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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1-2]
2.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考慮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4]
3.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5]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7]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制度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勞動供給并沒有在理論上形成統一的結論,而理論上的爭論激發了大量圍繞著失業保險對失業影響展開的實證研究工作。與尚有歧義的理論結論所不同的是,幾乎所有實證分析的結論都支持失業保險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時間和提高經濟中的失業率這一觀點。
1.失業保險會提高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尋力度。Feldstein(1982)對1976年5月美國失業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如果失業者可以在失業期間獲得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上升4%。[8]失業保險對人們搜尋工作努力程度的負面激勵效應,通過實驗經濟學的方法得以證實。美國西北大學經濟系的Meyer教授在美國伊利諾州做了著名的“獎金實驗”(thebonusexperiments)。他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者隨機劃分為兩組:一組是按照正常途徑獲取失業保險福利的控制組;另一組是承諾失業者在11周內找到工作并持續工作4個月以上就給他們就業獎金的試驗組。結果顯示,試驗組的平均失業時間要比控制組的失業時間縮短了一周左右,并且節省下來的平均失業保險津貼總數要多于支付給他們的獎金總數(Meyer,1995)。[9]
2.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提高和領取期限的延長增加了失業者的失業時間。Feldstein(1976)實證檢驗發現:當時豐厚的失業保險金導致絕大部分失業者安于現狀并樂于享受閑暇,造成了經濟中接近一半的暫時失業(layoff)。[1]如果將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計美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期會增加1.5個星期。[10]因此,檢驗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對失業的影響取得了一致的結論。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發現,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一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將會增加0.1~0.8周不等。美國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最長為26周,可能導致平均失業時間延長2.5周。[11]
3.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對失業的影響符合理論上的預期。Card和Riddell(1996)證實了失業保險領取資格的容易程度與失業率呈正相關關系。[12]加拿大和美國的經濟環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無幾,但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業者能夠領取失業保險的可能性比美國失業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這種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應地,加拿大的失業率較之美國的失業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對Mortensen關于即將結束的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就業積極性的觀點,并沒有在實證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驗證,其原因就在于系統區分和收集這些失業者的個人信息非常困難。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對瑞典的數據作出了大致的估算:當失業保險期限快結束時,失業者脫離失業狀態的可能性的確是上升的,但是計量結果并不顯著。[13]
盡管理論上還存在爭論,但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數據上的實證檢驗,已經證實了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并提高失業率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前提條件是一國經濟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其次,它們的研究對象是短期公開失業,并且絕大多數失業者可以享受政府為之提供的較寬裕的失業保險。這與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大相徑庭。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長期結構性失業和總量過剩失業群體、許多勞動者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以及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等情況。因此,考察失業保險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需要結合這些特殊條件和背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借鑒這些理論的研究成果,考慮和認識在一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調節的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保險制度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影響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進而對經濟中的失業率產生巨大影響。這對于衡量發展中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如何影響勞動供給繼而失業現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比較和借鑒作用。
三、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
大多數西方國家規定,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業,其做法是企業按雇員工資總額的某一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按照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不同比例,失業保險稅收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另一種是等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又稱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理論探討
1.探討固定稅率方式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的影響,主要是在競爭市場工資理論和效率工資理論基礎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認為,失業保險稅實質上是一種工資所得稅,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分攤,導致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同時下降。然而,失業保險扮演著對失業風險補償的角色又會吸引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增加勞動供給。在勞動供給無太大變化和勞動需求減少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工資和均衡就業水平則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資理論來分析失業保險稅對勞動需求的影響。他認為效率工資實際上是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勞動者實際工作能力而通過高工資政策進行甄別的一種方式,失業保險稅并不一定會減少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業保險金抬高了勞動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一方面會導致企業進一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動者就業,同時也減少對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會促使低效率的失業者寧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給定的市場工資水平上,尋找工作的勞動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質量都會普遍上升;相應地,企業也會節省部分篩選和考察工作申請者實際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傭成本,增加對勞動者的需求。[15]
2.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是在企業工資總額基礎上,按照企業解雇歷史制定不同的稅率。解雇人數較多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等級;反之,適用較低的稅率等級。美國是采用這一制度的典型國家,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工作都是圍繞著美國相關情況展開的。該制度的設計原則和目的是企業完全承擔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從而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隨意性,降低經濟中的失業率。然而,這一目的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失業保險稅率有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限制;低于或者超過界限的企業,其解雇勞動者的人數與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不再有任何關系。另一方面,許多研究已證實,即使在失業保險稅率隨解雇人數增加而上升的范圍內,多數企業只支付前雇員獲得的部分失業保險金。所以,現實中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稱為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認為,企業在市場需求下降和經濟蕭條時期會解雇勞動者,這一點眾所周知。不存在失業保險制度時,企業必須提供較高的工資來補償失業風險,這樣才能吸引勞動者前來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稅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部分失業補償金;而本該由企業支付的高工資,就縮減為就業時期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時期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樣,失業保險無意中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導致經濟蕭條時期產生更多的失業。[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更加有利于就業的觀點。[17]盡管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提高企業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們雇傭勞動者的愿望,但是,現代企業一般采取效率工資來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一方面,較高的效率工資會促使勞動者勤奮努力工作以減少失業的風險;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業不會輕易解雇員工。一旦所有勞動者和企業都這樣做了,就能夠帶來高產出、低失業和高工資的結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18]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19]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21]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22]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24]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28]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首先,基于失業保險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對勞動者消費起平滑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應當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之前的工資收系起來,成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層次失業者的生活需求。這一比率不能過低,否則它保障不了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福利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也吸引不了勞動者參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收入水平以及社會經濟效率的作用更是無從談起。這一比率也不能過高,否則會出現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扭曲微觀個體勞動供給的行為。同時,這一比率的計算還需要配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失業特點,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和享受資格等具體內容。
