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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合同模板(10篇)

時間:2022-02-10 18:58:4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登記合同,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登記合同

篇1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股權登 記托管實施細則》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為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伺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

三、合同涉及的當事人基本概況的填寫:按合同要求載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載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居住地址、郵編、電話、開戶銀行帳號等。

四、登記托管費用:是指托管企業在登記托管機構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向登記托管機構交納的登記托管費。

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登記托管機構(以下簡稱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企業(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規范股權登記托管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約定事項

乙方共有股本________。包括國家出資(股)________,法人出資(股)____________,自然人出資(股)____________,委托甲方辦理登記托管。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義務

1.對乙方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確認,辦理登記托管手續。

2.向乙方股東核發統一監制的股權證。

3.為乙方股東或投資者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及轉讓過戶、查詢、掛失、凍結等業務。

4.按照乙方提供的分紅派息決定向乙方投資人(股東)提供安全便捷的分紅派息服務。

5.為乙方提供投資人(股東)情況及相關資料的查詢、統計服務。

6.向乙方股東或投資人披露乙方重大信息及生產經營等情況。

7.向國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股權轉讓鑒證憑證。

8.接受乙方股東咨詢服務。

(二)甲方權利

1.按要求取得乙方登記托管、分紅派息、轉讓過戶等所需的全套文件資料。

2.有權及時了解乙方發生的重大事項和生產經營情況。

3.有權監督企業按時披露年度財務報告、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及召開股東大會。

4.按約定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義務

1.乙方須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①股權登記托管申請表;

②批準企業改制及設立的有關文件(股東出資協議、驗資報告、章程等);

③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企業簽發的出資或股權憑證、出資人或股東名冊;

⑤企業最近年度會計報表及審計報告;

⑥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公司已核發的全部出資(股權)憑證及完整的出資人(股東)名冊、軟盤等資料,乙方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有完全責任。

3.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及時通報重大事項及生產經營情況。

4.按規定在每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召開股東會(股東會召開公告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向全體投資人(股東)公布年度報告,六個月內提供股東會召開情況。

5.按照規定向甲方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分紅派息決議,并在除權日前三個工作日將現金紅利款和分紅派息手續費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二)乙方權利

1.要求甲方為其投資人(股東)提供登記托管、轉讓過戶、信息披露等項服務。

2.要求甲方按規定及時為其投資人(股東)提供分紅派息服務。

3.查詢、統計出資人(股東)情況及有關資料。

第四條 登記托管費用及支付方式

1.股權登記托管服務費

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后______日內,一次性向甲方交納股權登記托管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以后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交納股權登記托管服務費人民幣(大寫)______萬元。

2.分紅派息手續費

乙方委托甲方辦理分紅派息業務,應按當年分配紅利額的2%(最低不少于1萬元)、向甲方交納分紅派息手續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把紅股或現金紅利派送給出資人(股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最快速度進行分派,并按每天應分現金紅利總額的________、標準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2.甲方沒有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出資人(股東)資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3.乙方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將應分現金紅利和分紅派息手續費劃人甲方指定的帳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4.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準確、完整的出資人(股東)名冊,如因出資人(股東)名冊提供有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若甲方在托管當中或過戶當中造成錯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涉及當事人對本合同內容有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仲裁委員會合同仲裁中心申請仲裁;雙方不愿仲裁的,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

上述條款未盡事項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須知”和合同所必備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篇2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第三條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國家版權局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機關。國家版權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

第五條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登記,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但出質人或質權人中任何一方持對方委托書亦可申請辦理。

第六條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出質人為全體著作權人。

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向外國人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

(二)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注冊登記證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權質押合同;

(四)作品權利證明;

(五)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共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

(六)向外國人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證明;

(八)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著作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種類、范圍、保護期;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六)質押擔保的期限;

(七)質押的金額及支付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齊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文件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質押合同,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并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登記機關在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的同時,將登記情況編入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供公眾查閱。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著作權質押合同內容需要補正,申請人拒絕補正或補正不合格的;

