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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1-0054-02
我國實行依法治國,一切行為準則都是依法律為依據,法律規范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進程中,合同顯然引起了大家更多的重視。它能很好地規范勞務雙方的行為,如果雙方出現糾紛,依照合同內容就能夠很好化解。由于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在工程合同中尤其是采購合同管理上還存有很多的問題,這嚴重阻礙了企業的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要通過多種方式加以改進,使合同能夠為社會主義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1采購合同管理的意義
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法治經濟,就是建有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章制度,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必須在法律的規范下進行。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我國現在越來越重視法律在經濟領域的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實施就是一個重要體現,通過合同法確立了合同的法律地位,既保障經濟主體雙方的權利又規范雙方的義務。在工程領域由于涉及的項目多,需用的材料種類復雜,采購原材料時極易產生糾紛,因此采購合同就體現出重要的價值。管理是一個企業成敗的關鍵因素,現代企業都非常注重自己的內部管理,而合同管理是其內部管理的重要方面。工程項目中的采購合同對企業今后的經濟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采購合同管理可以說是企業正常發展和經濟運行的一個基本元素,管理好采購合同,可以使企業避免經濟糾紛,提高經濟效益,是創造穩定發展環境的重要保證。
2采購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雖然現在人們的法制觀念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某些領域還存在很多問題。在工程項目中,由于其特殊性,如工期緊,周期短,施工條件的限制,采購人員的緊缺,倉庫的儲備條件不足等,常常造成相應的工程項目采購合同也有很多的問題存在。
2.1對合同及其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在工程項目中,很多人認為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工程項目,把握好質量關。工程項目的質量當然重要,因為它關系到千萬人的生命安全問題,關系到千萬家庭的幸福甚至影響到國家大局的穩定,不容忽視,但我們也應該看到,除了工程質量外,還有很多的事情要處理好、解決好,一旦產生問題也會間接影響工程的質量,比如,采購合同的質量也同樣是一個安全問題,它關系到工程項目的設備、材料的安全,裝置的安全,最終關系到項目的安全。所以說,采購合同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在工程項目的管理中,很多人非常重視對施工材料的管理,因為那是直接的看得到的經濟利益,而大多數人都對采購合同不夠重視,因為很多人認為那就是簡單的幾張紙而已。因此,供貨方與采購方之間很少簽訂正式的文本合同,更多的只是口頭的約定,等到工程結束進行結算時,雙方往往會出現很多的矛盾,材料的數額、材料質量的達標程度,材料供應的提前或者延后的懲罰措施等,都會出現分歧,從而產生糾紛,這就會給雙方造成很多的麻煩,供貨與采購的雙方經常為這些本不應該產生的麻煩耗費大量的精力,嚴重影響了后面的工程進度。也有一些工程項目雖然草簽了一些采購的合同,但疏于對合同的管理,經常到最后合同等同于虛設。
2.2采購合同內容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有些工程企業雖然也簽訂了一些合同,但合同的內容遠遠不能滿足現實工作的需要。合同文本的不健全表現在多方面,比如,施工材料供貨時間不明確,材料的堆放不做要求,對于違約方的懲罰措施太籠統,對于供貨商的責任規定得較多,而對采購方的責任卻常常忽略,造成合同雙方的不平等。這些問題一旦出現在工程中就會使很多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3采購合同變更程序不規范
由于自然條件的影響或者采購方的臨時起意,一般工程在采購材料中經常出現材料內容的變化,增加或者減少一些施工材料,或者變更一些施工材料的型號標準等,很多時候采購與供貨兩方都是采用口頭協商的方式解決,雖然口頭約定原則上有效,但沒把這些變更的內容及時補充或者干脆就未補充到合同中,這就容易為以后的事情處理留下隱患,實踐證明,由于未把變更的內容形成合同的做法,常常成為爭議的焦點。從最初采購簽訂的采購合同,到最后的解除合同,由于期間的內容變化太大,而合同中并沒有及時補充更新,這樣,最初簽訂的合同幾乎成了擺設。
2.4采購合同管理人員綜合素質較低
由于中國經歷的是國有采購,即國有單位采購居多,而工程合同管理也像采購合同管理一樣在其從原來的較低水平向現代先進水平的過渡中,難免出現合同管理人員參差不齊、良莠混雜的局面,故引進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是彌補這種差異的不二選擇。由于工程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大都集中在施工的一線,都是施工方面的人才,在合同管理方面很少有專業人員來負責。很多人以為合同管理就是簡單地看管好合同就行,這大大誤解了合同管理的含義。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它要求合同管理人員不僅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要有關于合同的法律法規知識,也要了解稅務、工商、財會、政府政策等方方面面的知識,同時還要有書寫、計算以及現代化技術設備的運用能力等,但這些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很多從業人員都是不具備的。
3采購合同管理的改進建議
3.1簽訂合同的雙方提高合同法律意識
合同管理人員在管理采購合同的過程中,要熟悉合同文件、明確防控重點,加強風險控制,同時還應密切關注合同進展、詳細記錄合同執行情況。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訂立前的準備、合同模板評審、合同文本編制、合同文本審核、合同審批、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變更等。合同管理人員應該清楚合同管理流程,有效管理合同。在采購合同中,采購方與承供貨方必須要有合同的意識。合同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法律,它既保障對方的權益,同時也在保護著自身的利益。若能簽訂正規的采購合同,可以避免很多的糾紛,可以為自己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使自己更有精力去生產經營。合同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一旦簽訂,雙方都要嚴格按照工程的合同辦事,而不可把合同當兒戲,要有用合同保障自己權利的意識。一旦出現糾紛,也要按照合同辦事,切不可置既定合同于不顧,任由自己想法解決糾紛。
3.2規范合同文本及其內容
合同模板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一種方式,應當規范合同模板,避免一人一個合同模板,同時又要根據合同模板,實施具體的條款擬定以更貼近實際的需要。較高的標準文本使用率與較低的合同糾紛數量是相對應的,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庫、深化標準文本應用水平、提高標準文本使用率,對于降低合同糾紛數量十分必要。合同的簽訂不是說只要簽了就行,而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的文本內容進行詳細的簽訂。簽訂時一定要采用正規的合同文本,把雙方考慮到的內容都寫到合同中。一些雖然出現概率很小,但一旦出現就影響很大的事項也要寫到里面去,同時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表意明確,不產生歧義,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產生合同糾紛。
