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17 16: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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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一家現代意義的創業投資基金――美國研究與開發公司(R&D)誕生于1946年的美國,其投資的DEC公司,到1972年獲得了5000多倍的收益。雖然其設立后的13年里無人模仿,但在1958年美國政府推出“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以后,“小企業投資公司”這種特殊類型的創業投資公司終于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尤其是到20世紀70年代,隨著技術革命步伐的加快和周期的縮短,企業必須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那種傳統的慢節奏的通過自我積累方式逐步創業的方式,顯然已經無法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要求;新興的創業企業只有借助于外源資本的支持,迅速完成創業歷程,才能贏得競爭優勢。正是現代創業活動對外源資本的自覺而持續的需求促成創業投資發展成為一個專門行業。創業投資的發展不僅培育了一批國際型大企業,從最初的DEC公司,到蘋果公司,再到谷歌、百度,等等;也培育了一大批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才,出現一批著名的創業投資機構。
在現代創業投資開始產生并發育成為一個專門行業的時期,創業活動主要限于“創建新企業”這種狹義層面,所以,與之相適應的創業投資自然限于以新興企業作為投資對象。然而,到80年代以后,隨著再創業活動的興起,創業活動正在迅速地從狹義層面向廣義層面拓展;于是,創業投資也隨之從狹義范疇發展到廣義范疇。以至于后來英國創投協會和歐洲創投協會都是按照廣義范疇來界定創業投資,并使得“創業資本”與“私人股權資本”很快在世界范圍內成為通用概念 。連最初從狹義層面界定創業投資的美國,“創業資本”與“私人股權資本”的區分也變得沒有實際意義,于是狹義VC發展為廣義VC。但是,此時并購投資均被納入“創投”口徑統計。
到80年代末期及90年代初,針對80年代末的創業投資領域已經遠遠超出傳統的經典創業投資領域的傾向,美國學界普遍發出了“創業投資已經走到十字路口”的質疑 。另外,一些投資銀行背景的管理機構為了體現他們所管理的并購基金具有區別于經典創投基金的特點,也開始傾向于將并購基金與經典創投基金區別開來。多種因素促使狹義PE(即并購投資)從創業投資中獨立名戶。
90年代后期以來,狹義PE的投資領域也向傳統VC延伸,于是,PE概念也發展到廣義層面,從而包括了VC。圖1和表1是美國1980年以后PE情況,美國創投協會將VC作為PE一個子集進行統計。
VC與PE聯系與區別
“VC”是英文Venture Capital即創業投資的縮寫,是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PE”是英文Private Equity即私人股權投資(也稱私募股權投資)的縮寫,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募集投資資金后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廣義PE包括經典創業投資(VC)和并購投資(Buyout),狹義PE僅指并購投資。
并購投資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購(Acquisition)。兼并又稱吸收合并,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合并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購指一家企業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或者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該企業的控制權。從具體并購方式看,又可分為杠桿收購(Leveraged Buyout)和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
從VC與PE的起源和發展看,經典VC與狹義PE(即并購投資)是一個事物發展到不同階段的產物,它們在運作機制方面具有很多的相同點,都需經過三個環節:通過獨具慧眼發現企業的價值,進而選擇投資對象;通過增值服務為所投資企業創造價值,加快企業的成長;通過投資項目的適時退出實現投資價值,從而獲得資本增值收益。
當然,經典VC與狹義PE作為兩個不同的概念,也存在很多不同點首先從資本投入方式看:經典創投是增量投入,即創投企業投資后,被投資企業的股本總量增加;而并購投資,只是對被投資企業股權進行存量調整,被投資企業的股本總量并沒有增加,而只是更換了股權所有人。其次從操作方式看:第一,經典創投選擇企業時,需要全面考察企業的產品、營銷模式、組織管理體系和管理團隊;而并購投資主要考察管理增值空間,通過并購投資提高管理效率,進而獲得增值回報。第二,經典創投需多方面提供增值服務;并購投資主要在企業組織管理體系和財務安排上提供增值服務。第三,經典創投多通過上市和協議轉讓退出;而并購投資多通過二級財務并購和借助戰略并購實現退出。
VC與PE的概念之爭
從VC與PE的起源看,PE是VC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都是是私下里進行的一種股權投資。從概念的范圍來看,廣義VC等于廣義PE,二者沒有根本的區別;而狹義VC指經典創投;狹義PE指并購基金(有時還包括夾層資本,Mezzanine)。但是,自PE進入我國后,各種關于VC與PE概念一直比較混亂,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從投資階段主觀區分VC與PE。這種觀點認為VC與PE是一母之下的同胞兄弟,主觀地從投資階段、投資規模、投資理念、投資特點等方面對二者進行區分,甚至絕對地認為“VC投資企業的前期,PE投資企業的后期”。
首先,從投資階段區分VC與PE是片面的。因為,如何區分前期和后期呢?是按照企業發展時間長短還是營業額的大?。克坪醵茧y以判斷。實際上,無論中國還是國外發達國家,VC投資最多的也是后期項目。表2和圖2是美國2009年VC投資企業的創業階段分布,投資后期占34%,投資擴張期占31%,投資成長期26%,而起步期和種子期只有不到9%。
顯然,認為VC主要投資早期高風險企業而PE主要投資后期Pre-IPO企業的觀點是片面的。從PE起源看,VC不僅投資早期、成長期企業,Pre-IPO企業也是VC的投資對象。PE最早主要是并購投資,隨著PE的發展,狹義PE不滿足于并購投資,投資階段逐步向前期延伸,也開始步投資Pre-IPO企業,并且投資數量和金額逐年增加,甚至超過經典VC機構投資額,導致部分人士片面地從投資機構的名稱來判斷投資類別,認為PE機構的投資就是私人股權投資,VC機構的投資就是創業投資,從而得出“VC主要投資早期企業,PE主要投資Pre-IPO企業”的錯誤觀點。實際上是,PE機構不僅可以從事并購投資,也可以從事創業投資;VC機構主要從事創業投資,也可以從事并購投資,只是此時它承擔的是一個并購基金的功能。
其次,從投資規模區分VC與PE更不具有操作性。不同行業企業的規模是不同的,例如,一家生物醫藥企業,一種新藥從研發到產品上市,可能要十幾年,投資需好幾十億元;而一個游戲企業,可能幾百萬元就可運作成功,從企業成立到上市也只需短短幾年。因此,從投資規模和時間長短來定義VC和PE也帶有很大的片面性。二是從學術概念角度嚴格區分VC與PE。作為學術概念的VC和PE,講究其概念的周延性。這種觀點認為PE是包含VC在內的更廣泛的概念,VC只是PE的一個子集。比如,著名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對“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是:“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是各種另類投資(alternative investment)的統稱,包括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較大規模和中等規模的杠桿收購、夾層投資(Mezzanine),以及房地產投資等;此外,私人股權投資基金還包括對上市公司進行的非公開的協議投資(Private Investmentin Public Equity,PIPE)?!币蚨?,學術上的VC與PE可通過下面的公式表示:廣義VC = 廣義PE = 狹義VC + 狹義PE(并購基金)
第三是根據習慣不同而區分VC與PE。不同從業背景人士根據習慣不同來區分VC與PE,創投機構傾向將傳統及其發展了的VC都歸為VC;而投行背景機構傾向將并購基金與VC區別開來,甚至于再將VC區分為成長基金與典型VC。
第四是將VC與PE不加區分并交替使用。這種觀點主要是從廣義VC和廣義PE角度來定義VC與PE,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二者不進行明確區分并交替使用,認為VC就是PE,PE就是VC。比如,Levin(2002),以及英國、澳大利亞、以色列、中國香港和臺灣等國家(或地區)的行業協會,不僅行業協會名稱將二者都包括進去,統計相關數據時也不加區分。
第五是從法律概念的可操作性區分VC與PE。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政策制定者,政府制定政策時,為了講究政策層面的可操作性,要求明確區分VC與PE。在國外,通常將投資中小企業的PE稱作為創業投資。而中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將投資各類未上市成長性企業的PE稱作為創業投資。按照此定義,我國大部分PE都應算作VC。
概念混淆
最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是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股權投資是相對于債權投資而言的一個概念,指的是這種投資以股權形式存在,投資人是被投資企業的股東之一,承擔股權損失風險,獲得紅利收益或股權轉讓增值收益;而債權投資則是指這種投資以債權形式存在,投資人是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承擔債務風險,獲得利息收益。因此,將股權投資與創業投資作為一個對等或相反的兩個概念顯然是錯誤的。股權投資有很多種形式,創業投資只是其中之一。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只是場外市場整體建設中代表著全國性市場的一部分,而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方面,各地正銜枚疾進。王嫻強調了兩者的區別。其指出區別之一是服務范圍區別,新三板定位于服務全國,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應限于其所設立的省、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不鼓勵跨區經營;二是掛牌公司屬性不同。全國性場外市場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中的股東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200人;三是交易方式不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不能進行連續交易,要有買入賣出必須在5日以上的規定。(21世紀經濟報道)
發改委:各地PE備案規則須6月底前出臺
3月25日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以下簡稱“PE”)備案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地抓緊推進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制度建設、盡快出臺地方性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規則;全面摸清股權投資行業情況,做好“應備盡備”工作;加強股權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做好法人代表建立信用記錄工作;加強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備案管理服務工作。
各地最遲應于6月底前出臺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規則,并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如果有困難,可以部門規章形式,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形成較完備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制度體系。
