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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1 17:17:4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經濟師考試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經濟師考試論文

篇1

《世界經濟集團化的原因及三大經濟圈的比較》,《財經論壇》1989年3期。

《論亞太經濟圈的若干問題》,論文集《亞太經濟合作與遼東半島對外開放》,東北工學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

《論亞洲太平洋地區的經濟聯合》,《世界經濟》1995年6期。

《淺析世界服務貿易》,《世界經濟與政治》1996年8期。

《90年代前期世界直接投資的回顧與展望》,《世界經濟》1996年8期。《當前國際直接投資的新發展與特點》,《世界經濟與政治》1997年11期。

《世界經濟區域化、集團化的現狀與區域經濟圈自由貿易的發展》,《世界經濟》1997 年11 期。

《APEC框架下的東北亞經濟合作與中國的對策》,[日]《亞洲太平洋研究》1998年3月。

《Northeast Asian Ecnomic Cooperation within the APEC Framework and China`s Policies》,《APC journai of Asian-Pacific Studies》1998.5。

《APEC為東北亞經濟合作創造了有條件》,《世界經濟(英文版)》1998。

《國際間企業收買合并的新》,《外國問題研究》2000年3期。

《跨國購并的迅速發展及其意義》,《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1年5期。

《20世紀90年展中國家對內直接投資的回顧》,《外國問題研究》2001年3期。

《發達國家IT產業的衰退與世界經濟的連鎖危機》,《學習與研究》2001年6期。

《金融全球化與發展中國家》,郭連成主編《經濟全球化與不同類型國家的應對》(中國財政出經濟版社2001年6月出版)第九章。

《投資自由化與發展中國家》,郭連成主編《經濟全球化與不同類型國家的應對》(中國財政出經濟版社2001年6月出版)第十章。

《國際直接投資的迅速發展與跨國購并》,《世界經濟與政治》2002年1期。

《當前國際直接投資的特點及其展望與對策》,《領導決策》,2003.3。

《全球化新論》,《財經問題研究》2003.5。

《WTO農業談判與坎昆會議前景》,《國際貿易》2003.8。

《日本WTO農業談判的基本立場與分析》,《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2003.9。

篇2

理解的基礎上,在做題的過程中把握知識點。經濟法在理解的基礎上多背幾遍。在時間分配上,會計、財管、經濟法一般比例為具體的還要看個人情況。

經驗一制訂合理計劃

一年之季在于春一天之季在于晨一事之季在于計劃。

也就是說在開始學習之前一定要對自己的學習過程有個全面把握制定一個合理的計劃。由于去年新教材出得晚,離考試只有三個多月。我大體是這樣安排時間的一個月的通讀兩個月的精讀半個多月的考前總復習口每個階段該做什么達到哪種程度,要有目標,做到心中有數。而且定了計劃就一定要嚴格執行千萬不能三天打魚兩天曬網要盡最大努力去實現。計劃不一定表現在紙上但是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數。另外,計劃要定緊湊一點不要把戰線拖長不要計劃不如變化快。自信是通往成功的一半在整個計劃實施過程中一定要自信相信自己一定要通過一定能通過對自己充滿信心。

三科要同時學習最好別逐科突破。如果分開學,每門花的時間都不少很容易學了一科忘一科。而三科穿插學習,這樣不至于讀完一本,前一本就忘得差不多了。我喜歡前一天晚上聽課或是看書,第二天白天做題。像會計和財管,在理解的基礎上,在做題的過程中把握知識點。經濟法在理解的基礎上多背幾遍。在時間分配上,會計、財管、經濟法一般比例為3:3:2具體的還要看個人情況。

經驗二選擇好的學習方法

好的學習方法會給你意想不到的收獲。教材是最基礎的,考試萬變不離其宗,精讀教材對考試至關重要。通常我們都會說,學習是一個不斷積累轉化的過程,由淺入深深入淺出。一本新書如何將它讀得由厚到薄再由薄到厚呢,如何將一些零散的知識點串聯成一個龐大的知識體系在其中游刃有余呢這就要求我們有好的學習方法。我的學習方法總體思路是以教材為主干,結合聽課用習題做加深。閱讀教材至少要四遍全面掌握教材的知識點。

新書拿到手先通讀一遍教材,根據考試大綱準備幾只不同顏色的筆邊讀邊畫書,哪里要掌握哪里要熟悉哪里要了解用不同顏色的筆做記錄。重點掌握考試大綱要求掌握和熟悉的內容。一般情況下大綱要求了解的內容出題的可能性比較小。第一遍弄清教材都講了些什么,對教材有一個整體的把握不要求記憶。教材上的東西畢竟和我們平時的工作有許多不同的地方看完第一遍之后會有許多問題不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這時先不要急于求解,在書中做上記號等到看第二遍時解決。

之后,開始第二遍讀書。要把握兩個原則精細。教材是命題的依據,因此,考生在聽課后必須仔細閱讀教材在閱讀時結合聽課的筆記注意進一步深入理解并記憶。弄懂教材的每一個地方重點突破第一遍讀書時暫時放棄的知識點,把不明白的地方聽懂并理解,把一些自己認為是重點或者難點的東西記錄下來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這一遍不要放棄對教材的圈畫這是在第一遍基礎上的加深和充實。這樣,聽一遍課件看一章內容做一章習題以鞏固所學知識,做到靈活運用。我認為選一位名人課件和選一本好的輔導書是指引你走上成功的另一半。老師在講課的時候很多內容都通俗化了容易理解,也便于記憶。輔導書里面的每道題都出得有特色,緊扣教材有思路的轉換。做題目時,一定不要看書完全獨立做之后對照答案,找出錯誤錯誤的地方在題號前標明,最好在書上找出答案寫下頁碼增強記憶題中也有書中不明顯的知識點,可以把它記在書中適當位置方便以后的復習輔導書中也會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可通過答疑板向講課老師直接詢問。

第二遍過去,你腦子里會有一個概況。知道這本書具體講了一些什么也知道了哪里是難點哪里是自己的薄弱環節還有哪里不是很明確等。此時只是一些零散的知識點聚集在一起會感覺比較繁瑣比較混亂。這些知識,看著書都懂但是一做題就很迷茫,看看答案也都會就不知道怎么下手。這樣的想法很正常因為你沒有把點連成線組成面這時就需要第三遍的讀書,第三遍主要是記憶和綜合掌握因為通過兩遍的學習知識點應該都理解了只是可能看的時候明白,過后就會忘所以第三遍的時候就要把該背的東西都背下來把書中各章節的知識點都串起來主要做到融會貫通看完后做跨章節的綜合題目以查漏補缺。綜合題不簡單那是人家的攔分檻,不要害怕。考題分好多小問題會提供解題思路,為克服綜合題太長、用時太多的問題你可以先看問題帶著問題去讀題做題,逐個擊破再難的問題也會迎刃而解另外通過多做幾套模擬題和近三年的考題可以加深對知識的理解記憶還可以了解考試的題型不至于在真的考試時無從下手也可以使自己對考試時間有個把握考前幾天回歸書本最后一遍對教材加深記憶同時聽聽老師最后的串講。最后一次的考前串講是必聽的老師會給你意想不到的驚喜,很多知識點、考點囊括其中這樣看來一般起碼要看四遍書,第一遍通讀第二、三遍精讀,考前的最后一遍總復習。

總之,目標是教材上的例題要會做輔導書的題目要練熟。教材的邊角不要因為可能不考就不去看也要認真對待以達到網不漏魚。

的時間忽略不計如果再分配給一些無聊的事情那么就所剩無幾了平時學會擠時間,白天在單位工作迅速干,有空就看書,不做無聊事,不說閑話午飯不要超過分鐘中午大約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也用來學習下班后從晚上點開始,學習到點期間適當的時候要鍛煉一下勞逸結合何況運動還可以開拓思維公交車上隨手翻一下昨天學的內容雙休、節假日不逛街不出游,不看閑書。一切可以利用的時間都利用上。你要明白,倘若你現在玩了浪費了時間,那么你考試通過不了沒有地方哭訴‘也沒有人替你負責的經驗五心靜自然成遇事要冷靜『不要急于求成。學習激情要有但不要把它當作負擔工作和學習任務本來已經很繁重如果再急躁就會給心理加上一道法碼無疑是自己給自己加壓因此我們要學會自我減壓別把考試的好壞看得太重。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只要我們平日努力了付出了,必然會有好的回報又何必讓憂慮占據心頭去自尋煩惱呢,要學會自我控制當你將思想中的所有雜念都去除的時候一瞬間你就進入了主題你的大腦就充分調動起來你才有才智你才有發明你才有創造你才有觀察的能力、記憶的能力、邏輯推理的能力和想象的能力。如果不是這樣你坐在那里十分鐘之內腦袋瓜里還是車水馬龍,還是風馬牛不相及,還是天南海北,那么這十分鐘就會被浪費掉。再有十分鐘不是車水馬龍了但依然是熙熙攘攘的街道又十分鐘過去了。到最后學習開始了難免三心二意,效率很低要善于迅速進入自己關注的主題。讀小說你有興趣吧我們要把教材當作小說讀書中自有顏如玉書中自有黃金屋。將自己放在一種安靜的環境里,心態平穩安安靜靜地學習。這樣放松一下心態,心靜自然成。

經驗三突出新內容

職稱考試側重于對新知識點的考查突出新規定、新內容。教材具有多變性它不斷依據國家經濟活動的需要,及時增加新的規定,修改新內容使之與國家新的規章制度相吻合這當然也會在命題中反映出來。考試中,幾乎每年新調整的內容都是當年考試的重點。所以要求我們加強對教材中新規定、新內容的學習和掌握。今年和去年的教材相比,變化不大,因此把握去年新增的內容和今年變化的內容是同等重要的。

經驗四保證充足的學習時間

魯迅曾說“時間就像海綿里的水擠擠總是有的”。學習需要時間保證不要浪費你寶貴的每一分時間,白天上班的時間忽略不計如果再分配給一些無聊的事情那么就所剩無幾了平時學會擠時間,白天在單位工作迅速干,有空就看書,不做無聊事,不說閑話午飯不要超過分鐘中午大約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也用來學習下班后從晚上點開始,學習到點期間適當的時候要鍛煉一下勞逸結合何況運動還可以開拓思維公交車上隨手翻一下昨天學的內容雙休、節假日不逛街不出游,不看閑書。一切可以利用的時間都利用上。你要明白,倘若你現在玩了浪費了時間,那么你考試通過不了沒有地方哭訴,也沒有人替你負責的。

