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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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進入21世紀,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特別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正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檢索能力風靡全球.
網絡已成為人們尤其是大學生獲取知識、信息的最快途徑.網絡以其數字化、多媒體化以及虛擬性、學習性等特點不僅影響和改變著大學生的學習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響著他們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學的知識進行網絡犯罪,所有這些使得高師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別是從事網絡教學、實踐的計算機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來說,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這不僅因為,自己一方面要傳授學生先進的網絡技術,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學生不要利用這些技術從事違法活動而從技術的角度來看,違法與不違法只是一兩條指令之間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將來可能成為老師去影響他的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中開設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抓住機遇,研究和探索網絡環境下的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教學的新特點、新方法、新途徑、新對策已成為高師計算機專業教育者關心和思考的問題.本文主要結合我校的實際,就如何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信息安全法律課程作一些探討.
1現有的計算機專業課程特點
根據我校人才培養目標、服務面向定位,按照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注重素質教育和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培養的人才培養思路,溝通不同學科、不同專業之間的課程聯系.全校整個課程體系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專業課程(含專業基礎課程、專業方向課程)、教師教育課程(非師范除外)、實踐教學課程”四個大類,下面僅就計算機專業課程的特點介紹.
1.1專業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是按學科門類組織的基礎知識課程模塊,均為必修課.目的是在大學學習的初期階段,按學科進行培養,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考慮到學科知識體系、學生轉專業等需要,原則上各學科大類所涵蓋的各專業的學科專業基礎課程應該相同.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科學概論、網頁設計與制作、C++程序設計、數據結構、操作系統等.
1.2專業方向課程各專業應圍繞人才培養目標與規格設置主要課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設置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同時可以開設2—3個方向作為限選.學生可以根據自身興趣和自我發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課程組中選擇規定學分的課程修讀.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網絡、匯編語言程序設計、計算機組成原理、數據庫系統、軟件工程導論、軟件工程實訓、計算機系統結構等.
1.3現有計算機專業課程設置的一些不足計算機技術一日千里,對于它的課程設置應該具有前瞻性,考慮到時代的變化,計算機應用專業旨在培養一批適合現代軟件工程、網絡工程發展要求的軟件工程、網絡工程技術人員,現有我校的計算機專業課程是針對這一目標進行設置的,但這一設置主要從技術的角度來考慮問題,沒有充分考慮到: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更廣泛的使用網絡、更關注信息安全這一事實,作為計算機專業的學生更應該承擔起自覺維護起信息安全的責任,作為高師計算機專業的課程設置里應該考慮到教育學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學的技術從事不利于網絡安全的事情.
2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學科群體系由核心學科群、支撐學科群和應用學科群三部分構成,是一個“以信息安全理論為核心,以信息技術、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論體系為支撐,以國家和社會各領域信息安全防護為應用方向”的跨學科的交叉性學科群體系.該學科交叉性、邊緣性強,應用領域面寬,是一個龐大的學科群體系,涉及的知識點也非常龐雜.
僅就法學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學領域就包括:刑法(計算機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故意制作傳播病毒等)、民商法(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知識產權法(著作權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等許多法學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項單一技術方面的教育,加強相關法律課程設置,是信息安全學科建設過程中健全人才培養體系的重要途徑與任務.
高師計算機專業,雖然沒有開設與信息安全專業一樣多與信息安全的有關技術類課程.但這些專業的學生都有從事網絡工程、軟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編程能力、黑客軟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備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識不強的人,都可能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干出違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這個比CIH還兇猛的病毒的編寫者為重慶某大學計算機系一名大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的學生中開設相關的法律法規選修課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術與法律原本并不關聯,但是在信息安全領域,技術與法律卻深深的關聯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國都不難發現諸如像數字簽名、PKI應用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從本質上講,信息安全對法律的需求,實際上來源于人們在面臨信息技術革命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新可能的時候,對這些可能性做出選擇揚棄、利益權衡和價值判斷的需要.這也就要求我們跳出技術思維的影響,重視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疇.
根據前面對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術與計算機應用技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事計算機技術的人員很容易轉到從事信息安全技術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術是當今最熱門技術之一,因此,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術選修課程、開設一些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選修課程學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術課程特點
信息安全技術課程所涉及的內容眾多,有數學、計算機、通信、電子、管理等學科,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知識,理論與實踐聯系十分緊密,新方法、新技術以及新問題不斷涌現,這給信息安全課程設置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為使我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了解、掌握這一新技術,我們在專業課程模塊中開設《密碼學基礎》、《網絡安全技術》、《入侵檢測技術》等作為專業選修課.我校本課程具有以下特點:
(1)每學期都對知識內容進行更新.
(2)對涉及到的基本知識面,分別采用開設專業課、專業選修課、講座等多種方式,讓學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識體系,如有操作系統、密碼學基礎、防火墻技術、VPN應用、信息安全標準、網絡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課程等.
(3)對先修課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學習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之前,都可設了相應的先行課程讓學生了解、掌握,如開設了計算機網絡基本原理、操作系統、計算機組成原理、程序設計和數論基礎等課程.
(4)注重實踐教學.比如密碼學晦澀難懂的概念,不安排實驗實訓,不讓學生親手去操作,就永遠不能真正理解和運用.防火墻技術只有通過親手配置和測試.才能領會其工作機理.對此我們在相關的課程都對學生作了實踐、實訓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
信息安全的特點決定了其法律、法規內容多數情況下都涉及到網絡技術、涉及到與網絡有關的法律、法規.
4.1目的多樣性作為信息安全的破壞者,其目的多種多樣,如利用網絡進行經濟詐騙;利用網絡獲取國家政治、經濟、軍事情報;利用網絡顯示自己的才能等.這說明僅就破壞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問題也是復雜多樣的.
4.2涉及領域的廣泛性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經濟全球化互相交織,信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甚至超過資本,成為經濟增長的最活躍、最有潛力的推動力.信息的安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大到軍事政治等機密安全,小到防范商業企業機密泄露、青少年對不良信息的瀏覽、個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問題涉及到所有國民經濟、政治、軍事等的各個部門、各個領域.
