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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6)04-0048-03
一、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及其基本原則
目前,國外對內審的定義通常采用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解釋,即“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受過訓練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巴塞爾委員會采納了這個定義,并且明確了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有責任建立并維護一個充分而有效的內控系統,包括內審體系。董事會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內審部門主管應經常向銀行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內審所發現的問題以及內審計劃的進展情況。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要求,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職責范圍應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業務活動。
同時,巴塞爾協議還認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是指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必須獨立于被審計的對象及其業務活動。內審獨立性的基本要求有:審計工作獨立,不受其他部門的影響;內審部門直接由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負責管理,直接向其報送審計報告而不受他人影響;內部審計人員的利益與銀行其他部門沒有沖突。內部審計是否具備充分的獨立性將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2客觀性原則
客觀性原則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表述應當基于客觀的立場,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不參雜個人的主觀意愿,不受他人意見影響。
3公正性原則
公正性原則即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正直誠實的品質,審計行為公正,不偏不倚地對待被審計對象。
4審慎性原則
審慎性原則即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被審計對象出現重大風險事項的可能性保持警惕和關注。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規范,使用適當的審計技巧和專業判斷。當內部審計人員持有證據懷疑被審計對象有不正當行為時,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跟蹤審計。二、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的聯系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相比,雖然在檢查手段和服務的對象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審計方法、審計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且本質上都是為了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發展。可以說,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是緊密聯系,相輔相成的。
(一)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最終目標有著共同性
內部審計最終目標是為了增加銀行股東的財富,而銀行監管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我們知道,銀行股東的財富價值是和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水平密切相關的,和銀行所處的整個金融市場環境的穩定和公眾信心是分不開的,同樣,單家銀行的股東財富的持續增加,亦有利于整個銀行業的穩定,有利于維持社會公眾對整個銀行業的信心。所以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目標并不矛盾而是緊密聯系的。
(二)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審計范圍有一致性
內部審計的范圍應包括銀行的所有資產和業務活動領域,重點是識別并評價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情況,這與銀行監管當局監管單家銀行時所關注的內容基本一致。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工作方法也具有一致性,銀行監管特別是在現場檢查方面,和內部審計時所使用的技術方法基本類似
(三)內部審計本身就是銀行內部控制的一部分
內部審計作為股東及銀行管理層識別、測量、監測、以及控制銀行風險的主要工具,本身就是銀行內部控制系統中的重要環節。銀行監管當局為了評估銀行的內部控制體系的質量可以采取很多方法,其中一種方法是評價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包括內審者是如何測試銀行管理層控制風險的方法。如果監管當局對內審工作的質量感到滿意,監管當局就可以放心地利用內審的工作成果作為識別銀行存在的問題的重要工具。
內部審計可以幫助監管當局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監管當局可以依靠內審部門的工作來識別銀行的潛在風險,但這必須建立在銀行內部審計是充分有效的。只有在商業銀行的內審部門做到地位獨立,審計范圍全面,審計結果有效真實并得到及時跟蹤反饋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才能夠充分相信這樣的審計成果,并依靠其識別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情況,提高監管效率。所以各國監管當局在考慮如何利用內部審計時,都對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提出了監管要求,以確保內部審計的有效性。
三、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及其對監管支持的現狀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可以幫助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內部審計自身也是銀行內部控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各國監管當局都比較重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現狀以及監管部門對內審的利用程度方面都還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加以改進。
(一)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功能不夠完善
1內部審計尚未完全獨立
目前,國內一些商業銀行進行了股份制改造,加強了公司治理,內審方面也有了很大改進,如在管理模式和獨立性方面都有了明顯進步,但除個別銀行外,大部分的中資銀行的內部審計體系仍以“在銀行高級管理層領導下開展稽核監督工作”為主要管理模式,而非由董事會或監事會及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這種管理構架決定了內部審計部門無法有效約束行長的權力,影響了內審部門的獨立性。
2內部審計范圍不夠全面
總體上看,目前國內銀行的內部審計工作就總體而言基本上缺乏對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暴露情況以及風險管理水平的總體評價,審計工作只是在主要業務層面和產品上進行,不能有效覆蓋整個銀行,如對IT系統審計、審貸中心以及災難備份、外包領域等方面內審部門基本上沒有涉及。面對目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頻出經營范圍不斷拓展的形勢,內部審計也不能及時跟上。
3內審工作標準不夠規范
目前國內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在制定內審計劃、確定審計目標、報告途徑、工作底稿的安排、內審質量監督等方面缺乏專業和完善的標準,內審人員開展審計工作大多憑領導和自己的經驗及習慣做法,內部審計隨意性很大,缺乏科學性,審計的內容完全憑審計人員的經驗判斷。
4內審人力資源管理有待改善
一些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在人力資源上還存在著如內審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不夠合理;缺乏專業審計的職業背景;內部審計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這些都嚴重影響內部審計功能的有效實施。
(二)監管部門對內部審計的重視和利用程度不足
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相關的法規并不多,如國家審計署的《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會頒布的《關于股份制改造試點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等,這些法規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要求并不詳細,如《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p>
作為監管部門近期出臺的,涉及到內部審計的法規只是銀監會于2004年12月出臺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其中的第十四條提出了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基本要求。此辦法雖然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充分性提出了要求,但內容較粗糙,可操作性不強,而且該辦法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
在實際監管工作中,監管人員對內部審計重視程度有待加強。雖然在《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中指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及時整理、分析和掌握被評價機構的內部審計信息,但并未在各監管法規中明確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報送內審報告。所以目前在實際監管工作中,是否重視和利用被監管機構內部審計,只是依靠監管人員的自身經驗進行主觀判斷,并未形成一項監管制度。
四、政策建議
1建議監管機構頒布有關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規定或者指引性文件,規范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建設以及對內部審計監管的外包行為。通過規范商業銀行的內審架構,職能和目標,能使其結果更接近監管目的,能為監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并且使各商業銀行的審計報告更具有可比性,利于監管著的類比和統計。
2完善商業銀行自身的組織架構設置,切實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和專業性。只有商業銀行不斷完善自我,提升內審的功能,才能使其結果更有價值,才能更好的支持銀行監管。為此,我們建議商業銀行從幾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以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為核心的決策機制。由董事會中有會計、審計背景的非執行董事以及獨立董事為主要成員組建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切實履行職責,負責在本行建立完善有效的內部審計職能。
二是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書面的內部審計章程,將內部審計的職能、審計范圍、審計流程等事項制度化和規范化,并授權內部審計人員可自由接觸銀行任何業務活動,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權威性;
三是加強內審獨立性,內部審計部門應和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保持通暢的報告渠道,審計所發現的問題應不受任何阻撓地傳達至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內部審計部門的有關人事方面的安排應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內審人員的薪酬應根據審計工作質量本身來確定,不應和銀行收益等指標掛鉤;
四是內部審計的力度應和本行的實際業務情況及發展情況相適應,內部審計應以風險為出發點,加強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較敏感的銀行有關經營部門的審計;
五是銀行應保證內審部門擁有足夠的資源和人力。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專業培訓,切實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素質。
一、加強中間業務監管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
在國際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趨勢下,既要增加效益又要規避風險,大力拓展中間業務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必然選擇,商業銀行只有開辟新的業務領域,擴大中間業務市場,才能把握市場競爭先機,占據市場制高點。
1、中間業務是未來商業銀行發展主流。我國已經加入WTO,在國際間銀行業競爭日漸加劇的情形下,世界各商業銀行新業務層出不窮,中間業務有了迅猛的發展。從國外商業銀行來看,中間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40%以上。近年來,我國各商業銀行對中間業務的發展也非常重視,中間業務從量上、質上都有較大的發展,中間業務作為新的效益增長點,越來越受到國內商業銀行青睞,逐漸成為各商業銀行競爭的焦點。從國內國外銀行競爭來看,中間業務將成為未來商業銀行發展主流,因此,為建立一個有序競爭的市場,作為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強監管。
2、中間業務并非“零風險”。
雖然中間業務是一項低成本、低風險、高效益的業務,但它的風險并非等于零,中間業務可能產生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特別是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相對于其他中間業務來說,它的風險就較大了。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中間業務時注意風險控制,尤其要加強對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控制,防范風險。因此,為降低中間業務的風險,要防止不顧成本,一哄而上,盲目追求擴大中間業務規模的現象,作為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監管。
3、實現金融監管目標要求央行加強對中間業務監管。從目前來看,我國金融監管目標主要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建立有效、競爭的銀行體系,創建金融安全區。銀行在當前存貸利差越來越低的前提下,中間業務就成了商業銀行的必然選擇,雖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能有效降低和分散風險,但不是毫無風險。如信用卡透支、篡改IC卡數據信息、竊取網絡資金等,都是潛在風險。為了實現金融監管目標,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持公眾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體系的信心,創建金融安全區,因此需要監管部門加強對中間業務的嚴格監管。
