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5 11:31:2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精神病基礎學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1.2觀察指標統計干預前1年內、以及出院后隨訪1年患者的危險發生情況,進行比較分析。
1.3統計學方法采用SPSS17.0統計學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P<0.05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統計分析干預前后1年內患者的危險發生情況,研究表明,干預后患者的危險發生率明顯少于干預前,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1.2統計學方法采用SPSS16.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或多因素重復測量方差分析,組間兩兩比較采用q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或Fisher確切概率法。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四組不同時點生命體征比較四組不同時點SpO2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四組不同時點MAP、HR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組間比較顯示,四組T1、T2、T4時點MAP、HR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DEX組、KTM組、DKM組T3時點MAP、HR均低于NS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KTM組T3時點HR高于DEX組和DKM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組內比較顯示,與T1比較,NS組T3時點MAP和HR均升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與T1比較,KTM組T3時點HR升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2)。
2.2四組觀察指標比較四組抽搐持續時間、意識恢復時間、定向力恢復時間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四組丙泊酚用量和抽搐能量指數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其中KTM組和DKM組丙泊酚用量均低于DEX組,抽搐能量指數均高于DEX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DKM組丙泊酚用量低于KTM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3)。
2.3四組不良反應發生率比較四組蘇醒延遲發生率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167)。四組惡心嘔吐、煩躁、驚恐發作、頭痛發生率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37、0.024、0.045、0.003),其中KTM組煩躁和驚恐發作發生率均高于DEX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43、0.014);DKM組煩躁、驚恐發作發生率均低于KTM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37、0.048,見表4)。
3討論
MECT已成為治療精神分裂癥和嚴重抑郁癥等精神疾病的重要方法之一,其不僅可以提高治療安全性,還可以消除患者對電休克治療的恐懼,提高治療依從性。目前,臨床上有較多研究對不同的物組合進行比較,觀察其對MECT治療效果的影響。如單純丙泊酚或依托咪酯,丙泊酚復合阿片類鎮痛藥的方案,但均存在劇烈心血管反應或呼吸延遲的不良反應,對患者的安全不利,而且單純丙泊酚對海洛因或酒精依賴患者效果較差。
如何將物靈活組合,既不影響MECT治療效果,又能減少物不良反應,一直是麻醉醫生與精神科醫生研究的課題。右美托咪定是新型、高選擇性α2腎上腺素受體激動劑,其激活突觸前膜受體,使傳導通路上交感神經遞質釋放減少,從而抑制交感神經活性,減弱心血管反應,穩定血流動力學,抑制應激反應,吳剛明等已將右美托咪定用于MECT治療。小劑量KTM定義為肌注射單次用量<2mg/kg、靜脈或硬膜外注射用量<1mg/kg或者持續靜脈滴注速率≤20mg•kg-1•min-1。小劑量KTM具有抗抑郁作用,已用于MECT治療。本研究選擇DEX復合小劑量KTM對實施MECT治療的患者進行麻醉。結果顯示,DEX組、KTM組、DKM組T3時點MAP和HR均低于NS組,說明單純給予丙泊酚存在引起劇烈心血管反應,與李海萬[10]研究結果相符。KTM組T3時點HR高于DEX組和DKM組,術前10min靜脈持續泵注DEX進行MECT治療,能較好地抑制心血管反應的高峰,但DKM組效果最好。說明DEX復合KTM可以較好地抑制MECT治療后患者的心血管反應,保持較平穩的血流動力學狀態。
