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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制度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4-20 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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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制度論文

篇1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基本構成

一是我國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由勞動群眾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種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國實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分三個部分:農用地;宅基地;集體企業建設用地以及農村集體公益事業用地。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現狀

截至末,全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覆蓋率6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覆蓋率46%,宅基地登記發證覆蓋率80%。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和流轉中的收益分配現狀

目前,我國集體土地的收益主要產生于征收和流轉過程中。國家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給予四種補償費用,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收益分配和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收益分配。

1、農戶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兩項主要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個人承包經營戶在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卻不能直接作為受償主體,而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基層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那里受償。

2、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政府-集體分享型、集體獨享型、限制性集體獨享型、政府-集體-農戶分享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型。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增值收益由集體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權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權利人包括集體和集體建設用地原使用權人、再轉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國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現狀

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大體上可分為三種:以第一輪或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承包地或劃地人口為依據;以現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人口為依據;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日期起為時限的年齡段為依據,包括死亡人員、新生嬰兒、遷出、遷入人口。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集體成員資格界定越來越困難,一是部分地方的戶籍制度改革,使戶籍的遷移變得相對容易和簡單,使原來單純以戶籍作為判斷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難以適用;二是身份變化所引起的農民集體成員資格取得和喪失界定難。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的虛位

“農民集體”只具有抽象的意義,很難成為實踐層面上的所有者主體。而事實上的“集體所有”則表現為無實際內容的集體“空殼”,集體所有使所有者處于“虛位”狀態;同時,農民集體常隨行政村組的存廢、變更而存廢、變更的狀態,產權主體的地位極不確定。

(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殘缺

國家只是在名義上和法律上承認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事實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體土地。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權能事實上由土地使用權所代替,“農民集體”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權人,國家才是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因此,作為集體的農民和“農民集體”實質上都沒有對土地的最終處置權。

(三)征地補償標準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規范

一是征地補償標準低,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所獲收益比重過大。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補償收益使用、分配不規范。四是集體土地流轉中國家與集體、集體與農民利益分配關系不確定、不規范。

(四)產權的激勵功能不明顯

由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沒有長期化保證,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對已經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隨意調整、限制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經營,使農民難以形成長期的生產積極性,限制了經營預期,結果對農民而言沒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勵機制,影響到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應當從我國實際出發,根據我國農地資源及人地關系的特點,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尋求建立以新型的產權關系為特征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構建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顯化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使農民擁有有效的土地產權。

(一)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

首先是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關系。農村集體應當是為一定物質、經濟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體的意志應當是其成員的共同的意愿指向,農民集體的成員應當能夠享有所在集體的權益。其次是村民委員會與農村經濟組織的關系。村民委員會具有管理組織的性質,具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職能。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戶及其相關產業組織之間的自愿合作或者聯合,不應成為帶有行政化色彩的組織。最后是政府管理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關系。國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側重于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和行政監管;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則應側重于對本集體內部土地資產的具體管理和對農戶行使土地使用權的監督。

(二)確保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的實現

要充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必須要以法定的形式賦予農民集體真正的所有權和農民個人真正的使用權,要保證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充分體現,要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要在服從國家或集體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擁有的土地的處置權。

(三)逐步建立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要明確集體所有制中“集體”的內涵,創新保障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其次要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解決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問題,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同價,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國家宏觀調控權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除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外,還包括規劃權、管理權、發展權等。國家應強化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權、規劃權、發展權。一方面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不斷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中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督和管理,使相關土地政策落到實處。

(五)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

根據改革的總體思路,結合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現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如圖1所示。

四、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重點

(一)明確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在法律上界定產權主

體,保障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主體地位,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改革的關鍵。一是應對集體成員的資格予以確認。允許各地以戶籍為基礎、經由嚴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決定,并承認所有成員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權利。二是明確界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并以土地所有權證書這一法律形式予以體現。三是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穩定農村土地關系。四是明確村民小組與村委會的關系,保障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二)集體成員享有平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

可以考慮把集體土地所有權細分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以及農民個體成員權益,兩者產生連帶法律關系,成員人的權益依附于所有權,所有權由各成員人的權益組成。集體成員在征地補償安置、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問題上都有相應的、平等的收益權、表決權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體成員表決決定。

(三)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權能

一是承認農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權,以便有效抵制對土地的侵權行為。二是推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物權化。將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定化、固定化、可繼承化和市場化。三是強化權利主體對集體土地的收益權能。國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農村土地。四是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處分權能。

(四)依法保障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

篇2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農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資產”如何變為“活財富”已成為當前的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推動農村產權改革是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市場平等交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舉措。產權是法律經濟學中核心的概念,產權是市場主體交易的前提和基礎,是激發市場主體創造財富的動力。農村產權制度是推進城鄉一體化的基礎性制度,意義重大。因此,課題組深入基層實地調研,切實掌握黔東南州農村農村產權改革現狀、存在的問題及提出對策建議。

一、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情況

近年來,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從林權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產權等領域改革,各項工作有序展開,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目標。確權是產權流轉的前提,關系到農村產權規范、順暢流轉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產權界定清晰、歸屬明確才能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1.全州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已經完成。黔東南州是我國南方重點集體林區之一,也是全國7個杉木中心產區之一,有“宜林山國”之稱。貴州省10個重點林業縣8個在黔東南。全州現有林地面積3305.7萬畝,占全州國土面積的72.7%。其中,集體林地3203.8萬畝,占林地面積的96.9%;國有林地101.9萬畝,占林地面積的3.1%。全州森林面積2857萬畝,活立木蓄積達1.1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確權勘界面積3033.7萬畝,完成發證面積2938.30萬畝,面積發證率達96.9%,發證戶數78.76萬戶,發證本數83.31萬本。全州農村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現在認真開展“回頭看”和查漏補缺整頓,抓好林改檔案規范建設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導,確保圓滿完成確權發證掃尾工作。

2.深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農戶89.49萬戶,面積266.36萬畝,分別占當年總農戶數和總耕地面積的99.11%、99.80%。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88.76萬本,發放到戶率為99.18%。2013年,我州出臺的《2013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在權屬合法、數據準確、界址清楚基礎上依法逐戶登記,深入做好數據符合、公示、建檔造冊等工作。”“建立州、縣(市)、鄉(鎮)完整的基礎信息平臺,為流轉奠定基礎。”

