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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科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4-11 17: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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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科論文

篇1

一“價值”的闡述

“價值”一詞被廣泛應用于哲學、經濟學等各個學術領域,對價值的概念,有多種認識,我國學術界普遍認為有如下兩層涵義: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2、是指客觀事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在這里,筆者認為作第二種解釋較好。

“價值”作為客觀事物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筆者認為應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產生,包括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它外在的表現(xiàn)為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即對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夠滿足人類某種需要的東西。這里的物應作哲學范疇理解,即其不僅指物理意義上的物,還包括一切社會觀念性的東西,如:正義、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學者認為:“價值首先表現(xiàn)為一種關系”,“它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物的價值是基于其根本屬性產生的,客觀事物所固有的屬性多種多樣,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滿足人的需要,每個人可能只會同其中一個或幾個方面建立起價值關系,而且,這些有用的屬性,有的會自動暴露于人們面前,為人們感知而滿足人們,而有些則不會自動的暴露出來直接展現(xiàn)于人們面前,不能為人們意識到,或即使意識到它們有用,但未能掌握它們的使用方法,人們不能主動的和客觀物建立起一種價值關系,那在這種情況下,該物是否就失去了其價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價值,是否就意味著該物所具有的客觀屬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這樣,那是否更進一步意味著該物的滅失呢?很顯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見,價值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它離開客觀事物的根本屬性,就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和源泉。所以,筆者認為:價值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而產生,它外在的表現(xiàn)未一種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

此外,價值雖然具有客觀性,但它又與人們受一定社會歷史條件所制約的需要、利益、興趣、愿望密切相關,受當時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變化了、發(fā)展了,人們的價值標準或所追求的價值及其構成遲早也要發(fā)生變化,而且,作為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社會屬性也會隨之變化,同樣也造成價值的歷史變化。所以,價值還是一個歷史范疇,根本不存在永恒的價值規(guī)范和價值標準。

二“利益”的闡述

利益是和價值相近的一個概念,有些人則完全把利益等同于價值,忽略了二者的區(qū)別,在筆者看來,二者雖意義相近,但與價值相比,利益還是具有自己顯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區(qū)別開來。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種關系,建立在人與客觀事物之間,這里的客觀事物也包括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利益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所具有的價值,所以,筆者認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價值的實現(xiàn)。其次:利益具有實踐性,利益作為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是通過人的實踐建立起來的,即人在某種需要的驅使下,作用于客體,同客體建立起價值關系,這時才產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觀性,客觀事物對主體有無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決于其自身的價值,而另一方面,則取決于人的主觀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會脫離于客觀物存在,更不會脫離于主體存在,而且是相對于主體而言的,沒有利益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對性,利益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其外在的表現(xiàn)為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但這種有用性只對有需要的、并通過實踐與之建立起價值關系的主體發(fā)生作用,并非對所有社會主體都發(fā)生作用,只相對于特定主體而言。所以,筆者認為,利益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的實現(xiàn),這種價值實現(xiàn)是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基于自身某種需要通過社會實踐與客觀事物主動的建立起的一種關系,這種關系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方式是社會實踐。

利益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根據(jù)內容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據(jù)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等。

三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對法的價值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法所要實現(xiàn)的價值,也有學者將其表述為法所中介的價值,即法的目的價值,包括公平、正義、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價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備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質。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法作為一種工具,在各種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它所發(fā)揮的一種評價性作用。對法的價值的認識,學術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對法的價值的本質,筆者想談一談自己的認識。就法的產生來看,法是階級利益分化的產物,從這一視角分析的話,可以說利益是法產生的基礎,利益的分化是法產生的前提。而法作為一種政治上層建筑,它所體現(xiàn)的首先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統(tǒng)治階級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它的意志必然要體現(xiàn)和反映該階級的利益。“法的功能則在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實質上也即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統(tǒng)治階級將法作為一種制度、一種工具,在與被統(tǒng)治階級之間做出一種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時,在統(tǒng)治階級內部,協(xié)調各方的利益,維護一定的利益秩序,通過法這一制度來降低執(zhí)政成本,鞏固其統(tǒng)治地位,其最終目的也是實現(xiàn)其自身的利益。在這兩種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實現(xiàn)的同時,法的價值也得以實現(xiàn)。法的諸多目的價值,如正義、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筆者看來,都無一例外的可以視為一種利益,而且它們也正是一種以社會觀念形態(tài)存在的利益,這種利益可以相應的劃入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疇。而正義、公平、秩序、效益等不過是披著“美麗外衣”的各種利益在不同社會生活領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筆者認為:法的價值的本質,即是一種利益,但具體是何種利益,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待,根據(jù)利益沖突的雙方、沖突發(fā)生的社會背景、沖突利益的類型等具體情況考慮。

