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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范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一級開發項目應寫明一級開發授權及相關情況,基礎設施項目應寫明建設的必要性)。
依據__市規劃委員會(__分局)《文件名稱》(文號)劃定的用地范圍,XX項目用地位于XX鄉XX村,用地四至為東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道路建設項目:XX起XX,XX至XX)。該項目總用地面積XX公頃,其中建設用地XX公頃,代征道路XX公頃,代征綠地XX公頃,代征河道XX公頃,代征水域XX公頃。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功能定位,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筑規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
該項目投資總額為XX萬元,資金來源情況說明(自籌、融資、政府投資、有關部門撥付等);
目前,該項目已取得__市規劃委員會(__分局)《文件名稱》(文號),__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文件名稱》(文號)。(已經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均應寫明)
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如:需重新申報預審的原因等)
三、建設項目用地情況
依據__市規劃委員會(__分局)《文件名稱》(文號)劃定的用地范圍,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為XX公頃,使用__區國有土地XX公頃,集體土地XX公頃。其中,農用地XX公頃(耕地XX公頃),建設用地XX公頃,未利用地XX公頃。
該項目占用耕地XX公頃,擬采用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方式進行耕地補充,并嚴格按照先補后占的要求進行耕地補充的工作,>!
該項目擬征收(或占用)XX鄉XX村集體土地XX公頃,現我單位已完成征地補償費用的初步核算工作,各項資金已籌備完畢,待正式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依照協議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特此報告。
[中圖分類號] D918.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8-326-2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概念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以下簡稱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預審的內容包括對土地利用的調查、記錄、分析和對土地利用結構以及布局的安排,若是涉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還會涉及土地利用經濟問題。預審的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核、批準和備案的必備文件。
有關項目投資的政府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發展改革部門是主管部門,負責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工商管理等部門協同配合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管,項目一旦經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其他監管部門就應履行相應的許可手續。在這種模式下,預審已然成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必要條件,是土地供應的第一道閘門。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原則
經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其中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四個方面:(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4)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預審原則的第一條,但是體現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與《土地管理法》之中卻存在一些問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九條需要提供材料中提到“(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第十一條審查內容中提到“(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描述的是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該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下預審的基本思想,這樣的規定很容易出現“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或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通過預審。
“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這兩條原則可以合并為一條公共利益原則。42號令所述的預審原則是最直觀、最基本的原則,但是在技術層面上沒有提出相應的原則。在技術層面要把握預審的深度與廣度,認清建設用地預審與建設用地審批的區別,不要以預審代替用地審批、代替農用地用途轉用審查、代替土地征用審查。
3預審工作的程序
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來看,預審程序是一種針對建設項目立項的準入性審查,主要體現在用地的合理性和適宜性兩個方面。預審資料的來源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選址意見等。預審意見只是作為建設項目獲得批準、核準、備案和獲得進入用地審批的準入條件,因此預審過程無論在內容、方法、結論和建議上只要做到宏觀調控即可。
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程序》中,對預審的法律依據、權限、申請時間、程序與時限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中基本步驟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1)申請;(2)審查;(3)會簽;(4)批件制作;(5)發函。
3.1申請
申請是審查類程序的第一個任務,最少由咨詢、接受申請材料、申請審查、移交材料等4個步驟組成。
咨詢的主要內容為就有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政策進行解答,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一次性告知單》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等。
接受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文字材料與圖件材料。文字材料主要包括: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需核準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核準項目受理通知單》、需備案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出具的《備案項目受理通知單》、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選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壓覆礦產資源證明(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建設項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還應出具國家和省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性質的認定意見、規劃修改或調整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由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同意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的會議紀要、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等。
圖件部分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所處位置的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建設項目所處位置的1/1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建設項目用地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含勘測定界圖);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申請審查一般為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完備性。申請人資格的判定主要審查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批復文件(或《核準項目受理通知單》,或《備案項目受理通知單》)。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審查主要包括材料種類是否齊全、件數是否正確、材料內部的簽章是否齊全等。
移交材料主要是將整理好的預審材料移送預審主辦處科室。
3.2審查
審是審查程序中最重要的任務,最少由初審、實地踏勘與論證、會審、會簽準備等步驟組成。
初審主要是根據申請資料及主辦處科室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并做出相關決定,其決定指向為:對于受理項目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于不予受理項目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對于需要補充資料的項目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告知書》。在決定受理審查后,主辦處科室還必須做出兩個審查決策:一是實地踏勘與論證方案的確定;二是會審形式的確定。
實地踏勘與論證應遵循以下程序:(一)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編制的專項報告,向本級或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踏勘論證的申請及工作方案;(二)由本級或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項目用地立項具體情況和要求,對初審合格的項目,報請省廳安排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省廳根據建設項目情況,組織專家組赴實地對項目用地進行踏勘,召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論證會,并出具書面意見;(三)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書面意見,優化建設項目用地方案,經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后報省廳,納入預審程序進行審查。
會審的形式一般情況下有兩種:一種是以主、協辦處科室獨立辦文的形式對應審查相關內容,另一種是以會議形式召集主、協辦處科室審查人員共同審查。
會簽準備的主要任務是對會審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并與協辦處科室反饋、溝通,然后準備會簽材料,草擬的預審意見。
3.3會簽
會簽是審查程序中最關鍵的程序。由主辦處科室召集審查人員及其相關領導召開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聽取主辦處科室的預審情況匯報;審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代擬稿)》;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
3.4批件
通過會簽準予許可的,制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加蓋公章,送交業務受理窗口,需要抄報和抄送的許可文件由辦公室分送相關部門。不予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公章,送交業務受理窗口。審批工作結束后,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備案,經辦人將辦理結果通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進行公示。
3.5發函