其次,鑒于設計合理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能夠發揮減少勞動者失業風險以及降低失業率的作用,我們認為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的解雇經歷和潛在的失業風險,制定有個體等級差別的費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稅率,解決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保證充裕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緩和失業保險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產生的不利影響,約束失業風險高的企業在使用勞動力資源方面的隨意性,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隨著我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固定費率制度向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的轉變,能夠幫助勞動者特別是低工資和低技能勞動者實現相對穩定的就業;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力市場上弱勢群體頻繁失業的現象。
注釋:
①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0-1996年的統計,失業保險支出在各國GDP所占比例大約在1%~3%之間。
②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等等。失業保險金多少用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失業者失業前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來衡量。失業保險享受資格是指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規定。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是指具備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并不能永久性的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了規定期限的失業者不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是指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構成。
③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普遍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為55%,法國和德國為60%左右,丹麥、瑞士等國甚至達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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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保險人失權即指保險人已知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違反條件或保證而明示或者默示地向被保險人表示保險合同有效,被保險人不知保險合同的瑕疵事實而信賴保險人的行為的,其后保險人不得再以此事由對被保險人的請求予以抗辯。
二、國外立法現狀概要
保險人失權以保險人告知義務為基礎,這里的告知義務不同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目前,一些國家的立法將“告知”界定為說明義務,或將告知義務人僅限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義務,如中國保險法上所謂“告知”是指保險契約訂立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所作的口頭的或者書面的陳述;而在日本保險法和其他的行政法規中,告知義務者乃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告知義務狹隘的理解,使得保險人失權制度失去了理論支撐,事實上,保險人也負有告知義務,其不履行義務的直接后果就是“失權”。
“告知”指對屬于秘密的或不為他人所完全明了的事實的披露。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以疑義不利解釋規則、合理期待規則等為法理基礎。具體而肓,疑義不利解釋原則確立了當“用語有疑義時,應對使用者為不利益解釋”的規則。對保險人來說,在以疑義條款采何種解釋為爭點的訴訟中欲獲取勝訴,保險人必須向法庭證明它所提出那種解釋是本案爭議條款唯一合理的解釋。如此規定促使保險人在與投保人訂立合同之初,就充分地履行告知義務。從合理期待規則的角度講,它要求從一位合理的外行投保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應當是什么,這種解釋無疑賦予了保險人更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如失權一般的法律后果。
在英美法系國家,保險人的告知義務反映在多方面,然而,即使在英美法系內部,告知義務的具體要求也是不同的。如對于保險人是否負有事先通知支付陸續到期保險費的法律義務方面?英國保險人不存在這樣的義務,至今英國保險法仍沒有正式確定保險人告知義務及其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的強有力判例法律。只是在1980年,英國法律委員會第104號報告中有所涉及,并得到了一些保險公司在實務中的應用。而在美國,不僅多數州有這方面的要求,并早有實踐。
在大陸法系國家,保險人失權于德、日應用甚廣。如德國法對于格式保險條款訂人合同前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保險期間保險人法律效果通知義務等都有規定;日本保險法關于保險人失權的規定主要通過與變額保險相關的保險判例踐行。根據日本金融監管當局的規定,在向有投保愿望的顧客進行說明時,必須向投保人履行幾項具體的說明義務,否則由于誤導而給投保人造成了損失的,應向投保人賠償損失,充分履行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是預防糾紛及訴訟發生的最有效的辦法。未充分履行說明義務的結果是不得援用相關的條款或理由進行抗辯,造成失權的后果。三、在中國構建保險人失權
保險人失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二百多年前,曼斯菲爾德大法官在Carterv.Boehm(1766]案判決中確認了誠信義務對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均有約束力,保險人失權使得這一抽象的原則在保險法領域轉化為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則。實踐中,保險人失權是解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一條出路,眾多保險糾紛案例提示,不是投保人不愿意遵循保險合同下的義務,而是不知道、不了解其行為的法律意義,也不知道如何依法遵從告知義務。從公平的角度講,有必要對專業知識欠缺的一方給予制度上的救濟。因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保險人失權都有存在的必要。
目前,中國《保險法》關于“告知義務”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17、18條。但此種“告知義務”是為投保人設定義務,旨在調整投保人不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的法律反果,它為投保人應用保險人失權來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一種可能,但其適用卻僅限于對免責條款的說明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嚴格來講,中國沒有保險人失權制度。而建立保險人失權制度,才能夠有效地解決本文開篇所提案例中面臨的問題。
在適用條件方面。保險契約以雙方當事人善意為基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欲適用保險人失權須證明:(1)保險人或其人曾就訂立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為虛偽的陳述或行為;(2)此項偽陳述或行為的目的是在預期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信賴,或者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賴,并不違背保險人的意愿;(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曾善意信賴此項陳述或行為;(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信賴保險人而做出某種行為,并因此而導致自己受損害。所謂善意,指投保人不知道保險人之陳述為虛偽,這是其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失權制度存在的基礎。
在適用范圍及限制方面。一般來說,保險人交付保單時。明知保險合同有違約、無效、失效或其他可以解除的原因,仍交付保險單,并收取保險費;在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益而為他人投保時,如果保險人已經知道該事實,并明示或默示的放棄抗辯權或者向被保險人表示合同有效的,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就應當適用保險人失權原則,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以上情況都會產生失權效果,然而,保險人失權的適用也不是無限制的,以美國為例,根據大多數州法律規定,如保險合同已經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或者責任免除,保險合同任何一方的“失權”不會使這些已經被排除在外的責任再包括到保險合同中來。
在中國建立保險人失權制度的同時,應提高作為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橋梁的保險人素質,保險公司在選任從業人員時應加強對其專業素質、人格品質方面的考察,定期進行培訓與考核,對不具備從事保險活動的人員取消其作為保險人的資格,另外可以考慮建立投保人對人提供服務滿意程度的反饋機制,加強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信息批露功能在保險領域的應用。
3.保險員的道德風險失控。目前,一些中小城市的保險員的業務素質較
低,道德素質更是良莠不齊,受利益趨動,展業中弄虛作假的大有人在。有的營銷員為了多進單,多拿傭金,在推銷保險時,很少為保戶的利益著想,一味推薦一些高傭金的險種;有的片面夸大險種的益處,夸大個別產品的投資回報率,對保單上未載明的投資收益率做保底承諾;有的營銷員為了推銷自己的險種詆毀其它保險公司的險種,損害同行的形象;更有甚者對一些已患有疾病的保戶動員其投保(據筆者所知某銀行一個門衛結婚七年多沒有要孩子,原因就是妻子有腎炎,今年初卻入了十大疾病保險),給以后的理賠工作埋下糾紛的隱患。這也是保險業無序競爭和從業人員高流動性帶來的一種必然結果。
4.保險業快速增長與保險理賠相對滯后制約著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一些保險公司在開業之初,為了打造品牌,樹立形象在理賠方面實現了其所承諾的方便、快捷,受到了保戶的好評。隨著業務量的增長和理賠案件的增多,一些機構和貸理員在觀念上“重展業、輕理賠”毛病逐漸暴露出來,案件處理不及時,手續也相應繁雜起來,筆者一個同事的兒子在公共汽車上多嘴下車后眼睛被打的只有0.1視力,去保險公司理賠時才知道矯正后0.1的視力才符合理賠條件,與當時投保說的差距很大。對此,中小城市的保戶因當地沒有保監機構是投訴無門,既便能向其上級公司反映,因是共同利益的主體,極難得到客觀公正的解決。這樣一是對保險公司的聲譽產生了不良影響,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人們投保的積極性。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中小城市的保險市場上種種不規范的行為和現象,由于保監機構高高在上,鞭長莫及,不但出現無序競爭的局面無人過問,而且,保戶有對保險公司不滿的事情也是投訴無門,日常監管更是一個盲區和空白。雖然外資保險機構幾年或更長的時間內還難以將其業務延伸到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縣級城市中來。但是,如果一些問題長期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決和處理,顯然對保險業的長期和健康發展是不利的,如果一旦業務萎縮后,再想開展起來其難度就可想而知了。同時還有可能影響到金融秩序的穩定。對此,領導層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和警惕。
為了更好的解決中小城市保險市場的監管問題,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范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并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于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未納入保險范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雇員納入保障范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范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但在條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鉆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鑒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于失業狀態,但目前卻并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條例》中對繳費基數及比率作了相應規定,但繳費基數并不規范。《條例》中規定:“應參保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費”。而對工資總額時間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平攤到本年各個月份作為基數,還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統一。
