噸的標準處罰;對不能說明是合法煤炭生產企業生產的,按50元/噸的標準處罰,對已進行處罰的車輛開具煤炭銷售票(稽查專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營業站點、出省口管理站及電煤管理站對處罰后的運輸車輛、煤源單位進行登記,由各級煤炭糾察隊對登記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源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三、市煤炭主管部門糾察機構負責對全市涉煤涉票單位的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進行隨機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市涉煤涉票單位違反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品牌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或經其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從事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汽車供應商是指為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企業,包括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總經銷商。
汽車品牌經銷商是指經汽車供應商授權、按汽車品牌銷售方式從事汽車銷售和服務活動的企業。
汽車總經銷商是指經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在境內建立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從事汽車分銷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自產汽車的,應當建立完善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提高營銷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制定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規劃(以下簡稱網絡規劃)。網絡規劃包括:經營預測、網點布局方案、網絡建設進度及建店、軟件和硬件、售后服務標準等。
第六條同一汽車品牌的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境內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也可授權境內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汽車品牌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汽車品牌銷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設立
第八條汽車總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㈡獲得汽車生產企業的書面授權,獨自擁有對特定品牌汽車進行分銷的權利;
㈢具備專業化汽車營銷能力。主要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絡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和技術培訓與咨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㈡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
㈢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與汽車供應商授權的相一致;
㈣具有與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
㈤新開設店鋪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㈠汽車總經銷商申請人將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㈡汽車供應商將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㈢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申請人分別將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和外商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擬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1個月以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外商并購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汽車品牌銷售經營范圍的,按前款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資質條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作為審批、備案的參考。
第十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查驗有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十三條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申請人應當持予以備案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第十四條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涉及經營品牌變更的,應當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連鎖經營應當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并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持汽車供應商對其授權和同意設立的書面材料,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外商投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按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20*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且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三章汽車供應商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汽車供應商應當為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及汽車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商標,實施網絡規劃。
第十八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加強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的管理,規范銷售和售后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企業名單。對未經汽車品牌銷售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不得提供汽車資源。
第十九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車型,并采取積極措施在合理期限內保證配件供應。
汽車供應商不得供應和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第二十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合理布局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點。汽車品牌銷售和與其配套的配件供應、售后服務網點相距不得超過150公里。
第二十一條汽車供應商應當與汽車品牌經銷商簽訂授權經營合同。授權經營合同應當公平、公正,不得有對汽車品牌經銷商的歧視性條款。
第二十二條除授權合同另有約定,汽車供應商在對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用戶直接銷售汽車。
第二十三條汽車供應商應當根據汽車品牌經銷商的服務功能向其提供相應的營銷、宣傳、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業務培訓及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四條汽車供應商不得干預汽車品牌經銷商在授權經營合同之外的施工、設備購置及經營活動,不得強行規定經銷數量及進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車品牌經銷商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汽車供應商授權范圍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售后服務、配件供應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嚴格遵守與汽車供應商的授權經營合同,使用汽車供應商提供的汽車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商標,維護汽車供應商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經營品牌汽車的銷售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汽車品牌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的突出位置設置汽車供應商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
