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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0 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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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管理制度

篇1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 一編制及定編

五、 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 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七、 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后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 員工的聘(雇)用

十一、 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雇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 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 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準的指標內雇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 工資、待遇

二十、 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 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 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準報銷。

第五節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 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 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準;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 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扎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 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扎休息7天;

4.女結扎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后結扎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后結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 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 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干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后,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 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 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 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篇2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任聘、試用、報到、保證、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公司另有規定外,均按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本公司除董事、監事外,均稱為本公司員工,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

第四條本公司除業務執行人員外,可雇用工員(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的執行。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執行。

第五條本公司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具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具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第六條本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另以聘約或合同。

第七條本公司得招收實習生,其辦法另定。

第八條本公司職員除本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準招募。

第九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規章及通告。

第二章任聘

第一條本公司任聘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二條新進員工的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

第三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具有博士學位者。

2.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實際工作經驗10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

格者。

3.國內外專科畢業,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1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

格者。

2.國內外專科畢業,具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

格者。

4.任本公司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一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

1.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或高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

格者。

3.任本公司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2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六)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

1.高中(高職)畢業或初中畢業并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七)任用規定

1.晉升者,應經考試并由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

2.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準者,不受上列各項

資格的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員工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條規定優先升任。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須年滿18歲以上,具下列資格并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實際經驗2年以上者。

(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

(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

第六條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滿者。

(三)受禁治產的宣告者。

(四)通緝有案者。

(五)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鴉片或其他者。

(七)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規定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并確定不抵觸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才予以錄用。新錄用人員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試用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本公司新進員工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與成績表現填具試用期滿考核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等補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錄用(試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填具下列書表(由本公司印發)及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明書、健康檢查表、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及繳交2寸半身照片3張。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后,應即赴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主管人事部門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但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的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鋪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鋪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換保或離職后六個月內如發現有依規約應由原保證人負責的事項,該原保證人不得推卸其保證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五章職務派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派免除依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派免。

第三條職務的派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派(免)令。

第四條職務的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第六章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七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應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

第七章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

“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6個月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退伍后15天內未申請復職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不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資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可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違反本公司規章,經本公司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決議免職或解雇者即予免職或解雇。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第八章服務守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平日的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的規定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除規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與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每月遲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1天論處。

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2天論處。

超過21次概以曠工3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外,超過20分鐘起至1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第五條各級員工每日應辦事務必須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對顧客或參觀來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第七條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員工有服從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述。

第八條各級員工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的命令為準。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名義。

(二)對于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的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

(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前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涉及保證事項的保證人應負保證有關的責任。

第九章交卸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的財物及事務。

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員工派往國內外實習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第十章給假與出差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圣誕節

3.感恩節

4.婦女節(限女性)

5.勞動節

(二)每星期

六、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檢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娩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翁姑、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民意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科長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科長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科長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篇3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篇4

二、海外財務管理環境分析

財務管理環境又稱企業的理財環境,是指對企業財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產生影響作用的企業內外部的各種條件或要素。簡單來說,財務管理環境是指能對財務管理產生影響的一切因素總稱。不同企業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財務管理有不同的特點,這是因為影響企業財務管理的環境因素有所不同。

(一)經濟環境 主要包括:

(1)經濟體制。經濟體制一般認為可以劃分為計劃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二者的區別一般體現在對決策權的決定上。根據目前我國經濟現狀,以及我國企業在海外大多數在所在投資國的國情來看,所采用的經濟體制基本為市場經濟體制。

(2)經濟政策。經濟政策是指國家為了調整經濟活動所采取的各種方針政策。本文將從以下方面對海外國家的政策展開分析:一是財稅政策。首先,財稅政策會影響海外企業的資金結構和財務風險。針對海外經營的企業而言,企業進行投資所需資金主要靠自己籌措,可以表現為國內母公司借款,也可以表現為其所在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資金,還可以是海外企業自有留存資金。資金來源渠道不同,致使企業資金結構不同,企業面臨的財務風險也不相同;然后,由于不同國家國情不同,其稅賦水平也不盡相同,這使得集團對整個海外公司的財務統一管理難以進行,增加了在集團層面的調控難度。最后,所在國的財稅政策還會干預企業的具體財務運行。例如,所在國政府會利用財稅政策干預企業的投資行為,從而鼓勵或者限制海外子公司的投資方向。這些因素勢必會影響集團對海外子公司的財務投資的控制。二是政府金融政策。每個國家的金融政策都根據自己國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制定。這些金融政策對企業的投資和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例如貨幣的發行數量、信貸規模、信貸政策、利率、匯率制度水平等。這些因素不僅會影響到企業實際獲取利潤的能力,還會影響到企業進行利潤轉移的便利性。三是產業政策。所在國為了推動自身行業的發展,可能對這些行業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一定的產業政策,例如低稅收保護、價格也會有一定保護性政策。例如:非洲國家會對本國不發達的產業,對外來投資實施歡迎和優惠政策。

(二)法律制度環境 通常而言,影響海外企業投資的法律包括:企業法、稅法、證券法和金融法等,特別是稅法對企業的收益和生產布局有著重要影響,

(三)政治制度環境 政治制度環境不僅決定了所在國社會環境狀態,其執行的經濟制度更是直接影響到海外業務的開展。例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干預較少,其經營業務按照市場調節進行運作,使得其管理有著極大的自。反之在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的國家中,政府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預較大,使得其管理需要考慮更多的政治和政策因素。就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現狀來看,大部分投資都處于政治制度環境不是很理想的地區。

(四)人口環境 一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口的基本要素(數量、質量、結構)會在很大程度影響企業的各類投資。一般而言,隨著人口數量的增長,會擴大社會的有效需求,也會增加投資的需求。同時隨著人口素質的改善,即人口教育程度的提升,適齡勞動人口的技能素質的提高,這些會使企業的人力資本要素得以增加,從而提升企業整體的經營收益。

