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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4 15:23:0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食品安全法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食品安全法論文

篇1

(1)現在社會的風險是我們無法感覺到的。比如那些完全逃過人類感知能力的放射物、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這些物質都是長期或者短期對我們或者周圍的生活產生影響,當然這種傷害是不可預見的,也是我們看不到的,但是這種傷害卻是致命的。因此,風險的嚴重程度走出了預警檢測和事后處理的能力:“精確的風險‘管理’工具正被磨得鋒利,斧子正被掄起來。那些指出風險的人被誹謗為‘杞人憂天’和風險的制造者。他們所表明的威脅被看作是‘未經證實的’。人們說,在確定情況如何并進行合適的測量之前,必須進行更多的研究。”

(2)現在風險所牽涉的對象具有非常大的廣泛性。也就是說,在風險社會下的風險可能對我們整個社會、整個世界都造成極大的損害,這種損害是全世界都會遭受的,與任何國界、地域毫不相干,在這樣的損害面前,任何國家、民族、種族,都是平等的受到損害。

(3)在風險社會里,人們所遭遇的風險是無法評估的,因為新的風險因素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其中包括內在的因素及外在的很多影響,同時,我們所面臨的風險是各種社會制度下的產物。人們在追求物質生活的同時,對整個地球造成了極大的環境及生態污染,這都將成為一種風險的組成部分。

(4)我們所面臨的風險存在于很多方面,作為現代人類工業化社會的正常后果,這種風險將伴隨著人類的發展,而且,在人類毫無休止地追求更完善生活、無休止地對大自然進行破壞以獲得舒適便利生活的同時,這種風險的陪伴將不會停歇和消除。

(二)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的屬性由風險社會理論我們可以看出,人類面臨著威脅其生存的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增強,未來的不確定性與全球化趨勢結合在一起,社會的中心將是現代化所帶來的風險與后果。同樣,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就會對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在食品的加工生產及銷售過程中,需要對食品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既然在食品安全問題中有風險評估判斷,那么食品安全概念也具有幾個基本屬性。首先,食品安全的發展變化性。我們知道,現在食品的生產、經營、銷售等各個環節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支持,整個食品安全問題也是科學技術的把關問題。在人類食品的發展史上,每一次食品生產的進步,都與科學技術的進步息息相關,如現在大家比較熟悉的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的出現,都是科學技術進步的產物。當然,世界很多食源性疾病的爆發,也不斷讓人們對公共衛生和整個食品加工體系和處理方法加以重視。其次,食品安全的經濟性。食品作為我們的生活必需品,對我們人類是不可缺少的。世界各國根據本國的農業發展水平和農產品的特點,不斷研發各種食品。但是,在很多食品安全案例中,食源性疾病的發作也對本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產生了很多負面影響。例如,我國在2008年爆發的影響全國的三聚氰胺事件,導致全國的牛奶產業受到極大的影響,對各省乃至全國的經濟造成嚴重損失,當然也引發了消費者對奶粉業的不信任。再次,食品安全的社會性。由于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歷史性及世界性的問題,因此,不論是我國還是其他國家,在不同的發展時期,都會涌現不同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在于當時的人們是否對同時期的食品安全給予足夠的重視。當然,由于各國發展水平不同,每個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關注點也有所不同。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人們所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在于本國或者世界內由于科學技術的良好發展引發的具體問題,比如如何提高轉基因食品在人類食品運用中的完善,如何加大食品安全中的科技含量等;而在發展中國家或者食品安全意識比較薄弱的國家,對食品安全所側重問題就是賴以生存的食品的質量問題,如食品中是否摻有有毒有害的物質或者食品中是否包含了假冒偽劣的材料等。所以,食品安全問題實際與國家或者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這些特性對于構筑確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社會關系性要求利害關系人均可參與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關系,行政對于食品的安全性負有說明責任。而可變性則要求行政機關要及時履行自己的危險防止責任,在必要時應撤回原行政行為,當然也可能會產生損失補償的問題,同時還要求對風險管理制度、方法、手段定期做出再審查、再評估,實施不斷完善的過程化管理。

二、風險社會視野下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反思

從我國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來看,已經有很多風險思想的體現,例如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眾所周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個典型的抽象危險犯,即只要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使沒有造成損害結果,也構成該罪。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與風險刑法理論的預防性體現的還很不夠。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方面絕大多數屬于結果犯或具體危險犯,這樣的規定與風險預防思想并不相符。比如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現在一般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既然以市場經濟秩序為法益,那么,只有偽劣產品投入市場,并且投入市場達到一定的程度,即從銷售金額看來達到刑法規定的程度,才能判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擾,需要刑法的出擊予以保護。因此,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或者銷售的偽劣產品是否達到銷售金額較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定罪要素,因為根據具體的銷售金額能判斷出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過程中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多大的損害結果,這也反映了我國很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相關犯罪是結果犯或者具體危險犯。其次,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監測等方面考慮了風險預防的原則,但是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是否與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在風險預防方面進行了很好的銜接呢?例如,為了提前預防風險的傳播,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等舉措的同時,也在很多條文上規定了生產經營者的一系列作為義務,如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對于那些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我國刑法規定中并沒有結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范規定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這些健康檢查義務而造成食品衛生方面的損害結果時,該對這些食品生產經營者如何定罪處罰,因為我們知道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中,有關食品安全的不作為型的犯罪很少,并且由于不作為理論本身在刑法理論中就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難題,依照不作為理論,如果行為人負有某種法律義務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因此造成損害結果的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可是對于一定行為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罪名認定問題該如何決定,卻一直是個難題。尤其針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僅靠刑法總論加以分析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罪名確定問題,一直是個難解的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假如生產經營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關于健康管理的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的健康檢查義務,從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損害后果的,似乎也難以依照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定罪量刑,這就是源于我國刑法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范之間的不協調所致,也就是我國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缺乏食品安全法中所體現的風險預防的思想。

