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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模板(10篇)

時間:2023-07-10 16:01:4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2010年以來,隨著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的逐步放寬,險資運用日益活躍,逐漸成為金融投資業的熱門話題,與前端保險資金運用同等重要的后臺合規管理得到的關注并不多,然而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一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成效與未來。特別是國內幾家大型的保險公司保險客戶遍布全國,他們上萬億元的保險資金實際是億萬客戶的養老錢、保命錢,保險資金在投資時安全性尤為重要,不僅關系到公司業績與客戶收益,甚至關系到國家社會的繁榮穩定。本文嘗試通過對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與新挑戰進行研究分析,結合國內大型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方面具體實踐,提出保險公司提高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水平一些探索性意見和建議。

一、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與挑戰

隨著保險監管機構穩步放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強化政策支持,引導業務創新,過去三年保險資金收益率穩步上升,2014年達到了五年以來最好的收益水平6.3%,綜合收益率達9.2%。未來幾年,保險資金將繼續受益于市場化運作的機遇期,同時也將承受更大的競爭壓力和市場沖擊。與此相適應,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工作將面臨著以下新形勢與新挑戰:

(一)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遭遇投資收益下行壓力

宏觀角度,中國經濟進入下行周期,實體經濟日益艱難,A股市場經歷巨幅震蕩,前景黯淡,國內房地產市場普遍降溫,央行進入降息通道,險資投資收益率的維持和提升不容樂觀。另一方面,傳統上賬面收益導向型的壽險投資要求一個較高且穩定的投資回報率,尤其是近幾年保險市場競爭加劇,幾家上市的大型保險公司也需要依靠高現價產品來保證市場占有率不出現負增長,導致近年高達6%左右的承保成本,推高了投資回報需求。投資收益需求的抬升遭遇惡劣的外部經濟形勢后,很可能形成嚴峻的投資業務壓力,國內外經驗表明,市場主體很可能以犧牲合規管理為代價緩解業務壓力。這就要求保險公司不斷強化合規管理意識,合理分解業務目標。

(二)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

近年來,監管機構逐步明確了“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思路,允許保險資金進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與投資渠道不斷放開同時的是事中和事后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強。2014年,中國保監會專門出臺了《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監管規則》,加強了對資金運用違規的處罰力度和操作性。“從嚴監管”也已經成為新一輪《保險法》修改的工作重點。無論是在近期出臺的各項有關資金運用政策規定、規范性文件中,還是在各專項檢查中,監管機構都不斷強調保險公司的信息報告和披露、風險控制以及關聯交易管理等合規義務。這就要求保險公司不斷健全內部合規管理機制,強化合規經營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守住合規經營的底線。

(三)保險資金運用合規管理需適應更多的業務創新

從2014年開始,監管機構陸續放開了創業股權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資渠道,并鼓勵險資從事境外投資以彌補國內投資收益的不足,保險資金將進入更多投資領域。各市場主體紛紛展開投資創新,比如近幾年來另類投資比重不斷增加,出現了蘇州基金等債股結合創新項目,2014年保險公司已經成為中國境外房地產投資的主力軍??梢灶A見的是,未來險資投資創新力度將不斷加強。保險公司投資業務推陳出新,要求合規管理也突破原有定勢,加強新業務研究,以適應業務開拓的強勁需求。

二、大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合規管理現狀

中國人壽等國內市場份額最大的幾家保險集團,管理著近數萬億元的巨額保險資產,有著旺盛的投資需求和較高的投資收益要求,同時也需妥善處理好投資盈利需求與合規穩健經營之間存在的矛盾與沖突。在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方面,除上述保險行業監管問題外,這些大型保險公司還面臨A股或海外上市規則有關資金運用的眾多復雜規定,同時還需應對因集團化發展帶來的錯綜復雜的關聯交易管理問題

雖然存在追求更高效益和效率與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矛盾,上述國內大型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普遍還是比較重視的,依托公司治理組織架構,設計專業化流程,發揮專業人才資源,近年投資能力及合規能力還是得到了一定提升。

一是普遍建立了健全的投資決策管理組織體系。投資管理決策主體由股東會、董事會以及公司經營管理層三個層面構成,根據監管規定和各上市規則,各決策主體享有不同決策權限。在董事會層面,大型保險公司一般下設戰略與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意見與建議。在內部經營管理層面,總經理會議為投資決策主體,一般還下設非常設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供投資決策參考,財務會計部門、法律合規部門、風險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為投資決策支持部門,為投資決策提供專業建議與支持,投資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具體執行工作。

二是普遍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多數大型保險公司根據外部法律法規和保險行業監管規定制訂一整套公司內部投資管理的制度,涵蓋股權、不動產、境外、獨立賬戶等投資類別,信用評級、資產配置、合規風險管理、應急管理、決策程序等管理事項,基本上或者至少形式上建立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科學投資管理體系。

三是普遍設計了配套的合規管理流程體系。在管理流程方面,保險公司投資合規管理流程內嵌于投資決策流程中,合規情況是投資決策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合規管理機構上,一般大型的保險公司會將法律與合規部門或是風險與合規部門抑或獨立的合規部門作為合規管理的主責部門。具體投資項目合規管理由項目律師、合規主責部門、公司合規負責人層層把關,項目律師出具合規意見草案,合規主責部門負責初審合規報告,評估項目整體合規情況,合規負責人負責終審并簽署合規報告。在項目管理流程上,項目啟動之初,合規評審意見便作為可否立項的重要考量標準;立項之后,選聘外部律師作為項目法律顧問,出具盡職調查報告,項目進入可行性研究評估階段;可研通過之后,啟動合同談判,項目律師協助形成簽約文件,合同文稿提交有權機關審批;審批通過后,根據監管規定和上市規則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

四是在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以往保險行業監管機關對保險資金運用限制較多,很多投資項目需要審批,也就造成了保險公司在合規管理方面存在對外部監管的依賴性,認為不合規的投資監管機關就不會同意做,只要監管機關同意的,就是合規的。這樣也就或多或少的忽視了內部合規管理責任意識的培養、合規責任的確定以及投資合規管理人才的儲備。隨著監管后移的思路轉變,很多保險公司才發現自身對保險監管合規政策的理解水平難以適應新投資業務的需要,內部合規人員的專業能力和隊伍建設上也都存在很多不足,難以對投資業務提供有力的支持與保障。