三、我國企業海外公司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優化方案

本文將結合我國企業海外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從融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管理、外匯風險管理、稅務管理五個維度提出我國企業海外財務管理制度體系的優化方案。

(一)海外融資管理 相對于國內企業而言,海外企業的海外融資擁有更為廣泛的渠道和多樣的方式。因此,海外企業財務管理需要按照權衡融資成本和風險,從而以最有利的條件籌措資金,并實現最佳資本結構。

(1)海外企業融資渠道與方式選擇。雖然我國海外企業相對于國內企業有著更多的融資渠道選擇,但由于其業務開展所在國家多為發展中國家,金融機構素質不高,金融市場發展緩慢,特別是缺乏有效的資本市場,因此,除了依靠國內母公司提供資金支持外,筆者建議海外子公司可以首先考慮利用當地的國際化銀行或者實力較為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來實現自身的融資述求。還可以考慮使用混合融資的模式,例如:由于開設海外子公司的集團企業大多為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因此可以考慮利用組合信貸模式,運用信用向本國和第三國以及當地三方金融機構申請組合信貸進行融資。

(2)海外融資的基本原則與方法。首先,科學預測資金需求量。海外子公司需要根據自身的項目進展狀況制定資金預算計劃,并且需要細化到具體的需求時間點,因為只有較為準確的預測資金需求量,才能保證資金鏈的安全和預定的資金成本控制。其次,按照要從財務戰略管理的高度來計劃在企業價值最大基礎上的最優資本結構,還需要充分考慮企業承受經營風險的能力以及合海外企業自身的特點和所在國的具體環境。再次,由于我國海外企業開展的項目主要是以基礎建設為主,所需資金量巨大、耗時長,因此,準確掌握所需資金的時間點,才能保證項目的正常施工和完工。最后,在確定資金需求量、時間點、和資本機構的基礎上,科學選擇資金的來源渠道。由于我國海外子公司的金融經驗不甚豐富,同時由于我國銀行對集團企業有著巨大的協議信貸支持。因此,筆者建議應該在依靠自身資金積累的基礎上,由集團母公司向國內銀行申請貸款,以滿足海外子公司的資金需要。

(二)海外投資管理 具體表現為:

(1)直接在海外獨資創建新的企業。這與企業在國內成立獨立子公司的形式和方法是一致的。就目前我國海外投資的基本情況來看,這是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的最主要的組織形式。其優點在于可以充分保障母公司對海外子公司的控制權,可以更加便利地實現企業集團在全球的戰略,還可以利用各國之間稅負的差異,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缺點是由于部分國家對某些行業禁止外資獨立經營。

(2)與所在國企業進行合資或者合作經營。選擇這一投資模式的優勢在于:首先當地公司對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制度文化,產業政策、政府關系都較為熟悉,與之合作能迅速地打開當地市場,從而降低風險。其次,對于所在國和所在地區的政府所禁止進入或者限制外資進入的行業,通過合作或者合資經營可以直接繞開這一限制。最后,一般而言當地的稅務政策都會給予相關的經濟優惠和政策減免。缺點在于,由于存在文化差異和利益的博弈和紛爭,很可能導致在經營管理上出現分歧,從而影響企業發展。

(3)跨國并購。跨國并購主要是利用資本優勢,直接收購所在國的產業實體,例如,聯想收購工IMB全球個人電腦事業部,吉利收購沃爾沃都。跨國并購最明顯的優勢是能直接利用規模經濟和戰略協同效益實現生產。但是缺點在于:一是所在國政府可能以“國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收購;二是在并購后對被并購企業的整合,特別是協同在文化和管理理念上的差異。

綜上所述,三種投資方式都有著固有的優點和缺點。企業應該結合自身的具體經營情況和所在國的社會經濟環境進行對比分析,在平衡中找出滿意解。

(三)海外營運資金管理 科學和高效的安排營運資金,不僅可以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還能有效的規避外匯風險。因此,需要從流量和存量兩個維度來安排營運資金,一方面需要保障企業有足夠的營運資金儲備以防范經營風險和增加獲利機會;另一方面需要營運資產存在方式之間處于最佳持有水平以增加資本收益。基于此思維,可以從兩個方面實施措施:一是加強對流動資產和負債的管理, 特別是需要利用所在國的商業信用,提升資金短期周轉效率。二是減少資金的不合理占用。當前部分企業為了開拓海外市場,追求市場占有率,經常采用賒銷方式,從而造成應收賬款的管理效率低下。這需要集團對海外子公司應收賬款的管理效率列為考核重點,以激勵其管理層主動提升應收賬款的管理效率。

(四)外匯風險管理 在集團的外匯風險管理中,海外子公司需要結合自身的業務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在對外匯信息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實施綜合性的風險管理方案。通常而言,可以從內部管控與外部管理兩方面進行設計:

(1)海外子公司外匯風險內部管控措施。這里最重要的是選擇符合子公司情況和所在國國情的計價貨幣,這也是企業規避外匯風險的最基本方法。一是選擇人民幣計價。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開發和人民幣國際化程度的提升,形成了一些區域性的人民幣結算,例如東南亞、中亞等地區。因此,在人民幣市場化比較高的地區或者我國與所在國有貨幣互換性協議的地區選擇人民幣計價。例如印尼、新西蘭、阿根廷等。二是選擇可自由兌換貨幣計價。企業可以根據其經營的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或者幾種硬貨幣計價,這不僅有利于資金的調度,還可以轉移貨幣的匯價風險。在開展對外貿易中,應遵循“收硬付軟”的基本原則,即做到對資產和債權類以硬通貨進行計價,而對于出口和債務類以軟貨幣進行計價。

(2)企業的外匯風險的外部管理。具體表現在:一是充分利用國際信貸。作為現代金融行業中的一種融資方式,國際信貸可以實現貨幣資金的預收回籠,從而使得企業能很好地規避外匯風險。利用國際信貸規避外匯風險主要是指利用出口信貸、福費延和保付等方法。通過這一方式雖然企業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和利息,但是可以十分有效地降低外匯風險損失。二是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規避外匯風險。套期保值是企業利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各類金融衍生工具來規避外匯風險。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操作不當,不僅不能有效地規避風險,還有可能進一步放大風險。因此,母公司需要子公司采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嚴格管控。

