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24 17: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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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分析稅權,將稅權不僅定位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力與權利的追求,并將納稅人作為稅收權利的主要地位,納稅人為了獲得公共需要而納稅,政府則成為企業獲得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權力。
(三)稅收權力與稅收權利。
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行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權利是權利主體在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從“權利是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義看,權力是權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條件,而權利是權力所保障的對象,二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
稅收權力就是保障稅收活動正常運行必須且應該時,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從的強制力量,它為稅收管理者——征稅人所獨自擁有且為被管理者所承認的強制力量。事實上稅收權力是保障社會公共資源和納稅人之間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稅人是全體社會成員委托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維護與增加的代表。而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征稅者的權利就是納稅人的義務,相反,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征稅者的義務。
可見,稅收權力和稅收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稅收權力是稅收權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稅收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的索取與利益的強制力量;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獲得的利益。
二、企業的稅收權利分析
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是“逐利”和“趨利”經濟。企業是經濟的基本單元,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實體和競爭主體,它具有各種能力和各種權利,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中,享有權利對企業至關重要,如果不保護并肯定這些權利,作為市場主體的現代企業也喪失了權利能力,同時也就喪失了生機與活力,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價值。那么,稅收籌劃是不是企業的權利,還應該從企業依法享有的稅收權利談起。
企業的稅收權利也即納稅人權利。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因納稅而擁有的權利,即通過稅收來實現公共權力(政府)對個人產權的有效保護。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是個含義很廣的概念,不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許多無形物品:一種重要的無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對產權的保護”。通常人們說國家和政府的職能是實行“法治”,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來建立和穩定社會秩序,協調各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但這些都不過是手段,所有這些手段最終生產出的東西,正是社會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權益保障的前提則是權益的確認(合法化),稅收正是追求權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徑,納稅人權利正是通過納稅使得其自身權益得到合法化的確認和得到有效保障。納稅人權利在內容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同時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濟與補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由納稅義務而生的納稅人權利,例如目前體現在《稅收征管法》(2002年實施)中納稅人的19項權利(知法權、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控告、檢舉權、申請獲取檢舉獎勵權、受尊重權、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基本生活用品無稅所有、使用權、委托權、受賠償權、退回多繳稅款并受補償等)。廣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公民作為納稅人應該享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享有的權利。①
三、稅收籌劃權分析
(一)稅收籌劃權的法理基礎。
稅收籌劃存在的法理基礎在于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稅收法定是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則表現為公民個人參與市民生活、處分其私有財產權利的自主性。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共同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1.籌劃權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正式建立在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和稅收價格說的基礎之上,其基本含義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有稅必須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稅收法定是法治主義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其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稅收實體法定和稅收程序法定。稅收實體法定是指各單行稅種法律中所共同規定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它具體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由法律明確。稅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體包括稅額核定、稅收保全、稅務檢查、強制執行、追繳追征等內容。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正因為如此,雖然違法行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2.私法自治是籌劃的內在動力。
私法自治原則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按照我國臺灣法學家王澤鑒在《民法總則》一書中的觀點,私法自治是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組織的非法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利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在私法范圍內,個人能夠自主地參與經濟活動,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進而促進市場交易,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AJM米爾恩的闡釋,權利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資格。它可以分為兩大類:行為權和接受權。享有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權則是指有資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谒椒ㄗ灾卧瓌t,基于對稅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是納稅人享有的行為權。按照經濟學觀點,納稅人(企業)是在社會經濟狀態中從事生產、消費、交換的行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偏好,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必然帶來對稅收籌劃利益的追求與向往。
(二)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稅收籌劃權利的實現②。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價作用。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具有客觀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須在客觀上使個體的行為與法的規定相協調。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定原則同樣為納稅人納稅、征稅機關征稅建立了明確的評價標準和規定,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是稅收籌劃行為,還是偷稅、漏稅、騙稅行為,這些都需要稅收法定原則在相應的稅收法律中予以明確。按照法學理論,法律一方面通過宣告權利,給予人們從事社會活動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又通過設置義務,來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納稅人一方面享有稅收籌劃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行事。
稅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不背離私法自治原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各種納稅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生產、生活需要任意選擇生產經營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最終將導致自由的淪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同樣導致權利的濫用。稅收法定對私法自治的限制,不會妨礙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稅收法定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對鼓勵國家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經營,調整私法自治具有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權在稅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規定范圍內所享有的權利,私法自治原則使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行使稅收籌劃權利,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則的相互界定,將稅收籌劃權的具體權利與行為范圍體現在明確而具體的范疇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稅收籌劃權利必將作為一項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認可。
(三)稅收籌劃權的法律意義③。
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即稅權。相應地,稅收籌劃權作為稅權的一部分則可以界定為在法律權利義務規范下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行為。
在法治社會中,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納稅人各種權利,稅收籌劃權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原因在于權利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法的規定性,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客觀存在的;二是權利擁有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后者則表明雖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納稅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動地實現其需求,即納稅人對自己主動采取的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預測將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說,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市場經濟條件中,經濟主體有自身獨立的經濟權利和利益,稅收籌劃權也成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稅收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收籌劃產生的標志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的基礎判例。另一重要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個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收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這兩個判例,在國際上被認為是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權利認可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也在法律上承認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而且,中國加入的WTO和OECD組織賦予國民八項權利,其中便有納稅人的籌劃權。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既是納稅義務人,又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兼并與破產的權利。而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從長遠和整體看,稅收籌劃權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
注釋: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marketeconomy,theenterprisepositionasthemarketplacemainbodymakesclearlystepbystep.Mostenterprisesmoreandmorecareforoneselfcost,andmoreandmorepayattentiontothetaxrevenuedisbursementandpayingdutycost.Sothetaxplanningisabsorbedattentionbymanyenterprisesseriously.Throughanalyzingthetaxplanning`sconcept,principleandeffect,thewriterdiscussedtheapproachhowenterprisescarryingoutthetaxplanning.