(二)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三)質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護或者保護期已經屆滿的;

(四)著作權歸屬有爭議的;

(五)質押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六)申請人拒絕交納登記費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將撤銷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條(二)至(四)所列情況之一的;

(二)質押合同因其擔保之主合同被確認無效而無效的。

第十二條質押合同擔保之主債權的種類、數額等發生變更或質權的種類、范圍、擔保期限發生變更的,質押合同當事人應于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持變更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后的質押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當事人提前終止著作權質押合同的,應當持合同終止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在質押擔保期限內質押合同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在質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持合同履行完畢的有效證明文件及《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被撤銷、注銷的,發給著作權質押合同撤銷、注銷通知書。

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之撤銷、變更、注銷登記,應當同時在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中注明。

第十六條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及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收取登記費。登記費收取標準,由國家版權局統一制訂。

篇3

第一章?總則

甲方是依法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人,或依法負責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人,乙方是根據《證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就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包括:股份登記、基金登記、債券登記、持有人名冊服務、高管人員及關聯企業買賣甲方上市流通證券查詢、發放現金紅利、兌付債券本息、退出登記等。

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授權代表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全權辦理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所有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前,甲方應臨時指定人選代行指定聯絡人的職責。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臨時指定人選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甲方應在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有關指定聯絡人變更情況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章?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按規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甲方在申請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時,應遵守乙方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范性文件,并按乙方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時、足額向乙方繳納相關費用(見附件)。如遇收費標準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甲方保證送達乙方登記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合法,并為此承擔相關責任。

甲方確認乙方從證券交易所獲取的甲方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增發、配售的證券數據為甲方有效送達的數據。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達證券數據的方式為經甲方確認的書面和電子文件。

乙方有權對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補充,并毋須一一知會甲方;有權在辦理證券登記或提供服務時向甲方收取費用;有權在甲方違反本協議時不予提供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乙方應按規定根據甲方有效送達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證券登記和提供相關服務,并保證甲方在乙方證券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數據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

除司法機關、證券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權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乙方業務規則要求查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關甲方的登記數據資料。

甲方應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記數據資料,并承擔因不當使用上述資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章?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引起的經濟糾紛及損失,由責任方負全部責任。

甲方未按乙方規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統接收和發送相關數據,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可以依次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提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調解;

(3)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4)向法院提起訴訟;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爭議的仲裁機構為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

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

第四章?協議生效及其他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終止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出登記手續的,乙方可以公證送達甲方在乙方的登記數據資料,并視同甲方退出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辦理退出登記手續后終止。

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本協議簽署地點:

附件:

深圳證券市場存管登記業務收費一覽表

向發行人收取: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新股始發和增發登記費

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免費?

社會法人股面值1‰?

內部職工股面值1‰?

流通股面值3‰?

配股和權益分派登記費 配股登記費 國家股、國有法人股、

社會法人股免費?

內部職工股、高管股面值3‰?

流通股面值3‰?

紅股(含轉增股份)、派息登記費 非流通股(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社會法人股、內部職工股、高管股)(紅股面值總額+現金股利總額)x1‰?

流通股 (紅股面值總額現金股利總額)‰ ?

?

股東服務月費月費:流通股面值1億元以下(含)0.2‰,每超過1000萬元流通股本加收1500元

說明:如遇收費標準調整,按調整后的執行。

《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補充協議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根據《關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后續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執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補充規定》等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股份終止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有關股份登記托管事宜達成以下補充條款,作為《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的補充協議。

第一條?如果甲方股份在證券交易所被依法終止上市,甲方繼續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其股份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的登記托管事宜。甲方應在股份暫停上市期間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股份登記服務協議書》,委托其辦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登記托管事宜。

第二條?甲方未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股份登記服務協議書》的,其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托管事宜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代辦股份轉讓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南等規定辦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代辦股份轉讓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南等沒有規定的,比照有關證券交易所市場證券登記托管業務規則、業務指南等規定辦理。