(五)海外稅收管理 隨著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規模日益擴大,海外稅收管理需要成為整個海外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通過科學籌劃,可以實現資金的節省和利潤的增加。在充分利用海外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所在國為吸引外資而采取的優惠政策實現納稅減免等政策進行稅收優化管理職務還可以借鑒目前國際上流行的國際稅收策略和方法:一是設立避稅子公司,即在那些提供較低稅率或者稅收優惠的國家設立子公司,將利潤轉移到該子公司;二是利用轉移定價將通過高進價、低銷價的方式將企業利潤轉移到那些提供較低稅率或者稅收優惠的國家。

參考文獻:

[1]張新民、錢愛民:《企業財務報表分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岳春燕:《論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湯傳玉:《跨國經營財務風險管理及其規避研究》,《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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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設備儀器

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性能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護措施。

3、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易燃易爆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保護等級的技術要求。

4、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擴建、改建、遷建的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稱三同時)。

6、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品質評價報告,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備。

8、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通,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平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9、有高壓、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10、雇請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嚴重損失者,需索賠并嚴加處理。

11、被雇請的施工人員作業時,須在保安處登記,需明火作業者須備案登記。

12、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有防火、防爆設備,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五、員工勞動安全和保護

1、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員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部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聲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測。對超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和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上報上級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做出治療。

4、禁止年齡未滿18周歲的員工,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有害有毒的作業。

5、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辦公室組織全公司的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產部門每月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產部門每月安全檢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間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每天不少于兩次。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6、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全辦統一安排整改。

六、事故的處理和獎懲

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

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加以表彰。

2、對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3、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5、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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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設備儀器

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性能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護措施。

3、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易燃易爆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保護等級的技術要求。

4、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擴建、改建、遷建的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稱三同時)。

6、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品質評價報告,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備。

8、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通,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平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9、有高壓、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10、雇請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嚴重損失者,需索賠并嚴加處理。

11、被雇請的施工人員作業時,須在保安處登記,需明火作業者須備案登記。

12、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有防火、防爆設備,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五、員工勞動安全和保護

1、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員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部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聲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測。對超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和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上報上級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做出治療。

4、禁止年齡未滿18周歲的員工,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有害有毒的作業。

5、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辦公室組織全公司的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產部門每月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產部門每月安全檢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間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每天不少于兩次。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6、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全辦統一安排整改。

六、事故的處理和獎懲

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

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加以表彰。

2、對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3、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5、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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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4)01?0015?08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企業過度投資行為的研究一直保持著濃厚的興趣,也產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對過度投資的經典解釋是現代企業由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引發的委托問題。在企業投資決策中,不持有或持有少量股份的管理者的決策目標并不是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而是為了滿足個人私利。管理者通過建造“企業帝國”,以謀取企業規模擴大而帶來的各種利益,如報酬與聲望的提高等。理論揭示了企業過度投資的基本原因,但該視角的分析忽視了企業決策的另一影響因素,即管理者的認知偏差。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們普遍存在過度自信的認知偏差。相比普通員工,過度自信在企業管理者中表現尤為明顯[1?2]。當管理者過于相信自己的判斷能力和成功概率時,可能制定錯誤的投資決策。因此,管理者的過度自信可能也是導致企業過度投資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國內外學者圍繞這一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但對于如何消除管理者過度自信導致的企業投資行為異化這一視角的研究成果還很鮮見。由于公司治理的最終目標在于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那么公司治理機制是否可以抑制由管理者過度自信引發的過度投資?基于這一思路,本文擬從抑制管理者過度自信視角,就公司治理對管理者過度自信導致的企業過度投資的治理效應進行研究。

以2007―2010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實證檢驗的結果表明:過度投資與管理者過度自信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夠抑制管理者過度自信而導致的企業過度投資行為。本文的主要貢獻在于:突破了現有研究主要停留在管理者過度自信對企業投資行為負面影響的研究框架,而是從如何克服過度自信心理偏差,以確保投資決策的科學性這一更深層面上,研究公司治理對于管理者過度自信以及過度自信導致的過度投資的抑制作用,揭示了公司治理的“認知糾偏”效應,深化了對公司治理基本功能的理解。

一、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一) 管理者過度自信與企業過度投資

行為金融學的研究表明,管理者的個人心理特征對投資決策有重要影響。過度自信的管理者,表現出更容易高估自己的知識和能力,更加相信自己的控制能力,往往高估收益,低估風險。因此,即使他們是忠于股東的,也可能做出過度投資的決策,從而損害公司利益[3]。Lin,Hu和Chen發現過度自信的管理者傾向于過度投資[4],Malmendier和Tate揭示了管理者過度自信與公司投資現金流之間的關系,他們發現,過度自信的CEO投資現金流敏感性更高,如果公司的內部資金充足,過度自信的管理者會加大過度投資的水平[5]。

管理者的過度自信行為及其對企業投資決策的影響也引起了我國學者的關注,郝穎、劉星和林朝南等研究發現,在我國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權安排和治理結構下,過度自信高管人員在公司投資決策中更有可能引發配置效率低下的過度投資行為[6]。姜付秀等對管理者過度自信與企業擴張之間的關系及其對企業財務困境的影響進行了探討。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管理者過度自信和企業的總投資水平、內部擴張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并由此加大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可能性[7]。葉蓓、袁建國發現,管理者信心增強會顯著提高企業投資?現金流敏感性[8]。張敏等考察了不同層級的管理者過度自信對上市公司投資決策的影響,得出了董事長和總經理過度自信對公司投資支出和并購決策行為都具有顯著影響的結論[9]。可見,在我國目前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管理者過度自信可能引發企業過度投資行為。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管理者過度自信與企業過度投資水平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

