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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的劃分依據模板(10篇)

時間:2023-07-14 16: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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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的劃分依據

篇1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下稱《準則》)第十一條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定義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準則》將企業的金融資產在初始計量時劃分為四類:第一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初始計量時即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第二類,持有至到期投資(主要指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第三類,貸款和應收款項;第四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規定金融資產在存續期間重分類的范圍為:第一、三、四類不得重分類為其他三類;第二類滿足條件時可以重分類為第四類。

從以上重分類的范圍可以看出,只有持有至到期投資滿足一定條件時可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均不能或未規定可以重分類。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的依據分析

《準則》對持有至到期投資定義的關鍵點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有明確意圖,即投資者在取得投資初始計量時意圖就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企業不能控制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會持有至到期;第二,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即企業有足夠的財務資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其持有至到期。《準則》要求企業應當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估。如果投資意圖或能力發生變化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重分類的依據是企業投資意圖與能力發生變化。而將企業投資意圖與能力改變作為重分類的依據是不充分的。因為:

(一)企業“有明確意圖”和“有能力”將投資持有至到期只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

由于企業投資意圖和持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市場利率、投資收益、企業流動資金需求量、外匯風險、可利用的財務資源、相關法律法規等市場因素變化的影響,而這些外部因素的變化企業是無法控制、無法預料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說,企業初始投資時“有明確意圖”、“有能力”只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由于初始投資時的意圖與能力的不確定性,在投資存續期間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估的結果只能是評估當時企業管理層的意圖相對投資當時企業管理層意圖的修正。因此,重分類的依據并不充分。

(二)重分類范圍設定合理性不充分

《準則》規定除持有至到期投資外的其他三類金融資產都不得或未規定可以重分類,如果初始投資時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短期債券投資),在企業改變投資意圖準備長期持有、滿足設定的條件時是否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呢?又如,初始計量時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當資產存續期間明確投資意圖,滿足設定的條件時,是否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交易性金融資產呢?為此,顯現出金融資產重分類范圍設定依據不合理、不充分。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的目的分析

《準則》規定由于出現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料的獨立事件所引起的,如重分類日距該項投資到期日較近;根據合同約定幾乎收回所有的初始本金;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重大處置;相關稅收法規、法律、行政法規做出重大調整等情況,使企業的投資改變“明確意圖”或“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最初意圖時,企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存續期間可以不做重分類而可以直接出售。也就是說,在會計核算中“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的貸方不僅反映(1)處置已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資;(2)重分類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同時也反映(3)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處置。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可以重分類其他三類,因此企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只是為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戶中進行處置或等待處置。既然允許持有至到期投資未到期直接從“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貸方予以沖銷,那么,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就顯得很牽強,同時,使其核算增加了沒有必要的程序。

三、相關建議

持有至到期投資主要是指企業的長期債券投資。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定位與核算可以簡化進行:

一是企業債券投資初始計量時:若對該項投資有長期持有的目的,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通過“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核算;若對該項投資為短期持有的目的,可以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債券投資)”賬戶核算。

二是企業債券投資后續計量時:當企業對該項投資長期持有的目的改變時,若直接處置,則從“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貸方直接進行沖減;若不直接處置,則其余額保留在該賬戶直到處置。

因此,建議取消金融資產的重分類以及相關核算。這樣處理的優點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初始計量時對投資按其目的進行長期或短期的劃分,因為長期與短期都不是絕對的,因此,不需要再進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劃分的考慮,避免企業無法控制、無法預料的諸多因素對企業投資合理性的影響。其二,因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一般較大,重分類時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以及重分類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都會影響到企業凈資產變動,取消重分類,將會從很大程度上減少市場變化對企業凈資產的影響。

篇2

企業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當某些要素發生改變,不符合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但仍屬于權益類投資時,即轉換為金融資產,以下將從幾個方面對轉換過程中的相關會計處理問題進行探討。

一、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的情形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文件中有這么一項針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該項規定明確闡述了對股權投資準則及其所屬范圍、性質,有利于實現會計準則的規范化。首先,只有符合這四類股權投資的企業才可以適用該規定,其中前三種為:受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合營性質的合營企業,具有聯營性的聯營企業等。第四種就是滿足這些條件的股權投資:該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所持有的股權比重未達到具有控制或產生重大影響的地步;在公開報價交易市場中沒有進行過報價;被投資單位的公允價值不能進行方便的可靠計量。在這些權益性投資過程中,如果存在不滿足以上四種規定的情況下,就要放棄這個計量方式,采用《企業會計準則》中第22號里的符合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所以,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種情況是企業持有的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當投資單位所持有的股權比例在某報告期內有所下降的情況下,這時候投資單位就不存在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或產生重大影響,另外此時的被投資單位的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會計方式進行可靠計量,長期股權投資即可轉為金融資產;第二種情況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所持有的比重不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或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時,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公開報過價、其公司的公允價值不可能可靠的被計量,當被投資單位股份在活躍市場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計量模式就從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

二、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可能存在的處理方法及其影響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文件有這樣一條針對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在最初的會計計量中金融資產可細分為四種類型:(1)如果企業管理層持有該項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在短期內出售并獲取收益,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其在報告期內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即交易性金融資產;(2)企業管理層有意圖一直持有某項金融資產,且直到到期才變現的投資;(3)對外的貸款及發生的應收而未收到的款項;(4)預計在報告期內可能出售的金融資產,這類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應按規定計入企業的資本公積當中,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根據《會計準則》的定義,這四類情況中屬于權益類投資的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劃分的主要依據在于企業管理者持有該項資產的意圖,以近期內出售為目的就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明確確定持有期限的就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此,當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時,企業可以根據持有意圖,將其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然而,企業持有意圖是否被真實表達外界難以識別。有研究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標準會受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動機的影響,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為公司利潤的“蓄水池”①。當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比例較高時,為降低公允價值變動對利潤的影響程度,管理層會將較大比例的金融資產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為了避免利潤的下滑,管理層往往違背最初的持有意圖,將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短期內進行處置②。