而且在基金籌集中,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無力付薪,更不用說繳納失業保險費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業主觀上不愿繳費,覺得本企業職工失業不多,如果繳費,是在背別人的包袱;三是強制性不夠。對某些企業拒不參保,拖欠保費的現象,相關機構更無有效措施解決,導致應收未收,基金籌集困難。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盡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但并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此條件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特性。但在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參保或拖欠保費,繳費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有的省份規定:“用人單位拖欠保費的,職工失業后,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發放待遇,所欠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清繳。”但仍然未明確說明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繳費期限不足一年應如何處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但其中規定并不明確,如職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響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開除也能享受失業保險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非本人意愿失業”應詳加規定。
(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此條規定過于苛刻,如果失業人員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60日內(有些省份規定為30日)辦理申領手續,卻因此不能享受相應待遇,顯然其今后生活難以保障。可否條件放寬,減額發放保險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計算。
四、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我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于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采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并不全面。可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雇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我國規定應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并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于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鑒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并不同于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并非無期限的。我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盡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并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并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五、失業保險待遇的停領規定
由于失業保險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及促進其就業,因此,當失業人員的一些情況發生變動時,就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業,不過《條例》并未明確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如果失業人員只是暫時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呢,而且如果重新就業人員不及時通報就業情況,相關機構很難知道實際情況,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但當這類人群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相關機構介紹的工作,何為“正當理由”,并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很困難,可以借鑒國際勞工組織44號公約提出的參照標準:提供的職業與失業者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相適應,必要時考慮年齡等。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省、自治區可以集中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實行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級調劑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應努力提高統籌層次。
七、有關數據統計不準確
失業保險是針對失業人員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業人員的數量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因此,失業率這一統計指標能否準確和及時極為重要,但我國失業率卻不能完全反映我國失業情況。我國失業率指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那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及農村無活可干的勞動者并未統計在內;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鎮失業人員都會到相關機構去進行失業登記。根據這樣統計出來的失業率制定政策必然影響失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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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1-2]
2.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考慮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4]
3.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5]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7]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制度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勞動供給并沒有在理論上形成統一的結論,而理論上的爭論激發了大量圍繞著失業保險對失業影響展開的實證研究工作。與尚有歧義的理論結論所不同的是,幾乎所有實證分析的結論都支持失業保險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時間和提高經濟中的失業率這一觀點。
1.失業保險會提高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尋力度。Feldstein(1982)對1976年5月美國失業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如果失業者可以在失業期間獲得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上升4%。[8]失業保險對人們搜尋工作努力程度的負面激勵效應,通過實驗經濟學的方法得以證實。美國西北大學經濟系的Meyer教授在美國伊利諾州做了著名的“獎金實驗”(thebonusexperiments)。他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者隨機劃分為兩組:一組是按照正常途徑獲取失業保險福利的控制組;另一組是承諾失業者在11周內找到工作并持續工作4個月以上就給他們就業獎金的試驗組。結果顯示,試驗組的平均失業時間要比控制組的失業時間縮短了一周左右,并且節省下來的平均失業保險津貼總數要多于支付給他們的獎金總數(Meyer,1995)。[9]
2.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提高和領取期限的延長增加了失業者的失業時間。Feldstein(1976)實證檢驗發現:當時豐厚的失業保險金導致絕大部分失業者安于現狀并樂于享受閑暇,造成了經濟中接近一半的暫時失業(layoff)。[1]如果將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計美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期會增加1.5個星期。[10]因此,檢驗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對失業的影響取得了一致的結論。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發現,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一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將會增加0.1~0.8周不等。美國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最長為26周,可能導致平均失業時間延長2.5周。[11]
3.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對失業的影響符合理論上的預期。Card和Riddell(1996)證實了失業保險領取資格的容易程度與失業率呈正相關關系。[12]加拿大和美國的經濟環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無幾,但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業者能夠領取失業保險的可能性比美國失業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這種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應地,加拿大的失業率較之美國的失業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對Mortensen關于即將結束的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就業積極性的觀點,并沒有在實證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驗證,其原因就在于系統區分和收集這些失業者的個人信息非常困難。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對瑞典的數據作出了大致的估算:當失業保險期限快結束時,失業者脫離失業狀態的可能性的確是上升的,但是計量結果并不顯著。[13]
盡管理論上還存在爭論,但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數據上的實證檢驗,已經證實了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并提高失業率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前提條件是一國經濟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其次,它們的研究對象是短期公開失業,并且絕大多數失業者可以享受政府為之提供的較寬裕的失業保險。這與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大相徑庭。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長期結構性失業和總量過剩失業群體、許多勞動者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以及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等情況。因此,考察失業保險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需要結合這些特殊條件和背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借鑒這些理論的研究成果,考慮和認識在一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調節的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保險制度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影響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進而對經濟中的失業率產生巨大影響。這對于衡量發展中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如何影響勞動供給繼而失業現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比較和借鑒作用。
三、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