三、對大型保險公司加強資金運用合規管理的探索與建議

近年來,保險公司非標投資業務、創新的另類投資日益增多,以更好的彌補傳統投資品種收益率較低的缺陷。然而,另類投資,往往投資回收期長、資產流動性差、信息透明度低。由于監管機構對這些投資創新業務了解也不夠深刻,并沒有出臺明確的監管要求,但對創新持一種開放態度,默許部分保險公司對一些并不明令禁止但存在一定合規嫌疑的業務進行嘗試,如何把握尺度,這不但對公司投資能力,也對保險公司內部合規管理能力著實是個考驗。結合前面兩個部分的分析,筆者根據工作實踐,對如何提高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幾點想法和建議:

(一)不斷強化投資合規管理意識

堅持依法合規經營是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基本原則,同樣是正確的投資理念,是防范投資風險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斷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各項投資業務必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才能確保廣大保險客戶的利益不受損失。鑒于目前國內大型保險公司自主投資與外包投資并存的現狀,建立公司整體與各投資單位為協同作戰的合規管理內部協調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公司整體合規管理框架下,各專業化投資主體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無縫對接,明確業務一線責無旁貸的合規職責,牢固樹立“合規創造價值”、“違規一票否決”的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

(二)逐步健全投資合規管理機制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合規管理四層防火墻,第一層防火墻是投資業務部門,第二層防火墻是內部合規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第三層防火墻是外部法律顧問,第四層防火墻由內控審計部門和稽查部門組成;同時還應將合規管理與風險管理密切結合,突破小合規管理的局限,形成360度無死角的大合規管理格局,建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以及風險報告構成的完險管控鏈條,運用量化風險管理工具控制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等在內的投資風險;形成符合保險公司自身實際的投資管理組織架構和制度流程。同時應當考慮建立的保險公司總部集中投資權限運行機制,統一上收分散于各地、各分支機構包括自用不動產在內的所有投資項目管理權。

(三)全力支持投資合規管理創新和研究

為配合投資業務創新,保險公司應在合規條線建立了重大課題研究機制,組織業務骨干,結合聘請外部專家,專門研究實務中出現的重點疑難投資合規問題,個個突破,保險公司應在合規管理創新方面給予財務和人力支持。

(四)持續加強投資合規管理組織建設

保險公司應在投資合規管理方面做充足的人才儲備,由于投資業務專業性較強,需加強對合規人員的專業培訓,使他們不但掌握法律合規知識,更要深入了解投資業務;同時在合規管理部門內部應該建立專門投資合規管理組織,使相關合規人員能夠專注于投資合規管理,逐步成為該方面的專家。

隨著中國的保險業和資本市場不斷創新發展,保險資金投資將在其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也會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合規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當然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合規管理水平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問題還有待在今后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探討解決。

參考文獻:

[1]李祝用,鮑為民.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構建研究[J].保險研究,2006(04):22-27

篇2

    保險監管機構、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職工應共同努力,構建一套完善高效的合規管理機制。嚴格根據國際金融保險監管機構的通行做法,制定相匹配的合規管理辦法,方便合規工作的順利開展,構建起企業可遵循的合規機制。所以,應不斷強化合規管理指引,對保險公司的合規工作予以規范,這是現代市場環境下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務。

    (二)組織機構體系

    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實施合規管理工作的時間較早,且構建了相關的組織機構。比如,AIG采取雙重合規管理領導與監督機制,在董事會下設規則、合規以及法律委員會,在管理層中配備了首席合規官。荷蘭國際集團在總部中構建了合規部,在集團各個層級任命合規官等。組織機構體系是推行合規管理順利運行的重要組織保障,一套完善高效的組織體系是促進組織保障作用全面發揮的前提。行之有效的合規管理組織機構體系涵蓋了縱向的合規管理機構與橫向的合規執行部門。保險公司中的所有機構和從業人員都是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中的組成部分。組織體系的縱向環節具體涵蓋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合規負責人、合規管理職能部門以及合規管理專業崗位;橫向環節具體涵蓋了:公司的業務管理部門、承辦實際業務的工作人員、基層機構。在這樣的縱橫交錯的組織構架中以及公司合規負責人的領導下,各職能部門、基層機構、從業人員均屬于合規的執行者,共同進行合規管理。

    (三)構建完善的制度體系

    在構建制度體系過程中,應確立公司和從業人員實際所要遵守的制度的范圍,構建詳細的制度清單,以確保公司各機構和工作人員充分的掌握了解和自己業務活動相聯系的外部規范與內部制度,這樣,進行具體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時就會嚴格執行。由于外部規范的編制和整改不取決于公司,所以,公司必須時刻觀察外部規范的變化情況,同時,更新公司中現行的制度清單,防止因執行制度錯誤而導致風險的發生。在制定內部制度過程中,應切實做好以下幾項工作,首先,實時觀察外部規范的立、改、廢實況,確立公司所要嚴格執行的全部規范;其次,按照外部規范的具體要求,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制度,比如,按照保監會對信息披露、關聯交易規定等編制行之有效的相應制度;最后,結合自身業務發展與內部管理實際需求,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如違規的處罰制度等。

篇3

Abstract: since China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developing high speed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insurance company compliance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relatively backward, not only increase the enterprise compliance risk, also become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development of "bottleneck". So in order to make the insurance industry better development,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mpany operation compliance mechanism, improve enterprise compliance awareness, the enhancement enterprise's ability to adapt to supervision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Key words: the compliance management, the insurance company, risk 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R-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合規”是指企業與其員工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監管規定和公司內部制度、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并對不合規行為進行防范,避免引發法律責任、財務損失、聲譽損失或是行政處罰。合規經營已成為當前國際金融保險行業所遵循的普遍準則,與獨特風險管理技術,受到業界的一直認可。而我國尚未認識到合規經營的重要性,對該方面建設的重視程度不足,因此,我國保險公司大多存在一定的合規風險問題。而保險行業是一個時刻與風險相伴的行業,樹立企業“規矩”十分必要。建立合規經營機制是保險機構堅持可持續健康發展道路的前提,是對保險公司風險防范機制強化的關鍵之一。

1我國保險公司目前合規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保險行業近年來的發展較為迅速,合規經營問題也越加突出,因此,行業中眾多資深保險公司頻頻引入國際金融保險業成功經驗,紛紛設立公司合規部門,保險公司對合規經營機制的建設越發重視。2007年我國保監會制訂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以此作為各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機制建設的指導。即使較多的中國保險公司作出了合規管理機制建設的各種有益嘗試,卻仍未避免合規經營中問題的產生:

1.1 其問題具體表現為:首先,保險公司中各種違規事件屢見不鮮,合規風險始終居高不下。特別是近年來,保險行政處罰、保險投訴和保險訴訟案件持續上漲,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機制建設迫在眉睫。例如:在2002年到2004年期間,因違法違規而被處罰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就高達1166家,有346名公司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理。而第二年也就是2005年,受處罰的保險機構相對增加了30.89%;受處罰的高管人員相對增加了25.93%;罰沒金額相比增加了144.56%;被吊銷行業許可證和資格證的人員是有增無減。此后,各保監局又于2007年對813家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830家實施了行政處罰,其比例相對增長了93.47%。并責令保險公司撤換了102名高管人員,共罰沒3055.35萬元,公司吊銷許可證12項,56項新業務被責令停止,對246家機構、360人予以警告處理。僅2008年上半年接到的保險投訴就達5448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漲了24.7%。以上這些受處罰和保險投訴案件均是由不規范操作和違規經營引起的,保險公司中合規經營問題越發突出。

1.2 最后,我國仍處于合規管理制度建設的初級階段,尚未建立明確的職能劃分。保險公司上下均以保費為先,并經常以業務為主線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這是造成保險公司合規制度建設與業務發展嚴重失衡的主要原因,少數公司甚至錯誤的將合規建設與公司效益的提高對立起來。部分保險公司已有合規管理職能多分散于各個職能部門,尚未形成體系,公司的合規建設缺乏協調與合力。公司合規管理資源匱乏,公司內從事合規風險的管理人員的數量、素質遠不能支持體系、合規風險管理實際建設運轉需要。

2保險公司構建合規經營機制的重要性

建設保險公司的合規經營機制,可有效改善企業合規管理合規管理滯后和合規意識薄弱的重要意義。

一是,保險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合規經營機制的建設。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機制較為滯后,各種違法違規現象頻頻發生,它不僅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而且也有損保險行業形象,造成保險行業公信力低,這顯然阻礙了保險公司長遠發展。為此,企業有必要加強合規經營機制方面的建設,化解防范公司經營風險,為保險行業樹立良好新形象,推動保險公司健康持續發展。

二是,可將保險監管方針政策落到實處。開展相關政策宣傳,實行監督檢查,并逐漸提高監管的標準、內容以及要求。落實監管政策,為公司合規經營機制建設提供相關建議。

三是,促進員工合規意識的培養。依法構建合規經營機制,并有針對性的、對員工進行教育,使員工了解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增強員工合規自覺性,使其自覺承擔公司的合規責任,盡量減少過失違規與主動違規發生概率,為公司培養合格從業人員隊伍。

四是,促進公司高層的管理人員開展監督工作。實施公司從上之下的合規機制建設。由公司合規部門將違規事項上報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及董事會。其不具有直接否決權,避免出現相應管理責任逃避的現象。

3保險公司構建公司合規經營機制措施

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機制的建立以其實施風險管理為基礎及載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面來構建保險公司的合規經營機制:

3.1設置公司獨立合規部門

公司合規部門是公司進行合規管理職能部門,也可將其稱做法律合規部以及內控合規部等,它是重要的合規經營機制組成部分。該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并實施公司合規制度、進行檢查監督,防范公司經營風險、加強公司監管部門與內部各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等。由于其特殊的職能、職責,保證合規部門作用的有效發揮,公司已經將合規部門與審計部門、業務部門以及財務等部門分離出來,確保其工作的獨立性。

3.2加強保險公司合規人才隊伍建設

提拔職業道德高尚,擁有較高技術認定能力和實踐工作經驗、個人素質較高、具有直言不諱的勇氣的人員為合規人員,能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及時的應對方案。

3.3建立健全合規體系,培養公司合規文化

利用公司現有的學識較高的講師隊伍,從外部聘請監管專家、法律專家對企業員工進行教育培訓,增強公司內部人員的合規意識,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貫徹實施。形成企業健全額合規教育培訓體系。并將合規制度轉化為公司全員自覺,充分發揮其作用,進行企業合規文化培育。

結束語:

合規經營是降低保險行業風險,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的規范,它有利于保險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是我國保險公司長期發展的主題。

參考文獻:

篇4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的過程中,“合規”主要是指公司以及相關的員工行為與國家相關標準、法律法規、監督規定、公司內部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等相符合,并且,公司在運營發展的時候還要對一些與相關規范相違背的行為進行糾正,從而對聲譽損失、法律責任、行政處罰以及財產損失處罰進行有效避免。在我國金融保險行業發展的過程中,對合規經營的重要性一直無法正確的認識,對它的建設力度也達不到相關的標準,因此,在我國保險行業實際運行發展的時候,具有一定的合規風險問題。作為一個與風險時常相伴的行業,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必須對合規經營的建設力度進行強化。

一、合規經營在保險公司中的重要性

在我國保險公司實際運行發展的時候,對其進行合規經營的構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公司內部的合規管理中存在的滯后性進行改善,對合規意識進行有效的增強。

(一)推動保險公司的持續發展

在保險公司運行的時候,對合規經營的合理構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保險公司健康持續的發展。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其相關的合規經營機制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一些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現象普遍存在。這樣的情況不僅導致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營風險的增加,還在一定程度上對保險行業的經營形象造成了損害,導致保險行業在發展的時候公信力普遍較低,從而使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受到了阻礙。因此,想要促使保險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就必須對公司的合規經營建設力度進行加強,促使一些經營風險得到有效地避免和化解,為保險行業樹立一個良好的形象,從而使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得到健康良好的發展。

(二)培養工作人員的合規意識

保險公司經營發展的過程中,要注意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強有力的構建。另外,還要注意對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具有針對性的培養和教育,促使他們對內控要求以及監管規定進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對工作人員的合規自覺性進行有意識的培養以及增強,促使他們能夠對公司中的合規責任進行自覺主動的承擔,在相關工作實際開展的過程中對違規過失等情況進行有效避免,促使主動違規的事件的發生頻率得到一定的下降,從而做到對公司從業人員合規意識的培養。

(三)促使監管政策的落實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合理構建,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關的監管政策得到貫徹落實。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對相關的政策宣傳進行開展,重點關注監督檢查工作的實行力度,對相關的監管標準、要求以及內容進行有效地提高。另外,在保險公司經營開展的時候,還要注意對監管政策的貫徹和落實,促使公司在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建立的時候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議。

(四)促使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合理構建,還可以促使公司內部高層管理者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在保險公司內部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實際開展的時候,在公司內部出現的一些違規事項需要公司的合規部門直接上報到公司的董事會以及高層管理者。但是,他沒有直接否決的權利,從而使一些相關的逃避責任現象得到有效避免。

二、合規經營在保險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前進,我國保險行業得到了飛速的進步和發展,其中,合規經營中潛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在這一時代大背景下,許多保險公司為了促使自身快速良好的發展,在經營的過程中對國外一些成功的經驗進行引進,在公司內部對合規部門進行設立,由此可知,合規經營機制在保險公司的發展中得到越來越高的重視度。另外,在一些相關的管理制度出臺后,保險公司在建設合規經營機制的時候得到了一定的指導,但是,在其實際建設的過程中依舊存在一些問題。