三、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的正確處理方法探討

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模糊邊界,使企業在將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時,對金融資產的劃分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了盈余管理的選擇空間。

實際上,之所以會出現既可以選擇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又可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況,是隱含了一個假設條件的,即:在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時,將轉換后的資產視同為一項新的金融資產。如果不將其視為一項新的金融資產,而是作為金融資產之間的轉換,就只有一種方法,即只能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為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文件有這樣一條針對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如果公司一開始就將某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歸類為通過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在報告期內發生變動的計算到該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后,就不能再對其再次劃分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了;其他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被人為地再次劃歸為用公允價值來計量且其在報告期內發生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就是說,其他金融資產是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

那么,這個隱含的假設條件是否成立呢?由于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將長期股權投資和金融資產分別在兩個準則中進行規范的,關于金融資產及其重分類方面的規定是在第22號準則中規定的,關于長期股權投資方面的規定是在第2號準則,因此,一般情況下,都會認為該假設條件成立,即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不屬于金融資產的內部轉換,而是產生了一項全新的金融資產。但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六條指出,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一)現金;(二)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三)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四)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五)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因此,金融資產包含了長期股權投資,上述隱含的假設條件并不成立。在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金融資產時,應視同一項金融資產轉換為另一項金融資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九條的規定,只能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作者單位:云南省鐵路投資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葉建芳周蘭李丹蒙郭琳管理層動機、會計政策選擇與盈余管理——基于新會計準則下上市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的實證研究會計研究 2009.3

[2]何小楊康冬梅關于兩類金融資產劃分的實證分析經濟經緯 2012.4

[3]孫蔓莉蔣艷霞毛珊珊金融資產分類的決定性因素研究——管理者意圖是否是真實且唯一標準會計研究 2010.7

[4]《企業會計準則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及應用指南

[5]《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6]《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

篇3

宏觀金融資產的分類是金融統計中的基礎問題。目前,在國際機構制定的有關國際統計準則《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MFS)、《國際收支手冊》(BOP)等中均涉及到了這一問題,其他宏觀經濟統計準則中對金融資產的概念以及分類基本與SNA保持一致,但MFS在金融資產的分類問題上則更加“金融化”。這些更加體現MFS“金融化”的與SNA之間的區別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

一、SNA中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

SNA主要采用復合分類法,將金融資產分為類,并在一級類別下按照不同的標志不同的目的進行進一步劃分。修訂版SNA與93SNA相比又有一定的改動和完善。其中第五類“股票和其他權益”修訂后變為了“權益和投資基金股票”,其中權益包括上市股票、未上市股票及其他權益三類,而由于投資基金股票作為對其他資產集體投資的一種形式,在金融中介有著特殊的作用,所以被作為一類金融資產單獨識別:第六類“保險專門準備金”經過修訂,擴充為“保險、養恤金和標準擔保計劃”。對于第七類,1993年SNA修訂版進一步將雇員股票期權包括進來。將該類別擴充為“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員股票期權”,這體現了金融創新對國際統計準則的影響及改變。

二、MFS中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

MFS中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與SNA中基本相同,但MFS中金融意味更濃厚,是SNA在金融資產分類方面的延伸和具體化。其中,MFS主要使用SNA中分類方法,主要依據(1)資產的流動性和(2)描述債權人債務人關系形式的法律特征兩個標準,其也將金融資產主要劃分為類。并且對每一大類依據風險性不同、交易方式不同等進行了二級劃分,其中具體分類方法等與SNA有所不同。

三、MFS與SNA的對比與評價

MFS與SNA相比其更“金融化”具體體現在:

①MFS對存款的分類比SNA更加細致具體。MFS中在存款的二級分類下增加了本幣存款與外幣存款,據此可以在對各金融機構存款一項的分析中提供更多樣化的數據,由此可以得到體現了金融統計中審慎翔實的特點,為滿足金融分析和金融監管的需要提供了更多信息。其次,在對債券的分類中,MFS不僅依據期限,而且結果利率、抵押和衍生等特性對債券進行了分類,從多角度對債券進行分類體現了金融統計中經濟和金融分析的不同需要。

②SNA中將貸款按照期限長短進行了劃分,而MFS則將回購協議和證券出借和其他非貸款資產單列出來,體現了證券回購、出借等類型的貸款在金融活動及金融統計中的重要地位。并且MFS中對于證券回購協議的幾種不同交易方式有著獨特的記錄方式,其中對于正常的回購協議,證券仍然留在現金接收方的資產負債表上,新的金融資產――貸款或存款應被記錄為現金提供方的資產和現金接收方的負債:對于逆回購協議下的再回購,證券資產仍然留在原現金接收方的資產負債表上,且通過逆回購協議獲得貸款資產的一方不應將這筆資產與第二筆應付貸款軋差,因為兩筆貸款的對應方不同:對于逆回購協議下的直接轉售,則應在現金提供方記錄一筆“賣空”交易,避免了證券持有的雙重記錄,是貨幣與金融統計中審慎的細節體現。同時MFS中提出的根據抵押貸款方法記錄回購協議、證券出借、黃金互換和黃金貸款一相關資產的所有權已經轉手一的建議與SNA的所有權原則相反。

③對于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其他應收,應付賬款的分類以及處理,MFS也要比SNA更加細致具體。這些也都體現了MFS基于更加金融的分類目的以及依據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與SNA之間的區別。