第二十八條除非經授權汽車供應商許可,汽車品牌經銷商只能將授權品牌汽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
第二十九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明示汽車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內容,按汽車供應商授權經營合同的約定和服務規范要求,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并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三十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經營品牌汽車的價格和各項收費標準,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十一條汽車品牌經銷商不得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第三十二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業務、用戶檔案等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境內汽車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它法人機構的,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準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準。
第三十四條建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備案制度。凡符合設立條件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總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凡符合設立條件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汽車品牌經銷商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將授權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汽車品牌使用的中文簽注名稱應當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備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條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車供應商應當對在本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品牌授權、企業登記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未經確認的汽車銷售企業申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暫停汽車供應商新設品牌銷售網點的審核。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按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完手續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汽車交易行為、汽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是全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領導機構,下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經住辦)設在*市住房保障局,負責組織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購買者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第五條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發改委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項目開工前核實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報經市住房領導小組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應當是具備下列第(一)、(二)項條件,且符合(三)、(四)項任一項條件的家庭: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口;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65%的家庭;
(三)住房困難戶,是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
積在15平方米(含本數)以下的家庭;
(四)城市重點工程需要安置且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拆遷戶。
第八條未婚職工居民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應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漢族,男22歲,女20歲;少數民族,男20歲,女18歲)。
未婚職工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標準以一人計算。
第九條離婚家庭無房一方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離異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
(二)離異時間必須滿3年。
第十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本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已參加房改購房的;
(二)已參加集資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購買過商品住房的;
(四)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未退出的;
(五)從外市、縣調入,在本市工作不滿兩年或在調出地已參加過房改購房或已享受過其它住房優惠政策的;
(六)單位獎勵贈送過住房的。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65平方米以內。家庭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定在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單身人員限定在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程序依法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出售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三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購買資格審核制度。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市房改辦申請并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
*市重點工程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取得由市住房保障局統一印制的《重點工程拆遷安置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
第十四條符合本暫行規定的購房人辦理《資格證》的,應當到*市政務大廳領取*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并附有關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
購房人取得《資格證》后,可隨時申請購買全市任何單位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發放前應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符合本暫行規定的購房者,每戶只能申辦一個《資格證》。《資格證》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后重新申報審核。
《資格證》只適用于本人,轉借、轉讓無效。
