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8 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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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然而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存在很大問題,現狀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農村正規金融市場組織不完善,無法為農村提供較好的金融服務……從1999年開始,全國上千家農村基金會全部關閉;四大國有銀行大規模撤并31000多家地縣以下基層機構,目前仍在農村開展業務的國有銀行分支機構寥寥無幾;農村的郵政儲蓄只吸收儲蓄不發放貸款。因此現在農村剩下的只有農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政府干預、管制限制以及歷史包袱),整個信用社為“三農”提供的金融服務能力同樣非常有限。第二、不僅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無法向農村經濟提供足夠的金融服務,而且事實上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渠道。例如,近年來全國郵政儲蓄機構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又貸款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專項用于農副產品的收購,這兩塊資金幾乎相抵。到2002年11月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吸收各項存款19469億元,各項貸款14117億元,兩者差5352億元,其中有價證券及投資1812億元,凈存放中央銀行684億元,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1152億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計算,估計從農村流出資金約3000億元(夏斌,2003)。第三,由于貨幣管理當局對一切非正規金融持嚴厲管制的態度,因此民間金融仍然處于初級發育階段,無法進一步擴展規模和經營網絡,從而只能為農村經濟和農民提供簡單的金融服務,無法充分滿足農村經濟和農民的融資需求。
1.3總之,缺乏合適有效的金融機構為農村和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無法滿足后者的融資需求構成了當前農村金融發展的困境,也是阻礙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2、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農村金融機構的構成
2.1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演化
自1979年開始市場化改革以來,為了配合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推動農村經濟、金融市場化的發展,農村金融體制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9~1993.這一階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復和成立新的金融機構,形成農村金融市場組織的多元化和競爭狀態。包括①1979年恢復中國農業銀行,并改變了傳統的運作目標,明確提出大力支持農村商品經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②隨著體制的瓦解,農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復了名義上的合作金融組織地位。農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是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但它接受中國農業銀行的管理;③放開了對民間信用的管制,允許民間自由借貸,允許成立民間合作金融組織,例如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的農村信用合作基金會。同時允許成立的還有一些農業企業的財務公司,企業集資異常活躍;④允許多種融資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貸款、債券、股票、基金、票據貼現、信托、租賃等多種信用手段。
第二個階段:1994~1996.在第一階段改革的基礎上,這一階段的改革更明確了改革的目標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個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及時、有效服務的金融體系的口號。[1]更具體地說,這一農村金融體系包括以工商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個農業開發和農業技術進步、保證國家農副產品收購以及體現并實施其它國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此①于1994年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試圖通過該銀行的建立將政策性金融業務從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中剝離出來;②加快了中國農業銀行商業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經營目標責任制,對信貸資金進行規模經營,集中管理貸款的審批權限,等等;③繼續強調農村信用社商業化改革。根據國務院1994年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計劃在1994年基本完成縣聯社的組建工作,1995年大量組建農村信用合作銀行。不過,實際進度大大落后于這一階段所設計的目標。另外一個重要的政策變化就是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國農業銀行管理,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改由縣聯社負責;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督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承擔。
第三個階段:1997~。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和1997年開始的通貨緊縮后,在強調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同時,對金融風險的控制也開始受到重視,客觀上強化了農村信用合作社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主要體現在:①開始在國有專業銀行中推行貸款責任制;②收縮國有專業銀行戰線。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開始日漸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③打擊各種非正規金融活動,對民間金融行為進行壓抑。1999年在全國范圍內撤消農村信用合作基金會,并對其進行清算(Seesection2.2.2);④將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確定到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進入2003年以來這一政策趨勢日益明顯且力度不斷加大。包括:放寬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的限制、加大國家財政投入以解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資產問題、推動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試點工作等等。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東、江西、貴州、吉林、重慶、陜西和江蘇)農村信用社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這標志著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SeeBox2.1)。
專欄2.1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最新進展及其主要內容
2003年6月27日中國國務院下發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為《方案》)。《方案》提出了試點改革要解決的兩大主要問題,以及對農信社改革的四項支持政策。
兩大問題:(1)改革農信社產權制度,確定不同的產權形式,以解決“誰出資、誰管理、出了問題誰負責”難題。產權改革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根據各地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產權組織形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不搞“一刀切”。具體而言,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信用社資產規模較大且已商業化經營的少數地區,可以組建股份制銀行機構;在人口相對稠密或糧棉商品基地縣(市),可以以縣(市)為單位將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一法人;其他地區,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礎上,繼續實行鄉鎮信用社、縣(市)聯社各為法人的體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對高風險信用社兼并和重組的步伐。對少數嚴重資不抵債、機構設置在城區或城郊、支農服務需求較少的信用社,可考慮按照《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2)改革農信社管理體制,明確規定由地方政府負責對農信社的管理(包括使農信社貸款投向符合國家政策要求、進行人事管理等),由國家監管機構(主要是銀監會)依法實施監管,但在微觀經營決策上由農信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
四項支持政策。包括:(1)對虧損農村信用社因執行國家宏觀政策開辦保值儲蓄而多支付保值貼補息給予補貼。具體辦法是,由財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間農村信用社實付保值貼補息數額,由國家財政分期予以撥補;(2)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西部地區試點的農村信用社一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地區試點的農村信用社,一律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試點地區所有農村信用社的營業稅按3%的稅率征收;(3)對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可采取兩種方式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以解決農信社不良資產問題:一是由人民銀行按照2002年底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安排專項再貸款。專項再貸款利率按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減半確定,期限根據試點地區的情況,可分為3年、5年和8年。專項再貸款由省級政府統借統還;二是由人民銀行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用于置換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票據期限兩年,按適當利率分年付息。這些票據不能流通、轉讓和抵押,可有條件提前兌付。這兩種方式由試點地區和農村信用社選擇;*(4)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實行靈活的利率政策。允許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靈活浮動,貸款利率可在基準貸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圍內浮動。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不上浮,個別風險較大的可小幅上浮(不超過1.2倍),對受災地區的農戶貸款,還可適當下浮。
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東、江西、貴州、吉林、重慶、陜西和江蘇)農村信用社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這標志著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根據銀監會的宣布,為解決農信社不良資產問題的資金投入規模將達到1500億元。
2.2農村金融機構的組成
經過近20多年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迄今為止形成了包括商業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機構在內的,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主導、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體系。這一金融體系的組織結構如下圖所示:
圖1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組織結構
2.2.1正規金融
