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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協議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04-18 05:44:4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勞動糾紛協議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勞動糾紛協議書

篇1

茲就甲方與乙方有關勞動合同等勞動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存在一定問題,并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區搬遷,用工崗位進行調整,因此從_____年_____月起甲方不再繼續聘用乙方,并與乙方解除勞動關系。

三、補償辦法

1、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甲方經研究決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于 _____年_____月進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為_____年_____月,最近一月工資額為_____ 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 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補償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乙方的實際情況,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甲方對乙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償。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書簽訂后,乙方須在三日內向勞動監察部門對雙方的勞動爭議提出撤回投訴,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訴申請的相應證明文書,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該文書后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一次性補償費用。

五、甲方將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補償費用,乙方或者其人簽收領取該款項后即視為甲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六、乙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乙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七、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二、三、四條約定的事項,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乙方(或者特別授權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甲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自雙方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篇2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84](2013)01—0044—05

高校畢業生通過就業協議書的形式實現初次就業的做法,我們已經走過了十多個年頭。十余年來的實踐證明,這種形式對維護高校畢業生在初次就業中的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方面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項帶有濃重計劃經濟色彩的制度,在當前就業理念新穎化、就業途徑多元化、就業形勢復雜化的情況下,越來越暴露出它的不足之處。這張關系到每年數百萬畢業生和眾多用人單位的一紙協議存在著不少問題,在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校問產生了許多矛盾和糾紛,也給社會就業環境和就業秩序帶來了一定的混亂。在以“市場為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大學生就業制度背景下,必須重新厘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屬性,從而明確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就業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緣起與當下困境

就業協議書的全稱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訂的、明確三方在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即我們俗稱的“三方協議”。20世紀90年代后期,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逐步走向市場,實行在國家就業方針指導下的雙向選擇機制-使畢業生就業從傳統的指令計劃分配轉型為現代的市場雙向選擇。由于市場對就業的調整機制并不健全,因此導致當時的大學生就業處在一種由計劃向市場過渡的特殊狀態中。原國家教委(1998年更名為教育部)于1997年3月24日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并實施至今?!稌盒幸幎ā返谖逭隆肮┬枰娒婧碗p向選擇活動”第24條明確規定:“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根據該條規定,高校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用工合意后,應與用人單位、高校共同簽訂就業協議。因此,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形式上從國家包分配轉向市場尋找進程中的選擇。

與現實生活中的一般協議不同,就業協議有其特殊性:首先,就業協議的訂立主體具有多方性、特定性和特殊性,表現在它是三方合意的結果,并且這三方是特定的,只能是高校、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其特殊性在于這三方有著緊密的內在聯系:培養方、培養對象、使用方;其次,就業協議的格式是固定的,但這份格式固定的協議并不是由簽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事先制定的,而是由另外的、間接的當事人,一般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具有很強的行政管理色彩;第三,協議產生相應效力的前提并不是就業與用工的直接當事人——即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意思表達一致的結果,而是取決于處于行政管理地位的畢業生培養單位——高校的意愿。

按照法理學中法律淵源的一般理論,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既然《暫行規定》是原國家教委制定的,它就屬于部門行政規章,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局限在部門行政規章的水平上。然而由于該規章制度頒布實施后,沒有其他相關實施細則以及進一步的文件解釋,就是說對于其中重要的就業協議制度的具體內容、法律屬性、法律地位及責任承擔沒有立法上的明確規定,再加上就業協議本身的缺陷,致使學界對就業協議的法律屬性莫衷一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認就業協議在本質上是一份協議。但問題是它是一份什么性質的協議書?應由什么部門法律調整?在實踐中又應該依據什么法律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明確各自的義務,追究違反協議的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呢?這些問題難以回答,導致其法律效力難以發揮!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屬性爭辯

正是由于《暫行規定》本身的缺憾,就業協議法律屬性無立法上的明確規定,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所以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認識。

(一)“民事合同說” 這種觀點認為,就業協議是民事合同或民事性質的合同,從就業協議簽訂的時間、內容及就業協議體現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來看,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但卻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和相應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解除和違約。如果畢業生違反了就業協議書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合同法來追究畢業生的違約責任。

(二)“預約合同說”此觀點認為,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只是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一個預約合同,尤其是就業協議中就服務期、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的內容,在以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予以確認,這完全符合預約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預約合同。當畢業生到用人單位正式就業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根據就業協議而訂立的勞動合同是本約合同,就業協議作為預約合同的約束力就完成了,而勞動關系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

(三)“勞動合同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較多,他們認為,就業協議應當適用勞動合同,因為就業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們的性質一致。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生就要到簽約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就要為其安排相應工作崗位,從實際上說,這就是確定了勞動關系。二者主體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依據一致;就業協議應當遵循《勞動法》中勞動合同等有關規定,發生爭議糾紛,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三、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法律屬性觀點的評析

應該說,上述觀點都承認就業協議是一種合同,符合合同的表面要件。但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就業協議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合同?如果合同性質不能明確,那么在實踐中就會找不到相應法律依據,難以處理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尚難詮釋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屬性。

