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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轉化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07-12 16:26:3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科研成果轉化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科研成果轉化法

篇1

早在1994年,聯合國關于《世界科學的報告》就曾指出:“科學永遠是財富資源,今天窮國與富國的差距就是掌握知識多少的差距。如果沒有科學技術的轉化,就無法持久地發展。”在科技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代社會,由于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水平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所以,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科技成果的轉化。

高校作為國家科技體系中的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提高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率,不僅能產生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而且對于完善市場環境、提高國家創新能力都有重要影響。

然而,目前我國的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很低, “全國高校每年科技成果在6000-8000項之間,而真正實現產業化的卻還不到10%。”遠遠的落后于大多數發達國家,和美國高校科技成果高達80%以上的轉化率更是差距明顯。

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獲部(省)級以上科研成果一般為3萬項左右,高校占其中的近2萬項,比例很高,但高校的這些科研成果中,能在生產中穩定使用且具有一定規模效益的僅占約20%,而最終形成產業的則只有5%左右;據一項調查結果表明,有19.6%的大型企業和28%的中小企業認為,高校提供的技術成果的配套性和成熟度差,企業不愿也無法接受使用它們。

一、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影響因素分析

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中的影響因素很多,涉及科研體制、觀念意識、市場機制、技術成熟度、利益分配、資金投入、政策保護、中介機構等一系列因素。以當前的文獻看,國內學者還沒有統一的意見。筆者對2006年至今的國內期刊發表的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文獻進行了統計,共檢索到70篇相關論文,其中總共涉及19種影響因素,它們在文獻中出現的頻率如下表:

從下表可以看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影響因素有很多,但影響程度各不相同。其中,法律環境不健全是最受關注也最重要的因素。

如何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法律環境的差別會多大程度的影響這種轉化效果,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順暢與否會怎樣的影響經濟?我們不妨參鑒一下美、日兩國的經驗。

二、美、日兩國的經驗教訓

1、美國經驗

就技術轉移的基本立法方面,美國于1986年就出臺了《聯邦技術轉讓法》,明確規定開展技術轉讓是所有國家實驗室(包括高校)科學家和工程師的義務。此后,美國又對聯邦技術轉讓法案進行了多次補充和修正,如1995年的《國家技術轉讓與促進法》、1997年的《聯邦技術轉讓商業化法》和2000年的《技術轉讓商業化法》。

實際上,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絕大多數美國大學對知識產權經營非常陌生,有的甚至持極端的排斥態度。20世紀70年代后,因為日本經濟的崛起,美國的企業在許多產業領域被擊敗,美國的經濟萎靡不振,美國國內震動很大,甚至國民都開始對美國喪失信心。當時,美國各界對此進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終認為,美國大學不注重知識產權的經營,大量有價值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時轉化是造成本國經濟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據統計,1980年,由于制度性的缺陷,僅有5%的科技成果被轉移到企業界,效率極其低下。認識到法律環境對大學科技成果轉化和經濟發展的重大影響之后,美國國會于1980年12月12日迅速通過了由參議員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專利和商標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該法為大學經營知識產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和政策激勵。《拜杜法案》通過后,大學反應熱烈,紛紛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經營機構,以至于知識產權經營成為近20多年來發生在美國大學的一個蔚為壯觀的景象。實際上,現在全美排名前100位的研究型大學都在經營知識產權。同時,由于高校產生的科技成果往往在質量上大大高于企業界,故此,盡管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數量上并不占絕對優勢(如2000年大學獲得的專利數僅占全美當年專利數量的2%),但對社會的貢獻卻是巨大的。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美國《拜杜法案》的通過生效極大的促進了大學科技成果的轉化,但并沒有導致大學科技成果質量的下降。而對于那些在法案生效后才開始嘗試申請專利的大學,科技成果的質量甚至是明顯上升的。

現階段,美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標準模式就是建立由法律、商業和技術專門人才組成的技術成果轉化辦公室,并通過一個以技術轉讓為其核心目標的全國性組織(美國大學技術管理協會(AUTM)),進行廣泛的合作與聯系。《專利和商標法修正案》(拜杜法案)規定:大學、非營利機構和小企業在聯邦政府經費支持下的發明,其自己仍然具有擁有權,由聯邦政府資助產生的大學發明成果若不能在一定時期實現向產業轉移,則聯邦政府有權指定由其他適當機構對其實施商業化。

美國通過上述措施,加強了聯邦政府及研究機構對技術轉讓的責任,去除了制約技術轉讓的不合理障礙,極大的推動了聯邦資助的技術成果的轉移,無疑對提升美國經濟的競爭力具有重大意義。

2、日本教訓

日本一向“以科技立國”,對科技成果的轉化十分重視。早在1985年,日本就頒布了《日本工業技術院設置法》,旨在促進科研與企業相結合。但是,由于該法并不是國家技術轉移的基本立法,并未發揮其理想的作用。事實上,日本80年代經濟的表面繁華掩蓋住了日本國內的科技創新法律環境的缺陷,由于缺乏足夠的技術支撐,產業升級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狂熱的資本開始集中投資于房地產,造成了日本80年代末的經濟泡沫。當投資者意識到日本經濟增長方式的缺陷后,泡沫也隨之破碎,日本經濟一落千丈,并殃及本國經濟發展達10余年,教訓極其慘痛。

經研究,其實即便在泡沫膨脹期,日本大學的科研經費只僅次于美國,在世界科學雜志上的數量也僅次于美國。然而,在大學技術轉移方面,日本則遠遠的落后于美國。經過反思,日本認識到本國在技術轉移立法方面的不足是經濟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于是,日本便仿照美國的拜杜法案,于1998年頒行了《大學等技術轉讓促進法》。此法案頒行之后,日本大學的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才有了明顯的起色。

三、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低下的法律環境分析

我國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低效反映了我國大學辦學理念和體制上的缺陷,也顯露了我國相應法律規范的缺失。那么在法律環境層面,究竟是那些原因造成了我國大學的創新不足和轉化低效的呢?筆者認為主要現在如下三方面:

(1)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沒有一部完善的《國家技術轉移法》。在促進技術創新方面,雖有《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但這些法律并沒有專門規定國家資助產生的科技成果的歸屬、披露、監督等內容。

(2)我國對職務發明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規定模糊,既不能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又引發了更多的爭端,增大了技術轉化的成本。

(3)我國法律沒有有效確立對職務發明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的合理激勵機制。我國雖然存在規定激勵機制的相關規范,但由于我國高校體制管理上本身就存在諸多弊端,致使我國高校自發性的對個人的激勵隨意性很大,個人的貢獻不能得到充分的肯認,進一步阻礙了高校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順利進行。

針對上述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完善立法,使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有法可依。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率的提升,與一國相關法律的完善度有明顯的關系。以美國為例,之所以科技成果轉化率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本國完備的法律。考察美國的立法史,可以發現,自1980年開始,美國聯邦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相關促進大學技術發展和推廣轉化的法律、法規。比較重要的如:《拜杜法案》(1980)、《史帝文生-懷德技術創新法》(1980)、《小企業創新發展法》(1982)、《國家合作研究法》(1984)、《聯邦技術轉移法》(1986)、《綜合貿易與競爭法》(1988)、《國家競爭性技術轉移法》(1989)、《技術優先法》(1991)、《小企業技術轉移法》(1992)、《國家技術轉讓與促進法》(1995)、《國家技術轉移與升級法》(1996)、《聯邦技術轉讓商業化法》(1997)、《技術轉讓商業化法》(2000)等。這些法律對大學的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動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是看到完善立法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大意義,許多國家紛紛仿效美國,加快了本國的技術轉移立法進程。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國家立法對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率提升的關聯性一直在學界存有爭論,但各國并未因此而放緩本國的立法步伐。時至今日,不但絕大多數經濟發達的國家或地區都制定了類似的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法,如加拿大、日本、法國等,甚至眾多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制定此類法律以促經經濟的發展,如阿根廷、墨西哥等。

在我國,筆者認為,現階段最為理想的立法步驟是,在《促經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基礎上,先行制定一部高位階的針對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家技術轉移法》,以此來統領技術轉移的其它法律和法規,再在此基礎上,不斷的完善其它相關法律以建立良好的法律環境。這樣做的好處是:在我國,政府和民眾的法律意識雖然在不斷增強,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尚有差距,在此情形下,先行制定一部專門的高位階法律以明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權責關系非常有必要,這樣可以加速政府及高校自身的管理理念的革新,并為進一步順暢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渠道提供契機,以便循序漸進的達到理想的目標。

第二,明確科技成果的權利歸屬原則。無疑,在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立法層面,職務發明的產權界定,最為重要。對此,筆者主張借鑒美國的“權利歸雇主”的原則。理由是:以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法律發展趨勢看,雖然一些發達國家沒有在法律上規定權利歸雇主,并且雇員往往被授權可以就利用大學設施產生的發明申請專利,如芬蘭、瑞典、冰島、瑞士、意大利等,但更多國家更傾向于將專利的申請權賦予大學,如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荷蘭、愛爾蘭、挪威、波蘭、西班牙、英國等。對于權利歸屬的原則,日本曾經在經濟泡沫膨脹時代主張權利歸個人,以為這種權利的歸屬界定對科研人員的激勵效應更明顯,實踐表明這種界定是失敗的,因為離開校方的經濟支持和管理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極其低下,對發明人的權利在法律加以承認并不具備現實的積極效果。其實,日本這一規定是對德國法律盲目借鑒的結果,而實際上,即便在2001年以前,德國在處理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德國已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此種專利權歸大學。