3.3使用科學技術,規范變更程序
合同的管理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一般的工程項目合同都比較多,既有企業之間的合同,也有企業內部與員工的合同,這樣在管理合同時就容易出現混亂,可以使用計算機等現代化的技術進行合同的保存、分類等,這就大大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率,同時也能提高合同管理的準確性。在工程項目中,由于設計方案變更,引起的材質、規格型號、技術要求、數量、質量等變更,均應簽訂變更合同。對于合同的變更,哪怕很小的問題,都應在變更合同中詳細加以描述。不要圖省事而只是口頭約定一下,千萬不要為以后留禍患。
3.4引進專業管理人員,提升整體素質
只有專業的采購隊伍,才能打造專業的采購市場。由于目前采購的現狀和種種原因導致的采購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差異,除了應在制度規定上對其加以規范外,還可以引進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有了專業的管理人才,采購合同的管理才能與現今的采購市場發展步伐保持一致。采購合同的管理對企業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再加上采購合同管理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這就要求企業一定舍得花錢,引進專門的人才進行合同管理。有了專業的管理人員后,還要全面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首先要加強職業道德的培訓,只有有了較高的職業道德,才能真正從心里做好合同管理的事情。其次,要加強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對現有人員進行技術和知識的培訓,使其更好更快地規范合同管理。
4結論
總之,采購合同在企業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們必須正視并解決目前的問題,改正現有的合同管理中的缺點,通過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識,規范合同文本,規范合同變更程序,引進專業合同管理人員,提高管理人員整體素質等途徑,加強對采購合同的管理工作,從而充分發揮合同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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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慧超建設采購合同管理風險防范與控制[J].施工技術,2010(1)
2.核電工程合同管理的內容
2.1保證供貨內容全面、詳細、完整
當前核電工程中的設備采購大多采用系統打包采購的方式,這樣的方式在充分發揮優勢的同時對采購合同的擬定也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打包采購的中全面系統性強,對所有設備、支架、相關附件、整個工藝工程中的所需要的儀表、硬件軟件整體打包。進行采購合同擬定時需要對細節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如安裝的配套附件、專用工具、預埋件以及各系統之間接口的約定,全面規定供貨的邊界,采購合同內容要求全面、詳細、嚴謹、完整。
2.2全面規范技術設備和選擇品牌
要控制設備的質量,保證設備性能,對技術設備進行全面規范很重要。當前采用的采購打包系統可能在對核心設備進行規定的同時對一些安裝配件重視不足,材料采購上規定不夠明晰,如球閥、排污閥、電池閥、隔離閥等配件沒有明確要求,螺栓類的材料有不銹鋼材料、碳鋼材料之分,這個不同材料用起來差別都很大。品牌選擇上也有很大講究,不同廠家由于制造水平差異設計制造的不同品牌的設備性能差異明顯,產地不同的同一品牌設備,質量也因地域差異而有所區別,國產品牌設備與進口品牌設備一定要清楚地做出描述。當前全球化的發展設備制造業也日益國際化,我國核電工程的發展對這方面的設備需求也越來越多,一些進口產品制造商借機打入國內市場,在國內設置了工廠和制造基地,利用國內的人力、場地節省了費用獲得更多的盈利,但這些國產化后的相關設備價格出現差異時其質量也會不同或是質量下降。有的進口設備性能在使用上明顯優于國產的,但出于盈利考慮一些供貨方就會在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選擇價格相對低廉的國產設備。在品牌選擇上,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3、4家實力均衡的廠家對比,不要急于簽訂合同,這樣做可以有效避免某些廠家因設備故障無法正常提供品牌設備的供貨,或者因訂單飽和無法及時排產的情況而耽擱工程的進展對項目帶來不利影響的情況,廠家之間的競爭也會帶來同一品牌不同廠家的價格不同,在合同最后簽訂時一定要保證產品性能,采購合同中一定要做出明確規定,避免供貨發趁機牟利而使設備質量無法保證后期影響工程的進度。
2.3有序編碼
采購的設備進行編碼并在出廠前進行核實,保證設備有序也是采購合同的技術文件中需要體現出來的。因編碼要求籠統、管理不嚴、程序缺乏等狀況導致的編碼混亂而影響工程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合同中要規定要求供貨方根據合同要求進行編碼、標牌和銘牌。為保證標牌統一有序,對標牌的形式、規格做出明確規定,在名牌填寫上要求規范,設備編碼位號一致。
2.4備品配件進行清單管理
采購合同中要將備品配件的型號、規格、圖樣詳細信息進行描述,便于采購同時也有效彌補打包采購的缺陷。打包采購時供貨商一般主要考慮提供主設備未統籌考慮系統配置內的備件和材料。需要在采購合同中以清單的形式盡量全面的列出備件,包括備件數量、比例、類型。
2.5提交具體設備的資料
在打包采購中要注重單個設備的技術規格和技術描述,目前一些完工資料中只能查詢到機械部分的備件,對軸承的型號、尺寸圖的信息都不明確,為避免對后續管理、設備造成不利影響尤其在完工資料中要對一些設備如泵的構造圖、配備圖進行資料完善,提供具體設備的資料。
2.6變更規范
減少后續擴建、異常情況的風險系數,不宜太早簽訂采購合同,因為設備采購階段還是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方案可能需要變更,變更嚴格按照規范來,供貨廠家可能為了追求最大利益以優化設計為由節省材料、設備,這些對后續擴建異常情況的處理都是非常不利的。材料設備變更要嚴格控制,之前就有商家為了獲得差價利潤,會提出各種理由來更改一些部件或配件的數量、規格,比如設備批次不同原設備部件停產、或訂單飽和的說辭;交貨時間變更需進行提前約束,尤其是一些重要核心設備的供貨一定要嚴格規定供貨時間拒絕變更,尤其在臨近交貨期不得因工程的需求迫切就降低標準。
2.7規范設備保養
在工程開始以前設備還需經過調試,調試階段設備會處于一種停備用狀態,這個時候的保養不到位就會導致生銹腐蝕等問題的出現,尤其是在核電工程中,設備大多會存放在工程附近,這些工程大多位于海邊或是一些開闊的地方,位于海邊的設備極其容易受到濕潤而鹽度高的海風的侵蝕,保養不周等工程開始以后設備系統就無法正常運行。工程開始后對于一些不常用的設備的養護也很重要。養護需要一定的油及其他養護設備,設備規格不同養護設備就不同,這些設備都需要供貨商配套配備,以免后期工程開始后購買不便。
2.8設備采購驗收
采購設備包裝出廠前,合同中需申明要進行專門的驗收減少后期麻煩。
(l)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于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辦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4)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①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③逾期發送商品。
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么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2.采購合同的簽訂
(l)簽訂采購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托別人代簽,必須要有委托證明。