社會的發(fā)展,社會主體的多樣性、主體需求的多樣性,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多樣性等這些都決定了利益的多樣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體間的劇烈沖突,同時也決定了各種利益的必然沖突,而且,這些沖突是在所難免的,在沖突發(fā)生的情況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在制定、適用、解釋法律時,必然會產生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對這些利益如何評價?用什么原則來決定它們相互之間的分量?在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那些利益應該讓位?成為人們必須面對的現(xiàn)實問題,而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的利益本位問題,或者說法律在調整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關系方面發(fā)揮作用時,調節(jié)的前提是什么的問題。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對個人利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相互關系的不同認識之上的。因此,對于法的各目的價值,筆者認為應當做出一定的價值梯度的劃分,而且,法的各目的價值是應該具有價值梯度的。如果從法的整體性或抽象性來看,正義、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價值應是平等的,都作為法共同的價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為利益調整的工具,其作用體現(xiàn)在“社會失靈”的情況下,也就是在出現(xiàn)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來發(fā)揮其作用的,而且,作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會生活中是不具體發(fā)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實現(xiàn)則要靠具體的各部門法來實現(xiàn),而各部門法,都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每一部門法如果都將這些目的價值作為其平等的價值目標而存在的話,則會陷入一種自我糾纏、難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筆者建議在各部門法中,根據(jù)其調整對象等具體情況對法的目的價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劃分,這樣有利于目的價值的系統(tǒng)化,有利于各部門法的立法和實施。有學者認為由于不能對法的目的價值足夠精確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劃分價值梯度。但筆者認為:該論斷理由是正確的,但結論卻絕對化了。誠然,作為社會觀念形態(tài)的正義、秩序、安全等法的價值是無法量化的,但是,無法量化并不意味無法進行比較。在利益沖突沒有發(fā)生時,沖突雙方和利益類型是不確定的,但在具體利益沖突發(fā)生時,沖突利益的類型及沖突雙方就確定了,這時,作為法的價值本質的利益就可以相對量化進行比較,“兩利相較取其大,兩害相較取其小”,并不是要將其絕對數(shù)量化以后才可比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絕對順序化的書面的1、2、3、4……的東西來展示給大家。所以,價值梯度的確立應作為一種原則性的指導,不能陷入教條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這種劃分,要根據(jù)沖突發(fā)生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經濟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它的價值如法的價值一樣有如下三層含義:1、經濟法所要表現(xiàn)的價值,即經濟法的目的價值,它要表現(xiàn)和促進哪些價值。2、經濟法自身的價值,即經濟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價值。3、經濟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經濟法在其所調整的領域內發(fā)生利益沖突時,它所發(fā)揮的評價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對經濟法價值的分析,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分析,一是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二是經濟法的體系。

一經濟法產生的背景

早期的資本主義是一種完全競爭的社會,社會的每個主體在經濟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這種社會模式的形成與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代表人物亞當·斯密、重農主義思想和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亞當·斯密基于資產階級的人性論和自由主義提出:“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它是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唯一動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這種要求,人類的利己心促成了變換”,他認為,每個人雖然追求的是個人利益,而沒考慮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個人利益同社會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級的,“每個人改善自身境況的一般的、經常的、不斷的努力是社會財富、國民財富及私人財富所賴以產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來,政府對自由秩序的干預都幾乎是有害的,抽象為“經濟人”的個體在自私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他們好像為“看不見的手”引導而實現(xiàn)公眾的最佳福利,這是所有可能出現(xiàn)結果中最好的。產生于18世紀中葉的法國的重農主義,把農業(yè)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個社會領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對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主張自由放任。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要每個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的最大利益”。在這幾種思想的影響下,早期的資本主義舉行完全競爭,國家在社會生活中只充當了“守夜人”的角色,對社會經濟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這種思想在當時占據(jù)了主導地位,政府也就作為一個“夜警政府”,除賦稅外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職能,因為他相信,他所統(tǒng)治的“經濟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可以自動實現(xiàn)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就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這幾種思想在早期的資本主義發(fā)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它們犯了一個共性的錯誤,他們都忽視了社會關系的存在,割裂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把人看作是絕對獨立的個體,而社會是一張“關系之網”,每個人都處在這張網之中,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個人利益最大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與他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發(fā)生沖突。但隨著經濟進一步發(fā)展,生產和資本進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嚴重的后果。19世紀末20世紀初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話。社會經濟過度集中,各種形式的經濟壟斷大量出現(xiàn),工人大量失業(yè),社會貧富差距懸殊,市場秩序遭到“理性經濟人”的嚴重破壞,整個社會處于近乎癱瘓狀態(tài),這時,充當“守夜人”的政府發(fā)現(xiàn),他們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來只是一種理想,放任主義非但沒有促進社會利益的增加,反而對其造成了破壞,于是,應運而生的凱恩思主義通過主張國家對經濟的全面干預,不僅拯救了資本主義世界,也促成了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的誕生。同時資本主義集團為了各自的利益,發(fā)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戰(zhàn)爭經濟法”也應運而生。所以,從這一時期看,經濟法在誕生之初,就承擔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抑制貧富差距的擴大,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職能,而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經濟法,它最后所要維護的仍然是一種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二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經過長時期的發(fā)展,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層次。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整體。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兩大部分。

市場管理法究其本質是國家權力對市場交易活動的依法適度干預,而其根源則是市場失靈。它的宗旨在于重現(xiàn)和復制公平的市場交易活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屬性、主要優(yōu)點和發(fā)展動力,要發(fā)展市場經濟必須促進和維系市場自由競爭,而要實現(xiàn)這一點,最根本的在于賦予和保障市場自由競爭權,作為市場管理法核心和基礎的市場競爭法很好的承擔了這一職能,它的建立旨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通過禁止不正當?shù)母偁幮袨楹拖拗聘偁幮袨椋瑸樯鐣髦黧w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huán)境,提供給大家公平競爭的機會,在全社會實現(xiàn)競爭民主。

篇2

主修專業(yè)年級

副 修 專 業(yè)

學 生 姓 名 學號

指 導 教 師 職稱

日 期

學生畢業(yè)論文題目(采用小2號宋體加粗,居中)

一, (宋體小3號加粗)

1, (宋體4號加粗)

2,(宋體4號加粗)

二,(宋體小3號加粗,居中)

擬參考文獻(宋體4號加粗,居中)

篇3

(一)藥品名稱概念

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由于藥品的特殊性,WHO(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了藥品國際非專利名稱(INN),即國際通用名稱。無論各國的專利名稱和商標名稱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圍內一種藥物只有一種名稱。我國與之對應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稱,即藥品的通用名稱或稱藥品的法定名稱。

