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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模板(10篇)

時間:2023-05-23 16: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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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生效,對我們的所得稅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新企業所得稅法,我們應如何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一個全系統都關注的課題,筆者在此拋磚引玉。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Ⅸ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Ⅸ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1.企業納稅申報質量不高。一是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編制不成現金流量表,二是企業與稅務機關稅收政策相關信息不對稱,客觀上造成企業不能按稅收政策的要求去辦理涉稅事宜。三是企業財務核算科目與企業納稅申報表項目的對應性差,加上稅務機關管理人員能正確輔導或審核填報申報表及財務報表的人員相對缺乏,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更是湊都湊不成,只得填個總數交差。

2.納稅評估流于形式。納稅評估粗糙,基本是就(財務報)表到(納稅申報)表,走過場,比日常受理申報的審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納稅評估對財務會計與稅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較高,而縣級以下的稅收管理人員業務水平相對較低,據筆者調查發現能真正承擔起這個納稅評估職責的人數不到2%;二是納稅評估體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納稅評估相關的參考指標、宏觀數據、評價模型缺乏科學性;四是稅務人員的工作不夠深入,對企業財務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納稅評估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設立專職的納稅評估崗位。

3.分類管理沒有得到具體落實。在許多地方,對企業納稅人盡管按其經營規模、財務核算水平、經營行業、信譽等級、納稅方式、存續年限等不同標準進行了分類,將納稅人劃分為重點納稅人與非重點納稅人、查帳征收與核定征收企業、匯總納稅與就地納稅企業等等,但實際管理卻并未按各類別相應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業所得稅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

5.匯算清繳主體轉移,就縣級以下基層稅務人員的管理水平及納稅人的匯繳水平及觀念來說,還有一定的差距。按總局匯繳主體轉移的路子,納稅人是匯繳的主體,而納稅人的財務水平不高、稅收政策水平較低或納稅意識不強,并且在不少地區尤其是縣級以下的地區稅務并沒被納稅人接納,這些決定了納稅人的自行匯繳在目前階段只是一個愿望,盡管它是尊重納稅人權益的一種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質量保證。同時由于我們的納稅評估還處于低級水平,能及時發現問題的很少,這樣要么稅務機關放棄一些小戶的檢查,聽之任之;要么最終只會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縮短其檢查時間、人為降低了檢查的質量。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不斷降低納稅遵從的成本。企業所得稅與其它稅種相比,納稅遵從度尤為重要。為此,我們要有先進的宣傳理念:稅收優惠政策及辦稅程序宣傳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為的一種表現,要建立稅收宣傳長效機制,深入持久地宣傳。

2.強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遵從度。轉變服務理念,在平等服務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納稅人正當需求應予滿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務,促進納稅人自覺主動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以科學的發展觀來統領所得稅的管理工作,以人為本,把人文關懷體現在納稅服務的各個環節,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服務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賴的原則,充分相信納稅人,尊重納稅人;利用查前約談,多給納稅人自我糾錯的機會,多涵養一部分稅源,喚起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因此,對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管轄權要正確對待,只要納稅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給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強培訓工作,建立對縣級以下基層稅收管理人員的定期業務培訓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隊伍。培訓要有計劃、有目標,每次培訓要進行考核,嚴格培訓的組織管理,檢驗培訓的效果。每次學習完都要嚴格進行測試,對未達標的要補課或停崗學習,待達標后再上崗,如果多次測試,一年內未達標的,要考慮停職學習,三年內還未達標的,則應考慮調離稅收管理崗位。

4.強化納稅評估來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設立納稅評估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完善納稅評估集體評析制度,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及時作出科學評定并提出征管建議,對征管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案件應及時移送稽查,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

篇2

今后一段時期,全市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目標是:全面貫徹實施《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的制度手段,促進收入恢復性增長,逐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和稅法遵從度。

為達到上述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二、重點工作

按照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在全面推進的基礎上,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稅基管理

稅基管理是所得稅管理的基礎,重點是綜合運用各種辦法,強化經濟稅源調查和收入分析,加強稅收優惠和稅前扣除項目的管理,規范征管基礎資料,確保稅基真實、完整和準確,夯實稅源基礎。

