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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橫山水庫基本情況
第一節:工程概況
一、自然地理
二、工程樞紐規模
第二節:規劃、設計
一、規劃
二、設計
第三節:工程建設
一、施工經過
二、工程質量及處理
三、工程驗收
四、水庫運行管理情況
第二章 自查情況及初步意見
第一節:大壩
一、表面檢查觀測
二、大壩外形尺寸及有關高程
三、觀測設施
四、資料整理情況
第二節:泄洪閘
一、 表面檢查觀測
二、 外形尺寸及有關高程
三、 泄洪閘運行情況
四、 泄洪閘過水能力及結構安全
第三節:輸水隧洞、放空洞、引水支洞
一、 進口豎井檢查觀測
二、 輸水、放空、引水洞內檢查
三、 閘門啟閉機金屬結構檢查
四、 運行狀況
第四節:電站
一、 電站情況介紹
二、 電站運行發電
三、 電站自查情況
(1) 廠房檢查
(2) 升壓站檢查
(3) 發電機組檢查
(4) 尾水渠檢查
(5) 電站自查后幾點意見
第五節:初步意見
第一章 橫山水庫基本情況
第一節 工程概況
一、 自然地理
橫山水庫位于甬江流域奉化江支流縣江上游,樞紐座落在奉化市尚田鎮許家村朱家堰附近,東徑120020’,北緯29030’附近,庫區集雨面積150.8平方公里,河道坡度較陡、洪水暴漲暴落,屬山溪性河流,壩址以上主流長度26公里。
流域內氣候屬亞熱帶季風氣候,氣候溫和,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423.5毫米,多年平均入庫年徑流量1.55億立米,年內降雨主要集中在4—6月梅汛期和7—9月臺汛期,特別是臺汛期往往會發生臺風、暴雨,梅汛期與臺汛期之間是伏旱期,氣溫高,用水比較緊張。
二、工程樞紐規模
工程原建于一九年,總庫容為5008萬立米壩高48.6米的粘土心墻砂殼壩。一九八七年,為提高水庫的防洪能力和向寧波、奉化提供城市生活、工業用水,并結合提高水庫保壩標準,對原工程進行擴建加高。一九九三年完成擴建工程的主體工程;一九九四年四月通過蓄水驗收,同時進入水庫初期運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通過工程竣工預驗收,移交橫山水庫管理局,進行日常管理。通過近二年運行,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通過竣工驗收。此工程一九九七獲水利部優質工程獎;一九九八年獲水利部優質工程設計銀質獎。
橫山水庫以防洪、灌溉為主,結合發電、供水、養魚等綜合利用的大(Ⅱ)型水利工程。工程樞紐由堆石面板壩、重力壩、泄洪閘、輸水兼放空隧洞、壩后式電站組成,總庫容1.118億立米。堆石壩最大壩高70.2米,壩頂高程123.2米;大壩防滲體采用0.8米砼防滲墻(高程101.6米以下部分)和0.3米厚的鋼筋砼面板防滲;重力壩最大壩高35.2米;泄洪閘由三孔10×12米弧形鋼閘門組成,堰頂 高 程107.0米,最大下泄流量3500秒立米;進口為豎井 式分層取水結構形成,進口高程69.0米,主洞長396.4米,洞徑4.0米,局部襯砌;放空支洞長43米,洞徑2米,出口設2×1.5米弧形鋼閘門,引水支洞長75米,洞徑1.8米;壩后式電站由2×2500千瓦時發電機組組成。樞紐工程主要技術指標見表1。
橫山水庫管理局于1993年撤處建局,目前共有干部職工118人(不包括離退休人員),水庫投入運行以來,發揮了很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2002年水庫總收入 萬元,其中供水 萬元,發電 萬元,綜合經營 萬元。不計工程折舊基本達到自收自支。
樞紐工程主要技術指標表 表1
特征水位與相應庫容
備 注
正常蓄水位
111.5m
相應庫容7630萬m3
臺汛期限制水位
107.0m
6370萬m3
防洪高水位
119.6
10340萬m3
N=20年
設計洪水位
120.05m
10513萬m3
N=100年
校核洪水位PMF
121.85m
11180萬m3
死水位
69.0m
中圖分類號: S232.4;F322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18.017
1 農機監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理權限范圍小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賦予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上道拖拉機審查登記、牌證核發、年度檢驗、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這些源頭管理職能,沒有在道路上監督檢查、違章處罰的權力。《吉林省農機管理條例》規定:農機監理人員只能在鄉村道路、田間地頭、場院對農用拖拉機進行檢查。但農閑季節農民很少使用拖拉機,所以,農機監理也只能在農民春種和秋收季節對拖拉機及其操作人員進行檢查。存在著監理人員少、檢查范圍大、工作時限短的問題。因農民的法律意識、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致使農民的抵觸情緒很大,農民和農機監理的矛盾突出,加之缺乏有效的監督力度,難以有效地對農機實施管理。
1.2 現行體制難以實現執法的公正公平
農機監理機構是事業單位編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按照規定,具備和符合參公管理的條件。而目前有的縣(市)級農機監理站還存在著自收自支人員,必須依靠收取規費維持職工工資,而現存的體制又缺乏完善的財政保障機制。執法經費嚴重不足,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行政執法,無法實現執法的公平公正。
1.3 工作的性質相同,身份和地位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農機監理機構與公安交警角色相同,與機動車安全管理具有相同的工作要求。只是公安交警管理的車輛和農機監理管理的車輛有所不同。
公安交警對機動車審查登記、牌證核發、年度檢驗、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等,車輛所有人都能主動到指定地點辦理,而農機監理卻要走村串戶去辦理,其工作量大,費用高;人員構成情況不同。公安交警為公務員編制,且有公益崗位協警,而農機監理是事業編制,還有編外的自收自支人員;管理手段不同。公安交警隸屬于公安系統,而農機監理只是職能部門,沒有明確的管理手段,給農機監理帶來了困難,使農機監理的監管責任難度增加。
1.4 農機監管難度大,事故隱患多
《吉林省農機管理條例》規定,農機監理只能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對拖拉機進行監管。農機監理部門有管理責任,但無管理權限,本該與交警共同管理的鄉村道路只有農機監理在堅守。拖拉機黑車非駕、超速行駛和違章載人現象嚴重,事故隱患多,嚴重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5 規費銳減,經費無保障
隨著國家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農機監理收費項目逐漸減少。2010年在原有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下浮10%。2012年吉林省政府出臺了免收聯合收割機落籍和駕駛許可考試費。2014年國家發改委和農業部下發了免收小微型企業農機監理費。收費標準降低,收費項目減少,直接影響到監理人員工資的發放和正常監理業務的開展,面臨著生存困難。
2 相關建議與對策
在目前的情況下,僅靠農機主管部門和農機監理機構很難抓好農機安全生產工作。要積極爭取政府的大力支持,由政府牽頭,組建一支由農機、交警、安監、交通等多部門參與的綜合執法隊伍,在農機出車率較高時段進行綜合執法,從而形成監管合力,齊抓共管,這樣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才能抓好抓實。
2.1配齊、配強監理站執法執紀人員
農機監理站成立之初,是按照農用拖拉機保有量來確定農機監理的編制,每500臺車配備一名,但隨著農機保有量的不斷增加,編制多年不變,致使農機監理人員相對較少且年齡老化。
2.2 解決自收自支人員的身份待遇問題
解決了人員的身份和執法權的問題,能極大地提高農機監理人員的積極性。徹底解決農機監理機構以收代養、以罰代養的問題,確保行政執法公開公正,解除農機監理人員的后顧之憂。
2.3 將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由部門行為變為政府行為
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把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范圍。與各鄉(鎮)簽訂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2.4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組建綜合執法隊伍,齊抓共管。由政府出面,協調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抽調得力人員,組建一支綜合執法隊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根據農事季節、重點區域,安排綜合整治時間,形成齊抓共管的長效協作查處機制。
中圖分類號: S232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7.02.005
農業機械的應用代表著農業生產向科技化、產業化邁進了重要的一步。隨著科技的發展,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中得到廣泛應用,作為農業先進生產力的農業機械,推動了糧食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及科技的普及。農業機械的應用取代了傳統的人力、畜力,降低了農民的勞動強度,提高了生產效率。農業機械的廣泛應用,使農機滲透到農村的各行各業之中,由此催生了農機技能鑒定,然而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的管理并沒有跟上當下農機發展的步伐。
1農機技能鑒定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農機維修網點規模小
農機已廣泛應用到農村農業生產中,但是由于維修農業機械的效益較低,從事維修的從業人員很難獲得高收入和社會平均分配值,再加上農民通過培訓通過企業上班的收入也很高,導致一些農機維修人員轉行進入到其他行業,最后的結果是農機維修業的萎縮。
1.2管理流程不合理
這種不合理主要表現在現有的農機鑒定管理部門的職能界定不清晰。τ諗考核鑒定有一些政策法規規定,有的是屬于農機監理機構的范圍,其他部門的考核無效,那么農業職業鑒定管理部門就無法插手。雖然各種政策要求農機操作員要持證上崗,但是實際的實施和管理有很大難度。一直以來農機職業鑒定所是設在農機技術學校內的,但是近年來,當地的勞動部門要求農機職業技術鑒定業務要在當地技能鑒定中心監督和指導下完成,所以導致農機職業鑒定部門管理流程不順暢。
2農機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化管理的對策
2.1提高農機技能鑒定管理人員的認知度