4.3技術的復雜性信息安全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到管理問題,信息安全技術又涉及到網絡、編碼等多門學科,保護信息安全的技術不僅需要法律作支撐,而且研究法律保護同時,又需要考慮其技術性的特征,符合技術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優先地位綜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實現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術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來實現.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網絡法的雙重地位,必須與網絡技術和網絡立法同步建設,因此,具有優先發展的地位.
5高師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中的法律法規內容教學目標
對于計算機專業或信息安全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應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術理論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見的法律法規,深入理解和掌握網絡安全技術防御技術和安全通信協議.
而對普通高等師范院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來說,由于課程時間限制,不能對信息安全知識作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過多地研究密碼學理論,更不可能從法律專業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規,為此,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的教學目標定位為:了解信息安全技術的基本原理基礎上,初步掌握涉及網絡安全維護和網絡安全構建等技術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簽名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等.
6高師信息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課程設置探討
根據我校計算機專業課程體系結構,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其中多數涉及信息安全技術層面,主要以選修課、講座課為主,作為信息安全課程的補充.主要可開設以下選修課課程或講座課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基礎講座:本講座力圖改變大家對信息安全的態度,使操作人員知曉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含義及其職責范圍內需要注意的安全問題,讓學生首先從信息安全的非技術層面了解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國內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概貌、我國現有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簡介等.
(2)黑客攻擊手段與防護策略: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了解常見的安全漏洞,識別黑客攻擊手法,熟悉提高系統抗攻擊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還在于掌握一種學習信息安全知識的正確途徑和方法.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食品安全是社會秩序和穩定,以及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曝光率急劇上升,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重視。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卻沒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銷售的“問題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僅危害了人們的生命安全,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學界對此已進行了相關的研究和論述,取得了較為豐富的成果,但尚沒有形成體系。因此,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引起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視,從而為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提供一種方向,為食品安全實踐提供理論支持,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開展的研究。
1、學界關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學科和領域的學者們對于食品安全的概念進行了闡釋和界定,但由于學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異,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現出了較大的差異性,如美國學者Jones曾建議把食品安全區分為絕對安全與相對安全二種不同的概念。[1]張濤認為絕對安全是確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種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傷害的一種承諾,也就是食品應絕對沒有風險。[2]與此相稱,相對安全指“一種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的確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4]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視角和理論基礎決定著學者們得到不同的見解,從另一方面來說,正是這些不同的見解共同促進了食品安全問題研究的進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樣,“分析優于定義”,從不同學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著以下幾個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保證;二是食品不存在潛在的風險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種制度性規定,其依據是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范圍”。
2、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問題的研究
2009年我國相繼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確保公眾消費安全等有著繼往開來的重大意義。學者們從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偏差,并通過考察研究分析了當下制約食品安全法律實施的阻力,當然對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學者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
食品安全的標準和行政執行的重要依據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有關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自然成為學界研究和討論的首要問題,許多學者從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出發,依次來討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因由。
許多學者認為2009年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臺較晚,存在指導作用低的弊病,沒有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與歐盟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對較晚。這或許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一直在致力于解決食品供應問題,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視”。[5]在此,張小勇舉了個貼近實際生活的例子,對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性進行有力的論證,他指出“我國規范生豬屠宰的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但對牛、羊等食用動物屠宰還沒有明確的規范,與現在的社會實際情況脫節”。[6]再者,李凱年稱“《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也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肉類食品衛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點屠宰場水平低下,私屠濫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屢禁不止”。[7]
2.2行政執法覆蓋面較低
行政執法是學界關注和研究的另一個重點內容,學者們從行政執行的各個環節作為研究的切入點,提出當下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執法力度不夠,行政管理的覆蓋面較低,從而無法有效的對食品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規制。
食品從最初原材料的生產到最終在市場上流通,要經過眾多環節,而各個環節中都可能出現不安全的因素。農業作為我國的源頭產業,有學者指出,我國“每年有20多萬噸,一千多種農藥施用于農作物,有些甚至是違禁藥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萬噸,平均施用量超過400kg/h㎡,大大超過美國和歐盟施用225kg/h㎡的標準”。[8]顯然國家的作用在這一階段缺位,而農民不能也無力解決和考慮到這些問題。正如有的學者所提出的那樣,“糧食原料進入流通后,首先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由過去國家糧站統一集中收購轉變為走向市場自由收購,在收購中對質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齊,使劣質糧食進入流通市場提供了可乘之機”,[9]進一步加劇了食品安全的問題。
2.3食品安全司法處罰力度不夠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違反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差甚遠,賈敬敦認為“在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會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法律對于出現問題的商家懲處也相當嚴厲”、“這樣嚴厲的處罰使經營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樣維護食品的安全”。[10]如“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而“法國將假冒偽劣食品與和軍火走私并列為威脅消費者生活安全的有害產品”。[11]為此,葛少鋒認為“當前中國的食品安全呈惡化趨勢,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懲罰力度不強可以說是一條重要原因”。[12]
3、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對策研究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學者們,如向平萍、王艷林、王世洲、楠軒、程東等通過對不同地區食品安全法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調研,針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優化路徑:
3.1加強食品安全法制建設,“與時俱進”
學界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觀點在于: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執法、司法和維權的重要依據,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規范。為此,學者們提出,應堅持立法先行,逐漸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使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處于法律的規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會的控制。例如程東認為,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每個國家都需要面對和解決自己的問題,同時隨著國際貿易進出口行業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已經不單單是各個國家自己的問題了,應及時“調整和完善標準的內容和指標,逐步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際食品標準體系相接軌,滿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貿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13]同時,向平萍指出“要引導公眾的道德意識,例如加強對農民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其在種植養殖方面合理使用農藥獸藥,從源頭上控制、防止源頭污染"。[14]
3.2建立從“從農田到餐桌”的“一條龍”監管
學者們認為,食品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純控制和監督一個環節和過程就能實現的,必須從食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和控制。例如有學者指出,“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高級目標,將安全和質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產至消費整個過程中,可以達到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在此過程中,“生產者、加工者、運輸者、銷售者及消費者在確保食品的安全及質量上均要發揮重要的作用”。[15]為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促進國際貿易,王艷林稱中國的食品安全應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以國務院實施條例為軸心,會同各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家食品標準、地方食品標準和行業標準為細化規則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16]達到從源頭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有些學者針對當下我國食品市場中違法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對其產生威懾效應,從而直接或間接的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產生和滋長,促成了違法經營者的投機心理和機會主義,為此,學者們針對性的提出了應根據市場發育的實際情況,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以對違法行為產生有效的威懾。例如王世洲認為,發達國家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過處罰使其傾家蕩產,無法繼續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或者直接禁止其終身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資格。[17]李長健進一步分析“由于企業違法經營的源頭在于贏利,一旦其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獲利益,那么企業就自然會選擇遵紀守法,不再生產經營不安全產品”,[18]因此,對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者要加大懲罰力度,增加對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惡意侵害消費者行為的懲罰賠償金額。實踐證明,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只有加大違法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擊食品犯罪”。[19]
參考文獻:
[1]蒲民等著:《美國食品安全體系特點分析》,《中國標準化》,2006年,第19一20頁.