Keyword:taxplanningtaxavoidancesavetax
稅收和我們每個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居民的個人收入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企業的國際程度也在不斷的提高,因此,企業和個人的涉稅事項不斷增多,不論在哪個國家,都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人要給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是否能夠合法的減少自己的稅收負擔呢?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稅收籌劃活動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目前人們對稅收籌劃還存在著種種的錯誤認識,有的人想利用稅收籌劃之名行偷稅漏稅之實,也有的想借此進行逃稅避稅,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它又有什么樣的作用,我們怎樣才能實現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當國家對煙酒課以重稅,某君戒掉煙酒;當國家對咖啡課以重稅時,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為了給其繼承人留下盡可能多的財富,設法通過各種手段分割其產業,并將產業轉化成不同類型的財產,以便在國家對其征收財產轉移稅之前達到少交稅的目的。以上三個案例在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都實現了減少稅收負擔的意圖,但是三者之間也有所區別,煙酒稅的立法意圖中包括抑制煙、酒消費的因素,前兩者是與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財產轉移稅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資產轉讓等方面考慮得,與法律意圖相違背,那么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與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學界關于稅收籌劃爭論的焦點,即稅收籌劃與避稅誰的外延更大。
筆者認為避稅應屬于稅收籌劃,理由如下:避稅行為是非違法的,這是法治社會中人們達成的共識。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法律法規都是該國或該地區政府意志書面形式的體現,納稅人對稅法的尊重是對書面文件的尊重,當然也就是對相關政府的尊重。如果說稅法本身與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其責任應在立法者而不在納稅人。避稅不是對稅法規定的違反,而是對稅法的挑戰。稅法的制定與企業的避稅行為是相互促進的,避稅有利于促進稅法質量的提高。至于避稅導致的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也不是納稅人的原因,而是稅法的滯后帶來的,所以國家不能對稅收以道德名義提出額外的要求。
因此,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等涉稅事項作出事先安排,已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納稅籌劃應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二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三是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收轉嫁籌劃;四是歸整納稅人帳目,實現涉稅零風險。從其定義不難看出,稅收籌劃以法律為底線,只要不違法而又能節稅的手段即可被劃入稅收籌劃的范圍內。
二稅收籌劃的意義
(一)有助于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稅收可視作經營費用,是企業純利潤的減項,企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納稅或少納稅,就意味著花少量的費用獲得同樣的法律認可和國家法律保護,同時稅收籌劃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圈套。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的正常收益。稅收籌劃可以防止落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納的稅款,實現財務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點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制改革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如果稅法的絕對權威未能體現,企業的納稅意識普遍淡薄,不用進行稅收籌劃也能取得較大的稅收利益。一旦稅法能夠嚴格執行,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當然會進行稅收籌劃,不過是在保證依法納稅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優化經濟結構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和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投資、融資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的道路,有利于資本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總量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雖然旨在降低企業稅負,但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漸合理,可以促進生產的發展。企業規模擴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整體和發展上來看,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將同步增長。
三稅收籌劃的原則
只有把握籌劃原則,才能實現稅收籌劃效益最大化。一般來說,企業稅收籌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違法原則。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以國家政府指定的稅法為研究對象,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后做出的納稅優化選擇。稅收籌劃必須要遵守稅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部門所認可,否則會收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這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和稅收籌劃賴于生存的前提條件。
(二)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因此,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同時還要將稅收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所放棄方案的可能收益作為機會成本加以考慮,而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只有當稅收籌劃所獲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時,該籌劃方案可行。這就要求企業始終要以企業本身的健康發展為前提,注重整體經濟效應,不能因為降低了一個稅種的成本,而過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費用(包括其它稅款);也不能僅僅為降低稅收成本,過度增加生產經營的風險,以致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根本。
(三)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稅收籌劃的最主要目的,歸根結底是要使納稅人的可支配財務利益最大化,即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除了考慮節減稅收外,還要考慮納稅人的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加。
(四)稅收籌劃的謹慎性原則。稅收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以及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因此其風險更難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稅收籌劃主要有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不能準確預測到經營方案的實現所帶來的風險。政策變動風險與稅法的“剛性”有關,目前我國稅收政策還處于頻繁調整時期,這種政策變動風險不容忽視。另外,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企業必須隨時根據國家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四稅收籌劃的途徑