當前的一些農機技能鑒定管理人員只是在工作中按照國家要求辦理一些工種的從業證書,但是對于證書的作用和具體鑒定操作程序卻不是十分清楚。一些管理人員對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理解、支持和宣傳不到位。因此,應該針對這些問題,按照上級的相關要求,組織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人員進行系統學習和培訓,讓他們切實了解到職業資格證書的規定和要求及具體操作流程,明確農機職業技術鑒定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協調配合做好農機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化管理。
2.2建立長效的資格證書管理機制
資格證書管理機制的推行是以《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為依據的,國家已經對特有工種推行資格管理制度,但是多數地區真正辦理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種較少。究其原因是對技術工種從業人員的從業證書的檢查和監督缺乏一定的措施。一般對于就業準入的工種是強行要求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但是對于其他的一般是遵行自愿原則。在職業證書管理機制的推行中還要深入探究,發揮行業的主觀能動性,解決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于執法的力度進行明確規定,打破被動局面,形成區域間聯合執法的長效機制。
2.3加強農機管理部門之間的協作
農機職業鑒定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對于一般工種的從業人員,如果規定是自愿申請參加鑒定,想讓這些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就需要說服。因此,在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中,各部門的配合協作顯得很重要。要將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規范化推向正常化的道路,需要各種農業管理部門的全力配合和支持。經驗表明,凡是部門之間配合的好的地方,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成效就比較顯著。
2.4加大對培訓鑒定基地的投入
基層農機培訓學校是培訓鑒定點的一個依托,是做好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管理的前提。隨著需要培訓鑒定的工種和人員的增多,一些基層學校的實踐操作條件已跟不上鑒定的需求。如果學校的硬件條件不夠,就會導致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鑒定草率,降低培訓鑒定的質量。因此,加大培訓鑒定基地的投入,建立良好的教學環境,提高學員的學習信心,對日后農機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化管理有著現實意義。
2.5加強考評隊伍建設,提高鑒定質量
對于農機職業技能鑒定隊伍素質的提高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業務技能的提高;二是責任心的提高。隨著科技進步,農業機械也在不斷地改進和革新,這就需要鑒定人員不斷吸納和更新知識,跟上操作技能的更新。對于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該能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責任心的提高主要是要求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在進行鑒定工作時不敷衍了事,按規定操作。
3結語
農機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化管理是農機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將農機職業鑒定規范化管理做好,要做到提高各部門的認知度,提高各部門的協作,強化執法手段,加大培訓投入,建立長效有序的資格證書認證制度等,才能確保農業生產安全的順利進行,促進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等)水利水電建設工程。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是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驗收的必要依據,未經蓄水安全鑒定不得進行蓄水驗收。
第四條蓄水安全鑒定,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設計、施工、監理、運行、設備制造等單位負責提供資料,并有義務協助鑒定單位開展工作。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程竣工驗收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監督和指導蓄水安全鑒定工作。
第六條已竣工投入運行的水利水電工程,其安全鑒定工作遵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利部水管[1995]86號)執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蓄水安全鑒定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批準的初步設計報告、專題報告,設計變更及修改文件,監理簽發的技術文件及說明,合同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等。
第八條進行蓄水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基本達到《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蓄水驗收條件,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準備齊全。
第九條蓄水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包括擋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進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庫岸邊坡及下游消能防護工程等與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項目。
第十條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的重點是檢查工程施工過程中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設期發現的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是否得到妥善解決,并提出工程安全評價意見;對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并作出評價意見;對雖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但專家認為構成工程安全運行隱患的,也應對其進行分析和作出評價。
第十一條蓄水安全鑒定內容:
1、檢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檢查工程質量(包括設計、施工等)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隱患。對關鍵部位、出現過質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檢查的其他部位要進行重點檢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資料和施工、設備制造驗收簽證,必要時應當使用鉆孔取樣、充水試驗等技術手段進行檢測。
3、檢查洪水設計標準,工程泄洪設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設施的可靠性,下閘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調度運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檢查工程地質條件、基礎處理、滑坡及處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隱患。
5、檢查工程安全檢測設施、檢測資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蓄水安全鑒定工作中,不進行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
第十三條蓄水安全鑒定程序:
1、安全鑒定前,安全鑒定單位制定蓄水安全鑒定工作大綱,明確鑒定的主要內容,提出鑒定工作所需資料清單。
2、聽取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等建設各方的情況介紹。
3、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
4、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等建設各方分別編寫自檢報告。
5、專家組集中分析、研究有關工程資料,與建設各方溝通情況,必要時進行設計復核、現場檢查或檢測。專家組討論并提出鑒定報告初稿。
6、在與建設各方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工程安全評價,完成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認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鑒定的組織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認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鑒定條件時,可決定組織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由項目法人委托經水利部認定有資格的單位承擔,與之簽定蓄水安全鑒定合同,并報工程建設項目上級主管部門核備。接受委托負責蓄水安全鑒定的單位(即鑒定單位)應成立專家組,并將專家組組成情況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和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備。
第十五條鑒定專家組應由專業水平高、工程設計、施工經驗豐富、具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家組成,包括水文、地質、水工、施工、機電、金屬結構等有關專業。鑒定專家組三分之一以上人員須聘請責任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運行、設備制造等參建單位的在職人員或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員,不能擔任專家組成員。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認真做好配合鑒定專家組進行的工作,包括:
1、準確、及時提供鑒定工作所需的各種工程資料。
2、根據專家組的要求,組織相對固定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向專家組介紹有關工程情況,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
3、根據專家組的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補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應的專題報告。
4、為專家組在現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鑒定單位應將鑒定報告提交給項目法人,并抄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工程驗收前,項目法人應負責將鑒定報告分送給驗收委員會各成員。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對鑒定報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問題和提出的建議,進行認真的研究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驗收委員會。
第二十條建設各方應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凡在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提供虛假資料,發現工程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或謊報的單位,由項目主管上級部門或責成有關單位按有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鑒定單位應獨立地進行工作,提出客觀、公正、科學的鑒定報告,并對鑒定結論負責。項目法人等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妨礙和干預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獨立地作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設各方對鑒定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形成書面意見送鑒定單位,并抄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第二十三條進行工程驗收時,驗收委員會依據鑒定報告,并聽取建設各方的意見,作出驗收結論。當對個別疑難問題難以作出結論時,主任委員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科研單位進一步論證,提出結論意見。
第二十四條蓄水安全鑒定不代替和減輕建設各方由于工程設計、施工、運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負的工程安全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條工程建設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項目法人負總責。監理、設計、施工、運行、設備制造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所承擔的工作負責。建設單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職責,由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第三條電力工業部管理和負責組織驗收的水電建設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下稱水電質監總站)負責監督和指導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工作,并根據本規定制訂頒發實施細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條工程安全鑒定分為蓄水安全鑒定、竣工安全鑒定、專項安全鑒定。
1.蓄水安全鑒定是水庫蓄水驗收的必要依據,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2.竣工安全鑒定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必要依據,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竣工安全鑒定;
3.建設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時,應針對發生問題的情況和部位(或項目,下同)及時對工程進行專項安全鑒定。
第六條蓄水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和與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項目,常規水電站一般包括擋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進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庫岸邊坡及下游消能防護工程;抽水蓄能電站還應包括上下庫主、副壩、庫盆及輸水工程(含進出水口)。
進行蓄水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基本達到《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蓄水驗收條件,并且供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基本準備齊全。蓄水安全鑒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驗收前三個月開始進行。
第七條竣工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的整個樞紐工程,一般不含發電廠的機電工程,但項目法人或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認為有必要時,也可將該項目納入鑒定范圍。
進行竣工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達到《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并且供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準備齊全。
第八條蓄水安全鑒定、竣工安全鑒定、專項安全鑒定等各項鑒定工作應相互銜接,避免重復進行。但對鑒定報告中提出的影響工程安全的重大問題,水電質監總結認為有必要時,應進行跟蹤檢查。
第九條工程安全鑒定的工作重點是,依據國家(行業)規程規范、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原初步設計)和專題報告、合同文件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檢查設計、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提出工程安全評價意見。對不符合上述規程規范、設計文件、標準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問題,應認真分析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并作出評價意見;對雖符合上述規程規范、設計文件、標準但權威專家認為存在工程安全問題的,也應對其進行分析和作出評價。
第十條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不進行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或評優。
第三章組織管理與各方職責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法人(含建設單位,下同)、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建設各方,應將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工程安全鑒定工作費用在工程概算中解決。
第十二條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經水電質監總站確認有資格的單位承擔,并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同意。接受委托負責工程安全鑒定的單位(即鑒定單位)應成立專家組開展工作,并將專家組組成情況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核備。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經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同意,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也可由項目法人負責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項目法人應將專家組的組成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同意,并報水電質監總站核備。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設備制造等建設各方的在職人員或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員,未經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同意,不能擔任鑒定專家組成員。
第十五條驗收委員會成立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中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的職責,由水電質監總站代行。
第十六條鑒定專家組應由有較高專業水平、工程經驗豐富、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專家組組長應由權威專家擔任。
第十七條鑒定專家組的主要工作內容:
1.聽取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建設各方的情況介紹,并進行現場調查。
