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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時期是我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業大發展的時期。探索了立足省情的監管工作之路,鍛造了素質較高的監管干部隊伍,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技術支撐體系,保障了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進了產業健康發展,形成了江西監管工作的特色。**年,全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勇于應對挑戰和考驗,迎難而上,盡職盡責,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服務大局作出了新貢獻,食品監管取得了新成績,藥品安全收到了新成效,應急管理落實了新要求,技術支撐呈現了新活力,隊伍建設邁上了新臺階。
**指出,省政府、國家局共建食品藥品安全示范區是策應、服務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重大舉措,是推進我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發展的嶄新起點,是“十二五”我省食品藥品安全發展的目標和主線?!笆濉睍r期全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要圍繞這一主線,實施飲食用藥安全惠民工程、科學監管平臺構建工程、餐飲醫藥行業誠信工程、生物醫藥產業千億工程、食品藥品監管人才工程。食品藥品安全示范區建設周期長、工作任務重。一方面,我們要積極爭取國家局和有關部門在政策、資金、技術、人才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我們要充分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搶抓機遇、奮發有為。要穩步推進省局與設區市政府的“局市共建”活動。突出先行先試,對創建工作成效顯著的,在資金和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考慮、優先安排,將項目安排在有工作熱情、有工作基礎的區域,把資金用在刀刃上。同時,要大膽創新監管體制和機制,支持和鼓勵各地敢為人先,在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機制建設上尋求新的突破,先行、先試、先闖,在實踐中總結和完善。
**指出,**年要緊緊抓住創建國家級食品藥品安全示范區這條主線,全力以赴抓好各項工作,為“十二五”時期全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業實現新跨越開好頭、起好步。要順勢而為,抓好食品藥品安全示范區試點;深化改革,依法理順市縣局監管職能;強化責任,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嚴格監管,保障基本藥物質量安全;排除隱患,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控制;提升能力,強化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發揮職能,促進食品藥品產業健康發展;加強監督,更加重視依法行政工作;從嚴要求,加強干部隊伍建設。
前言:工程建設不斷規范,對質量和安全的監管需進一步提高是建筑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自2010年建設部5號令出臺,明確監督管理是代表政府進行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主要對各參建方的行為與程序進行監督。督促各方各施其責,從已前的實體檢查方式轉變為注重行為與程序的監督和實體抽測。由此,督促并充分發揮監理作用是達到監督效果的重要方式,原因如下:1、從監理的本職方面,監理是由業主委托對工程進行管理的社會公認性專業隊伍;2、監理是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是施工以外最了解現場第一手資料的,對施工的質量與安全進行管理最能達到效果。所以,加強對監理的監督管理,發揮好監理作用,對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作用較為突出。
政策導向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規范市場秩序,貫徹落實設計標準、規范要求和相關文件之精神,發揮“品德共進、履職盡責、熱情服務、積極管理”的監督作用,全面提升工程監督管理的水平,保持行業和諧、穩定與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p>
規范監理行為
目前監理市場還不夠規范,監理單位的管理水平及監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與建筑業建設的發展不相適應,市場的一些不良行為使得我國監理表現得不力,未能使監理制度充分發揮其應發揮的作用。個人認為在以下方面有待解決。
需完善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截止2012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中,重慶監理企業中登記在冊的全國監理工程師人員總計為2351名。此數與2011年在建工程總數相接近,換言之,一個項目均攤只有一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然而不少建設工程監理標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中的監理人員需持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結果中標后實際派遣人員不可能達到招標文件的規定。
介于上述監理持證人員達不到市場需求的原因,重慶市2011年組織了4次地方監理工程師考試,4次中通過考試的人員估計(尚未公布)在2500人以上。
執業資格問題在解決,但需出善的管理辦法,對地方監理人員的項目人員配備、任職條件、工作職責、不作為處罰等條款予以明確。個人認為,重慶市地方監理工程師的報名條件與國家監理工程師尚有差距,對降低重慶市監理工程師考試條件后通過的監理工程師(即2011年以來),評二級總監的條件應另附條件,比如有工程師資格。
另外,建議參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有關規定,同一級建造師管理一樣報建上網,防止監理人員跨單位、多項目執業。
安全監理人員持證上崗
將安全工作納入監理職責范圍已有年頭,但對安全監理的上崗資格并未有明確要求,個人認為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持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參照施工企業A、B、C證一樣進行培訓考核,達到持證上崗、增強安全意識、明確安全監理職責等效果。
貫徹落實監理收費標準,遏制低價惡性競爭
要研究制定和完善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嚴把招標文件的審查關,從招標的源頭限制監理收費打折,規范監理招投標行為。個人認為采用綜合評分法,禁止低價中標,更能遏制惡性競爭。
嚴格執行項目監理備案制度,強化對工程監理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對違反監理收費規定或簽定陰陽監理合同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一經查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納入重點監管的范圍。
建立監理費專戶管理制度(重慶已有區縣在試行)。建設單位將監理費用打入指定專戶,引入第三方對監理費用的支付進行監管,視監理人員配置、工程進度和監理履職情況等支付監理費用,促進監理服務和工作水平提高。
從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方面遏制監理單位低價競爭。監理企業要按照規定和合同的要求,保證項目監理人員數量與專業配置,人員到崗。項目監理部設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測量工程師、監理員、見證取樣試驗員(大型項目需配資料員),在達到規定的監理人員配置時,更能保障工程質量,也從監理單位投標報價方面會因為監理成本而遏制低價競爭。
建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信用評價