1.2統計學處理采用SPSS13.0統計學軟件對數據進行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兩組HAMD評分的比較觀察組干預后的HAMD評分顯著低于干預前及對照組干預后,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表1)。
2.2兩組SCL-90評分的比較觀察組干預后的SCL-90各項評分顯著高于干預前及對照組干預后,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2.3兩組治療依從率的比較觀察組的治療依從率為86.0%,顯著高于對照組的60.0%,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張麗的研究顯示,精神病患者其發病誘因一般為心理上受到超過其忍受程度的創傷。張培芳的研究顯示,在精神病患者診治過程中,心理護理尤為重要。心理護理為護理人員通過與患者有效溝通,發現患者精神上的異常,然后有效應用醫學心理學等方法幫助患者排除負性情緒,使患者心理上達到最佳的心理狀態。
研究發現,在給藥方式上,兩者均以單一用藥為主,但首次住院患者單一用藥多于多次住院者,抗精神病藥聯合治療的比例明顯少于多次住院患者。在單一藥物的使用劑量上,多次住院患者氯氮平的治療劑量明顯高于首次住院組。多次住院患者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患者的治療反應越來越不理想,但治療藥物超過有效治療劑量后,療效不一定會增加,不良反應反而突出,所以復發患者的治療劑量或合并治療的機會增加。但臨床醫師應需注意,我國《精神分裂癥防治指南》指出,精神分裂癥的藥物治療以單一用藥為原則。治療效果不滿意者,可考慮兩種藥物合并治療,以化學結構不同、藥理作用不盡相同的藥物聯用比較合適,達到預期治療目標后仍以單一用藥為宜。
[摘要] 目的 研究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病心理治療的效果,為臨床治療提供依據。方法 選取2011年4月—2013年4月我院收治的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病患者90例,在患者及家屬知情同意下,并符合醫學倫理學標準,按照隨機數字表法將患者分為研究組和對照組,每組45例,兩組均給予常規藥物治療,對照組給予暗示療法,研究組給予電厭惡療法治療,隨訪患者1年,比較兩組的臨床療效和社會康復率。結果 研究組總有效率86.7%(39/45),對照組總有效率為84.4%(38/45),兩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研究組社會康復率為92.3%(36/39)顯著高于對照組的39.5%(15/38),兩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結論 電厭惡療法治療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病臨床療效與暗示療法相當,但是電厭惡療法具有較好的社會康復率。
[
關鍵詞 ] 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電厭惡療法;暗示療法;效果
[中圖分類號] R749.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4)07(c)-0014-02
癔癥性精神癥狀是指患者部分或者是完全的喪失對自我身份的識別以及對過去的記憶,主要表現為意識范圍縮小,具有選擇性的遺忘或者精神爆發。該病較難治療,臨床上較易復發,給患者以及家屬帶來較大的影響[1]。傳統的藥物治療具有一定的短期療效,但是社會康復率并不樂觀,心理治療具有一定的優勢,尤其是電厭惡治療取得較佳的臨床效果,為進一步探討如何安全有效的治療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病[2]。本文對2011年4月—2013年4月我院收治的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病患者90例分別實施暗示療法和電厭惡療法,并比較兩種治療的療效,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2011年4月—2013年4月我院收治的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病患者90例,所有患者均符合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3]。并排除精神分裂和情感性精神障礙的患者。在患者及家屬知情同意下,并符合醫學倫理學標準,按照隨機數字表法將患者分為研究組和對照組,研究組45例,男性27例,女性18例,年齡介于25~60歲,平均年齡為(38.2±1.1)歲,病程介于4~20年,平均病程為(9.2±0.2)年,對照組45例,男性26例,女性19例,年齡介于24~60歲,平均年齡為(37.9±1.3)歲,病程介于4~20年,平均病程為(9.5±0.3)年,兩組患者的年齡、性別以及病程均無顯著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療方法