經驗五心靜自然成

遇事要冷靜,不要急于求成。學習激情要有但不要把它當作負擔工作和學習任務本來已經很繁重如果再急躁就會給心理加上一道法碼無疑是自己給自己加壓因此我們要學會自我減壓別把考試的好壞看得太重。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只要我們平日努力了付出了,必然會有好的回報又何必讓憂慮占據心頭去自尋煩惱呢,要學會自我控制當你將思想中的所有雜念都去除的時候一瞬間你就進入了主題你的大腦就充分調動起來你才有才智你才有發明你才有創造你才有觀察的能力、記憶的能力、邏輯推理的能力和想象的能力。如果不是這樣你坐在那里十分鐘之內腦袋瓜里還是車水馬龍,還是風馬牛不相及,還是天南海北,那么這十分鐘就會被浪費掉。再有十分鐘不是車水馬龍了但依然是熙熙攘攘的街道又十分鐘過去了。到最后學習開始了難免三心二意,效率很低要善于迅速進入自己關注的主題。讀小說你有興趣吧我們要把教材當作小說讀書中自有顏如玉書中自有黃金屋。將自己放在一種安靜的環境里,心態平穩安安靜靜地學習。這樣放松一下心態,心靜自然成。

篇3

知識經濟是相對于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的一個新時代概念。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1996年題為《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的報告中所提出的定義是:“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上的經濟”,其主要特征是以高新技術產業化為基礎。以信息和通訊技術為條件。以人力資源和知識資本為首要生產要素等。知識將在社會生產和社會資源配置中發揮主體作用。并為社會創造出巨大的財富。人類經濟社會發展歷史中的任何一次變革都會引發會計的變革。“會計主要是適應一定時期的商業需要而發展的,并與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M·查特菲爾德《會計思想史》)由于知識經濟導致世界產業經濟結構從物質型經濟轉向知識和信息型經濟,信息與通訊技術的空前發展和全球網絡的形成,將創造出許多過去完全想象不到的新產業、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知識經濟對會計理論的沖擊是全方位的,包括會計思想、會計目標、會計管理體制、會計技術方法和會計政策規范。國內學者在研究知識經濟對會計影響時,往往多集中于闡述知識經濟對傳統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四大假設的沖擊影響。研究的邏輯起點無非是從會計的內、外部環境變化出發,闡述它的不適用性。有的學者如殷志剛、邱景忠提及到其對會計目標、歷史成本、資產概念的沖擊。但都淺嘗輒止。對作為會計研究重要方面的會計本質,卻很少有文章系統論述知識經濟帶來的影響。

一、我國會計理論界對會計本質的三種認識

本質是決定一事物區別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屬性。會計本質是由會計的內在矛盾所決定的,是會計這一事物比較深刻的一貫的和穩定的方面,它從整體上規定會計的性能和發展方向。會計本質也是確定和解釋其他會計概念的依據,會計研究首先應解決會計本質問題。這一觀點從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風靡我國,并在會計研究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目前存在于我國會計理論界的對會計本質的三種認識即“會計信息系統論”、“會計管理活動論”和“會計控制論”,這是對其進行長期研究的邏輯起點。人們對會計本質和內涵的探討一直沒有停止過,迄今為止仍是三派鼎立,沒有能夠達成一致。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和網絡技術的日新月異,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信息需求的多樣化以及人們價值意識的轉變,都迫切要求我們對會計本質重新加以思考。

(一)會計信息系統論

余緒纓教授自20世紀80年代從國外引進并主張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他認為:“根據當前的現實及其今后的發展,應把會計看作是一個信息系統,它主要通過客觀而真實的信息,為管理提供咨詢服務”(金緒纓,1980,1982)。此后,這種觀點得到了葛家澍教授等人的支持。他們給會計所下的定義是:“旨在提高企業和各單位活動的經濟效益,加強經濟管理而建立的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葛家澍等,1983)。

(二)會計管理活動論

“管理活動論”這一觀點是我國學者首創的提法,由楊紀琬教授利閻達五教授率先提出。1980年,在中國會計學會成立大會上。兩位教授合作發表了題為“開展我國會計理論研究的幾點意見——兼論會計學的科學屬性”的論文,首先提出了“會計的本質是一種管理活動”的觀點,并認為:會計管理在微觀經濟中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重要的價值管理;在宏觀經濟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企業的價值運動就是個別資金的運用,會計管理是對這種運動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形式。

(三)控制活動論

“控制活動論”是20世紀90年代初為調和上述兩派的論戰而出現的一個新興學派,其代表人物是楊時展和郭道揚兩位教授。楊時展教授的會計控制論側重于會計微觀領域,其建立的基礎是受托責任觀,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會計控制論。他認為:自古以來,會計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反映、控制經濟活動,離開現代會計這一控制系統的運行,要提高經濟效益是根本不可能的。郭道揚教授的會計控制論側重于宏觀會計領域,他從會計史學視角出發,縱觀世界經濟發展的歷史與現狀,提出了現代會計的全面控制觀點。他認為:會計是人類為實現對社會經濟的控制所進行的一項基本活動,因而現代會計的本質是一個全面控制系統,必須把過去、現在與未來結合在一起;必須把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結合在一起。尤其到了現代社會,會計更是現代經濟控制工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信息社會中通過對包括財務信息在內的經濟信息的優化與利用,以期對即定目標的控制和最終目標的實現。將會計界定為一種控制活動,優勢在于:從外延和內涵兩方面揭示了會計的本質,闡明了現代會計是一個控制系統。并且將受托責任與會計控制系統相結合,同時明確了受托責任與決策的關系。二、知識經濟下對會計本質三種觀點的辨析

(一)按照會計信息系統論的觀點,會計活動確實是生產制造信息的行為,但知識經濟環境下這種信息的內涵卻在不斷地擴大

具體表現為:1、知識經濟下,信息的使用者不僅要了解財務信息,還要了解企業的背景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另外,非財務信息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如企業的核心技術、管理團隊的背景、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產業的競爭形式等,這些信息單純依靠財務信息是不能充分反映出來的,而這些信息往往只是信息使用者進行決策時考慮的重要因素。2、在知識經濟環境下誕生的新的信息記錄、采集、聚合、分析、整理、傳輸、公示技術等均產生了質的飛躍,現在的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數據庫技術使海量的信息能夠得到處理,并且能夠即時為使用者所取得。大大提高了信息的質量和時效性。3、知識經濟下單純認為會計是確認、計量和傳遞經濟信息的過程的看法只體現了會計的反映職能,忽略了監督、預測和分析等控制職能。因為財務人員每天要依靠自己的職業判斷去分析確認各種資產,選擇不同資產的計量屬性等等,這種判斷性決策本身就是一種管理活動。

(二)會計被界定為一種管理活動

會計是管理經濟的一種工具,這是對會計本質認識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它強調了會計具有反映和監督的雙重職能,是我國進行會計改革以來。體現在會計基本理論問題研究中的一個歷史性的進步。在知識經濟下。擴大了企業管理的范圍。也深化了管理的內涵。企業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更加豐富了管理的手段。所以。原有的會計本質的認識有點模糊,范圍過大,無法區分會計管理和其他管理的界限。因為會計管理畢竟不同于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戰略管理、生產管理、知識管理等等,會計管理也非財務管理,所以該概念應該予以深化、細化。

(三)會計被界定為一項控制活動

篇4

內容提要:在源于西方的現代法學和傳統中國的法律之間可以作謹慎、互動的學術冒險,這不止是情勢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會功能和人類本質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著現代法學的視線,我們透見到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這些特征,相對于西方,表現出國家與社會、官方與民間、整體與個體、權力與權利、公與私兩極主從式的一元化結構。其功能表現為一種社會控制法,價值上表達了傳統中國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啟發意義。

本文要討論的是唐代的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在現代法學范疇內,直面和回答這樣的問題讓人有些猶豫。正像我們一直所做的那樣,撰寫中國法制通史或斷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擔心受到質疑,但分門別類地研討傳統中國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經濟、民事諸法,就會有頭痛的中國固有文明與現代科學的對接問題。現代科學起源于西方,法學亦不例外。我們生活的這個時代,這樣的科學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盡管西方文明的普適性、價值觀,相對人類的多樣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類的事實和理想選擇,但現在還是無法想象,撇開這一套話語,我們又如何進行科學探索。這使我們面對一個無法回避和克服的難題,這個難題是源于西方的現代科學是我們研究的前提條件。同樣,對探討傳統中國法律問題的學者來說,還有一個既定的前提,即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獨特性。傳統中國的法律和法律學術別具一格,從法律的表現形式、編纂體例到概念術語、精神原則,顯而易見異于西方。這意味著借用現代法學的學科體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讀中國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險的。但放棄這樣的冒險,我們又如何獲得所謂的科學認識呢?這是更大的問題。簡單又常見的辦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對他人的努力過于苛求的批評。這不可取。

實際上,我們面臨的是現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難題。張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國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時說了一段很能說明問題的話。他說:……上面把中國古代社會的特征做了簡單說明,是為了把具有這些特征的中國古代社會放在西方社會科學的一般原則中作一番考察,看看兩者是否合轍。如果合轍的話,那么我們可以說中國的材料加強了西方社會科學的這些原則;如果兩者不符合,我們就要處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據中國古代社會的資料來改進這些原則,或甚至試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則。[1]

作為哈佛大學人類學系主任的張光直教授是華人的驕傲,他的通識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達到,但他的成功實踐為我們樹立了榜樣,他的精深見解也為我們克服面臨的困難指明了方向。謹此,我們可以而且應該在源于西方的現代法學和傳統中國的法律之間進行謹慎、互動的冒險。

自西方法學在清末經由日本傳入中國以來,一些優秀的中國學者和域外專家對此已作過不少可貴的嘗試。他們將傳統中國法律的研究從一般的通論和單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斷代和分門別類的專題。這些工作已構成近代以來中國法學史的一部分,是中國移植西方法學并使之中國化的努力。成敗得失可以再論,但不能簡單說是一種錯誤的知識體系。[2]置于歷史的境地,我們要看到,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勢使然,此外,還有其內在的根據。依我自己的經驗,在沒有相應的謹慎、互動和說明下,言之鑿鑿地談論傳統中國的刑法、民法、經濟法等,確與現代法學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遠,結果有可能誤解遮蔽了科學的理解。同時,法律畢竟是人類社會生活的秩序化反映,畢竟是人類對公正理想追求的體現,即使人類的法律千差萬別,其功能和本質自有相通之處。德國比較法學家說:“每個社會的法律在實質上都面臨同樣的問題,但是各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極不相同的方法解決這些問題,雖然最終的結果是相同的。”[3]這種功能性原則是全部比較法的基礎,不承認這一點,人類法律就無法比較。因此,我們不能以傳統中國沒有發展出西方式的法律體系,就取消或無視事實上同樣存在著的中國人的多樣法律生活。如果我們不拘泥于西方法學的范式和理念,不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長是一個過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標,應該承認,傳統中國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經濟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這里,我沒有直接使用刑法、經濟法和民法這類機械對應但易引起誤解的現代法學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關“性”的定語,既表明我并不贊成簡單地用現代法學的分類來直接裁剪和解讀傳統中國的法律,同時又相信,在屬性和功能上,傳統中國的法律能夠與現代法學接通。