(二) 公司治理對管理者過度自信引起的過度投資的治理效應

公司治理源于現代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普遍分離,是確保企業管理者的各項決策符合股東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其最終目標在于保證企業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如果公司治理是有效的,管理者做出決策時會更加審慎并會對決策后果進行反復評估,從而可以修正其對自身能力以及公司實力的認知,降低過度自信的程度。此外,通過合理安排公司治理結構,還能夠加強公司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對公司決策過程的參與程度和決策執行過程的監督,削弱管理者的決策權和控制權,有助于抑制管理者的控制幻覺,進而降低管理者的過度自信程度。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夠抑制管理者的過度自信程度,進而降低由于管理者過度自信而導致的過度投資。因此,提出一個總的假設:

H2:公司治理能抑制管理者過度自信導致的過度投資。

董事會治理是現代公司治理體系的核心。董事會對管理層做出的重大決策進行審核批準,起到對管理層監督的作用。董事會的獨立性決定了董事會監督效率的高低。當董事會的獨立性較差時,董事會最終會傾向于服從管理者做出的決策[10],由此使得管理者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判斷偏差得不到及時的糾正[11]。相反,當董事會獨立性較強,董事特別是外部獨立董事對管理者做出的決策會更為謹慎對待,有利于及時糾正管理者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判斷偏差,這樣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過度自信的心理,管理者過度自信對投資決策的影響可能會有所減弱。Borokhovich等認為如果公司董事會能有效地監督公司,將可使管理者過度自信的傾向降低[12]。Malmendier 和 Tate的研究也表明公司需要獨立性高的董事會來治理管理者的過度自信行為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5]。據此,提出假設:

H2-1:董事會的獨立性越強,管理者過度自信與過度投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越弱。

利用董事會監督企業管理者的行為是股東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機制,也是董事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崗位設置角度來說,應當對不相容的職務進行崗位分離。總經理的重大決策應通過董事會進行投票表決形成最終意見。然而總經理和董事長如果兼任則會弱化董事會對管理者的監督和制衡,總經理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有了更多的話語權,由此會增加總經理對公司的控制幻覺, 這樣會使總經理認為自己能更多的控制公司經營決策的結果,由此低估決策失敗可能性的程度會更大。與此同時,當總經理同時兼任董事長時,董事會的警惕性會降低,管理者的過度自信行為得到強化。饒育蕾、王建新的實證結果也表明,兩職分離能夠糾正因CEO過度自信而導致的投資決策及其他經營決策偏差[13]。據此,提出假設:

H2-2: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時,管理者過度自信與過度投資的相關關系越弱。

作為債務人的企業與其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契約特征會對企業管理者產生約束作用。一方面,債務按期還本付息的規則性治理和強制索取模式降低了管理者決策的自由度,另一方面,債權人出于自身風險防范的考慮,會在債務契約中增加約束管理者的限制性條款,并對那些容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的管理行為進行干預,從而降低管理者進行決策的“獨立選擇”能力。因此,債權人對管理者的干預與約束會抑制管理者的過度自信,從而降低企業的過度投資水平。據此,提出假設:

H2-3:債權人對管理者的約束與干預程度越大,管理者的過度自信程度與過度投資的相關性越弱。

由于市場機制的調節并不會完全有效,政府干預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仍然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干預不僅會降低管理者對決策的控制權,同時當企業的經營更多地依賴于政府政策的支持,而不是管理者自身的能力與專業知識時,管理者的控制幻覺會弱化,從而抑制管理者過度自信。我國的國有企業中存在著大量的非市場因素會影響管理者的決策行為,因此,企業的經營業績并非完全由管理者自身能力所決定,同時也取決于政府出臺的政策支持。據此,提出假設:

H2-4:政府干預會弱化管理者過度自信與過度投資的相關關系。

國外的一些實證研究表明,外部市場競爭體系對企業管理者的約束和企業績效的影響甚至會比內部治理更為有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評判是監督和約束經理層的主要依據,競爭性的產品市場時刻考驗企業的生存能力,這給管理層帶來了極大的經營壓力。行業競爭能有效的降低委托成本,促使管理者為提高公司價值而努力[14]。面對這種壓力,管理者會更加謹慎的對待各項決策,以防自己以及其所屬企業被市場機制淘汰,從而抑制了管理者的過度自信行為。據此,提出假設:

H2-5:在行業競爭的約束下,管理者過度自信與過度投資的相關關系較沒有約束條件的情形下要弱。

二、研究設計

(一) 樣本選擇

本文的樣本來自2007―2010年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且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在樣本篩選過程中,考慮到行業的特殊性,剔除了金融保險類上市公司;為了避免財務狀況異常公司的干擾,剔除了ST、PT公司;將無法取值的相關數據作為樣本缺失值處理。最終得到311家公司三年共933個樣本數據。為消除極端值的影響,本文還對主要的連續變量在1%分位以下和99%分位以上的極端值進行了Winsorize處理。本文的數據來自國泰安數據庫。

(二) 模型建立

Overinv是模型(1)測算出的企業過度投資水平,Conf是表征管理者過度自信的三個因子,Gov代表公司治理的各項因素,X代表各個控制變量。模型(2)用于檢驗H1,如果系數顯著為正,表示管理者過度自信將導致過度投資,H1得到驗證。模型(3)用于檢驗H2,當3系數顯著為負時,表示該項治理機制有助于抑制管理者過度自信引起的企業過度投資行為,H2得到驗證。上述模型中各變量的含義見表1。

1. 管理者過度自信變量

對管理者過度自信的度量一直是該領域研究的一個難點,從已有的研究看,學者們主要提出了以下幾種度量方法:

(1) 依據管理者的行為來判斷。管理者行為又依據管理者的股票期權或CEO持股狀況、管理者盈余預測、并購次數等來判定。Malmendier & Tate以管理者所持股票或股票期權的數量在行權期內是否凈增長作為衡量過度自信的指標[5],Lin,Hu和Chen以公司年度盈利預測值超過實際盈利水平作為管理者過度自信的標志[4]。Doukas和Petmezas認為公司在三年內并購次數達到五次或五次以上的管理者是過度自信的[16]。