2.檢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檢查工程質量(包括設計、施工等)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對關鍵部位、代表部位、出現過質量事故的部位以及專家有懷疑的部位要進行重點檢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資料和施工、制造驗收簽證,必要時可使用鉆孔取樣、充水試驗等物理手段進行檢測。
4.檢查洪水設計標準、工程泄洪設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設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鑒定時,還應檢查下閘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檢查工程地質條件、基礎處理、滑坡及處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隱患。
6.檢查工程安全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鑒定專家組在形成工程安全鑒定報告的過程中,應充分與建設各方交換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認真做好配合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進行的鑒定工作,包括:
1.準確、及時提供鑒定工作所需的各種工程資料。
2.根據專家組的要求,組織相對固定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向專家組介紹有關工程情況,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與專家組共同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3.根據專家組的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補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應的專題報告。
4.為專家組在現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鑒定單位應將鑒定報告提交給項目法人,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工程驗收時,項目法人應負責將鑒定報告分送給驗收委員會各成員。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針對鑒定報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問題和提出的建議,進行認真的研究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驗收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建設各方對鑒定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形成書面意見送鑒定單位,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
第二十三條進行工程驗收時,驗收委員會依據鑒定報告,并聽取建設各方的意見,做出驗收結論。當對個別疑難問題難以做出結論時,主任委員單位應組織或提請水電質監總站組織國內知名權威專家協助決策。
第二十四條建設各方應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對在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提供虛假資料,發現工程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或謊報的單位,按《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向驗收委員會和水電質監總站負責,獨立地進行工作,提出客觀、公正、科學的鑒定報告,并對鑒定結論負責。項目法人等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妨礙和干預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獨立地做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不代替和減輕建設各方由于工程設計、施工、運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負的工程安全責任。
第四章建設期安全鑒定與運行期安全定檢的銜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鑒定工程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房屋鑒定工程概況
(一)房屋名稱: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鑒定原因:
二、房屋鑒定工程范圍
(一)甲方工作內容:
1、向乙方提交《鑒定委托書》及以下資料(已提交的打“√”):
(1)甲方身份證明材料;
(2)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協議;
(3)房屋設計資料;
(4)地質勘察資料;
(5)施工技術檔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證明;
(7)提供相鄰房屋的相關材料。
2、乙方因檢測鑒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術資料:
3、應于 年 月 日提供上述資料,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檢測鑒定。
4、提供鑒定現場的水源、電源及鑒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現場檢測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工作內容:
1、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2、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3、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4、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5、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檢測鑒定報告應包括相應的檢測數據);
6、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提交甲方,由甲方向 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一式五份)備案;
7、對鑒定報告中提出需加固、結構補強的,提供技術咨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必須進行現場查勘(指乙方工作內容的第1、2條);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進駐現場,現場查勘時間順延;有明顯險情的房屋,乙方應于 年 月 日立即組織鑒定;
(2)乙方在開始現場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資料后 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
(3)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甲方說明情況,另行簽定補充協議,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四、質量標準
房屋安全鑒定主要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以及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乙方應根據具體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檢測依據及標準。
五、 收費標準、鑒定面積、合同價款
(一)房屋安全鑒定費用:可按每平方米鑒定建筑面積 元計收。
(二)鑒定總面積: 平方米。
如果實際鑒定建筑面積與上款面積不符,則以實際鑒定建筑面積為準,并調整鑒定費用。
(三)鑒定費用總金額¥: 元(不含檢測、勘察費用)
(大寫): (人民幣)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 天內,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金額的 % 。屬財政出資的,甲方可先行墊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后,甲方配合乙方辦理財政支付的相關手續,并結算合同價款。
(三)甲方自行出資的其他方式: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
八、雙方責任
(一)甲方
應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交付鑒定報告的時間順延;甲方交付上述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鑒定報告的時間。(不能提供主要資料的,乙方有能力通過檢測等技術手段完成鑒定的,可約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報告時,每延誤一天,罰款300元。
2、負責鑒定報告的質量。因弄虛作假、計算錯誤等乙方原因導致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與建筑物實際情況不符,造成經濟損失及安全事故,應退還鑒定費用,免收受損失部分的檢測鑒定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有關事宜
(一)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經雙方同意,可向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
(三)雙方的協商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鑒字蓋章即時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市、縣建設局(房管局)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 為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負責本項目進行過程中的協調工作,以使本項目順利進行。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后失效。
