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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風險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4 15:22:2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政治風險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政治風險論文

篇1

此外,當前海外招商引資的環境接近七八十年代的中國,正是大量引起外資企業的絕佳時機,應該拓展眼界,學習中國的成功經驗,以隔壁的朝鮮等閉關鎖國的教訓作為失敗典型,完善引起來的開放政策,在這個驅動下才能對于國內的政治經濟環境進行改良,提供更多的機會和更安寧的局面給中資建筑企業,同時也要端正國內政府的意識,服務于外商企業才是更有利于當地國泰民安的長期措施,保證中國建筑企業與國內的當地企業公平公正競爭是一個長期長久之計,任何地方保護主義都是短期行為,不會帶動當地的經濟行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進行跨國經營時主要采用以下幾種方式來進行股權安排:

篇2

(一)公共政策制定缺乏質量

政府政策信用危機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其一,政策制定過程缺乏必要的民主與公開,政策價值利益取向與民眾相背離。其二,對政策所要解決問題不明確,政策脫離實際,缺乏必要科學性和可行性,導致政策失信于民,得不到公眾的信任。其三,政策制定過程中考慮問題片面,政策制定者存在個人認知上傾向性和局限性,缺乏全面性和合理性。其四,政策制定缺乏統一性和穩定性,上下級政策不統一,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現象,導致公眾失去對公共政策的信任。其五,制定的政策缺乏必要的公平性和正義性,政策制定者在資源分配和利益調節上采取不同標準,導致政策調節出現“盲區”,以及界限模糊的灰色區域,勢必產生政策漏洞。

(二)公共政策執行效率低下

第一,公共政策執行缺乏統一性。政策執行者對政策的認識存在偏差,導致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自相矛盾的困境,造成政策無法得到一致、有效地貫徹落實。第二,公共政策執行缺乏穩定性。穩定的政策是政策公信力前提,政策朝令夕改、頻繁變動,政策缺乏穩定性使人們失去對政策的信賴,從而漠視政策,導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第三、政策執行過程缺乏公正性。部分政策執行者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區別對待情況,喪失了政策應具有的公平和正義。第四,公共政策執行出現偏差,缺乏靈活性。一些政策執行者對政策不加分析,盲目機械照辦,未能明確政策的精神實質,執行方法過于簡單,使政策執行流于形式。

(三)公共政策主體公信力弱化

政策主體包含了政府官員以及參與制定政策的權威專家,當前,部分政府官員和專家在公眾心目中出現了公信力弱化勢頭。其中表現為官員形象不佳,言行失當和不負責任行為。2011年“7•23”甬溫線動車追尾事故的官方新聞會上,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王勇平回應“救援結束后仍發現一名生還兒童”時稱“這只能說是生命的奇跡”;對為何要掩埋車頭的質疑,王勇平回應“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這種不負責任的言行只能使公眾寒心。而專家形象由于受到一些濫竽充數人士影響,使得公眾對專家產生質疑,以致于專家公信力弱化,導致專家在參與政策制定和解讀政策過程中失去了權威性,得不到民眾的認同,甚至他們的參與和解讀反而使公眾越發對政策持懷疑態度。得不到公眾認同的公共政策談何公信力?

(四)信息不對稱導致政策曲解

當前,信息不對稱是危機產生及危機過程中常見表現形式,不論是信息缺乏還是信息過度傳播,都可能引起政策客體過激反應,主客體之間信息完全對稱只能是一種理想狀態。部分政策主體利用政策的相關表述為自己謀取私利,打著對政策創新解讀名義,將政策解讀為對自己有利的表述,違背公共利益。這種對政策曲解做法,不僅僅使相關政策得不到有效地貫徹落實,更加損害了公眾對政策的信任。而社會公眾作為政策客體,由于信息不對稱,不可能全面準確了解相關的政策,再加上缺乏專業知識和個人認知能力有限,很難對政策進行精確解讀,且在解讀過程中極易受到其他信息影響,造成對政策歪曲解讀。導致公眾很難全面地認識公共政策,或者對其評價產生較大偏差,由此可能會采取一些手段來反抗、抵制政策,進而影響政策公信力。

(五)危機應急機制不健全

公共危機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部分政府由于危機意識淡薄,缺乏相應響應機制,危機處理方式失當。往往在發生公共危機之后,不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使得原本只在較小范圍之內影響不斷擴大。2008年震驚全國的“貴州甕安‘6.28’嚴重燒突發性事件”,起因是一名17歲女生離奇死亡,由于親屬未得到滿意答復,不屈不饒執著下演變成為一場震驚全國的大規模。倘若當地政府能夠迅速查明該女生死因,及時安撫家屬,或者在事件發生之前能夠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時給予制止,那么也不至于演變成大規模。

公共政策公信力危機處理措施探尋

(一)加強政策制定的質量

政府在制定政策之前要進行充分調研論證,把民主決策機制引入政策決策系統,營造良好決策氛圍。提高政策決策者和參與者素質,吸取廣大公眾建議,著力提升政策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穩定性。制定政策過程要注重民主與公開,擴大政策主體范圍,重視參謀咨詢人員在政策決策中作用;真正落實聽證制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聽取廣大公眾意見,完善公眾監督機制;要努力提升政府形象,加強對官員教育,克服地方本位主義,勇于承擔政府所應該承擔責任和義務;做到真正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

(二)提高政策執行的效率

公共政策執行要依托國家權力機關強勢的公權力,而對這強勢的公權力要進行依法限制,才能夠保有相對人的正當權利和自由。目前有兩點要尤其加以重視:防范自由裁量權濫用、嚴格依程序執行。政策執行中要堅持以人為本,注重人性化執行。在保證公共政策得以準確貫徹實施前提下,可以進行靈活的變通、因地制宜,保證政策靈活性和適應性,但是要嚴格防止政策主體出于謀取私利而對政策進行歪曲解讀,從人文關懷角度出發最大限度地維護相對人及公眾合法權益。