(2) 根據主流媒體對CEO的評價。Deshmukh等運用商業期刊對CEO的評價作為度量指標[17]。

(3) 相關部門的市場情緒指數。Oliver將消費者情緒指數,余明桂等采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企業家信心指數作為管理者過度自信的替代指標[18]。

(4) 根據管理者個人特征判斷。通過對管理者的年齡、學歷、任職期限、受教育程度進行客觀賦權,構建管理者過度自信的替代變量[19]。

考慮到我國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持股比例不高,實行股權激勵制度的時間還比較晚、媒體披露的透明度不高以及較強的主觀性、企業景氣指數是對外部經濟環境的估計,公司盈利預測受外部經濟環境和公司信號傳遞等內在因素的影響。同時在中國,“人”的影響不容忽視。另外,公司的規模以及經營程度也會影響管理者的自信程度。因此,本文借鑒江偉的做法[19],采用管理者男性比例、管理者平均年齡、管理者持股比例、管理者教育程度、公司規模、凈資產收益率作為管理者過度自信的替代變量。具體理由如下:

(1) 管理者男性比例。女性比男性表現出來更多與生俱來的謹慎與細致,Langer和Roth的研究表明,在投資方面,男性投資者比女性投資者更傾向于表現出過度自信[20]。

(2) 管理者平均年齡。Forbes的研究發現,年齡較小的管理者在做決策的時候會收集更多的信息,以減少由于經驗不足引起的決策偏差;而年齡較大的管理者會倚仗其過去的經驗和經歷,可能會使其減少對決策的必要調查與考慮,故年齡較大者存在過度自信傾向[21]。

(3) 管理者持股比例。當管理者持有公司的股票時,其個人利益變與公司利益連在一起,引起其對風險的規避,更容易做出保守的決策,因此會限制其過度自信的程度。

(4) 管理者受教育程度。Lichtenstein的研究發現,管理者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會對決策產生影響。受教育程度高的管理者會從多方面收集信息,考慮決策的因素以及后果,從而弱化其過度自信的行為[22]。

(5) 公司規模和凈資產收益率。公司規模和凈資產收益率反映了公司前期發展的一個狀態,較大規模的公司以及較高的凈資產收益率是管理者具有較高管理能力的標志,而市場對他們的認可會激發其過度自信。所以公司規模大的公司以及凈資產收益率高的公司的管理者容易表現出過度自信。

考慮到這六個替代變量之間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影響,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找出發揮主要作用的公共因子。因子分析的KMO系數為0.604,Bartlett檢驗的顯著性水平為p=0.000,可以判斷適合作因子分析。將因子載荷矩陣進行旋轉之后,得到三個因子作為回歸檢驗中管理者過度自信的替代變量。因子1上載荷較大的變量:男性比例、平均年齡、公司規模;因子2上載荷較大的變量:Roe、受教育程度;因子3上載荷較大的變量:管理者持股比例。三個因子分別用符號Conf1、Conf2、Conf3表示。

2. 公司治理變量

公司治理變量從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個角度進行選取,主要包括董事會、債權人、政府以及行業競爭強度幾個方面。董事會治理選用獨立董事比例和董事長與總經理二職兼任情況,債權治理選用資產負債率指標來度量,政府對企業的干預選取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否為政府作為替代變量。行業競爭強度選取行業平均利潤率指標[23?24]。為了避免因融資成本、稅項等因素的影響而對業績的扭曲,本文選取行業平均營業利潤率而非凈利潤率。

三、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 預期投資估計

表2報告了預期投資模型(1)的回歸結果,從中可以發現,在控制了行業和年度效應以后,除了年初Ret之外,其余變量的回歸系數都與預期符號一致,并且回歸系數顯著。調整的R2為16.2%,模型具有較好的解釋力。

(二) 管理者過度自信與企業過度投資

表3是管理者過度自信與企業過度投資的回歸結果。第(1)列是過度投資與管理者過度自信三個因子的回歸結果,在(2)~(4)列中,分別將過度自信的三個因子與過度投資進行回歸,并且加入控制變量,第(5)列中管理者過度自信的三個因子和控制變量全部進入回歸方程,結果顯示無論哪種情況,Conf1、Conf2 、Conf3的系數最起碼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說明管理者過度自信程度越高,企業過度投資越嚴重。但值得注意的是,Conf2在因子分析中,主要表征管理者受教育程度影響,一般認為,管理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自信程度應當越低,原因在于受教育程度高的管理者會從多方面收集信息,考慮決策的因素以及后果,由此弱化其過度自信的行為[19]。本研究結果與這一結論不符,這可能是由于管理者受教育程度越高,越熟悉已有的經驗和現存的決策方案,因此對自己做出準確決策的能力更加自信(見表3)。

