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5:5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農村金融監管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1.缺乏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主要由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行政法規三部分組成。其中較為重要的兩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及其《中國人民銀行法》,基本構成了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依據。然而,由于農村金融的持續性僅僅依靠這兩部法律無法很好地監管農村金融,監管工作無法正常運轉,較難準確把握監管尺度,操作性較弱,監管工作工作無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約了農村金融業的發展。
2.沒有完善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當前在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由于缺乏政府主導作用及各個部門間的協調,使得監管環境無法深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中,僅僅停留在村、戶的建設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未充分認識金融環境的重要性,缺乏統一監管的認識。導致大部分執行部門僅僅做一些日常業務,而忽視了金融監管。另外,農村企業及居民的信息意識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監管意識。
3.民間金融監管缺失。
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中民間金融監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實際監管工作中,民間金融監管缺失,農村民間金融無人監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風險防范制。由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沒有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使得較多人群通過不透明的方式進入到民間金融領域中,進而增加了民間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難度。
4.未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就當前來看,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機構如形同虛設,并未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加上監管內容不科學,使得農村金融難以快速發展。在農村金融改革中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冊資金得到降低,相應擴大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冊資金的降低使得進入金融機構的門檻得到降低,導致更多沒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機構出現,使得金融監管范圍面得到擴大。但我國金融監管制、監管人有限,存在較大金融風險。
三、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是導致金融機構與儲蓄者利益不能協調統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規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這種不利因素。規范農村金融機構自身的行為,協調金融機構與儲蓄者之間的委托關系,這也是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農村資金合作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是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與大型的商業銀行相比較,新型的金融機構在市場定位、資產規模、員工素質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別,它不僅處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社區銀行法》的監管范圍,并且其設立、經營都會受到銀監會所設立的原則性規定的約束。一個健全的法律環境對農村金融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我國應盡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區金融法》等一些列農村金融法規。以期改變目前無法可依的情況,讓具有明顯合作金融性質的農村資金合作社、農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滿足農村金融快速發展的需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側重于對金融機構進入市場的約束,但并沒有關于金融機構退市的內容,影響著農村金融機構退市機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機構的出現,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階段農村金融發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對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監控體制。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一會三行)形成的金融監管格局的弊端越來越明顯。銀監會與中央銀行是農村金融的主要的監管者,由于保險業在農村的發展緩慢,監管有許多不足之處:一是監管機構之間不能有效地配合,導致監管死角出現,這樣不僅拉升了監管的成本,還阻礙了監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不能及時進行信息的互換和共享,導致監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響協調機制的建立;三是監管機構的基層組織薄弱,沒有充分認識到農村金融市場上的復雜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適應對農村金融進行監管的需要。而各監管部門間協調機制的建立,能有效地減少“一行三會”在監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機構相互配合,并有所側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別是在農村金融發展較快的地區,為了全面協調各監管部門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導、“一行三會”參與的聯席會議機制。考慮到農村金融組織與國有銀行相比缺乏國家信譽擔保,主要以服務農村地區中小經濟體為主,為刺激農村經濟發展,國家還要給予一定優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設網點的權力,擴大業務范圍的權利,適度范圍內的稅收優惠,地方政府還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需求動員當地大規模企業和農民等參與金融活動,給予這些金融組織拓展業務、壯大自身實力的機會,以更好地服務農村經濟個體,增加農民就業與創業的機會,逐步建立起企業與個人信用制度,并緊跟全國信用制度建設步伐。
3.建立科學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
科學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與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對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由于自身原因和所處環境的影響,農村金融機構對信息的收集效率低、傳遞速度慢,導致監管機構獲取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嚴重影響著監管機構對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規避。為了有效地推進社會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要加大農村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機構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其主要業務數據、風險狀況,這不僅方便了社會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也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加強自身經營和管理,還為支農效果的測評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業自律體系。
國外金融制度建設發展經驗表明:作為在行業內部進行協調及監管的組織,行業自律協會能有效地對行業實施保護。在2005年,我國成立了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作為農村金融行業的自律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對象。同時,要盡快進行論證和確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的自律組織。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吸收為會員。人們越來越認識到農村金融行業自律體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業自律組織與監管職能部門統籌合作,依托于同業自律公約,對同業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5.建立社會監督體系。
金融關系到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經濟活動。而造成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這些因素大多復雜。所以說,單依靠官方機構,難以進行全面周詳的監管和防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應該建立以基層政府為核心,由廣大社會公眾、社會中介機構、各職能部門參與的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這樣不僅為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又避免了政府對農村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過度干預。
6.建立被監管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
被監管金融機構自身的內控是建立有效監管體系的關鍵。內控系統既是有效監管的基礎也是金融機構生存和發展的要素,使金融機構能及時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活動的有序進行。規模小,人員少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特點,決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的自律機構。但是,由于沒有關于農村金融機構內控系統的相關法律法規,且農村金融機構所處環境的復雜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內控機構建設顯得尤為必要,所以農村金融機構要根據自身狀況,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內控系統。為了從源頭上加強內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內部組織和管理制度建設的程序要規范;為了保障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和威懾性,要獎罰分明,加強違規懲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為長效風險管理體制的發展創造條件。
關鍵詞:金融市場 安全 穩定 監管 農村金融市場
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其穩定策略
(一)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體系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金融市場體系日趨完善,社會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穩步提高。但是也存在許多結構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金融產業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金融產業結構的不合理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業結構嚴重失衡。當前在我國現有的金融行業結構當中,銀行業所占的比例嚴重過高,但是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租賃業等這些非銀行業所占的比例卻嚴重偏低。二是銀行業務結構和收入結構不合理。
金融市場結構不合理。改革以來,我國金融市場在數量上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目前結構失調的問題卻十分突出:金融市場的種類結構失衡;金融工具結構不合理;市場參與者結構失衡。
金融資產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金融資產結構的主要問題是貨幣性金融資產所占比重過高。資產結構是信用形式結構的反映,它表明我國目前仍然是銀行信用占絕大比重,而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等基礎信用形式不發達,導致信用基礎比較單薄,銀行信用也因缺乏雄厚的信用根基而隱含了諸多風險。
(二)穩定我國金融市場的策略
財政政策。金融市場能否穩定,首先要看一個國家是否有一個穩定的財政政策。如果政府長期入不敷出,不管如何強調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都達不到政策效果。
國有銀行改制。改制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分拆上市。國有商業銀行引入“民間”資本,適當降低國有資本的比重,同樣有利于轉變經營機制,也是在改革的路上前進了一大步。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不是一般的國有企業,改制也要講究一定的路數。規范證券市場。堅決地把不夠資格的上市公司清除出去:停牌、退市、重組。給予中小投資者特別是普通公民以優先購買的權利。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匯率問題。我國現行匯率制度被稱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其中有匯率浮動的機制,因此不存在穩定的匯率預期。目前我國人民幣匯率具有固定匯率的特征。在匯率不能放棄有管理的浮動,又不能放棄獨立貨幣政策的時候,是不能輕言開放資本市場的。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不足及其解決對策
