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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抑制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9 09:27:3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金融抑制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金融抑制論文

篇1

1.2變量平穩性檢驗為了防止出現偽回歸,在進行擬合分析之前,有必要對時間序列數據進行平穩性檢驗。本文利用EVIEWS5.1軟件采用ADF方法對銀行信貸和經濟增長變量進行單位根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表2中單位根檢驗的結果表明,LGDP和LCREDIT均為非平穩序列,對其進行一階差分后分別在5%和1%的顯著性水平下拒絕原假設,兩者均為一階單整序列,因此,它們之間有可能存在協整關系。

1.3協整檢驗盡管水平時間序列LGDP和LCREDIT非平穩,但是根據單位根檢驗結果,二者之間可能存在長期均衡關系,故采用E-G兩步法對其進行協整檢驗。首先,建立LGDP和LCREDIT的回歸模型: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樣本容量為31,D.W.的臨界值dL=1.36,dU=1.50,因為D.W.=0.569722<dL,所以模型(1)存在一階正自相關。如果仍利用上述模型(1)進行回歸分析,將導致模型參數估計不再有效、參數的顯著性檢驗失去意義和模型預測精度下降等問題。因此,考慮在模型(1)中引入適當的滯后階數來消除自相關。模型(2)D.W.=1.608251介于(dU=1.50,4~dU=2.50)之間,表明已不再存在自相關。此時LGDP和LCREDIT之間協整關系的存在與否,取決于殘差序列是否平穩。對模型(2)殘差序列進行單位根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殘差序列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拒絕原假設,表明殘差序列為平穩序列,LGDP和LCREDIT之間存在協整關系。

1.4誤差修正模型協整檢驗的結果表明,天津地區銀行信貸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為進一步了解銀行信貸和經濟增長之間的短期關系,需要建立誤差修正模型。為檢驗模型設定的合理性,對誤差修正模型進行平穩性檢驗如表4所示。表4的檢驗結果表明,誤差修正模型的殘差序列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拒絕原假設,殘差序列為白噪聲過程,模型設定比較合理。

1.5結論分析模型(2)回歸結果顯示,從長期來看,天津地區銀行信貸對于經濟增長的貢獻比較低,當期銀行信貸余額對當期經濟增長的影響系數只有0.096739,而上期銀行信貸余額對當期經濟增長的影響相對較高,達到0.211804。綜合來看,天津地區經濟增長關于銀行信貸的長期彈性為-0.3434,表明當期銀行信貸增長一個百分點,會導致經濟增長下降0.3434個百分點,這反映出當期增加的銀行信貸并沒有轉化成現實的資本和生產力,新增銀行信貸的資本轉化率和利用率都比較低,銀行信貸對于經濟增長的影響明顯滯后。另外,上期接GDP對于當期GDP的影響系數達到1.002628,說明經濟增長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慣性,上一年的經濟增長情況會影響到下一年經濟增長的預期,進而影響期初的投資計劃,使得經濟增長維持某種趨勢。由模型(3)可知,誤差修正項系數為-1.164278,相對較大,反映了銀行信貸與經濟增長長期均衡對短期波動的調整力度。此外,天津經濟增長關于銀行信貸的短期彈性為0.063727,并且系數沒有通過t檢驗,表明短期內,銀行信貸增長對產出增長的影響不顯著,銀行信貸形成投資,進而拉動經濟增長,存在滯后性。導致上述結果的原因可能在于天津地區的金融抑制。近年來,雖然我國金融領域的市場化改革在不斷推進,但是金融抑制的現象還是很突出。在金融體系中,國有銀行占主體,國有銀行的上市并沒有改變國有股權處于支配地位的事實。在這種以國家為后盾的銀行發展模式下,國家維持對銀行較強的控制力度,在信貸的投放數量和投放方向上進行比較嚴格的調控,再加上過高的金融領域準入制度,使得在信貸領域缺乏有效的競爭機制,進而導致銀行信貸投放效率低下。

利率市場化進程過慢,使得利率等金融變量無法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在一定程度的管制利率下,利率變化受政府嚴格控制,無法通過自由浮動來反映市場資金供求變化,從而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也就不能產生約束機制。銀行利潤來源過度依賴存貸利差,穩定的存貸利差也使得銀行缺乏創新動力,經營效率偏低。此外,我國的金融抑制使得直接融資市場不發達,如債券市場,仍然以國債為主要發行對象,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很難發行債券融資。股票市場也同樣如此,股市投機氣氛嚴重,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困難,侵害個人投資者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直接融資渠道的不暢,導致銀行信貸成為企業獲取資金的主要渠道。在信貸市場上,國有企業和廣大中小企業也處于相互割裂的地位。國有銀行偏好于向大中型國有企業提供信貸,由于獲取資金的成本低廉,再加上國有的性質,使得國有企業信貸資金的資本轉化率和使用效率都很低,從而使得國有商業銀行徹底淪為政策性銀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成為國有企業信貸資金的最后償債人。而廣大急需資金、資金使用效率相對較高的中小企業在信貸市場,由于缺乏有效擔保抵押,導致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總之,金融抑制導致信貸市場存在逆向選擇,利率等金融變量無法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使得信貸資金投放缺乏效率,導致銀行信貸對經濟增長的作用不明顯。

2對策建議

2.1深化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相輔相成。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金融領域的改革必然要跟上。深化金融改革,國家要適當放松相關金融領域的管制,加快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放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限制條件,打破金融壟斷,努力實現用市場化的手段來管理和調控金融活動。

2.2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強化市場約束機制造成銀行信貸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我國國有銀行的市場化改革不夠徹底。國有大型銀行上市后,并沒有真正地實現市場化經營。國有銀行在信貸投放中,比較偏好大中型國有企業,較少去考慮信貸資源是否得到最佳配置。銀企雙方都為國有,使得信貸投放并未實現真正的市場化,真正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卻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部分國有企業在獲得資金后,并沒有將資金進行合理運用,投資效益不高,這些都是直接導致銀行信貸效率不高的原因。因此,必須從源頭上進一步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強化銀行在信貸活動中的市場化約束機制,提高信貸投放的效率。同時,要加大銀行創新的力度,改變目前銀行利潤過度依賴存貸利差的現狀,實現銀行利潤來源的多樣化。

2.3建立多層次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在金融抑制條件下,銀行信貸成為稀缺資源。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之所以無法得到銀行信貸,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和有效的金融服務體系。要大力推動資本市場的建設,擴大直接融資的比重,豐富市場交易的品種,降低進入市場的準入條件,實現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同時,完善市場的監管體系,切實保障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

2.4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率國有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目前信貸市場上資金的主要使用者。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銀行信貸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就必須進一步深化國企改革。強化企業的市場意識,建立健全的企業經營監督約束機制,嚴格信貸資金的使用管理,對資金的使用嚴格考核,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信貸資金的高效使用。

篇2

金融制度的移植與創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前提,而作為一個必須隨貨幣資金流動客觀需要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金融制度健全與否又取決于其能否針對金融發展而及時、準確地作出適應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總是處于不斷的變遷之中。一般來說,金融制度的變遷過程大致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創新。

我們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為某一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使其成為接受國或地區的金融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對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創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認為,金融制度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講,只有從無到有地形成某項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稱之為金融制度創新,但這種情況很難出現;從廣義上講,只要是對原有的或從國外移植來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調整或某些更新,以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就可以認定為金融制度創新。本文所探討的是廣義上的金融制度創新。

之所以要進行制度的移植,是因為制度的移植對于移植國家來說有很多的好處。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成本,W·拉坦說,制度創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過擴散過程,還是通過社會、經濟與政治程序所進行的制度轉化,它們都會進一步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當中,有必要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及一些被市場經濟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內。

但是,單純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拋卻自家無盡藏,沿門持缽效貧兒”,無異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發展永遠受制于別人。只有在自我創新的前提下進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約束條件