(三) 公司治理對管理者過度自信引起的過度投資的抑制作用

表4報告了模型(3)的回歸結果,即檢驗公司治理的各項因素是否能抑制管理者過度自信引起的企業過度投資行為。從表中可以看出,除了Conf3以外,無論哪種情況下,過度自信因子Conf1、Conf2與過度投資都顯著正相關,再次驗證了假設H1。同時,第(1)列的結果表明,過度自信與獨立董事比例的交互項Conf1×Idr、Conf2×Idr與過度投資分別在10%、5%水平上顯著負相關。表明在管理者過度自信的情況下,獨立董事能夠抑制管理者過度自信而導致的企業過度投資,假設H2-1“董事會的獨立性越強,管理者過度自信與過度投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越弱。”這一假設得到驗證。第(2)列的回歸結果顯示,過度自信與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交互項的系數為負,Conf2× Dual的系數顯著,表明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有利于抑制過度自信管理者的過度投資行為,假設H2-2得到驗證。第(3)列中,過度自信與資產負債率交互項的回歸系數為負,并且Conf1×Lev、Conf2×Lev的系數顯著,表明債權人對管理者的約束與干預程度越大,管理者的過度自信程度與過度投資的相關性越弱。從而驗證了假設H2-3。再觀察第(4)列過度自信因子與實際控制人是否為政府的交互項,Conf1×State、 Conf2×State的系數為負,盡管與過度投資相關性不顯著,但是Conf3×State對過度投資的影響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政府干預會一定程度弱化管理者過度自信與過度投資的相關關系,從而驗證了假設H2-4。第(5)列,管理者過度自信三個因子與行業平均利潤率的交互項與過度投資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說明行業競爭強度并不能抑制過度自信管理者的過度投資行為。這可能是由于在中國的特殊背景下,資本市場上競爭不完全,使得管理者對外部治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外部治理未能對管理者的過度自信產生約束,假設H2-5沒有得到驗證。上述實證結果表明我國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債權人和政府的干預能對管理者過度自信導致的過度投資行為起到抑制作用,但是外部行業競爭強度的抑制作用不明顯。總體上,假設H2“公司治理能抑制管理者過度自信引起的過度投資”基本得到驗證(見表4)。

四、結論

基于行為財務學的視角,本文以2007―2010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研究了管理者過度自信對企業過度投資行為的影響,以及公司治理對它的抑制作用。研究發現:管理者過度自信與過度投資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能抑制管理者過度自信導致的企業過度投資。具體來說,公司治理因素中的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債權人和政府的干預能對管理者過度自信導致的過度投資行為起到抑制作用,但是行業競爭強度的抑制作用不明顯。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提高治理主體參與企業決策的積極性,對于解決由于管理者過度自信而引發的非科學決策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不同于已有文獻,局限于研究過度自信對企業投資行為的負面影響,本文更加關注克服過度自信心理偏差、以確保投資決策的科學性這一層面上,研究公司治理對于管理者過度自信引發的過度投資的抑制作用的研究,揭示公司治理的“認知糾偏”效應。本文的不足在于,只檢驗了董事會治理、債權人與政府干預、行業競爭強度等治理因素,未來的研究需進一步考慮其他治理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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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公平性是企業績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績效管理公平性的內涵非常豐富,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績效管理的公平是指要客觀全面的評估員工業績水平,不夾雜評估者主觀層面的意志,避免績效管理隨大流的情況,做到準確的區分績效好以及績效差的員工;其次就是績效管理公平是指績效指標要同一性與差異性之間的協調,同一性是指同樣崗位類別的員工要適用相同的績效指標,不停的崗位類別的員工需要采用不同績效指標,確保績效指標與崗位工作職責之間的匹配性;再次就是績效管理公平是指績效管理整個工作要做到公開透明,從績效指標的設置到績效結果的公布,再到依據績效指標進行獎懲都要做到公開公平,避免出現暗箱操作的情況。

二、民營企業績效管理制度方面不公平

民營企業績效管理制度方面的不公平問題比較突出,本文這在對于民營企業績效管理進行廣泛調查分析的基礎之上,將民營企業當前績效管理制度方面的不公平歸納如下:

(一)績效指標一刀切

目前民營企業績效管理方面,績效指標基本上就是一刀切,不同崗位類別、不同員工類別在績效指標方面基本一致,這種情況下,就導致了績效管理的不公平問題,這是因為不同的崗位類別食用不同的績效指標,舉例而言,管理崗位與銷售崗位在績效管指標方面就沒有太大的差別,而績效管理實踐證明,管理崗位績效管理并不適用銷售崗位績效指標,銷售崗位績效管理也不適用管理崗位的績效指標,二者混用必然會導致績效管理的不公平。

(二)績效結果不公平

民營企業在績效結果方面做不到一視同仁,民營企業一般規模小、員工少,企業管理基本上就是以家族式管理為主,內部人際關系比較復雜,很多員工與企業創始人都沾親帶故,這就使得績效管理制度的執行夾雜了比較多情感因素,因此做不到根據績效制度的規定進行公平的績效考核。在績效管理結果不夠公平的情況,很容易就會導致那些真正績效良好的員工,反而出現了績效等級不如那些績效較差的員工。而作為社會人的員工不患寡而患不均,績效管理新制度執行的不公平,必然會導致員工不滿意的增加。

(三)績效管理不夠透明

由于績效管理與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企業員工對于績效管理非常關注,每一個人都傾向于高估自己的付出,低估自己的收入,這種心理狀態下,如果績效管理制度不夠公開透明,員工無法了解績效管理的內容、重點,無法對于其它員工的績效情況進行一個橫向比較,很容易出現的結果就是員工對于自己的績效結果不認可。目前不少民營企業在績效管理工作方面,顯然沒有意識到公開透明流程對于績效管理的重要意義,結果導致績效結果不公開,員工之間相互猜測他人的績效結果,從而影響到了工作積極性的提升。

三、實現民營企業績效管理制度公平的思路

針對目前民營企業績效管理中存在的種種不公平,關鍵就是要在制度設計方面更多的去考慮公平性的問題,依據公平原則的要求,重點要在績效指標、績效結果以及績效公開等方面做到更加科學合理,從而實現績效管理制度的更加公平。

(一)績效指標做到差異化

民營企業績效管理制度設計中,需要在績效指標設計方面堅持做到差異化的要求,畢竟績效指標是績效管理的依據,有沒有科學的績效指標,將會直接影響到績效管理的有效性。在指標的設計方面,需要民營企業投入必要的時間來對于企業內部不同類別的工作崗位進行分別設置績效指標,從而保證績效指標與工作崗位職責之間的相關性。舉例而言,銷售崗位就要建立起來結果導向為主績效指標體系,管理崗位則需要構建起來行為導向為主的指標體系,技術崗位要構建起來創新導向為主的績效指標體系,只有尊重不同崗位之間的差異性,制定不同的績效指標,才能夠更好的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力爭做到運用這一績效指標體系真實客觀的評價出來員工的真實業績效水平。