4、中間業務監管國際化需要央行作出決擇。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國內銀行業的發展將遇到激烈的競爭,金融市場的安全將遇到嚴峻的挑戰。東南亞金融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示表明,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過程中,沒有真正做好迎接這種開放的政策、法制準備,導致本國金融市場一旦放開,由于宏觀經濟、金融調控能力不足、內部監管不力等原因,使得本國經濟發展不能適應快速的國際經濟一體化,將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號稱“金融百貨公司”的國外商業銀行進入中國后,對我國中間業務的爭奪將是首選目標。相對于我國央行來說,為提高自身監管水平,以適應未來國際銀行業在我國中間業務市場上激烈競爭的監管,維護市場的繁榮穩定、有序競爭,必須加強監管。
二、加強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監管的思考
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具有潛在的風險,那么,怎樣才能做到既能使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得到長足發展,又能保證其健康運作和規避風險呢?筆者認為應從八個方面加強對中間業務的監管:
1、嚴控中間業務市場準入關,穩妥謹慎開放中間業務市場。由于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風險“非零性”的特性,央行應嚴控中間業務市場準入關。即金融監管當局要根據市場發展變化以及客戶的需求,做好有關中間業務審批或備案工作,推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開展。首先,央行應嚴格審查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預測、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業務支持系統、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等資料的完整性;其次,央行再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金融業發展狀況、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及自身監管能力來確定是否允許商業銀行擬開辦的業務品種。央行監管工作提前介入,通過嚴格的市場準入關,把中間業務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不把風險帶入市場。
穩妥謹慎開放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市場,可以起到在國外商業銀行資本沖擊下構筑“防洪堤壩”的作用。在目前復雜的國際金融環境下,草率開放我國目前尚不成熟的中間業務市場,顯然不可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市場的開放應該是一個漸進、穩妥的過程,應該在國內金融體制改革較為完善,金融體系逐漸健全,證券市場運作規范,法規制度建設齊備,國際金融環境穩定,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能力增強等條件下進行。
2、建立科學合理的中間業務風險監管體系。首先,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監管實行“分類指導”的原則,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類制定不同的風險系數和費率系數。如:加強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資本充足率的管制,根據對象、內容的不同,制定相應的資本充足率,以規避其可能帶來的業務風險。其次,要根據審慎原則,加強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監測和控制,從市場特點和產品特點出發,適時調整有關風險系數,做到動態監管風險,改善金融監管方法,提高金融監管水平。第三,建立有效的監控、預警制度,通過先進的電子化手段,建立可靠的預警體系,提高金融預測及化解風險的能力。第四,隨著中間業務廣泛深入的開展,商業銀行逐步向證券、保險等多種業務滲透,這就要求我們實行監管體系的改革,以適應監管國際化的需要。
3、督促商業銀行加強自身管理。首先,各商業銀行建立統一規范的核算體制,完善各商業銀行會計核算科目,保證中間業務核算的真實和完整。其次,建立中間業務初級核算系統,充分發揮財務管理作用。即在基層商業銀行實行統一的大業務核算的同時,建立單獨的中間業務核算系統,保證中間業務核算的真實性,還中間業務的“山真面目”。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對風險的預測,提前作出安排,消除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這樣,有利于基層商業銀行了解自身經營狀況,分清各項業務的效益性,及時把握發展方向;有利于基層央行加強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監管的操作性。第三,督促商業銀行健全內部經營機制,各商業銀行可考慮改變傳統業務部門的職能,新成立一個綜合業務部門來統一籌劃、協調發展、規范管理各項中間業務。第四,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制度落到實處,確保中間業務得到有效管理和規范發展。第五,加強對客戶的信用調查和信用評估,加強信用管理,在央行確定的分類指導費率范圍內,商業銀行費率要與客戶的信用等級和業務風險系統相聯系,避免企業經營風險的轉嫁,降低信用風險,增加經營效益。
4、健全監管機構,落實監管人員,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首先,明確中間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進行統一的、日常的、現場和非現場的監管和協調,使央行對中間業務管理更加系統化、規范化,并抓好實施,搞好落實,使我國中間業務具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競爭環境。其次,明確專門的監管人員,實行“人盯機構、人盯業務”、“誰審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中間業務的監管納入監管目標責任制,充分調動各級監管人員的主觀能動性,防化金融風險。第三,針對目前基層監管人員對中間業務監管不適應的現狀,建議上級央行注意培養一批具備管理、金融、法律、財稅、工程、計算機等專業知識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夠有效降低中間業務風險的復合型人才隊伍。同時,應從目前著手,培養高層次、綜合性監管人才,從而適應未來外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監管的需要;
5、建立非現場和現場監管操作程序。首先,要求商業銀行定時向央行報送中間業務報表,及時報告中間業務的交易情況,增強中間業務的透明度,央行根據商業銀行報來的有關報表,進行相關風險指標的考核分析,按“分類指導”原則,針對不同的中間業務,根據其報表反映風險程度的大小,制訂相應的監管措施,通過有效的非現場監管避免或減少中間業務產生的副作用。其次,建立現場檢查操作規程,加大處罰力度,對不公平競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商業銀行進行嚴厲查處。
一、銀行監管的法價值分析
有關銀行監管的法價值追求,將從三個價值分析著手,但在實際操作之中,往往有擇取價值序列的不同。眾所周知,銀行業安全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銀行業效率,而效率是銀行業的基礎。所以,在銀行監管的價值之中,所包含著的安全價值,效率價值,及其公平價值之間有著天然的有利于銀行監管的排序。簡而言之,效率是第一位的,它能直接實現銀行業發展的目標,而安全和公平是通過對效率的維護來間接實現銀行業發展的目標,是第二位的。
在明確了銀行監管法價值追求的基礎之上,在面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背景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與改革無不需要面向市場化而進行,并已成為一種勢在必行的趨勢。
二、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的過程之中存有眾多問題,并亟須得以解決,且究其發展現狀之概括更進一步為其問題之解決提供了現實基礎。
第一對商業銀行實行控制性監管。此舉旨在順應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發展,從而建立起審慎完善的政府監管制度。但在實施此措施的同時,由于監管人員的素質不高,加之監A管的目標性不強,信息不夠全面,且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導致整體監管缺乏嚴格的制約機制。
第二積極培育和發展商業銀行監管的各種約束力量。此舉在一方面可以很好的為第一個措施的不足之處給予修正,同時也督促銀行內部加強自我約束。從而可以互補銀行監管外部力量之不足。
第三對商業銀行實行審慎性監管。銀行建立審慎性監管,究其原因有兩個。一是為了避免銀行業道德風險,二是來自金融外放的壓力。
在探析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問題的前提之下,應當采取相應對策,如: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2.建立健全銀行信息披露制度;3.加大銀行監管力度;4.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銀行監管隊伍;在這些對策之下加快并促進銀行監管市場化之進程。從而,在更廣的范圍之內為我國商業銀行的體系構建提供豐腴的土壤,繼而將商業銀行改革的“改革與監管并舉”落實到實處。
三、商業銀行監管體系構建
商業銀行監管工作包括銀行準入、業務經營及退出機制,而在操作過程中,又包含著多個體系的共同協助,具體涉及到法律、信息、社會信用、監管手段和隊伍等等。以下將從幾個方面就其體系構建開展一些列初步探討。
第一 法律體系。雖然從我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的規章,法規當中涉及銀行監管的內容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法制已不僅初步形成,而且達到完善的地步。但深入分析便可發現我國商業銀行法律監管體系存在許多不足,如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監管法制體系的構建上存有許多的不合理和不協調,監管法律制度的選擇既不利于實現有效管理,也不利于商業銀行追求效率,且其監管法制在構建、運用監管手段和方法上有嚴重缺陷。因而在此種種不足之中,需要對其法律體系進行更加有效的完善。從而采取靈活多變而附有成效的法律監管手段具有重要的意義,并對其不同的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的監管措施,落實到各個層次的法律規范之中,更能符合商業銀行發展的需要。
第二 信息體系。在監管過程之中,常存有信息不全面,滯后,不合理,不協調等現象。而完善信息體系,規范信息披露制度是風險監管的必要補充。繼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給予市場參與者準確及時全面的信息,更有效維護其權益,有益金融秩序穩定。
第三 社會信用體系。一個好的社會信用體系,可以從根本上促進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有效維護市場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風險的威脅?;诖耍鼞阢y行監管實施過程中,不管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如提高全民族的信用文化的素質,健全單位和個人的信用登記制度,在不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 監管手段體系。隨著全球范圍內的信息化,電子化,監管手段也應多元化。例如網上銀行交易行為,給予必要的監管。首先,應對在網上銀行交易的市場參與者,設置必備的交易密碼,在監管機構的監督之下,規定統一的支付網關。再次,超前研究對電子金融的法律監管,監管機構應研究制定并頒布條例監督支付系統和網上商業銀行
第五 監管隊伍體系。監管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監管制度的實施效力,加強監管隊伍組織,并強化監管隊伍的人員素質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一是從銀監會的一線監管人員進行選拔,吸收部分優秀的商業銀行人員,充實監管隊伍。二是建立有效的監管人員資格認定制度、系統性的教育和培訓制度、激勵性的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必須逐步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法紀教育,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建立科學的人才選擇、培養、使用及淘汰機制。對那些在執行制度、辦理業務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員工及執行內控制度表現優異的人員應大力表彰。通過教育和管理、激勵與約束的有機結合,實現人的自覺行為與制度對人行為約束的有機結合,促進監管隊伍素質的全面提高。
四、結論
鑒于上述,在法律的規制之下,進一步完善各種體系,加強銀行內部結構治理,得使商業銀行監管在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之下,構建一個成熟而穩健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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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財政改革推動了政府性資金管理模式的深刻變革,帶來政府性資金配置結構、金融需求、銀行服務等一系列的變化。近年來,商業銀行逐步意識到國庫業務在提高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增加核心負債以及密切與政府部門關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拓展國庫業務。但在實踐中,許多銀行對國庫業務的認識與管理存在偏差,觀念淡化,業務規范性欠缺,違規現象屢禁不止。如何適應形勢的變化,探索國庫業務監督管理新模式,提高國庫資金運行效率,確保國庫資金安全,成為國庫監管面臨的新課題。
一、商業國庫業務現狀
(一)商業銀行國庫業務存在的問題
國庫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的授權,利用其自身業務系統和清算渠道等資源,完成國庫資金的收納、支付、匯劃及清算的行為,主要包括國庫經收、國庫集中收付、支庫及鄉鎮國庫等業務。商業銀行國庫業務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國庫經收業務存在違規操作情況。一是延壓稅款現象較為普遍,尤其是海關稅款、非稅收入等手工處理業務延壓現象較多;二是稅款未納入“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核算或“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使用不規范;三是業務操作不規范,錯劃、漏劃預算資金,填制繳款書不規范等情況經常發生,大大降低了預算資金入庫效率。另外橫向聯網系統的推廣雖然減少了紙質繳款書的數量,但商業銀行手工處理的罰沒收入、車購稅等業務仍大量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緊張的柜臺資源,影響了商業銀行經收國庫業務的積極性和規范性。
2.集中支付銀行業務處理不規范。一是銀行通過“先清算、后支付”方式占用國庫資金,有的銀行對應退回國庫的清算資金故意拖延,變相占壓財政性資金。二是賬戶管理不規范,部分銀行將預算單位的零余額賬戶作為與原基本存款賬戶清算的過渡戶,形成基本存款賬戶和零額賬戶并存的局面;有些銀行未按規定向國庫部門報備預算單位賬戶開立、變更、撤銷信息。三是部分銀行為防止墊付資金,對業務采取提前終止辦理的做法,造成預算單位支付業務處理不便。
3.支庫存在“代而不理”現象。一是支庫人員配備僅限于滿足國庫會計核算的最低要求,無法適應國庫核算業務量的大幅增長的需求,人員不足與國庫會計核算業務操作不規范矛盾較為突出。二是國庫受利潤最大化和經營本質的限制處于弱勢,對地方政府、財政稅務等行政部門的預算收支業務柜面監督流于形式,難以實施。三是手續費過低導致銀行的國庫業務收益難以彌補投入的成本費用,有悖其自身經營業務考核目標,“積極代、消極理”現象突出。