3.開展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后向全州推廣。雷山縣作為首批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縣,2012年9月率先在該縣朗德鎮上郎德村和大塘鄉掌坳村開展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試點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有序進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實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完成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野外實地測量5398宗2700畝。二是完成了農村宅基地丈量及現狀調查3170戶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戶房屋80480平方米的測繪工作。四是完成了9個村的林改核實工作,并對出現問題的1 8戶進行核實更正,對漏山的32戶進行補登,對需重新勾圖的150戶220宗地進行了重新勾圖認定。五是集體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對使用人合法取得的農村飲水工程、農村蓄水工程、農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農村集體水利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登記造冊,完成了11條水溝、1口山塘、39個飲水工程的基礎數據采集工作。

(二)積極引導全州農村產權流轉

全州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22.5萬畝,其中:轉包9.8萬畝、出租10萬畝、互換1.2萬畝、轉讓1.1萬畝、入股0.43萬畝,分別占全州農村土地經營流轉面積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采取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做法來進行的,同時積極探索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等方式。以轉包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占44.45%、以轉讓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4.71%、以互換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農村產權流轉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縣(市)、鄉(鎮)農村產權管理交易平臺。已經組建州農村產權管理與交易中心,16各縣(市)均已成立農村產權管理和交易中心機構,人員、場地、資金已經陸續到位,初步建立了農村產權交易的管理服務平臺。二是建立林業要素市場,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躍。2008年成立了黔東南州林業要素市場管理中心,開通黔東南州林業要素市場網站,積極為林農、企業提供林業信息、木材拍賣等服務。2009年全州各縣市均成立了林業要素市場管理中心等臨時機構開展木材拍賣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權交易服務機構有11個。三是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推動林權抵押貸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業局制定了《關于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黔東南州林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黔東南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辦法(試行)》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權抵押森林面積7.05萬畝,抵押貸款金額13042萬元,其中農戶貸款1772萬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2010年成立貴州省首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黔東南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險覆蓋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險全州鋪開。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積1397.58萬畝,面積覆蓋率達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積1386.83萬畝,面積覆蓋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積11.75萬畝。并采取“保險跟著林權抵押貸款走”措施確保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州在推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實際工作中還存很多有待完善,許多領域還需進一步深入推進。

(一)我州林權配套改革措施有待進一步深化

雖然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但林權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進緩慢。一是抵押貸款后林權的變現處置難,貸款使用、償還存在“道德風險”,沒有擔保公司愿意為林權抵押擔保。二是縣級評估機構缺失,森林資源價值評估不規范。三是林權抵押貸款因政策、資金支持不力,貸款擔保、貼息政策很難落實工作推進難度大。四林權抵押貸款期限短,很難滿足當前林農的貸款需求。國家林權抵押貸款期限政策因林業周期長放寬到8-10年,但各銀行現有貸款期限過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為流動資金放貸,滿足不了林業生產需求(流動資金不能享受國家林業貸款貼息優惠政策)。五是林農參與林業的積極性不高,原動力不足。六是農民自主經營與林業規模經營的矛盾等。

(二) 對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是有的鄉鎮、村干部對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認識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轉不規范,大多處于自發和無序狀態,影響交易安全和穩定。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小、短期化。受流轉期限短的影響,農業經營主體更多采取“短期行為”,不利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明確。雖然州、縣(市)成立了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與交易中心,但實際在崗人員僅有81人,人員、經費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匱乏,難以滿足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工作。同時,職責不明確、職能重復交叉問題。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貫徹力度不夠。

(三)制度瓶頸制約,農村產權流轉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明文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讓,轉讓或出租;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也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擔保法》和《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進行抵押擔保貸款等。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后,如果不能進行實質性流轉和突破,將資源變為資本,直接會影響改革,難以實現城鄉之間資源互動,制約農村經濟發展。

三、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措施

(一)加大資金投入,全面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農村產權流轉奠定堅實基礎

州、縣(市)級政府要切實加大財政支出,將用于開展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2013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緊制定完善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措施辦法,狠抓落實,爭取用2年時間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農房等產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加快機構建設,建立完善的農村產權管理交易的平臺

農村產權管理與交易中心是為我州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產權鑒證、政策咨詢、組織交易等服務的機構。州、各縣(市)要加快落實人員編制,通過調動、招考、遴選等方式補充崗位人員,在人員、場地、資金及時到位,制定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辦法,明確工作職責,可以借鑒發達地區的經驗,如浙江溫州2013年出臺的《溫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了溫州市農村產權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產權交易的受理范圍、產權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為規范以及爭議解決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場,推動我州農村產權流轉規范有序展開

1.完善林權要素市場,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場體系,為林業經營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轉、融資和林權證管理與服務平臺。著力抓好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建設和扎實推進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

2.大力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落實中央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當前要做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存量調查,準確掌握我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打下堅實基礎。

篇3

1.農用地內部流轉的內涵

農地產權的內部流轉的內涵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在集體和承包經營人之間內部的“初次流轉”和在承包經營權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所承包經營的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內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再次流轉”。

2.我國農用地內部流轉存在的問題

(1)流轉行為不規范,無規范合同契約。就算農戶與業主簽訂了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簽訂雙方也由于知識的局限性使得合同文本也不規范,內容歸于簡單,對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沒經過村委會簽證、蓋章,也未報鄉鎮府農村承包合同管理處備案。

(2)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農用地的內部流轉不同于城市流轉,主要是周圍的鄰居或者親戚之間發生流傳,由于彼此之間長期形成的穩定關系,增加了互相之間的信任度,再加上土地在農村的價值比較低廉,往往就采用口頭協議,很少訂立書面合同,也不會要求相應的物質擔保或者抵押。這樣形成的流轉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中途出現土地糾紛,牽涉到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或收益權問題,由于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的書面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3)流轉合同期限短。農用地的流轉周期一般是一年,由于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如果進行規模化種植或者養殖,在短周期內難見效益,合同周期短不利于土地內部流轉的長遠發展。

(4)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由于農村發展滯后于城市發展,農村的各項制度建設也相對滯后,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不完善,使得農用地出現產權模糊,而土地作為農民生產生活的重要保障,農民迫切需要完善的產權制度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糾紛,損害自己的經濟利益。所以,土地產權制度的不明確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用地的內部流轉。

(5)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很不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市場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農用地價值不公平。農村土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價值度量方式不好把握,導致農用地的市場價值得不到公平的確定,出現非等價交易。第二,產權市場平臺缺失。農用地的交易大多是農民之間的私下交易,沒有一個中間平臺,為農用地交易的雙方服務,及時披露待流轉土地的相關信息以及供需雙方的要求。第三,行政干預強。農村土地流傳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政府主導的,政府根據農業發展規劃確定當期的土地流轉規模和土地流轉價格。而土地流轉過程中行政手段敢于過多,往往出現違背土地市場經濟規律,忽略市場基本供求狀況,導致土地供求失衡,阻礙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