⑥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簽訂采購合同的程序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和希望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受自己提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后,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反復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新的要約一再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本。
④履行簽約手續。
⑤報請簽證機關簽證,或報請公證機關公證。
有的經濟合同,法律規定還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簽證。對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證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是否簽證或公證。
3.公司采購合同的管理
采購合同的管理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l)加強對公司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
加強對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一是要對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認真研究市場需要和貨源情況,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庫存情況和合同對方單位的情況,依據企業的購銷任務收集各方面的信息,為簽訂合同、確定合同條款提供信息依據。另一方面是要對簽訂合同過程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時,要按照有關的合同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查,使簽訂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建立合同登記、匯報檢查制度,以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行。同時,可以加強與合同對方的聯系,密切雙方的協作,以利于合同的實現。
(3)處理好合同糾紛
隨著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的頒布,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法律框架已經初步形成,但時至今日其實施效果并不盡如人意,政府采購腐敗問題屢屢曝光,政府采購產品的使用人對政府采購也頗有微詞。這主要是由于我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基本制度不夠完善,尤其是政府采購合同法律制度在系統性和科學性上的設計弊端使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踐行效果與制度建立的目標之間存有較大的差距。
我國政府采購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
《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這一基本定位是《政府采購法》起草過程中的重大成就之一,這為我國政府采購合同法律制度的構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如果不能切實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和精神,系統科學地去設計政府采購合同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則,那么“平等主體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只能是一句口號。從合同的產生到結束,一份合同要經過訂立、生效、履行、變動和終止的生命歷程。由于政府采購行為的特殊性,其訂立過程比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復雜,合同訂立程序方面的問題因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法律規制的相對獨立性而從政府采購合同法律規制中分離出來。所以,在政府采購法律框架下,采購合同的法律規制針對的就是除合同訂立程序之外的采購合同的生效、履行、變動和終止這些方面的問題。
第一,合同成立生效時間不確定而催生了責任界定的模糊地帶。按照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政府采購法》中沒有對于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上述“法律效力”為何種效力,“法律責任”為何種責任。因此,從《政府采購法》中無法得知政府采購合同確切的成立生效時間,以至于在實踐中無法確定在雙方當事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文本之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不當行為應當界定為合同生效之前的締約過失行為還是合同生效之后的違約行為,進而無法確定違反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兩種責任承擔方式相差甚大,締約過失責任偏蕾于救濟受害一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而違約責任則偏重于救濟受害一方當事人通過履行合同可預期獲得的合理利益。若責任界定模糊地帶繼續留存,勢必影響政府采購合同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
第二,合同權義配置不舍理而削弱了競爭機制的公平基礎。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和實踐中的做法,在政府采購合同中采購人的權利主要包括:要求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決定部分轉讓、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在法定范圍內追加合同標的及相應金額;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等。對應的供應商義務主要為:提交履約保證金;依采購人的決定部分轉讓、變更、中止和終止合同;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提供合同標的并接受驗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規格等保證合同標的質量等。供應商僅有的主要權利即要求采購人付款,面對應的采購人的主要義務――支付合同價款卻幾乎沒有任何時間及方式的條件限制。政府采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配置比重相差懸殊,使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的供應商即使作為法律所宣稱的平等主體也根本無法有效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一味地強調政府采購的公益性而忽視供應商的合法權利,只能使政府采購制度逐漸失去其賴以生存的公平基礎,以致于損毀政府采購的制度價值。
第三,合同變動及終止條件不明確而強化了采購人濫用權利的天然優勢。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部分轉讓、變更、中止或終止的決定權均在采購人一方。而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對合同部分轉讓的適用條件未作任何規定,對合同變更、中止或終止的適用條件也只籠統地表述為“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政府采購制度中,采購人本就占據天然的優勢:其一,基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采購人在合同中擁有諸多特殊權利,而少有履行義務的限制;其二,供應商承擔責任過重,一旦被確定違約,往往將承擔民事與行政雙重責任;其三,雖然同樣作為合同主體,但供應商對于多數采購人合同之外的行政主體身份心有所忌;其四,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不健全,采購人行使合同權利多數只需要備案而無須審批,增加了采購人行使權利的任意性。這些優勢已經使采購人傲立于政府采購的整個過程,再由于政府采購合同變動及終止的適用條件不明確,作為合同主體的供應商即使試圖去主張其合同權利也無法拿出明確的法律依據,致使采購人濫用權利更加有恃無恐。