[2]張濤著:《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22頁.
[3]石揚令等著:《我國食物消費分析與預測》,我國農業出版社,2004,5(30).
[4]顏景辰等著:《加強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對策建議,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歐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對我國的啟示》,2007年第10期.
[6]張小勇等著:《中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切——對天津市消費者的調查與分析》[J].中國農村觀察,2004,(9):35.
[7]李凱年著:《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突出解決任重道遠》,載《畜牧獸醫科技信息》2004.
[8]《多角度審視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過20萬人》,http://.cn.
[9]羅麗等著:《市場經濟條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業衛生現狀及管理對策》,載《中國公共衛生》2001.
[10]賈敬敦著:《中國食品女全態勢分析》,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12.
[11]錢貴明著:《論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華東政法學院,2006年.
[12]葛少鋒著:《關于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的幾點思考》,載《社科縱橫》2002年.
[13]程東著:《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控制體系研究》,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場中的安全問題及對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學.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艷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論》,中國計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17]王世洲著:《從比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長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長健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困境及對策》,法治論叢.2006(3).
關鍵詞:沉船 打撈費用 強制保險制度 海事監管
隨著人類海洋活動日益頻繁,加之國際貿易的迅猛發展和科學技術的巨大進步,船舶日益大型化,貨物形態從單一化向多元化轉化,船舶沉沒后所帶來的問題也日益復雜化,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沉船的打撈。航道中的沉船對于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會造成極大的影響,為了保障船舶的通航安全,及時清除沉船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在實際的沉船打撈以及海事監管實務中沉船打撈卻一直被認為是海事監管的熱點和難點存在諸多問題,沉船打撈過程也存在諸多困難,如何能夠科學解決這些問題一直是各利益方以及主管部門關心的問題,也是保障船舶在航道內安全航行的必要基礎。
沉船打撈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政策法規
現行法律法規在強制打撈沉船責任主體問題上存在法律沖突。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沉船打撈辦法》的規定,當發生了強制打撈沉船沉物的情況下,被強制的對象(行政相對人)是“沉船的所有人、經營人”,而《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兩部法規則都規定為“強制清除或強制拖航的措施,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通常情況下,海事主管機關強制的對象是沉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而不論沉船肇事的責任人是誰,當沉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依法承擔了責任后,再依法向造成沉船的肇事人進行追償。但是,如果依照《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兩部法律的規定,海事主管機關強制的對象只能是造成沉船的肇事人,而造成沉船的肇事人可以是船東或者經營人,也可能是與船東或者船舶經營人毫無關系的第三人。顯然,不同法律法規之間存在嚴重沖突。
法律依據有待進一步明確。目前,海事部門在實施沉船打撈管理時,主要依據1957年由原交通部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撈沉船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沉船打撈相關規定的內容不完善且已陳舊,已不適應沉船打撈現狀。但是,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能夠完全調整和規范打撈沉船的相關法律法規,應盡快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
存在法律空白。對沉船強制打撈責任主體規定模糊,除了沉船所有人、經營人以外,與沉船打撈有關的當事方,如船舶管理人、貨物所有人、責任保險人、光船租賃人等責任如何界定未明確。當實施了強制打撈措施后,海事主管機關如何向責任主體追償所發生的費用問題,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打撈沉船“全部費用”范圍作出明確解釋,為打撈清除沉船而采取的掃測、設標和搜尋等執行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屬于強制打撈清除沉船費用范圍的規定不明確。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指令性打撈清除的費用負擔問題,指令打撈關系只存于海事部門與執行打撈清除任務之間。當打撈人接受海事部門指令并完成打撈清楚任務后,如何使完成任務的打撈人能夠得到相應的打撈清除費用補償,現行國家法律也沒有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因此,海事部門面臨支付費用的責任問題。《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打撈沉船管理辦法》均未對影響通航安全的沉船限期做出明確規定,對于長期無法打撈清除的沉船,只設立標志及通告是否可行,海事部門面臨通航安全保障不到位的責任問題。
存在職責規定不清。《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由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所有人或經營人逃逸,設置標志保障通航安全的職責由誰承擔的規定尚不明確;《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沉船的打撈清除在未妥善處理前,其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負責設置規定的標志,但對于所有人或經營人逃逸及無主沉船由誰設立標志,設立標志的費用由誰承擔的規定不明確;《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均未規定影響海上通航安全的無主沉船由誰負責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
2、機制和外部環境
在水上交通事故中,因為沉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往往是受害方,在強制打撈沉船時,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任主體只能是沉船所有人或經營人而不是肇事船,就有可能引起沉船責任主體的對抗情緒,對海事部門的限期打撈規定不予執行,也不按規定設立標志。
在實際監管中,一旦發生需要清楚殘骸的沉船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面臨著承擔沉船事故損失和支付打撈清除費用的雙重壓力,而且沉船打撈清除費用極有可能數倍地超出打撈起來的沉船價值。對于一些單船公司、經營不善或者實力弱小的公司以及漁船、三無船舶沒有能力承擔沉船沉物的清除費用,沉船責任主體就有可能對海事部門的強制打撈決定不予執行甚至逃逸,海事部門的強制效力對責任主體不能發揮作用,海事部門的強制打撈通知也形同虛發。在這種情況下,海事部門如果不組織強制打撈,則面臨行政不作為責任問題,而如果海事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被強制人限期內沒有實施打撈清除殘骸任務時,委托代執行人實施了打撈清除任務后,代為實施打撈清除任務的單位,又面臨一個不能收回打撈費用的問題,海事主管機關面臨打撈單位經濟賠償責任。