藥品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yè)在申請注冊藥品時,根據(jù)自身需要而擬定的藥品名稱。06年藥監(jiān)局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藥品商品名稱的管理通知》中規(guī)定,藥品生產企業(yè)對本企業(yè)生產的藥品,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稱之外,另行擬定商品名,報衛(wèi)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該商品名作為商標注冊;藥品商品名稱須經藥監(jiān)局批準后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標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藥監(jiān)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不得使用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藥品商品名稱的特殊性在于實行審批制度,由國家食品藥品臨督管理局負責。嚴格來說,藥品商品名稱并非是知識產權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冊為商標之前,它僅是某個藥品的通俗名稱,不受法律保護;除非是知名藥品的特有名稱,才作為一種商業(yè)標識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一旦成為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后,實質上可以稱之為藥品商標名。所以,藥品商品名并不應視為藥品名稱,而是定性為商業(yè)標識更加準確。

(二)與商標的比較

由于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藥品功能等特點的標志,但藥品商品名稱卻可以體現(xiàn)其自身的特點和功用。

藥品商標雖與藥品名稱同為使用在藥品上的標記,但兩者的功能有所區(qū)別:藥品的商品名稱不同,則意味著處方藥名、賦形劑、原料質量、生產過程等不同;藥品商標則用于識別不同藥品生產廠商或藥品品種、劑型,同時具有品質擔保功能,保證藥品的同等質量,維護其良好聲譽;另外,還兼有廣告性和宣傳性。

藥品名稱和商標可能互相轉化:藥品商品名稱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后可作為商標注冊;而商標也可能因為使用不當而喪失顯著性,從而演變?yōu)樗幤吠ㄓ妹Q,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冊商標,但最后喪失了顯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標注冊證的商標可以向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藥品商品名。

二、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簡析

原告為九龍公司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衛(wèi)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其商品名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龍公司重新申請并取得了藥監(jiān)局頒發(fā)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內的新的藥品登記證書。1999年至2005年期間,康寶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漿廣告的畫面及其文字內容多次向山西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報批,并獲得該局的廣告投放批準。2000年6月6日,康寶公司提出爭議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對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本案經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一審、二審判決及最高院駁回再審的申請后,終于落下帷幕。

(二)沖突表現(xiàn)

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是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之間的混淆及糾紛,表現(xiàn)為:

篇4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yè)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yǎng)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jié),二者并無直接的聯(lián)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shù),(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shù)歷來較少,現(xiàn)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shù)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shù),現(xiàn)在每年的合格人數(shù)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yè)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shù)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huán)境的變化,在規(guī)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guī)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huán)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fā)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shù)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yǎng)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lián)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tǒng)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yǎng)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zhàn)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yǎng)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yǎng)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yǎng)成法律思維(Legalmin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yè)無直接關系的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yè)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fā)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xiàn)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無直接關系,而且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yè)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yǎng)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yè)學生畢業(yè)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yè)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yè)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fā)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yǎng)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可以在司法考試中上,但是,大學基本上不與職業(yè)發(fā)生直接的聯(lián)系。“重要的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fā)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xiàn)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lián),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lián)系。法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同時,由于法律職業(yè)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yè)生的理想,反過來,各個學校對司法考試合格人數(shù)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格人數(shù)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shù)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是日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yè)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shù)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注:[日]新堂幸司:《“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xiàn)在的制度以及現(xiàn)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yǎng)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yǎng)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yè)法律家的上,當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xiàn)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xiàn)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yè)法律家的培養(yǎng)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yè)教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yè)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xiàn)了所謂的“雙學校”問題,也就是大多數(shù)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fā)》,(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xiàn)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yè),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yǎng)課程,以及其他專業(yè)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shù)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yōu)榱藚⒓铀痉荚嚕坏貌槐M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之間過分脫節(jié),以及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shù)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yè)法律家素質的降低。

為了解決法學與實務脫節(jié)的,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年代以來,日本的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yè)設置開始發(fā)生變化。“以東京大學、京都大學、北海道大學等在戰(zhàn)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心,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fā)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xiàn)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xiàn)有的司法和法學教育體制下,這種重視實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xiàn)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shù)人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fā)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xiàn)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shù)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xù)下去,真正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fā)》,(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xiàn)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yè),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yǎng)課程,以及其他專業(yè)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shù)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yōu)榱藚⒓铀痉荚嚕坏貌槐M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lián)系起來解決。

1999年6月,根據(jù)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guī)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yǎng)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法曹培養(yǎng)的一個重要,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yǎng)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交際能力,對于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huán)節(jié)、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yǎng)。必須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xù)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大法曹人員,實現(xiàn)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fā)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yōu)勢,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法學教育資源是實現(xiàn)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shù)量擴大的現(xiàn)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fā),日本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xiàn)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大學的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立起專門培養(yǎng)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yè)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yǎng)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yǎng)的學生為主體,輔之于司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職業(yè)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在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tǒng)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yè)的大學畢業(yè)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yè)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大學院畢業(yè)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的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yè)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tǒng)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jù)本人的意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yè)。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yǎng)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xiàn)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目,也就是為系統(tǒng)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yè)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yǎng)創(chuàng)造性地解決現(xiàn)實的能力和培養(yǎng)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zhí)行、保全、破產法,環(huán)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yǎng)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yǎng)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法與醫(y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關聯(lián)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xiàn)實問題能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tǒng)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jù)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jù)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