三、風險社會理念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完善

所謂風險社會,如前所述,按照德國學者貝克的思想,就是指現代工業化社會具有的一種風險性特征。貝克在總結風險社會的特點時,將現代風險與傳統的自然風險進行了很多的比較,他認為現代風險大多是由于人類不節制地開采所造成的人為風險,這種風險會給我們整個世界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后果,在這樣的損害面前,沒有國界地域的區分,任何人、任何階級都會受到這種風險的影響,并且由于人類在不斷地追求生活的更高層次,因此,在追求的過程中還會產生更多的所謂幸福生活的“附帶品”,這樣,現代的風險是不可消除的。那么,在這樣的不可避免的風險面前,我國刑法應適當作出調整,以適用現代社會下風險預防的理念。

篇2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失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失去了部門法依據。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正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條被修正后產生三點變動:第一,罪名變化,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替代“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與食品衛生相比,食品安全具有更豐富的內容,其涵蓋了食品數量充足,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達標,食品營養全面等多方面要求。因此,將“食源性疾患”修正為“食源性疾病”,用“食品安全標準”替代“衛生標準”符合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對食品質量的更高要求。第二,提高法定最低刑,以并處罰金取代單處罰金。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只要構成該罪就必須并處罰金,法定最低刑由單處罰金提高為拘役,這將更加符合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第三,對罰金數額不再作硬性規定,以“并處罰金”的規定取代比例罰金制。此種修正具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僅以“并處罰金”來規定附加刑過于寬泛,給法官的實際裁量帶來一定難度,所以是否規定罰金的幅度標準有待商榷。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關內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該條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通過新舊法條的對比可以發現,修正后的法條不再對罰金的處罰額度作限制性規定,取消了原來法條中罰金為“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限制范圍;該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提高意味著對該類犯罪的懲處力度加大。新法條將原來法條中“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情形修改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筆者認為作這樣的修正是合情合理的,由于社會發展的復雜性,各種錯綜的情況都有可能發生,有些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雖未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但該行為的存在的確非常危險,危害十分嚴重,符合“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就可以依據修正后的條文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充分彰顯了國家和政府對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決心和打擊力度。但目前,我國刑法對該類犯罪的設置還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罰金刑設置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罰金刑作了修改:將“單處或者并處”改為“并處”,并且取消了“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處罰標準。如前所述,取消銷售金額的比例限制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修正后的條文僅以“并處罰金”四個字規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刑又太過寬泛,不僅不利于法官對案件的準確把握,也不利于對犯罪人人權的保護。此外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中,未區分自然人和單位犯罪的罰金幅度也有欠妥當:一方面,經濟犯罪一般涉案金額都較大,尤其是單位具有強大的生產能力和雄厚的經濟基礎,一旦實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范圍之廣、程度之深將遠遠超過自然人犯罪帶來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與自然人相比,單位在經濟活動中獲利較大,其對罰金的承受能力遠大于自然人。因此,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應明確區分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不同的罰金刑幅度,對單位犯罪規定的罰金幅度應大于自然人犯罪。

(二)資格刑的缺失

對具備特定從業資格的犯罪人增設資格刑,無疑會提高犯罪人獲得非法利益的機會成本,使其不敢輕易犯罪。從業資格的被剝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人再犯可能性,而這正是其他刑罰方式所難以達到的。目前,我國刑法中只規定了兩種資格刑,即剝奪政治權利與驅逐出境,對剝奪人們從事某種行業的資格并無規定,鑒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增設從業資格刑是十分必要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剝奪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從事食品生產資格的規定,一般是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其中第九十二條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該規定是對食品生產者、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導致食品安全事故而進行的限制從業資格的行政處罰,但僅僅剝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定限期內的從業資格,并不剝奪其他責任人或者單位的生產經營資格,是不足以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資格刑方面規定的欠缺,不能徹底或者在相對較長的時期內剝奪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資格,使得犯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生產者、經營者仍有資格和機會繼續從事食品生產和銷售工作,這對法律是一種譏諷。