發改委指出,要嚴格按照相關文件的要求,規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運營。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與發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金融衍生品、發放貸款等違規行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規定整改的,要列為“運作管理不合規股權投資企業、運作管理不合規受托管理機構”,并在相應國家或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
下一步,發改委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選擇一批適合開展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記錄征集的專業征信機構,向市場進行推薦。在此基礎上,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記錄征集工作。同時,積極推進股權投資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記錄在股權投資基金備案事項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審批事項中的應用工作。(投資與合作)
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將出臺
3月13日,證監會上市一部主任歐陽澤華在證監會舉行的記者會上透露,證監會在2013年上市公司監管工作中將重點做好四項工作,其中將力爭年內推出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歐陽澤華表示,在上市公司監管方面,今年首先還是要繼續完善上市公司監管方面制度安排,去年已經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將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相關草案基本成形,目標是力爭年內推出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此外,在加強日常監管方面,還要繼續推進公司規范運作,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為基本原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去年要求上市公司以去年年報為基礎,作簡版披露和網站詳版披露,為不同投資者提供不同的信息安排。今年將做進一步的修訂。同時,下一步將推進修訂收購辦法和審核辦法,進一步減少行政許可,放松管制,加強服務。今年將進一步增加并購重組公開的內容和范圍。(新華網)
美聯儲利率及寬松政策不變
北京時間3月21日凌晨,美聯儲在結束兩天會議后宣布,考慮到經濟增長在2012年年初陷入停滯之后恢復到溫和增長狀態,但是經濟前景還存在下行風險,將繼續維持積極的寬松立場,即維持利率在0-0.25%區間不變,繼續每月采購450億美元長期美國國債和400億美元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
美聯儲在政策聲明中指出,美國經濟在去年末增長停滯后現在已恢復小幅增長態勢,近幾個月來勞動力市場改善但失業率仍很高,家庭開支和企業固定投資繼續增長,但財政政策已受到更多局限,通脹一直略低于美聯儲的較長期目標,而近來臨時性的波動主要與能源價格波動有關,長期通脹預期依然穩定。
美聯儲隨后公布了決策委員們對美國經濟前景的預測,美聯儲官員們認為失業率將在2015年的某個時候下降到足以促使聯儲作出提高利率決定的程度,并預測勞動力市場在2013年期間就會有更快的改善走勢。(《投資與合作》)
證監會召開座談會征求私募基金管理辦法意見
3月15日上午,由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部主辦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座談會”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議室舉行。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部王林主任、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孫杰會長、中國創投委常務副會長沈志群,以及來自上海市創業投資協會、浙江省風險創業投資協會、上海股權投資協會、江蘇省創業投資協會等11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的負責人和代表參加了本次座談會。
沈志群常務副會長在座談會上提出,《暫行辦法》將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業進行管理的提法有欠妥當,有些概念的界定不夠明確清晰,部分內容與《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2008年十部委聯合并實施的《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也有一定的沖突。其他參會人員也紛紛提出對《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希望證監會在修訂“暫行辦法”時予以考慮,也希望證監會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避免VC/PE行業的管理上出現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現象。(《投資與合作》)
VC/PE有望進入股轉系統
3月22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以下簡稱“股轉系統”)召集72家主辦券商及參與推薦掛牌項目排名前10位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舉行培訓會。據會上透露的信息顯示,該公司已取消對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審批,符合條件的券商在股轉系統備案后即可開展相關業務。此外,其已于近日接受72家券商提交的主辦券商業務備案申請,同意上述券商作為主辦券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推薦、經紀等業務。
目前,股轉系統正積極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入場,以吸引長期投資者,進一步激發股轉系統的活力。VC/PE、社?;?、銀行理財、險資、信托等多元化投資主體或將獲準進場。據了解,之前股轉系統在中關村試點時期,不允許其他類型資金參與。(中證網)
前言:隨著國內私募基金的不斷發展,逐漸走向國際金融市場。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之間,既具有區別,又具有聯系。受制度因素的影響,使我國私募資金在金融市場中面臨著一定的問題,對我國經濟發展有不良影響。
一、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的發展現狀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體募集資金;與之相對應的是,公募基金(Public Fund),指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我們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是指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杠桿收購、成長資本、風險投資、夾層融資和天使投資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中,經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況下是指相對于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我國的私募基金運作方式基本分兩種,一種,基于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另一種,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對沖工具逐漸推出,促進了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目前,國內私募證券基金投資策略雖然越趨多樣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資策略為主。國內對沖工具類型不斷增加,對私募基金管理有著更高的要求,為滿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優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斷涌現,促進了國內對沖基金管理的不斷加強。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內外證券市場聯系越來越密切,促進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使我國對沖基金迎來良好的發展機遇[1]。
對沖基金起源于么美國50年代初。當時使用對沖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和對相關聯的證券進行買賣、風險對沖的操作技巧,在某種程度上實現規避和化解投資風險。在金融學中,對沖(hedge)指的是減低另一項投資的風險的投資。對沖是指在降低商業風險的同時,仍舊可能在投資中獲利的一種方法。通常對沖是同一時間進行兩筆數量相當、行情相關、盈虧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這里的行情相關指的是影響兩種商品價格行情的市場供求關系存在正相關性,如若發生變化,會同步影響兩種商品的價格,且價格變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兩筆交易一筆買入、一筆賣出,因此無論價格如何變化,交易的結果總是一盈一虧。如果要做到盈虧相抵,兩筆交易的數量必須大體做到數量持平。采用對沖交易手段的基金即為對沖基金(hedge fund)也稱避險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對沖基金,運用各類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工具,以營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證券投資基金的另一種形式,可以理解為已經風險對沖過的基金。
自20世紀90年代起,海外對沖基金發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條件相對較多。首先,對沖基金有著絕對收益目標,更具吸引力,對金融市場環境產生影響。其次,投資者不斷增多,為對沖基金投資奠定有利條件和提供基礎。再次,市場環境相對較為寬松和活躍,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對沖基金的增長。第四,金融市場中不斷涌入優秀人才,為人力資源管理創造了良好條件。最后,金融不斷創新,為海外對沖基金的快速增長提供動力源泉。所以,海外對沖基金的發展有著良好的基礎條件。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的發展相比,處于初期發展階段,不僅投資范圍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夠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過戶費方面,我國支出的經濟費用較海外國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諸多限制。另一方面,國內期貨和期指的費用相對較低,與海外金融市場發展比較接近。
二、我國私募資金與海外資金的區別與聯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關人員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具有投資經驗的社會公眾或人士等募集資金,以實現基金運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而言,可將其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兩類。投資于上市企業的資金被稱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對于海外而言,沒有私募基金的名詞,但海外對沖基金與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對應,海外風險投資基金與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對應。因而我國基金項目與海外基金項目之間存在區別和聯系[3]。
