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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4-03 10:02:2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企業法律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企業法律論文

篇1

2.集團經營活動常見的法律問題由于集團在經營過程中除了重大經濟責任合同外,主要包括人力資源保障的勞動關系問題、員工薪酬管理問題、員工養老和退休的問題、日常管理中涉及法律的相關問題(包括環境污染、社區管理、企業社會責任、員工違法行為、企業產品不合法、企業產品傷害人員賠償、員工工傷事故等)、設備處理的問題等,只要與正常生活經營有關的,涉及人員參、活動管理等問題都可能使集團要面對法律的問題。一般來說這些法律問題可大可小,但主要是處理方法是否得當,其應注意控制將事態縮小而不是擴大的問題。

3.礦難事故的法律問題由于煤炭企業所處的行業問題突出,礦井的地下作業本來就是高危險性,每一次礦難都存在法律問題,如集團管理責任的法律問題,員工賠償的法律問題,以及相關家屬及遺孤補償法律問題等。還有的就是受企業安全法律檢查的問題,以及配套的相關的法律關系的問題,這一些問題的處理決定了其法律后果的影響。

二、防范煤炭集團企業法律風險的建議

1.加強集團重大經濟合同管理重大經濟合同關系到煤炭集團的興衰成敗的問題,其是集團業務活動中最需要控制的法律風險的關鍵內容,只有合理、有效地防范其風險后,使得每一筆合同都按期履行而完成交易,不帶來企業的任何法律問題,這才是關鍵。要加強集團重大經濟合管理,要從簽訂合同時入手,為此,煤炭企業應根據行業特殊性制定集團各成員企業的合同樣本,與人合作時需簽訂其合同。如采購合樣本制定、銷售合的制定,其要充分考慮采購和銷售過程中因不履行或在其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對于使用其他公司簽訂合同的,要考慮充分閱讀其合同規定的內容,對存在重大異疑的要禁止簽訂或咨詢法律司務部門后方簽訂,這類合同應先經過法務部門確認后方可簽訂,以減少相應的法律的風險。

2.加強煤炭集團財務風險控制由于財務風險帶來較多的法律風險的問題,其具有綜合性和毀滅性、災難性的特點,因此,需要集團法務部門與財務管理部門共同防范和控制這些具有毀滅性和災難性的法律風險。

篇2

在中國,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為:首先,中小企業龐大的數量以及涉獵面的廣泛使得其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推動力量,它分布在國家的各個地區和領域,中小企業的發展如何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態勢。其次,中小企業承載著我國很大一部分就業,對于中小企業的一些分析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分布在服務業、加工制造業以及個體零售方面的數量都較大,吸收了我國很大一部分的勞動力,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的就業,尤其是對近年來產生的就業難問題起到了很大的緩解作用。再者,中下企業為經濟結構的轉型提供了助力,近年來,經濟結構的轉型成為了熱門話題,促進我國的企業向現代化的、高科技的產業發展,是現階段的目標,中小企業就在其中承擔著先行者的任務,對于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業還是擴大出口的中堅力量,近年來,強調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進出口產業發展已成為經濟增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業的發展已經基本定型,進出口行業的效益增長日間轉移到表現凸起的中小企業身上。

1.2目標價值的一致性

對于中小企業的保護是出于促進市場經濟形成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從而實現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而經濟法的目標是將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統一,價值理念則是保護自由競爭,由此可以看出,這兩者在目標價值上具有很明顯的一致性,所以,從經濟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業的保護可謂是完全可行而且順理成章的。

2.西方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法律保護及其借鑒

2.1德國的法律保護措施

2.1.1著重法制環境的營造

德國在對中小企業的保護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臺的《手工業秩序法》,主要是針對規模不大的手工行業的準入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而四年以后產生的《卡特爾法》則是對中小企業實施了比較實際的保護,因為其嚴格限制了大企業對中小企業的壓制和收購,使得中小企業的發展有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2.1.2金融行業的支持

德國的銀行體系與我國有一定的類似度,由被稱為信用合作銀行的金融機構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經濟上的服務,比如:提供額度較小時間較長的貸款,因為這類銀行在德國分布范圍廣,對中小企業來說最方便。正因為有這種周到的服務,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更容易實現,也推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2日本的相關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機構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認的職能最為科學、完善的中小企業的管理機構,其管理網絡基本遍布全國,在該網絡中,政府占主導地位,成立了專門管理中小企業運營的部門,工作細化到地方,另外,還有社會團體的參與,為整個網絡自上而下,自內而外傳達各項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為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導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學的組織機構外,與德國一樣,日本對于保護中小企業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絲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紀,出臺了各種保護中小企業發展以及競爭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業破產共濟法》、《中小團體組織法》等等,總量達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過立法形式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以及使其在與較大企業的競爭中不會因為實力的不對等而被兼并。

2.3美國的相關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維護中小企業的競爭環境

與德國、日本政府一樣,美國也是首先考慮通過法律來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美國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謝爾曼》法,它最先提出了發壟斷的法律法規,無形中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保護,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謝爾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滿足和規范企業的運行秩序,于是《克萊頓法》便應運而生,歷史上,對于《克萊頓法》的評價說的最多的就是《克萊頓法》則是對《謝爾曼》法的一種補充,更大程度上為中小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術創新為發展突破口

美國敏感的意識到,科學技術是推動企業發展的第一生產力,推動經濟發展的最重要一點就是加強發展科技,科技革命開始后,美國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業身上,使得他們進行先進的技術探索和創新,此舉也獲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國以技術著稱的幾家大企業就是當初扶持的這批中小企業發展起來的,并且就現有統計來看,目前,美國的技術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十分有活力,為美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相當大的幫助。