(一)存在的不足
1.監管信息不對稱。中央銀行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是金融機構提供的各類報表,但目前有些金融機構為追逐私利、逃避監管, 報表很不規范,信息失真,導致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信息不對稱,影響了監管當局決策的科學性和金融監管的效率性。另外, 風險檢測系統、風險預警系統還未完全建立, 監管信息傳導不暢。
2.金融監管立法的不完善。金融監管立法滯后, 法規雜亂和籠統, 其系統性、配套性、適時性和操作性不強, 直接導致無法可依、行政干預和金融債權與糾紛的定性難、執行難。
3.分業監管的限制。分業監管導致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部門受其監管范圍限制,難免出現缺乏協調、溝通甚至沖突的情況,而由于利益沖突導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現象時有發生,重復檢查、重復監管也比較常見,這些不僅提高了監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效率。
4.監管人員的低素質與監管目標不匹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需要監管人員具有較為全面的經濟、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識, 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從對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判斷到制訂風險防范預案,都需要金融監管人員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和實踐經驗。然而現有的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知識結構與金融實務上均存在著較大差距。現有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央行監管目標比較,呈現明顯的不匹配狀態,影響了監管的質量和效率。
(二)解決對策
監管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監管人員的素質,包括其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品質。我國目前嚴重缺乏專業的監管人員,監管當局還不具備現代化的風險管理和監管能力。并且,新形勢下要求監管人員必須熟悉WTO規則,這又是一個新的挑戰。
首先要完善用人機制。對監管人員的素質要從學歷、工作經歷、銀行業務知識和技能等方面把關,符合條件才可以從事監管工作。對現有監管人員進行分類調整,優化監管人員的結構。對監管人員要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后持證上崗。其次是建立后續培訓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對監管人員進行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的培訓,不斷更新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對監管工作的的適應能力。再次是建立監管人員的推出機制。對監管人議案進行考核,通過資格認定等方式積極穩妥地使不符合要求的監管人員從監管隊伍中退出。
努力創建穩健的農村金融市場
任何金融理論若想在我國農村獲得成功,都要將對策定位在消除日益明顯的農民經濟分化,促進農村社會公平上來。在市場沒有形成自發的制約機制時,對自發市場造成的貧富分化和社會不公平現實,才能為農村金融市場創造一個穩定健康的基礎。
以法律制度規范民間金融市場,獎優懲劣。國家對農民創造性和積極性的尊重體現在對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的扶持上。通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對已發展起來且運行良好的經濟合作組織的財稅信貸支持,突破其靠自身積累的局限,進而降低農民對民間金融資本尤其是高風險資本的依賴程度,擺脫由此產生的一些問題。
“十一五”規劃提出,要“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規范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金融組織,探索和發展農業保險,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同時要“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業”。政府的政策意圖非常明顯,那就是給予農村金融更多自我選擇的自由,在所有制結構、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以及業務經營方面,允許農村金融進行適合于本地區經濟特點的制度創新和業務創新,尊重農村各類金融組織的首創精神。
實施“金融補農”政策。盡管民間金融資本在農村十分活躍,農村市場金融供給還有很大缺口。國家應實行“金融補農”政策。這既要求國家采取有效的經濟調控政策,鼓勵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向農村地區投資,降低農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的門檻,又要求明確農村信用社的市場定位,推動其積極改革,有效運營,使之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發揮更大作用,還要求取消現實中對農民自發合作組織的諸多限制,加強農民的社會關系紐帶,為其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提供基礎。積極引導建立小組貸款和小額信貸模式,走出單純的扶貧性質貸款的誤區,引入可持續發展信貸模式,引導農民借雞生蛋,而非越借越窮。
加大對農村建設支持的廣度與力度。農民是國民中的弱勢群體,而在農民中已產生在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上處于弱勢的階層,其出現和國家長期對農村與城市的區別政策、農業與工業的區別政策有直接的關系。在國家經濟已有相當規模且能保持快速、穩定增長的條件下,有必要而且已有能力在農村地區加大基礎設施投入以改善農村和農業面貌,加大對教育投入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九年義務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以促進農民的全面發展。這些措施對縮小農民貧富差距,共享小康,穩定農村社會必將起到巨大的積極作用。
制定切合實際的法規制度來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來彌補農村業已產生的貧富鴻溝,這些積極的國家行為必會大大加快建設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步伐。
參考文獻:
1.王革平.中國金融市場最優均衡理論與實證研究[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博士),2006(11)
2.蔡則祥.中國金融結構優化問題研究[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博士),2006(12)
3.紀瓊驍.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遷[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博士),2006(5)
現階段,我國很多地區仍存在較為嚴重的二元經濟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統籌城鄉發展已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點。縱觀近期文獻,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金融的發展呈現正相關的關系,但這種關系表現得并不明顯,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阻滯給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威脅。
一、相關關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退出農村金融市場
從2000年開始,在我國農村,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相繼撤出縣級及縣級以下地區。從而導致農村金融供應機構以及資金供應出現嚴重缺口,與當時農村經濟機制改革產生重大矛盾,隨著矛盾的日益尖銳,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面臨著積重難返的威脅。
(二)缺乏良好的農村金融環境
現階段農村經濟的發展缺乏良好的農村金融運行環境:一是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機構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觀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對農村進行教育、醫療、法律等公共產品充分供應;四是應加強農村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行業沖擊金融市場
在農村,私人借貸極為普遍,構成了農村借貸的主要方面。農戶的支出比例從大到小依次為教育、生活、醫療和生產,當入不敷出時,農戶往往更傾向于通過私人借貸的方式獲得資金。有數據顯示,農戶從正規金融獲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這主要是因為通過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借款非常困難。調查顯示,農民借貸的問題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錢。非正規金融的存在顯然有其必要性,但問題是非正規金融游離于法律之外,可能蘊含著極大的風險。
(四)存款保險體系不健全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穩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強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防止擠兌危機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現行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缺乏相關的存款保險制度,從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埋下了隱患。
二、政策建議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外部支持環境
現有農村金融監管力量,分別來自于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往往出現職責上的分工問題,或者造成監管漏洞,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過度。因此應該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
農村金融改革同時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運行環境。一是需要相應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機構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二是需要相關準備金管理,再貸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觀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對農村進行教育、醫療、法律等公共產品充分供應,促進農村商業金融服務的改善;四是加強農村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
(二)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金融協調發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這就造成了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金融改革脫節。農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農村金融供給不能適應需求的變化。農村經濟和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了農村金融需求的變化。經濟發展的過程在逐漸地削弱二元結構特征,城鄉統籌、縮小城鄉差距也成為政府現階段經濟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互動式發展”一文中提到,與城市金融相比,農村金融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服務地域的廣闊性而導致經營管理難度較大,而使以利潤為導向的金融機構望而卻步。因此,應注意農村金融系統改革與城市金融系統改革推進的協調性。
(三)完善我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
鑒于我國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齊的農村信用環境,設置強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并且強化準入機制,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將經營效益差的信用單位排出農村金融市場,確保農民的財產安全。
(四)注重農村金融的多元化發展,實現小額信貸組織創新。
雖然非正規農村金融市場充斥了正規農村金融市場,但我們不能否認非正規農村金融市場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不同性質市場的存在可以形成一個良性的競爭環境。為了獲得更多的收益,雙方會不約而同地改善經營模式,加強管理,而最終獲益者為廣大農民,為“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保障。
例如,進行以利潤為導向、成本收益平衡、運行效率高的小額信貸組織創新,通過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從多個渠道減少對捐贈的依賴。
(五)區別化對待,滿足不同地區的農村建設要求
我國不同地區農村的經濟狀況、耕作環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異顯著,因此出臺政策應區別化對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將農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區的等級劃分,逐層削減規模,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農村,切實為農民解決問題。這樣,既可以節省農民辦理事務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從而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結構,加快資金回流
有數據顯示,農村建設常出現資金運用不合理的情況。因此可規定對資金運用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貸資金投入,或者減少存款,或者自動退出農村存款市場。加快資金的回流,為農村的建設提供充分的資金流支持。
參考文獻
[1] 周霆,鄧煥民.中國農村金融制度創新論[M].中國財經出版社,2005.