(一)問題的表現

在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違規事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在經營過程中的經營風險也相對較高。近幾年,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相關的保險投訴、保險訴訟案件以及保險行政處罰一直處在上升的狀態,因為違法違規而被處罰的保險公司較多,因而被吊銷資格證以及行業許可證的人員更是大有人在。這一系列事情的發展大多是由保險公司的違規經營以及不規范操作而引起的,在其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合規經營機制中的問題越來越明顯,因此,對保險公司進行合規經營機制的建設成為目前我國保險行業的重要任務。

(二)對相關職能沒有明確劃分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企業在對合規管理制度的建設依舊處在初級階段,在職能方面沒有相對較為明確的劃分。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的過程中,將保費作為公司上下最為重要的,而且還在業務的基礎上對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主線進行設置,這種行為就在一定情況下造成了公司業務的發展和合規制度的建設出現嚴重失衡的情況。其中,還有少數的保險公司將公司的經營效益放到了合規經營機制建設的對立面。

另外,在一部分保險公司中,其在對合規管理職能進行建立的時候大多將其分散在了公司內的各個部門職能中,還不足形成體系,從而導致公司在合規經營機制方面沒有較好的合力以及協調力。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在合規管理資源方面的匱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內部相關的合規風險管理人員在專業素質以及數量上都不能對其體系進行良好的支持,無法滿足公司合規風險管理在實際建設運轉過程中的需要。

三、合規經營在保險公司中有效構建的措施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其相關的企業風險管理的實施是其合規經營機制在實際建立過程中的載體以及基礎,其中,在保險公司中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建立的時候,主要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是,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時候,在其公司內部進行獨立的合規部門的設立。其中,公司的合規部門在保險公司實際開展的過程中具有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還可以將它稱為是內部合規部門或是法律合規部門等,它是公司在合規經營機制建立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合規部門在實際運轉的時候,其主要負責的是對公司內部合規制度的制定以及實施,還有相關的檢查監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公司的經營風險進行防范,對其內部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發展和溝通以及公司監管部門進行相應的加強等。

另外,因為合規部門在公司內部具有特殊的職責以及職能,所以,為了促使其在實際運轉的時候自身的有效性能夠得到充分發揮,就必須將公司內部的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以及合規等相關的部門進行分離,確保合規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的獨立性。

二是,在保險公司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加強對其內部合規人才隊伍的建設力度。在保險公司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合理構建的時候,要對內部工作人員中具有高尚道德品質,在工作的過程中擁有相對較高的實踐工作經驗、專業技術水平,以及在工作過程中能夠反駁專家,敢于質疑,擁有直言勇氣的工作人員進行重用和提拔,將其合規人員,保證他們在工作的時候能夠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一些問題的應對方案及時提出。

三是,在保險公司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對相關的合規經營體系進行建立以及健全,促使公司中的合規文化得到有效培養。在保險公司對合規經營體系進行建立以及完善的時候,還要注意對公司內所具有較高知識水平的講師隊伍進行科學合理的運用,在這個基礎之上,還可以對外部法律專家以及監管專家進行聘請,讓他們為公司的工作人員開展的合規意識的教育以及培訓,促使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合規意識的不斷提高,并將其表現在日常的生活和管理中。

篇5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侗kU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篇6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纠碚撆嘤栔饕▏医洕鹑谛蝿菖c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侗kU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篇7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纠碚撆嘤栔饕▏医洕鹑谛蝿菖c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3]李卉.當前我國保險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河南金融,2005,(4):22-23.

[4]鄭征平.在保險業全面開發的情況下如何實施保險監管[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5,(5):21-22.

篇8

守信用

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

在保險活動中,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動更為嚴格,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原則,這主要源于海上保險。因為在海上保險中,投保的船舶和貨物往往遠離保險人,保險人無法對投保的財產作實地查勘,只能根據投保人的陳述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條件承保。因此,投保人的陳述是否屬實,對于保險人是至關重要,由此確定了最大誠信原則。

誠信就是講誠實和講信用。講誠實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善意的、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是為了確保保險合同的順利履行,維護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從理論上來講,該原則使用于保險雙方當事人。但在實踐中,更多的是體現在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這是因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情況最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識到危險的存在,欲把標的的危險轉嫁給保險人,而對保險人來講,由于保險標的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對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除了調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據投保人的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適用的保費。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或有意欺騙,將會誤導保險人做出錯誤的決策,從而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所以特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在實際中主要是通過保險業立法和政府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監管來實現。各國保險法對保險立法,對保險企業的設立、業務范圍、保單的內容、保費的厘定、償付能力的標準、準備金的提取以及破產清算處理等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同時,各國政府還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保險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以規范保險人的行為,確保其穩健經營,從而在法律和制度上對保險人履行最大誠信原則提供了基本保證。

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修改后的《保險法》強化了對誠信原則的運用和保護,除了總則部分新增條款將其確定為基本原則外,還對投保誠信原則、承保經營原則,索賠誠信原則、理賠誠信原則和對違背誠信原則的懲罰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新修該的《保險法》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突出了誠信原則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對違背誠信原則行為的處罰力度。如果社會信用缺失和法則不健全,造成保險領域發生違背誠信原則的情況,將不僅會干擾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會危害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在保險業大力倡導誠實守信不僅是保險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對于提升國民素質、構建和諧社會也是不無裨益的。

誠實守信是做人的品質。在保險業做到誠實守信,就是要做到信守承若,忠實于自己承擔的義務。《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否則將受到相應的懲罰,這樣的規定無疑有利維護被保險人的根本利益。

保險業務中的很多領域的情況較為復雜,專業性較強,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費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險人決定的。這就要求保險從業人員在面對客戶時,一定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應將保險合同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向投保人詳細說明,以免投保人想轉嫁危險得不到真正保障,避免客戶的利益受到侵害。

《保險法》對保險人誠實守信的要求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的義務。為了保證保險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保險人切不可誤導客戶;相反,有義務向處于劣勢的投保人準確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適的險種。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目前的保險實務中,誠信原則是通過保險從業人員的各項活動來實現的,所以,在保險經營的各個環節都要注意規范化,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擔風險

是保險的本質屬性

《保險法》對“保險”給出的解釋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p>

公司是什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解釋:“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蹦敲幢kU公司應該是經營保險的企業法人。