1、核實稅源基礎

一是注重經濟稅源調研,摸清稅源底數。目前,根據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災區(什邡、綿竹為極重災區)、經濟稅源受損嚴重現狀,深入企業,特別是極重災區、受損嚴重企業跟蹤調查,掌握企業財產損失、生產經營變化、因災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情況,正確預測把握稅收收入增減變化趨勢,做到稅源清、稅基準。

二是通過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注銷、稅種認定等事項,及時、全面和準確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分類劃分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一般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

三是加強國稅部門與地稅和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

2、加強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析機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質量。要做到宏觀和微觀、總量和結構、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預測的有機結合,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現狀及變化趨勢,為進一步有針對性的加強征管提供決策參考。

3、嚴格審核審批

一是要嚴格執行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程,嚴把稅前扣除項目這個重要關口。對須報批的項目,要明確稅前扣除的條件、標準、需報送的證據材料和辦理程序,并嚴格按規定審批,并實行事后跟蹤管理。對不須報批的項目,要認真審查核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二是要加強減免稅管理。要切實加強企業資格認定,嚴格審核把關,確保各項優惠正確、完整、不折不扣貫徹執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時要注意加強減免稅的跟蹤問效,避免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管理問效的傾向。

4、完善基礎資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戶一卷”的企業基礎資料管理辦法,對企業的登記、認定、申報、匯算、評估、檢查、審批和備案等資料進行正確、及時和完整地收集、整理、歸檔。

二是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對包括稅前扣除和減免稅的審批和備案、以前年度彌補虧損等進行分年度、分項目登記。

5、機內數據管理

要確保CTAIS系統機內數據的完整和準確,做到機內機外數據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對管戶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稅種認定或核銷,對企業的申報、預繳、彌補虧損、減免稅等數據信息要經常進行核實、清理和修正,要嚴格按照系統和有關業務要求進行日常操作,杜絕違規操作。

(二)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要根據*國稅稅源分布和結構特點,并結合各地的管理狀況,重點突破,整體推進。

1、重點突破

針對我市企業所得稅源結構的“行業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點以及各縣(市、區)均有自己的優勢行業和重點稅源企業的實情,在原已初探試行分類管理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從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稅源管理的龍頭。各地在實地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找到自己重點稅源、支柱產業或急需加強的環節,確定分類管理的重點突破口,建立并不斷完善分類管理的制度、辦法和措施。在實踐中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管理辦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規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為下一步的整體推進提供有益的借鑒。

2、整體推進

在重點突破的基礎上,將分類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類型的企業。對重點稅源企業以管戶為主,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對中、小企業實行以管事為主的行業化管理,按行業加強稅源稅基、匯繳和評估工作;對不達查帳征收標準的企業,嚴格按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對連續多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特殊類型的企業強化監管,并結合檢查、評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業建賬建制、真實核算和申報,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對跨區域的總分機構企業要加強地區和部門的聯系,掌握企業的總、分機構情況,按規定進行稅種認定和非單獨納稅設置,及時、準確收集、傳遞《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督促企業按時正確申報;對仍實行原匯總納稅的企業,要嚴格稅前扣除項目審批把關,督促企業按季、按年進行申報,加強監管。總之,做到每一戶企業都能“對號入座”,每一類企業都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和措施,真正把分類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管出成效,最終建立起多級分類管理構架和機制。

(三)納稅評估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基本環節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工作之一。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以企業的稅務登記和申報數據為基礎,再補充采集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等涉稅信息,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為本地區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行業評估模型打下堅實的基礎。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一是科學篩選評估對象。運用采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二是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三是按程序進行實地調查和約談。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對實地調查取證的數據,要返回去進行再次的計算和比對,最終確認核實疑點和問題所在。

四是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調整以前年度的虧損數據;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建立評估的聯動機制

要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評估相結合、市、縣兩級評估相結合的納稅評估聯動機制,不斷總結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提高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率。

(四)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是所得稅管理的重要環節,要切實搞好匯算清繳的政策輔導,加強申報資料的審核,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保證國家稅收足額入庫。

1、強化事前宣傳輔導

在匯算清繳前對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輔導,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辦法,要堅持并不斷完善。各級稅源管理部門和稅收管理員可通過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幫助納稅人提高自行申報的質量,加強對所得稅和匯算清繳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培訓,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政策規定以及匯算清繳程序和報送的有關資料。