我國政府采購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明確合同的成立生效時間并調整相應的責任承擔。如果將政府采購合同成立生效時間確定為中標、成交通知書到達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時間,就要規定中標、成交通知書到達的合理期限。就政府采購而言,由于參與投標的供應商不會在其投標文件中載明要求采購方答復的期限(即承諾期限)。那么就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特別規定,即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中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這種情形下規定承諾的合理期限即中標、成交通知書到達的合理期限至關重要。相應地,在合理期限過后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中任何一方拒絕與另一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將被視為違約行為,須承擔違約責任,采購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不簽訂合同的違約金數額以及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數額。如果將政府采購合同成立生效時間確定為政府采購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時間,那么在合同簽訂之前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中任何一方拒絕與另一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被視為締約過失行為,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相應地,采購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成交、中標供應商不簽訂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投標保證金。在這種情形下,投標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就成為了關鍵。
關鍵詞:
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流程
電力企業經營和發展的關鍵資源保障就是電力物資的及時供應,在電力行業的生產和經營以及管理的各個環節都離不開電力物資。在保障和實現市場經濟順利運營的同時為了實現電力企業經營模式改革,加強對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科學有效管理至關重要。電力企業通過實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實現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管理合理化發展,能夠更好的迎接外界的風險挑戰。
一、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定義和分類
(一)電力物資采購風險定義電力物資作為一種有形物資采購,其采購方式多樣,有貸款采購、直接購買、租賃和交貨等等。物資采購的主要包括了購買技改或者電力生產,其中還包括電力資源設備和工具原料等。與此同時,包括需求以及項目計劃、合同以及招標和倉庫管理,再到后期的物資驗收和運輸和物資配送等環節都屬于電力物資購買的職能范圍。電力物資采購的實際結果和預期目標存在偏差的狀況下就容易出現電力物資采購的風險。電力物資采購風險會同時存在于采購合同管理和和實際采購操作整體過程之中,所以在電力物資采購過程中從合同制定到合同確立再到實際的電力物資的運輸管理各個環節都要做到嚴謹認真,工作人員要對管理工作足夠重視。
(二)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分類本文對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進行綜合歸納總結,得出了采購合同常見的幾種風險分類。首先是品質風險,電力物資采購企業衡量每一次的物資采購是否成功的主要依據就是能否準時收到采購的物資和企業接收到的電力物資品質和數量是否符合同標準,所以說電力物資的品質風險也是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主要存在風險之一,一旦出現電力企業采購的電力物資不符合質量標準將會對電力企業的生產和發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嚴重的可能造成企業經營危機,不利于電力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第二種常見的采購風險就是服務風險,在電力物資采購過程的各個環節中,服務質量的低下也會嚴重引起一系列風險,其中的風險內容主要包括電力物資供應商在供貨和協調環節上的服務質量不佳引起的風險。第三種風險就是交期風險,確保物資交期準確性可以對物資采購方帶來很大的便捷和優勢,可以實現產品準確交期,從而提升產品的品質,也可以減少缺貨現象,降低運送損害性,從而實現電力物資運送成本的有效縮減。第四種是彈性風險,電力企業通常都會在電力物資使用前進行相關的產品檢測,從而保證生產運營的順利進行,電力企業向供應商訂貨的多少主要依據就是產品的檢測結果是否符合企業的使用標準。產品供應彈性問題也是供應商方面容易引發矛盾的關鍵所在。同時也存在產品采購完成之后面臨的臨時性價格調整和部分的產品修正由此容易引發的彈性風險。第五種風險就是存貨風險,電力企業也存在存貨過程中系統臨時出現問題和偶發性排成的問題,一旦出現支援調度問題和預測失真問題都可能嚴重危害電力資源供應鏈受阻,從而引發相關的資源存貨風險。
二、規避合同風險的應對措施
電力企業應該加強采購合同管理工作,同時優化物流協同合作[1]。電力物資采購管理工作的一個關鍵環節就是保障供應物資的連續性,避免可能出現的物資供應鏈斷裂,這也是電力企業實現企業自身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電力企業內部采購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內容和工作重點就是對電力資源采購合同的管理工作,采購合同是通過協議的形式利用法律保護連接電力企業和電力資源供應商,實現供需對接,從而建立起雙方統一的采購管理體系??茖W合理的電力資源供應體系無論是對電力企業還是電力資源供應商都有重要意義,對電力企業可以幫助減少企業成本,對供應商可以實現資源運作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的物資采購環境較為復雜多變,對于電力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就是要清楚采購管理系統的整體運作狀況,在了解的基礎上及時發現和調整可能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強化對各個環節的完善和管理。更加清楚的認識和了解采購過程中的風險誘因,防范物資的采購風險同時優化采購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的篩選。在通常情況下,物資采購市場方面主要是大型電力企業所占份額較多,所以制定的物資采購合同內容也會相應增加。此時就需要對合同管理的側重點有所明確,關于物資材料供應時間上是否及時和物資供應環節的服務質量加大關注。對于供應系統的穩固和科學以及物資供應時效性供應商要格外注意。最后,電力企業資源供應的有效保障就是要組建起高效合理的企業采購管理團隊。電力企業應該在供應程序上加強有效調整和積極建設,對于采購合同風險加大控制力度,同時做好供應資源的品質監管。
在電力企業與物資供應商的合作中經常會存在供應與需求的不確定因素影響,所以在物資的采購和管理中,應該主要注意物資采購方和供應方對于部分條件的彈性設計。保障在可能出現的外界因素的干擾和影響下,可以及時有效的實現影響的解除,從而實現良好供需關系在電力資源采購和電力資源供應商之間建立。大中型電力企業應該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保障供應鏈的管理順利實施。同時盡量減少電力企業的資源庫存,降低運營生產成本,實現利益最大化,避免發生物資需求波動較大和突發性狀況時,因為彈性不足導致運營模式不能有效符合現實情況,不利于矛盾的解決。所以電力企業應該及時做到自身各方面應變能力的提高,同時關注企業的生產效率和生產效益,所以保持物資采購的彈性管理至關重要。電力企業和資源供應商之間的合作和聯系越緊密就越有利于采購管理的有效運作。電力企業與資源供應商之間應該實現相互之間的資源共享和信息溝通,提高采購合同的規范性與合理性,這些都是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的關鍵。只有在規范的合同體系的約束管理下,才能實現采購管理雙方的風險共擔和利益合理分配,從而促進和諧健康的合作和發展進步[2]。