法科大學院的方式要采取少數(shù)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shù)不能過多,基于科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guī)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shù)人演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yè),但沒有專業(yè)限制,入學者要通過方能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試考生所掌握的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力、表達力為目的的素質考試。但是,為止,對法律專業(yè)和非法律專業(yè)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tǒng)一考試的還存在分歧。“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yè)的畢業(yè)生和非法律專業(yè)的畢業(yè)生原則上要采取統(tǒng)一考試制度。為了保障非法律專業(yè)的學生能夠進入法科大學院,在錄取時可以規(guī)定錄取一定比例非法律專業(yè)學生。

法科大學院要以現(xiàn)有的法學部為中心設置,但是為了保持法科大學院設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學院設置過于集中在象東京這樣的著名大學集中的城市,允許辯護士會與地方自治體等大學以外的組織一起成立學校法人,設置單獨的法科大學院。并且在法科大學院之間,要允許各個法科大學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勵各個法科大學院之間的競爭。

三、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yè)文憑就自動取得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換句話來說,在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后,要參加司法考試必須首先取得法科大學院文憑。那么,新的教育方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由于這一構想是將法科大學院作為法律職業(yè)人員資質提高的一個有機環(huán)節(jié)來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學院,也并不意味著要取消司法考試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付諸實施以后,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新司法考試的性質如《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探討報告》所言:如果設置了作為在客觀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準的高級的法律專業(yè)教育機關——新的法科大學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學院中實際進行了充分的教育和嚴格的成績評估為前提,新的司法考試要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為基礎,新司法考試就是判斷法科大學院畢業(yè)生或者預定畢業(yè)的學生是否具備作為法曹應該具備的知識、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為目的的考試制度。從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試的目的出發(fā),要求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參加考試的次數(shù)不能超過三次,在這一司法考試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學院的畢業(yè)生具有較高的通過率。

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選拔、培養(yǎng)制度主要特點表現(xiàn)為:1.將打破過去一次決定勝負的司法考試模式,使法律專門人才的選拔形成“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相聯(lián)的過程。2.使大學的法學教育直接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yǎng)結合,有效地利用教育資源。這種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將現(xiàn)有的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yǎng)直接聯(lián)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資質的前提下擴大法曹的人數(shù)。

由于法科大學院構想與現(xiàn)行法學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得到了法學教育界和法律職業(yè)界的支持。(注:事實上,正是各個大學法學部才真正推動了這一構想的實施。筆者在日本留學期間,就曾經參加了中央大學舉辦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研討會。據(jù)筆者統(tǒng)計,共有大約十幾所大學法學部舉辦過大規(guī)模的法科大學院構想研討會,有十幾所大學法學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學院構想。)可以說,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是日本解決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性矛盾的一個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實施,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司法研修將構成日本法曹選拔和培養(yǎng)的連續(xù)過程,在此基礎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實,日本的司法制度將會發(fā)生根本性的變化。

篇5

1我國網絡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shù)字網絡發(fā)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fā)展。因國際互聯(lián)網絡的廣泛應用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個大課題。隨著國際互聯(lián)網的商業(yè)化發(fā)展,網絡正日益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網絡提供的更多便捷、更龐大的資源共享體系,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更大的困難,網絡環(huán)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日益增多,嚴重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網絡環(huán)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懲治的不力是導致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屢屢發(fā)生的重要因素。

2網絡知識產權受侵權的原因

2.1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化人們在傳統(tǒng)的社會現(xiàn)實與網絡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tǒng)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guī),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jiān)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tǒng)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絡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qū)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

2.2法律不健全現(xiàn)行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僅局限于支付報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作為文摘、資料刊登的規(guī)定,也是不完善的。當網絡論文在網絡環(huán)境下以數(shù)字化形式存儲、傳播時,各類作品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傳播形式發(fā)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就會產生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在網絡環(huán)境中,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法即沒有起到指導人類行動規(guī)則的作用,也沒有起到強制作用,法律的權威在網絡侵權者眼中蕩然無存。

3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措施

3.,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信息網絡技術迅速發(fā)展的今天,網絡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充分、更廣泛的信息自由權利,它的合理利用,將有力地促進人的自由自覺地全面發(fā)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互聯(lián)網本身就是通過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建立起來的。作為網絡社會的一員,在深被網絡社會的福澤的同時,也應有維護網絡秩序和安全、為網絡社會作貢獻的意識。在網絡上,有些信息的獲得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以回報提供服務者的勞動,信息是生產人高投入的結果,我們應該尊重信息生產人的勞動,試圖“不勞而獲”,或者“少勞多得”則是不道德的行為。

3.2加大執(zhí)法力度,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犯條第2款的規(guī)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種“法定許可”制度,是對知識產權的有限保護,是在法制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際。盡管如此,這樣的權宜之際,實際執(zhí)行效果卻不十分理想。對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以維護論文作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①加強法律意識的宣傳。當前,知識產權的法制宣傳比較弱,全社會的法制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大家在充分享受網絡帶來的實惠、盡享人類文明成果的同時,缺乏一種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意識。因此,有關部門,特別是法制宣傳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guī),提高網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他們自覺按法律的規(guī)定辦事。多數(shù)網絡用戶在使用BT下載的時候,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做侵權行為。加強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②加大執(zhí)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除了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的自覺性來保證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外,還要通過有關部門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懲治違法行為,從而把法律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這樣,就可以把自覺執(zhí)行與督促執(zhí)行相結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實效。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部門,要采取隨機抽查、突擊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等多種措施,加大行政執(zhí)法檢查監(jiān)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違法的典型案例,維護網絡論文作者的合法權益。③加大監(jiān)督力度,促進法律法規(guī)的有效實施。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論文的保護,主要是社會效益,沒有或基本沒有什么經濟效益,相對于其他方面的執(zhí)法,沒有利益的驅動,執(zhí)法部門的積極性普遍不太高的實際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要發(fā)揮職能作用,定期聽取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適時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加強和改進監(jiān)督工作,督促政府有關部門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并把保護措施落到實處。④技術保護。數(shù)字網絡環(huán)境下,權利人僅僅享有控制作品在網上傳輸?shù)臋嗬€不夠,還必須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措施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為了保障信息系統(tǒng)安全和網絡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可采用加密技術、數(shù)字簽名技術、數(shù)字水印技術、控制復制技術等。⑤立法完善。網絡立法的形式應當是建立一部類似于《著作權法》、《商標法》或者《專利法》這樣的法律,全面規(guī)定網絡的法律問題。另外,在一些基本法中補充有關網絡內容的規(guī)定。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對網絡法還要做出實施細則,成為一個由網絡法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關內容為配套的,由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作補充的,由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作為法律實施說明的,這樣完整的法律體系。此外,在理論研究中,網絡法律研究可以成為一個綜合的學科,將網絡法律問題都概括進去。之后,在每一個網絡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學科,各自有自己的體系,有自己的理論。