④MFS在對金融資產進行次級分類更注重其在金融活動中的職能特征。如對于回購協議的分類,MFS規定包括在本國廣義貨幣范圍內的回購協議劃分為其他存款,而不包括在廣義貨幣范圍內的回購協議才被劃歸為貸款。對于實際上可以流通的貸款被歸類為非股票證券。我們可以看出,MFS對于金融資產的劃分能夠更好的為貨幣與金融統計服務,可以清楚的計算出相關的廣義貨幣等金融總量。

基于以上SNA與MFS關于金融資產分類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出:①MFS是SNA在金融方面的延伸和具體化體現。MFS分類層次更多更加具體,便于識別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以更好的進行貨幣與金融統計工作。②SNA與MFS在金融資產分類方面的區別主要是由于這兩種國際統計準則的核算視角和核算目的不同。SNA是核算國民經濟整體運行狀況,以整個社會再生產為主線,全面核算再生產的條件、過程與結果,全面測定生產、收入、分配、使用和資產負債的總量,貨幣與金融統計只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而MFS是為測定整個社會的金融活動狀況,分析其對國民經濟的影響設計的。它以經濟體的資金運動為主線,側重于金融性公司部門以及次部門的資產負債流量與存量核算。前者站在一國經濟總體的角度,而后者站在一國金融總體的角度,客觀上就形成了對SNA的補充和細化。

參考文獻: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M],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語言局譯,2000

[2]聶富強,崔名鎧,郭永強,《貨幣與金融統計編制指南(CGMFS2008)》的比較與思考,《統計研究》,第26卷第9期,2009年9月

篇4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發展和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商業銀行的投資和交易業務規模逐漸擴大,市場風險管理在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工作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市場風險管理進一步成為我國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重點之一。交易賬戶的設立和劃分是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計量和風險資本計提的一項基礎工作,中國銀監會于2004年的《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明確提出了對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劃分要求。但由于缺少具體的操作指引和自身在市場風險管理方面的諸多局限,數年來我國中小商業銀行在交易賬戶設立和管理的工作實踐中仍然面臨著一些理論和實務操作上的困境。

一、交易賬戶設立的相關監管規定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交易賬戶包括為交易目的或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頭寸。記入交易賬戶的頭寸必須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條款限制,或者能夠完全規避自身風險。而且,銀行應當對交易賬戶頭寸經常進行準確估值,并積極管理該項投資組合。中國銀監會于2004年的《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沿用了這一表述,并在2004年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定,交易賬戶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與此相對,銀行賬戶則為商業銀行所有未劃入交易賬戶的表內外業務。事實上,這一對交易賬戶含義的表述與《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以及基于此的我國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在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表述在字面上是基本一致的。

由于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了市場風險計量方法的諸多不足之處,2009年出臺的《巴塞爾協議Ⅲ》加強了對交易賬戶的監管并對若干模型進行了修正,但并未對交易賬戶的定義做出實質性的修訂;而我國監管機構在《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之后,也未再就國內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設立和管理提出更加具體的管理要求。

二、銀行監管與會計準則對“交易賬戶”的劃分標準:IAS 39與IFRS 9

2003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修訂后的《IAS 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以及相關指導原則,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到期投資和貸款和應收款四類,亦即我們現今所熟悉的“金融資產四分類”。基于與國際會計準則實質性趨同的原則,我國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也使用了這一確認和計量方法。其中,前兩類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雖然從定義的表述來看,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市場風險監管規定的交易賬戶是基本一致的,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特性與交易賬戶的定義亦有重合之處。因此,雖然表述相似,但銀行監管對交易賬戶劃分的要求很難與會計準則建立明確的對應關系。

篇5

二、關于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幾個問題

(一)計提減值范圍。由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中的“公允價值”本身具有對該類金融資產未來價值的信息含量,即對該類金融工具的未來預期信用損失在金融市場的公允價值中已包含市場參與者的價值判斷中,企業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無需再考慮其減值問題。因此,新金融資產準則要求企業應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兩項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那么同樣都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為什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需要計提減值準備呢?這主要是因為企業對持有的這類金融資產負有經管責任,資產發生減值理應計入當期損益以便加強管理當局的管理責任,不能等到該類金融資產處置時再來反映管理當局的這部分經管責任。(二)計提減值方法及會計處理問題。新金融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即在金融資產預期信用風險顯著增加時確認減值損失,反之,預期信用風險顯著降低時在已確認減值損失范圍內確認減值利得轉回減值損失。這項規定主要是因為舊的金融資產準則采用“已發生損失法”計提減值準備存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之嫌,與新金融資產準則的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存在損益計算上的內在邏輯不一致性問題,所以新準則要求采用“預期損失法”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這能夠較好的解決損益計算上的內在邏輯一致性問題。準則第49條規定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其損失準備,并將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且不應減少該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賬面價值。這樣規定既體現了對管理當局經管責任要求,又體現了該類金融資產的戰略性、非為交易而持有的性質特征要求。

三、關于執行新金融資產準則預期經濟后果的分析

(一)更加如實反映金融資產業務的經濟實質。新金融資產準則根據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核算,業務模式的劃分又界定為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還是兩者兼有。這樣以管理金融資產的直接經濟后果作為劃分的基礎,較為充分體現了金融資產業務的經濟實質,由此提供的相關會計信息更加真實可靠,提高了會計核算的考核企業經營管理業績固有功能,有利于實現會計的經管責任落實性質。(二)更加凸顯會計的監督職能作用。眾所周知,會計監督具體包括會計對企業經濟業務及其內部控制的督促、指揮、控制、協調等多項職能作用,實施新的金融資產準則要求企業更加注重提高經濟業務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能力。新金融資產準則改變了相關金融資產會計計量方法、標準和信息系統,這必將影響金融資產投資業務活動,客觀上要求企業按照業務模式實施精細化管理,做到每項金融資產投資都要目標明確不能盲目。為此就要進一步強化金融資產投資管理的內部控制,將金融資產分類管理前置于業務流程并明確判斷各項投資的具體目標,在持有過程中應強化對公允價值評估管理和業務模式的變化正確選擇與判斷。在金融資產投資管理過程中應強化對合同的管理,相關合同條款包括本金、利息、股利等相關條款一定要更加明確具體,以及應加強對被投資方的管控以保證合同的嚴格執行。所以企業執行新金融資產準則應對相關各項管理活動及系統進行必要的完善和升級,以滿足會計核算與監督要求。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J]﹒財會〔2017〕7號,2017.