當然,“權利歸雇主”原則并不能絕對化,否則,一旦大學在運營知識產權方面存在著失職等缺陷,就會造成科技成果轉化的失敗。其實,現今一些國家之所以選擇發明人可以申請專利的法律設計,一定程度上就是出于此種考慮(典型的如意大利,先前曾經規定權利歸雇主,2001年新法則規定,一般情況下權利歸發明人)。[14]應該看到,在我國,大學的運營不同于西方國家,尤其不同于美國:美國的大學大都主要依靠自身運營,政府不提供其經營的財政支持,故此,美國大學的知識產權運營具有積極主動性;而在我國,大學的運營主要靠國家或地方的財政撥款,大學缺少知識產權運營并不會直接危及其生存和發展,故此,我國大學的知識產權運營相較于美國顯得極為落后和消極。出于上述認知,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不能一味照搬美國,而應該體現出一定的靈活性,特別是應允許發明人在校方失職等情況下取得申請專利權的資格,這樣可以避免高校高質量科技成果的轉化因為校方的不積極而失敗。當然,這種情形應該僅僅作為“權利歸雇主”原則的例外。

第三,通過立法引導大學制定高效的激勵政策,如利益分配方面的一些措施。制定好的激勵政策,能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加速大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對此,多有學者主張借鑒美國的經驗。其實,美國并沒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具體的激勵機制,只是實踐中普遍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實行利益劃分的“三三三制”原則,即:專利使用費凈收后的現金分配途徑,1/3給發明者,1/3給發明者所在的部門,1/3給發明者的學校,發明人和發明人所在院系參與分享專利許可收入。目前,“三三三制”的分配模式被美國大學技術移轉機構廣泛使用(注意,這僅是美國大學利益分配的一種“公平制”模式,實際上,在美國還存在著利益分配的“非平分制”、“累計遞減制”等其它模式,但其應用程度遠遠不及“三三三制”廣泛)。[15]這樣做的好處是:允許發明人分享收入,會激勵教師不斷披露發明,并配合隨后的專利申請和許可工作;允許發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會促使發明人所在院系支持發明人的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并同時提升發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聲望。

無疑,美國的這一普遍作法在本國是很成功的,但是筆者認為,我們在借鑒美國經驗的時候,應該考慮到我國的具體國情。不難發現,在美國,由于知識產權立法及司法實踐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對發明人權利的保護制度,同時,大學為了彼此競爭和自身發展也從各個方面為本校科研人員提供有力的政策激勵,所以即使法律不規定針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發明人仍然可以依靠自己優越的談判地位獲得充分的權益,而不必擔心自己的權益會受到來自所在大學的傷害。也正是這個原因,美國國會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并沒有專門立法,而是任由各個大學自主安排。實踐證明,美國大學在自主安排激勵機制時,往往是朝著最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向發展的。然而,我們應該看到,由于在我國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不但國家立法不足,而且大學自身也缺乏知識產權經營的競爭壓力和意識,所以在我國并不存在諸如美國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環境。由此不難看出,美國的這一做法在我國并不具有可復制性。因此,筆者仍堅持認為,在現階段,通過制定高位階的法律引導大學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對提升我國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率依然是極為必要的。

結語:

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潛力巨大、前景廣闊,同時也是一項系統工程,其效率的提升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協調。為促進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各級立法和行政部門應開闊視野,勇擔責任,各個大學應更新觀念,銳意創新,以充分發揮大學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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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引言

21世紀是一個科技突飛猛進的時代,國與國綜合國力的較量,歸根到底是高科技實力的較量,而我國早就提出了科教興國的戰略。創業孵化器作為科教興國戰略的載體之一,承擔著培育高科技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大責任。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許多創業孵化器,在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創業孵化器培養了一批又一批的高科技企業,使許多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服務于社會。但是創業孵化器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創業孵化器的運行機制,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就需要對當前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研究能夠切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方法。

二、當前創業孵化器面臨的問題

(一)孵化服務功能落后

目前許多創業孵化器的服務功能比較初級,還停留在基礎服務階段,如為入駐企業提供辦公場地、共享物業管理服務以及相關審批手續等。目前,我國創業孵化器有著較強的政府主導性,自身資源較少,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孵化器越來越不能滿足企業的需要。對于一個新入駐企業來說,辦公場地等基礎設施固然重要,但各類培訓服務、市場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等也同樣必不可少,這些都是關系到一個企業在初創階段能否順利健康成長的關鍵因素。但事實情況是,創業服務器往往不能滿足初創企業的上述要求,尤其是對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引導較為匱乏,使得孵化作用有限,不能很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二)融資渠道比較狹窄

對于一個新入駐的企業來說,資金往往是最為重要的,許多新創企業的倒閉,往往都是資金不足造成的。為在孵企業提供廣闊的融資渠道,是孵化器的必備服務之一。但是創業孵化器所提供的資金往往比較有限,在孵企業融資也比較困難,許多頗具前景的新創企業往往因為資金不足而舉步維艱,發展緩慢,甚至無法生存下去而倒閉。

(三)孵化行業競爭日趨激烈

從行業范圍內看,孵化器行業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過去許多孵化器所能提供的許多有效手段,如對在孵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專項基金申報和工商與場地租賃服務等,現在往往已經不具有競爭力了,取而代之的較有影響力的服務是廣闊的融資渠道、成熟的管理支持以及個性化的成長規劃等。創業孵化器只有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實行差別化的孵化策略,才能更加具有競爭力,促進更多優秀的企業入駐孵化器,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

三、提高科孵化器技成果轉化的方法

(一)完善孵化器的孵化功能

當前,孵化器應該立足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和成長,不斷完善其孵化運作和功能,提升孵化服務質量,不僅為在孵企業提供場地等基礎服務設施,更要在個性化的管理咨詢、技術支持以及融資渠道上下功夫。幫助企業認清市場需求,制定科學的發展方向,規劃合理的發展道路,是今后孵化器提升其服務功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所在。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優秀創業孵化器的成果經驗,不斷強化孵化器自身的孵化功能,提高孵化器自身的競爭力,有利于更好地服務于在孵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二)拓寬融資渠道,解決融資難題

對于初創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來說,融資困難一直是其發展所面臨的巨大難題,更是阻礙科技成果轉化的絆腳石。拓寬融資渠道,需要多方面的協同努力。基于創業孵化器平臺,融資渠道主要有間接融資、直接融資企業參股并購以及風險投資。對于間接融資來說,主要是指依托政府和銀行之間協助,以低息貸款的形式,對初創高科技企業進行融資支持,以解決企業資金匱乏的難題。而直接投資,則包括多方面,是多元化的投資,積極地吸收上市公司、天使基金和其他類型的商業融資。另外,初創企業積極地與大型成熟企業溝通聯系,爭取獲得大型企業的參股投資。初創企業與大型企業的合作有多種方式,既可以承擔大型企業的研發項目,也可以吸收大型企業參與自身科技成果的投資。還有,孵化器應該積極地構建風險投資機制,以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為基礎,依托風險投資機構,把產權交易和技術交易作為重要的載體,建立一套完善和高校的科技融資機制,有利于初創企業拓寬渠道,解決融資難題。

(三)推進產學研結合的優良機制

孵化器在聚集高科技人才、吸收高科技企業的同時,還應該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之間的協作。目前,產學研結合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科技協作模式,生產與教學和研究結合起來,實現信息的交流和共享,這是一種多贏的合作方式。創業孵化器應該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優秀創業園區與高校成功合作的例子,學習先進的合作方式,依托園區這一高科技平臺,加強與高校的項目合作,充當在孵企業與高等院校之間溝通協作的橋梁,為在孵企業提供信息渠道和項目渠道,促進在孵企業順利成長,提高科技成功轉化率。

(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入駐創業孵化器的一般都是高科技企業,具有科研成就突出、快速成長的特點。在孵企業自身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創業孵化器也應該形成一套完善的保護制度,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應該進行嚴重的處罰,幫助在孵企業嚴格地保護知識產權。只有知識產權得到了良好的保護,在孵企業的可以創新才能不斷地取得成果,不斷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參考文獻:

篇3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復雜、漫長的過程,在各個發展階段中所需要的資金數量、資金結構、資金所承受的風險程度各不相同,所以在不同發展階段會有不同方式的融資選擇。只有對整個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有一個全面的考慮,形成整體的融資規劃,才能既獲得所需的資金支持,又能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合理的收益。

一、科技成果轉化不同發展階段的融資特點

科技成果轉化存在著順序相連的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通過實驗研究產生新技術、新材料、新樣品,并通過成果鑒定,為實驗研究階段;第二階段生產出小批量產品并在一定市場范圍試銷,為中試階段;第三階段為產業化與商品階段,即規模化生產階段;第四階段為管理營銷階段。科技成果轉化的四個階段是相互聯系、漸進的過程,也只有完成了這四個發展階段,才能達到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目的。

(一)實驗研究階段

這一階段主要是通過課題實驗研究,研究出方法,產生新的技術,或者研究出樣品、樣機、新材料,并進行成果鑒定。主要融資點如下:

1.風險高。此階段面臨的主要風險有:一是技術開發失敗的技術風險,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能否開發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二是技術能否通過鑒定并被市場所接受的市場風險,市場對新技術新產品的接受也存在著很大不確定性。

2.資金需求小。此階段企業的支出主要集中于技術研發費用及市場調研費用,因而對資金的需求量不大。

3.需求時效性強。由于市場機會瞬息萬變,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時效性提出了很高要求,相應地提高了資金需求的時效性。如果資金無法短期內籌集,成果轉化的難度會增加。

(二)中試階段

這一階段主要是在實驗室成功的基礎上,解決生產技術問題,如工藝、原料、環境、場地等問題,進行中試生產出小批量產品,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試銷,并求得可靠的經濟數據。主要融資特點如下:

1.風險較高。中試階段面臨的主要風險有:一是新產品生產要素組合的不確定性,企業要測試各種工藝、材料供應、配套零部件及設備供應能力,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新產品生產要素的最佳組合。如果不能較快地確定適合新產品生產的各種要素組合并形成生產能力,則生產計劃、市場開發就會受阻。二是新產品技術效果的不確定性,新產品能否滿足社會的需求往往需要通過較長時間的觀察才能確定。三是市場風險,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主體對市場需求的預判是否準確,對市場的定位是否正確。