具體來講,保險公司是銷售保險合約、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司。保險公司分為兩大類型: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采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在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由于保險所處的經濟條件不同,保險職能在人們的實踐中表現得效果也不一樣,所以,保險的作用也會不盡相同。保險的作用,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看,經濟方面,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通過保險,少數不幸的被保險人的損失由包括受損失者在內的所有被保險人的分攤,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財務安排。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份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賠償損失賠償的是另一方被保險人。投保人通過履行繳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保險人為其提供保修經濟保障的權利,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通過保險,可以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談了保險的這么多好處,那么保險理論的起源是怎樣的呢?根據魏華林、林寶清主編的《保險學》緒論所講訴的“保險理論產生于保險實踐。沒有保險實踐,就不會有保險理論;保險理論一旦形成,又會對保險實踐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保險實踐與保險理論的相互關系,構成保險學的全貌?!卑凑者@一說法,保險先產生于保險理論,保險實際操作在保險學之前就有。公元14世紀后半葉,海上保險開始在歐洲的意大利出現,當時的意大利地中海的各個港口是世界貿易中心,各種各樣的商業人士云集在這里經營各自的生意,簽訂包括保險合同在內的商業合同,由此引起保險合同糾紛的案件在所難免。為了不使這些糾紛影響貿易的正常進行,一些有識之士,特別是法官與律師,開始結合保險訴訟進行保險理論問題的探討,一些研究成果隨之問世。16世紀初期,以海上保險條款與判例為主要研究內容的海上保險專著的出版,標志著保險學這一新興學科的誕生。

保險法學的建立,不僅為保險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理依據,而且為海上保險合同的履行掃清了障礙,進而促進了海上貿易的發展,世界貿易中心領域逐步從意大利擴展到英國、法國、荷蘭。繼海上保險之后,火災保險、人壽保險相繼形成,17世紀后半葉,保險精算人研究取得突破性進展。

從保險的歷史進程上不難發現,保險從一開始就與風險發生關系,而且至始至終都是從風險中在獲得利益,也從風險中找到樂趣。保險從風險中獲利,就是基于被保險人要求對風險的轉嫁,保險人在風險轉嫁的規程中找到了相應規避風險的能力,對有些風險可以規避,這是保險的基本原則。比如人壽保險對于風險的回避,保險人就發明了“生命周期表”,利用生命周期監控大多數人的身體體征和生命特點,對于財產保險則采用了“大數法則”,不管是人身險還是財產險,都是在精算的基礎上實施的。

所謂精算,就是運用數學、統計學、金融學及人口學等學科的知識和原理,去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進而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而保險精算是運用數學、統計學、金融學、保險學及人口等科學的知識和原理,去解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業務中需要精確計算的項目。

不管怎么說,保險就是在風險轉嫁基礎上的“游戲”,而游戲一旦有利益就會形成商業目的,保險就是由最初的“游戲”演變成一種商業行為。既然是商業行為應該遵循商業規則,適合各個階段的商業法則。

重服務

是保險價值額實現途徑

保險屬于金融服務業,服務是基本手段。保險業要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險需求,加大產品和服務的創新力度,著力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通過真誠文明、專業精細、優質高效的保險服務,傳達保險關愛,體現保險價值。

重服務就是客戶至上??蛻糁辽鲜侵父鞅kU機構的各項經營活動必須以客戶為中心,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向客戶提供熱情、周到和優質的專業服務;同時在執業活動中應主動避免可能與客戶產生的利益沖突,不能避免時,應向客戶或所屬機構作出說明,并確??蛻艉退鶎贆C構的利益不受損害。

客戶至上,有利于保險業的生存發展。保險業屬于服務行業,客戶至上就要求各類保險機構按照客戶需求組織業務活動,在產品開發工作中把客戶需求作為出發點;業務流程設計、理賠、保全服務等方面以及方便客戶為第一原則;在機構的內部培訓中,把客戶至上理念貫徹對銷售人員的培訓中。同時在公司強化內部客戶的理念,把一線銷售人員作為客戶,為他們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務支持,因為只有銷售人員對公司的服務滿意,最終才能讓客戶滿意。

唯有將客戶至上這一理念貫徹至保險企業經營全部過程中,才能使保險業創造出無限的發展空間,可以在同質的產品之上形成差異化的經營特色,并且為客戶和企業創造雙重附加值。使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成為保險業的核心價值觀,從這個意義上說,堅持客戶至上有利于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

客戶至上還有利于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保險業服務的客體對象是人,提供服務的主體對象也是人。從某種意義上說,客戶至上實際是將“人”放在核心,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思路。保險業中的“以人為本”應當具有雙層內涵:首先,要細分出適合公司資源的潛在市場――目標客戶;其次,要選擇并培育適合公司經營定位的合適的人力資源――專業人才。只有把握好了以上兩類“人”,公司的經營才有了外部客戶和內部員工的雙重保障??蛻羰瞧髽I利潤之源,而且員工是挖掘利潤之源的人。

客戶至上。從根本上說,要落實到最優服務上,最優服務主要表現在兩個環節上,一是讓客戶享受的風險管理服務,二是為客戶提供售后服務。

關于風險管理服務。保險從業人員應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戶所面臨的風險,并進行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并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以客戶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客戶提供風險管理建議。以便客戶對建議的內容做出明智的決策。要做好最優的風險管理服務,除了保險從業人員為客戶著想的動機和態度之外,專業技術水平是個關鍵。

售后服務同樣重要。保險從業人員與客戶保持適度的聯系,及時解答客戶提出的有關問題,協助客戶辦理變更保單信息、通知客戶續保、辦理保單續保事宜。如果客戶提出退保,保險人應當提醒客戶保單中有關退保的條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財務損失以及退保后客戶所面臨的保單保障范圍內的風險。保險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所屬機構的要求協助客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合規范

是保險市場健康運行前提條件

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則規范、職業道德準則,并在具體工作中時時、處處規范行事。要在全行業大力倡導知法守法、合規經營的道德風尚,培育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合規”,顧名思義就是合乎規范、符合規章。古人云“矩不正,不可以為方,矩不正,不以為園”。任何事物、任何現象都有著自身的發展規律和軌跡,這就是哲學上講的“沒有絕對的自由”。簡單的說,合規就是為了保證一個單位、一個團體里所有的成員能夠自覺做到依法辦事,在單位內、團體里確立合規的理念、倡導合規的風氣、加強合規的管理、營造合規的氣氛,形成一種良好的軟環境。合規經營是一種文化,相對應的是公司進行合規經營。合規經營絕不僅僅是公司的事,也不僅僅是張貼在墻上的規章制度,而應該在公司經營的各個環節上都符合相應的規章制度。

保險是什么?現在看來保險就是一張單據,一張契約。簡單的說,保險就是一張合同,只不過這張合同是帶有期限性、特定條件、有一定諾承性,具有相應法律效應的單據。如果拋開這些特定的條件,保險就是一張白紙,而且這張白紙是很貴的。如果在保險經營中不按照規范經營,那么保險就是一個“大陷阱”,保險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我們之前談的所有一切都是空的。