大多數西方國家規定,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業,其做法是企業按雇員工資總額的某一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按照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不同比例,失業保險稅收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另一種是等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又稱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理論探討
1.探討固定稅率方式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的影響,主要是在競爭市場工資理論和效率工資理論基礎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認為,失業保險稅實質上是一種工資所得稅,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分攤,導致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同時下降。然而,失業保險扮演著對失業風險補償的角色又會吸引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增加勞動供給。在勞動供給無太大變化和勞動需求減少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工資和均衡就業水平則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資理論來分析失業保險稅對勞動需求的影響。他認為效率工資實際上是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勞動者實際工作能力而通過高工資政策進行甄別的一種方式,失業保險稅并不一定會減少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業保險金抬高了勞動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一方面會導致企業進一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動者就業,同時也減少對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會促使低效率的失業者寧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給定的市場工資水平上,尋找工作的勞動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質量都會普遍上升;相應地,企業也會節省部分篩選和考察工作申請者實際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傭成本,增加對勞動者的需求。[15]
2.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是在企業工資總額基礎上,按照企業解雇歷史制定不同的稅率。解雇人數較多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等級;反之,適用較低的稅率等級。美國是采用這一制度的典型國家,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工作都是圍繞著美國相關情況展開的。該制度的設計原則和目的是企業完全承擔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從而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隨意性,降低經濟中的失業率。然而,這一目的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失業保險稅率有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限制;低于或者超過界限的企業,其解雇勞動者的人數與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不再有任何關系。另一方面,許多研究已證實,即使在失業保險稅率隨解雇人數增加而上升的范圍內,多數企業只支付前雇員獲得的部分失業保險金。所以,現實中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稱為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認為,企業在市場需求下降和經濟蕭條時期會解雇勞動者,這一點眾所周知。不存在失業保險制度時,企業必須提供較高的工資來補償失業風險,這樣才能吸引勞動者前來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稅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部分失業補償金;而本該由企業支付的高工資,就縮減為就業時期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時期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樣,失業保險無意中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導致經濟蕭條時期產生更多的失業。[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更加有利于就業的觀點。[17]盡管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提高企業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們雇傭勞動者的愿望,但是,現代企業一般采取效率工資來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一方面,較高的效率工資會促使勞動者勤奮努力工作以減少失業的風險;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業不會輕易解雇員工。一旦所有勞動者和企業都這樣做了,就能夠帶來高產出、低失業和高工資的結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18]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19]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21]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22]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24]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28]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首先,基于失業保險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對勞動者消費起平滑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應當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之前的工資收系起來,成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層次失業者的生活需求。這一比率不能過低,否則它保障不了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福利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也吸引不了勞動者參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收入水平以及社會經濟效率的作用更是無從談起。這一比率也不能過高,否則會出現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扭曲微觀個體勞動供給的行為。同時,這一比率的計算還需要配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失業特點,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和享受資格等具體內容。
其次,鑒于設計合理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能夠發揮減少勞動者失業風險以及降低失業率的作用,我們認為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的解雇經歷和潛在的失業風險,制定有個體等級差別的費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稅率,解決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保證充裕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緩和失業保險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產生的不利影響,約束失業風險高的企業在使用勞動力資源方面的隨意性,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隨著我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固定費率制度向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的轉變,能夠幫助勞動者特別是低工資和低技能勞動者實現相對穩定的就業;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力市場上弱勢群體頻繁失業的現象。
注釋:
①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0-1996年的統計,失業保險支出在各國GDP所占比例大約在1%~3%之間。
②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等等。失業保險金多少用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失業者失業前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來衡量。失業保險享受資格是指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規定。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是指具備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并不能永久性的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了規定期限的失業者不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是指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構成。
③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普遍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為55%,法國和德國為60%左右,丹麥、瑞士等國甚至達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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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1-2]
2.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考慮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4]
3.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5]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7]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制度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勞動供給并沒有在理論上形成統一的結論,而理論上的爭論激發了大量圍繞著失業保險對失業影響展開的實證研究工作。與尚有歧義的理論結論所不同的是,幾乎所有實證分析的結論都支持失業保險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時間和提高經濟中的失業率這一觀點。
1.失業保險會提高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尋力度。Feldstein(1982)對1976年5月美國失業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如果失業者可以在失業期間獲得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上升4%。[8]失業保險對人們搜尋工作努力程度的負面激勵效應,通過實驗經濟學的方法得以證實。美國西北大學經濟系的Meyer教授在美國伊利諾州做了著名的“獎金實驗”(thebonusexperiments)。他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者隨機劃分為兩組:一組是按照正常途徑獲取失業保險福利的控制組;另一組是承諾失業者在11周內找到工作并持續工作4個月以上就給他們就業獎金的試驗組。結果顯示,試驗組的平均失業時間要比控制組的失業時間縮短了一周左右,并且節省下來的平均失業保險津貼總數要多于支付給他們的獎金總數(Meyer,1995)。[9]
2.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提高和領取期限的延長增加了失業者的失業時間。Feldstein(1976)實證檢驗發現:當時豐厚的失業保險金導致絕大部分失業者安于現狀并樂于享受閑暇,造成了經濟中接近一半的暫時失業(layoff)。[1]如果將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計美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期會增加1.5個星期。[10]因此,檢驗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對失業的影響取得了一致的結論。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發現,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一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將會增加0.1~0.8周不等。美國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最長為26周,可能導致平均失業時間延長2.5周。[11]