三、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出現的問題
(一)采購合同的管理和控制存在漏洞電力資源合同管理的有效性主要由采購合同管理和控制體系來保障和實現,但是目前的很多大中型電力企業都沒有根據實際要求來建立合同管理和控制部門,由此就會存在合同的管理與合同承辦的混亂現象,不同部門對合同管理的各個環節分工不明確,沒有清晰的界限,電力企業應該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合同進行分級式管理,在審查的基礎上實現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落實,建立起配套的合同管理評價體系,做到徹底控制和管理采購合同。
(二)對合同管理和控制的意識薄弱目前很多企業存在偏重關注物資的采購合同文本卻忽視對合同有效管理[3]。電力企業沒有在采購運營過程中運用有效措施管理合同,沒有結合實際的企業發展狀況來進行合同跟蹤,缺少合同管理風險意識。電力物資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強化法律意識,加強對合同的管理,電力企業也應該及時制定針對合同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制度,約束合同工作人員的行為。
(三)信息傳達不明確電力企業物資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在物資簽訂過程中沒有從電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出發,沒有及時捕捉市場信息,沒有結合合理的招標方式進行完善,對價格波動的及時反映不敏感,對于運輸和包裝管理方面缺乏有效控制。很多物資采購合同制定過程中容易出現內容不規范,條款不嚴謹,引發合同雙方在供貨價格和供貨時間上存在矛盾,致使資源購買方和供應方出現問題。
(四)沒有實現封閉式合同管理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和管理中不能完全按照規范流程,合同履行也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程序,從而致使矛盾頻發。電力企業應該正視合同糾紛問題,重視潛在矛盾,避免糾紛升級,影響電力企業的經濟效益的提高。
(五)沒有明確的風險責任條款電力物資采購合同條款制定中,條款概念模糊,合同過于形式化,沒有發揮合同應有的約束力度,從而造成執行力的不足。物資無論是在生產還是在驗收環節都沒能實現有效的連接,影響合同的履行力,很多企業存在沒有收到物資就直接匯款的狀況,從而導致經濟損失的加大。
四、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流程分析
(一)對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簽約流程分析上市企業在下發中標通知的同時進行技術協約的簽訂,剛投入使用的機械類材料需要按照部門管理和物質供應等相關部門進行技術設計,電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員應該在貨物運輸之前簽訂物資采購合同,公司的管理人員及時整理合同資料,并相應提出合同相關意見,公司的物流管理部門同時將物資采購相關合同進行歸檔整理。
(二)對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管理流程分析電力公司的資源管理人員應該及時根據設計的變更調整合同,同時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來對采購過程進行分析和補充說明,同時確保物資合同的供應方和購買方權利得到真正的保障,不能使隨意對采購內容進行調整,電力公司物流人員要在保障物資規格和價格穩定的基礎上變更合同審核,合同簽訂數量的增減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電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員需要適時根據實際情況來對合同進行審核。電力公司專門部門的領導應該將審核通過的有效合同及時移交物資管理審核部門,電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員會將合同整理后進行合同分類和合同歸檔管理。
(三)電力物資采購合同在履行時的管理流程分析電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員需要按照相關規定來制定合理的采購合同以及物資的催繳政策,對于采購的大型電力機械應該做到準確及時了解供應商的整體生產環節和生產計劃和流程。應該定期專人追蹤供應商的生產進度情況,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供應商應該按照合同的交貨日期制定合理的生產技術,節約時間成本,重要物資及時追蹤管理,電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員應該做到及時有效的信息反饋,同時應該完善物資的配送管理制度,做到及時交貨,工作人員也應該及時與物資供應商聯系,隨時了解施工進程,及時與供應商協調配送時間,從而確保及時交貨。
五、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的作用
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流程主要分為三個步驟,首先是簽約,第二是數據的變更,第三是履行約定的內容。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主要制定原則就是要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同時具有法律約束效力。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有效管理作用明顯。
(一)明確采購任務內容電力企業物資采購的主要內容可以通過采購合同來明顯體現,配合管理合同可以實現對電力物資采購任務的有效管理。電力企業的具體物資采購任務的確定主要依據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制定??梢酝ㄟ^采購合同的具體管理內容明確采購的物資型號、物資技術含量、物資采購成本、具體數量和物資的交貨驗貨方式。
(二)約束簽約雙方的行為準則對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有效管理可以實現對簽約雙方行為準則的約束。通過對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有效管理可以更加明確合同雙方的經濟和法律關系,使合同雙方對自身任務和責任有更加明確的認識,確保了一旦出現合同簽約雙方違約狀況,一概按照合同規定內容來承擔責任。
(三)解決采購中的矛盾電力物資采購的很多部門采購計劃并不能固定,隨時可能發生變化,主要影響因素就是原材料的價格波動引起的,在對合同理解方面合同簽訂雙方都會因為自身法律知識的限制而產生理解偏差,物資短缺等因素也會導致供應商供貨拖延。以上諸多問題都是引起電力企業和電力物資供應商之間出現供需矛盾的主要因素,只有嚴格按照合同的相關問題條款來解決問題才能實現問題的及時有效解決。物資采購過程中只有保證各個環節的合理運作才能實現物資采購的預期目標,在物資采購過程中經常會存在多種隱含風險,所以企業雙方應該共同努力加強物資的合同管理工作,用此種方法來規避風險,使運營成本降低經濟效益提高。
六、結語
近年來,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施工企業迫切需要加強管理,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實現企業資金的利用最大化,保障實際運轉過程的合理有序,這樣才能實現施工企業的更好更快發展。電力物資采購管理合同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合同的有效執行上。只有不斷完善管理監控流程才能確保管理落實到位。
參考文獻:
[1]董付梅.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流程探討[J].中國電力教育,2012,33:118-119.