篇6

一、我國網絡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shù)字網絡發(fā)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fā)展。因國際互聯(lián)網絡的廣泛應用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個大課題。隨著國際互聯(lián)網的商業(yè)化發(fā)展,網絡正日益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網絡提供的更多便捷、更龐大的資源共享體系,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更大的困難,網絡環(huán)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日益增多,嚴重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網絡環(huán)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懲治的不力是導致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屢屢發(fā)生的重要因素。

二、網絡知識產權受侵權的原因

1、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化人們在傳統(tǒng)的社會現(xiàn)實與網絡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tǒng)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guī),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jiān)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tǒng)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絡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qū)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

2、法律不健全現(xiàn)行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僅局限于支付報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作為文摘、資料刊登的規(guī)定,也是不完善的。當網絡論文在網絡環(huán)境下以數(shù)字化形式存儲、傳播時,各類作品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傳播形式發(fā)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就會產生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在網絡環(huán)境中,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法即沒有起到指導人類行動規(guī)則的作用,也沒有起到強制作用,法律的權威在網絡侵權者眼中蕩然無存。

三、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措施

1、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信息網絡技術迅速發(fā)展的今天,網絡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充分、更廣泛的信息自由權利,它的合理利用,將有力地促進人的自由自覺地全面發(fā)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互聯(lián)網本身就是通過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建立起來的。作為網絡社會的一員,在深被網絡社會的福澤的同時,也應有維護網絡秩序和安全、為網絡社會作貢獻的意識。在網絡上,有些信息的獲得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以回報提供服務者的勞動,信息是生產人高投入的結果,我們應該尊重信息生產人的勞動,試圖“不勞而獲”,或者“少勞多得”則是不道德的行為。

2、加大執(zhí)法力度,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犯條第2款的規(guī)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種“法定許可”制度,是對知識產權的有限保護,是在法制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際。盡管如此,這樣的權宜之際,實際執(zhí)行效果卻不十分理想。對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以維護論文作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2.1加強法律意識的宣傳。當前,知識產權的法制宣傳比較弱,全社會的法制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大家在充分享受網絡帶來的實惠、盡享人類文明成果的同時,缺乏一種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意識。因此,有關部門,特別是法制宣傳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guī),提高網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他們自覺按法律的規(guī)定辦事。多數(shù)網絡用戶在使用BT下載的時候,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做侵權行為。加強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

2.2加大執(zhí)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除了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的自覺性來保證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外,還要通過有關部門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懲治違法行為,從而把法律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這樣,就可以把自覺執(zhí)行與督促執(zhí)行相結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實效。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部門,要采取隨機抽查、突擊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等多種措施,加大行政執(zhí)法檢查監(jiān)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違法的典型案例,維護網絡論文作者的合法權益。

2.3加大監(jiān)督力度,促進法律法規(guī)的有效實施。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論文的保護,主要是社會效益,沒有或基本沒有什么經濟效益,相對于其他方面的執(zhí)法,沒有利益的驅動,執(zhí)法部門的積極性普遍不太高的實際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要發(fā)揮職能作用,定期聽取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適時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加強和改進監(jiān)督工作,督促政府有關部門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并把保護措施落到實處。

篇7

{7}在上個世紀90年代,在學者們撰寫的合同法論文中,引用臺灣地區(qū)的文獻數(shù)量在原文域外文獻中的占比為11.4%。

{8}薛軍曾于2001年赴意大利比薩大學法律系作訪問學者,隨繼在羅馬第二大學(Tor Vergata)攻讀博士學位,并于2005年獲得該校法學博士學位;徐國棟教授曾于1994年至1997年間,二度在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任訪問學者;徐滌宇曾于1997年5月至1998年5月,在哥倫比亞開放大學作訪問學者,隨后于1998年9月―1999年7月,在阿根廷國立薩爾塔大學、薩爾塔法官學院和莫龍大學作訪問學者。

{9}謝懷教授在1939年后的三年間,曾師從梅仲協(xié)教授,接受了嚴格的大陸法學術訓練。謝先生雖然未曾出國留學,但是這3年的學習使得他在德日民法方面就有頗深的造詣。參見:張谷:《情系兩岸的民商法泰斗》,《中國審判新聞月刊》2008年第2期。

{10}孫憲忠教授曾于1993年獲得聯(lián)邦德國亞歷山大?馮?洪堡基金會(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研究獎學金,赴德國漢堡馬克斯?普郎克外國和國際私法法研究所留學,主攻物權法、不動產法。德國學習的這段經歷,讓孫憲忠教授成為國內頂尖的德國法專家。