3、具體實施環節
不組織強制打撈而導致監管不到位的行政不作為責任問題。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對影響航行安全和有潛在危險的沉沒船舶,如果其所有人或經營人逾期不清除的,作為水上交通安全主管機關的海事部門負有強制打撈的法定職責,但由于缺乏專項資金,在沉船主棄船逃逸的情況下或者對于無主沉船,海事部門經常無力組織打撈清除,容易導致不作為的責任問題。特別是對于小漁船、三無船舶等沉船,海事部門經常會面臨找不到所有人或經營人,或者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海事部門的強制決定不予理睬的情況。
執行程序不規范的責任問題,在沉船打撈清除中,海事部門主要職責包括限期打撈清除、強制執行打撈清除、及時打撈清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強制實施程序暫行規定》對海事行政強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強制執行實施程序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對于許多沉船事件,海事部門經常都是以發文件的形式強制打撈,而不以法定程序作為。同時,有的交通事故中,由于沉船方無力打撈清除或者不愿打撈清除,海事部門經常強制肇事船打撈,導致強制對象錯誤的責任問題。
解決沉船打撈問題的對策
1、法律法規建設
根據《2007年內羅畢國際殘骸清楚公約》規定和目前我國在殘骸清除方面的法律現狀,建議立法部門盡快開展殘骸清除的立法工作。并在新的法律法規中對殘骸清除的主管機關、責任主體進行明確。對打撈沉船“全部費用”的范圍以及打撈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對于長期無法打撈清除的沉船,只設立標志及航告是否可行等問題也要做出明確規定。
2、建立沉船強制打撈費用實現保障機制
建立強制保險制度。我國目前的保險多是自愿性的商業保險,從衡量自身利益與風險程度的角度出發,商業保險人通常不可能主動為沉船沉物打撈清除提供財務保證,因此,建議規定從事國際航線營運的船舶必須投強制保險,通過填補該空白來建立殘骸清除的強制保險制度。另外,建立直接訴訟制度,直接訴訟是是保證強制保險實施的手段。直接訴訟意味著,在強制打撈清除責任人不支付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的情況下,國家海事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向承保沉船沉物強制打撈清除責任險的保險人提訟,直接要求其支付強制打撈清除費用。
設立沉船打撈基金。解決“無主沉船”打撈經費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無力支付打撈費用的問題,已成為實踐中海事部門在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工作中的主要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家建立沉船沉物打撈基金是有必要的,沉船打撈基金是指通過向進出我國港口的船舶收費的方式而設立的一種政府性專項基金,其用途在于補償沉船強制打撈清除費用。
確立沉船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的優先受償地位。《1993 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認為強制打撈清除費用應列為比船舶優先權更優先受償的請求權。但我國并未加入該公約,且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所列明的可從船舶拍賣款中優先償付的費用中,并不包括強制打撈清除費用。因此,在我國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的優先受償地位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建議確立沉船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的優先受償地位,為沉船打撈清除費用的實現提供更多一層的保障。
3、海事監管和保障機制
海事部門必須樹立風險管理意識,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海事管理機構的職責,切實加強沉船打撈的安全管理,體現海事監管對水工作業的安全保障作用。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實施精細化管理,實現沉船打撈的科學監管: 一是嚴格規范沉船打撈審批、施工過程監管、完工驗收工作。著眼于職責劃分清晰明確,監管程序嚴格規范,檢查內容全面具體,協調互動無縫銜接,進一步完善關于水上水下施工和沉船打撈方面的管理配套文件規定,實現對沉船打撈涉及的各方面問題和各個環節的精細化管理,形成長效管理機制,發揮好水工審批、技術評估、船舶簽證、安全檢查、現場巡航檢查、完工驗收等海事管理手段的作用,有效保障海上施工作業安全。二是加強源頭管理,監督和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管理第一責任在積極向施工單位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依法對存在安全和防污染重大影響的沉船打撈工程,開展通航安全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計劃書,建立相應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制,制訂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指導其有效落實,實現對沉船打撈作業安全和防污染問題的源頭管理。三是加強保障能力建設,加大對此類事故實施監視、監管的能力建設,做出具體保障安排和應急反應專項部署,做好應急反應工作。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112-01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不僅是人類生存發展必需品,而且在藥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特征,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對藥品實行政府嚴格監管,主要包括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價格,其中尤其是藥品安全性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藥品監管重在對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其目的在于確保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適當性”①。文章從我國藥品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著手,論證我國的藥品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藥品監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國藥品監管制度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所授予的職權范圍內,依據藥事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家藥品標準,對我國境內藥物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價格、廣告、質量檢驗以及管理過程所進行的監督管理的制度。藥品監管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有權監管的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運用行政權對藥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環節、銷售環節以及售后環節的安全進行全程的、長期的、有效的監督管理。其二是要對監管者自身的職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以防止權力的濫用。
二、我國藥品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藥品監管法律制度及監督管理體制尚待完善
