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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及地方相繼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以及市場主體的積極參與使得股權質押融資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一種理想選擇。此種情況下,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迅速發展起來。
國家及地方相繼出臺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引導股權質押融資發展。股權質押并不是一種新的擔保方式,1995年出臺的《擔保法》對此已有明確的規定。但直到2007年《物權法》對中小企業股權質押公示方式有了新的規定后,以中小企業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融資方式才盛行起來。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物權法》改變了不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質押公示方式。對于該類公司的股權質押,1995年《擔保法》規定的公示方式為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由于質押登記僅在公司內部完成,公示性不足,債權人難以對所質押的股權進行有效的監控;2007年《物權法》將其修改為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家機關,股權出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公示效應和公信力都遠高于在企業股東名冊上記載。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是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出質和變更在同一登記機關辦理,使債權人在實現質權時更為便利,減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各地對股權質押熱情高漲,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銀監會等相繼出臺相關辦法。在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出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前,上海、武漢、重慶、江西、浙江、江蘇、山東等省市就已經出臺了具體的股權質押指導意見,以進一步促進股權質押的發展。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212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對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進行統一規定,該辦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國范圍內的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業務蓬勃發展起來。
金融機構、產權交易所積極參與股權質押融資業務。企業、金融機構和產權市場三者相互合作,將推動股權質押融資向前發展。2009年2月24日山東省在濟南舉辦“助企解困進萬家”座談會上,中國銀行濟南分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先期拿出50億元開展股權質押業務;華夏銀行濟南分行的計劃是今年給符合條件的企業準備30億元的授信,爭取三年內達到50億元,滿足企業多樣化的融資需求。在中小企業發達的浙江省,目前多數銀行都愿意把錢貸給擁有優質股權的企業。正如浙江省工商局局長鄭宇民所言, “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推動下,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力度正不斷加大,只要風險可控,不論什么行業、什么規模的企業都能夠通過股權出質成功融資。”金融機構對股權質押的“看好”,是該種融資方式能夠盛行的一個重要保障。
產權交易所的參與是股權質押融資中重要的一個環節。綜觀全國產權市場,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正逐漸打破地域界限。全國多個地市產權交易所已經先后作出相關股權出質的嘗試。《中國證券報》2009年3月30日引述權威人士信息稱,工業和信息化部擬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五個城市建立針對中小企業股權融資的產權交易市場平臺作為試點。幾天后,廣州產權交易所公布了《股權質押融資服務操作規則》,廣交所將在股權質押融資活動中依法為有關參與方提供融資信息、股權質押登記、股權托管、企業托管等各項服務。產權交易所的積極參與將極大地促進了中小企業通過產權市場融資。
對于資金缺乏的中小企業來說,股權質押融資解決了其融資過程中擔保難的問題。同時企業將股權質押后,出質股權被登記鎖定,無法轉讓,提高金融機構貸款的信心和企業貸款成功率。對于金融機構來說,股權質押融資也支持了其發展貸款業務,成為其新的利潤增長點。因此,這種融資方式近年來在資本市場上表現極為活躍。根據相關報道,2008年6月到2009年3月的短短九個月的時間,僅浙江省就辦理股權出質登記536戶,出質額達131.7億元(股),融資金額241.8億元。盡管如此,相對于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和巨額的股權資產來說,目前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質押獲得的資金量仍然過小,其未來發展前景依然廣闊。
風險因素
近年來,許多金融機構開始受理中小企業的股權質押的貸款業務。盡管這種融資方式受到中小企業和部分金融機構的推崇,但是對于債權人(質權人)來說,股權質押融資的風險依然大于傳統資產擔保的融資。這些風險制約著股權質押融資的進一步發展。基于這些問題,許多審批嚴格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于股權質押貸款仍持謹慎態度。股權質押融資的風險包括股權價值下跌的風險、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和股權處置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里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于傳統用于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后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于中小企業規模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債務人除了已經質押的股權之外,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償債,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比如,出質人利用現有法律的漏洞,違背誠信原則,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抽逃資金掏空股權被質押公司。債務到期后,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而被掏空的公司資不抵債,其質押的股權價值極低,質權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種現象在現實中時有發生,影響金融機構受理股權質押業務的熱情。
在股權質押融資中,如果企業無法正常歸還融資款項,處置出質股權的所得將成為債權人不受損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權處置較為簡單,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處置就較為復雜。目前,雖然各地區設置的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但其受制于《關于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10號文)中對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不得拆細、不得連續、不得標準
化” 的相關規定,一直無法形成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沒有這個市場作依托,絕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難以自由轉讓,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權處置上的困難。轉讓困難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股權的變現價值,制約著股權質押融資的發展。
股權處置風險還造成股權價值評估困難。因為缺乏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市場,股權定價機制難以形成,這使得股權質押時質權人和出質人難以對股權價值進行合理的評估。價值評估過低,會導致出質人無法獲得更多的融資;價值評估過高,出質人質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規模。
風險防范措施
股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是指公司股東以自己持有的股權作為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股權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隨著近年社會融資需求的加大,銀行系統也加大了新融資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在這一發展背景下,國家于2007年推出《物權法》,以更好支持和推動融資貸款業務的發展,有效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為企業生存、發展贏得了更廣闊的空間。國家工商總局正是依據《物權法》有關股權出質的規定,于2008年9月4日正式公布了《江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以明確股權出質的登記事項。
股權質押貸款擴寬了企業抵押品的范圍,將原本不能用于抵押部分的股權釋放出來,提高企業的貸款能力,為有實際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融資開通了一個新渠道,客觀上降低企業融資準入門檻,拓寬資金獲得渠道,響應了國家加大扶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導向。
二、股權質押目前開展情況
(一)重點城市股權質押開展情況
1995-2008年間,股權質押貸款的實踐主要發生在上市公司群體,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少有涉及。根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我國共有1391家上市公司,其中有股權質押股權質押行為的公司有443家,占比為31.8%,業務開展相對較少,但自08年國家出臺《物權法》及《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等指導文件后,股權質押的融資貸款模式得到了大力推廣,目前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企業的數量和融資額度較前幾年有較大增長。
2008年以來,在包括《物權法》實施、中央政策引導、地方政府積極推動、企業需求旺盛等因素的影響下,股權質押貸款制度創新在各地迅猛發展。部分城市,如廣州、浙江、山東等地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發展迅猛,尤其對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寬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有資料顯示,截止2009年3月底,該省共辦理股權出質登記536戶,出質數額達131.7億元(股),融資金額241.8億元。其中,杭州、浙江省本級和衢州三地股權出質登記戶數最多,分別達到150戶、121戶和96戶,占該省的68.5%;浙江省本級、杭州和寧波三地股權出質數和融資金額居前,分別占該省的63.8%和80.7%。股權出質登記戶數、出質股權數額、融資金額三項均為全國前列。山東省截止2009年2月全省銀行辦理股權質押貸款超過200億元(含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貸款)。
(二)目前我省股權質押開展情況
國家推出股權可質押貸款后,各省市均積極推廣了這一新的資金融通擔保方式,根據實際調研情況,我省自08年4季度也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我部門開展了股權質押登記備案工作,但進行相關登記備案的主要金融機構是融資擔保公司,其業務目的是作為擔保融資的反擔保措施,銀行金融系統直接作為貸款擔保方式進行備案登記的基本還未出現。
(三)昆明市目前股權質押情況落實