進一步突出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條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和履行應當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提高自主創新產品的競爭力。
第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簽訂購買自主創新產品合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在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研究制訂。
本辦法所稱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指提供自主創新產品的供應商,下同)簽訂。采購人也可以委托采購機構代表其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由采購機構以采購人名義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簽訂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六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將促進自主創新作為必備條款,明確支持自主創新產品的內容和具體措施。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給予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適當支持。
第七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
第八條采購人不得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簽訂自主創新產品分包項目合同。
第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條款、簽訂補充條款或協議的,不得違背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
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條款、簽訂補充條款或協議涉及自主創新產品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應當將補充條款或協議的內容、補充理由,以及變更后的合同、補充條款或協議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違背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經批準采購外國產品的,應當堅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將合同授予轉讓核心技術的國外企業。
第十二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間應當在自主創新產品認證有效期之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自主創新產品認證有效期。
第十三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備案時應當標明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填寫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時應當明確自主創新產品采購內容。
第十四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應當依法提供質量合格的自主創新產品。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后,拒絕簽訂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或拒絕接受自主創新產品的;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及其他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響應文件確定的有關促進自主創新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政府采購屬于目錄中品目的產品,未經批準,擅自采購外國產品或服務的。
采購機構未按上述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十八條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行為,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按照相關規定另行確定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合同已經履行的,財政部門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將該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予以公告。財政部應當將該產品從目錄中刪除,并及時將相關自主創新產品和供應商信息反饋科技部:
(一)以自主創新產品名義謀取中標、成交后將合同轉包的;
(二)中標、成交后將自主創新產品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的;
(三)提供的自主創新產品質量不合格、影響正常使用的。
供應商有第(三)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條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因變更、撤銷、中止或終止而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存在舞弊風險是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財務問題的原因之一。即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需要進行相應的物資采購的計劃、審批、詢價、招投標、簽訂合同、驗收、核算、付款和領用物資等不同的過程,這些過程中如果存在工作人員進行舞弊則會導致其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較大的影響。除此之外,存在舞弊風險還體現在部分電力工程項目物資管理工作人員自身容易出現舞弊操作的問題,從而影響了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自身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計劃編制存在漏洞
計劃編制存在漏洞會造成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極大程度下降。如果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則會導致物資使用部門無法針對本部門實際生產需要提出采購需求并且按照相關規定制定物資采購計劃進行實際的采購工作。除此之外,計劃編制存在漏洞還會導致采購的物資沒有辦法符合電力工程項目的實際需要。另外,計劃編制存在漏洞還會導致電力工程項目的物資入庫量、出庫量與庫存余量都存在較大的混亂并且無法反映物資的流向,最終帶來了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財務問題。3.招標缺乏公平招標缺乏公平帶來的影響是非常直接的。即由于電力工程項目的物資采購招投標應沒有公開化的并且審計人員也沒有參與到招標過程中,因此無法通過調研取證來考察招標價格是否合理或者是招投標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除此之外,招標缺乏公平還體現在選擇中標單位沒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并且評分過程是否在實際上被泄露,以及評標定標記錄不完整等情況,上述招標問題的存在最后都會對于電力工程項目的物資管理造成較大的影響。
二、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優化
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財務優化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這主要體現在優化簽約審計、合理進行對賬、財務風險回避等環節。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財務優化進行了分析。
1.優化簽約審計
優化簽約審計是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財務優化的基礎和前提。在優化簽約審計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注重保證合同合法合規簽訂,這也是避免后續風險的基礎同時也是深化合同管理的前提。除此之外,在優化簽約審計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對采購合同的各項規定逐一調查,在這一過程中通過審查經辦部門和人員是否合規操作來判斷有無舞弊現象存在。另外,在優化簽約審計的過程中工作人員還應當對供應方的審計應重點考察其資質、信用度、公司規模、注冊資金、合作態度、售后服務等并且對于合作過的供應商還可綜合評價其過往供貨質量、履約次數、交貨準時率、產品合格率和售后服務等方面內容,從而能夠在此基礎上促進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財務優化水平的有效提升。