藉現代法學理論,從宏觀上概括唐代的經濟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較高,但沒有獨立的法典化。這是一個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學告訴我們,人類的法律由習慣而習慣法,由習慣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這是法律發展的一般途徑。中國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傳統的國度,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即已開始這一進程,演進到唐代,法典編纂達到了極高的水準,《唐律疏議》成為人類法典編纂史上的杰作。同樣,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達到了較高的程度,就法律淵源論,經濟法律的絕大多數規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體系(律、令、格、式)的主體和代表,國家制度藉此構成。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權和債權有所限制外,各項制度都較完善,特別是經濟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親屬、繼承、訴訟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歐洲所不能比擬的。[4]但與西方不同的是,歐陸法律進入近代后分門別類地誕生了獨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紀又發展出獨立的經濟法和經濟法典。傳統中國的經濟民事法律,盡管在唐代已有較高的制度化表現,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獨立的民法和經濟法典。

為什么出現這種現象?要回答這個問題,性質上有點類于“李約瑟難題”。[5]歷來有論者習慣于從中華法系的法典編纂體例“諸法合體”上去索解,也有從社會發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無疑,這些都是線索。但確乎不能令人滿意。其實,對這樣的歷史文化之謎,任何個別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參與,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淺而又顯的認識是,法典的編纂體例是現象而不是原因,“諸法合體”曾是人類法律發展中的普遍現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樣,社會發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諸法合體”的重要原因,但中國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終不能獨立的法典化。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認識中國的特殊性,不妨先從正面來理解它的特殊性,即傳統中國何以形成這種獨特的法典編纂。這是我們接近認識問題的前提。以我之見,社會結構的相對封閉和等級性,經濟構成上的單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統,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輕經濟民事和長綜合短分析的思維模式,應是傳統中國法典編纂的背景和基礎。換言之,這些背景和基礎是傳統中國法典編纂的既定前提和無形框架,法典的結構不外是這個無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諸法合體”這樣簡單明了的現代法學詞匯,確實很難解讀濃縮了諸多傳統中國特色的法典編纂結構。進而,我們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終是社會框架內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無法溢出框架獨立法典化。

與唐代社會的變遷相適應,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另一個共同特征是前后之變化。唐以“安史之亂”為界可分為前期與后期。[6]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備于前期,有關經濟民事的國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議》以唐太宗時期的《貞觀律》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間,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頒行天下。《唐律疏議》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戶婚》、《擅興》、《雜律》、《斷獄》諸篇,均有專涉經濟民事的規定。唐令是國家法中正面規定經濟民事活動規則的主要法律,從史料和后人輯錄的《唐令拾遺》[7]來看,與經濟民事直接相關的《戶令》、《田令》、《封爵令》、《賦役令》、《關市令》、《雜令》、《獄官令》等,內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貞觀令》和《開元令》。唐代法律體系的“格”和“式”同樣完型于前期。有論者統計,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動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備。[8]唐代民事法律淵源與經濟法律有所不同,經濟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還有不成文法的禮和習慣等。唐初沿襲隋禮,經貞觀到開元年間,唐廷對禮不斷增刪修改,隨著《開元禮》的頒布,“由是五禮之文始備,而后世因之,雖小有損益,不能過也。”[9]習慣或者說慣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難以流傳下來,因此,雖然我們現在難以判斷其在唐前后期的具體形情,但從張傳璽教授輯錄的《中國歷代契約匯編考釋》[10]一書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種契約慣例和慣語出現在唐前期契約文書中,說明這一時期已適用習慣。

“安史之亂”后,唐代國家法全面發展的勢頭停止下來。據統計,后期比較重大的立法活動只有7次,律、令、式都沒有再修訂過,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編纂格后敕和刑律統類,也即對皇帝敕令的分類整理。[11]涉及經濟、民事行為的敕令數量眾多,是唐后期這兩個領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針對具體情況的,屬于特別法范疇,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權,效力往往優于具有普通法性質的律、令、格、式。這種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形情與民事法源中習慣和禮的上升一樣,都是唐代社會變遷的反映。經“安史之亂”的沖擊,唐中央權威衰落,地方割據,均田、賦稅、府兵等多項制度崩潰,政令常有不出都門的現象,前期有關經濟的均田、賦役、貨幣等律令成為具文。民事調整也出現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財、物的流動,經濟、民事活動增加,社會迫切需要相應的規范加以調整。于是,靈活制宜的敕令和習慣成為應對社會、填補空缺的重要法源。還有,作為民事法源的禮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較唐前后期經濟民事法律的變化,概括地說,前期是經濟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確立時期,后期是國家成文法制度建設停滯,特別法、禮和習慣的上升時期。

國家與禮教是貫通和支撐唐代經濟民事法律構架的兩根支柱,雖然兩者輕重的分布各有不同。這是我在研讀中感受最深的一點。唐代經濟法律中各項制度無不體現出國家強有力的干預,不妨這樣說,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質上使其經濟成為一種國家強制經濟。很顯然,均田律令竭力確保國家對土地所有權的最后控制;賦役是國家的物質基礎和利益所在,賦役法不遺余力地為國家利益服務;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業由嚴格的城坊法令管制;專賣、貨幣和對外貿易的法律規定是國家控制經濟的典型,表現出國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國家干預的堅強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國家通過法律對經濟的全面控制雖遠不能與前期相提并論,但敕令對律、令、格、式的優先,一方面表明國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強制力的下降,同時也反映出特別干預的加深,尤其是國家意圖通過法律控制經濟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變化而變化。

唐代民事法律總體上沒有脫出傳統中國重刑輕民的特征,官方對民事活動中的契約行為不同于經濟法律的強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從私約”的相對放任態度。但唐前期畢竟是制度完備、國家控制有力的時期,有關民事主體的身份、土地所有權、負債強牽財物、婚姻、家庭、繼承、訴訟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確的規定,違者治罪,同樣體現出國家的干預。經濟法律大多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依歐陸法律的分類,可歸于公法,國家干預理所當然。民事法律專注私人事務,原則上屬于私法,國家干預應盡量減少。但中古的唐代還是一個等級化的禮教社會,理論上天下一家、家國相通,官方自來以“為民作主”自譽,私人自主的空間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國家干預稍遜于同時的經濟法律而遠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國家干預在經濟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個不同于西方或現代法制的延伸特點是,調整方法上的刑事化與行政化。依現代法制,經濟犯罪可以刑事論處,這與法律的性質一致。民事法律貫徹主體平等、意思自治原則,絕大多數是任意性授權規范。與此相適應,民事調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罰,即使懲罰也以失權、強令生效、價格制裁、證據規則等形式出現。從契約文書看,唐代民事雖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實際的救濟方法,但所有違犯律令和部分觸犯習慣、禮教的民事行為,一律都被視為犯罪。與經濟法律的調整方法無異,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議》中的刑事和行政處罰,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處罰。這是私法公法化的結果,符合唐代法律體系中“一斷以律”的規定。根源上乃是家國同構的社會中所謂國家利益對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實際是以王朝為中心的政治國家觀念與權力發達在法律上的體現。[12]

禮教是傳統中國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內容內化在傳統中國人的思想、制度和行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結構。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支柱,國家之外即是禮教。這首先表現在唐代法律體系的禮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說是禮教精神和原則廣泛均勻的滲透,直如《唐律疏議》開宗明義所揭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兩者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13]后人稱贊唐律“一準乎禮”,可謂一語中的。反映到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脫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脫西周的禮制。放寬說,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簡樸和節儉的,它的最高統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統理論,對農民和土地予以特別的關注,以為有道的政府應“重農抑商”,商人和商業受到嚴格的管制,經濟主要表現為饑寒無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藝品和金錢、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會的譴責,布、帛、谷、粟是比黃金有價的東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時,通過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經濟必須為政治和軍事服務,也不能有違道德和良心。這些以禮教為核心的觀念構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調法、工商貿易以及貨幣流通諸經濟法律的思想淵源和理論根據。[14]中唐以后,由于社會的變遷,這些觀念和制度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關系趨于緊張,早期奉為準則的經濟法律首當其沖受到時代的挑戰。現實主義的做法應是與時俱進、革新舊制,但唐廷寧愿在事實上與初唐相異,表面上仍不放棄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時宜的經濟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試圖通過這種“設而不用”的方式表達對理想的堅持。所以如此,禮教發揮了支配作用。很難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夠大面積修改雖與社會經濟現實相脫節但與社會禮教化趨勢相契合的經濟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權威這兩點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夾在舊制度和新現實之間痛苦不堪,對現實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無奈的默認。這是中國社會的特點,理想、理論、制度與現實各有相當的獨立與脫節,超現實的理想、滯后的理論與制度,對變化的現實仍保有歷史的慣性和頑強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經濟法律中的禮教體現了這一點。

禮教對唐代民事法律的影響極為深廣。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習慣、禮、法理等構成的民事法律淵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處,憑藉的即是“禮法合一”前提下禮的指導作用。從唐代民事法律有關身份、物權、債權的原則性規定看,禮教與國家同樣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盡管唐前期禮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義的沖擊,[15]但禮教的支配仍重于國家,后期禮教化更是得到了社會與國家的廣泛支持。

禮教在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個共同特征是,等級性身份法的制度構成。禮源于華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經驗,核心是等差,轉化為社會主流的意識形態禮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級性身份法的構成。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懸殊,賦稅征收上的差別,對工商的歧視,民事主體的階梯性結構,物權和債權的從屬性,婚姻上的“當色為婚”,家庭中父權和夫權的統治,繼承方面對女性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在在都顯示出禮教下的等差。[16]從法理上說,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貫徹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約原則。

精神原則上的相通和內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一致之處,不同的內涵和功能又鑄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經濟立法思想是“重農抑商”,各項制度無不以它為指導。從具體問題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經濟法律制度整體上以調整土地關系為基礎,以實現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調為中心任務,對商人和商業通過身份、重稅、專賣、貨幣變化等多項經濟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圖是確保“重農抑商”的實現。中唐后情形有很大變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沒有徹底放棄體現禮教精神的相關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顯著。在法律淵源上,經濟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構成。在成文法方面,經濟與民事法律一致,通為律、令、格、式和經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淵源還有不成文法的習慣、禮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補充,兩者及其各自內部形成一定的結構,禮為其紐帶。這是經濟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胡化與禮教相互消長,這是唐代民事法律變遷中一個深有時代特色的特點。唐前期中央強大、社會穩定、制度完備,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規”,在法律位階上優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亂”后,靈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習慣成為填補空缺、應對社會的重要法源。與此同步的一個變化是,禮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會受胡化、功利主義還有佛教的影響,儒家思想和禮教受到抑制。盡管唐律“一準乎禮”,但禮教作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經歷外族禍害的“安史之亂”后,唐人的民族意識覺醒,社會趨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禮教在社會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禮教、禮俗對人們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為影響增大。這在婚姻、家庭領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說,唐前期是法律的禮教化,后期是禮教的普遍化。