建立信息平臺,將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進行信息錄入,對監理項目發生的監理違規行為、管理不力發生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其它重大問題等不良行為進行通報并將信息錄入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檔案,與監理資質年審、區域準入、人員注冊、人員行業信用等掛鉤,督促監理單位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理人員的認真履職,實現對監理行業執業情況的全面管理,提高監管工作的數字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
加強對監理的監督管理
當前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參差不齊,監理人員配備不足,監理職能流于形式等問題較突出。加強對監理的執法檢查工作,各級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應采取巡查、差別化監管等措施,開展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執法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督促限期整改,情況特別嚴重的,采取全市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允許進口的、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舊機電產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經使用,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
(二)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機電產品;
(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機電產品;
(四)新舊部件混裝的機電產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設備。
第四條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根據需要,對涉及國家安全、環境保護、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的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預檢驗和到貨檢驗,并以到貨檢驗結果為準;對其他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到貨檢驗。
第七條進口舊機電產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不得銷售、安裝和使用。
第二章裝運前預檢驗
第八條裝運前預檢驗內容包括:
(一)檢驗貨物是否與國家審批項目相符;
(二)核查貨物數量、規格、新舊、殘損情況是否與合同、裝箱單所列相符;
(三)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做出初步評價。
第九條根據有關規定,舊機電產品進口前需取得外經貿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生效之后、進口舊機電產品到貨90日前,根據下列情況辦理備案手續: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由外經貿部機電辦公室簽發允許進口證明文件的,應當持證明文件到國家質檢總局辦理備案手續。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
(二)進口舊機電產品由地方機電辦公室簽發允許進口證明文件的,應當持證明文件到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手續。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
第十條根據有關規定,舊機電產品進口前不需要外經貿部門簽發進口證明文件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到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
第十一條裝運前預檢驗機構應當按照中國有關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口舊機電產品進行預檢驗。
第十二條裝運前預檢驗機構應當在貨物裝運前完成預檢驗工作,并出具《裝運前預檢驗報告》報國家質檢總局。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合格的,換發《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可實施裝運前預檢驗機構的認可工作及對實施裝運前預檢驗人員資格的認可和培訓工作。未經認可的機構或者人員不得從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工作。
裝運前預檢驗機構和裝運前預檢驗人員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到貨檢驗
第十四條進口舊機電產品運抵口岸后,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持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正本)或者《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和《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證書》(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單證辦理進口報檢手續。舊機電產品進口前需取得外經貿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的,報檢時應當同時提供允許進口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報檢后,核查單證,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并在《入境貨物通關單》上注明為舊品,必要時實施查驗。
第十六條進口舊機電產品貨物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到貨檢驗。未明確使用地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實施到貨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需異地實施檢驗的,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后,應當及時將《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正本)或者《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證書》(正本)、其他報檢資料及《入境貨物通關單》第三聯寄送到貨地檢驗檢疫機構。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正本)復印件或者《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證書》(正本)復印件、其他報檢資料復印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進口舊機電產品到達使用地6個工作日內,其收貨人或者人應當持有關報檢資料向貨物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貨物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安排檢驗。
第十九條進口舊機電產品到貨后的檢驗項目包括:開箱檢驗,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檢驗。
(一)開箱檢驗包括核對舊機電產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數量、新舊情況和包裝情況;
(二)安全項目檢驗按照國家有關機電產品電氣安全和機械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實施檢驗,檢查機件安全狀況是否良好、操作功能是否正常、電氣系統是否靈敏可靠、防護裝置是否安全可靠等;
(三)環境保護項目檢驗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實施檢驗,對貨物進行輻射檢測,檢查有無漏水、漏油、附著或者夾帶污物、泥土、超標準排煙及噪音超標準等。
第二十條經檢驗合格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經檢驗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書》。