(一)“民事合同說”有違就業協議的現實運行

“民事合同說”似乎有一定道理,表面看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基于“雙向選擇”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但這個觀點無法解釋就業協議中高校的作用和權力。眾所周知,民事合同強調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然而,就業協議是一個“三方協議”,當就業意向中的直接當事人—一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一致了,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就業協議并不能生效。如果它是民事合同,那么如何理解在此問題上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由于未經學校同意學生擅自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所以協議是否生效需經學校的“審批”,這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而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與涉及頒發畢業證和決定授予學位等事項一樣,二者之間的關系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高校還負責畢業生的相關資格審查和就業推薦工作,因此將高校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置于同一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觀點就不太恰當。

(二)“預約合同說”混淆了兩者的界限

預約合同,本質上也屬于民事合同,是一種債權合同。這樣界定就業協議,當然也很牽強,不過我們可以單純從預約合同的角度來分析思考。預約合同的概念,在我國合同實務中雖屢有應用,但我國立法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法》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學者們一般將其定義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之合同”,其將來應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合同。預約合同成立的要件,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同。在英國合同法理論中,預約被稱為“產生法律關系的意向”。如果沒有產生法律后果的意向,任何一個協議將不是一個有拘束力的合同。就業協議不是預約合同的理由在于:首先,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訂立目的不同。就業協議訂立的目的是確立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的勞動用工關系,而不是以將來訂立勞動合同為目的,因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等部門并不是依賴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勞動工作關系的;其次,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性質是相同的,比如都屬于民事合同,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性質并不一樣。預約合同本質上屬于民事合同,如果認為就業協議是預約合同,那就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這和勞動合同的性質是不同的,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經濟合同、行政合同等是不同性質的法律合同,它們適用的法律法規也是不一樣的;第三,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依據和所適用的規則是一致的,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依據和所適用的規則是不相同的;第四,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主體是一致的,而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主體卻不一致,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畢業生三方,勞動合同的主體只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第五,預約合同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是當事人之間自愿簽訂的;而就業協議本身涉及第三方,必須獲得高校的同意,帶有強制性。所以,就業協議不屬于預約合同。

(三)“勞動合同說”缺乏法律依據

對于“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的觀點,筆者認為,雖然就業協議是對將來雙方可能訂立勞動合同的約定,是畢業生與就業單位約定學生畢業后與就業單位可能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個憑證,但其本身并不是勞動合同。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差別很大:首先,兩者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合同的依據是1995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和2007年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屬于國家的基本法律。而就業協議的依據是1997年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暫行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遠低于國家勞動基本法律;其次,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適用于有勞動能力的、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所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只需雙方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無欺詐、威脅等情形,則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畢業生的培養單位(高校)不可能是勞動合同主體。而就業協議的簽訂須三方在就業協議上簽字、蓋章才能生效。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簽字蓋章,就業協議都是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換句話說,就是簽訂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第三,目的不同。就業協議是一種對工作意向、意愿的認可,而勞動合同更多的是體現具體勞動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就業協議是高校制訂就業計劃的重要依據,它體現國家的計劃,體現畢業生的流向是否符合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的高校才會批準,其行政性很強。勞動合同的成立不體現國家對人力資源的計劃和宏觀管理,只體現用人單位招工用工和勞動者擇業就業的狀態,突出了就業自主性;第四,內容不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除應具備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外,還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而就業協議主要明確的是畢業生同意去某用人單位就業和該用人單位同意接收該畢業生的意見,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第五,簽訂時間不同。就業協議簽訂于學生畢業前后,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約束力(盡管目前這種約束力怎樣體現,我們尚不清楚),一旦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協議自動失效。而勞動合同簽訂于學生畢業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正式確立勞動關系之時;第六,處理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所產生的糾紛屬于典型的勞動爭議,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學生和用人單位因為就業協議產生糾紛,則不能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能適用《暫行規定》;第七,處理糾紛的部門不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后,一般先由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報送高校就業主管部門,由其審查認可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進行調整,行政性很強。但如果協商不成,則會因為就業協議法律屬性不明而無法找到其他明確的救濟渠道。而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除當事人可以協商和解外,還可以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述幾個方面充分說明,就業協議根本就不是勞動合同,不能作為確定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

四、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法律屬性的厘定與確認

就業協議使得當事人一旦出現違約并對簿公堂的話,在實務上極有可能遇到如下尷尬局面:勞動仲裁部門會因就業協議所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面對這樣的糾紛同樣也會以當事人之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不予受理,退一步說就算法院認定該糾紛屬于勞動爭議也必須先進行仲裁。如依據《合同法》立案,姑且不說這種糾紛是否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即便法院同意受理該類案件,但在具體審理中法院究竟依據什么法律條款來處理這種“三方”協議上的爭議也將是一個難以解決的現實難題。總之,面對這樣的糾紛要想依據現有的法律規范來解決,并不現實。這個典型的“四不像”,產生在我國大學生就業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之中,屬于中國特色就業市場轉型期的產物"’,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特點,影響、制約了大學生就業市場的有序發展和社會整體就業環境的優化,應該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厘定就業協議法律屬性的根本前提:主體的明確和高校的退出