我國現行的藥品監管的法律有一部,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十幾部。此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局令還有40余件,規范性文件若干。但對于我國藥品監管的現狀而言,還是嚴重匱乏。而且,目前對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產品進行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零散不成體系,或者涉嫌違反上位法,或者久未修訂,早已不適應當前的形勢。2009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賦予了藥品監管系統食品和餐飲環節的監管職能。因此按照新的職能分工,藥監局的監管范圍擴大到涉及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但由于種種原因,此項法律尚未得到徹底落實,此次改革的效果如何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
(二)藥品安全監控體制尚待健全
目前,由于藥品監管部門對藥品上市后監管的技術、人力、物力的不足,造成許多副作用大的藥品,只有在大量患者長期使用并產生嚴重不良后果后才得以發現,魚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應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藥品生產企業往往只重視上市后的市場占有率和經濟效益問題,而對患者藥物反應的監控大多數都是消極被動的。世界衛生組織要求各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國家,我國“由于受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中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現狀同先進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②我國的藥物警戒工作剛剛開始,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還不健全,各級醫療機構對報送不良反應沒有動力,缺乏積極性,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怕影響自己的產品銷售不愿報送,有抵觸情緒,這樣就容易造成發生群體性藥害事故。
(三)虛假藥品廣告問題較為嚴重
我國的現行藥品廣告管理制度是由藥品監管部門審批,由工商行政部門履行違法廣告的查處工作,藥品監管部門發現企業的廣告與審批不符或未經審批,要移交工商部門查處。藥品廣告的審批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查處權分散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這里藥品廣告的審批權與查處權不在一個部門,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往往造成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新聞媒體對藥品廣告的法律規定是了解的,但他們也缺乏懂醫藥專業知識的人材,同時經濟利益的驅動,不法廣告沒有經過嚴格審查就進行了。
三、我國藥品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藥品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首先,應借鑒和引入發達國家的立法機制,抓緊修訂《藥品管理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其次,抓緊制定配套的藥品專門法律法規和執行條例,以形成完善的藥品監管法律體系。繼續完善藥品配套的監管法律法規,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增強法律法規可操作性,避免法律法規沖突。最后,修訂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在查找監管漏洞的基礎上,有計劃地推進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工作,將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納入WTO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范圍內,不斷根據國內外環境的變化及時跟進和修訂相關內容。
(二)健全藥品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首先,加強藥品監管法制機構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打造出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其次,構建強有力的執法監督平臺。科學有效的監管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執法監督體系是促進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再次,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監管實際,建立健全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推動崗位責任制度的落實。最后,強化行政復議工作。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大力加強制度建設,創新工作程序,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規范藥品監管行政執法行為、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中的重要作用。
指導老師:周桂黨。
2.高校中安全科學的教學目標和原則
2.1教學目標。高校中安全科學的主要教學目標是介紹正確的安全思想,并使大學生能夠牢牢樹立正確的安全意識;用系統的安全科學理論知識武裝大學生頭腦;讓他們在現實生活、工作中能夠識別、解決安全問題。安全科學課程首先要培養大學生形成安全意識和觀念,根除他們錯誤的安全觀念和沒有安全的安全思想;將“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是投資而不是消耗”和“生產與安全雙贏”的正確觀念植入他們的心里。其次應引入國外先進的安全理念,介紹國外完備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使大學生在以后不同的生產生活過程中具有特定的安全觀念,產生不同的安全認知和態度,進而做好對安全的規劃、決策、管理和指揮。在具備了安全意識之后,學習一定的安全理論知識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理論上,要學習安全法律、法規,懂得事故為什么會發生,事故有哪些類型,針對不同的事故類型采取哪些預防措施,事故發生后應該做何處理,日常工作中如何識別危險源,等等。
2.2教學原則。安全科學理應看做是一門像法律基礎課一樣的基礎課或工具課,文理科專業都應開設,讓學生學會拿起這把工具在工作中保護自己、他人和國家的財產安全。安全科學作為大學教育中的一門工具課程,課時不宜太多,教學時間一般為一個學期。旨在讓學生形成安全概念、樹立安全意識,了解安全法律法規。具體的安全技術與管理還是由安全工程專業畢業的學生完成。大學教育中,如一些礦業、化工、建筑、石油、交通和冶金等子學科的專業,在講課過程中應該結合專業課的相關內容進行授課,課時可以適當多一些。安全科學課程的講授任務應該由高校專門配備安全專業畢業的專職老師進行,有些課程最好能夠和相關專業課老師一起講授。
3.高校中安全科學的教學內容
3.1首先,要讓學生了解目前對安全科學的研究是運用系統工程原理進行的,即對生產中的安全問題進行系統預測、系統分析及系統評價,并采取系統控制,所以應向學生介紹系統和系統工程的概念。其次必須讓學生掌握事故理論,了解生產中的危險性是怎樣變成事故的,要講授事故的涵義、分類及構成要素;事故的影響因素和原因;事故模式理論;事故的發展階段、特性、法則和預防原則。再次,讓學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夠對系統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了解、查明系統存在的危險性,估計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可能產生的傷害及損失的嚴重程度,確定哪種危險能夠通過修改設計或改變控制系統運行程序加以預防,應向學生介紹常用的安全檢查表、事故樹、事件數、故障類型影響分析和因果分析圖法等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最后,要特別強調系統安全預測方法,這樣才可以在工作中有效地運用各種知識和科學手段,分析研究歷史資料,對安全生產發展的趨勢或可能發生的結果進行事先分析。
3.2介紹安全經濟和安全投入的辯證關系,明白現代社會對安全科學技術提出的要求,即用社會有限的投入實現人類盡可能高的安全水準,在人類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上盡量節約社會的安全投入。
3.3介紹安全管理的相關知識,讓學生清楚我國安全工作的指導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了解我國從中央至地方各省、市,已基本制定了對各種行業及特殊性質工作的安全法規、規定、條例和辦法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到具體的《安全帽GB2811-2007》等法律法規,基本做到職工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法可依。了解我國各方面的安全監察執法機構,并學會利用它,為自身的案例提供保障。了解我國企業安全目標管理的意義和內容,以及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與認證等。