第二條 對本市市轄區(含濟南高新區)內依法建成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鑒別、檢測、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的原則。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市轄區范圍內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六條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
(四)對承重結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鑒定的。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屬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條規定情形,危及利害關系人安全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具備房屋安全鑒定專業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當與承接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限組織現場查勘作業。
現場查勘作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
查勘作業結束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確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采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針對可能因施工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工程防護預案:
(一)錘擊預制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前款所列房屋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屬于下列情形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設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滿十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每滿五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規定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能依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報送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鑒。危險房屋的復鑒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中心負責。
經復鑒,屬于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在危險房屋現場設置警示標識,同時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市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采取名錄推薦方式。申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納入房屋安全鑒定推薦名錄的鑒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鑒定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四)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和資料復印件;
(五)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材料。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予以登記并納入推薦名錄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資質、場所、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記錄并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基本信息以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者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推薦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下列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情況;
(二)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房屋安全鑒定作業的技術管理和鑒定質量保證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實施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中刪除,不再列入推薦名錄,并向其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通報其違法違規情況:
(一)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的;
(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出具鑒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四)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變更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 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鑒定的條件在什么條件下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圖分類號:G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建筑行業長期以來存在一個“重新建,輕管理”的誤區,針對擬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相對完善、配套,但對于房屋鑒定方面相關的標準、規程、規范相對滯后,種類數量較少,沒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鑒定與加固改造的技術標準體系。
由于房屋的結構和構造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呈現出各種的表現形式(沉降、裂縫、傾斜等)。房屋鑒定是根據相應的建筑結構及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依據現行的鑒定標準、規范,借助檢測工具和儀器設備,對房屋的關鍵結構部位、地基承載力和結構部件的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最后得出結論。下面就在房屋鑒定工作和學習中對其工作方法及特點一些理解與探討,筆者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房屋鑒定的特殊性與重要性
1. 房屋鑒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業中各專業的理論和實際經驗,它要求鑒定技術人員熟悉結構設計及施工技術,并且了解自然狀態對房屋的影響,在需要司法解決問題情況下,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2. 由于房屋的結構多樣性,地質條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體現出的現象也千差萬別,故房屋鑒定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表現在:同一個工程的鑒定報告,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同一個鑒定報告房屋鑒定不會出現在不同的鑒定項目中,要根據每個鑒定項目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分析與判斷,要從不同方面反復推敲;有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險,無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鑒定要理論聯系實際。房屋鑒定工作需要上部結構、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還要有法律知識,出具的報告具有權威性。
4. 房屋鑒定工作一般在出現損壞情況后進行的,房屋損壞過程是看不到,而只是從房屋結構的損壞情況,根據檢測結果推斷出房屋損壞過程中的情況以及損壞的原因。
5.房屋鑒定工作的責任重大,技術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房屋鑒定的工作,否則就會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汶川地震后我國很快的啟動了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鑒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繼修訂出臺了一些技術標準及規程、規范做為指導這一工作實施的法律依據,對既有建筑抗震與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特別是對于當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的順利完成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還不能滿足現階段既有建筑鑒定及加固改造的實際需要,在內容、數量、質量上要盡快做到完善、系統、相互協調,讓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鑒定工作。
二、房屋鑒定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屋鑒定方面的規范規程,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六種:安全性鑒定、可靠性鑒定、質量鑒定、可使用年限鑒定和損壞糾紛鑒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鑒定主要有兩類:一個是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另一個是在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