2.資金需求量增大。中試階段企業需要進行第二次開發,需要進行大量的開發投入,如人力投入、各種測試、認證及試產等投入,資金需求量較試驗階段有明顯增加。

3.需求頻率高。在中試階段,科技企業需要持續投入資金,以保證材料、工藝吻合要求,保證成果調試及成果推廣的順利進行,對資金的需求頻率高。

(三)規模化生產階段

此階段為產業化或商品階段,即將成果量化生產,并推向市場,其對外部資金的需求較前明顯強烈。在成果規模化階段,企業需要進行市場調研、選購或制造設備、選定廠房、訓練工人、開拓市場,形成新的生產方式甚至建設新的企業,這些工作的完成。主要融資特點如下:

1.風險較低。科技成果轉化在經歷前兩個階段以后,技術和產品的穩定性增加,同時也在一定范圍內被市場所認可和接受,這一階段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管理風險和由于規模化生產而形成較大資金需求缺口的風險。其主要表現為:一是規模化生產需要補充大量的人員,并且需要對補充進來人員標準化的培訓,而這都需要一定的時間。二是由于生產能力的擴大,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主體需要進一步拓展市場,增加廣告等費用支出,依然存在著較大的財務風險,但相比前兩個階段,已大大降低。

2.資金需求量較大。在這一時期,科技成果轉化為新產品、新材料或新工藝已為市場所接受,開始批量生產,單位制造成本下降,成果應用主體的利潤不斷增加,財務狀況大為好轉,但仍需要進一步拓寬銷售渠道,擴大市場份額,對資金的需求較前兩個時期有了大幅提高。

(四)管理營銷階段

這一階段主要是對生產對象和生產工具的管理,對產品生產后進行常規的市場宣傳,對銷售渠道進行維護,并提供有力的售后服務和技術支持,以穩固市場份額。主要融資特點如下:

1.風險低。此時成果應用主體已經完成了成果轉化的量產化,生產規模和利潤大幅擴大并趨于穩定,市場份額穩步提高,經營日趨規范,新產品的品牌和聲譽逐步建立起來,核心競爭力已經形成,技術、財務和市場風險相比前三個階段已經大大降低。

2.資金需求穩定。科技成果轉化為新產品或新工藝,勞動生產率大幅提高,單位制造成本下降,成果應用主體的利潤增加,財務狀況好轉。應用主體對資金的需求主要轉化為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開發多元化的業務,因此融資需求比較穩定。

二、科技成果轉化不同發展階段主要融資路徑

(一)實驗研究階段主要融資路徑

1.自籌。實驗研究階段,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費用為成果研發費用,資金需求量不大,風險大,可以通過科技成果開發主體自行投入部分科研經費解決。

2.天使投資基金。對于以科技成果為核心進行創業的科技主成果主體,在實驗研究階段正是科技的初創期,可以申請天使投資基金。天使投資比較青睞市場前景好、成果具有創新且處于種子期或初創期的科技企業,天使投資通過一次性投入小規模資金換取原始資本,以獲取高回報收益。天使投資者通過利用自己富有的資金和創業經驗,幫助新興科技公司創業與發展,為創業者提供難得的資金,并通常提供經營上的建議和顧問意見。

(二)中試階段主要融資路徑

1.天使投資基金。中試階段仍處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前期階段,對天使投資具有較強的吸引力;而天使投資的門檻較低,也便于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申請。

2.風險投資。中試階段的技術風險比試驗研究階段小,成果轉化的期限縮短,成果轉化成功的可能性增加,市場前景也相比試驗研究階段更為明朗,此階段風險資本進入的成本偏低,因此容易受到中小型風險投資機構的青睞,科技成果轉化主體應爭取以風險投資為主,爭取風險資金第一階段的投資。表1及圖3、圖4為2012年抽樣調查495家風險投資機構各階段的投資情況,表圖中種子期、成長期、擴張期分別對應著科技成果轉化的實驗研究階段、中試階段和規模化生產階段。調查情況顯示:投資數量方面,2012年我國風險資本投資成長期的比例最高,為56.16%,其次為擴張期19.89%;投資金額看,風險資本投資擴張期、成長期的比例分別為37.77%、21.54%,說明風險資本更青睞于成長期和擴張期,即科技成果轉化的中試階段和規模化生產階段。

3.創新基金。創新基金以技術創新項目為對象、以市場為導向,重點支持技術的第一次商品化過程,重點支持種子期項目和創立期企業。因此中試階段應主要申請創新基金的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創業項目的方式資助。

4.融資租賃。中試階段需要采購一定生產設備,實現由科技成果向科技產品轉化,對于較為昂貴設備,一次性投入需要大量資金,科技成果轉化主體難以承受,可以采取融資租賃的方式將資金需求向后期轉移,分期向設備租賃方支付租賃費,以緩解此階段的融資需求。

(三)規模化生產階段主要融資路徑

1.風險投資。中試階段后,科技成果已轉化為新產品,并占領了一定的市場,產品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增加,市場前景更為明朗,并有了一定的經營業績,可以積極與大型風險投資者合作,吸引大型風險投資機構的介入。大型風險資本規模化生產階段初期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融資路徑。

2.政策性科技貸款。對于符合政策范圍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其主體可以申請政策性銀行的科技貸款,通過貼息、政府擔保等方式獲取部分資金。

3.商業銀行貸款。經過一段時間的規模化生產,新產品的不確定因素的減少,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資產增加,風險進一步降低,并且有一定的抵押物,銀行貸款介入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科技成果轉化主體可以根據轉化實際申請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及科技銀行貸款等方式獲取發展所需資金。

4.私募股權。私募股權是指投資于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科技成果轉化進入規模化生產階段后期,隨著市場的進一步拓展,成果轉化主體對資金的需求持續增加,成果轉化效益也逐步擴大,盈利能力進一步提升,可以考慮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并協商好贖回方案。中國私募股權投資中投資于成長期的企業或規模化生產階段的比例最大,占一半以上。

(四)管理營銷階段主要融資路徑

1.銀行貸款。進入管理營銷階段,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內部積累已經到了一定的規模,其規模、資產結構、企業信用等明顯發生一個質的飛躍,科技成果轉化主體擁有足夠的業績來證明自己的信用,成果轉化的各種風險都大幅度降低,以規避風險為原則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愿意向科技成果轉化主體提供授信,銀行會與科技成果轉化主體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成為科技成果轉化主體融資的穩定途徑。

2.債券融資。少部分科技成果轉化主體此時在公司治理、企業規模、公司盈利上達到發行企業債券的要求,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已滿足企業兼并業務、增加投資等需要;對于達不到單獨發行企業債券要求的科技成果轉化主體,可以通過聯合其他中小科技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進行募集資金。

3.股權融資。對于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主體――科技企業來說,管理營銷階段使其籌資環境得到改善,企業籌資的空間很大,部分優秀的科技企業上市條件已經成熟。對于各方面條件都較成熟的科技企業,可以選擇在主板市場上市融資;對于實力稍弱的科技企業可以選擇在中小板市場上市融資;對于成長性較好,但條件還沒達到主板市場要求的科技企業,可以選擇在創業板進行融資;同時也可以選擇在海外上市,從境外融資。

篇4

關鍵詞: 學科發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模糊決策;評價方法

Key words: subject development;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finding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fuzzy decision;evaluation methodology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1-0210-03

0 引言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已作為國家戰略大力開展,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而在《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指出:在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一體化技術創新體系中,高等院校要成為解決國民經濟重大科技問題、實現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的生力軍,加大為國家、區域和行業發展服務的力度。在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體系方面,研究人員采用了不同方法開展了相關研究,柴國榮等運用Delphi法和相關分析法對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了實證分析和檢驗[1];劉威等運用ANP方法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的評價研究[2];尹航等采用熵值法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后評價模型[3];石善沖等采用綜合分析法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方法研究[4]。而針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特點,評價因素多,不確定多,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同時存在,具備顯著的模糊性,這使得一些學者開始采用模糊評價方法研究科技成果轉化評價體系,如閻為民等建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績效模糊評價指標體系”[5],白利娟等以陜西高校為例開展模糊綜合評判方法研究[6]。但是這些方面的研究中評價因素仍然局限于科技成果轉化本身,并沒有從學科發展這一大學建設的核心的視角開展研究,使得評價因素不全面,無法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真正與高校自身發展完全融合,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形成內生動力,從而

持續促進高校科技與國家、區域經濟及行業發展協同發展。本文根據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運用模糊決策方法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開展綜合評價研究,基于學科發展的視角開展分析研究,合理選取評價因素,為形成具有實效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提供重要的借鑒。

1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模糊性

事物形態和類屬的模糊性是現實世界廣泛存在的一種特性,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負責的系統工程,建立在對多個相對獨立的因素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進行評價。這些影響因素有的以具體量化標準實現比較,但也有很多以好、較好、一般或高、中、低等類似的定性方式進行評價,很難進行具體而準確的量化,我們稱之為具有模糊和非定量化特征的因素,研究的對象正是由于概念的外延的模糊而造成的不確定性,我們稱之為模糊性。而模糊數學就是研究和處理模糊現象的方法,經過數學處理,使其具有量化的表達形式,從而為決策提供可以進行比較和判別的依據,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對于各高校具體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用模糊綜合評判發發所得出的結果,即可直接用于決策,也可作為重要依據,供最終的決策者參考[7-10]。

2 基于學科發展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評價因素

學科是大學承載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三大功能的基本單元,學科發展是大學建設的核心,是構筑和提升大學核心競爭力的必由之路。大學學科三大功能對立統一,從不同角度彰顯大學學科的價值。人才培養可以為學科培育和儲備學科新人;科學研究成果是學科成熟和發展的支點,是目前我國大學學科建設中最受關照之處;服務社會是學科價值的最直接體現,是學科得以持續發展的動力[11]。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要取得持續性的發展,必須要建立在有利于學科發展的基礎之上,也就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與高校學科發展必須實現融合發展,而融合發展的基礎是其評價體系與高校學科發展核心要素吻合。因此,高校對各技術團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評價與目前社會對成果轉化唯經濟效益的單一評價方式有所區別,高校更關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也就是說,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產生經濟社會效益,服務于國家戰略需求、行業技術進步、區域經濟發展,同時,科技成果轉化還要形成深遠的學科影響,具備較高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水平,有利于自身科技創新能力的增強、自身高等教育質量的提升。基于上述研究,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應當從一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2.1 產業化成效(U1)