可以把受到中央貨幣當局或者金融市場當局監管的那部分金融組織或者活動稱為正規金融組織或活動。中國農村正規金融體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組成部分: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于1979年重建,是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也是四大行中分支機構數量最多的一個銀行,其分支機構幾乎遍布中國所有的鄉鎮。到2001年底中國農業銀行擁有資產25279.90億元,4.5萬家分支機構并雇傭了49萬名職工。農業銀行重建的初衷是為了支持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但事實上農行的業務基本與農業農戶并無直接關系,其貸款的絕大部分都投入了國有農業經營機構(如糧食局和供銷社)和鄉鎮工業企業。和其它國有商業銀行一樣,從80年代起中國農業銀行就一直進行著商業化改革。但在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建立之前,中國農業銀行的業務兼具商業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貸款業務,例如主要農副產品收購貸款、扶貧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政策性貸款被劃轉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7年后農行政策性業務剝離速度加快,農行的經營也日益強調以利潤為核心。但迄今為止,農行仍然有部分貸款具有政策性貸款的性質(例如對供銷社的貸款、一部分扶貧貸款等等),農行的日常經營也無法完全避免地方當局的干預,這是農行資產質量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相對較低的主要原因。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政策性銀行,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為實現農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相分離的重大措施。農發行的業務也不直接涉及農業農戶,它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隨著農村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農發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到2001年末,農發行擁有資產7698.53億元,2273家分支機構以及近6萬名職工。
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機構最多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遍及幾乎所有的鄉鎮甚至農村,也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唯一一個與農業農戶具有直接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向農村和農業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的核心力量。2003年6月末農信社農業貸款余額6966億元,占全部正規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億元。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農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中國農業銀行的農村基層組織,大部分存款必須轉存到農業銀行,從而信用合作社事實上成為了將農戶存款引導到國家所支持的集體農業和鄉鎮企業的一個主渠道。1996年后農村信用合作社脫離農業銀行的領導,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監管。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超過50%的貸款必須投向其成員。另外,超過3000元以上的貸款必須有抵押品保證。1999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被允許向農戶發放消費型貸款,主要用于房屋建造、教育和醫療貸款。迄今為止,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范圍并沒有受到限制,可以涉及包括生產、消費以及商業的各個環節,可以向農戶、私營企業以及鄉鎮企業提供貸款。另外,考慮到農村貸款的高風險性質,人民銀行允許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利率擁有較其它商業銀行(包括中國農業銀行)更靈活的浮動范圍,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1年期貸款利率的浮動上限不能超過在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利率50%。到2001年底,農村信用合作社擁有資產16108億元,35529家地方分支機構以及61.52萬名職工。截止到2002年末,我國的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為4萬家,各項存款1.98萬億人民幣,各項貸款1.39萬億人民幣,存貸款規模均據全國金融機構第四位。目前農信社是全國法人機構最多、從業人員最多和城鄉分布最為廣泛的金融機構(關于農信社發展概況,SeeBox2.2.1-1)。
在其它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農村商業銀行屬于股份制銀行,目前只有張家港、常熟和江陰農村商業銀行三家。三者成立于2001年底,均由原來的農村信用社改造而成。
農村郵政儲蓄機構只吸儲,再把儲蓄資金轉存入中央銀行,以轉存利率與吸儲利率差額作為其收益來源,2003年8月后這一資金運行格局有所改變(ForDetails,SeeBox2.2.1-2)。除郵政儲蓄之外的上述其他金融機構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有資格獲得中央銀行再貸款。例如,2001-2002年間人民銀行就對農村信用社分別新增再貸款312億元和260億元。
專欄2.2.1-1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1951-1959):195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召開了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國共有農村信用社88368個。這一時期的農村信用社,資本金由農民入股,干部由社員選舉,通過信貸活動為社員的生產生活服務,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質。
第二階段(1959-1979):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農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給、生產大隊管理,后來又交給貧下中農管理,農村信用社基本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
第三階段(1979-1996):1984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農業銀行《關于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提出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業銀行領導、監督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存貸業務。成立了縣級聯社。這段時期農村信用社成了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的道路,貸款大量投放鄉鎮企業,農民對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失去監督。
第四階段(1996-2003):根據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從該年起農信社改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中國農業銀行不再對農信社進行領導管理,強調要按合作制重新規范農信社,縣以上不再專設農信社經營機構,要加強縣聯社建設并由其負責農信社業務的管理。但在實踐中這些政策很少能夠予以落實。
第五階段(2003-):為了解決農信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SEESECTION3.1.2),從2003年底開始進行農信社試點改革(SeeBox2.1)。目前改革仍在進行之中。
專欄2.2.1-2中國農村郵政儲蓄及改革思路
在目前中國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銀行用來自郵政儲蓄上存資金,以再貸款的方式借給農業發展銀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貸款利率是倒掛的,2002年2月后,郵政儲蓄存款利率為1.98%,上存利率為4.347%,再貸款綜合利率為3.015%.對郵政儲蓄支付高額存款利息,已經成為央行沉重的財務包袱。
另外,郵政儲蓄的吸儲規模不斷上升,2000年期末余額為4578億元,2001年為5912億元,2002年扶搖直上至7376億元。郵政儲蓄在存款市場的份額在2002年底已達8.48%,成為僅次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第五大吸儲大戶。這無疑會限制農信社的籌資能力(郵儲存款近8000億元中,約60%來自縣以下)。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央行采取了兩個措施:一是規定從2003年8月1日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轉存人民銀行部分,按照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目前為1.89%)計付利息。這樣一來,郵政儲蓄不僅無法靠存貸利率差獲取利息收入,反而會有所倒貼;第二,為了對郵政儲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損失有所補償,央行同時規定自同期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可由郵政儲蓄機構自主運用于除貸款外的多種業務,例如可以在銀行間市場進行債券買賣、與政策性銀行進行業務合作,開展部分中間業務、還可依程序申請成為國債、政策性金融債承銷團成員。顯然,央行這種“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改革只會進一步加劇農村資金的外流。
目前針對郵政儲蓄改革的各種爭論中,呼聲較高的一種方案是將郵政儲蓄業務從郵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創立單獨的郵政儲蓄銀行,不做直接面對企業的貸款業務,而將資金批發給其他金融機構獲取利差(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03,以下稱國發方案)。這種方案的確可能會有利于郵政儲蓄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但毫無疑問,它同樣會加劇農村資金的“非農化”。至于創立農村儲蓄銀行的想法(經濟日報2003年10月28日)則更不可行,它不僅不符合中央以農信社改革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思路,而且其最終結果可能是重復并放大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發展中所遇到的問題。
我們的建議是在“國發方案”的基礎上,開放農村民間金融,并干脆直接取消農村郵政儲蓄業務。這樣做有如下好處,一是由于沒有郵政儲蓄吸儲,農村民間金融的放開不會直接對農信社的資金來源造成大規模的沖擊;二是開放農村民間金融既可以形成農村金融的競爭局面,又不致加劇農村資金流向的“非農化”(SeeSection5.2);三是原“國發方案”中提高郵政儲蓄資金使用效益的好處仍然可以得到保留。
2.2.2非(準)正規金融
非(準)正規金融組織或活動包括所有處于中央貨幣當局或者金融市場當局監管之外發生的金融交易、貸款和存款行為。在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初期,非(準)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由于得到了經濟管理當局的默許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躍。但從9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心逐漸轉向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商業化,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加大了對非(準)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的管制力度,并終于在1999年解散了農村合作基金會,從而結束了非(準)正規金融的有組織狀態。
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80年代中期興起的準正規金融組織,其經營資本主要依賴于農戶的資金注入,其經營活動歸農業部而不是中國人民銀行管轄。到1996年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存款規模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1/9.農村合作基金會對農村經濟的融資需求提供了極大的支持,一項全國性的調查表明農村合作基金會45%的貸款提供給了農戶,24%的貸款提供給了鄉鎮企業。這不僅大大超過了農業銀行的相應貸款比例,而且超過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中投入農村經濟的比例。由于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受貨幣當局的利率管制,因此其貸款利率較農村信用合作社更為靈活,貸款的平均收益也更高(Brandt,Park&Wang2001)。為了消除來自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競爭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所造成的沖擊,1997年,當局做出了清理整頓、關閉合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決定。隨后的1998-1999年,包括村級基金會在內的整個農村合作基金會被徹底解散并進行了清算。[2]
除農村合作基金會外,非正規金融體系主要由親友之間的個人借貸行為、個人和企業團體間的直接借款行為、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高利貸、各種合會、私人錢莊等組成。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也是類似于信用合作組織,基本上均被取締。合會(國外稱輪轉基金)是各種金融會的統稱,通常建立在親情、鄉情等血緣、地緣關系基礎上,帶有互助合作性質。圖1中除了部分小額信貸、不計息的親友借款和企業團體間借款之外,根據國務院1998年7月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其他金融組織或者活動均屬于非法。