[2]薛紅,賴景生.基于城鄉統籌視角下重慶市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相關關系分析[J].管理學家.2009(04).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重要變化是金融地位的顯著提升,金融是國家經濟的命脈,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命脈。由于我國特殊的二元經濟結構模式,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程度日益提高和金融改革逐漸顯現功效的同時,農村金融卻問題頗多。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農村金融發展滿足不了農戶的基本需求,農村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不規范問題等亟待解決。因此,深入研究我國農村金融存在問題,對認識和解決農村金融抑制,推進金融深化改革有重要意義。
1農村金融市場的組織體系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成存在兩大格局,即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前者為主導,多種非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正規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批準成立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機構,如我國的中央銀行、政策銀行、合作銀行、保險公司、典當業等。非正規金融機構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組織,即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組織,如農村合作基金會和自發的鄉村組織等。
2農村金融抑制
2.1融出資金抑制
融出資金是指經濟主體從金融機構和其他渠道借入資金,農戶實現資金融出,只有增加資金供給才能讓農戶真正受益,而事實卻非如此。
2.1.1農村面臨嚴重的資金短缺。從農村資金供給的主體來看,有鄉政府、村集體、鄉鎮企業和農戶,而鄉鎮企業由于管理落后、效益低下,資金積累十分有限。因此,對于農村每一主體,他們的儲蓄能力都十分有限,且急需外部資金供給。受長期以來的二元經濟結構影響,農村資金一直是游離農村,進入城市,而且農村資金離農傾向愈加嚴重。
2.1.2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的資金在以各種途徑源源不斷地流向城市,農村還在向城市輸血,商業銀行在農村的儲蓄網點每年吸收的農村資金為5 000~6 000億元,這筆巨款資金由此內部系統注入城市。2003年12月全國郵政儲蓄存款余額為7 679億元,全部轉存中央銀行,其中65%來于縣及縣以下鄉鎮及所轄農村,占34%;1978~2000年間通過農村信用社和農村郵政儲蓄機構造成的凈流出資金高達6 157.9億元,僅2000年1年農村資金通過農村信用社就流出4 639億元。可見農村資金流出態勢還在加劇。
2.2融入資金抑制(資金需求受堵)
融入資金是指經濟活動主體從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借入資金。融入資金抑制的問題就是資金需求的問題。
2.2.1農村融入資金主體細化。雖然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從事金融供給服務的機構多種多樣,但這些需求服務對象只有3種,農戶、農村企業和政府部門。三大農村資金需求主體的層次再細分類又是一個資金需求的方向,是資金需求渠道的細分系統。
2.2.2農戶融入資金受堵原因。農戶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也是農業生產的投資主體,農戶的投資行為直接決定著農產品和市場的有效供給,決定著農戶的經營收入。農戶貸款是農業信貸的基本形式,農戶對借貸資金的需求與農村金融部門借貸支持存在較大差距。
(1)主體因素。農戶、鄉鎮企業和基層政府部門是農村金融市場中經濟活動的主體,在三者之中農戶占有絕對大的比例。農業生產周期長、收益小、季節性強等特點,直接影響農業的資金周轉和回收。
(2)客體因素。由于正規金融服務的缺位和不完善直接造成非正規金融機構服務的壯大,農村正規金融服務急劇萎縮。農村信用社一直被當成中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經歷了20多年不斷改革和發展,農業資金投入短缺,農戶和農村中小型企業貸款難問題仍然突出。
3推行金融深化戰略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存在著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導致了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我國的農村和城市經濟發展的失衡。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分別對經濟發展起著抑制與促進的作用,推行金融深化戰略有利于本國經濟的發展。金融深化理論是指政府放棄對金融體系的過分干預并在有效地控制通貨膨脹之后,推行金融深化戰略,以金融市場經營主體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場化,使利率真實反映市場上資金的供求變化,刺激社會儲蓄總給水平的提高,從而便于資本的籌集和流動,有效地解決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提高融資效益。
3.1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規范農村合作金融
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為“三農”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支農服務和自身發展的雙重目標需要依賴于三個方面:一是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產權改革,規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轉換經營機制,加大信息披露,強化社會監督和制約,逐步培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自身可持續發展和防范風險的能力。二是堅持商業化支農方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論采取何種產權形式,都需要自己能在農村建立起穩定增長的信貸資金供應機制,堅持市場化、商業化取向。若被迫犧牲商業利益去實現社會責任,則不可能持續發展。三是堅持區域發展。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自然條件又不一樣,因此,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應充分調動各方政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同地區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結合實際,采取不同的發展戰略。東部地區要按商業化取向,中西部地區要向市場化、商業化方向發展,西部地區要進一步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3.2推進農村民間金融合作化,重構農村合作金融
發展農村民間金融就必須讓已存在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活動合法化、公開化、規范化、重構在農村居民自愿基礎上的新合作金融組織,推動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為農村合作金融提供有益補充。通過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等法規體系,給予民間借貸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使其充分發揮對農村融資的補充作用。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化公開化管理就需要,一方面,規范民間借貸協議,明確民間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建立必要的資金借貸登記,使金融監管當局能準確地掌握民間借貸活動,介于進行宏觀調控。另一方面,通過降低準入門檻,根據市場化原則,結合區域小額貸款機構的實踐經驗,建立及時有效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引導民間金融進入正式金融。此外,建立靈活的民間金融監管體制、完善的破產保護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和擔保補償機制,保護和補償中小規模貸款人的利益,為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保障”。
我國是世界上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眾多,且農業作為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重視其金融改革,建立健全科學的金融改革體系,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1]。但在改革過程中,農村經濟發展中出現“金融弱化”等問題,在市場經濟調節的前提下,很多金融機構不愿意涉足農村等經濟落后地區,其只愿意在農村地區“吸儲,而不愿意向農村地區放貸,因此,資金大多流向經濟效益高的發達區域。但我國政府逐漸意識到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性,并提出鼓勵農村地區積極探索改革,加快農村地區金融制度的創新等政策,以期深化農村地區金融改革。
一、農村金融體系的概況
農村金融體系由很多農村金融機構組合而成的一個為農村、農業發展通融資金的有機整體,分為合作金融、商業金融和政策金融[2],其中合作金融是指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人們因共同利益而自愿參股,在資金上互相幫助、互相融通的一種特殊資金融通方式;商業金融主要是指商業性質的銀行對農業地區發放貸款,如地區商業銀行等;政策金融是指在貫徹政府經濟政策的前提下,不以商業性的標準為原則,而以國家的信用為根本,在農業的相關領域進行資金融通,保護、支持農業的生產,提升農村地區人民收入,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一)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狀況及發展態勢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主要以改革開放為界限,在改革開放以前,農村金融體系主要分為以下兩個發展階段:一是以后,在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同時,也對農村金融機構進行徹底改造,形成新的農村金融體系,到1951年,成立“中國農業銀行”,且第一次提出要“幫助農民、深入農村、發展生產、解決困難”的方針[3];二是1953年成立農村信用社,與農村供銷合作、農業互助合作一起稱之為農村合作化的3種形式[4]。在1979年改革開放以后,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首先1979年—1993年,形成農村信用社的主體地位;其次1994年—1996年,開始構建農村金融體系新框架[5];最后1997年—至今,形成多元化的農村金融市場組織,目前農村金融體系由正規和非正規兩種金融機構組成,其中正規的金融機構有非銀行類和銀行類兩種;非正規金融機構有農村合作基金會、民間私人借貸組織等,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包括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該三大金融機構形成了現在農村政策金融、商業金融和合作金融分工的農村金融格局。結合農村金融體系發展趨勢可以發現,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逐漸增多,但仍舊以政府金融為主,其他金融機構在農村區域的發展前景仍然不樂觀,必須加大對相關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繁榮農村地區金融機構。