根據本人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調研情況反饋:我市的股權登記備案制是自08年10月開始實施的,同年省級及部分州縣也開始的股權質押工商備案登記的工作。截止09年7月在昆明市工商管理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共有30多家企業,其中大部分質權人都是融資擔保公司,股權質押的目的主要作為對貸款申請人向銀行借款的反擔保措施,銀行直接涉及該業務的很少,僅有建設銀行于08年底辦了一筆質押登記,且該筆股權質押的背景是由于銀行放貸后,企業還款不積極,已展期3次,為了加強擔保抵押物價值而追加的擔保方式。因此針對整個昆明乃至云南市場,所謂銀行已開始實際操作該模式的說法并不確切,具體業務的開展應審慎決定。
三、開展股權質押業務的意義和必要性
(一)為企業提供新融資渠道,拓寬企業抵押范圍
股權質押貸款在上市公司早有實踐,但2008年以前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指導和保障非上市公司少有涉及。08年后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以及國家各部位相關配套政策的執行,個地方工商管理部門的介入,使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的可操作性、安全性大大提高,為企業提供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同時股權質押貸款拓寬了企業抵押品的范圍,將原本不能用于抵押部分的股權釋放出來,提高企業的貸款能力。
(二)降低企業授信準入門檻
目前國內眾多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難以提供有效的擔保方式(如房產、土地及其他有價值的不動產),因此造成企業流動資金短缺,股權質押推出后,其質押的有效性有政策的保證,在操作上也有了標準流程,因此利于擴大信貸客戶規模。
(三)增加和豐富銀行產品和業務,有利于銀行銀貸資金流向中小企業
現國內銀行業近年發展勢頭迅猛,但在業務創新及差異化產品設計方面相對發展緩慢,目前多數銀行仍在開展傳統信貸業務,仍采取房產、土地等固定資產抵押或擔保為主的授信產品,導致產品同質性明顯,目標客戶單一且集中,同業競爭愈加激烈,造成信貸資金過分集中,也存在一定得系統風險,新模式的創新也為銀行業的存量資金開通了一個新的釋放空間,既有利于市場的實際資金需求供給也有利于分散銀行信貸資金風險。
發展股權質押貸款,為銀行提供了一條新的、相對安全的放貸渠道。目前,國內經濟發達省市多家銀行都已試水股權質押貸款。此外,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對于實物質押資產一般要通過拆分來處理,而對股權質押資產可通過整理轉讓的方式處理,后者的處理方式更簡便,清償率更高。
(四)風險投資可能獲得一條現實的融資渠道
目前國內還鮮少有風險投資企業拿所投企業的股權申請質押貸款。但是,從各方利益角度來看,風險投資企業在業務運行中也需要多渠道的資金融通和借貸,如其自身持有的投資股權可作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擔保物,將極大的提高該行業的發展速度,充實其資金來源;另一方面,風司所持股份均是經過大量前期調研分析、論證后投資取得的優質資產,因此從銀行的角度看,風險投資所持有股權是相對優質且保障系數較高的資產。股權質押的進一步實施使銀行及風司在業務開展與合作上具備了~定的可操作性,未來有較大的開拓和想像空間。
(五)可以刺激產權市場發展
股權質押、股權出資等制度創新的出現,豐富了“股權”的經濟
內涵和法律內涵,對股權的流通轉讓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對產權市場發展會產生深遠影響。
從國內目前的發展情況看,包括山東產權交易中心在內的各地產權交易市場都十分關注這一發展前景,只是目前各地產權交易中心對該業務的具體開展和實施大多還在研究和探討階段,相關的標準和執行規范尚未真正建立,一旦相關交易機制完善,使質押股權的二手交易和轉讓更為便捷和可行,確保了銀行的進入和退出的機制的完備性,必將是該項業務得到長足發展。
四、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
股權抵押貸款實質是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它放大了貨幣乘數,相應的風險也加大了,并且這里的風險是多方面的。
(一)股權價值難以確定
在我國由于相關監管的缺失導致一些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注冊資本可能存在虛假注資及抽逃資金現象,容易出現資產評估價值虛高的問題。同時對于非上市公司股份的特有風險集中在股權價值評估上,非上市公司不存在所謂市值,所以更多的只能依靠計算和評估,這就存在溢價評估的可能,再加上長官意志的推動(急于給中小企業融資),很容易擴大風險。
(二)企業經營、治理風險
由于股權質押僅是公司于申請人股東持有的股權作為擔保的融資,因此企業的實際經營和管理仍在公司經營班子手中,銀行無法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就無法真實有效的防范該類風險。
治理風險則體現為企業透明度低、投資人與注冊出資人不一致、公司治理不完善,影響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
(三)股權屬無形資產類型,其資產價值缺乏實體資產的穩定性
對于銀行來說,股權質押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質押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里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當殷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權。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后的價款不足以抵償債權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有的債務人除了股票之外,沒有其他像樣的財產可供抵債,貸款人即使繼續追討,不僅手續和程序極為繁瑣,而且最終還未必能夠完全獲得清償。
(四)股權處置風險
如果企業失去還貸能力,銀行不得不處置這批用于質押的股權,目前各地雖已成立產權交易中心,但對于股權的交易活動大多還停留在研討和試行階段,對銀行授信的退出能否順利實現目前看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唯其如此,工商銀行同志認為,產權市場的活躍是股權質押貸款大規模發展的一個前提條件。
五、開展股權質押的完善條件和相關措施建議
(一)加強對股權價值認定的評估工作
除上市公司股份有市場價值及每股凈資產做價值參考外,其余公司的股權價值認定均存在價值難以核定的問題,雖有評估公司進行價值估算,但難以排除較大的人為操作和估算誤差的問題存在,因此各支行在開展相關業務時,除采用評估價值外,自身也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股權進行一定的核估。
(二)嚴控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率,并嚴格控制授信期限
這主要是因為股權價值很難評估,且無法預料其保值性如何。授信主要是根據企業的凈資產以及每股凈資產來確認企業股份的價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給予授信。在開展業務的時候,應選擇現金流充足、貸款期限較短、企業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對于股權質押率嚴格按照總行的相關標準執行,貸款期限則最好控制在6~12個月內,以免企業經營面發生變化后影響其股權價值。
(三)考慮擬出質股權指向公司的行業屬性
對于銀行授信對象來說,要關注出質股權指向企業本身是否足具規模、所處行業和地方經濟發展對該企業的依存度是否較高等。從行業來看,與國家政策鼓勵方向一致的行業如交通、能源的相對風險較小,而“兩高一資”行業的風險就較高,對于以該行業公司股權做質押的應提高風險意識
(四)加強貸前調查,貸后檢查的范圍、方式和力度
鑒于股權質押的特殊性,在貸前調查和貸后檢查中除對出質人進行常規貸后檢查外,對出質股權指向的公司也應進行嚴格的貸前調查及貸后檢查,重點關注是否有抽逃資金、轉移資產等抽空企業的違法行為,其次還應關注企業的具體經營情況,以核定出質的股權是否保值增值,因此該業務的操作將加大支行貸前、貸后的各項工作,耗費更大的人力、物力。
(五)相關政府部門應盡快配套服務措施及管理制度
如工商管理部門應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增強查詢及警示功能,及時更新企業信息變化情況并與銀行實現信息同步共享,幫助銀行準確及時了解企業的情況。
自2013年6月24日,券商股權質押融資開啟以來,在一個月間便開展了49筆股票質押融資業務,質押股數12.56億股,質押股票市值約94億元。股權質押融資有著相當廣闊的發展前景。本文將就中小企業股權質押,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大股東股權質押三個類別的股權質押融資,分別就起優缺點進行分析。
一、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
(一)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優勢
1.依托產權市場平臺,股權質押融資平臺方便快捷。產權交易市場作為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一級資本市場層次,幫助開展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有著明確股權、股權托管、定價、價格發現、信息披露、融資中介的綜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為幫助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及時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相繼制定下發了有關股權集中登記托管,利用股權進行質押融資的優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快發展,及時解決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下發了《關于規范開展企業股權集中登記托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吉林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等文件,為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質押融資創造了條件。
(二)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劣勢及風險
中小企業資產規模小、盈利不穩定所帶來了股權價值波動性風險,中小企業誠信問題也帶來了欺詐風險。除此之外,機制建設不足和產權交易市場滯后導致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難和股權變現難的風險。
二、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融資
我國的股票質押融資主要有兩種模式: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和個人股票質押融資。
(一)證券公司股票質押
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優點。
(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是除國債回購和同業拆借兩大券商資金來源外的又一渠道,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在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間架起一座資金融通的橋梁。
(2)現行模式從控制銀行風險的角度出發,除規定了質押率的上限、設定警戒線和平倉線以外,還規定在質押期內出質股票不能自由流動。這大大降低了股東“變相套現”和“掏空公司”的風險,對于投資者來說,其投資于上市券商的風險可以得到降低。
2.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缺點。
(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出臺為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政策依據,但這種質押貸款模式僅適用于機構投資者,且被質押的股票缺乏流動性,手續煩瑣,不能滿足市場眾多中小投資者的融資要求。
(2)銀行若開展此項業務須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并應有專門機構動態監控、代為管理出質股票,對建立健全完善的內控機制和擁有專業人才要求較高。
(3)盡管與其他擔保品相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是一種風險較小的質物,但銀行需花費大量精力進行風險控制。
(4)證券公司出質的股票在質押期內不能自由流動,這種限制雖然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但忽視了券商希望質押股票能夠自由流動的內在要求。
(二)個人股票質押貸款
1.個人股票質押優點。
(1)個人股票質押貸款模式能夠滿足市場眾多投資者的融資要求,它充分發揮了銀行和券商的比較優勢。
(2)銀行無須新增硬件設施,也不必到證券公司辦理出質登記和注銷手續、到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現有條件即可滿足業務需要。
(3)證券公司在這種模式中與銀行的關系是委托型,充分發揮了證券公司的比較優勢。證券公司作為借貸雙方的中介人,有專業化的經營管理人才,有齊全的交易監控設施,比銀行更能夠對市場的走勢進行敏銳的把握和對質押股票進行實時監控。
(4)出質人用于質押的股票在平倉線上可自由流動,當股票價格上漲到出質人的心理價位時,能及時出售質押股票,保證了出質人的獲利機會。