依現代民法觀,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頗具特色。基于國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質上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受到國家/法律的積極干預,總體上表現出一種不放任的態度。同時,在民事契約領域,唐令又規定:“任依私契,官不為理”。[17]在出土的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常見有“官有政法,人從私契”的慣語。契約的種類、形式、內容等主要由民間依習慣約定,也即“人從私契”,[18]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態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樣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無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謂“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國家的不放任法。這種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應理解為公法性私法的表現。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個有趣的特點是,不發達中的發達。一般說,相對同時代的刑事、行政、經濟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發達,尤其在物權、債權領域沒有建構起系統、明晰的規則體系。這也是傳統中國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唐代有關民事主體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則相對發達。這部分內容雖然沒有法典化,但詳細嚴格的規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發達與不發達,依現代解釋,顯而易見與商品經濟對財產關系的限定有關。唐代物權、債權法律的不發達客觀上根源于簡單商品經濟所形成的簡單財產關系。同樣,傳統中國重義輕利、官方視民事為“細故”的法律意識,主觀上也削弱了對物權、債權的關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繼承本質上是一種人身關系而非財產關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疇內,其直接受身份影響甚于受財產影響,更何況在禮教等級的唐代,這種情況遠非現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調整這部分領域的法律呈現出相對發達的狀態。

沿著現代法學的視線,透視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這些特征,我們還能看到什么呢?這是我一直思考著的問題。有一天,偶然有一條線索打開了我的思索之門。這條線索起于最簡單的法律分類。西方從羅馬法開始,法學家將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類。這種曾受中國大陸批評的分類方法其實有很多的啟發意義。不論我們依那一類標準,[19]經濟法大體可歸于公法,民法原則上是私法。傳統中國沒有歐陸法律體系,自然也沒有這樣的分類。因此,簡單的對接是有困難的。不過,借助這種分類作一次探險,未嘗不可。藉此,我們從西方公法與私法所代表的公與私、國家與社會、整體與個體、官方與民間、權力與權利的二元結構中,透見到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結構。簡言之,唐代經濟民事法律實際含有公、私兩極,但整體上又呈現出主從式的一元化結構。在原則和精神上,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表現出公對私、國家對社會、整體對個體、官方對民間、權力對權利的兼容與支配,或者說后者對前者的依附與歸屬。

這種不同于西方的結構深究下去,就要面對中國固有的文化哲學和社會問題。不論傳統中國文化多么千姿百態,理念上是一元論的。“道”是中國文化的本源,所謂“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20]是也。道的基本構成是陰與陽,兩者的關系是對極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統攝,陽在其中起主導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觀察和體驗之上的這種原初自然哲學推及到社會政治法律領域,漢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義》中說的一段話可為經典。他說:

凡物必有合。……陰者陽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無合,而合各有陰陽。陽兼于陰,陰兼于陽。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陽之出也,常縣于前而任事;陰之出也,常縣于后而守空也。此見天之親陽而疏陰,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禮之于刑罰,猶此也。故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簡其刑,此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縣是懸。在董仲舒眼里,萬物的合成不出陰、陽兩種要素,從自然萬物到家庭社會到國家政法,莫不如此。陰陽雖相互兼有,但陽是處于前的積極要素,對陰有統攝和支配性。陰是懸于后的消極要素,對陽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國人看來,陰陽之道對世界有廣泛而徹底的解釋力。沿著這種哲學的邏輯,天子與臣民、國家與社會、整體與個體、官方與民間、政治與經濟、德禮與刑罰、權力與權利、國與家、義與利、公與私等都是陽與陰的對應與體現。因此,相對于體現陽性的德禮,法律是陰;相對于體現國家、整體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陰;相對于公法性的經濟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陰。結論自然是,代表陽性的國家與禮教對代表陰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時又有統攝和支配性。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中的國家與禮教中心主義,政治道德重于經濟利益,國家意志優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經濟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間屈從官方,個體服從整體,私契不違政法,權力大于權利等,諸如此類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陰陽之道。

西方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國家與社會的二元結構之上的,體現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野與獨立,這是西方市民社會法律的基本特征。傳統中國家國一體化的結構和理念不僅消解了兩者之間的緊張關系,最后還以國家整體的名義包容和替代了社會個體的存在與獨立。在此基礎上,必然形成公與私兩極主從式的一元化經濟民事法律結構。傳統中國的文化哲學對此不過是一個恰當的表達和解釋。這樣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蘊其中,這是我們理解歷史文化所著立場的一個方面。但同時要看到,這樣的法律必然以限制個體的利益、自由和意志來維護國家名義下的禮教、王朝與家族控制,結果是個體和民眾的權益被削弱以至犧牲,統治者與精英階層的特權和利益被放大和強化。因此,盡管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中有不少與現代經濟法、民法相通的東西,但本質上它還是一種以國家為本位、以禮教為綱目的社會控制法。

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內容、原則、精神大都已與時俱去,我們的工作與其說是尋求某種歷史文化資源,不如說在明理中獲得啟發更為妥帖。在探討這一問題的過程中,有三方面給我以啟發。首先是法的創制和學科建設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經濟民事法律有較高的制度化而未獨立的法典化,這僅適合過去的時代但有悖于社會進步和法律體系自身的發達。同時,經濟民事立法應遵循相應的規律,避免成為某種意識形態和一時政策或長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內的傳統中國的經濟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訓。還有,經濟民事法律必須有自己的學理體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傳統中國那樣,有大量的經濟民事法律規范,卻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學和民法學。這提示我們在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學時,尤應注意并克服中國法律傳統中重“術”輕“學”,以一般哲理直接擔當法理的弊端。

第二個方面的啟發是,對國家控制的轉換。從唐代經濟民事法律這個角度可以透視傳統中國的特性。依我的理解,這種特性表現為政治國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禮教的彌散性。相對于西方,政治在傳統中國社會的進程和歷史的轉折關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經濟在性質上被視為政治的一部分。經濟的發展不能有違政治目標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會結構和性質。社會由政治和道德維持并由其控制和帶動,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說,這已構成傳統中國歷史內在性[21]的一個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國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運行著。近代伊始,中國的路向被強行中斷和扭轉,原因是主導世界歷史進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國一樣,西方有它自己的歷史路徑。不同于中國的是,正如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所揭示的那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政治最終為經濟服務,社會發展由經濟推動,所以私法文化發達。西方的歷史法則隨列強擴張逐漸侵入非西方地區,從而不同時速、不同強度地沖擊、扭轉、中斷以至改變了非西方社會固有的歷史走向。盡管傳統中國在時間、空間、規模和文化傳統上都是一個巨人,但時代的落差終使它在西方的沖擊下不得不改變自己的路向,由傳統轉入西方主導下的近代。時至今日,中國社會并存、交織著兩種不同性質的歷史動力,一種是傳統中國政治道德對社會經濟的控制力,一種是西方社會經濟對政治的決定力。前者基于中國的社會結構和歷史慣性,構成當代中國歷史內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歷史方向的現代性,成為近代以來中國努力的主要方向。這兩種力量將長期并存于中國社會,并將在相互激蕩、相互糾纏、相互妥協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國真正成為有它自己特色的現代化國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體說,中國的傳統和國情內定了國家控制在現代經濟民事法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無視和否定以中央為代表的國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對傳統政治法律資源的浪費。但同時務必認識到,這種作用要轉換到以人為本、遵循規律,為經濟建設服務,并與國際潮流相聯通的軌道上來。

可能會有爭議的另一個啟發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關懷。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文化結構和精神實質表達的是一種價值追求,它沿著“公”的路線邁向大同世界。事實上這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社會理想。但我們是否還應該看到,作為應對人類承擔責任的大國,能否放棄對高遠理想的追求?不放棄這樣的理想,就要賦予人類行為中“公”的內涵。毫無疑問,我們的經濟民事法律首先要堅持的是現代法制原則,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關懷,何況兩者之間還有很多的聯系。唐代經濟民事法律在整體和精神上確是國家政治和禮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這種政治和道德的滯后,最終導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歷史場景中的這種法律仍是一種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關懷的法律。表現在經濟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規定,賦役法中從以人丁為本到以資財為本的立法變遷,工商法律中對商業和商人的過分發展可能瓦解農業和農民的限制,專賣法律中“平準”的理念,民事行為中的放任與不放任,財產繼承中“諸子平分”的原則等,都體現了那個時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關懷,即對一定等級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適當均平的理想社會的追求。這種追求的性質和極端化要另當別論,但經濟民事法律應體現時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關懷,防止因過分現實而遷就時俗應是沒有疑問的。這也符合人類賦予法律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基本追求。

注釋:

[1][美]張光直著:《考古學專題六講》,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4頁。

[2]參見蘇力:“‘法’的故事”,載《讀書》,1998年7期,第30~31頁。

[3][德]K·茨威格特等著:《比較法總論》,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頁。

[4]羅馬法曾達到高度的制度化和法典化,但中古歐洲通行的是教會法、王室法和莊園法。在經濟民事法律方面,習慣化色彩很濃厚,制度化程度因此受到限制。有關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制度化情形,詳見張中秋著:《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述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傳統中國文明曾經高度發達,但為什么近代科學不是誕生在中國而是西方。這是英國科學家李約瑟(JosephNeedham,1900~1995)終身求解的課題,謂之“李約瑟難題”。他主持編纂的7卷34冊《中國科技史》(ScienceandCivilizationinChina)是對這一問題的求解。

[6]唐朝(公元618~907年)存續289年,歷22代。依據社會、政治、經濟、法制和文化的發展狀況,一般可分為兩個時期,大抵以“安史之亂”為界,即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至天寶末年(公元755年)的130余年為前期,其后150年為后期。同時,在文史界也有初唐、中(盛)唐、晚唐的說法,一般唐建立政權的最初幾十年為初唐時期。

[7]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在繼承前人成就的基礎上,經多年努力完成《唐令拾遺》巨作的編纂,該書中譯本1989年由長春出版社出版;1997年池田溫又出版了續編《唐令拾遺補》。

[8]參見張晉藩總主編、陳鵬生主編:《中國法制通史·隋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4頁。

[9]《新唐書·禮樂志》。

[10]該書廣搜各類契約文書,特別是出土的敦煌吐魯番文書,具有極高的文獻和學術價值,由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分上、下兩冊出版。

[11]參見前注〔8〕揭,第144~145頁。

[12]有關這一問題的討論,詳見張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第三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108頁。

[13]《唐律疏議·名例》“序”。

[14]參見拙著:《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述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部分。

[15]唐代前期社會主流意識形態是禮教,但有兩種社會風氣即胡化與功利主義對禮教形成沖擊。此處的功利主義是指追求實利和享受的俗世生活態度。“胡”系古代漢族對異族特別是對西北少數民族的稱呼,有禮教中心觀下的輕蔑之意。胡化指唐代受西北少數民族文化和風氣的影響,不太受禮教的約束。(詳見傅樂成著:《漢唐史論集》,臺北:臺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7年版,第117~142頁)

[16]詳見前注〔14〕揭,第二部分。

[17][日]仁井田陞撰:《唐令拾遺》,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89頁。

[18]參見葉孝信主編:《中國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0~263頁。

篇5

一是目前我國利率管理體制較為單一,利率彈性較低,影響了利率政策效應的傳導與發揮。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傳導機制的有效性。利率作為貨幣政策工具,它的傳導機制一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非經濟手段。首先,我國對利率目標的確定和調整具有相當程度的短期性,只重利率調節利益分配、減輕企業負擔等財政化作用,忽視了利率對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市場傳導作用(如儲蓄———投資———消費的轉化)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其次,中央銀行制定各項法定利率,各金融機構只有遵照執行,而其自行確定利率標準的自很小,金融機構經營風險與收益不成正比,很難形成市場化的利率及其政策效應。