3.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對失業的影響符合理論上的預期。Card和Riddell(1996)證實了失業保險領取資格的容易程度與失業率呈正相關關系。[12]加拿大和美國的經濟環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無幾,但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業者能夠領取失業保險的可能性比美國失業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這種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應地,加拿大的失業率較之美國的失業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對Mortensen關于即將結束的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就業積極性的觀點,并沒有在實證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驗證,其原因就在于系統區分和收集這些失業者的個人信息非常困難。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對瑞典的數據作出了大致的估算:當失業保險期限快結束時,失業者脫離失業狀態的可能性的確是上升的,但是計量結果并不顯著。[13]
盡管理論上還存在爭論,但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數據上的實證檢驗,已經證實了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并提高失業率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前提條件是一國經濟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其次,它們的研究對象是短期公開失業,并且絕大多數失業者可以享受政府為之提供的較寬裕的失業保險。這與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大相徑庭。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長期結構性失業和總量過剩失業群體、許多勞動者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以及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等情況。因此,考察失業保險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需要結合這些特殊條件和背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借鑒這些理論的研究成果,考慮和認識在一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調節的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保險制度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影響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進而對經濟中的失業率產生巨大影響。這對于衡量發展中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如何影響勞動供給繼而失業現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比較和借鑒作用。
三、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
大多數西方國家規定,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業,其做法是企業按雇員工資總額的某一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按照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不同比例,失業保險稅收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另一種是等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又稱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理論探討
1.探討固定稅率方式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的影響,主要是在競爭市場工資理論和效率工資理論基礎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認為,失業保險稅實質上是一種工資所得稅,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分攤,導致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同時下降。然而,失業保險扮演著對失業風險補償的角色又會吸引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增加勞動供給。在勞動供給無太大變化和勞動需求減少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工資和均衡就業水平則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資理論來分析失業保險稅對勞動需求的影響。他認為效率工資實際上是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勞動者實際工作能力而通過高工資政策進行甄別的一種方式,失業保險稅并不一定會減少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業保險金抬高了勞動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一方面會導致企業進一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動者就業,同時也減少對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會促使低效率的失業者寧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給定的市場工資水平上,尋找工作的勞動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質量都會普遍上升;相應地,企業也會節省部分篩選和考察工作申請者實際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傭成本,增加對勞動者的需求。[15]
2.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是在企業工資總額基礎上,按照企業解雇歷史制定不同的稅率。解雇人數較多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等級;反之,適用較低的稅率等級。美國是采用這一制度的典型國家,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工作都是圍繞著美國相關情況展開的。該制度的設計原則和目的是企業完全承擔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從而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隨意性,降低經濟中的失業率。然而,這一目的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失業保險稅率有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限制;低于或者超過界限的企業,其解雇勞動者的人數與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不再有任何關系。另一方面,許多研究已證實,即使在失業保險稅率隨解雇人數增加而上升的范圍內,多數企業只支付前雇員獲得的部分失業保險金。所以,現實中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稱為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認為,企業在市場需求下降和經濟蕭條時期會解雇勞動者,這一點眾所周知。不存在失業保險制度時,企業必須提供較高的工資來補償失業風險,這樣才能吸引勞動者前來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稅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部分失業補償金;而本該由企業支付的高工資,就縮減為就業時期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時期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樣,失業保險無意中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導致經濟蕭條時期產生更多的失業。[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更加有利于就業的觀點。[17]盡管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提高企業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們雇傭勞動者的愿望,但是,現代企業一般采取效率工資來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一方面,較高的效率工資會促使勞動者勤奮努力工作以減少失業的風險;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業不會輕易解雇員工。一旦所有勞動者和企業都這樣做了,就能夠帶來高產出、低失業和高工資的結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18]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19]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21]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22]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24]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28]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首先,基于失業保險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對勞動者消費起平滑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應當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之前的工資收系起來,成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層次失業者的生活需求。這一比率不能過低,否則它保障不了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福利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也吸引不了勞動者參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收入水平以及社會經濟效率的作用更是無從談起。這一比率也不能過高,否則會出現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扭曲微觀個體勞動供給的行為。同時,這一比率的計算還需要配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失業特點,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和享受資格等具體內容。
其次,鑒于設計合理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能夠發揮減少勞動者失業風險以及降低失業率的作用,我們認為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的解雇經歷和潛在的失業風險,制定有個體等級差別的費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稅率,解決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保證充裕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緩和失業保險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產生的不利影響,約束失業風險高的企業在使用勞動力資源方面的隨意性,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隨著我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固定費率制度向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的轉變,能夠幫助勞動者特別是低工資和低技能勞動者實現相對穩定的就業;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力市場上弱勢群體頻繁失業的現象。
注釋:
①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0-1996年的統計,失業保險支出在各國GDP所占比例大約在1%~3%之間。
②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等等。失業保險金多少用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失業者失業前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來衡量。失業保險享受資格是指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規定。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是指具備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并不能永久性的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了規定期限的失業者不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是指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構成。