2.個人股票質押缺點。該模式比較突出的風險是由于出質人質押的股票雖然可以流通,但是是由證券公司代表銀行監督股價波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券商不認真履行三方協議,同出質人串通,很容易出現暗箱操作,損害貸方銀行的利益。特別是證券公司在對出質股票資格審查和風險審查中如不認真履行職責,在目前中國股市波動大、股票市值虛增的情況下,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無法得到有力保障。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質押融資
大股東由于融資的需要而將所持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以此作為獲取資金的一種手段,或者,大股東要為其他單位提供借款擔保而將上市公司股權拿出去做質押保證。
(一)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優點
上市公司股權已經成為了大股東資金融通的一種重要手段,大股東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原因在于:對于大股東來說,其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是可用來抵債或質押的優質資產。商業銀行一般也希望接受透明度高、可兌現性強的上市公司股權為質押標的物。
(二)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缺點
1.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上市公司剝離上市時,已將優良資產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經較弱,資產負債率也很高。在這種情況下,再質押借款,必然導致負債率的進一步上升和財務狀況的進一步惡化,一旦借款運用不當導致其償債能力喪失,必然通過股權的紐帶牽連到上市公司。
2.大股東法人股質押給市場的信號往往是大股東抑或上市公司的資金鏈出了問題,會影響投資者預期,導致股價下挫。
3.大股東的過度杠桿化可能引發市場對大股東不良財務行為的猜測,大股東憑其控股地位而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操縱,這種操縱不會是過去(至少是5年以前)那種裸式的“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如果能那樣的話,大股東就不會借股權質押之名而兜這一大圈子),而可能是通過關聯交易、產品轉移定價等手段,尤其是借戰略調整之名而行經營控制之實,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輸送。
4.大量高比例股權被大股東質押出去后,有相當可能性存在著這些股權被凍結、拍賣,進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危險。控股權的轉移會引起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管理團隊和企業文化的變動,從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動蕩。
5.大股東的股權質押行為降低了公司價值。根據相關研究結論顯示,大股東的股權質押比例越高,其公司價值越低。股權質押具有經濟后果性。
擔保,從其基本性質而言,可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而且,通常人們認為物的擔保優于人的擔保。質押就是屬于物的擔保,并且具有“一物一質”的特點,質押對債權銀行的有利之處在于:質物由質權人(債權銀行)占有,債務人屆時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因直接占有質物,從而掌握了對質物的實際處置權,由此更能充分體現債權人的權益,促使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償債履約。
我國《擔保法》根據質押標的屬性的不同,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具體形式。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商業信用的票據化,資產的證券化以及相應的票據和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權利成為物質財產的異化形態,由于這些權利具有確實有效和便捷融通的特點,從而使權利質押不但成為可能,而且在市場經濟中日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屬于可以進行權利質押的范疇,也就是說以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權作質押是有法律依據的。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年出臺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我行據此制定下發了《中國建設銀行股票質押貸款暫行辦法》,規范了對證券公司以自營股票質押貸款的操作,但這僅僅是滿足了券商間接融資的需要,而對廣大公司客戶以股票質押取得商業銀行貸款支持的需求央行目前尚無具體的管理辦法出臺。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權質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出資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包括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和法人股)為質物,為其向銀行申請的貸款提供擔保。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權具有登記規范、產權清晰、變現性強等特點,不但借款人(出資人)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資源擴大融資渠道和規模,而且對貸款銀行而言非流通股股權也具有較高的擔保價值。因此,使用和接受這一擔保措施對借貸雙方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價值的評估辦法。
從銀行角度來看,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質押的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如何正確評價出質物的市場價值;二是如何加強貸后監管,確保質物不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股市波動、配股等因素的變化而價值縮水。
怎樣確定出銀行和企業都能接受的股權質押價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質押的一個關鍵問題,這也是目前制約非流通股質押推行的難點。從目前看,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價值評估的依據可以有:每股凈資產調整法、市價調整法和收益法等。
市價調整法是通過對非流通股股權的歷史交易價格的時間因素修正、市場變化因素修正、個別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調整,最終確定評估價值。這是一種簡單的評估方法,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客觀地反映市場現實價格,評估結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規范的法人股拍賣市場,因此限制了這種方法的應用范圍。
收益法首先要分析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及風險、歷史利潤水平和利潤分配政策、行業收益率等因素;其次,了解企業的發展前景及行業前途等;然后,綜合分析、合理預測投資的未來收益,最后,根據股權收益的趨勢,確定股權收益的趨勢模型,并選擇合理的折現率,確定評估值。收益法是從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為了獲利這一角度出發進行評估,其結果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股權的內在價值,但評估時由于受我國目前的股票市場不規范、法人治理結構缺陷和上市公司違規操作等因素的影響,現階段這一方法的實用性受到一定限制。
目前在實踐中實用性、可操作性較強的評估方法是每股凈資產調整法,這一方法是選擇“每股凈資產”這樣一個能夠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內在價值的參數,通過對它的一系列調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后每股凈資產。公式如下:
核定后每股凈資產=[∑(各項資產年度末余額×風險權重)―負債總額]÷年度末普通股股數
每股凈資產很容易在上市公司的中報、年報中找到,但是企業的資產中包含著無形資產和許多無效資產,從評估的謹慎性出發,銀行應對每股凈資產予以重新核定,對資產類項目按風險大小進行一定比例調整,也就是說,核定后每股凈資產是保守的、有效的,足以抵御銀行貸款風險。
關于上市公司核定后凈資產計算公式中風險權重的確定應該根據經驗和統計得出,我們在附表一中提出一個大致范圍,僅供參考。
核定后每股凈資產的公式中,分子沒有減除或有負債項目(為其他企業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賠償責任等),但考慮到或有負債本身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如果上市公司確實存在很有可能發生的或有負債,應該予以部分或全部扣減。
以上核定后每股凈資產完全是根據企業財務狀況調整的,考慮到非財務因素有時對非流通股價值的影響也比較大,如上市公司的股本規模、所處行業、主營產品未來走勢和市場占有率、流通股在二級市場上的表現等,因此,應建立一個非財務因素對非流通股價值影響的系數,附表二列出了5個主要的非財務影響因素,并給出大致的確定范圍,供參考。
最后,根據如下公式得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價值的評估值。
質押股權評估值 = 核定后每股凈資產×非財務因素影響系數×質押股數
非財務因素影響系數=各項影響因素系數相乘
另外,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擬增發新股、配股等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相應調整。
根據滬、深兩市的凈資產統計情況,98年兩市87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凈資產為2.47元,99年兩市96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凈資產為2.48元。而根據以上辦法得出的每股凈資產是非常保守的,因此我們認為通過以上調整后,不必再限制質押率在70%以下。
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質押在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具體操做中,銀行主要應從法律上和管理上注意防范風險。
(一)在法律上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證券法》、《擔保法》、《公司法》和滬、深兩市證交所有關股權質押的規定:
1、出質人對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股權所屬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并且上市公司章程等沒有相關限制股份轉讓、質押等的條款。
2、出質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權的股東,其進行股權質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會出具的已獲知該事項的確認函。
3、質押股權如果是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出具的同意質押批準文件。質押股權如果是金融類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國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時提交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質押批準文件。
4、質押股權如果是發起人法人股,則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冊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公司設立批文、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5、嚴格審查股權取得的途徑,對于通過轉讓所取得的股權還應審查轉讓是否合法、合軌,出質人是否按照轉讓合同的規定足額支付了轉讓價款。
6、出質人申請質押的股權如果是上市公司注冊成立后有償受讓所得,則需提供股權轉讓合同、轉讓方關于出質人(受讓方)已付清股權轉讓合同項下全部價款的書面證明文件。
7、當事人訂立出質合同,并交付股權憑證后,出質合同應向證券登記機構(深交所或上交所的存管登記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同時,銀行應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股權質押公告。
(二)在管理上應注意防范的風險
1、為防止貸款資金流向股市等違規渠道,應該對貸款用途進行嚴格審查和限制。