所有的患者入院以后均進行血常規、尿常規、心電圖、腦電圖以及肝功能的檢查。兩組患者均給予常規抗精神的藥物,如:阿立哌唑,利培酮,奧氮平,喹硫平等二代抗精神病藥物來控制患者的精神癥狀。研究組:在常規藥物治療的基礎上給予患者電厭惡療法,并且每次治療之前均向病人解釋治療的感受和目的,采用無抽搐電休克治療儀(MECT)進行治療,將兩電極分別放置在患者兩側的太陽穴,給予電量5~10mA的間斷通電,第一周1次/d,以后3 d1次。對照組:在常規藥物治療的基礎上給予暗示療法的心理治療,兩組治療的時間均為1個月。所有患者均隨訪1年。
1.3療效評價
①臨床療效:顯效:是指患者的臨床癥狀顯著好轉,癔癥性精神病無發作;有效:是指患者的臨床癥狀好轉,癔癥性精神病偶爾發作,但是較治療前顯著減少;無效:是指患者癥狀無改善,甚至加重[4]。(總有效率=顯效率+有效率)。②社會康復率:是指隨訪1年后仍然穩定者/治療后穩定者[5]。
1.4統計學方法
全部數據均在spss 17.0軟件上統計,其中計量資料用(x±s)表示,應用t檢驗,計數資料應用χ2檢驗,檢驗標準以P<0.05表示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兩組臨床療效比較
由表1可知,研究組總有效率86.7%(39/45),對照組總有效率為84.4%(38/45),兩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χ2=4.184,P>0.05)。
2.2兩組社會康復率比較
研究組治療后穩定的39例患者隨訪仍然穩定者36例,社會康復率為92.3%,對照組的治療后穩定的38例患者隨訪仍然穩定者15例,社會康復率為39.5%,兩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χ2=12.192,P<0.05)。
3討論
癔癥又稱分離性障礙、分離轉換障礙或者歇斯底里癥,指一部分表現出分離性的癥狀,而另一部分的患者出現各種形式的軀體癥狀,但是癥狀和體征均不符合神經系統的生理解剖特點,而缺乏一定的器質性的損害的病理性基礎[6]。該病較難治療,臨床上多表現為反復發作性,給患者帶來很大的痛苦,也嚴重影響患者以及家屬的生活質量。傳統的藥物治療只能暫時控制病情,但是其遠期療效并不可觀[7]。電厭惡療法則是一種行為療法,該療法的作用機理是一種典型的條件反射,其理論認為所有的人和動物的行為在實質上均是一種反射性的行為,所以從一個無關的刺激變成一種信號的過程則是條件發射的過程,也是一種新的行為模式的形成過程。因此給予患者反復的電刺激使患者形成了一種主觀的厭惡的條件反射,進而克制患者的比重獲益心理以及認知方式[8]。曾有學者研究發現,電厭惡療法和暗示療法治療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病具有相當的療效,但是其社會康復率較高。與本文的研究結果具有一致性。本文研究發現,研究組總有效率86.7%(39/45),對照組總有效率為84.4%(38/45),兩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充分說明電厭惡療效和暗示療法具有相當的治療效果,均能顯著改善患者的臨床癥,減少發作次數。研究還發現,研究組治療后穩定的39例患者隨訪仍然穩定者36例,社會康復率為92.3%,對照組的治療后穩定的38例患者隨訪仍然穩定者15例,社會康復率為39.5%,兩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進一步證明電厭惡療法具有較好的社會康復率,能較好的維持患者的穩定性。
綜上所述,應用電厭惡療法治療反復發作癔癥性精神病具有較好的社會康復率,顯著改善患者的病情,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
[
參考文獻]
[1] 李曉芳,徐保鋒.無抽搐電休克治療女性癔癥性精神病的臨床對照研究[J].中國傷殘醫學,2011,19(9):48.
[2] 盧智慧.丙戊酸鈉輔助治療女性癔癥性精神病的作用[J].齊齊哈爾醫學院學報,2010,27(19):3067-3069.
[3] 薛偉花,陳榮, 溫小霞.心理護理干預在癔癥患者中的應用分析[J].臨床醫學工程,2012,19(10):1815-1816.
[4] 戰曉梅,陶占岐. MECT治療癔癥性精神病的臨床研究[J].求醫問藥(下半月),2011,1(5):106.
[5] 許洪英. 癔癥19例心理干預[J].齊魯護理雜志,2011,17(25):103-104.
[6] 王東耀,李小東,張玉環,等. 一例癔癥病人的心理治療[J].中國療養醫學,2012,21(5):421-422.
[7] 佟洋,朱羞陽,郭慶軍,等. 癔癥性精神病誤診為精神分裂癥一例[J].航空航天醫學雜志,2013,24(11):1440.
[8] 李皖生,趙勇,方微. 集體心理治療對改善中、青年精神分裂癥癥狀的效果[J].中國健康心理學雜志,2014,22(3):331-334.