稅收籌劃空間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種劃分方式,但是基本上還是通過稅基、稅率、稅額和稅期這四個方面實現稅收籌劃的。
(一)改變稅基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稅基的減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標是納稅籌劃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是應充分考慮稅基籌劃可以帶來的稅收利益.從改變稅基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可分為以下三種:
1、起征點籌劃技術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該數額通常由稅法確定,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地區差異。在進行起征點納稅籌劃時,首先應該對各個地方的起征點標準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點的全額累進,即在起征點以下免稅,起征點以上全額計稅,因此在預計稅基會超過或接近起征點事就應該將其控制在起征點以下,使納稅人獲得更大的整體利益。
2、分劈籌劃技術
分劈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出于調節收入等社會政策的考慮,各國的所得稅和財產稅一般都采用累進稅率,計稅基數越大,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越高。把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可以使計稅基數降至低稅率級別,從而降低最高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收。但是分劈技術適用的人和進行分劈的項目有限,條件也比較苛刻,因此分劈技術適用范圍狹窄,采用分劈技術節稅不但要受到許多稅收條件的限制,還要受到許多非稅條件如分劈參與人等復雜因素的影響,所以技術較為復雜。
3、扣除籌劃技術
扣除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同樣多收入的情況下,各項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越大,計稅基數就會越小,應納稅額就也越小,所節減的稅款也就越大??鄢夹g適用范圍廣,無論是自然人還是企業都可以使用,但是稅法中對扣除、寬免、沖抵等規定非常復雜,因此扣除技術往往需要精通稅法。技術要求高。
(二)通過稅率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差異是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稅種適用稅率的不同。稅率差異技術是利用稅法規定的稅率差異,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對納稅人自身情況進行籌劃,以適用較低的稅率,達到絕對節稅的目的。通常來說,稅率差異納稅籌劃技術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進行籌劃:
1、投資低稅率行業
利用低稅率的行業實施納稅籌劃有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業設立考慮行業的稅負情況,把稅收優惠因素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的因素,順應國家稅收政策,以減輕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況下舉辦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例如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稅率為15%,實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2、投資低稅率地區
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國家對不同地區規定不同的稅率,在納稅籌劃中,運用最為廣泛的是針對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這種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差異,給投資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必須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稅收政策。例如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在這些地區設立機構,已獲得低稅率優勢。
(三)通過稅額的變化進行納稅籌劃
通過改變應納稅額的納稅籌劃方法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退稅、減免稅以及稅收抵免等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籌劃方法。該籌劃方法可分為以下幾種:
1、退稅籌劃技術
退稅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已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退稅無疑是償還了繳納的稅款,節減了稅收,所退稅額越大,節減的稅收就越多。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退稅的情況一般有:稅務機關誤征或是多征的稅款;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零稅率商品的伊納國內流轉稅稅款;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退稅技術涉及的退稅主要是讓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比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格在投資,允許退還已納企業所得稅的40%,就是一種獎勵性的退稅。
2、減免稅籌劃技術
減免稅是國家對特定的行業、地區、企業、項目或情況所給予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是免征或減征稅款的照顧或獎勵措施。減免稅的情況可分為以下幾種:鼓勵特定地區經濟發展而制定的對地方傾斜的稅收減免政策;因納稅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稅收減免政策,例如外資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根據是否涉足高新技術產業的情況而適用不同的減免稅政策。納稅人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盡量滿足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抵免稅籌劃技術
抵免額是指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是可以用其已繳納的稅款沖減應納稅額的數額。稅收抵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從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額。稅收抵免可以使納稅人避免雙重納稅,實際運用中稅收抵免也可以是稅收優惠或獎勵方法。稅收抵免籌劃技術的關鍵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四)通過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籌劃