2、質物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銀行可以考慮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作為質押貸款質物:
(1)、PT、ST上市公司;
(2)、前6個月流通股的股價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上市公司;
(3)、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4)、被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上市公司;
股權質押再引關注
近期,深交所一條“關注函”,再度引起市場對于股權質押的關注。
3月23日,深交所官網披露了關于對湖南大康牧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監管函顯示,截至2016 年3月23日,大康牧業控股股東上海鵬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欣集團”)累計質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22億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8.08%,占鵬欣集團所持有大康牧業股份的比例為99.96%。根據公告,鵬欣集團主要是為融資而進行股份擔保。
深交所對此表示高度關注。深交所稱,請公司確保在業務、財務及資產等各方面保持獨立,防范關聯方資金占用等情形的發生。另外,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持股或者控制公司情況發生變化,請按照相關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3月14日晚間大康牧業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為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經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15日開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相關事項后復牌。
消息一出,股民驚呼:停牌,原來如此。
其實,早在去年6月開始的暴跌行情中,股權質押業務就一度被視為系統風險點之一,甚至還被理解為是“千股停牌”的幕后“真兇”。而在今年行情逐漸平緩后,股權質押業務也絲毫沒有冷卻的跡象。
股權質押運用普遍
記者了解到,股權質押的快速興起受益于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行情。數據顯示,去年以來一共1397只個股合計發生了6944次股權質押,涉及1869.79億股,涉及參考市值達到3.34萬億元。截至目前數據,仍有1356家上市公司合計1580.80億股未解除質押,涉及參考市值達2.81萬億元。
股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缺錢時,可以將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內質押給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信托等,從而獲得貸款,以緩解短期流動資金不足所帶來的壓力,這是大股東常用的一種融資手段。
但通常來說,以股權質押進行融資一般都要打折,即有質押率。目前,股票質押的質押率主板為50%到60%,小盤股或優質創業板股票為30%到40%。在實際交易中,一般而言,警戒線和平倉線主要由資金方自行確定,從綜合股權質押主要的資金方信托、銀行和券商的標準來看,一般質押警戒線設定為160%,平倉線設定為140%。
假設股價為1元,質押率為4折,預警線為150%,平倉線為130%,則預警價=1×0.4×1.5=0.6元;平倉價=1×0.4×1.3=0.52元。當股價跌至低于平倉價時,質押方有權對其進行強行平倉。
當然,在股價跌破股權質押警戒線后,融資人如果不愿意被平倉,通常有三種選擇:追加抵押證券、追加抵押現金和贖回質押股權;除此之外的第四個非正式“捷徑”,就是停牌,畢竟當賬面價值不再下降時,補倉壓力也會隨之暫緩。
股權質押與停牌是否關聯?
如此說來,在此前“千股停牌”的大戲中,盡管上市公司的理由各有不同,但股權質押一度被視為是主因之一,甚至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公開的秘密”,也不無道理。
資料顯示,去年7月7日當天一共有786家上市公司停牌,占A股上市公司近三分之一,其中有超過一半的上市公司在當年內涉及了股權質押。
一名券商人士表示,在股價快速下行時,股權質押客戶會頻繁接到追加抵押品的通知,如客戶面臨資金緊缺和已經大比例質押股權,這無疑是種巨大壓力。他表示,不排除有客戶會選擇對上市公司施加影響、讓股票暫停交易,畢竟這樣可以讓股價停止下滑,以避免觸及警戒線,減輕追加抵押品的壓力,不論對客戶還是券商都是好事。
對股價影響幾何?
那么,對于股民最為關心的股價漲跌,股權質押影響如何?
舉個例子,假設上市公司總股本為5億股,A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其20%的股份,也就是1億股。市場上質押率為40%,預警線160%,平倉線140%。
A股東要融資,想把自己的股份質押出2000萬股換取流動資金。可現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只有8元錢,按照40%的質押率,只能換到2000萬元×8×40%=6400萬元。如果股價是10元錢,就能換到8000萬元,多了1600萬元。
于是,A股東想了各種辦法,把公司股價從8元“管理”到10元,順利完成了質押,換了8000萬元流動資金。
可惜,好景不長,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開始連續暴跌,A股東心里有點著急,在心里默默算了筆賬:預警價格=10×40%×160%=6.4元;平倉價格=10×40%×140%=5.6元。
某一日,上市公司股價跌至7元,離預警價格很近了,金融機構通知A股東補倉。A股東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按照質押市值不變的原則,又給了金融機構857萬股上市公司股票。
可是,市場依然不見好轉,上市公司股價仍然在下跌,A股東只能一次次地補倉,很是被動。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A股東決定采取一些積極措施,阻止股價下跌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停牌,阻止股價下跌;在停牌期間,多方籌措資金,復牌后,在二級市場回購股份,拉升股價。
最后,A股東堅定的護盤決心給市場注入了信心,終于抑制了股價下跌,A股東的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護。
由此可見,股權質押前,大股東為了以相當的股份獲得更多的貸款,可能會拉升股價,進行市值管理;股權質押后,面對股價下跌,大股東可以采取停牌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但停牌是把雙刃劍,雖然短期可以抑制股價下跌,但也使公司股票失去了流動性,不能頻繁使用;股權質押后,面對股價下跌,大股東可以通過回購股份等市場管理手段來保護股價,股民們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判斷股價的走向;而如果股價跌至平倉線以下,大股東沒辦法補倉,又沒錢償還貸款,所質押股票的所有權將發生變化,金融機構拋售時,是會對二級市場造成一定的沖擊。
三類股需注意潛在風險
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數據,截至1月28日,證券公司開展的場內股票質押回購業務融資余額為7000余億元,整體平均履約保障比例約249%,股權質押強制平倉線,低于平倉線的融資余額為200余億元,多數借款人通過追加擔保物等措施消除了平倉風險。
證監會發言人鄧舸表示,場內股票質押業務的違約處置一般通過協議轉讓、大宗交易或司法過戶等方式進行,對市場影響有限。雖然此項業務目前總體風險不大,但也要提醒上市公司和相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做好風險管理,控制可能的業務風險。
市場人士認為,每逢出現大幅下跌,股權質押的堰塞湖都是懸在A股投資者頭上的一把劍,為防止后續質押股權“地雷”爆發,投資者可以時時關注上市公司對于質押情況的公告,未來是停牌、補充抵押物還是增持、回購等方式穩定股價或是其他方式處理,都可以作為買入或回避的參考。
分析人士認為,盡管股權質押出現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比較低,但短期仍需要注意以下三類股票潛在風險:
作為擔保物權,股權質押有著擔保物權的一般特性,如從屬于主債權,與主債權密不可分,以及物上代位權以及優先受償性。股權作為特殊的擔保形式,還有著其特殊的特征。
(一)質物價值的風險性。股權的價值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密切相關,易受到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其價格的波動很大。尤其是當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股權價格急劇下跌時,股權所擔保主債權的功能相應減弱,質權人所就該質權所享受的擔保利益就會受到影響。同時,由于質權的移轉占有,出質人喪失了對出質股權的處分權,在股市下跌時難以及時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來減少損失。因此,股權出質對雙方來說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關于其風險防范,將在下文具體闡述。
(二)流通性。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依法可轉讓的記名股票通過必要的轉讓登記程序,一般都能達到流通的目的。無記名股票通過國家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可隨意買賣,進行轉讓流通。而且股權的流通與移轉占有,不會影響到對其的使用。由于股票有這種變現能力,使其體現出充當質物的靈活性的擔保功能。
(三)采取登記制度。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由于股東名冊保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除了當事人以外社會公眾無法知曉該股權被質押的事實。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將該股權非法轉讓,又或者重復質押給其他人,這樣會嚴重危及質權人質權的實現。立法目的則在于防止出質人非法轉讓已出質的股權和重復出質行為。
(四)股權內容的請求性和支配性。正如上文所說的股權的內容,股權的請求性體現在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和股東會召集權、知情權等非財產性請求權。股權的支配性則體現在股東的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以及在合法權益受損時的訴訟權。
通過對股權質押的特征分析,由于股權包括了財產性權利,也包括了參與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據此股權絕非單一的債權或者物權,而是一種兼具財產性質和非財產性質,且價值不斷變動的多種權能的集合體。
二、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股權質權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權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范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力。這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對所擔保的債權的效力,對質物的效力和對雙方當事人的效力。
(一)股權質押對所擔保的債權的效力。無論采取何種擔保方式來保障債權人在多大范圍內實現債權,都會遇到確定所擔保的債權范圍的問題,則該問題往往涉及債權的哪些部分屬于擔保的范圍。對此我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對于權利質押,法律未另行作具體規定,故準用動產質押的相關規定。法律規定的目的在于為當事人約定擔保范圍提供參考范本,以及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援引適用。即股權質押作為權利質押的一種表現形式,其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但是,本著私法意思自治的體現,股權質押的擔保范圍還是應當優先適用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只有在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時,才適用法律規定。
(二)股權質押對質物的效力。對此問題,物權法第213條和擔保法第68條均做了相同規定,都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效力及于質物本身及其法定孳息。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于質權的效力范圍。法定孳息主要指股息、分紅、公司的盈余分配等基于出質股權關系所產生的利益。如日本《商法》第209條(股份的質權注冊)規定:“以股份為質權標的時,公司可依質權設定人的請求,將質權人的姓名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且在該質權人的姓名記載于股票之上時,質權人于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余財產的分配或接受前條的金錢上,可在其他債權人之前得到自己債權之清償”。另外,基于出質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等因素考慮,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物,優先受償。則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所以股權質權的效力及于變賣、拍賣股權所得的價款等代位物。