2.4美國、日本、德國的措施比較

通過以上對美國、德國以及日本三國的對中小企業的政策研究發現,三個發達國家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都十分重視,但是根據本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不同,具體的政策也不一樣,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三個國家在企業競爭的公正、平等的客觀環境,保護自由競爭,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特別為企業融資渠道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的建設等等方面都是一樣的,而且這三個國家在經濟發展上都處于世界前列,作為發達國家,都深刻認識到中小企業只有在技術上不斷創新,才能在經濟發展瞬息萬變的今天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上也給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術上的,還有經濟上的等等,比如:對企業進行新產品的開發提供技術上的支持,政府幫助企業與專家學者間搭建交流平臺,或者是設立各種扶持中小企業創新的基金,使得企業在創新過程中可以享受到資金的扶持。綜上,我們可以發現,這三個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發展的成功,甚至在國際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都讓我國在中小企業的發展上有著相當大的借鑒意義。

2.5西方國家中小企業保護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借鑒

2.5.1從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著手

就我國經濟目前的發展態勢來看,中小企業的占比依舊很大,并且發展潛力也很大,西方國家在保護中小企業上大多以立法為基礎,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但是相比我國目前的現狀,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舊十分不足,所以,我國應該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以法律手段保證市場環境的公平、公正,從而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制定的同時還要注重隨著實踐的發展,要不斷建立健全法制體系,營造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制環境,確保中小企業的合法權利。

2.5.2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一直受到融資難問題的制約,所以,對于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也是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當中的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從西方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我們可以從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這點出發,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包括提供貸款、提供政策咨詢,同時還要注重擔保以及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完善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2.5.3抓緊政策落實與科學配備管理機構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臺以后,就要真正貫徹落實下去,在我國,政策的落實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將保護中小企業的政策落實到實處,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為大部分的中小企業都分布在城鎮,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緊政策的落實,還需要密切關心中小企業的成長,并將其如實地反映給制定政策的中央機構,這樣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實際而實用的政策、規章。另外,我國對于中小企業一般運用的是比較分散的各部門與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這種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職能的分散,會使得部門與地方的不協調,影響管理效果,所以,科學配備管理機構,行使管理職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幫助中小企業進行科技創新

從美國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業,運用科學技術進行探索創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業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視,政府必須在科技創新上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項科技發展規劃,在中小企業較多的地區建立各種科技園區,或者各種科技基地,為企業間進行交流提供平臺,甚至還可以為企業提供技術創新方面的咨詢服務,帶領企業走上科技發展之路。在科技創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視,政府還應該在為企業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術產生于優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過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優惠政策等方式幫助企業吸引并留住他們。

2.5.5面向中小企業的社會服務體系的建設

所謂的面向中小企業的社會服務體系是指為中小企業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經營技術指導、融資服務、投資顧問、創新技術研發等等一體化服務的組織與機構,在我國,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分,一是政府,在體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來,國家要求政府轉變職能,要向服務型的政府轉變,這一概念體現在面向中小企業上就如提供技術信息、融資與擔保、企業間的交流服務等方面,這是政府在服務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輔助政府在提供服務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須市場化的政府無法干預的就可以由中介機構完成。在這幾者的聯合作用下,必定會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使得中小企業的發展更加蓬勃、健康。

3.經濟法基礎下的中小企業保護制度分析

3.1市場競爭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場競爭中,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未免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大企業獨大的不良發展態勢,保護小企業是勢在必行的,所以我們通過法律手段來確保競爭的合理性,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自由競爭是市場的本質屬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礎上的,是相對的,法律的存在對市場競爭起到了規范作用,為其提供了一個正確的導向。中小企業的存在是作為市場的一個部分,他們與大企業一起保證了市場的運轉,市場只有存在多種類型的競爭主體的時候,才能實現自由競爭,而出臺各種法律就是為了保證市場的這一特點,保證自由競爭。在我國,比較有代表意義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出臺,它誕生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起始階段,主要是對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和控制,直接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也保護了中小企業的發展。自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在保護中小企業上可謂是效果最顯著的法律,顧名思義,反壟斷法直接禁止了大企業利用自身的優勢進行的壟斷行為,保護了自由競爭,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項:(1)嚴禁大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在市場競爭中針對價格方面進行的支配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2)為了達到市場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當合并行為。(3)利用行政手段進行的干預市場競爭的行為。(4)限制競爭的橫向限制行為。

3.2保護中小企業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業的發展少不了財力的支持,所以怎樣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作用明顯,只有有了暢通的融資渠道作為支撐,企業的發展才有動力⑩。中小企業的融資可以是直接融資也可進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企業面向市場發行股票、債券等,而間接融資是指企業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資本籌集,這種方式的資本是由如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通過存款等方式為企業籌集資本再通過貸款等的方式轉移給企業的。怎樣從制度層面上為中小企業的金融融資渠道提供支持呢,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兩點:一是為中小企業提供專門的金融服務提供機構,目前,我國在金融體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業一塊,為他們提供專門的金融服務機構,或者是開辟新的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部門,在現有的基礎上增強中小企業貸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強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這個體系的建設目前要多依賴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或者是為中小企業的貸款設立專項用作承擔擔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個職能部門負責運作,這樣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了真正意義上的幫助,也使得銀行與企業間的關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險。