延期納稅是指為了緩解納稅人遇到的特殊的暫時困難,允許納稅人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其應負擔的稅額.這種稅收支出的方式,給納稅人帶來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秶H稅收辭匯》中對延期納稅條目的注釋作了精辟的闡述:“延期納稅的好處有:有利于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后繳納的稅款幣值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稅額。”納稅人可以利用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跨期結轉以及企業實際存在的困難等實現延期繳納稅款,從而為企業贏得一筆無息貸款。延期納稅是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對于那些繳納稅款較多的納稅人來說,延期納稅更是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納稅人要充分利用好這個籌劃手段,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應該說是非常廣泛的,企業要想達到財務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須依法辦事。只有合法,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這是稅收籌劃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周密的稅收籌劃,從中選擇最佳稅收繳納方案,從而達到合法節稅、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之目的。納稅籌劃的興起與發展,使納稅人觀念更新的產物,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也是同國際接軌的體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展開,依法治稅進程的加快,納稅籌劃必定越來越受到重視,它將具有廣闊的前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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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華,張美中納稅籌劃理論與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
稅收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首先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預測籌劃成本和籌劃收益。所謂籌劃收益指的是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取得的稅收利益,通常是由于采取稅收籌劃方案而減少的稅收,而籌劃成本指的是因選擇籌劃方案而付出的額外費用或放棄其他方案的機會成本。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企業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特征
1、政策導向性。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國家的產業政策、生產規劃布局均體現在稅法的具體條款上。屬國家鼓勵的產業往往少征稅款;屬國家需要限制的產業,則大多加重征稅。而企業稅收籌劃,則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以稅法為依據,并在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和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做出繳納稅負最低的抉擇。
2、選擇最優性。因為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為此某項經濟行為,當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案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也就是說,企業稅收籌劃就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
3、事前籌劃性。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說,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就可以進行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可利用稅收優惠規定,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等。這從稅收法律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從理論上講,應納稅額也應由法律明確規定,但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卻僅僅是稅收要素,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而無規定納稅人稅基的具體數額,這就給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
4、成功性不確定。企業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企業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預估的范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
(一)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定義。風險是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風險不僅包括負面效應的不確定性,還包括正面效應的不確定性。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決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結果同樣具有不確定性。稅收籌劃風險是籌劃結果的不確定性。風險管理中人們更關注的是風險的負面效應,即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因此,對稅收籌劃風險我們還可以這樣理解:稅收籌劃風險是納稅人的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針對納稅而采取各種應對行為時,所可能出現的籌劃方案失敗、籌劃目標落空、偷逃稅罪的認定及其由此而發生的各種損失和成本的現金流出。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對稅收籌劃風險成因及其防范進行研究,從而達到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減小風險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稅務籌劃者利用國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活動以達到減輕稅負目的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傮w上看,政策風險可分為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第一,政策選擇風險。政策選擇風險,即錯誤選擇政策的風險。企業自認為所作出的籌劃決策符合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家的政策或法規,但實際上可能會由于政策的差異或認識的偏差受到相關的限制或打擊。由于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顯的時空特點,因此稅務籌劃人員首先必須了解和把握好尺度。第二,政策變化風險。國家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且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其時效性也日益顯現出來。
2、不依法納稅的風險。選擇納稅核算方法是進行稅務籌劃的重要手段,有時納稅核算方法從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規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準,造成事實上的偷稅、漏稅、避稅,從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如某服裝廠接受個體經營者代購的紐扣,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購手續,被稅務機關確認為接受第三方發票而受到查處就是一例。
3、信息風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納稅人通常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往往會使稅務籌劃處于盲目狀態。如果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對納稅人了解不夠或者納稅人故意隱瞞有關信息,就會導致籌劃人員提出不當的方案,從而發生信息風險。
4、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的風險。進行稅務籌劃,由于許多活動是在法律的邊界運作,稅務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有些問題在概念的界定上本來就很模糊,比如稅務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等,況且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可能導致納稅人實施的稅務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的風險。5、投資扭曲風險。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說,稅收非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三、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