2.合理進行對賬
合理進行對賬對于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財務優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合理進行對賬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對于物資采購合同臺賬、匯總和信息反饋的審計。除此之外,在合理進行對賬的過程中為了更好地確保電力企業的經濟效益并且盡量避免采購合同風險的發生,工作人員需要對物資采購合同臺賬、匯總和信息反饋環節加強管理并且確保采購合同都編號同時進行分類匯總以整理成冊。另外,在合理進行對賬的過程中電力企業提高物資采購合同的管理水平來有效避免合同糾紛并且做到防患于未然。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當合同履約糾紛出現時需要考慮如何處理并且處理結果是否得到有效執行,以保證電力企業的經濟效益,從而能夠在此基礎上促進電網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財務優化效率的持續進步。
一、引言
自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聯合的2012版《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實行以來,我國工程總承包市場的管理又有了更詳細的規范依據。EPC項目作為工程總承包的一種重要方式,以其獨特的管理模式和運營方式廣受建設領域的關注,其合同結構簡單、便于管理及項目整體效果好這些特點對發包方來說更具吸引力,但同時這些特點對總承包方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實際上總承包方在對項目的管理過程中確實容易遇到較一般的項目管理更多樣的問題,其中涉及到工程變更的管理更是缺乏系統成熟的經驗可借鑒。筆者以親身參與某化工企業某產品生產線建設的EPC項目的經歷,提出在此類項目中有關工程變更管理的幾個方面問題及其改進建議,希望對今后此類項目的實施有所思考和借鑒。
二、EPC項目工程變更的特點
EPC項目就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項目,即工程總承包企業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服務等階段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EPC項目的變更比一般工程項目的變更所指范圍更廣,種類很多,按變更種類有設計變更、采購變更、施工變更及發包方指示的趕工等;按變更影響有項目工作范圍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工程量的變更、質量要求的變更、進度計劃的變更等。產生變更的原因也很多, 如建設單位提出的變更、開挖地基后發現原來勘探時未查明的新地質狀況、施工環境出現新的變化、由于原設計失誤或者因又有了更好的設計方案而對原來的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因新技術和知識而需改變的設計和實施方案或計劃、法律法規的修改或政府對工程項目提出新的要求等等。任何一種原因導致的對工程本身工作量、質量或工程工期進度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對工程的竣工驗收或工程價款結算產生的改變,最終都可以表現為工程變更。工程變更幾乎貫穿建設項目的自始至終,而且基本上所有的變更都會影響工程成本。EPC項目的工程變更有如下特點:
1.EPC項目較一般工程項目更容易發生變更且變更情況更復雜。這主要是因為總包合同從招標到簽合同對總包方來說大都時間非常緊迫,對潛在承包方來說能從發包人那里獲得的資料可能非常少,沒有任何圖紙和現成的方案,只有進度和建設成果要求。直到中標簽定總包合同時總承包方也只有一個簡單的建設方案和粗略的實施計劃,還沒有完整詳細的設計圖,也沒有較詳細的工程造價計算依據。這不僅使得總包合同在簽訂時甲乙雙方都要冒很大的風險,而且這種在前期資料缺少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不可避免在日后設計施工過程中會有各種可能導致工程變更的事件發生。減少這些風險的唯一方法就是盡可能多的了解待建項目各種信息,了解市場上同類或相近項目的建設指標和造價信息等,作為總包方還應盡可能掌握設計關鍵工藝指標、主要設備的選型采購和主要建材的成本價及主要施工工藝的施工資源等,全面的進行風險識別和制定風險應對計劃。
2.無論發包方還是總承包方都會非常慎重對待工程變更的發生。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形式,除發包人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格調整和索賠款項外,簽約合同價是不做調整的。發包方不希望導致調增總包價的變更出現,而總承包方在面對一個個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時也要先考慮好怎樣變更才能盡量做到雙贏。
3.并非所有的變更都能影響項目結算時的總包價。變更按照是否影響總包價可分為能改變總包價的變更和不改變總包價的變更,比方說如果總包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前面的某些設計不完善或者有了更佳的設計方案,想修改,在發包方批準變更的情況下,若產生更多成本,都由總承包方承擔,不涉及總包價的改變;同樣如果該變更在不影響交付工程成果質量和工期前提下能為總承包方節約成本,發包方也不因此減少總包價。但如果發包方為了提高項目的質量標準而改變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施工材料材質要求或者提出壓縮工期等在總包合同約定外的要求,總承包方就可以要求在總包價上增加結算工程價款。
三、EPC項目中總承包方在進行工程變更管理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總承包項目總包合同價款的相關條款的約定務必要精細。對于任一工程項目而言變更都是難以避免的,尤其是在大型復雜項目中,由于項目前期的調研總無法全面預測日后可能發生的各種環境變化,而發包方也無法保證自己不會在項目較長的實施過程中提出新的要求,所以除了小規模的、比較成熟的總包項目,一般的EPC項目在雙方簽訂合同時都應當遵照《建設施工合同條款》或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專門的條款中對關于總包價的工作范圍和質量標準等必須明確約定,而且對總包價的調整范圍和方式也要明確約定,約定什么范圍內不對總包價調整,多少范圍之外可以調整總包價款,依據什么調整,怎樣調整等。總之,起草一套技術要求明確、責任劃分清晰、工作范圍準確、條款嚴密完整的商務合同和相應的技術規范書是一個EPC項目是否能順利開展的基礎和關鍵。
2.各分包合同在涉及變更時要注意專業交叉部分是否分工有變化,避免模糊簽證甚至重復簽證現象發生。一般的EPC總承包合同都包括設計合同、采購合同、施工合同等,作為總包方來說這些合同對上都是一個發包方,合同管理相對不難,對下卻可能面對許多不同的分包商,分包合同可能有交叉,這就使得各個分包合同之間交叉部分的管理尤為重要。比如在某化工企業某產品生產線建設的EPC項目中的總承包項目經理總管整個項目的控制和協調,總承包項目經理下轄設計經理、施工項目經理、材料采購經理和設備采購經理等專業分管崗位,但出于總包項目商務合同的嚴格保密要求,這幾位分管經理不能看到自己分管專業之外的其他專業的商務合同,只有總承包項目經理一人能接觸到總包和分包所有的商務合同,這種權限分配對總承包項目經理個人能力素質的要求特別高,對其項目管理團隊成員之間的溝通要求也很高。該總包項目分包隊伍較多,交叉作業較多,有的專業施工分包方同時也是設備制作分包方,但由于施工和設備采購分屬施工項目經理和設備采購項目經理管理,當項目中部分設備支架的制安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發生變更時,施工項目經理對該施工分包隊伍下達了變更指示并簽證認可,但他不了解該設備支架的制安費用已經包含在另一份設備采購合同中。由于施工項目經理下達變更指示時該設備支架的制安尚未進行,所以按照另一份設備采購合同條款,該制安費可以從其設備采購合同中相應扣減,而設備采購經理不知道施工項目經理在施工現場臨時下達的變更指示及對簽證的認可,只知分包方完成了對設備采購合同所要求內容的履行并順利交付安裝現場,沒有對該設備采購合同的完成出具內容調減的施工說明。于是出現該施工單位在施工分包合同結算中依據變更簽證單提出對其設備制作合同中已經包括的部分設備支架的制安費的重復結算要求的現象。
3.發生變更總包方要按照變更內容是否對總包價產生影響進行區分。這就是說發生變更時總包方首先要分清楚哪些變更帶來的造價變化是總包方應在總包價中承擔的,哪些是發包方可以對總包價進行調增或者調減的,可以調增總包價的要盡力爭取,要及時獲得發包方總價調增認可并明確簽證,及時提出調增價款的結算明細和計算說明,爭取盡早把調增數額以雙方都無異議的甲方簽證或補充合同形式確定下來,避免日久生變;可能導致總包價被調減的情況要盡量避免,或權衡利弊后綜合考慮。比如在上述EPC項目中的某設備鋼平臺制安合同明確約定鋼平臺外包覆不銹鋼板的厚度是0.4mm,實際施工時發包方為了達到更好的包覆效果提出把不銹鋼板厚度由0.4mm全部變更為1.2mm,并雙方項目經理口頭商定多出的0.8mm由發包方承擔。結算時不銹鋼材料費的分擔雙方沒有異議,但其安裝費由于不銹鋼板厚度的增加按安裝工程定額計價規定可以調增,此部分費用當時發包方并未預計到,而且變更時只有雙方項目經理口頭約定,并無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變更或簽證單,也無往來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供結算參考的依據,成為結算工作的爭議之一。