二是利率市場化的條件及其重要組成部分尚不完善。首先,從國外利率市場化的發展經驗看,在開放的金融市場中,利率(資金的價格)主要取決于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水平。我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雖已建立,但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基準利率,發展中還需進一步完善。其次,我國國債發行市場化程度不高,國債利率未發揮帶動作用。另外,目前我國各種金融市場之間還處于相互分割狀態,各個金融市場之間的利率關聯度各不相同,因而中央銀行以金融市場為調控對象的貨幣政策實施效應不理想。

三是作為資金需求方———企業,尚未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求發展的現代企業制度,企業管理機制不規范,企業行為未完全市場化,預算軟約束,對利率(尤其是貸款利率)信號反應不敏感,加之部分企業信用觀念淡薄,“三角債”嚴重,經濟合同和信貸約束淡化,使利率的約束性幾乎喪失。

四是作為資金供給方———銀行,商業化改革也并不到位。經營觀念上的轉變不夠徹底,內部管理制度還有待健全。尤其是商業銀行經營本身講求的就是“三性”原則,可現階段銀行對信貸風險的認識程度、防范能力及處理手段等方面尚存在諸多亟需提高的問題;對獲利的保障和保護能力也不足,對貸款定價水平與質量衡量標準不定,對完全利率市場化可能帶來的金融腐敗行為也缺乏有力、有效的監督、控制手段。

由于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決定了當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會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因此,根據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經濟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快企業(包括商業銀行)的改革,盡快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從而為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創造良好的基礎和外部環境。只要企業產權明晰,經營機制健全,就能減少企業在資金運用上的風險性,往往在借款時企業就會更多顧及因利率變化而引起的經營風險以及自身的實際償還能力,考慮企業的長遠利益和債權人———銀行的利益;這也將有助于銀行的商業化改革,一定程度上強化銀行信貸風險,增強其經營積極性和開拓性,從而使全社會的信用程度均得到提高,這才能為利率市場化的全面改革提供前提條件與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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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生作弊的制度因素分析

按照諾斯的觀點,“制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或者更規范地說,它們是一些人為設計的、型塑人們互動關系的約束。”制度約束通過禁止人們從事某種活動可以預防人們的機會主義行為并減少不確定性。制度包括正式約束、非正式約束以及實施機制。下面從制度方面分析考生作弊行為。首先,考試作弊認定及處罰的正式制度。主要是指國家或者學校制定一系列規范化、帶有強制性的對考試作弊行為進行界定和處罰的規則、條例,比如《關于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剎住高等學校考試作弊歪風的緊急通知》(2003年)、《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以及學校、學院對考試作弊行為處罰的相關規定等。這些正式制度明令禁止大學生考試作弊,并對相關作弊行為以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進行界定,以此預防考生的機會主義行為。現有這些正式制度對考試作弊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也不可否認這些正式制度對學生的作弊行為產生了很強的震懾作用,但即便如此,大學考試依然存在作弊現象,也就是說實踐證明,現有的正式制度并不足以完全杜絕考試作弊行為。其次,誠信等非正式約束。非正式制度一般被認為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闡釋或修正,它是得到社會認可的行為規范和內心行為準則。違反或者觸犯社會或者某一團體的非正式制度,有可能使違反者本人感到羞愧、自責以及精神痛苦,也有可能會損害其他人或者合作者的利益,進而受到團體內其他人的鄙視與排斥,減少與其的合作。對于考試作弊而言,喪失的是誠信這一大學生行為規范,理應引起作弊者羞愧以及其他學生的抵制。但是,現實情況并不總是這樣。對于資格性作弊,作弊者本人以及所在團體往往并不認為作弊是一種可恥行為,因為這種作弊只是一種自保行為,并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作弊者看成是理所當然,其他人由于自己利益不受損害對這種作弊的容忍度也較高,而且這種作弊行為往往不被看成違反誠信原則,或者認為是違反誠信但危害極小,并且不會將其與作弊者品質關聯。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事件對當事人利益攸關,當事人采取了利己不損人的即便是違反非正式制度的行為時,被默認為是合法的。這種情況之下,非正式約束對考試作弊的約束力大大降低。但是,對于競爭性作弊,非正式制度的約束力就會更大一些。因為這種作弊行為往往被認為是損人利己的,作弊者所在團體對這種行為的容忍度一般較低,而且往往會將作弊直接與其本人的品質相關聯。所以,競爭性作弊行為一旦被發現,作弊者本人往往更加羞愧,相應的成本往往更高。再次,制度的實施機制。制度再完善,也需要確保其實施、貫徹的機制。比如,法律制度的實施,是由警察、法院等國家暴力機關予以確保的。考試作弊處罰正式制度的實施,往往是由監考教師、巡考員以及學校職能部門(比如教務處)確保實施的。其中,監考教師往往是比較關鍵的一環。監考教師的行為選擇,直接影響考試作弊處罰正式制度貫徹力度。如果監考教師不認真,對作弊行為視而不見,或者監考教師發現作弊但礙于情面不進行舉報,那制度就形同虛設,相應的約束力也就不高。如果每個教師都認真監考,凡作弊者皆被抓且被按制度處罰,那制度的約束力自然而言也就高。而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主要是作弊者自身的道德約束以及所在團體共同懲罰的威脅。當作弊不被認為是違反內心行為準則以及不被別人認為是違反行為規范的,誠信作為非正式制度的約束力就下降了。

三、考生作弊的成本收益分析

首先,來看一下資格性作弊。假設某學生在考試中失敗,掛科了,那他除了承受考試失敗的精神壓力成本外,還要支付補考甚至重修的物質成本、補考或者重修依然考不過的精神壓力以及因此失去評優、評獎、評先進等潛在收益,甚至因此課程始終考不過導致不能正常畢業的高額成本。因此,該學生一旦作弊成功,就可以節省了上述可能發生的成本,或者說收益一般而言會比較高。但是,作弊有被發現的風險,風險的高低往往與監考教師的認真程度(取決于教師監考的成本收益,下文詳述)正相關,與作弊手段的高超程度負相關(此問題在此不做擴展論述)。而作弊一旦被發現是需要支付成本的,除了支付“丟面子”“感到羞愧”的精神成本外,還可能支付高昂的物質成本以及后續精神壓力成本。之所以說“可能”,是因為作弊被發現后所面臨的處罰風險是不一樣的,這取決于監考教師的行為選擇。暫且假設有兩種可能:一是監考教師僅僅是制止了作弊行為但不予處罰(一般而言,監考教師礙于師生情面,大多數情況下是這樣的)。此時,作弊被發現遭受處罰的風險成本為0。二是監考教師對作弊行為進行制止并處罰。處罰輕的可能是勒令交卷。處罰較重的可能是上報學院、學校,并按校規、校紀進行處罰。輕處罰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計(作為經濟人,很少有學生一開考就作弊,那樣一旦被發現成本極高,除非是考試題都不會,作弊的機會成本接近0。大部分作弊行為往往發生在會做的題都做完之后,也就是確保既得收益之后,此時作弊邊際收益較高,但邊際成本很低,因為即便被發現交了卷也沒啥損失,反正剩下的都不會做,交卷的機會成本為0)。而重處罰的成本則相對較高,按校規、校紀被記過或者通報批評且該科重修,比起單純的考試掛科,付出的精神成本和物質成本都比較高昂。我們可以將資格性作弊的成本收益總結成表1進行分析(見表1)。假設考生面臨的外部環境為監考嚴格(選擇作弊會被發現且遭受重處罰)與監考寬松(作弊不會被發現或者被發現只受輕處罰)。考生行為選擇分為作弊與不作弊。不作弊沒有收益,但卻要付出成本,假設為-2。如果作弊,在監考嚴格的情況下,收益為-3,低于不作弊時的收益-2,在監考寬松的情況下,收益為0(此處0并不代表沒有收益,而是代表潛在成本被消除了),高于不作弊的收益-2。假設理性的考生會根據所面臨外部環境相機選擇收益最大的行為。那么在監考嚴格的情況下,考生采取不作弊策略;在監考寬松的情況下,選擇作弊策略。但是,在學生看來,作弊被發現并且遭受重處罰只是小概率事件(從歷史來看,重處罰相對較少,因為每年因考試作弊被通報的學生并不多見),而小概率事件對經濟人而言往往被認為是不會發生的。這種僥幸心理很大程度上放縱了學生選擇作弊的機會主義行為,致使考試作弊屢見不鮮。其次,來看一下競爭性作弊。一般而言,這部分考生期末準備相對比較充分,試卷大部分題目難不住他們,只有少數幾個題目可能由于考場緊張短暫失憶等原因不會答。及格是沒問題的,但是想多多益善,所以可能誘發作弊行為。對此類型作弊,作弊空間較小,對總成績的提升空間有限,因此,成功的收益相對也較小(肯定大于0),但作弊失敗的成本可能相當高。這里的“可能”還是指作弊被發現并且遭受重處罰而言的(除此之外,與上面分析相似,作弊失敗成本接近0)。一旦因作弊被處分,所有評優、評獎、評先進的資格都將失去,其他科目所積累的競爭性優勢也將蕩然無存,“揀了芝麻丟了西瓜”。假設競爭性作弊考生面臨的外部環境行為選擇與資格性作弊考生相同。不作弊沒有收益,但不需要像資格性考生那樣要付出成本,假設為0(不考慮潛在利益的損失)。如果作弊,在監考嚴格的情況下,收益為-5,低于不作弊時的收益0,且要低于資格性考生此情況時的-3,因為競爭性考生考試作弊被發現且被重處罰的成本要更高,在監考寬松的情況下,收益為2,高于不作弊的收益0。同樣,面對不同的環境,理性的考生會做出與上面資格性考生相同的策略選擇。而且可以推斷,在監考嚴格的情況下,競爭性作弊考生選擇作弊的可能性比資格性作弊考生更低。但是,如果這部分學生也認為作弊被發現且遭受重處罰是小概率事件,自信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作弊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也會增強。