(二)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監管難點
1.商業銀行對國庫業務重視程度有待提高。一方面,國庫業務僅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一部分,處于同業競爭壓力僅有極少的手續費收入,甚至部分商業銀行為爭取財政資金而不收取手續費,收入與成本反向剪刀差作用導致商業銀行對國庫業務重視程度和考核力度遠遠不夠;另一方面,多數銀行對國庫業務采取多頭管理模式,即由營業部門具體經辦、機構運營部門行使管理職責,而機構運營部門偏重于經營績效管理,疏于規范性管理,國庫資金風險隱患突出。此外,一些銀行雖然針對國庫業務制定了相關內控制度,但業務經辦人員的高流動性,導致業務操作不熟練,國庫規章不知曉,制度執行不到位。
2.國庫對銀行監管的外部環境亟須理順。一方面,由于基層國庫現場檢查頻率低、處罰力度不夠等因素,造成銀行對國庫監管不重視,有的行存在抵觸、不配合的現象;特別是,對財政多頭開立專戶、預算外資金體外循環、非稅收入資金在銀行形成調節預算收支任務的“蓄水池”等問題,國庫部門的處罰依據不足,對銀行的監管效力也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當前國庫對商業銀行監管的主要依據為《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業務管理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國庫局〈關于對金融機構延壓預算收入行為處罰適用法律的請示的答復〉》等,這些文件時間較長,與目前國庫業務現狀、信息化發展趨勢不相匹配。
3.傳統銀行監管模式難以適應新形勢變化。一是國庫勞動強度成飽和狀態,業務量成倍增加,人員配備偏少的矛盾較為突出,導致國庫難以開展及時、全面、深入的開展監督檢查。以Z市為例,截止2012年該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共971個,其中大部分網點都辦理國庫經收業務,156個網點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而專職國庫監管員只有1人,兼職監管員6人,在實際工作中職能采用抽查或柜面監督方式。二是監管手段有待提升,商業銀行國庫業務處理流程、資金清算方式、信息傳輸渠道等都向信息化、集中化發展,若柜面監督和現場檢查仍然依靠手工操作、人力監督等傳統手段,會極大地影響國庫監管實效。
二、綜合考評對加強國庫業務監管的效應探析
(一)國庫業務綜合考評內容
1.開展綜合考評的意義。開展國庫業務綜合考評可以引導和激勵商業銀行提高業務水平,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為國庫部門開展國庫監管工作提供有益幫助,有效解決目前國庫部門監管力量不足造成的監管失位問題。開展綜合考評對于促進人行國庫部門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強化對國庫業務監管具有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可以通過量化評分,對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的經營情況和管理成效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二是通過將考評結果與激勵約束手段掛鉤,可對商業銀行業務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三是通過對照相關標準,促使銀行充分認識自身存在的問題,形成主動避免、規范操作的自發機制;四是將考評結果作為國庫部門開展執法檢查、柜面監督和集中支付業務資格年審等工作的重要依據,降低監管工作的勞動成本和時間成本。
2.開展綜合考評的原則。對商業銀行國庫業務開展綜合考評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多機構多業務多環節,需要遵循“科學性、公正性、真實性、及時反饋”的原則?!翱茖W性”指考核指標的選取、設置應當合理、可量化,能夠通過綜合性的評價指標來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地反映商業銀行國庫業務開展情況和工作質效。“公正性”是確立和推行綜合考評制度的前提,考評標準應是客觀、量化的管理標準,避免摻雜主觀性和感彩,否則就不可能發揮出考評工作的真正作用?!罢鎸嵭浴奔幢仨氁允聦崬橐罁M行考核評價,如實反映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狀況。“及時反饋”原則便于銀行第一時間獲悉考評結果,進而對考評存在的不足及時糾正,提升業務規范化水平,提升綜合考評工作成效。
3.綜合考評內容與方式。國庫業務綜合考評的內容包括綜合管理、國庫經收業務、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支庫業務、鄉鎮國庫業務以及其他與國庫相關的業務,具體內容應以《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業務綜合考核評價明細表》形式進行細化,并實行百分制考評。日??荚u可采用非現場日??己撕同F場檢查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綜合考核評價實行分級管理指導下的屬地管理方式,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銀行,取消當年的考評資格。
(二)開展國庫業務綜合考評制約因素分析
1.綜合考評效果依賴于銀行的內部管理機制。部分銀行存在抵觸情緒,造成綜合考評和工作兩個套路,未能將考評標準融入日常工作,從而使得綜合考評流于形式。從綜合考評實踐情況看,同樣的考評問題反饋在不同的行其整改的積極性和態度差別較大,綜合評價結果的效力有賴于行的內部管理、問責機制。以L銀行為例,該行內部管理較嚴格,國庫綜合考評結果、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等直接與分支行的“星級”掛鉤,考評結果差的行會被降級,全員薪級收入、晉升機會等也會相應降低,出現差錯的個人和部門還會被逐級問責。在這樣的內部管理體制下業務部門和經辦人員就會關注日??荚u,積極配合人行國庫的各項監管工作,考評的效果也會提升。相反,個別行對考評結果置若罔聞,對問題整改不積極,日常非現場考評的效果大打折扣。
2.考評信息不對稱導致考評結果失真。一是國庫非現場監管僅對收到的憑證、資料和電子信息進行考核判斷,對于需要現場核對才能定性的問題很難做出考評;二是國庫開展現場檢查時,由于受時間及業務量限制,多采取抽樣檢查方式,且商業銀行內部業務處理流程復雜,國庫人員檢查時需先熟悉業務,后開展檢查,僅靠國庫檢查人員發現問題,往往掛一漏萬;三是綜合考評對商業銀行國庫業務制定了詳細的評分標準,這需要可靠、及時、全面的日常監管資料記載作為保障,對于基層國庫部門普遍存在人員少、業務量大的現狀,很難保證經辦人員在辦理日常業務的同時,對商業銀行違規行為進行逐一詳細記錄,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綜合考評結果。
3.綜合考評的配套管理機制有待完善。目前國庫部門的考核評價體系還不完善,考核評價長效機制及與財稅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全面建立,這些都大大影響了考評的效果。國庫部門應根據考核評價內容,建立起日??己嗽u價的體系,實行定期通報的制度,年度考核與日??己擞袡C結合。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應大力加強信息溝通,凡涉及政府、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的規章制度,要相互傳送,征收機關掌握的商業銀行行為要及時反饋給國庫,國庫部門也要將銀行的考評結果及時反映給征收機關。
三、依托綜合考評加強國庫業務監管的意見和建議
(一)開展宣傳和培訓,提高商業銀行對綜合考評認知度
加大對商業銀行的培訓和宣傳,通過培訓和宣傳,使各商業銀行熟悉掌握國庫業務知識,對國庫業務綜合考評的目的、方式、指標、獎懲有一個清晰地認識。一是編制規范的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業務培訓資料,對國庫集中支付、國庫經收、支庫業務的管理要求和綜合考評的內容、程序進行全面、詳細的解讀;二是暢通協作聯系機制,完善財稅庫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國庫業務聯絡員制度,公布國庫服務與監督電話,利用轄區金融業務網及時傳達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確保與綜合考評相關文件上傳下達暢通無阻;三是借助金融機構行長(主任)聯席會議、專業會議等多種形式加強綜合考評宣傳工作力度,有計劃、有針對性的。通過培訓和宣傳,使商業銀行提高對綜合考評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度,為綜合考評工作的有效開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優化考評指標,提高綜合考評科學性和客觀性
一是為使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層次分明、科學合理,建立一套能反映銀行業機構貫徹落實國庫各項管理規定和重點工作的量化指標,指標的設計盡量能體現出機構類型、業務種類的差異性,又具有可量化、易操作的特點;二是考核指標要突出重點,要按照導向性和明確性等原則科學設定考評指標,對于反映原則性問題的重要考核指標,如“先清算后支付”、“違規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等行為應適當加大考評權重,對于規范性問題,如繳款書“漏蓋印章”、“大寫前無‘人民幣’字樣”等資金風險隱患較小的行為可酌情降低分值占比;三是實施差異化考評管理,通過強調業務開展情況的差異化,對考核對象及其指標水平進行適當分類、區別考核,保證被考核單位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將機構業務量大小的因素影響列入考核評價范圍,實施歸類同質化考評,切實提高綜合考評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三)完善考評方式,扎實推進國庫業務綜合評價
一是為有效解決基層國庫人員難于在忙碌的工作中逐筆、詳細記錄商業銀行業務差錯的問題,建議可事先制作“差錯記錄表”模板,對制度執行過程中易出現的差錯進行分類細化歸納,一旦某家機構出現該類問題時,經辦人員在記錄表上增加該項違規次數并由銀行相應經辦人員簽字確認即可;二是盡快開發綜合考評系統,通過規范化、程序化考評手段提升綜合考評的科學性和客觀性;三是實行綜合考評責任制,成立綜合考評小組,建立考評檔案,使考評過程和結果有據可查,提高考評透明度。
(四)優化檢查手段,突出現場檢查對綜合考評推動作用
一是強化執法檢查能力建設,研究運用電子化方式跟蹤商業銀行會計業務的變化,對考評單位會計業務信息進行甄別、分析,提高國庫監督檢查能力;二是將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的現場檢查納入部門重點工作,對國庫業務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國庫業務存在的突出問題,并跟蹤整改落實,確保問題及時得到整改;三是創新檢查模式,整合監督檢查力量,利用財稅庫聯席會議平臺,交流監管工作動態,研究協商監管重點和措施,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商業銀行國庫業務實施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也不斷進行著改革。在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現象越來越廣泛的背景下,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效率不斷提高,伴隨業務發展所產生的風險和問題也不斷增多,人民銀行的監督職能的重要性不斷增強。
一、對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各商業銀行在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時缺乏統一的制度標準,業務的監督也往往游離于銀行內部的監督體系之外,資金劃撥渠道繁雜,導致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常常出現問題。因此,人民銀行必須加強對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業務的監管力度,促使商業銀行合法、有效地辦理集中支付業務,提高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規范性和有效性,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
二、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商業銀行自身以及外部存在的諸多監督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效率的快速提高,以下淺談了幾項有關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存在操作風險,整體規范程度相對較低
商業銀行在對集中支付業務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實質上是代替人民銀行來實行其管理職能的,因此其處于人地位。大量信息表明,當前許多商業銀行在對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性質的管理時,缺乏人民銀行詳細有效的授權證明、客戶詳細的開戶證明,以及授權書上簽章不符等事項,種種現象導致商業銀行在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時大量風險的產生,極不利于國庫支付業務質量的提高。
(二)商業銀行對財政資金的劃撥流程繁瑣,導致資金使用效率降低
商業銀行對財政資金的劃撥流程繁瑣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業務處理流程繁瑣。事業預算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支出額度時,需要向支付的銀行發出支付令,支付的銀行針對預算單位發出的支付令,先將墊付的資金放在零余額賬戶,最后將預算資金從零余額賬戶劃撥到申請人賬戶。這種劃撥資金的形式比較復雜,延長了資金流動的時間,從而使資金到達使用人賬戶的時間比較晚,資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二是資金結算過程復雜。支付的銀行運用的清算方式依據的是統一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該賬戶體系是國庫集中支付的重要組成部分。事先墊付的資金需要在與人民銀行進行清算的同時,與人民銀行預算執行單位和財政進行有效對賬。這種國庫支付業務管理方式,需要事先墊付的資金,事后還要進行對賬和清算,這在一定程度上拉長了資金的流通鏈條,使得人的主觀不良行為在其中有了可乘之機,加大了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管理的風險。三是清算方式效率偏低。小額支付是商業銀行進行資金劃撥的重要方式,該方式運用于商業銀行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倒清算。小額支付業務具有集中性、業務量大的特點,其常常發生在每天下午,由于時間有限,小額支付業務又具有業務大量性,導致W絡運行緩慢的情況時常發生。以上三個方面綜合導致了劃撥資金在途時間的延長,使得資金的利用率降低,最終導致國有經濟發展緩慢。
(三)商業銀行、財政部門對資金的控制相對較為寬松,運營存在較大風險
由商業銀行集中支付業務,人民銀行由業務的直接參與者變成了間接參與者,國庫資金沒有直達預算單位,人民銀行只負責商業銀行墊付資金的最終清算。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和銀行形成了集中支付業務的實際交易主體。人民銀行對財政部門撥付資金的合規性失去有效監督,對銀行的行為也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由于制度設計和監督管理上存在缺陷,預算單位在進行財政直接支付時可能會采用和提供偽造虛假收款人的賬戶或是經過變造、偽造重要信息的虛假申請和合同,一旦沒有被察覺,資金將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到達虛假收款人的賬戶,造成財政資金的流失。在進行財政授權支付時,不僅預算單位可能會通過偽造、變造虛假的收款人賬戶非法騙取資金,銀行也會因為支付系統缺乏監督而與預算單位進行合謀,最終導致大量國家資金向外流出,這時造成的風險就會更大。因此,人民銀行如果不能夠對預算單位和銀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財政資金將會被非法移出,最終導致國家經濟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四)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經驗不太成熟,監督管理缺乏科學的體系
商業銀行作為人受理人民銀行委托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其經驗還不太成熟,商業銀行內部缺乏有效、科學的監督管理體系。