第二十一條經檢驗,進口舊機電產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收貨人退貨或者銷毀。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對于不如實申報進口舊機電產品,逃避國家對進口舊機電管理的,一經發現,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藥劑科應在監督管理部門和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保管和供應工作,其它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
二、藥庫由專人管理,應設置藥品保管員及藥品采購人員負責藥品的采購、驗收、保管工作。庫房保管采購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藥品采購必須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向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批發企業進行采購,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
四、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按照藥品招標的中標目錄和本院基本用藥目錄采購藥品,保持相應庫存量,以滿足臨床用藥需要。
五、采購藥品要根據臨床所需,結合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用藥量及庫存量制定采購計劃。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然后報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進行采購。新品種必須由所用臨床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藥劑科,藥劑科再交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簽字審批后方可采購。
六、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并加蓋供貨單位的印章,采購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七、在采購活動中,應堅持優質、價廉的原則,不得采購“食”、“妝”、“消”、“械”等非藥保健品及無批準文號、無有效期限、無廠牌、無注冊商標等藥品進入醫院。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者不得采購入庫。不得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置中、西藥品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計量單位;進行計量檢定、校準、測試;制造、修改、安裝、銷售、使用計量器具,以及出具計量數據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全市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和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計量單位和計量器具管理
第四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一)制發公文、公報、統計報表;
(二)編制廣播、電視節目;
(三)發表報告、學術論文;
(四)制定標準、技術規范、檢定規程;
(五)出具檢定、校準、測試、檢驗、試驗數據和憑證;
(六)出版發行圖書、教材、報刊、音像制品等(古籍和文學作品除外);
(七)印制票據、票證、帳冊;
(八)生產、銷售商品,標注商品標識、標簽、標價簽,編制產品使用說明書;
(九)制作、廣告;
(十)國家規定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出口商品使用的計量單位由合同約定,合同無約定的,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進口商品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合同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經營安裝、改裝計量器具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進行資質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
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不具備考核條件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
第七條銷售計量器具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許可證標志、編號、檢定合格證、廠名、廠址。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下列計算器具:
(一)無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編號、標志和計量合格印證的;
(二)計量性能不合格的;
(三)國家明令禁止的。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下列計量器具:
(一)未經檢定或者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或失去應有準確度的;
(三)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
第十條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二)偽造計量數據;
(三)偽造或者擅自啟動檢定封印、損毀檢定封緘。
第十一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和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執法監督并列人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依法實行強制檢定。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前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報,并到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檢定周期由執行計量檢定的機構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確定。
第十二條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接到受檢計量器具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工作。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檢定工作的,免收檢定費,并及時安排檢定。
特殊情況由檢定機構與送檢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統一制發計量檢定合格證,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盜用、倒買計量器具檢定印、證及其標志。
未經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類計量器具程序設定器。
第三章商貿計量管理
第十四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根據需要配備供需雙方具有清晰可見、有防作弊裝置和準確度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第十五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注方法,在單件包裝的顯著位置上標明商品凈含量或者凈容量,沒有標明的不得出廠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保證商品量的量值準確,不得利用異物或者其他方式改變商品量值。
第十六條經營者銷售的商品量和提供的計時服務量的標注值、實際值與結算值應當相符,其計量偏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國家無規定的,計量偏差不得超過計量器具的極限誤差。
第十七條商品經營活動中,按照規定應當計量計費的,不得估算計費。商品交易采取現場計量的,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消費者明示計量操作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
商品量短缺的,經營者應當給予補足缺量或者補償損失。屬于商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供貨者追償。