第十七條城市重點工程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用以拆遷安置的,建設單位應向經住辦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由建設單位向拆遷戶發放《審核表》,作為向拆遷戶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憑證。城市重點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申辦《資格證》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過程中,購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中有虛假內容或購房者提供的本人和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不實的,由市房改辦取消其《資格證》,并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建議所在單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居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情況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規定和操作程序另行制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二十一條購房者提供虛假證明、證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既成事實的,由市房改辦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市住房保障局收回其騙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撤銷其房屋產權證,退還原購房款。無法收回的,由購房者按同年商品房價格補齊差價后,辦理商品房屋產權證書。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規定規定的價格行為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違反本暫行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無《資格證》和《審核表》的家庭或個人的,由市住房保障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商品房對待,責令補交政府給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的差價款并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格,市發改委不得再向其下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項目。
未取得《資格證》或《審核表》購房的,市房屋產權產籍登記部門不得辦理產權手續。
第三條凡在市區(*區、*區、*區)建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均應遵守《*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各項規定,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工作。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按規定取得《*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向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條凡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直接組織實施。中央、省、市屬企業及駐寶部隊利用自有土地進行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需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查,經市房管局審批后,方可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必須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售,不得向社會銷售。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市區城市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家庭年收入在市政府確定的年收入標準線以下;
(三)無房戶(婚后無房或遷入無房,借房居住者等);
(四)困難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五)市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第七條人均建筑面積的確認,人口以戶籍常住人口為準,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市房屋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下列情況不予計算人均建筑面積:
(一)空掛戶口;
(二)臨時或短期遷入,與戶主無法定贍養和撫養關系的;
(三)其他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口。
第八條購房標準:二人以下的家庭允許購買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最高不超過7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家庭允許購買建筑面積為8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最高不超過90平方米。由于套型面積超過購買標準的,超標部分由購買人按商品價格購買,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時注明按商品房購買的建筑面積。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定價。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樓房銷售之前審定并公布銷售價格。
第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簽定統一的《*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
第十一條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具體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凡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購人,持家庭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現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兩級)出具的收入證明、家庭住房情況說明以及相關資料,向戶口所在區房改辦提出申請,由區房改辦進行初審。
(二)對初審合格者,由區房改辦發給《*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三)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有工作的由所在單位、工作的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審核,簽署是否同意購買的詳細理由和意見。
(四)申購人將填好的《申請表》交回所在區房改辦審查。區房改辦對符合申購條件的簽署意見,連同相關證明資料一并上報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區房改辦的申報材料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購對象資格的核查和審批,經市房管局同意后,向社會公示。
(六)對公示合格的申購對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發給《*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證》,并明確限購的戶型和面積。
(七)對取得《住房資格認定證》的申購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開搖號的辦法或指標到區、公開評定的辦法,確定認購對象,發給《*市經濟適用住房認購證》。
(八)申購人憑《認購證》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統一安排下,選房并與售房單位簽定《*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辦理買房相關手續。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學校,是指除民辦的中小學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包括普通初中、職業初中,以下簡稱初中),(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以下簡稱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小學和初中的學生交納雜費,高中的學生交納學費。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中小學校收費另有規定,按其規定執行。
中小學校收費項目由省財政、物價和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但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項目,由設區的市財政、物價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中小學校收費項目,按照費用的不同用途劃分為學校收費和學校代收代管費。