第三條?甲方股份在證券交易所被依法終止上市后,其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的股份退出登記事宜應由其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代辦機構(以下簡稱“代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乙方申請辦理。

第四條?甲方同意由其代辦機構為甲方申請辦理已確認股份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初始登記以及未確認股份的登記托管事宜。

第五條?本補充協議與《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第六條?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份,甲方、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關于終止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證券

交易所市場登記服務的公告(樣本)

因××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終止為其提供證券交易所市場的登記服務,我公司與該公司之間的涉及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證券登記關系自同日起終止。

我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已將相應的證券登記數據移交給××股份有限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代辦機構xx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包括持有人名冊、我公司辦理的股份凍結清單、質押登記股份清單、未領現金紅利清單、該股票在證券公司的托管情況、股本結構清單等。

原由證券公司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協助凍結、流通股質押登記等,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相關數據及書面材料移交××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辦機構,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原受理的證券公司承擔。

特此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分公司?

???????????????年? 月? 日

關于終止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服務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因貴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終止為貴公司提供證券交易所市場的登記服務,我公司與貴公司之間涉及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證券登記關系自同日起終止。貴公司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繼續為貴公司提供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服務。

我公司根據與貴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補充協議》,已將包括持有人名冊、我公司辦理股份凍結清單、質押登記股份清單、未領現金紅利清單、該股票在證券公司的托管情況、股本結構清單等有關證券登記數據,移交給貴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代辦機構xx證券公司。由該代辦機構辦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股份確認手續,以及代為申請辦理已確認股份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初始登記和未確認股份的登記托管事宜。

貴公司尚欠我公司股東服務月費xx元,請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清(關于催欠費的內容僅適用于深圳分公司)。

篇4

    由于經營不善,六個月期滿王利生無錢歸還借款,夏斌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陳大明,要求陳大明按合同履行,陳大明認為借款人是王利生,與已無關。無奈,夏斌將陳大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王利生歸還借款、陳大明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一、王利生向夏斌借款十七萬元,有王利生與夏斌簽訂的借款合同,雙方認可,并已實際履行;二、為向夏斌借款十七萬元,陳大明將自己房屋抵押給夏斌,并簽訂了房屋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進行登記。

    判決:

    一、王利生在判決生效十日內歸還夏斌借款十七萬元;

    二、陳大明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評析:

    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兩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判決王利生與夏斌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王利生在判決生效十日內歸還夏斌十七萬元,而陳大明與夏斌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而無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陳大明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這是因為:

    一、王利生與夏斌簽訂的借款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夏斌與王利生簽訂了借款合同,夏斌同時提供了十七萬元的借款,王利生收到了借款,期間的各項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二、陳大明與夏斌簽訂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恰恰是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至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1、陳大明與夏斌簽訂的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該條是對借款合同的擔保提出了強制性的要求。

    所謂強制性,是指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行為,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愿意,客觀上都必須執行的行為,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借款抵押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執行”。當事人簽訂的以房屋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篇5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合作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委)是本市技術合作登記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技術合作的認定、登記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級科技、工商、財政、稅務、專利、金融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技術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訂立技術合同的企業、事業單位及技術咨詢、科技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技術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條技術合同分為以下四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委托咨詢合同一常年咨詢顧問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培訓合同與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合同,可視具體內容分別或整體歸入前款四類合同之中,但不得將合同中非技術性部分混入技術合同內。

第七條各類技術合同必須遵照《技術合同法》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簽訂,并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聯合制法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統一標準式文本。

第八條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管理技術合同的職責是:

(一)負責對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資格審查、業務指導及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三)負責技術合同統計數據的匯總分析,并按時向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派出的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專利技術合同登記點設在市專利管理局。

各區、縣科委及市科委授權的有關部門,凡條件具備的,可申請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資格審查,報市科委批準,發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章后,可受理本地區或本系統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第十條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登記場所;