4.總承包與發包方之間對于工作量變更的溝通要及時坦誠有效。由于EPC項目的設計工作在總承包方承包范圍內,不像一般工程項目的設計方獨立于施工方之外,這容易導致發包方對設計的權威性和可信任性降低,更不用說由于設計的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的可信任性。而EPC項目在總包合同簽訂時還沒有出詳細設計圖,也沒有可供施工圖預算的工作量,這就又使得發包方會格外注意日后的施工圖和設計變更中的工作量變化。而總承包方在總包價已簽定的情況下出于利潤最大化的本能也會想方設法在滿足項目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優化設計,力爭在不降低總包價的基礎上減少成本。為了總包項目承發包雙方的互利共贏,總承包方一定要本著坦誠相待的原則,不僅施工圖交底、工藝技術交底工作要細致誠懇,對由于設計或其他原因等需做的設計變更更要跟發包方項目經理或現場代表從項目最優化的角度說明變更的必要性和變更后對項目工期、質量、工藝優化方面的具體影響。如果設計變更會帶來總承包成本的增加,該總包方承擔的總包方不能推諉;如果是出于優化設計而減少工作量的變更,總包方一定要向發包方說明此變更不能單從數量上看減少了工作量總數,而從項目本身和日后長遠的使用效益上看也能為發包方帶來實際的經濟效益。總之雙方坦誠良好的溝通是彼此相互信任取得合作共贏的基礎。
四、研究結論與不足
本文針對筆者在參與某EPC項目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幾個變更管理問題提出探討,但由于EPC項目的變更管理根據具體每個項目環境的復雜和多變,在實際的應用中都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新情況出現,制度的完善才是優化管理的根本,EPC項目的變更管理只有在一個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規范發展,以不變應萬變,漸漸形成自己完整規范的管理操作體系。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 F253 文獻標識碼: A
一政府采購項目的現狀
(一)審計監督缺乏相關依據
《政府采購法》于2003年實施至今十年多了,但在該法中就審計部門如何對政府采購項目如何進行審計監督沒有明確的法條(《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保?。2010年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至今未頒布實施)中依舊沒有相關條例明確,導致政府采購項目審計監督缺乏權威的審計依據和規范。而且,《政府采購法》與《招投標法》也沒有一個清晰明確的界定。
通過對近幾年的相關論文的檢索,也沒有發現有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工程審計的相關論點和建議。
(二)基層審計機關面臨的問題
2014年1月9日的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總理也提出了“要實現審計全覆蓋,凡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都要接受審計監督”的要求,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應該納入審計。同時,采購單位也要求對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進行結算審計。
目前,基層的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主要以路燈安裝(含路燈)、智能化安裝等項目為主。此類政府采購項目以安裝專業為主,包括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兩部分,在施工過程中,安裝工程容易發生變更。發生變化時,都以變更形式計入原政府采購項目。變更部分如果僅僅是設備部分,政府采購合同中有此部分單價,結算問題不大。如果發生在安裝部分,因原政府采購合同中無相應的單價,多以“安裝費”一項計入合同,無相應的中標單價或下浮率,結算時就難以準確的計價,造成審計爭議。
那么,政府采購是否應該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如何進行結算審計?這是本文需要探討和闡述的問題。
二、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合法性的分析。
(一)《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薄秾徲嫹ā返谌龡l第一款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睂徲嫏C關有職責對政府采購活動和相關當事人進行審計和延伸審計。工程結算審計作為對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審計監督的延伸審計,是有法律依據的。
(二)《審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睂κ褂秘斦再Y金進行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行為進行審計監督是符合審計全覆蓋的要求的。
綜上所述,對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工程結算審計是審計部門的法定職責。
三、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工程結算審計的方式方法。
(一)作為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審計的延伸審計。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審計,俗稱“同級審”,是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的工程結算審計,作為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延伸審計,在項目實施完畢后,由財政部門提出,由審計部門先期介入,對其進行工程結算審計。
(二)作為工程決算審計的一部分。與非政府采購的工程項目相同,由財政部門向審計部門提出,在政府采購項目訂立采購合同時,并就結算審計先期約定。待項目實施完畢后,由采購單位征得財政部門同意后,向審計部門申報結算審計。
(三)審計方法。
審計方法主要還是采用工程結算審計的常規方法進行結算審計。
1.對原招標部分的單價依據《合同法》、《招投標法》在工程結算階段不予調整,但對單價和合理性進行審計。
2. 對于采購數量,依據合同數量和采購單位接收數量進行點驗,核實,并在結算時依據實際數量調整。
3. 對政府采購程序等的合規性進行審計,如發現問題,在結算審計報告中指出,并要求整改。
四、關于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工程結算審計的相關建議。
對于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工程結算審計,應該分階段、分情況考慮,但必須以采購單位對采購項目的現場工程量、規格、品牌做好確認工作為前提,審計機關不能“越位”:
(一)設計、招投標階段
1.完善設計圖,嚴格執行批準預算。明確施工方式、工序,在此基礎上編制招標文件,盡可能避免在施工中發生變更?!墩少彿ā返诹鶙l中明確要求:“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在源頭上避免項目發生變更。
2.將貨物采購與安裝工程分離。以路燈安裝工程為例,路燈設備以政府采購形式發包,在結算時只需核對路燈數量,路燈數量即使發生變化,政府采購合同中已有單價,便于結算;安裝部分通過工程項目形式進行發包,明確單價、下浮率等,采用工程結算審計方式進行結算。
3.在招標時,除了明確設備的價格以外,對在設計階段不能準確定出工程量、需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調整的部分,如電纜線、數據線等,可以在招標過程中要求施工單位對該部分先行報價,一旦發生變更,即有結算依據。
(二)工程實施階段
在這個階段,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保枰智闆r考慮:
1.當工程發生變更、在原政府采購項目合同中追加標的物且在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時,采購單位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并參照原中標單價結算。
2.當工程發生變更、但不是在原政府采購項目合同中追加標的物或在原政府采購項目合同中追加標的物且在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以外時,采購單位應當將變更部分看做另一個工程,通過政府采購或以工程發包形式重新發包。
(三)工程結算階段
1.對于沒有變更的政府采購項目,或雖發生變更、但變更部分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有單價且變更部分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購項目,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采購單位與供貨單位簽署補充合同,并依據采購單位的接收記錄和合同單價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