{11}韓世遠教授曾于2000年10月-2001年9月在日本法政大學擔任HIF招聘研究員;又于2006年10月-2007年9月、2009年6月-2009年9月先后兩次赴德國(漢堡)馬克斯?普朗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任訪問學者,其在日本和德國接受的嚴格大陸法訓練對其學術研究的影響也很明顯。

{12}王利明教授曾于1998年8月受教育部的委派,以高級訪問學者的身份前往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

{13}許傳璽教授獲得美國耶魯大學社會文化人類學專業(yè)博士學位和哈佛大學法學院博士學位。

{14}蘇永欽:《韋伯理論在儒家社會的適用――談臺灣法律文化與經濟發(fā)展間的關系》載蘇永欽著:《經濟法的挑戰(zhàn)》,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中華民國83年,第64-65頁。

{15}合同法概述包的括了合同概念與合同分類、《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等內容。

{16}對于物權法的引證分析,筆者的分析樣本是《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律科學》、《法學家》、《比較法研究》、《現(xiàn)代法學》、《法學》、《環(huán)球法律評論》、《當代法學》、《法學評論》等11種CSSCI法學類期刊中有關物權法的論文的域外文獻引證數(shù)量。

{17}其中,研究物權法的諸論文一共引用了411個來自英美法系的域外文獻,其中“物權法總則”的論文共引證了227個來自英美法系的域外文獻,占比55.2%。然而,受英美法系普通法自身發(fā)展軌跡的影響,這些域外資料對于我國物權法具體制度的構造并沒有實質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物權法(財產法)帶有較為濃郁的封建法色彩,其大部分詞匯仍帶有封建痕跡,給人的印象是似乎其財產法主要是關于田地、莊園、莊稼和畜牧的法律。因而即或是在英美法系,財產法也歷來被譽為最難理解的法律制度之一,許多學生認為財產法猶如吞嚼難以下咽的肥肉,既難學又枯燥。參見:F.H.勞森,B.拉登:《財產法》(第二版),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序言”Ⅰ~Ⅲ,第11頁。

{18}2005年10月《環(huán)球法律評論》與汕頭大學法學院舉辦的“英美財產法與大陸物權法比較研究”研討會上,對于我國財產立法的體例選擇問題,武漢大學余能斌教授提出了這一觀點,認為我國物權法還是應該主要采大陸法系之體系。參見謝增毅,冉昊:“英美財產法與大陸物權法比較研討會綜述”,載《理論參考》2007年第6期。

{19}F.H.勞森,B.拉登:《財產法》(第二版),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序言”,II。

{20}上個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學者撰寫合同法相關論文時引證的域外文獻的數(shù)量很少,而在這些為數(shù)不多的域外文獻中,來自于蘇聯(lián)的參考文獻占據(jù)了較大的比重。比如,高敏1988年發(fā)表于《中國法學》上的“關于違約金制度的探討”一文僅有的三個外文引證文獻中,源自蘇聯(lián)的域外文獻有2個。

{21}周少元:《二十世紀中國法制變革與法律移植》,《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22}在“制度路徑的相互競爭與路徑依賴的形成”部分中,關于域外文獻印證情況的描述,參考了本文表1中的相關數(shù)據(jù)。

{23}江平:《制定民法典的幾點宏觀思考》,《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24}徐滌宇:《間接制度對仲裁條款的適用》,《法學研究》2009年第1期。

{25}馮玉軍:《西法東漸與學術自覺――中國移植外國法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甘肅社會科學》2008年第3期。

{26}可以說,法律移植以及法律的本土化,不僅是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形成與擴張過程中突出的現(xiàn)象,而且也是古代、中世紀、近代和現(xiàn)代等各個時代、各種法律體系之間發(fā)生的一種普遍現(xiàn)象,它是法律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之一。參見:魏瓊:《關于法律移植的一個實證分析――以希伯來法對古巴比倫法的移植為視角》,《政治與法律》2007年第6期。

{27}王澤鑒:《德國民法的繼受與臺灣民法的發(fā)展》,《比較法研究》2006年第6期。

{28}陸靜:《羅馬法與日耳曼法關于夫妻財產制的比較分析》,《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篇8

大學四年,經過老師的精心培養(yǎng)和我的個人努力,我已經完全具備了當代大學生應有的各方面素質和能力。在校期間,我嚴格要求自己,努力學好專業(yè)知識,通過緊張的學習生活,我已經熟悉并掌握了有關法律基礎理論、基本法、部門法的相關知識。四年中,我多次獲得獎學金,順利通過了大學英語四級、大學英語六級和計算機二級考試。

在學習之余,積極投身法律實踐工作中,使自己在豐富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了社會經驗。我在校期間積極參加社團活動,鍛煉了組織與協(xié)調能力,利用課余時間作兼職家教、營銷員。在寒、暑假期間,我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實習,并撰寫了實習報告和論文,做到了理論聯(lián)系實踐。扎實的學業(yè)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競爭激烈的社會。大學生活使我逐漸走向成熟,我渴望在新的天地里運用自己所學,盡自己微薄之力從事我所鐘愛的法律或管理行業(yè)。

我曾利用假期,勤工儉學,在工廠做工,憑借自己的能力獲取自己汗水的薪酬,但不論是學校學習也好,實踐做工也罷,讓我學到的還有許許多多的知識:團結、友愛、積極進取,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于信任等等!善于交往的我是班里的紀律委員,和同學相處十分融洽,也是老師的得力助手!

我還是一個正直忠誠、勤奮求實的人。性格樂觀自信、溫和開朗;人際關系和諧,適應環(huán)境能力較強;知識面較廣,接受新知識、新事物能力強,有較強的自學能力。除了法學理論及實踐知識外,還廣泛涉獵人文歷史、經濟、管理等學科知識。

我喜歡運動,特別是籃球(也曾多次組織籃球比賽),打籃球中的我與實際生活中的我一樣。只有堅持、奮斗,不怕任何勞苦,因為只有自己努力所流下的汗水才是最欣慰、最踏實的!