(三)提升政府官員形象

官員形象直接影響著民眾對公共政策公信力信任程度,政府要加強對官員的監督,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不負責任官員要嚴加懲處,以息民怨,以平民憤。同時要大力營造服務型政府,創建清正廉潔、高效親民執行環境和官員隊伍,降低行政成本,從而贏得社會公眾理解、支持和信任。要重視公眾監督作用,保障公眾監督權力,對偽專家,假專家要堅決打擊;相關法律要及時完善,例如,《食品安全法》規定對只謀取自身利益而不顧消費者利益的形象代言人追究其連帶賠償責任就值得借鑒。因此,《侵權責任法》可以對專家直接規定相關法律責任,對假專家偽專家進行嚴厲打擊,整肅專家隊伍,重新塑造起專家的權威。

(四)完善信息溝通渠道

篇3

二、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系統構建

根據前述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指標風險分數值的映射原則,將每一個預警指標實際值按照其所處風險區間的不同映射為相應的分數,再根據各預警指標對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貢獻權重(即運用AHP得到的指標權重),計算出各年度的綜合評價分數,據以建立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綜合評價函數。其中,R代表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綜合評價分數,Xij代表第i類風險因子第j個指標的風險映射分數值。與此同時,由于各風險預警指標借助0分、1分、2分、3分的指標分值表示其風險運行狀態,因此,地方財政收入風險最終加權得分仍可采用0分、1分、2分、3分反映其不同的風險區間。本文設定1.5分為輕警和中警之間的界限,兩兩分數之間的區間就是每一運行狀態的風險綜合評價分數區間。為了更直觀地反映地方財政收入的風險狀況,分別用不同的燈號表示不同的風險區間,如表4所示。

三、2006~2013年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實證分析

在選取《遼寧省統計年鑒2013》及《2013年遼寧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預警指標數據的基礎上,將各預警指標值經過指數化處理后得到的風險分數值代入公式(1)中,運用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系統對遼寧省2006~2013年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進行分析,得出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綜合評價結果,如表5所示。綜合評價結果顯示,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除個別年份外基本處于輕警區間且屬于輕警偏下的狀態,總體可控。從地方財政收入風險因子的角度分析,規模因子的風險值偏高,這主要基于兩點原因:一是財政收入增長率的變動較大,此與經濟形勢的變化密切相關;二是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的變動較大,從2006年的8.79%上升到2013年的12.34%,且呈現逐漸上升趨勢。但就全國范圍而言,遼寧省財政收入占GDP比重還是處于偏低水平的。從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指標的角度分析,不難發現有三個預警指標值的變化趨勢比較明顯(如圖2所示):一是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這一點前面已經提到。二是增值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從2006年的15.21%下降到2013年的6.85%,呈現逐漸下降趨勢。這主要源于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以及2009年轉型的正式實施引起增值稅收入的不斷減少,進而引發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不斷增加。三是營業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從2006年的25.12%下降到2013年的19.63%。盡管遼寧省第三產業的增長速度較快,但由于產業結構的不合理,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總體仍呈現下降趨勢,這必然導致以此為稅源的營業稅收入的減少。

篇4

一、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2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短期負債成本。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開始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1968年美國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1983年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設計發行了抵押保證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遍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也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3資產證券化出現的意義。資產證券化在很多國家都是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這宣告了一種全新融資技術和金融工具的誕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豐富了國際金融市場,并且在現代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為未來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主力軍。

作為一種有效的結構融資方式,它通過對流程進行精妙的設計安排,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等各利益參與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各自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進而達到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風險的伴生性,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整個證券化業務過程每一業務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4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債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回收資金,擴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釋放資本,以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把釋放的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將增加更多的潛在利潤。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途徑:如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銀行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

2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而且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加強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也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

3改善信貸結構,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還能夠刺激居民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及耐用消費品貸款,有效地解決消費信貸的資金約束問題。可見,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創新,為貨幣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拓展了空間,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同時也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

三、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分析

可以把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簡單地分為優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1優良資產證券化不存在風險問題。商業銀行的資產可分為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優良資產是指資產按照協議使用,已經及時實現了到期的權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證未來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信用的情況出現。

優良資產本身意味著較高的信用和可預見的現金流,通過適當的組合和大量的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通過真實出售,可以獲得外界高級別的信用支持,實現信用增級。可以認為,采取適當的營銷策略,優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

2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思考。自1999年4月以來我國相繼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主要方法之一,標志著國家大規模處理不良資產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20%左右的不良資產率,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

按照人民銀行20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貸款中,次級、可疑和損失可以歸于不良資產。損失是指義務主體不復存在或完全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可疑和次級是指存在或明顯將存在違約可能的資產,但未來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權益的可能。次級相對可疑來說,流動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違約程度輕。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優良資產證券化相比較,存在以下目前無法克服的困難:

(1)如何處理損失。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實質是對資產的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的重新組合與分配,不會產生額外的收益,不能用來彌補損失或虧損,因此對于損失,資產證券化是無能為力的,損失必須通過核銷或其他方法處理。

對于次級和可疑類,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處理這兩類貸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誰將承擔這種一定存在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真實出售,證券對商業銀行沒有追索權。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一個特設機構,實際上相當于一個“空殼”公司,投有能力承擔損失。外部擔保機構對于這種損失更加沒有動力承擔。

另一種考慮是根據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期望收益進行折價處理。但一方面,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折價處理,因為次級和可疑貸款以賬面價值掛在賬上時,不必確認損失;但如果在他們在位時確認損失,他們就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最終總會追究責任,但只要不發生在他們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的資信狀況,通過一些處理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把損失轉嫁出去,從一定意義上說存在道德風險。