首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海外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存在相同點,都是項目相關人員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資金募集,之后將資金投入到非上市企業中,在一定程度上對該公司進行監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購時,收回投入資金。此種投資方式的周期相對較長。
其次,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之間存在著較大差距,既表現在投資策略差異方面,又表現在投資收益方面。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速度雖然加快,但金融賣空機制仍然不夠健全,導致金融衍生工具較為缺乏,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不利。海外對沖基金在發展中,具備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為對沖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環境。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深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國內與海外對沖基金的距離,但仍然存在著資金運作問題,影響和限制著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響
現階段,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前景雖然較好,但制度缺失對其產生阻礙作用。
首先,金融期貨機制和金融賣空機制的缺失,是國內股票的系統風險難以實現對沖。海外對沖基金是通過對沖交易而規避市場風險,所以對沖手段下的對沖基金,對海外金融市場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雖然也存在對沖,但與海外對沖基金存在較大差異。國內缺乏金融期貨機制和賣空機制,致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單方面獲得利益,具有諸多系統風險。所以,加強國內私募證券投資資金的對沖具有必要性。其次,國內資本項目未能完全開放,使只有符合標準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資市場,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資者難以涉足海外投資市場,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形成阻礙。美國等海外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較為完善,其資本項目較為開放,促使投資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國內外資本市場。由此可見,制度缺失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不利[3]。
結論:總而言之,加強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比較的研究,對完善金融機制和促進資本項目的開放具有積極意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有序性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楊世偉.私募證券基金、海外對沖基金與財富管理發展研究[J].新金融,2015,06:47-49.
[2]白文奇,郭樹華,袁天昂.中國私募基金業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機理分析――基于宏觀經濟轉型與貨幣政策調控視角[J].時代金融,2014,02:33-35+37.
1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
從法律上,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需要遵守《證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為重。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按照《基金法》第二條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是不包含在內的,但《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自身是根據《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監管辦法》的直接約束時,實務當中通常借鑒或參照《基金法》的相關要求。
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至少有如下幾點要求。
1.1 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監管辦法》第二章及其他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報送材料,登記備案。
依照管理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公司型或合伙企業型的管理人,市場上目前更青睞合伙企業型的管理人。
1.2 向合格投資者進行非公開募集
非公開募集當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過程,必須要遵守“非公開募集”的相關準則,否則會觸發“公開募集”的程序條款,甚者可能觸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刑則,“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遠。
《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四條對于非公開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語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同時,《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六條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但對調查問卷,一直未有相關細則和文本示范出臺,故實務當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終募集人數上,單一合伙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數均有50人的限制,合伙型基金通過傘形結構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據《私募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分別指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因此可以理解為,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人數。
1.3 簽署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全體投資者與管理人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內容需借鑒和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有關要求。
關于托管協議,與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當中,投資者與管理人簽署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企業)與托管人簽署《托管協議》。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托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契約型基金的托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簽署方之一,或者經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同意,由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另行與托管人簽署《托管協議》。
1.4 登記備案
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契約型基金。
2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面臨的問題
2.1 投資事項的股東身份受限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顧名思義,該基金的投資標的為非公開上市交易的股權,絕大部分時候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在操作層面,“主體資格證明”被明確界定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實踐中,由于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合伙企業法》要求合伙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契約型基金而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目前,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的官員曾在公開媒體上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企業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托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蘇州地區、鹽城地區的工商局。
這種將基金投資的項目,股東登記為管理人而非基金,會有兩大方面疑問:一是這是否是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二是這種做法是否會給管理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
筆者認為,前述方式并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義的股權代持關系。依照契約型基金的基礎法律關系――即信托關系的定義,契約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投資者)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托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權或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乃至在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伙人權利,這與基于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系上有本質的區別。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方案,并不違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采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稅務方面的主要疑問在于如果工商局登記的項目公司股東為基金管理人,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管理人的收入?