[2]企業會計準則編審委員會﹒企業會計準則案例講解[M]﹒立信會計出版社,2017.3.

[3]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2)[M].人民出版社,2010.12.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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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契約理論對金融資產分類的影響

科斯于1937年提出的“企業的契約理論”(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是現代企業理論思想的起點,該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契約是簽約方關于各方合作者關于合作中取得的收益分配問題達成的一種權利義務協議或約定,預期在未來(契約到期日)能夠被兌現。如果一個主體加入企業期望的回報高于它付出的成本,這個契約便成立了。每個簽約方(企業各主體)投入和取得資源的數量、形式和時機是他們之間討價還價的博弈結果。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選取會計政策主要基于以下三種基本契約動因:政治成本因素、債務契約、報酬契約。

(一)政治成本因素

企業會計數據是政府進行稅收和其他相關調控的基礎,所以企業為規避政治成本,在選擇會計政策時的影響通過以下三個方面體現:第一,稅收政策,由于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等特征,企業管理者傾向于選擇降低當期計稅基礎,所以會增加企業現金流的會計政策;第二,被收費和管制成本,在政府管制較嚴壟斷性行業,常常會依據企業的資產收益率、投資報酬率等財務指標來制定收費標準,所以企業在選擇財務政策時會考慮避免暴露利潤來降低收費標準;第三,企業的潛在危機,由于企業的會計盈余會到社會的特別關注,而這種狀態可能被政治家用來解決或制造“危機”。

徐先知(2010)以上市公司在新會計準則下滬深A股作為對象進行實證研究,驗證了政治成本、債務契約、報酬契約、企業經營狀況、金融資產重要程度對金融資產分類都存在顯著影響,而管理層持股、管理層變更、高管變更對金融資產分類的影響不顯著。

(二)報酬契約假設

魏剛(2000)研究了高級管理層激勵與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的關系,表明我國沒有有效的報酬契約,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報酬與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并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這樣,西方國家的報酬契約假設在我國會計政策選擇過程中無法驗證。徐維蘭、曹建安(2004)以上海證券市場上機械、設備、儀表板塊類A股公司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折舊方法、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方法的選擇為例,從契約理論的角度,結合我國政治和經濟環境的特殊性,對上市公司會計政策選擇動機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證明三大假設在我國未得到證實。

(三)債務契約假設

債務契約是債權人與企業之間的債務約定,是企業契約的重要構成部分。Sweeney(1994)研宄發現:與控制樣本相比,發生債務契約違約的企業一般比較偏向于在出現債務違約的前幾年選擇能增加會計盈余的會計政策。Beatty、Ramesh和Weber(2002)研宄自愿性會計政策變更和債務契約的關系,得出了借款者愿意支付較高的利息來保持可以進行自愿性會計政策選擇變更的靈活性。同時,Beatty和Weber(2003)還在前文結論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直接證實債務契約假設的證據,即若債務契約允許進行自愿性會計政策變更,則借款者往往變更為增加當期利潤的會計政策。

二、管理者意圖的影響

Ivancevich等(1996)認為,SFAS115使擁有完全相同證券投資的企業有可能在財務報表上呈現出極大的差異,進而影響到投資和借貸決策。而究其原因完全歸結于管理者意圖。管理者意圖的使用為盈余管理行為創造了便利,使企業可以方便地提高或平滑利潤。徐經長(1998)指出,依據管理者意圖確定報表項目,尤其是金融工具類項目的計量屬性,不失為再計量階段計量屬性選擇的一種有效方法。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再計量應依據持有者意圖處理持有損益。朱海林(2000)認為,由于管理者意圖不同,同樣的金融工具歸屬于不同的類別時,可能因采用不同的計量屬性而導致會計信息不可比;企業的管理者受金融市場風險等因素的影響,往往會改變其最初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圖,從而改變會計處理,這些改變并不一定能夠真實反映企業實際經濟情況或面臨的風險;從一個極端的情況看,企業管理者可能利用管理者意圖的隨意性劃分金融工具。吳江濤(2007)認為,基于管理者意圖進行會計確認和選擇計量屬性使會計實踐活動過于復雜化。為限定管理者意圖的任意性所設置的一系列可驗證性條件,有些極其復雜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文獻評述

根據以上的文獻綜述可以看到,大多數學者認為管理者意圖在可驗證性方面不可行,依照我國現有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分類由管理者意圖進行劃分是不可取的。況且,我國并沒有可以驗證管理者持有意圖的標準,就使管理者對會計政策選擇上隨意性極大,且可驗證性極低,對金融資產的劃分是否是按照企業管理層的意圖還是其他潛在動機就不得而知,這對內部以及外部利益相關者都是一種損失。

那么在會計政策選擇的這個問題上,根據管理者意圖劃分是不可行的。那到底又是根據什么進行劃分的呢,國外基本上都是以三大契約假設為核心進行檢驗,即:政治成本動機、債務契約動因、薪酬契約動因。西方學者的實證檢驗都在不同程度上驗證了這三個動機,這說明三大契約假設在會計政策選擇問題上的解釋力很強。而且自從契約理論運用在會計政策選擇以來,我國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為本文關于金融資產分類的動因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