(2)不良資產的穩定現金流問題。宜于證券化的資產最關鍵的條件或者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銀行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就是一個疑問。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方法,能夠按期付息的貸款都是正常貸款,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自然不會被列入剝離范圍。列入剝離范圍的不良貸款中,損失貸款由于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只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因為體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長期“沉淀”。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可以說,不良資產本身就意味著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現金流是極不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其本質上只是一種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而不可能消除風險,更不能挽回實際上已經形成的損失。

(3)信用擔保問題。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使該證券為市場投資者接受。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已存在有明顯風險,因此擔保主體的尋找將極為困難,雖然國家財政在特定時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4)道德風險問題。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沒有這種能力,也沒有相應的信息;不良資產和商業銀行有很大的關聯,但真實出售后,變得與它無關,它將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債務人將用于歸還證券化資產的款項轉移到非證券化的資產上;商業銀行如果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則對放貸質量也更加漠視,反而使不良資產有膨脹的危險;債務人原先可能為了不破壞與銀行的信任關系,盡力履行義務,現在權利義務關系轉到與之沒有關系的SPV上,債務人更有動力賴賬;如果投資者預期到這種情況,將不會購買這種證券,存在“逆選擇”問題。

(5)商業銀行的“舊車市場”效應。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市場上同時存在兩種證券,一種為優良資產證券,一種為不良資產證券,因為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證券所依附的資產的資信狀況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在一個劣質品充斥的市場里,根據著名的“舊車市場模型”,劣質產品將把優質產品趕出市場,但根據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質產品對商業銀行的意義不大,優質產品對商業銀行更有意義,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樹立只生產優質產品的聲譽,必須放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想法。

四、我國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篇5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所存在的風險除了一些一般的風險外,還有著因我國特色環境所引起的特殊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部分一般風險

第一是交易結構風險,該種風險主要包括了交易定性風險、收益混合風險和實體合并風險這三種風險。交易定性風險指的是從法律角度來講,一些部門可能會認為發起人與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特殊目標載體)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相關的規定與要求,因此,很有可能會將該交易的發起人破產前與SPV進行的交易判定為無效交易,進而讓后續的破產隔離安排為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收益混合風險是因為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于與發起人兼服務人的自有現金流相混淆兩者產生了混淆,而最后發起人破產后為證券化投資人帶來了損失。實體風險則是指的SPV被視為交易發起人的從屬機構,當發起人破產時,被當做發起人的從屬機構而受到損失。

第二個風險是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受信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授信人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它主要產生于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信用鏈結構中。該風險的主要表現是通過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夠滿足本金與利息的支付要求從而為投資者帶來損失。信用風險主要包括了承銷商風險、受托人風險這兩種。

第三是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市場利率變動的不確定性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利率風險是一中固定收益證券所具有的風險,而證券化產品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也具有這種風險。在利率變動的過程中就會為證券化產品的收益帶來各種風險。

(二)我國資產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存在的特殊風險

首先是政策風險。由于我國的特殊政治形勢,政府會對資產證券化的形成、發展等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為資產證券化提供各種供制度方面的保障。我國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基本都是由政府來進行主導的,因此必須要重視政府政策的變化所能夠帶來的風險。例如資產證券化從其本質上來看,它體現了一種財產信托的關系,雖然我國現有的法律能夠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這種模式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嚴格的定位,民間的基本都是在打“球”,有著很大的政策風險。

其次四法律風險。我國法律制度建設還不完善,這是眾所周知的,這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帶來了不可預估的風險。例如利用財產信托所創造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一種很典型的私募產品,然而在我國的《證券法》中卻沒有能夠適用的相關規定,因此在一套完善的法律出臺之前,它并沒有明確的身份。這就帶來了一定的風險。

然后是流動性風險。如今,我國證券化產品要發展就需要面臨一個很要的問題,那就是流動性。當一個證券化產品缺乏足夠的流動性的時候,就會要求更高的流動性貼水,這樣就會大大的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就與“把不流動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的證券”的初衷不符,因此流動性問題是急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一)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外部環境

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外部環境主要包括了:建立并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加強評估體系的建設這三個方面。

首先必須要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具體運作流程與特殊要求,出臺一部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規,在此之前必須要對現有的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必須的修改與完善。同時還必須要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種問題進行明確,并制定出相應問題的處理原則以及各種處理辦法。。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各種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重要基礎。

其次是必須要為資產證券化營造一個良好的的市場基礎,如今我們要做的就是要大力的發展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資本市場。近年來,我國的各種保險業與基金業發展相當迅速,如果能夠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各種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進行進一步的放寬,將會更加有力的推動自主證券化進程。

篇6

風險證券公司行政處置的概念

目前,由于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置程序規定不夠完善,證監會對于風險證券公司所采取的措施仍處于探索、整理、求證階段。行政處置是指在證券公司出現風險的情況下,證券公司的主管機關對該公司采取各種行政措施化解其風險,幫助其重組或使其順利退出市場的過程。行政處置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含義,廣義上的行政處置是指只要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行政行為介入了風險處置程序,這樣的程序就屬于行政處置程序,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撤銷、責令關閉、托管、行政接管都屬于行政處置程序。狹義上的行政處置僅指行政機關對高風險證券公司依法采取取消證券業務許可、責令關閉,并組織行政清理的行政程序。本文采用廣義含義,認為行政處置程序是在采取行政措施后到企業重整成功或進入破產程序前這一段程序。

風險證券公司行政處置的基本模式

(一)撤銷

在新證券法出臺前,證監會作出撤銷的行政決定并沒有直接依據,只有2001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可以參考,該條例規定的撤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終止其經營活動,并予以解散。可以看出,《條例》的初衷是對銀行這種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進行的規定,并未充分考慮證券公司這一新生事物。因為無法可依,證監會只好類比《條例》,對證券公司予以和銀行相同的處理。直到2006年新證券法的實施,在現行法體制下,撤銷才有了充分的法律根據。