根據《憲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就業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自主、自愿行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兩者在雙向選擇的基礎上達成合意就可以簽約。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應該進行干涉、限制。而根據《暫行規定》第24條之規定,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能不能生效,取決于學校的態度。這與憲法賦予公民的就業權和勞動權是背道而馳的,有違憲之嫌。同時,將大學生這一特殊身份主體的就業與社會上其他就業主體進行區別對待,也有“身份歧視”之嫌,與《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勞動法律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馳的。那么高校在就業協議中究竟如何定位?高校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和履行上的權利和義務究竟如何確定?筆者認為,高校應退出就業協議的主體資格,將現行不合理的“三方協議”回歸為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雙方協議,使就業協議真正成為“協議”而不是行政文件。就業協議的簽訂、生效、履行和違約等事宜都只能取決于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主觀意愿,高校不應該進行干涉、限制。作為培養單位,高校對于就業協議的簽訂和履行只應起到建議、指導和督促的作用,并為維護學生的權益提供必要的幫助。一些省市已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如廣東省、天津市和四川省等。上述省市明確規定,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由用人單位和學生直接簽訂,高校作為培養單位不再作為簽約方,學生在就業協議履行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高校將不再承擔法律責任。國家有關部門應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規章進行修改,明確規定高校作為培養單位不再作為就業協議的簽約方,也不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就業協議法律屬性的回歸: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

主體角色理順后,就業協議必須明確其適用的法律法規,才能真正保障其法律效力的實施。由于我國用工單位性質的多樣化,存在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同的用工形式,畢業生還可以去部隊所屬的單位,而按現行法律的規定,不足所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都歸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就算是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按照就業協議實現了,最終的結果并不一定是簽訂勞動合同,換言之,勞動合同并不是適用全部就業協議者!因此,把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接軌的想法是不科學的。

篇3

[中圖分類號]D92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6)05―0132―03

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大學畢業生每年大量遞增,而在一些高校實行“雙向選擇”和“自主擇業”過程中,學生和用人單位違約現象時有發生,這在社會及學校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當事人法律知識缺乏或法律意識淡?。涣硪环矫媸墙逃姓块T統一制定的“協議書”不盡完善,還有一些欠缺性和不完整性,與《勞動法》也存在脫節的問題。因此,大學畢業生在就業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糾紛,對于糾紛,用人單位與畢業生雙方都各有苦衷。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什么方式來預防糾紛的發生?筆者以招聘過程中的親身體會談一點關于大學生違約現象的法律思考,以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就業協議書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簽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征。因此,就業協議書應是當事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就業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雖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二、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違約的原因分析

大學生違約的原因有很多,筆者經過深入實際的調查,認為大致有以下一些原因:薪水不理想是大學生毀約的直接原因之一。雖然很多畢業生把“發展空間”列為擇業的第一選擇,但到了最后,薪資就成了最現實的問題了。尤其是看到周圍同學拿著比自己多的薪水,在攀比心理作祟下,違約也就變得順理成章了。對于一心想進發達城市的畢業生來說,他們當中有很多人是為了解決戶口問題而不斷地違約。其次,因為考研、考博、出國留學等而違約。第三個原因,筆者認為就是社會背景的差別?!瓣P系生”、“條子生”等屬于特殊利益集團畢業生,由某某領導向用人單位打個招呼,因為該領導所在的機關對用人單位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用人單位怎敢不答應?于是,該類畢業生找工作如魚得水。第四,大學生誠信缺失。高校法制教育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度、法紀的遵從感還比較低。隨著高校的擴招,大學生就業壓力越來越大,大學生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跟許多家單位簽約,有的甚至撕毀就業協議。這種趨勢長期發展下去,勢必會影響到大學生甚至學校的信譽度。最后,也許是客觀原因,即目前使用的協議書存在的問題。按照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都統一制定了在本轄區內使用的格式協議書。但這樣的協議書隨著形勢的發展愈來愈顯示出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統一格式的協議書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協議的內容過于簡單,基本上沒有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2)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比如:雙方各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什么情況屑違約、違約后誰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等等,均沒有規定,所以容易產生糾紛,而且產生糾紛后也不易解決。

(3)協議書不具備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協議書只能是一種意向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當事人違約而另一方無法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如有的單位,特別是有些大型企業集團(包括私營企業)在供需見面會上與學生大量地簽訂協議,從而造成一種轟動效應,但事后卻設置種種條件,限制一部分學生進入;另外,一部分學生同時和多家單位簽協議書,最后只能選擇一家。這種問題的出現,歸根到底是協議書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三、違約造成的后果

大學生走人社會,首先要碰到的就是《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問題。每年高校就業指導中心都會接到不少用人單位投訴,明明與學生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可到了正式報到期,才發現“煮熟的鴨子竟飛了”。筆者在招聘過程中,就遇到過這樣的例子:在2005年上半年的招聘過程中,有很多較優秀的應屆碩士研究生,當時學校很看好這批“名校”畢業的學生,決定將他們作為重點人才引進,并幫他們解決了戶口落戶的問題。可當戶口等一切問題落實后,個別研究生卻突然提出毀約。用人單位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灶,造成工作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由于對學校懷疑,以后可能不會再到學校來選畢業生?,F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也就沒有畢業生的就業。隨著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倍增加,學校作為簽字方之一因為極個別人影響到整體的利益和聲譽;對其他畢業生也有影響,作為一個單位,錄用你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日后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信息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講法制的踐行者。因此,大學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四、解決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違約現象的法律對策

(一)對大學生來說,簽定就業協議書應注意

的幾個問題

1.認真審查協議書的內容。協議書的內容是整個協議書的關鍵部分,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審查。首先審查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其次審查和仔細推敲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理;第三要審查清楚除主協議(即主合同)外是否有附件(即補充協議),并審查清楚其內容。