3.農用地內部流轉應遵循的原則及建議

(1)規范合同契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應該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制度,明確流轉合同的內容形式、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在流轉期內產生的各種收益的分配問題。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制度有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有利于保障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持土地流轉市場的長遠發展。

(2)堅持依法原則

農村土地產權的內部流轉,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就是依法原則。以現存的法律法規為產權流轉的準繩,堅決杜絕、懲治非法流轉。

(3)堅持自愿原則

農村土地產權的內部流轉,必須堅持平等協商、主體自愿的原則。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集體)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首先必須經過與所轉讓地上的承包者協商,在平等的基礎上,先由占地農民將其承包經營權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集體,再由集體轉讓給土地需求者。自愿原則不僅表現為主體雙方自愿,而且表現為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在內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干涉流轉雙方的意愿。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土地流轉要公開是指土地流轉過程中,待流轉土地的相關基本信息要充分披露,不能肆意隱瞞土地的情況,不準誤報土地的面積和質量,要在土地信息充分公開的前提下完成流轉。土地流轉要公平是指土地流轉過程中,要根據流轉土地夫人具置、面積、產量綜合制定土地流轉的價格,必須按照等價原則進行交易,不得私下串謀抬升土地價格,導致土地交易的無序競爭,破壞土地流轉市場的公平性。土地流轉要公正是指土地流轉要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政府應該充分尊重土地流轉雙方的基本意愿,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推動土地流轉進行,不得偏袒一方利益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只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才能為土地流轉提供一個公正的交易環境,保證土地流轉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5)建立農村土地市場。

農村土地交易需要交易的基本場所,必須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為土地交易提供基本的交易場所,為供需雙方搭建交易平臺,提高土地流傳的效率,優化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提高農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增加農民的經濟收益。

(6)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沒有完善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農民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明確土地產權制度,可以明確土地流轉雙方的權益,可以保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可以規范土地流傳過程中產生收益的分配問題。進而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提高土地流轉的效率。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農用地流轉過程中主要存在流轉行為不規范、流轉過程之中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流轉合同的期限較短、土地產權不明晰以及農村土地交易市場不完善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傳,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長遠發展,必須完善農村土地流傳的流程、明確土地產權、建立農村土地流傳市場和建立土地流轉基本原則,建設一個健康、完善、公平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參考文獻

[1]康雄華,張安錄,王世新.農地內部流轉市場研究進展與展望[J].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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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烈佳、張安錄.農地城市流轉問題決策問題研究[M].南京:河海大學出版社,2005.

篇4

天則經濟研究所 盛洪、趙農等“國有企業的性質、表現與改革”

天則經濟研究所報告

2001年至2008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累計獲得利潤總額49174.8億元,2008年的賬面利潤總額比2001年增長了2.79倍;累計獲得凈利潤33098.6億元,2008年的賬面凈利潤比2001年增長了3.25倍。

2008年,138家中央企業共實現利潤6961.8億元,占國有企業利潤總額的52.3%。而在央企實現的凈利潤中,中石油、中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和中國石化等十家企業占70%以上;其中,中石油和中移動分別為1268.02億元和1127.93億元,這兩家企業就超過了全部央企利潤的三分之一。可見,國有企業的利潤主要是由壟斷企業實現的。

2008年,國有企業人員薪酬比其他單位高13.3%,比社會平均水平高12%;工資分別高17.1%和13.7%。行業間存在巨大差異。2008年,職工工資水平排名前五位的是證券業、煙草制品、銀行、其他金融活動、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2009年,上市央企的高管團隊平均年薪31.3萬元,比民企高管高出61%,較地方國企的高管高出37.3%。

2007年至2009年,992家國企所得稅的平均稅負為10%,民企的平均稅負達到24%。2001年至2008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平均的凈資產收益率為7.68%,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的凈資產收益率為9.22%。因此,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名義績效也不夠高。

應從賬面財務數據中還原企業的真實成本,并對政府補貼和因行政壟斷所致的超額利潤予以扣除,從而測算國有企業的真實績效。

據測算,2001年至2008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平均的真實凈資產收益率為-6.2%。

制度

農民產權保護不足增大貧富差距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 徐建國

“城鄉差距的產權基礎”

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工作論文

中國的農村到底是怎樣落后的?至少部分原因是農村的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

建國初期,國家工業化戰略背景下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剝奪了農民的土地產權,對農民的人力資本產權施加了嚴格限制。農民不再擁有土地,人力資本也由于計劃經濟被禁錮在生產隊或其他形式的集體經濟體內,無法得到有效利用。

改革開放以來,和后續的緩慢的農村改革,沒有在農村確立起完整的產權制度,農民對土地和人力資本的產權依然受到多重限制,無法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致富,是收入增長緩慢的根本原因。

缺乏完整的產權基礎,使市場機制在農村無法充分發揮作用,是農村落后的根本原因。

而農民的貧窮和農村的落后,進一步影響農民對農業的投入。

解決“三農”問題,要求推動新一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促進城市化和城鄉協調發展,為進一步的經濟增長和長期社會穩定奠定基礎。

觀點

組織創新提高醫療效率哈佛大學經濟系教授 David M. Cutler

“醫療企業家在哪里?”

NBER工作論文16030號

美國醫療費用居高不下,并且還在持續上升的成本引發了巨大批評。政府在醫保和醫療項目上的角色,是聯邦財政負擔巨大的重要原因。超過三分之一的醫療資源并沒有被用于改善健康,這使得美國政府每年多花7000億美元。

篇5

     同學們不見常見經濟學畢業論文的問題

     問:這2個題目網上都已經有人寫了,再寫老師會說是抄襲了吧?