3.2.2稅收方面

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是國家運用政治手段向各種群體或個體收取收入的一種方式,也是為了財物的二次分配,其有著強制性的特點,也有一定的固定標準。正因為稅收的這些屬性,使得稅收成為很好的調節社會資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種手段,并且可以促進社會需求和供給的平衡。在稅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調節經濟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產生促進作用。目前,對于我國的中小企業,在制度上,稅收上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這種方式對中小企業來說是最直接的,因為在企業,稅收是不小的一塊支出,如果這方面國家可以進行扶持,那么會實實在在的為中小企業減負,也是中小企業比較樂于接受的方式,這種方式直接增加了企業的資金積累,為企業發展提供助力。從長遠考慮,這種方式能取得雙贏的效果,經過資本積累的中小企業會迎來更加長足的發展,發展的越好,稅收自然也就越多。參考其他國家在稅收上的政策,我國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征稅比率的下調,可以通過下調中小企業稅率10個百分點左右來進行稅收優惠,包括增值稅、營業稅等等。(2)直接減免稅收,對于一些特別的中小型企業進行減免,根據經濟形勢,可以對比如進出口類型的企業進行一定程度的減免。(3)調高稅收的征收線,對于征收的標準線進行提高,對于一些營業額等不及標準的企業可以減輕很大程度的負擔。目前,我國對于稅收減免政策上都沒有形成法律形式,為了將這些政策更好的落實與發展,加強對于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明確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當然,這也需要更加系統的對于政策進行細致化的研究。

篇3

二、法律風險事中控制

近年來,招遠市供電公司通過嚴把合同管理的每道環節,有效防止和減少了管理漏洞的出現,極大地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步入了規范化管理的軌道。按照市場規律,依法規范合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管理實行“六統一”(統一歸口、統一職責、統一流程、統一分類、統一文本、統一平臺),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合同備案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要求合同必須根據其內容涉及的業務范圍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合同由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時應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公司簽訂的重大合同要向上級部門備案。為了規范與促進合同管理工作,防范風險,公司要求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計、監察以及其他部門對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開展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采用了“經濟法律管理業務應用系統”作為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平臺,除了《供用電合同》、《物資采購合同》,所有合同都要在“經濟法律管理業務應用系統”上流轉。建立健全招投標活動法律保障機制。法律人員深度參與招標活動,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提供全過程法律服務,并在招標活動中發揮決策參謀、服務保障和風險防范的職能。

篇4

2.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具體體現雖然民營企業近年來發展迅速,但其仍存在一些問題,在這之中最為突出的就是企業產權糾紛、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衡待遇及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等問題。本文將主要分析民營企業的產權及市場準入權利問題。在企業產權方面,產權是人們對某種具有使用價值的資源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約束。若民營企業的產權問題無法解決,企業的發展將會受到極大阻礙。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已無法滿足當前民營企業的發展。因此,進行產權制度改造并做好各方面的配套措施,是十分重要的。應在憲法層次,通過相應的、原則性的法律,為民營企業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幫助民營企業走出困境。在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衡待遇方面,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民營企業難以進入;在某些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中,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并且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

篇5

首先,檢察機關本身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紀路易十四時法國將國王的律師和人定名為總檢察官,這就是西方檢察制度的最早形式。從產生到現在,大多數國家在設置檢察機關時都始終將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檢察機關的權威性說明它適合提起某類民事訴訟,如公益訴訟。作為弱勢群體的受害者和擁有強大經濟、政治實力作后盾的企業、政府之間進行的是不對稱的訴訟,受害方常因承受壓力過大被迫放棄訴訟。而憑借自身的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訴訟中單獨啟動訴訟程序,使侵害者最終得到應有的制裁。再次,檢察機關具有超脫性。在訴訟中,檢察機關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這更能保證其以超脫的姿態著眼于維護公益權利,而不至于淪為專為受害方牟利的人,不至于因追求個人的利益而與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檢察機關擁有一支長期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隊伍,檢察機關人員熟悉法律,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應當被法律保護的利益。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 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99 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起訴。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監督民事審判活動;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刑事訴訟中,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檢察機關對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可以提出抗訴。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民事起訴的法律主體,既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社會公益、維護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要求,無疑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最佳法律主體。

二、國外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制度的立法例

篇6

據國家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02年底,我國登記注冊的民營企業超過300萬戶,注冊資本金近3萬億元,從業人員超過8000萬。從企業規模上看,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民營企業在資產、資本金和營業額規模等方面相對偏低,而人員規模偏高,反映了我國民營企業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基本國情。從社會貢獻上看,民營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已占到我國GDP的相當比重,民營企業解決就業占我國城鎮總就業量的50%以上,所完成的稅收占全部稅收收入的30%以上。而且,我國民營企業已日益成為新興高科技和服務產業的主力軍(在廣州高科技園區的高科技企業中,大部分都是民營企業)。

由此可見,我國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可以歸納為:(1)我國民營企業經過改革開放20余年的不斷發展壯大,經歷了激烈的優勝劣汰競爭,沖破了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束縛,成為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2)我國民營企業以其較低比重的資產創造了較高比重的就業機會,從而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3)我國民營企業通過創造社會就業機會,相應地減少了國家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財政支出,同時還為國家創造了較高的稅收收入,成為穩定國家財政收支平衡的重要保障。(4)我國民營企業在創造就業崗位和為大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同時,成為各級政府集中精力進行國企改制、改組的重要保障。

(二)我國民營企業面臨挑戰

在我國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我國民營企業的經營基礎仍較薄弱,面臨著來自外企競爭、企業自身內部缺陷和市場環境不完善等方面的嚴峻挑戰。其中我國民營企業產權制度不盡合理、產品結構嚴重雷同、低水平重復建設、技術含量低、產品檔次低、缺少科學的經營戰略等內部缺陷問題,嚴重制約了民營企業競爭力的提升。而制度性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所導致的民營企業資金短缺、生產經營投入不足,進而致使技術創新投入不足、技術研發能力弱,又將嚴重影響民營企業的發展后勁。另外,中國企業聯合會《2003年中國企業發展報告》顯示,我國民營企業還面臨著這樣一些問題:(1)非國有民營企業還沒有得到完全國民待遇;(2)缺乏正常的融資途徑;(3)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教育培訓、技術、信息、咨詢)尚不充分;(4)稅收負擔較重;(5)政府的職能轉換滯后等。為此,我國的國家發展規劃已將促進民營企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二、現行民營企業稅收政策存在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民營企業實行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地促進了民營企業的發展。但隨著國民經濟的深入發展,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暴露出目標偏低、稅收優惠措施和手段缺乏多樣性等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民營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對民營企業的不合理待遇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仍實行內外兩套稅法,對外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又是對大型國有企業優惠多,而對中小民營企業優惠則較少。現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為12%左右,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為25%左右,而民營企業實際稅負率則還要高一些。其原因主要在于:

1、稅收優惠政策過少。《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的優惠,而內資企業只對設在經國務院批準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地區的企業可享受15%、24%的優惠稅率,而絕大部分民營企業享受不到這一優惠。

2、優惠稅率仍然過高。現行企業所得稅制規定,對利潤較低的企業可實行優惠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減按27%的優惠稅率征收,在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優惠稅率征收。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而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則定得太低,使得不少應予扶持的中小民營企業得不到扶持照顧。

3、費用列支標準過嚴。對外資企業工資支出、利息支出、廣告費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等不少支出項目基本上可據實列支,而內資企業無法享受這一優惠。如工資支出,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人均每月960元)。尤其是對廣州這樣經濟發達的大城市,嚴重脫離實際工資水平,加重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

4、折舊年限規定過死。外資企業不少實行加速折舊,內資企業在折舊年限上則限定過死,特別是很多民營企業機器設備超負荷運轉,磨損很快,費用列支不予照顧,加重了負擔。

(二)其他地方稅種對民營企業發展的不利因素

1、營業稅是地方稅種中最具增長潛力的稅種,由于營業稅的課稅范圍覆蓋了整個第三產業,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正處于經濟高速增長階段,第三產業發展空間較大,與此密切相關的營業稅也將有較大的增長空間。但是營業稅起征點過低成為制約第三產業的發展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國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8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次(日)營業額50元,這顯然不符合我國的經濟發展形勢。

2、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民營企業的發展說到底,就是人才與技術的競爭。因此,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應立足于引導依靠誠實勞動勤勞致富的民營企業家和民營企業員工的大量增加。所以,如何既通過社會保障機制有效保障低收入階層的生活水平,又通過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合理調動民營企業家及民營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重要課題。

(三)現行稅收征管不能有效引導和監督民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或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民營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同時有關部門制定的“應稅所得率”,也不符合民營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代征所得稅;還有些基層稅務機關甚至對稅法已明確的“對鄉鎮企業征收所得稅可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等優惠政策規定,也未落實。這都加重了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有礙民營企業的發展。

三、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政策應定位于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的發展,為民營企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因此稅收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應主要把握公平稅負原則。即制定稅收政策規定時不得對民營企業有所歧視,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應一視同仁。并且,在不違背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給予民營企業較多的稅收優惠。當前稅收優惠扶持的重點民營企業是:以高新技術轉化為主的科技型企業,以吸納下崗職工為主的就業型企業,以當地農副產品綜合利用為主的深加工型企業,面向社區生活的服務型企業。

(一)改革現行企業所得稅制,減輕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

1、建議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點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同時規范統一所得稅稅基,使內資、外資及所有不同類型的企業執行統一的稅前扣除標準。我們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前提下,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原規定年利潤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建議改設15%和20%兩個低檔稅率,繼續體現對民營企業的照顧。同時考慮經濟發展情況,建議對民營企業年利潤額度的規定適當提高標準,如提高到7萬元以下、7萬元至15萬元,可享受兩個低檔稅率的照顧。

2、放寬稅前費用列支標準。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原則上應向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稅前費用列支標準靠攏,徹底消除對內資企業的限制,特別是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改革的重點是:一要取消“計稅工資”的不合理、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全額稅前列支;二要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三要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核實稅前列支;四要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民營企業也應同樣享受,以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

3、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對民營企業特別是科技型民營企業的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促進民營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4、擴大民營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我們應重點采取以下措施:一要繼續保留對安置待業人員、安置下崗職工、安置殘疾人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二要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商品流通領域的新辦民營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扶持;三要準許民營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給予按一定比例退稅的支持;四要準許企業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抵扣;五要準許個人獨資和合伙經營的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選擇一個稅種納稅;六要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民營企業,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二)完善相關地方稅制,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1、適當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我國現行營業稅的起征點明顯偏低,應該根據近10年來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漲幅、居民生活最低標準等因素,及時提高營業稅起征點。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中西部地區與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發達地區如廣州的起征點可作以下調整:(1)按期納稅的月營業額提高到3000-5000元;(2)按次納稅的次(日)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上述起征點的標準,可授權省、市、自治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自行決定,以體現國家對民營企業、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也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

2、給予民營企業家及相關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優惠。民營企業的發展最終還是取決于人,對民營企業家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以人為本的稅收政策,也成為各國政府的共同選擇。如韓國政府規定,對在韓國國內投資民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給予一定的個人所得稅減免。因此,我國可以對民營企業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及資本所得,在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來華開展民營企業創業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其附加減除費用予以增加,稅率予以減半。

(三)改進稅收管理服務體系,優化稅收征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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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持票人向銀行提出貼現申請環節中,首先銀行貼現業務的政策不夠公開,不能使不特定的多數企業準確了解銀行即時的貼現政策。其次,銀行貼現政策的制定,往往忽視了中小企業的利益,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擔。

第三,審核票據真實性的過程往往需要花費好幾個工作日,延長了企業獲得資金的時間,同時銀行也要為此配備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銀行票據貼現業務的成本。

第四,銀行持有未到期票據后,對該票據的處理一是等到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銀行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獲得票面金額;另一種就是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貼現。而再貼現利率就是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票據貼現業務成本的原因之一。2010年12月,再貼現利率上調至2.25%,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成本,使銀行對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呈現出消極的態度。