1.銀行的監督管理體制制約著監督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提高
銀行的監督管理體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監督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提高又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人民銀行對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體系。比如說在財政直接支付活動之中,預算單位可能會偽造虛假收款人并且提供虛假收款人賬戶,對于合同進行偽造或者變更,所以資金就很容易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劃出或者轉移到非法收款人賬下,而人民銀行卻不能有效地對其進行監管。另外,法律以及監督制度對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充分。現有的法律以及監督制度雖然對監督內容、職責和范圍的規定不斷進行完善,但很少完善針對具體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導致沒有有效的依據對違規、違法現象涉及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違法、違規分子行為猖獗。最后,不能夠對財政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有效的監督。
2.監督措施、考評機制與監督工作要求之間存在差距
監督措施、考評機制與監督工作要求之間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財政單位內部缺乏科學、合理的考評機制。目前,財政單位內部對考評機制采取的措施依賴于科學性較低的考評機制體系,導致監管不能夠得到有效實施。另外,優勝劣汰機制不完善。優勝劣汰機制是激發部門內部人員積極性和防止違法、違規現象發生的重要途徑。然而,人民銀行一直沒有實行嚴格的年檢制度,導致銀行壓力較小,內部違規現象頻繁發生,監督效率不斷降低。
三、應對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監督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一)加強業務處理規范性,提高監督效率
人民銀行是管理國庫的主體,而國庫會計是進行國庫管理的具體實施者,其在進行業務處理時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庫會計核算業務操作規程》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國庫會計的綜合素質不斷提高,國庫核算的技術越來越先進,形式也越來越豐富,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監督管理的效率。作為人民銀行日常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內控制度越來越完善。規范、科學的國庫會計操作技術和流程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弊端,從而為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進而為國民經濟的平穩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建構科學、合理的國庫監督管理體系
建科學、合理的國庫監督管理體系應盡快完善相關制度。首先,應針對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監督管理中的制度問題,根據現實需要對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規是約束銀行進行非法操作的關鍵手段,對提高監督管理的效率具有重大意義。人民銀行應依據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國庫的監督管理職能進行強化,建立科學、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對監督管理中的懲罰問題進行詳細劃分,從而提高監督管理的效率,進而提高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規范程度。
(三)加強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網絡信息化建設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世界經濟鏈接為一個整體。信息的便利性、快速性和共享性運用到商業銀行的國庫管理中將極大地提高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效率,并提高人民銀行的監督效率。建立國庫集中支付網絡信息化平臺,進一步建立先進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人民銀行、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和銀行可以在有效的國庫集中支付網絡信息化建設中互聯互通、相互分享信息,進而快速、準確地對預算資金進行劃撥和清算,提高國庫資金運用的安全性。
2012年6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宣告了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正式由原有的參照巴塞爾I的監管體系一步躍至參照巴塞爾III的資本監管體系。相比原有的參照“巴塞爾I”的監管體系,這套新的資本監管體系納入了許多原先未被監管覆蓋的業務范圍,調整了銀行間債權、個人與小微企業貸款等資產的信用風險權重;加入了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緩釋、專業貸款、交易對手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的計算,以及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三大類風險的高級計量模型,使得監管機構與商業銀行對銀行風險的監測更為精細化。盡管新的資本管理辦法相比2004年版的管理辦法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任何一項監管總會存在漏洞,無法完全避免被監管套利。資本監管套利是指商業銀行利用監管規定的某些漏洞,少計或不計應計的加權風險資產,以達到超過限制放大杠桿的效果。目前國內上市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多種手段繞過資本監管,在承擔實質上風險的情況下,少計或不計應計的加權風險資產,提高杠桿倍率,獲取更高的資本利潤率。
一、理財業務
本文提及的銀行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不包括各種金融產品的代銷。目前市場上的銀行理財產品主要分為三類:保本固定收益類、保本浮動收益類以及非保本浮動收益類。保本類理財產品由銀行保證本金,因此其資產和負債都需要納入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內,等同于銀行吸收客戶存款進行自營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風險理論上由客戶承擔,銀行只作為資金的管理者,不承擔信用風險。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大量使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其具有滾動發售、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特點。對于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完全無法獲取與資產池相關的信息,無法進行風險識別。因此,發行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銀行仍然成為了該理財產品事實上的最終兜底方,無法將風險轉移給投資者。
在《金融道2》一書中,曾有詳細描述一個銀行對自己發行的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最終兜底的真實案例。對于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率,其實質仍然是銀行以固定或浮動利率吸儲,配置于貸款或投資類資產,獲取利差的盈利模式。對銀行來說,其最大的好處在于不必計提加權風險資產和減值準備,也不受貸款規模與投向的限制。銀行有動機將高風險的資產轉移至理財資產池中,以節省資本成本,獲取預期的高收益。并且該業務的收入在名義上計入理財手續費收入,各銀行對中間業務收入的考核權重高于普通利差收入,銀行有動力把利息收入轉化為手續費收入以獲取更高的獎金。
央行的2013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顯示,銀行資金池理財產品占全部表外理財產品支數的比例超過50%。該風險不容小覷。銀監會于2013年3月底了《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對應,并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規模進行限制,以及加強對標的物的信息披露。這些措施均為將來打破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將風險真實轉移給投資者做好準備。
監管建議:淡化預期收益率,使用凈值法計量理財產品的業績,并要求披露理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的詳細信息。允許銀行為理財業務設立SPV,禁止銀行與該SPV交易賬戶之間的任何交易。
二、信托受益權
商業銀行的運營中,同業業務主要起互相業務以及調配流動性的作用,并非以盈利為主要目標。而目前的許多同業業務,則是商業銀行與其他銀行、信托、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同業,名義上從事同業間的存放、拆放與回購業務,實質上等同于放貸,以規避對貸款額度、貸款投向、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的監管。
一種典型的利用信托受益權買入返售規避監管的業務模式如下圖所示。乙銀行因為某些限制,無法直接向需要融資的企業放貸。于是設計融資方案,由乙銀行提供資金。中間需要通過一些渠道,如設立單一銀行理財計劃、單一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等作為過橋轉讓信托受益權,以規避《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的限制。丙銀行同時對該筆信托貸款向乙銀行出具承諾函給予擔保,將乙銀行承擔的甲企業的信用風險轉移至丙銀行。
在財務報表中,該筆業務體現如下:丙銀行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外計任何項目,也不計入加權風險資產。乙銀行在資產端計“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類項目,并以25%風險權重(本文均采用權重法計量,該類資產的期限通常在3個月以上,取25%風險權重)計入加權風險資產。該業務的利潤由信托公司、甲渠道、乙銀行和丙銀行分享。其中信托與中間渠道只作為通道使用,不承擔風險,可替代性強,利潤分成較低,通常在貸款規模千分之幾的比例。丙銀行作為擔保方,獲得擔保費,計入中間業務收入。乙銀行作為操作方及資金提供方,獲得剩余的利潤。此類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率通常較普通的質押式回購交易會高一些。
從實質的角度來看,該業務等同于丙銀行直接向甲企業放貸,隨后將這筆貸款向乙銀行賣出回購。在風險的承擔方面,丙銀行承擔對甲企業貸款的風險,應計100%風險權重,并占用相應的貸款額度。通過這一操作,銀行逃避了對貸款額度與投向的監管,且丙銀行出具的保函并沒有計入加權風險資產。乙銀行承擔對丙銀行貸款的風險,并由甲企業的貸款收回作為擔保,應計25%風險權重。乙銀行在這筆業務中并未少計加權風險資產來逃避監管。監管建議:對于提供承諾函的丙銀行,應當按照等同于保函或信用證的監管方式,計入財報,對未被保證金覆蓋的敞口以100%風險權重計加權風險資產。
業務展望:如果對丙銀行計100%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乙銀行與丙銀行將承擔總計125%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使得該業務的資本成本大幅增加,EVA大幅降低,且低于利率相同的普通貸款,商業銀行從事此類業務的動力將大大降低。此前的同業代付與同業償付業務也與此類似,在要求納入表內貸款進行監管之后,此類業務的余額迅速下降。
三、商業票據業務
商業承兌匯票是基于企業信用的票據,實質是標準化的企業應收賬款。由于商票屬于商業信用,并非銀行信用,所以目前的監管機構僅對銀行持有的已貼現商票計入貸款進行監管,其余與商票相關的業務尚未納入監管范圍。
在現實中,許多商業銀行開展了商票保貼業務和商票交易業務。與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商業承兌匯票在簽發時,銀行并非參與者,與銀行無關,也不計任何風險。而在銀行給予保貼承諾后,這張商票持票人(隨商票流轉而變化)隨即擁有了銀行的貸款承諾,銀行承擔了等同于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的信用風險,應計20%風險權重(以保貼承諾期限小于1年計)。
監管建議:對商票保貼業務,應當按照等同于“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的監管方式,計入財報中的“貸款承諾”,計20%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
商票交易業務是指銀行將貼現的商票賣斷或以賣出回購的形式轉讓商票。由于我國的銀行信譽極高,且有國家的隱性擔保,由國內大中型商業銀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以下簡稱“銀票”)可以認為幾乎沒有信用風險。因此在銀票的流轉中,前手通常無需再考慮其被后手追索的風險。在銀票賣出后,前手不計加權風險資產也是合理的,否則在總風險并沒有增加的情況下,整個銀票流轉鏈上所有參與者將不斷增加加權風險資產,阻礙了銀票的流通。然而對于商票,最初貼現的銀行在向后手轉讓票據時,等于給這張商票賦予了銀行信用,自己成為票據的承兌人,使商票變成實質上的銀票。因此,最初貼現商票的銀行應當被認定為該商票信用風險的實際承擔者,其承擔的風險等同于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同時,商票最終名義上的持有者(如非最初貼現的銀行)并不承擔實質性風險,不應計加權風險資產。
在目前A股上市的16家商業銀行中,僅有招商銀行于2011年年報的表外項目中公布了其2011年底“賣斷貼現票據”的數據為263,287百萬元,腳注為:賣斷貼現票據包含到期后15天內的應收賣斷銀票及商票。雖然無法得知具體賣斷商票的規模,但可以證明國內商業銀行確實從事了商票的貼現及賣斷業務,對于該業務相應的監管卻未及時跟上。其余銀行均未在表外項目中列示與賣斷貼現票據相關的項目。
在利潤表中,目前有三家上市銀行已對票據價差的核算方式進行了改造,將“票據價差收益”在“投資收益”中單獨列出:
以民生銀行為例,2012年票據價差收益42.24億元,占當年總收入的4.1%,收入占比已具有一定的規模。該業務名義上交易價差收入,計入非息收入,實質上在票據轉出后仍需承擔對票據前手違約進行兜底的風險,因此加強相應的監管是有必要的。
監管建議:對于商票貼現與交易業務,無論商票轉讓與否,貼現行應當計入貸款,計100%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如果商票已轉讓,貼現行在負債方應計“賣出回購金融資產”,買入方應計“買入返售金融資產”,轉入方可以不計加權風險資產。
四、信用卡授信額度
信用卡授信是一種向零售客戶提供的貸款承諾。每次授信的有效期通常為3年,且一般不會撤銷,符合“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考慮到信用卡授信是向海量的零售客戶發放的,其違約概率與信用風險暴露相關度均較低,因此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對于符合標準的信用卡未使用額度僅計20%風險權重,對一般未使用額度計50%風險權重。
但是,由于目前的信用卡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多數銀行很難向客戶收取信用卡年費。僅有少數高額度貴賓信用卡用戶因對價格不敏感或包含其他增值服務而付年費。目前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通常僅能夠覆蓋資金成本與積分成本,對本該由年費覆蓋的運營成本和授信的資本成本則很難覆蓋。其造成的結果就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門不得不用從少數使用信用卡取現、分期、逾期或部分還款等付出高利息的客戶處取得的利潤來補貼多數正常刷卡,按時全額還款的客戶。為了增加信用卡部門的收入、削減成本,許多銀行使用了多種手法,如降低積分價值、增加刷卡收費范圍、減少對低價值客戶發放信用卡等等。也有一些銀行有通過突擊調降未使用額度來應付每月底的資本監管,以降低資本成本的嫌疑。