四、監考教師成本收益及行為選擇分析

監考教師的行為將直接影響有作弊動機學生的策略選擇。作為考生在作弊之前如何確定監考教師是嚴格還是寬松呢?一般而言,有作弊動機的學生作弊之前會積極搜尋監考教師的相關信息。如果是自己熟悉的教師(以前給自己上過課或者聽說過),之前所積累的信息會使在考場的信息搜尋時間成本相對低一些。比如,監考教師是院里的“四大名捕”之一,信息搜尋便很快結束———監考教師會嚴格監考,作弊風險過高,理性選擇是放棄作弊。如果是自己不熟悉的教師,之前沒有信息積累,在考場通過觀察監考教師言行進行信息搜尋的時間成本相對高一些。比如,監考教師開考后只顧低頭忙自己的事情,看手機啊、讀報紙啊、批卷子啊等等,這就顯示監考相對寬松,作弊風險較低,采取作弊行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反之,如果監考教師表情嚴厲、目光如炬、持續走動監考,那還是不作弊為妙!監考教師為什么有的嚴格有的寬松呢?其中的因素有很多,暫不提教師自身性格等方面因素,主要分析監考教師自身的制度約束和成本收益權衡。首先,從制度約束來看,教師監考受到學校正式制度以及教師職業所決定的非正式制度的約束。學校對教師監考有著嚴格的制度規定,比如監考教師不允許帶手機進考場、不允許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應該走動監考等等。為了確保制度執行,學院領導以及學校指派的巡考員會到考場對監考教師進行監督,對監考教師形成外部壓力,促進其進行認真監考。此外,教師職業所要求的行為規范也對教師認真監考形成一種內在壓力。“學高為師,德高為范”。作為教師理應愛崗敬業,在監考過程中認真負責。這些內在的行為規范與責任感,正是大部分教師認真監考的主要原因。其次,從成本收益來看,按現有制度,期末監考是任課教師應盡的職責,沒有課時補貼或者監考費,也就是說,對于監考教師而言,期末監考的額外收益不高于0(有時可能因為監考事故遭受負收益)。但是,監考的成本卻較高。一是監考的體力成本。拆裝試卷、整理考場、填寫考試記錄以及走動監考等等都是需要耗費體力的,這都是體力成本(鞋底成本暫且不計)。二是監考時間的機會成本。也就是說教師把時間用來監考就不能用來批閱卷紙、填錄成績等了。三是制止學生作弊的“麻煩”成本,比如,制止作弊時學生的不合作、事后作弊學生對監考教師的怨恨、填寫作弊學生記錄等。根據經濟人假設,在額外收益既定的條件下,理性選擇就是盡量降低監考成本。這就導致了某些教師在監考過程中以利益為導向,監考不夠認真,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學生作弊。

五、對策

學生作弊與否,直接取決于作弊的成本收益,潛在收益大于潛在成本時,選擇作弊是一種理性選擇,潛在收益小于潛在成本時,選擇不作弊則是理性的。因此,要進一步預防學生期末考試作弊,就應該加大作弊的潛在成本,減少作弊的潛在收益,具體建議如下:

1.積極探索期末考試制度改革。

(1)進一步完善學生綜合評價體系,不僅要參考考試成績,也應參考學生思想品德、人際關系、身體素質等方面,避免“唯以成績論英雄”,避免評獎、評優、評先進與成績直接掛鉤。

(2)加強試題庫建設,推行“教考分離”,增加作弊學生考前作弊準備的成本。

(3)將專業課考試盡量安排在前幾個學期,以便沒考過的學生在畢業之前有盡可能多的補考機會,避免其孤注一擲選擇作弊。

2.完善監考教師的激勵約束機制。

(1)建議對監考教師發放監考費或進行課時補貼(比如,監考一場加補2學時教學工作量),提高教師監考收益,促進其認真監考。

(2)嘗試建立考場教師、學生互相監督機制,監考教師可以檢舉學生作弊,學生也可舉報教師監考不認真,以此提高監考教師失職被發現的風險性(雖有可能出現師生心照不宣的合謀,但教師并不能保證考生百分之百參與合謀,這就增加了其被舉報的風險,所以,為了避免被舉報,理性人會選擇認真監考)。

(3)加強巡考員的監管力度,盡量避免由于顧及人情而導致巡考員“不好意思”問責失職教師的情況,對巡考員的資格應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其認真巡考、如實記錄、嚴格問責。也可以考慮聘用符合條件的校外人士擔任巡考員。

3.加強校園誠信等非正式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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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法基本理論的教學中引導學生把握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國際法基本原則兩個方面的問題,尤其是引導學生掌握條約在國內法的適用,國家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不使用武力原則的適用條件等具體問題;在國際法律責任的教學中,引導學生掌握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際損害責任兩個方面的問題,尤其是要引導學生理解“可歸因于國家的行為”,并切實掌握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的賠償責任制度;在國際爭端解決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國際爭端解決的現代方法,尤其是掌握國際爭端解決的法律方法,即國際仲裁和國際訴訟;在國際法主體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國家的管轄權、國家領土的變更、領土的限制、國家的承認與繼承、聯合國安理會的重要職權及選舉程序等問題;在關于國際法上的個人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國籍的取得和喪失、引渡和庇護、外交保護等問題,尤其是掌握外交保護的條件,引渡的主體、條件、對象、原則,庇護的地點、條件等具體問題;在海洋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國家對領海與毗連區的權利、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區別、國際海底區域的地位、各水域的航行制度等問題;在空間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掌握國際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國際航空民事責任制度、國際民航安全制度、外空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動的主要法律制度(含登記制度、營救制度和賠償制度)等;在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了解外交機關和外交人員的概念、外交人員的哪些行為享受外交特權與豁免、外交人員和領事人員在駐在國的義務,尤其要掌握外交人員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管轄豁免的例外,外交人員在訴訟程序中作證、執行、反訴等特殊情況下的特權與豁免等具體問題;在條約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條約的效力問題,包括條約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效力沖突的解決、條約保留的效力等具體問題;在戰爭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日內瓦四公約﹑戰俘待遇﹑戰爭犯罪的國際審判等問題。

(二)把握學科間的聯系,融會貫通地開展教學

在法學學科體系當中,國際法具有十分獨特的地位。國際法是三國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的基礎,是三國法的法理和憲法,所以國際法與法理、憲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此外,國際法的各分支部門與國內法的相應部門也是關聯密切。即便在國際法與民法之間,也不乏連結點。如我們所知,領土法與物權法、土地法之間有很多相通之處,條約法與合同法之間也是如此。所以,融會貫通地開展教學,注意知識點之間的對照,注意知識點之間的比較,注意知識點之間的交叉,注意知識點之間的統合,對于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學專業水平,都有著莫大的幫助。比如,在講授國際法律責任(含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和國際損害責任)時,我們結合法理,用法理的理論框架來“套牢”國際法的知識點。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有責任主體、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等四個方面,那么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包括懲罰、補償、強制等三種,那么國際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和方式主要有時效免責、不訴免責、自首免責、立功免責、補救免責、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自助免責、人道主義免責等,那么國際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和方式又有哪些呢?[1]通過融會貫通的教學,既引導學生掌握了法律責任的一般理論,又了解了國際法律責任的特殊規定。又如,在講授國際爭端解決法時,系統介紹了現代國際法上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各類方法,包括政治方法(談判與協商、斡旋與調停、調查與和解)和法律方法(仲裁、國際司法),爾后便把國際爭端解決方法論運用于國際經濟法的國際經濟爭端解決實踐之中。我們主要以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和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的爭端解決機制為例,探求它們運用了哪些爭端解決方法﹑這些方法在爭端解決方法體系中所處的序列和地位﹑各爭端解決機制設計的動因、各爭端解決方法運用的優劣等。對于這種融會貫通的教學,廣大學生至表認同。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國際法方法的運用

在當前司法考試的背景下,國際法教學方法的運用,有所變有所不變,但多元化的態勢相當明朗。講授法依然是國際法教學的基本方法。通過講授法的運用,為學生勾畫了國際法的知識體系。在國際法總論方面,講授了國際法概述、國際法律責任、國際爭端解決;在國際法主體方面,講授了國際法上的國家、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國際法上的個人;在國際法客體方面,講授了國際法上的領土、國際法上的空間、國際法上的海洋、國際法上的人權保護、國際法上的環境保護、國際法上的犯罪與刑罰;在國際交往行為規制方面,講授了國際條約法﹑外交與領事關系法、戰爭法等。[3]案例分析法也是國際法教學的基本方法,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運用。在案例的選擇上,既要求案例具有真實性與針對性,又要求案例具有復雜性和疑難性,從而激發學生積極思考,大膽探索,找出答案,得出結論,真正學到東西。如在學習“國家豁免”的內容時,重點探討限制豁免理論。如何認定國家行為,是限制豁免理論須解決的首要問題。為此,我們在課堂上全面剖析了美國的“仰融訴遼寧省政府案”和新加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破產重組案”,使學生們深刻認識到,判斷國家行為的“性質標準”較之“目的標準”更具合理性,有助于嚴格限制國家豁免適用的范圍。討論法作為國際法教學的重要方法,展現了互動式教學和啟發式教學的魅力。教師適當結合時政,科學設定議題,以成績相對先進的學生為討論的主力,引導廣大學生參與,靈活掌握討論進程,引導討論走向深入,最后作總結發言,并為學生解惑。結合我國外空事業近年的進展及遠大的前景,筆者提出了“外空活動商業化與私營化實踐對現行法律制度的挑戰”的議題,廣大學生興趣很大,討論熱烈,經過引導,先后得出法律關系主體增多、民事性質增強、責任制度須完善、爭端解決機制須建構等結論。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的國際法實踐教學的開展

與刑法、民法相比,平實而論,國際法學科的實踐性不是太強,所以長期以來,國際法實踐教學可謂相當薄弱,甚至顯現空白。依筆者看來,這方面其實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國際法實踐教學主要包括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法律診所實踐教學、專業性質的辯論賽等。在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方面,我們由國際法課程的主講教師指導學生進行庭審前的準備、組織學生開庭,由我們學院國際法學科帶頭人來作點評。庭審完畢,還須組織學生進行庭審總結。至于選題,我們側重于在國際刑法領域選題,主要模擬國際刑法的間接實施模式,演示國內刑事司法系統是如何依照其國內法來對國際犯罪主體進行審判和處罰的。在法律診所的實踐教學方面,目前還在探索和開拓當中。在人員到位、設施到位、機制到位的情況下,積極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國際法原理和知識,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問題,如外國人在華的入境、居留、打工、出境問題。在辯論賽方面,由法律院系的學生會來組織專業性質的辯論賽,可以挑選一些有爭點的國際法問題來作為辯題,如國家承認的宣告說與構成說到底是誰對誰錯、領土爭端解決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究竟誰優誰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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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導致我國失業壓力大、失業人員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

2.1與我國的基本國情有關。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同時又是一個經濟發展水平不很高的,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發展中國家。由于人口多,人口基數大,每年新增勞動力也多(我國在50年代至70年代,產生了近3億激增人口”,對今天的失業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它要經過幾十年的時間才能得到緩解)。而經濟發展水平不很高從根本上決定了新增勞動力大大超過了生產資料的增長速度,從而不可能在短期內為大量的新增勞動力提供足夠的就業崗位。

2.2與我國在幾十年內積累下來的矛盾在較短時期內迅速暴露和釋放有關。我國在幾十年的經濟建設中,出于種種考慮,采取的是低工資、高就業”的方針,使企業內部富余人員長期積累下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這一矛盾被大鍋飯”掩蓋了。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由面向政府轉而面向市場,同時,經濟增長方式也由粗放型向主要依靠改進技術和管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重視質量和品種、注重節約和挖潛及技術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以內涵為主的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在這種形勢下,企業為了生存和競爭,必須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迫使企業對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自身就業存量結構進行調整,對歷史積淀下來的大量富余人員進行剝離。企業要減人增效,不僅向勞動力市場排放富余人員,而且還要減少招人的數量。這樣,過去長期以來一直維持著的三個人的活五個人干、三個人的飯五個人吃”的現象就再也不可能維持下去了,長期以來積累下來的矛盾就在一個較短時間內迅速暴露和釋放出來。