2.寫清補充協議內容。由于現在使用的格式協議書內容簡單,畢業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就原協議書中未能體現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用補充協議形式表達出來。按照《勞動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就業協議書協議內容至少應具備以下條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務期;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協議變更和終止條款;違約責任。必須指出,補充協議書和主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協議雙方的資格是否合格是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這里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的資格)。用人單位,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必須有進入的權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備進入的權力,則必須經其具有進人權力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因此,畢業生簽約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4.寫明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因過錯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保證協議履行的有效手段。鑒于實踐中畢業生及用人單位違約率有所增加的狀況,協議書中違約條款就顯得更為重要。因此,在協議內容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后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后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更有利于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也有利于以后違約糾紛的解決。

5.審查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簽署的具體意見。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簽署的意見應具體、準確,應和協議書的內容相一致。

6.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一般而論,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認可。由于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并明確表示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否則,雙方日后就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且事先無約定時,若畢業生表示不愿意在該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可能會反過來要求畢業生承擔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大多數就業糾紛就屬于這種情況。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就勞動報酬、試用期限、住房、服務期限等勞動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與用人單位事先協商,體現在就業協議中,并將協議結果以書面形式表達,而不能僅僅只作口頭約定。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招工時把條件講得很好,但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到單位工作后,用人單位卻根本不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在履行上大打折扣,從而損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大學生還沒有確定到該用人單位,在簽協議前最好先與用人單位探討違約金的問題,爭取把違約金降到最低。

(二)對用人單位來說簽定就業協議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避免試用期過長。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考察、了解對方當事人而約定的期限。《勞動法》規定了試用期的大原則,即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可以借鑒《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該規定明確表示,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2.違反協議或合同的違約金。按照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或協議中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但其是有上限的?,F在規定的上限是12個月的工資總和。還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只規定單方違約是不公平的,企業違約同樣要負責任。

篇4

中圖分類號:8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17(c)-0131-02

一、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概念

就業協議書是我國的就業體制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過程中的一個產物,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經歷了完全計劃型就業階段,計劃為主導、市場為輔階段和以市場為主導、但仍留有計劃經濟痕跡的階段。在后一階段,國家提出了高校畢業生在就業時要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自主擇業”,而按照現行慣例,在校生不能馬上簽定勞動合同就離校去工作單位,所以只能簽定就業協議書,先建立勞動關系。于是在從指令分配向雙向選擇轉變的過程中教育部門定制了就業協議,產生了“介于國家分配和市場尋找之間的就業協議”,用以解決畢業生未到工作單位之前的法律關系。就業協議書還涉及到畢業生戶籍、檔案的轉移的問題。關于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概念,有的學者認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訂的、明確三方在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即我們俗稱的‘三方協議。’就業協議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學者們關于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定義,有以下共同的特點:(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三方協議”,即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2)畢業協議書是格式合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確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本文對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三方協議”,持懷疑的態度。1997年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高等學校的主要職責:

1.根據國就業方針政策和規定以及學校主管部門的工作意見,制定本學校的工作細則;2.負責本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地方調配部門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3.收集需求信息,開展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負責畢業生的推薦工作;4.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提出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5.開展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6.負責辦理畢業生的離校手續;7.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8.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其中高校的職責主要是推薦、指導,就業協議根本不涉及到它的切身權利和義務。所以把高校作為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毫無意義。“三方協議”只是一些學者“一相情愿”罷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指由教育部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確立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書。

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書的關系

學界中有部分學者主張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不同于勞動合同書,把兩者分離開,主要代表是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勞動法教研室張東梅副主任,張主任從五個方面闡述了不同之處:

第一,主體不同。勞動合同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業協議的主體有三方即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第二,內容不同。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有應具備條件。而就業協議的內容只是表明雙方自愿達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第三,兩者依據不同。勞動合同的依據是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而就業協議的依據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屬于部頒規章。第四,簽訂階段不同。就業協議簽訂于學生畢業前,而勞動合同簽訂于學生畢業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第五,產生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產生糾紛屬于典型的勞動爭議,適用勞動法及其相關的配套法規。而學生和用人單位因為就業協議產生糾紛,只能適用民法及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的部門規章。

本文認為,關于第一點,把學校視為一方當事人是不合理的,在前面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論述。關于第二點說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的內容不同?!秳趧臃ā肥窃趪业母深A的情況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傾斜性。所以說規定勞動合同時,盡量的詳細從而壓縮用人單位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就業協議書是從效率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簽定的,確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書。兩者不可能內容上完全相同。第三點的兩者的依據不同,有很大的爭議。張主任只是提出了國家的基本法律與部門規章的區別而已,其實勞動合同書和就業協議書都受《勞動法》的調整。第四點,關于簽定時間的不一樣。當然就業協議書在前,到了用人單位工作時,再簽定勞動合同書。本文認為兩者是異曲同工,都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僅僅依據簽定時間的不一致而否定兩者的一致性,有點太過牽強。第五點產生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同,違反勞動合同就是屬于勞動爭議,而違反就業協議就不是勞動爭議。本文認為不應把勞動爭議狹義的理解,勞動爭議不僅產生于勞動過程中,也產生勞動協議書中。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在就業協議書中的權利和義務糾紛也應是勞動爭議的一種??傮w來說,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具有一致性。