(二)績效結果要做到公平

民營企業績效管理一定要做到一視同仁,凡是適用同一績效指標體系的員工,都需要依據同樣指標、同樣的標準來進行績效管理。在績效管理制度設計方面,需要有相應的約束性制度來讓績效管理工作盡可能少的受到管理者主觀意志層面的影響,績效結果要能夠真實反映出來不同員工之間的差異性。同時在依據績效結果進行獎懲方面,需要嚴格依據員工的績效結果、等級進行獎懲,讓那些績效等級更好的員工獲得應有的獎勵,同時要適度懲罰那些績效等級較差的員工,通過這種獎懲結合的措施來短促員工更加努力的去完成自身的績效任務。為了確保績效結果公平性,民營企業應建立起來必要的申訴制度,凡是員工對于自身的績效結果不滿意,都可以申請進行復議或者復查,由專門的管理者對于員工績效申訴進行處理,力爭通過復議來解決績效結果的偏差,從而讓員工更加滿意。

(三)績效管理公開透明

篇9

中圖分類號: J941.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市場化程度的加深,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其本身的財務管理制度不能與多元化的時代相適應,這就使得在日常的財務管理工作中出現不可避免的滯后問題。面對新時代的挑戰和新型的財務管理要求,企業需要突破傳統的理念對財務管理進行思維上的創新。這種變革通常可以通過理財觀念上的改變;財務管理工作領域的擴大融合;管理機制上的改變;以及管理方式以及管理體制的突破。

1理財觀念的改變

1.1在這個知識就是第一生產力的時代背景下,理財觀念也受到了本質的影響,時代的變革使得傳統的資本要素第一位轉化成了知識要素第一位,作為一個企業的內在發展動力以及生產力與安全,知識的力量展現著其生機和活力。作為現代企業的核心資產,諸如專利、商標、企業信譽等等知識產權都成為了企業的無形財富。此外,對于計算機的應用以及人力資源的重視也是理財觀念改變的主要內容之一。未來的理財是知識化的理財。

1.2以人為本的理財觀念

無論是哪一項工作哪一個崗位,人都是主體。對于人的重視是企業發展所應當放在首要地位的。信息化告訴發展的今天,對于信息的處理加工,對于技術的創造利用,都是由人進行的。這些技術性的人員是企業的發展推動者,因此,企業的利益主體不再是單單的股東,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也歸屬到這些人員中。這些技術精英加大了企業的剩余價值,因此也享有一定的分配權。在傳統的經濟體制中由于只重視了有形資產的配置,企業的所有者過度的索取剩余價值,將智力勞動者排除在剩余價值的分配主體范圍之外,從而加大了企業和員工的利益沖突,不利企業的發展。因此,財務管理者應當明確利益最大化的主體,以此作為理財目的。

1.3風險理財觀念

現代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復雜多變,人為力量對于市場的動向預測和局面控制都有著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企業存在理財風險在所難免。并且隨著知識和信息對于市場的影響的加深,如果企業和員工不能適應這種環境,加大學習力度,及時的學習、運用這些知識的話,將會很難適應環境的變革,從而加大企業的風險。此外,由于技術的發展速度日益加快,產品的革新速度隨之提高,產品的壽命周期大大縮短,這就使得企業的存貨風險以及設計開發產品的風險大大增加。如何通過合理科學的手段預測分析衡量控制風險的產生,是目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1.4信息理財

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網絡技術的提高,以及通訊手段的不斷進步,使得數字化和信息化成為了時代的新標志。這些新型領域對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模式也產生了不小的影響,信息傳播速度的加快,處理和分析反饋能力的增強方便了交易和企業的決策。新興的媒體空間以及網上實體使得商業的活動范圍大大縮小。作為企業的財務管理著如何深入信息化的理財模式,對企業的決策和資金的管理進行現代化的搜集分析,并加以利用,還需要在實踐中多多摸索。

2工作領域上的突破

2.1樹立企業財務形象

企業的財務運行情況和整個經營狀態,需要財務形象在市場中進行衡量。良好的財務形象是企業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現代化的企業財務工作不僅僅需要嚴謹的制度建設,還需要形象的培養。這種形象的形成往往是建立在健康的財務狀態之上的。這就要求企業的經營成果豐厚,財務制度穩定。

2.2重視價值綜合管理

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以資產為紐帶,企業的經營方式在深度與廣度上都得到了有效的拓展,企業財會工作正面臨著由只注重對經營活動的記錄、整理、核算、分析、檢查的會計管理向以綜合管理為基礎,注重企業資產合理配置、資本有效運作的財務管理新模式轉換。現代企業制度就要求我們在思想觀念上提高對新形式下財會工作的再認識,樹立資產經營的觀念,構筑財務管理框架,規范管理行為,注重對新時期企業財務所面臨的各種問題的分析與管理,增強管理力度,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的綜合管理作用。

2.3合理安排資金結構。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商品生產者,擺在企業面前的問題是:如何調整企業的資金儲存量、流量,強化企業內部資金管理,優化企業內部資金配置,有效地權衡其流動性和收益性;合理安排籌資結構,權衡財務杠桿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有目的地掌握資金的運用和來源之間的結構,權衡其獲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企業研究和掌握資金結構問題既有外部環境、外界壓力,又有內在動力,因此,合理安排資金結構,應當成為企業目前財務工作的重點。

3管理機制和管理方式的突破

3.1創新財務管理體制

財務管理是企業職能管理之一,財務部門是企業的職能部門之一,對企業直線部門的運轉起著控制、監督、支持和服務的功能。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其他職能部門之間關系密切,有大量的資金往來、信息交換活動,存在廣泛的部門間沖突和協作。減少沖突、加強溝通和協作、在滿足財務管理的控制和監督職能基礎上加強支持和服務職能,是構建現代財務管理體制的基本要求。管理和解決沖突的根本辦法就在于進行合理的工作分工,明確工作任務,分清部門和個人的職責和利益分配,以保證企業高效運轉。構建財務管理體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決財務工作的分工、財務部門內部組織體系的建立以及明確財務部門和企業其他部門的分工和合作、權力的劃分和職責定位等問題。只有建立運行良好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管理工作才能正常進行,才能適應現代企業管理的要求。