如何做到合規呢?合規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合規風險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因不合規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引發法律責任、監管處罰、財務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

篇9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3-0047-03

一、在津中小財產保險分公司整體發展情況及經營特點

(一)發展情況

2000年以來,伴隨國內非壽險法人主體在津設立分支機構力度加大,中小財產保險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小分公司”)如雨后春筍般紛紛在津嶄露頭角,帶動天津財險市場產險分公司隊伍迅速壯大。自2000年華泰分公司落戶天津后,人保、太保、平安分公司三足鼎立市場的局面即被打破,截至2009年末天津財險市場內中小分公司已達15家。其中太平、大地、中華聯合、陽光、安邦5家公司2009年保費收入均突破億元大關,整體實力較為雄厚,已成為在津中小分公司發展中的領跑者。

(二)經營特點

1.市場份額快速增長。2004年在津中小分公司整體保費收入占天津財險市場保費比重為9.13%,2009年這一數字已上升至32.24%。在2005年至2008年的快速發展階段,中小分公司保費規模始終保持每年35%以上的快速增長勢頭,雖然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中小分公司整體業務規模同比下滑明顯,但仍高于財險市場平均增速(9.3%)4.4個百分點。

2.建立以車險為中心的業務發展模式。2009年除民安、渤海兩家公司外,其它在津中小分公司車險業務占比均高于67.39%的財險市場車險業務占比,其中占比超過80%的中小分公司達到10家。同時中小分公司整體車險業務份額占車險市場比重近年來持續增長,由2005年的25.46%上升至2009年的39.57%,對天津車險市場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3.盈利能力較差。受競爭實力有限、缺乏產品創新、內控管理薄弱等諸多因素影響,在津中小分公司盈利水平普遍偏低。2007―2009年,市場內僅有1家中小分公司實現連續盈利,三年內累計僅有12家中小分公司實現盈利。大多數中小分公司業務虧損嚴重,其中5家公司連續三年虧損,持續經營能力較差。

二、制約中小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原因分析

(一)總公司經營導向偏激致使中小分公司發展偏離理性

部分中小財險總公司尚未建立科學的經營考核體系,片面追求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增長,疏于對業務和服務質量進行考核。更有部分總公司為實現上市計劃變本加厲推行規模激勵政策,鮮有考慮分公司實際發展潛力。近年來各總公司下達給在津中小分公司的經營指標中規模保費始終占據考核首位,而對利潤幾乎不納入考核。即使在2009年各總公司迫于金融危機壓力加強效益考核的背景下,15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中也僅有6家被要求年度綜合成本率低于100%(即實現盈利)。疲于應對業務增長指標使各中小分公司被迫降低承保標準和費率,吸攬高風險低質業務,致使大量風險隱患積聚,經營偏離理性軌道。

(二)人才流失削弱中小分公司穩定經營根基

截至2008年末,在津中小分公司擁有的高管人員(分公司層級)中,從其他公司挖角“請”來的多達29人,占各公司全部高管(分公司層級)的54.72%。但引進的人才往往忠誠度不高,再度跳槽,留存率低。此外伴隨市場內新成立公司日漸增多,對管理人員需求日益增長,同時市場自身人才供給能力有限,致使部分成立較早的中小分公司高管及中層流失嚴重,部分公司中層流失率甚至超過50%。管理人員大量流失如釜底抽薪,嚴重破壞中小分公司內部管理體系完整性和經營思路一貫性,削弱公司基礎管理能力和市場競爭實力,動搖公司穩定經營根基。

(三)公司內部控制體系不完善

一是內部風險管控不到位。調查顯示,15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中管理崗位員工大多背負業務指標,工作重點為督促業務規模完成,明顯背離其本身負有的監督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崗位職責。同時各公司對合規管理這一實施有效內部風險管控的基礎性工作重視程度偏低,15家公司無一單獨設立合規管理部門,單獨設立合規崗位的公司也僅有6家,其余公司此部門及崗位的設置均為兼職。二是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內部稽核審計是保險公司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的重要工作,是公司自我監督制約的有效手段,但目前上至中小財險總公司下至分支機構均對內部稽核審計工作重視不夠。截至2009年末15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中自成立以來總公司每年都對其開展稽核審計的僅有2家,同時尚無一家中小分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每年自主開展內部稽核審計。同時經審計公司的審計報告大多審計內容簡單,與監管機關下發的審計指引要求相去甚遠。此外部分中小分公司存在內部稽核審計部門兼職合規管理部門,內部稽核審計人員兼任合規管理人員的情況,這種監督執行合一的管理格局,從根本上動搖了監督制約機制的根基,嚴重妨礙公司對經營風險的有效防范。

(四)產品創新意識缺乏

一是將主要精力用于投入少、見效快的傳統車險業務,但與大公司開展同質化競爭勢必陷入以己之短搏他人之長的局面。二是對非車險產品開發缺乏主動性,采取“亦步亦趨”的跟隨政策,針對大公司產品銷路好的非車險產品,將總公司類似條款也推向市場。但中小總公司開發的條款往往由于缺乏調研基礎忽略大量可保風險,不能滿足當地市場需求。不注重貼近市場實際設計產品使中小分公司在與大公司的各險種領域競爭中均處于下風。

(五)業務銷售體系狹窄

一是銷售渠道單一。目前各在津中小分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業務――車險業務基本依靠與合作。各公司車險業務中業務占比基本達80%,個別公司高達95%。對機構過度依賴不僅影響公司業務來源穩定性,高額的手續費也會使公司被迫提升經營成本。此外雖然個別公司展開連鎖門店營銷,但由于過度依賴門店鋪設,坐等客戶上門,未能做到機構發展與產品營銷同步,經營效果并不理想。二是缺乏銷售模式創新。涉足車險電銷及產壽互代業務等新型銷售模式的中小分公司相對較少且業務發展緩慢。截至2009年末僅有4家在津中小分公司開展車險電銷,其中3家電銷業務份額占車險比重不足1%,這與平安分公司電銷業務份額占車險比重超過30%的情況相差甚遠。產壽互代業務發展情況也不理想,僅有兩家在津中小分公司與系統內壽險分公司開展產壽互代業務,累計僅實現保費收入150萬元。

三、促進中小分公司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扶持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發展

1.引導中小財險總公司科學設定考核指標。督促其摒棄急功近利的偏激經營理念,科學制定績效考核政策,對分公司合理設定考核指標,確保分公司實現速度與質量、結構與效益協調發展。同時建立保險公司考核指標管理機制,要求總公司將考核指標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建立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監管防線,加強對總、分公司整體聯動監管,全面監測總分公司業務發展情況。