還有一部分學者主張,大學生就業協議書不是勞動合同,違反大學生就業協議書就是違反先合同義務。本文認為,此種觀點首先否定了大學生就業協議書是一種合同。因為先合同義務是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的,也就是說合同還沒有成立?!逗贤ā芬幎ǖ暮贤?,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首先大學生就業協議書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是以設立兩者間的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所說,否認大學生就業協議書是合同的說法,是一個偽命題。

三、就業協議書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如高校畢業生作為特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定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的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還有在簽定時間上的特殊性。但是這些特殊性并沒有否定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勞動合同。

第一,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應該把就業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書。高校畢業在面對用人單位處于弱勢的地位,所以只能通過傾斜法來平衡這種強弱的差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逼渲锌梢钥闯鰟趧雍贤ǖ牧⒎ㄗ谥加斜Wo弱者之意。在實際生活中,勞動者合法權益屢屢受到侵犯是不爭的事實,用人單位任意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侵犯職工的休息權,任意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成為屢見不鮮的案件,每年都有數億元的拖欠和克扣工資事件。全國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提出,據2005年4月的抽樣調查顯示,12.7%的職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2004年全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處的各類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資占41%

第二,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動者的最有力的手段,如果不把就業協議書視為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對象,顯然是把高校畢業生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不符合立法精神。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勞動者方面有特別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82條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p>

第三,畢業生就業協議符合勞動合同的定義。《勞動法》第16條中定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或個人為確立勞動關系,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招聘單位提供服務,招聘單位給付報酬所訂立的契約,是規定雙方當事人有關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分享勞動關系的依據。協議中,招聘方為雇主,通常稱用人單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作為平等法律地位的當事人,在充分協商、表達主觀愿望的情況下為確定勞動關系而建立權利與義務關系,訂立就業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所以,不論名稱上叫作聘用合同、雇傭契約還是就業協議,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本質上就是一種勞動合同。

第四,現在國家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環境下,把就業協議書視為勞動合同書也是重要措施。2009年預計高校畢業生達到600多萬人,可見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已是國家首要解決的。其中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環境是很重要的,不能很好的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是與國家的政策相違背的。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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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工作機構和職能

(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聯調委”)

聯調委設在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工作機構由本區的綜治辦、公安分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總工會、婦聯、團委等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街道(鎮)、行業調委會負責人組成,聯調委主任由區司法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和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

職責:

1、受理并調解民事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和區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

2、協助區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

3、協調糾紛涉及的職能部門進行或參加人民調解工作;

4、負責聯調委人民調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實施;

5、召開聯調委工作會議;

6、配合區司法局對在聯調委工作的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人民調解工作室(簡稱“工作室”)

人民調解工作室是聯調委下設的工作機構,設在區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組成,對外以聯調委名義調解民事糾紛,其業務由區法院和區司法局共同指導。如工作需要,其他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員或法律服務志愿者等社會人士也可以承擔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糾紛當事人申請或區法院委托的民事糾紛;

2、承擔委托人民調解的咨詢工作;

3、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4、協助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5、及時向區法院和區司法局提供人民調解的各類統計報表、分析報告和信息簡報等資料;

6、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7、負責對已受理的人民調解民事糾紛的轉委托或協助調解工作。

(三)人民調解業務指導工作組(簡稱“指導組”)

區法院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組是聯調委下設的對內工作機構,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員組成。指導組組長由區法院審判業務庭庭長擔任。

職責:

1、對工作室業務進行指導;

2、負責法院相關審判業務庭與工作室的工作銜接和協調;

3、及時提供指導人民調解業務工作的統計分析等資料;

4、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四)其它調解組織

承擔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置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人數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設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聯調委轉委托人民調解的糾紛;

2、承擔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調解工作;

3、根據聯調委的建議,參加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4、向聯調委提供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統計分析;

5、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

第三條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范圍

按照“若干意見”第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糾紛屬委托人民調解范圍:

(一)離婚糾紛;

(二)追索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糾紛;

(三)繼承、撫養、收養案件;

(四)相鄰糾紛;

(五)買賣、民間借貸、借用等一般合同糾紛;

(六)損害賠償糾紛;

(七)拖欠水、電、煤費、物業費案件;

(八)其他適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案件。

第四條受理

(一)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民事權利(訴訟)請求;

3、有糾紛事實;

4、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必須是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二)方式

區法院在糾紛受理前(簡稱訴前)、糾紛受理后開庭審理前(簡稱審前)以及審理過程中(簡稱審中),均可進行委托調解。并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將當事人提訟或準備訴訟的民事糾紛委托或引導到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

1、當事人申請

民事糾紛當事人向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做好記錄。

2、人民法院委托

委托人民調解,均通過書面方式進行。

(三)程序

聯調委接到申請或委托后,分別不同情況開展受理工作:

1、訴前

區人民法院對上述八類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向法院咨詢或遞交訴狀時,應告知當事人有關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有關規定,并征求當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調解的意見或引導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的,區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到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并辦理相關手續。

聯調委在接到人民調解申請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指導當事人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

(3)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登記。

2、審前和審中

區法院對已經受理的上述八類民事糾紛,認為更適合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糾紛委托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并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工作室在接到委托人民調解的事項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受理登記。

第五條調解

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調解員獨任調解,較復雜、疑難的糾紛,可由2名以上人民調解員共同調解,或在指導組指導下進行調解工作。

糾紛登記受理后,即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并分別不同情況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一)訴前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對方當事人征求人民調解糾紛的意見;