3.2轉變財務管理的工作方式

隨著企業外部經營環境和內部管理模式的不斷變化,對財務管理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包括:對全球市場信息的快速反饋;在降低各類經營成本和縮短產品進入市場的周期間尋求平衡;提高對其他單位和企業內部其他部門的財務管理的服務水準;提供更豐富的戰略性財務信息;實現更強的財務分析和決策支持能力等,以使企業各項經營業務的財務信息能及時準確地得到反饋,從而加強對資金流的全局管理和控制。在加入WTO后的開放的經濟環境中,資金運動將日益從物資運動中獨立出來,財務管理工作將主動支配企業的再生產過程,引導企業提供市場需要的產品和服務,靈活地進行各類有利可圖的投資,并根據市場需求調度資金,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價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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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需要通過各種具體的法律制度構建來實現。監管機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國際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經歷了行政命令式規制、標準化方法規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內部模型規制。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監管及立法先進經驗,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第二,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該明確自己的監管職責并認真落實。第三,監管機構應該特別注意完善相關的評價機制。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需要通過各種具體的法律制度構建來實現。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認為:許多法律問題的解決可以改善公司治理,例如,確保公司在遠離腐敗和賄賂的環境中運作通過適當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其他措施促進管理人員、雇員與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所有這些方式都有助于促進形成支持穩健公司治理和相關監管舉措的健康經營環境和法制環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認為:監管機構非常關注穩健公司治理,這是因為穩健公司治理是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一項基本要素,如果不能有效地執行,就會影響銀行的風險狀況。監管機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商業銀行國際監管模式

國際商業銀行監管模式是以傳統規制理論為基礎,經歷了行政命令式規制、標準化方法規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內部模型規制。

1.行政命令式規制

該方法是通過政府規定被監管銀行的業務范圍來實現其監管目標,即對于特定的銀行,政府規定哪些業務允許經營,哪些業務不允許經營,銀行如果違背了這些規定,將受到懲罰。這種方法存在許多弊端(1)信息不對稱。如果監管所依據的信息是從那些監管者無法信賴的銀行獲得,或監管者無法以合理的成本獲取有關的信息,監管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2)經驗不對稱。被監管銀行在他們的業務范圍內比監管者有更多的經驗,這些銀行的管理者更知道怎樣才能以最低成本達到監管當局的目標,但是在行政命令方式下,監管當局并沒有給銀行管理者機會,以及執行監管成本更低的方法。(3)監管的執行問題。復雜的監管方案是難于執行的,行政監管條例必須比監管活動更為簡潔,其結果是形成“一刀切”的規則,這種規則對于某些被監管銀行過于嚴格,負擔過重,而對另一些銀行則過于寬松,負擔太輕,最終難以達到監管目標,從而使監管效果大打折扣。

2.標準化方法規制

為了克服行政命令監管方式的弊端,1993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使用標準化方法,亦被稱為“剛性”的監管方法。該方法沿襲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風險資產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其優點是計算處理的簡便性,任何一家商業銀行都能十分方便地獲得計算結果。但是標準化方法仍然沒有考慮銀行和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風險評價經驗的不對稱問題,監管資本的數額是以銀行當前資產頭寸為基礎,沒有考慮到銀行為了進行風險控制而采取的動態交易策略,也沒有考慮各銀行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擁有不同的知識經驗和業務操作水平,對經驗豐富的銀行和對業務操作水平較差的銀行要求設置相同的資本要求。因此,這種方式下的監管仍是一種粗略的監管模式。

3.內部模型法規制

早在1996年前,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已經認識到,對于資本要求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因此,1996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允許各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方法作為以前公布的標準方法的替代,十國集團監管當局隨后采納該規定。該方法的基礎是一種稱為“風險價值”的內部模型計算方法。相對于標準方法來說,內部模型法允許銀行自己選擇VaR模型,并且計算比較準確,因此顯得更為靈活,但同時內部模型法又規定必須將資本保證金的數額與計算出來的風險損失直接掛鉤,因此被稱為是一種“半剛性”的監管方法。該方法解決了經驗不對稱問題,因為它采用銀行更成熟的風險評價技術來確定銀行的市場風險,但是,它也規定了銀行所采用的內部模型的有關參數標準,這可能誘使銀行為了符合監管程序而不是為了更精確地確定自身的風險水平而設計自身的風險評價模型,從而制約了風險管理模型的技術創新。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現狀與法律制度完善

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方面行政命令色彩非常突出,監管績效不能令人滿意,存在著監管激勵缺失問題。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1)信息供給短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在政府信息、市場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三個信息渠道中,后兩個渠道是不暢通的。(2)監管激勵不足。監管者的行為較少受到監督與約束,也沒有相應的指標衡量他們的業績,沒有形成公眾與監管者之間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使監管者缺乏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3)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存在缺陷。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風險硬約束的基礎上,也是進行有效監管和恢復市場紀律的前提,但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定位不清,治理與管理一身二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樣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有學者通過介紹并分析了日本商業銀行法律監管框架,并對中日兩國從監管主體、運行環境、實施績效等方面進行了比較,進而在借鑒日本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法律監管框架的政策建議。認為,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的完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毛根據銀行發展的新特點建立和完善相關銀行法律制度建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加強監管主體的合作;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監管實施環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監管模式,促進銀行監管的市場化、國際化、推進監管創新。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無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結合我國的國情和現行立法狀況,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政府監管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監管及立法先進經驗,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較為系統的闡述了監管機構在商業銀行監管中的職責、意義以及具體監管建議等內容,這為各國完善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指引。我國應該認真領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反映的相關精神,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制度體系,以便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另外,我們也應該認真研究向美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對銀行業監管的先進立法經驗,并汲取其精華部分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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