業務受理部門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批復文件等材料,申請人憑收件回執領取相關文書、證件和資料,并在業務受理部門辦理簽收手續。
4預審工作的意義
預審是土地供應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建設項目用地預先安排的合理性和適宜性審查,是一項實踐性非常強的活動,也是一項對人地關系(權利關系與利用關系)產生重要影響的土地制度。在目的層面,預審旨在理順人與土地的關系;在用地管理層面,預審制度可以有力地促進規劃的實施、促進存量土地的使用和供地方式的改革;在社會經濟發展層面,預審是實現土地宏觀調控、促進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有效手段。
根據預審管理辦法和至今為止取得的預審效果,預審是利用行政手段在宏觀層面對土地利用的方向性把握,其目的直指土地的可持續利用。隨著人口增長和社會財富的增長,人地矛盾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會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預審所起調控作用要盡可能符合自然土地的覆蓋規律,耕地的保有量必須能滿足后代人吃飯、穿衣、住宿等生存的基本需求。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is pre-arranged on a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reasonable and suitable for review,and is the first road "gate"of the land suppl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from concept to now,although only a short period of 10 years of experience,but the concept of cognition,practice and innovation in three stag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aims to rationalize the people and land,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will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planning implementation,implementation of macro-control and land sustainable use.
Keyword:The pre-trial;principle;applicatio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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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前,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審意見,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八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條預審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二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
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預審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一、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時段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二、用地預審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 號)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 號令)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第十五條:“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5.《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4 號)通知指出:深化對用地預審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進一步做好對擬建項目選址、用地規模、占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內容的審查,確保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政策要求的落實;強化對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審查,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切實落實用地預審意見的前置把關要求。
6.《關于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做好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1 號)通知規定凡屬下列情形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中應當進行實地踏勘和論證:(一)線性工程。占用基本農田達到100 公頃的公路、鐵路、管道等線性工程項目。(7)《關于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指出:進一步嚴格建設占用耕地審批。強化建設項目預審,嚴格項目選址把關。
三、用地預審原則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 號令)第三條的規定: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4.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四、用地預審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 號)第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五、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建設依據
1.經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業發展規劃;
2.發展改革等行業部門項目建議書的批復;
3.發展改革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見。
六、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 號)第七條的規定,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七、用地預審審查主要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 號)第十一條的規定,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1.用地規模盡量控制在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范圍之內,對于確需超越建設用地指標的項目,必須出具項目的說明文件。
2.優化項目選址,節約集約用地,盡量少占耕地和基本農田。
一、申報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
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
1、建設單位出具的申報委托書和填寫完整并加蓋單位印章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它事項申報表》;
2、規劃部門核發的《規劃意見書》及附圖各1份(復印件),以及規劃意見書注明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需準備的有關文件、圖紙及模型;
3、市發改委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它批準文件(中央和部隊在京項目,為市發改委的批復文件);
4、新征(占)集體用地的建設項目,需有市政府批準文件1份;新征(占)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需有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l份;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5、持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繪制的設計方案圖1套(以A3規格和A4規格
6、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需持經相應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7、依法需要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涉外建設項目,需要有市涉外項目審查辦作出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同意意見;
8、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
9、由北京市測繪院生產經營處按用地釘樁成果及繪圖要求繪制的基礎測繪基本比例尺地形圖4份(用地單位為多個的,需多提供相應份數的地形圖)。
10、需要使用地名作為項目名稱的,須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稱核準)行政許可決定文件復印件l份;
11、規劃意見書提出規劃設計要求的相關文件。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受理
規劃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按照受理條件的標準進行審核,
1、符合審查標準的,即時收取申請人申請材料,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一聯加蓋受理專用印章后交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二聯順序裝袋,填寫移交單,轉交規劃委有關管理部門。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委職權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加蓋受理專用印章),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申請人當場更正錯誤后,受理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日內將需要補正材料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請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即被視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立案表”。
三、審查
1、實體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市規劃委員會批準的該項目的《規劃意見書》;
(2)符合各類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法》和《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3)綠化及綠地率符合《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公園條例》《城市古樹名林保護管理辦法》《北京市古樹木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實施辦法》;
(4)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道路相鄰的,應滿足《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周圍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規定》;
(5)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道路相鄰的,應按規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6)建設項目與城市綠地相鄰的,應按規定代征城市綠地(《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7)建設項目與城市干道、鐵路干線、河道、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相鄰的,應符合《關于在城市干道兩側劃定隔離帶的規定》、《關于城市干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北京市鐵路干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和《關于劃定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帶的規定》《北京市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8)建設項目位于或相鄰風景名勝區等特定地區的,應符合《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八達嶺―― 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頤和園、圓明園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定》;