我們不能簡單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種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種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還存在著兩種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問題。對于“移植”的部分,必須經過一些相應的變更,以使外來制度本土化才能實施,也就是說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無條件的,在移植的過程中會存在許多約束條件,若對這些約束條件視而不見,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敗。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種非正式約束,而我們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屬于正式約束,它與一國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民族精神等有著廣泛的聯系。薩維尼認為,一國的民族精神決定一國的法律制度。顯而易見,民族精神這一文化因素對一國的法律制度的影響是不應被低估的,正式規則中包含了大量的隱性的非正式規則。新制度經濟學也認為,正式規則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規則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別國的某項金融制度若與本國的文化存在重大沖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會失去效果或產生移植不適應癥。這就要求我們在引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時,既要對來源國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細致的了解,又要對準備移植的金融制度與本國文化的適應性作科學的、真實的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選擇。

經濟因素。經濟因素對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國金融制度體系的結構。二是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國家市場經濟已經高度發達,而我國的市場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當前我國在融入WTO的過程中,金融制度層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難,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許多方面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這與WTO的許多規則存在一定的沖突。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并非是WTO規則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國入世在事實上就成為強制性變遷的金融正式制度的執行者,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的卻是一條漸進式的道路,因此,從西方移植過來的金融制度就有一個在我國改造的過程。這也是我國當前許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國體、政體和政治權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大部分是通過市場來進行的,但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直接來源于政治權力的主要載體——國家,而不是像西方國家那樣,由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由于我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金融制度供給和需求的主體都是政府,這就決定了在我國金融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政府帶有決定性的影響。

我國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國很活躍,這與我國融入WTO后金融業開放程度不斷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關。但是,由于我們在金融制度的移植過程中,缺乏成熟的經驗支持,存在不少的問題,極大地影響了金融制度移植實效的發揮。這主要表現在::

對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質、特點和規律把握不是很準。表現在對移植的理解就是“拿來主義”,對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是否相容,沒有進行深入的對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來的金融制度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實效不大或出現負效應。如在我國設立大區行制度就是從美國移植而來的,當時我們只考慮到為了增強央行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對央行各分支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及銀行監管方面的干預這一因素,而沒有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美國有很大的差別,中國的大區行并不具備美國地方聯儲較強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執行能力。因而這一制度移植進來之后,原有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而且還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省會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響力較小,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來又不得不重新考慮將大區行的制度進行改革。實際上,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央行分支機構工作的開展是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與配合的,大區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確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沒有抓住本質性的東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進了一張皮而已,對于深層次的內容卻沒有深入領會。如銀行服務業收費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華廈銀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長說得非常好:收費服務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沒有過硬的特色服務,一旦某銀行收費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戶讓給了別人。一些銀行在引入這項制度時,只看到了服務收費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卻忽視了在收費的同時是以提高服務質量為前提的,結果導致這項制度在國內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眾及某些行業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實質上是一個外來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過程。因此,我們在對待金融制度移植這個問題上,一方面要從本國實際情況出發,對要進行移植的金融制度進行篩選揚棄,擇優汰劣,尋求最適合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現實狀況的金融制度作為移植的對象,并結合內外環境約束加以改造和具體化;另一方面,要辯證地否定本國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礎上走向融合創新,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制度體系。

參考資料: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篇3

二、跨年度確認與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篇4

1992年美國國際集團首家獲準在華營業以來,外資保險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兩家的速度進入中國市場。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資保險公司和11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獲準在中國經營保險業務。眾多的外資保險公司正在中國潛在巨大市場的吸引下排隊等待進入。

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速度同樣是很快的。日本的壽險市場在開放了30年之后,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只占1.3%的市場份額。而我國開放8年將超過了這一水平。在保險業開放試點城市上海,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已經多于中資保險公司。

(二)加入WTO議定書對保險業開放的承諾

根據議定書,保險業的開放承諾為:

1.企業設立形式方面:(1)加入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1%。加入2年后,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獨資子公司,即沒有企業設立形式限制。(2)加入時,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在華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外方可以自由選擇合資伙伴。合資企業投資方可在減讓表所承諾范圍內,自由訂立合資條款。(3)合資保險經紀公司在加入時的外資股比可達到50%,加入后3年內,外資股比例不超過51%,加入后5年內,允許設立全資外資子公司。(4)允許外資保險公司按地域限制放開的時間表設立國內分支機構,內設分支機構不再適用首次設立的資格條件。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審批市場準入。

2.經營地域方面:(1)加入時,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和非壽險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務。加入后2年內,允許外國壽險和非壽險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務: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沈陽、武漢和天津。(2)加入后3年內,取消地域限制。

3.業務范圍方面:(l)加入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在華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財產險及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加入后4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中國客戶提供所有商業和個人非壽險服務。(2)加入時,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非團體〉壽險服務。加入后4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健康險服務。加入后5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

4.營業許可:加入時,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數量限制)。申請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條件是:投資者應為在WTO成員國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的外國保險公司;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在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億美元。

同證券業一樣,保險市場也是發達國家(特別是歐盟)急待進入的市場。經過激烈的討價還價,我國守住了一些關口:一是外資進入壽險領域只能設立中外合資壽險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過50%,外方不能擁有管理控制權;二是不承諾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三是拒絕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須開放若干家外資保險公司,只承諾按審慎原則審批準入。盡管如此,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起點還是高于其它新興市場國家。如泰國,從允許外資準入到外資在合資企業中擁有49%的股權的時間跨度為11年(1993-2003),擁有50%的股權則需要15年(-2007)。

(三)中國保險業因循WTO規則開放后的壓力

中外資保險業的競爭力差距同樣體現在規模懸殊上。1848年成立現已進入我國的英國保誠集團管理的總資產為2400億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國恒康相互人壽保險公司管理的總資產達1267億美元。而我國最大的壽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管理總資產僅746億元人民幣,約合90億美元。中國再保險業僅有唯一的一家中國再保險公司,權益性資產僅1.33億美元,而伯克希爾·漢塞威再保險公司的權益性資產為401億美元。專業人才匱乏也是一個重要問題,中資保險公司在險種設計、保費精算、公司經營、市場營銷和保險資金運營等方面都嚴重缺乏專業人才。

(四)中國保險業應對加入WTO的改革對策

一是加快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調整產品結構。產險公司險種結構的調整以大力發展責任險和信用、保證險業務,將傳統的財產險類業務與新興的責任險類業務整體發展;壽險公司的險種結構調整應當以發展非傳統型壽險產品為主,在滿足保戶保障儲蓄需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滿足保戶的投資需求,使得保單的保費、保額、現金價值和保險期限都可以隨保戶的需求而改變,進一步提高我國設計開發報銷和監管非傳統壽險產品的能力。三是拓寬保險公司投資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積極與銀行結成戰略聯盟,充分利用銀行的網點、客戶和資金優勢,交叉銷售保險產品。

第四節人民幣資本可兌換

資本項目可兌換常常被認為是中國進行市場化經濟改革的最后一個環節。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國的資本項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斷,以致于監管當局很長時期內不愿意公開談及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問題。然而,由于經濟全球化的壓力,特別是加入WTO以后,我國的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必然會加快。

一、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含義

貨幣自由兌換可理解為:一種貨幣持有者可以為任何目的而將所持有的貨幣按市場匯率兌換另一種貨幣的權利。在貨幣自由兌換的情況下,即使在國際收支出現逆差的時候,貨幣發行當局也保證持有任何國家貨幣的任何人享有無限制的貨幣兌換權。

人們通常所說的可兌換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內容,它可能指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可兌換和對內可兌換,也可能指完全可兌換。在IMF協定中,“可兌換”只是指的是“經常項目可兌換”,既不包括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也不涉及居民之間的可兌換;同時,它指的只是“對外可兌換”,即只適用于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國際交易,而不適用于國內交易。