第十八條在貿易結算中產生計量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在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改變有糾紛的計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狀態。
第四章計量監督
第十九條計量監督實行經常性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安全防護、環境監測、水、電、燃氣、通訊、出租車、商品房、重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計量活動進行重點監督。對集貿市場和商場的計量行為進行經常性的監督。
第二十條商品交易市場應當由市場管理部門設置公平秤、尺等計量器具。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社會公正計量站和其他計量服務機構,為社會提供公正的計量數據。
第二十一條企、事業單位需要對本單位的計量保證體系和提供數據的有效性進行評定的,可以向市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請計量確認。
第二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計量違法行為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和證人,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
(二)進入生產、經營場地和產(商)品存放地檢查,按規定抽取樣品;
(三)查閱、復制有關的發票、帳冊、合同、憑證、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有關的計量器具、產(商)品。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阻礙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計量監督檢查;
(二)縱容、包庇計量違法行為;
(三)擅自處理、轉移被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計量器具和產(商)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一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對使用單位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出版物和印刷品,責令停止銷售。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安裝、改裝,已安裝、改裝的計量器具,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安裝、改裝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一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規定之一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沒收非法檢定印、證及其標志或者電子類計量器具程序設定器,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責任人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責任人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以被登記保存的計量器具或者產(商)品正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并處責任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確保城鄉建設依照規劃有序進行,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編制
(一)編制和完善鄉(鎮)規劃。各鄉(鎮、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劃法規,認真對本鄉(鎮、區)總體規劃進行修編。已完成總體規劃修編任務的,要依據總體規劃,進一步編制和完善規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20**年年底前,各鄉(鎮、區)要完成本鄉(鎮、區)總體規劃的編制、評審及報批工作。
(二)加快編制村莊規劃。各鄉(鎮、區)要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結合鄉(鎮、區)總體規劃、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積極編制村莊規劃。20**年年底前,各鄉(鎮、區)要完成所轄村莊規劃的編制、評審及報批工作。
(三)嚴格規劃編制和審批程序。要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認真開展規劃編制工作,確保規劃編制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負責編制;其他鄉(鎮、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各鄉(鎮、區)負責,在市規劃部門的指導下,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組織編制。所有規劃完成后,均須通過規劃專家評審,并按法定程序報批。
二、切實加強城鄉規劃審批管理
(一)嚴格國有建設用地項目規劃審批管理。認真執行規劃許可制度。凡城鎮規劃區內原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各類建設項目,須經市規劃部門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建設強度等規劃條件后,建設單位方可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新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須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市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向市規劃部門提交有關資料,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嚴格集體建設用地項目建設規劃審批管理。在鄉(鎮、區)、村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建設各類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須報市規劃部門審批,并取得《選址意見書》、《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同時,各鄉(鎮、區)要積極推進鎮中村改造和新農村住宅改造,引導農民建設經濟適用、節地節能、美觀安全的新型住宅樓。
三、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
市規劃部門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全市范圍內各種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設,要迅速報請市政府批準,組織相關鄉(鎮、區)和部門予以拆除。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工業區管委會作為本鄉(鎮、區)城鄉規劃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規劃監督管理機制,加強管理。對違反規劃亂搭亂建、亂開發的違法建設,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上報,并積極配合市規劃部門嚴肅查處。凡監管不力,造成違法建設拆除不及時、不到位的,將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切實提高城鄉規劃管理水平
為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加強農村藥品監督管理,提高農村藥品質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做好農村藥品的監管
農村是我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地區,依法加強農村藥品監管是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保證條件。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強農村藥品監管工作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藥品管理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執業醫師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農村藥品的監管,依法行政,嚴格農村藥品經營的準入條件,規范農村藥品銷售行為,依法打擊農村中非法藥品經營活動,確保農村藥品的購銷行為與渠道規范,確保農村藥品質量,嚴格控制農村藥品價格。