(9)居住建筑(含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2、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文件(含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內容);
(2)用地證明文件合法有效;
(3)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市涉外項目審查辦作出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同意意見;
(5)市水務主管部門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清障范圍內及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審查同意意見;
(6)文物主管部門對文保單位及建控地帶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7)體育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8)市交管部門對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設計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9)交通影響評價合格報告;
(10)機場管理機構對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的建設項目的審查同意意見;
(11)衛生主管部門對新改擴建供水設施或新改擴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查同意意見;
(12)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儲運或者礦山項目的審查同意意見;
(13)市市政主管部門對環境衛生設施的審查同意意見;
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范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
項目擬用地選址具置、規劃依據和所在區域的功能定位,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筑規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
項目投資總額和資金來源;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已經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三、建設項目用地情況
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確定的有關依據、標準和過程等;
建設項目用地的現狀權屬情況,包括總用地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面積,用地現狀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情況,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面積,占用耕地的補充方式、標準和資金落實情況;
建設項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況;
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特此報告。
·申請報告怎么寫 ·申請報告格式 ·設備申請報告 ·活動申請報告 ·加薪申請報告
·助學金申請報告 ·經濟適用房住房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格式 ·職稱申請報告
附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行政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原件);
③標注項目用地范圍和坐標的地形圖(原件);
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辦理規劃選址、計劃立項、土地出讓、確定土地規劃用途、舊區改造、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的項目,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說明轉窗口發件。
注: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長春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3、向長春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盤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凈月開發區立項批復;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合同復印件;
11、關于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
四、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注: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五、收費標準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是指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對市區批準供地的各類工業項目投資主體在建設中履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定的條款內容等情況進行復核驗收。
第三條市區范圍內各類投資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實行業主按約定主動申報、統一受理、歸口復核、統一實施。用地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憑變更后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房產登記。
第二章驗收組織
第五條市區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改委、經委、建設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區國土分局、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參加,統一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邀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
第六條參加用地復核驗收的各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規定要求,認真審查項目業主提供的資料,并經實地踏勘,提出相關意見。牽頭單位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出具用地復核驗收意見書。
第三章驗收依據
第七條用地復核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二)備案、核準或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平面布置圖(標明相關經濟技術指標)、實施方案、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三)國土、建設等部門批準的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條款;
(四)國家、省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市政府有關規定等。
第四章驗收內容、條件和要求
第八條用地復核驗收主要內容
(一)產業政策執行情況;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約定的土地利用率指標執行情況(包括面積、用途、投資強度、容積率、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占比等);
(三)城市建設規劃落實情況;
(四)項目建設期限執行情況;
(五)項目生產設備采購情況(設備清單和支付憑證);
(六)配套設施項目建設情況;
(七)工程檔案備案情況;
(八)其他。
第九條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條件
(一)項目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設施等所有建設工程已完成,設備安裝完畢;
(二)整個建設項目和設備采購已取得有資質的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報告;
第十條用地復核驗收要求
(一)項目業主經自驗,認為已符合土地利用各項規定的;
(二)市國土、發改委、經委、建設等部門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
(三)項目總平面布置,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以實施前業主向批準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并經審查認定的為準。
第五章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受理。建設項目竣工后60日內,項目業主必須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市辦證服務中心國土資源窗口)提出復核驗收書面申請。市國土資源局根據項目不同情況一次性書面告知用地復核驗收所需提供資料。項目業主備齊有關驗收資料后,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將資料分送各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資料審查。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負責審查項目業主產業政策執行情況及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建設部門負責審查項目建設規劃執行情況、項目總建筑面積、工業生產廠房建筑面積、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總建筑面積、建筑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等;國土部門負責審查項目實際用地面積、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等。各有關部門收到申報資料后須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市國土資源局。經審查認為資料不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審查部門應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和市國土資源局;資料齊全且內容符合要求的,市國土資源局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用地復核驗收。
第十三條現場驗收。市國土資源局確定驗收時間并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須指派人員準時參加。參加驗收人員應隨帶驗收資料,現場集中驗收并提出相關意見,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場匯總各部門意見,并將結果告知申請驗收單位。
第十四條分期驗收。分期批準供地的建設項目實行分期驗收。具體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等實施。
第六章驗收結果及處理
第十五條經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后,各相關部門在《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并由市國土資源局當場匯總形成用地復核驗收意見。驗收合格的,可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處理意見,并書面當場告知申請驗收單位。
第十六條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經限期整改后,已具備復驗條件的,由項目業主提出復驗申請,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驗,并形成復驗意見。復驗通過的,可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在限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驗仍不合格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或按合同及補充條款的約定,由項目業主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