     寫文章要有技巧,更要有新意,就如一個人說話,要說能讓人記住的話。

     方法有這樣幾條:      別人在正方,你就讓站在反方,還會有人說你抄襲嗎?所謂研究,就是探討,理念研究、學術研究永遠沒有標準答案,知道這一點很重要。      別人是大題目,你就以小見大、小題大作。大題目不好寫,要有深度,要研究透徹,要形成體系,但是,化時間搞清楚一個點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容易的,只要有亮點就行。

     舉例:《中小企業發展與融資問題研究》這個題目

     有人將中小企業融資難歸結為處于融資競爭的弱勢,這是完全錯誤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源還在于中小企業本身,原因有幾個:

     1、企業產權制度不完善導致企業產權不明晰,如虛假注冊資本、股權設置、企業的設立與清算;

     2、現代企業制度不完善導致經營不規范、風險成本加大,如偷漏稅、財務管理、企業行為和個人行為界限不清,政府、稅務、銀行“三表”的現象;

     3、法律環境不完善導致企業信用極度惡化,如:商業信用缺失、逃廢債;

篇6

(一)現代化大農業發展資金總需求與金融機構資金總供給矛盾突出,涉農金融機構較少且高度集中,農村信用社“一農支三農”格局仍占主導。

據保守測算,黑龍江省2億畝耕地,每畝生產投入500元,按60%貸款需要600億元;發展5000萬頭生豬和1000萬噸奶,按50%貸款需要450億元;農村1800萬人、600萬農戶,按20%的農戶每戶建房貸款10萬元,需要120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0億元;全省1200億斤商品糧,加上包裝貸款可達1500億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貸總需求就達4000億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為3821.9億元,滿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測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農業發展面臨四大突出矛盾,即農業弱質性與信貸資金趨利性的矛盾,農業金融服務需求結構多樣性與金融功能單一性的矛盾,農業資金需求量大與資金吸納能力差的矛盾,農業地區閑置資金“充裕”與金融機構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農村金融發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響。截至2011年末,黑龍江省擁有省級銀行類金融機構65戶,其中發放涉農貸款年末平均余額超過10億元的只有8家。“三農”所需貸款主要依賴農村信用社等縣域銀行類金融機構。2009至2011年,省農信社累計投放農業貸款2472億元,農業貸款增量份額占全省金融機構的85%以上,支農主力軍作用凸顯。

(二)大農機、大合作和城鎮化的推進,悄然催生信貸主體和資金需求量發生質的變化,銀行類金融機構涉農產品創新及信貸投放能力,尚不能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實需要。

據統計,截至2011年末,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達2.1萬個,其中農機專業合作社1774個。農民社員發展到20.6萬人,帶動農戶近100萬戶,約占全省農戶總數的1/4。合作社服務內容由初期的以生產技術服務為主,逐步向銷售、運輸、貯藏、加工等環節延伸,許多合作社經營活動已擴展到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等生產經營全過程。農村經濟組織以及經營結構的變化,使得信貸主體和資金需求量均產生了質變。僅以黑龍江省558個千萬元規模的大型農機合作社為例,每個合作社承包流轉1萬畝土地需支付300萬元左右承包費,加上購買種子、化肥、柴油和農藥等生產資料需300多萬元,每年籌集正常生產資金600多萬元,558個合作社每年需要33.5億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內銀行類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較少,造成合作社融資難,融資貴。近三年來,省內銀行類金融機構累計發放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僅為84.26億元,與千萬元規模大型農機合作社每年生產資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農村信用社現有體制已不適應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需要,與肩負的支農責任、主力軍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類推進產權制度改革。

目前,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實行省、市、縣三級法人體制,全省設立了7個市地級聯社(法人管理機構)、6個辦事處(省聯社派出機構,非法人管理機構)、81家縣級機構(法人經營機構)。絕大多數農村信用社股東小、股權分散,真正意義上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額多戶式的傳統信貸經營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化大農業發展的需要。

(四)國有銀行占有存款資源數量巨大,綜合存貸比率較低,支農貢獻度極低。存款資源大部分上存,較大程度上造成縣域存款資源嚴重外流。

據統計,截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等6大國有銀行省內分支機構存款余額合計為10197.3億元,占全省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總數的66.8%;貸款余額合計為4084.7億元,占全省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總數的40.49%,存貸差6112.6億元。其中,涉農貸款投放746.7億元,占其貸款余額的18.28%,占其存款余額的7.3%。存款資金的大量外流,使本來十分短缺的農村資金更顯捉襟見肘。同時,還帶來“擠出”效應,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可貸資金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業信貸資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資金方法,間接加重農業信貸成本。

目前,金融機構正在逐步轉變“三農”弱質產業觀念,一系列針對專業合作社及農業產業鏈條的金融創新模式應運而生,集約化、批發式“大農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內金融機構多限于本系統內實施推廣,銀行間相互借鑒較少,農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二、財政促進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財政金融政策一端連著財政,一端連著金融,是引導金融資源合理流動的有效杠桿。要充分運用財政金融政策,積極引導金融資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積極扶持地方金融機構發展,發揮地方金融機構了解省情、貼近“三農”的優勢。

1.在貫徹實施國家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助政策的基礎上,省政府注入村鎮銀行資本金。建議通過有資質的省屬企業,每年有重點地選擇10戶擬組建的村鎮銀行注入資本金,每戶不超過500萬元,省財政股權5年內不參與分紅。按照黑龍江省目前村鎮銀行每戶資本金平均3200萬元測算,每年大體需要省級財政資金3200-5000萬元。

2.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給予村鎮銀行民營資本初始投入額5%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照每年15戶村鎮銀行每戶有3戶非銀行類民營企業(每戶占總股本5%以上的大股東)參與占總股本30%測算,每年大體需要財政獎勵資金720-2250萬元。

3.在深入貫徹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基礎上,擴大政策實施范圍,給予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年末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給予2%獎勵,促進小額貸 款公司加大支農力度,實現持續發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年末余額超過15%部分約25億元測算,需要財政獎勵資金約5000萬元。

(二)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財政扶持政策為支撐,依托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圍繞解決農村“信用不足”問題,發揮政府“增信”和“調控”功能,促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興貸款主體發展。

1.重點選擇和支持部分縣(市)建立縣域融資性農業擔保機構。借鑒美國等國家為農場貸款擔保成功經驗,選擇糧食主產區、地方政府有意愿的縣(市),建立縣域融資性農業擔保機構,主要為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興貸款主體提供貸款擔保,有效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貸款有效抵(質)押不足造成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2.研究制定農民、合作組織等農業貸款主體既有的直補資金、農業保險受益權等預期財政補助資金作為銀行貸款擔保的措施,引導和撬動信貸資金投向農村。例如:銀行根據農民未來應得到的財政直補資金情況,為農民設計直補資金擔保信貸產品,解決農民資金需求,同時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提高涉農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積極性。

3.試行縣級財政資金存放與銀行類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發展貢獻度掛鉤,發揮財政“調控”作用,有效引導和激勵商業銀行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縣域存款資源嚴重外流問題,實現不花錢也能辦成事。縣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域金融機構處于“金融支農”的最前沿,縣(市)財政部門可結合縣域農業發展實際情況,以銀行類金融機構涉農貸款貢獻度為主要考核指標,按照“統籌安排,獎貸掛鉤;存量(暫時)不變,增量調劑;動態管理,考評兌現”的原則,研究制定“縣級財政資金存放銀行類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辦法”,加快實現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的目的,有效解決存貸比過高的縣域銀行類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短缺問題,促進和拉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長。