3、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二)審前和審中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三)調解文書制作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格式參照司法部規范樣式,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由當事人和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聯調委印章。

當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及時處理:

1、對訴前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審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2、對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依法審查,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而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是:

1、即時履行,當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

2、離婚案件,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和好的;

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

對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民事糾紛,受委托的人民調解組織應做好調解筆錄以及相應的文字記載。

(四)調解不成

經人民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調解員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連同相關材料退還法院,由法院審查立案和繼續審理;如果是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調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1、當事人明確拒絕繼續調解的;

2、經調解多方努力,確實無法促成當事人和解的;

3、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調解結案的。

(五)調解反悔

調解期間,遇當事人反悔而拒絕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視糾紛不同受理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對因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繼續訴訟;

2、對由區法院在訴前委托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在二個工作日內退還區人民法院,由區法院依法審查立案;

3、對民事糾紛由區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審前和審中階段)委托的,聯調委應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調解不成通知書,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退還區法院,由區法院依法繼續審理。

第六條回訪

民事糾紛經人民調解解決后,聯調委可以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回訪:

1、電話回訪;

2、委托回訪,即委托糾紛當事人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回訪;

3、實地回訪,即對比較典型或復雜、重大的糾紛調解成功后,上門進行跟蹤回訪。

第七條期限

(一)訴前人民調解

訴前申請或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申請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進入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受理后的調解糾紛工作,一般在15日內完成,最遲不應超過30日。

(二)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

立案后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收到委托的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并在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在15日內不能完成人民調解的,經當事人申請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當事人及法院意見后獲同意的,調解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委托人民調解期限自征求當事人意見并獲同意或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之日起算。

(三)回復

對調解結果,“聯調委”一般在調解結束后二個工作日內向法院反饋,糾紛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調解結束后,立即反饋。材料同步退回。

(四)回訪

篇6

甲方:

乙方: 性別: 部門及崗位: 通信地址:

因甲方承包經營合同到期,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提前三十日與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雙方解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經雙方核對,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為 年_____個月,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元)。

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 個月的月平均收入作為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 元)。

四、乙方應按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關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甲方將于_________日內將上述款項結算支付給乙方。

五、甲、乙雙方在協議簽訂后,即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并確保無任何勞動經濟糾紛,雙方應嚴格遵守約定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計 元。

三、 甲方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

四、甲方根據公司年薪制薪酬支付方式支付乙方2014年剩余薪酬,共計 元。

五、甲方根據企業承擔比例以現金形式補發乙方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社會保險,共計 元。

六、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七、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十、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十一、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確認: 乙方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文三

甲方:(企業全稱):上海海特克太陽能電力成套設備有限公司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 雙方同意于年月日起解除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已于本協議書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換.

3. 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年月工資元。經濟補償金償于當月日記入工資帳號內,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的債權債務。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篇7

二、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之必要性

1、建立、完善調解體系解決糾紛的需要。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糾紛的基本手段,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調解,即訴訟調解,是與審判相并行的一種民事審判機制,是訴訟中調解,屬于狹義的司法調解。廣義上的調解,除了狹義訴訟調解外,還包括所有訴訟外糾紛調解手段,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手段之一的調解,是以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與對抗為目的,能及時、徹底地治療和補救被糾紛破壞的社會關系,是重要的社會管理手段與工具。

2、銜接、互補訴訟內調解方式的需要。訴訟外調解作為與訴訟內調解相對的概念,二者在調解主體、調解性質、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較大不同。訴訟外調解的調解主體是除審判人員以外的第三人,而訴訟中調解的主體為法院或審判人員;訴訟外調解無須融于和受限于訴訟審判中,具有自身獨立性,調解的內容主要依賴當事人的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的效力較弱,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可以通過法院調解或裁判,而訴訟中調解是以審判權為基礎的調解,是司法機關對雙方矛盾糾紛進行裁決前最后一次謀求雙方達成一致的審判活動,是在法院或法官的主持和參與下進行的,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送達后即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除非調解內容違法或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志。

3、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社會和諧的需要。調解將講法與說理相結合,最大限度地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權,有利于徹底化解社會糾紛,在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受一些觀念的影響,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制約,大量糾紛涌入法院,不僅增加了法院負擔,也使矛盾難以迅速地化解,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三、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

借鑒國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成功做法,結合我國的調解經驗與國情,筆者以為,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應圍繞調解體系網絡、具體的制度運作等方面,從以下四個層次入手。

(一)法院附設調解

1、法院附設調解與法院訴訟調解的區別。法院附設調解不同于我國目前正大力鼓勵的訴訟中調解。雖然兩者都體現了法官審判權和當事人處分權的相互作用,都是為了盡量平衡解決當事人糾紛,防止訴訟過于遲延,避免訴訟費用過于高昂,獲得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等目的,但是,二者在性質和程序結構特征上存在較大的差別:訴訟中調解是以法院名義代表國家正式行使居中裁斷的審判權;依法設立的法院附設調解本質上屬于一種授權性的,受當事人處分權和法院審判權雙重制約的訴訟外程序。

2、法院附設調解的具體制度建構。法院附設調解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重要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可以先選擇在幾個區縣人民法院推行以人民調解員、律師、人民陪審員、退休法官等為調解人或公斷人的審前調解試點,然后再逐步推廣。