學校收費項目包括:小學、初中雜費,高學費,借讀生借讀費,普通高中計劃外生培養費,取暖費和住宿費。
學校代收代管費項目包括:國務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發行和批準使用的教學用書的費用,初中畢業生中考報名考務費,普通高中會考報名考務費,高考報名考務費和體檢費。
中小學校的收費標準衽分級管理:
小學、初中雜費,高中學費、借讀生借讀費、初中畢業生中考報名考務費。普通高中計劃外生培養費,普通高中會考報名考務費,高考報名費和體檢費。取暖費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價、財政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最高限額范圍內確定。
住宿生住宿費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備案;
特殊教學學校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捐資助教和集資辦學的費用以及教育事業費附加、農村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費,應當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學生交納上述各類費用和其他應當由單位交納的費用。
中學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對確需借讀的學生,經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中小學校可按規定向借讀的學生收取借讀費,借讀生交納借讀費后,免交學費和雜費。
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務、保持規定的班容量前提下,經設區的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按照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20%的比例招收計劃外學生,收取普通高中計劃外生培養費,計劃外學生交納培養費后,免交學費。
面向中小學校發行的教學用書,必須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教學用書的目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中小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舉辦各種收的補習班、補課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點班;
招性“高價生”、“擇校生”、“自費生”,實行“雙軌制”教學,“一校兩制”或者開辦分校;
向學生派售、推銷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批準的教學用書;
向學生統一收費代購個人學習用品(教學用書除外)、生活用品、娛樂用品、醫療保健用品及其他個人用品;
統一要求學生訂購課間餐;
對轉學的學生收取轉學費;
為學生代辦保險;
要求學生及其家長捐資、集資或者向學生及其家長借款;
向學生收取學校收費項目和學校代收代管費項目以外的其他收費。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費和雜費右酌情減免。減免后的缺額部分,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辦學單位負責解決。學費和雜費的具體減免辦法,由省人民政行另行規定。
中小學校向學生收費必須持有《河北省收費許可證》,并在每學期開學之日起十日內,將該學期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教學用書的目錄和價格,在學校顯著位置張榜公布。
中小學校的學費和雜費應當按學期在開學初期一次收取,學校代收代管費必須遵循“隨時發生、隨時收取、多退少補、不得盈利,及時結算”的原則,按實際發生費用涉及的對象向學生實施收費。
中小學校在實施各項收費時,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如實填寫《河北省中小學收費登記冊》,并將登記冊交給學生本人。凡未出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進行收費登記的,學生有權拒交。
《河北省中小學收費登記冊》的工本費從學費和雜費中列支。
中小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各項費用,必須全部交學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的年級、班、教研室(組)或者個人一律不得存放。
國家舉辦的中小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一律納入財政起戶管理。
小學和初中收取的雜費全部用于補充學校的教學經費;高中收取的學費應提取10%作為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資助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剩余部分用于補充學校的教學經費;住宿費和取暖全部用于住宿時學生住宿和冬季取暖有關費用的支出;其他項目的收費均按收費內容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小學校收取的各項費用不得用于支付教職工的個人報酬及福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巧立名目提取或者挪用。
第二條:原則上,銷售人員每日按時上班后,由公司出發辦理公事結束后,應該返回。
第三條:銷售人員凡因公司關系誤餐時,依照公司有關規定發給誤餐費X元。
第四條:部門主管按月視實際業務量核定銷售人員的業務費用,其金額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經理XX元,副經理XX元,一般人員XX元。
第五條:銷售人員業務所必須的費用,以實抱實銷為原則,但事先須提交費用預算,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銷售人員對特殊客戶實行優惠銷售時,須填寫“優惠銷售申請表”,并呈報主管批準。
第七條:在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須遵守:
(一)注意儀態儀表,態度謙恭,以禮待人,熱情周到;
(二)嚴守公司經營政策、產品售價折扣、銷售優惠辦法與獎勵規定等商業秘密;
(三)不能誘導客戶透支或不正當渠道支付貨款。
第八條:除一般銷售工作外,銷售人員的工作范圍包括:
(一)向客戶講明產品使用用途、設計使用注意事項。
(二)向客戶說明產品性能、規格的特征。
(三)處理有關產品質量的問題。
(四)會同經銷商搜集下列信息,經整理后呈報給上級主管,
A客戶對產品質量的反映。
B客戶對價格的反映
C用戶用量以及市場的需求量
D對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銷量。
E同行競爭對手的動態信用。
F新產品的調查
(五)定期調查經銷商的庫存、存款回收以及其他經營情況。
(六)督促客戶訂貨的進展;
(七)提出改進質量、營銷方法和價格等方面的建議。
(八)退貨處理
(九)整理經銷商和客戶的銷售資料。
第九條:公司營銷或企劃部門應備有“客戶管理卡”和“新老客戶狀況調查表”,供銷售人員做客戶管理之用。
第十條:銷售人員應將一定時期內(以月或季度)的“工作計劃表”的形式提交主管。
第十一條:銷售人員應將固定客戶的情況填入“客戶管理卡”和“客戶名冊”,以便自己和上級以及營銷部門更好了解客戶情況,以保障推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各銷售公司(無錫,上海)應填寫“年度客戶統計分析表”,以供銷售人員參考。
第十三條:銷售人員對自己的經銷商或指定的經銷商,應給予援助指導,幫助其解決困難。
第十四條:銷售人員有責任協助和解決各級經銷商之間的摩擦和糾紛,以促使經銷商的精誠合作。如銷售人員無法解決,應請公司主管出面解決。
一培訓計劃制度
1.1每年要根據公司的方針目標,由市場部培訓人員制訂與年度營銷戰略目標相一致的長期、中期和短期培訓計劃。
1.2長期計劃時間跨度為一個財務年度,計劃中需明確各季度參加培訓的對象、人數,全年培訓課程的設置,時間安排,以便各崗位年前調配人員,經費預算。
1.3中期計劃時間跨度為一季度(三個月),該計劃是建立在長期計劃的基礎上分解計劃,根據年度計劃執行的實際進展情況制定,允許對長期計劃進行必要的修改或修正。
1.4短期計劃時間跨度為一個月,該計劃是進一步對中期計劃的分解執行計劃,內容應包括具體計劃執行人,監督考核人,培訓目標、培訓對象及其選擇條件,課程設置和培訓方式,以及培訓經費的詳細預算。
1.5培訓計劃應履行申報、審核、審批程序。長期計劃應由市場部申報行政部制定全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經總經理審批執行;中期計劃由部門經理審核,報分管副總審批執行;短期計劃由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執行。
二.培訓時間保證制度
2.1公司各營銷崗位每年都必須接受一定時間的培訓,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根據不同的崗位而確定;并把公司員工的培訓時間落實情況與個人薪酬、職務升遷掛鉤,把經銷商的時間落實情況與公司對他們的各項支持力度掛鉤。
2.2經銷網點的銷售人員與各供奶中心送奶員每年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個小時;各供奶中心工作人員、業務員不得少于8個小時;總經銷商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
2.3公司業務主管接受培訓時間每年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新進業務人員要接受為期7天的系統崗前培訓。
2.4部門經理接受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