(收稿日期:2014-04-21)
通過學習,使我受益匪淺,簡述如下:
一、精神病護理學進展。國際精神病與精神衛生護理聯盟關于約束、隔離精神病患者的原則。
1、ispn認為患者有權保持尊嚴、獲得關愛、高質量的護理。注冊護士應提倡和保護患者的權利;任何精神衛生機構應將患者權利以通俗懂的語言置于顯著的地位。
2、應有合格專業護士,實行24小時責任制護理。ispn認為約束與隔離只有在其他手段無效、無法保證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使用。
3、所有患者在病程中應接受全面評估,包括生物學因素、環境因素及行為方面、評估發育水平,既往精神創傷史,共患疾病,基礎行為水平。
4、提倡依靠環境,設施盡可能保證安全及減少約束。
5、護士應接受行為評估,各年齡段用藥,安全監控等專業培訓,應接受對攻擊行為評估和干預的培訓,如癥狀的識別,語言干預技巧,選擇最小約束的思考策略。
6、需完善制度及機構對工作人員涉及攻擊的反應。
8、資深注冊護士是最佳再評估人,可以觀察記錄患者的日常行為試行解除約束后評估。
9、約束時不得遮擋患者面部,不得單獨約束或隔離兒童,被約束的患者至少每2小時應活動其身體,必須提供給飲水,解便及測量生命體征。
10、有內外科疾病的患者應盡可能用其他手段代替約束以策安全,約束后1小時內必須告知醫師或執業護士。
11、約束或隔離的決定應即刻通知家屬,應予書面通知,不應以約束為理由阻止家屬訪視?;颊呒凹覍俸献髦贫ㄖ委熥o理計劃,治療護理計劃是否正規、是否適合患者特點應受到監控。
12、使用約束或隔離時護士應接受患者的詢問及給予清楚明白的解釋。益處:促進對癥狀的認識、促進解決問題、提高沖突解決技巧,可減少約束對患者的負性心理體驗。
13、精神衛生機構應收集約束,隔離的效果資料,以幫助改進有關指南,需要在循證基礎上研究約束,隔離的有效性。
14、應警覺掩蓋之下的“零容忍”規則,這將造成很多副作用及意外。
二、睡眠中危急狀況的識別與護理
怎樣看病人睡覺?
護理要點:
1、對所有病人的身體狀況、病情、主要用藥都要有一定了解,對睡眠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有預感性。
2、重視對睡眠的觀察:“窗口”,有無主觀性失眠、有無打鼾及鼾聲特點、有無表情和動作異常等;
3、與醫生做好溝通,及時反應病情變化、“清醒”地執行醫囑;
4、重點病人的護理:睡姿、防護、觀察生命體征和引流搐等;
2、做好解釋、安慰和心里支持工作;
3、重視自身的睡眠;勿誤導患者。
三、護理文書相關問題中的病情記錄常見缺陷
欠準確:如;護理記錄為“發現患者呼吸困難,要求吸煙,在大廳行走。”醫生記錄:“患者自訴呼吸困難,要求護士給煙抽就好,未見呼吸急速,缺氧表現”;
欠具體:如護理記錄為“已認真檢測心率、心律”,但沒有具體的心率值和心跳節律的記錄。
用詞不當:如“未見抽搐行為”?!扒榫w不協調”。
抄襲檢查結果沒有護理意義:有時還抄錯,例如:心電圖報告非特意性st—t異常,護士寫成“特意性st—t異?!?。
語句組織欠妥,造成錯誤意思:“仍有飲酒欲望,按醫囑予凱西來利血生,沙肝醇等藥治療”。
欠全面:記錄中有防壓瘡護理,但沒有寫皮膚情況。
病情觀察無連慣性:例如;一些藥物不良反映、腹痛、咽痛等情況,無跟蹤記錄。
護理措施不徹實際:例如“四肢肌張力高,已矚病者放松”?;颊弑忝貙懀骸安毝囡嬎?,建議改為“督促病人多喝開水,或矚陪護予多喂開水”。
自暴濫用約束:例如:“病者主訴沒有不適,已告知醫生,未見三防行為,按醫囑予2條短帶保護性約束”。保護性約束沒有醫囑,解除約束后,未停醫囑。保護性約束病人無跟蹤記錄。
語句欠條理,表達不清楚:例如“三脂偏高,戒糖飲食”。
特殊病情沒有交班:例如:病人空腹血糖2.2mmol/l,沒有交班。
記錄用方言:如:“爛飯”。
在疾病高峰期,護理措施為向病人講解相關精神病知識,不適宜。
護理記錄過期、留空行、字體太小、字體不能辨認、簽名字跡不清。
四、護士身心健康的維護
(一)提高管理者的支持
是影響個人工作滿意度和心里健康最有效的方式。
1、維護護士人才身心健康的基本對策;
(1)制定特殊崗位的人才政策;
(2)推行一線留人的優先對策;
(3)解除后顧之憂的保障措施;
(4)維護身心健康的咨詢機構;
(5)提供調控護士人才職業心態的良好環境氛圍。
2、注重護士心理、社會、倫理等方面知識的教育:*
(1)注意提高在職護士,尤其是基層醫院的社區保健護士與人溝通的技巧,加強護士心理衛生保健知識教育,掌握自我心里調適技巧。
(2)在發生各種沖突時,找有類似經歷的同事,關心自己的親屬或朋友傾訴,使自己的苦惱得到宣泄、疏導而減輕精神壓力。
(二)護士心理健康自我維護的措施
1、培養樂觀的闊達的人生態度;
2、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的心理品質;
3、調節好自己的情緒;
4、創造良好的人際環境;
5、社會輿論的正確導向;
6、生活中注意勞逸結合。
論文交流部分,有兩篇交流論文使我有深刻的體會,
1、帶教精神科新護士的體會:
一、人格分裂刑法功能之認定
(一)關于相關案件的反思1.美國經典案例評析(1)“24個比利”案。威廉·密里根,被稱為比利,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犯下重罪(3次搶劫、4次、4次嚴重傷害)卻被判無罪的嫌犯。比利接受了由威爾斯﹒德里斯科爾博士制定的心理測試評估,結果認為他患有精神分裂癥。之后他又接受了來自俄亥俄州哥倫布市西南健康中心的精神病專家多蘿西﹒特納的進一步心理評估,結果顯示比利患有多重人格疾患。辯護律師以“犯罪時比利神志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為理由為他辯護,并傳召了四個精神病醫生,一個心理學家上庭為其作證。法庭最終采納了這個辯護,裁定比利無罪,但是必須接受強制精神疾病治療。