2、著力申報審核

主要是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將一些錯誤和問題及時發現并糾正于申報階段。

3、認真做好總結分析工作

匯算清繳結束后,要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鞏固匯算清繳成果。

(五)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優質服務,一手抓公正執法,融洽征納關系,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將優化服務置于管理執法全過程之中

企業所得稅政策較多、涉及面廣、申報要求高,國家的稅收優惠和稅前扣除項目和辦理程序也比較復雜,給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帶來一定的難度,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應通過多種渠道為納稅人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在稅法宣傳、納稅輔導、稅前審批、稅收檢查、納稅評估、申報納稅工作中,開展全方位服務;在辦稅大廳、政務大廳國稅窗口、國稅外網,及時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和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當重大政策出臺時,要組織納稅人進行集中培訓和講解;提高“12366”納稅熱線服務質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總之,要努力將優化服務貫徹于管理執法的全過程之中。

2、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

要樹立“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就是優質服務的理念,維護稅法的剛性,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外部環境。要正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政策法規,堅持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要堅持稅前扣除和減免稅審批制度,嚴把審批關,杜絕越權審批和違規審批,既將國家的稅收優惠落實到企業,又避免偷漏稅現象的發生;要規范辦事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對企業申請的涉稅事項,要嚴格執行有關辦事程序和時限的要求進行受理、告知、審核和批復。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加強大型企業集團及跨國公司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總局和省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關聯交易稅收風險管理辦法》,切實加強關聯企業、我國居民的境外稅源、非居民源自我國的稅源以及國家間稅源的管理,密切關注跨國投資、跨國貿易所引起的稅收管轄權的國際交叉、稅源的國際流動問題。

2、完善反避稅與日管的協調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企業交易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充分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出口退稅數據、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國際情報交換、互聯網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及時發現避稅疑點,做好防范和開展反避稅選案、調查工作。

3、切實重視反避稅隊伍建設,加大反避稅培訓力度,配足配強反避稅專業人員。

三、工作保障

為實現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務必切實加強所得稅管理工作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隊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斷提升整體管理水平。

(一)組織保障

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企業所得稅業務部門負責牽頭,與其他相關部門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制度保障

不斷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從基礎管理、行政審批、重點業務、人才培養、工作協調、目標考核、責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項機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權,努力促進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人才隊伍保障

篇3

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問題

1、如何解決實際征管中事前核定與事后核定問題,以保證與稅收征管法的有效銜接;原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六、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且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同時還規定,對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如發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情形的,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我們認為這種事前鑒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鑒定證據不足。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計稅依據的,一般實行按季申報,按年匯算清繳。準確計算稅基是納稅人的義務,也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內(新辦企業登記后3個月內)鑒定,納稅人的第一次申報并未完成,難以界定申報是否準確、足額,也不存在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的可能。

其次,設置帳簿,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征管法》等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要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納稅人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核算應該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為基期,三個月內并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核算狀況。對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處罰,但并不能作為鑒定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一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范人、引導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核算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也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的時間要求不符。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匯算,年未四個月內匯算清繳,納稅人申報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人申報情況進行全面納稅評估。如果僅僅是對當年情況評估,會造成多頭檢查,并且納稅人上年實績不能作為參考依據,與稅務機關應充分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適應新時期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要求。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日管中,應采取按期預繳,事中鑒(初)定,事后認定,跟蹤管理,匯查并重的模式。這樣既有利于與《征管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又能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也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但對未設置賬簿或無能力、不愿意設置賬簿的,可實行年初核定,年未調查測算,按年遞增定額稅款的方式,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2、從哪些方面界定和細化核定征收范圍中收入、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的具體標準;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對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鑒定,主要是采用納稅人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幾年實際情況來看,各地對什么是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理解卻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給同一地區不同主管機關或分屬國地稅管理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帶來了極大的不平衡。筆者認為,作為稅務機關,在辦理所得稅資料界定時,應注重《征管法》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統馭地位。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設置帳本并進行核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規定的九項收入必須全部按期納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費用的歸集范圍可以《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為基礎,結合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行相關帳務處理,即可基本認定符合查帳征收條件,而不能武斷理解為有一張發票未按規定取得(俗稱的白條)就作為鑒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據。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稅務檢查人員能根據稅法通過相關科目進行準確調整的,都不應該認定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鑒定中,對收入總額核算的界定應該是全面,對成本費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憑證齊全,保存完整。這樣做可以保證部分納稅人在實行06版《企業會計準則》后,因政策分離越來越大而相關權益不受損害。