3、農村金融改革對農村金融的影響
3.1對正規金融的影響
1979年以來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一直沿著使農村正規金融商業化的目標前進,并在90年代中期后大大加快了商業化改革的速度和步伐。按照當局的設想,商業化改革之后的農村正規金融體系應該更好地發揮支持農村和農業經濟的作用,然而正如我們在第一節中所指出的那樣,迄今為止農村正規金融并沒有很好地達到政策制訂者的預期。
3.1.1對中國農業銀行的影響盡管中國農業銀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貸款業務已經劃歸給了1996年成立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但農行仍然承擔了許多政策性貸款業務(見2.2.1),這些貸款的管理均屬政策性金融管理范疇,無法免除政府職能部門的干預。農行還必須根據政府的要求發放“救災”貸款、“安定團結”貸款等帶有明顯政策性性質的貸款。這些貸款直接影響到農行資產質量。
商業化改革更直接影響到了農行向農業和農村經濟提供融資服務的積極性,表現在以下幾個負面:①農行的業務可以涉及幾乎所有經濟活動,在現有經濟體制下,投資農業的回報相對較低,因此農行的貸款流向具有天然的“非農化傾向”;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日漸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1998年至2002年初,包括農行在內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共撤并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且撤并還在繼續。這樣一種組織結構明顯加大了農行向分散的中小農戶以及鄉鎮企業進行融資的成本,從而進一步打擊了農行提供農業貸款的積極性;③雖然農業銀行在大多數地區還設有縣級機構,但由于貸款權的上收,很多分支機構都是只存不貸,從而加大了農村資金供需矛盾。
3.1.2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影響中國農業銀行不斷收縮在農村金融領域中的戰線以及政府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等準正規金融組織的打擊,客觀上確立了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近乎壟斷的地位。1997-2001年,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從10555.8億元增加到17263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近13%和12%;各項貸款余額從7273.2億元增加到11971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近10%和11%,其中農業貸款余額從1776.8億元增加到4417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近54%和77%。1997-2000年,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從占金融機構鄉鎮企業貸款余額的69.5%增加到75.4%(李靜,2002:158-170)。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農信社在滿足農村融資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①農信社只是名義上的金融“合作”組織,在實際經營中,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官辦性質依然存在,從而使其經營經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預,沒有突出創辦時所欲體現的“合作”性質[3],從而不僅難以履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農業和農民服務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預下的貸款往往最終成為呆帳、壞賬,大大惡化了農信社的資產質量,據央行估計農信社積累的歷史壞賬達數千億之多,不良資產率遠高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多數在50%以上,在某些經濟不發達省份甚至高達90%以上。;②由于商業化改革,農信社的經營也更加強調貸款質量和回報,其經營的利潤導向越來越明顯。由于農業活動的比較收益受到人為壓低,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也無足夠激勵向農村經濟活動提供貸款,表現為真正用于支持農村和農業經濟的貸款數量不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報告指出,農信社的貸款實際上只覆蓋了20%左右的農戶(IFAD2002)。許多針對地方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無論在經濟發達地區和高度城市化地區,還是在廣大中西部地區以及部分東部農業大省,農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現出“非農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現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網點設置的城鎮機制化趨勢、資金流向的城市化和從業人員的城鎮居民化(盛勇煒2001);③農信社所受到的貸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SeeSection2.2.1)不利于它向規模小且分散的農戶、中小農村私營企業以及鄉鎮企業提供貸款;④隨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紛紛撤出縣域,農村信用社也試點統一法人、縣鄉兩級法人并試點改組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這必定會加大農信社在向中小農戶、中小私營企業以及鄉鎮企業提供貸款的交易成本;⑤由于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處于事實上的壟斷地位,缺乏來自外部的良性競爭,因此其改善內部管理、加強金融風險控制的動力不足,這無疑也是農信社資產質量不高、經營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3.1.3對農業發展銀行的影響在現行政策性金融體制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際上僅是單純的糧棉收購貸款銀行,業務僅限于支持糧棉流通,根本無法充分發揮支農作用。即使在支持糧棉流通方面,也同樣存在突出問題。棉花購銷已經市場化,隨著糧食購銷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種植業結構的調整、糧棉購銷主體的多元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量明顯下降,以購銷信貸為主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資產業務也出現規律性明顯下降。據農業發展銀行統計,2002年,放開糧食購銷市場的8個主銷區省份,農業發展銀行的糧油購銷貸款比上年下降56%。而與此同時,一些支持難度遠遠小于糧食收購資金供應的帶有公益性的經濟活動如良種繁育、種籽購銷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貸的扶持,更得不到商業性信貸(何廣文2003)。
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農村正規金融組織無法很好地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1997年以來,農戶和鄉鎮企業貸款困難問題加劇。據統計,全國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正規金融機構)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呈下降趨勢,由1997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2001年的5.9%.2000年底全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99371.07億元中,農業貸款余額僅占4.92%(何廣文等,2002)。農業部對江蘇省武進縣個體私營企業的調查顯示,年收入5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中有45.1%認為貸款難,年收入500萬元以下的有86.5%認為貸款難(《中國經濟時報》,2002.8.21)。
3.2對非正規金融的影響
正是由于正規金融機構收縮農村陣地,農村金融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供給越來越少,農民的信貸需求不得不轉而依賴于非(準)正規金融(溫鐵軍,2001)。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研究報告,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信貸機構的四倍。對于農民來說,非(準)正規金融市場的重要性要遠遠超過正規金融市場(IFAD,2001,xii)。實地調查也證實了這一點:例如,溫鐵軍等人對中國東部、中部、西部共15個省份24個市縣的一些村莊進行了個案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了85%(溫鐵軍,2001)。據估計,僅在浙江溫州市,地下金融的規模就已達到600億元人民幣之巨(賀軍,2002)。
但貨幣當局對非(準)正規金融的發展一直持懷疑甚至反對態度,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在維持金融秩序、打擊非法融資活動的口號下,一度在農村民間融資中極度活躍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被管理當局勒令撤消和關閉,從而結束了中國民間金融的有組織狀態。政府對非(準)正規金融的態度使民間金融要么消亡,要么轉入地下金融狀態。雖然非(準)正規金融組織遠較正規金融靈活(例如相較后者而言,前者可以收取更高的貸款利率),但由于無法組織化和正規化,非(準)正規金融在滿足農村融資需求方面所起的作用終究有限。
4、各方對改革農村金融體制的建議
針對目前中國農村金融的現狀,許多專家學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動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意見,這些意見基本上可以概括為:進一步界定、分離出中國農業銀行中的政策性業務,集中力量推進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由于農信社是目前農村正規金融中的主力軍,因此對農信社的改革構成了今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相應地,絕大部分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建議也集中到如何進一步完善對農信社的改革建議上來。這些建議主要包括:
4.1進一步加大農信社貸款利率浮動的改革力度,實現農信社利率市場化。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農信社貸款利率浮動試點擴大到更多的市(縣)以及更高的行政級別(從鄉營業點擴大到縣營業點),二是擴大農信社存貸款利率浮動的范圍(馬曉河,姜長云2003;IFAD2002;;Brandt,Park&Wang2001),以使農信社以更靈活的姿態提供農村金融服務。
4.2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改革,為發揮其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提供體制基礎。目前有數種備選模式可供選擇,(1)原有農村信用社框架內的重組模式:即2000-2001年進行的以縣為單位統一法人、組建省聯社為標志的江蘇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常熟、張家港、江陰三市農村商業銀行模式;(3)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組的浙江鄞州農村合作銀行試點模式。考慮到中國各地區農村經濟、文化、地理條件千差萬別,以上三種模式又各具不同的優點和缺點,因此在模式的具體選擇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人民日報,2003-09-25)。換言之,并不存在一個最優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何廣文,金融時報,2003-06-09)。除以上三種已經進行試點的模式外,有專家還建議在調整金融準入政策的基礎上,允許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甚至外資銀行收購農村信用社,以此帶動農信社的體制改革(馬曉河,姜長云2003)。
4.3為了更好地推進農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解決歷史上農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壞帳(謝平2001),[4]同時考慮由國家為農信社的農業貸款提供更多的政策優惠。
4.4在管理體制上,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信社自主經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是目前情況下和現有認識水平上的最佳選擇(王洪章、劉錫良2003;人民日報,2003-09-25)。
4.5放松對非(準)正規金融的管制,允許農村金融機構的多元化,促進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競爭(林毅夫2003;馬曉河、姜長云2003;何廣平2003;謝平2001;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2001)。
大部分上述建議在國務院于2003年6月頒布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中有關農信社管理體制、產權制度、經營機制和政策扶持等細則中都有所體現(SeeBox2.1)。
5、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5.1《方案》會有多大效果(WillSchemeWorkWellinTheFuture?)