(2)美國赫斯基殺人案。赫斯基涉嫌殺害4名女子,但殺害1名女子未遂。法庭上赫斯基的律師辯稱,由于赫斯基有人格分裂疾病,“分裂人格赫斯基控制不了,所以供詞就不能真正算是他的,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即使是他殺死了那4個婦女,如果當時是別人的靈魂控制了他,那他也沒罪,充其量他只是殺人工具,是別人借他的手殺死了那些婦女。”12個陪審員中的5人認為赫斯基有罪而且他是健全的人;4人認為他沒有罪,因為他精神錯亂;另外3人則沒有發表意見。最后他們對媒體說,司法制度本身有問題,對于赫斯基,他們只有兩種選擇:有罪或者因精神錯亂而無罪,如果可能,應該判定赫斯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應對犯罪行為負責。
(3)評析。通過以上兩個案件以及更多其它相關案件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遇到此類案件時,美國法庭通常會采納辯護律師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的要求,若鑒定結果是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符合其中人格分裂的有關特征,那么此結果通常會對定罪量刑造成很大影響,一般來說會判定無罪。但如果鑒定結果是沒有一般意義上的精神病,但患有人格分裂疾患,法庭的處理就不太統一。但一般來說法官更傾向于認定行為人無罪,或認定有精神疾病,但應對犯罪行為負責。
2.中國相關案例評析(1)“紅衣殺手”楊樹明案。從1992年3月起至2006年2月的14年間,楊樹明以侵害婦女為目標瘋狂作案,先后致9名女性死亡,3人受傷。殺死受害人后,楊樹明對有的受害人采取虐尸手段。2006年8月10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楊樹明因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和有期徒刑13年,二罪合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案的審理更顧及社會影響,雖然有學者對此案進行了人格分裂方面的分析①,但也主要集中于犯罪心理角度,并且也并沒影響到法院的定罪量刑。
(2)評析。上述案件就現有資料來看,很多因素符合人格分裂患者犯罪的情況,但法院并沒有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或者鑒定并未影響定罪量刑。司法機關多將其視同有完全刑事能力的人,直接進行處罰,忽視了人格分裂可能對其刑事責任能力影響的情形??梢娢覈F行法律對人格分裂犯罪的規制仍處于混沌之中,如何處理更多依賴于當時的社會環境和輿論壓力。同時,從我國已經審判的有關案件來看,我國傾向于不考慮人格分裂因素。根據現有的經典案例來看,我國并沒有對這些犯罪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鑒定,更不論鑒定結果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了。這顯然是很不妥當的。
(二)人格分裂在司法實踐中的功能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的責任能力在1979年《刑法》采用二分法,即有或沒有責任能力;后隨著研究的深入,發現其中很大一部分為部分責任能力狀態,介于兩者之間,故1997年《刑法》第十八條以三分法做出了相關規定,其中強調對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受限是免責或減責的基本條件。
1.司法實踐中對人格分裂的處理態度我國人格分裂患者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忽略,或者簡單比照精神病患者的處理方法,依據刑法第18條進行認定處理。即要么認定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格分裂患者實施危害行為時并沒有處于人格分裂的狀態,此時它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對其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負責;要么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格分裂患者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處于人格分裂狀態,此時他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缺乏或部分缺乏辨認或控制能力,此時,他具有限制行為能力,應對其危害行為不負責任或減輕或免除處罰。
2.對人格分裂刑法功能的評價人格分裂屬于變態人格的一種,而變態人格實際屬于精神異常,醫學界有時不診斷為精神病,在司法實踐中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這些人在初次犯罪后再次流入社會往往造成更大的危害。相比傳統觀念里公認的精神病人,這些人很多時候都有條理有邏輯,沒有傳統觀念中精神病人瘋傻癲狂的表現,他們往往外表靦腆羞澀,行事低調平和,甚至受過良好的教育,有體面的職業。因此,相比重型精神病人犯罪,國家更應該考慮對這部分人的控制和監管。
二、人格分類刑法屬性之分析
(一)人格分裂與刑法中的精神病范疇1.精神病與精神疾病我國刑法只對精神病犯罪作了規定,而沒有關于人格分裂以及其他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礙的規定。而刑法中對“精神病”犯罪的規定,實際上應理解為對“精神疾病”犯罪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狹義的精神病。