二、多種形式建設農村藥品供應網絡
農村藥品供應必須注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必須遵照法律規定,規范藥品供應網絡的建設,確保農村藥品質量可靠和價格合理,保證農民健康,讓農民得到實惠。逐步推行農村衛生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規范農村衛生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渠道??捎舌l(鎮)衛生院為村衛生機構代購藥品,但代購方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鄉(鎮)、村衛生醫療機構,也可采取跟標等方式參加縣級醫療機構的藥品招標采購。加強對農村衛生醫療機構藥品儲存條件建設的管理。購進藥品要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購進。儲藏藥品要符合條件,保證儲運過程中的藥品質量。購銷藥品必須要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確保農村衛生醫療機構采購藥品行為規范、渠道合法。
鼓勵藥品連鎖企業向農村發展和延伸,對鄉、村衛生醫療機構和藥店實行集中配送。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面向農村的區域性藥品配送中心。
三、進一步規范農村用藥
規范農村藥用,是實現農民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和方便的重要保障。要把規范農村用藥與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結合起來,切實規范農村衛生醫療機構的用藥行為。要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藥品監管部門制定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配備的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目錄。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
鄉村醫療機構開具處方必須使用藥品的法定名稱,并嚴格按處方管理制度驗、配。要積極利用現有農村衛生服務網絡,發揮農村縣、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在農村藥品供應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通過試點探索農民持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外配藥品的做法,保證農民能夠方便得到質優、價廉的藥品。
四、規范農村藥品市場秩序
藥品監管部門要調動社會積極性,健全農村藥品質量監督體系,認真總結推廣試點地區設立藥品質量監督鄉協管員、村信息員形成鄉村藥品質量監督網絡的經驗,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地區同步實現藥品監督網絡在農村覆蓋到位。
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推行藥品快速鑒別方法應用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農村藥品的質量抽驗;要加強對農村藥品經營環節的監督檢查,對沒有依法獲得藥品經營許可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要堅決打擊;加強對農村藥品經營、使用單位藥品儲存條件和儲存情況的檢查,繼續加強對過期失效藥品、獸藥當人藥使用清查的力度;要加強對農村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藥品購銷渠道的日常檢查,確保農村藥品購銷渠道規范合法;要嚴厲打擊農村中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加強對農村集貿市場銷售中藥材的管理,嚴禁在農村集貿市場銷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嚴禁將受國家保護的瀕危動、植物品種作為中藥材進入集貿市場銷售;取締各種非法的藥品集貿市場,規范農村藥品市場秩序。
2實現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
在國外的一些發達國家中,現代化的安全監督管理方法應用非常普遍,而我們卻仍舊沿襲著傳統、落后的管理手段,安全監督管理的方法也基本停留在宣傳、教育以及檢查的階段上,而且一般采用的都是事后處理,事前預防少之又少,這種安全監督管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現代化安全生產的需求。為此,煤炭企業應當從管理方法上進行改革,盡快實現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F如今,計算機網絡在普及率越來越高,這對于煤炭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契機,可將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引入到安全監督管理當中,借助計算機對與安全有關的信息進行及時處理和反饋,將事后處理轉變成事前預防和控制,以此來輔助管理層決策,進一步提高煤企的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3創新安全監督管理模式
就安全監督管理而言,其屬于一門具有鮮明行業特征的科學,特殊性和規律性是安全監督管理比較明顯的特征之一。為此,煤炭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者,應當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積極探索安全監督管理的新思路,借此對安全監督管理模式進行創新。如,可以借助現代化技術挖掘煤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新方法和新手段;對煤企中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定期排查和治理;建立績效考核與安全評價相結合的管理機制等等,這樣不僅能夠有效地確保安全生產,而且還能進一步提高生產效率,從而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4為員工創建安全的工作環境
眾所周知,不安全的作業環境是引發煤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煤企普遍存在地質條件復雜多變的情況,井下作業環境非常惡劣,作業空間狹小、照明也不充足,而且作業場所還存在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噪聲污染嚴重,有些礦井還存在濕度大、溫度高的現象,這對礦工的身體健康和作業安全有著十分嚴重的影響。為此,企業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不斷改善員工的作業環境,為他們創造出一個安全、舒適的作業環境,這樣能夠有效地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器械,是指單獨或者組合使用于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軟件;其用于人體體表及體內的作用不是用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手段獲得,但是可能有這些手段參與并起一定的輔助作用;其使用旨在達到下列預期目的:
(一)對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護、緩解;
(二)對損傷或者殘疾的診斷、治療、監護、緩解、補償;
(三)對解剖或者生理過程的研究、替代、調節;
(四)妊娠控制。
第四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貫徹實施國家醫療器械產業政策。
第五條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是指,通過常規管理足以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醫療器械。
第二類是指,對其安全性、有效性應當加以控制的醫療器械。
第三類是指,植入人體;用于支持、維持生命;對人體具有潛在危險,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公布。