(三)股權質押對當事人的效力。在股權質押中,主要是指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主體。股權質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對當事人的效力主要是其權利義務的體現。
股權出質后,出質人的某些權利應當受到一定限制,如出質人對出質股權的處分權就受到限制。關于出質股權處分權的限制,《德國民法典》第1276條第1款規定:“成為質權標的物的權利,僅在經質權人同意后,始得以法律行為廢除之。此項同意應向因同意而受利益的人表示之,上述同意不得撤回。”因此,在股權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的,出質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也不能對已出質的股權再行設定新的擔保。其目的在于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充分實現,否則會降低乃至消滅股權的質權效力。但是,出質股權處分權的限制,給出質人帶來了風險。因為,當股票升值時,變賣股票既有利于質權人權利的實現,也有利于出質人利益的維護;但出質人若與質權人協商不成,其利益必然受損。因此,如何更加合理地規定出質人股權處分權的限制問題,是股權質押制度應當完善的內容。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后,該股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并未發生變化。故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然享有表決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和余額返還請求權。因為依照物權法相關規定,股權質押以登記為對抗要件,登記的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目的在于限制出質人轉讓股權和另行設定新的擔保。而公司的股東名冊沒有改變,出質人仍然是公司股東,故相關股東權利仍由出質人享有。
質權人主要有以下五大權利。第一,正如物權法第213條所規定的那樣,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因此,質權人對已質押的股權有權享有分配盈虧,包括股息、股利或紅利等等,因為分配盈余是股權的法定孳息。第二,在被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滿時,質權人有權從出質股票的變價中優先受到清償,此項權利是擔保制度價值的體現。應當注意的是,股權質押的優先受償性是以公司存在為前提,一旦公司破產,股權的價值就隨之喪失,股權擔保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義,這也是其一大風險。第三,由于股權只是一種財產價值的載體符號,不可能是唯一且不變的。所以,如果股權滅失或因其他原因因致使其價值發生變化,而獲得賠償金或其他替代物時,股權質押的效力應及于此,故質權人對股權的代位物具有代位權。第四,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股權的價值毀損或者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處分股權,并于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這是質權人保全權的體現。第五,擔保法解釋第94條還賦予質權人享有轉質權,且轉質權的效力優先于原質權,這是為了給于質權人對自己債務的擔保物。但是,質權人在行駛轉質權時,必須征得出質人同意,否則無效;且不能超出原質權所擔保的范圍,否則超出部分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在轉質時若造成對出質人的損害,質權人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這屬于出質人的承諾轉質。
質權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當出質人充分履行完債務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的股權。當質權人實現質權之后還有剩余財產,應當將其返還給出質人。質權人還應盡到善良看管人的義務,否則因其不當行為造成出質人的股權利益受到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股權質押制度的風險防范
由于股權價值的易變性,股權質押的風險也很大。首先,股權價值的變化不穩定,波動很大,一旦股市大跌,股權的價值也會隨之迅速貶值。則此時股權所擔保主債權的功能相應減弱,質權人所就該質權所享受的擔保利益就會受到不利影響,甚至無法實現質權。其次,由于質權的移轉占有,出質人喪失了對出質股權的處分權,在股市下跌時難以及時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來減少損失。再次,金融詐騙已成為銀行業受損失的重要原因,借款人往往可以采取欺騙手段進行股票質押而給銀行造成損失,常見的欺詐手段有虛假股票出質,股票出質時虛假登記。最后,股權質押可能成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套現及脫身的“快捷通道”。 作為出質人的股東可能利用現有法律的漏洞,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股權質押的手段抽逃出資,掏空公司。另外,物權法和擔保法都未對股權質押做出相應的具體規定,應此這可以說是法律上的空白點,實踐中還隱含著法律風險。因此這需要當事人謹慎對待,特別是質權人應當采取切實有效地手段,事前審查預防,事后加強監督管理措施,建立必要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具體來說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嚴格審查出質人的主體資格。在質權人準備接受出質人所出質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時,應當嚴格審查出質人的主體資格。首先看出質人以前在經濟或者金融活動方面是否存在不良記錄,因為一個人的信譽關系到其日后能否履行其債務。然后,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證券登記機構,審查出質人是否是公司的合法股東,其股權是否真實。最后,若出質人為法人主體,還應當審查其法人資格是否有效存續,以保證其主體資格;審查其經營業績,看其是否有償債能力。
第二,審查出質股權是否合法有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能夠質押的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不能轉讓的股權不得出質。因此在出質前,應當審查股權是否存在已經出質,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等情形。若出質人為公司發起人或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還應審查其所持股權是否已過轉讓限制期和轉讓限制比例。
第三,審查債務人與出質人之間的關系。如債務人與出質人為法人主體且并非同一主體時,需關注兩個法人是否存在投資關系。因為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因此,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并不必然無效,但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程序通過,所以債權人要向公司收集通過股權質押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文件。
第四,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股權質押的公示主義就是通過轉移股權憑證或者就股權質押進行登記公示來維護交易的安全。公示于外表的事實,即使與真實的情況不符合,但對于信賴該外表事實,并有所作為的人也要加以保護。作為出質人的公司股東,特別是持股比例較大的大股東,應當將其重大的經營行為等信息真實的向社會公眾公布。這點是基于保護公司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出發的。因為一旦大股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導致股權被凍結乃至被處分,對公司的經營勢必會產生重要影響。若廣大中小股東事先不知情,此時會引起恐慌。因此為保障中小股東的利益,維護公司的資本穩定,進而維持證券業市場的穩定,應當規定股東在出質股權之前,必須披露相關信息。
第五,確定適當合理的股權質押率。股權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股票市值的比率,與股票市值成反比關系。設置股權的質押率,應當綜合考慮債務人的情況和出質股權的情況。《證券公司股票質押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股票質押率最低不得低于60%,“從歐美等國的運作經驗看,股票質押貸款的質押率通常為20%-40%,即使相對優良股票的比率一般也不超過50%”。因為質押率越低,越有利于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因此,在對出質股權正確估價的基礎上,應當協定一個較低的質押率,為質權人的債權風險提供有利的保障機制,以便在股權價值下跌時,能夠相對保障債權的安全。
第六,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受多方面影響,股權的價值出于不斷變化的不穩定狀態中,并將影響其所擔保的債權。警戒線和平倉線是質押股權的市值與貸款本金的比率,《證券公司股票質押管理辦法》將警戒線的設定值為130%,將平倉線的設定值為120%,在股權價值降低到一定程度后,賦予債權人及時自我救濟的權利。當擔保該債權的股權市值降到警戒線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及時補足股權下降造成的價值缺口;當股權市價降到平倉線時,質權人有權及時出售質押股權,所得價款清償債權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之后,如有剩余退還出質人,不足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以此適當降低因股權價值變化而給質權人帶來的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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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商業銀行經營傳統信貸業務的重要條件之一,是要有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如果商業銀行對于客戶的誠信體系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則往往需要客戶提供額外的保證來提升銀行的信心。目前,在我國,由于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業務的時候,很少發放純信用的貸款,一般均需要企業提供一定的融資保證,如抵押、質押、擔保等。因此研究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保證體系,探索更多的保證途徑一直是銀行和企業追求的共同目標。2005年開始,我國證券市場開始了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權全流通終于由一種設想成為現實,這次改革的影響是深遠而廣泛的,不僅在證券市場上,而且在銀行融資層面也將產生巨大的影響,這就是全流通使得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業股權按市值質押成為可能,股權質押將成為企業到銀行融資的新途徑。
一、當前銀行信貸保證體系的缺陷
當前,我國銀行的融資體系是伴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由于信貸管理機制的不健全和誠信體系建設的滯后,我國的銀行業曾經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此背景下,銀行系統為了提高資產質量,減少損失,對企業的信貸門檻不斷增高,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求企業提供更多的保證措施。在經歷了近十年的磨合以后,目前,我國的信貸保證體系基本上是以擔保為主、抵押為輔,信用融資對于大部分企業來講,僅僅是一種理論上的存在。從實際操作中反映的情況來看,這種常用融資保證存在著以下幾個明顯的缺陷:
1.企業可抵押資產偏少。目前企業在抵押形式的融資中遇到的一個普遍問題是可抵押資產偏少,這一現象在一些三產企業、高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業中尤其顯得明顯。三產企業的特點就是固定資產偏少,流動資產較多;高科技企業往往是無形資產較多,固定資產則專業性很強,抵押率很低;許多中小企業往往以租賃廠房設備等辦法起家,幾無可抵押資產。對于銀行的抵押政策來講,往往是占地面積越大、廠房或營業用房越大者較容易獲得信貸支持,這一政策無論是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還是我國經濟政策的設計初衷(低投入多產出)是不相符的。就無錫市來講,至2006年末,無錫市企業的固定資產凈值僅為1617億元,按對折計算,在正態分布的情況下,理論上僅能為810億元銀行信貸提供抵押。由于企業的不平衡性,最終可用于抵押的560億也不到,這對于近3200億銀行融資規模的無錫市來講,依靠固定資產的抵押來解決的信貸融資的保證是不現實的。
2.內部關聯擔保的政策壁壘。在抵押不足的情況下,擔保是解決銀行信貸融資的無奈之舉,由于擔保作為一種或有負債隨時會轉變為真實債務,因此外部企業一般均不愿意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這種情況下,企業集團或家族內部的關聯擔保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這種手續方便的擔保在一定時期曾得到企業和部分銀行的一致“歡迎”。但由于目前社會財務監督機制并不健全,這種內部關聯擔保往往只能起到形式上的擔保,對降低信貸風險的作用并不大。因此,銀監會在2005年聯合證監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禁止銀行向上市公司提供關聯擔保的信貸融資,同時,銀監會對于非上市公司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并要求各商業銀行限期清理。這一政策基本上堵住了企業通過關聯擔保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途徑。
3.外部相互擔保的風險。在內部關聯擔保存在的同時,還存在著一些單個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在內部關聯擔保被禁止之后,集團企業、家族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比重也在逐步增加。從單筆業務來看,外部擔保的風險比內部關聯擔保要小一些,但從金融穩定的角度看,一旦某個企業出現財務危機,如果僅僅是內部關聯擔保,那么問題往往會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而如果是外部相互擔保,通過擔保鏈的傳導,象多米諾骨牌一樣,財務危機會迅速擴大,由點到面,影響更多的企業,對于整個銀行系統來講,受到的損失往往還大于內部關聯擔保,對于地方經濟而言,更是不言而喻。2005年以來,江陰市少數集團企業因突發財務危機而引發的擔保企業倒閉破產風波就是最好的例證。
4.金融創新杯水車薪。在抵押和擔保難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通過金融創新開發出新的金融信貸產品則成為新的途徑,如近幾年各銀行推出的保理業務、倉單質押、擔保公司等。但這些業務的開展也由于受到各種情況的制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其總的業務量占全部信貸業務比重的10%還不到,所起的補充作用有限。保理業務受制于債務人的資質,銀行的選擇面并不多;倉單質押受制于質押物的品種、公共倉庫和第三方監管等,不僅選擇面不多,而且企業成本增加;而擔保公司模式僅僅是銀行風險和收益的同步轉移,擔保公司對被擔保企業風險把控條件和費率的高要求也是很多中小企業難以滿足的。在對融資企業風險產生與發展潛質的衡量上,擔保公司更多地看重風險的產生,而非企業的潛在生命力,這是與我國擔保公司現有的整體素質不高和整個市場發育不成熟有密切關系的。
由此,現有的銀行信貸保證體系所面臨的困難是客觀存在的,開辟新的融資保證途徑已經成為各銀行和企業新的共同的愿望,而全流通背景下的股權質押則成為一種全新的選擇。
二、股權質押的定義及作用表現
股權從經濟意義上講是一個統稱,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權或者股票。而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屬于權力質押的一種,從法律上講,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最早出現在西方國家,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流行的mbo(管理層收購)或者反收購時得到了充分運用,企業管理者為了獲得企業的控股地位,通過向金融機構質押所擁有企業股權的方法來購進股權,這種模式在西方創造了大量總經理變成董事長的成功案例。在我國,股權質押幾乎同時出現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領域和企業的mbo領域,但做成這些案例的往往是一些有著外資背景的投資公司,國內銀行參與的比例非常低。受政策限制,這些股權質押絕大部分是以股權對應企業的凈資產為基數,按一定比例給予融資額度,其發揮的作用有限。
在香港,股權質押曾經創造了許多經典的經營案例,如榮智健收購中信泰富、包玉剛收購九龍倉等,這些收購過程中,收購方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均通過股權質押的辦法得到了銀行的大力支持,但與目前大陸實行的以凈資產為基礎的融資方式不同,這些股權質押額度卻是以企業的股價為基礎來進行測算的,其融資額遠遠大于前者。
三、可流通法人股權質押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推出的股權分置改革,對于廣大上市公司的股東企業來講,是一個全新的機會,但在全流通條件下這些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法律和政策層面是否存在障礙,銀行是否接受需要進一步的分析論證。
1.相關法律規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或者地區對于股權質押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法國的《商事公司法》,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權質押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股權質押的定義雖然不是很明確,但并不影響股權質押業務的開展。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78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從這兩個條款可以看出,《擔保法》沒有明確股份或股票出質的主體,但結合我國其他相關法律的習慣表述,我們可以確認,只有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才會使用“股份和股票”的概念。所以,雖然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擔保法》并沒有對股份公司的股權質押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銀行、證券公司或者企業均已把《擔保法》的條款認可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從法律上講,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礙。
2.銀行的相關政策規定。對于商業銀行是否允許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相關規定目前已經比較清晰。《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以此可以確認,《商業銀行法》雖然沒有具體規定股權質押貸款,但在42條對股權質押進行了認可。
而《貸款通則》第9條第5款規定“質押貸款,系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者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由此,結合《擔保法》可以確定,商業銀行是可以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銀監會公布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10章僅僅對開辦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沒有涉及其他類型企業的股權或股票質押貸款,由此基本可以確認商業銀行開辦其他類型企業的股權或股票質押貸款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不需要經過行政許可。
3.證券管理部門的政策規定。目前,我國證券管理機構對股權質押的規定只要集中在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專門出臺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對其他企業的股權質押融資規定不是很明確,目前僅僅依靠《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但相關規定中均沒有明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非證券公司企業是否允許或者不允許質押其所持有的股票。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第八節第3項第13款規定較明確“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設定信托”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需要對外披露。
由此可以認定,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權被質押,證券管理層面持認可態度。
由此可以確認,雖然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條文對股權質押進行明確的規定,但從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條文中可以確認,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企業,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作質押從銀行獲取融資這一行為,在法律或者業務管理上并不存在障礙。
四、可流通法人股權質押的優缺點
對于擁有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而言,股權質押相對傳統的抵押而言有著較強的優勢。即便在全流通之前,雖然只能按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所對應的凈資產進行抵押,但由于目前我國企業的資產中往往流動資產大于固定資產。所以企業即便按股權對應的凈資產抵押得到的融資額度,也遠大于按固定資產抵押獲得的融資額度。但由于當時的法人股無法在市場上流通,轉讓也很困難,銀行即便取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也無法迅速變現,因此,銀行對于股權質押融資的興趣不是很大。在全流通以后,上市公司母公司持有的股票逐步取消了限售限制,這一最大的障礙解除后,銀行能夠在需要的時候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把質押的法人股迅速變現,因此,全流通為企業融資保證創造出了全新的途徑,其優點是很明顯的:
對銀行來講,該擔保方式最大的優點是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強。相對于固定資產抵押和外部擔保,可流通的法人股權質押一旦需要,企業或者銀行均可通過在證券市場上出售一定的股票來獲得現金流,雖然涉及到需要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登記和對外披露,但相對處置固定資產或者向外部擔保主張權利來講,這種方式要容易很多。
對企業來講,該擔保方式最大的優點就是放大了融資額度。相對于原來按凈資產計算的質押方式,按股價計算的質押融資方式能較大地放大融資額度,按2007年前上證a股中報平均市凈率5.85倍計算,假設原來按凈資產計算時融資額為凈資產的70%,按股價計算時融資額為股價的30%-50%,融資額也能放大為原來的2.5倍—4倍,如與固定資產抵押的融資額度相比,則將放大7-15倍,按現在企業融資中固定資產抵押不到30%計算,股權質押融資基本可以替代原有的外部擔保融資方式。以無錫轄內的江陰板塊為例,僅僅a股市場14家上市公司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按其市值計算達600多億,如果被用來作為股權質押,即便按30%計算,200億的保證額度基本可以解決這些股東公司的全部銀行融資,其作用將相當明顯。
對金融穩定來講,該融資方式最大的好處就是切斷了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鏈,有效防范了企業財務風險引發的相互擔保危機,避免了一個企業出問題而引發一堆企業出問題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而且,在證券市場的外部市場監督下,公開、透明的運作方式不僅有利于銀行加強對企業監控,能進一步增強企業的責任心,即便出了問題,單一企業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理起來比多個企業方便的多。
當然,股權質押也存在一個明顯的缺點,作為質押物,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市場等多種因素而不斷變化的。即便在質押融資時按30%—50%計算,一旦遇到股市的巨變其質押的股票價格迅速貶值帶來的風險是巨大的。而且,股市的價格并不完全取決于企業自身的經營,各種外部因素甚至簡單的謠傳也能導致股價的異動,屆時,企業要么增加更多的抵質押物,要么降低融資額度,而一旦到了需要拋售股票來歸還銀行融資的地步,很容易陷入一個惡性循環。因此,如果要推行股票質押,無論是對銀行來講還是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講,都將是一個全新的挑戰。