二、關于中小企業票據貼現難的理論分析

(一)中小企業票據貼現難是否是法律問題

中小企業票據貼現問題表面上看是市場選擇的問題,但其中也存在著法律方面的問題,體現了法律價值對自由和秩序的要求。主體的自由乃法律意欲促進的終極價值,而秩序則是實現此種終極價值的手段。中小企業與銀行是獨立的貼現交易雙方主體。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其交易行為也是自由的。各主體可以自由地選擇交易對象,也可以自主決定交易的條件。但是這種自由也并不是任意的自由。法治社會中的自由必須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并且法對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對于不限制來說,應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如果各個銀行都只為自己的收益為先,認為從中小企業的小額票據貼現業務中收益太少而拒絕為中小企業融資,則中小企業只能尋找其他途徑為自己的發展謀求資金的支持。這樣將會導致整個金融市場的秩序混亂,從而引發金融危機的發生。相反,如果中小企業可以從銀行順利獲得貼現資金,一些“地下錢莊”自然就會不攻自破,良好的金融秩序得以維持,而在良好的金融秩序中各個經濟主體也可以繼續行使其自由的權利。其次,市場經濟實際上就是法制經濟,它一方面需要有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另一方面,市場失靈的存在又需要法律對任何違背市場經濟秩序的,不為市場本身能夠解決的行為進行適當干預。在市場經濟中,各個主體的自身條件不同,其個人能力也會有所差異。但并不能因為存在先天的劣勢而被淘汰,而是應該對處于弱勢地位的主體給予更多的幫助和賦予其更多的權利,使其以更有利的條件參加到市場活動之中,以維護實質的公平。當主體的趨利性、信息的不對稱等因素的出現,使市場本身不能解決沖突時,就需要法律對這些行為進行適當的干預,以克服市場的缺陷而產生的問題。

(二)對票據貼現各環節出現的問題的理論分析

第一,中小企業票據貼現的現狀從表面上看只涉及單獨企業自身融資與發展問題,但是根據對這一社會現象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小企業票據貼現困難有企業自身條件的限制也有法律及相關制度的缺陷及不完善。并且這一看似單一的社會現象其可能引發的某一地區的金融市場秩序混亂的危害不容小覷。最近幾年各地金融危機頻發,“地下錢莊”盛行,各種民間高利貸機構層出不窮,參與民間高利貸的人數及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從2008年溫州“地下錢莊”浮出水面到2013年陜西神木縣老板“跑路”,使神木縣幾乎人人負債。民間融資現象從未消除,影響的范圍也只增未減,一旦資金鏈斷裂其危害不言而喻,甚至可能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從而打破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擾亂人們的正常生活。而我國目前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法規僅有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系統的法規還有一定差距。因此,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制度問題還有待完善。

第二,銀行等金融機構有關融資政策的制定并未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自身特點,有違經濟公平原則。經濟公平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交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條件。而經濟公平原則追求的是實質的公平,即是對市場經濟主體的能力、條件等分別作出認定,對能力強、條件較好的主體在一定程度上作出抑制,而對于能力較弱、條件較差的主體給予一定的鼓勵、幫助。其各個經濟主體都能在相對同等的條件下達到利益平衡。中小企業在規模、能力等方面不如百強企業,但是它們也是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是不可替代的群體,其數量之多也使其在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因此,中小企業發展的問題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并且企業本身就因為條件相對較弱在市場經濟中就應充分考慮到其條件的不足,制定出符合其特點的融資政策,給予中小企業適當的幫助和支持。

第三,“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銀行對“利”的追求更是不言而喻。在各個主體追求利益的道路上,一方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影響到另一方追求的利益,此時就需要法律對沖突的利益關系做出調節。在平衡兩者利益關系時,應以社會本位原則作為解決沖突的基本立場。社會本位原則既不體現國家意志,也不首先體現個體利益,而是介于兩者之間的公共地帶,即社會公共利益為追求的目標,以此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標準。在中小企業中,私營企業占總數的49.5%,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聯系。因此這一社會現象所涉及的利益微觀上是單獨企業的利益,但是其數量大、范圍廣,涉及到社會經濟中大部分主體的利益,所以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再是單獨企業利益的問題,而是涉及社會中絕大部分主體利益的問題。同時,銀行并不是普通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它還肩負著國家貨幣、財政政策的執行者的職責。所以,此時對于銀行就不適用以保護銀行利益為出發點的法律進行調整,而是應該以保護社會大眾利益為先的法律進行調整。

三、對解決中小企業票據貼現現象的建議

通過以上對中小企業票據貼現現狀的闡述以及相應法律問題的分析,關于如何解決中小企業票據貼現的現狀在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國家適度干預,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中小企業的利益。通過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小企業票據貼現難的現狀是市場失靈的表現。市場主體帶有趨利性的自由選擇影響了社會公平機制。此時就需要國家通過適度干預的手段調整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恢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良好秩序。在法治國家的大環境下,要求國家對市場主體自由選擇權的干預也不可以是任意的,而是應該在法律的指導和規范下的適度干預。這就要求我們應當建立健全與此相應的法律法規。當然,在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政策的同時也應該充分考慮中小企業自身條件這一既定事實并以此為依據制定出符合中小企業自身特點和需求的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政策。

第二,加強銀行之間、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信息共享。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信息的獲取也逐漸變得十分重要。市場主體會因為自身條件或者資源的限制,往往不能及時得到對自身有利的信息。對于解決這樣的問題,最好的方式就是信息公開、資源共享。例如,銀行將一些最新的融資政策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開,讓更多需要資金支持的企業可以獲得及時準確的信息,抓住發展的良好時機。企業也應該將自己的一些經營狀況信息公開,讓銀行掌握更多企業信息從而更好的判斷企業的資信能力,評估融資風險。銀行之間也要加強信息溝通、資源共享,例如在企業申請票據貼現時,銀行可以根據票據上的信息向其他有關銀行核對票據真偽,從而減小票據貼現的風險。關于達到信息共享的目標,應該完善企業信息披露的制度以及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合理簡化票據貼現的程序。中小企業的票據貼現一般金額較少,但是審查程序卻與大額的票據貼現是一樣的。完整的進行上述嚴密的審查程序延長了企業獲得資金的時間的同時,也增加了銀行的貼現成本。如果對小額的票據貼現業務建立客戶經理的獨立審查人制度,施行客戶經理小額負責制,并賦予其相應的決策權限,縮短票據貼現的審查時間。這樣適當的簡化票據貼現的程序,不但可以提高資金周轉的速度,而且可以大大降低銀行的貼現成本,銀行相應也就獲得了更多的收益。