(二)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存在的農村金融問題是需求得不到滿足,存在金融抑制現象,且農村地區金融的市場特征需求群體呈現出多元化趨勢,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金融需求群體廣泛,有小微企業、農戶、有農村個體戶等最主要的金融服務是短期經營性貸款需求及少部分的資金結算需求[6]。但由于該群體滿足貸款新要求的信用擔保能力有限,對其投放的風險保障程度較低,形成了被金融機構邊緣化的群體特征,如我國某農業大省,其全省的農村信用社存款數量僅僅占到全部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35%左右,但是其“支農貸款”卻占到全部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90%以上,從數據可知,農村大部分資金支持都依靠單一的農村信用社,這很難滿足該省農民、農村、農業對金融的需求;其次,對金融服務的要求多元化。由于我國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現象,即城鄉差距、地域差距等,除了存貸款這最基本的金融服務需求外,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還需要一些理財、信息、管理等相關服務的需求。因此這就體現了金融工具的多元化,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工具太過單一[7],只能體現存貸款業務,金融創新工具基本無法進入到農村市場。
二、市場經濟視閾下進行農村金融改革的原因
由于農村金融機構所處客觀經濟環境和自然條件的差異,經濟落后地區的金融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制約的因素及程度遠遠超過發達地區,以致出現發展緩慢、停滯不前的現象。但是,在當前國有商業銀行、保險行業、理財機構逐步向落后的農村地區靠攏的情況下,大大豐富了金融市場,因此,必須立足于市場經濟視角,深入進行農村金融改革,協調國民經濟發展[8]。
(一)農村金融體系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對于農村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先應深入分析其出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經濟原因,農村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相較于城市更低,其生活來源較少,部分落后地區完全依靠土地、山林,因此農民增收困難,很多農村金融機構無法融資或者融到優質資金,阻礙了農村信用社等機構的基本功能;其次政策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支持力度不一樣[9],支持“三農”發展的效果不明顯;三是農村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不完善,使得部分非正規金融機構成為農村金融體系的主力軍,但該類機構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較低,在很大程度上阻礙著國家金融政策的實施。
(二)影響農村金融發展的具體因素
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自然環境的影響較大,具有一定特殊性,提高了農村金融機構外部環境的復雜性,不僅需要面臨政策風險、市場變化風險,也要面對不定期的自然風險,因農業的生產周期較長,在其生長過程中,任何形式的自然災害,如病蟲害、洪澇災害、干旱等,都有可能讓農業生產完全覆沒。此外,農產品上市期間,同一種農產品會在同一時間大量涌入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價格的波動,即使有農產品的期貨市場,但也只能規避某一時間段的風險,而且個體農戶無法參與到規避過程。影響農村金融發展的因素還有土地產權,產權是以法律法規為基礎,通過經濟所有制表現出歸屬的一種形式,主要包括使用權、支配權、占有權、收益權和所有權[10],目前,我國農村的土地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只擁有土地的經營權,而沒有處置權和所有權,無法對土地進行買賣,因此,農民需要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時,不能提供法定的相關抵押品,且集體也沒有權利幫助農民進行抵押。
三、市場經濟視閾下進行農村金融改革的途徑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快,農村地區金融業務逐漸增多,針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應首先明確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方向及思路,政府應制定相關的政策,規范農村金融市場,基于市場經濟視角,建立公平的競爭平臺,堅持從農民最基本利益出發,積極為農民謀福利,深化農村金融改革。
(一)營造良好金融環境,創新農村金融制度
針對農村經濟狀況,應適當創新農村金融制度。首先,對農村現有土地制度進行創新,將流轉權、用益權和擔保權賦予承包土地,但也要處理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之間的關系。地方政府可以頒發土地使用權證、集體的土地證,對農民居住的房子賦予抵押權、擔保權等金融功能,拓寬農民財產收入途徑。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平臺,用于土地流轉和農村房地產交易,設置科學的交易雙方準入門檻,防止土地流轉的非農趨勢,保障農村用地的合理性,并確保農村房屋建筑的資本屬性;其次,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政府應積極宣傳農村金融新體系,改變農民對金融的“狹隘”看法,使得農民深入了解金融產品,并主動獲取金融機構的幫助。此外,金融機構也必須建立起完整的內部管理體系,立足于區域實際發展情況,更好地服務于“三農”。
(二)增加財政支持力度,做好相關惠農工作
政府在農村金融機構改革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基于市場經濟視角,必須增加財政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支持力度,做好相關惠農工作,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開展:第一方面,科學設置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完善農村地區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配備齊全的金融設備,提高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水平。與農業其他建設相同,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量大,且維護成本、投資成本較高,大部分商業性銀行不愿意承擔甚至無法承擔這些領域的投資,因此,政府機構必須發揮宏觀調控職能,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支付的硬件環境;第二方面,增加農村地區的資本供給,政策金融應根據國家農業政策,加大對農村等落后地區資金的注入力度,結合地區農業發展優勢,重點扶持綜合農業,轉變農村地區經濟結構,促使農村地區經濟往產業化方向發展,通過發行中央銀行的再貸款,保障農村地區資金的充足供給。
(三)立足農村金融市場,創新農村金融產品
農民群眾對金融產品的需求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農村金融機構,如農商銀行等,應增加服務手法,結合農村客戶意見,推出價格合理、種類豐富、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開辦個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減少金融活動中的工作環節,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和質量,不斷挖掘潛在優質客戶,并準確定位農村金融機構,必須注重其社會責任,幫助低收入家庭和創業家庭,堅持服務于“三農”,在發展農村經濟的前提下,制定靈活的貸款制度,不僅滿足農戶對生產經營資金需求,也保障貸款的利息收益。此外,也應健全農村貸款制度,完善農村信用體系,穩定農村金融市場,加強農村金融監管,政府可以設置專門的再擔保制度,進一步保護農村金融機構,防止出現農民無家可歸、無地等情況,采用財稅手段,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鼓勵商業銀行積極投入農村金融建設。在科學技術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可以引入現代化金融監管產品,動態監測農村金融市場的變化,做好相關風險的防范,確保農村地區金融市場的穩定。
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新農村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在提升農民群眾生活水平的同時,也對其金融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政府重視“三農”問題的時代背景下,農村等經濟落后地區必須抓住這一機遇,建立健全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基于全面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深化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形成一個平等競爭、廣泛覆蓋、功能互補、定位合理的農村金融平臺。政府也應加大對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視程度,適當增加財政支持力度,根據農民的實際需求,推出創新的農村金融產品,完善相關的農村貸款和存款制度,建立農村信用體系,輔之以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政策,穩定農村金融市場,加強對農村地區的金融監管,提升農村地區經濟水平,縮小城鄉差距,將更多資金引入農村地區,支持農村的經濟建設。
參考文獻
[1]高保中,趙學增.經濟學和中國新常態下的改革與發展——全國第九屆經濟學發展與創新論壇綜述[J].經濟研究,2015,v.50;No.57912:173-177.
[2]張希平.中巴經濟走廊框架下建立物流貿易通道問題研究——以喀什為樞紐中心的中巴物流貿易通道[J].金融發展評論,2015,No.7010:99-105.
[3]鄭高強,尚曉,李揚俊.烏魯木齊建設西北區域金融中心探討——基于分階段建設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的思考[J].金融發展評論,2015,No.7010:89-98.
[4]楊帆,宋鵬飛.低碳生物技術創新與應用的法律激勵機制研究——以珠三角地區為例[J].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v.1404:17-23+31.
[5].互聯網金融發展與商業銀行網點管理轉型研究——以郵儲銀行管理模式研究為例[J].經濟研究參考,2015,No.268351:52-54.
[6]李春肖,李蕓,張弛.農業保險供給市場主體發展潛力研究——基于保險公司經營業績和投資業績的比較[J].廣東農業科學,2015,v.4223:194-199.
[7]李婧,朱承亮,鄭世林.不良貸款約束下的農村信用社績效——來自陜西省8市86個縣(區)的證據[J].中國農村經濟,2015,No.37111:63-76.
[8]覃振鋒.引領長線資本投資建設廣西文化產業園區發展對策——新常態下廣西文化產業發展新突破研究系列論文之五[J].沿海企業與科技,2015,No.16906:47-50.