根據A股上市的13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公布的年報與半年報,剔除了數據不全或口徑不一致的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以及農業銀行與光大銀行上市前的數據,將其余的8家銀行公布的信用卡業務相關數據進行整理,結果如下:
從以上整理的數據中可以清晰地發現,民生銀行與興業銀行的信用卡在每卡月均交易額與卡均貸款余額與同業無顯著差別的情況下,卡均未使用額度大幅低于同業。在2011年1月頒布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首次要求將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額度以50%的信用轉換系數納入監管。至2011年年底,民生銀行與興業銀行的卡均未使用額度比2011年年中驟然下降近一半,授信額度使用占比均超過50%,且此后持續上升。興業銀行在2012年末的信用卡授信額度使用占比甚至高達86%,卡均未使用額度不足千元,明顯與常識相違背的。由此推測,民生銀行與興業銀行在報告期末有主動調減信用卡未使用額度,報告期后恢復,以減少報告時點的加權風險資產的嫌疑。
監管建議:監管應當更注重對期間均值考察,時點值較容易縱。
五、結束語
站在監管者的角度,應當更關注監管的有效性。第一,應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各種風險解包還原進行對應的監管,而非僅僅停留在形式上的對資產分類加權進行監管。第二,應努力縮小監管指標與實際風險之間的差異,使監管更貼近事實。第三,應注意監管規則本身的可套利性,留下明顯的監管漏洞,如時點監管。明顯的監管漏洞反而會鼓勵被監管者主動鉆漏洞。
對于被監管的商業銀行,在日常的經營中,也應當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業務本身可能產生的風險做好充分的評估。在計算EVA和RAROC時不應完全照搬監管指標,而是以更接近實質的風險參數來模擬業務的信用風險,不為了監管套利而套利。
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令[2012]1號: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6月8日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令[2004]2號: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3]王雪,孫建坤,“商業銀行資產池理財產品探析”,銀行家,2010(10)
一、金融監管存在的體制問題
我國在1993年以前的時候,銀行金融業根據當年的市場環境,曾近進行過有關銀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相關性嘗試,但是,當時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在當時形成了國家經濟相對過熱的局面,但是銀行業和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卻監管的水平相對較低,在1993年左右,全國性的范圍之內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經濟形勢,當年銀行中大量信貸資金沒有流向生產經營的企業,反而并用于在市場中從事投機買賣的行為,導致當時國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混亂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時候,國家開始下決心整頓當時的金融秩序,重點對銀行等金融企業進行整頓。隨后我國的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相互之間實行分業經營的經營模式。為了有效的加強管理,政府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工作。隨后我國的人大會議分別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確立了在我國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經營的相關模式?!?/p>
我國金融業在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實行分業監督管理的體制對于我國當時的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進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相應的問題:在我國的大多數基層地區,監督管理機制還是很匱乏的;在一些城市當中,對金融業進行重復性監督管理的現象也是十分的顯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實現共享;機構型的監督管理部門與當時金融業務發展多樣化之間也存在著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顯的存在監管資源浪費的情況。因此,怎么樣能夠更好的利用好現有的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資源,防止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出現盲目性擴張的情況,避免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出現“各自為政”、“濫設機構”的情況,并將這些資源進行統一的調配,綜合利用,爭取在最大限度上實現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對金融監管的認識不充分
根據我國對國外金融監督管理的學習可以發現:我國在對銀行業實施金融監督管理過程,會出現因為實施監管工作任務的當事人個人在自身的學識水平、自身所處的金融地位、監管者本人的職業特征、國家相關政策在執行過程出現的差異,在認識上所發生偏差等而出現了不同的金融監管者就有不同的行為表達。如果我們從社會中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進行考慮,往往是金融監管當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缺乏通盤性的考慮,再加上在一些基層地區,被監管者自身對監督管理工作不夠了解,認識也不到位。就出現了在一些基層地區,有些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時常出現違規經營的事情,在我國的一些地方,還存在著當地政府對金融監管不夠重視,沒有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義。
三、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不適合金融全球化的趨勢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仍然是對金融業進行分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這種體制有其自身的優勢:能夠讓中國人民銀行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根據景榮市場的變化,來調整相關的貨幣政策,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樣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貨幣政策的相對獨立。但是,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就不得不面對要對外開放我們的金融市場,允許國外的資本進入我國的金融市場中來,這樣,我國現行的分業金融監管就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斷也就逐漸的顯現了出來。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不能有效的進行溝通,相互之間不能做到互通有無,而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又會出現監管重疊的現象,很難對實行混業監管的金融機構實現有效的監管工作。
四、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
借鑒國外對金融行業的監督管理的成功經驗,并對我國的金融監管的現狀進行分析,可以總結出這樣的相關結論:目前,導致我國金融行業處在潛在威脅的,主要存在兩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廣大的銀行顧客對銀行內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在銀行業等金融體系的內部存在著監管方面的漏洞,這兩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現在金融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最直接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維護顧客知情的權利,
五、宏觀審慎性監管問題
我國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時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觀審慎監管實體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難產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觀審慎監管的好處就在于:政府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金融市場有著很全面的了解和認識,隨時掌握最新的市場動態,對于金融市場中可能產生的行業危險進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問題也依然存在,全國大大小小的所有銀行業都歸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夠的權力對這行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是,目前全國各地的銀行金融機構是遍地開花,金融機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強進勢頭,各家銀行金融機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之下,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進行有效的調配工作,這就對央行的監管權力提出了相應的挑戰,無形之中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壓力。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原有秩序。
參考文獻:
一、引言
“會計準則是否助推了2008金融危機的升級和擴散”是G20華盛頓、倫敦、匹茲堡3次峰會持續關注的議題。它緣起于銀行會計制度與資本監管的捆綁實施問題,即現行金融監管制度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水平核算以其財務報告數據為基礎。會計制度與資本監管目標不同,前者致力于市場信息透明、后者聚焦于金融系統穩定;金融危機期間,當金融穩定成為監管機構優先目標時,市場信息透明度常常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破壞?;谕该鞫饶繕?,財務報告要反映危機中資產價格持續下跌的情況,但卻引發商業銀行核減資本潮,動搖了銀行系統根基,引起G20高度關注。本文聚焦G20議題的基礎性問題,即銀行會計制度是如何影響資本充足水平核算的?全面認識這一問題對G20議題的解決有借鑒意義。在比較巴塞爾資本框架與銀行資產負債構成基礎上,本文鎖定金融資產計量、分類、減值和SPE并表等4個會計制度影響資本充足率核算的渠道。本文分析基于國際制度和市場背景,我國會計監管和資本監管制度與國際趨同,因而研究結論對我國監管機構有參考價值。
二、監管資本要素與財務報表項目比較
BaselII(2006)①核心內容是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三個支柱。本文重點分析BaselII資本要求(第一支柱)與財務報表數據的關聯度。BaselII資本要求的核心是最低資本充足率,計算該比率分數式的分子是各類符合條件的資本要素,分母是依據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調整確定的風險加權資產。資本要素是依據財務報表數據調整確定的,與財務報表數據直接相關;而風險加權資產是依據BaselII的專門調整比率或方法確定的,與財務報表數據關聯度不大。資本監管主要目的是要求商業銀行保持一定損失吸收能力。一級資本應具有在持續經營情況吸收損失的能力,二級資本應具有在破產清算情況下吸收損失的能力。BaselII(2006)所界定的一級資本要素有:普通股本、股本溢價、永久性非累積優先股、留存收益、一般儲備、法定儲備和少數股權,這些資本要素對應的財務報表項目分別是:實收資本(普通股)、股本溢價、優先股、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一般風險準備、盈余公積和少數股權[1]。除優先股外①,BaselII的一級資本內含與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內容一致,見表1。BaselII(2006)所界定的二級資本有資產重估增值(包括確認和未確認的)、一般準備或儲備(包括公開和未公開的)、混合資本工具(債務和權益)以及長期次級債等4類,對應的財務報表項目是:資產賬戶(如資產重估增值)、資產備抵賬戶(如一般準備)和負債賬戶(如混合工具和次級債),也包括一些財務報表未列示的項目。不同于集中在財務報表“所有者權益”部分的一級資本要素,BaselII界定的二級資本分散于財務報表資產與負債之中,有一些還游離于財務報表之外③。BaselII(2006)界定的一級資本要素對應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二級資本要素對應財務報表中的部分資產項目、部分資產備抵項目和部分負債項目①。這些財務報表項目可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基本穩定項目”,包括:普通股、優先股、股本溢價、少數股權、混合工具和長期次級債等6項,它們屬于長期持有項目,按歷史成本計量,在財務報表上列示的金額保持基本穩定不變,對監管資本的貢獻也穩定不變;第二類是“受損益影響的波動項目”,包括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一般風險準備等3項,它們與利潤直接關聯、受其直接影響,在發生虧損時最先被用于吸收損失,短期看損益既受經濟周期、宏觀政策、經營管理能力等因素影響也受會計制度影響;第三類是“受市場影響的波動項目”,包括資產重估增值和貸款損失準備,這些項目既受市場影響又受會計處理方法影響。在這樣分析之后,我們認為可能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產生重要影響、又可能受到會計制度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主要集中在“損益”和“資產增減值”兩方面,對這些項目產生直接影響的會計制度包括金融資產計量、分類、減值等相關會計規范。
三、商業銀行會計制度對資本監管影響渠道
(一)金融資產計量會計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所載的資產和負債項目大多為各類金融工具。統計發現,美國所有銀行控股公司資產負債表上金融資產占總資產比例為90.44%[2],我國上市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上金融資產占比也超過90%[3]。因此金融工具計量規范成為銀行會計制度對資本監管產生影響的重要方面。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計量使用的范圍不斷拓展,分析會計計量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實質上就是分析公允價值計量對資本監管的潛在影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統計結果表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上平均有45%的金融資產和15%的金融負債按公允價值計量[4]。畢馬威(KPMG)針對歐洲大型商業銀行的統計結果是,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占所有金融資產和所有金融負債的比率最高超過70%、最低約為20%[5]。上述統計數據說明,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在商業銀行總資產中普遍占有較大比重。表2整理各類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確認位置及對監管資本影響渠道。按照現行會計制度,在每一報告日均需要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項目主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衍生金融工具、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實施公允價值選擇權)。依據計量結果確認位置的差異,這些項目可進一步劃分為兩組,第一組是計量結果計入損益的項目,第二組是計量結果計入權益的項目。按照當前的資本監管規范,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要將計入權益的金融工具未實現利得或損失予以剔除,因此這些項目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對監管資本核算沒有直接影響。