針對上文提到的稅收籌劃風險,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稅務籌劃的風險意識。確立法制觀念,認真選擇,避免籌劃手段選擇上的風險。稅務籌劃的規則決定了依法籌劃是稅務籌劃工作的基礎,嚴格遵守相關稅收法規是進行籌劃工作的前提,一項違法的稅務籌劃,無論其成果如何顯著,注定是要失敗的。這就要求企業自身應做到依法誠信納稅,辦理稅務登記,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核算系統,完整、真實和及時地對經濟活動進行反映,準確計算稅金、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稅款,樹立風險意識。
(二)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政策變化趨勢。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復雜性,稅收籌劃的風險無時不在。因此,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到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再作出決策。即稅法常常隨經濟情況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數較其他法律規范更頻繁。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及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涉稅事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立法宗旨,適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確保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在稅收法律的范圍內實施。
(三)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素質。稅收政策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因此進行稅務籌劃就是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這也要求不斷增強籌劃人員素質,使他們對稅收政策有很好的了解,同時也可避免籌劃具體執行上的風險,這就要求籌劃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必須夠“專心”,一方面要提高籌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具體需求,專心培養使用或聘用專業化的籌劃團隊,優化籌劃隊伍的素質結構,使其能力得以充分發揮;另一方面要給予籌劃隊伍足夠的信任,盡量減少對籌劃具體操作的人為干擾,使籌劃人員能專心開展工作,從而將籌劃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降至最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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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是影響企業所得稅稅基的重要因素,企業財務人員可以通過推遲會計收入的確認時間,利用時間性的差異來推遲納稅。這種遞延收入的產生對企業來說并非毫無意義,從融資上來講,延期納稅雖沒有減少應納稅款的絕對額,但等于企業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資金有了時間價值。企業當期的資金總量增加,增強了償債能力,降低了企業為了籌資而舉債的財務風險。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籌劃方法的使用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否則在申報時應作納稅調整。
1.2扣除項目籌劃
依據我國稅法規定,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都是企業準予稅前扣除的項目。收入確定之后,充分列支成本費用來減輕稅負,是企業常用的稅收籌劃手段之一。企業發生的準予稅前扣除的項目增加,能引起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減少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計稅依據的減少必然能使稅負減輕。例如,從成本費用上看,存貨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計提折舊方式也分為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在這些方面企業都可以事先籌劃,靈活選擇。但是一旦選定其中一種方式方法,便不能輕易變更,因此企業在籌劃時應作長遠規劃。
1.3稅收優惠政策籌劃
1.3.1利用低稅率優惠條件籌劃
從2008年至今,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在現行稅制中為25%,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為20%。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中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镀髽I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產品或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于規定比例,還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及時報請稅務部門備案,享受優惠稅率。
1.3.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
可以利用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抵扣應稅所得額、加計扣除、加速折舊和稅額抵免等進行稅收優惠籌劃。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多向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產業或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及農林牧漁業、基礎投資等相關的行業傾斜,尤其是對西部地區,給予更多優惠政策。企業在投資決策中,可以將視角投向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不僅能開拓出有潛力的投資方向,而且能夠從稅后收益中獲取更多的優惠。
2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風險
2.1經營風險
稅收籌劃活動中,要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對不同的稅收政策進行選擇。選定一項稅收法律政策后,便不能輕易更改,企業的生產經營必須符合所選的稅收法律政策。一般來說,如果企業的經營活動發生了改變,極有可能不再有享受優惠必備的條件,則不能再享受稅收法律優惠政策,不僅稅收籌劃的預期目標會受到影響,甚至還會使稅收負擔加重,導致稅收籌劃失敗。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考慮到經營風險這一因素。
2.2政策風險
稅收籌劃與故意逃避繳納稅款的違法行為不同,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前提。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不是固定不變的。特別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目前并不成熟,法律尚待進一步健全,處在不斷修改、完善的過程中。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很多政策會根據法制建設的推進發生相應變動,導致同一個納稅人在不同年度選擇的同一節稅方案不再適用,甚至有時候會與法律相抵觸,這就是因為法律法規變動造成的政策風險。
2.3法律風險
我國稅收法律體系既包含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等稅收法律,還包括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中的很多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具體條款和規范性文件,只是在基本層面上泛泛做出了規定。有時候,稅務機關和企業在理解稅收政策時會有差異,執行時會有偏差。企業如果在稅收籌劃中對于相關法律條文理解錯誤,那么稅務機關會不認可其稅收籌劃。企業的稅收籌劃就有可能變為逃稅、偷稅行為,導致稅收籌劃中的法律風險。
3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風險應對
(1)企業在制訂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的考量。在籌資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債務成本的財務杠桿收益,以及在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建立風險預警機制,一旦出現預警信號,做好隨時依據市場變化和企業戰略管理要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的準備。企業應安排好資金結構,盡量避免由于經營活動的變化而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執行產生大的影響。