資本項目可兌換指的是“消除對國際收支資本和金融賬戶下各項交易的外匯管制,如數量限制、課稅及補貼”。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基本要求,就是對資本項目交易的資金轉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體表現為:(1)不得對因收購海外資產而要求購買外匯實行審批制度或施加專門限制。(2)不得限制到國外投資所需轉移外匯的數量。(3)不得對資本返還或外債償還匯出實行規定審批或限制。(4)不得因實行與資本交易有關的外匯購買或上繳制度而造成多重貨幣匯率。如果人民幣實現了自由兌換,則人民幣對外幣的兌換、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的對外支付和轉移將不受限制,人民幣匯率將由國內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居民可以自由選擇和持有貨幣資產;各種貨幣資產的國際國內轉移將不受限制。

二、現行國際收支中資本項目的管理

通常所說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是指對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資本和金融帳戶及其相關的項目所進行的外匯管理。根據IMF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分類,所謂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指的是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這里,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資本及金融賬戶(即我們通常簡稱的資本項目)分成44個項目。按照管制項目的多少排序,IMF182個成員國中,中國排在第8位,處于嚴格管制階段。

中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主要采取兩種形式:一是對跨境資本交易行為本身進行管制,主要由國家計劃部門(如計委)和行業主管部門(如人民銀行、證監會、外經貿部)負責實施。二是在匯兌環節對跨境資本交易進行管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實施。

(一)資本項目交易環節

對金融市場準入的限制: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境內購買B股和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上市的證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發行、購買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不允許境外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出售、發行股票、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不允許外國投資者購買A股和其他人民幣債券、以及貨幣市場工具。在對外借貸款(包括對外擔保)的限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籌借長短期外債;境內其他機構對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體資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標,并要經外匯管理部門的金融條件審批;境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后才可以遵照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對外放貸;一般情況下,境內工商企業不可以對外放貸,但可以經批準提供對外擔保。

對直接投資(包括不動產投資)的限制:對外商在華直接投資限制不多,主要是產業政策上的指導;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有一定限制,如國有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等。

(二)資本項目匯兌環節

允許境內機構開立外匯帳戶保留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國家不強制要求其結匯。如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開立外匯帳戶,用于其資本金的收支。

對于境內機構在境內進行資本項下本外幣轉換。目前我國實行實需交易原則,境內機構只要提供真實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匯兌基本沒有限制,可以申請結匯,也可以申請購匯。例如,境內機構借用外債后需要轉換為人民幣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實交易背景,其結匯是允許的。境內機構償還外債需要購匯,我國的法規同樣允許其購匯。當然,借用外債后要進行登記,這是外債還本付息的前提條件。

表1我國資本項目管理概覽

資本項目內容管理現狀

直接投資1.外國及港澳臺在大陸的直接投資資本金及協議借入投資

額經外匯局審批后予以結匯。外方利潤可兌換匯出。

2.大陸在境外的直接投資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投資風險及

外匯來源,投資收益必須調回國內。

間接投資1.境外發行股票發行所得外匯均要調回境內,結匯要

憑資料到外匯局申請。

2.境外發行債券發行必須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所得外匯必

須調回境內,償還債務憑《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貸款登記證》

申請,經批準方可匯兌。

其它資本項目1.外國政府貸款向外經貿部申請并由其審批,由其授權金融機

構辦理轉貸管理事務。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結匯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務院審批,相應國際金融機構評估,由

國務院正式批準,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結匯。

3.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只有經過批準的金融機

構和一些大企業有直接向外籌資權力,中長期(一年以上)國際商

業貸款必須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由國家下達外債指標。

4.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短期貸款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一年以下)

實行余額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每年下達短期外債余額控制指標,

限額負債。

5.償還外債本金憑外債登記征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后方可匯兌。

6.存放國外存款個人家庭不得在境外開立私人賬戶,境內機構在

境外開立外匯賬戶要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批。

7.對國外貸款和投資經外匯管理局審批。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1993年12月28日)。

盡管整體上我國屬于資本項目嚴格管制國家,但也應看到,我國已有相當部分的資本項目事實上已經不存在管制。正如戴相龍行長指出的,我國資本項目的自由兌換涉及到40多個項目,其中20多個項目已經開放,沒有開放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中國企業直接向外舉債和把人民幣兌換成外匯進行對外投資;二是外幣投向中國本幣證券市場。可以預計,隨著中國加入WTO,資本項目的管制將逐步放松。

三、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收益與風險

對于資本項目可兌換,各國無一例外地都慎之又慎。JagdisBhagwati(1998)指出:“任何國家如果想開放資本自由流動,必須權衡利弊得失,考慮是否可能爆發危機。即使如某些人假定的那樣,資本自由流動不會引發危機,也要將經濟效率提高帶來的收益與所有的損失相比較,才能作出明智決策。”中國經濟要走向開放型經濟,人民幣可兌換是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但是,理論和實踐表明,資本項目可兌換對于發展中國家的風險極大。因此,我國在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中,應綜合考慮正反兩方面因素的影響,盡量趨利避害。

(一)收益分析

1、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減少了煩瑣的審批手續。目前,我國資本項目實行逐筆審批制。這種事前審核和經常項目事后核銷的工作量極大。企業要做成一筆出口業務,正常情況下至少要到外匯局三次(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備案,收匯核銷),無疑加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本。二是企業匯兌費用直接得到減輕。現行結售匯制使銀行獲得了固定了兩筆交易手續費,企業的成本則同比例上升了。三是壓縮了尋租空間。只要政府對許可證的發放不是完全規范化和公開化,尋租者就會以各種方式影響政府官員的決策。存在經濟租金就必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腐敗行為。

2推動金融市場的完善和深化

一是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表現為:外匯市場的資金來源和范圍擴大,更多的外匯進入市場;外匯交易方式更新,逐步將有形市場轉為推行遠程柜臺交易;涌現多樣化的外匯市場工具;交易幣種增多。

二是推動資本市場的規范化和國際化。境外投資者對中國資本市場的深入參與,將帶來新的市場規則、工具、技術和資金;還會直接促進境內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在于金融機構數量的多寡,而在于交易規模的擴大及交易品種的多樣化,開放資本項目是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之一。

3、便利國企重組及其跨境資本運營

中國急需境外資本收購、兼并和改組一部分大企業,外商也看好具有厚實的客戶基礎和龐大的經營網絡等優勢的中資機構,有意愿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實施大手筆的跨國并購。國家經貿委已經出臺了《關于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表明了中國政府在國有經濟戰略性重組和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大膽利用外資的積極態度。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為外資參與國內企業的跨國兼并、重組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促進外資以多種形式投資國有企業改革與改造。同時,同樣重要的是,資本項目可兌換后,中國的企業、銀行可以更方便地去海外上市,進行跨國資本運營。

4、提高金融調控和監管的有效性

資本項目可兌換后,中央銀行原則上無須頻繁出沒于外匯市場,也無須被動供給外匯或人民幣。這樣,其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將不再受到外匯市場狀況的僵硬影響。資本項目可兌換后,部分過去非法流動的外匯資本也會回歸金融體系,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管。

(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風險分析

1.人民幣匯率風險上升

國內金融市場深度開放后,金融活動所引發的純金融性資金交易所導致的本外幣間的轉換將增多,市場供求中資本項目性質的外匯比重將增加,決定人民幣匯率的因素將逐步由現在的經常項目收支為主轉變為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綜合收支狀況。加入WTO后,人民幣匯率將在更大程度上受國際金融市場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國際游資也能通過外資金融機構更輕易地進入中國市場。中國的部分金融資產也將為境外投資者持有,外匯市場的波動將更加頻繁。

2加重中國資本外逃的潛在風險

資本項目可兌換對于中國的最大風險在于貨幣替代和資產替代廣泛發生后的資本外逃。貨幣替代和資產替代“一邊倒”的趨勢引起的資本外逃一方面直接減少了國內的資本形成,另方面中央銀行為制止這種趨勢將被迫提高利率以吸引資本流入,高利率的結果同樣壓抑了國內的投資熱情。可見,資本項目可兌換引起國內投資縮減是必然的,而中國作為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投資無疑是最緊要的事。