(二)停業整頓

停業整頓指當證券公司從事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嚴重財務風險,對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已經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有重大損害之虞時,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組成停業整頓工作組進駐該公司,審計其資產負債情況,清查其違法違規行為,控制和化解其風險的行政處罰措施。當時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實施停業整頓的條款在法律依據上尚不充分,但是在新《證券法》中,這個問題得到解決,新證券法規定了證券監管部門對風險證券公司的處置手段包括了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

(三)托管

托管是指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發生產權關系重大變動的證券公司委托專門的托管機構經營管理,以有效實現資產的增值保值,控制證券公司的風險。我國對證券公司的托管,是一種委托經營管理行為,其主要目的在于使證券公司獲得重生的可能,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增值和優化,避免破產引起的社會風險。如果實在沒有挽救的可能,才關閉證券公司。另外我國的托管是一種行政托管,是由證監會出面委托大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證券公司進行托管,體現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中的國家意志。在新證券法生效前,我國對證券公司采取的托管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形式上類似的“托管”也僅在《條例》中有簡略規定。因此,《條例》也很難作為對證券公司營業部實施強制托管的法律依據。新證券法為托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接管

接管也叫做行政接管,是指根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接管組織全面控制公司并代行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及管理層職權經營管理公司。接管期內,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組織相關各方通過內部整合和外部救助等方式對被接管公司進行重整、重組,使其恢復正常經營,避免被采取其他處置措施或破產。接管屆滿時,如果沒有延期,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導致接管的情況消除,接管終止。如被采取其他處置措施或破產的,則轉入相應的程序。

(五)責令關閉

責令關閉證券公司,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實施行政處罰,吊銷其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終止其經營活動的行為。責令關閉屬于公司法上強制解散公司的一種情形。在新證券法第153條規定的監管措施中并不包括責令關閉,該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僅僅規定了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和撤銷四種措施。因此,在新證券法生效后,責令關閉這種處置形式將退出歷史舞臺。

當然以上五種行政處置方式不是并行不悖、非此即彼的,它們相互交叉、相互轉換。如責令關閉這種行政處置方式,即可由證券監督機構直接做出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也可以在停業整頓過程中作出。

我國行政處置程序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證監會的行政介入缺乏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出現風險時,證監會是否有權利介入其處置程序,采取什么樣的方式介入,并無學者在理論上予以探討。新證券法出臺前,證監會對于風險證券公司的處理也是“有勁無處使”,找不到合適的工具和方式來行使手中的權力,只能一案一議地進行摸索。2005年新證券法頒布,對于證監會在實踐中的作法也予以了肯定,但也只是泛泛概括。第153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但是,對于證監會以何種組織形式介入,它們的權利和義務如何,如何規范相應程序,怎樣開展個人債權的收購,對于這些行為的前后順序和相互關系都沒有規定。特別是采取行政措施后的清算,更是缺少法律依據。

(二)行政處置工作組的行為乏力

目前我國的風險證券公司處置分為兩個階段,行政處置階段和破產清算階段。這兩個階段的工作內容有一定的重合,比如清產核資,資產評估;保全資產,清收債權;處分債務人財產等。前者成立的目的是發現并控制證券公司風險,保證社會的穩定,因此在行政處置過程中的處置原則是“穩定壓倒一切”,為了穩定可能進行一些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做法。而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的原則是“以債權人利益為本位”,嚴格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行事。

(三)行政處置程序中的司法配合缺位

行政處置程序不同于破產程序,在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盡可能多地清收債務人資產,防止債務人財產的流失而采取的措施。然而,行政處置程序是一種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中并不能天然地阻斷其他刑事、民事、行政程序以及保全和執行措施。因此在行政處置過程中如果出現證券公司為當事人的訴訟和執行行為,通常情況下應正常進行,但是如果行政處置為這些司法程序讓路,那么證券公司的財產將流失貽盡,無法保證廣大客戶的權益,因此為了配合行政處置程序,最高院下發了“三中止”通知,即在一定期限內,對已進入風險處置階段的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為被告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暫緩受理,已經受理的中止審理,對其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止執行。“三中止”為行政處置程序的順利進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三中止”并不是萬能良藥,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情況它也無能為力。

對行政處置程序中司法難題的解析及建議

(一)行政處置程序的范疇及其運作程序

要明確行政處置程序的概念,屆定出其范圍。現實中對證券公司紛繁復雜的處理辦法,學界和實務屆對行政處置的范圍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行政處置僅包括停業整頓和責令關閉,有人認為包括撤銷、行政接管和托管。制定法律首先要明確其調整的范疇。要以證券法第153條為基礎,對于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撤銷和責令關閉這幾種程序進行詳細的界定,它們分別適用于何種情況下的風險,程序如何展開,這幾種程序之間的關系如何,它們能否互相轉化,轉化的條件是什么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行政處置工作組的性質

目前,我國參與行政處置的各類組織形式多樣,有整頓工作組、接管組、托管組、現場工作組、清算組、風險處置組等,并且在不同的案件中它們的組成也不盡相同,比如在有的案件中清算組由當地政府組成,在有些案件中,清算組由中介機構擔任,同樣還可能由資產管理公司擔任。同樣,托管組有些由資產管理工作組成,也有些由實力雄厚、業績良好的證券公司組成。復雜多樣的工作組形式和臨時多變的人員構成,及各方利益集團的博弈,各種工作組之間各自為政、缺乏溝通,造成重復勞動和推諉責任的不良現象。

(三)行政處置程序中的司法配合

新《破產法》第134條也可能看出立法機關對風險證券公司行政處置的關注和對“三中止”的肯定,該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可以看出,“三中止”在破產法中完成了它的法律化,彌補了司法解釋的先天不足,將效力擴展至所有的執行程序。但是,破產法的此條規定也有不足之處,實踐中還有對證券公司財產進行的保全程序和刑事中的扣留程序,對于它們134條還是無能為力的。這樣的不足有待于一部風險證券公司處置法予以彌補和解決。