筆者認為,《基金法》已經明確要求了基金財產是獨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于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于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條),因此,造成這方面混淆的根源仍在于契約型基金無法將自身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解決工商登記的問題,從外觀上也能夠避免這種混淆。
2.2 私募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征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托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均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私募股權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也比照上述資管產品,在向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時不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臺。
3 結語
中圖分類號:D996.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3-0160-02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面臨發展瓶頸,亂象叢生的情況下,呼吁必要的法律規制成為時代的需求。法律管制不僅可以有效防止出現金融的系統性風險。通過規范各方行為,明確各方義務,理順私募基金現狀中的混亂秩序,進一步可以規避整個金融行業的風險。還可以對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進行有效保護。在私募中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多方面因素,投資人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使得募集資金更加困難。必要的法律管制可以對投資人一方形成有效的保護機制,最終形成活躍的投資市場,推動資金募集的前進。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的全國性法規
首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蛘呤杖胨?,并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p>
其次,2011年底,國家發改委頒布了首個有關私募股權合格投資者的全國行規定,即通知2864號(1)。通知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托、合伙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并且通知還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p>
最后,在上述通知中還有一份名為《股權投資企業資本招募說明書指引》的附件,其中對于投資者資格要求做了進一步解釋,根據《通知》第一條“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要求,建議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企業的最低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而對于投資者人數也根據通知明確地進行了具體說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以股份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p>
綜上訴述,我國目前對于私募股權合格投資者的法律規制方面主要采用了“資產規?;蛘呤杖胨?投資者人數+出資數額”的模式,并且在計算投資者人數時采用打通計算的計 算方式。
二、現行規定的不足之處
筆者認為,目前僅僅依據上述三種因素來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格投資者進行法律界定是明顯存在不足和缺憾的。
第一,此領域的規定過于粗暴簡單,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缺乏根據市場現狀具體針對不同投資者的界定標準并且各個維度的標準缺乏內部協調性和邏輯性,無法形成完整統一、靈活通暢的監管體系。例如,沒有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進行劃分,尤其是沒有對某些自身具備較高投資經驗和投資知識的金融機構進行區別對待。
第二,上述對于“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和出資數額”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認定的判定標準,然而對于“風險識別能力”的認定,現行規定卻只是簡單的概念性規定,缺乏具體的判定標準,普遍被認定為太過抽象。因此,這在實踐中無疑是缺乏可行性的。
第三,在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系不盡完善而社會職業分工日趨豐富以及個人收入來源日益多樣化的現狀下,個人資產或者收入以至于家庭整體收入尚難以全面、動態認定。如果僅僅依據投資者個人提供的材料加以認定,無法客觀通過外部手段進行辨別,這便十分容易產生一定的道德風險。退一步來講,即使能夠確定,其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也不必然相關[1]。不難想象對于某些資金雄厚但缺乏投資經驗和投資知識的投資者而言,風險較大、投資周期長的私募股權投資很容易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另外,實踐中私募股權基金多是先募集資金后再找項目,募資階段實際無法確定最終風險大小。
第四,投資人數的上限標準的設定對于某些發行規模過億的項目而言,標準太過僵化。這在一定程度上會產生扼制融資的不利后果。銀監會對于信托合格投資者界定采用的方式卻可以為我們提供借鑒,它在一方面要求對于集合信托的人數要限制在50人以下,另一方面卻規定對于超過300萬元的大額投資人和機構投資者不進行限制,也就是說這些人可以不計算在50人之內[2]。這不僅起到了保護小額投資者的作用,同時提高了資本市場的靈活性。
三、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的初步法律構想
如何通過完善立法來規制市場亂象并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以刺激投資熱情成為監管部門迫切需要探討和解決的問題。而對于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法律體系的構建則是解決這一宏觀命題所必須加以深入研究探討的一條重要路徑。
1.目前中國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法律界定應采取“先嚴后松,循序漸進”的模式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市場屬于新興市場,盡管隨著市場的高速發展出現了大批的富裕人群,但是投資者教育和知識水平,以及投資文化并沒有隨著財富的大量累積而呈現大幅度增長的態勢。從市場持續發展角度來看,新生市場對于證券的發行采取一定的管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3]。有學者指出,我國證券市場的特征在于供應數量與入世市場規模主導證券價格,投資者短期投資套利的傾向嚴重。投資者更多關注概念炒作和所謂的技術分析,而缺乏對于基金基本全面的研究。如若采取松散型的監管措施,市場便極有可能會萎縮[4]。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標準應該更加嚴格,在關注投資者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的同時,更應認真審查其投資經驗和知識。
2.合理吸收借鑒美國私募發行對象的相關規范
美國自Securities Act of 1933 Section4 確定“不公開發行注冊豁免制度”以來,私募發行已經歷了將近80年的發展,形成了許多合理可行并經過實踐檢驗的制度。其中1982年的Regulation D Rule506將發行對象分為“或許投資者”和“非或許投資者”兩類。它也被稱為私募發行的“避風港”規則?!盎蛟S投資者”大致包括三類:金融、證券機構,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和巨額財富擁有者個人。對于這些人發行要求沒有人數限制,其屬于當然的私募發行投資者,無需進行認定[5]。遵從“先嚴后松”的原則,目前我國對于當然發行者的對象宜限定在“一行三會”所管轄的金融機構之內,也就是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近幾年來出現的社?;馃o疑也可以包含在內。而對于擁有巨額財富的個人投資者則應當排除在外。
3.區分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并且對于任一種類的投資者均需采用更加全面科學的判定標準,盡量確保各個指標之間相互銜接、相互補充
對于除了上述所說的法定機構投資者以外,在認定一般機構投資者時可以采用“財務指標+投資知識”模式,綜合考慮投資機構的注冊資產,凈資產和凈利潤等財務因素,以及是否設有專門的投資部門和是否具有相關的投資經驗等[6]。
對于個人合格投資者的認定也要采用區別對待的方式。首先是對個人投資者信息獲取、識別和處理能力方面的例外情形規定。第一,依據美國1972年SEC v. Continental Tobacco一案中確立的“關系理論”以及1977年Doran v. Petroleum Managemnet Corp案建立的“分離檢驗”原則,如若投資者與資金募集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身份關系,使得前者所獲取信息披露的能力足以等同于公募基金所達到的披露標準?;蛘呤羌幢悴淮嬖谶@種關系或出于某種特權,但發行人主動披露此類信息[7]。在這兩種情形下,發行人均是可以獲得“豁免”的。在目前我國的現狀下,依據“先嚴后松”原則的指導,這種特殊關系需要嚴格限定,即應僅限于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中確定的發行人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在缺乏司法救濟渠道以及傾向保護投資者的原則下,建議排除雙方協議約定或者發行人主動承諾進行信息披露而予以豁免的適用。第二,個人識別該項項目風險的能力和知識經驗,可以從投資者的教育背景和投資年限、規模和業績方面予以確定。
其次,如果投資者不存在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以達到對于信息獲取能力的要求,那么對自然人應同時適用“財富+投資知識“的標準。據此,應綜合考慮資產規模、收入水平、近三年的財務狀況以及自有投資等多個因素。一方面,就中國目前現狀而言,這個門檻宜高而不宜低。另一方面,為避免此條規定過于死板,可以依據項目協議的特點來確定對于投資者財富水平的要求。例如,采取比例制,即項目總額和比例來確定個人投資者自身財產的數額。另外,考慮到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這些數字標準應當在一定周期后予以更改?!巴顿Y知識”的要求則可以參考對于個人識別項目風險能力和經驗的規定[8]。
參考文獻:
[1]劉然.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準入制度初步構想[N].證券日報,2013-01-19.
[2]陳.淺論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制度[J].知識經濟,2013,(3).
[3]楊柏國.中國私募證券法律規制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1.
[4]高雪潔.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法律模式探析[D].濟南:山東科技大學,2010.
[5]吳祖堯.合格投資者制度呼之欲出[N].中國證券報,2006-09-01.
“你見過很多人一起發大財嗎?”“投資市場,永遠是少數走在前面的人,賺后面大多數人的錢”正是基于這樣的投資理念,那些身家大幾百萬乃至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富人們,卻悄然開始了一種“華麗轉身”,將他們的注意力和大把資金投入到對普通人而言相對陌生的PE上來。
這樣一種被稱為未來20年最有前途的行業和資本市場皇冠上“明珠”的投資方式,究竟有著什么樣的巨大吸引力?