2.加大對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內控建設和稽核工作監管力度。一是引導各總公司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健全承保、理賠、資金、費用、單證、印章、IT系統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內控制度,并定期對下屬分支機構加強內控管理培訓,提高各級分支機構內控制度執行的自覺性和水平,增強各級高管人員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二是督促總公司強化針對各級分支機構的稽核工作,加大稽核頻度,改進稽核手段,擴展稽核內容。同時完善分支機構稽核工作后續跟蹤查處機制,強化對發現問題機構及人員的處理和整改力度,切實提高針對分支機構的稽核審計工作質量。三是督促在津中小分公司強化內部管理各環節制衡要素,確保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獨立性,切實提高內部管控執行力和約束力。

3.為中小分公司發展提供政策支持。給予中小財險總公司電話車險銷售、集團內產壽以及與非關聯性中小壽險公司交叉銷售保險產品等新型業務銷售模式相應政策支持,確保中小分公司能夠依托各類銷售渠道開展特色化經營,提升核心競爭力。

(二)中小分公司應積極增強自身實力

1.積極開展產品創新。一是借助濱海保險改革試驗區優勢,積極開發符合區內各類企業在生產、銷售等不同階段需求的多樣化保險產品。同時對家財、意外、健康等面向大眾的險種積極開展調研,以消費者需求為產品設計核心,及時將消費者提出的差異性保險保障需求補充進條款,修改完善現有產品,不斷提升市場占有率。二是進駐社區保險服務領域,積極設計以社區家庭為單位的家庭財產安全保險、應對意外事件的社區責任保險和居民意外保險,將保險商業模式和社區救助模式有機結合,為社區居民提供全方位保險保障。

篇10

一、問題提出

自國內保險業務恢復以來,我國保險公司發展迅猛,但對自身的風險管理意識淡薄,缺乏對風險管理戰略性、全局性和系統性的意識,形成以保費增長為目標的粗放式發展模式。為了強化保險公司自身風險防范能力,從公司治理結構、市場監管等多角度提高保險公司的風險管控能力,保監會頒發了關于公司治理結構、審計、合規等方面的文件,2007年出臺《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2008年出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建立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2010年出臺《人身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指引》,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四道防線,2012年底《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2016年一季度起,償二代監管體系正式實施。

由此可見,在國際全面風險管理盛行、國內保險業競爭環境激烈的大趨勢下,加之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建立符合監管要求且適合企業發展的有效風險管理體系成為保險公司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通過案例分析的方法討論一般保險業全面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并對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后提出改進方向。

對于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定義,不同學者和研究機構的界定雖有差異,但內涵大致相同。COSO委員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整合框架》中提出,“全面風險管理是一個過程,它由一個企業的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實施,應用于企業戰略制訂并貫穿于企業各個經營活動之中,目的是識別可能會影響企業價值的潛在事項,管理風險于企業的風險容量之內,并為企業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苗強(2013)認為保險企業風險管理是一個將復雜的數學計算和人的行為、專家的判斷整合在一起的復雜框架。張琴等(2009)認為全面風險管理包括全面風險觀、整體化風險管理理論以及ERM框架體系三部分,并提出,企業之所以進行風險管理,是因為人們的安全需求、通過降低風險及成本的方式來增加公司價值、外界對風險管理的要求,即風險管理可以為公司創造價值。筆者認為,無論是研究機構還是學者對全面風險管理概念界定,都揭示相同的ERM本質,即對企業所面臨的全部風險進行管控,從而提高公司的價值,實現企業的戰略目的。

在構建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研究,存在著不同觀點。COSO委員會強調從目標、風險管理要素和管理層次三個維度構建ERM體系。苗強(2013)認為平衡計分卡(BSC)和ERM在管理流程、理念、實施的時間點上有共同之處,ERM需要全面的系統績效評估框架來支撐管理,可以將兩者進行整合。袁志軍(2010)提出保險公司應該建立有分支機構、總公司的職能部門、合規管理和風險部門以及內部審計部門這四道防線的多層次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劉洪渭(2009)提出建立由警源、指標體系、輔助支持系統、預案體系和管理系統五部分組成的全面風險預警系統,并應遵循全面風險預警與重點風險預警結合、與經營管理協調一致、與成本控制相適應的原則。楊樹東等(2009)用因子分析的方法構建了一套包含風險管理和償付能力的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由此可見,不同學者對ERM體系構建的側重點不同,但都包括了具體方法、組織結構、原則等內容。

保險業作為自身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全面風險管理是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的基礎及保證,對于管理決策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建立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防范和利用所面臨的風險,而如何構建ERM體系則值得進一步探討。雖然有學者從不同角度論述了ERM體系的構建,但面對具體情況以及償二代體系出臺后究竟如何構建卻較少提及。本文將以A集團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為例,討論一般保險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探究如何建立符合企業發展及監管要求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并希望其他公司能從中得到啟示。

二、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及存在問題

(一)A集團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A集團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至今已發展成為融保險、銀行、投資三大主營業務為一體、核心金融與互聯網金融業務并行發展的個人金融生活服務集團之一。其中,保險業務是A集團的核心業務。經過多年的發展,公司由經營單一財產保險業務,逐步建立了以壽險、財產險、養老險和健康險四大子公司為核心,向客戶提供全方位保險產品和服務的完整業務體系。2015年A集團保費收入兩千多億元,其中壽險保費收入占93.9%的比重,個體壽險占98%,團體壽險和銀行保險所占比重較小,且業務價值和比重也有所下降。

2.組織結構。2010年起,A集團重構集團架構,將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改為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下設投資管理、預算管理、投資者關系管理、風險監控和保險資產負債管理四個管理委員會。2011年,A集團持續優化內部控制體系,設稽核執行官,加強“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檢查”三個模塊職能的分工與協作,強化工作銜接與信息共享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的三位一體風險管控機制。發展至今,A集團形成如上頁圖1組織結構,董事會下設戰略與投資決策、審計與風險管理、薪酬和提名四個專業委員會。其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閱和監督公司的財務報告程序、審查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進行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下設立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信息化工作委員會等7個管理委員會。由此可以看出,A集團的內部控制體系在逐漸完善中,組織結構也越來越清晰合理。

(二)A集團現有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A集團自成立起,逐步建立與集團戰略相匹配并與業務特點相結合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不斷完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規范風險管理流程,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風險管理方法,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和緩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促進集團各類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1.全面風險管理目標。A集團的風險管理目標與集團的發展戰略目標相一致,通過風險管理,實現集團的持續發展,從而實現集團的目標,增加企業價值。A集團在堅實合規內控管理基礎上,以資本為核心,以風險治理為基礎,以風險偏好為導向,以風險量化工具及風險績效考核為主要手段,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持續提升風險管控與技術水平,動態管控公司承擔的單個風險和累積整體風險,實現風險管控與業務發展的平衡。