從《方案》公布,選擇八個試點省市進行農信社改革以來至今,新一輪農信社改革歷時僅半年,還沒有充分的信息以對此次改革的成效進行評判。但有兩個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商業銀行)已經實現9年來全行業第一次扭虧為盈,共盈利1.48億元;二是截至2003年底,八個試點省市不約而同地基本將省聯社模式作為第一選擇。
就第一個信息而言,應該可以判斷為這種農信社全系統的扭虧為盈基本屬于短期性的政策刺激效應——一項體制性改革不太可能在這么短的時間內立竿見影。同時,農信社盈利并不代表它的“非農化”傾向有所改變,實際上,數據顯示同期農信社農業貸款余額僅占貸款總余額的42%。就第二個信息而言,到很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反應了此次試點改革的弊端所在:即由上而下的產權改革設計并沒有體現出(反而遠遠背離了)《方案》設計之初所欲體現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則。中國經濟改革的歷史經驗表明,凡是成功的改革案例(例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鄉鎮企業發展等等),均遵循了“基層發明-上層肯定-試驗推廣”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創新模式(或所謂誘致性制度變遷模式);凡是失敗、效果有限或后遺癥極大的改革案例,均走了一條“上層設計-試驗推廣”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創新模式(或所謂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這種不同改革方案選擇的不同效果可歸因于改革設計者、參與者和受益者之間對信息的享有程度存在極大差異,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不同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從而導致兩種改革模式中不同經濟主體相互博弈的結果大相徑庭。隨著時間的推移,《方案》的實施結果是否會與《方案》設計目的相一致是大可懷疑的。事實上,已經有官方人士和學者對此表示了憂慮(陸磊2004;于寧、何禹欣2003)
最后,農村金融問題實際上是農村各方面問題的綜合反應(農村要素市場、農民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護等等),很難想象《方案》這樣一個純粹從金融角度出發的政策設計會對農村金融發展起到治本的作用。
5.2新的政策建議
在以上認識的基礎上,這里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5.2.1創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Settingupmedium&SmallSizefinancialAgencies)
迄今為止,農村經濟的基本單位是那些中小規模的農戶、私人企業以及鄉鎮企業,理想的農村金融機構應該是能夠為這些農村中小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務。顯然,由于相對于大銀行而言,中小銀行在向小規模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上更具比較優勢,因此農村合適的金融結構應該以中小金融機構為主。不過,目前有關農村金融改革尤其是針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各種方案(SeeSection4andBox2.1),客觀上都會造成農村金融機構向中大型化發展(何廣文、馮興元和李莉莉2003)。因此,在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進程中,必須注意農村信用合作社發揮作用的有效邊界。例如一些學者認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邊界就是村落的邊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緣和血緣邊界,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借貸風險也會大幅增加(何廣文、馮興元和李莉莉2003)。另外,小額信貸、民間自發的金融合作,互助會及其他的自發的借貸行為都應該是適合農村現階段經濟基礎的金融制度安排。
5.2.2必須提倡充分競爭(FreeCompetitionamongRuralFinancialAgenciesisNecessary)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放松并最終解除對農村非(準)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的歧視和壓抑政策,從而使不同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間出現良性競爭的局面是十分必須的。現有改革方案并沒有認識到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擴大金融服務(包括數量和品種),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一個充分競爭的環境中,才能有足夠的信息比較判斷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從而解決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道德風險問題。目前在解決農村信用合作社歷史壞賬的問題中就存在一個道德風險問題,即部分農信社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把正常情況下造成的呆賬歸結為歷史包袱(謝平2001)。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外部市場環境條件下,這一問題才有解決的可能。而放開民間金融,將非(準)正規金融納入正規金融的軌道,是在農村金融發展中實現充分、自由競爭的最佳制度選擇(SeeSection5.1)。另外,只要有合適的配套改革措施,放開民間金融并不一定會對農信社的經營造成很大的沖擊(SeeBox2.2.1-2)。
5.3.3解除對農村經濟、社會生活的管制(RemovingtheRegulationsonRuralEconomicandSocialLife)
在目前針對農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議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過由國家規定貸款比例的方式來達到農信社貸款支農的目的。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國際慣例的。但過去的歷史經驗也表明,這種國家硬性規定貸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轉農村金融機構貸款“非農化”趨勢。這里有必要指出,農信社等農村金融機構貸款流向的“非農化”是和農村和農業經濟的低回報率直接聯系在一起的,只要農村和農業經濟的回報率一直處于較低狀態,資金流向的“非農化”現象就不會消失。反過來,無法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也會進一步惡化農村和農業經濟投資環境。
農村和農業經濟目前的困境,從根本上講是和政府在農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當的政策所聯系在一期的。迄今為止,政府對農村社會、經濟生活仍然有相當的干預和管制,包括糧食收購和一系列從上而下、并未配備足夠資源的趕超指標。這些政策和管制妨礙了農民根據自身的比較優勢調整資源配置,優化生產結構,從而加重了農民的稅費負擔,阻礙了農民收入的增長(陶然、劉明興和章奇,2003),從宏觀上來看則直接導致了農業比較利益不斷下降和惡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棄這些干預和管制政策,農村和農業經濟的收入增長潛力就不會得到提高和釋放,從而農村金融機構的“非農化”傾向就不會消失(章奇、劉明興、Vincent和陶然2004)。
總而言之,要從根本上改變農村金融機構的“非農”偏好,必須雙管齊下:一方面,繼續深化針對農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農信社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金融,杜絕政府參股或干預管理決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須放棄對農村經濟、社會生活的干預,以釋放農村和農業經濟增長的潛力,從而恢復農村金融機構發放農業貸款的信心和動力。5.4.4目前農信社改制的試點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對(改制前后)農信社經營的干預。這不僅是農信社所面對的問題,也是整個中國金融體制所面臨的問題。未來的進一步改革,必須將政府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實施金融監管,防止地方政府對農信社具體經營行為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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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作者為亞洲開發銀行(AsianDevelopmentBank)所撰寫的分析報告內容之一,非經作者同意,請勿轉載。
注釋:
[1]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省政府《關于振興人參產業的意見》,認真貫徹落實《吉林省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實施方案》,積極以農業供給側改革為依托,充分發揮信貸拉動作用,引導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人參產業的信貸投放力度,助推人參產業發展。各金融機構牢牢把握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立足縣域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以提升金融支撐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相關產業轉型升級能力為主線,創新金融產品,破解制約金融服務“三農”發展體制機制障礙,積極探索操作性強、復制性廣的普惠型農村金融發展之路。截止到2017年5月末,集安市金融機構人參產業貸款余額達29.2億元,占全市貸款余額的37.5%;2015年以來,全市人參產業新增產值43億元,帶動當地就業2萬多人,實現利稅3.2億元,有力支持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人參總加工能力超萬噸,主要產品有模壓紅參、丸都高句麗參、人參中藥飲片、野山參和利用人參莖葉花果提取的皂苷等14大系列50多個品種,千余種規格。目前,集安市人參產業擁有中國馳名商標2件,國家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1件,國家級地理標志產品商標1件,獲得“參類栽培復式棚”及“非林地人參專用肥及制備方法”2項國家專利,林下參獲得國家商標局“林下山參”商標注冊證書,吉林省著名商標3件,“新開河人參栽培及加工技
一、人參產業發展迎來了歷史性機遇