四、中國經濟深度開放形勢下的資本項目可兌換壓力

1、WTO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推動

WTO并不直接對外匯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將外匯管制視為非關稅壁壘之一。本章第二節已經指出,GATS第十一條已對外匯資本流動和匯兌便利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和要求,敦促成員國國重新審視并放松那些可能實質性阻礙外資金融機構有效進入市場的資本管制。目前,WTO規則正日益向推動資本流動自由化方向發展。

90年代中期以后,IMF開始改變其立場,轉而積極推動資本帳戶的自由化。1995年10月,IMF的一份正式研究報告指出:“由于工業化國家早已完成了經常帳戶的可兌換,而且多數發展中國家也已接受了《IMF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內容,因此,IMF今后將把各國的資本帳戶作為其主要的監管對象。”在1997年的世界銀行和IMF第50屆年會上,IMF執行主席正式向與會各國提出了修改基金組織章程的設想,其主旨就是將資本帳戶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此后,IMF還專門成立了一個臨時委員會,以探討將資本帳戶自由化寫入新章程的問題。

在《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外匯和國際收支”部分,針對工作組的一些成員國擔心中國會使用外匯管制來管理商業和服務貿易的水平和構成,中國代表已承諾,中國將根據“WTO協定”的規定以及WTO中與IMF相關的宣言和決定,盡中國在外匯方面的義務。根據這些義務,除非IMF另有規定,中國將不采取任何法規或措施達到限制任何個人或企業得到進行經常項目下國際交易所需外匯的目的。另外,中國代表還承諾,中國將根據“IMF協定”第8條款5節的規定,提供外匯方面的信息,并提供在過渡審查機制看來必需的其他外匯方面的信息。

2、開放型經濟大發展的內在需要

一是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經濟的全面滲透,以及跨國公司在其財務計劃與風險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復雜而又嶄新的金融交易的擴展,將對中國現有的匯率與資本管制提出嚴峻的挑戰。二是中國對外貿易呈現從傳統進出口方式向以投資帶動和以承包工程帶動方式的轉變趨勢,與貿易流動相伴隨的國際資本流動會不斷增加,微觀層面的企業對投資自由化及資本流動自由化的呼聲也會越來越高。

3.管制的有效性愈受挑戰

資本項目管制的有效性將進一步下降。首先,經常項目可兌換后,為實施資本項目管制,必須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區分。然而,從國際收支角度看,國際收支大部分交易同時具備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的特性,因此,客觀上造成難以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有效區分,部分資本項目資金混入經常項目逃避管制。其次,我國部分資本項目實際己經放開,由于資本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對一種工具進行控制而對另一工具不進行控制就會導致資金流向未受控制的工具,容易出現資本項目監管真空或漏洞,導致資本管制有效性降低。

值得關注的是,銀行市場全方位開放后,將對資本項目管理展開深層次沖擊。通過本外幣相互質押貸款渠道、通過外資銀行聯行往來渠道、通過咨詢公司渠道、以及通過對背貸款渠道等,我們的資本項目事實上基本上無法守住。換言之,外資銀行全方位進入中國市場以后,可以有多種途徑繞開資本項目管制,致使現有的管制措施失效。

4.難以承受的管制成本

與管制的復雜性相對應,資本項目管制成本也急劇攀升。在管制日益無效的情況下,管制成本的上升需要認真考慮。

五、謹慎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

前已述及,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既有內在動力,也有外在壓力。這當然意味著我們必須積極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但是,這也并不意味著我國推行資本項目可兌換就應“快”字當頭。從制度變遷的意義上說,推動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重要的是要分析我國的經濟條件。市場機制發育成熟、經濟基礎健康、宏觀調控技術嫻熟以及金融體系穩健等,通常被列為一國進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必備條件。顯然,在近期內,我國尚不完全具備這些條件。在條件不成熟時強行推動自由兌換,必然會推高其風險的一面。

不過,也應看到,中國獨具的某些條件使得資本項目可兌換可能產生的風險沒有那么大。一是長期以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雙順差。在國際上,發展中國家普遍是經常項目逆差,資本項目順差。而我國1982-2000年,資本項目順差累計高達1905億美元,經常項目累計順差則為985億美元。二是WTO效應所促進的大量且長期的資本流入,對于資本項目可兌換也將產生積極的正面效應。

總之,對于資本項目可兌換我們應采取積極的態度。正如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所指出的:“盡管我國還沒有一個資本賬戶開放的明確時間表,但有一點可以明確,即中國實現資本賬戶開放只是遲早的事情。在開放的經濟中,放松管制是一種普遍趨勢,但自由兌換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開放不等于不管理,管理也不等于消極的限制,要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外匯管理理論和方法。”

我們認為,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必須穩妥推動,具體而言,在一個相當長時期中,我們對于資本項目可以實行分類開放的戰略。

1.盡快放開類

盡快統一對不同交易主體的資本項目管理標準。例如,對國內金融機構面向外資企業的信貸存在很多限制。而發達國家卻是鼓勵。又如現行法規規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結匯。對于外商直接投資,由外匯局審批其資本金結匯已無太大的實際意義,應取消對外匯資本金兌換人民幣的限制,允許外資資本金直接辦理銀行結匯。

目前我國實行的資本項目管理上,法人和自然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往往存在區別管理等。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資格需要放寬,由指定銀行擴展到大企業,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種。

意愿結售匯制需盡快實現。可考慮改即時結匯為靈活的“限期結匯”,將在限期內結售的外匯在銀行開立專戶存儲。在從強制結匯發展為意愿結匯的過程中,可能會經歷將限額結匯制度推廣到所有中資企業的過渡階段,然后隨著最高限額不斷提高而逐步過渡到意愿結匯。考慮參加WTO后外資流入增加的情況,可以適當擴大企業和居民購匯需求。

2.逐步放寬類

金融機構海外融資。我國金融機構在海外融資已有十多年歷史,銀團貸款、海外借款和發債等一些融資方式都已采用。其間因取消雙重匯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發生過匯率風險。但最大的問題還是金融機構本身經營不規范所引起的風險。總體上,應給予合格金融機構更大海外融資自。一般企業的海外融資還需要嚴格的控制。

外商投資企業在A股上市融資。中國企業已走出國門進行融資,對外國企業開放本國證券市場也勢在必然。

3.偏嚴掌握類

國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我國是一個對外投資的小國(擁有全球跨國投資存量的6%,但對外投資僅占全球的0.54%),累計投資額約為260億美元。我國的境外投資項目審批手續繁瑣,涉及部門多,對外投資存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但至少現在看來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為止,我國5800個對外投資項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見,我國缺乏真正的“好企業”。在國有企業未轉換機制,又未從多數競爭性行業退出的情況下,放開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匯兌限制,無疑給國有資產流失打開了大門,也增加了境內資本外逃的機會。

篇5

一、引言

2008年濫觴于歐美之金融風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體系和資金流動全球化的影響,使得單一金融機構之信用風險,迅速擴大至全市場之系統風險,尤其造成一般民眾財產巨額損失,或有退休金血本無歸者、或有相信金融機構販賣保本理財產品,卻血本無歸者。此后,無論歐美金融先進國家或新興國家,學界聚焦于“金融消費者”概念之討論,希望能加強對于金融體系底層的投資人保護,由本次損失慘重的風暴中獲得些許經驗,綜觀金融消費者討論之文獻,學者對于賦予底層投資人(通常是零售投資人)更多傾向性保護有一致性的共識,即使是主張自由經濟市場、降低政府干預及管制的學者,亦強調必須加強“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規范不足之現實下,我們不得不尋求規范目的相似的法領域以求解決已經發生爭議之個案,這是探討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因。另盤點現行對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費者傾向性保護之法律,即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為接近,故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對于金融消費者爭議提供適當的保護,則相關立法論無繼續討論之必要;如不能,方繼續討論究竟應修訂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訂定專法加以保護。