2006年,美國三大證交所――紐約證交所、納斯達克和美國證交所――公開發行股票的籌資總額為1540億美元,而通過所謂144A條款私募發行股票的籌資總額高達1620億美元。越來越多的公司正在規避美國公開市場的嚴格審查和高額成本。
內地的PE發展不甘人后。據統計,2007年第一季度,共有17支可投資于中國內地的亞洲私募股權基金完成募集,資金額達到75.94億美元,同比增長329.5%。這個季度,中國內地共有38家企業得到私募股權投資,參與投資的私募股權機構數量達到43家,投資額24.94億美元。大量新募集的私募股權基金涌入中國市場,在帶動中國優秀企業的快速增長的同時,也將加劇中國股權投資市場的競爭氛圍。其中機會無限,但也潛伏著巨大風險。
“大盤漲到如今這個狀態,再在其中就是煎熬?!崩罘秸J為,雖然市場中充滿各種消息和概念,但誰也不確定哪天就會到頂。但他承認,牛市的到來,為PE投資打開了退出之門。這意味著同樣的投入,今天能得到更高的回報。
“和買賣股票沒什么區別”
“做PE和買賣股票沒什么區別。”說這話時,李方正驅車在從蘇州到上海的高速公路上?!皬牟僮魃蟻碚f,買賣股票和投資股權都是首先選擇有增長潛力的企業,然后通過持有一部分股份分享它們的成長性。”
李方接觸過很多股市老手,他們在私底下做著PE做的事,但不知道這活兒就叫做PE?!昂芏嗳艘郧熬褪亲龃屠碡數?也就是所謂的證券私募基金。近來也開始轉向或者兼作股權投資?!?/p>
在李方看來,股票不過是證券化了的股權――投資股票與PE投資股權,考察方法很相似:公司財務數據、具體生產狀況、所在產業整體情況、宏觀經濟形勢等等,甚至包括對管理層的觀察和判斷也殊途同歸。
轉做PE似乎并未改變李方以往的工作方式和生活規律。以前從事證券投資時,為了比公募基金以及其他投資人做出更快、更好的選擇,李方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實地考察上市公司,現在,他每天大量的工作仍舊是考察公司,當然,很多時候,是李方和公司相互考察?!拔以谏虾5霓k公室,如今已經成了各地企業到上??疾鞎r的定點接待單位了?!崩罘叫ρ?。
在投資股票這些年中,李方和很多上市公司高層保持著密切關系,并且通過他們接觸到各地很多其他企業高管和政府官員。這使得他能夠發現很多“藏在民間的擬上市公司”。李方說,這些資源,就是他的“核心競爭力”。憑借這些資源,他完全可以和那些資金實力雄厚、操作經驗豐富的大型外資PE機構一爭高下,在這場正在展開的“PE運動”中取得自己的一席之地。
在決定是否投資一個項目時,李方非常在意推薦項目的人。過去三四個月里,李方已經投了四個項目,這種效率是PE機構無法企及的?!懊總€項目都是朋友推薦的。其中一個,董事會秘書就是我特別要好的哥們兒。”李方說,對于這樣的項目,他會在公司考察上少花不少時間?!八麄兺扑]來的項目,自己心里總歸有底。接觸的時間很長了,彼此都明白對方是怎么回事。”
四個項目中,最少的一個李方只投了20萬元,原因之一是公司股權被切割得相當分散?!昂玫捻椖看蠹叶枷胪?所以每個人能分到的份額自然就少了?!?/p>
“如果項目夠好,多大的我們都想投?!崩罘秸f,“但問題是我們的資金太少了。不到3000萬美元的規模,只是人家外資一個中型項目的投資資金?!崩罘揭庾R到,盡管從股市中大賺了一筆,但即使聯合了若干朋友,他的力量仍然非常弱小――即使他在圈子里再有信譽,目前來看,還不可能有機構投資人將大筆資金委托給他,但在境外,這種事情卻時有發生。因此,除了盡量拉人拉資金入伙之外,有時候不得不舍棄一些不錯的項目。
“穩賺不賠的無風險生意”
“資本的本性是逐利,投資的目的也在于增值?!崩罘桨压蓹嗤顿Y和證券投資都當成是“一種賺錢的辦法而已”。他承認,自己沒有那么高的思想境界,想去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決定是投資項目A還是項目B,“就看哪個賺錢更多更容易。”
李方的朋友張怡5年前投資了一家軟件公司,現在已經向證監會遞交了上市申請。張用“爆米花”來暢想著公司上市后她本人資產的增值程度?!鞍凑漳壳皟鹊氐男星?軟件類上市公司平均靜態市盈率大約是50倍左右?!边@就意味著,在公司上市、“小非”解禁后,她5年前投進去的1元錢就有可能變成50元。盡管無法解釋清楚這個資產爆米花具體是怎么爆出來的,張還是盡力勸說身邊的親密朋友,把錢都投到她投資的這家軟件公司里去。
張早先也是市場中人。2001年5月底,經歷了網絡概念股的強勁噴發之后最后一輪牛市,張從股市抽身。不久之后,上證指數從2245點漸行漸下,一路下跌到998點。
張一直慶幸當年的明智選擇。但手里的上千萬元資金該怎么處理?“錢要是壓在自己手里,心里就燒得慌。”那以后,張用這部分錢買了幾家公司的股權。除了這家軟件公司之外,還有一家網絡公司和一家玩具公司。“現在看來只有這家軟件公司可能給我賺錢?!睆堈f,她和網絡公司高層的關系不錯,雖然暫時不能從他們身上獲得回報,但“就當投給朋友算了?!倍驗榉N種原因,玩具公司的人和張鬧翻了,這讓她很不愉快?!巴俄椖孔罱K還是要看人,至少要看雙方的發展思路是否合得來?!?/p>
1 投資的簡單成本法
對于投資會計的核算方法,一般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權益法之分。實際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的內容遠不止這些。由于歷史成本原則的存在,除了長期股權投資之外的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在核算時實際上也是使用成本法。但同樣是成本法,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之間也存在著區別:短期投資采用的是簡單成本法,而長期投資則使用復雜成本法。
所謂簡單成本法,是指無論在投資時是溢價、折價還是平價,都不單獨分開核算,而是總括核算所發生的投資成本,并且不按期預提利息收益。而復雜成本法則是指,當投資發生溢價或折價時,要對溢價和折價部分單獨分開核算,也就是反映出在投資的成本里,用于支付溢價或折價的部分是多少,并且要按期預提利息收益,并且攤銷相應的溢價或折價。
例1:思語公司于2005 年1 月1 日購入慧琴公司發行的面值為100 元、3 年期、年利率8%、每半年計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100 張,共發生買價、手續費、傭金等投資成本計10 600元。則:
1.1 若思語公司購買該債券是準備進行短期投資,也就是隨時準備轉讓,那就用簡單成本法:
①借:短期投資———債券投資(慧琴公司)10600貸:銀行存款10600
假設2005 年4 月3 日以11000 元價格轉讓,則:
②借:銀行存款11000
貸:短期投資———債券投資(慧琴公司)10600投資收益400
1.2 若思語公司購買該債券是準備進行長期投資,也就是準備持有1 年以上甚至到期,那就用復雜成本法:
①借:長期債權投資———面值 10000
長期債權投資———溢價600
貸:銀行存款10600
每半年計算利息,并攤銷相應溢價:利息額=10000×8%÷2=400(元);溢價攤銷額=600÷3÷2=100(元)。則:
②借:長期債權投資———利息 400
貸:長期債權投資———溢價 100
投資收益300
在持有債券的3 年中,該筆會計分錄共需做6 次。到期滿收回投資本息時:
③借:銀行存款12400
貸:長期債權投資———面值 10000
長期債權投資———利息2400
兩者比較可以看出,在簡單成本法下“,短期投資———債券投資”
賬戶核算的就是投資成本10600 元,不需要將面值、溢價或折價分開核算,也就不需要按期攤銷溢價或折價,也不必按期預計利息收益。而在復雜成本法下,“長期債權投資”賬戶下,需要將投資成本10600 元分為“面值”10000 元和“溢價”600 元,且需要將溢價在債券持有期內按一定方法進行攤銷,而且還要按期預計利息收益。之所以如此區分,是因為短期投資期限短,當證券市場行情有利或企業需要資金時準備隨時變現,采用簡單成本法方便、實用;而長期投資持有期限較長,且一般不準備隨時變現,故采用復雜成本法合理、實際。
2 成本法與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權益法之分,一般而言,當持有被投資企業有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上(含20%)或雖在20%以下但實質上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時,采用權益法核算,反之則采用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時,“長期股權投資”賬戶反映的是投資的成本;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賬戶則是反映占被投資企業的權益。這就決定了采用不同的方法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該項資產的數額是有差異的,同時,采用成本法確認的投資收益是投資所能分得的利潤或股利,而采用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卻是投資后占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的相應份額,所以采用兩種不同的方法核算在損益表上所反映的利潤也是不同的。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賬戶就是核算投資成本10000 萬元,確認的投資收益就是將要收到的利潤或股利40 萬元。而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賬戶則核算占慧琴公司權益的數額:2004 年1 月1 日,該賬戶借方金額10000 萬元,占慧琴公司發行股票籌集資金份額(股東權益)100000 萬元的10%;2004 年12 月31 日,慧琴公司實現稅后利潤2000 萬元,思語公司認為其10%部分是本公司的投資創造的,故確認200 萬元的投資收益,“長期股權投資”賬戶增加到10200 萬元,恰恰占慧琴公司此時股東權益102000 萬元的10%;到2005 年2 月5 日慧琴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拿出400 萬元向全體股東發放股利時,“長期股權投資”賬戶貸方記40 萬元使得該賬戶又減少到10160 萬元,還是占慧琴公司此時股東權益101600萬元的10%。所以,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總是反映占被投資企業權益額的多少。另外,其確認的投資收益是被投資企業慧琴公司實現稅后利潤2000 萬元的10% ,即200 萬元,而非成本法下所確認的收到的股利40 萬元。這樣處理的經濟意義在于:慧琴公司共實現凈利潤2000 萬元,思語公司將10%確認為投資收益,在確認的200 萬元的投資收益中,有40 萬員以股利的形式收回,還有160萬元留在慧琴公司作為對慧琴公司的追加投資,所以“長期股權投資”賬戶從最初的10000 萬元變為最后的10160 萬元。