4.發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促進農民工就業和創業,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將經工商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視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納入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范圍,以緩解合作社貸款難、銀行難貸款問題。

5.研究探索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規模和險種,開展銀行與保險合作,充分利用農業保險“增信”作用,促進參保農戶容易獲得貸款。目前,黑龍江省農業保險分為種植業(水稻、玉米、小麥、大豆)和養殖業(奶牛、能繁母豬)兩大類、6個險種。建議結合實際,開辦森林、甜菜、馬鈴薯等方面的農業保險,在穩步擴大原有保險基礎上,積極研究開辦新險種,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風險分擔和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銀行、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風險。借鑒國內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經驗,研究制定銀行類金融機構新增涉農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對其年度新增涉農貸款,按照一定比例(5‰)給予風險補償。研究制定擔保機構涉農貸款擔保代償風險財政補助辦法,對擔保機構為涉農貸款擔保新發生的代償,按照日均擔保責任額的一定比例(10‰)給予風險補償。

7.積極支持農村物權改革,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和支持有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關部門推進農村物權改革,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深化林權及流轉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轉管理制度改革,激活農村靜態資產,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使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林權、土地經營權、土地收益權等均能夠作為銀行貸款擔保和抵押物。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三)探索建立財政資金市場化、金融化運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機構專業優勢、市場優勢,形成政府資源與市場資源有機結合,支持農業重要領域的發展。

篇7

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政策力度的加大.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速度不斷加快.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進程仍然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明確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的根本原因所在以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的現有解釋及其不足

1.1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論不容置疑.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制度安排偏差確實是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的歷史原因:但必須看到.改革開放后.國家開始調整產業發展戰略的偏差.擴大對輕工業的投資比重,輕工業發展步伐JIl快。從理論上說.輕工業的較快發展能夠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吸納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轉入非農產業但現實中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的現狀仍然沒有改變、因此.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偏差無力解釋改革開放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仍然滯后的原因。

12城鄉分隔的戶籍制度論現有的戶籍制度論對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問題的解釋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這種解釋還只是停留在表層.并沒有深入說明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戶籍制度能夠如此頑固地堅持著.以至于持續制約著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

1.3農村勞動力素質約束論勞動力素質對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但同樣缺乏解釋的是為什么農村教育始終落后于城市.農村勞動力素質偏低的根源又是什么?

1.4土地制度約束論現行土地制度與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是互為因果關系的.單從現行土地制度的缺陷來解釋農村勞動力轉移滯后其解釋力度不夠

2基于利益剛性角度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的原因分析

如上所述.目前國內對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問題的解釋或著力于以上的一個方面.或綜合以上符素進行分析,但其解釋都有一定局限性筆者認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的恨本原在于城市集州的利益剛性

!.1利益集團的一般理論,、所渭利益集州是指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礎之上.并試圖參與政治過程,影響政府政策、立法、行政管理等活動,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團體,但它本身不以控制政府、掌握權力為目的。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利益集團的存在及其日益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已成為不容否認的事實城市利益集團的利益剛性就是在政治集團逐漸對壓力集團有所反應的政治背景下形成的

2.2我國城市利益集團利益剛性的形成

2.2,1城市集團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如果沒有人為的經濟干預,市場將根據我國資本短缺,勞動力豐富的資源稟賦特點選擇能夠吸納更多勞動力.需要較少資本的輕工業優先發展。因此.為實現重工業的優先發展,計劃經濟應運而生。政府依靠計劃手段保證城市重工業發展所需的資源.這種非市場化的資源配置方式形成了資源配置的城市偏向:為保證重工業發展所需資金.國家通過剪刀差吸取大量農業剩余并在財政和信貸上完全偏向城市重工業:為降低重工業發展的勞動成本.國家實行低工資政策,同時向城市居民提供大量實物補貼和福利待遇:為保證價格信號全面扭曲的宏觀環境下,短缺的資源能夠優先用于發展重工業,政府制定全面的資源配置計劃.其中包括勞動力資源的配置計劃。由于要保證低價格條件下的農產品供給以及減輕城市生活就業眶力.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自由轉移相應地受到了嚴格限制,能夠有效限制人L7流動以及提供利益差別的戶籍制度也因此被徹底地貫徹執行。

這樣.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與其客觀要求下形成的戶籍制度、計劃經濟體制相互聯系,共同賦予了城市集團在傳統體制下利襤分配的絕對優勢。這種經濟資源配置的初始偏差進而形成了潛在的城鄉利益集團在政治資源分配上的偏差及集體行動能力的反差當我國的政治環境逐漸對壓力集團有所反應時.城市利益集團的潛在政治影響力顯性化。

2.2.2城市集團利益剛性的形成。根據諾斯的觀點,制度變遷是具有路徑依賴性的,即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城市集團是傳統體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團,根據路徑依賴理論.他們對維護既得利益,“鎖定”城市偏向路徑有著強烈的需求.相對于農村利益集團而言.城市利益集團規模小、組織化程度高、資源控制力強.集用綜合影響力較大此.城市利益集團更傾向于表達自己的利益要求.其擁有的強大政治影響力也使得政府住決策函數中賦下城市集剛較大的權蕈。這樣.城市集就能夠通過其強大的政治影響力來保持制度變遷中城市偏向的性質,形成城市偏向的路徑依賴。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但是城市集團的利益卻呈現出剛性化特征。城市集團的利益剛性維系著戶籍制度下的城鄉利益差別.堅持教育的城市偏向.形成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土地集體產權制度及粘性的城市工資福利制度.最終阻礙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進入和分享.解釋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的現實原因

2.3城市利益集團利益剛性對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影響

2.3.1戶籍制度與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改革開放以來,戶籍制度有所松動.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日益實現。但由于城市公共資源的容納能力有限.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涌人城市會損害城市居民的既得利益.因此.呈現利益剛性的城市集團必然選擇支持城鄉分隔的戶籍制度以限制農村勞動力轉移。在城市集團的影響下.以戶籍制度為載體的就業歧視、教育歧視、心理歧視、福利歧視等依然存在,這些歧視增加了進城農民在城市生活的成本和壓力。影響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此外,現行的戶籍制度改革缺乏實質性進展.一方面許多城市的準人條件,如學歷、資金、技術等,超過了普通農民的能力范疇;另一方面,與戶籍制度改革配套的選舉、人事、教育、醫療、征兵等制度改革滯后.這也使得理性農民對放棄農村戶121、遷人城市定居保持審慎態度因而.城市集團利益剛性的存在使得戶籍制度改革緩慢.減緩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進程。