筆者準備選擇同樣適用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會計政策選擇動因的研究,不包括以攤余成本計量且可驗證性較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及應收賬款。不僅包括了研究數量較多的盈余管理方面,也包括了準則劃分不明確、債務契約動機、政治成本動機在內的四大動機,對金融資產分類的動因做出深入探討。

參考文獻:

[1]孫蔓莉,蔣艷霞,毛姍姍.金融資產分類的決定性因素――管理層意圖是否是真實且唯一標準

[2]葉建芳,周蘭,李丹蒙,郭林.管理層動機、會計政策選擇與盈余管理――基于新會計準則下上市公司分類的實證研究.會計研究,2009,3:10~12

[3]徐經長,曾雪云.公允價值計量與管理層薪酬契約[J].會計研究,2010,7:18~19

[4]陳敏,羅艷清,劉穎莎.新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分類的影響――基于上市公司的調查統計數據[J].會計研究,2008,8

篇7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與發展,金融資產對實體經濟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金融市場的規模正在不斷壯大。新會計準則規范了很多企業的各類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辦法,并且突出金融資產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進行計量。最近幾年的實踐證明公允價值在金融資產計量中存在這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如果不對此進行解決則會影響到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因此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公允價值概述

公允價值,指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自愿的雙方交換一項資產或清償一項基本債務所使用的金額。公允價值也可稱為公允價格、公允市價。確定公允價值的方式有三種:(1)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者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確定分為三種情況,在估值日有市場報價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市場報價來進行公允價值的確定。在估值日沒有市場報價同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沒有顯巨變化的情況下,可以采納最近交易的市報價來確定公允價值。如果估值日沒有市場報價,并且最近交易日后的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的,可以依據重大經濟環境變化因素,適當調整市場報價以確定公允價值。(2)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者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的確定,可以參考相類似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場報價,或者參考買賣雙方在熟悉情況的前提下進行的最近交易中所使用的價格。(3)不符合以上兩種形式,并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公允價值確定,可以采用具有可靠性的被以往交易的市場價格驗證過且得到市場參與者認同的估值技術。公允價值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價值,在企業清償債務時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可以給企業帶來需要轉移的價值。確立公允價值的前提是公平交易,換言之,是自由的買賣雙方在不受各方任何關系的影響,且熟悉情況的基礎上商定形成的價格。

二、公允價值計量對會計信息的影響

(一)對企業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影響。財務報表的編制是企業會計信息的主要反映方式,而具體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會計信息的報表為資產負債表。上述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前提條件是這些金融資產均具有可靠的市場價格(在活躍市場有公開報價)、或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公允價值的確定是安全可靠的。但是在我國業會計準則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其市場價格的確定是以當期最后一個工作日的收盤價為準,還是以當日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均價作為參考標準。因此,會導致同一項金融資產在不同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揭示的價值不同,同一企業對同樣的金融資產在不同時期采用不同的市場價格為依據時也會出現不同的價值,進而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對企業一定時期經營成果的影響。首先,交易性金融資產無論是在取得時還是在期末時均以公允價值計量為準,它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借助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計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當期利潤產生影響,但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本身所反映的是沒有實現的收益,從而導致企業利潤表中所陳述的利潤并不是企業的實際盈利水平。其次,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時,其變動的差額直接計入資本公積,這種計量對持有該類金融資產期間的利潤總額沒有影響,但當企業出售該項金融資產時,要將原計入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額轉入到投資收益,則會影響到出售當期的利潤及成果。同時,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形成完全取決于管理者的意圖,在實質上隨時可以出售,因而就其本身來說會對某一期間的會計利潤產生影響,因此,不難得知企業為了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普遍愿意持有大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不愿意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與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到資本公積賬戶,導致所有者權益總額發生變動,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當其出售時再從資本公積轉到投資收益。盡管《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對金融資產分類變更進行了明文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僅僅是在限制企業在重分類時所遇到的特殊情況,其并不影響企業管理者在正常情況下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事項與結果。因此,可以看出當把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也可能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一種手段。

三、公允價值在金融資產中的應用

(一)金融資產及其分類。按照我國新會計準則中的CAS22,金融資產是指:(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4)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資產應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金融資產的確認。(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新會計準則中,這類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持有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使持有者在短期內獲利。該類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征:(a)持有的該金融資產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就確定可能在近期出售,從而賺取差價;(b)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交易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c)該類金融工具期末應按公允價值予以計量,且報告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使得該類金融工具在會計期間的價值變動影響當期利潤;(d)除新準則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一部分衍生金融工具歸為該類。由上可知, 如果企業持有的投資準備在短期內出售,并且其公允價值易于取得,即可以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一項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已經被指定其他類型的金融資產,就不能再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此外,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除非是因為企業不可控制的原因導致此變化,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資具有以下特征:(a)企業持有該項投資的目的不是為了短期出售或獲利,而且企業有明確的意圖和能力將該資產持有至到期日;(b)該投資到期的時間是固定的,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非權益性投資;(c)該投資到期時收回的金額固定或可確定;(d)該投資屬于非衍生金融資產的投資;(e)該類金融資產在期末需要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攤余成本進行計量和減值測試。(3)貸款和應收款項。貸款和應收賬款,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賬款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于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都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的限制。如果某債務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則企業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a)貸款和應收款項;(b)持有至到期投資;(c)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但是不能簡單的認為,除了以上三類之外的金融資產,就一定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該類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征:(a)該類金融資產屬于非衍生金融工具;(b)該資產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易于取得;(c)企業持有的目的明確就是為了出售,但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并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d)該類金融資產期末應按公允價值予以計量,且報告期間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即該類金融資產在會計期間的價值變動不直接影響當期利潤,只有在其出售時才將資本公積轉到投資收益。