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直接影響的僅限于公允價值計量結果計入損益的項目,具體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非套期衍生金融工具、部分套期工具、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ong(2011)參照美國十大商業銀行各項資產和負債占比以及相關財務比率編制了一份簡化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假設該銀行本期收益為1,350,000元并直接向股東分配該收益且假設沒有稅收負擔[6]。這份資料符合本研究需要,本文稍加調整后予以采用,見表3。從表3可知,該銀行按公允價值計量并將變動計入損益、從而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直接影響的金融資產金額為2500萬元,在所有資產中占比為25%。出于簡化分析和突出影響程度考慮,假設該銀行其他資產和負債數據保持不變,僅對“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工具”項目設定增值20%和貶值20%兩種情況,觀察這兩種情況下商業銀行會計制度對監管資本核算的影響方式和程度。首先依據該銀行資產、負債和收益的“期初數據”對其盈利能力和監管資本充足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然后依據相同標準分析在金融資產升值和貶值情況下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的潛在影響。美國商業銀行最低資本充足要求主要關注“全部風險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風險資本比率”和“核心資本/杠桿比率”三項指標,據此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狀況劃分為五檔:資本十分充足、資本適當充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①計算上述三項指標還需要了解該銀行風險加權資產數據,它是各項資產乘以各自風險權重后的總和,本文假設該數據為7500萬元。這樣可依據表3的數據計算“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工具”項目升值和貶值20%情況下該銀行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水平變化,見表4。從表4可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結果對商業銀行獲利能力和監管資本充足水平的影響是十分顯著的。
從獲利能力角度看,按期初數和常規盈利水平,該銀行的獲利能力為15%;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市值上升20%情況下,這些變動計入損益后該銀行獲利能力為45.36%,上升幅度大于200%;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市值下降20%情況下,這些變動計入損益后該銀行獲利能力為-91.25%,下降幅度大于700%。從監管資本充足水平角度看,按期初數和常規盈利水平,該銀行“全部風險資本充足率”是8.6%,“核心資本/風險資本比率”是8%,“核心資本/杠桿比率”是6.19%,屬于“資本適當充足”;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市值上升20%情況下,這些變動計入損益后該銀行“全部風險資本充足率”是15.3%,“核心資本/風險資本比率”是14.7%,“核心資本/杠桿比率”是11.3%,屬于“資本十分充足”;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市值下降20%情況下,這些變動計入損益后該銀行“全部風險資本充足率”是2%、“核心資本/風險資本比率”是1.3%,“核心資本/杠桿比率”是1.03%,屬于“資本嚴重不足”,該銀行將被接管,面臨破產清算或兼并的命運。SEC(2008)統計表明,25%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是美國商業銀行普遍情況,歐盟大型商業銀行2007年也有20%以上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表3確定的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規模并非脫離實際。以上分析的金融資產計量規范對商業銀行監管資本影響可總結為三點:(1)使收益大幅度波動;(2)使資本充足水平大幅度波動從而引發監管風險;(3)負面影響遠遠大于正面影響,即在經濟下行、金融資產市值下跌時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水平下降的幅度,遠遠大于經濟上行、金融資產市值上升時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水平上升的幅度。這一結論解釋了為什么銀行家們一直對拓展公允價值應用強烈抵制,因為盈利水平大幅度波動預示風險的存在,會增加資本成本,而由此引發的監管資本違規風險更難以應對。因此,歐洲中央銀行(2004)將拓展公允價值應用所衍生的“收益波動性”問題列為公允價值六大罪狀之首[7]。這也可以解釋為什么金融危機期間公允價值會計會備受關注,因為經濟下行期間其負面影響遠遠高于經濟上行期間其正面影響。
(二)金融資產分類會計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金融資產分類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是通過影響計量規范選擇以及計量結果確認位置而實現的,也是通過影響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金融資產的規模而實現的。如果商業銀行劃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數量大,則對資本監管影響大,反之則小。從這個角度看,計量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與金融資產分類規范對監管資本的影響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但金融資產分類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具有獨特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商業銀行在金融資產初始分類時具有一定選擇空間,二是在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可行使重分類選擇權。這里有一個說明在金融資產分類時商業銀行非常關注劃分結果對監管資本影響的客觀證據[8]。在SFAS115頒布之前,美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組合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是納入監管資本核算的。①據此,按照SFAS115劃歸為“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證券投資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都要計入監管資本。但在SFAS115生效9個月后,銀行監管機構突然宣布調整監管資本核算制度,將劃歸為“可供出售”證券投資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排除在監管資本核算之外。之后在1995年11月,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允許商業銀行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將前期分類的金融資產投資進行一次性集中調整。這一事件充分說明了金融資產分類會計制度對監管資本核算具有重大影響。在金融危機期間,歐洲商業銀行強烈要求金融資產重分類的案例進一步佐證了金融資產分類對監管資本的重大影響。SFAS115的金融資產重分類規范比IAS39寬松,前者允許對所有類別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后者禁止對劃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危機期間的價值下跌直接計入損益,對監管資本的侵蝕性最強。在2008全球金融危機期間,金融資產市值大幅度下跌,歐洲商業銀行監管資本面臨很大壓力,它們游說金融監管機構向IASB施加壓力,要求歐盟商業銀行也能向美國銀行一樣可以通過金融資產重分類的方式將未實現損失排除在監管資本核算之外,從而降低監管干預風險。Fiechter(2011)發現,在重分類限制放松后約有1/3歐盟商業銀行實施了對原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處理,重分類資產金額約占商業銀行總資產3.9%,占權益賬面價值的131%[9]。這說明金融資產重分類會計規范對監管資本核算的影響是非常顯著的。
(三)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規范要求商業銀行將所確認的減值損失計入損益,因而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直接影響。金融資產減值對資本監管影響可劃分為兩類,一是貸款減值的影響,二是其他金融資產減值的影響。貸款是商業銀行主要資產,該類資產占銀行總資產比例高,減值金額對監管資本充足水平影響大。當商業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時,在資產負債表上該準備沖減貸款資產總額,在損益表上該準備沖減稅前利潤,它既影響資產又影響收益。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核算影響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會削弱一級資本,是監管資本的扣減項;二是可能計入二級資本,是監管資本的增加項。但由于稅收的存在,扣減項與增加項的金額并不相同。假定某一商業銀行在一個會計年度中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100美元(適用所得稅率是40%),其稅后利潤減少60美元,即100*(1—40%),致使所有者權益和一級資本均減少60美元;但因貸款減值準備可計入二級資產,使二級資本增加100美元。此次計提貸款減值準備,不僅沒有侵蝕監管資本總額,反而使其增加40美元。這一例子說明,在沒有其他限制情況下,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會提升其監管資本充足水平。但BaselII(2006)限制計入二級資本的貸款減值準備金額,要求不超過加權風險資產的1.25%。在這一限制條件下,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影響會出現三種情形:(1)如前期累計貸款減值準備遠低于限制標準、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可全額計入二級資本,則一級資本會受到負面影響,二級資本會受到正面影響,總資本會受到正面影響;(2)如前期累計貸款減值準備接近限制標準、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部分計入二級資本,則一級資本受到負面影響,二級資本受到正面影響,總資本受影響的方向取決于計入二級資本金額是否超過計入一級資本金額;(3)如前期累計貸款減值準備已超過限制標準、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無法計入二級資本,則一級資本受到負面影響,二級資本不受影響,總資本受到負面影響,程度與一級資本相同。
這說明,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影響不是開放式的,監管機構為鼓勵商業銀行多計提貸款減值準備而允許部分計入二級資本的政策使兩者關系復雜化,但由于金融資產減值處理涉及估計和判斷,商業銀行利用這種關系操縱監管資本可能性仍存在。這種監管資本操縱的基本規律是,在面臨監管資本壓力情況下,如果新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可全額計入二級資本,則商業銀行會利用超額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方式增強資本充足水平,因為這種會計處理對監管資本總額有增量貢獻;如果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無法計入二級資本,則商業銀行會不提或少提貸款減值準備,即使預示貸款減值的事件已發生,以防這類會計處理進一步加劇監管資本壓力。Ng(2014)對金融危機期間美國商業銀行新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情況研究發現,前期累計貸款減值準備接近或超過監管限制標準的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動機遠低于其他銀行[10]。這一證據說明,商業銀行了解和重視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的影響并將其作為應對監管風險問題的重要工具。從表5可知,貸款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比重很高,美國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55.06%,歐盟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43.55%;美國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三年均值為1961.6億美元,占貸款總額的2.96%;歐盟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三年均值為2137.4億歐元,占貸款總額的1.5%。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美國占貸款總額2.96%的貸款減值準備可能計入監管資本核算,對監管資本產生直接影響;歐盟占貸款總額1.5%的貸款減值準備可能計入監管資本核算,對監管資本產生直接影響;美國商業銀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影響程度較大,約是歐盟商業銀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影響的兩倍。Sanders(2010)將金融危機期間美國主要商業銀行支付股利數據與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數據對監管資本影響進行比較研究,發現貸款減值準備對監管資本的負面影響是-15.36%,支付股利對監管資本的負面影響是-6.15%[11]。貸款減值準備的負面影響超過支付股利影響的兩倍。