2.全面風險管理組織結構。2006年以前,A集團并未成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2007―2009年,在風險管理委員會(集團執行委員會下設的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三個重要業務系列分設風險管理執行官,負責監管各業務子公司。集團風險管理部向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并通過制定統一的風險管理政策、指標和實施標準,監控和干預異常風險指標,實現對風險的事中管控。

從2010年,A集團年報中單獨設“風險管理”一章。集團執行委員會下設集團風險監控委員會,集團內控中心下設合規部、風險管理部、稽核檢查部,負責風險事前識別、事中監控、事后監督。其中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建立并持續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匯報風險狀況;子公司內控負責工作的具體落實,將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體的控制手段嵌入業務活動中;子公司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負責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包括執行監管要求,貫徹集團風險管理政策。

2012年,A集團推行自上而下、與績效掛鉤的風險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層層負責、逐級考評”的原則明確考核人、考核對象及考核程序,將風險合規與業績考核緊密結合,使風險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從制度建設、限額管理、系統建設和風險報告全方位強化風險集中度管理,形成從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專業委員會到員工全員參與的全面風險管理文化氛圍,并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有效、暢通的風險管理工作機制。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了解公司面臨的風險及其管理狀況,監督風險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直接對董事會負責。集團執行委員會下設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負責集團風險管理工作,監督各子公司和業務線的風險體系運行。集團各職能分管領導分別負責具體風險,構成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防線,集團各部門按照各自承擔的風險管理職責進行具體工作。子公司各職能分管領導負責子公司具體風險,構成子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防線,子公司各部門按照各自承擔的風險管理職責進行具體工作。形成集團、子公司兩道管理防線,法人、財務、信息三道防火墻,以及“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集團各部門-子公司各部門”的風險管理條線,推行與績效掛鉤的風險考核評價體系,采用定性定量的風險計量及評估方法,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更加完善有效。詳見圖2。

3.全面風險管理流程。A集團目前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保險風險、市場風險(權益風險、利率風險、外匯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戰略風險、集中度風險、集團層面特有風險等,并且根據所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制定了管控風險的機制及方法。

對于風險識別,A集團以保持充足的資本、維持充裕的流動性、保證良好的聲譽、滿足監管與合規管理要求這四個維度確立風險偏好維度,各公司根據自身業務的特點及需求,確定各自特有的風險偏好維度和容忍度,據此識別各類風險并確定風險限額。通過風險識別將所面臨的風險分類并排序,對每一類型的風險采用不同的評估方法,從而選擇風險管控方法。

4.全面風險管理方法。A集團運用風險儀表盤、情景分析、壓力測試、風險限額等工具和方法,持續開發和完善風險管理量化技術和模型,定性和定量分析風險暴露程度、評估對公司風險底線的影響,從而及時采取預防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

(三) 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問題

從A集團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分析來看,組織架構較為清晰,分工較為明確,但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1.子公司間協調性差,過于集中控制。通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是由審計和風險管理委員會領導,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執行,集團各部門及子公司各部門分管領導負責的從集團到各業務的從上到下對風險進行管控。子公司遵循集團的風險管理政策,自身靈活性、可變性較低,子公司之間以及各部門間溝通較少,資源交換也較少,不利于各業務線及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會帶來集團風險傳遞、資本重復計算等風險。例如保險業務線的保險風險較高,銀行業務的操作風險較高,可見不同業務對于不同風險的容忍度不同,各業務線按照集團制定的風險管理辦法對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緩釋,顯然是不適宜的。

2.未形成動態監控體系。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是動態的循環過程,不斷進行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形成風險報告,而貫穿始終的是對各個步驟的監控與反饋。A集團的風險管理體系強調自上而下的管控,強調識別、評估及緩釋過程中各種定性定量方法的應用,但并沒有對整個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及反饋。

3.與信息技術結合甚少。A集團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建立了不同的管理機制,但是這些機制及管理方法著重對制度和流程的規定,對于模型的構建涉及較少。相比下,同業競爭者已經建立了自己的風險信息系統及數據庫,將公司的全部運營過程和控制點納入數據庫中,從而提高了風險管理效率,實現對風險的實時監控。

三、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改進方向

(一)構建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風險管理體系

首先,A集團需完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在風險管理委員會下設集團資本資源分配委員會和集團產品風險限額委員會,前者負責分配資本資源,審批投資風險限額、內部風險和資本計量方法的變化,后者負責制定集團的產品政策和標準,授予各產品線風險限額,批準大額和非標準承保安排。

其次,A集團需要分層次構建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針對集團公司、產險公司、壽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各個層面,建立包括資本充足率和償付能力在內的預警監控制度,科學、合理、系統地監控整個集團的風險狀況,防止風險在集團各子公司之間傳遞及向集團公司過度聚集。

最后,A集團應建立集團層面和業務及附屬機構層面的風險管理政策。集團層面要制定一致但有差異化的政策,而業務及附屬機構則根據集團要求及自身業務特點制定相適宜的政策及行動方案。對于集團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應該進行自上而下的風險管理,對于附屬機構風險管理及控制部門則應該進行自下而上的風險管理。

(二)形成動態監控體系

在動態的風險環境中,各種風險以及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方式是不斷變化的,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管理體系的不斷成熟,需要對原有的風險管理體系進行檢驗,而且原有的風險量化模型和風險控制方法可能不再適用或需要改進。因此,要求企業對風險管理進行動態監控,并將監控結果反饋。全面風險管理是風險識別、評估、處理、報告及監督的持續、動態、循環的過程,這個過程在企業的具體實踐中不斷的改進與完善。

(三)風險管理技術與IT技術融合

保險公司應該重視IT技術,采用先進的IT支持系統,將信息化管理精細化到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計量、評估及監控,利用現有的客戶資源和歷史數據,建立公司自己的風險數據庫,以及涵蓋風險監測、風險分析等風險管理環節的全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把公司的全部運營過程和控制點納入數據庫內,確保風險管理信息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四、小結

通過對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基本情況的分析,發現A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存在風險管理過于集中、各部門協調較少、沒有實時動態監測反饋、未建立信息系統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提出重構風險管理體系,增設集團資本資源分配委員會和集團產品風險限額委員會,結合IT技術,構建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等建議。依據公司戰略目標及監管要求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才能實現企業經營目標,從而在變幻莫測的金融環境中實現可持續發展。J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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