(三)違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刑事責任的缺失

所謂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發現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采取相關措施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7年8月27日《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規定了食品召回的主體、召回程序、召回的評估與監督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該規定中對違反食品召回制度的處罰措施僅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由此可以看出,該規定對違反食品召回制度的處罰較輕緩,不足以懲罰相關行為,且留有空白條款。作為其他法律保障法的刑法并未對違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責任作出任何規定,因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很可能成為一句空話。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如若生產經營者還不履行缺陷食品召回義務就有可能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更大的損害。而人的生命健康權利是刑法所保護的重要法益,對于危害法益的行為,刑法理應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拒不召回缺陷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刑法應當明確規定其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罰金刑的相對確定與調整

罰金刑,是法院依法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其所有的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其屬于刑罰體系中的財產刑。新修正的刑法條文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須并處罰金,其目的就在于剝奪犯罪人的經濟基礎,削弱其再犯的能力。罰金刑具有經濟性、開放性和更好地懲治單位犯罪的優勢。根據罰金刑獨特的優勢和其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設置進行調整,即在該罪中明確罰金刑的幅度,以免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無所適從或者濫用裁量權導致司法不公。《刑法修正案(八)》通過之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幅度為“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條則規定,“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筆者認為,原來刑法規定的罰金幅度偏低,而《食品安全法》中對罰款的幅度又略顯偏大,盡管兩者懲罰性質不同,但卻可以相互作為參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多為單位,刑法第一百五十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罪的單位犯罪作了統一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該法條并沒有對單位犯罪應處的罰金額作出明確規定,采用的是無限額的罰金制,具有明顯缺陷。單位犯罪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嚴重,且單位的受刑能力要遠大于自然人的受刑能力。因此,出于遏制單位犯罪的目的,對單位犯罪規定的罰金幅度應大于犯同樣罪的自然人。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罰金幅度的細化方面可作如下規定:犯罪情節較輕的,對自然人犯罪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單位犯罪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犯罪情節嚴重的,對自然人犯罪并處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單位犯罪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二)資格刑的引入

資格刑,又稱為名譽刑、能力刑、權利刑等,是刑之最輕者。①資格刑具有特殊預防的功能,其可以有效地防止行為人繼續利用一定的資格進行犯罪活動。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資格刑是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使然,通過對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體增設資格刑,剝奪其在一定期限內或者永久的生產、銷售食品的資格,將其排除在食品經營行業之外,有利于食品安全的保護。目前,我國刑法中對該種犯罪缺乏資格刑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采取的是行政處罰手段。但行政處罰的力度較低,普遍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缺乏法律對該類犯罪的威懾力,一些食品企業在繳納完罰款之后繼續進行原先的生產,絲毫未見改善。筆者認為,在行政處罰不能震懾違法犯罪之時,刑法應當充分發揮其特殊預防的功能,通過增設資格刑來禁止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生產經營者繼續從事食品行業。具體來講,就是將資格刑作為附加刑并科使用,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客觀犯罪情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分別對犯罪人附加不同年限的資格刑。對于構成基本的食品安全犯罪的,附加判處剝奪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對于造成嚴重食品中毒或者重大食源性疾病等后果的,附加判處剝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對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判處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篇3

[2]吳恒.易糞相食:中國食品安全狀況調查(2004-2011)[J]. http://zccw.info/report.

[3]張軍,姜偉,郎勝,陳興良.刑法縱橫談[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4]熊選國,任衛華.刑法罪名適用指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M].北京:中國人名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

[5]劉青青.關于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分析及政府監管對策研究[J].商品與質量,2012(3).

篇4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現狀

1.食品安全問題是民眾最為關心的民生問題也是公眾最不放心的問題之一,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一次由國家免檢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人們對于食品的態度由最初的不信任轉向了現今的恐懼,政府對此也難辭其咎。當然,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以后,追本溯源、徹查處罰、問責處分,政府可謂不遺余力。然而,食品直接入口的特性決定了對食品市場規制的重心在于事前的監管而非事后的處置。當公眾在循環往復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不斷付出生命與健康代價的同時,政府作為食品市場規制者所能起到的作用卻基本僅局限在事后的處置問題上。

2.目前,我國食品加工行業整體的素質仍處于較低狀態,更有少數的不法分子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材料生產和加工的食品,衛生條件差的小作坊到處可見,摻假制假,有些員工甚至無證上崗,這些違法違規的現象屢見不鮮,給我國大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和隱患。

3.新技術的應用使得食品的種類越來越豐富,新的包裝及現在生物技術讓人們根本無法從表面上認知產品的成分和各種添加劑的含量,傳統加工食品也不斷被告知具有安全隱患,這一系列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都另消費者不斷的喪失信心。

4.監管力度的乏力。目前我國主要靠政府本門進行高技術產品的檢測,監管部門的效率和技術匱乏直接影響著人們是否能通過正規渠道獲得產品的真是信息,而監管部門在實際中往往存在,科技成果和技術儲備嚴重不足、推卸責任,監管力度不足等現象,導致政府對于生產企業的威懾力也在減弱。

二、我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的比較和借鑒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在逐步完善,但也存在著各方面的問題:

1.立法方面: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標準由不同的部門制定,這就導致一些生產商利用這個缺口鉆法律的空子。

2.執法方面:雖然法律法規規定了各種規章制度,但在實際運行中,少數公務員的怠慢及故意幫助商家隱瞞事實的事件頻繁發生,導致消費者根本無法認清食品是否有害,監管環節的缺漏也使食品隱患留有空隙,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無法達到平衡。

3.守法方面:很多企業為了達到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知法犯法,在被懲戒之后仍然建立黑加工點加工制造有毒有害產品,過期產品、添加劑含量超標產品不斷的被推向市場。

隨著市場的而全球化,各國食品紛紛涌入他國,食品安全問題也成為全人類都關注的問題,在歐洲,源自德國和西班牙的病毒感染黃瓜事件已經造成十余人死亡,另有數千人感染,造成國際性恐慌。在亞洲,臺灣地區掀起的塑化劑毒飲料風暴,實際上塑化劑問題已經存在30年了,但直至今天才被揭發,至今已查明有多達500種產品受到污染,牽連到了近200家廠商。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完善

1.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加強學些,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與國外的研究,對國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學習發達國家的經驗,與國際接軌,并分別從立法、執法、守法角度建立完善的體系。

2.建立食品溯源制度。所謂的溯源制度就是從產品的原材料開始對產品的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對質量和生產進行嚴格的把關和限制,之后在其他的包裝、分銷等各環節都進行信息的錄入,這樣不管產品在哪個階段發現問題,產品的形態和產生原因都會被追溯到源頭。通過追溯能使產品隨時準備是否被召回,并能發現問題的根本原因并予以改進并治理。

3.加強監督隊伍建設。為確保食品在監管過程中體現公平、正義,必須加強監管監督體制的建設,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食品監管和控制系統,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食品。嚴格執法,堅決查處違反坑害消費者的非法生產和管理,有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合法權益。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雖然存在很多問題但也在逐步走向成熟,隨著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的改善,食品安全面臨的挑戰也會越來越嚴峻但也是一種機遇,好的東西總是會被大眾認可,在魚龍混淆的市場經濟下,如果商家能夠保證質量,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也未免不是一個被社會公眾重新認可的機會,行政部門也應該不斷鞏固和深化的食物特殊防偽打擊力度,建立適應新形勢下的食品安全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1]張守文.我國食品標準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食品學報, 2004, 4(3): 1-5.

[2]秦挺鑫.國內外食品安全衛生標準比較[J].世界標準信息,2007 ,(4 ): 24- 26 .

篇5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近年來,由于國際上些地區和國家頻繁發生惡性事件,食品安全問題已引起了全球的關注,成為全球性的重大戰略性問題。隨著科學發展觀的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門:rE式頒布實施,新法在農村的實施普及力度,更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及時做好宣傳工作,使《食晶安全法》發揮其真正的作用。

1調研方式、時問和對象

為調查《食品安全法》從實施以來,在農村普及影響力的成果,調研組結合浙汀省開化縣]商局,藥監局,質檢委等相關部門于2009年9月15r]和16日走訪了全縣24個鄉鎮,對每個鄉鎮的食.}安仝示范創建1.作進行了調研和考核驗收。調研組在聽取鄉鎮創建1:作匯報后,采取隨機取樣、會議交流與發放調查問卷相結合的方式,查看了創建資料臺帳,實地檢查,種植基地、農資連鎖店、食品生產加工氽業(小作坊)、食品超市、農村放心店(食雜店)、學校食堂、小餐飲店等場所,并對照《開化縣食品安全示范鄉鎮創建驗收標準》進行了現場打分,調研組組把檢查的基本情況做了統計并向鄉鎮作了反饋。

2食品安全企業抽樣檢驗結果

2 1調研對象、檢驗項目及結果

抽樣檢驗組對各鄉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小作坊)、食品超l_J、小餐飲店、單位食堂等60個場所的食品貨物原料及添加劑如:油類、米類、酒類、水、月餅系列、醬油、飲料類、豬肉產品、雞加『產品等。通過檢驗項目如:酸價、過氧化值、敵敵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樂果、黃曲霉毒素B2、致病菌、總砷、鉛、總酸、氨基酸、藺落總數、大腸菌群、酸度、鉛、_|氧化硫、酒度、色素、甲醇、雜醇油、鉛、灑度、沙門氏菌、志賀氏藺、金黃色葡萄球菌、霉菌、致病菌、二氧化硫、鉛、銅等。檢驗結果出現如下:漢堡中檢驗菌、金黃色葡萄球菌/1合格:雞類產品中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霉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不合格:月餅中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霉菌、腸道致病菌不合格,其它食品正常,食品合格率為99%。

22食品安全法普及問卷調查

調研組通過采取隨機面談、發放問卷調查、會議交流等形式,走訪各個鄉鎮的普通農民與餐飲食品機構的商家,對食品安全法的普及程度及運用進行調研。下面分別是針對普通農民消費者與商家的不同問卷,在參與普及調查的十五個鄉鎮中,每個鄉鎮隨機挑選出3O個普通消費者,l5個商家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3調研結果分析