3 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
一種比較普遍的說法是,現行會計制度對短期投資的核算采用的是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嚴格來講,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并不是一種核算方法,而是一種對短期投資的期末計價方法,或者說是一種期末的價值調整方法。正如前述,短期投資采用的實際上是簡單的成本法。對應的長期投資期末價值的調整方法是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試想,如果把短期投資核算方法說成是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那么長期投資的核算方法是不是就要說成是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了?核算方法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采用的方法,而期末價值調整方法一般是在每年的年末或每半年末計價調整一次。企業日常的壞賬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等都是每年或每半年計提調整一次。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及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都是期末價值調整的方法,為何名稱不一致呢?仔細推敲,概因短期投資往往多是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形式的投資,其他的聯營投資期限在1 年以內的幾乎不會存在。有價證券有現成的市價,而核算時又采用的是簡單成本法,“短期投資”賬戶核算的就是投資成本,所以用成本和市價比較真是再方便和合理不過。而長期投資除了有價證券投資之外,還會有聯營投資等其他形式,這些其他形式的投資并沒有現成的市價,而且核算時既有成本法也有權益法,導致“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賬戶有的反映成本,有的反映占被投資企業的權益,故將此時的調整方法稱為“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更為合理恰當。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2.49 文獻標識碼:A
一、制定科學的決策機制和經營規程
信托公司應該從整體上制定一套科學有據、條理周密、操作可行的信托經營管理配套制度。建立對經營方向、業務選擇、資金集合及投資、貸款等方面的科學決策程序;成立內部的決策委員會和外部的專家咨詢委員會,以增強決策的前瞻性、科學性和可行性;依據信托業務的不同內容和特點,分別制定對資金類信托、動產及不動產信托、知識產權信托及財產管理、見證擔保、外匯業務等方面的具體運作規程,加強對法規政策的依托和運用,逐步向規范化、標準化靠攏,形成有中國特色的信托經營模式。
二、建立多元化的運營平臺,降低經營風險
信托公司必須通過投資參股的形式,有計劃地涉足基金管理、保險等領域,搭建全方位的資產管理平臺。針對信托機構面廣,業務種類豐富及運作方式多樣化的特點,信托公司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重視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為此,信托機構應落實信托資產負債管理的具體要求,改進信托財務核算和管理方式,對委托人的資金、財產實行單戶立賬、分別核算、跟蹤監控。做好資金運行、財務結構、盈虧動態的預警預報及應變準備,將金融風險、企業風險、信用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
(一)在市場營銷方面。
在信托投資公司發展初期,建立理財服務中心和市場拓展部,一方面由營銷經理和市場拓展人員主動走出去,拓展市場,開發客戶,推銷公司產品;另一方面通過營銷人員和新聞媒體的宣傳和推薦,在理財服務中心設立理財專家工作室,開展日常業務,使公司形成一個動靜結合,進出有序的營銷體系。同時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先以本市和周邊省市為營銷范圍,逐步覆蓋本地區并進一步輻射全國,在信托機構打破行政分割,劃分全國市場份額的第一時間占得先機,在本地區乃至國內有一定的地位后,信托公司最終目標是參與國際競爭。既可以采取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等方式獨立擴張;還可以通過國內外同業,按照市場原則建立緊密或半緊密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通過代銷、分銷等方式,優勢互補。在營銷手段、渠道和載體的選擇過程中,應組合運用傳統手段和現代技術,在充分運用各種媒體進行信托業務和信托知識宣傳以及通過營銷人員進行推薦的同時,深入研究和開發電子商務的銷售功能,通過電子網絡,針對高端客戶和中產階級進行營銷手段的創新,從而提高營銷效率,降低營銷成本,提升公司的現代企業形象。
(二)在業務定位方面。
由于財產管理業務是信托業的基本功能,信托投資公司應回歸本業。即以本地區的經濟建設為核心,以資金信托為手段,全面迅速的形成信托投資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
1、財產管理業務。
(1)構建實業投資領域信托產品體系。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民經濟高速穩定的增長,各個地區巨大的經濟總量和大量收益穩定的存量資產的變現需求,及其收益穩定現金流充足的特點,必然會形成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的重要業務領域和主要利潤來源。管理產業基金或創業基金,接受各種以實業投資為方向的專業資金信托,是信托業樹立信托品牌、提高信托市場占有率的途徑,也是與實業經濟的最佳結合點。信托業應盡快推出以高速公路、橋梁收費權或經營權等為投向的專項資金信托等。此類以投資于實業經濟方向的專業資金信托,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涉足,是信托投資公司提高信托市場占有率的捷徑,也是與實業經濟的最佳結合點。
(2)逐步推出并迅速擴大個人資金信托業務規模。
目前我國由于政策因素,個人資金信托業務始終發展緩慢,而我國居民儲蓄規模巨大并且回報率十分低下,因此信托業應該抓住這一機遇,大規模推出個人資金集合信托和個人財產管理信托,充分發揮信托投資公司專家理財的優勢,迅速擴大信托投資公司的影響,擴大市場占有份額,確立長期競爭的優勢,確保公司業務開展所需資金有充足的來源保障。
(3)全面介入證券領域的資金業務競爭。
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方面,由于政策因素和體制因素,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已占得優勢,并且競爭激烈。但這一領域同時具有開放度高,拓展空間廣闊、進入成本低的特點,因此信托投資公司應該以戰略眼光,以后發建立的制度和人才優勢作為參與競爭的立足點。現階段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理財業務集中在股票市場,而低風險收益型的證券投資領域還是一個空白,信托投資公司應突出自身的特色,系統推出各種收益型信托品種,如國債投資基金、貨幣市場投資基金等,在管理各種退休年金、公益性資金上開辟市場,形成獨特的“雙低型”信托產品體系,逐步樹立在該領域的品牌和信譽,從而在證券投資市場上占據一席之地。
【關鍵詞】
私募股權基金(PE);運營模式;存在問題
一、私募股權基金概述
(一)投資基金分類
我們在這可以根據投資基金的分類來理解私募股權基金。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贖回或增加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2)根據經營目標和投資目標的不同劃分為成長型和收入型基金。(3)按照組織形式不同分為契約型投資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合伙型投資基金。(4)按照投資對象不同,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和混合型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金融衍生品等。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企業的股權。(5)根據證券市場特點劃分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就是向社會公眾公開營銷募集資金。私募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由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投資人按約定或按其出資比例享受投資收益和承擔投資風險。
國際上流行的對沖基金,是投資基金管理的一種模式,屬于免責市場產品,用于套利或避險,由金融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與金融組織結合后以高風險投機為手段,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通常被歸為證券投資基金類,募集方式大多以私募為主。
(二)私募股權基金及其特點
傳統定義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對象一般是非上市企業的股權,而當今的私募股權基金涵蓋范圍已相當廣泛,部分PE基金也可對已上市公司股權進行投資(PIPE)以及進行股權、債權混合型投資。國外獨立PE機構有黑石集團、KKR、凱雷投資集團等,國內獨立PE有聯想控股的弘毅投資、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等。
整個基金運作的特點:(1)采取一種特殊的股份制度——有限合伙制,投資人LP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GP為普通合伙人提供勞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PE具有較小的外部特性,不收外部條件約束,只在于投資對象的盈利性。(3)因為為實體企業項目做投資,所以PE必須具有靈活有效的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完善項目。(4)強調投資對象長期的成長,從而在遠期獲得大收益。(5)具有獨特的盈利模式,較少運用金融杠桿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僅承擔被投資企業的經營風險、所在行業風險及地域風險等。