(三)金融資產的計量。所謂計量,是指以選定的能夠反映計量對象內在特征的尺度并將其內在特征予以數量化的過程,即入賬價值。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按公允價值,且其交易費用記入當期損益;后續計量仍然采用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期間取得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在計息日或現金股利宣告發放日確認為投資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的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按公允價值,交易費用計入初始入賬金額,構成成本組成部分;后續計量按實際利率法,以攤余成本計量。

貸款和應收款項的計量。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初始計量采用公允價值,交易費用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后續計量按實際利率法,以攤余成本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按公允價值,且交易費用計入初始入賬金額,構成成本組成部分,后續計量按公允價值,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

四、公允價值在我國金融資產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允價值的可靠性與可操作性不足。公允價值是參與交易的當事人對市場價值做出的一種判斷,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方法,提高了財務報表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市場形式是復雜的、多變的,有的會計事項可以確認或尋找類似的交易價格,而有的只能估算。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把公允價值的估值分為三個層級,其中,第一、二層級要求具備公開的活躍的市場。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金融市場仍處于發展中階段,只存在有限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此外,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證券交易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等都處于未成熟階段,同時以上市場的監管力度有待加強,再加上信息不準確以及道德風險的影響,金融資產交易縱的情況會時常發生,從而導致市場上的公開標價不一定能代表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有些企業同時在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上雙向交易,如果缺乏高新的科技和先進的通訊設備作為技術支持,想獲得其實時報價是存在一定難度的。

(二)公允價值應用于金融資產對資本市場存在助漲助跌的重大不利影響。公允價值在金融資產的確認與計量上的運用十分突出。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以當時的公允價值入賬,資產負債表日也按照當時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這樣的處理方式使得上市公司當期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的市場價值的影響。當金融市場高漲時,金融資產的市價上漲會帶動上市公司當期投資收益或資本公積的上漲,而當市場低迷的時候會降低上市公司的當期投資收益或資本公積,即金融資產對股市起到助漲和助跌的負面作用。

五、公允價值計量在金融資產中應用的改進建議

建議有關會計、審計準則制定部門應在推動主要市場數據庫的建設方面發揮領導帶頭作用,積極推動建立國家級市場數據庫,為企業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提供更客觀的參數創造條件。企業也應當積極地建立公允價值計量模型,對各項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獲取途徑、取得方式等相關內容進行規范;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注重對公允價值的獲取及資料的積累;隨時根據市場條件的變化,適當調整自身的價值計量模型,以滿足金融資產的計量需求。

將企業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時,不同時期的公允價值差額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包括在利潤表中,取消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利得與損失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杜絕企業人為操縱利潤現象,避免由于企業資本結構的變化導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錯誤的判斷,同時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做法。

針對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其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之間形成的差額,由于金融資產尚未出售,應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防止企業資本結構變化而對信息使用者產生不利影響。

篇8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四類:一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資;三是貸款和應收款項;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實務工作中,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容易產生混淆,因此本文針對兩者在確認、計量、列報等方面的差異,進行簡要地比較分析。

1、確認分類依據不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的債券投資,比如企業從二級市場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對于企業股權投資由于沒有固定到期日,一律不得列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我們要將一項金融資產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要有固定到期日;二是要有固定回收金額(或可確定回收金額);三是要有持有至到期的明確意圖;四是要有持有至到期的能力。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若沒有劃分為其他類型的金融資產,可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確認、計量。

2、計量方法存在差異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金融資產初始計量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初始計量、后續計量中確認投資收益時的方法基本相同。以債券投資為例,對于債券形式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都以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作為初始確認金額,對于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應收利息)。在后續計量中確認投資收益時,對于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面值與票面利率計算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債券投資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而對于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面值與票面利率計算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按債券投資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后續計量中存在的最大差異在于是否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即是否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于同樣的債券投資,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后續計量中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后續計量中要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減值確認方法不同

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需要對其賬面價值進行檢查,若發現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減值,應計提減值準備。具體方法是: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當其賬面價值大于其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即確認為發生減值損失,并將其差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時,即使其沒有終止確認,也應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減值確認時,通過設置“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核算,而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確認時,直接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即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核算,并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4、 減值損失轉回確認方法不同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在以后會計期間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價值已恢復,且客觀與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原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應當轉回,計入當期損益(沖減資產減值損失),但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得超過假定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情況下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而企業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經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應當轉回,計入當期損益(沖減資產減值損失)。

5、出售處置核算方法不同

篇9

金融工具本身的復雜性造就了會計準則體系中最為復雜的金融工具會計規范,自1999年3月《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公布以來,IASB對其修訂了近20次(截至2008年1月17日),盡管如此,會計報表使用者等相關利益方一致向IASB反映IAS39條款理解的復雜性,敦促理事會建立金融工具的新標準。2008年3月IASB公布了“降低報告金融工具復雜性”的討論稿,金融危機的全面爆發把金融工具會計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IASB在金融危機咨詢組、G20的敦促下確定了替代IAS39的金融工具綜合項目,2009年5月IASB公布了該項目計劃,計劃分金融工具的分類和計量、減值方法和套期會計3個階段。IASB分別于2009年7月14日、11月12日了ED/2009/7、IFRS9,對現行IAS39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問題進行了修訂。本文以ED/2009/7和IFRS9為依據探討IASB金融資產分類和計量準則問題。

一、ED/2009/7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工具分為兩類。ED/2009/7提出了金融工具有公允價值和攤余成本兩種計量屬性,金融工具依據其計量屬性分為按照公允價值和按照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確定了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負債的貸款的基本特征和基于合同收益率管理兩個標準,禁止兩類金融資產的重分類,保留了旨在消除會計不匹配的公允價值選擇權。

(二)所有金融工具(包括嵌入衍生工具特征的混合工具)適用同一種分類方法,所有權益性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取消了IAS39分拆處理和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金融工具以成本核算的例外情形。