3、哪些行業、哪類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調查和近幾年實績,從行業來看,一般大中型國有企業、糧食收儲行業,實行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貨物運輸業不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從類型來看,一般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和商品零售業、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產開發業、小型采掘行業適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4、哪類納稅人適合定率征收,哪類納稅人適合定額征收;我們認為對設置帳簿或收入、成本能夠查實的納稅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較適宜。對未設置帳簿或雖設置賬簿但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以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以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適宜采用定額核定的方式。

5、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也適用核定征收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已經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合并,新法實行后,從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應該對內外資企業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絕因不同納稅人部分適用相關政策而造成的稅收政策歧視。

二、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問題

1、各地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實際執行標準;我市統一執行滁地稅[2005]110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

2、近年來當地分行業利潤率情況;⑴建筑行業利潤率一般10-18%;⑵房地產開發行業利潤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業7-10%⑷糧食購銷企業0.3-.08%⑸塑料制品生產行業利潤率6-13%⑹商品零售業5-9%⑺機械制造業4-7%⑻交通運輸業6-11%。(以上數據來源于匯算清繳和稅務重點稽查案例)

3、如何進行應稅所得率的行業分類和細化行業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的細化必須根據行業、地點、企業規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壟斷地位來進行。我們認為總局可以制定相應的幅度,具體標準可以由縣一級稅務機關在針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調查測算后實施。行業分類可以參照國家統計局對國民經濟分類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來進行。

4、如何確定兼營多種行業的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對兼營多種行業不能分開核算的,可以以主業為準進行核定,主業的營業(銷售)收入必須超過50%;對按要求分別核算的,可以對照不同行業的標準進行界定。

三、關于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問題

1、如何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程序和時限問題可以采用納稅人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評估,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進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與所得稅管理(納稅評估、匯算清繳、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稅務稽查等)有效銜接;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應該分類管理。對沒建帳的,可以通過稽查選案的辦法,加大稽查力度,促進其建帳建制;對已經設置帳并進行核算的,可以在匯算清繳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3如何細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方式(定率或定額);對收入、成本費用通過調整后能夠查實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對未設立帳簿或發生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仍拒不申報或申報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額核定的辦法。

四、關于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確定與調整問題

1、稅基如何確定所謂稅基,就是稅務機關據以計算征收稅款的依據。在實行核定征收的過程中,核定的稅基越接近于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成果,也越有利于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對收入、成本費用能夠查實的納稅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費用,參加核定應稅所得率進行確定;對無法查實的,可根據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利潤情況進行確實

2、什么情況下需要對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后,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稅務機關認定后,應當及時調整應納稅額。這是《征管法》第八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也是對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顯失公正的一種限制,從稅收行政爭訟的角度說,也是對稅務行政機關的保護。對納稅人發生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我們認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也應進行相應調整。重大經營情況變化不僅僅包括企業自身情況,還包括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的主要走向等。因為最終決定應稅所得率的主要指標是納稅人盈利率,根據納稅人的市場平均盈利狀況及時調整應稅所率,是稅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則在日管中的重要體現。

3、納稅人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是否需要明確納稅人的申報調整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義務,以及未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其法律責任;必須明確納稅人調整后的應納稅義務,并書面通知納稅人。《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申報,這是《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保護,也是量能課稅、依法征收原則的體現。對納稅人未按調整后應納稅額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條、第68條進行處理,這是對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過程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后果處罰,是保障國家稅收剛性得以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證國家稅收征收權不受侵害,引導和規范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不斷提高全民對稅法的遵從度。五、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問題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在無法實行查帳征收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比較有效征收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已經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履行了納稅義務,那么,納稅人就有權享受國家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是以產業為主,區域為輔的模式,優惠政策是從有利于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角度來鼓勵納稅人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提高綜合國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后,應該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但考慮到核定稅額與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之間的差異,建議采用定額享受的辦法。

篇4

政策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規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不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提高了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利潤率,并且重申明確了某些執行問題。

明確了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

1.據實征收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2)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核定征收的利潤率提高

19號文之前的核定利潤率一般為10%~40%,19號文重新規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標準:

(1)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2)從事管理服務的刑潤率為30%~50%;

(3)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項

1.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2.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提醒的是,稅務機關對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刊的建議