這進一步說明貸款減值準備會計規范對監管資本核算影響是非常大的。除貸款之外,其他涉及減值問題的金融資產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投資等。在這些金融資產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其價值變動計入權益,由于審慎過濾器作用,這些變動不影響監管資本核算;但如果商業銀行確認這些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在美國這些減值還要是“非暫時性的”),相關減值損失要從權益中轉入損益,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負面影響。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按攤余成本計量、不確認價值變動,但如確認減值則要將其計入損益,也對監管資本核算產生直接負面影響。與貸款減值不同的是,上述三類金融資產投資如確認發生減值,均直接將該減值計入損益,只會對監管資本產生負面影響,而不會對其產生正面影響。與貸款減值相同的是,這些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也主要依據估計和判斷,因此商業銀行也可能利用相關減值操作影響監管資本充足水平。表6是2008~2010年歐盟商業銀行合并報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投資的金額及其減值數據。在這三年中歐洲所有商業銀行平均每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投資的平均金額分別為16428.5、2601.8、1732億歐元,所確認減值損失平均金額分別為125.4、2.8、4.8億歐元,減值損失所占比率平均值分別為0.77%、0.1%、0.28%。從這三年數據看,歐盟商業銀行在2008年對這三類金融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較多,其后在2009和2010年逐漸減少,這與歐洲金融市場在2008年步入深度危機,其后逐步恢復的基本經濟形勢一致。三類金融資產每年合計的減值金額分別為248、110.3、41.2億歐元,遠遠小于對應三年的貸款減值準備金額;三類資產每年計提減值比率平均為0.67%、0.35%、0.13%,也遠低于對應三年的貸款減值比率1.37%、1.56%、1.57%。這說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無報價權益工具投資三類金融資產合計減值金額對監管資本的影響遠低于貸款減值準備的影響。隨著經濟形勢趨好,三類金融資產減值對監管資本影響還有進一步減小的趨勢,但貸款減值的這種趨勢并不明顯。
(四)SPE并表會計規范對資本監管的影響除了金融資產會計處理規范之外,另外一些對資本監管產生重要影響的會計規范是與“特殊目的主體”(SPE)并表相關的會計規范。這些規范界定商業銀行的某些表外業務是否應并表列報,進而確定它們是否應納入監管資本核算之中。在商業銀行各類表外業務中,資產證券化業務對資本監管核算的影響是最大的,在某些時期,這種影響還可能是持續性的,因而受到廣泛關注,焦點是商業銀行為資產證券化之目的而創設的SPE是否應并表。BaselII(2006)要求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是8%。通過使用SPE進行資產證券化操作,商業銀行能夠將一些風險資產出售給名義上的獨立主體,從而將風險資產轉化為無風險資產。在會計規范允許上述業務表外處理情況下,這一操作會大幅度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Jack等(2010)在分析美國相關會計規范變更對商業銀行監管資本管理影響時所列舉的例子生動地描述了上述情況,本文予以引用[12]。表7是樣本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操作之前的財務狀況,下面是該銀行利用SPE進行資產證券化操作的步驟以及完成后資本充足水平變化情況。第一步,該銀行設立一家SPE。在本例中,該銀行向SPE注入37億美元資金,其中:0.5億美元以權益投資方式出資,36.5億美元以短期借款方式提供;這些資金的來源是:15億來源于自有資金、22億來源于聯邦基金借款;另外,依據2008全球金融危機之前的美國相關會計準則,如果權益資本的10%來源于非發起銀行的投資方,則在財務報告日發起銀行不需對SPE并表操作;為此目的該銀行為SPE融得第三方權益資本800萬美元(第三方權益投資為權益資本總額的13.7%),使其成為了“符合條件的SPE”,無需并表操作。第二步,該銀行將36.5億美元貸款出售給SPE,對方以自有資金支付相關款項。第三步,SPE以貸款資產為基礎發行過手型債務抵押證券,完成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第四步,SPE用發行證券獲得收入償還該銀行的短期借款,該銀行在收到該筆資金后償還聯邦基金借款(22億美元)并新發放貸款(36.5億美元)。
在創設SPE之前,樣本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8%①,達到資本監管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指標要求。在創設SPE之后,該銀行資本充足率下降為5.8%,因為對SPE進行權益投資和發行短期貸款,增加了風險加權資產總額(增加的金額為37億美元)。但當該銀行完成向SPE出售36.5億貸款交易之后,其資本充足率又上升至7.9%,基本恢復至最初的水平,因為這一操作使加權風險資產總額減少了36.5億美元。在完成貸款出售交易之后,SPE可發行基于貸款資產現金流量支持的債務抵押證券,完成資產證券化的最后一個環節,回籠資金,有能力償還創設銀行的短期借款。樣板商業銀行因出售貸款現金資產大幅度增加情況,可以償還聯邦基金借款并再次放貸,假設此次放貸量為36.5億美元,現金余額再次下降為11.74億美元。在二次放貸之后,樣本商業銀行因風險資產增加而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至5.8%。但這種資本充足水平惡化的情況在樣本商業銀行再次向SPE出售貸款資產(假定金額與二次放貸量相同)后恢復正常,見圖1。理論上講,在商業銀行創設SPE之后,通過“出售貸款資產回籠資金發放貸款出售貸款資產”的循環無限制地擴充社會信用,而由于相關會計規范允許某些符合條件的SPE進行表外處理,使商業銀行的上述行為不會因資本充足水平監管限制而受到影響。這一情況說明,會計制度通過影響資本監管核算間接地影響著商業銀行的決策行為。 已有研究文獻(JalalandJack,2004)在分析商業銀行創設SPE的目的時,重點關注隔離風險資產和獲取流動性兩個方面[13]。事實上,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隔離風險和獲取流動是緊密相關的。通過創設SPE并出售貸款資產,商業銀行在剝離風險資產的同時回籠了資金,為進一步放貸提供了資金保障,但如果會計制度不允許對SPE進行表外操作,則商業銀行會因資本充足水平限制而無法進一步放貸,獲得額外流動性的意義也大打折扣。因而,在2008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如何通過完善企業合并財務報告相關會計規范以限制商業銀行資產剝離行為,進而約束商業銀行肆意擴充社會信用,成為金融監管與會計制度關注的焦點。
四、結論
在現行監管制度框架內,商業銀行受會計制度與資本監管雙重約束。會計制度能夠通過金融資產計量、分類、減值和SPE并表等渠道對資本監管產生實質性影響,這種影響在金融危機期間演變成市場順周期性的一種推動力量,因而成為備受關注的熱點議題。理解和認識會計制度影響資本監管的渠道不僅能幫助我們厘清這些熱點議題的實質,而且也能為監管機構設計有效應對策略提供借鑒。2008金融危機以來會計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針對金融資產計量、分類、減值和SPE并表等方面,如FASB放松公允價值計量標準、封殺符合條件SPE(QSPE)的表外操作;再如IASB放松金融工具重分類標準、基于未來預期損失的貸款減值操作準則等。這些會計制度改革背后的推動力,除了某些會計規范存在的缺陷在危機期間充分暴露急需調整之外(如允許SPE表外操作),主要源于危機期間這些會計制度對銀行資本的負面影響遭到銀行業和銀行監管機構詬病,它們游說政治家強迫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做出一些應急反應,從而減輕或終止這一負面影響。但政治家們把會計制度視為金融市場救助工具的做法是否恰當值得深思。雖然銀行資本充足率核算基于財務報告數據,但銀行監管機構有許多靈活手段對這些數據進行篩選,如使用審慎過濾器等。為什么監管機構不在監管資本規范方面做出應急調整而將矛頭對準會計制度呢?另外,會計制度有廣泛的應用價值和多重經濟后果性,監管機構僅為穩定銀行資本之考慮而推動會計制度調整是否會傷害其他財務報告信息使用者,從而影響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有效發揮?這些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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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各種衍生工具的種類與數量的擴張,使現代金融危機的威脅更加嚴重。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成為當代金融研究的重要課題。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一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和擬上市公司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新準則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為我國經濟融入世界提供了統一的會計信息平臺。同時,新會計準則的提出也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和監管帶來重大變化,如何在新準則下對商業銀行進行有效監管,也成為一個當前極為重要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監管的意義
當今商業銀行業務的復雜性,賦予商業銀行監管豐富的意義。從不同的監管角度出發,可以對商業銀行監管做出
不同的詮釋: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角度考慮,商業銀行監管指商業銀行控制,即人們意識到金融業對社會公眾、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有巨大影響而采取的政府約束行為,以保證金融安全與穩健。從現場監管形式出發,銀行監管是監管當局通過現場檢查與現場審計方式考察銀行業務與財務狀況的一系列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行為;從非現場監管形式出發,銀行監管是一個及時發現和處理銀行經營問題的診斷系統。在此系統中,監管當局通過銀行定期報送監管報表的方式進行銀行監管指標分析與銀行評價。從綜合意義講,商業銀行監管是監管當局以保障國家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從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兩方面識別、規避和防范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引導商業銀行能夠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維護銀行業的安全與穩健。
二、 新準則對商業銀行監管的主要影響
1. 資產證券化
目前國內有銀行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由于將信貸資產轉移到表外進行, 所以資產證券化分散了風險,降低了監管資本的要求。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銀行為確保證券的發行,一般都會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甩支持和擔保。而新會計準則規定,在提供信用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的金融資產轉移中,轉出方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終止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所以這種類型的證券化資產仍應在表內反映。
2. 公允價值
一是公允價值及時確認所致的波動性。公允價值計量要求銀行在交易事項的市場價值變化時,及時將這些價值變動在報表中確認。例如,在金融資產質量嚴重惡化時,公允價值會相應減少,若立即確認資產的減少,銀行的資本也將隨之減少。但在現行會計制度下,如果銀行提取了足夠的資產減值準備,那么對銀行資本的影響有限。同樣在發生未預期利率的變動,房地產危機,權益價格大幅度調整等情況下,交易事項的市場價值會發生變化,及時確認,無疑會加大銀行資本的波動性。所以隨著公允價值的使用,經濟條件的變化會更快地反映于會計信息內,就越可能增加銀行資本的波動性。
3 .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從銀行穩定角度看,銀行信貸質量要在準備金內得到體現,不僅要求對已經發生的損失計提專項準備,還要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一般準備。而新會計制度要求,銀行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才應當補提減值準備。計提準備金是資產面值與未來全部現金流量貼現值之差,這與銀行內部會計制度預測到的貸款組合發生的損失不一致,也與銀行監管的審慎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
4.套期會計的影響
對有些銀行開展了套期保值業務,新準則按照原有會計處理,套期工具的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未被納入表內,被套期項目的浮動盈虧也不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其已經滿足套期會計方法的標準,現在采用套期會計方法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或現金流量變動將產生抵銷的結果,在同一財務報表期間的損益中予以確認進行處理,并不會對銀行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經濟事項產生明顯的影響。但是要求商業銀行對套期行為的有效性進行持續評價,要求提供每筆套期業務的風險管理書面文件等,這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銀行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 金融資產轉移
將使銀行收益的復雜化。在終止確認中,金融資產和負債轉移以及由此引起的損失和收益的確認,銀行有兩種可選擇的方法,即確認并調整當期損益和先在權益項目中列報,待金融資產出售后再計入損益以上述方式確認的損益與按“收入――費用”的傳統模式確認的損益共同構成了銀行的最終經營成果,這不僅對傳統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造成了沖擊,而且使銀行期間凈利潤的內容更顯得復雜化。
三、 新準則下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措施
1. 切實加強資本充足率監管
如果把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就會影響未分配利潤,如果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將影響商業銀行的資本公積,二者最終都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從而影響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而商業銀行附屬資本中的可轉換債券本身就是衍生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會計計量的依據是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自然體現在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變動上。商業銀行擁有不同的資本充足率意味著“銀監會"將對其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而且從實證結果來看,資本狀況的指標在監管指標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應切實加強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2. 加強對銀行風險資產的監控
商業銀行風險資產的相應指標在監管中將占據重要地位,因此,應當加強對衍生工具等風險資產的監管,形成定期報送制度,對商業銀行的風險資本進行有效監控。根據前文的研究,風險資產在監管指標中的貢獻率,比舊準則增大很多,說明心準則實行后,對商業銀行的風險資產的監管,應當格外重視。
3.重視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公允價值對于監管指標體系的影響并不是很大,利潤在監管指標主成分中占據的地位與舊準則比變化不大。但這并不代表可以忽視公允價值影響的存在,監管當局應當對公允價值變動造成的損益進行仔細的調研和分析,利用商業銀行頻度更高(季度、月度)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已達到對公允價值計量造成影響的客觀分析結果。
4.探尋各種監管手段