引言
控制農村信用社的金融風險在促進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以及確保農村金融健康發展等方面有著極其深遠的意義。
1.農村信用合作社風險的特殊性
1.1 農村信用合作社風險的特點
(一)涉及面廣涉及到信貸、存款、投資、融資、結算、財務會計等業務的方方面面,幾乎每個業務領域均有違規、違章以致違法現象。信貸業務是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資產業務,也是操作風險多發部位,造成的危害也最大。
(二)危害性大,以侵占資金為目的由于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涉及面廣,發生的頻率高,而且大部分操作風險是主觀性的以侵占資金為主要目的的道德因素引起的,因此對農村信用社危害性相當大,從而大大降低了貸款的質量。
(三) 基層違規操作較多,涉案人員低齡化從案件發生的層級看,縣級聯社和基層機構發生操作風險較多。過去由于農村信用社多級法人體制,一些縣聯社及基層農村信用社負責人權利很大,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的情況下,一個人說了算的問題比較普遍,很少甚至沒有監督制約。
1.2 農村信用合作社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其實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1.3 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的特殊性
1)隱蔽性。因為我國農村小型金融機構有著國家信用這個堅實的后盾,所以不管存款者經營業績如何,總是能通過充足的信息來應對難關,即使有部分的支付危機出現,也完全能夠撥云見日,這樣就降低了農村小型金融機構在金融風險面前的警惕性。2)相對獨立性。由于農村地區金融機構一般規模比較小,彼此之間的關聯程度也較小,因此引發大范圍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也較小。3)收益與風險的逆向波動。由于我國金融機構的政府壟斷與金融市場的不完善,往往會出現農村金融交易所呈現出來的高資本投入與低資本回報的異常狀況。況且在實際運行中,像農村信用合作社這類小型金融機構等,在面對某些較大的貸款需求面前,往往迫于行政壓力,會給予貸款者存款利率,這樣就不難解釋為何 “高風險,低收益”這類現象普遍存在農村信用合作社。
2.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金融體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金融逐步成為我國經濟的核心,但同時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潛在的金融風險成為擺在政府面前揮之不去的難題。因此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既是農村信用社自身發展的迫切需要,同時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迫切要求。
2.1 內部原因(企業原因)
企業和農村信用社管理存在漏洞以及體制上有缺陷。由于農信社法人機構臃腫且經營的規模過小 ,導致在金融風險面前抵御能力小,從而整體優勢得不到發揮。一、系統資金調劑的優勢不能發揮,有的社會資金閑置然而有的社會資金卻不足。二、不通暢的結算渠道。由于發展滯后,大部分農信社并沒有成立結算系統,僅僅只有縣轄結算等業務開辦,并且只有小部分的信用社能夠辦理全國性的特約電子匯兌業務 。三、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存在缺陷。上崗競聘機制沒有得到引入,不健全的員工培訓制度都導致了員工的責任感較低。四、激勵機制的缺失。由于員工的工資參照了銀行的工資分配條款,在收入分配上并沒有借鑒收入激勵制度 ,因此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往往較低。經營管理體制發生偏差 。對于管理層而言,不健全的決策機制以及員工層的信貸人員權責模糊,都會導致經營管理體制發生嚴重偏差。
2.2 外部成因(社會原因)
外部環境不夠寬松。一、政府偶爾的失靈。由于某些地方政府過于追求政績,對金融機構盲目投資,部分投資項目管理不善以致于信貸資金難以回籠。二、金融風險形成的潛在原因還在于金融市場的發展遠遠滯后于企業資金的需求,導致企業融資渠道狹窄,企業對銀行機構信貸形成了嚴重的慣性依賴。三、最后是企業往往利用資產重組以及破產等方式來逃避商業銀行和農信社的銀行債務。
3.農村信用合作社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解決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的根本方法是對農村信用社實行體制改革。而改革的具體實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進行:
3.1 外部運營結構的優化
一、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農信社的金融風險,需要本著“多予、少取”的方針,加大對農村經濟建設的投入,而且還要增強農村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力。二、為了改善農村信用環境,需要在增強農戶信用意識以及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等方面著力下功夫。三、為了減少信心的不對稱性,需要打造農村經濟主體信息征集體系。四、深入加強銀行監督部門對農信社的進行風險監督,一來著力化解已暴露和潛在的風險,另一方面控制住新的風險的產生。
3.2 通過人民銀行,進一步加強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督
人民銀行從監管內容上要處理好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這既有利于農村信用合作社不斷開發出滿足市場需求的金融新產品,增加收益,也有利于中央銀行營造繁榮穩定的金融市場并不斷提高監管水平。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這對范疇其實是對立統一的。金融創新是推動監管制度創新的主導力量。通過持續不斷的創新,創新主體獲得收益,對監管部門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監管部門應勵和推進農信社的中間業務創新,支持小型金融機構發展網絡銀行等新業務.同時,還要隨時防范金融風險。
3.3 大力發展農村合作金融一、以合作金融為農村金融市場建設作為重中之重
一、大力扶持農信社。由于我國目前的農村經濟現狀非常不樂觀,分散而且規模很小等因素都制約其發展,所以進行農村金融合作這一舉措無疑對于農村金融市場的建設來說是最優化的選擇,而像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等舉措只能作為有效果的輔措施。建設農村合作金融必須堅持合作化原則,堅持“一人一票”的制度,才能保證合作金融發揮應有的制度績效。
二、放寬金融的政策。在市場經濟環境中, 農村的合作金融需要按照商業原則開展業務,第一要克服運行成本,第二要擴大貸款資本金來源,而且為了達到降低資金成本和克服運行成本這兩個目的,農村合作金融一方面需要通過直接吸儲、吸收股份來融入低成本資金,另一方面可以適當提高資金貸出利率。因此國家的銀監機構需要為農信社創造一個更為寬松的融資和利率浮動政策環境。
三、必須逐步建立專業的合作金融監管或者行業管理機構,并從一開始就重視行業自律。農村合作金融始終堅持合作制原則而非過度的商業化對于發揮其在農村金融市場的制度優勢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外部監管或者行業管理對于其相當重要。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力很弱,專業監管中還沒有合作金融監管,所以首先應該有一個行業管理機構對其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進行管理,并且要重視行業自律,以節省管理成本。
四、需要進一步做好富余資金的營運工作,從而提升經營效益。由于信貸規模的控制可能將導致富余資金明顯增加,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為了進一步提升經營效益需要對資金營運工作進行科學部署的重新梳理,還有工作重點和方向必須明確,而且確保資金營運工作能夠高效、穩健的運行。還有準確匡算資金和關注資金動向,盡量降低非生息資金的擠占,通過委托存放、購買債券、存放同業等方式,來積極營運富余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努力實現農村金融合作社資金營運效益的最大化。
4.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深化農村信用社金融體制的改革,才能及時、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的形成。(作者單位:湖南先鋒信用社)
參考文獻
[1] 朱宏謀.國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研究[M].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論文,2002.4.15
[2] 陳永躍.農村金融[M].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
近年來,農村金融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階段性重要成果,初步形成了以農村合作金融為主題,商業金融與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民間借貸為補充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但是從整體上看,在我國宏觀經濟出現流動性過剩的背景下,農村融資特別是農村基層融資問題仍較為突出。農村金融業的發展事關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大局,農村金融體制和農村信用社改革事關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大局。解決我國農村金融問題,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步伐,是我國金融業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農村金融問題現狀
改革的原因
1.保障對農村持續增加的資本投入和發揮金融的促進農村經濟增長的功能。
2.當前農村資本形成不足,資金短缺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完善農村金融體系,解決農村信貸資金需求,成為新農村建設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農村資金需求
從整體上看,在我國宏觀經濟出現流動性過剩的背景下,農村融資特別是農村基層融資難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農村資金需求按性質可分為三類:
1.社會公共性需求,包括教育醫療等公共設施,農業科技推廣,農業風險保障和農村社會保障等資金需求,應當以財政為主,金融為輔來解決。
2.經濟公共性需求,包括農村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城鎮化建設等資金需求,可由財政和金融共同解決。
3.生產性資金需求,包括農業產業化,中小企業,農戶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微貸款等資金需求。
農村資金需求規模和對象
1. 農村基礎設施,城鎮化,大企業等的資金需求,借款人多為政府背景的企業,數額多為千萬及以上。
2. 農業產業化,中小企業等的資金需求,數額多為百萬和數十萬,由農村信用社等地方小金融機構承擔。
3. 農戶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的微貸款,資金需求額多為數萬元及數千元。這一層矛盾一直十分突出,是農村金融的基礎部分,也是農村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急需新的金融體制來解決。
二.目前農村金融市場的特點:
農村貸款主體缺陷:
無法落實抵押擔保;貸款時限性強,要求貸款手續簡便,靈活;農村點多,面廣,戰線長,貸款額度小而分散,同時貸款市場受自然災害,市場等諸多不可預測因素影響,使得貸款成本高,風險高,效益相對較差;鄉鎮企業作為貸款主體的缺陷主要為:(1)融資成本高(2)資產質量差,財務制度不健全,不透明 (3)信用觀念不強
農村貸款現狀;
1.放開了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擴大了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范圍
2.政府強調加大對三農的支持,采取了一系列的貨幣政策
3.農村貸款比例逐年下降,政府發放支農貸款,農村資金卻大量流出
4.農戶和鄉鎮企業貸款難,金融機構難貸款,大量信貸資金流失,甚至虧損。
三、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面臨的困境:
我國農村金融當前面臨的核心問題是存在嚴重的金融抑制,因此對農業,農業經濟的發展構成了瓶頸約束。主要表現有:
1. 現有的農村金融組織資源供給不足。農業銀行很少為農服務:90年代以后,隨著農業銀行商業化改革進程的加快,農業銀行金融資源的配置不再局限于農業和農村,加大了對農村電網,交通,通信等的支持力度。農業銀行很少向農戶貸款。
2. 農村信用社支農的動力和激勵不足:近年來,由于商業化改革,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更加強調貸款的質量和回報,其經營的利潤和導向越來越明顯。由于農業經營活動風險不確定,農業信用社沒有足夠的激勵向農村經濟活動提供貸款,表現為真正用于支持農村和農業經濟活動提供貸款數量不多,農業信用社都表現為“非農化”特征。農村信用社目前開展的小額信貸依賴于中央銀行和各級政府的壓力和支持,可以說是行政干預的結果。
