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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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條款的風險及防范
1.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估值不準確可以進行估值調整。估值調整也叫對賭,是投融資雙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于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實際上也是一種對管理層的激勵機制,除了以財務、股權為籌碼外,管理層和投資方之間還以董事會席位、二輪注資和期權認購權等多種方式來實現對賭。對賭協議在法律性質上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當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要求企業做到股權穩定清晰,而對賭往往可能帶來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權變動。有對賭協議的企業,一定要保證其協議在上市前已經完成,否則可能會影響其上市。2.為了保證自己股份未來價值而約定相應的條款。目標公司進行后續項目融資過程中,投資人的股份可能被貶值及份額被過分稀釋。具體的規避措施包括通過優先購買權保證投資者不會因新的投資者進入而導致其持股比例的下降。其次是讓對方保證股份價格不得貶值,否則應給予賠償。另外,還應約定如果被投資企業在未來的融資或者股份轉讓過程中出現比與該投資者交易時更為優惠的條款,則該投資者有權享受同等的優惠條件,從而充分保障先期介入的投資人的權益。3.做好權力約定規避管理風險。為了避免對被投資企業失去有效控制,尤其是不控股的情況。除了應積極行使知情權之外,還應在投資協議簽署階段就做好約定,比如約定被投資企業管理層在投資期內應該從事哪些行為的約定、不能在投資期內從事哪些行為的約定,哪些行為需要股東同意,要求其記載并保留經營管理記錄、提供符合要求的財務報表等。4.為爭取特別的控制權力要求一票否決權。投資機構為了實現更強的制約權可以約定在決策某些重大事項時必須經過投資方同意,這點在國有機構投資時需要更加注意,涉及到企業行為必須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涉及“一票否決權”事項的大多是企業發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相關決策往往會對企業的經營產生重大的影響。該項制度涉及的目的是保障投資人作為小股東在重大事項上有充分的話語權。5.約定股權回購權保證實現投資機構的股權退出。為了解決投資人在投資若干年限后仍無法退出的問題,投資雙方可以約定,在投資完成后的一定年限之后,投資人隨時有權將其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價格回售給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比如在上市不能實現、凈資產減值超過一定比例、違反約定事項、實際控制人變動等情況下可以要求原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回購。6.其他保障投資人權益的約定。為了維護被投資企業核心團隊的穩定性,首先應限制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避免由于實際控制人的變動給投資人帶來的重大損失。同時也可以約定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時,投資人可以參照相同的條件轉讓股份,從而盡可能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不受到損失。投資機構還可以要求創始人股東、管理層和骨干員工對投資人進行承諾,承諾事項包括簽訂一定期限的雇傭合同、保密協議和非競爭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