3.4介紹安全生產危險性評價和重大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監控和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導致安全事故危險因素的系統管理。
3.5介紹應急救援預案的制訂與實施等內容,使學生在未來的工作中,遇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不延誤救援工作,在第一時間內作出應該做的正確決重。同時,掌握必備的衛生急救技術。介紹安全文化的培養,讓學生知道安全文化建設,是通過營造良好的人文氛圍和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對人的理念、意識、態度和行為等形成從無形到有形的影響,從而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產生控制作用,以達到減少人為事故的目的。
4.高校中安全科學教育的輔助途徑
高校中除進行課程教學外,高等院校應結合全國的“安全月”、“消防日”等活動在校內開設一些諸如安全法律、法規、案例分析、職業病防治類的講座、報告和學習班等。大學校園中的學生會,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成立大學生安全社團或協會;在校園生活中,應各個季節時期和學習生活各個環節進行相應安全的宣傳。另外,對于交通、建筑、冶金等特殊行業,學校的專業教研室應根據情況在學生畢業期間進行一次專業安全培訓;在畢業論文答辯時,可以根據各個學生的論文提問一兩個有關安全的問題。
2009 年1 月7 日,隨著工業及信息化部相繼為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以及中國聯通發放了3G 牌照,這標志著我國電信業正式進入了3G 時代。①2008年至2011年這四年期間,有不少學者對3G 時代背景下的手機廣告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與分析。
在數字時代互動營銷這個大背景環境下,本文對有關手機廣告研究的文獻資料加以梳理,并提出研究不足及創新之處。
一、統計分析方法
1、統計范圍
本次樣本選取的來源為CNKI中國知網2008年至2011年期間,發表在期刊、報紙、數據庫中所有中文學術文獻資料。
2、統計數據來源
本文主要采取內容分析法,為了得到全面詳實的數據資料,由于CNKI包括了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重要會議論文數據庫等,收錄文獻總量達4667 萬篇,能夠一次檢索較為全面的學術信息,因此選此作為檢索平臺能較為全面的獲取論文數據資料,也能基本客觀的反映我國手機廣告的研究狀況。筆者選取了CNKI中國知識資源總庫作為檢索平臺,以“手機廣告+年份(2008
/2009/2010/2011/年)”為檢索式,在題名和關鍵詞中進行檢索,所得結果相加得到原始數據。
3、統計分析方法
利用計算機對所得數據進行處理, 在檢索結果中排除重復的,以及與研究無關的論文后,對數據進行標記和分類統計分析。
二、統計結果內容分析
1、論文時間
自2008年至2011年,這四年也反映了3G發展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即2008年,數最多,屬于初探與摸索,很多都是淺議;第二階段,也就是進入2009年3G 時代的到來,隨著3G發展的日益成熟,對于手機廣告的研究也日趨明朗化,許多觀點已有明確的針對性和傾向性;至第三階段,2010年及2011年,手機廣告在3G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已成為研究重點。
2008-2009年是手機廣告研究的發展階段,兩年論文量共計有94篇,占總數的84%,2010年發表的相關論文數量明顯下降,而到了2011年,發表數量又有了一個大幅度的增長。依據普賴斯的觀點,即當學科進入大發展時期,文獻量會迅速上升, 而當學科理論日趨成熟時,論文數量增長便會相對減緩,文獻量有一個穩定期。
2、論文期刊源
2008年—2011年,四年期間共152篇論文分散在59 種期刊上,論文分布總體來講比較分散。平均每種期刊上僅載文2. 69篇,依據核心期刊“80%累計法”,即80% 的論文應該集中在約20%的核心期刊上,而現在關于手機廣告的相關研究論文的80% 分散在59種期刊上, 論文分布顯得過于分散。
3、研究議題
通過文章梳理與研究,可以將152篇文章歸為以下八個研究議題類別,其中以分析廣告行業現狀的文章數量最多,有33篇,占總數的21.71%,而手機廣告的法律規范是2011年開始關注與研究的議題,但是的成果并不多,通過研究對比發現,手機公信力是一個較新的研究議題,發表的論文僅為7篇。由此推測,之后研究方向可能以此類尚未成熟的研究議題為主。
4、論文角度
通過對這152篇論文進行統計分析,筆者發現共有94篇文章,是從宏觀的角度分析手機廣告,占總數的61.84%,而單純從受眾角度來進行研究分析的,只有28篇文章,占總數的18.42%,因此,今后研究應該更全面客觀。
三、手機廣告的不足及對策
通過分析,發現手機廣告的研究已較為成熟,從這些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手機廣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及對策。
1、手機廣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信息盲目發送,傳播效果不好。 由于對手機短信廣告傳播規律的認識不足,導致了手機廣告信息的盲目發送,引起受眾不滿。此外,手機廣告往往是在一定范圍內群發,其內容可能并不能讓受眾都接受,這些都會增加受眾對于手機短信廣告的抵觸心理。
(2)廣告形式單一,吸引力有限。目前的短信廣告,主要形式是以文字為主,內容過于直白,訴求較為明顯,而且也限制了廣告的信息量。因此,相較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廣告而言,手機短信廣告吸引力有限。
(3)WAP 流量收費,制約手機廣告發展。流量費,是指用戶使用GPRS 接入移動夢網等WAP站點時,所產生的數據流量費用,接入費用以其流量為基準進行計算。②雖然運營商采取了很多套餐等優惠手段,但是對于絕大多數移動用戶而言,除非包月,否則這筆額外的費用還是不愿意接受的,這也成為影響手機媒體廣告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制約了手機廣告的行業發展。
(4)缺乏第三方監控,手機廣告市場未規范。由于我國目前尚沒有設立相關行政機構,對手機廣告進行管理,因此手機用戶的安全存在隱患,并且缺乏第三方監控,而現行的《廣告法》中也沒有涉及短信相關安全法規,我國首部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在起草中,③因此使手機廣告整體運營管理顯得相對滯后,這也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2、對策
(1)多做市場調研,重視用戶體驗。應該多進行市場調研,對受眾群體應有精確的分析和定位,對于潛在的目標消費群體應有針對性地加以歸類及關注,還可以建立相應的手機用戶體驗數據庫,④將用戶體驗與手機廣告內容定制相關聯,減少對受眾的干擾,使受眾對手機廣告的接受度提高。
(2)豐富手機廣告的表現方式及推送渠道。應改變傳統以接受手機文本短信為主的廣告推送模式,豐富手機廣告表現方式,增加多渠道推送方式,如手機視頻廣告、手機游戲嵌入式廣告等,以吸引更多用戶的關注。
(3)改變收費方式, 推出互動營銷模式。手機廣告的接受若產生流量費用,勢必會降低客戶閱讀手機廣告的積極性。所以,手機廣告主應和移動運營商合作,改變收費方式,尋求新的互動營銷模式,如看廣告送話費等,進一步推進手機廣告發展。
(4)增加短信驗證服務,提升用戶信任度。為了杜絕垃圾短信的騷擾,提升用戶對于手機廣告內容的信任度,手機用戶可以對收到的手機廣告進行短信驗證,以辨真偽,對于虛假廣告,可以及時舉報。
(5)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加大監管力度。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從制度上規范手機廣告行業的行為及經營方式,隨著3G牌照的發放、核準制的制定,以及中國網絡大規模的測試,這些將從政策層面上加速手機市場競爭全面升級。⑤因此,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監管力度,將有利于未來手機廣告行業穩定有序的發展。
(6)完善第三方“監、測、禁”職能, 推動手機廣告健康發展。除了應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外,還應當建立手機廣告經營實名登記制。對于手機廣告的,實行第三方監測,由于其是實名登記,因此對于用戶所接受到的手機廣告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一旦傳播虛假廣告,被用戶舉報,第三方監測部門可以實行其“禁”的職能,嚴厲打擊非法虛假廣告,保護受眾群體,推動手機廣告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①劉君,《大眾傳播時代的多元化傳播格局—傳播學視野下的手機媒體影響力分析》[J].《北方論叢》,2007(3)