(二)行政附設調解

1、行政附設調解概述。行政附設調解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準行政機關所附設,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勞動爭議調解、等。行政附設調解也應同法院附設調解和民間調解一樣,均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讓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但筆者認為,為構建行政附設調解制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拆遷裁決等有待進一步完善。

2、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與效力。為了充分發揮行政附設調解的重要功能和積極作用,應當對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和效力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一是行政調解的啟動方式。根據是否依申請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調解和依職權的行政調解。依申請的行政調解,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經過行政調解,而是只規定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調解。

(三)民間調解

筆者把法院、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所主持自治性的調解統稱為民間調解。民間調解類型多、內容廣,為了更充分的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法律不能管得太多太死。我們只能從宏觀上構建一個法治框架:可以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相應的調解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免費調解(當然,也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費用);建立由國家和政府按比例負責的資金制度(也可吸收社會資金);由調解法對調解人的資格和培訓進行規定??梢越梃b它國的經驗對受案范圍進行規范,為了充分體現對當事人選擇權自決權的尊重,法律可以規定,當事人是否到調解中心完全自愿。對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可分兩種情況規定:在調解中心調解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未在調解中心調解的視情況而定,若當事人進行了公證,則具有強制執行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公證違法或者內容不真實。如果沒有進行公證,則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四)調解—仲裁

調解—仲裁是糾紛當事人基于對金錢或時間的考慮,通過簽定協議達成合意,規定一旦調解無法就所爭議事項達成和解協議時,可以賦予調解人轉向仲裁人角色的權力,并據此作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裁定,是將仲裁和調解、和解相結合的一種全新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和和解、調解是不同的糾紛解決方法,但是,“目前,世界上存在一種正在擴展著的文化,它贊成仲裁與調解相結合。這一文化長期以來存在于東方,現在正在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向向西方和世界其他地區擴展。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特別方式,與單獨的調解具有根本的區別。在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時,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員;同時,將仲裁方式和調解方式實行有機結合,即調解成功,則仲裁庭可以依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結案;調解不成,則仲裁庭可以恢復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審理。調解并非仲裁的必經程序,不能帶有任何強制性。調解—仲裁糾紛解決模式將調解與仲裁相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優點,能促使糾紛得以更快更經濟地解決。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結合顯示出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

篇8

關鍵詞:高校畢業生 就業協議 勞動合同 

 

在我國當前的就業體制下,高校畢業生在就業時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近些年來,就業協議制度受到了很大的沖擊,再加上協議書本身存在著這樣那樣的缺陷,其應用情況越來越不理想,甚至逐漸成為畢業生擇業、就業過程中的障礙。一些畢業生法律法規知識欠缺,往往會忽略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之間的區別,致使一些用人單位以 “已有就業協議”為由,不愿或拖延簽訂勞動合同,最終使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一、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就業協議,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二、現行就業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學校在就業協議中的主體地位尷尬。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規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而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就業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自主、自愿行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應該進行干涉、限制。就業協議本身應該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與高校本身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高校以一個監管者的身份出現既與公民擁有勞動權的憲法權利相沖突,也與高校教書育人,培養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馳。 

(二)高校為自身利益,濫用就業協議。就業協議是統計學校就業率的依據。國內很多高校均以簽署就業協議為畢業的前提條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畢業證等相“威脅”。大量注水的就業率出現,“被就業”現象出現,國家無法真正掌握大學畢業生就業的真實情況。 

篇9

20XX年7月31日21時10分許,肇事方駕駛“云A666G7”號轎車停放在柏果金雷賓館B樓西南面的坡上,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滑行與受害方敖晶停放在金雷賓館B樓旁邊的“云D777KA”相撞,造成敖晶的“云D777KA”轎車損壞。

事故發生后,經盤縣交通警察大隊進行現場勘察,于20XX年7月31日以“第520222820XX002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認定:“桂俊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敖晶無責任”。

現經柏果鎮綜合治理辦公室主持雙方調解,雙方就相關賠償問題,自愿達成本協議:

一、車輛修理及費用負擔:

由肇事方桂俊勇在本協議簽訂后兩日內負責將敖晶受損害的車輛送到有資質的轎車修理廠家進行修復。修復車輛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桂俊勇負擔。

二、車輛修復期限:

肇事方桂俊勇應當在20XX年8月16日前將前述車輛修復后完好地交付給受損害方敖晶。其修復標準以“4S店”確定為準。雙方確定本車修理廠家為《柏果萬通修理廠》。車輛修復后,由肇事方及時通知受損害方在《萬通修理廠》進行現場驗收,并交付受損方敖晶。

三、車輛受損貶值補償金

肇事方除前述負責修復車輛外,另一次性補償給車輛受損害方敖晶人民幣叁萬伍仟陸佰元(¥35600.00),作為因新車受損貶值的補償。此款在本協議簽訂時當場給付,給付后由受損方敖晶出具收款收條。

四、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誠信守約,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承擔另一方所造成損失的200%損失賠償責任。

五、其他約定:

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各自自覺履行約定,不得互相糾纏。否則承擔所產生的不利后果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調解主持單位存檔一份,并自簽字署名之日起生效。

協議雙方(簽章): 肇事方擔保人:

簽訂日期:

工傷調解協議書

甲方:貴州農熠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黃成枝 身份證號:52020219570XX44727 乙方兒子:張保家 身份證號:5202021983XX188913 乙方兒媳:唐艷 身份證號:5225301988XX013348