3. 農業發展銀行沒有起到預期的政策性金融作用,支農作用弱化。非正規金融沒有合法地位,缺乏規范和保護:目前我國農村的非正規金融組織雖然遠比正規金融組織靈活,但是由于政府采取抑制取締的態度,民間信貸沒有阻止化和正規化,影響了民間金融以合法化的形式正常發展,因此它在有效利用鄉土信用資源,滿足農村融資需求,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狀況方面所起的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4. 農業保險缺位,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緊張的狀況,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高,回報率低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據,加之保險公司在實行商業化經營后對經濟效益的追求,近十年來農業保險業務日趨萎縮。農業保險缺位,不僅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緊張的狀況,使舉步維艱的農村金融體系面臨更大的困擾,而且嚴重制約了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增長的進程。
四.我國農村金融體制存在問題的原因
(1)商業銀行和農村發展銀行機構和職能萎縮,已經基本上喪失了信貸支農功能。國有大型銀行在商業化改造過程中,從縣鄉撤減機構收縮業務,農村整體資金供應能力下降。據調查顯示,截止2005年底,我國每個鄉鎮僅有2.13個金融點,“十五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縣及以下的網點人員分別減少了24﹪和14﹪,平均50多個行政村才有一個金融網點。
(2)現有基層金融服務機構缺乏有效的金融技術和產品與借款人之間的合作存在制度和技術障礙:金融機構難以把握應對農業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農村微貸款中有一部分是用于日常生活之需,與傳統金融機構貸款的生產性用途相悖農村信用社受到行政干預和利潤導向行為,滿足需求作用有限
(3)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資產質量差,虧損嚴重,風險大,服務水平低,貸款手續繁瑣,時間過長。農村金融的筆數巨大,但單筆資金數額小,信息不對稱,耗時多成本高。傳統銀行要求房屋,土地等抵押物,基層農戶和個體缺乏抵押物,難以滿足銀行的要求。
五.我國基層金融服務體系的出路:
1.國家信用退出,建立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打破信用社地域和業務限制等來建立競爭性的銀行業市場結構以增加信貸供給總量,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成功經驗,創造中國特色的金融技術和產品:發展“草根金融”,注重現金流,不注重抵押和擔保,能夠實現上也可持續發展的新行微貸技術和產品。
2. 深化商業銀行改革,進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來加強利潤的激勵和約束力,提高以高風險獲得高收益的積極性,增強對風險較大的農村信貸市場提供信貸能力:(1)支持開展微貸業務的非政府組織改制為正規的金融機構。(2)支持以微貸業務為主的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社區銀行及民營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3)繼續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善機制,增強實力,擴大微貸業務規模。(4)支持各大銀行開展微貸業務。(5)鼓勵外資銀行在國內開展微貸業務。
3. 建立農村金融技術專家隊伍:鼓勵有實力的金融機構與外國銀行合資建立中國微貸技術咨詢公司,推動國內微貸咨詢業的發展,建立農村金融微貸技術培訓基地,大力培訓中國本土的微貸技術專家隊伍。
4. 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農力度,發放政策性貸款,建立信用擔保機構和農村保險來分擔和轉移金融機構風險,以提高金融機構提供農村信貸的積極性:(1)可考慮減免從事農村微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相關稅收。(2)放寬信貸規模控制。(3)建立適合農村金融特點,相對獨立于現行金融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機構,創造適合各地實際的靈活多樣的監管方式。
5. 確立穩定與效率并重的銀行監管目標,減少監管對銀行競爭的限制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的副作用,增強對信貸資源配置的積極性
構建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互相依托又各司其職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為農民、農業和農村提供有力的各項信貸資金支持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的必然選擇。作為一繁重而復雜的系統工程,農信社改革因其積重難返,也就注定了改革過程中必然充斥著現實與傳統的沖撞,習慣與創新的妥協,甚至是一次次的試過重來。讓我們祝試點改革一路走好,早日在全國推開。
參考文獻
1. 農村信用社改革總體框架設計 史建平 國家信息中心
2. 農信社改革冷思考 國家信息中心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制建設比較滯后,農民融資較為困難,甚至僅有傳統的民間借貸可供選擇,但是民間借貸成本高昂,風險巨大,導致農民缺乏創業資金,致富無望。農村金融機制的創新是我國農村建設中的重點內容,村鎮銀行屬于農村金融機制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村鎮銀行對于盤活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解決農民創業的資金之渴具有積極意義。村鎮銀行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機構,在2007年以來迅速發展,在農村金融體系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對于農村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村鎮銀行是順應農村經濟發展,以農村為主要客戶群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具有經營機制靈活、管理成本低、決策鏈條短、反應速度快、經營目標和市場定位明確等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作為新生事物,由于受到各種內外部因素的制約,村鎮銀行在發展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許多具體問題”。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這些問題既有我國金融環境、金融政策和金融體制層面的原因,更有金融法律層面的原因。本文主要對我國村鎮銀行發現現狀、村鎮銀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探討如何構建相應的法律機制,從而促使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獲得基本的法律保障,使村鎮銀行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中發展壯大,充分發揮其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二、我國村鎮銀行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村鎮銀行市場準入問題我國當前雖然在立法上明確村鎮銀行的高度開放性,即向一切市場主體開放,但是村鎮銀行的市場準入還存在一些特殊的規定。當前村鎮銀行市政準入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村鎮銀行在事實上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附庸,或者僅僅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分支機構,其獨立性已經失去了保障;(2)銀監會作出上述規定可能考慮到了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專業優勢,拓展村鎮銀行的發展,但是事實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就可以在農村地區開設分支機構,且社會信譽度比較高,容易得到老百姓的信賴,因而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參股村鎮銀行只是他們退而求其次的選擇,各商業銀行對這一規定更多的理解為是一種‘政治任務’。”(3)排斥了其他市場主體進入村鎮銀行投資渠道,并未真正有效拓寬農村金融渠道。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村鎮銀行中占有絕對性的優勢地位,因而農村金融服務市場其實依然被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壟斷,尤其是被國有銀行所壟斷。村鎮銀行并沒有真正地向民間資本開放,無法解決民間資本缺乏投資渠道,而農村市場又亟需資本的矛盾。
(二)村鎮銀行法律監管問題當前我國在村鎮銀行的法律監管方面采取了“嚴厲監管”的對策,而嚴厲的監管顯然會增加村鎮銀行的合規成本,使原本就力量薄弱的村鎮銀行承受過于沉重的負擔。從這些所謂的嚴厲監管措施來看,其主要的內涵有如下兩個方面:第一,政府主導為主,突出了政府主導性,降低了村鎮銀行經營的自主性,不利于村鎮銀行實現服務創新。政府“保姆式”的監管事實上并不利于村鎮銀行真正發展壯大,并提高服務質量;第二,目前的嚴厲監控對于村鎮銀行的吸儲行為防范尤甚,如禁止村鎮銀行異地吸儲,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村鎮銀行無法實現擴張。目前的監管政策之所以防范村鎮銀行吸儲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其根本原因是對非國有或國家控股金融機構的不信任,并維護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對存款市場的壟斷。對于村鎮銀行的吸儲行為監管過嚴,固然有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欺詐的目的,但是也從根本上決定了村鎮銀行會面臨資金枯竭,缺乏資金來源,無法深入拓展業務。由此可見,目前采取的嚴厲監管的思路并不利于村鎮銀行的發展,為了減輕村鎮銀行的合規成本,正確的做法是采用“輕監管”的思路,降低村鎮銀行的合規成本,以促進村鎮銀行發展。
(三)村鎮銀行風險防范問題村鎮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法律風險和信用風險。政策風險是指村鎮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違反銀監會的相關政策性規定,有可能會面臨處罰,甚至被撤銷;法律風險是指村鎮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法律上的障礙與困境,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所導致的公司僵局等風險;信用風險是指村鎮銀行由于身處信用環境并不良好的農村地區而可能遇到的故意違約、貸款詐騙等風險。其中,“信用風險是村鎮銀行面對的主要風險”。
對于政策性風險和法律性風險而言,村鎮銀行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防范,如聘請法律顧問和合規人員,使村鎮銀行在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避免產生違法法律和政策的現象。但是對于信用風險的防范,則由于村鎮銀行資金比較薄弱,可能難以有效平攤風險,極易造成違約風險,并對村鎮銀行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
三、我國村鎮銀行發展中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從而使村鎮銀行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中得以發展壯大。如下幾個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村鎮銀行的發展:
(一)拓寬村鎮銀行市場準入當前村鎮銀行的設立必須有一個發起行,該發起行屬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且銀監會還對村鎮銀行中各方占股比例作出了規定,其結果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極易在村鎮銀行中一股獨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壟斷村鎮銀行市場,而民間力量、民間資本則無法順利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或者依然以民間高利貸、地下錢莊等灰色形式存在,不利于民間資本力量的正規化、合法化。