③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普遍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為55%,法國和德國為60%左右,丹麥、瑞士等國甚至達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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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6日,備受關注的內地金融機構海外上市第一股——中國人保財險正式在港掛牌交易,由此成功拉開了內地金融業進軍海外資本市場的序幕。中國人保財險在本次發行中,共募集資金54億港元,超額認購136倍,創下了大型國企海外上市的歷史性紀錄。中國人壽緊接其后,于當年12月17日、18日在紐約和香港同步上市。在香港市場上,獲得逾130倍超額認購,凍結金額2300億港元,是1993年以來香港歷史上凍結招股資金最多的一次。因籌資額巨大而成為今年以來全球最大的首次公開募股集資活動,并成為中國內地首家實現在美國和中國香港地區同步上市的金融企業。
人保和人壽兩家公司的上市,掀開了保險公司上市的第一頁。對公司本身而言,可以完善企業治理結構,促使公司規范運作,擴充保險資本金融資渠道,增強保險公司自身競爭力;同時,也為證券市場帶來了新品種、新理念和新機構。然而,與之相伴的是上市前后存在的種種問題,這勢必引發我們更多的思考。
保險公司內部的體制缺陷
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在我國,保險公司的股權大多集中在國家或為數不多的幾家大的國有公司手中,經營者的任命權抓在政府,而不是廣大股東手中,導致了股份制管理模式與行政任命安排上時常產生摩擦,長期來看不利于保險公司的健康營業。
關聯交易與信息披露的沖突。保險公司的投資業務是保險公司重要的業務活動,在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還較混亂,信用機制缺乏的客觀條件下,為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保險公司一般會選擇與自己關系密切的內部和外部的關聯方進行交易,這種保險資金運用的行業的特殊性與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范要求有一定的沖突。
缺乏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長期以來,我國大多數保險公司,尤其是國有獨資公司一直在一種低效率水平上運作,機構臃腫,濫發福利,人情賠款多如牛毛,若保險公司內部激勵機制不得到改善,一旦上市,投資者將會面臨很大的成本。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和行政干預,我國保險公司對各級經理人員的選擇沒有與人才市場、資本市場以及產品市場有機銜接,也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保險公司外部的監管約束
償付能力方面。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但據初步估算,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比率達32.69%,雖然尚無一家公司因償付能力不足而遭停業整頓,但整個保險業的資本不足是客觀存在的。償付能力沒有保證,上市也無從談起。對于那些成立較早的保險公司,人保和人壽采用的“內部剝離”的確可以解決不良資產過高的問題,但這種剝離只是將不良資產從股份公司賬面劃到集團公司賬面,剝離后集團公司的不良資產又如何處置?損失由誰承擔?目前國家還沒有說法,給市場留下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盈利水平方面。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之一為最近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配股則要求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任何一年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國內保險市場上,成立較早的保險公司利差損包袱較重,新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在市場競爭不規范的情況下,為追求規模擴張而進行粗放式經營,經營成本居高不下,盈利狀況也不理想。而隨著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服務內容的不斷擴充,較低的賠付率將難以為繼,承保成本將愈來愈高,費率也會有所下降,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必然呈下降趨勢,投資收益在保險公司收益中的份量將愈來愈重。然而到目前為止,有關《保險法》修訂的審議和討論,仍對原來的限制直接入市投資政策“原封不動”。這樣,上市后的保險公司在現行法規環境下能否取悅投資者將是個問題。保險公司上市的高額成本
信息披露成本。2001年11月14日,中國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其中,要求申請上市的保險公司在招股說明書正文中專門對內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說明;在敏感性會計科目上,要求保險公司詳細披露反映保險資金運用情況、盈利能力、償付能力及再保險等事項的會計科目,并按照潛在利差損與不良貸款等提足各項準備金或予以剝離;報表審計方面,要求保險公司聘請有保險公司審計經驗并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中國地區審計和信息披露準則進行審計。
而過于詳盡的信息披露要求,使上市保險公司置身公眾監督之下的同時,也暴露在同行競爭對手面前,面對競爭對手將處于信息弱勢,這在無形中也必將增加其經營成本。
發行和維持成本。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公司應聘請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其輔導機構,輔導期為一年。在發行股票時,要雇傭承銷商幫助其發行股票,需要支付承銷費用,上網發行費,審計、驗資費用,評估費用,律師費用,股票登記費,上市推薦費,發行審核費,發行推介費等。據不完全統計,這些費用占上市公司發行總市值的2%—4%左右,這無疑加大了保險公司上市的融資成本。而且,上市公司還必須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月費和年費。
保險公司上市后面臨的風險
穩健經營風險。我國股市整體上缺乏對上市公司長期發展潛力的研究,而更多地要求上市公司在短期內得到比較高的回報。而就保險公司的經營現狀來看,要滿足較高的短期回報率是比較困難的。如果保險公司因為投資者關注當期的利潤而在上市后采取一些短期行為,必將對公司的長遠穩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再籌資風險。上市絕不是天上掉餡餅,并不是有了保險這塊特殊行業的牌子就能隨便上市圈錢,資本市場更看重的是企業的內在價值。尤其對保險行業來說,穩定經營、保障有力是贏得公眾信賴的生存之本,如果只為“圈錢”而上市,“換湯不換藥”,最終愚弄的只能是自己。對上市公司來說,要保持良好的股價和業績,降低再籌資風險,應該靠真正的規范化管理,而不能采取極端手段。
股價波動風險。股東投資企業的目的是擴大財富,股價的大幅波動,尤其是下跌會使股東財富縮水,股東投資的信心受到打擊,也使保險公司進一步融資的難度加大。同時,股價的下跌也會影響到債權人對保險公司的態度,會使債權人對保險公司的發展前景產生憂慮,不再給保險公司延長還款期限或批準保險公司舉借新債。股價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投資大眾對公司價值的客觀評價,股價的波動會影響投保人對保險公司的評價,如果股價連續下跌,會破壞保險公司的形象,使投保人的信心受到打擊,退保現象增多,新市場拓展困難,從而會連累保險公司業務的擴張。這種局面一旦出現,會使保險公司現金流出增多,流入減少,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兩家國有保險公司的上市開辟了一條中國保險業和資本市場對接之路,這將成為解決中資保險企業資本金不足問題的重要途徑,并對國有金融業的改制提供借鑒和參考。但保險公司上市并不能解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所有問題,把全部的希望寄予上市是不現實的。保險公司應當借助上市這一契機真正完成體制的轉化和增長方式的轉變。上市并非是每一個保險公司當前的必然選擇,如果保險公司尚未對上市所要面臨的障礙和風險做出應有的估計和應對,將難以在股市上取得上佳的表現,這將不可避免地拖累股市,其結果不僅會影響投資者對股市的信心,同時也會影響整個保險業的發展。
參考資料
1.堯金仁,我國保險公司上市的探索與前瞻[J],上海綜合經濟,2001(8)
2.裘紅霞、萬俊文,保險公司上市問題探析[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3(2)
縣域保險是指以縣城為中心、鄉鎮為紐帶、農村為腹地的區域保險。大力發展縣域保險對加快城鎮化進程、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和構建新農村社會保險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湖北是農業大省,縣域人口占總人口的80%,縣域GDP占全省GDP總量的58%。2004年,縣及縣以下保費收入達39.39億元,占全省總保費的32.14%。近年來,湖北省縣域保險市場雖然有了較快的發展,但同其他省份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例如,2004年,河北省縣域保險保費收入達到88.9億元,縣域保險保費在全省總保費收入中占比為43.2%,在全國屬較高水平;處于中部地區的湖南省2004年縣域人身保險保費收人為33.52億元,占全省人身保險總保費收入的36.8%。這表明,湖北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與本省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而且還落后于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其他省份。本文在實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從營銷學的角度探討湖北縣域保險市場營銷中的問題及策略。
湖北縣域保險市場營銷中存在的問題
(一)營銷觀念滯后
調查表明,不少保險公司在開拓縣域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并不是按照現代營銷思想去做的,而是按照傳統的供給導向型的營銷思想去開發市場,即根據企業計劃的保費和利潤目標,擴張大經營網點,招聘保險員工,從保險公司便利出發選擇業務種類與產品供給,建立營銷渠道,為客戶提品和服務。營銷觀念的滯后,使得保險公司在開拓縣域保險市場的過程中進展緩慢,效率低下。
(二)市場定位不準
一些保險公司單純地把市場營銷當作市場競爭的一般手段,為了取得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對幾乎所有的業務領域、所有的市場機會都投入大量的人財物參與競爭。這種脫離實際、漫無邊際和缺乏針對性的經營方式,沒有將競爭建立在系統、科學的市場分析基礎上,忽視了競爭者的定位狀況和目標客戶對保險產品的評價;沒有通過市場細分來發現市場機會,確立明確的市場定位,并沒有將保險公司經營重心放在自己最擅長的領域,最終必然導致在市場競爭中無的放矢。
(三)產品開發不夠
在調查中可以發現,目前保險公司銷往縣級市場的保險產品基本上都是從城市到農村的簡單轉移,沒有針對縣域居民的專門險種,導致在廣大縣域銷售的保險產品缺乏城鄉差異、地域差異和經濟發展狀況差異。具體表現在:保險險種結構單一,為“三農”量身打造的險種少;產品同質性高,針對性不強,賣點不突出;內容陳舊,創新能力不足;部分保險條款冗長晦澀,使縣域居民望而生畏,嚴重影響到產品的銷售。
(四)銷售渠道不暢
近年來,湖北省的保險業雖然發展迅速,但主要是依靠保險公司機構和人員的擴展,沒有重視多元化銷售渠道的建立、健全及維護。目前我省保險公司的銷售渠道主要是保險公司的推銷人員和保險人,電視、電話、銀行、郵政、網絡及保險經紀人等銷售渠道較少。這樣一種單一的銷售渠道存在著明顯的結構失衡缺陷,保險推銷人員和保險人素質不高,市場行為不規范,一些保險機構具有明顯的行業壟斷行為,從而成為阻礙保險業發展的一大難題。
(五)人員素質不高
一是結構不合理。保險從業人員中,經過專門訓練,擁有較高素質的人員較少,絕大多數是保險公司聘請的臨時人員,他們來自各行各業,文化程度不高,素質偏低,特別是沒有接受過正規的保險訓練;二是保險從業人員專業技能不高,缺少專門針對縣域居民的銷售策略與技巧;三是部分保險從業人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中只顧賺錢,而不注重客戶的實際需求,坑蒙拐騙,說假話,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和現象時有發生,從而嚴重影響到公司的形象;四是保險人員流失率較高,給企業及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如成本過高、服務質量無法提升、嚴重影響組織績效、企業口碑不佳等。
(六)服務體系不全
相關研究表明,保險服務水平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客戶購買保險產品的積極性。從湖北省情況來看,保險服務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服務網絡不健全。鄉鎮是縣域保險的重要支撐點。但是,目前除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外,其余公司很少在鄉鎮設立分支機構。即使是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許多鄉鎮營銷服務部也只是一個營銷員開會、領據和交單的地方,缺乏必要的電腦網絡、服務隊伍,無法滿足縣域保險的客戶服務需要,山區及邊緣地區的出單、理賠服務無法保證,續期收費沒有專職隊伍,主要依靠業務人員代收,既容易導致保單欠費甚至失效,也不利于公司加強管理。服務內容不完整。過分注重保險推銷過程中的服務工作,而忽視保險銷售前及銷售后的服務工作。服務方式較為落后。傳統的服務方式使用得多,現代的服務方式使用得少。
(七)管理水平欠佳
從調查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學性、系統性,重點不突出以及管理方法過于簡單。其中最明顯的是忽視企業的誠信管理。一是保險公司誠信管理的意識淡薄。大多數保險公司對誠信及誠信管理的內涵及重要性認識不足,因此也極少制定有關企業誠信管理的計劃與方案。二是對誠信管理的預期值低。三是缺乏誠信管理的機構和管理的技術與手段。調查中我們發現,目前國內還沒有哪家保險公司設有專門的誠信管理部門和配備專門的人員,也沒有明確的有關誠信管理的方案和制度,這樣就導致誠信管理處于一種“失控”狀態,各種失信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解決,從而對公司市場的開拓帶來極大的危害。
(八)營銷環境不好
保險意識不強。由于傳統思想的影響,加上缺乏保險知識,廣大縣域居民購買保險意識薄弱。誠信的缺失。部分保險營銷業務人員為了謀取自身利益,在開展業務活動中,欺詐、誤導客戶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挫傷了投保者購買保險的積極性。政策扶持不夠。縣域保險市場的開發需要很多成本,且開展業務的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政府出臺相關的政策予以扶持,但目前還缺少這方面的政策措施,導致縣域保險市場的開拓進展緩慢。