2.3與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轉換有關。我國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產業結構嚴重失調,這種情況直接影響了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穩定地發展。改革后,在對產業結構大幅度調整過程中,過去片面、畸形發展的一些產業部門必須壓縮其過于龐大的生產能力,這樣,就造成了這些部門的大量企業出現虧損、破產和倒閉,從而引起這些企業的失業人員猛增。同時,部分老工業基地資源面臨枯竭或產業過于單一,結構轉換已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關鍵,在結構轉換過程中,也要產生大量的失業人員。如曾是我國重要煤炭基地的遼寧省阜新市,可采煤層已經告罄,使40萬煤炭職工需要重新安置,素有煤鐵之城”之稱的本溪市也面臨同樣困境,統配煤礦需要全面轉產,本鋼在九五”期間將要減員1/4到1/3。

2.4與企業生產技術水平的進步和提高有關。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人類上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發生,科學技術以驚人的速度在迅速發展。大量機械化、自動化機器設備在生產過程中的廣泛運用,既使人類從過去繁重的體力勞動下解放了出來,同時,也由于資本有機構成的迅速提高,使傳統產業部門出現了大規模的失業現象。我國改革開放的近20年,也是生產的科學技術水平迅速進步和提高的20年,在企業生產的科學技術水平迅速進步和提高的條件下,企業必然要盡可能地降低用人成本、減少就業崗位,從而,我國在較短時期內出現了大規模的機器排擠工人”的現象。再加上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改革戰略的實施,在“抓大”過程中大量企業合并或者被兼并,使企業資本規模迅速擴大,這樣,資本規模擴大資本有機構成提高失業增加的規律也在較短時間內表現了出來。

2.5與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和部分城鎮職工的就業、擇業觀念尚未轉變有關。眾所周知,我國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是相當成功的,一個包”字,把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迅速激發和調動了起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也迅速出現(據有關專家采用工日計算法、經驗計算法和人力單位計算法測算結果,目前全國農村富余勞動力約為1.5億人左右),這些農村富余勞動力基本上是無序地擁進了城鎮,與城鎮勞動者競爭本來就不多的就業崗位。而與此同時,我國城鎮的廣大職工卻尚未從過去的大鍋飯”條件下所形成的就業、擇業觀念中解放出來,仍然不切實際地希望國家能為他們安排一個舒適輕松、報酬優厚、相對穩定的工作崗位,從而,不愿意與擁進城鎮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進行就業競爭。這樣,他們一旦失業,就不可能較快地實現就業崗位的轉換,從而,作為失業者在失業大軍中滯留了下來。

2.6與我國投資重點和產業政策的改革、對勞動力需求能力進一步降低有關。在九五”期間,我國投資將更多地集中于保證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訊和支柱產業以及科技、教育、國防、住房等方面的重點建設項目,而這些項目一般都是投資大、用人少的行業和產業。這意味著新增就業崗位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增加,或單位資金投入創造就業崗位的能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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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現行醫療事故責任分配原則可以發現:通過加重院方的責任并不能有效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反而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的權益。醫療事故責任的合理分配應該在醫院和患者之間,將醫療事故責任確定在社會總成本最小化的有效點上,同時將醫療風險予以分散,并輔之建立醫療責任保險的新形式與新機構、建立公共衛生的政府訴訟制度。

一、經濟分析在法律領域的運用

二、現行醫療事故責任分配原則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4]由此,我們評價現有關于醫療責任分配原則優劣的標準,也應當是其實施的社會效果是否符合其制定的目的。顯然,我們的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盡量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更好地保護患者的權利。那么,我國目前的醫療事故處理機制是否滿足了這一需要?目前所實行的醫療事故處理的方案,其主要依據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這兩部法規中,對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醫療事故的內涵、醫療事故鑒定及賠償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對醫院一方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其中,《規定》第4條即眾人所熟知的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通過對醫院一方責任的加重,尤其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實際上是在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中對醫院采取了過錯推定原則。使患者一方在舉證上處于有利的地位。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醫患雙方的力量對比(當然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的力量對比也并不懸殊,甚至有時患者還可能處于優勢地位)。那么,這種醫療責任的舉證分配原則是否能夠達到立法者預期的社會效果?下文的論述得出了與立法初衷相反的結論:

首先,醫院方可能會因為過度的擔心而采取保守治療的方式。醫療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其必然帶有一定的風險性,況且現實中的疾病狀況是復雜多樣的,它不會和醫學教科書的內容嚴格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某些危急情況下,或者是出現了臨床上少見甚至從未出現過的狀況,這時候就需要醫務人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醫療技術常規,大膽采用新的或臨床試驗性的搶救措施。這些措施毫無疑問伴隨著更大的風險,但是如果不予以實施就可能誤過治療的最佳時機。但是如果對醫院的責任規定過于嚴格,就有可能導致醫務人員在對病人施行治療時存在巨大的心理壓力,甚至于為了回避醫療風險而拖延對病人的搶救,或者采用最為安全保險但實際效果不佳的保守治療方法。

其次,醫院方為了避免風險還可能采取過度預防措施。由于患者的體質不同,因而相對的也要采取不同的治療方式,對有些患者可能不能適用特定的藥物或治療,所以在進行某些治療前必須要對患者進行一定的身體檢查,這就像我們在注射青霉素之前需要“皮試”一樣。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并不需要進行檢查,或者只需要進行簡單的常規檢查就可以了。但在嚴格的責任原則下,醫院為了躲避風險,很可能會要求患者做出不必要的諸項檢查,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治療過程中出現突況,或者借以逃避將來可能出現的治療糾紛或訴訟。這就必然會大幅度增加治療成本,加重患者的負擔。

最后,作為一種自然科學的醫學,有其自身的獨特性。醫療活動是具有探索性和科學性的工作,盡管隨著醫學的進步,過去許多被認為是不治之癥的疾病,例如肺結核,都已經得以克服,但是醫學并非無所不能,如果期望所有疾病都可以預防和治療仍然是不現實的。[5]人的疾病仍然需要我們不斷地研究探索,在這期間可能還會有新的疾病產生出來,非典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而且即使運用已經非常成熟的醫療技術也可能會出現料想不到的變化,諸如產生無法預料的藥物副作用或者并發癥等,這也是自然科學自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是其必須面對的風險。[6]而且醫療風險的產生是復雜的,對某些病癥,以目前的醫學水平可能仍然無法給出確切的答案,這時如果要求醫院對自己的行為提供確定的證據,恐怕會面臨著極大的困難。也許有人認為,這是醫院從事醫療工作所必須承擔的風險,否則,難道這種風險要由患者承擔嗎?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醫療事故作為一種社會風險,如果單純地把它推給患者承擔并不合理的話,那么一味地加重醫院責任,由其來承擔風險,同樣也是不公平的。不但如此,正如上文所分析,在一定意義上,這不但不會保護患者利益,反而會不利于患者。

針對上述困境,尋找出較為合理的醫療責任與風險承擔方式和最大限度分散風險的途徑,正是本文下面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三、醫療事故責任分配的法經濟學分析

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醫療風險是否是可以消除的?如果可以消除,我們就應該致力于如何消除醫療風險;否則,就應該公平的分配風險。

醫療事故責任作為一種侵權責任,正像科斯所分析的:“人們一般將該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損害,因而所要決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這是錯誤的。我們正在分析的問題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真正的問題在于,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8]對于醫療事故,人們一般把它看作醫院一方給患者一方造成了損害,所以要解決的關鍵就是如何防止醫院造成侵害。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因為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問題具有雙向性:如果只注重避免對患者的損害,就將會加重醫院的責任,使其遭受損害,所以在醫院和患者之間必須作出選擇。醫、患就像是天平的兩端,責任的砝碼撥向哪一邊,在風險發生時,那一方就要全部承擔或者較多地承擔損害。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確定這個責任“有效點”的合適位置?

從經濟學上的視角看,侵權責任體系的目標就是要使事故造成的損害和預防成本這兩者之和實現最小化,而對于這一成本的變化趨勢,則可以用一個圖表來表示。正如下圖所示,假設橫軸x代表在醫療中的預防水平,豎軸y代表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在簡單化的理想模型中,假設社會上只存在預防成本和事故損害成本兩種成本。那么醫療事故發生的概率A將會隨著預防水平(x)的提高而降低,但是為了減少醫療事故所付出的預防成本B則會隨著預防水平的提高而上升。所以,當預防成本和事故損害成本兩者相加時,就得出醫療事故問題的總的社會成本曲線(A+B)。

這樣,最后得到的曲線A+B就是一條開口向上的拋物線,在這條拋物線上存在一個最低點x',也就是社會總成本最小的預防水平,而這也是我們要在醫療事故責任中尋找的有效點。在確定了預防水平的有效點之后,需要分析在醫療中的預防動力問題。我們知道,醫療過程是一個互動的過程,與之相應,對醫療事故的預防也是一種雙邊預防,即醫院和患者都應當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如果只有一方采取,那就很難防止事故的發生。在治療期間,一方面,醫院必須要認真負責,以謹慎的態度,選擇適當的治療方式;對應的,患者也有協助、說明、告知等義務,如向院方醫生誠實告知自身的病狀、病史以及自己的特殊體質,遵照醫囑進行服藥和休養等。其中任何一方的疏于預防,都可能會導致事故發生律的上升,進而增加事故損害的成本。從這種互動的關系出發,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中,如果趨向于加重醫院一方的責任,則會促使醫院采取較高的預防水平,而相應的,患者就會采取較低的預防水平,并且醫院方的責任越嚴格,患者方就會越疏于防范;相反,如果趨向于減輕醫院一方的責任,就會促使患者提高防范水平,而醫院就將疏于防范。那么假設兩種極端的情形,一是醫療事故發生后,醫院一方承擔全部責任;二是醫院完全不承擔責任,就會出現下面的列表中的情況。

醫 院 患 者

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嚴格預防水平 不預防

醫院完全不承擔責任 不預防 嚴格預防水平

而根據上文的分析,這兩種效果無疑都不是我們追求的。極端嚴格的預防水平將會導致預防成本的急劇增加,而另一方的不預防又會使醫療事故易于發生,增大事故損害的成本,因此單純追加一方的責任并不是減少醫療事故問題社會總成本的有效方式。在一定的限度內,加重責任可能會降低社會的成本,但是如果責任的加重超過了適當的界限,則會導致社會成本的不降反增。當加重醫院的責任時,在一定的限度內可能會達到醫療事故的減少,社會成本的節約,但是一旦越過了臨界點,責任原則的副作用就會顯現出來,而且會隨著責任嚴格程度的提高而越來越明顯,所以溢出臨界點之后的范圍就是責任原則的禁止區域。[9]由此看來,醫療事故問題并不能夠通過單方加重院方責任來解決,而且一旦進入責任禁區,其后果恰恰將適得其反。由此可見,在如何分配醫療事故的責任風險這個問題上,我們既不能一概而論地主張由醫院一方包攬風險,也不能不負責任地將風險推卸到患者一方,最關鍵的問題,在于如何確定在醫院和患者之間公平地分配風險的責任點,從而實現整個社會成本的最小化。