在討論的順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確定其保障之范圍后,再將確定后之保障范圍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依照其既有之文義確定消費者保護法如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其保護之主體、行為及范圍為何。亦即,從法律文義解釋出發,劃定何種金融商品交易爭議適用于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的范圍為何?其后才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已能完全規范所欲規范的爭議?如不能,應該做如何的調整?是調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國內文獻在該問題的討論上,大都先定義法無明文之“金融消費者”,然后削足適履地穿著不合腳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規范的實然面和應然面,并且導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費者”莫衷一是的定義爭議。

二、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雖然本條并未直接明定屬于消費者之定義,但國內學界已形成共識,[1]根據該條提煉出三要素:一是主體為“自然人”;二是行為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三是目的“為生活需要而消費”。

關于消費者是否限定其主體為自然人,事實上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學界雖有認為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都可以成為消費者,[2]但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的在保護人們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所以無論購買商品之締約相對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最終使用消費之人必然為自然人,故個人認同通說關于主體限于自然人之見解。

關于消費者定義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是何謂“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所謂“為生活消費”是對立于“為生產或為經營消費”而言,在經濟學上,消費包括生產消費與生活消費兩大類,生產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生產,生活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3]消費者之所以需要特別保護,其原因在于現代社會分工逐漸細化、專業化,消費者對于商品之熟稔度遠及不上生產者或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別于民法之一般規范,而采用傾斜式的規范保護消費者,其最終目的不在彌平因職業不同所造成的專業落差,而是在于確保商品及服務符合一般水平,進而保障消費者之身體及財產安全,減低消費者檢查商品的成本,維持市場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務領域,可以將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劃分,轉化為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二類,由于服務提供者對于所提供之服務具備專業知能,故相當于生產或經營者,相對的,服務接受者即屬于消費者。故“消費者”系相對于生產者或經營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見解將“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誤解為消費動機,然后在錯誤的理解下,將消費動機又區分為“為了生活之需要”與“為了營利之需要”兩種,雖然消費者的消費動機通常屬于“為了生活之需要”、生產或經營者的消費動機亦符合“為了營利之需要”,但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隨結果,若直接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為標準,則在個案中容易產生區別困難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實務見解即為事例。

實務上關于“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認定十分紊亂,個案中呈現標準不一之情形,判決中明確表示非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案例,如:“購買板材為了加工銷售”、“簽訂接受法律服務之合同”、“簽訂接受醫療服務之合同”等。[4-6]至于“專業打假人購買商品行為”較早的見解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妨礙其作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屬于消費者,但晚近的實務見解則多認為專業打假人不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因此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7-8]上述第一則意見認為“加工銷售”不屬于為生活消費,恰因為加工銷售屬于為了生產之目的而消費之情形,是典型的生產性消費,該實務意見正確的區分生活目的之消費與生產者或經營目的之消費。然而,在第二則及第三則案例關于接受法律服務與醫療服務為何不屬于“為了生活目的而消費”,則因為欠缺說理無從得知,若簡單的以服務提供者/服務接受者二分觀察,上述兩例皆屬于服務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加以觀察,接受法律服務和醫療服務亦非基于營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經驗,為了解決爭議至律師事務所請求法律服務和患病上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其目的屬于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蓋無疑義。至于專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實務見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較早的實務意見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無礙其為消費者之地位”,較正確的區別消費目的與消費動機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動機雖然在于獲得數倍賠償,有營利之性質,但其目的仍然為生活性消費而非生產性消費,故無礙其為消費者之事實。

三、從法的解釋論出發,界定金融交易爭議之適用范圍

依照前面所述,現行學者通說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定義之三要素,依次為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為了生活而消費。將金融交易爭議涵攝至該三要素時,在前兩項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并無問題(許多發生交易爭議的主體為“自然人”,金融商品雖為無形物但無礙其屬于“商品”之性質,至于給予投資建議、經紀等屬于“服務”怠無疑義),容易引發爭論的在于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是否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目前提出“金融消費者”概念之學者,多數采取肯定見解,其理由略分為三:其一認為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現代為了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費;其二認為投資人在經濟上或金融市場中屬于弱勢地位應予以特殊保護;其三從因金融商品創新導致事實上銀行、保險亦販賣投資型商品的角度,說明目前混業經營模糊了原本銀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份、證券的投資人身份之區分。[9-11]分析上述三種立論,第一種站在現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釋金融消費屬于為了生活需要之消費型態,但卻錯誤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為生活消費”當成消費動機加以解釋,所以得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屬于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費之結論。第二種為了調整經濟上弱勢地位及第三種行業界線模糊屬于立法論上的說明,即給予法規范上應然面的理由,并非現實上法規范能否適用的實然面說明。

個人認為,若緊扣消費者與生產者或經營者二分模式,購買投資型商品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殆無疑義。為了追求轉售利益而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的投資人是屬于消費者,相對于此的生產者,則是利用財務工程技術設計生產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而經營者則是代銷代售該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機構。誠如前述,學者陷于營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討論是錯誤的混淆消費動機與消費目的之不同,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投資型商品之購買人相對于商品設計者而言,顯然是屬于消費者。由于投資型金融商品與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異,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舊,但投資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則在于轉售,因為該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費模式含有最終使用的結果,而生產者或經營者的消費模式通常伴隨轉售及營利,但投資型金融商品則而一般投資人購買投資型商品是為了出售而賺取價差,并以追求營利為目的而非為了最終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資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異,以及對消費目的和消費動機的混淆,造成學界對于投資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攝于消費者的定義中爭論不休,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上述爭議可迎刃而解,投資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符合消費者之定義,該特殊使用方式不影響其為消費者之本質。至于非投資型的金融服務,如:存貸款、信用卡申辦、一般非投資型保險,或者純粹接受投資建議或委托代為操作投資等,則屬服務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務領域區分為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務之人亦屬于消費者。是以,在不變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消費者之定義下,將購買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涵攝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適用之主體為自然人,所能適用之金融商品類型,包含投資型金融商品及存貸款、信用卡申辦、非投資型保險、接受投資建議及委托代為投資之金融服務。

在目前法規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毫無疑問成為金融消費糾紛發生時,唯一能提供民事請求權基礎的現行法規。在不變更該法對于消費者定義之前提下,藉由解釋論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務得否涵攝于該法之適用范圍,遠比變動既有解釋重新定義金融消費者更為迫切。依照上述討論,得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者,包含購買所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務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適用。

四、金融消費者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能產生的問題分析

1、金融消費是否屬于“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易生爭執

如上述,一般民法學者對于定義消費者的要件“為生活需要而消費”的解釋,系以目的解釋方法導出生產(經營)/消費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產者或經 營者即屬消費者。從民法學者的解釋方式雖可以解釋“金融消費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條,從而得出金融消費者可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但透過解釋學將“投資行為”劃定為“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文義解釋上恐逸脫出一般人對于“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論一般消費者爭議的案例中,法院對于“為生活需要”的判斷屢屢出現分歧,且執掌行政消費爭議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為從嚴格意義上說,最終目的是一種投資經營行為,并非消費者,故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此認定無異讓本以難解的金融消費者定義,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護主體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專業投資機構之一般法人,恐生保護不足之弊

由于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在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并調整經濟地位強弱懸殊之現狀,所以通說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漸趨復雜,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舉例言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紐約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高盛在次級抵押貸款業務金融產品(cdo)涉嫌詐欺一案,造成投資人高達10億美元的損失,其中損失最慘重的是荷蘭銀行與德國工業銀行。臺灣地區各大銀行于2015-2016爆發販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案件,由于大多數買受該契約之人均為一般非金融機構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資力雖然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資經驗、金融知識未能與專業機構投資人相當,但由于臺灣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為自然人,故一般非專業法人即被排除于保護范圍之外,造成重大損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備專業能力之金融機構,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況下遭受到權益損失,傳統上發生信息不對稱的相對人,已經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調整該信息不對稱之現象,促進金融市場之進步和穩定,無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應賦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權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資人保護的終極目標仍在促進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穩定,如果無法完善金融機構的義務內涵,諸如根據相對人的專業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義務,則對于金融機構而言,相同的義務負擔或者是不明確的義務負擔,均會不利于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發展。個人建議引進歐盟mifid指令建立彈性客戶分層機制,其優點在于金融機構能依照商品的風險性大小,販賣給不同專業程度的相對人,風險大、復雜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賣給專業投資人,反之風險性小的、復雜性低的股票,賣給一般零售投資人或稱金融消費者,如此金融機構才能明確販賣商品的風險,以免動輒被訴。