湖北縣域保險市場拓展的營銷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加快建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激活縣域保險市場為主線,以保險公司為主體,以優化環境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政府推動、全方位互動的縣域保險新型營銷體系,通過營銷策略創新,大力推進全省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
(一)加大保險體制改革力度,建立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要充分認識到保險公司是開發湖北縣域保險市場的主力軍,應發揮保險公司在湖北縣域保險市場開發中的重要作用,具體而言,表現在: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按照“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引導縣域保險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主要包括強化股東義務、加強董事會建設、發揮監事會作用、規范管理層運作、加強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完善治理結構監管,并通過嚴格的問責體系,使保險公司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決策和控制機制,切實防范經營風險,保護被保險人、投資者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提升公司整體素質。廣大企業家要樹立學習意識,不斷地加強學習,使自己視野開闊,意識開放,以及文化素質,管理素質和政治素質等全面提高,保證自己在管理理念和方法上不落后,從而適應市場競爭的要求;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科學管理,大力推進管理的現代化,提高企業管理的效率;加強企業保險文化建設,增強企業凝聚力,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
(二)創新營銷觀念,引入先進的營銷觀念為指導
加強營銷觀念的創新,大力推行現代營銷思想是保險公司成功開拓縣域保險市場的前提。
以客戶為中心的現代營銷觀念。要根據不同縣域的消費水平和需求特點,根據農民的實際購買力和繳費習慣,有針對性開發一些保費低廉、方便購買、適合縣域市場消費需求、條款通俗易懂、具有親和力的保險產品。要選準產品的市場切入點,避免產品投放“一刀切”。另一方面要挖掘客戶的潛在需求,引導客戶需求順應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趨勢,為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開拓更加廣闊的空間。
誠信營銷觀念。誠信營銷是企業將誠信原則貫徹到營銷活動的各個環節中,堅持誠信理念,在整個營銷過程中顧及社會、公司、客戶以及內部員工的利益,誠實守信,注重長遠發展。誠信是最好的競爭手段,也是保險公司穩步發展的基礎。開展誠信營銷不僅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而且可以幫助公司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還是創造客戶、贏得人才的有效手段。
關系營銷觀念。關系營銷是以建立和鞏固客戶的關系為目的,通過集中關注和連續服務,與客戶建立一個互動的長期性關系,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營銷觀念。在關系營銷理念中,企業重視的是與客戶的關系而非單純的交易過程,企業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對客戶的價值過渡以爭取客戶對企業的忠誠。保險公司運用關系營銷理念是市場競爭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創新營銷管理,完善縣域保險營銷管理體系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體系,不斷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既是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的需要。
完善縣域保險公司營銷組織機構。一是要按照目標客戶群的不同,設立營銷機構。各級保險公司,包括總公司、分公司、支公司,都應該設立獨立的營銷組織,配備一定數量的既懂保險又懂營銷的人員進行對營銷員的管理與指導;二是要全面推行客戶經理制,這是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的迫切需要;三是要加強對營銷人員的管理。
加強縣域保險客戶服務體系建設。要加強基層網點信息化建設,使現代科學技術為縣域保險客戶服務體系提供技術支撐;在保證風險管控的前提下,從方便廣大客戶的角度出發,適當簡化承保、保全、理賠等手續;建立完善的客戶回訪制度。要創新服務手段。要改變“等客上門”的傳統服務方式,不僅要以良好的服務環境和先進的服務設施贏得客戶的滿意,而且要積極主動地派出營銷人員深入目標客戶群中,開展保險宣傳,咨詢服務等活動,使客戶切身體會到保險公司服務的便捷,進而起到擴大和穩定客戶群的作用。
不斷完善質量標準。保險公司要緊跟保險業發展趨勢,在廣泛調查、準確研究和掌握客戶需求的前提下,不斷改進和完善自己的質量標準。同時,也要加強與改善誠信管理。
(四)加強渠道創新,建立與完善銷售網絡
根據湖北省的實際情況,在渠道創新、建立完善的銷售網絡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大力發展縣域保險機構,完善網絡布局。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在縣域設立支公司、營銷服務部等分支機構,簡化縣域營銷服務部設立審批的手續,加快審批速度,對縣及縣以下分支機構高管任職資格適當放寬;鼓勵和支持專業保險機構在縣域延伸機構和業務,放寬縣以下兼業機構設立條件,允許農機站、畜牧站等完成企業化改革的涉農事業單位,開展與主營業務相關的保險兼業業務。
創新銷售模式,拓展業務渠道。在繼續發揮直銷、、營銷等傳統銷售渠道優勢的基礎上,積極建立和健全兼職個人人和單位人制度,充分利用縣域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局、農電所、學校以及農民協會、專業協會等渠道,建立多層次的營銷模式,促進保險產品的銷售。
根據全省各地經濟發展及保險客戶的特點及實際需求,積極借鑒國外保險渠道中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大力發展其他形式的保險營銷渠道。這些渠道有:直接反應渠道、定點銷售渠道、保險經代渠道及保險經紀人制度等。
(五)重視人才培養,造就高素質保險隊伍
保險業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能否培養一支道德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縣域保險營銷隊伍,直接關系到整個縣域保險發展的成敗。因此,在建立優秀的高素質人才隊伍方面可通過以下幾方面努力:建立廣泛的教育合作機制,多方面的培養保險人才。做好人才的引進工作。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搞好企業的培訓工作。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大力推行職業資格考試認證和從業準入制度,提高從業人員人員的服務意識、服務質量,以及道德修養水平和誠信素質,使每位保險員自覺做到誠實守信、遵守承諾、言行一致、真誠正直。
(六)爭取政府支持,完善政策體系
縣域保險市場的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必須要有政府、企業、行業主管、農民及社會的共同參與,全力推動,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政府要按照“多予,少取,搞活”的原則,為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政策傾斜和輿論支持。
各級政府要利用自身的優勢,加強宣傳與引導,為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加大財政與稅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縣域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逐步解決困擾縣域保險市場發展的政策、資金等方面的瓶頸問題。各地政府要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發展保險業的有關精神,把縣域保險發展納入到當地政府的總體發展規劃體系,要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把事前預防與事后檢查、正面引導與處罰違規行為、政府監督與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促進縣域保險業健康發展。同時要加強與農業、救災、救濟、財政等部門合作,積極整合支農資金,發揮保險的“放大效應”,支持幫助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要進一步完善法律保障體系,相關部門要依法行政,堅決打擊保險詐騙和侵占、挪用保險資金等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縣域保險市場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的良好發展勢頭,實現保費收入年均增長34咒。截至2003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公司61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705家,保險從業人員150多萬人。共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37家外資保險公司在華投資設立了62個保險營業機構,有19個國家和地區的128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92個代表機構和辦事處。2003年,全國保費總收入達到3880.4億元,同比增長27.12;保險業總資產9122.8億元,同比增長41.5Z;保險資金運用余額8739億元。在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的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國保險業在資金運用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一、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現狀
盡管我國保險公司的可運用資金不斷增加,資金運用渠道仍主要為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到2003年末,8739億元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銀行存款占54.3%,國債投資占16.8%,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占5.5籠,其他投資(包括金融債券、企業債和其他投資)占23.4籠,銀行存款、國債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占比分別比上年同期下降0.4、3.2和0.1個百分點,其他投資上升3.7個百分點。投資渠道的限制,使進入保險公司的保費難以實現保值增值。銀行資金充裕令保險公司協議存款利率持續走低,保險資金年收益率從2001年的4.3%降至2002年的3.4%.而此前,隨著央行的8次降息,我國的利率水平已從原來的10.8%下降到現在1.98%,保險公司以前年度以高利率8.5%—8.8%承保的大量保單所帶來的利差損極有可能隨時間的推移進一步加大。我國保險業由此產生了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可運用保險資金快速增長和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二是保險公司預期資金運用收益率與保單預定利率不匹配,不僅不利于化解利差損等已有風險,還可能產生新的經營風險。三是狹窄的資金運用渠道限制了保險功能特別是資金融通功能的發揮,削弱了保險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的作用。從目前保險資金運用結構來看,50%以上的保險資金為銀行存款,意味著保險業從居民儲蓄中分流出來的資金一半以上又重新回流到銀行,需要通過銀行進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資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銀行風險。
二、保險資金運用趨勢
國外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廣泛,資金運用成為主要利潤來源。隨著發達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發展,公司的保險業務逐漸成為一種拓寬資金來源的渠道,承保利潤微薄,投資業務成為主要盈利途徑。有的國家保險市場競爭激烈,保險業務盈利很小,甚至出現了承保虧損,但由于這些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能力強,投資收益成為公司主要的盈利來源,不僅彌補了保險業務的虧損,而且成為保險業務發展的動力,給社會提供了更為有力的保險保障。美國作為保險大國,2001年其保險市場的保費收人達9040.21億美元,占世界份額的37.54%.美國的保險資金運用方式實現了多樣化,包括:國庫券、各等級的債券、各種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政策性貸款、短期投資等靈活多樣的投資方式,使不同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需要進行選擇,按照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要求和原則對資金進行投資組合。在投資多樣化的總趨勢下,保險公司資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的比例逐漸縮小,而投資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工具的比例逐步增大。1920—1997年的58年間,美國500家壽險公司的投資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其中,“銀行存款”、“保單貸款”所占比重從45.12下降至12.2%,而“政府公債”和“公司債權”所占比重從45.12上升至56.3%,上升最快的是股票投資,從1.0Z增至23.2%,增加了22.2個百分點;將債券與股票相加,1997年美國壽險公司的投資資產中,證券投資所占比例高達80%.因此,保險資金的廣泛運用及大規模進入資本市場成為保險資金運用的必然趨勢。我國于1999年10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進入證券市場,但前提是只能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并且資金比例也有嚴格限定。保險資金的直接人市,是利用股市的最有效途徑。首先,可以避免投資于基金的管理費用和托管費用,節省成本;其次,可避免投資于封閉式基金造成的折價損失;第三,可避免投資于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贖回費用。2004年2月1日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支持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基金、企業補充養老基金、商業保險資金等投入資本市場的資金比例。《意見》的出臺為保險業帶來了資金直接人市的政策曙光。但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時間較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保險資金大規模進入資本市場必然存在巨大風險,可以結合我國實際,多渠道地運用保險資金。