1.19號文重申了稅務機關有權利在證明不齊全的情況下,境內外勞務收入視同全部為境內所得的情況,建議從事提供境內外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準備好相關的境內外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實。

2.在單一合同中對提供多項服務分別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潤率的做法可能對企業有利,在合同中明確服務項目及確定不同類型服務收入的依據可以幫助企業核定更準確的項目稅務成本及合同的總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文,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問題予以明確。

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按《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從事租賃業務,年度內無論業務是否發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本條規定做了本質改變,例如2009年A企業租賃房屋給B企業,租賃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萬元。會計處理為:2009年確認100萬元租金收入,而稅法根據條例第19條確認300萬元收入,屬于稅法同會計的差異,應在納稅申報表附表3第5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2010、2011兩個年度應該調減100萬元。而依據本條款規定,根據權貴發生制原則,在稅收上可以每年確認100萬元收入。

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稅函[2009]1號文件的規定,2003年3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納稅。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債轉股債務重組所得符合條件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個階段有三種稅收待遇。79號文明確了債務重組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對于企業實際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主要明確了股權轉讓的納稅又務發生時間。意味著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使股權框架協議已經簽訂,

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變更,當年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規定是屬于重申之前的規定。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這條規定解決了股權轉讓中是否包括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問題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要確認收入。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比會計準則的規定寬松,即如果發票取得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可以對固定資產已提折舊按新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而會計準則規定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此條規定就明確了這一點。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體現了稅法在損益的確定上將進一步貫徹《實施條例》第九條權責發生制原則。由于企業的損益計算應該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算起,如果企業只是在開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79號文作了以上規定。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就是其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為7達到和申報表的統一,建議將投資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營業務收入行次。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

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2010年2月10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第三條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四條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九條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條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篇5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 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 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 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 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 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 現代 市場 經濟 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 發展

4 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 企業 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 交通 、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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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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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市場經濟和國外的市場經濟并不相同,因此國家的發展以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情況不能夠完全借鑒與國外的先進經驗,只能夠根據我國的具體市場情況進行不斷的分析測試和調整。我國自2002年開始,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進行了五次修改和調整。2008年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調整與改革,對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效率有明顯的提升。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是比較特殊的,在進行稅法改進和調整的過程中,既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還需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創新,對于我國企業所得稅進行征管效率測度的分析,能夠得出我國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具體情況,并進行相應的調整。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五次調整情況

企業所得稅是目前世界各國非常普遍使用的稅種,對于企業所得稅進行征管的時候,需要有高校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以此提升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是從根本上來說,企業所得稅本身稅制設計并不是十分的完整,需要根據社會及經濟的發展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我國國稅在1995年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界定,主要界定為國稅的征管范圍為中央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鐵道部統繳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所有)。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進行了五次修改和調整,通過逐一的調整,提高了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效率,并提高了測度的深度。在2006年進行調整的時候,對第四條有關新版企業的概念和認定條件進行了廢止,對老條件也進行了廢止,改變了新的標準。另外如果同時滿足認可為新版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負責征管。我國每次進行調整,都會針對企業的特點和國家社會發展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以此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率。

二、企業所得稅征管所面R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1. 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在進行征管的時候,面臨很多問題,首先出現的問題就是征管力量配備不足,而且我國目前的企業所得稅信息應用水平相對落后。再加上日常監管力度不夠,導致我國的國稅、地稅征管權限劃分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我國目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各種問題的影響,導致我國的反避稅工作面臨更多挑戰,想要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效率,就需要全面的解決這些問題。

2. 解決辦法

由于我國目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中面臨很多問題,想要真正的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首先合理的配備征管力量,提高管理人員素質。通過對管理人員素質的提升,真正提升我國稅收征管的水平,另外還需要努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并逐漸完善各項措施,抓好日常管理。最終落實征管權限,完善現行征管體制。

三、方法論及效率測度

1. 方法論

在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征管進行效率分析的時候,需要從人均征稅額和實際征收率等簡單的稅收征管測度指標進行分析,不過這種方法對于稅征管的效率表現情況并不明顯,很多指標結果之間存在沖突性。而且很多相應的指標本身需要考慮樣本和稅基以及稅源的差異,在進行不同條件下分析的時候,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研究。不同的方法中所蘊含的研究標準不同,需要使用多種方法進行細致的效率測度檢驗和研究。只有使用多種非參數方法對企業所得稅征管效率進行評估,所得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效率測度分析才是比較準確的。