3、1農村食品經營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識.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在農村食品商店檢查時發現,些食品在店主進貨時已臨近保質期或是過了保質期,部分食品外包裝上生產廠家、生產口期等標識不清晰、不規范,這些食品來源多是不規范的批發部,一些甚至是從城里商店拆下貨柜的食品,也被不法商販送到農村出售。農村經營戶對食品質量安全意識淡薄,食品安全思想觀念普遍存在,放縱了假冒偽劣食品在農村市場泛濫。

3、2食品安全法宣傳力度不夠,農村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普遍不強

目前農村經濟條件有了較大的改變,但農民的消費水平仍然較低,屬于弱勢群體。受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選擇消費品時容易忽視產品的內在品質而先考慮價格。加之,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或者維權成本太大過程負責,這些都在定程度上給制假售假者和違法經營者以可乘之機。

3、3低端食品低端消費市場大,形成監管盲區

在江浙地區存在了大量的外來務T人員,而他們閩經濟收入相對較低,以消費價格低廉的低端食品為主,主要以低檔白酒、油炸食品、豆制品、鹵味制品等食品為主,加工點多位于城鄉結合部,業主以外來人員和本地…些欠發達鄉鎮農民為主。存在生產條件差、設施簡陋、流動性大、從業人員素質低等特點,政府在監管難度很人。

4加強開化縣食品行業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措施

4、 1嚴格實施《食品安全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食品安全法》明確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新“j定”方案的要求,牢同樹立依法監管和依據職責監管的理念,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監管部門對于農村食品安全更要要加大督查力度,嚴懲不規范的批發商鋪。為擴大打擊范圍,監管部門也要鼓勵農村百姓和經營業主積極舉報到農村市場推銷假冒偽劣商品的不法商販,對于舉報有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4 、2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傳工作

讓食品商戶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從事食品經營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并懂得義務向客戶宣傳,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通過廣泛的宣傳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宣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努力使食品商戶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經營者責任和義務,了解違法經營將受到何種處罰,并使消費者知道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廣大食品經營者守法經營的自覺性:努力使廣大消費者明白其享有的權益以及維護權益的途徑,為《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4、3不斷完善農村食品質量檢測體系

篇6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關系到每個社會公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卻不斷凸現。三鹿嬰幼兒奶粉、“染色饅頭”、“瘦肉精”、“激素門”、“小龍蝦”等食品安全事件讓人觸目驚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國目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1.成立權威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要進一步理順體制,成立權威的食品監管機構,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權威性,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結合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現狀,把分散在農業、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都納入這個新成立的監管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監督、統一管理。該監管機構的職能包括: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的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對食品在市場上流通的監管;對消費環節的監管,包括餐飲業、食堂等的衛生條件和環境;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以及對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處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檢測制度。廢除食品安全檢測由多個部門負責的制度,由綜合的、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統一監管。即把分散在農業部、質監部、衛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都納入這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杜絕多個檢測檢驗機構并存導致重復檢測、交叉檢測,造成現有資源浪費、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加強各檢測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相互協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數據庫,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全天候、全方位監測食品安全狀況。另外,還可以在這個綜合機構定期召開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交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共享信息,促進機構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協作。

3.提高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工作人員是整個組織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思想、業務和作風的基礎性建設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做到公正執法、合理執法、文明執法。充實監管工作人員力量,對新人進行嚴格考核,并嚴肅紀律,加強管理。同時培養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時刻以維護廣大公民的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充分認識消費者長期所處的弱勢地位,切實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職責。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我國現階段的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出現很多問題,需要從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1.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當前,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較大,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裁。解決這一問題,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順體制的前提下,強化行政執法責任,把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機關的職權,統一視為責任,以責任制約權力,強化行政執法責任。

2.對相關管理人員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對于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對當事人查處以外,應該對于相關的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沒有認真履行執法責任的失職人員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立這樣的制度,目的在于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相關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為或是瀆職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監督部門積極負責地行使其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管理好食品市場的安全。

3.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食品經銷實體,如食品的生產制造者、食品加工設備供應商、食品的各級銷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體責任上還有一些漏洞。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上建立統一的責任制度,遏制非法經營,明確食品經銷實體的責任,填補法律責任上的漏洞,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生,從而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項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和國際接軌,縮短和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標準的差距,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1.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應進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并重、公開、客觀、公正,明確社會各階層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對安全風險評估評價,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和信用體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礎上要制定各種單行法規對基本法的不同方面進行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這些方面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使用、檢疫分級、質量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安全承諾與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此外,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

環視國外的立法現狀,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基礎,多層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處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輔之以《家禽傳染病預防法》、《飼料安全法》、《牛肉生產履歷法》、《食品衛生法》、《禽類處理法》、《牲畜屠宰場法》等12部法律,從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頭污染、加強事前監管、覆蓋可能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各領域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國應以《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為契機,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為統領的、以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體系。