(1)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鑒定目的是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鑒定結果主要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據,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為房屋結構抗震性能的鑒定,主要是評判房屋結構是否滿足所在地區抗震構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載力要求,目前我國房屋抗震設防的三個水準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是指房屋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和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結構的預定功能包括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就是根據房屋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來評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結構安全可靠、經濟實用、堅固耐久。目前我國房屋結構可靠性鑒定是對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結構的可靠狀態進行評價,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發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適用的鑒定標準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3. 房屋的完損等級評定是根據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三個組成部分的完好和損壞程度評定房屋的完損等級,將房屋評定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個等級。適用標準為建設部1985年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質量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來評定房屋的質量,目前,只能依據《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和有關的建筑設計標準,但這些標準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階段,對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現的有些裂縫或損壞有時就不適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使用情況和使用環境等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因素,經過調研、分析和計算,評定出房屋還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還沒有鑒定標準。
6. 房屋損壞糾紛的鑒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間受到人為因素侵害,而確定責任人及其行為是否為房屋損壞的直接原因的鑒定。由于這一類鑒定的情況較復雜,且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和依據,所以鑒定工作的難度較大,只能根據各個鑒定項目的不同,參考有關的教材、資料和模擬檢測的數據,綜合分析評定。
三、房屋鑒定的基本方法
1. 傳統經驗法主要是以有關的鑒定標準、規范為依據,依靠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測和必要的復核計算,然后憑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給出評定結果,它是以實際調查為準,對建筑材料的強度等級進行經驗評定,圖紙規定的材質數據只作參考。
2. 實用鑒定法是在傳統經驗鑒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檢測儀器和設備的應用,對于結構材料強度等有關力學參數采用實測值,并經過統計分析后再分析計算。在各項結果的評定中,均以原設計規范的控制條件為標準,經過分析提出綜合性鑒定結論和對策建議,此鑒定方法適用于結構復雜,建筑標準要求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鑒定法是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原理,采用非定值統計規律對房屋的可靠度進行鑒定的一種方法。
4. 房屋完損鑒定評級法是以房屋完損狀態為標準的劃分等級法,此方法將房屋劃分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類。
四、房屋鑒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據各種作用所造成的損壞特點,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確定一種主要的作用及損壞原因。
2.對比分析法:將兩個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對比,并根據對比的結果來確定是與非。
3.參照分析法:將與所鑒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有相同損壞情況的類似房屋或構件作為參照,來確定損壞原因。
4.計算分析法:根據已經取得的荷載和材料的數據及資料,運用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對所鑒定的房屋結構和構件進行承載力和穩定性方面進行核算。
5.模擬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創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分析方法。
以上五種房屋鑒定的分析方法,在損壞情況較簡單或為常見損壞時, 用一種分析方法就可確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原因和程度,當遇到較復雜的損壞情況或不常見的損壞時,一般都需要用兩種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確定、判斷或證明出房屋結構或構件損壞的主要原因。
五、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鑒定標準掌握也不相同,鑒定報告的格式、內容不統一、五花八門、結論分析簡單、富于表面。
2.對鑒定的建筑物的實際情況調查不清,資料收集不全,對無資料的老舊建筑所需的現場調查、檢測、基礎勘測等有效手段補充不足,導致鑒定的結論不全面、不準確。
3.對建筑材料強度等級檢測方法單一,沒有考慮與其他手段的結合,相關重要構件沒有進行檢測,導致得出的結論反映深度不夠、驗算不準,容易留下安全隱患。
4.對鑒定報告依據規范缺乏嚴格區分,不同結構形式采用相同方法進行結構鑒定及驗算,會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
5.有的鑒定報告只重視材料強度檢測及單個承重構件的相關驗算,而忽視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狀不規則、剛度不均勻、結構體系不合理等問題,在鑒定報告中沒有表述。
6.對非承重構件沒有進行鑒定,出現易忽視的安全隱患。
7.忽視對既有建筑的基礎承載力及變形是否滿足結構的要求,對無資料的建筑沒有補充勘 測等。
8.有的鑒定報告給出的鑒定結論模糊、不明確、表述不清楚。
9.對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實現,在報告中沒有體現。
房屋鑒定是一項嚴謹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鑒定過程中,不但要認真紀錄、詳細編寫房屋的損壞情況,在進行損壞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鑒定結論時還要有科學依據,這個依據主要為實際依據和理論依據。實際依據為房屋損壞發生前損壞部位的紀錄(包括:繪圖、檢測、照片或攝像),事發過程中的檢測紀錄,事后的模擬檢測結果和記錄。理論依據有相同案例比對、教科書或論文的相關定論,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的計算和論證,這樣才使出具的鑒定報告準確可靠、經得起推敲。
參考文獻:
1.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4. 《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全縣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含教學點)、職業高中、縣實驗幼兒園等。
二、排查內容
(一)校舍場址安全
對校舍場址安全的排查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類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具體查明校舍遭受洪澇、地質災害、臺風以及病險庫、蓄水池等的威脅情況。
(二)校舍建筑安全
1.抗震安全。根據地震部門公布的所在地區的地震烈度,我縣屬地震烈度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主要排查學校房屋的設計和質量是否執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需進行加固的C級危房還應執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標準。
2.結構安全。結合使用壽命等因素,排查學校房屋結構的安全隱患。排查屋面女兒墻、樓梯、欄桿、窗臺等安全防護設施高度、間距、牢固情況。
3.消防安全。排查學校的火災隱患,重點排查學校房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和《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術要求》。
4.防雷安全。排查學校房屋的防雷設施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配置標準和安裝要求。
三、排查組織安排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鑒定工作由縣校安辦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整合進行,分組同步推進,確保時間進度。
(一)組建排查鑒定組:為了按時完成排查鑒定工作,決定組建排查鑒定工作組,由縣校安辦主任張一平任組長,國土、水務、建設、消防、教育等部門各抽調一名專業人員,集中精力開展排查鑒定工作。