(三)提供了權益性投資公允價值變動的可選擇列示方法,選擇方法在初始確認、后續計量中保持一致,提議應用新指南時采用追溯調整法,規定了本準則項目結束后的生效日(不晚于2012年1月1日)。

二、IFRS9對ED/2009/7的改進

(一)IFRS9的分類、計量要求僅適用于金融資產,不適于金融負債,ED/2009/7適用于所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IASB認為金融負債不能以攤余成本計量,其計量應該考慮信用風險因素,希望能夠確立包含信用風險因素的模型來計量所有的金融負債,這是IASB將來重點研究的項目。

(二)IFRS9要求主體以其管理金融資產的商業模式和合同現金流特征為依據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包括從次級市場取得的金融資產),且主體商業模式是第一因素,只有在具備商業模式特征后再考慮合同現金流特征,當金融資產符合這兩個分類條件后,攤余成本計量才能提供有用的信息。

(三)IFRS9規定,當主體商業模式發生變化時,允許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計量之間進行重分類,對合同性影響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投資要求采用一致的方法。ED/2009/7禁止了此種分類問題。

(四)IFRS9規定當主體選擇在其他綜合收益來反映公允價值計量的權益工具時,收益須以利得或損失來確認,ED/2009/7卻提議這種收益應以其他綜合收益來確認。

(五)IFRS9附加了應用指南,增加了如何利用條件進行攤余成本計量的解釋。對于在2012年1月1日采用IFRS9的主體,提供了重述相關信息的過渡條款,并要求披露初始應用該準則所有主體的信息。

三、IASB頒布IFRS9對中國產生的影響

(一)2007年以來中國上市公司在應用金融工具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工具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相同,我國準則將金融資產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4大類,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差異,對企業利潤產生不同的影響,各種金融資產分類的標準界定不明確,給企業利用金融資產歸類調節利潤提供了選擇空間:當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比例較高時,為降低公允價值變動對利潤的影響,管理層會將較大比例的金融資產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避免持有期間利潤的下滑,管理層往往違背最初的持有意圖,將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短期內處置(葉建芳、周蘭等,2009)。由于資產減值的核算需要專業判斷,基于同一減值跡象確定的金融資產減值比例不同。此外,一些特殊的金融資產比如銀行發行的期限較短(短于1年)的理財產品,因不符合CAS22的分類標準,不能劃分為以上4類金融資產,卻確認為一年內到期的流動資產。

(二)中國企業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修訂勢在必行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中國響應G20峰會和FSB(金融穩定理事會)倡議,于2009年9月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路線圖(征求意見稿)。IASB計劃在2011年完成對金融工具項目的修改,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持續全面趨同的完成時間也確定為2011年。因此,2010~2011年是持續全面趨同的關鍵時期,準則制定部門應在2010年逐步修訂準則。IFAS9簡化了金融資產的分類、計量,縮小了管理層利潤操縱的空間,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我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鑒IFRS9,適時征求意見稿,于2011年前完成金融工具準則的修訂工作。

主要參考文獻:

篇10

一、引言

從2008年爆發金融危機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啟動系列準則項目的重大修改,要求中國直接采用國際準則,而我國堅持了“趨同”原則拒絕直接采用的要求。

2006年11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啟動了旨在簡化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新的IFRS9代替原準則IAS39的工程。同年12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加入到了此項目中。此項目第一階段的任務旨在完成對金融工具的重分類和計量的替換工程。2009年11月12日,新的IFRS9對外頒布;2010年國際準則委員會完成了該工程的第一階段,頒布了的IFRS9,重點解決了金融工具的分類和計量問題。新的IFRS9被要求在2013年或者2015年開始強制執行。本文重點所討論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和此項改革將會產生的影響。

二、IFRS9與IAS39的主要差異

從IAS39到IFRS9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問題,此次的改革,表面上完全顛覆了之前的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賬款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再使用。新的分類為兩個大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但是還保留一類直接設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本文將對此次變化進行詳細分析來揭示變化的會計處理的變化。

(一)分類的依據的改變

IFRS9要求金融資產分類為企業管理該項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所產生的現金流的特點為依據。

業務模式測試是指主體持有該金融資產的目標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還是在合同到期之前通過出售該金融資產來實現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從此可以看出,之前的四種分類中,實質是把業務模式測試包含在內的。持有目的為收取合同現金流的實質為IAS39中規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資”與“貸款和應收賬款”。而不以收取合同現金流為目的而是以通過交易獲得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為目的的實質為IAS39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現金流量特征測試是指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是否導致在特定日期產生僅僅支付本金以及未付本金利息的現金流量。從此可以看出,能夠在特定日期產生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現金流的只能是債務類的金融資產。債務類的金融資產在IAS39的分類中,包括了所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和“貸款和應收賬款”這兩類,還包括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IFRS9規定,只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被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第一個條件,在業務模式測試中滿足以收取合同現金流為目的。第二條,在現金流量特征測試中滿足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將導致在特定日期僅支付本金及未支付本金利息的現金流。同時能滿足這兩個條件的金融資產在IAS39的分類中其實也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和“貸款和應收賬款”。不能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金融資產則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所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實質為IAS39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此外,在IAS39的分類中還有一項金融資產沒有納入分類,那就是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此類金融資產的分類在IFRS9中得以繼續保留沒有發生變化切劃分的條件也得到了保留。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IFRS9的分類實質為把IAS39中的分類進行歸納整理,從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簡化的目的。

(二)重分類規定的改變

IFRS9規定,只有當主體改變對于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目標而導致以前的模式不適用的情況下,才可以在“以公允價值計量”和“以攤余成本計量”兩種類別之間進行重分類。但是禁止對所有的債務類的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