(2)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前,要對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有全面的掌握和了解,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收集政策變化信息、各類稅收規范性文件、最新會計準則以及政府部門其他相關政策。稅收籌劃時綜合運用稅收法律、會計、財務管理等知識,著眼于企業的長期發展與整體利益,而不是只注重某一環節的稅負高低。參照掌握的多方信息,及時調整稅收籌劃策略,保證稅收籌劃控制在合法范圍內。
(3)稅收籌劃應與偷稅漏稅行為區分開,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對相關的稅收減免優惠條款和政策,做到正確理解和應用。當企業與稅務機關對稅收政策理解出現差異時,按照稅務機關明確區分的合法與違法的界限進行處理。企業平時加強學習,深入理解稅法和征收管理法,從源頭上有效防范稅收籌劃中的法律風險。
一、對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節稅,服務于企業的經營目標,但多數企業認為這是財務部門的事,實際上一個好的稅收籌劃僅僅靠財務人員是無法順利實施的,它需要全體管理者的關注和參與。稅收籌劃也不單體現在財務安排上,而是貫穿在整個投資決策、經營決策以及日常經濟活動中,需要各部門的配合。例如在投資決策階段,從投資者進行投資意向考察時,稅收籌劃就應該參與其中,但投資人往往缺乏必要的稅收知識,考察階段沒有這方面專家的參與就會忽略這個問題。此時進行籌劃,不但對以后經營過程中的節稅效益產生持續的影響,而且避免前期投入的生產經營模式既定,再進行稅收籌劃改變其模式帶來的籌劃成本。
(二)實施稅收籌劃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
化肥企業屬技術和資本密集行業,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其稅收籌劃工作具備很強的專業性,作為稅收籌劃工作人員不僅要具備與稅收相關的財務知識,而且也需要熟知企業的經營活動、籌資活動以及投資活動等經濟活動。但是對于許多化肥企業來說,缺乏相應的、具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并且企業也未能對其進行相關培訓,加上大多數負責稅收籌劃工作的人員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政策以及企業財務、稅收等知識掌握不足,導致其在實施稅收籌劃工作時存在一定的困難。
(三)稅收籌劃工作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導致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具有風險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對于我國中小企業來說,并沒有正確的認識與理解稅收籌劃的概念,而且相當一部分企業沒有對其予以足夠的重視。加上有些企業本身就存在發展不穩定和會計核算不規范等問題,這必然會使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工作時產生一定風險。其二,由于我國稅收相關政策以及市場經濟的不斷變化,使得企業可能會因為沒有及時了解實際情況,致使稅收籌劃效果不佳,使其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四)未能嚴格遵循稅收籌劃成本效益匹配原則
對于大部分企業而言,其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沒有分析其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的成本與效益是否匹配,主觀上認為只要是能夠達到節稅的目的,就可以開展。有些企業為了能夠實現納稅最小化,甚至委托稅務顧問與中介機構進行有針對性的籌劃,大大增加了企業稅收籌劃的成本,使得部分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所支出的費用,要比企業節省的稅收費用還要高。導致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企業缺乏對稅收籌劃成效的分析與判斷能力。
(五)稅收法規存在一定的缺陷
由于我國稅收相關法規仍存在缺陷,使得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時,會遇到一定的阻礙。稅收法規的缺陷主要表現為:相關稅收定義不夠清楚,以及稅收征管沒有較高的監督管理水平。此外,對于企業的合法節稅,雖然國家已經頒布了不少優惠政策,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很多企業無法享受。這主要是因為操作程序復雜,且多數企業對于其優惠政策并不了解,導致無法及時申請而錯失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機會。
二、解決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對納稅籌劃進行事先規劃、設計和安排
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后于應稅行為,許多企業不是在發生應稅行為或納稅義務之前進行籌劃,而是等到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或已被稅務機關查出問題時,才想起納稅籌劃咨詢,想方設法尋找少繳稅的途徑,無異于亡羊補牢。稅收籌劃涉及各個職能部門,很少有一個稅收籌劃只需要適當的財務安排,而不受供應、銷售、生產等部門的影響,因此,經營者應統籌做好稅收籌劃事項的規劃、設計和安排。
(二)提高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企業應積極培養稅收籌劃人才,不斷提高其合法籌劃的能力。作為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人員與實施人員,應達到如下三個標準:第一個標準,企業的稅收籌劃人員應該具備相應的籌劃與實踐經驗,能夠熟練掌握最新稅收政策,并有技巧地使用稅收籌劃工具,從而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個標準,必須要具備扎實和全面的專業技能與知識。比如在法律、管理、財務、稅收等方面都應該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第三個標準,需要具備相應的稅收籌劃以及判斷能力,能夠準確且及時地根據國家政策變動和企業情況做出相應稅收籌劃判斷。
(三)有效規避企業稅收籌劃風險
為了有效規避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可能存在的風險,企業應該了解并正確認識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并對其稅收籌劃風險進行合理評估,進而采取相應的調整與預防措施。企業需要對稅收籌劃的風險與收益進行權衡,這就要求企業不僅要加強稅法知識學習,而且需要加強與稅收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做到知己知彼,從而有效規避風險。
(四)加強對稅收籌劃成本效益的分析
雖然稅收籌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節稅,但企業應具備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而不能片面地理解納稅籌劃,并不是只要能實現節稅的行為都應當實施。在具體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還應對稅收籌劃工作所擔負的成本加以分析,通過分析、計算其支付的成本與企業籌劃后節省的稅收費用,對比兩者并選擇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能夠實現利潤最大化。
二、稅收籌劃成本
在計算稅收籌劃成本時,主要以企業為籌劃目標,其中包括的成本為:籌劃方案設計、額外支付成本、相關費用、損失費用。將稅收成本根據貨幣進行計算,可以將成本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稅收籌劃時需要花費的所有支出費用,具體包括設計成本與實施成本兩種。
1.設計成本根據籌劃主體的差別,可以采取自行、委托兩種稅收籌劃方法。自行籌劃由納稅人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或納稅人所在企業進行方案設計;委托籌劃則是由納稅人向專業機構委托,由機構進行籌劃方案設計。如采取企業設計方案,需要花費的成本包括人員培訓、設計人員薪資等;如采取委托籌劃,則成本為納稅人向委托機構繳納的咨詢成本。