(四)行政處置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

從目前司法實例來看,經過行政處置程序的證券公司很少重組成功,一般都要進入破產程序,而破產程序和行政處置程序中有許多工作的指向是相同或相似的,如債權的清查清收、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等,如果在破產程序中對于行政處置程序的工作不予以認可,就可能造成兩種后果:在否定行政處置組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這樣在破產程序中就需要再進行一次相同或類似的工作;否定行政處置小組與他方的雙方意思表示行為,這樣就破壞了既成的法律關系,破壞了法律穩定性和預期性,并且會使第三方在與清算組進行法律交往中增添顧慮,而增大投入成本且降低效率。因此,同化行政處置程序和破產程序中相同的工作組織和工作程序是兩者順利銜接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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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收和征用

沒收是指東道國政府無償接管外國企業;征用是指東道國政府以某種補償形式接管外商企業。這兩種形式都是剝奪外商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沒收和征用的原因主要是某種產業對東道國國防、國家、國家經濟發展關系重大,為了國家利益,這種產業不能再控制在外國人手中。東道國政府沒收和征用外商企業時是伴有強烈的民族情緒的。

二、國有化

國有化可看作是漸進的征用,它是通過控制和限制逐步削弱外國企業所有權的一個過程。沒收和征用中,企業所有權在較短時間內從外商手中轉移到東道國手中;通過國有化方式轉移外商企業所有權往往有一段較長的時間。國有化的手段主要有:1、通過股份的擴大把所有權逐步轉移到國家政府手中;2、提升大批東道主公民到較高較重要的管理位置上;3、逐步擴大產品國有化的比例,減少進口組裝。

從東道主來說,國有化要優于沒收和征用,其原因是:1、可以避免因征用而造成在國際上的窘境,有助于保持東道國較好的政治環境氣氛;2、與征用不同,國有化不會影響東道國在國際金融機構中的信貸資信等級;3、東國不需要自己去管理被征用的外商企業;4、東道國可以對企業有充分的控制,并可發現外商企業經營中的真實情況,從而采取措施督促他們改進。

三、外匯控制

是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外匯買賣實行限制來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價的一種制度。在外匯管制下,出口商必須把他們出口所得到的外匯收人按官定匯率賣給外匯管制機關,進口商也必須在外匯管制機關按官方匯價申請購買外匯,外匯控制在兩個方面影響外商企業:一方面,外商企業在東道國所獲得的利潤和資本不能隨意出境,能匯出的部分往往被限制在一定的百分比內;另一方面,國際企業經營活動所需要的原材料、機器設備、零部件等物資的進口,由于受外匯控制,有時也會受到限制。本世紀七十年代以來由于金融危機不斷加深,特別是有些發展中國家貿易赤字嚴重、外匯短缺,更加強了外匯管制,結果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外匯赤字,但長期來看,則對吸引外資發展本國經濟造成了不利后果。

四、進口限制

東道國對原材料、機器設備和零部件實施進口限制,迫使外商更多地購買東道國的供應品,從而為本地工業創造市場,這種進口限制會影響外商企業的商務活動。因為,一般在實施進口限制的初期,東道國當地零部件質量差,這會影響到外商企業生產產品的質量。另外,如果東道國當地的原材料供應短缺,那么外商企業就可能得不到足夠數量的原材料,從而也會影響國際企業的經營活動。

五、市場控制

東道國政府有時也采用控制手段阻止外商企業在某些市場上的競爭。例如,一些國家不允許外商涉足批發、零售業,或規定某些商品不允許在東道國市場上銷售。

六、稅收控制

東道國政府運用稅收手段來控制外商企業的活動。減稅或免稅會增加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而增加稅收,則會影響外資的投人,限制外商企業的活動。比如,美國、瑞士和日本進口酒精飲料的消費稅都大于本國同類商品;又如,法國曾對引擎5馬力的汽車每年征收養路稅12.15美元,而對引擎16馬力的汽車每年則征收30美元的養路稅,當時法國生產的最大型汽車為12馬力,可見這種較高的養路稅實際是對進口汽車征收的。

七、勞工限制

許多國家政府對外商企業雇傭本國勞工都有法律規定,以維護勞工的權益。而勞工組織在維護勞工自身利益方面也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外商企業在東道國開展商務活動時,也會面臨一個不可忽視的勞工問題,例如:外商企業解雇當地勞工受到處罰,等等。

分析國外市場的經濟環境要運用動態與靜態相結合的方法,既要分析已形成的現存經濟狀況,從而根據當前市場狀況制定近期策略,又要分析市場經濟環境的變動情況,以制定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構成國外市場經濟環境的因素很多,一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經濟制度

世界各國的經濟制度大致可劃分為兩大類: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但是如果從對經濟運行的調節、控制及資源分配的方法上來劃分,經濟制度又可劃分為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不同的經濟制度對國際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不同的影響。在不同的經濟制度下,由于市場所呈現的特點不同,企業進人市場所面臨的障礙、開展商務活動所受到的約束和限制都會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看不見的手”操縱著市場,屏障較少,企業進人市場比較容易,開展商務活動的自由度較高。但是,企業面臨的競爭也是相當激烈的。而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東道國通過計劃調節控制著市場,企業要進人這種市場要越過許多屏障,投資領域、經營范圍有各種限制,企業的產品策略、定價策略、渠道策略等的制定都必須適應所在國家的計劃及政策規定,相應的竟爭就不是非常激烈。