②許之敏、徐小娟,《手機廣告的興起與發展趨勢》[J].《商業現代化》,2008(1)
③喻國明、張小爭:《傳媒競爭力產業價值鏈案例與模式》[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5
④許政,《3G 時代手機廣告十大趨勢》[J].《廣告大觀(媒介版)》,2007(1)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內容:真實性,保證信息的來源真實可靠;機密性,信息即使被截獲也無法理解其內容;完整性,信息的內容不會被篡改或破壞;可用性,能夠按照用戶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賴性,用戶對其行為不能進行否認;可審查性,對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提供調查的依據和手段。與傳統的安全問題相比,基于網絡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點:信息安全威脅主要來源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計算機犯罪;人為錯誤,比如使用不當,安全意識差等;“黑客”行為;內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丟失;電子諜報,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竊取等;信息戰;網絡協議自身缺陷,等等。
1我國信息安全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產業化工作的繼續進行、對國際信息安全事務的積極參與以及關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設環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國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進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國的信息化建設起步較晚,相關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諸多因素,我國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問題。
①網絡安全的防護能力較弱。我國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迅速,各個企業紛紛設立自己的網站,特別是“政府上網工程”全面啟動后,各級政府已陸續設立了自己的網站,但是由于許多網站沒有防火墻設備、安全審計系統、入侵監測系統等防護設備,整個系統存在著相當大的信息安全隱患。美國互聯網安全公司賽門鐵克公司2007年發表的報告稱,在網絡黑客攻擊的國家中,中國是最大的受害國。
②對引進的國外設備和軟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改造。由于我國信息技術水平的限制,很多單位和部門直接引進國外的信息設備,并不對其進行必要的監測和改造,從而給他人入侵系統或監聽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
③我國基礎信息產業薄弱,核心技術嚴重依賴國外,缺乏自主創新產品,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我國信息網絡所使用的網管設備和軟件基本上來自國外,這使我國的網絡安全性能大大減弱,被認為是易窺視和易打擊的“玻璃網”。由于缺乏自主技術,我國的網絡處于被竊聽、干擾、監視和欺詐等多種信息安全威脅中,網絡安全處于極脆弱的狀態。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信息技術領域的不安全局面,也與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的技術輸出進行控制有關。
2我國信息安全保護的策略
針對我國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要實現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進的技術,還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和信息安全教育。
①加強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從小做起,從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種信息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個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個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從而促進整個系統的信息安全。
②發展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加大信息產業投入。增強自主創新意識,加大核心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減小對國外產品的依賴程度。
0.引言
最近幾年,我國在提高食物供給總量,增加食物多樣性以及改進國民營養狀況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食品質量也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的食品供應體系主要是圍繞增加食品供給數量而建立起來的,現行的食品監督監管體制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食品質量監管工作的需要,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新,進一步推進制度建設和監管方式改革,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應、處置有力,確保廣大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安全。 食品質量綜合監督,是我們食品監督部門的一項神圣而又十分艱巨的工作。論文參考網。經過一年多的摸索,我們在食品監管工作上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我認為,當前基層食品質量綜合監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幾點。
1.堅持監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強對食品質量工作的監督。因為食品涉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質量,盡管食品質量監管部門一直致力于實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質量按監管力度,然而“問題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食品安全頻頻地曝光,并不是現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費者、國家、食品監督管理機構的重視了,商家可以鉆的空子更小了。論文參考網。曝光后問題就有解決的可能了,就為消費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壞事,應充分發揮監督的積極作用。
1.2構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銅墻鐵壁”。不能過估計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績,要正視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扎扎實實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質檢、衛生等部門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協作,加大執法力度,抓準典型案例,進行曝光。要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同事,要發揮官大消費者重視食品安全的積極性,鼓勵就抱視頻方面的問題,及時發現,及時查處,將食品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在食品加工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真正構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銅墻鐵壁”。
2.加強統一領導,整合執法資源
面對食品安全這一天的大事,從中央到地方,應當痛下決心,動大手術,通