科技成果轉化最終將要形成經濟和社會效益,取得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對于高校學科持續發展具有直接的益處。產業化成效中應當分兩個方面的因素進行評價:①經濟效益。由于團隊的直接成果轉化或者技術開發形成的成果在企業中產生的經濟增量。②社會效益。產業化成果與國家和區域戰略需求的契合度,以及產業化后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產業結構的貢獻度。

2.2 獲得重大項目支持(U2)

國家和地方高度重視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有很多應用類項目直接面向高校與企業的產學研合作,獲得政府項目支持本身就是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評價方式之一,同時對項目的發展,對產學研的延續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評價體系中應當考慮高校的成果轉化項目所獲得的計劃類重大項目支持情況:①國家類項目支持情況。包括產學研共同合作的應用類項目和成果轉化項目等。②省部級項目支持情況。包括省部級的產學研和成果轉化項目支持情況。

2.3 人才培養(U3)

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務是人才培養,學科發展的首要保障是人才保障。高校開展科技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為人才培養提供重要的支撐和保障。因此,在對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時必須考慮在高校科技轉化的同時,對于學校人才培養的貢獻度:①拔尖創新人才的培養。包括領軍型科技人才的培養和科技創新團隊的培養。②學生培養。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充分發揮研究生在科學研究中的作用,在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的過程注重培養研究生科研能力。③社會人才培養。在產學研合作的過程,通過各種形式幫助合作單位提升各類專業和管理人才的素質和能力,體現高校服務社會的功能。

2.4 重要科研產出(U4)

科研產出包括科研獲獎、科技論文、專利等方面,這是現行高校評價體系中的重要指標,是判斷高校學科強弱的量化指標。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是否能促進這些方面的產出,將決定科技成果轉化是否對學校學科發展具有實質性貢獻,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不同于一般的科技成果轉化,在形成經濟社會效益的同時,促進大學科研水平提升,學科實力增強,回歸大學的本質。目前體制下,科研產出主要包括:①科研獲獎。主要包括國家三大類獎項和省部級一等獎等高水平科研獲獎。這是大學學科特別是科研方面獲得認可的集中標志性體現。②。工科領域主要包括三大檢索論文,特別高分區的論文,同時也需要關注被引頻次。③專利申請和授權。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從一個方面反映了高校的科技創新能力,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形成創新型的成果對于學科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專利是一個重要體現。

2.5 反哺基礎研究(U5)

對于完整的科技創新體系而言,科技成果轉化的延續是要去反哺基礎研究,瞄準世界科學的前沿,開展國家急需的戰略性研究、探索科學技術尖端領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國計民生重大問題的公益性研究,全面提升學科實力,進而成為今后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成果的重要源泉。對基礎研究的反哺。相關內容是否形成了新的基礎研究的延續[12,13]。

3 運用模糊數學方法進行綜合評價

設定很好、較好、一般、較差、很差五個評分段。所考慮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指標有部分評價因素有量化的指標和參考,可設定模糊評價的量化區間。例如重大項目和科研產出中,可設定每個評分段的具體數量。

例如,某高校群體的科技成果轉化評價因素的數據評語集為:

U1={較好,很好}

U2={很好,很好}

U3={較好,很好,較好}

U4={較好,很好,較好}

U5={較好}

各分數段評分的隸屬度[14]:

權重分配:

q1={0.5,0.5}

q2={0.5,0.5}

q3={0.3,0.4,0.3}

q4={0.3,0.4,0.3}

q5=1

總體權重分配:

q0={0.2,0.2,0.2,0.2,0.2}

得單因素評價結果:

x1=q1·R1

=(0.5 0.5)■

=(0 0 0.25 0.5 0.25)

x2=q2·R2

=(0.5 0.5)■

=(0 0 0 0.25 0.75)

x3=q3·R3

=(0.3 0.4 0.3)■

=(0 0 0.15 0.4 0.45)

x4=q4·R4

=(0.3 0.4 0.3)■

=(0 0 0.15 0.4 0.45)

x5=q5·R5

=(0 0 0.25 0.5 0.25)

x0=q0·R0

=(0.2 0.2 0.2 0.2 0.2)■

=(0 0 0.16 0.41 0.43)

最終得到該群體的測評結果:

F=(0 0 0.16 0.41 0.43)20406080100=85.4分

4 結論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要實現與高校學科融合發展,必須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評價體系與學科發展要素相適應。從學科發展的視角,運用模糊數學方法進行模糊決策,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方法,這對高校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加速成果轉化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與經濟的有效融合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柴國榮,許崇美,閔宗陶.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指標體系設計及應用研究[J].軟科學,2010,24(2):1-5.

[2]劉威,陳艾菊.基于ANP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J].科技管理研究,2008,6:192-194.

[3]尹航,孫希波,傅毓維.基于熵值法確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后評價研究[J].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7,10:20-25.

[4]石善沖,韓款.基區域(行業)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方法研究[J].科研管理,2000,21(2):75-81.

[5]閻為民,周飛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績效模糊評價方法[J].研究與發展管理,2006,18(6):129-133.

[6]白利娟,汪小梅.基于模糊綜合評判方法的陜西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分析,2006,7:46-48.

[7]汪培莊.模糊集合論及其應用[M].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社,1983.

[8]吳望名.應用模糊集方法[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85.

[9]肖位樞.模糊數學基礎及應用[M].北京:航空工業出版社,1992.

[10]葉茂林.科技評價理論與方法[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11]翟亞軍.大學學科建設模式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 2011.

篇5

高校科技工作已經逐漸發展成為基礎研究的主力軍,應用研究的重要方面軍,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生力軍,已成為知識創新、科技創新的搖籃。然而,2010年全國科技成果統計報告中的數據顯示,我國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20%左右,真正實現產業化的成果不足5%,而西方發達國家的轉化率為50%~70%,美國和日本甚至達到了80%。[1]可以說作為科技成果的供給主體的高校存在著科技成果轉化率低,與企業需求信息不對稱,科技與經濟存在嚴重脫節,相關機制體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不足,轉化環境還待優化等問題。截至2012年4月,全國普通高校共有2138所[2],其中高職院校1297所,占61%,占據了整個高校的半壁江山,它們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如何?還鮮有文獻報道。本文就高職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進行分析探討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高職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

呂海萍[3]的研究結果表明,企業認為影響校企合作的障礙因素分別是科技成果不成熟68.5%,決策管理協調不夠占16.9%,權益分配不當占15.4%;高校認為影響校企合作的障礙因素分別是權益分配不當占73.7%、科技成果不成熟占36.8%、決策管理不協調占31.2%。目前,高職院校科技成果轉化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科研成果與市場嚴重脫節

從呂海萍的研究結果看,企業認為科技成果不成熟占到了68.5%,這對高職院校來說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也看出了為什么高職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緣由,首先是因為高職院校市場意識淡薄,沒有找準科技成果與市場的切入點,從而與市場嚴重脫節,導致很多優秀的科技成果不能轉化為生產力,科技項目的研究與開發缺乏市場競爭力。其次是高職院校科技項目選題與企業需求結合不緊密,這主要是因為高職院校很難掌握企業需求的第一手信息,這就導致科技成果與企業需求的脫節。另外,即使科技項目選題緊跟企業需求,但在研究前沒有和企業合作,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調查,導致科技成果無法及時產業化,許多大量的、有價值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閣,降低了科技成果轉化率。

2.管理體制不健全

目前,高職院校管理體制方面存在職權不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許多高職院校以其管理二級學院、系部的模式管理科技企業,企業的法人代表由高職院校任命,進行行政化管理,這就出現產權、經營權、日常管理運行的多方矛盾,使科技企業無法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參與市場競爭;其次,由于高職院校科技成果管理體制長期形成的注重科技成果獎勵和論文,輕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傾向,使得高職院校科技成果保護不力,張惠玲[4]的研究表明,近30%的高校存在科技成果流失現象,其中外單位竊取流失占40%,化公為私占10%左右,隨人員調配占20%。最后,管理體制不健全導致人才流失,由于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是教師,如果高職院校沒有給他們提供一個好的發展平臺,以及良好的激勵機制,他們很容易流向企業。

3.科研經費投入不足,不能滿足大規模產業需求

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一項成熟的技術成果成功地應用于社會生產,其研究開發、中試、成果商品化三者資金投入比例一般為1∶10∶100,而我國遠低于這個比例,[4]政府經費投入多集中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而科技成果轉化經費支出大,具有高投入、高收入、高風險、周期長的特點,國家在資金方面無法向科技成果轉化大規模傾斜,高職院校在融資方面又存在諸如政策支持力度小、銀行要求的貸款條件過高等諸多困難,導致科研的成果局限在理論研究,產業化程度不高。

4.沒有充分調動企業的科技創新主體意識

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過程中的重要主體,同時也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受益方,企業投資理應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方式。然而孫建成[5]認為:在校企合作中,多數企業處于從屬地位,86%的企業缺乏長期穩定的校企合作伙伴。大多數企業關注的是如何通過資金、人力投入在現有生產基礎上擴大其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以科技進步為主的內涵式擴大再生產,還沒有成為企業發展戰略的主流。這主要是因為科技成果轉化的長周期和先期投入的高風險企業難以承受,缺乏科技創新主體意識,使得一些企業寧愿投資“短、平、快”項目,也不愿投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導致科技成果轉化慢,收益差。