2.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實施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通過立法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體系混亂的問題。對已經滯后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補充和完善,對一些涉及食品監管的舊法進行廢止和修改。通過完善已有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相補充配合的多層次、專門、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沖突,確保法制的統一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3.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能有效地保護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體現。提高生產者違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對破壞食品安全行為的懲罰。對于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直至死刑,同時還要改變以往對同一問題懲罰力度差別過大的問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體現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懾力。(2)實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國以往傷害后才進行處理的慣例,發現有批量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并可能會對大眾造成傷害時,企業就有義務進行召回。(3)對被欺騙的消費者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不僅包括不合格食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有形損失,還必須包括對不合格食品潛在危害的賠償。

四、健全食品安全標準

1.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應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食品標準不統一、水平不高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組織制定和完善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在內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對標準統一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加大對各部門統一并入食品安全機構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投入,特別是從人力、財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盡快廢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復制定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將食品安全標準與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統一,使得企業能夠有法可依,避免其無所適從。

2.進一步完善食品監督的抽查檢驗程序。制定統一的食品監督抽檢程序,明確食品檢測應委托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下設的職能部門,執行統一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并明確這個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部門食品安全信息,改變當前地方執法機構隨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狀況,確保公眾得到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議盡快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統一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認證和監管規范,由統一、權威機構對所有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檢測能力進行專業的評估和監管,確保檢測機構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此外,應確保執法機關充足的檢測經費,嚴禁其借檢測亂收費。

3.適時修改食品安全標準。隨著食品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和市場需求的多樣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舊的標準會逐漸顯示出它的不適應性,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顯得尤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標準每隔五年要修訂一次。在標準的修改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其是否能適應食品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還要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外有關國家、區域組織已有的食品標準;不僅要考慮我國的國情,也要注意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食品技術;不僅要規范制定標準的組織,而且要進行標準定稿前的二次評審,即初審和終審。使食品安全標準,與時俱進,跟得上國際步伐,填補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1.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產的市場化、信息化、規模化是食品生產可溯源性的基礎。食品生產企業采取市場化、信息化的企業生產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產模式,實現企業規模化生產,完整的信息管理過程,這是食品安全生產可溯源性的條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促進食品行業的規模化經營。此外,政府要積極開展對原料產地生產環節的信息收集和記錄。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決目前食品召回法規不統一的辦法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同時加大資源共享,統一職能部門關于食品召回的規定。實現食品召回的及時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國家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僅要將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問題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同時也要將食品召回相關事項告知有關各方,以確保食品召回及時有效地進行。

3.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功能。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如電視、網絡、報刊的大范圍普及,輿論監督以其傳播速度快,時效性高,范圍廣的優勢,對食品安全進行間接地監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規監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規監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種特殊的監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從而彌補了法律法規監管的不足,相得益彰。應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功能,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門、人員及當事人進行徹底曝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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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客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v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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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88-01

在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食品安全犯罪被置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一章節中,主要規定在第一百四十三條和一百四十四條,因此本文著重圍繞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展開論述。綜觀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筆者認為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設置不合理

食品安全犯罪屬于經濟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一般都是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所以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設置罰金刑是非常必要的,雖然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有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規定,使法官在判處罰金時能夠根據具體犯罪情節,自由裁量,加大了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處罰力度,但其缺陷也很明顯:

(一)罰金刑的規定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不利于有效打擊食品安全犯罪

我國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對基本犯罰金刑的判處統一采取“并處”的方式。筆者認為“并處罰金”的罰金方式,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罰金刑剝奪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使其喪失再次犯罪的物質基礎的作用,但不利于有效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之前,刑法第143條和144條對于罰金數額的規定都是以“銷售金額”作為基點的,以銷售金額作為規定確實不利于罰金刑功能的發揮,在實踐中的操作性不強。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將“銷售金額”直接刪除的做法,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在司法解釋未能同步的情況下,將會使法官在量刑時無所適從,不以“銷售金額”作為罰金刑數額的基點,那到底依據什么對犯罪人判處罰金?這種立法模式會使得量刑幅度過于寬泛,罰金數額既無上限也無下限,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滋生腐敗,造成司法不公,使有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犯罪分子罰不當罪甚至逃脫法網,而使其他罪行較輕的犯罪行為遭受過重的刑罰,影響刑法的公正性。

(二)未設置資格刑

食品安全犯罪屬于經濟犯罪,而犯罪人再次犯罪的途徑就是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職業的資格。而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這兩種資格刑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來說,并不能起到剝奪其一定時期內從事食品行業的資格或者永遠禁止其從事食品行業的作用。《食品安全法》中雖然規定了對于違法的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以吊銷許可證,對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定時期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但其畢竟是行政處罰,不等同于刑罰意義上的資格刑。一方面,刑罰同行政處罰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刑罰嚴厲的強制性和制裁性,以及代表國家對于犯罪分子否定性的政治評價的功能是行政處罰無法實現的。另一方面,行政處罰規定過于籠統且不全面,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這種規定過于籠統,一律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具有靈活性,而資格刑的規定則可以根據犯罪的情節,性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處以不同的刑罰。