在現代精神醫學中,精神病與“精神疾病”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為總類概念,是由于人體內外各種因素作用而引起大腦功能失調,產生以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為主要臨床表現的一類疾病的總稱。按其性質和程度,從總體上可以歸納為三組疾病:精神病(包括器質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神經癥性障礙、人格障礙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精神發育不全。而“精神病”則為屬類概念,只是指精神疾病中的一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礎、精神活動異常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并且持續達一定時間的精神障礙。
刑法學中,德國形法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較有代表性,其刑法第20條規定的精神疾病醫學條件是“病理的精神障礙”、“深度的意識障礙”、“心智薄弱”、“其他嚴重的精神異常”。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的醫學條件是“精神缺陷”。法國刑法典規定的醫學條件是“梢神紊亂”或“神經精神紊亂”。瑞士刑法第10條規定的醫學條件是“精神病”、“精神障礙”、“弱智”、“意識錯亂”、“智力發育低下”等。
而我國并未對精神病范疇做出明確規定,在1979年刑法前,司法實踐中把此處的精神病認定為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紊亂,即重度精神病。但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頒布的《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所使用的措辭均為“精神疾病”而非“精神病”??梢娢覀円呀浾J識到過于狹窄的精神病范疇對司法實踐是極不妥當的。即按照立法精神、目的與實際情況來講,我們刑法中所要規范的應當是“精神疾病”而非狹義的“精神病”。
2.人格分裂與精神疾病筆者認為人格分裂這種人格障礙應算作精神疾病的一種。他們是包含關系。一旦我們明確將“精神病”擴大至“精神疾病”范圍,那么人格分裂在內的人格障礙就自然受到刑法約束了。即使在沒有明確法律或司法解釋的今天,我們也可以合理推斷雖然“人格分裂”不是狹義的精神病,但其病癥決定了它也應受到刑法規制。
3.人格分裂對刑事責任能力的意義人格分裂不同于傳統的精神病,在發病時,主體是獨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他們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性格、記憶甚至行為能力,其具體認定下文專門論述。我們應當明確,人格分裂會對刑事責任能力產生極大的影響,如果僅僅以“此人善于偽裝”來掩蓋這個問題,在法學和醫學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二)外國立法例鳥瞰1.美國精神病辯護規則美國在人格分裂的司法實踐道路上走得很遠,其出臺的各種關于人格分裂犯罪的辯論規則比較經典的有以下這些:
(1)麥納頓規則:即如果被告人因某種精神病影響而缺乏理智,在案發之時不知其行為的性質或對錯,則被告不負任何刑事責任。按照這種理論,人格分裂患者的犯罪行為是其精神疾病的產物,那么他應當被認定無罪。
(2)模范刑法典規則:因為精神疾病或者缺陷,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缺乏識別其行為的犯罪性或者缺乏使其行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實際能力時,被告人對該行為不負責任;本節所使用的“精神疾病或者缺陷”,不包括僅由反復實施犯罪行為或者其他反社會行為所表明的變態人格。這一規則排除了心理變態和人格障礙,學界對此存有爭議。在發生欣克利刺殺前美國總統里根案件之前,有很多州使用這一規則。
(3)“有罪但有精神病”規則:被告人在行為當時正患精神病且被告人患的是醫學精神病,非法律精神病。做出這一“有罪但有精神病”的判決后,被告人可以進行一項單獨的抗辯,即對“有罪但有精神病”判決中的“法庭命令精神衛生機構對或獄中的被告人提供抗精神病治療”提出異議。并且這種方法也沒有排除心理變態和人格障礙。
2.日本刑法第36條《日本刑法典》第36條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心神耗弱人之行為,減輕其刑”,但日本的刑事審判機關對其理解卻采取折衷主義的觀點。并有“保安處分”處罰方法。
時間的管理是學生必須掌握的一個技巧,也是學習、生活成功的一個基本因素。能否有效實現對時間的管理與個人的生活質量密切相關,它直接影響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效率。對學生而言,如何管理時間是直接影響學業成績及生活質量的重要因素。本文就中職生時間管理傾向與心理健康水平進行研究。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隨機選取浙江某中職學校200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200份,收回有效問卷183份,有效回收率9150%。其中女生77名,男生106名;—年級70名,二年級75名。三年級38名。
1.2方法