第六條生產和使用以提供具體量值為目的的醫療器械,應當符合計量法的規定。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量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醫療器械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研制醫療器械新產品。醫療器械新產品,是指國內市場尚未出現過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產品機理未得到國內認可的全新的品種。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新產品的臨床試用,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經批準后進行。
完成臨床試用并通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的醫療器械新產品,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新產品證書。
第八條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產品生產注冊制度。
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產品生產注冊證書。
生產第二類醫療器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產品生產注冊證書。
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產品生產注冊證書。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通過臨床驗證。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的臨床試用或者臨床驗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第三類醫療器械的臨床試用或者臨床驗證。
臨床試用或者臨床驗證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機構進行臨床試用或者臨床驗證,應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進行臨床試用或者臨床驗證的醫療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條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的臨床需要,可以研制醫療器械,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本單位使用。
醫療機構研制的第二類醫療器械,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醫療機構研制的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首次進口的醫療器械,進口單位應當提供該醫療器械的說明書、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準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注冊,領取進口注冊證書后,方可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二條申報注冊醫療器械,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技術指標、檢測報告和其它有關資料。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注冊的決定;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注冊的決定;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注冊的決定;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所列內容發生變化的,持證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或者重新注冊。
第十四條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有效期4年。持證單位應當在產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重新注冊。
連續停產2年以上的,產品生產注冊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生產醫療器械,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行業標準。
醫療器械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醫療器械行業標準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醫療器械的使用說明書、標簽、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
第十七條醫療器械及其外包裝上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標明產品注冊證書編號。
第十八條國家對醫療器械實施再評價及淘汰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九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其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其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及環境;
(三)具有與其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四)具有對其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或者人員及檢驗設備。
第二十條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審查發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取得醫療器械產品生產注冊證書后,方可生產醫療器械。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部分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強制性安全認證制度。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經營場地及環境;
(二)具有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檢驗人員;
(三)具有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維修等售后服務能力。
第二十四條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無《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審查發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證的決定;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并驗明產品合格證明。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不得經營未經注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對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并作記錄。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立醫療器械質量事故報告制度和醫療器械質量事故公告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章醫療器械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醫療器械監督員。醫療器械監督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監督員對所取得的樣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國家對醫療器械檢測機構實行資格認可制度。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方可對醫療器械實施檢測。