乙方于2013年5月3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時,因工作失誤,造成右大腿受傷,導致“ 右側股骨下段骨折”。雙方均認可該次事故為工傷。為了解決雙方的勞動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傷待遇賠償金陸萬貳仟(¥62000.00)元,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打入乙方貴州農村信用社賬戶622893 0001 00160636 1。該賠償金包括:①乙方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護理費用、③住院伙食補助費、④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⑥傷殘就業補助金、⑦營養費、⑧繼續醫療費用、⑨其他因本次事故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在支付上述費用后,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系。

四、乙方住院期間向甲方暫借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出院時退回8666.71元),用于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醫療費用已在本協議第一條中的賠償金中作出補償。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約定支付賠償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協議第二條履行之情形出現,視為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000元。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認可沒有欺詐、脅迫、引誘或趁人之危等不誠實信用之情形。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蓋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甲 方: (簽 名) 乙方: (簽 名)

滑石鄉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簽 名)

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簽 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爭議調解協議書

申請人名稱: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委托人:李泉

被申請人名稱:樂山市恒嘉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長清 委托人:黃偉 爭議的主要事實:

申請方與被請方于20XX年9月10日簽訂棉紗購銷合同,總價款30萬元。雙方各存封樣。申請方按封樣組織生產,被請方按封樣驗收。20XX年10月,申請方發送到被訴方的棉紗經被申請方驗貨后,以其中價值1千元的產品含有化纖成份,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申請方認為,產品與封樣相符,不同意退貨。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結果:

經查明:此產品與雙方封存的樣品相符,應視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經本局主持調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申請方所發棉紗中除含有紅顏色部分價值1千元的貨品應退回申請方外,其余貨品由被申請方收購。

二、20XX年9月10日雙方所訂購銷合同,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終止。

三、被申請方所欠申請方貨款二十九萬九千元于20XX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無爭議。

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方人: 被申請方人: 調解員署名:

20XX年10月19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

編 號:(20XX)都新民調第 號

當事人 :姓名 卞留兵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5職業或職務 居民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姓名 卞留才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2 職業或職務 居民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糾紛簡要情況:卞留才與卞留兵兩人合伙做生意,當時兩人商議好各出資100000元,開一間小的休閑茶餐廳,在籌資的過程中,卞留才因實力不夠,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榮漢暫借,由卞留兵做擔保,借款時限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還錢的時候了,徐榮漢拿著借條找到卞留才,但對方托說沒錢還,徐榮漢于是找到擔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認為這錢是卞留才欠的,與他無關,因此拒絕還款。兩人發生矛盾。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20000元欠款分五期償還,最后一期結清利息;

2、王軍與賭博惡習徹底劃清界限。

履行方式、時限

本協議一式 叁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名)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20XX年 2 月 22 日

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

醫療機構名稱:_____ 醫療機構法定人:__________

調解機構:__________

患者的姓名 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性別 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 住址_____ 職業 __________ 協議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___于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在醫方處住院(門診)_____科治療,其間,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醫療行為爭議。經醫患雙方行為主體同意,醫患雙方均愿通過協商解決該醫療行為爭議;本著當事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醫患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醫患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患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__________ (¥_____元 )

第三條:醫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_____日內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患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醫方交主管部門備案,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后,醫方蓋上公章、患方蓋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調解機構(代表人署名):

醫方代表人簽字:_____

醫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患方簽字:

簽注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糾紛調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茲就甲方與乙方有關勞動合同等勞動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存在一定問題,并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區搬遷,用工崗位進行調整,因此從_____年_____月起甲方不再繼續聘用乙方,并與乙方解除勞動關系。

三、補償辦法

1、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甲方經研究決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于 _____年_____月進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為_____年_____月,最近一月工資額為_____ 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 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補償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乙方的實際情況,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甲方對乙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償。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書簽訂后,乙方須在三日內向勞動監察部門對雙方的勞動爭議提出撤回投訴,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訴申請的相應證明文書,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該文書后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一次性補償費用。

五、甲方將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補償費用,乙方或者其人簽收領取該款項后即視為甲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六、乙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乙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七、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二、三、四條約定的事項,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乙方(或者特別授權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甲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自雙方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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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抓好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重點抓好鄉鎮(街道)、村(居)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調委會做到有調解室、有規范的標識、有印章、有調解徽章、有臺賬制度、有調解隊伍等“六有”。調解工作做到調解案件的受理、登記、協議書制作、文書歸檔、司法確認和案卷歸檔登記等“六規范”。調解案卷做到口頭案件登記造冊,簡易案件有調解協議書,復雜案件一案一卷,形成案宗,及時歸檔。加強法律服務精準扶貧,開展轄區內貧困村的調委會規范化建設。

三是抓好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工作。組織轄區內各級調解員培訓,重點加強轄區貧困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做好培訓記錄、效果反饋、信息報送等工作,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是積極策應做好精準扶貧工作。組織轄區內司法所積極策應“六大精準扶貧”內容,做好法律宣傳、法律維權、法律援助、法律培訓、糾紛調解等法律服務。做到貧困戶申請法律服務時,能直接辦理的,直接辦理;需要其他部門辦理的,指導貧困戶進行辦理。并要求各司法所建立健全貧困戶申請法律服務臺賬。

二是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摸清組織機構、管理體制、人員編制和工作場所等情況,研究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措施,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

一是強化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監督和管理。在2016年5月之前組織完成了全區基層法律服務年檢注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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