2.5其他崗位工作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
三.培訓簽到制度
3.1培訓需執行簽到制度,每次培訓提前5分鐘進行簽到。
3.2培訓簽到表作為受培訓對象考核的一項依據,建檔保存。
3.3凡在培訓課程結束前10分鐘離開培訓現場的,此次簽到視為無效。
四.培訓考評制度
4.1每次培訓結束后,所有參加培訓人員必須接受培訓考評,考評可采取口試、筆試或調查問卷等多種形式。考評成績以百分制形式給出。
4.2培訓教師和培訓課程也必須接受考評,考評可采用綜合測評、調查問卷等形式。考評成績以百分制形式給出。
4.3對總經銷商建立單獨培訓考評體系,根據經銷商對培訓工作的配合程度如網點召集率、考核合格率、對培訓制度的執行程度等多個方面綜合打分,劃分4個等級,即A、B、C、D,每個等級再以“+、++、-、--”4個梯度加以區分。
4.4考評結果將予以公布,每次接受培訓的情況將作為提供網點扶持力度、經銷商支持政策或個人工資晉級、職務升遷調整的客觀依據,建檔保存。
五、培訓獎懲制度
5.1培訓獎懲是根據對培訓時間保證制度、簽到制度和考評制度的執行結果而制訂的相關制度。啟用上述任何一個制度,都適用本制度。
5.2公司員工培訓時間得不到保證的,需在下一期的新員工培訓中參加;如有三次不參加培訓者,取消接受培訓的資格。
5.3總經銷商級別為A級,享受公司的特別待遇,所有促銷活動支持和廣告投放優先,由公司組織的各項促銷活動,需總經銷出資的費用公司承擔80%;B級經銷商在享受待遇上僅次于A級經銷商,需總經銷出資的活動費用公司承擔70%;C級經銷商享受一般待遇,促銷支持力度次于B級經銷商,活動費用由公司承擔50%;D級經銷商不享受待遇,在本此培訓結束后的3個月內公司不提供任何支持,一年內所有活動費用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5.4培訓成績優異的員工可在工資晉級、升遷方面優先,每次培訓成績在前三名者,可進入公司“人才蓄備庫”,列為重點培養對象。每次培訓成績排在后三名者,給出黃牌警告,列為重點檢查對象,一年中累計三次黃牌,給出紅色警告,列為淘汰、調整對象;培訓不及格者,需參加下一輪培訓,三輪培訓不及格者,給出紅色特別嚴重警告,列為淘汰、調整對象;
六、培訓檔案管理制度
1.1、現金科目設兩個子目---貨款戶和費用戶,具體核算見第二章。
1.2、出納應保證庫存現金的日清日結,月末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以保證銀行日記賬賬實相符。貨款現金必須送存銀行,不準坐支。
1.3、庫存現金定額核定為5000元,如有多余費用現金應該及時送存銀行,保證現金安全。
1.4、會計應定期、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盤,每月至少監盤三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審核出納編制的“銀行余額調整表”,對未達事項進行落實。
2、銀行存款管理
2.1、銷售分公司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各銷售分公司必須開設收支兩個銀行賬戶,即貨款戶和費用戶;賬戶資料交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貨款賬戶只收不支,所有貨款回籠到該賬戶;費用賬戶用于銷售分公司的各項費用、稅金等支出結算。
2.2、新開賬戶。銷售分公司不得隨意開設銀行賬戶,若因業務需要而必須開設新的銀行賬戶,需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同意。銀行賬戶要及時進行清理,對于用途不大的銀行賬戶要及時消戶,并報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
2.3、回款。對于銷售回款要及時匯入總部銀行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貨款賬戶余額達到2萬元時,或貨款停留達一周以上,必須即時匯入股份公司總部指定賬戶,每月25號前必須把所有貨款賬戶的余額匯入總部賬戶。
2.4、費用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費用開支等所需資金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月度預算下撥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賬戶,具體辦法詳見《費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現金收付款的各項業務,一律應通過銀行轉帳進行結算。
(1)公司支票的購買由出納員負責,并填寫支票備查簿,支票備查簿由銷售公司財務經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納員負責保管,簽發支票所需的財務章由財務經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納保管。
(3)現金支票只能由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時使用,公司與其他單位之間金額在結算起點以上的經濟業務往來,一律使用轉帳支票。
(4)各部門或個人因工作需要領用支票時,應填制規定的借款單,由部門經理和財務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并報分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人員簽發。借款人應在支票領用之日起,十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其程序與現金支出報銷程序一樣。支票領用人應妥善保管已簽發的支票,如有丟失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并對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5)出納員不得簽發不確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簽發任何種類的空白支票,當付款金額無法確定時,可簽發限額轉帳支票,并寫明用途和收款單位。
(6)財務人員不得在支票簽發前預先加蓋簽發支票的印章,簽發支票時必須按編號序順使用,對簽錯的支票或退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存根一起保管。
(7)應及時登記支票登記簿,與銀行及時核對存款余額。
3、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規定
3.1分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必須經股份公司財務部(書面報告)才能收取,嚴禁收取省轄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注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承兌匯票。
3.2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要素必須齊全:日期大寫;金額大、小寫要一至;并必須有銀行的“匯票專用章”的鋼印或紅印(目前只有農行為鋼印,其他銀行均為紅印)。銀行承兌匯票下面左邊“承兌申請人蓋章”處必須由承兌匯票申請單位(即出票單位)蓋上預留銀行印簽,出票人的全稱與出票人簽章的財務專用章必須完全一致,一字不漏,收款人的全稱、賬號、開戶行必須核對無誤。
3.3銀行承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A、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B、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C、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4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即其出票日期與到期日不得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但不能多出一天)。轉賬背書回股份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取得連續背書,第一背書人必須同票面收款人全稱完全一致,一字不漏;第二背書人同第一背書人相同,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5信用社無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資格,因此信用社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為無效銀行承兌匯票。各分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在當地向開票銀行查詢確認其為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并確信開票銀行到期有能力付款(支行級的銀行),才能發貨。
3.6分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除了通過分公司開戶行向開票銀行查詢外,還必須帶銀行承兌匯票到分公司開戶行找銀行票據的專業人士辨別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如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是同城銀行開出的,要求財務經理親自到出票行落實該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7分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以分公司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且必須在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的二個工作日內將所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寄回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在背書欄蓋分公司銀行印鑒章的同時,必須注明被背書人的全稱,以免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給總公司造成損失,如在背書欄內蓋章,而沒有注明被背書人的全稱,如果該銀行承兌匯票遺失,任何單位或個人即可將該銀行承兌匯票送往銀行解付或貼現。