二、經濟結構類型及其發展水平

經濟結構是從國民經濟布局以及資源、生產、消費結構狀況的角度進行考察的,同時,一定的經濟結構也表示了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從而構成了一種特定的經濟環境。綜觀世界各國的經濟結構及其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大體可劃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自給自足經濟。這種經濟結構類型是一種封閉型的經濟,農業國是其典型形態。2、原料輸出型。屬這種經濟結構類型的國家擁有一種或數種數量富足的自然資源,國民經濟建立在出口原料的基礎上。3、新興工業化經濟。這些國家或地區一般有較好的工業基礎,國民經濟體系也比較完備。4、發達國家經濟。這些國家早就完成了工業化,國民經濟體系發達完善,科技水平高,經濟實力雄厚。以上四種不同的經濟結構類型,具有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代表著四種不同的經濟環境。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市場成熟、完善,竟爭也激烈。在消費品方面,中高檔消費品、民族工藝品、優質食品、體育用品具有廣闊前途的市場。企業要進人這類國家的市場,制定產品策略要強調產品款式、性能和特色;品質競爭優于價格競爭;渠道策略中要選擇良好的中間商幫助把產品引人市場;促銷策略中要大量選用廣告和營業推廣。相反,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市場不完善,但有的潛力很大,而且競爭也不太激烈。商品要突出物美價廉,經久耐用,中低檔的家用電器、食品等有廣闊的市場。

三、經濟基礎設施

經濟基礎設施是指一個國家的能源、交通、通訊、金融等設施。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經濟基礎設施數量越充分,質量越好,開展國際商務活動就會越順利。

企業在海外經營中對風險的抗拒主要有兩大策略。一個是創新,即創造性的經營思想、經營手段、經營方法。另一個是企業要有足夠的儲備資金作為抵御風險的后盾。比爾·蓋茨說過,風險來了怎么辦,那就是銀行里必須有足夠的錢。因此微軟每年都保證有60億美元的儲備金。這樣,即使主產品出現滯銷也有一個喘息轉向的機會,不致于馬上。另有一些常用的規避策略,分別是:

一、業務調整策略

(一)業務活動的選擇

業務活動調整是一種規避國家控制的簡單、有效的方法。外商企業在投資區位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可以把業務活動轉向那些易于被東道國接受的行業。例如,國際電話電報公司在秘魯的子公司被收買后,就轉向易被當地政府接受的旅館業,建造了一座“喜來登”酒店。

投資風險和資本回收率是外國公司選擇業務經營方向的主要標準。這些標準引導外國投資流向那些看起來極不易受到當地政府控制或政治風險侵蝕的行業。根據這些標準分析,公共事業部門受東道國征收和控制的風險程度最高,只有中間性生產行業的風險度較低。因為,它既從當地企業購買產品,又向當地企業出售產品,使供應商和買主充當了反對實行控制政策的緩沖器。

(二)經營地點的選擇

經營地點包括生產、經營企業的區位設置和無形資產的經營場所。外商企業在實施區位戰略時,一方面可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建立直接竟爭的單位,以積蓄對抗母國和東道國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按生產的不同階段,在幾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一個真正的國際生產網絡,以增強公司的防御能力。這是因為,前者使分別處于不同國家的兩個企業在國際上直接競爭,在其中任何一個企業遭受東道國控制政策影響后,都會為另一公司的出口帶來有利條件,從而有效地限制了國家控制政策的實施。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技術、商標、營銷和管理技術等,它們是企業生產和發展的重要條件。外商企業通過對這些無形資產的經營可以增強對它們的控制,提高與東道國討價還價的能力。

(三)營銷與市場的控制

利用外來投資的銷售渠道擴大本國產品出口是東道國引進外資的一項重要目標。如:外國投資企業能夠擁有自己的銷售渠道,或建立無懈可擊的市場陣地,則東道國對生產實施控制引起的費用增加,決不會超過營銷組織在其它地方所取得的收益。再者,跨國公司對主要銷售市場的控制,可以緩解和削弱東道國的限制。

二、直接對抗策略

這種策略是外商企業運用法律手段和經營管理中的經驗,直接對抗國家控制行為的策略,它通常包括法律防御策略、影響政府決策策略、“鵝蚌相爭”策略和拒絕參與策略等等。

(一)法律防御策略

法律防御策略是外商企業利用法律規定對國家控制行為提出質詢,以維護本公司在當地的利益。這種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可以是在東道國,也可以在母國進行。

(二)影響政府決策策略

估量外商公司的抗衡力量,必須包括其通過直接行動和院外活動影響政府官方的可能性。在一個充滿政治的世界上,如果經營企業找不到某些依靠力量去施加影響,那將是不正常的。

(三)“鵝蚌相爭”策略

如果外國公司經營特征允許選擇為數眾多的所在地,那么它就可以憑借隨行就市的競爭機制,利用這一策略挑起不同國家間的競爭。這樣一來,那些競爭最弱的國家將會增加免稅期、擔保紅利匯出和提供其它優惠條件等,以便從別國爭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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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是英文build一transfer的縮寫,中文譯作建設一轉讓,它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情況下由于市場細分而逐步形成的。BT模式是一項涉及金額大、專業多、時間長的綜合業務自然會面對大量風險。要想成功運作BT業務就必須對其風險進行深入分析和深刻認識。按項目風險的表現形式劃分可以劃分為:信用風險、建設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環保風險、生產風險。

1 信用風險

項目融資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項目有關參與方不能履行協定責任和義務而出現的風險。在項目融資中,即使對借款人、項目發起人有一定的追索權,貸款人也將評估項目參與方的信用、業績和管理技術,因為這些因素是貸款人依賴的項目成功的保證。像提供貸款資金的銀行一樣,項目發起人也非常關心各參與方的可靠性、專業能力和信用。信用風險貫穿項目始終,項目參與方的資信、技術、資金能力、業績和管理水平是評價項目信用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