二、PE的運營模式及黃金價值鏈的形成
PE的盈利模式非常獨特,結合了實體企業的利潤管道模式和一桶金模式,選中一個企業,通過對目標企業帶有戰略投資初衷的長期利潤管道投資到最后的退出一次性較高盈利,它有一條屬于自己的黃金價值鏈。一個完整的項目投資由六個流程組成,分別是前期的融資選項,中期的投資管理,和后期的退出分配。
(一)融資源頭大機構,選項是關鍵
PE中負責融資的管理人把機構投資者作為融資的首要目標,它們是沒有所屬PE機構的金融巨頭、投資銀行、跨國公司、富裕個人,甚至是政府資金、養老金等,這些資金主要來自于其投資地域的機構。中國由于缺乏完善的資本市場和相應的監管架構,大量資金來源于海外。
選擇項目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考驗戰略投資者的。因為四大私募股權的投資主力集聚資本市場,加劇了項目競爭,所以PE在尋找優質項目同時還要提升自己的競爭力。一般通常會采用三種方式來選擇項目,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兩者同時開展。第三種優點突出,戰略投資者一邊從有發展潛力的行業開始,全面了解細分市場、利潤水平、競爭者等行業基本面直到找到下游企業;另一邊又從二三線城市著手,關注有才能的領導者,有價值的中小企業從而建立各類關系網乃至整個行業。
尋得項目之后需要詳盡企業資料,調查評估。結合資產、財務、項目評估等的方法全面考察此企業在行業、商業模式和團隊這三大方面的能力及潛在競爭力是項目選擇的關鍵。
(二)投資、管理圍繞企業最需要
投資才是價值鏈中真正實現投資收益的開始,根據調查結果確定投資類型、投資規模、投資策略、投資階段。投資可以是股權也可以是債權,還可以針對不同的企業提供次級貸款,購買可轉換票據、優先股,使得風險均衡。無論是分散投資還是聯合投資,無論是漸進投資還是組合投資,最主要的是投資企業最需要的。
很多PE一味追求企業上市好讓他們兜售股票增值過度包裝企業粉飾報表,很少關注企業實際價值的提高。PE應該考察目標企業的需求,用管理精英們的方法和關系網為企業取得新技術設備、打通供銷渠道。另一方面PE對目標企業管理層也有其獨特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在安費諾收購案中,KKR對管理層主要通過認股權方式進行激勵。而蒙牛乳業香港上市案中,披露出一條協議:若在2004年至2006年三年內,蒙牛每股贏利復合年增長率超過50%,摩根斯坦利等三家機構投資者會將最多7830萬股(相當于蒙牛7.8%的股份)轉讓給蒙牛管理層,反之則管理層則讓出股份。這是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的共同體現。
(三)雙贏的退出和分配
KKR的創始合伙人克拉維斯曾經說過:“當我投資的時候你先別忙著贊美我,傻瓜也可以收購公司,等到賣掉的時候再來祝賀我吧。”這話完全說明了無論結果是雙贏還是單贏,PE要的都是贏。PE通過四種渠道退出,四種方式對應四種投資結果,好的就上市,次之就通過二級市場或兼并收購是出售股份,再次之就協議通過企業的管理層回購,最差是破產清算。
最后的收益分配是在管理人GP和投資人LP之間分配,GP除了有附帶權益外還有1.5%~2.5%作為管理費,此外目標企業的管理層也會獲得可觀的收益。
三、中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問題
1985年中創公司的成立拉開了中國風險投資的序幕,2004年中國大牛市,VC/PE支持企業成功上市帶來無數財富效應,經歷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私募股權基金已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一股重要的力量。但是由于資金規模增長迅速和監管部門法律環境的不完善也出現了很多問題。
(一)本土私募股權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影響了價值鏈的增值效率
較以前的外資獨大,本土投資機構近年發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務水平不夠專業,影響了價值鏈的增值效率。PE和目標企業都有問題,PE的問題在于可改善的自身管理方式,和短期不能改善的人才的缺乏和關系網絡的貧瘠;目標企業的問題在于對PE僅限于提供資金層面的認識。
在提高PE自身管理方式上,投資人要理清重點,抓住快速提升企業價值的關鍵。如果是針對創業企業重點關注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管理水平的提升;財務對內、對外透明度和系統性的增強;后續并購活動的開展。對于很多民營企業比較重視的政府關系也必須關注加強。
人才缺乏直接的影響了本土PE的管理服務水平,私募股權投資是一個專業技能很強的“以人為本"的商業投資,最大的資源就是那些有眼光、有經驗的投資管理人。而目前國內的從業人員要么就是從別的行業轉過來,要么就是從海外歸來。這兩者會在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上各自遇到問題,所以發展和培養本土的股權投資專業人才是一個非常急迫的問題。從高校開始專門學習相關知識,到社會中實踐鍛煉,這才是人才的培養之道。
(二)大部分本土PE籌資難
當前中國GP在設立人民幣基金過程中,除了有影響力的資金雄厚的機構外,其他獨立本土投資機構資金實力相對薄弱,籌資很困難。從一開始的籌資熱到籌資難,說明PE在資本市場上的認可度仍然不高,也說明了本土PE自身實力不高。國外PE的資金來源都是政府企業養老基金,而我國的本土PE,國家社保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對大多數GP都是可望不可即,各類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他們也有自己的附屬PE機構。我們必須讓投資人意識到這是有利可圖的戰略性成長型投資,認識到PE市場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力,提高信譽度,幫助中小企業得到發展,從而體現和增強自身實力。
(三)投資者和項目信息不對稱引發的立法監管問題
投資者和項目存在信息不對稱,很多LP無法得知基金項目投資的動態,PE自身機構的信息不透明,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LP的投資風險,也不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07年《合伙企業法》的修改更推動了PE機構的發展,但是與《公司法》有著明顯的沖突,立法規范機構在保障投資人利益的同時需注意調和各方面監管的不統一。
在今年2013年2月公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對私募行業的私募管理人,投資人和相關登記記錄等做了明確的限制,第三十六條,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記、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業務規范等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說明了PE機構或將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即使現在不完全是,也是政府監管大勢所趨。下表為2013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管理人和投資人資格的限制條目。
這使多年來游走在灰色地帶的私募行業尤其是私募股權行業逐漸透明化。不僅保護了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中小私募股權籌資,透明度的提高縮小了投資人與管理人、機構間信息不對稱的差距,但具體到項目還得做出規定完善,一方面有利于項目的擇優,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項目的有效性實施。
私募管理人資格合格投資者的資格
實繳資本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總體要求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
管理規模符合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自然人投資者(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200萬元人幣
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
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
人員資格登記的管理人需要兩名持牌負責人人以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持牌負責人資格由協會認定。公司、企業等機構投資者需滿足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四)一味以利益最大化IPO形式退出
2010年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股權轉讓和并購,其中IPO形式退出160筆,股權轉讓方式退出5筆以及并購退出2筆。理論上來說實現被投資企業的發展和資本積累從而使其上市,是最好的退出方式,但實則不然。最需要PE資助的中小企業,他們需要的更多的是發展資金的幫助和一些治理方法的改善,負擔不了高額的管理費用,更對上市望塵莫及,IPO往往不合實際,抱著以上市為目的的PE就會忽視這些有潛力的中小企業。實際上可以選擇優質的投資管理者以協議轉讓的方式保持企業的良好發展,如果被投資企業資本金充足可以選擇回購和管理層收購的方式退出。
而對大企業,由于我國上市的要求比較高,因此以往很多股權投資者都通過將企業在海外上市來實現退出,比如蒙牛、當當、新浪、無錫尚德等知名企業。資金的外流和海外公司的控股,對企業有著很高的風險,企業本身也沒有得到價值的提升,也使本國居民不能享受到企業增值所帶來的利益,海外上市后續也不利于我國企業的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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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在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指出,2011年將重點關注提升市場效率、推動基金法修改等工作,“建立適當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