(1)青少年時間管理傾向量表(atmd)。由黃希庭、張志杰等編制,共44個項目,分為3個分量表,即時間價值感分量表(10個題項)、時間監控觀分量表(24個題項)和時間效能感分量表(1o個題項)。各分量表按5點等級分別計分。由于時間管理傾向并不是一個單一的結構,該量表不計總分。(2)癥狀自評量表(scl-90)。scl-90包括1o個因子:軀體化、強迫癥狀、人際關系敏感、抑郁、焦慮、敵對、恐怖、偏執、精神病性及其他項目。量表采用5分的評分標準,反映不同程度的癥狀,分別為1(沒有)、2(很輕微)、3(中度)、4(較嚴重)、5(很嚴重)。scl-90粗略的判斷標準是:單個因子分<2,表示個體無心理異常狀態;2≤單個因子分<3,表示個體處于輕度心理異常狀態;單個因子分≥3,表示個體處于中廖理異常狀態。
1.3文據分析
采用spss13.0進行統計處理與分析。
2結果
2.1中職生心理健廛水平分析
中職生scl-90的軀體化癥狀、強迫癥狀、抑郁、焦慮、恐怖5個因子得分高于全國常模,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人際關系敏感和精神病性因子得分高于全國,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q05);偏執因子得分低于全國常模,目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敵對因子得分基本與全國常模相同??傮w來說,與全國常模相比,中職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不高(見表1)。
2.2,不同性別中職生時間蕾理傾向和心理蹙康水平(見表2,3)
中職女生在時間價值感、時間監控觀上的得分高于中職男生,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o.05)。中職女生在軀體化、強迫癥狀、人際關系敏感、抑郁、焦慮、敵對和恐怖因子得分高于中職男生,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o.05,p<0.01)。
2.3中職生時間蕾理傾向與心理健廑水平相關性分析
表4結果表明。時間價值感與軀體化、抑郁和精神病性因子存在顯著負相關,時間監控觀與軀體化、抑郁、恐怖和偏執因子存在顯著負相關,時間效能感與軀體化因子存在顯著負相關。
3討論
說明中職生的時間價值感、時間監控觀和時間效能感對其心理健康水平具有一定影響。
(一)通奸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確立
從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看,配偶一方有通奸行為,另一方是無法獲取精神損害賠償的。而筆者認為,婚姻法確立通奸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必要和可行的?;橐龇☉攲Ψ蚱拗覍嵙x務的內容作例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陳述,并明確將通奸行為作為另一方配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直接將通奸規定為提起精神損害損害賠償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據造成損害的大小判定精神撫慰金的多少,這樣對行為人和受害人而言應當是公平合理的,也不會出現濫訴的情形,能更好地起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二)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
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在離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由于偶然的事情發現自己撫養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的骨肉,自己多年來對子女的感情付出突然付之東流,面對這樣的打擊男方往往會憤而提出離婚,要求女方返還撫育費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這樣的情形如果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于這樣的情形,不給予受欺騙的男方適當的精神賠償顯然有失公平,受欺騙者不僅無端支出的撫育費有去無回,受到欺騙后心中的郁悶、憤怒、傷痛是可想而知的,法律對其傷害視而不見,有失公正。
(三)配偶一方有**行為
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事實**行為,顯然與通奸一樣,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其應當作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定事由的理由與通奸相同,筆者不再重復。
(四)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
對于有精神病史或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配偶,在婚后發作,而另一方在婚前基于一般的接觸又是無法發現的,并且患病一方具有故意隱瞞情形的,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應當賦予其賠償請求權。
(五)一方騙取結婚證導致婚姻被撤消或無效的
一方在結婚時隱瞞對方,弄虛作假,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虛構,或隱瞞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最后導致婚姻被撤消或無效的,另一方在這個過