2 建設風險

項目的建設風險存在于項目建設開發和試生產階段。其主要表現為:項目建設延期;項目建設成本超支;由于種種原因,項目遲遲達不到“設計”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極端清況下,由于技術和其他方面的原因,項目完全停上放棄等。完工風險是建設風險中最重要的內容。完工風險是指項目無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無法達到預期運行標準而帶來的風險。項目的完工風險存在于項目建設階段和試生產價段,它是項目融資的主要核心風險之一。完工風險對項工公司而言意味著利息支出的增如、貸款償還期限的延長和市場機會的錯過。

3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計劃維持產品質量與產量,以及產品市場需求量與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有價格風險、競爭風險和需求風險。這三種風險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項目方在計劃投資項目時必須考慮以下幾種因素:是否存在該項目產品的國內和國外市場;可能的競爭激烈程度怎樣;是否有相似項目竣工;預計產品的國際價格、適用關稅和貿易壁壘;市場準入情況;當項目到運營階段時,項目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是否仍然有市場;項目所用的技術是否可能被超過;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計劃維持產品的質量與產量,產品市場需求量與市場價格波動;設備、能源、原材料供應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應將市場準入情況、競爭程度、時效性等納入評價范圍。

4 金融風險

項目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兩個方面。在項目融資中,項目發起人與貸款人必須對自身難以控制的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變化加以認真分析和預測,如匯率波動、利率上漲、通貨膨脹、國際貿易政策的趨向等,這些因素會引發項目的金融風險。

5 政治風險

凡投資者與所投資的項目不處在同一國家,或貸款銀行與項目分處異國都有可能因項目所在國的政治、行政組織行動的變化而導致項目失敗、項目信用結構改變以及項目償債能力發生變化等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風險,如借款人所在國現存政治體制的崩潰;對項目實行國有化;或者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終止債務的償還等。另一類是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穩定性風險,如稅收制度的變更;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壁壘的調整;外匯管理法規的變化等。在任何國際融資中,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承擔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涉及到項目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

6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指東道國法律的變動給項目帶來的風險。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不盡相同,經濟體制也各具特色。跨國借貸可能面臨因法律不同而引發的爭議;有些國家擔保法的不健全可能導致獲得擔保品成為困難;有些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能尚處于初級階段;還有些國家缺乏有關公平貿易和競爭的法律等,這些因素帶來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7 環保風險

環境保護風險是指由于滿足環保法規要求而增加的新資產投入或迫使項目停產等風險。隨著公眾愈來愈關注工業化進程對自然環境以及在環境中休養生息的人類健康和福利的影響,許多國家頒布了日益嚴厲的法令來控制輻射、廢棄物、有害物質的運輸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污染者承擔環境債務”的原則己被廣泛接受。對項目公司來說,要滿足環保法的各項要求,就需要增加項目生產成本,或者增加新的資產投入改善項目的生產環境,對那些利用自然資源或生產過程中污染較為嚴重的項目來說甚至會迫使項目無法生產下去。因此,對項目融資期內有可能出現的任何環境保護方面的風險應該和上述其他風險一樣得到充分的重視。遵守環境保護法規的風險不僅表現在生產成本增加從而降低項目原有的經濟強度,進一步而言,在貸款人以項目場地和項目資產作為擔保品的情況下,如果行使接管項目的權利,同樣將承擔環境保護的壓力與責任。除了對污染的罰款以外,環境成本還可能包括:環境審計計劃所需的費用、環境影響評估所需的費用等。

8 生產風險

生產風險是指在項目試生產階段和生產運營階段中存在的技術、資源儲量、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生產經營、勞動力狀況等風險因素的總稱。它是項目融資的另一個主要的核心風險。生產風險主要表現在:技術風險;資源風險;能源和原材料供應風險;經營管理風險。

9 小結

作為一個BT項目的投資人或者管理者,關鍵是要盡可能準確地識別風險、估計風險和評價風險,通過使用多種管理方法,合理地規避或分散風險。運用技術和手段對項目活動所涉及的風險實行有效的控制,采取主動行動,創造條件,盡量擴大風險事件的比較有利的結果,妥善地處理風險事故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成本保證項目安全、可靠地完工。

參考文獻

[1]閻虹、林聳.運用BOT模式加快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5.Vo1.19(3):14一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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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外投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政治風險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基本情況考察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資本輸出國為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國內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資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進行投資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最令投資者憂慮的莫過于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密切相關的非商業風險,即政治風險(politicalrisks)。例如:投資東道國基于本國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的國有化或征收;為了維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行的外匯管制;東道國發生的戰爭、內亂等等,這些事故將使外國投資者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乃至經營不能繼續。政治風險均基于東道國權力而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投資者只能望“險”興嘆,而無法放心大膽地把手中的資金投向本是廣闊而具有巨大潛力的海外市場。

為消除投資者的顧慮,資本輸出國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保護本國投資者。該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資本輸出國通過特設的或指定的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即東道國)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直接保險或保證,一旦海外投資者的投資與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即由該保險機構予以補償,之后該保險機構將取得代位求償權,由其代表國家替代海外投資者的地位向東道國代位索賠。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面。在國內法方面,國務院1985年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有關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各種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據此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對外商在華投資的非商業風險(即戰爭和暴亂、政府征用、限制匯兌等政治風險)提供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保障,但對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資的同類風險則缺乏明確的規定。1995年10月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其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律條文中,也沒有針對海外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實行保險的專門規定。在國際法方面,一是雙邊條約,即我國與外國簽訂的一系列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以及有關的保險協定;二是多邊條約,我國參加的調整海外投資保險的多邊條約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國經批準加入的《多邊投資擔保公約》(《漢城公約》)。總體來說,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國際法規范數量更多,體系更完整,內容更詳實。在效力上也優于國內法規范。三、關于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具體構想

1.關于承保機構。對于我國承保機構的建立,可以采取審批和保險相對分立的體制模式。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簡稱“人保”)內部設立一個新的獨立的機構,專門負責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該機構應該受國務院委托,獨立運做,獨立核算,以服務于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為終極目標,與其他的承保一般商業保險的業務相區別。再建立一個統一的“承保委員會”負責投保審批,從國家財政計劃上對可承保的海外投資項目賠償金額做出合理的安排。