這是自2004年私募基金規模發展以來,監管層首次在相關工作會議上,正式提出將研究規范私募基金的制度安排。業內人士普遍猜測,國內龐大的私募基金在2011年有望迎來實質性的“陽光化”。
私募潛行
長期以來,在公募基金由于政策支持而實現超常規發展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卻一直處于“灰色”地段――不公開的報表、飄忽不定的投資風格、靈活的操盤手法,以及遠超公募基金的高額收益率。
雖然身份模糊,但并沒有影響到私募基金發展的突飛猛進。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國內通過信托平臺發行的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已達614只;私募管理公司的數目為242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已超過了3000人;陽光私募的資產管理總規模已達2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2010年國內股市表現疲弱不振,但私募證券基金的業績表現卻可圈可點。數據顯示,具有持續業績記錄的587個私募證券信托產品2010年全年平均收益率為6.4%,跑贏市場18.91%,也跑贏股票型公募基金3.39%。
目前,國內的私募資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遼寧和江蘇等地,以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主。“在各省會城市,公開的陽光私募基金只有一兩家,但私下的民間私募基金卻至少有十來家?!币晃辉谌A東某二線城市從事私募基金投資的人士說。而江浙、廣東一帶還囤積了大量的游資,在行情漸起之時“重出江湖”,形成了目前私募基金“南強北弱”的格局。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大致有四種。
承諾保底,即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地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嚴格意義來講,承諾保底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
接收賬號,即客戶只要把賬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戶可自動終止約定,對于盈利達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這種類型大多針對熟悉的客戶,或者大型企業單位。一般屬于地下私募基金,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種是投資人以股權的方式成立投資公司,聘請基金經理進行投資。自2007年6月《合伙企業法》生效后,這種類型的基金開始發展。
還有一種是信托基金,2005年在深圳開始出現“陽光私募”,即通過信托公司募集資金,銀行進行托管,通過私募基金公司運作的投資基金。是目前唯一合法的私募基金類型。
信托賬戶掣肘
國內私募基金目前主要以陽光私募為主,其2000億元的規模已經成為市場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2009年7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突然暫停信托公司新開設證券賬戶,至今仍未有重新啟動跡象?!艾F在私募想要發行只能采取購買信托賬戶的方式,目前信托空賬戶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此前開設的多余的老賬戶,二是陽光私募到期清盤后閑置的賬戶?!币晃凰侥蓟鸸镜娜耸空f。
雖然各種類型的陽光私募發行量在2010年再次創了一個新高,但現存的為數不多的信托賬戶已經成為掣肘國內私募基金持續發展的一大障礙。老賬戶日益稀少,信托賬戶的叫價越來越高,發行產品的成本越來越高。再加上對信托產品規模成立與投資顧問公司資歷的要求等問題,導致部分私募基金公司的新產品發行計劃被延期或者擱置。
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調查顯示,53.33%私募表示停開信托證券賬戶對他們造成了比較大的影響,對公司規模的擴大有比較大的限制。
“有限合伙模式因能解決目前賬戶問題,而一度成為業內焦點,但由于其高稅收、進出問題等因素,有限合伙并未能如大家期盼的那般快速而大量的為陽光私募業注入新的血液?!彼侥寂排啪W研究員田密表示,“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可能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疇,對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監管要求、合格投資者等做出切實規定。屆時,信托平臺可能將不再是私募實現合法化的唯一渠道?!?/p>
業內人士指出,在信托賬戶停開的限制下,私募產品數量仍然快速增長,反映出私募行業的市場潛力巨大。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后將私募行業納入,私募發展將會更迅猛。同時,如果具體監管措施出臺,龐大的地下私募可能會逐步走向陽光化,私募行業發展或將迎來井噴行情。
適度監管成共識
長久以來,國內關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相關原則都比較模糊,一直沒有形成一個規范和明確的司法解釋,導致大量的私募基金在合法與不合法的邊緣上游走。雖然在《證券法》第11條中有一個相關的原則性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誘勸和變相公開方式”。但與日益壯大的私募基金力量相比,這些規定仍顯得相當單薄。
目前,以信托產品形式募集的陽光私募基金在投資頭寸、資金監管等方面的監管權在銀監會,而私募股權基金雖無明確監管部門,但多數均尋求在發改委備案。
《證券投資基金法》編立之初,監管機構曾考慮將私募、PE等形式的投資基金納入其中,但最終僅涵蓋了公募基金,在原定的法規名稱《投資基金法》前也加上了“證券”二字。事后來看,私募基金監管的重要性不斷彰顯。
“私募基金這幾年來主要是借助于信托公司的合作把它變成陽光化了,但這不是制度化。我一直主張私募基金要納入監管體系、納入立法體系?!本凉删蓭熕芾砗匣锶酥苄∶鞅硎尽?/p>
2010年12月4日,在第一屆“上證法治論壇”上,尚福林表示,證監會將配合立法機關全面修訂基金法,特別是要適應私募基金發展的現實需要,借鑒國際監管經驗,按照統一監管標準,防止監管套利的原則,建立適當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為資產管理業務的協調發展創造條件。
近兩年來,管理層對券商理財、基金一對多、一對一專戶理財逐步放開。券商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只是發起人屬于國有性質,同時操盤的團隊也是獲得證監會相關資質的證券從業人員,這些屬于監管范圍的理財產品,其運作方式和私募基金并無太大區別。
“種種跡象表明,管理層對理財方式的探索已經逐漸拓寬,私募基金真正意義上的陽光化成為一個必然的結果,而這次管理層提及的建立適當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則是私募陽光化的一個前提。”一位接近證監會的人士表示。
“招安”私募
2011年1月中旬,《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下發至各基金公司等相關機構,征求各方意見。此次修訂草案中,最大的亮點就是把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符合條件后,他們也可以開展公募業務。
《修訂草案》中,為私募基金開辟了一個新的章節――第十章“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特別規定”。
該章節中,第七十五條之一“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股權、股票、債券等證券及其衍生品投資,適用本章規定”。
除了“非公開方式募集”,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證券投資品種”也在第二條中被擴充為――“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p>
“所謂的陽光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都被基金法納入監管范圍”,業內資深人士表示,私募只是一個大概念,目前只是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私募基金納入監管體系,而且還是分類進行管理。
有市場傳聞,經過此次修改后,之前沒有被納入監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風險投資基金(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托投連險等,均被納入監管體系。
但是,也有私募人士表示,“聽說PE方面,由于發改委不同意,就沒有放進去?!?/p>
修訂草案中,第七十五條之十三規定,“經注冊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年限、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批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總體來說,私募還是比較草根的”,該私募人士表示,但至少,目前排名靠前的近20家私募基金,對此還是很關注,并有長遠打算。
另有基金人士表示,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剛開始推行,這是一個需要逐步完善的復雜過程,“但監管私募基金,對市場來說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