3、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無實體之權利,可能造成法規適用之I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不限制所規范之商品必須屬于有體物,但從法條內容可知其規范基礎系以有體物為主軸,例如:第22條經營者應保證正常使用下之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條包修、包換、包退責任;第11、18、35、41、42條有關人身損害之規定;第44條造成財產損害應負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之責任;第49條欺詐行為應負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一倍。上述保護手段均是針對有體物所為之設計,但對于金融商品發生損害時的保護手段則付之闕如,未來若要將金融消費者引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勢必需要做相對應的法規調整。

另外應予注意的是,存貸款或者接受投資建議屬于接受服務的范疇,但證券、期貨、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質上屬于權利,權利瑕疵和制造或設計上之瑕疵系屬不同問題,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損害方式,除了權利瑕疵以外,通常為附隨義務之違反(例如:未盡說明義務),商品本身不會發生設計、制造之瑕疵,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條文適用上容易發生I格。

4、欠缺完整的爭訟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僅規定,發生爭議可以透過五種途徑加以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向法院提訟。條文中并無規定適用順序,故消費者應得自由選擇前列五種程序進行爭議處理。

相較于英國關于金融消費爭議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評人制度(fos),前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評人制度分成四個層次,首先強制要求金融業者必須受理申訴案件;其次規定申訴人和金融業者協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進入第三個階段,即由初階裁判人調處做成初階決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評人做成最后決定;最后仍然無法解決爭議才能進入司法救濟。此外,現行消費者爭訟之五種途徑是否足以應對金融糾紛高度專業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結語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劃定之范圍,“金融消費者”如直接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主體應為自然人、行為為購買所有投資型及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機構之服務。此與目前國內唯一出現“金融消費者”一詞之成文法――2013年所頒布試行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第四條定義大致相同:“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使用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

【注 釋】

[1] 梁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J].法學,2000.5.26;王利民.關于消費者的概念[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J].政治與法律,2002.2.7.

[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85號.宏俐投資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與惠州合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5]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終字第131號.黃秀英與張劉鵬等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6]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二終字第565號.郭新軍與登封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7]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號.吳進文訴南京大慶煙酒食品商店買賣案.

[8]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一終字第399號.王進府與鄭州悅家商業有限公司其它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9] 郭丹.金融服務法研究: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視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呂炳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之構建[J].金融與經濟,2010.3.4-5.

[11] 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J].金融法苑,2008.75:20-24.

篇6

近期的思路十分明確,5月17日是變盤點,牛熊線的白色線有重壓,要提防向下變盤,向下確認的標志是3085點。今天確實是跳空低開,深幅震蕩后最終收于3090點,還有一線生機。

滬指除了受到牛熊白線壓制外,還受到了20天均線的精準壓制,出現回落,實屬正常。從MACD指標看,現在出現了第一次金叉,它所能帶來的行情往往是上漲時間短,上漲幅度小,通常還會創新低。也就是說,現在創新低是大概率,創完以后,再出現指標與指數的底背離,然后再出現二次金叉的時候是很好的中線抄底機會。

如果指數向下跌破了3085,這種論斷就最終確認,下一個變盤點是6月2日。這種可能性挺大,但現在還沒有確認,我們要在輕倉的情況下做好這種準備。

巧合的是滬指三十分鐘的黃色線的最后一根線也是3085點,如果此位失掉,則是確認信號。如果此處支撐有效,則可以繼續向上攻擊。

 

與滬深指數一樣,證券,軟件服務,建材,煤炭,化工,汽車等一大批的板塊都受到了20日均線的壓制而出現調整,它們至少不是大盤向上的有利力量,而是需要防范的做空對象。

今天雄安領跌,河北宣工、韓建河山、先河環保、青龍管業等前期龍頭股都出現了跌停,對人氣殺傷力很大。好在我們通過五大戰法提前測算出了股價的目標位,基本做到全身而退。雖然個股出現大跌,但是板塊指數并沒有跌破周關鍵K線的1903點,中線還沒有完全走壞。

 

如果大盤想在3085處撐住發動反攻,主要的依靠力量還是雄安與次新,昨天讓大家關注的雄安+次新+一帶一路+建材的長線品種,今天繼續調整,在26元的支撐位處沒能有效撐住,但它仍舊值得關注,什么時候受到重要支撐收出陽線就是此類股的建倉良機。

篇7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迅速。截止到2009年10月底,我國中小企業數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8%,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8%,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59%,上繳稅收占50.2%。中小企業已經成為保證我國經濟發展、市場繁榮和實現就業的重要基礎,并繼續以其靈活的運行機制和市場應變能力金融論文,成為推動我國經濟體制變革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還面臨著許多問題,其中突出的是融資問題。融資困難造成我國中小企業資金缺乏,嚴重制約著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持續發展,進而影響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深入了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成因,并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自身信用缺失、企業整體信譽不佳;二是融資方式比較單一,缺乏直接的市場融資渠道,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總量中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占到了50%以上;三是借貸期限較短且數目普遍不大,主要是用來解決臨時性的流動資金,很少用于項目的開發和擴大再生產等方面;另外現在整個社會包括許多商業銀行信貸觀念還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對中小企業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足夠的重視,普遍認為將資金投向中小企業風險高、成本高、工作量大且收效不大。

目前金融論文,我國盡管有了一些對中小企業金融扶持的政策和措施的出臺,但并沒有從根本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從現階段來看,我國中小企業要獲得自身發展所急需的資金,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中小企業自身層面

1.要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關鍵還在于中小企業本身

首先,中小企業要想方設法擴大人力資本以克服中小企業實物資產和金融資產的不足。人力資本的豐富,一方面,可以提高其他資產的利用率;另一方面,能夠保持企業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動力,與此同時,又對減少企業的經營風險,增加融資的知識﹑信息以及提高企業成長的期望都起到了決定性的促進作用。其次,中小企業要想取得銀行的支持,一方面固然必須解決好自身的發展問題,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金融論文,加強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還款能力;另一方面還必須牢固樹立借債必還的思想,增強自身的信用觀念,建立完整的信用體系。誠信乃立業之本,信則立,不信則廢。實踐證明,凡是信用好的中小企業,在申請銀行貸款過程中同樣能夠享受國有和集體企業一樣的待遇。為此,每一個中小企業要像經營自己的產品一樣維護和提高自身信譽。在生產經營和向銀行貸款過程中要做到“講規則,講信譽,講效益”,切實杜絕各種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和惡意欠息的行為。

2.努力拓展融資渠道,開辟融資新方式

中小企業在充分利用傳統渠道﹑方式的同時,要努力拓展融資視野,開辟新的融資渠道和方式。在融資渠道方面金融論文,企業既要依靠銀行資金,而且還要利用好非銀行資金,甚至大膽采用采取成本相對較高的私募基金和個人閑散資金。在融資方式方面,企業也要大膽開辟新途徑,比如可以采用典當和商品融資新方式。其中所謂典當就是將企業暫時不用的物品到有資金的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團體和個人進行質押,到期贖回的方式;所謂商品貿易融資就是給基礎商品的貿易提供金融服務,通過這種服務向商品生產企業或者消費者融通資金的新型融資方式。

(二)金融機制層面

1.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消除金融抑制

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要進一步將已出臺的支持中小企業的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落到實處,另外還要加快金融創新。第一,激勵商業銀行向優質中小企業發放信貸款。在考察和發放貸款時,不分企業性質和規模,只要企業有充足的償債能力就大膽支持,確保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發展中“兩個輪子一起轉”;第二,適當降低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如不能則應從利率補貼入手金融論文,政府有責任為此墊付改革成本,給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以支持;第三,擴大基層商業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權限,固定資產的貸款權限因為風險較大可以適當的向上級集中,而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相對較小,要下降;第四,完善和健全商業銀行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貸款營銷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基層銀行貸款的積極性;第五,加快發展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同時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中小企業領域進行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結合的探索;第六,大膽嘗試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形式,及早建立創業板市場體系。建議政府適當開辦中小企業股票小盤交易,允許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發行地方企業股票,并允許在地方小盤上市交易。