二、促進高職院校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對策

1.確立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化的導向

科技人員在進行科技項目選題時,應以市場為導向,以滿足市場需要和提升企業效益為原則,選擇那些適應性強、創新性突出、具有較大市場潛力的科技項目,并與相關企業緊密結合,讓企業專家參與到項目研究全過程中;高職院校在進行項目評審時,就可以以該項目的技術創新成果能否直接進入企業、面向市場為觀測點,同時徹底排除在評審過程中受任何外界因素影響,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在科技項目立項這個源頭環節就打好基礎,為以后的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前提條件。最后要嚴把科技成果鑒定關,嚴格按照《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科技成果鑒定規程》,確保成果鑒定的嚴肅性、科學性、公正性,從而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2.建立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

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從根本上解決科技成果轉化問題的保障,要想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率,必須建立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若高職院校是通過自我興辦企業完成科技成果轉化,這就必須清晰產權、明確權責,使其成為一個真正的生產型經濟實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充分調動科技人員與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若高職院校是以科技成果作為資本與企業共同進行成果轉化,校企雙方都會承擔較高的風險,雙方必須建立緊密型的合作關系,用合理完善的管制體系來規范雙方行為,避免內耗,將投資風險降至最低;健全的激勵制度是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手段,高職院校應按照政府的相關政策,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完善科技評價體系,建立公平合理的評價機制,推行新型分配制度,形成人才激勵機制,為科技人才的發展搭建平臺,如將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或橫向項目多、與企業聯系緊密的科技人員安排到重要的工作崗位,設立成果轉化獎、成果效益獎等等,充分調動他們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3.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資金短缺是高職院校科技成果轉化主要障礙之一,高職院校可以通過以下渠道進一步拓寬資金的來源,形成全社會、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資體系。首先是聯合企業申報政府的產業化項目,如高校科研成果產業化推進項目等等,爭取獲得政府撥款;其次是自有資金,目前,許多高職院校在教研項目和教改項目上的投資較多,反而對科技項目的投入少,存在“不見兔子不撒鷹”的現象,高職院校應改變觀念,加大對科技項目的投入;第三是在確保科技成果能有市場的前提下,高職院校可以利用房產做抵押,以爭取銀行貸款;第四是若資金缺口較少時,可向教師融資;最后高職院校可以將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與企業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這些獲得資金的方式,既可以單獨采用,也可以結合幾種方式作為解決資金問題的途徑。

4.調動企業的科技創新主體意識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本質上取決于企業的技術創新、吸納科技成果能力和經營能力,因此,要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校企聯合機制和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不斷提高其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認識,使企業寓科技成果于產品開發和發展生產之中,真正成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首先政府應出臺相應的政策,如加強對專利的保護,加大對仿冒侵權打擊力度,并修改專利法有關規定;制定鼓勵政策,引導企業加快產品更新換代速度,提高產品檔次、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等等。其次是深化企業體制改革,加大資金投入切實將科技成果轉化成商品、轉化為生產力,完善企業持續發展的機制體制。最后高職院校與企業必須建立互信互贏的合作機制,合作機制是校企雙方開展合作的紐帶,雙方應在利益分配、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達成共識,開展深入合作,為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率做出雙主體應有的貢獻。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政府、高職院校、企業三方,政府應該出臺相應政策加以引導,搭建平臺,為成果轉化做好保障,而企業、高職院校應充分發揮主體作用,緊密合作,全程參與科技項目選題、研發、鑒定、轉化,如果缺乏企業的參與,高職院校的許多科技成果就會被束之高閣,無法轉化為商品、生產力,但若缺乏高職院校的參與,企業就有可能喪失獲得適應性強、創新性突出、具有較大市場潛力的科技成果機會,從而喪失提升其核心競爭力的機遇,可以說雙方合作從長遠的發展來講都是互利雙贏。

參考文獻:

[1] 張曉龍.論我國高校如何突破科技成果轉化的瓶頸[J].赤峰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2,28(3):220-221.

[2] 中國高職高專教育網.全國高等學校名單(截至2012年4月24日)[EB/OL].2012-05-09).http://221.12.38.131/web/articleview.aspx?id=20120509093812114&cata_id =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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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3.3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0439-8114(2017)05-0986-03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05.050

Research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Wuhan

ZHAO Li-hua,LI Bao-xi,ZHOU Qi,ZHANG Ping-xiang,XIA Juan

(Wuh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Wuhan 430065,China)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a key problem in supporting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ut the present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is generally lower and not sufficient to meet requirement of market. Through summarizing the causes of low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an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transformation of domestic and abroa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were proposed from motivating the main body, integrating into the technology exchange market, implementing the achievements assessment.

Key words: modern agricultur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countermeasure; Wuhan city

高水平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是發展高水平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武漢市要大力發展現代農業,應著重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目前國內高校、科研院所多關注科研學術研究,缺乏商業運作的意識和途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普遍不高。在這一大趨勢下,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問題也難以回避。另一方面,市場對科學技術的需求旺盛,但缺少與高校、科研院所對接的契機,市場化需求得不到滿足。

科技成果轉化問題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做出部署。與之前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定《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這“兩部曲”不同,這次是部署實施一批有針對性的舉措和具體任務[1]。《方案》可視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第三部曲”,與前“兩部曲”一脈相承,目的是將已經出臺的法律規定抓實、落地、生根。武漢市緊跟國家政策,高度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不僅強化了農業科技力量,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甚微。

1 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現狀

據統計,截至2016年,武漢市有20個(農業類)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武漢市各行業合計154個),9個(農業類)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武漢市各行業合計27個),1個(農業類)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武漢市各行業合計7家);38個(農業類)湖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武漢市各行業合計167個),12個(農業類)省級產業技術戰略聯盟(武漢市各行業合計31家);35個(農業類)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武漢市各行業合計114個),6個(農業類)武漢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武漢市各行業合計23家),36個農業科技專家大院。在2015年26項武漢地區獲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錄中,主持或參與農業類項目4項。

2015年《武漢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對知識產權促進與激勵、保護與管理、職務知識產權的處置及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等做出詳細規定,《條例》的實施對加強武漢市知識產權工作具有重要意義。2015年,武漢市組織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及產業化項目40項,計劃下達經費5 720萬元,其中當年下達4 576萬元,現代農業專項共安排項目11項,年度經費1 080萬元,占總經費的19%,在7大專項中占比最高。為鼓勵和扶持農業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武漢市農委、市科技局聯合開展組織評選,在全市范圍內遴選出了139家2015-2016年度武漢市農業科技型企業,這些企業是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落地的重要載體和平臺。

2 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低的成因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偏低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經費投入與專利等知識產權產出存在不對等情況;技術轉移效率低下。武漢市涉農高校和農業科研院所是農業科技成果產出大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低一直是科研界的敏感問題之一,大量“成果”變“陳果”,被鎖在“保險柜”無法走向市場,長期困擾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員。綜合看來,有以下幾種原因。

2.1 目標導向存在片面性,評價激勵機制不盡合理

目前中國對科技人員的評價激勵機制主要依據前期研究成果,并由此給予職稱認定,對于成果是否能夠轉化實踐卻缺乏足夠的重視。許多人申報項目的目的在于評職稱和獲獎,而非解決某個生產技術問題;課題結項后,大部分項目也甚少有精力進行轉化投入,最終被束之高閣。

2.2 法律、法規及政策之間矛盾疊加

按照《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成果轉化獎勵成為了可能,但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的條文依然有效。法律雖然作了修改,但相關規定不改,高校、科研院所執行起來面臨兩難境地;《轉化法》重新修訂之后,科技成果的處置、收益和管理權“三權”下放到了高校和科研院所,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者還是會束手束腳,因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相關稅務政策尚未進行相應調整,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評辦法依然存在,科研人員從成果轉移轉化中獲得的收益不高,卻承擔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硬性任務,稍有不慎甚至會陷入牢獄之災[2]。“頭重腳輕”的“指揮棒”,科技成果轉化執行難,讓大量科技成果難以走出實驗室。

2.3 成果轉化落地主體難以承接轉化成果

作為科技成果落地載體的企業,特別是廣大中小企業,大多處在價值鏈的中低端,存在著跟蹤模仿的路徑慣性,生產靠的是仿制和粗加工,流動資金緊張,購買專利和改造生產線能力偏弱;作為轉移轉化橋梁的中介機構,服務能力普遍不強,存在“連而不通”的路徑慣性。這就讓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出現了“空白地帶”。

3 國內外科技成果轉化的經驗

美國在《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中規定,凡是年預算在2 000萬美元以上的聯邦實驗室,必須設立專門研究和技術應用辦公室,從事研發成果的技術轉移;日本《關于促進大學等技術成果向民間事業者轉讓法》規定,政府所屬大學具有推動技術轉移的義務。這就讓科研和轉化成為了一個整體;法國在《技術創新與研究法》中對政府科研資源和經費配置、公共研究機構與企業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研發直接面向市場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使創新和發展首尾相連。

中國科學院西安光學精密機械研究所通過與企業共建研究中心,把企業搬進研究所、把研究所建在企業,拆除圍墻,開放辦所,讓企業和技術團隊成為創新主體,緊跟市場需求,快速實現產業化,鼓勵“高大上”的成果主動“接地氣”。同時,研究所一直堅持“孵化”企業但不“辦”企業、參股而不控股的原則,把責、權、利捆綁在一起,讓創新創業的種子在寬松的環境中自由成長。

中國科學院重慶研究院通過改變人員結構,使產業結構更好轉型。首先,鼓勵在職科技人員走向市場,著力打造研究和產業兩支隊伍,在科研戰線和經濟戰線并肩作戰,并為科研人員搭建了風險共擔的創新創業平臺。對于那些申請留職創業或離職創業的科研人員,只要符合成果轉化范圍的,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按年度調整薪級工資的權利,而且三年內可要求返回該院工作,按照不低于原職級、薪酬的原則重新聘用。其次,在人才引進方面,中國科學院重慶研究院敞開大門,創新用人。成果產業化需要市場、生產管理、社會資本、政策環境等諸多要素介入,采用全員聘用、雙跨聘用和留職離職創業三種方式,不拘一格使用人才,推動研究院聚集海內外人才建設國家科技的創新中心和創新平臺。再次,中國科學院重慶研究院用“股權+現金”的方式進行獎勵,技術成果所占股權的50%獎勵給成果完成人,成果轉化現金收益40%以上獎勵給技術團隊。除技術團隊以外,全院員工還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成果轉化帶來的收益。中國科學院重慶研究院主要采取知識產權入股、員工眾籌、團隊自籌、整合資源等方式辦企業,推動科技成果轉化[3]。