自2015年底開始的吉林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為吉林省農村金融發展提供了歷史性機遇,吉林省農村金融開始進入戰略性調整、創新、發展時期。吉林省農村金融的快速發展,不僅僅是激發農村金融市場活力,實現農業經濟發展,農民增收,城鄉一體化的一個過程,更是一個新的區域性經濟增長點,在推動東北全面振興,“一帶一路”戰略中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動力輸出中心。吉林省集安市金融機構,緊緊抓住吉林農村金融綜合改革的機遇,乘勢而上、開拓創新,不斷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努力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大力支持人參、五味子、山葡萄特色產業發展。其中,人參是吉林省東部山區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民增收的主要途徑。集安是吉林省人參主產區之一,是全國邊條參唯一產區,素有“國參故里”之美譽,集安人參產量約占全國的1/8,全省的1/6。在吉林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春風的推動下,吉林集安的人參產業得到了長足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二、金融助推人參產業發展取得的成效
多年來,中國人民銀行集安市支行按照吉林藝”被列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化市著名商標10件,級別之高、數量之多在全國人參主產縣份中名列前茅。
(一)農村信用社的利率改革試點階段
1980年,蒼南縣金鄉農村信用社在全國率先實行部分存貸款浮動利率改革;1987年,溫州市被正式確定為全國利率改革試點城市;1990年后,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最高可以上浮50%;2002年3月份,利率改革在瑞安市和蒼南縣的131家農村信用社機構網點實施。確定定期存款利率在國家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活期不上浮;2002年6月21日至10月20日,試點社的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幅度由10%分別提高到15%和20%,允許活期存款利率浮動,浮動幅度分別為5%和10%;10月,試點范圍擴大到全市所有農村信用社網點,存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為30%;2004年11月,國家宣布停止存款利率上浮試點。
溫州的多年利率改革試點結果,首先是提高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并有效調動農村居民的參儲積極性。其次是對支持“三農”發揮了積極作用。2003年末,溫州農村信用社的農業貸款占全部貸款的52.19%,農業貸款增幅為217.3%,遠高于貸款總額36.31%的增幅。同時創新了支農服務方式。如蒼南縣農村信用社全面推行農戶信用等級評定,通過推廣農戶小額貸款,創建信用村,評定信用農戶,實行農貸優惠利率政策、簡化農貸手續、設立農業貸款辦貸大廳等措施,進一步方便農戶貸款。再次是平抑民間高利借貸活動。據統計,1987年之前,一般中小企業的借款中民間借貸占2/3以上,使得高利(月利率為3-5分)融資的各種“呈會”層出不窮,數額巨大,誘發詐騙性社會融資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利率改革后,加強了正式金融對經濟的滲透力,擴大信貸輻射面,制約了民間高利貸需求。最后是提高了農村合作機構的經營效益。無論是1990年以前的存貸款利率同時浮動還是此后的貸款利率單方面浮動,利率改革試點都趨向于擴大存貸款利差。特別是在貸款利率雙軌制階段,行社積極向鄉鎮企業和私營業主發放貸款,利率平均水平相應較高。在農村資金總體上供小于求的宏觀環境下,利差擴大顯然提高了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經營效益。
(二)溫州農村金融市場的自發改革階段
1、“兩社一會”的興起與消亡。20世紀80年代開始,由于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市開始出現了各種形式的準正式小型金融機構,扶持對象主要是“兩小”(小型企業,小型個體經營戶)。1984年出現了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府前信用服務部),1988年出現了第一家金融服務社,前者主要出現在市區或經濟相對發達的城鎮,后者主要分布在靠近經濟相對發達的農村鄉鎮,但均經金融主管部門審批設立。1992年政府部門審批設立第一家農村合作基金會,到1999年,全市共有城市信用社50多家,金融服務社56家,民融資金服務部33家,農村合作基金會156家。經營后期,由于金融監管的不到位及政府因素,一些機構缺乏政策規范和約束,違規經營嚴重,出現了不穩定因素,導致市場經營失敗。1999年,政府部門終于下決心予以清理整頓,直至“兩社一會”被取消及歸并。
2、初期自發的民間金融市場改革,既有積極的一面,也留下了一些經驗教訓。由于“兩社一會”產權性質以私營(名義上是股份制、集體)為主,適應溫州農村多元化經濟結構、多層次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多類型經濟成份并存的需要,不可否認,發展初期對我市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第一,有效緩解了當時個體經營戶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資金供需矛盾;第二,彌補了當時農村信用社因經營體制因素而導致的局限性。“兩社一會”以貸款手續簡便、抵押、擔保靈活方便,服務態度好的競爭優勢,取得了市場效應。第三,以半市場化利率手段進一步拓展了業務,并取得較好的經營效益。由于“兩社一會”的貸款利率介于民間借貸與信用社貸款利率之間,這樣就把資金運用推向市場。但是,由于“兩社一會”從成立之初就顯得先天不足,如經營者的素質較低,市場準入的寬松,監管不到位以及市場退出機制的缺乏等等,出現了諸如帳外經營,股東貸款過多等嚴重違規行為,進而導致市場經營的失敗。
(三)國家主導的農村金融深化改革階段。
這主要是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改革。2003年,我市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全面啟動。一是實行“零資產”啟動。即農村信用社在清產核資中,實際資不抵債的,通過政府扶持和資產適度增值的方法,使資等于債;實際資大于債的,通過提高計提風險準備金額度的形式,實現資等于債。二是在管理體制實行“5-5-1”形式。全市11家信用聯社中,市郊、龍灣、甌海、樂清和瑞安5家聯社組建農村合作銀行,蒼南、平陽、永嘉、文成、泰順聯社實行一級法人,洞頭聯社實行兩級法人。三是央行發行專項票據。全市10家聯社共發行專項票據9739萬元。簡稱“花錢買機制”。
通過“花錢買機制”改革,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大幅提高,經營實力得到增強。2007年末,全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平均資本充足率達9.6%,比改革前的2002年末提高了3.6個百分點;存貸款余額分別為472.1億元和345.3億元,在全市銀行業中市場占有率分別為13.6%和12.5%;實現賬面利潤9.5億元,是2002年末的6.3倍;信貸支農力度有所加大,資產質量不斷改善。2007年末農戶貸款226億元,是2002年末的8.9倍。不良率1.34%,比2002年末下降4.32個百分點;初步建立了“三會一層”法人治理模式,法人治理結構日益健全,內部管理不斷強化,經營機制日趨完善。目前全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9739萬元專項票據已經全部兌付完畢,兌付率及速度均名列全省前茅。
二、溫州農村金融改革探索帶來的幾點啟示
第一,溫州農村存在供給型和需求型兩方面的金融抑制。
第二,當前的農村金融改革只是解決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問題。
第三,當前條件下仍須重視政策性農村金融制度,建立商業性和政策性并存的農村金融體制。
第四,必須通過利率市場化來實現資金向農村的轉移。
第五,“兩社一會”的“繁榮”與清理,使我們必須正視農村金融市場的開放問題。
三、加快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幾點設想
(一)完善農村正式金融組織
1、以政策性金融為依托。
2、以合作性金融為主體。
3、以商業性金融為補充。
4、加快郵政儲蓄體制改革。
(二)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
1、加速實行利率市場化。
2、大力推進農村投融資改革。
二、農村金融信貸產品的創新思路
第一,加信貸產品的宣傳。任何一個新生事物,要想提高民眾對其的認知程度,就必須采取有效的宣傳手段來進行宣傳。由于農村地區的文化因素限制,很多農民對于信貸產品的認識不足,并且在新的金融信貸產品推廣過程中,存在抵觸的心理,不利于信貸服務的有效開展。針對于這種問題,政府和金融機構要加強日常的宣傳工作,并且推廣試點服務,讓農民真正的對于新產品的優勢進行了解,并且接受創新和改變。第二,構建完善的農村信用體系。農村地區的信貸服務開展過程中,信用是重要的評估標準,也是產品服務能順利開展的關鍵。相關部門要對于農民的信用意識進行普及,并且定期地對相關信用制度進行講解,讓農民了解信用對于抵押擔保的重要性。另外,有關部門還要針對于農村地區的具體特點,構建有效地法律手段對于信用體系的構建提供基礎。第三,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金融機構要對于對農村地區信貸產品服務的理念進行創新,并且認清產品創新的關鍵作用,不斷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信貸產品創新的過程中,需要大量的人才作為支撐和保障。金融機構要對于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科學的考核與培訓,并且積極引入專業的高水平人才,真正的為相關產品和服務提供有效的人才保障。第四,保險機制的完善。在農業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相關商業和專業保險機構要與之同步發展,政府要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在農村地區開展相關保險服務。通過對于保險機制的完善,是的農村地區保險產品線不斷豐富,更好地促進金融信貸產品的有效、合理創新。信貸機構的建立,還要做好相關配套信貸抵押擔保體系的完善,并且規范擔保抵押行為。第五,構建農村信貸機構。要想充分地對農村地區的經濟進行激活,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完善金融機構的職能,并且結合農村地區的實際特點,提高對信貸機構建設的重視。第六,提高對非人為災害的保保障能力。在金融信貸工作開展的過程中,一些非人為的災難難以被有效的控制,并且會給與各方都帶來嚴重的損失和影響。政府和相關金融管理部門,要關注對這類問題的控制,并且設置專門應急保障資金,促進促進風險分散機制的完善,對于農民的根本利益進行良好的保護。第七,豐富金融信貸產品的服務范圍。在農村地區,要對于農村金融服務市場進行不斷的拓展,為“三農”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科學細化農村金融服務市場,建立農村特色“金融超市”。涉農金融機構要針對不同地區、不同環節和不同主體金融服務需求特點,加大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開發和創新力度,通過有組織、有計劃地提供差別產品、差別營銷和差別服務,滿足農村多層次、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一)正規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1.中國農業銀行:支持農業生產和農產品銷售,既經營商業性業務,又經營政策性業務,從上個世紀80年代起開始進行商業化改革。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