(二)排查鑒定組職責分工及工作要求
1.校舍場址安全排查和評估
(1)地質災害排查和評估。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安排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提出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2)洪澇災害排查和評估。由縣水務局負責,安排具備丙級及以上資質的水利設計單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洪澇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提出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水利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場址洪澇災害排查評估工作細則》執行。
(3)形成綜合性排查結論。縣校安辦根據專業機構提供的地質、洪澇災害危險性排查意見,形成各校綜合性排查結論,并根據附表要求,逐校建立登記表存檔。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
(1)收集信息資料。由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學校提前收集與校舍安全有關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程建設原始資料。同時待排查鑒定結束后負責將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鑒定結果及時錄入"全國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
(2)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排查鑒定。由縣建設局負責,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承擔排查鑒定工作,并出具排查鑒定報告。需要檢測的,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具體按省建設廳印發的《中小學建筑安全排查鑒定工作細則》執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鑒定。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組織技術人員對校舍消防設施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公安廳(消防)印發的《關于切實做好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執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鑒定。由氣象部門負責,組織防雷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對防雷裝置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氣象局印發的《中小學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5)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縣校安辦根據各專業機構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鑒定意見或報告,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并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記表存檔。
(三)排查鑒定時間安排:排查工作于月日開始,要求在月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專項資金。校舍安全排查鑒定工作所需資金統一由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出,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經費不足為由影響排查進度和質量。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缺陷、第三方侵權行為、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體系中承重構件成為危險構件,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房屋,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予以監督檢查,并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裝修活動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建筑區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查詢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及其拆除、變動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壞除外。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條住宅房屋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非住宅房屋裝修確需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房屋裝修經營者不得承接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裝修工程。
第十一條非住宅房屋裝修,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裝修,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開工前將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物業服務企業;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報送居民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收到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后,應當將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將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或者當事人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報告,或者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確認存在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書面責令房屋裝修經營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復原狀、維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房屋裝修經營者拒不停止施工,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且房屋內無人居住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書面通知供電單位實施停電措施,供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施工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拒絕、阻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裝修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老服務用房的,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墻或者石材建筑幕墻。
第十四條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幕墻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發現建筑幕墻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載明的檢測時限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設計文件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未載明檢測時限的,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內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首次檢測后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幕墻安全性檢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