4 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對策

4.1 激發創新主體積極性,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基礎要素,長期以來產權不明晰、激勵不明確是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障礙。為增強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有效供給,一要加快建立農業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和年度報告制度[4],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作為對單位考核和支持的重要依據,要重視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股權激勵問題,制定合理的股權分配制度激勵科技人員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二要進一步細化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或到企業兼職的規定,在全社會全行業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文化氛圍;三要組建技術轉移職業群體,技術轉移職業群體在全世界范圍內尚處于起步階段,其從業人員分布于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生產性企業、科研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經營機構等行業內。中國技術成果轉移事業尚處于探索階段,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嚴重缺乏技術轉移專業人員,且沒有形成任何激勵機制留住人才,要通過制度設計促進技術轉移職業群體和共同體的形成。

4.2 融入技術交易市場,實現農業科技成果交易、轉化

一要利用湖北省以武漢市為中心建設國家技術轉移中部中心契機,搭建武漢市農業知識產權投融資綜合服務平臺、農業科技金融創新創業服務平臺、農業技術經濟培育中心、農業技術交易網絡平臺,進一步完善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配套服務功能,強化武漢市農業科技同經濟對接、農業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二要組建專業化技術經紀人隊伍,專業化技術經紀人隊伍是成果的有效“推銷員”,將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軍人才納入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計劃,推動有條件的高校設立相關課程,培育專業化技術經紀人隊伍;三要借鑒國際專利池運營的經驗和大型項目知識產權共享的經驗,并制定促進國內專利組合或專利池建設的政策,以降低科技成果轉化的交易成本,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四要借鑒工業技術研究院的模式,采取高校和研究院出成果、政府出現金共同作為出資形成一個公司制的農業類科學技術研究院,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構建一批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協同開展合作研發、中試熟化、應用推廣及標準制定等。

4.3 落實成果評估問題,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以市場和需求牽引的分類評價體系,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的秘訣之一。科技成果項目出來后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還有科技成果評估難、交易難等問題,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沒有科學的定價機制,難以準確評估。由此延伸的還有服務體系建設問題,比如提供精準的高端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的能力建設等。另外,一些跨地方的資源,由于不開放導致一些服務不能深入進行投入等問題。為此,一要讓市場之手進一步活起來,充分運用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基于互聯網的創新創業新理念新機制,發揮好企業家才能和市場在配置科技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5];二要打破“國有資產流失”的鎖鏈,建立科研機構、高校科技成果D移轉化績效評估體系,推動創新資源向創新創業者開放。

參考文獻:

[1] 陳 瑜.讓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暢通無阻――《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解讀[N].科技日報,2016-05-11(1).

[2] 柯保平.科技成果轉化這塊“骨頭”該怎么啃?[N].科技日報,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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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1.122

2015年全國兩會提出“中國制造2025”的強國戰略,基于堅持創新驅動、智能轉型、強化基礎、綠色發展的理念,加速制造業大國到制造強國的步伐。湖北省相關領導部門也相應出臺配套政策,鼓勵發展科研。以武漢大學為代表的各個高校也提出了符合自己的發展方向。做好科研轉化,必須注重三個方面的要素,只有把政府政策、科研單位、企業,合理的配置在一起,才能更加突出的完成國務院提出的深化改革目標任務。

1現行科研成果轉化狀況

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在高校和科研單位已初步建立,通過日常的工作中也探索出了一些符合自身特征的方法與策略。但隨著國際科研環境的變化和國內科研技術需求的增長,傳統的科研發展思路不能滿足巨大的市場需求。同時作為需求方的企業,技術革新的加速也導致對技術升級的旺盛需求,作為傳統的技術輸出單位的高等院校也必須做好快速應對的方法。科技需求不斷增加,而國內和國外的科研轉化形勢也略有不同。

我國高校專利申報數量巨大,但是專利轉讓、許可的比例不過是個位數。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的統計顯示,我國有300余萬名科技研發人員,世界第一,但科技創新能力僅排世界第19位;我國國際科學論文數量已居世界第二位,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分別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位,但能“賺錢”獲取商業回報的卻很少,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左右。

2湖北省科研轉化政策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正式完成。在國務院會議和該修正案表達的精神中,對完成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給以重獎成為一個最大亮點,各地方省市政策也快速跟進。獎勵的比例從50%一直到99%,遠遠超過世界科技獎勵的平均水平。

2015年5月,湖北省科技廳頒布“湖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深入推進科技創業的十條意見”,被稱為湖北省的“黃金十條”,意見提出:建設新型科技創業服務機構、鼓勵建設專業技術開發平臺、降低初創企業創新創業成本、激勵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初創企業、大力發展天使投資基金、支持在孵科技企業到區域股權交易市場融資發展、健全創新資源服務科技創業工作機制、提高省大學生科技創業專項規模、加大省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支持力度、著力優化創新創業環境。2015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研發活動的意見》也提出加大科研院所人員與企業合作,并列舉了詳細的意見內容。對于具體的實施單位下達了政策執行進度表,力求快速的響應國家發展戰略,做好科技扶持和轉化工作。

3建立科研成果交流轉化平臺與對策

轉化平臺的建設目的是能把政府、高校、企業三方有效的整合在一起,讓信息對等、通暢。通過分析湖北省企業的技術研發現狀,高校科研單位技術儲備與研究能力,地方政策導向三個方面,綜合得出符合市場的策略。

3.1現有技術需求研究

對于企業單位的技術需求,一般分為現有技術問題與待開發拓展的技術方向。轉化平臺的建立首先要為企業的技術需求做快速的匹配,找到相對應或者先關的研究成果,快速的開展技術合作。有利于企業實現快速的技術升級,同時也使得高校科研成果快速落地。

3.2現有科研成果推廣

科研轉化分三步走,第一步從高校的技術儲備出發,梳理符合市場化需求和利于商業推廣的科研成果,找到對應的關鍵詞;第二步,梳理區域市場熱點研究,與單位研究方向進行匹配,為科研轉向提供市場依據;第三步,聯系科研需求企業,推動研究團隊和成熟的研究成果與企業戰略配對,做好科研團隊與企業的橋梁。

3.3校企聯合研發

聯合研發屬于新技術的開發,對于技術轉化來說相對周期比較長。但可以更準確的與地方政策的扶持方向對接;可以更好的契合企業的未來發展戰略;可以更充分的為科研團隊開展研究做搭好基礎平臺,利于后期技術升級。

4結論

政策的指導對于刺激校企科研合作起到引導的作用。通過符合三方特性的解決方法來構建轉化平臺,有利于政策的推進和實施效果。提高了高校科研機構的成果推廣效率,促進了企業的技術改革,三方合力推進《中國制造2025》的實施。

參考文獻

[1] 王守法.高等教育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 [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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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研成果轉化能力低

科研成果只有進行有效轉化,才能變為現實生產力,實現大學服務社會的功能。據資料顯示,我國農業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只有15%左右,大量農業科技成果無法實現農業科學技術的產業化。長期以來,農業院校對科研成果轉化重視程度不夠,應用型研究成果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能力明顯不足,部分高校的科研成果轉化率甚至為零,也沒有技術轉讓收入。大部分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閣或只是停留在鑒定、論文、報告和專利等形式上。

1.2科研與生產和市場脫節

高校的科研人員長期缺乏成本效益觀念,科研成果與市場嚴重脫節,致使有些成果雖在理論及技術上可行,且具有一定先進性,但因為成本原因缺乏實用價值,不可能進行大規模或大批量的產業化生產。經常出現科技交流會、科研成果會多,成交的項目少;高校的科研成果、專利項目多,滿足社會需要、市場需求的項目少;科技交流會上簽訂意向合同的多,會后達成協議實施成功的少。供需雙方不以市場為紐帶,造成產學研的脫節。

1.3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

在一些產學研合作的案例中,農業企業積極性很高,農業高校和科研機構提供的技術也很好,但由于分配機制不合理,利益分配中矛盾重重,合作過程非常艱難。產學研合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各自所需的利益,但在產學研合作中各方的利益很難得到很好地統一。第一,各方對技術的價值存在不同的認識,對預期收益的期望也不同,擔心各自利益得不到保證,在投資比例和利潤分配問題上分歧較大;第二,合作成果及知識產權歸屬問題上經常也會產生爭議;第三,參與產學研合作人員的獎勵政策不明確,尤其是高校教師參與產學研合作項目在業績考核、獎金分配等方面回報不高,影響了科技人員和高校教師參與的積極性。

1.4農業企業少且規模小,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企業是農業科技產業化運行中最重要的主體。農業企業包括種子企業、農用物資企業、農產品流通、儲藏與加工企業等,這些企業相對于工業企業少而且規模普遍較小,對新的農業科技成果吸收能力差,很難形成規模。科研院所和高等農業院校的開發資金普遍短缺,且來源不穩定,貸款份額甚為有限,缺少完善的中試基地和現代化的科技試驗手段,大量成果只能停留在理論階段和實驗階段。各級地方政府對農業的科研成果關注和引導相對較少,政策支持力度較薄弱。農業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所需要的政策、法律、金融、信貸及稅收等支持體系不完善嚴重制約著農業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健康發展。

1.5農業科技推廣轉化體系不夠完善

技術推廣和技術扶貧是高校與社會結合的主要途徑,加上農業科技成果面向農村,普及面廣的特點,使許多科技成果難以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轉化。科研成果的推廣缺乏政府支持和企業的協助;高校科技產業只是純經濟利益行為;使得農業推廣難以進行,導致科研與產業化嚴重脫節。