懇請貴公司能給我這次展示自己的機會,我會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為貴公司做出更大的貢獻!希望各位領導能對我予以考慮,熱切盼望您的回音,謝謝!

此致

篇9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閱覽我的自我推薦信。我是XX大學法律系的一名應屆畢業(yè)生。為了給自己尋找一片施展才能的天地,我謹向您作自我推薦。

大學四年,經過老師的精心培養(yǎng)和我的個人努力,我已經完全具備了當代大學生應有的各方面素質和能力。在校期間,我嚴格要求自己,努力學好專業(yè)知識,通過緊張的學習生活,我已經熟悉并掌握了有關法律基礎理論、基本法、部門法的相關知識。四年中,我多次獲得獎學金,順利通過了大學英語四級、大學英語六級和計算機二級考試。

在學習之余,積極投身法律實踐工作中,使自己在豐富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了社會經驗。我在校期間積極參加社團活動,鍛煉了組織與協(xié)調能力,利用課余時間作兼職家教、營銷員。在寒、暑假期間,我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實習,并撰寫了實習報告和論文,做到了理論聯(lián)系實踐。扎實的學業(yè)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競爭激烈的社會。大學生活使我逐漸走向成熟,我渴望在新的天地里運用自己所學,盡自己微薄之力從事我所鐘愛的法律或管理行業(yè)。

我曾利用假期,勤工儉學,在工廠做工,憑借自己的能力獲取自己汗水的薪酬,但不論是學校學習也好,實踐做工也罷,讓我學到的還有許許多多的知識:團結、友愛、積極進取,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于信任等等!善于交往的我是班里的紀律委員,和同學相處十分融洽,也是老師的得力助手!

我還是一個正直忠誠、勤奮求實的人。性格樂觀自信、溫和開朗;人際關系和諧,適應環(huán)境能力較強;知識面較廣,接受新知識、新事物能力強,有較強的自學能力。除了法學理論及實踐知識外,還廣泛涉獵人文歷史、經濟、管理等學科知識。

我喜歡運動,特別是籃球(也曾多次組織籃球比賽),打籃球中的我與實際生活中的我一樣。只有堅持、奮斗,不怕任何勞苦,因為只有自己努力所流下的汗水才是最欣慰、最踏實的!

篇10

題目有三個要點:一是選題要小;二是選題要專業(yè);三是選題要新。

選題太大是很多同學失敗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個具體條文的立法、司法或執(zhí)法;碩士生也不要大于三個條文以內的立法、司法與執(zhí)法。當然,也可以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個概念。

但無論如何,本科生與碩士生不要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一萬字或五萬字內完成一個制度的設計,一般而言,不可能。網絡法律問題研究、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書的題目,太大。題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難以實在了。

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不是對應的,社會問題不能做論文題目。這就是選題專業(yè)的問題。如“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不專業(yè),因為它涉及民商法問題如侵權責任、涉及刑法問題和行政法問題。選這種題目表明,你還沒有確定你想研究什么,你還不知道其中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法學上,只有具體到部門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為專業(yè)的、詳盡的研討。你應當先將一個社會問題對應于某一個具體部門法制度。

選題最好在新的領域,因為從中容易發(fā)現(xiàn)新法律問題與新解決方案。新領域沒有開發(fā)過,容易找到空白處,填補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誠實信用原則等選題,至少問題已經老了,你難以發(fā)現(xiàn)新的問題,也難以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容易開發(fā)的已經被人開發(fā)了。對新手而言,新領域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省力技術。不過,老手不應當太趕熱鬧,東一槍西一炮、專門選熱點問題去寫,是很忌諱的事。老手可能更應當注重傳統(tǒng)領域特別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題目字數(shù)不能太多。所有標題都這樣。如果多了,說明你提練得不夠:你還沒能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二、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文章的要點、亮點的摘編。

它與中心思想不同,因為可以是亮點與要點。與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夠表達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選題在當今形勢下如何重要、本文將如何論述或論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選題的重要性與研究思路等,別搞錯。

文章的標題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這樣,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標題缺乏連貫性。摘要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導。老手往往是先寫摘要再寫正文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做到了先理順宏觀思維,再展開細節(jié)。

關鍵詞是文章討論的關鍵性專業(yè)詞匯,包括核心術語、制度與理論。

它往往在文章標題之中,如果不是這樣,那么,要么你的標題不準確,要么你的關鍵詞有錯誤。

關鍵詞一般3-5個,多了說明你的文章太雜。注意,即使是創(chuàng)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個新術語和一個新理論。否則,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綱

其格式和內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現(xiàn)狀與什么問題

(一)現(xiàn)狀(存在弊端的現(xiàn)狀)

(二)既有的文獻(對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擬討論的問題與思路

二、分析問題(找出對策失敗的原因并尋求破解)

三、解決思路(正面論證自己的模式或路線)

四、實施方案(立法、執(zhí)法或適用的具體建議)

對此提綱,有幾點說明:

任何人寫論文,必須要遵守這種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論文寫作的方法,可以對此有所變化,但內在的思路總是這樣的

反對沒有問題就開始寫作的做法。如今寫教材也不能那樣了。

提綱必須有直觀性,即僅僅從提綱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邏輯與寫作進路。如果不能這樣,提綱就失敗了。

提綱必須具體,不要用“現(xiàn)狀與問題”之類的題目,而必須寫出具體的現(xiàn)狀與問題,下面也是這樣。論文的標題必須具有特別性,即不是別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論文的。有同學喜歡用“國內文獻、國外文獻”之類,這種標題任何論文都能用,是沒有特別性的。