2.關于被保險人。直接投資者,但是各國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筆者認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合格的投資者應該包括:(1)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國國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3)全部資本或50%以上資本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或控制的外國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3.關于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合格的投資項目。應該具備的條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資必須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與壯大;二是應該獲得東道國的批準,能夠為東道國也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資,包括新建企業,舊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發展。

(2)合格的投資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資東道國的法律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允許的適當的投資,不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給予承保,包括各種股權投資、證券投資、貸款投資等。但是對投資項目所給予的最高投資保險金額應該以總投資額的80%-90%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資者自己來承擔。這樣可以提醒投資者在遇到風險時盡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義務。

4.關于承保的風險。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均將承保范圍限于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外匯險,征用險和戰爭險。我國也應該將這三種政治風險作為基本承保險別。至于其他類型的風險,考慮到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發達,經驗還不足,可以暫時不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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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加入WTO,中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對外承包工程事業也得到矚目的成就。國際承包工程市場的快速發展,為中國對外承包工程提供的新的機遇,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

中國的對外承包工程事業起步比較慢,是在過去對外援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自1978年到現在已經經歷了三十年了。在這過去的30年里,對外承包公司的數量從一開始的4家到2008年2300多家,入選美國《工程新聞記錄》(ENR)全球最大的225家中國企業也從沒有到2008年51家。截至2008年底,我國累計完成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2630億美元,簽訂合同額4341億美元。新簽合同額和完成營業額分別從1979年的3352萬美元和3000萬美元增長到2008年的1046億美元和566億美元。論文格式,實證分析。

下面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近十年來,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取得的驕人成績。論文格式,實證分析。

從數據,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對外承包工程新簽合同數、新簽合同額、完成額、入選225企業、單項合同數額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論文格式,實證分析。。這說明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規模在不斷地擴大,企業的競爭力也在不斷地增強。同時,(1)市場范圍拓寬。基本形成了“亞洲為主、發展非洲、恢復中東、開拓歐美和南太”的多元化市場格局。(2)業務領域增廣。對外承包業務遍及國民經濟各個領域,從最初的房間和交通領域到其他技術要求更高的工業、電力、石油化工等領域。(3)承包方式出現多樣化。中國企業現在不僅能以施工總承包、施工分包的方式承攬項目,也能以EPC、BOT等的方式承攬項目:不僅可以承攬現匯項目,也可以根據項目情況提供融資服務或帶資承包;不僅可以獨立承攬項目,也愿意并有能力與外國企業結成聯合體,開展合作。1也是中國對外承包工程重要的特點。

但是,從數據中,我們可以明顯的發現,在合同數、合同額、完成額不斷上升的同時,合同額和完成額之間的差距也是越來越大的。企業的競爭力增強了,但是為什么合同的履約率卻不斷下降呢?

承包工程是有一定的風險的,這些風險會影響工程的完成。一般而言,對外承包工程通常會遇到以下的幾類風險:

1政治風險:東道國政局不穩定、國際關系緊張、與本國的關系、政策的開放程度、權利機構的腐敗程度等

2經濟風險:通脹危險、外匯風險、延遲付款、分包

3工程技術風險:自然條件新工藝新技術帶來挑戰、技術規范

4管理風險:公共關系合同管理后勤管理財務管理

為了分析每種風險的影響,我們要一一進行分析。

首先是政治風險,近年來,和平是主要的趨勢,不過“9·11”恐怖襲擊事件、伊拉克戰爭也是不可忽視的影響因素。

再來是經濟因素,1997年7月起,爆發了一場始于泰國、后迅速擴散到整個東南亞并波及世界的東南亞金融危機。

還有工程技術風險,近年,我國對外承包工程逐漸向技術含量高的行業發展。論文格式,實證分析。。所以技術要求提高了可能是導致工程履約率下降的其中一個原因。論文格式,實證分析。

管理風險,這和企業本身的實力有關,隨著企業競爭力的增強,管理風險的能力應該會逐步的提高。論文格式,實證分析。

為了確切的知道每一個因素對于完成額的影響,我們需要做一個計量分析。

根據上面的分析,我們將選取幾個變量。X1合同額,X2入選225企業個數,這個可以用來衡量企業的競爭能力,X3新簽合同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項目個數,X4房建和交通運輸所占的比例,這兩個變量用來衡量工程完成的難度。因為政治、經濟環境對完成額也是有一定影響的,所以我們加入虛擬變量,X5金融危機X6戰爭恐怖襲擊,有的年份取1,無則取0。因為金融危機、戰爭影響有連續性的,所以在危機和戰爭后,虛擬變量仍要取為1。

建立模型;

Y=a0+a1X1+a2X2+a3X3+a4X4+a5X5+a6X6+U

U是隨機誤差項

得到數據和模型后,我們再利用計量經濟學軟件Eviews3.1來對模型進行處理,得到下面回歸方程:

Y=242.69-0.29X10.54X2+3.31X3-2.27X4+7.53X5-23.19X6

(2.23)(-1.30)(0.38)(2.61)(-2.30)(0.43)(-1.16)

(108.76)(0.22)(1.40)(1.26)(0.98)(17.26)(19.88)

R=0.98R=0.96DW=1.69F=53.51

通過上面的計量分析,可以發現X3,X4通過了t檢驗,標準差也比較正常,也就是說新簽合同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項目個數,X4房建和交通運輸所占的比例,這兩個變量用來衡量工程完成的難度,是影響完成額的兩個重要的因素。

去掉沒通過檢驗的X1X2X5X6,再用X3X4建立模型:

Y=a0+a3X3+a4X4+U(U是隨機誤差項)

得到新的回歸方程

Y=205.75+1.96X3-1.84X4

(4.76)(8.0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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