五、股權質押融資實現的基本條件
對于股東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進行融資的流程,目前各方面均沒有明確的規定,綜合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部分:股東向股東大會提出申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向銀行提出股權質押申請——銀行通過審批——引入證券公司作為第三方監管——在證券交易所登記——對外股權質押公告。當然在上述流程框架內,銀行在許多地方還可以進行創新,例如股權質押期內融資品種、額度和次數的設計等,整個流程的核心是股東大會的批準、銀行的審批以及質押融資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無法實現股權在資本市場的迅速變現和流通,很難實現股權質押,但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并不是沒有可能。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首先具備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和會計監督體系,能確保對企業的股權及其對應的凈資產進行真實性評估,其次是擁有較為完善的第三方股權登記和交易機構,一個有形的產權登記和交易市場。在上述幾個基本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銀行根據企業股權的凈資產情況,接受其股權質押是有可能的。而在當前的條件下,非上市公司實現股權質押的可能途徑是以其股權質押給擔保公司或者其他企業,以此來獲得對方的融資擔保,但擔保公司對質押股權的再融資效能必須具備足夠的評估能力,并能在相關法律框架內有效處分所質押的股權。因此,加快我國股權融資立法和建立股權融資的多元化平臺是很重要的,也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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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為債權擔保,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獲得貸款的融資活動。股權質押貸款在九十年代中期伴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起步,成為金融機構開展間接融資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企業經營融資情況看,除了上市公司以外,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于股權作為擔保手段進行融資提出了越來越多的訴求,希望將企業靜態的資本轉變為實際的現金流。
從法律角度看,對于股權質押貸款,相關法律規定分散在諸多法律條文中,在操作上需要參考多項法律和行政規章,系統性不強。雖然從制度層面上看,開展這項業務基本上已經沒有障礙,但是從銀行實務的角度看,因涉及法律、地方行政規章較多,其復雜性要遠遠高于其他種類的質押貸款,因此有必要系統性地梳理眾多法律、規章對于股權質押貸款的規定和辦理流程,認真分析各個關鍵環節的風險要素,制定具體的風險規避措施。
二、股權質押的法律依據
股權質押的設立、登記、公示和變現是股權質押制度的關鍵內容,也是法律、規章涉及內容較多的部分。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散見于《擔保法》(1995年)、《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年)、《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年)、《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公司法》(2005年修正)、《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10月1日)等相關法律法規。
《擔保法》在抵押和質押區分的問題上取得了很大進步。《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中將“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作為可以質押的標的;在第七十八條對于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質押股權設立和登記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證券登記機構和股東名冊的作用。
《公司法》對于股權轉讓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質押的相關條款較少,僅僅就質押標的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物權法》進一步確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職責。隨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股權出質登記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股權質押進行融資登記的程序。
三、股權質押貸款的辦理
1、客戶的選擇。申請股權質押貸款業務的客戶,應當具備公司治理結構基本完善、經營管理水平較高、具有一定市場競爭力、財務狀況良好等基本條件;同時,要求客戶滿足商業銀行貸款客戶選擇的其他條件,應在滿足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條件下,對行業、區域、信用等級水平等給予明確限定。
對于質押股權所在企業,要對該企業的管理水平、財務狀況、或有負債、市場競爭和治理結構進行分析,重點查閱該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的公司章程,仔細審查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東將股權用于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核實出質人的身份和金額;同時了解公司董事會在公司長遠發展方面的戰略和當前經營管理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對于股權價值在債項存續期間的變動情況進行基本判斷。
如果出質人與借款人不一致,商業銀行還應對出質人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出質人經營管理狀況、出質股東在出質股份所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確定合格股權。首先,股權必須無瑕疵。上市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權的質押、轉讓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行特別處理、限制轉讓或暫停上市;申請質押的股權在此次質押之前必須是未設立質押或有效質押已解除;其次,應特別關注國有股權出質。對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出質,商業銀行可依據財政部在2001年出臺的《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對出質股權應履行的程序進行明確,并且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股權的質押,從已出臺法律、法規和已發表文獻看,仍存在不清晰的領域和不同的看法。筆者建議,對于這部分股權的質押,不僅需要遵循《擔保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規定,還要參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2月1日)。
3、股權價值評估。商業銀行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質股權進行評估,具體由注冊資產評估師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或部分權益價值進行分析,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的《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2005年4月1日)。
在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時,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采用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中的一種或多種方法,從近幾年股權價值評估的實際情況看,一般是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種方法組合進行評估。商業銀行客戶經理或者風險經理應該了解股權價值評估的基本方法,在獲取股權評估報告后,能夠對評價的具體內容進行初步的合理性評判。
4、股權的出質登記。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股權出質合同。股權出質合同應當包括具體的擔保范圍,所質押的股權以及股息、紅利、配股、送股等派生的權利,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質押股權的處分條件等;第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即只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質押情況,使該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防止出質人在質押存續期間將質押股權非法轉讓或重復質押;第三,非上市公司股權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質押,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條件。同時,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出質登記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應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第四,根據外經貿部1997年《外商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和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外匯管理局2006年《印發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應向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備案。外方投資者對境內外債權人提供股權質押,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原登記機關備案。《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也對此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5、股權的登記托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第三方托管源于股東名冊的操作性缺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司登記中的不完備。雖然《擔保法》對于股東名冊在股權出質中的應用給予了明確,但因未上市公司股東名冊在實踐中應用非常有限,常常達不到股權出質生效的保證作用;另外,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修訂)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公司登記事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這就為股權出質的設立帶來了一定困難。因此,多個省份通過成立股權托管機構彌補這一不足,如江西省出臺的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托管試行意見,確立由股權登記托管機構作為第三方獨立機構負責保管非上市企業(含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提供托管登記、查詢掛失等服務,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之前,要求提供股權托管機構的證明文件作為依據,這對于規范股權質押行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股權質押貸款額度。考慮到股權價值隨著企業經營情況存在一定的波動性,因此股權質押貸款額度一般設定為股權評估價值的50%~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質押貸款只是眾多貸款品種中的一個,在對一個客戶進行額度授信的過程中,應該將其作為整體額度中的一個授信產品來對待,而且應在不突破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承貸總量的情況,根據客戶所持股權的價值情況確定股權質押貸款金額。