過體制改革,對現有的監管體制進行調查,整合執法資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場,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當前,應著重解決食品監管職責過于分散的狀況,將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相對集中,權責進一步明晰,并通過建立一種有效的權威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決兩個問題:2.1是對監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復之處進行明確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個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退出;2.2是對無人監管的“盲區”,明確一個部門負責。在制定分工方案時,要充費考慮各個部門已經建立的監測網絡的實力,實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實到新的負責機構。這個方案最接近現有的管理體制,但是并需解決好分工后各個環節直接的協調和銜接問題。論文參考網。問題銜接問題的關鍵在于都應服從于一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3.食品檢驗工作盡快完善
3.1統一食品安全標準。目前,我國食品相關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
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級,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標準實施狀況較差,甚至強制標準也未得到很好的實施,并且現在的食品安全標準在實施中暴露出不少的問題。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陽市衛生監督所查處的24.5噸“毒黃花菜”事件,就是因為衛生部與農業部各自指定的標準中對SO2殘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總之,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檢測方法的諸多方面已經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階段,必須盡快統一。
3.2加快檢測技術研究和運用。檢驗檢測工作應隨著食品工業為基數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標準的提高而不斷完善和提高。檢驗檢測作為食品安全控制和監督檢查的途徑和手段,直接影響到食品的質量和安全。隨著食品安全標準的不斷升級和食品工業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攜、精確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發展食品生產、加工、儲藏、包裝、運輸過程的安全性控制技術,建立起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安全檢測機構,提高食品安全檢測能力。食品安全標準和監測體系的統一完整,將為我國大力發展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4.推進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
目前,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無法掩蓋食品暢銷的全過程,以《食品衛生法》
為主導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已不能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監管的需要,前不久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強調和重申了監督管理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強。
4.1加強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多
層次法律體系,探索和反張繼和國際接軌,又符合國強的理論、方法和體系。盡快糾正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監管法制體系,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到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努力消費食品安全監管中“無人管、無力管、無法管、不會管”等問題。
4.2健全長效監管機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提高食
“請珍惜身邊每一位朋友吧,說不定哪天在街上走著,突然就消失了。”網友無奈調侃的背后,有太多的悲劇在上演:6月9日晚,廣西南寧萬女士的兒子高考結束,興沖沖地趕回家等母親慶祝,卻等來了她墜入下水道的消息,50多小時后尸體被找到;6月7日,河北定州一參加高考女生赴考途中不慎跌入排水道喪命;6月1日,江蘇徐州一3歲男童被一無蓋窨井奪走性命;5月20日,湖南常寧一2歲男童墜入無蓋窨井喪命;3月22日,大學生楊麗君在湖南長沙一場暴雨中不慎落入無蓋下水道,遺體近兩個月后被找到……再往前推幾年,因城市“黑洞”造成的“走路死”、“走路傷”等悲劇也時有發生。
“黑洞”吞沒的,不僅是一條條鮮活的生命,更是老百姓對有些城市的安全感和對政府的信任感。城市在快速發展,公共安全體系也應及時跟上。人們不禁要問,一項項“大手筆”規劃、一個個重大工程都能漂亮完成、令世界驚嘆,那么,蓋個小小的井蓋就這么難嗎?當然,有關部門也有苦衷:早年因鑄鐵井蓋屢屢被盜,用來替代的塑鋼或水泥井蓋經風吹日曬、車輛碾壓容易出現破損或斷裂等,而釀成事故。但是,這些理由都不足以告慰逝去的生命。筆者感到,需要反思的,至少有這么幾條:
一是思想認識有“空洞”。據報道,某地窨井吞人事故曝光后,市政部門立馬進行拉網式檢查,發現隱患即刻消除,并安裝了專業防墜網。這說明,有關部門“非不能為、乃不為也”。小小井蓋,考驗著管理者的良知和責任,考問著管理者是否時刻把老百姓的生命和安危放在心中。二是城市管理有“漏洞”。我國城市化發展速度加快的同時,也帶來了生產安全、交通安全、健康安全等諸多“城市病”。管理者有責任提供高質量的公共安全服務。當前一些地方的城市管理仍有不少漏洞,如源頭治理的理念不夠牢固、不同程度存在重事后處置、輕事前防范等現象。小小井蓋,折射出城市管理的科學化與精細化水平。三是傳統固弊有“巖洞”。某市城管局負責人曾訴苦:整個城區窨井數超過10萬,涉及供水、排水、燃氣等13個部門之多,一旦發生事故賬卻記到城管部門頭上。職責不清、互不銜接,傳統固弊往往積習難改。小小井蓋,檢驗出城市公共安全職能體系的協同防范能力。
城市“黑洞”是城市公共安全問題的一個縮影,需要政府、企業、社會、公眾等力量共同防范和應對。明確指示: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各級黨政領導務必抓好貫徹落實,對城市公共安全認真進行反思。
如果沒有安全有序的環境,城市發展、創新轉型、人民幸福,都將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對于如何解決“黑洞”等公共安全問題,各類研究報告、論文著述等已經提出了系統全面的方案,比如城市發展要講究科學性、防范能力務必再提升、應急管理必須綜合治理、對責任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問責、健全法制體制機制等。筆者試著從人大角度提兩點建議。一是持續跟蹤監督。其實,相關法律法規還真不少,比如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消防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以及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等等,對公共安全的應急準備和聯動處置,以及生產、消防、食品、道路交通和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都有明確規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人大應持續加大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對上海來說,要在2011年2月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專項監督的基礎上,適時“跟蹤追問”,了解兩年多來政府相關部門落實得如何,以及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等,運用人大制度優勢,督促與支持政府共同推進本市城市運行安全工作。二是發揮代表作用。目前,上海市有市級人大代表864名、區縣和鄉鎮人大代表13000名左右,是一支龐大的力量,其主體作用應進一步得到發揮。可通過走訪選區和選民、人大代表聯絡室等平臺,加強對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工作的監督,廣泛傾聽群眾對城市安全的呼聲和“金點子”,發動群眾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積極主動發現問題、建言獻策,讓威脅城市安全的各類“黑洞”都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