第四,中央銀行給予銀行再貼現利率優惠。2010年央行調高再貼現利率,使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成本增加,相應的收益就減少。為了給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更好的融資環境,中央銀行可以對積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機構,在再貼現的額度和利率等方面給予優惠,同時也可推動票據業務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

第五,大力發展中小銀行,加強中小銀行與中小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中小銀行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當地經濟的發展狀況,而各個城市的經濟發展很大程度上是取決于中小企業的發展。試圖讓城市或者農村商業銀行與當地的中小企業增加業務往來,由中小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一方面,中小企業可以及時獲得所需要的資金;另一方面,中小銀行可以從中得到一定的收益,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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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后中國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這一輪改革的重點將是企業重組,而企業重組的重要形式之一的兼并,將成為這一階段的重點和焦點。企業兼并蘊含著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必須正確引導和規范,否則不僅會造成社會資源配置的再度失衡,而且會導致劇烈的社會動蕩。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備的法律來引導、規范這一兼并行為。然而,目前我國企業的兼并一部分是無法可循,一部分是法律規定不完整,缺乏可操作性,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為了適應現階段改革的需要,應盡快制定一部可操作的完整、科學的企業兼并法規。

一、目前我國企業兼并的立法概況

同我國企業兼并實踐相比,兼并立法相對滯后,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調整企業兼并的法律,對其規范的主要是行政規章和政策。一是全國性規章,1989年1月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等四家聯合頒布了《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1989年8月財政部頒布了《國有企業兼并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以及1997年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二是地方性的規章,如1988年10月保定市《發展企業兼并試行辦法》,1988年4月武漢市《關于推行企業兼并實現產權合理轉讓的試行意見》及《企業兼并市場實施方案》,1990年7月福建省頒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兼并的意見》,1989年河南省頒布《關于企業兼并的意見》,湖南省體改委1993年頒布了《企業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

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兼并的法規存在以下問題:

(1)這些兼并規范,大都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前制定的,隨著實踐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有些規定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適應;(2)法律規范不統一,有些地方相互矛盾、相互沖突;(3)這些法規內容較粗,可操作性較差。

二、我國兼并實踐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我國的企業兼并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80年代首先出現于河北省保定市和湖北省武漢市,由此開始便迅速擴展,在短短的幾年內,全國已形成了一股企業兼并的浪潮。據統計在80年代,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和13個計劃單列市共有6226戶企業兼并了6966戶企業,共轉移存量資產82.25億元,減少虧損企業4095戶。1989年全國先后有12個企業產權交易市場掛牌營業,到1993年全國已有一萬多家企業被兼并。目前的企業兼并,不僅在大中城市發展快,一些縣辦和鄉鎮企業也開始實行。同時出現了一些跨國兼并的現象。目前在企業兼并實踐中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企業兼并的行為性質問題。即企業兼并是政府行政行為,還是企業行為即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個問題很重要,它是我國企業兼并立法的出發點。1989年頒布的《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基于當時的歷史情況,規定我國的企業兼并,尤其是國有企業的兼并是一種政府行為,由于資產的處分權是由資產的所有權人來行使的,而國有資產的處分權由國有資產管理局來行使,這本身就有很濃的政府干預色彩。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應當明確企業兼并本身的性質。筆者認為,我國企業兼并的性質,應該是政府宏觀調控下的企業行為,這在立法中就應當體現,如企業兼并的原則,既應堅持民事法律行為所要求的自愿互利、有償轉讓和市場競爭等原則,同時又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戰略以及防止壟斷等反映國家宏觀調控要求的原則。在權利設計上,既應賦予企業自主兼并權,同時又應賦予政府的監督管理權。同時,為防止公權侵犯私權,還應嚴格界定兩種權利的界限,即限定政府有關部門不能直接干預企業兼并,而只能為企業兼并提供各種優惠和對企業兼并進行審驗批準、監督檢查。

2.企業兼并方式的立法問題。企業兼并方式的設定,是兼并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目前我國企業兼并方式一般是從產權轉移程度和方式來劃分的,主要分為購買式兼并、承擔債務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有些地方規章還規定了抵押式兼并、行政劃轉式兼并、破產式兼并、先承包后兼并等,筆者認為,我國企業兼并立法應規范兼并方式,以購買式兼并、承擔債務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為主。在一般企業兼并實踐當中,應當取消行政劃轉式兼并,要區分破產與兼并的關系,對破產企業再行購買不屬兼并的范疇,而先承包后兼并不應構成一種獨立的兼并方式。

在承擔債務式兼并中,與西方國家只能由主要債權人接管負債企業的方式不同,兼并企業既可以是被兼并的債權人企業,也可以是債權人以外的其他企業。其兼并方式是把資金直接付給被兼并企業的債權人,而間接地購買被兼并企業的產權,那么,兼并企業如何承擔債務?其范圍是什么?有些學者認為,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由兼并方企業全部承受,而有些學者認為“兼并企業對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只能以其全部資產額來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所謂承擔債務式兼并在我國一般是指“目標企業的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的條件接受其資產,作為被兼并企業所有資產整體歸入兼并企業,法人主體‘消失’。”因此在立法上承擔債務式兼并應規范在被兼并企業的資產和債務大體相同的范圍內。即便是目標企業的債務大于資產,兼并企業亦愿以此方式兼并的,其應承擔目標企業的全部債務,這樣既能使目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也體現了企業兼并的自愿原則。