建筑幕墻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能否繼續使用的意見。設計單位出具可以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重新確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更換。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二)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三)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公共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屆滿的,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四)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設計圖紙滅失的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滿三十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三十年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或者養老服務、學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業,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給他人居住的,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的,無需依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本條例實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經用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且該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或者出租行為延續到本條例實施后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由相關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委托鑒定;未共同委托鑒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鑒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第十六條因自然災害造成一定區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前款規定以外的重大險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下列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
(一)進行擠土樁施工的,距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進行基坑開挖的,距基坑邊緣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進行地下隧道、盾構施工的,距洞口邊緣兩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進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前款規定的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跟蹤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明顯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業務(含復核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為下列單位:
(一)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同時具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相應結構工程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鑒定,以及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和總層數十層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需要進行的鑒定,應當由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階段性鑒定意見,并在六十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當事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法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檢測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涉及地基基礎的,應當同時由注冊巖土工程師簽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確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提出維修加固或者拆除的處理意見;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見。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維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出具維修加固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核鑒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復核鑒定報告,當事人對復核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復核鑒定不再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核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圍的危險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請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不減少相鄰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時間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原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農村住宅設計圖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編制或者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危險房屋的治理改造。
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其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危險房屋實施征收,或者對危險房屋予以購買、置換后,采取相應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條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資金用于補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損壞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治理改造、應急處置等費用。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侵權行為或者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方或者建設單位承擔,房屋價值減損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危險房屋安全檢查、監測制度,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儲備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對危險房屋采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六)組織人員撤離;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損毀、滅失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筑處置部門依照違法建筑處置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處置前,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維修加固后的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錄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統。
房屋安全信息系統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
以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轉讓危險房屋或者以危險房屋設定抵押的,應當將危險房屋情況如實告知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轉讓或者抵押手續的,還應當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向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提示危險房屋安全風險。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房屋轉讓當事人申報成交價格時,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告知受讓人。
第三十五條鼓勵建立商業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可以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服務的方式,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測、重點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房屋裝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進行房屋裝修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不委托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導致周邊房屋成為危險房屋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影響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周邊房屋安全影響跟蹤監測或者未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第四十二條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鑒定人員自受處罰后三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或者未按照規定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實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或者告知有關部門、危險房屋受讓人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