2.實施成本稅收籌劃實施成本包括:違規、組織變更、救濟等成本。組織變更成本為納稅人籌劃方案變更,以企業形式支付的稅收成本,其中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支付的注冊或籌建成本。由于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結構不同,所以在計算納稅人繳稅額度時,需要選擇其他的計算方法,在變更計稅方法時,必然會產生額外的成本費用。違規成本為納稅人稅收籌劃工作存在錯誤,經稅務機關判定,納稅人籌劃方法屬于偷稅漏稅,需要繳納的罰款與滯納金稱為違規成本。救濟成本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產生涉稅糾紛,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談判與訴訟兩種成本:談判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措施時,為了協調稅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需要花費一定成本,這種成本即是談判成本。
(二)無形成本
無形成本代表稅收籌劃過程中,無法使用貨幣進行計算的成本費用,其中包括時間、心理、信譽成本。
1.時間成本時間成本代表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需要花費的時間。時間成本作為衡量稅收籌劃總成本的重要內容,但是時間無法通過貨幣進行計算,受到這種特點的影響,時間成本容易受到人們的忽視。
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納稅人在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心理擔心失敗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據納稅人精神狀態不同,也會出現較大變化,雖然這只是納稅人的主觀心理感受,并不屬于實際支出費用,但是心理壓力較大的情況中,納稅人工作效率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也將心理成本納入無形成本之中。
三、稅收籌劃成本收益
將稅收籌劃的收益與成本進行對比,從經濟角度分析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應選擇何種投入、產出比例,盡量以最少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確保稅收籌劃方案符合納稅人自身利益。如果籌劃成本小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籌劃成功;如果籌劃成本大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方案失敗。稅收籌劃工作受法律、政策、納稅人、籌劃者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在設計與開展籌劃方案時,必須從多角度對籌劃方案進行分析,考慮籌劃方案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據稅收籌劃理論,如果籌劃方案完全成功,則可實現少稅或無稅的目的,但是在實際操作階段,卻無法滿足預期效果,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就是設計籌劃方案與成本效益原則不符導致的情況。所以,在設計籌劃方案時,不能將稅收負擔降低為首要目的,而是通過成本與收益的對比,決定最終籌劃方案。稅收籌劃成本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成本,在計算成本的過程中,也需要計算有形與無形的收益,將兩者進行綜合對比,才能設計出最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經濟效益。
四、免個稅方案
(一)保險費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及工傷險,均屬于免個稅保險。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的保險金額,根據省、市級政府制定的繳費比例,為員工繳納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費用,使員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則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從應納個稅中扣除。
(二)住房公積金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與個人每月可以繳納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的金額也可以在應繳個稅中扣除。一般而言,單位與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不超過城市平均月工資的3倍以上,根據城市具體規定,采取相應的繳納方案。
隨著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收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方案的實施付出費用,以及會產生因選擇此方案而放棄彼方案的機會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費用和機會成本時,這個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一項稅收籌劃方案是多種方案的優化選擇,稅負輕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優方案??梢?,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方法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各因素的影響來綜合考慮。
二、稅收籌劃與稅收政策的關系
1.稅收籌劃應符合稅收政策的精神。稅收政策是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針對稅收分配關系設定的基本方針,而稅收法律、法規是稅收政策的載體。從立法者的意圖來講,稅收政策主要分為:(1)鼓勵型稅收政策。如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出口退稅;高薪技術產業和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所得稅優惠;西部大開發中的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兩免三減半”政策和再投資退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專項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等。(2)限制型稅收政策。這種稅收政策是國家基于產業導向、環保要求、供求關系、引導消費等目標所作出的稅收限制。如消費稅中提高了對糧食類白酒和甲級香煙的稅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加強了對廣告費、贊助費、罰款罰金等稅前扣除管理;關稅中對限制進口的產品采用高關稅率等。(3)照顧型稅收政策。這種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老弱病殘者的照顧、對低收入階層的優惠、對突發事件或意外災害的救助等。因此,開展稅收籌劃應主動響應鼓勵型稅收政策,盡量回避限制型稅收政策。由于稅收政策經常處于變化之中,開展稅收籌劃還必須掌握稅收政策的精神實質和發展變化動態。
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所以歷來有許多內資企業利用各種手段轉變為外資身份以圖節稅。據調查,國內著名企業新浪、網易、金蝶、聯通、裕興等公司都是利用國際避稅地注冊經營的典型。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此次納稅人身份的統一即意味著兩者稅收待遇的統一,將使得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都將失去意義。
2.對企業登記注冊地點籌劃的影響
舊稅法的稅收優惠,以區域優惠為主,優惠主體包括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等,所以,新設企業在選擇登記注冊地點時,往往首先考慮這些地區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3.對職工數量籌劃的影響
原有稅收政策要求吸納特定人員就業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如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求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方能享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要求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方能暫免征收所得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企業聘用規定的特定人員,其所支付的工資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取消了對安置人員比例的限制,降低了稅收優惠門檻,企業利用職工數量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也就失去意義了。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思考
根據稅收優惠政策,稅收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投資產業選擇的稅收籌劃