程中勢必有可能身心受到打擊,特別是對于女方而言,在農村結過一次婚會影響其再次擇偶,或錯誤的婚姻浪費了其寶貴的青春,使其失去許多擇偶的機會,這樣往往會使其精神受到傷害,法律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權方顯法律的公正。
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
[1]吳崇其.中國衛生法學(第三版)[M].北京: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2011.
[2]沃中東.衛生法學[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
[3]宋文質.衛生法學(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2008.
[4]王為農.社會法的基本問題:概念與特征[J].財經問題研究,2002(11).
[5]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6]董保華,鄭少華.社會法——對第三法域的探索[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9(1).
[7]龔向和.社會權的概念[J].河北法學,2007(9).
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
[1]張世誠,張濤.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J].中國衛生法制,2013,(01):4;姜景芳,金紅艷.《精神衛生法》:讓精神障礙患者更有尊嚴地活著[EB/OL].http://jhwcw.zjol.com.cn/wcnews/system,2013-05-24.
[2]梁國棟.精神衛生:步入法治時代[J].中國人大,2012,(21):22.
[3]林來梵,張卓明.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從規范性法學方法論角度的一個分析[J].中國法學,2006,(02):125-128.
[4]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129.
[5]金德初.精神衛生與心理衛生語義析[J].中國醫院管理,1988,(05):49.
[6]郭敬波.讓精神疾病的診斷有法可依[J].檢察風云,2012,(23):37.
[7]陳杰人.從人權高度重視制定《精神衛生法》[N].南方日報,2011-04-29(02).
[8]NormanSartorius.二十一世紀的精神衛生對策及方案[J].中國心理衛生雜志,1987,(01):24.
[9]李步云.法的人本主義[J].法學家,2010,(01):2.
[10]焦洪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分析[J].中國法學,2004,(03):44.
[11]林來梵.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M].法律出版社,2001.89-93.
[12]劉作翔.權利沖突的幾個理論問題[J].中國法學,2002,(02):58.
[13]張慶福.憲法學基本理論(下)[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598.
[14]鄧聯繁:基本權利學理分類的意義與方法研究[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04):528.
[15]劉協和.論“被精神病”事件的防止與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管理體制改革[J].中國心理衛生雜志,2012,(02):82.
[16]彭少慧.論精神衛生法的基本范疇[J].武漢公安干部學院學報,2010,(04):17.
[17]張維.權利的救濟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救濟權的法理闡釋[J].法律科學,2008,(03):20.
[18]馮林林.論《精神衛生法》的“自愿治療”原則[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02):21.
[19]馬鈺朋,李秋萌.精神衛生法,在爭議中前行[J].浙江人大,2011,(08):62.
[20]王蕾,彭玉凌.精神病患者的人權保障機制探析[J].成都大學學報(社科版),2011,(05):15.
[21]胡亦眉.完善我國《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的思考[J].湖南城市學院學報,2010,(05):60.
[22]王桂源.論法國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則[J].法學研究,1994,(03):36.
[23]謝斌.我國精神衛生工作的挑戰及主要立法對策探討[J].上海精神醫學,2010,(04):193.
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
[1]黨的十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3]潘欣.大學生危機干預及預警系統[J].中國臨床康復,2006,10(22):137-139.
[4]吳雄熊.當代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思考[J].教育教學論壇,2012(2):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