在購買式兼并中,因其是一種用資金購買企業而實現兼并的方式,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轉讓費的歸屬問題,從理論上講,被兼并企業產權轉讓收入應歸該企業的產權所有者,從實踐來看,有的將轉讓費上交財政,有的則由“企業兼并辦公室”等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歸國家,誰來代表國家?如果上交主管部門,實際上成為部門所有,如果上交財政,是地方自留還是上交中央,還是按比例分成?筆者認為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10條和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3、8條規定,對這部分資產應由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3.企業兼并的程序立法問題。企業兼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關于企業兼并程序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也各不相同。《公司法》規定了5項程序,即股東會作出決議、簽訂協議、公告、報請審批、辦理登記手續;《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規定了5項程序,即確立兼并雙方、確定資產底價、確定成交價、簽訂兼并協議、辦理有關手續;有些學者主張因兼并方式不同應有不同的程序,基本上有9至10項程序,如直接“洽談而完成的兼并須經確定主體、提交報告、資產評估、確定成交價、簽訂合同、審批和公證、辦理變更手續、產權交接、公布兼并公告等程序”。上述規定和主張大多是從指導企業如何兼并的角度作出的,也即歸納了兼并實務中的各項具體工作,這與兼并立法中的兼并程序并不完全相同。以往的兼并程序規定,一方面,對于純粹實務性的程序作了過多的規定,例如確定兼并雙方,這雖是兼并中的首要工作,但不具備法律意義,法律對兼并的調整是以存在兼并雙方為前提的,至于如何確定兼并雙方更非兼并立法所調整的內容。另一方面,對企業兼并應有的法律程序未規定。例如兼并協議的內容是影響、決定兼并能否順利實施的重要因素,有關法規卻未作任何規定。這些問題均需在制定《企業兼并法》時予以解決。

4.企業兼并中的產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問題。這是兼并方與被兼并方都應當考慮的問題,是兼并作為經濟行為的出發點與落腳點,但在兼并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在不同性質的企業之間和不屬于同一產權主體的企業之間所進行的有償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的資產不進行認真的價值評估,甚至不進行資產評估就匆忙地把兩個企業的資產合并在一起。有的企業兼并還提出了“資產上算粗帳,效益上算大帳”的口號。這將會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其次,評估中的價格構成與價格確定的方式不合理。在價格構成中除了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金、工業產權、債權、債務外,還應包括土地使用費、“級差地租”和商譽所體現的價值。實際評估中存在的問題是只重視實物形態的資產評估,而對工業產權和其它無形資產,如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和企業所處的環境形成的級差利益等項目往往忽略不計。在價格的確定方式上主要依據被兼并企業的賬面價值確定產權轉讓的價格,而不考慮企業資產的實有價值及現存資產的將來收益。這些問題在兼并立法中應用明確的法律條文加以確定,以便保護各方的利益,使兼并法具有可操作性。

5.企業兼并協議問題。企業兼并協議是兼并企業的出資者與被兼并企業的產權所有者就企業兼并有關事宜達成的協議,它是全面反映企業兼并活動過程及其內容的法律文件。由于企業兼并實質上是一種企業行為,所以企業兼并協議在企業兼并過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對此《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未作規定,企業兼并不僅應對企業兼并協議予以高度重視,而且還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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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成員關系的處理缺乏明確有力的依據。目前,處理集團成員關系的指導原則有三條:一是組織原則,即允許企業按照協議和章程的規定,自愿參加,自愿退出;二是經營管理原則,即統一經營戰略,統一發展規劃,統一開發主導產品等;三是利益分配和經濟往來原則,即照顧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均沾,風險共擔。其間的經濟交往,遵循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并在集團章程中規定。這些原則無疑都是正確的,但操作起來仍缺少明確的規范。

2、在集團的統一經營中,被控股的成員企業及其持少數股權的股東(包括出資比例較少的出資人)所受損失很難處理。為了服從集團統一經營的戰略,少數被控股的成員企業難免要舍長就短,甚至會遭受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股東不可能得到股息,或得到極少的股息。持有多數股權的股東是集團公司,它為其決策承擔損失是理所當然的。問題在于,擁有少數股權的股東(或出資較少的出資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護。

3、集團經營產生壟斷的可能性。應該肯定我國目前的企業集團,都不具有經濟性壟斷的現實性。但是,隨著集團機制的完善和競爭力的加強,集團經營走向壟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還必須指出,在集團內部經濟控制關系尚未建立之前,一部分集團靠行政權力維系,并被行政權力賦予某些特權。由此,少數集團確實有某種行政型壟斷趨勢。它同經濟壟斷一樣,危害社會主義競爭秩序。

二、企業集團應采取的法律對策

第一,對策的原則。

1、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包括從企業集團發展的實際和有關規范企業集團的立法現狀出發。前已述及,中國的企業集團尚處于很初級的階段,維系集團內部關系的要素尚不完全具備,集團性和集團的力量還沒有真正顯示出來,而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又迫切需要有一批有經濟實力的集團的成長。為此,對于企業集團應采取扶助和規范化的政策。相應地,也需將前述涉及企業集團的零碎的、初步的法律規范加以整理、充實、完善。