在本次研究中,主要使用的是基于規模報酬不變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規模報酬可變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處置殼法。通過這三種方法,從投入角度和產出角度進行全面的效率衡量和分析。利用評估得出相同產出使用多種比例進行投入的對比,得出投入的最小方法。另外可以通過不同的角度進行全打么核算和分析,得出稅收征管導向效率的評估。

2. 效率測度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征管效率的測算中,需要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和征管制度的特點,進行數據的綜合性分析,并得出數據的可行性。筆者主要是對各國的地稅局和國稅局的企業的所得稅收進行變量控制,并得出各地企業營業盈余和稅務機關人員兩個指標的投入變量分析。利用基于規模報酬不變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規模報酬可變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處置殼法三種方法進行效率測度分析。但是由于數據本身的獲得比較困難,在進行稅收征管的時候,需要對財力和物力的投入以及稅務人員的數量進行高度的相關性分析。通過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征管效率的分析得知,三種方法所得到的結果基本上差異較小,而且我國自2001年開始,每年呈現出逐漸上升的趨勢,不過一直上升到2008年,2009有所降低,自2010年開始又開始逐漸上升。通過對三種效率的測算方法分析,企業所得稅征管效率中還有30%~50%的提升空間。

四、企業所得稅征管效率影響因素

1. 模型設置與變量說明

對于稅務部門來說,影響稅收征管效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稅制因素、經濟社會環境和稅務人員因素等。通過對相應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和研究得知,需要對相應的影響因素進行全面的綜合性模型設置,并分析得出相應的變量情況。在進行模型設置的時候,需要從稅收的根本公式進行分析,并獲得相應的準確參數。然后利用參數對我國的國稅局所負責的范圍和征管稅收的情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并據此得出相應的變量,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做詳細的論述和研究。

2. 回歸結果

在進行結果分析的時候,一般所進行的就是基于CCR,BBC和FDH 效率值為因變量的Tobit模型回歸結果,通過這種回歸性結果分析,可以得出三個回歸模型之間的聯系,并得出現相應的結果。通過對結果分析得知,三個回歸模型中的數值都是負值,所以國稅局負責征管的企業所得稅比例的提高和范圍的擴大,會導致企業所得稅效率的不斷提升。

五、結論

從整體上來說,稅收管理效率是提升稅收效率的重要方法,高效的稅收征管需要以良好的稅收制度為基礎,以此提高稅收的改革成功率。通過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情況分析得知,我國的企業稅收征管發展主要表現為波浪式的上升情況,但是從整體上來說效率水平方面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因此我國的國稅企業的所得稅需要進行相應的提高,促進我國企業所得稅效率的提升。想要切實的提高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效率,需要以優化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為核心,對我國的所得稅征管效率不斷的提高。另外還需要實現的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管理,由國稅局一個稅務系統負責企業所得稅征管,減少稅收征管機構的行政級次,改變按行政區設置稅棧構的方式、根據稅收征管屬性按經濟區設置稅收征管機構,把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資源集中于一線征管上,發揮企業所得稅征管的規模經濟效應,優化稅收征管資源配置。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率,病提高對經濟稅收的調整,減少低名義的稅收,減少差別性的措施,實現對稅收制度的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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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鄭文敏.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關系[J].稅務研究,2015(05).

篇8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

(一)稅務機關日常監管效率低。

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目前,由于征收管理方法過于單一、專業管理人員數量少、方法落后、稅務機關設置不合理、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等因素的影響,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行政執法者“酌情”度量權過大,管理環節多,權力分散,難以實施有效監管,使得漏征漏管現象大量存在。在稅務違法處罰方面,因為處罰的標準不統一,罰款界限模糊,使稅務機關不能規范執法,同時也給執法監管帶來了困難。這些問題嚴重的影響了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二)稅務機關監督機制不科學。

當前,我國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夠規范。由于不同類型企業在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等多方面存在差異,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交流協調不夠通暢,稅務資源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夠科學,國稅局、地稅局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導致了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管不力,監督的內容重點不夠突出、范圍過于繁雜,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稅務機關工作機構必須在本級稅務局長的領導下才可開展工作,無法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大大的削弱了法制機構的監督力度。