注意,將中外既有研究寫入第一部分的文獻綜述中,不搞專門的比較研究,更不作為一大部分。如果你覺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獻綜述中寫不下,那不是寫不下的問題,而是你所確立的問題不明確,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關的文獻。簡言之,文獻太多,說明選題太大,無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獻是極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須綜述文獻再提出問題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寫一個選題的緣由。也就是選題的重要性之類。千萬別在這部分說正文的內容,也不將這部分寫得太長(200字以內,最好的50個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問題。這只是一個引子。

對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順序寫:現(xiàn)實問題(如銀行存款丟失)、作出的判決書或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法律制度(國內外)、關于某一問題的既有觀點綜述(國內外),既有觀點的問題,本文想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

在以上內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現(xiàn)實問題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問題,對策(即文獻)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很簡單,很多現(xiàn)實問題已經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至少你無法提出新的觀點。再說,現(xiàn)實問題可以從社會學、經濟學等其它學科去研究,你無意于此。

注意,現(xiàn)實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與執(zhí)法的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律制度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只有既有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問題。銀行存款丟失不是真正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書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給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如是!激動地發(fā)現(xiàn)了一個問題,可是這個問題已經被人家解決了,而你卻發(fā)現(xiàn)自己沒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須有文獻綜述(即國內外既有觀點、立法、適用等的述評),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問題才能產生,才有自己論文想闡述的問題。否則,無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即使開始了研究,也可能毫無價值。文獻綜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對現(xiàn)實與法律制度問題的既有解決方案。文獻綜述包括簡述、評與轉三方面。述,介紹其觀點;評價,說出文獻的發(fā)展脈絡。述要簡潔準確;評要說出后一個文獻與前一個文獻相比,觀點的進步或退步之處。在評價的后面,要對所有文獻作出總結,即轉。這種轉,往往是肯定其貢獻,指出其不足,轉向自己的想討論的問題。

既有的司法、執(zhí)法文件等,這是必須綜述的。否則,你只是關注了現(xiàn)實問題,而沒有關注它的解決方面的現(xiàn)狀。

法律制度也是文獻。這是立法現(xiàn)狀與歷史方面的文獻。有人將國外的制度與觀點放在后面的比較法研究之中,這是很多學生的做法,比較之后得出啟發(fā)。這樣是不好的。國外的做法也會有問題的,也是需要評述的,它不能直接成為我們的標準。

只有你發(fā)現(xiàn)了他人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論文寫作。

文獻綜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和狂妄。蘇力曾經高呼法學論文應當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釋。正是因為這樣,學校往往將文獻綜述作為獨立的附件上交。可是,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無知無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獻綜述,或者根本不提出問題。這就太可怕了。試想,沒有綜述前人的觀點,你的觀點是什么呢?是前人沒有的觀點,還是重復?只能是傲慢與偏見啊。也有同學作了文獻綜述,但將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沒有,這就無法理解了。還有些同學不作文獻綜述,直接提出問題,就開始寫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學,根本不來文獻綜述和問題,直接像編教材那樣寫作,那就不是論文了。

在上述文獻綜述的基礎上,你應當指出既有文獻的問題,從中選出一個問題作為本論文的問題。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問題,你的論文可以開始了。你應當說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讓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

于此再次強調,任何沒有認真作過上述文獻綜述的人,他的所謂論文不是真正的學術論文。它無法區(qū)分于閑聊與酒桌上的議論。

應當說,任何正規(guī)的論文應當如上,但是,從高中的論文開始,我們就學會了橫空出世,這確實是一個根深蒂固的惡習。我愿意告訴我的朋友、學生和后輩:不要那樣,人應當尊重前人的觀點,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們作為人生存的標志所在。

此后晚輩要討論任何嚴肅話題,都應當知道,你先說別人有什么樣的觀點,他們的觀點有什么好與不好,再談你自己的觀點,你不要將別人的觀點暗暗當作自己的,你是一個獨立的人,你應當有自己的觀點。否則,去做點別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難指出文獻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經常聽到如此說。我不太贊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本能。只是現(xiàn)今的教育不重視這種本能的開發(fā),才導致只會記憶。退一步說,局部性建議總會有吧?這也比橫空出世好一萬倍。

科斯曾經說,那些混亂抄襲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據(jù)說杜牧晚年剛剛生病,就將自己的詩作焚燒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論證

分析人家觀點缺陷或失誤的原因,特別是其后match理論基礎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決理論,進行論證。

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理論(而不是具體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問題足夠準確,這兩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體分析的方法應當找一兩篇好論文來學習。

這兩部分要注意: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理論三者應當對應,不一定一一對應,但必須對應;要運用各種新的、具體的理論來分析和得出你的解決理論,例如程序獨立性價值理論、刑法謙抑性理論、關系契約理論等,要從既有的法理學或部門法理學理論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論,而不是簡單的“我覺得”、“我認為”,也不能僅僅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等過于抽象的理論得出你的結論;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給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間必須環(huán)環(huán)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躍;從幾個方面論證時,這幾個方面的分類要周延,分類本身要有依據(jù)(為什么是這三個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個或四個?)

六、最后:具體解決方案

根據(jù)上文解決問題的理論,給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執(zhí)法等上的具體解決方案,寫出方案名稱、內容、特點(與既有方案的比較)、與其它方案的關系(如與現(xiàn)有制度的關系,重新立法還是法律解釋?)、方案的可行性等。這部分要具體。

七、論文的規(guī)范性

有注釋且內容規(guī)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時間、譯者、頁碼等。注意查找文獻時一次性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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