4、借支制度。公司人員借支應該根據需要核定額度,填寫借支單,由財務經理和銷售分公司經理審批。上一筆借支未清賬,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員工出差借時需附經審批后的《出差申報單》。
5、關于嚴禁非授權人員向經銷商(客戶)收(借)取“錢、物”的規定
為防范風險,防止經濟糾紛,現就關于禁止分公司員工到經銷商(客戶)處借款、借貨事宜規定如下:
1、股份公司嚴厲禁止銷售分公司任何人員到公司的任何經銷商(客戶)處借款、借貨;禁止業務人員為任何經銷商(客戶)帶款、帶貨。
2、銷售分公司財務經理要負責給與分公司有往來關系的每一個經銷商法人發一份書面函件(一式二份并蓋公司財務章,由分公司總經理簽發,經銷商法人簽章確認后,分公司財務部回收一份存檔備查,經銷商自留一份),明確股份公司嚴禁業務員到經銷商(客戶)處借款、借貨及其他任何經手錢、物的事情。
二、往來賬管理制度
1、應收賬款的管理
為了進一步規范銷售,減少經營風險,保證公司的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在減少呆賬、壞賬,對銷售分公司應收賬款的管理作出如下的規定:
1.1公司的產品銷售規定是:“現款現貨、款到發貨”的原則,所以原則上銷售分公司月末不允許有應收貨款余額。
1.2各銷售分公司原則上不允許賒銷,對確需賒銷的,應先向股份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報告,報告中必須要說明出現應收賬款單位的資信狀況(包括其經營資格、資信狀況及經營能力等)并有分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簽署意見,報告經股份公司財務部、銷售總監、總經理審批,且該應收賬款的期限不能超過一個月。對應收賬款超過一個月的單位,分公司必須及時書面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并采取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解決。
1.3有應收賬款的分公司財務經理每月應編報“應收賬款賬齡分析明細表”對分公司的對外應收賬款作詳細的分析,不得只報余額不作賬齡分析。每月末都必須與經銷商對賬,并獲得經銷假商簽字、蓋章的確認書。
1.4銷售分公司不得以“應收賬款”來調節銷售額,任何虛增虛減“應收賬款”發生額、人為提高或降低銷售業績的做法,均屬做假賬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出將按違反財經紀律從嚴處理分公司總經理和財務經理,分公司必須要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堅決杜絕呆、壞賬的發生,特別是分公司財務經理,絕不能做假賬,否則,股份公司將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直至免職。
2、內部往來管理
內部往來科目核算分公司與股份公司貨款、費用等經濟業務往來的結算,各銷售分公司之間不能有任何往來掛賬。
2.1、本科目按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2.1.1當收到大連分公司開具的稅票時,按稅票上的價款借記“庫存商品”,按稅票上的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稅票總額貸記“內部往來”。當分公司把貨款劃回股份公司總部時,借記“內部往來”,貸記“銀行存款—貨款戶”。
2.1.2股份公司撥付給各銷售分公司費用時,分公司借記“銀行存款—費用戶”,貸記本科目。
2.2、為了保證股份公司與大連分公司、各銷售分公司的往來賬項清楚準確,有據可查,所有往來賬項均需使用有編號的一式三聯的《轉賬通知單》,《轉賬通知單》由經濟業務發生的單位填寫,并送交雙方同時入賬。內部往來業務必須每月核對,根據總公司的對賬單編制一式兩份的《內部往來調節表》,雙方各執一份存檔備查,調節項目只允許是時間差的調節,并要及時查明原因給予調整。
三、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會計政策: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則及折舊政策詳見會計政策部分;低值易耗品的會計政策詳見會計政策部分。
2、管理部門:銷售分公司的固定資產由分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固定資產取得后,即由財務部門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予以分類編號并貼粘標簽;低值易耗品由倉庫保管。
3、移交:對于固定資產應按所列使用部門詳細列清冊辦理移交。低值易耗品的領用按照庫存商品出庫程序審批后領用。
5、盤點:銷售分公司固定資產應由財務部門會同使用部門每年盤點一次。另外應該于每季度就固定資產的項目中根據登記卡冊,每一類別至少抽點十項,盤點后應填造“盤點表“一式三份注明盈虧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報分公司總經理,一份送股份公司總部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對于盤盈或盤虧除應專門說明原因報股份公司總部財務部,根據盤盈盤虧原因做出相應處理。
6、購置審批程序及相關手續:銷售分公司無權購置任何固定資產,若需購置,必須向股份公司財務部在月度預算中列出預算,并專項報告,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權力部門批準后購置。低值易耗品在月度預算中申請,在物料消耗中列支。
7、保險:根據固定資產的使用要求辦理財產保險。
8、費用承擔:固定資產折舊及其他使用費由分公司承擔。
四、發票管理制度
為加強各銷售公司購、銷貨發票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1、對外銷售開具發票的規定
1.1、各銷售分公司根據稅法等有關規定,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或會計專人辦理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業務。
1.2、發票上的客戶名稱,要依據客戶在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單位全稱為準,不得寫錯別字,不得寫單位簡稱;客戶為自然人的,要如實填寫姓名。
1.3、已開具的發票,須有經辦人按發票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經辦人是客戶的,還需注明客戶的身份證號碼,然后由業務員簽字確認,或附該客戶的單位介紹信,隨同發票記賬聯交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或歸檔管理。
1.4、發票由業務員親自送達的,須向對方索取簽收證明,并有收到人簽字和單位蓋章,該證明要及時送交公司財務部門,附發票記賬聯后入賬。
1.5、所有對外出具的發票,均得經辦人在發票登記簿上簽字登記。
1.6、凡是已實現銷售,客戶未索取發票的,必須開具普通發票附于記賬憑證后,并計提銷項稅,客戶聯單獨由會計保管,并在發票登記簿登記。
1.7、對于賒銷的,除經特殊審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將發票出具給客戶。
2、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規定
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除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
2.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對象僅限于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公司,對一般納稅人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須提供該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在稅務機關備案的單位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
2.3、公司具體經辦業務員依據財務開具的收款收據,或對方的收貨單據,或收回的普通發票等,按稅務登記證上的單位名稱,編制開票申請單(開票申請單附后),要做到字跡清楚,項目齊全,計算準確;由對方的具體經辦人員來辦的,應由來人簽字并填寫其身份證號碼,公司業務人員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經理審批,然后由財務經理審批,審核無誤后的開票申請單才能開票,開票申請單和發票記賬聯一同作為記賬憑證附件。
2.4、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具體經辦人員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不得遺漏。
2.5、開票申請單要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入賬。
2.6、對于增值稅發票上的記載事項有變動的,客戶要及時提供變更證明,以利業務結算;變更證明要即及時作附件入賬或歸檔管理。