2我國農業高校產學研合作創新發展的方向

2.1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力度,以市場需求引導高校科研

建立引導和鼓勵高校科研人員投身成果轉化的長效機制。在成果和職稱評定、獎勵制度等方面由以論文多少論成績和實驗室成果鑒定為主的現狀,向項目能否轉化和有無顯著的市場前景的方向轉變;在成果轉化收入方面,校方應給予更加積極的支持,如發明人收入不得低于15%,提供一定實驗配套經費,建立研究開發的追蹤機制,給予特別有前景的項目一定的風險投入。要成功地實現產學研合作與科技成果轉化,就必需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從成果項目的選擇到成果項目轉化方式和轉化主體的選擇都要盡可能地由市場來決定。農業高校應該按照農村經濟、農村發展和農民需求,以國內外市場需求為導向,企業為主體,來確定研究課題。要適應現代農業,開發出一批農業產業化的成果,加快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要重點解決農產品產量與質量、數量與品質、農業增產與農民增收等熱點矛盾問題。

2.2健全產學研合作利益分配機制利益分配機制

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科學地確定合作各方利益的分配方式與比例。產學研合作利益分配主要依據各方對合作體貢獻的大小,因此,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是合作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應在產學研合作體建立之初,通過協商確定各方利益分配比例,經過一定時間運行后,再根據各方對合作體貢獻大小,進一步調整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保證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產學研各方要強化法制觀念,以法律為合作基礎,用合同、協議、章程等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建立起協調的合作關系,從而形成良好的利益分配機制,促使產學研合作迅速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2.3強化政府對產學研合作的推動和支持作用

農業作為我國的弱勢產業,需要政府的推動和支持。建立“官產學研”合作機制,政府制定合作發展的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協調重大合作項目等;學校著眼高新技術的基礎研發工作,提供最新的技術和研究成果;企業著重應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工藝創新,并將科研成果商品化,在產學研一體化中,企業成為政府和高校與農村和農民之間的二傳手和中介組織。政府對農業政策性傾斜和加大農業龍頭企業的扶持是推動農業產學研工作的主要動力。政府應制定相應的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扶持政策;創建一批農業高科技園區;建立相應支持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專項基金,繼續實行和認真落實優稅、優貸政策;健全農業科技成果產權保護政策,為加快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創造良好的外部宏觀環境。

2.4建立“教學、科研、產業”三位一體化的科技園

大學科技園作為產學研合作模式,可以利用大學人才密集、科研基礎雄厚、國內外信息靈通等優勢,聯合園區內企業、科研機構等創造有利于知識創造的“場”,從而促進園區企業、大學、科研機構等的技術研發和技術創新。農業科技園區是農業科技企業的基地,是地方政府與農業高校產學研合作的基地。以農業科技園區為載體,依托一個實體、圍繞一個產業、開發一個成果。高校與農業科技園區結合能充分利用園區的資源和設備進行農作物的栽培、育種以及農化、值保、園藝等方面的教學實習及科學研究。解決教學中理論與實踐脫節、知識與技能脫節以及實際與科技發展脫節的問題。高校應發揮在科研成果、技術、人才等方面的資源優勢,把大學科技園建成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器和技術創新基地,積極鼓勵和支持師生帶著科技成果和創新項目到大學科技園辦企業,吸引社會企業到大學科技園建立科技開發中心,通過多方協作培養創新創業人才,進一步深化產學研的有機結合。

2.5加強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積極服務“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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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高校和科研機構都希望自己的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加以推廣應用,產生經濟效益;企業也希望獲得有價值的科技成果,通過生產服務過程產生效益。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這一目標難以實現。這就造成,一方面是很多項目在等待轉化,另一方面是有大量空閑資金在等待著項目,科技創新資源的浪費十分嚴重。科技成果轉化率相對較低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科技和經濟發展速度,成為我國科學和經濟事業高速發展的“瓶頸”。

一、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生產力發展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部門的科技成果向應用部門輸出并與之進行交換的過程,是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重要環節。科技成果可以促進勞動者素質的提高、產品結構的變化和新興產業的誕生。

1、高校科研成果產業化的意義

高校科學研究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體現出以下特點:重學術、輕應用;科研與經濟脫節;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利益機制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在傳統的高校科研體系中,教師申請立項、政府撥款、課題研究、學術性論文產出、專家論證,構成了獨立于社會環境的封閉式系統,企業資金與社會支持難以參與。

要實現高校科研成果的產業化,就是要讓科研理論走出實驗室,進化為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經過研究、開發、工程化、商業化生產,最終實現產業化。在這個過程中,科研成果以知識產權的新身份參與到商業化運作中,與資本、市場相結合,承擔風險,創造價值。

2、高校科研成果轉化過程

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大致可分為市場預測確定科研目標、科技成果的產生、科技成果的轉移和科技成果的使用四個階段。科技成果轉化的四個階段是相互聯系的、漸進的過程,只有完成了這四個階段,才能達到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目的。在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政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社會服務機構、企業、市場等各要素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不同的作用。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支撐,構成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

資金在所有環節中都起著關鍵的作用,因此,科技成果轉化必然是一個在規范管理下的經濟利益驅動的運轉系統。如果缺少了經濟利益這只無形的手,科研與商業之間只能隔河相望。用資金作杠桿,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運用政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中的宏觀調控手段,發揮高校科研優勢,充分利用社會服務的資源配置作用才能使這一復雜的系統高效率運轉,推動產學研結合,使科技、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促進高校科技成果產業化需選取合適的模式

根據高校科研成果轉化過程和高校與環境的互動融合程度,高校科技成果產業化呈現出不同的模式。這些模式從產權形態上可分為兩類:合作型態和非合作型態。合作型態包括技術轉移、技術合作,共建經濟實體等模式;非合作模式包括自建經濟實體和自建大學科技園等模式。

1、技術轉移模式

技術轉移是早期高校參與科技成果產業化的一個主要模式。高校研發所獲得的專利技術通過一定的渠道向社會轉移,是科學技術成果變成現實生產力并實現其經濟價值的根本途徑,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加速技術進步、增強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為了擴大和規范技術轉移,我國相繼建立了不同層次的技術市場,形成了技術市場網絡,建立了以《技術合同法》、《成果轉化法》為核心的一系列與行政法規相配套的技術市場法律體系。

這一模式的優點在于企業能利用高校的創新成果彌補企業內部技術資源不足或技術資源的結構性缺陷,利用資金優勢加快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加速企業的技術創新。缺點在于高校與企業的互動融合程度較低,不利于高校對企業技術需求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發,同時企業也無法分享創新過程的信息,不利于企業培養自己的研發人員。

2、技術合作模式

技術合作是高校與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共同建立產學研合作中心、技術開發中心等。我國政府非常重視產學研結合,并把它作為“九五”期間的技術創新工程。近十年來,產學研的結合有了很大的發展,不少的技術創新成果就是技術合作成功的例證。

技術合作模式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技術合作是一種資源優勢互補的合作,高校和企業能根據各自的優勢進行合理分工,這種需求和資源結構的互補性能夠產生比單一資源單獨使用更大的效率,在合作項目進展的不同階段資源的配置也更加合理;二是通過技術合作對資源集中使用能有效地控制資源的投入規模,減少了由于單個單位因資源不足或資源結構不合理而引起的創新滯后,因而能夠縮短創新時間;三是高校和企業共同參與創新過程,能有效地分擔創新的技術風險和財務風險等。

3、共建經濟實體模式

這種模式是大學參與科技成果產業化中與其他組織合作的最高級、最緊密的一種合作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有:高校提供技術、文化等軟件條件,企業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硬件條件;作為合作一方的高校對共建的經濟實體有自己可接受的管理方式和思考;明確了各方的責、權、利的關系。在上世紀的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我國高校參與科技成果產業化主要是通過這種方式來進行的,而且這種方式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績,出現了一批有影響的企業。

這種共建經濟實體的模式,是高校與環境相互作用中環境作用較大的一種模式,與技術轉移相比,這種模式會給高校帶來更多的制約和市場競爭環境的影響,同時也能使高校獲得更大的創收效益。

4、自建經濟實體模式

20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一些擁有科技實力和人才優勢的高校紛紛開始利用自己的專利技術創辦經濟實體,如北京大學創辦的北大方正、清華大學創辦的清華同方、南開大學創辦的南開戈德等。這些自建的經濟實體由于擁有自己的專利技術和專利產品,同時高校不斷為企業輸送高質量的人才,使這些校辦企業獲得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很多都成為了國內同行業中的領先者。

近年,高校財力的增強、政府政策的寬松和支持,使得高校有可能自建經濟實體。這種發展是在高校自有技術成熟、政府政策寬松、高校財務增強的條件下進行的。在這種自建經濟實體里,大學能更自由和更靈活地執行其自身的管理思想和組織文化,同時還可以達到自己培養更適應社會需要人才的目的。這種模式為高校與環境互動和融合的最高形式——大學科技園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該模式有以下特點:一是主要集中在能充分發揮高校技術優勢的高技術行業,如信息技術、新材料、軟件等,由于起點高,技術先進,許多高技術產品填補了國內空白,為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作出了貢獻。二是發展不平衡,在創辦經濟實體的全國400多所高校中,銷售收入前十位的校辦企業,銷售收入占全部校辦企業收入的70%;占創辦企業高校不足10%的36所高校,其校辦企業銷售收入占全部高校企業銷售收入的90%;其余90%的高校企業僅占10%;其中北大和清華兩校校辦企業的銷售收入占全部高校校辦企業銷售收入的45%。可見,高校企業的集中度非常明顯,幾所著名的高校占有相對的優勢。三是培育了一批科技企業家。與在其他類型企業中成長的企業家不同,在高校企業中成長的企業家具有更高的科學素養和技術前瞻眼光,是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最寶貴的人才。眾多高校大型科技企業集團和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總裁、總經理等過去都是高校的教師,他們通過創辦企業得到實際鍛煉,既是具有商業頭腦的科學家,又是具有科學頭腦的企業家。

5、自建大學科技園模式

目前,高校參與科技成果產業化的一個更為成功的模式就是其利用自身的優勢自建科技園區,大學科技園利用其所具有研發人才、研發機構、研發場地、實驗設備建立研發基地,吸引社會資金、企業及人才到園區創業,同時利用科技園把大學的科研成果與社會的優勢資源緊密結合起來,最終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我國科技部、教育部于2001年開始在國家層面上推動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建設。近年來,大學科技園的建設和發展迅猛異常,促進了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的功能與定位日趨成熟,運作模式也逐步形成特色。

從理論上來看,大學科技園的產生是高校參與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最高水平。這種組織形式的出現,給高校最合理和最高效配置其創新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產業、培養卓越人才提供了最大的自由和最有效的組織結構。這種形式承載了高校促進社會發展、為社會服務的使命,實現了大學服務社會的功能,因此科技園的產生,是對高校功能的延伸和拓展。

以上是對我國高校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的可選模式的描述,高校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發展促進了高校功能的轉變。只要我們能夠正視差距,抓住機遇,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并選擇合適的產業化模式,盡快建立起符合科技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著力解決高校成果產業化過程中技術源頭、市場開發、政策保證、資金投入等關鍵要素上存在的根本性問題,就能加速高校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推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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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丁同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的問題[J].江蘇高教,2003(4).