2.3.2教育的城市偏向與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我國城鄉教育資源和教育機會分配極不平等。城鄉教育差距源于政府資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城市偏向。在城市集團的利益剛性影響下,教育的城市偏向得以保持且不斷強化.從而造成了城鄉教育投入差距大、教育機會不均等、教育經費負擔程度不平衡的現狀。教育的城市偏向造成了農村教育的弱勢地位.影響了農民文化素質的提高.削弱了進城農民的市場競爭能力和城市生存能力間接阻礙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進程。

2.3.3集體土地制度與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一方面,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滯后影響土地制度存續:在城市集團利益剛性的影響下.國家選擇由土地來承載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責任,農村土地集體產權制度成為現實的選擇。城市集團利益剛性支持下的戶籍制度、教育制度、福利制度持續阻礙農村勞動力轉移地少人多.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強化,規模經濟和土地流轉難以實現.土地集體產權制度持續存在;另一方面,土地集體產權制度的效率性約束、功能性約束和市場性約束也制約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集體土地制度造成土地平均分配,土地的分散、細碎直接限制了土地的規模經營,限制了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和現代管理方法的推廣.較低的農業勞動生產率束縛農村勞動力.不利于其向非農產業轉移;土地生存保障功能的強化使得缺乏禮會保障的進城農民傾向于保留土地.土地福利保障功能的顯化也使離開土地的農民不愿放棄土地的附屬收益.這樣.土地的功能性約束形成農f’f剩余勞動力轉移過程中的粘滯效應:現行土地制度產權不清以及土地流轉的預期收益過低導致土地流轉困難.增加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遷移成本。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與現行土地制度相互影響。互為原因和結果。現行土地制度的存續是城市集團利益剛性作用的結果.而這種土地制度又制約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強化了城市集團的利益剛性

2.3.4城市工資福利剮性與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在城市利益集團利益剛性的作用下.城市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也呈現剛性。這種工資福利的剛性既阻礙了勞動力價格的市場調節,也對農村勞動力的轉移產生了負面影響。城市職工工資福利剛性上揚.而企業在政府的職業保留制度下又不得不優先采用城市勞動力.因此企業的勞動力成本也將上升;或者城市職工與外來工同工不同酬.企業使用廉價的外來勞動力的低成本優勢被本地職工的高工資福利所抵消。這樣,企業的勞動成本居高不下.等量資本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下降,企業所提供的就業崗位有限.城市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消化能力下降,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受阻。

篇8

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所謂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經依法批準用以建造個人住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才能夠享有農村宅基地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轉,從而不利于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利,也不利于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一、我國當前宅基地流轉之困境

1.抵押。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不能抵押。這么規定的理由是:它能夠維護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了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居住條件而無償或者以非常低廉的價格批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用于建造農村村民的個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性質,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那么當使用權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就會喪失該土地使用權,從而出現農民居無定所,以致出現社會不穩定的嚴重后果。

若要打破現狀允許農民將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資,那么必然會導致宅基地流轉的可能,因為一旦農民不能夠償還債務那么宅基地將面臨拍賣。但是我國法律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由于農村居民購買力有限,這一限制買方的規定勢必會導致宅基地的價格失真,宅基地價格的失真又會反作用于其作為抵押物所融資金,這樣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農民財產收入的渠道,從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義大打折扣。

2.繼承。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因結婚或其他原因分戶另過,申請一處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權利。據此我們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村民子女遷入城鎮取得城市戶口時,其當然不再享有原戶籍中宅基地權利;當村民子女嫁入或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組織,由于其不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也不再享有原戶籍中宅基地的權利;當村民在本村中分戶另外申請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戶籍中宅基權利。也就是說,唯一能夠出現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從原戶籍中分離出去,直至原戶主死亡后成為新戶主。

但是,法律雖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權,但卻沒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權。村民的宅基地是幾乎免費的,但蓋房子還是自己出資,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那么村民應該能夠自由決定房子的繼承問題。有學者認為當房屋作為遺產被繼承時,其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被一體繼承。我國法律中有“地隨房走”的原則,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夠隨同地上建筑繼承,那么就會打破宅基地使用權所有者的身份要件。這顯然與當前法律相悖,也與立法初衷相悖。

3.買賣。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條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這些雖然從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買賣,但其始終不是正式立法。從根本上來說,限制宅基地買賣的事由依然是我國法律對于宅基地取得的戶籍身份限制。集體土地由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是作為福利性質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費分配給本集體內以戶為單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說只允許本集體內的農村戶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時,《土地管理法》還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那么該句話是否也禁止已經擁有宅基地的“戶”購買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沒有宅基地的本集體農村戶口的家庭能夠購買宅基地了。這樣一來宅基地的買賣市場被限制得所剩無幾。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要求: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該通知同樣并非法律法規,法律并沒有禁止農村宅基地上建筑的買賣,只是買賣之后農民不得另行申請宅基地。宅基地能夠隨同地上房屋買賣而轉讓么?這在理論界存在很大爭議。有學者認為,“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原則,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均有利于確認和保護各種權利和利益,也難以解決各種糾紛。而應當承認房屋的所有權有時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分開的。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理論探索

面臨現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法學界和經濟學界不少專家學者對其進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種改革的主張,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主張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現階段的一種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須采取大變革的方式,即變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例如農村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私有化,農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張則是維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只需變革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對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國現階段實行城鄉二元結構,土地制度與戶籍制度關聯緊密,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該集體的成員必須有集體內的農村戶口,才能夠享有該集體土地的財產權益。根據十八界三中全會公報,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都同時提出。若能夠將這幾項改革同時推進,取消城鄉戶籍區別,形成一元制社會,那么對變革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才有實施的可能。但是,這種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內難以完成,若強行推進勢必會導致廣大農村地區的不穩定。回顧中國歷次大變革,雖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如施行雙軌制經濟時的“倒爺”以及國有企業改革時期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農村地區作為國家穩定的核心,筆者并不主張在農村地區施行大變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又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精神,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須找到宅基地流轉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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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明確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模式,即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小康社會的建成意味著“三農問題”的有效解決,那么城鎮化的發展水平則是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指標。當前國家政策倡導實現“三化” 協調發展,而“三化”發展重在農村,如果不合理解決農民的土地權益問題,相關的政策措施在推行過程中就會步履維艱。