二、犯罪主體單一,犯罪對象單一,與食品安全法不協調

我國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的規定與我國《食品安全法》不協調,調整范圍過于狹窄,在犯罪主體上只涉及食品的生產、銷售人員,在對象上只涉及食品,,不利于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我國刑法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體的規定比較單一,只涉及食品的生產、銷售人員和監管人員

而《食品安全法》的違法主體包括生產(包括種植和養殖)、銷售、加工、包裝、運輸、儲藏、消費等各環節人員,《食品安全法對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都規定了相應的義務,當非食品生產、銷售人員違背了法定義務需承擔刑事責任時,就只能在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外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種規定一方面會破壞食品安全法律保護體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會給刑事司法實踐帶來極大的不便和危害,使法院的判決無所適從,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同時也違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二)我國刑法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對象的規定很單一,只涉及食品

一方面,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只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都有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要受到行政處罰。如果行為人違反食品安全法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說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就難以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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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9-0164-0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一類犯罪,并不是一個具體罪名。本類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包括兩個罪名,即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廣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還涵蓋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本文主要探討的是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與不足,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議。

1 調整罪名的體系定位

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但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還嚴重地侵犯了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與身體健康安全。犯罪的主要客體決定著犯罪在刑法分則體系中的歸屬。現行《刑法》將本類犯罪規定在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而非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顯然立法者認為本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而非公共安全。但這種劃分未必合理。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一個關乎民生的重大問題,無疑屬于公共安全的范疇。從客體的本質屬性上看,兩罪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并無二致,即都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不管是基于質的考慮還是量的考慮,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更為重要。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群體很廣,社會危害極大,所以對其犯罪的界定應該與普通犯罪區分,將其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合適。[1]

此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典型的經濟犯罪,屬于行政犯范疇,故各國刑法通常都是將其規定為實害犯而非危險犯。而我國《刑法》將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規定為行為犯、危險犯,顯然這種立法設計在學理邏輯上存在嚴重矛盾。還有一點,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規定了死刑。在當今世界各國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已達共識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將食品安全犯罪作為經濟犯罪加以規制,勢必會陷入應否廢除食品安全犯罪死刑設置的兩難局面。[2]因此,調整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體系中的地位,將其由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調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還可以妥善地解決上述難題。

2 擴充行為類型的范圍

《食品安全法》規制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包括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三種類型。而《刑法》規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僅規制生產和銷售行為。相比之下,《刑法》規制的行為類型比較狹窄,規制的范圍并不周延。《食品安全法》將食品經營行為界定為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主要包括運輸、儲藏、銷售等行為。申言之,經營行為是由一系列的行為組成的,包括貨物的采購、銷售、運輸、儲存、管理等方面的活動。可見,銷售行為僅僅是經營行為中的一種,二者在邏輯上屬于種屬關系。[3]顯然,經營的范圍比銷售更為廣泛,兩者不是可以隨意替換的同一概念。此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采購行為、檢驗行為和儲存行為對食品安全也可能造成嚴重危害,但《刑法》并未對上述行為作出相應的規制,這必然會導致犯罪的行為類型不周延,不利于嚴懲現實中種類多樣化的食品犯罪。[4]綜上,有必要將《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銷售”改為“經營”,從而實現《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對接,嚴密刑事法網,避免刑法規制上的漏洞。

3 修改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刑法》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為危險犯,而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為行為犯。可見,后罪的入罪門檻明顯比前罪低。這種立法設計所帶來的弊端十分明顯:一方面,二罪的社會危害性并沒有太大差別,故不宜在犯罪形態上作區分;另一方面,實踐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數量與比例遠遠大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險狀態難以確證,造成實踐中司法機關對大量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犯罪分子,要么懲治不了,要么輕描淡寫,一定程度上縱容了該類犯罪分子,不利于嚴懲和打擊此類罪犯。[5]因此,有必要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由危險犯改為行為犯。

4 增設過失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規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除了食品監管瀆職罪屬于過失犯罪之外,其余均為故意犯罪。對于過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或以法無明文為由不追究刑事責任,或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過失犯罪論處,甚至降低證明標準直接以故意犯罪定罪處罰,司法適用十分混亂,不利于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預防與懲治。現代風險社會面臨的危險具有不確定性、潛在性、隱蔽性等特點,如果刑法仍然堅持故意危險犯的立法模式,必將無法妥善應對現代社會存在的各種風險。事實上,在各國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對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了過失危險犯,美國甚至在涉及食品、乳制品、藥品、酒類等方面還規定了嚴格責任。[6]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是否應當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過失危險犯、嚴格責任有待進一步探討,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刑法》仍舊恪守故意犯罪這種單一立法模式,顯然不利于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嚴峻態勢。如果將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罪過擴展到過失,那么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將更加全面、有力。因此,筆者建議,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過失類危害食品安全罪的條款,完善我國刑法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體系,有效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5 細化并加大罰金刑的懲罰力度