[3] 李慶祝、彭光銘、關鈴、駱宏華:高校科研成果推廣應用的現狀及對策[J].高等教育研究,1994(4).

[4] 康敏:關于推進高校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的研究[J].山西科技,2011(4).

篇10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11-0115-03

我國高校聚集著數量眾多的科研人才,具備雄厚的科研實力。高校承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1/4左右,承擔國家“863”項目1/3以上,承擔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973”占3/1以上,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的項目占全國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才能充分體現其價值,而科技成果轉化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員在開發階段獲取該領域知識產權成果狀況,避免重復研究和侵權;在實施階段保護科研人員權益;在取得知識產權后可以在保護期內獲得合法的壟斷,從而激勵科研人員創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轉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保護高校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999年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16條規定:高等學校應建立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機構。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實行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機構,歸口管理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暫未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機構的高等學校,應指定科研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擔負相關職責。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沒有制定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員無所適從,導致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混亂。這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術資料和實驗數據由教師或科研人員自行持有,學校對科技成果缺乏統籌了解。在成果開發階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請知識產權保護通常由教師或科研人員決定,使得部分成果沒有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在成果轉化的推廣階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轉讓本應歸屬于學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識產權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沒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或負責成果轉化的人員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知識,對成果轉化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不能正確處理,也導致高校知識產權流失。

(二)高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夠

1.對知識產權制度缺乏正確認識

據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曼斯菲爾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沒有專利保護,60%藥品發明不能研究出來,有65%不會被利用,化學發明有38%不會研究出來,有30%不會被利用[2]。知識產權制度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具有巨大推動作用。然而,目前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領導和科研人員沒有掌握必要的知識產權知識,不能從經濟和市場的角度真正領會知識產權的深刻內涵。有些高校認為專利申請耗時太長,管理煩瑣,不愿承擔專利申請和維持的費用;部分教師或者科研人員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到位,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識,沒有及時對科技成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由于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一些高校科研人員在技術合同的簽訂、履行時為了項目和經費遷就對方,使用對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視技術合同存在的風險;對技術合同中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約定不明;對知識產權的權屬約定不合理;個別科研人員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忽視學校利益等等,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擔違約責任。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如果高校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為學校帶來收益,將會挫傷高校進行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和科技創新水平,也會對建設創新型國家產生不利的影響。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評價體系

知識產權法在激勵知識創新,維護正當競爭的同時,也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推廣,促進文化藝術成果的傳播和其他知識產權信息的擴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評價體系上重成果輕知識產權,重論文輕轉化,科研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后,最關心的問題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或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而是鑒定、、出版專著等與職稱評定密切相關的問題。這種評價體系導致一些選題新穎、有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在開發階段因公開而喪失新穎性,使預期收獲的知識產權“胎死腹中”。對科研成果進行評價,不應僅僅以論文的發表數量為標準,而應當將能不能進行成果轉化并帶來實際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新產業納入科研評價體系。從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來看,能否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取決于是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顯然,目前我國高校的科研評價體系不利于知識產權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三)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能未能充分發揮

1.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主要有《憲法》,1993年頒布、2007年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和1996年頒布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但這些法律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過于原則,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對于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的確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復雜關系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欠缺與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評估法律制度、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稅收優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須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工作,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發揮其職能

我國高校目前承擔的科研項目的主體是由政府各部門組織實施的,比如火炬計劃、攀登計劃、863計劃、展望計劃、211工程、豐收計劃、富山計劃、社會發展科技計劃、教育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等一系列項目和計劃。這些項目構成了我國高校科研項目的主體,國家的科技投入相當一部分流入了這些項目[4] 。政府應當對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進行引導,在項目的經費中撥出一部分經費專門用于知識產權的申請和保護。由于我國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缺乏溝通,缺乏協調,使得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能未能充分發揮。

二、加強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

1.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系統的和專業的工作,需要有專業背景知識的人員來從事相關工作,因此,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對高校的知識產權進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應當由熟悉知識產權制度、通曉法律和相關專業的專門人員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直接對主管校長負責。例如中國科技大學設置的知識產權專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科研成果的鑒定、評審、登記;專利的申請和維護;科技獎勵的申報;科技合同的審核(涉及專利保護等法律內容);科研成果與專利的轉移或轉化的前期準備[5] 。由該專門機構負責高校的日常知識產權事務的管理,開發學校的知識產權資源;負責制定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本校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規劃;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對高校師生和科研人員的科研成果進行專利申報等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進行咨詢和幫助;對外代表學校處理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維護學校的知識產權利益。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高校的知識產權工作,有利于高校對知識產權工作的統籌管理,有利于充分發揮高校在知識產權創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運用知識產權能力。

2.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

按照《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的精神,高校應制定本校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依照法律對本校知識產權的權屬劃分制定相應規定,制定學校知識產權的申請、維持和授權使用的管理辦法,使得學校的知識產權工作有章可循。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規范和指導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防范知識產權流失。

3.建立知識產權檢索系統

據統計,90%~95%的最新技術資料首先反映在專利文獻上,查閱專利文獻可以縮短約60%的時間,節省40%的研究與開發費用[6]。高校可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與社會力量合作,建立知識產權檢索系統。該檢索系統應該包括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專利、商標、版權、技術秘密、動植物新品種等,涵蓋各領域世界范圍內的最新信息和知識產權狀況。教師或科研人員利用該系統,能夠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獲得最新的專業資料和技術情報,能及時跟蹤和掌握該領域最新的研究進展和技術動態,避免盲目開發和重復研究。

(二)提高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調動高校內部各種力量的參與。高校應當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培訓計劃,必須對高校主管領導、教師和科研人員進行知識產權教育,使其了解知識產權制度以及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增強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以提升高校在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保護等方面的能力。

高校應該結合本校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實際,對本校科研實力雄厚、技術優勢明顯的學科主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鞏固學校在這些項目方面的優勢地位。高校應當鼓勵教師及科研人員在論文、著作發表前、出版前,將科研成果先申請知識產權。科研人員可充分利用《專利法》規定的六個月新穎性寬限期,將創新水平極高、可在本領域內產生一定影響的科技成果及時地首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公開,保證技術創新的領先地位,然后再申請專利[7] 。

(三)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

有學者把激勵機制在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歸納為:激勵機制是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至關重要的制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科學的激勵機制能充分調動科技成果轉化參與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8]。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科技成果的評價體系難以調動教師和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中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性。高校應當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將科研成果轉化以及取得知識產權同科研人員的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等實際利益聯系起來。否則,當取得知識產權獲得的實際利益低于成果鑒定、和專著時,理性人的選擇自然是放棄知識產權,也不會考慮科研成果的市場前景。

2002年國務院轉發了科技部、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國家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將我國知識產權政策由原來的“誰投資、誰享有”轉變為“誰完成,誰享有”。對高校來說意味著可以利用國家投資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實施、許可、轉讓以及作價入股。據此,高校應該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教師和科研人員取得的知識產權進行獎勵,允許完成科研項目的教師或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的實施階段取得一定收益。

(四)完善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守護神。科學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能夠使高校對其科技創新成果的市場地位、經濟價值有系統地了解,防止科技成果低估造成的損失。我國應當盡快出臺有關知識產權評估的法律制度或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對知識產權評估人員的資質、評估原則、評估方法、評估程序等問題進行規定。其他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的制度也應提上議事日程,以完善科技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五)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在成果開發階段,政府應當積極引導高校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科技項目中進行科研選題并以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對重大項目直接進行項目資助,協助這些項目做好知識產權申請、保護工作。設立高校知識產權獎勵基金,對在尖端領域取得知識產權的高校和科研人員進行獎勵,對知識產權工作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因為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創新者的利益,鼓勵創新。所謂“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識產權制度為創新者提供了最經濟、有效和持久的創新激勵動力,有助于創新活動在新的高度上不斷地向前推進,從而促進創新成果所蘊藏的先進生產力的快速增長[9]。

在成果推廣階段,政府應當設立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為企業和高校搭建知識產權供需平臺,規范和指導知識產權交易行為。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可以吸納高校、企業為會員,由中心組成網絡,在各地建立服務機構。對投資巨大、有重大影響的科技項目的成果轉化可以實行由政府出面聯合企業界,共同出資,聯合運作。

在成果應用階段,政府應當要求高校對成果應用進行后續跟蹤服務,檢驗轉讓成果應用的情況。為鼓勵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產業化,政府在采購計劃中優先考慮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產品和技術,以推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三、結語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是高校無形資產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作為科技成果的主要產出地,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高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增強高校自主創新能力,建立創造自主知識產權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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