一、問題的提出:我國農民土地權益保護問題的現狀分析

(一)城鄉二元格局,農民土地保障權益受損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形態表現為明顯的城鄉二元社會格局,突出表現在城鄉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方面的差距,這種差距不僅僅是政府公共財政資源分配的差別,更重要的是整體社會資源配置的不公平。雖然,我國政府正在致力于構建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試圖通過制度建設來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差距,但是由于多種原因,農民保障缺失的現象依然存在。社會保障權益本應是每位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但農民只有在放棄土地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并且這種社保也是不完善的,這對農民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農民享有的只是低水平淺層次的保障,且內容單一,多為勉強維持基本生活的養老金,對于未來的生活保障來說只是杯水車薪,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生存發展地位顯得岌岌可危。

(二)公共利益模糊,農民土地發展權益受損

在對農民土地發展權益剝奪的現象進行歸納分析后發現,公共利益定位模糊是影響農民土地發展權益實現的直接原因。現實中,政府往往以宣揚公共利益高于個體利益的價值觀來推動征地拆遷進程。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其本質就是利益問題,是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平衡問題。對于現代農民特別是年輕一代的農民來說,土地已經超越了原有的單一生產資料的屬性,是一種被賦予經濟價值、政治價值、社會價值的特殊資源。所以,在政府強力推進城鎮化,促進農地流轉之時,也應該及時采取多種措施解決民生問題,開拓失地農民新的就業渠道和機會,使得農民土地權益的保障功能得以延續。但是從目前全國推行城鎮化,開展有序的土地流轉的實踐來看,在這方面的工作事與愿違。

(三)農地產權缺陷,農村土地整體績效受損

農地產權制度缺陷,一方面表現為產權主體虛置而導致的農地流轉績效偏低,土地資源配置低效率;另一方面表現為產權制度功能缺陷而導致的農地資源整合不到位,土地資源整體價值流失。目前,我國實行的是農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產權制度,實踐證明這種產權制度設計產生了極大的制度績效。但是,面對世界農業現代化的挑戰,我國大部分地區缺乏土地資源的科學整合。加之在各地大搞開發區的過程中,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的速度明顯高于農村居民點用地減少的速度,大量農田被變相侵占。由于農民沒有獲得土地所有權,在政府、開發商、村兩委強力推動的城鎮化作用下,勢必會對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個人的土地權益造成影響。

二、問題的分析:我國農民土地權益受損的原因探析

(一)農民方面的因素

第一,傳統思想束縛。小農意識的長期延續造成了農民關注自身利益較多,對集體土地權益保護采取漠視態度。同時“畏官、懼官”的傳統思想觀念長期以來困擾著農民,造成農民群體難以有效應對來自政府、開發商等強勢群體的壓力。

第二,廣大農民受教育程度低,維權自覺性缺失。知識能力較弱造成農民在信息獲取和利用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加上農民的平等自主意識不強以及法律觀念薄弱導致多數人對政府的侵權行為采取默許的態度。

第三,農民家庭經濟實力不足。多數農民對征地補償方案的合理性缺乏客觀認知,面對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的現實,農民往往偏好于土地非農化流轉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款,忽視了農地所承擔的社會保障功能。

第四,權利意識淡薄。一方面鄉鎮基層組織濃重的“人治”色彩弱化了依法治國的理念;另一方面,失地農民即使將有關征地糾紛訴諸法律,但相關法律的不盡完善也會造成立案困難且過程繁瑣,使得法律功效在幫助失地農民維權時捉襟見肘。

(二)政府方面的因素

現實中政府是具有“經濟人”特征的組織,趨利性的政府特征促使其熱衷于大搞城鎮化,從而能夠獲得巨大的土地財政資金。政府的單方主導性和威權特性使其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表現得極為鮮明,政府的雙重角色增加了市場交易成本。具體來說:

第一,“土地財政” 的豐厚利潤驅使一些地方政府違法征地行為不斷。為此,政府會巧立名目違法征用、圈占農村集體土地,將本應屬于農民的絕大多數利益歸為己有,使得地方政府在獲得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能增加政績。

第二,政府公權力難以受到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行為失范。

第三,問責制度建構的相對滯后使得地方政府違法征地行為缺乏硬性約束。建立問責制的目的在于防范政府權力的恣意妄為,但由于相應的機構設置和配套政策法規措施還不完善,各級政府之間以及各個部門之間事權關系尚未理順,責任主體模糊,歸屬不明晰,這就帶來了問責程序操作上的困難。

(三)法律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國涉農法律制度雖然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村集體,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鄉(鎮)、村、農民三者之間的產權邏輯關系。根據對失地農民的走訪調查結果來看,多數人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混為一談,多數人認為自己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就是所有權。其次,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民土地權益保障的條款規定存在矛盾。如《憲法》規定國家只能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這就使得“公共利益”的界定超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包含的范圍,給農地的非農化利用制造了借口。

三、問題的解決:我國農民土地權益有效保障的實現路徑

(一)明確公共利益,構筑完善的法律體系

第一,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法律厘定,避免地方政府利用制度漏洞靈活變通法律法規,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從征地中大肆獲利。因此建議將公共利益限定在具體行為方面,列舉出具體類型,并進行相關的司法解釋。

第二,必須對農民在征地事前、事中和事后享有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立法,保障農民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同時還應對補償程序加以完善,可采取先補后征的做法,在失地農民的征收補償款落實到位之后才能占用土地,防止拖欠失地農民的征地款額的現象。

第三,建議制定完善系統的《土地流轉法》,保障日后更為發達的市場經濟下土地流轉機制的有效運作,嚴格土地市場流轉程序,消除不合理的土地流轉限制,使得農民能夠依法自由進行拍賣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盤活農民手中的土地資源,發揮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二)優化產業布局,統籌規劃農村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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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農村水利工程是指灌溉面積不足一萬畝,排澇面積低于3萬畝,庫容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下,渠道流量小于1m?/s的水利工程和農村水利工程。按功能區別,可將其劃分為蓄水設施、引水設施、輸水配水設施、交叉建筑物、提水設施、田間灌水設施、防洪設施、排澇降漬設施和生活供水設施九類,其規模雖小但在城鄉為排澇、灌溉、發電、防洪、養殖、改善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強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研究迫在眉睫。

1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特征

農村水利工程通常規模較小功用簡單,但對于農村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意義重大,合理設計并有效管理工程運營重要性不容小覷。