建議進一步拓寬村鎮銀行的市場準入制度,應放松民間金融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機制,從而拓展農村金融的資金來源,同時也為民間金融資本獲得新的利潤點,其理由在于:農村金融業務屬于小微金融,大型商業銀行對于農村金融業務并不熱心,例如,“由于農業貸款單位貸款成本高、回報率低、風險相對較高等原因,大型商業銀行對西部地區參股成立村鎮銀行普遍缺乏動力”。而民間資本則對民間金融市場青睞有加,目前的村鎮銀行市場準入機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村鎮銀行“捆綁”,不利于真正提高村鎮銀行服務質量,因而有必要以更寬松的準入機制促進村鎮銀行的發展。基于這一理念,建議允許民間資本直接成立村鎮銀行,而不必仰仗銀行業金融機構,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村鎮銀行中必須占有不低于20%股份的規定。這一舉措并不會對金融安全帶來負面影響,相反會有效地促進社會資本投資農村金融市場的熱情,從而提振農村金融市場的信心,使農村金融市場的資金更為充裕。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制建設比較滯后,農民融資較為困難,甚至僅有傳統的民間借貸可供選擇,但是民間借貸成本高昂,風險巨大,導致農民缺乏創業資金,致富無望。農村金融機制的創新是我國農村建設中的重點內容,村鎮銀行屬于農村金融機制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村鎮銀行對于盤活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解決農民創業的資金之渴具有積極意義。村鎮銀行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機構,在2007年以來迅速發展,在農村金融體系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對于農村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村鎮銀行是順應農村經濟發展,以農村為主要客戶群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具有經營機制靈活、管理成本低、決策鏈條短、反應速度快、經營目標和市場定位明確等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作為新生事物,由于受到各種內外部因素的制約,村鎮銀行在發展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許多具體問題”。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這些問題既有我國金融環境、金融政策和金融體制層面的原因,更有金融法律層面的原因。本文主要對我國村鎮銀行發現現狀、村鎮銀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探討如何構建相應的法律機制,從而促使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獲得基本的法律保障,使村鎮銀行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中發展壯大,充分發揮其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二、我國村鎮銀行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村鎮銀行市場準入問題我國當前雖然在立法上明確村鎮銀行的高度開放性,即向一切市場主體開放,但是村鎮銀行的市場準入還存在一些特殊的規定。當前村鎮銀行市政準入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村鎮銀行在事實上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附庸,或者僅僅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分支機構,其獨立性已經失去了保障;(2)銀監會作出上述規定可能考慮到了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專業優勢,拓展村鎮銀行的發展,但是事實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就可以在農村地區開設分支機構,且社會信譽度比較高,容易得到老百姓的信賴,因而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參股村鎮銀行只是他們退而求其次的選擇,各商業銀行對這一規定更多的理解為是一種‘政治任務’。”(3)排斥了其他市場主體進入村鎮銀行投資渠道,并未真正有效拓寬農村金融渠道。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村鎮銀行中占有絕對性的優勢地位,因而農村金融服務市場其實依然被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壟斷,尤其是被國有銀行所壟斷。村鎮銀行并沒有真正地向民間資本開放,無法解決民間資本缺乏投資渠道,而農村市場又亟需資本的矛盾。
(二)村鎮銀行法律監管問題當前我國在村鎮銀行的法律監管方面采取了“嚴厲監管”的對策,而嚴厲的監管顯然會增加村鎮銀行的合規成本,使原本就力量薄弱的村鎮銀行承受過于沉重的負擔。從這些所謂的嚴厲監管措施來看,其主要的內涵有如下兩個方面:第一,政府主導為主,突出了政府主導性,降低了村鎮銀行經營的自主性,不利于村鎮銀行實現服務創新。政府“保姆式”的監管事實上并不利于村鎮銀行真正發展壯大,并提高服務質量;第二,目前的嚴厲監控對于村鎮銀行的吸儲行為防范尤甚,如禁止村鎮銀行異地吸儲,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村鎮銀行無法實現擴張。目前的監管政策之所以防范村鎮銀行吸儲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其根本原因是對非國有或國家控股金融機構的不信任,并維護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對存款市場的壟斷。對于村鎮銀行的吸儲行為監管過嚴,固然有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欺詐的目的,但是也從根本上決定了村鎮銀行會面臨資金枯竭,缺乏資金來源,無法深入拓展業務。由此可見,目前采取的嚴厲監管的思路并不利于村鎮銀行的發展,為了減輕村鎮銀行的合規成本,正確的做法是采用“輕監管”的思路,降低村鎮銀行的合規成本,以促進村鎮銀行發展。
(三)村鎮銀行風險防范問題村鎮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法律風險和信用風險。政策風險是指村鎮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違反銀監會的相關政策性規定,有可能會面臨處罰,甚至被撤銷;法律風險是指村鎮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法律上的障礙與困境,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所導致的公司僵局等風險;信用風險是指村鎮銀行由于身處信用環境并不良好的農村地區而可能遇到的故意違約、貸款詐騙等風險。其中,“信用風險是村鎮銀行面對的主要風險”。
對于政策性風險和法律性風險而言,村鎮銀行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防范,如聘請法律顧問和合規人員,使村鎮銀行在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避免產生違法法律和政策的現象。但是對于信用風險的防范,則由于村鎮銀行資金比較薄弱,可能難以有效平攤風險,極易造成違約風險,并對村鎮銀行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
三、我國村鎮銀行發展中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從而使村鎮銀行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中得以發展壯大。如下幾個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村鎮銀行的發展:
(一)拓寬村鎮銀行市場準入當前村鎮銀行的設立必須有一個發起行,該發起行屬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且銀監會還對村鎮銀行中各方占股比例作出了規定,其結果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極易在村鎮銀行中一股獨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壟斷村鎮銀行市場,而民間力量、民間資本則無法順利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或者依然以民間高利貸、地下錢莊等灰色形式存在,不利于民間資本力量的正規化、合法化。
建議進一步拓寬村鎮銀行的市場準入制度,應放松民間金融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機制,從而拓展農村金融的資金來源,同時也為民間金融資本獲得新的利潤點,其理由在于:農村金融業務屬于小微金融,大型商業銀行對于農村金融業務并不熱心,例如,“由于農業貸款單位貸款成本高、回報率低、風險相對較高等原因,大型商業銀行對西部地區參股成立村鎮銀行普遍缺乏動力”。而民間資本則對民間金融市場青睞有加,目前的村鎮銀行市場準入機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村鎮銀行“捆綁”,不利于真正提高村鎮銀行服務質量,因而有必要以更寬松的準入機制促進村鎮銀行的發展。基于這一理念,建議允許民間資本直接成立村鎮銀行,而不必仰仗銀行業金融機構,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村鎮銀行中必須占有不低于20%股份的規定。這一舉措并不會對金融安全帶來負面影響,相反會有效地促進社會資本投資農村金融市場的熱情,從而提振農村金融市場的信心,使農村金融市場的資金更為充裕。
農村金融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的薄弱環節,也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近年來,為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國家陸續啟動了農村信用社改革等一系列農村金融改革,農村金融的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一、農村金融發展的新階段
農村信用社2003年啟動了新一輪改革,將縣級聯社改制為統一法人社或者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并成立省聯社承擔行業管理職責,目前在優化股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經營管理機制等方面取得階段性成果;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拓展經營業務范圍,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和農業生產資料貸款等業務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經營效率有所提高,貸款規模穩步增長;中國銀監會在部分省區進行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試點工作,調整放寬農村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推動了試點省區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民資金互助社的組建和發展;郵政儲蓄改革初步啟動,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于2008年初正式成立,并在試點省區陸續開展了定期存單小額質押貸款業務。
一是農業貸款規模保持較快增長。金融機構農業貸款規模從2000年的4888.99億元增長到2006年和2007年的13208.19億元和15376億元;農業貸款占各項貸款的比重穩步上升,2000年的占比為7.4%,2006年和2007年相應增長到13.2%和13.6%。貸款快速增長,表明農金支農功能增強。
二是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進展,支農資金實力明顯增強。農村信用社啟動新一輪改革以來,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先后采用專項票據、減免稅收等資金扶持政策,置換了部分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和歷年掛賬損失,有力地提高了農村信用社支農功能。截至2007年末,農村信用社農業貸款余額1.43萬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40%提高到46%;占全國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93%。
三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注入新活力。自2006年開始,國家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在6個省區進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資金互助社的新型金融機構試點,并很快將試點省份擴大到全部31個省市區。到2007年底,三類新型機構共籌集各類資本12726.65萬元,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資產總額32446.16萬元,存款余額19344.87萬元,貸款余額11953.48萬元,累計發放貸款22008.43萬元。這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進入提高了農村金融的競爭水平,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新階段農村金融的制度困境
應該看到,農村地區“貸款難”的矛盾仍然比較突出,農村金融服務仍較薄弱,農村金融發展仍難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同時,農村金融的進一步改革尚沒有形成切實可行的農村金融改革總體規劃,目前農村金融改革的推進缺乏統籌計劃和協調行動,有關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力度和實施效果有所不足。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的改革和發展仍面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體制性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存量歷史包袱仍然較重,不良貸款比例較高。目前,農村信用社存量歷史包袱仍然較重,加上這幾年又產生新的支農政策性損失,不良資產規模還比較大,嚴重制約著農村信用社的持續經營和改革深化。如某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余額仍有91.5億元,不良貸款率13.9%;若按五級貸款分類,則不良貸款余額達266.94億元,不良貸款率高達40.6%。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的撥備覆蓋率僅14.6%,撥備缺口15.14億元;若按五級貸款分類口徑,撥備覆蓋率僅3.2%,撥備缺口達117.07億元,遠遠達不到防范風險的標準。與此同時,農村信用社的相關扶持政策和激勵機制仍不到位,新增的政策業務也容易形成新的不良資產。