2.盡快建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多層次﹑多渠道的信用擔保制度及機構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獲得信貸支持的主要現實障礙在于中小企業在貸款擔保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金融論文,而信用擔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業融資信譽度的有效方式,也是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采取多層次﹑多途徑來建立。一方面可以由政府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的永久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監督,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共同體提供再保險業務和資金支持,分散擔保共同體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由中小企業聯合組建互助型的擔保共同體,對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這可以是中小企業根據自愿原則,自發組建擔保機構,以自我出資﹑自我服務﹑獨立法人﹑自擔風險為特征,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繳納一定的會費,就可以獲得數倍于入會費的貸款擔保額度。除上述兩方面外,也可以由政府﹑社會中介機構﹑企業和銀行四方共同參與設立非盈利性擔保基金,專門用于為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時提供擔保。

(三)政府層面

1.加強政府的制度支持力度

要加強中小企業經營和融資的法律法規建設金融論文,改善企業融資環境,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首先,國家要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下大力氣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推出針對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新市場,從客觀上逐步理順相關機制,適當降低新市場中小企業發行上市的門檻,簡化程序,便捷服務,提高效率,并盡可能減少籌資成本,這是提高政府有關法律法規“法力”力度的基礎;其次,政府要重塑社會信用體系,強化《合同法》、《破產法》等法規的執法力度金融論文,硬化企業還貸機制,嚴格保護并落實中小企業轉制過程中的金融服務,堅決抵制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消除企業與銀行之間的信用障礙,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再次,政府在稅收方面要給中小企業(尤其是在創業期)以適當支持,還要加大新《會計法》實施的檢查力度,使企業會計信息的失真得到有效控制,從而保障貸款人的利益,實現社會信用的良好循環。

2.擴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扶持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應大力發展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以援助中小企業。這些專門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并且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優惠于其他金融機構。除此之外,還應該鼓勵建立更多的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地方商業銀行,當然前提是資本安全。其次,政府應適時為中小企業提供專項基金貸款。目前金融論文,除開大型企業,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就大多局限于少數“特”、“優”企業,但是非“特”、非“優”企業卻畢竟占現實多數,他們才是真正缺乏資金,需大力進行金融扶持的對象。所以,政府必須對中小企業實行“非歧視性貸款政策”。根據國外的經驗,除了銀行貸款外,國家有必要單列資金撥出一定經費,作為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這筆錢并不是說放出去不要回來的了,要是得要回來的,只是由國家來承擔出資風險而已。此外,政府還應鼓勵設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風險投資基金,多渠道﹑多形式擴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范圍。

總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金融論文,這個工程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中小企業自身,金融機制,政府。核心部分在于中小企業自身能力提升,基礎部分則在于金融機制的改進配合相適應和政府積極且恰當的引導和支持,而信用問題始終貫穿于這三個方面,是它們的交集。解決這一課題,不僅僅是資金量上的支持,更要提高企業自身融資能力和信譽度;注重金融體制創新,消除金融抑制;改善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職能,加強制度供給和金融扶持,培育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這些都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現實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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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化成、荊新、劉俊彥,《財務管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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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迅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越來越重,成為國民經濟發展中最具活力的力量,極大地推動了科技創新、體制創新,對緩解我國就業壓力、穩定經濟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金融資源是中小企業成長的基礎,而融資能力則是影響中小企業成長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受產出規模小、資本和技術構成低以及傳統體制和外部宏觀經濟影響大等因素制約,外源性融資受到抑制,中小企業發展主要依靠內源性融資;而單純依靠內源融資已經無法保持企業的持續成長,從某種程度上講,資金外源融資困難已經成為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二、金融抑制對中小企業融資能力影響分析

(一)信貸市場利率管制對居民儲蓄的影響

首先,預期通貨膨脹的升高造成居民儲蓄的實際購買力縮水,居民更傾向于儲存實物或投資資本市場;其次,名義利率的提高能夠刺激儲蓄增多,但是儲蓄對實際利率相比于名義利率的彈性更大。近二十年來,我國實際存款利率水平多為負值,實際貸款利率也有4年為負值,這吻合了金融抑制理論。在實際利率為負的情況下,利率不能真實反映資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狀況,從而導致利率無法發揮辨別投資、實現資金優化配置的作用,對中介機構的過度貸款需求只能依靠配給辦法來解決,我國持續增加的居民儲蓄并不能有效的轉化為投資,儲蓄配置的低效率削弱了企業融資能力,導致企業過度依賴銀行貸款。

(二)資本市場抑制對企業融資能力的影響

資本市場是企業從事直接融資的重要場所,能夠為企業提供低成本的籌資,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并不完善,而且股票及債券發行要求較高,對企業規模和盈利能力都有一定限制,加之創業投資機制不健全,多處于發展初期的中小企業期望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也就更加困難。

(三)金融抑制放松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

本文根據不同時間利率、五年以上貸款利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以及匯率(元/美元)等歷史數據,選擇樣本的區間為1994年到2012年,運用主成分分析法,對這些數據進行簡化,提取適合下文分析的時間序列數據。首先對衡量金融抑制的數據進行KMO檢驗與Barlett球形檢驗,得KMO值=0.685>0.5,數據可以用做主成分分析。然后對樣本數據進行主成分分析,并提取主成分的特征值大于1的部分,筆者發現有兩個主成份,累積貢獻率97.287%,綜合了序列數據中絕大部分的經濟信息。

本文從企業規模、經濟效益、償債能力以及成長能力四個方面選取中小企業資產規模、企業個數、生產總值、資產利潤率、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資產增長率以及利潤增長率八個指標通過主成分分析提取兩個主成分,綜合得分如圖1,結果顯示,在2003年以前隨著金融改革推進,金融抑制指數大大降低,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也大幅提高,2005年至2008年期間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保持相對較低水平,一方面是由于較高的通貨膨脹率壓低了實際利率,金融抑制指數上升,限制了企業融資;另一方面是由于2008年下半年后次貸危機影響,尤其是出口受阻,大量中小企業倒閉,企業發展緩慢。

三、金融抑制對中小企業融資影響的協整檢驗

金融抑制提高了企業融資成本,使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受到所有制歧視,降低了市場對中小企業資源配置的效率。而金融抑制的放松依賴于金融深化,本文金融相關率采用存貸款余額占GDP比重。對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以及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思路是:由于是時間序列數據,首先應對數據的平穩性檢驗,在同階單整的基礎上對數據是否具有長期關系進行分析,進一步通過格蘭杰因果關系確定各變量之間具體的因果關系。首先使用ADF序列穩定性檢驗工作法對各個變量進行單位根檢驗,檢驗變量滯后階數的確定依據Schwarz信息準則,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

本文采用約翰森協整檢驗。時間序列數據取對數可消除數據中可能存在的異方差,但是由于本文中金融抑制以及企業融資能力綜合得分存在負值,因此僅對金融深化指數進行了對數處理,檢驗結果如下:

協整方程估計結果如下:

通過跡檢驗以及最大特征根檢驗都可以看出,中小企業融資能力與金融抑制、金融深化存在長期協整關系。而由協整方程可以看出,金融深化能夠有效地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而金融抑制則會阻礙中小企業發展。因此不斷放松利率管制,放寬企業融資約束,完善金融體制,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拓寬企業融資渠道能夠有效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促進企業發展。

為了更好地研究金融抑制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之間具體的因果關系,本文根據赤池信息準則,選擇滯后1期,對各變量進行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結果如表4所示:

由檢驗結果可以看出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與中小企業融資具有單向因果關系,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都是企業融資能力的格蘭杰原因。政府部門對利率的管制阻礙中小企業融資,放松金融抑制,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深化金融發展能有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增加企業產值,推動企業發展。

四、結論

本文旨在基于金融抑制視角,探求中小企業融資的的影響因素和路徑,從影響中小企業的各層面因素尤其是國家經濟政策角度為增強企業融資能力尋求對策。所得結論概述如下:

第一,金融機構的規模歧視以及所有制歧視,中小銀行發育不足僅是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能力的表層原因,理想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應該由商業性中小銀行和合作性貸款金融機構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組成,各金融機構應該充分競爭,而且在發展過程中需有一個完善的法規和監管體系。

第二,銀企之間信息不對稱是引起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淺層原因,而信息不對稱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業自身的產出規模較小,信息不透明,資本構成及償債能力較低,不能提供充分的擔保或抵押;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社會擔保體系以及企業征信體系不完善。

第三,金融抑制下的信貸利率管制以及資本市場較高門檻限制才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能力的根本原因,通過協整及格蘭杰因果檢驗發現:金融抑制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負相關,金融深化則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正相關,且因果關系顯著。

參考文獻

[1]羅納德?麥金農.經濟發展中的貨幣與資本[M].上海三聯書店.1988.

[2]愛德華?肖.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聯書店.1988.

[3]Abiad,A.,E.Detragiache and T.Tressel,“A New Database of Financial Reforms.”IMF Working Paper,2008.

篇9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6-87 -03

前言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世界經濟發展史反復證明,金融抑制和金融過度都會損害經濟增長。20世紀60年代末期,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羅納德·I·麥金農和列文等西方著名經濟學家率先提出并推動了金融發展理論。金融發展指金融體系的規模或效率得到提高,金融發展理論研究的是金融體系是否具有促進實體經濟增長的功能。在影響經濟增長的諸多因素中,金融發展一直是國內外研究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然而各種關于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理論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分歧。一種觀點認為,金融中介在促進科技創新和經濟增長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如新古典增長理論(Goldsmith,1969)認為,金融發展與投資有效性之間存在很強的正相關關系,強調金融自由化在增加儲蓄和投資方面起著重要作用(McKinnon,1973;Shaw,1973)。新經濟增長理論認為,通過有效的資本配置可以提高投資有效性,金融機構的產生與成長促進了經濟增長。而與之對立的觀點則認為,是經濟增長導致金融發展,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并不重要。例如,以(Lucas 1988)為代表的一些經濟學家認為,以往的經濟學家們過分強調了金融因素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認為經濟發展會創造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從而導致金融部門的發展,是經濟增長帶動金融發展而不是金融發展促進經濟增長。

金融發展除了對經濟規模產生作用外,對經濟結構特別是收入分配結構的變動也會產生一定作用。有關金融發展與收入分配的關系的研究卻是在最近十多年間才發展起來的。(Greenwood和Jovanovich,1990)的理論模型開創了該領域研究的先河。在此以后,與其觀點相近的文獻逐漸涌現,大都是要證明金融發展與收入分配之間的倒U型關系。中國也有很多學者就此問題展開了研究。然而大部分中國學者的實證研究結論都與國外的理論有一定矛盾之處。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中國尚處在金融發展倒U型的前一階段,也可能是由于研究者并沒有區分金融發展規模與效率的緣故。

本文的目的就是想簡要評述研究金融發展、收入分配和經濟增長關系的理論文獻。本文以下部分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簡要評述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理論文獻;第三部分簡要評述研究金融發展、收入分配和經濟增長之間關系的文獻;第四部分是結論部分。

一、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

(一)理論研究

在金融發展的相關研究中,各國學者都致力于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研究。由于各國的學者研究角度不同,他們設計的金融發展指標也不同,且各個指標的統計口徑也存在差異,使其結論不盡相同,但就研究結論而言,主要有以下個方面:

1、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之間不存在相關關系。Robert Lucas曾說過經濟發展中金融的作用被過分強調了,內生的技術進步才是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持這一觀點的這些學者認為經濟和金融沿著各自的方向發展,不存在因果關系。

2、金融發展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就外國來看,Goldsmith在1969年以金融規模占GDP的比重設計了金融發展指標,對1860~1963期間35個國家進行實證研究,驗證了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具有很高的相關程度。McKinnon則用M2占GDP的比重構建金融發展指標,在對7個國家實證分析后發現金融發展促進經濟快速增長。而列文等則對戈德史密斯的研究進行了改進和發展,在1993年用4個金融發展指標對80個國家進行分析,證實了金融發展促進了經濟增長。

3、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具有抑制作用。Edward S.Show和McKinnon的研究表明由于金融市場上供給及需求不足促使經濟結構上的供求彈性較低,抑制了經濟的發展。金融發展對經濟的抑制作用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和貧困地區表現尤為突出。

4、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之間互為因果關系。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相互促進的作用,經濟學家WangEC建立了內生經濟增長模型就說明它們之間的這種關系。研究表明金融發展有利于長期投資,從而促進經濟增長,同時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要求金融市場同步發展,以促進金融發展。

(二)影響機制

篇10

中央財經大學 李濤等

“金融抑制與中國城鎮居民消費”

《經濟研究》工作論文WP394號

中國居民消費率遠低于其他國家,而金融抑制是中國居民消費水平低下、消費率持續下滑的重要影響因素。

理論上,金融抑制會導致消費增長率和未來消費水平下降,而對當期消費水平的影響則取決于財富效應和替代效應的相對大小。基于對微觀家庭數據的分析,真實利率壓低1%,消費增長率將下降0.287%,這解釋了2000年以來中國消費增長率和GDP增長率差異的62.4%。

金融抑制降低了未來消費水平,也降低了當期消費水平,其財富效應大于替代效應。金融抑制導致居民財產性收入和預期可支配收入下降,進而降低居民消費水平,提高居民儲蓄率。

金融系統改革是刺激居民消費、改善收入分配、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手段。在經濟發展早期,金融抑制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濟增長,但在經濟發展后期將嚴重阻礙經濟增長。

同時,金融抑制將導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不斷從居民向企業和政府傾斜、居民內部收入分配不斷惡化。而金融抑制也是中國經濟周期的重要決定因素,是中國經濟波動幅度較大的重要原因。

鑒于金融抑制是中國居民消費需求不足、消費增長相對緩慢的重要決定因素。所以,逐步放棄金融抑制政策、實現利率市場化不僅是刺激經濟增長、降低波動、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手段,也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刺激內需的重要方式。

目前,利率市場化的條件可能還未完全成熟,那么以利率市場化為市場準入基本前提,在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放松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提高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以市場競爭方式逐步實現利率市場化,或許是中國金融體系改革的現實選擇。

制度

輸入型制度變遷

麻省理工學院 Dorn Acemoglu等

“激進改革的后果:法國革命”

《美國經濟評論》第101卷第7期

對制度改革而言,普遍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內部進行制度設計,也就是由于國內矛盾而產生的改革;另一種是外部沖擊,例如被殖民,由殖民者帶來制度上的改革,這種改革往往通過強制實施殖民者自己的制度而無視被占領區的傳統而顯得非常激進。

激進改革通常意味著舊體制有巨大的負面后果。例如18世紀末19世紀初,歐洲的貴族寡頭政治、對貿易和勞務設置的進入壁壘,以及其他要素市場的壁壘,阻礙了歐洲經濟的發展。那么通過殖民形式而導致的激進改革,對經濟又有何種影響呢?

通過對法國革命的研究,發現法國在入侵德國后,在其占領區強制實行了一系列激進的改革,例如實施法國的民法,終結封建制和貴族特權,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考察這些制度對城市化和經濟增長的影響,發現并沒有造成負面后果,相反這些制度帶來的長期經濟效應非常明顯,極大促進了被占領區在19世紀后半期的城市化和經濟增長。

觀點

環境因素影響長壽

中國科學院院士曾毅

“中國老年人中家族長壽對健康的影響”

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簡報第10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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