3.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唯一一個與農業農戶具有直接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向農村和農業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的核心力量。
4.農村郵政儲蓄:吸收儲蓄,再把儲蓄資金轉存入中央銀行,開展存貸業務。
(二)民間金融形式
農村非正規金融是指農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間接融資以及農戶之間或農戶與農村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目前,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有三種形式:
1.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如企業相互融資、企業非法集資等);
2.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金融會,屬于互助資金性質;
3.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
二、我國農村金融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雖然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已經達到溫飽,正在向小康邁進,但GDP的增長速度較為緩慢,與大城鎮的經濟發展相比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農村金融體系未能對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而且其自身發展還存在諸多缺陷和問題,造成了農村資金匱乏,使其不能充分發揮潛在優勢。
(一)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單一,金融機構匱乏
目前,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已形成了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三駕馬車”共存的局面。但是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其業務經營范圍十分單一,專門行使糧、棉、油收購貸款資金的封閉管理,業務空間日益狹小;本來“重農”的農業銀行將競爭視角從農村轉向城市,農村網點大量撤并,人員銳減,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上投入相對較少。因此支持“三農”經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重任責無旁貸地落在了農村信用社身上,使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更為單一。
(二)農村信用社包袱沉重,力不從心
由于農村信用社多年積累的歷史問題較多,又受到資金規模、硬件設施、業務品種、結算條件等方面的限制,普遍存在資產質量不高、經濟效益欠佳和人員素質欠缺等問題,肩負的職責與自身的能力不相匹配,致使農村信用社在支持“三農”經濟發展過程中力不從心。
(三)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外流嚴重,金融機構撤離加劇
農村政府指導下的政策銀行,眾多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保險,郵政儲蓄等等機構更多的成為名義上支持農村建設的機構,這些機構更多的將農村資金流向上級城市,正式的金融機構實質上并未履行農村金融資金供給的責任。除此之外,大量國有商業銀行紛紛從農村金融體系中撤離,據不完全統計,國有商業銀行撤并機構達到4萬個。農村金融機構中有限資金的外流加之國有商業銀行的紛紛撤離給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困難。
(四)農村貸款利率偏高,利息負擔較重
目前,農村金融貸款利率偏高,加重了農民的貸款利息負擔。盡管中央規定了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的區間,但由于農村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在利益機制的驅使下,其貸款利率不但不可能下浮,而且也不愿意低浮,使農民貸款優而不惠。
(五)非正規性金融服務活躍但問題突出
與農村中正規性的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相比,農村中非正規性金融服務非常活躍,主要是民間的、地下的借貸需求增加,規模不斷增大。這些金融服務雖然一定程度上起到優化資源配置、便利交易、補充農村正規金融服務的作用,但是,這些金融活動風險大、利率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效果,影響了正常的金融只需,加劇了農村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六)農業保險發展滯后
農業是高風險的產業,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但當前我國農村保險業發展滯后,無法滿足農村經濟對風險控制的需求。由于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特征,加上不可預測因素多,預期收益低,與保險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相左,各保險公司不愿涉足農業領域,積極性低。
(七)農村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不足
當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不足,大多數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資,而且在運營中多靠政府扶持。支農力度不夠,在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經濟活動等方面作用較少,對農戶、個體工商戶、涉農民營企業支持也有限。
(八)農村小額信用貸款發放難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小額農戶貸款對于急需脫貧致富的農民群眾無疑是雪中送炭,但農村金融機構卻很難發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農民信用觀念淡薄,逃廢債務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二是小額農貸業務量超常,放貸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難使用依法、強制扣款、變賣資產等手段清收貸款;四是農民風險防范能力弱,受社會、自然、市場條件的影響很大,小額農貸風險很大。
三、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對策及建議
(一)發展多種類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引導金融機構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現狀和前景,盡可能地發展多層次的網點。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適當發展農村互金融組織和互擔保組織,逐步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二)繼續推動和不斷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加強其合作金融功能
積極拓寬農村信用社信貸支農渠道,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涉農產業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大力開展和開發農村信用社的中間業務,提高盈利水平。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改造。
(三)加速推進農業擔保和保險業務,分散和降低農業風險
適當降低擔保機構設立門檻,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快發展農產品期貨市場,開發農產品期貨新品種,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進一步完善農村地區的信貸市場、保險市場、期貨市場,建立功能完備、分工合作、競爭適度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四)建立農村利率定價機制,降低農民貸款成本
制定符合農村信貸資金供求特點的利率管理政策,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等支農貸款要實行優惠利率,以減輕農民的負擔,增加農民收益。建立科學、合理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增加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優惠貸款利率,以降低農村居民特別是偏遠落后地區農村居民的融資成本。
(五)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
利用政策扶持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對農村金融組織要執行有差別的監管政策。通過財政補貼、擔保或稅收減免等措施促使金融機構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的信貸投入,實行支持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經營。
四、總結
農村金融作為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最為重要的資本要素配置制度,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盡管目前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的整體水平不高,農村金融體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問題,但是,通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和農民自身各方面的調整,農村金融體系一定會逐步完善與健全,將會為我國農村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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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缺失,流轉糾紛增多受制于自身條件,大部分農民無法對其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合理評估,也無法簽訂科學合理的流轉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關的中介機構來完成以上工作。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固定的交易場所,參與土地流轉的非官方中介機構缺乏,土地流轉僅僅依靠鎮鄉、街道組織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來服務。服務中心受人員和機構的限制,無法在村一級設立相應機構,對土地流轉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轉中介作用無法充分發揮,致使土地供求雙方消息受阻。社會性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缺失,導致農村金融機構在發放土地流轉貸款時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的放貸。隨著農村土地流轉的增加,土地流轉糾紛越來越多,增大土地流入業主風險,形成不良貸款的概率增大,阻礙金融機構放貸。土地流轉糾紛不斷增加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流轉缺乏規范。土地流轉主要是自發性流轉,多是口頭協定或不規范流轉合同,合同簽訂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導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轉糾紛產生的風險。二是中途毀約。土地流轉期限一般較長,在流轉后國家加大對“三農”的投入,惠農政策不斷出臺,使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收益不斷提高,部分農民為獲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轉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轉紛爭。