三、對策建議
(一)大規模增加購買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是保險資金投資的重要工具,在許多國家中,企業債券投資是各類投資中最多的。發達國家的保險資金尤其是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特點的壽險資金已成為其市場融資尤其是企業債券融資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如美國將大部分壽險資金投資于固定利率債券特別是企業債券。我國目前企業債券的發行占各類債券發行的比重還很小,主要原因在于機構投資者缺乏,因此,我們必須從發行主體人手,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積極推進債券的發行,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通過發行更多的企業債券來滿足投資者的購買需求,同時,必須鼓勵保險基金增加對企業債券的購買。2003年6月,我國進一步放寬了保險資金購買企業債券的范圍和比例,允許保險公司購買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將投資比例由不超過上月末總資產的10%提高到20%.在我國目前企業債券市場規模小,違約風險大的情況下,我國保險公司可投資于信用等級AA+以上的企業債券,這是一個較合理的做法。
(二)增加購買金融債券和國債的比重
金融債券和國債是收益相對固定的金融商品。金融債券和國債的投資具有安全性好、變現能力強、收益相對穩定的優點,保險基金參與金融債券和國債的投資具有很好的發展前景。我國保險公司在國債市場上的良好表現就是明證。在國債買賣中,保險公司平均收益率維持在52左右,這對于擁有大量資金的保險公司來說是一個利好的環境。因此,保險基金應增加購買金融債券和國債的比重。
(三)少量投資于股票
一般來說,股票投資的潛在報酬率比其他投資方式高、流動性也好,但也是風險最大的投資。在我國證券市場仍然屬于新興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系統和非系統風險都較高,因此我國保險基金投資股票更要謹慎,可以購買少量的股票進行投資。
(四)參與銀行業務的拓展
例如,同商業銀行合作開展質押貸款、金融租賃業務,以及住房和汽車等消費貸款業務。通過開展這些銀行業務,一方面可增加企業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可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領域。
(五)進行項目投資
一些市政建設項目期限比較長,正好和保險基金尤其是壽險基金長期限的特點相對應,有穩定的收益。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參與大城市的市政建設項目。
參考文獻
[1)張洪濤,鄭功成:《保險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
二、北海市漁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1.漁業互保投保率低,覆蓋面不全,應對風險能力差
北海市漁業互保十幾年實踐證明,互保為北海漁業生產發揮了一定的風險保護神的角色。但是,這種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據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北海分理處的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北海漁船擁有量達8500多艘,其中小型漁船約4000艘,中型(包括以上)漁船4500多艘,長期活動在海上作業的漁民更達4萬人。可在這樣龐大的數字背后,參加互保協會的漁船竟不到600艘、漁民也不足2000人。絕大部分漁民群眾和中小型漁船未加入漁業互助風險保障體系。漁船投保率僅為應保漁船的13%,漁民投保率不足5%。而農業部漁業局的統計數字顯示,同期我國海洋捕撈漁民和20馬力以上機動漁船入保率達22%和25%。
2.保險意識淡薄,意外事故時有發生
應該說一個地區的漁業保險發展狀況也取決于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漁民保險意識。目前北海市漁民的收入普遍不高,2007年北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2334元,而農民純收入僅有3846元。當地“多子多福”的傳統生育觀念又根深蒂固,家庭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有很大壓力。因此,大部分漁民不愿意夠買保險或無力承擔保費支出。一方面,北海市漁民不愿買保險或無力購買漁業保險;另一方面,北部灣傳統漁場的意外事故卻時有發生。這二者形成了強烈反差。近幾年來,北海漁船在北部灣傳統漁場遭到越南武裝艦船抓扣的事件時有發生。據新聞報道,2005年9月23日,廣西北海市“桂北漁82018”號和“桂北漁63055”號漁船在北部灣海域傳統漁場作業時,遭到越南兩艘武裝船只的追趕和槍擊。2007年7月4日,桂合漁80151號漁船在我國南沙傳統疆界線內海域(東經112°18′,北緯5°40′)生產時,被馬來西亞炮艇無理抓扣,船上10名船員被判監禁6個月,漁船被沒收。此外,漁船的火災以及碰撞事故也時有發生。
3.缺乏切實可行的地方性財政扶持制度
漁業保險是具有很強外部性的準公共產品。高賠付率、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導致漁業保險的“市場失靈”,必須得到稅收優惠政策才能產生有效的制度供給。與發達國家大幅度補貼漁業保險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政府對漁業保險的補貼歷來非常有限,對農業保險(包括漁業保險)的稅收傾斜力度還非常不夠。目前,北海市政府還沒有出臺針對漁業保險的地方性財政扶持制度,漁業保險難以走快走遠。由于漁船海上作業的高風險,漁業保險賠付率非常高,所以北海市尚無一家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漁業保險業務。
4.地方性的漁業保險法規亟待建立
目前,北海市還沒有對漁船和漁民保險做出相應的規定,地方性的漁業保險法規仍是空白。由此引發船東和漁民投保率低,風險意識淡薄。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漁船等財產和漁民的生命安全都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風險補償,不利于當地的漁業生產和社會穩定。相比之下,漁業發達的廣東、浙江等省對漁業保險均有注明,如《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第二十五條: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為海上從業人員辦理人身保險。
三、推進北海市漁業保險的建議
1.建立健全漁業互助保險
針對北海市漁民投保率低,應對風險能力差的問題,漁業互保機構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以漁民的利益為出發點,樹立“誠信”原則,在漁民遭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損失后,能夠主動、迅速、合理地給予經濟補償,充分體現漁業互保協會對廣大漁民的關懷和溫暖,力爭在三年內將漁民和漁船入保率提高到30%以上。漁業互助保險機構要以對漁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加強行業自律,強化內部管理,規范和完善各項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要發揮互助保險扎根基層、面向漁民、服務漁業的優勢,協助政府做好防災減災工作,搞好漁民安全知識普及、引導漁民配備安全設備、倡導漁船編隊生產,增強漁民自救能力和互救意識;協助做好災害緊急救助,在災害發生后,迅速開展定損理賠工作,盡快幫助受災漁民恢復生產生活。
保險意識淡薄是阻礙北海市漁業保險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要從北海市漁業互助保險發展的實際出發,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加大對廣大漁民群眾的安全教育力度。北海市相關漁政工作部門可以利用伏季休漁的有利時機,對漁民進行海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安全操作技能和漁業安全法律法規的培訓,進一步增強漁民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海上自救與互救能力,逐步提高漁民整體安全生產的素質,確保漁船安全生產,扎實推進“平安漁場”、“和諧漁場”建設。宣傳形式可以多種多樣,2007年浙江省舉辦了“互保杯”漁民安全知識電視總決賽,題目涵蓋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互保、漁船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要求參賽選手必須是一線的漁民和養殖戶。既普及了漁業安全知識,又有趣味性,使他們受到了很好的教育。這種模式,北海市是可以很好地借鑒的。
2.抓住機遇,積極爭取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試點工作
政策性漁業保險是今后我國漁業保險的發展方向,農業部也在積極推進政策性漁業保險試點工作。自2005年以來,上海、浙江、廣東和海南等省市在漁業互助保險基礎上,以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為載體開展了政策性漁業保險試點,取得了顯著成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開展,大大提高了當地漁業安全生產的風險保障力度,得到了漁區廣大干部群眾的普遍贊同。漁船、漁工入保率也有明顯提高,2006年1-11月份,共有1381艘漁船和12834名漁民參加了政策性漁業保險,獲省財政補貼201.7萬元。自2006年4月起,浙江省嵊泗縣開展了政策性互保試點工作。近兩年來,該縣的漁工雇主責任險投保面達到了98%,漁工投保由原來的人均2份提高到目前的人均10份以上,有效提高了漁民抵御風險的能力,同時也減輕了政府部門災后經濟補助的壓力。北海市政府可以借鑒浙江省舟山市等漁業發達地區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抓住機遇,積極爭取地方政策、財政支持,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試點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漁業保險制度。
3.加大地方財政支持力度
由于漁業本身屬于弱質產業,經濟效益不高,商業性和互的漁業保險,單靠保險的收入難以支持其自身的良性循環發展,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和制訂特殊的政策保護措施,如實施針對投保漁民的保費補貼和針對承保機構的業務費用貼。一方面:北海市地方財政應針對漁業保險提供相應的保費補貼,吸引漁業生產者投保,并通過自愿投保與法定投保相結合的方式,擴大投保范圍;另一方面,除了保費補貼外,政府還可以向經營漁業保險的機構提供一定比例的業務補貼,以提高其償付能力,增強經營積極性。2004年寧波市象山縣政府專門撥出200萬元用于支持漁業保險,當年該縣的漁業保險工作碩果累累。參加漁業人身保險人數由2004年的7736人上升到2005年的10002人,漁船保險由2004年的不足70艘上升到2005年的1891艘。至2005年底,全縣參加漁船財產保險的漁船達2366艘,共收取保費933萬元;參保船員45075人,收取保費1853萬元。共理賠3145起,理賠款1228.7萬元。他山之石尚可攻玉,那么象山縣的成功經驗則更應該值得我們借鑒學習,甚至是創新。針對目前北海市水產養殖險的空白,地方政府應當“兩頭扶持”:養殖戶購買保險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商業保險公司理賠達到一定風險警戒線的時候,政府在資金上也將給予相應的扶助。
由于北部灣經濟區是我國政府批準啟動的一個沿海開放經濟區,國家對其發展規劃有許多扶持和優惠政策。除了對漁業保險進行補貼外,北海市政府還可以向有關政府部門爭取對經營漁業保險的承保機構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如減免漁業保險承保機構的營業稅。因此,如果政府對經營漁業保險的承保機構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如減免承保機構的營業稅,那么承保機構的稅收負擔就大大減輕了,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漁業保險的積極性就調動起來了。
4.盡早出臺地方性漁業保險法規
國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保險理論認為,漁業保險同漁業本身一樣,帶有明顯的公益性,經營漁業保險不能完全以盈利為目的,其政策目標應與國家農業財政政策相一致,以為漁民提供風險保障,提高漁業勞動生產率、保證食物供應、穩定市場及確保漁民生活水平等為最終目的。當前,我國漁業正處于一個歷史上最好的發展時期,但同時也面臨加入WTO后競爭加劇的挑戰。為了貫徹國家“依法治漁,以法興漁”的漁業方針,我國應當對漁業保險的管理體制、發展資金進行立法保證。同時,對于漁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收益主體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進行立法加以規范,并立法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進入漁業保險。為了盡快改變目前北海市漁業保險無法可依的現狀,北海市人大應組織漁政、工商、海洋與漁業局、保監局、互保協會等有關單位和相關專家在依據我國《保險法》、《漁業法》等法律規定,并參照舟山、寧波等地級市制定地方性漁業保險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北海市漁業保險發展所面臨的問題,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管理機構和相關職能,加強監督管理,引導漁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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