1.1 主要用于農業灌溉 水利工程灌溉效益的發揮主要體現在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功能上。農民既是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主體也是其管理和使用主體,各農戶之間利益聯系緊密,具有一定的公共工程性質。

1.2 兼具非排他性與一定競爭性 非排他性是指人人皆可消費該物品。競爭性是指一個使用者對該物品的消費會減少其他人對該物品的使用功效。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兼具非排他性與一定競爭性特點。一方面,它可能會因為設計不合理而被不具有使用該資源資格的人使用,另一方面,其具有的競爭性特點使得一個使用者的對該物品的消費會降低該物品的使用價值,故對工程的使用方面常出現注入擁擠、過度使用現象而給工程造成潛在的毀滅風險。合理設計工程并有效管理對工程功能發揮到最優狀態意義重大。

2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現狀

我國是農業大國,而水利設施是農業發展的血脈,故我國也是水利大國,我國從先秦時期至現金修建的水利設施不計其數,由于其規模巨大和技術先進而揚名中外的工程也數見不鮮,但“重建輕管”是我國工程管理界存在的普遍思想,尤其對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力度遠遠不夠。

2.1 工程管理常見問題

2.1.1 工程年久失修,效益衰減 根據實地調查數據顯示,我國80%以上的小型水庫病險率達百分之60%,且未修復,工程安全陷入惡性循環,嚴重威脅農業農村的經濟可持續發展和農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2.1.2 農戶參與管理意識不強 我國傳統的農村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管理,但實行家庭承包責任之后我國仍采用此管理體制,農戶未將水利工程與自身利益緊密聯系,缺乏參與管理的意識。有些跨區域性的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受行政管理關系的約束,缺乏信息的民主公開與民主監督,也降低了農戶參與管理的積極性。

2.1.3 管理資金投入不足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尤其是灌溉工程常具有公益性、投資回報周期長、收益低的特點,完全依靠社會投資方式融資管理很難解決小型水利工程量大、面廣的資金缺口問題。工程管理缺乏資金支持,工程陷入惡性循環。

2.1.4 工程產權不明 有些小型農村水利工程是歷史遺留的產物而產權不明,或者由于其兼具公益性與營利性的準公益性特點而權責主體不明確。盡管近年來國家水利部要求開展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改革,但由于缺乏典型引導和實踐經驗,農戶參與管理意識較低,故產權制度改革仍不徹底,管理效率

低下。

2.1.5 水費收繳難以到位 農戶繳納農業用水意識較低或者經濟能力有限,水費收取很難到位,特別是農業水費的取消更增加了收取水費的難度。有些農村地區由于水資源分配不具、上下游供水矛盾較多,水費征收更加困難,嚴重影響水利工程的日常維護。

2.2 管理改革存在阻力

2.2.1 水費改革存在阻力 我國南方灌區一般實行分級管理,水費由鄉財政征收,改革欲通過組建協會取消村級與鄉鎮中間環節以減輕農民負擔。但政府對水費改革認識不夠,改革無法繼續推行。

2.2.2 產權改革存在阻力 根據我國投資政策規定,農村集體和農民投資興建斗渠及以下的灌溉工程,政府酌情補助。事實上絕大多數地方的斗渠以下田間工程一直處于未建成、不停地續建改造的狀況,村集體或者個人都無能力完成這一歷史遺留任務。2003 年水利部出臺的“改革意見”指出由國家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明確劃歸用水戶在自愿基礎上形成的用水合作組織所有,但實踐操作中存在農戶用水協會登記難的問題,協會難以受法律保護。

3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參與式管理模式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參與式管理模式主要體現為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和用水者協會,工程參與式管理模式以管理競爭機制和補償機制為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減少農民用水沖突,農民節水意識增強,農民不僅享有獲取報酬收益的優先權,也是工程的管理責任主體。

3.1 工程產權制度

3.1.1 承包經營管理模式 工程承包管理有兩種方式:其一,根據工程造價和灌溉能力確定承包者;其二,通過公開競價招標方式將水利設施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全部承包給農戶。農戶承包者根據承包合同所確定的水利供水服務任務和維護標準對水利設施進行管理。或者利用土地承包將小型水利工程附帶承包,或者將支渠以下和田間工程承包給村民小組或農戶,或者將工程管理整體承包,有效保證工程效益。

3.1.2 租賃經營管理模式 租賃經營管理模式一般限于小型灌溉工程,是把具有一定經營性質的小型灌溉設施經營管理權租賃給個人,個人在此租賃期限內和經營權利范圍內發揮其自主性使用和維護,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相對來說,此種經營管理模式風險較高。

3.1.3 拍賣管理模式 拍賣模式同競價或有價出售將工程性質改變為民有民營,工程產權徹底改變。有些地區實行所有權拍賣,而有些只是將工程一定年限的使用權出售。實行拍賣的前提是嚴格區分小型水利工程的產權界定和資產存量,并且僅限于小型農村水利工程,一些資產數額較大或無法分割的渠道或堤防工程由于農戶購買能力有限或社會安全要求度高無法實施拍賣。目前拍賣主要用于噴灌機具、機井、蓄水池等小型農村水利設施。

3.1.4 股份合作制管理模式 對于經營性較強的小型農村水利工程采取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企業式經營管理。它是我國農民繼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的又一個有力創舉,是一種真正的產權改革模式,有利于克服承包責任者和租賃者之間的短期經濟行為弊端,實現水利資產的保值增值,目前主要應用于機井、小型山塘和節水灌溉工程等小型農村水利工程。

3.2 用水者協會 用水者協會管理模式的目的在于在產權改革的基礎上吸引更多水利設施用戶參與工程管理,農民是工程管理的主體,有權制定相應工程管理規章制度和任命具體管理者。這是一種由農民自主組織和管理的群眾組織,并賦予其法人性質。用水者協會管理模式的一般運作流程為:供水管理、工程檢查維護、用水計量管理、水費征收、財務管理、自我評價、檔案記錄。以服務于農戶利益為宗旨,制定供水計劃和供水合同,然后根據核定的灌溉面積進行收費。該模式強調了農戶集體參與和保證一定的獨立性,為斗渠以下田間工程確定管理主體,在受益戶較多的跨村、跨鄉以及按流域、渠系建設和管理的地區應用更加適合。

4 結語

用戶參與式管理模式是為了吸引農戶積極參與水利工程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對小型灌溉工程財政收支難以平衡的矛盾,通過試點工作證明,此模式確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何建立一種機制使得農民在經濟上實現一定的獨立并自主管理是我國目前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改制工作的一個難點,有待同仁進一步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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