醫療器械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對被檢測單位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并不得從事或者參與同檢測有關的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和技術咨詢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對已經造成醫療器械質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醫療器械質量事故的產品及有關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產品注冊證書。被撤銷產品注冊證書的醫療器械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處理。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的產品注冊,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銷其違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刊登、播放、散發和張貼。
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使用說明書為準。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醫療器械產品生產注冊證書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不符合醫療器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產品生產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無產品注冊證書、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或者從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醫療器械注冊申報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產品注冊證書,兩年內不受理其產品注冊申請,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進行生產的,并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醫療器械廣告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使用無產品注冊證書、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或者從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的,或者對應當銷毀未進行銷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對醫療機構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我國政府對基層財政監督建設給予了高度重視。并由財政部門頒發了多個指導意見。這對于促進基層財政監督的有效執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在諸多因素的影響下,我國的基層財政監督過程中仍是存在一些有待深入解決的問題。
一、基層財政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信息缺乏規范監督
盡管基層會計信息質量監督工作已經開展的很多年,但是,從實際的執行情況來看,仍是在內容以及監督方式上缺乏規范性。在會計信息質量的理解上達到統一,以至于檢查的內容無法實現統一。部分鄉鎮監督部門將會計報表的準確與完整性作為檢點,而部分基層監督部門則將企業的收支檢查作為檢點,對會計監督制度有所忽視。2012年執行的《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盡管對財政監督內容進行了規定,但是,主要體現在宏觀層面上,具體的工作并沒有進行詳盡說明,以至于監管人員執行過程缺乏規范性。
(二)基層財政監督機構人員配置有待完善
目前,國內的基層監督機構的崗位人員配置方面還有待完善。例如:在很多的鄉鎮財政監督機構存在著“同班人馬,兩塊牌子”情況,甚至在一些偏遠的鄉鎮,并沒有建立相對的財政監督機構。缺乏專業的監督機構以及監管人員,勢必會導致基層監督工作的形式化。
(三)財政監督管理制度缺乏規范性和實效性
目前,國內的財政監管制度的構建工作尚處于發展階段。監管系統的各個環節的銜接工作還無法有效完成。其中,部分監督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不強,以至于常出現權責不明等問題。這些制度上產生的問題,嚴重地制約著基層財政監督部門的執行效率。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現了一定的“監管真空帶”。
二、基層財政監督管理工作改進措施
(一)對監督內容進行規范
財政部應該以《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指南》為指導思想,對會計信息質量檢查進行分門別類地加以規范。同時,將《會計法》等作為監督的重要依據,對質量監督的重點會計信息進行明確。金融企業亦是要以《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為依據,制定相應的金融企業特定規范。在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會計信息監督過程中,要將監督的重點放到政府采購以及國有資產使用與管理等方向。
(二)提高內部監督工作的交流與指導
目前,在基層財政監督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不規范問題。為了更好地對其進行規范,省市級財政部門應對基層財政部門的監督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并結合出現的監督問題,進行適當地工作指導。另外,還可以通過開展各類內部的監督工作會,增加基層監督人員的交流,從而使其對監督制度了解的更為深入,執行時更加能夠做到靈活運用,進而提高監督執行效率。不僅如此,還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有效的業務培訓工作。在培訓的過程中,適當選取部分經典的執行案例作為重點講解內容,從而幫助監督管理者對內部監督的重要作用深入理解。在日常的工作中,還要設定一定的考核目標,以此來督促基層財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提高自身的執行能力,進而更好地推動基層監督管理職能的達成。
(三)對專項資金加強研究,實現績效監督
將專項資金進行類型劃分,并制定出相應的監管方案。對財政部門的內部資源進行優化整合,并在對專項資金進行檢查的過程中,聘請相關的評審專家來彌補監督人員職業能力不足等問題。在監管人員進行專項資金檢查的過程中,及時地配置適當的業務培訓工作,進而更好地提高基層財政監督管理者的職業素質以及道德水平。在監督管理開展過程中,為了鼓勵監管人員積極地投身到監督管理工作當中,應采取一定的績效機制,設立明確的績效監督標準,從而有效提高績效監督管理質量。
(四)積極推進鄉鎮財政資金就近就地監管
鄉鎮財政資金就地就近監管是財政部門創新管理的重要舉措,是財政“雙基”建設的重要內容,對促進財政管理基礎工作和加強基層財政建設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具體內容包括:建立組織網絡,推進就地就近監管工作有序開展,各鎮(街道)成立相應組織,明確責任,形成財政所長負總責,鎮(街道)財政資金聯絡員具體抓的工作機制,為鎮(街道)資金監管提供強有力的保證;健全規章制度,促進就地就近監管工作規范運行;開發系統軟件,推動就地就近監管工作高效運轉;建立事前管控、事中監控、事后分析的閉環管理機制,各個主體之間、各個系統之間緊密聯系,一環扣著一環,從而實現項目流、資金流、信息流的有機統一,從技術層面有效地解決了信息通達、公開公示、抽查巡查三個關鍵環節的協調運行問題。
三、結束語
近年來,隨著我國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開展,國內的財政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果。然而,在諸多因素的制約下,基層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效果并不令人滿意。其中,尚存在諸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例如,會計信息缺乏規范監督、基層財政監督機構人員配置有待完善、財政監督管理制度缺乏規范性和實效性和缺乏財政監督目標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已經嚴重地影響到我國基層財政監督管理效率。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基層財政監督管理工作的高效開展,筆者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措施,希望能夠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左敏生.對鄉鎮財政監督職能的調查與思考[J].財政監督.2011
[2]戴詩杰.加強鄉鎮財政建設的思考[J].財政監督.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