2.7、退貨發票的處理:對于批準的退貨,將已開具給客戶的蘭字銷售發票聯及抵扣聯(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或原未交給客戶的發票聯及抵扣聯)或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銷售退回及折讓證明單》(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粘附在紅字發票存根聯后,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并按照退回單據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附紅字記賬聯外,其他聯次均不得撕下),編制通用記賬憑證,并在紅字發票存根聯注明原蘭字發票及紅字發票的記賬聯存放地點。
3、接受發票的管理規定
3.1、接受發票要嚴格按照國家關于《違反發票管理的處罰》的條款進行審核。
3.2、接受的發票要依實際交易的金額為準,票面要整潔,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蓋章清晰,手續齊備,計算準確,并與所附的其他資料相符。
3.3、交易合同或協議的單位名稱要與關于該單位的往來款項的單位名稱,及提供發票的單位名稱相一致;如果名稱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對方一定要提供變更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作附件入賬或存檔備查。
3.4、對于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參照以上規定審核外,應先到稅務機關及時辦理認證手續,然后再辦理業務結算手續;
3.5、接受發票要根據業務的性質和實際情況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以降低成本、費用;對無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或無資格提供該類發票的單位,可以讓其提供無抵扣作用的發票,但要以扣除稅額后的金額結算。
3.6、業務人員取得符合抵扣條件的增值稅發票后,應及時辦理實物入庫、票據入賬手續,不得拖延,暫時無法完成貨物品質鑒定的,可先辦理入庫、入賬手續,但須通知財務部門暫不作為付款依據。
3.7、運輸行業專用發票。列支裝卸運輸費必須取得“運輸行業專用發票”,“運輸行業專用發票”是指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各類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貨物業的發票和定額發票不予抵扣。合規的運輸發票,按照結算金額的7%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或根據稅務局要求進行調整),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3.8、無法按規定取得合法發票的,應向當地稅務局要求代開發票,并征詢當地稅局抵扣應當具備的條件,全項詳細填寫。
4、違反公司發票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于已開具的發票未按規定程序操作的,將對經銷公司有關直接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違反規定觸犯刑法的,后果自負;違反規定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繳稅款的,或者因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往來結算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負賠償責任。
五、存貨管理制度
1、分公司要貨申請
1.1分公司的庫存管理應堅持“庫存合理、加快周轉”的原則,盡可能降低庫存風險。
1.2分公司在要貨時須根據銷售計劃,結合實際需求,合理安排訂貨次數及數量,在合理庫存內保證銷售的需要。
1.3根據上述要求,分公司計劃員要填好《要貨申請表》,《要貨申請表》經分公司財務經理審核、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并通過傳真給大連分公司銷售部,經銷售部和財務部審核無誤后,辦理發貨程序。
2、存貨入庫流程。首先由申請人填寫入庫申請單,入庫單至少有下列內容:
產品品種貨位號數量()單價金額(元)備注
申請人持填寫好的入庫單,填寫好由檢驗員(或庫管員)檢驗后簽字,并由庫管員核實入庫數量登記。入庫單至少一式四份,第一聯、存根,第二聯、庫房留存,第三聯、財務核算,第四聯、申請人留存。入庫時要求嚴把質量關,做好各項記錄,以備查用。財務部門根據入庫單財務核算聯和其他相關單據入賬。
3、存貨出庫流程。存貨出庫的方式主要有3種:客戶自提、委托發貨和公司送貨。第一種:客戶自提。是客戶自己派人或派車來公司的庫房來提貨;第二種:委托發貨;第三種:公司派自己的貨車,給客戶送貨。無論采用哪種出貨的方式,都要填寫出庫單。出庫單(或銷售單)至少有下列內容:發貨單位、發貨時間、出庫品種、出庫數量、金額、出庫方式選擇、結算方式、提貨人簽字、成品庫主管簽字。如下表:
發貨單位:出庫日期
產品品種產品數量金額備注
出庫方式選擇1、客戶自提2、委托發貨3、公司送貨
運費結算方式1、公司代墊運費2、貨到付款
出庫單(或銷售單)也是一式四份:第一聯,存根;第二聯,成品庫留存;第三聯,財務核算;第四聯,提單,提貨人留存。提貨的車到達倉庫后,出示出庫單據在庫房人員協調下,按指定的貨位、品種、數量搬運貨物裝到車上。保管人員做好出庫質量管理,嚴防破損,做好數量記錄,核實品種、數量和提單。
4、存貨盤點。分公司財務部每月底要協同庫管員對庫存商品進行一次盤點,對于盤盈、盤虧、毀損等要查明原因,上報股份公司財務部進行相應處理。
六、銷售分公司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1、下屬各銷售分公司的財務人員在人事關系上屬于股份公司總部,任何部門無權聘用和解聘財務人員。下屬各銷售分公司財務負責人由股份公司總部財務審計部經理提名,報股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聘任或解聘。
2、下屬各銷售分公司核定財務人員的工資福利等相關待遇由股份公司總部財務審計部統一管理和發放;財務人員為銷售分公司辦公或出差等而發生的費用由各銷售分公司承擔;財務人員的培訓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股份公司總部承擔。
3、下屬各銷售分公司的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股份公司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在業務上接受股份公司總部財務審計部的指導;總部財務審計部對其財務活動進行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專項核查,對于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公司總部將對其作出相應處理,對于違返國家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下屬各銷售分公司的財務人員必須協助所在公司領導搞好經營管理,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信息,積極為分公司領導的經營決策出謀劃策。
5、下屬各銷售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定期向總部財務審計部述職,在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要不斷創新,提高公司財務管理水平,鼓勵多提合理化建議。
6、股份公司總部將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考核,以此作為年終獎金和工資標準的考評依據。
七、崗位職責
分公司財務崗位責任制是一種管理制度,現關于分公司每個財務工作人員的職責、任務、權限、完成任務的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分公司財務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優劣作為對財務人員的晉升、獎懲依據。
1、分公司財務經理的崗位職責
1.1在股份公司財務部的領導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與股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要隨時檢查各項制度在分公司的執行情況,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給予制止,并及時書面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
1.2審核分公司的會計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會計工作規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的稅務、會計法規及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對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的原始憑證拒絕受理,并且退回經辦人,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1.3審核上報股份公司的財務資料,確保上報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準確性。編制分公司經營費用的預算,并就經營費用預算的執行差異進行分析,然后報分公司總經理及股份公司財務部。
1.4復核記賬憑證、登記總賬、核對明細賬、編制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分析報告,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審核分公司的會計報表,并在限期內寄回股份公司財務部。