2、以多維法律結構規范企業集團的行為。選擇何種法律結構解決企業集團發展中的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對策原則。對此,目前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主張制定“企業集團法”,明確政府和集團、集團和基層之間的關系和利益分配方式以及他們之間的義務和權利等。這種主張的核心,是以一個綜合法規管理企業集團。如能實現,當然是比較方便的。然而它忽略了一個事實,即綜合性的法規是以完善或比較完善的單一法律規范為基礎的。而后者我國卻恰怡比較薄弱,許多有關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希圖制定一個管理企業集團的綜合性法律,或者與正在制定的基本法規重復,或者由于缺乏基本法律規范的基礎而難以實現。基于這種情況,筆者持另一種觀點,主張采用多維法律結構管理企業集團,即通過貫徹或制定公司法、反壟斷法、稅法等,并利用多種法律規范規制企業集團。這樣做既可以盡快地為企業集團的運作提供最基本的法律規范,又可以同我國近期經濟立法計劃的實施緊密結合起來,容易行得通。

第二,對策的法律結構。

1、公司法。它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法,也是規范企業集團的最基本的法律。目前我國的公司法對企業集團尚未作專門規定。但很難設想,企業集團能夠在長期沒有公司法系統規范的條件下健康發展。因此,完善公司法關于企業集團的規定是當務之急。

①公司法應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規定。企業集團的基本結構(不是全部結構)是由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構成的。公司法有關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規定是調整集團關系的主要根據。所以,經濟發達國家現行的公司法,大都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對控股公司、子公司作出規定。作為公司法對此問題的規定,有兩種路可以選擇:一是循許多國家公司法走過的老路,開始僅規定單一公司的問題,待實踐一段再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規定;另一條路子是反映我國企業集團實踐經驗和國外公司立法,從公司立法之初就注意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問題作出規定。兩者相比,盡管后者為佳,盡管我國經濟生活中已經出現了許多國家公司立法初期所沒有的企業集團,但由于條件尚不成熟,我國公司法采取了前一種方案。

如何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規定?國家主要有三種形式:其一,按股份資本數額比例規定。其二,按股權的控制程度規定。其三,依公司的表決權的控制狀態作出規定。這三種表述,其共同之處在于肯定控股公司控制子公司多數股權,但表述方法各異。然而,控股的核心是控制經營決策權,因而關鍵是擁有或控制公司多數表決權,以便實現統一經營方針、戰略。所以,我國公司法雖然使用控股公司之類的措辭,但對控股的含義未作介定。當然,對于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規定,不僅僅是要描述它們的特征、內涵,更重要的是要明確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控股公司應在多大范圍和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司。為此,公司法應就控股公司下達經營指令和掌握子公司人事權等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

②企業合同。近幾年,我國合同形式中出現了承包經營合同和租賃經營合同。其中,企業法人作承包(承租)人的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可以使承包(承租)方企業實現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企業的控制。所以,不能忽視這兩種合同對調整企業集團關系的重要作用。但是,它們同典型的企業合同是有差別的,應該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其加以完善。同時,它們也應該引進控制合同即支使合同形式,重視這種合同在調整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規定因統一經營所產生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和企業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作為一個法律實體,應能獨立地承包財產責任。但是,由于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經營戰略,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經常下達經營指令,或直接控制子公司決策。在此情況下,子公司經營中發生的經濟損失和財產責任,往往不是出自本公司的過錯,而是導因于前者的經營指令和控制。劉此,國外大都引用公司法的一般規定,即某人對公司董事會成員和公司其他高級職員濫施影響,從而使公司遭受損失,該人就應對公司損失承擔個人責任。

在完善我國公司立法時,應充分注意這一有益的經驗,適應企業集團發展的需要,規定控股公司因統一指揮給子公司造成損失所負的補償責任。但在有關立法沒有作出規定之前,本著既保護債權人,又不使子公司受損失的原則,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經濟合同法第33條作擴大解釋,先由子公司承擔責任,再由控股公司對子公司所受損失負責補償。當然,這種做法并不是理想途徑,有降低對控股公司要求的嫌疑。因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經濟合同法第33條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控股公司承擔子公司的補償責任并不適用過錯原則,凡因統一指揮所致子公司損失,都應根據約定補償。

與此相聯系的,還有一個少數股權股東的保護問題。在完善我國公司立法時,不必專就企業集團的少數股權股東的保護作出規定,而應使一般的少數股權的股東保護有健全的規則。除了確認股權平等的原則外,還應就股東的質詢權(包括就公司同其他集團成員公司的關系質詢的權利),特別調查范圍,濫用影響侵害他公司及股東權利等作出規定。并可考慮規定,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簽訂的企業合同,必須具備明確的補償條款。子公司少數股權股東可依約對控股公司主張補償請求權,以保障共得到在正常情況下應得到的股息。

篇10

一、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

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企業負責人應加強對以《會計法》為代表的財經法規的學習,了解《會計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思想上充分認識、高度重視《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重要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企業的領導為追逐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指使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一些政府官員為完成經濟指標,強令下面虛報瞞報。《會計法》第28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46條規定:“企業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i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這些條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業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面前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會計業務”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會計人員“不熟悉會計業務”等為借口,來推卸或減輕責任。所以,企業負責人應認真學習會計法,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否則,很容易遭遇法律責任風險。

二、加強對財會知識的學習,提高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

會計是二個行為過程,企業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重要參與者,各種會計政策的貫徹執行,各種重大會計事項的決策等,都離不開企業負責人的參與。會計又是一門專業性、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在我國,大部分負責人沒有接受過系統的財會知識教育,這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形成鮮明的對比。

負責人首先應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基本原則,包括會計的職能和作用、一般原則、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學習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學會讀懂和分析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負責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財會知識,才能提高自己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才能保證本企業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面情況,控制會計行為,防范會計風險,從而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和完整。

三、重視會計人員配置和會計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負責人是會計責任主體,要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除了自己遵守《會計法》,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外,還必須防止會計機構內部人員的作假舞弊行為。首先,負責人要關注會計人員的配置,重視會計人員的職業繼續教育,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選拔任用素質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從而減少單位負責人由于會計人員的敗德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其次,負責人應重視會計機構的建設,通過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制約機制,明確會計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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