(三)金融與財政的協調機制不完善1.財政支農資金多頭管理,用途單一,無法與信貸資金協調。財政支農資金總量不斷加大,但投向農村的渠道過于分散,導致每個渠道的資金數量不足,無法產生帶動和引領作用。加之財政資金用途管制嚴格,限定于扶貧、基礎設施等各種專項投入方面,無法統籌使用。造成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資金互動方面協調配合不夠,因而無法支持金融機構農村土地流轉貸款。2.現行財政貼息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缺乏對金融機構的補貼和引導。財政對貸款利息的補貼是建立在涉農企業或農戶獲得貸款的基礎之上的,而絕大多數農戶無法獲得貸款,貸款貼息政策無法落實。另外,財政缺乏對農村金融機構等貸款供應方放貸的激勵措施,也沒有專門就金融機構土地流轉貸款建立利息補貼機制和不良貸款分擔機制。對金融機構貸款的扶持和引導不足,導致財政支農資金對農村金融機構投入資金的缺乏。3.財政補貼不足,農業保險缺位。依靠政府給予一定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減少了自然災害對農業的影響,穩定了農民收入。但總體看,由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起步晚,財政補貼不足,覆蓋面小,對農業生產的保障能力極其有限,同時由于保費收入少,保險公司積極性也不高,導致農業保險處于“供需雙冷”的尷尬局面。農業保險發展滯后使農業生產風險無法分攤,金融機構對土地流轉放貸的風險也無法預知和控制,回收貸款的不確定性增加,阻礙金融機構對土地流轉貸款。
(四)農村金融體系和金融產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國農村有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金融組織,金融體系比較健全。但實際上,隨著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業銀行基本撤出了農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與農戶發生業務關系,合作性金融組織成為農村最主要的金融組織,而近年的改制也讓其完成了金融業務的“非農化”,導致農村一直處于資金凈流出狀態,對土地流轉貸款支持不足。在信貸產品方面,農村金融機構針對農村的業務是以傳統的“存、貸、匯”為主,農業貸款品種主要是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而聯保貸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貸款的衍生品種,其實質是“人保”,在額度、期限、規模、模式等方面都難以滿足土地流轉的資金需求。金融體系和金融產品的不足極大地阻礙了金融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支持。
二、對策
(一)完善農村融資擔保和抵押物處置的法律制度1.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對《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中阻礙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抵押的規定進行修訂,消除法律障礙,擴大農村貸款抵押物范圍。如允許業主用經濟林木、農業生產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險受償權作為抵押品貸款。可以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進行修改,單獨用一章來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系統、明確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條件、范圍、方式、程序、中介服務、利益分配、監督管理等重要問題。2.完善農村土地價值評估、不動產登記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將土地和其它不動產登記有機結合起來,建立健全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提高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場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農村土地評估體系和標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金融機構根據評估報告來確定土地的抵押價值。
(二)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平臺1.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加快硬件設施建設,構建土地流轉有形市場,為土地流轉供需雙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臺,開展信息收集與,降低交易雙方成本;加強市場監管,強化對土地流轉資格及價格、流轉合同及鑒證、復耕風險抵押金等土地流轉前期工作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土地流轉后續履約的跟蹤、對交易雙方進行誠信評價與公示等土地流轉后期工作的監督管理。2.構建面向農民、涉農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公益性金融服務平臺。平臺可由農業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共同管理,開展金融信貸指導、建立電子流轉檔案、信用評級、價值評估等工作。3.大力發展非官方土地流轉中介組織,逐步形成以社會中介為服務主體的土地流轉機制,以解決官方中介組織機構和人員不足、信息不充分的問題,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常活躍,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因此,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可制定《民間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一)金融規模特別是存款規模的擴大
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資源,對于農村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農村地區的存貸結構比例失調使得用于發展農村經濟的可用資本相對減少
農村投資的產出效率也不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農村金融對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作用。
(三)農村投資效率一直不高
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這種現象的出現是由于農村金融市場的資金外流導致的,資金外流致使農村的整體投資額增長緩慢,用于農村經濟發展建設的資金肯定也會減少。
二、農村金融發展的建議與對策
農村金融要更好地對農村經濟的發展產生影響,就必須對當前的農村金融體系進行一定的調整,而農村經濟的發展也應該為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助益。
(一)明確農村金融的角色定位
以前,農村金融的定位通常是為城市經濟輸送農村的剩余資源和資本,在農村經濟高度發展,城鄉差距進一步擴大的今天,農村金融的作用更多地是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資金方面的保障,還要吸引城市資金參與到農村經濟的發展當中去。所以要大力發展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民間小額信貸公司等創新農村金融機構,使農村金融市場更加有活力,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從而促進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結合。
(二)選擇正確的農村金融發展政策
農村金融目前的發展重點不在量的擴大,而是質的提升,目前農村金融中的資本利用效率底下,對農村經濟的發展頗有不利,為了提升農村金融的資本利用效率,應該使用較為合理的手段與政策提高農村市場上金融機構的貸存比率,從而有效防止農村金融機構造成的資金外流,從而使資金流向實現正確的導向,提升農村金融機構對于農村產業發展的促進發展效率,有效吸引和鞏固農村的可用資本。
(三)加強政策和法規的建設
針對三農問題,要通過政策和財稅的扶持增強農村的技術設施建設,引入更多的法律法規來保障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市場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法律法規上有一定依據,從而在農村市場站穩腳跟,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從農戶金融需求角度分析
農戶金融制度制定需要滿足農村形式的要求,才能更好的滿足一家一戶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金融需求,我國農戶金融需求階段已經表現了很多的特征,其一是狹義小農和理性小農并存的局面,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生活性資金和生產性資金需求并存的局面。農村地區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其對金融需求產生一定的差異性,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戶通常傾向于單一型金融需求,而對于低收入水平的農戶主要是想通過貸款等方式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差異化需求對農村金融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農村金融需要不斷細分市場,才能更好的滿足不同對象對金融的具體需求[1]。隨著農村經濟多樣化的發展,非生產性支出呈現逐步提升的態勢,因此非農業生產性需求逐漸凸顯出來,農村的生活性借款比例在加大。在農村經濟相對比較發達的地區,對于收入越高的農戶,其遠離農業生產的程度會越高,因此此類農戶對經營型資金需求比較大,當前農村金融需要提升綜合服務水平,滿足不同群體金融資金的需求,同時需要根據市場情況進行細分,避免與城市產生金融趨同效應。