現行《刑法》對狹義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配置模式是“并處罰金”。這種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差,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罰金刑的適用完全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顯然存在諸多弊端。要想充分發揮罰金刑的作用,必須細化并加大罰金刑的懲罰力度。為體現與《食品安全法》的對接,筆者認為可以效仿該法對行政罰款的規定,完善食品犯罪罰金刑的設置。《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罰款的適用標準,并規定了罰款的最低限額,以此克服貨值金額比較少的情形下罰款力度不夠的弊端,充分體現了對食品的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嚴懲。因此,《刑法》也應當明確罰金刑的適用標準,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標準,加大罰金刑的懲罰力度。有效避免罰金刑的處罰力度明顯低于行政罰款,行政處罰比刑事處罰還要嚴厲這種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做到罪刑相當。

總之,食品安全本質上是公共安全領域中一個重大問題,也是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面對當前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嚴密法網,同時適當加大懲罰力度是充分保障食品安全、有效懲治與預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當然要求與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汪冬泉,吳超.論我國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之完善[J].重慶交通大學學報,2013(6):3.

[2][4]利子平,石聚航.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徑[J].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7):4.

篇10

前言

近幾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出現,從而引起了人民對食品安全的極大關注。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是就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來看,人民對新的食品安全的認知還是遠遠不夠的,如消費者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貧乏,生產者為追求利益,不惜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監管力度不夠和分析檢測技術的水平低等導致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1、食品安全的概論

1.1食品安全的認知

國際食品衛生法典委員會(CAC)對食品安全的定義是:消費者在攝入食品時,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質,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應或潛在疾病的危險性。在我國,食品安全一般理解為食品(食物)的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銷售和消費等活動中符合強制性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導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后代的隱患。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人體必需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狀。

2、我國食品安全現狀

2.1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形成的原因

人們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不夠重視,我國人民日常的飲食安排,存在著一些缺陷。同時一些不法分子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濫用食品添加劑、化學成分,使用劣質原料。這些并不是因為科技落后,而是因為部分生產者素質較低,衛生意識淡薄,經不住利益的誘惑,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不能嚴格按照生產規章制度來執行等,都極易造成食品污染和中毒事件的發生。

3、食品分析檢測技術

3.1微波消解(輔助萃取)技術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怎樣準確測定食品樣品中的微量或痕量元素呢?關鍵是樣品的前處理,因樣品的前處理直接影響分析結果的精密度和準確度。

微波消解法,它結合了高溫消解和微波快速加熱兩面性能。此方法具有加熱速度快且均勻,無滯后效應,消解時間短只需幾分鐘至幾十分鐘,溶劑用量少且沒有蒸發損失,一般只需5-10ml,避免有害氣體排放,樣品采用密閉消解有效地減少了易揮發元素的損失等優點。

3.2食品分析中常用的檢測技術

3.2.1近紅外光譜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近紅外光是指介于可見光和中紅外光之間的電磁波,波長范圍是700-2500nm,一般有機物在該區的近紅外光譜吸收主要是含氫基團(OH,CH,NH,SH,PH)等的倍頻和合頻吸收[7]。近紅外光譜常用的測量技術有透射法、漫反射法和反射透射法,近紅外光線可以穿透許多透明材料,因此,無需打開玻璃瓶蓋,可以直接對玻璃瓶內的物品進行測量,極適合于生產過程和惡劣環境下的樣品分析等等。

3.2.2生物酶法和免疫分析技術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生物酶不僅在食品發酵工業中應用廣泛,而且還在食品檢測技術中有著一定的作用。如在國際果汁市場中,蘋果汁是僅次于橙汁的第二大果汁產品,蘋果汁中添加蘋果酸是比較常見的摻假象。免疫分析主要是利用抗體能夠與相應抗原及半抗原發生自發的、高選擇性的特異性結合這一性質,通過將特定抗體(或抗原)作為選擇性試劑來對相應待測抗原(或抗體)進行分析測定的方法。

4、結論

就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來看,食品安全存在著如下問題:消費者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認識不夠;生產者對《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不夠重視;監管體系的不完善;檢測技術水平落后等。

基于這個問題監管部門采用一些新的檢測技術是必要的,如近紅外光譜、原子熒光、免疫分析技術等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新的檢測技術縮短了分析時間、提高了分析的靈敏度、實現了在線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多種組分同時進行分析等優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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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亞成,趙德明.中國食品安全現狀及其監控體系的建立.《現代農業科技》,2009(9):281-283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畜牧獸醫科技信息,2009(11):14-16

[4]蔡支農,鄭豐杰.淺析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其對策,科技創業月刊,2006(9):88-89

[5]鄭豐杰.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其對策.黃岡師范學院學報,2006(l2),26(6):73-75

[6]蔣士強,陳萬金.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建設與分析測試技術.現代科學儀器,2003(1):4-7

[7]王多加,周向陽,金同銘等.近紅外光譜檢測技術在農業和食品分析上的應用.光譜學與光譜分析Spectroscopy and Spectral Analysis,2004(4),24(4):44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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