在實踐中,究竟應該如何確定這個風險劃分的責任點,本身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這個責任點雖然在理論上是確定的,因為經過數學、統計學與經濟學的換算,我們總可以得出一個實現社會成本最小化的點;但是在實踐中,這個責任點卻往往是不確定的,因為在現實中,一切社會資源與成本都處于不斷流變中,所以我們很難找到一個固定的參數進行換算。但這并不意味著分配風險的責任點毫無意義,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指導風險分配機制的規劃思路。根據這一思想,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不可以是一個非此即彼的、簡單的二元劃分過程,這種一刀切的規劃方式并不能有效地改善醫療事故的責任狀況,責任成本的界定是更加復雜的問題,需要考量到醫院和患者雙方的具體狀況。同時,雖然醫療事故的責任點本身并不是完全固定的,但這不是說它是不能操作的,通過廣泛的社會調查、數據統計和經濟學分析,可以得出一個大致的責任點范圍,在這樣一個范圍內,允許具體的責任點有一定的上線浮動幅度,從而保證其相對的靈活性,以適應社會的變化。同時,根據責任點劃分的原則,有一些硬性的責任承擔是醫患雙方所不能推卸和避免的,例如,院方應該保證患者的知情權,確保患者明白在治療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醫院也必須保證提供具備相應資格的醫師、以及確保在治療過程中認真負責等,這是院方的義務;而對于患者來說,則應該如實地向醫生陳述病情、積極配合醫院的治療等。但是,也正是因為責任點確定的困難,以及單純依靠風險責任的劃分并不能最大程度地化解風險,因此還需要更進一步的措施,這就是通過下方中的其它機制來分散醫療事故的責任風險。

四、醫療事故責任風險的分散機制

上文的預設只是在醫院和患者雙方間分配醫療事故的風險。在這兩方主體中,醫療風險要么由醫院承擔,要么由患者承擔,要么由雙方分擔,只涉及到如何分配風險,而不存在化解風險的問題。但社會并不像假設的模型這么簡單,實際上,在這一關系中還會有其他主體的參與,而且參與主體越分散、數量越多,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就越強。[10]所以由分散的社會主體來承擔醫療事故的部分風險,其效果無疑將優于僅在醫患雙方間分配。因此,如何分散醫療事故的風險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本文主張建構以下制度化解這一問題。

第一、建立醫療責任保險的新形式與新機構。在我國, 醫療執業面臨的風險是醫療責任導致的索賠風險, 同時衍生出醫療糾紛處理風險, 歸根結底還是醫療過失責任的索賠風險。由于這些風險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醫療發展, 不能適應公眾對于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的要求, 這除了完善立法, 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外, 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轉移醫療執業風險, 是現代醫療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也符合國際醫療風險管理的通用方法。因此選擇一種符合我國實情的醫療責任保險形式, 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十分必要。

首先,設立醫療責任保險信托公司。一方面,該機構的設立在法律制度層面具有可行性。所謂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 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 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通常委托人(醫療機構或者醫師)通過信托合同委托某一機構, 按照委托目的以及約定的程序對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賠償。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對醫療衛生事業而設立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受國家的鼓勵。可見,醫療責任保險信托,從法律層面和具備可行性。另一方面,在現實角度,該機構的設立也具有可操作性。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和受托人的確定, 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準。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并且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托人處理公益信托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受托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做出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 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后, 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準, 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再次,推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由公權力強制推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旨在對受害者的補償, 預防如果責任保險的保障額度不足, 受害者可能仍得不到足額賠償時的救濟。在公權力介入醫療責任保險時,應考慮大、中、小醫院和個體行醫者面臨的醫療風險。作為強制式的保險, 應明確規定最低保險限額, 而且保單不設免賠額, 以防投保人通過投保低額保險來規避其投保責任, 損害受害患者的利益; 強制保險僅在對患者提供最基本的保護, 并非提供完全充分的保障。它要求保險人接受任何合法行醫者的風險, 由政府進行必要的費率干預, 以降低保險人承保權限和風險選擇能力。

第二、建立公共衛生的政府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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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3]錢弘道:《經濟分析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頁。

[4]耶林。法律,作為目的的手段,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 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4頁。

[5]曾二秀:《侵權法制度選擇的理論、方法與規則 –歐美侵權沖突法比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頁。

[6] 孫厚純:《完善醫療事故賠償的設想》載《南京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1)。

[7]趙新河:《簡論醫療事故的司法鑒定制度》載《法律與醫學雜志》,2000(3)。

篇10

在知識經濟迅速發展時期,政府該如何進行管理、指導和協調,如何依法行政,是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處理好知識經濟與依法行政的關系,是搞好當前市場經濟運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的關鍵。

知識經濟具有四大特點:科學和科技的研究開發日益成為知識經濟的重要基礎;信息和通信技術在知識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服務業在知識經濟中扮演主要角色;人力資源及其素質和技能成為知識經濟實現的先決條件。

知識經濟時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信息爆炸,使知識更新頻率加快,知識、技術密集型的產品,將取代知識含量低的實物產品,知識產業的高知識含量和創新性促使經濟體制的轉型和發展,成為經濟發展的超動力。知識經濟財產是無形性的,具有依附性、流動性、擴散性等特點,知識經濟的活動更為活躍和自由,因而決定行政管理不能再固守原來的管理對象和管理模式,而應從知識經濟發展的特點和規律為前提,制定一套合理的產業政策,用科學的管理方式很好地引導和支持企業朝知識型的經濟發展。這就要求在經濟行政關系方面,行政機關的管理模式必須由直接控制的經濟發展。向間接控制轉變,更多地利用非權力性的行政方式作為“依法行政”的補充,更好地發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引導企業朝知識型的經濟發展,創造充分的條件加以政策扶持,使知識經濟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在知識經濟發展時代,政府部門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自覺推行由單純的行政命令向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轉變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對知識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主要表現為:可使企業與生產者從行政命令被動服從關系中解脫出來,與政府部門之間形成一種相適應的具有高創新、高互動和高合作化的新型的經濟行政關系;激發企業和生產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念,融企業和生產者的意見、觀念于行政決策之中;為企業和生產者提供優質,全面的信息服務,保障知識經濟朝健康方向發展和運行;行政性指導能使知識經濟的發展更科學、合理、規范。

面對知識經濟的沖擊和影響,政府部門必須改變以往傳統的不適用的管理模式,根據知識經濟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制訂一整套靈活性強、管理性全面、科學合理的依法行政管理方式,調整管理思維,優化管理職能。

1、轉變觀念,培養現代行政意識,充分發揮行政指導作用

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的社會管理的行為,屬于“積極行政”范疇。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社會經濟生活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政府為了平衡公益與私益,兼顧公平與效益,勢必要求行政管理機關從社會發展的目的出發,實施積極的行政指導,以補充單純的法律強制性手段的不足。行政指導是一種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這與知識經濟時展的特點和需要十分融洽、適應。因而,正確使用行政指導的管理模式,樹立行政指導的工作意識,十分有利于推進知識經濟的發展。

從我國現階段知識經濟發展狀況及法制建設狀況來看,要充分發揮行政指導的作用,必須先抓好以下幾個環節:(1)建立審議會制度。充分發揮各種行政政策的引導和指導作用,把各種專門知識引入行政實務,確保協調各方面行政相對方之間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溝通行政機關與相對方之間的聯系,使相對方的意見能充分反應到行政決策中去。(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告示制度。充分利用行政機關在信息收集、整理和運用方面的優勢,盡快建立起行業、地方和全國的各種行政信息、告示制度,為相對方提供優質、全面的信息服務,正確引導相對方的行政選擇,保障知識經濟健康運行。(3)建立行政建議、勸告、告誡制度。行政機關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對相對方進行建議、勸告,以促進其成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為保證此類行政指導的效果,行政機關的建議、勸告、告誡行為應力求規范化、定型化,使受指導者明確地知曉行政指導的內容和要求,以便作出正確的反應。(4)建立健全行政獎勵制度。知識經濟不同于管理性經濟、懲罰性經濟或制裁性經濟,對經濟主體的行為在依法律、法規予以管理的同時,應予以正面引導、指導。所以,行政機關通過正確的表彰、鼓勵、獎勵(包括非物質性獎勵、鼓勵)等方式來引導和影響相對方的價值取向和行為目標是非常重要的。(5)健全行政計劃制度。在知識經濟發展過程中,正確合理使用行政計劃,仍然能起到相應的作用。在日本、法國,不排斥行政計劃。在我國,行政計劃主要是指導性計劃,因此,為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應進一步健全我國行政計劃制度。法律應對各類行政計劃作出更明確的專門規定,做到科學、合理、規范,使行政計劃對知識產業的發展起正確的引導和指導作用。

2、加強行政立法,為知識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我國雖然已基本建立起較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但是,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所提供的法津保護尚欠周全,其立法活動因周期費用和知識等局限不可能完全滿足目前知識經濟發展對立法的需求,難以為“依法行政”設定面面俱到的法律依據和具體對策,因而,在知識經濟管理領域迫切需要而法律調整不能及時跟上時,國家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加強行政立法工作,制定出適應經濟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為知識經濟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服務,以實現真正的“依政法治”或“依法行政”。

3、優化行政管理,為知識經濟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

政府在知識經濟的發展中主要起三個方面的作用:(1)運用優良的管理方式制定切合實際的產業政策,引導和支持知識產業的發展。(2)運用法律的手段和靈活的指導模式,維護產業(企業)發展過程中的市場秩序。(3)知識和信息的廣泛傳播引起組織決策內容的重大變化,即以單純生產決策向知識化決策轉化。這是知識經濟時代對行政管理提出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管理要求,它可通過對知識經濟的發展動態進行預測,制定一系列的組織制度與組織形式,以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連續發展與創造的過程,為整個社會經濟的綜合發展創造新的機會。

因此,政府部門必須營造和完善適應知識經濟運行的環境,以推進新型經濟的形成和發展。

4、立足于通過投資教育及技術培訓,為知識經濟的發展奠定基礎

1999年世界發展報告指出,知識是一些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成功的秘訣,也是許多發展中國家人民生活貧苦的病根。全球正在發生的知識大爆炸既可以幫助世界上成千上萬窮苦人擺脫貧困,也可能造成知識鴻溝的進一步擴大,使窮國家越來越落后,并且指出,國民收入低不是造成國家貧富差別的唯一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真正缺乏的是獲取和利用經濟技術、社會知識的能力,而正是這些知識激發了世界上許多成功發展的例子。如日本二戰后國民經濟全面崩潰,在短短二三十年時間內迅速崛起民族工業,復蘇國民經濟,并逐步躋身世界經濟先進行列,正是植根于引進消化科學技術,提高民族文化水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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