(三)所得稅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在新的歷史形勢下,企業所得稅發展亦增添了許多新內容,它具有稅法性強、工作量大以及變化大等特點。社會對管理人員的能力與素質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部分稅務人員不能全面地掌握應用所得稅政策,日常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也常因業務能力水平不足而出現難題。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配合的默契度不足使得很多工作細節沒有得到應有的完善,阻礙了所得稅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制度

(一)提高稅收征管程序化與法制化。

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其職責范圍,合理分配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要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通過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法規部門可以介入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促進其法制化進程。

(二)完善稅源監控體系。

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需要加強企業與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

1、政府應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化技術,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管理水平。進一步拓展稅源監控渠道和手段,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逐步提高數據應用能力,提高數據處理分析的科學性、準確性,牢牢掌握稅收主動權,減少稅收漏洞,降低偷逃稅發案率。

2、政府應根據納稅人的不同特點采用不同的稅收征管辦法。對賬務健全的私營以上非國有經濟單位,堅持“申報”“核實”征收;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的個體私營企業實行“核定”與“查賬”相結合的征管方式。對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個體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經濟單位應實行核定稅額。通過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把不同級次的稅源置于強有力的監控之下,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三)以人為本,強化企業所得稅隊伍建設。

隨著時代以及社會的發展,市場的競爭已經逐漸轉變成人才的競爭,要想提高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水平,應該在以人為本的前提下強化稅收管理人員的素質。首先,要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建立定期業務培訓制度。通過理論培訓和實踐鍛煉,不斷地提高和完善稅收管理人員現有的知識結構。其次,要在多層次、多途徑下開展專業化的培訓活動,根據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的現狀,探索實施以行業管理和規模管理為重點的培訓管理手段,從而建立一支專業化強的高素質隊伍。最后,要經常性地結合企業發展規劃、稅務人員的業績能力以及道德素養等因素開展一系列拓展實踐活動,深化稅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的認識,并在更大程度上調動稅務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熱情。

三、總結

企業所得稅具有組織收入、調節經濟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功能,它來源于社會,服務于社會,并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而不斷修正,以便與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不僅為其管理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新一輪的挑戰。我們必須深刻、清楚地認識到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情況不斷進行改革與創新,使企業所得稅朝著更加精細化、科學化、合理化的方向邁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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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1-0043-02

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是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不同特點,按照一定的標準,細分管理對象,區別管理方式,明確管理內容,突出管理重點,增強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企業所得稅稅源實施有效控管的一種管理方法。實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是對企業所得稅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管理重點,強化管理手段,對切實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從根本上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稅法實施前的分類管理工作

我國新稅法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企業所得稅總體管理要求為“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16字方針,當時“分類管理”要求的首次明確提出體現了企業所得稅征管模式的進步。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下發的《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按照企業規模、征收方式、不同行業和管理類別提出了幾種常用的分類方法,供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在實施中選用。各地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所轄納稅義務人具體情況做進一步細分,或同時交叉采用幾種不同的分類方法或實行層級分類,這些都體現了針對企業所得稅實施分類管理的總體要求,并與國家稅務總局自2002年開始組織實施的全國范圍重點行業專項檢查相輔相成,分類管理模式已開始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中逐步實施并顯現成效。

新稅法實施前的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可以說已經兼顧了既管人又管事的管理模式,同時堅持以行業管理為重點,以納稅評估為手段,強化稅源監控。但當時企業所得稅是內資、外資兩套稅法體系,又是國地稅共管稅種,稅收征管上是各自為戰,口徑不一,因此,科學分類、強化管理仍在剛剛起步和逐步發展階段。

二、新稅法實施后的分類管理工作

新稅法統一后,國家稅務總局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管理要求更新為“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24字方針。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文件中明確了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模科學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稅法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涉及到的納稅人數量、行業種類、具體涉稅業務等非常復雜,尤其對稅收管理員、納稅評估人員、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所以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總局、省局為主,地市、縣(區)局為輔的新稅收征管格局下,積極推進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探索專業化管理新方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工作新思路

為了進一步推進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更好地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深圳國稅局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特點及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在已經推行五年企業所得稅分行業評估基礎上,通過開展涉稅項目專項評估,探索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新路。2010年,該局組織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074萬元,調減虧損9936萬元,累計補稅5608萬元,成效顯著。