1.5嚴格審核分公司物料收發憑證,堅持“現款現貨、款到發貨”的原則,對分公司的實物(包括庫存商品、物料、固定資產等)與貨幣資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盤點,并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1.6在堅持股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積極地配合銷售分公司總理推動分公司銷售業務的提升,做好分公司總經理的參謀。
1.7做好分公司的物流、資金流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分布在分公司內、外的財產安全與完整。
1.8妥善保管、歸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協調好與當地稅務部門的關系。
1.9按股份公司的規定管好、用好分公司的印章,并做好分公司簽訂的所有合同的審核、備案工作。
1.10協調好分公司的財務崗位工作,并組織好分公司財務每月的工作小結會,總結分公司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書面上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財務內控制度,安排好分公司節假、雙休日財務人員的值班,堅持服務與監督并重的原則。
1.11按時完成股份公司財務部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同時以身作則組織與帶好分公司財務隊伍,將分公司財務工作做好。
2、分公司會計的崗位職責
2.1按照國家會計法規制度和股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明細賬(不包括現金日記賬與銀行日記賬)和結賬、對賬,做到賬務處理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拒絕編制記賬憑證并及時報告分公司財務經理。
2.2登記好有關備查賬簿;定期和不定期對賬,使賬賬、賬實相符。
2.3與庫管員共同驗收分公司物料入庫,并填制入庫憑證。
2.4根據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的附表。
2.5月初裝訂分公司上月的記賬憑證、物料收發憑證并歸檔(財務資料歸檔管理)。
2.6負責稅務申報及稅控系統的維護。
2.7按時完成分公司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3、分公司出納的崗位職責
3.1嚴格、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現金管理的制度。
3.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的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貨款,不能白條抵押現金,堅持貨款現金與費用現金分管的原則。必須是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3.3嚴格執行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必須經分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兩人簽同意后方可開出。出納員辦理每一筆收付款業務的依據,必須根據會計(財務經理)編制的,并經審核無誤的憑證。
3.4建立、建全現金、銀行存款的各種賬目,出納員每辦理一筆收付款業務前,必須堅持復核每一筆收付款憑證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和金額,對不完整、不合法的憑證應拒絕付款,并及時向分公司財務經理或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反映。
3.5月末分公司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要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上的余額相符。對未達賬款要及時查詢,并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3.6為了確保安全,分公司向銀行提取或存入現金時,應由分公司財務經理配備人員同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保險柜密碼嚴格保密,鑰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不得交給他人。
3.7不得將出納工作隨意交代他人代管,如確有原因離崗時,必須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指派他人代管,而且交接手續雙方必須清楚。
3.8出納員使用的各種印章,如支票印鑒、“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等都要妥善保管。為了分清責任,支票印鑒必須堅持分管的原則。任何時侯都不能一個人保管和使用支票的所有印鑒。
3.9加強有價證券的管理,有價證券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并設立備查賬,保護有價證券安全、完整不受損(要轉回股份公司的必須及時辦理手續轉回)。
3.10出納人員不能兼任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的賬簿登記工作。
3.11按時完成分公司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注:銷售分公司未設會計崗位的,由財務經理兼任會計工作崗位。
八、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為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本公司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稅務申報資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有關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種會計資料。
3、會計檔案的保存。
財務部應有專人負責保存會計檔案,定期將財務部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裝訂后按順序立卷登記。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兩類,具體和保管年限詳見本制度第七條。
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毀意見,經部門經理審查,股份公司財務部批準,并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應由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有關人員共同參加,并在銷毀單上簽名或蓋章。
4、會計檔案的借用。
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按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閱入庫檔案,必須辦理有關借用手續。
公司內各單位若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證明,經財務經理同意,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財務經理同意后,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并由檔案管理人員詳細登記查閱會計檔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日期、會計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帶出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復印時,必須經財務部經理批準,并限期歸還。
5、由于會計人員的變動或會計機構的改變等,會計檔案需要轉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并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6、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分公司、下屬全資及控股公司。
7、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會計憑證類:
(1)、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15年
(2)、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5年
(二)會計帳簿類:
(1)、日記帳15年
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25年
(2)、明細帳、總帳、輔助帳15年
(3)、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固定資產卡片及清單保管5年
(三)會計報表類:
(1)、主要財務指標報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
(2)、月、季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5年
(3)、年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四)其他類:
(1)、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毀清冊永久
(2)、財務成本計劃3年
(3)、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合同、協議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