(二)農戶金融需求呈現多樣化的態勢
隨著農村經濟多渠道發展,農戶對金融需求呈現多樣化的態勢,地區之間的差異性逐漸顯現出來,農戶金融需求的層次性特點要求農村金融服務需要多樣化,根據農戶的不同需求進行對象劃分,越是收入高的農戶越要通過金融手段鼓勵其進行規模化生產,最終能夠形成規模化農業發展的基本態勢,對帶動農村經濟發展,提升農村就業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統計分析可以看出,農戶金融需求的層次性與農戶收入之間呈現出一種正相關性,越是收入高的農戶其生產經營越偏向于規模化農業和非農產業[2]。從農村經濟的發展情況看,低收入農戶所占比例還是比較高的,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此類農戶的還款能力比較低,信用貸款實施過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機制。
(三)從農業金融資金需求角度分析
農業金融需求越來越強烈,在農業現代化經營、生產、流通和加工過程中,生產和經營主體對農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主體主要包括農戶和各類農業組織。從廣義角度看,農業生產過程中涉及到養殖業、種植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中各類農業生產活動。農村經濟管理需要堅持走區域化布局、標準化發展之路,通過產業化經營和專業化生產可以提升農村經濟的核心競爭力。農業產業鏈需要不斷向產前、產后、流通領域延伸,把農村各類產業的資源優勢充分展示出來,積極穩妥的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3]。對農村市場進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最終能夠建立產業化經濟發展制度。金融市場細分可以更好地形成種養加工一條龍的金融服務體系,同時能夠把產供銷各個環節有機結合在一起,不斷整合和優化農村資源,提升農村經濟的整體效益。
(四)農村金融市場關聯劃分分析
農村金融需求需要按照農業生產的過程中進行劃分,把金融需求和經營性農業需求關聯起來,按照金融需求主體進行有效性劃分,因此可以把農戶生產性組織和農業組織的生產經營性金融需求有效統一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關聯劃分機制。從而能夠建立農產業初期產品檢驗生產,農產品加工企業、養殖業的金融需求,農產品流通企業聯合體,提升金融服務的整體水平。農業金融發展需要農村經濟發展規律和農業生產的特征為依據,首先需要按照農村市場的特點建立季節性金融服務機制。其次需要根據農業生產的特點,建立自然災害金融預警機制,從根本上防范農村金融風險[4]。第三需要根據農村貸款需求建立市場關聯劃分長期機制,第四需要根據農村生產經營分散性特點,建立金融需求的協調機制,把市場有效的整合,提升農村金融市場的關聯性水平,最后需要根據農業生產的收益率建立金融服務體系,提升金融服務的效益。
(五)農村金融市場細分需要按照“三農”特點進行農村金融市場細分
過程中需要和“三農”建立緊密的聯系,當前需要從農業需求、農戶需求出發,積極穩妥的推進農村金融機制改革,提升農村金融的整體發展水平,避免農村金融市場與“三農”脫離的現象產生,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建立縣域經濟發展模式,把農村各項資源有機整合在一起,形成長效機制,提升農村經濟的發展戰略水平[5]。隨著農村縣域經濟的發展,農村商業金融客戶群體不斷擴大,因此對金融服務的層次要求越來高,縣域經濟創造的GDP已經占有很高的比例,農村金融市場細分需要綜合考慮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建設規劃、特色資源開發、農村商品流通體系等方面的內容。農村商品流通體系建設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把板塊經濟、特色經濟、民營經濟、勞務經濟等多種發展方式結合在一起,形成多元化發展的局面。
(六)農村金融市場細分與體系完善分析
農村金融在服務農業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場細分策略,逐步完善金融體系結構,提升金融服務的整體水平。當前需要建立六大體系,分別為農村基礎設施體系、農村科技創新與應用體系、農產品流通體系、生產資料流通體系、農村金融體系、公共服務體系等。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需要把體系建設與“三農”體系緊密結合在一起,把商業性金融資源的潛力充分發揮出來,提升金融服務的整體水平,從根本上實現農村金融產品創新。
二、農村金融市場差異化分析
(一)地區金融差異性分析
從我國西北地區農村金融的情況看,由于西北地區相對比較貧困,人均收入和消費都比較低,因此金融需求不是很旺盛。但是當前農村金融需要對西北地區進行科學定位,改變當前金融扶持力度不夠的局面,實現西北農村金融轉型發展,把西北農村地區二三產業發展起來,同時需要提供良好的金融產品,促使農產品形成產銷一體化發展模式。帶動一批農村支柱產業的全面發展,從西北地區的情況看,不同地區農戶的金融需求存在很大的差異性,金融產品制定過程中需要當地的農業結構、農村經濟發展、農戶收入緊密結合在一起,促使農村生產經營可持續發展。從西北欠發達地區金融需求看,其主要表現為農業生產經營性需求和消費需求,從生產性金融需求特點看,具有周期短、時間性強的特點,借款額度與農戶的生產規模具有很大的關系。
經過多年的改革與發展,我國已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業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為基礎的農村金融體系,但它們之間的功能既有重疊,又有空缺。因此,必須對它們進行革新、調整和補充,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更好地滿足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一、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政策金融力度不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政策金融體現國家意向。隨著農村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農發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一是作為政策性銀行,其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長期以來資金撥付有限,且資金不能按時到位,有時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籌資成本上升,制約了農業發展銀行的發展;二是對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與農業發展銀行承擔的農村政策性銀行的職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三是業務單一。本來政府建立農發行的目的就是要給農村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但后來成了農副產品收購銀行,僅在農產品的收購、儲備、調銷等純政策性方面發揮作用。而農村很多需要政策性支持的事情,如農業的開發,農業科技的推廣等方面作用較少。
2.商業金融嫌貧愛富。農村商業銀行,全國數量較少,尚處于初始發展階段,人們的認識尚不全面,具體的經營中表現為制度不健全,運行不規范。農村商業銀行的資本不足及所涉業務的自然脆弱性,使其經營發展天生具有局限性,商業金融要賺錢就必須考慮交易成本和風險。大部分農民需要小額、頻繁、多樣的貸款,交易成本相對高一些。風險管理方面,商業金融對農民擔心較多。發展空間很大,但愿意投入的主體很少,對從事農業的資金投入缺乏政策、法律上的傾斜保護。
3.合作金融名存實亡。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撐。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應看到,農村信用社在發展中日益突顯出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體制不順、歷史包袱沉重等一系列問題,已經逐漸失去了合作金融的特性,嚴重影響到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和效益提高,逐步成為制約扶植“三農”發展的瓶頸。
4.民間金融缺乏規范。農村民間金融作為一種非制度化的體系,適應于農村傳統的固有經濟模式,再加之其形式的多樣性和靈活性,在農村的金融體系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農村經濟融資的主要渠道。農村民間借貸在活躍農村金融市場、擴大農戶生產經營資金來源、促進農村個私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目前民間借貸來源主要是地下錢莊等。因此,我們也不能忽視其由于缺乏監管所容易引發的問題。首先,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支持,民間借貸風險大,容易引發債務糾紛。而且民間借貸具有為追求高盈利而冒險或投機的一面,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影響社會穩定。其次,民間借貸其利率比銀行同期利率較高。一方面加重了農民和中小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嚴重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
二、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思考
鑒于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以上問題,應當從以下幾方面為切入點,完善農村金融體系,以實現農村金融又好又快發展。
1.在政策金融方面,拓寬政策性銀行服務功能。針對農業發展銀行業務單一,難以發揮政策性金融的職能的局面,重新界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增加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首先,要根據國家農業政策在作好收購資金封閉管理的同時,資金的運用要支持農村的社會發展和公共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交通、水利、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投資力度。一是支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二是支持農村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地區平衡發展,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提高農村社會化、現代化建設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三是支持農業產業化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抓住重點企業項目進行支持,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四是全面支持貧困地區人口盡快脫貧解困。緊緊圍繞穩定地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穩定地增加農民收入的目標,重點支持有助于直接解決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其次,加大財政投入規模,使農業發展銀行的資本金充足。最后,加快農業發展銀行管理的各項立法,使各項金融政策能更好地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