但是,對于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的重分類還是不被允許的。

此規定與IAS39有很大的不同。IAS39規定,以公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能與其他三類金融資產重分類。持有至到期投資如果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轉換的份額較大的此類所有的金融資產都要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且要求今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中不能再劃分任何的金融資產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初始計量的改變

IFRS9規定,所有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為購入當時的公允價值加上可直接歸屬于取得該項金融資產的交易成本為初始計量金額。直接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以公允價值為基礎。也就是所有的金融資產除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外的初始計量方法在IFRS9下得到了統一。

但是,從IAS39中可以發現,之前的四類分類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外,其他三類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都為公允價值加上可直接歸屬于取得該項金融資產交易的交易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為公允價值。而此類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所以,從IAS39到IFRS9的初始計量的變化僅體現在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的變化,從以公允價值計量變為購入當時的公允價值加上可直接歸屬于取得該項金融資產的交易成本為初始計量金額。

(四)后續計量產生的損益的改變

在IFRS9中明確規定,所有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利得和損失都要計入損益或是其他綜合收益當中,這一點與IAS39相比有了極大的不同。按照之前的敘述,總結出IFRS9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實際為IAS39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當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所產生的損益是不用計入利潤表,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只有在當對外處置之后產生的損益才能通過投資收益科目進入利潤表。改革后的IFRS9中要求所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所有的損益都要在利潤表中體現。

三、從IAS39到IFRS9的影響

從IAS39到IFRS9的初衷為簡化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促進國際會計準則的統一。所以此項目從開始就一直為一個各國共同參與的結果。我國現行的金融資產分類涉及到的準則為《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分類的形式和會計處理與IAS39大同小異。所以IFRS9與我國金融資產準則的差異也就是IAS39與IFRS9之間的差異。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一再對我國施壓,要求中國采用國際會計準則。雖然我國政府態度明確地表示只能趨同不直接采用,但是金融資產準則的這次大變革也對我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趨同帶來了巨大的影響。

(一)簡化了會計核算

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體系是所有會計準則中最為復雜的一個體系。IFRS9的誕生也就是為了要簡化這一會計處理。從原有的四類金融資產簡化為了兩類的金融資產,從初始計量到后續計量再到最后的處置,會計核算程序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簡化。最大的變化為減少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所有會計核算,所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都統一為以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方法。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后續計量產生的損益都統一要求計入了損益或者其他綜合收益。而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從會計處理方面可以認為把以前分類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與貸款和應收賬款進行了直接合并。

(二)有助于會計準則的全球統一

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改革,從2006年開始就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與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合作進行,目標就是要實現會計準則的國際統一。而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此改革更是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在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的敦促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9年7月向全球發出了征求意見稿,并于2009年11月12日對外公布了IFRS9,取代原來的IAS39,完成了修訂項目的第一階段。所以這整個過程就是一個全球聯動的過程,在全球化的今天,會計準則的統一已經勢在必行,也得到了各方的積極支持。

雖然制定過程達到了各方合作,但是在參與的各方中忽略了來自像中國這樣的新興經濟體的實際情況。從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出發,對新興經濟體的具體情況考慮不足,未能考慮各方實際情況,這樣制定出的準則在新興經濟體國家的實用性還有待考量。所以雖然面臨強大的國際壓力我國政府也堅持要從實際出發,不能盲目跟從國際準則。

(三)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每一個會計處理的變化,都會給企業自身帶來陣痛。改變會計核算方法,勢必要增加會計核算的成本,培訓財務人員,更改會計賬簿,最后對于會計報表最后對外報出的數據也會有重大的影響。從之前的分析可以看出,對于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的影響并不是很大,所有的科目還是在資產下核算。但是,金融資產重分類后后續計量對于利潤表的影響將會是巨大的。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的損益在持有期間將不記入資產負債表,而記入了利潤表的損益或者是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以此改變很可能造成企業年報上數據的大變動,給股價帶來影響。

(四)對于我國的影響

1.由于金融工具的復雜性很大,我國大部分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產品比較單一,這與企業的財務人員對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處理不熟悉是分不開的。對于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簡化對于我國企業更多的持有金融產品是有利的,能夠運用金融工具更好地為企業的發展服務。

2.IFRS9擴大了公允價值的使用,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本來金融市場金融體系尚不健全,且對公允價值概念處于謹慎使用階段的國家來說,貿然引進IFRS9肯定是不適宜的。公允價值的概念沒有錯誤,但是這一概念的實施要有大量的軟硬件環境的支持,而我國目前這些軟硬件的條件都還不具備,所以要實施此準則壓力還很大。

3.就我國現實的情況來看,我國企業,特別是上市企業持有較多的金融資產為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尤其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2007年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合計金額達到32083億元,其中因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就為1491億元。而在新的IFRS9中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被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且公允價值的變動將不能再計入所有者權益,而要記入損益或者其他綜合收益。而且這其中很大一部分的資產,只能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直到對外處置也不能轉回至損益,所以,按照此規定,對我國上市公司的損益影響將可能高達上千億元。

四、結論

綜上所述,IAS39到IFRS9是金融工具會計核算體系的重大改革,在這次改革中,金融資產的分類從四類簡化到了兩類,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保持了可從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方法;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保持了持有至到期和貸款和應收賬款的計量方法。而后續計量中產生的損益,所有的金融資產的計量方法得到了統一記入利潤表中的損益或是其他綜合收益中。從此可看出此改革確實是簡化了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這個全球合作進行的會計準則改革無疑也是會計準則全球統一的重要一步。但是,只要是改革就會有代價,上市公司為了適應這一變革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不管是成本的上升還是股價的變動。雖然個別企業的代價可以被看作是合理的犧牲,但是對于像中國這樣的新興經濟體,要適應這一變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所以,要從IAS39過渡到IFRS9不僅需要供給準則委員會的努力也需要各個參與國家自修內功,在互利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最終達到雙贏的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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