舊稅法規定,只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所得稅;而新稅法對這一規定不再作地域限制。新規定說明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是扶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業設立之初就要優先考慮是否有涉足高新技術產業的可能;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創業投資企業也要優先考慮有投資價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這不僅有利于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利于我國科技水平和科技創新發展能力的提高。
2.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優惠政策,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已失去“區域優惠”,如對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性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對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林牧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因此,過去企業對不在此類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通過公司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給位于此類地區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來謀求稅負的減輕的方法就不再適用,企業可以積極爭取投資于符合國家鼓勵引導的產業項目以獲取稅收優惠。
3.對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籌劃
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并且,新稅法將優惠范圍擴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同時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這樣企業可以通過聘用特殊就業人員減輕企業的稅負。因此,電力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企業可以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或殘疾人員,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4.利用過渡期的稅收籌劃
新稅法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可以按舊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至期滿,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因此,享受過渡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把利潤提前到減免期。具體措施有:提前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把費用分攤到以后,如將廣告費后延、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并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將計算的折舊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將研發費用盡量計入無形資產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攤銷等。
三、結束語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稅,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稅收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納稅人只有在正確解讀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熟練掌握和運用稅收籌劃的方法,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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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施工企業在其經營過程中將繳納各種稅,如:營業稅、增值稅、土地使用稅與印花稅等,各種稅種均影響著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要對其進行籌劃,稅收籌劃將提升企業的效益,保證企業的發展。但現階段,企業對稅收籌劃的認識不足,存在一定的偏差,認為企業的經濟效益便是稅收籌劃效益,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將嚴重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的效果。同時,在施工企業中存在較多的異地工程項目,對其開展稅收籌劃存在一定的難度。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策略
在企業發展過程中,要將稅收籌劃融入到企業的每個環節,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從而實現節稅減稅。施工企業稅收籌劃有著自身的特點,基于我國稅法條款,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策略如下:
(一)在投資方面
施工企業在投資時,要根據國家的稅法對其中存在的優惠政策進行有效的利用,從而開展其投資工作。施工企業要積極利用相關的減免稅政策,根據《關于西部大開發弄好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施工企業可以將其子公司轉移到西部;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施工企業可以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方法的通知》,施工企業可以利用投資技術對國產設備進行改造等,從而獲得較低的稅率。
(二)在籌資方面
施工企業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債務籌資與權益籌資,這兩種方法都將產生一定的資金成本,因此,施工企業要促進籌資,同時還要控制其資金成本。在新稅法中,對不同籌資方式進行了規定,關于負債性資本,其利息可以作稅前扣除;關于權益性資本,其利息需要作稅后利潤考慮。根據此規定,施工企業在籌資過程中,要對其進行全方位的考慮,結合資本結構,對債務籌資政策進行有效的利用,從而發揮優惠政策的作用。施工企業在進行大型工程項目過程時,將需要專業化的固定設備,此時,企業可以對相關的設備進行融資租賃,從而減少對資金的占用,還可以根據稅法中計提折舊政策,將設備租金利息進行扣除,從而實現了稅率的減少。
(三)在經營方面
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具有長工期、高價值等特點,因此,需要鑒定合同。施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主要提供的服務為建筑勞務,同時還包括其他服務,在鑒定合同之際,要對不同的稅目進行全面的、綜合的考慮,從而實現稅負的降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在進行安裝工程作業時,其安裝設備價值將作為安裝工程的產值,營業額將包括設備價款。因此,施工企業在工程產值中要將設備價值進行分離,從而實現納稅基礎的減少。施工企業也可以將工程進行分包,在工程總額款中減去支付的分包工程費用,進而將其余額作為施工企業的營業額,將此部分進行稅款計算,也將減少其納稅基礎。同時,在經營過程中,施工企業也可以對納稅地點進行調整,通過內部非獨立核算與合作建房等形式,從而實現稅收籌劃,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施工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要注重以下幾方面問題:其一,要正確認識籌劃,要依法進行納稅,承擔企業的義務與責任,避免企業通過稅收籌劃而發生避稅與逃稅等行為;同時也要保證籌劃的合理性與科學性,避免通過稅收籌劃獲取非法與不正當的利益。其二,要保持稅收籌劃的預見性,施工企業在開展經營過程前,企業要進行稅收籌劃,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從而實現對經營結果的預測,最終實現決策的科學性與高效性。其三,要堅持成本效益意識,稅收籌劃的目的便是控制企業的成本,提高企業的效益,因此,施工企業稅收籌劃需要全方位的考量,使其更加系統,保證稅收籌劃目的的實現。其四,要注重人才培養,稅收籌劃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要求其工作人員不僅要擁有較強的專業知識,還要有良好的綜合能力,通過人才培養將為稅收籌劃提供高素質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