(二)政策性金融運作機制不規范,支農功能不到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7年累計發放糧棉收購貸款2752億元,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工企業和農業科技貸款1051億元,而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貸款等方面的業務尚處于起步階段,對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業結構調整的支持相對較少,政策性金融的支農功能發揮有所不足。同時,政策性金融的運作機制和操作方式較不規范,缺乏制度性監督約束和政策扶持機制,導致政策性業務的資產不良比率居高不下。此外,一些其他金融機構承擔的政策性業務,如農業銀行承擔的扶貧貸款等,也面臨著管理成本高、經營效益差、資產質量嚴重惡化的問題。
(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管理機制尚未理順,監管工作仍較薄弱。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戶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陸續在試點省區建立并運營,但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在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市場監管等方面關系仍不順暢,市場監管存在盲區,試點工作尚沒有全面鋪開。如四川省廣元市全力小額貸款公司,在人民銀行的推動下,2006年4月經廣元市政府批準并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從事小額貸款業務,但一直未能獲得銀行監管部門的認可和業務監管;而中國銀監會在試點省區批準設立的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2007年3月成立的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則一直未能獲得人民銀行的再貸款支持。
(四)農村金融的抵押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不發達。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在貸款中,經常面臨抵押擔保的困難:農戶的房屋等財產往往流動性差,難以用作貸款擔保;一些農村企業土地雖已轉換為工業用地,但由于土地權屬仍為農村集體用地,也難以進行抵押。而農村地區貸款擔保機制又相對不發達,辦理農業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數量較少,規模普遍較小,資金實力不足,擔保范圍及對象相對較窄,缺乏法律規范和有效監管,擔保業務規模難以滿足貸款需要。與此同時,由于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相對滯后,保險覆蓋率低,農業生產和信貸投入缺乏風險補償機制,進一步制約了農村金融服務的提供。
三、農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方案設計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解決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問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
農村金融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是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這就需要通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化解存量歷史包袱,消除政策性負擔的制約,使農村信用社能夠輕裝上陣,重構自身約束機制,恢復持續經營能力。
1.增加政府資金投入,采用多種手段化解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在前一階段通過央行票據、央行借款等方式化解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的基礎上,堅持“新老劃斷”的原則,按照農村信用社五級貸款分類的標準,對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資產以及支農政策性損失進行全面清查核算。采用中央和地方出資、引進外部投資者等多種方式,分期分批對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損失和虧損掛賬進行資產置換和剝離,提高農村信用社的資本充足率。
2.深入推進農信社產權改革,完善經營管理體制。積極引入民營資本等境內外資本,合理調整股權結構,避免股權過度分散和一股獨大的現象,強化股東的參與意識和管理責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借鑒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經驗,加強風險控制制度建設,強化市場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增強經營管理的效率。
3.建立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長效機制。在稅收政策上,對農村信用社繼續施行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政策,直至農村信用社票據兌付完成;在貨幣政策上,對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政策,適當調低準備金要求;在再貸款政策上,降低現行的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利率,減輕農村信用社的利息負擔。
4.放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本合作與資產重組行為。對一些嚴重虧損、經營困難的農村信用社,加大農村信用社和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資源整合力度,允許本地金融機構以及跨地域農村金融機構以參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并購和重組農村金融機構。
此外,清理各地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農村信用社的相關歧視性政策規定、規章制度,維護農村信用社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
(二)調整政策性金融體制,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和效率約束,強化政策性金融功能。
1.改革政策性金融運作機制,提高政策性金融業務經營的效率。建立政策性金融業務的市場化選擇機制,允許農業發展銀行等多個市場主體參與政策性金融業務的競爭,通過業務招標等方式確定政策性業務的承辦機構,提高政策性業務的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同時,調整現行的按機構進行支農補貼的辦法,實行按資金流向對政策性業務進行貸款貼息等扶持方式,根據具體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來對政策性金融業務進行風險補償。
2.積極拓展農村發展銀行政策性業務范圍,穩步發展商業性業務。在現有糧棉油收購貸款業務的基礎上,積極支持農業發展銀行開展農村公路、農村通信、農村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農產品進出口等政策性業務,提高政策性業務的經營約束和風險控制水平。同時,穩步推動農業發展銀行開展龍頭企業貸款等商業性貸款業務。按照分類管理、分賬核算的原則,將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開,分別建賬、分類管理、分賬核算,不斷優化政策性貸款與商業性貸款結構,將農業發展銀行發展成為綜合性的農業政策性銀行,全方位地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3.拓寬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渠道,引導資金回流農村。允許農業發展銀行向商業銀行、郵政儲蓄等金融機構定向發行政策性金融債,通過城市資金回流農村、郵儲資金回流農村等多種機制,增加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解決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短缺問題。
(三)積極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培育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體系。
1.加強部門協調工作,加快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與發展。根據新型金融機構試點的情況和經驗,進一步理順有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權責關系,積極推動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具有自生能力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與發展,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和民營資本在農村地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等多種形式、多種所有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營造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環境,滿足農村金融多樣化的需求。
2.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優惠的經營政策和監管政策。加快制定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相應的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中小企業的貸款。對農村地區設立的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以規定差別存款準備金等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到農村地區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建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強化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加強對存款人權益的保護。
3.制定相關約束性規定,明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義務。根據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范圍和規模等因素,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信貸投放的比例要求、投放范圍等內容進行相應的規定。對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設定系統內上存資金的比例和上存資金的利率限制,保障支農功能的發揮。
4.加強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監管。在降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的同時,需要制定相應的、切實可行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對金融機構設立的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納入母行監管統計,實行并表監管;對農戶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自律性監管,并建立相應的市場退出機制。
(四)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貸款擔保和風險補償體系。
貸款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制度性保障和支持性措施。有關部門應積極扶持貸款擔保公司、貸款擔保基金等的發展,探索多種形式的抵押擔保機制,健全農業政策性保險等措施,建立農村金融的支持配套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
1.鼓勵扶持農村信貸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的發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積極扶持或者出資參股成立農村貸款擔保公司,專門為農業信貸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也可以由地方政府、農村金融機構和農戶共同出資建立農業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對農業貸款損失進行一定比例的補償。對已經設立的中小型企業信用擔保公司,通過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來予以積極扶持。
2.積極探索符合農村實際的貸款抵押擔保形式。積極引導金融機構試點和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農戶林地集體抵押、訂單質押、動產質押等切合農戶實際的抵押擔保方式;對農村中小企業貸款,積極探索將存貨、廠房設備、收費權等財產作為抵押擔保的途徑。針對一些發達地區的農村企業土地已經轉換為工業用地的,積極協調辦理相關的土地確權程序,推進貸款抵押的落實。
3.加快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在各地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廣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將國家對農業自然災害的救濟方式轉化為農業保費補貼方式,并積極鼓勵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的介入,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保障水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