監管當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探尋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針對當前一些有效的監管手段可能面臨被軟化的可能,監管當局首先應積極爭取其他部門的支持,如通過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將基于五級分類所計提的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以部分修復五級分類的約束力;其次監管當局也要研究在當前銀行監管法規的框架之內有哪些潛在手段可供挖掘、組合,在有效整合這些內外監管手段的基礎上重塑監管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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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832.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17-0081-05
一、引言
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是銀行監管歷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標志著資本充足率成為各國銀行監管的核心指標和國際標準;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將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由制度建設推向了逐步實施階段。2008年,美國爆發的金融危機席卷全球,引發了各界對巴塞爾資本監管協議的反思,并導致《巴塞爾協議Ⅲ》的迅速出臺。我國也提出了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等銀行業審慎監管的措施。楊柳等[1]提出,高的資本充足率一方面為銀行的實力和支付能力提供了可靠保證,但與此同時它也是一種代價昂貴的經營成本。過高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往往會使商業銀行盈利能力和效率降低,失去發展活力以及核心競爭力降低等。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資本監管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有何影響?有多大影響?其影響機制是什么?回答這一系列問題,對增強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營績效有重要的意義。
在當局對資本充足率實施更嚴格監管的背景下,我國的銀行業面臨著危機與挑戰,我國銀行應及時調整經營模式,走多元化發展的路徑,以謀求更好的發展前景。陸晶晶[2]提出中間業務帶來的非利息收入,因其不占用銀行資產、不受存貸利率影響、風險小、服務形式多等優勢,成為銀行收益新的增長點和銀行未來重點發展業務。目前,我國各個銀行逐漸意識到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性,紛紛積極開拓非利息收入市場。李浩然和馬曉嬌[3]通過比較發現,一部分學者認為發展非利息收入有利于穩定銀行收入,降低銀行風險,而有一部分學者則持相反觀點。發展非利息收入是否能夠達到風險分散效應,提高銀行的經營績效,是我國商業銀行在經營模式調整過程中需要探討的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
綜上所述,資本監管和非利息收入對于銀行的績效都有一定的影響,分析研究這兩個因素,可以為我國銀行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用,加快調整銀行的業務方向,從而有益于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和經營績效。
二、文獻綜述
從現有的研究來看,國內大部分學者分別從資本監管或者非利息收入某個單一的角度來分析其對銀行績效的影響。
(一)資本監管對銀行經營績效的影響
吳瑋[4]研究發現在實施資本監管后,銀行對貸款加強監管,使不良貸款率降低。另外,資本監管還有利于銀行業務的轉型,銀行會減緩擴張貸款業務,這使得銀行利潤主要來源大大縮水,因此銀行不得不重視中間業務的發展,特別是非利息收入。王文佳[5]認為近幾年我國銀行通過增加資本積累來提高資本充足率。在監管壓力下,資本監管對資本充足率達標的銀行沒有形成有效約束,但對資本充足水平較低的銀行有較好的監管效果。許友傳[6]在對57家銀行有關數據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就監管壓力對我國銀行業資本調整和風險行為的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盡管監管壓力對銀行資本充足率有明顯的影響,但對核心資本率變化并沒有顯著的影響。
(二)非利息收入對銀行績效的影響
蔣莉[7]認為手續費和傭金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絕大部分,并且對我國16家銀行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和銀行績效之間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其中手續費傭金收入相關性比較顯著,其他非利息收入跟銀行績效的相關性不顯著。婁迎春[8]通過實證分析法對銀行績效與非利息收入的關系進行分析得出:我國現階段銀行非利息收入對銀行盈利能力的影響并不明顯,認為主要是非利息收入在銀行收入中占比小,非利息收入每筆業務平均承擔的費用過高所致。王珊珊[9]通過考察非利息收入與銀行績效之間的關系并進行回歸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與銀行資產收益率之間呈現負相關關系。段玉琴[10]的研究結果表明,提高非利息收入在銀行營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以增加銀行的收益,但對國有銀行績效的影響并不如股份制銀行明顯;另外非利息收入能夠降低商業銀行的風險,穩定銀行收入。尹超[11]通過固定效應模型得出銀行的非利息收入會對其經營績效產生正影響。通過發展非利息業務提高銀行的資本收益率是一個合理的途徑。
綜上所述,現有文獻很少考慮外部因素即資本監管和內部因素即非利息收入對銀行績效的綜合影響。另外,在考慮對銀行經營績效影響時,主要集中研究盈利水平或者風險水平的某一方面,而較少從盈利和風險綜合平衡的角度去考察銀行的績效。
三、實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
本文選用的數據來自于CSMAR(國泰安)數據庫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的各商業銀行年報。選取了其中10家上市商業銀行(包括中國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2007―2014年度的數據,涵蓋了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這兩大主要的商業銀行類型。
(二)模型設定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樣本銀行資本監管和非利息收入對績效的綜合影響,而不是不同銀行之間的差異比較,所以本文考慮采用變截距模型,如公式1。
(三)變量的選取
本文在研究過程中,采用銀行非利息收入占銀行整體業務收入比例作為衡量銀行非利息收益的指標(NIR),采用資本充足率(CAR)作為資本監管的核心指標,而采用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RAROC)作為衡量銀行經營績效的指標,同時,選取銀行總資產規模的自然對數、資產負債率及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的對數作為控制變量。變量解釋如表1。
其中,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RAROC)作為衡量銀行績效的指標,綜合考慮了收益和風險兩方面的因素。同時,參考竇爾翔等[12]的計算RAROC的方法,即假設ROC等于ROE,分別取各銀行的移動標準差(3期移動平均)作為計算RAROC的分母,以權益收益率(ROE)作為分子,從而計算出各銀行在2008―2013年度各年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的值。本文構建了以下指標,以反映經過風險調整的銀行盈利能力,見公式2。
RAROCi,t=ROEi,t/σROEi,t (2)
其中,σROEi,t表示銀行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權益收益率的移動標準差,RAROCi,t表示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計算結果如表2、表3所示。
(四)描述性統計分析
表4、表5是樣本銀行CAR、NIR、ROE和RAROC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可以看出:
1.從總體上看,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狀況較好,樣本銀行中的資本充足率(CAR)都達到了巴塞爾協議中最低資本充足率8%的要求,平均值達到11.84%。
2.我國的商業銀行非利息收入占銀行業收入的比例(NIR)相對不高。樣本銀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均值為17.20%,且呈逐年上升趨勢,但與國外大銀行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從均值來看,國有銀行中的中國銀行的占比最大,比值為31.58%,這是因為中國銀行從中央銀行分得了國際結算業務這一有競爭力的非利息業務的緣由。非國有控股銀行中,非利息收入占比最大的是招商銀行,達到19.90%,浦發銀行占比最小,為9.62%。說明非國有控股銀行之間非利息收入占比差距較大,非利息業務發展不平衡。
3.樣本銀行經過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RAROC)平均為12.90%,銀行權益收益率(ROE)相對較低。權益收益率是上市銀行重要的盈利性指標,樣本銀行ROE均值僅為18.62%,上市銀行整體績效水平偏低。ROE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在非國有控股銀行,浦發銀行的ROE值最大,為30.03%,華夏銀行的ROE值最小,為11.20%,說明非國有控股銀行之間績效存在一定差異。進一步分析可知,按RAROC和ROE均值排名在前五的上市商業銀存在差異。按RAROC排名,排在第一名的是興業銀行,達到22.49%;而按ROE排名,排在第一位的是招商銀行,ROE值為21.94%;都排名在前五名的只有興業銀行、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這說明經過風險調整之后的銀行績效指標跟沒有經過風險調整的純績收益效指標的計算結果存在一定的差異,也說明了考慮風險的必要性。造成這種差別的主要原因在于計算ROE時的凈利潤沒有像計算RAROC時的經濟資本那樣考慮是否真實反映了銀行當中存在的不同風險。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基于考慮風險的RAROC模型實證分析
本文選取了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作為因變量,資本充足率、非利息收入占比作為解釋變量,銀行規模即銀行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資產負債率、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凈額的自然對數作為控制變量利用EViews 5.1軟件對前文公式(1)的模型進行回歸,得到回歸結果,如表6所示。
從表6中可以看出該回歸結果通過了F檢驗的顯著性檢驗。CAR的系數通過T檢驗,并在0.05水平上顯著。說明資本充足率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觀反映出對上市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的影響,但是同時影響的程度比較小,從上面的結果中可以看出,CAR系數為正,表明在某種程度上,資本充足率的提升,提高了上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以上回歸結果說明,隨著新巴塞爾協議對CAR要求的提高,資本監管力度的加強,銀行對貸款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加強了,為信貸業務提供了正向的激勵:資本監管制度實施之后,資本成為了上市商業銀行的稀缺資源,銀行不敢輕易放貸,從而不僅減少了不良貸款業務降低不良貸款成本,也提高了資本的使用效率。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資本監管對銀行績效具有積極的作用。
回歸結果中,非利息收入占比與銀行的收益系數為正,即非利息收入占比的提高提升了我國上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增加了收益。但是,由于T檢驗的不顯著,說明非利息收入占比并不能很好地解釋其對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影響。該結果與蔣莉[7]的研究結論一致。當前銀行界的非利息收入波動性比較大,我國銀行非利息收入的內部構成因素還不夠完善以及非利息收入對銀行績效的影響也在某種程度上受非利息業務成本因素的影響。以上原因可能致使其與銀行績效關系不顯著。
從表6中還可以發現,所選擇的控制變量能較好地解釋被解釋變量。資產總額自然對數(Y1)的系數通過了T檢驗,是顯著的,說明我國上市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顯著的受到資產規模影響。Y1的系數為正,說明上市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在某種程度上跟銀行的資本規模呈正相關關系。資產負債率(Y2)的系數也為正,對銀行績效產生正向影響,但T檢驗不顯著;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凈額自然對數(Y3)系數為負,但與銀行績效的關系不顯著。
(二)基于不考慮風險的ROE模型實證分析
本文進一步采用ROE作為被解釋變量,替換公式(1)中的RAROC,探討CAR、NIR等變量對其的影響。模型的回歸結果如表7所示。
表7中,回歸的結果表明該模型調整的擬合優度只有0.124452,相比前面用RAROC的評估方法,調整的擬合優度達到0.323832,擬合優度相對較低,模型比較不理想。同時,回歸結果表明,沒有通過F檢驗,CAR、NIR、Y3對ROE的解釋并不顯著,沒通過t檢驗的顯著性檢驗,用ROE的模型沒有比RAROC的模型好,也表明了RAROC相比ROE是一個更好的績效指標。
值得關注的一點,在此次模型檢驗中,資本充足率(CAR)的系數為負數,也就是說資本充足率(CAR)跟權益收益率(ROE)負相關,ROE的提高,并不能提高銀行績效和利潤。相反的,在上面的模型中,結果表明資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提高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RAROC),提高銀行績效。這主要是由于在計算ROE時只反映了績效當中的收益因素,沒考慮風險因素。相反,RAROC考慮了風險因素,解決了ROE指標存在的單一問題,這表明運用RAROC績效評價方法,可以有效降低風險,通過風險調整測算的RAROC指標更能準確說明上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情況,增強了其績效評估的有效性。
五、結論
本文從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兩個角度,綜合考慮資本監管和非利息收入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績效的影響,并采用風險調整后的收益指標RAROC綜合反映績效中的收益和風險因素。通過實證分析,發現資本監管與我國上市商業銀行風險調整后的經營績效存在顯著的正向相關關系,而與純收益指標ROE不相關。隨著資本監管制度的實施,資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不僅使得銀行信貸業務的規模有所下降,還降低了銀行信貸業務的擴張速度,使銀行主要營業收入――利息收入縮水,但同時也促使銀行從粗獷型增長轉向集約型增長,降低了經營風險。因此,我國監管部門更嚴格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對銀行經營績效具有正面影響。
另外,模型中非利息收入與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之間沒有顯著性的關系。從參考的文獻中,可以發現蔣莉[7]和婁迎春[8]也得出非利息收入與銀行績效沒有顯著性關系的結論。但是當他們考慮細分不同類型非利息收入時,卻可以發現傭金和手續費收入份額對銀行的績效具有顯著正效應。這一結果表明中國上市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業務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其發展還未能夠構成規模經濟,不能為商業銀行績效帶來顯著效應,提高銀行績效。商業銀行管理層應加強對非利息業務的拓展,加強銀行自身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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