7、貸款的發放。在貸款發放階段,除了按照一般的流動資金貸款對于客戶用款條件進行審核外,還需要對于股權質押的手續完備性進行審查,重點檢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關于股權出質登記的通知,以及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出具的出質股權證明文件等。符合放款條件后,還要按照銀監會出臺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合同約定通過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8、對于股權在質押期間的管理。首先,要關注股權價值變化。在股權質押期間,因企業內外部因素,造成質押股權價值減少,從而使得質押股權的價值無法償還所欠債務,將會損害商業銀行的利益。因此,對于股權價值的定期評估成為必要的工作內容。但是,考慮到資產評估成本的問題,股權價值發現可以通過外部股權托管機構來實現。商業銀行可以借助登記托管平臺的信息披露等功能,進行出質股權的市場評估,充分發揮市場中介的社會公信力,解決股權價值評估難的問題;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人員應定期獲取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財務報表和經營管理情況,在基本面上判斷企業正常經營周轉的持續性,如果發現該企業存在任何風險點,應立刻委托專業評估機構發起股權價值評估工作,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債權落空;其次,要定期對股權質押的情況進行查詢。在股權質押存續期間,商業銀行客戶經理或者貸后管理人員應定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股權托管機構進行查詢,確認質押股權的登記情況,保證股權未發生轉移和再次出質。
9、股權處分。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持有企業股權,因此如果出現質押股權的價值無法償還所欠債務,需要參照《物權法》第216條規定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為了明確質權人(商業銀行)和出質人在股權處分上的權利和義務,需要在質押合同中對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和股權價值變動影響債權安全等情況進行約定,明確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協議轉讓、拍賣、變賣等處分方式,優先受償股權處分款項。
在股權處分中,部分省市已經通過股權托管機構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天津、吉林、西安等地的股權質押貸款操作流程看,股權托管機構基本上都是作為產權交易市場的形式存在,股權交易市場的功能已經遠遠超越了僅僅作為股權托管機構的作用,具備了融資功能、投資功能和交易功能。因此,商業銀行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業務,必須要與當地甚至跨區域的產權交易市場密切聯系,在業務開展的全過程進行合作,在股權的登記托管、股權價值發現和股權處分方面與其良好銜接。
需要指出的是,股權的拍賣和轉讓需要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條款,如《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相關要求;特別是對于國有股權的拍賣和轉讓,需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
四、結論
股權質押貸款將“靜態”的股權轉化為“動態”的資產,以股權做“質押”換取融資,隨著國家法律和地方行政規章的不斷完善,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市場規則的不斷建立,股權質押貸款的市場潛力將會逐步發揮出來,商業銀行應該充分把握這一機遇,積極參與和推動這項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單位:1.山東財政學院政法學院;2.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
主要參考文獻:
[1]賓愛琪.商業銀行信貸法律風險精析.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6.2.
1、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尚不完善,獨立評估準則尚未制定,存在估值風險。目前我國雖然制定了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但對于商標、專利技術等各類知識產權沒有單獨的準則。由于各類知識產權的特性有著顯著不同,沒有獨立、系統的評估標準,評估水平難以衡量,造成評估價值缺乏權威性,金融機構以此為據確定貸款金額,存在一定的風險。
2、上市公司股權價格市場敏感性較強,股價波動頻繁,風險難以掌控;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核算較難,且流動性差,一旦形成不良貸款,質押的股權較難變現。
3、質押登記手續異地辦理費用高,增加了企業負擔。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除了正常的貸款費用外,質押登記手續需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或授權人直接到北京國家商標總局辦理,路途費用過高,造成貸款成本增加,尤其對一些資金需求額度不大的企業來說,更是增加了負擔。
4、國內知識產權流轉市場尚不完善、商標權變現難。在我國,商標被視為一種特定產品或服務的標識,若脫離了在公眾眼中與其相聯系的商品或服務,則可能失去價值或不復存在。加之,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流轉市場,商標權流轉困難,如果貸款出現違約,金融機構一般很難在較短時間內將商標權處置變現,因此影響了部分金融機構參與的積極性。
二、深入開展知識產權和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的政策建議。
1、強化貸前調查,規范價值評估。農信社對申請質押貸款的知識產權項目應重點對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市場開發、生產管理、資金流轉等發展情況、資信情況、項目經濟前景加強了解,將其中無不良記錄、資信較好的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項目作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入圍項目,提高初選質量。
2、落實全程監控,防范法律風險。一是應關注質押物權利的穩定性。二是應關注一個產品的若干核心技術、商標、版權的有權持有人數量情況。三是應關注出質商標、專利的存續期限,以確保其大于質押期限,避免質押期限超過出質權利的有效期限。
3、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保護和應用,建立高效率的知識產權流轉市場;簡化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可授權市、縣一級工商行政部門實現商標專用權的質押登記,然后向國家商標總局備案,節約費用。
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者認購股份的人以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認購股份。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顯名股東。這里所謂的“隱名”或者“顯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稱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中予以記載。
由于法律的空白,隱名投資權利義務并不明確,隱名投資極易引發各種糾紛。實踐中隱名股東糾紛也呈現出日益增加的趨勢,較為常見的糾紛有以下幾種:
第一,股東資格糾紛。股東資格糾紛就是誰是公司股東的糾紛。筆者認為在此問題上應當堅持區分說。即將涉及隱名投資的法律關系區分為是屬于個人法調整還是屬于團體法調整,如果法律關系僅涉及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投資人,則屬于個人法調整,強調意思自治,可以確認隱名投資人具有股東資格;如果法律關系涉及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投資人以外的第三人,則屬于團體法調整,強調外觀主義與公示主義,以工商登記上記載的名義投資人為股東,否認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資格。
第二,隱名股東代位訴訟。當公司和顯名股東怠于行使訴權時,如何保護隱名股東的利益呢?依據債的相對性,當公司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應當由公司提訟。公司怠于行使訴權時,應有股東提起派生訴訟。如果公司和股東均不行使訴權,放棄債權,隱名股東是否有權?因為隱名股東即使舉證證明自己實際出資,但因實際出資并不是獲得股東資格的決定性條件而很難被法官采信,尤其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均堅持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處理股東與第三人的關系,使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為保護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利益,法院應當堅持利益衡量方法,利用實際出資作為確定股東資格的要件和標準,否定顯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支持隱名股東以股東身份。
第三,隱名股東請求返還股款。《公司法》明確規定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這是“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法上的具體體現,也是公司法關于股東的一項重要強制性義務規范。有些隱名投資人在公司經營情況不良時以自己不是公司股東為由主張撤回投資,企圖逃避承擔經營風險。筆者認為,股東不僅享有股東權利,更應承擔投資風險。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充分考慮隱名股東入股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把隱名出資與借貸關系區分開來。隱名股東不能以未在登記機關或公司文件中登記為名主張返回股款。
第四,名義股東惡意處分公司財產。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糾紛在現實中并不少見,而受讓人不知道名義股東為無權處分人,并且受讓時又付出了合理的代價,這時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這時隱名股東,名義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外部的法律關系。在處理這類法律關系時,應堅持商法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隱名股東可以歸為一種公司設立瑕疵,因為在對外登記上,第三人看到的是名義股東,據此對公司做出判斷而與之進行交易。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發,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應以形式為準,認定名義股東為公司股東。而此時,實際出資人可以憑借股權投資協議要求名義股東以不當得利返還所獲得的收益。但是,如果對于一家公司正處于上升期又具有很大發展空間的公司而言,這一轉讓對于實際出資人來講損失是非常嚴重的,所以隱名投資的最大風險就在此處。
已經隱名的股東防范風險的首要任務是依法要求公司進行變更登記;在目前法律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最好做到一下幾點:
第一,簽訂書面的設立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高額違約賠償。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至關重要,是維護隱名股東的直接證據。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應當簽訂書面的公司設立合同,合同除約定各方的股東地位、出資額度、責任分擔外,還應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代持股人是名義的股東,那么股東權利也只能以他的名義來行使,因此,隱名股東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其同意,名義股東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等。
第二,辦理股權質押擔保。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可以有效防范隱名股東的風險。。《物權法》頒布后,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辦理股權質押擔保的文件,也使得股權擔保有了可能。隱名股東只要和名義股東辦理了股權質押,就可以避免名義股東擅自轉讓公司資產,在名義股東被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可以保護自己的財產不被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