1.調研先行,統一部署,協調推進

針對納稅人普遍對“不征稅收入”的相關政策規定了解不夠深入,納稅申報上存在較大偏差,市局首先組織了“不征稅收入”相關政策調研,認真了解基層稅務機關執行“不征稅收”政策的情況及征管現狀,為開展“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統一了思想認識。在事先調研的基礎上,市局統一部署,制定了“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方案,明確專項評估的范圍、評估內容及重點、評估的具體工作要求等。各基層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

2.大力宣傳,做好服務,防范風險

各基層分局以此次專項評估為契機,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多種方式加大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相關政策的宣傳輔導力度,確保納稅人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中能夠正確適用相關稅收政策,準確進行納稅申報,減少涉稅風險。

3.突出重點,規范流程,提高效率

該局根據本次專項評估的范圍及內容,認真分析征管系統中200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選擇有申報“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項目的納稅人以及2008年取得軟件生產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的納稅人作為本次評估重點對象,提高評估選樣準確性。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市局組織人員對相關政策進行梳理、學習和討論,明確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的處理等問題,規范和調整、細化專項評估涉及應補稅款及納稅申報表工作流程,提高納稅評估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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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國企業的界定和征稅規定

外國企業,即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我國境內,但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外國企業采取委托營業人的方式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就該機構、場所的所得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以及發生在我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獲得的這種所得主要是營業利潤,適用稅率為25%,采用申報繳納或核定的方式進行征稅。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類型的外國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主要是預提所得稅,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和其他所得,按20%或者減按10%征收的所得稅。采用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

二、對外國企業進行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規方面

(1)政策法規有待于更新。現行外國稅收管理文件多是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制訂的,許多文件已被廢止或失效。在實際操作管理中,稅收執法存在一定風險。

(2)規定條款有待于細化。現行外國稅收管理的規定條款比較粗糙,由于沒有具體細化的工作標準,因此有些文件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已難以操作,如果執行中與企業發生爭議,會帶來一定的稅收執法風險。

(二)稅收征管方面

(1)監控手段有限,信息不暢,稅收征管難到位。目前,稅務機關獲取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的涉稅信息,主要來源于稅務機關對售付匯出具稅務證明的管理資料。該信息的提供者多為納稅人的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存在失真、滯后的情況,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一定困難。

(2)出證管理復雜,環節較多,提高工作效率難。納稅人申請出具一份證明,一般要經過以下流程: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出證申請、資料受理;管理分局管理員進行資料初審、身份確認、分局長復核;稅政部門稅政員復審、政策把關;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開出證明等。在審核過程中,如果某一個環節的審核人員發現疑點問題或有稅款計算不正確的情況,納稅人還需重新補充資料和重新辦理納稅補申報等相關手續,影響工作效率。

(三)信息化建設方面

一直以來,稅務機關使用的征管軟件中沒有針對外國企業的管理特點和要求設計出適用的征管模塊。目前使用的征管軟件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的CTAIS2.0征管軟件,這款軟件雖然設置了外國企業認定文書和居民企業為外國企業代扣代繳申報模塊,但對于實際操作過程中的許多管理環節都沒有設置相應的模塊支持。稅收征管軟件對外國企業管理的不適用,使外國企業的稅源監管實效性大打折扣。

三、加強對外國企業進行稅收征管的對策

(一)稅收法律法規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在2008年1月1日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2009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又先后出臺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2009年3月9日,總局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32號),要求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加強外國企業稅收管理。

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為契機,對前已制定有關外國企業稅收管理的文件進行梳理,保留過去行之有效,且仍適應今后管理要求的做法,并按照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根據基層稅務人員的特點加以充實,及早制定統一的、具有長遠性、可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和外國企業稅收管理辦法、外國企業核定征收辦法、扣繳義務人管理辦法,以利于加強外國的稅收管理。管理辦法根據我國當前以及長遠經濟的發展,明確管理標準,提高法規的嚴密性。

(2)重新測算確定核定利潤率。新稅法實施后,在工作實踐中,基層稅務管理部門傾向采用核定利潤率對外國企業實行征收管理。但是由于當初確定的利潤率直至現在也沒有改變,已明顯落后于現今經濟發展的步伐,所以應盡快調整符合實際的核定利潤率,以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和稅收管理的需要。

(二)稅收征管體制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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