(二)有專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點的職責是:

(一)按《技術合同法及國家與本市的有關規定,審核、認定技術合同;

(二)對審核、認定的技術合同進行分類、登記、歸檔;

(三)對技術合同的統計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按月向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須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統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技術合同登記點和登記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技術貿易活動。

第十三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內容: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技術合同法》;

(三)合同當事人是否為合法的合同主體。

第十四條就下列內容簽訂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登記范圍:

(一)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

(二)產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產、維修、銷售和業務承攬,設備的安裝和保養,貨物的運輸、倉儲和保管,勞務協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務、商品中介等非技術;

(四)個類學校(班)對學員進行的教學培訓及為學員安排的生產實踐;

(五)國家、地方計劃內的科技項目和非獨立的科技經營與技術咨詢機構承擔的本單位科技項目。

第十五條對既含有技術性部分又含有非技術性部分的綜合性項目,要求享受技術交易優惠待遇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將其中技術性部分與非技術性部分劃分清楚,分別簽訂技術合同和經濟合同。

第十六條技術合同簽訂后,由技術貿易的出讓方,憑科技經營、技術咨詢證書或單位證明登記手續。經過技術中介的合同,根據出讓、收讓、中介三方協議,也可由技術中介方按上述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職人員出讓非職務技術成果,須付能證明所轉讓的技術成果所有權屬出讓人的材料,或出讓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未侵犯該單位權益的證明,方能辦理登記手續。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后,由技術合同登記點發給登記憑證。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憑登記憑證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收優惠、提取津貼和獎勵費用以及辦理申請科技信貸等手續。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術合同的稅收優惠和提取津貼、獎勵費用。

第十七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減免稅、津貼和獎勵的發放比例,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同市科委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除按規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技術合同登記點對受理登記的技術合同,一般在一周內審理完畢;因情況不明需作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適當延長審理世間,在兩周內作出是否準許登記的決定。

技術合同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點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一周內,提請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復審,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可在兩周內作出復審決定。

第二十條違反國家及本市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可以改變技術合同登記點的決定:

(一)將非技術或含有非技術性部分的合同認定為技術合同的;

(二)將技術合同認定為非技術合同而不予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點對技術合同當事人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由于技術合同登記人員泄露技術合同中的技術秘密,給技術合同當事人造成侵害及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有權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賠償經濟損失,直接責任者應負行政和經濟責任。

篇6

本協議于??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北京簽訂:

甲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23號大運村量子銀座2層

法定代表人:李愛慶?

鑒于:

甲方????是????(作品名稱)的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的保護期至:???????甲方擬對外轉讓該作品的⑴復制權,⑵發行權,⑶出租權,⑷展覽權,⑸表演權,⑹放映權,⑺廣播權,⑻信息網絡傳播權,⑼攝制權,⑽改編權,⑾翻譯權,⑿匯編權。轉讓的地域范圍為????。

為此,甲方決定委托乙方承擔此次項目著作權轉讓的顧問工作。

為使甲乙雙方的合作順利進行,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著作權轉讓顧問等相關業務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具體委托事項如下:

1、協助甲方策劃、起草相關文字材料,包括撰寫本次轉讓的推介方案、著作權轉讓信息的文本、著作權價值分析報告等,上述文件資料須經甲方確認后方能正式成文;

2、乙方利用自身的信息披露渠道和平臺在國內外甲方的著作權轉讓信息,同時利用乙方會員單位的專業服務,為甲方尋求有意愿且有實力的受讓人;

3、根據項目需要考察受讓人的資質和財力情況,篩選意向受讓人;參與組織進行商務洽談,簽約;

4、如果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向受讓人,經甲方同意,乙方通過其專業服務會員提供著作權轉讓的招投標或拍賣服務;

5、乙方提供上述著作權轉讓的交易鑒證、交易價款的結算等工作。

第二條 甲方保證與承諾

1、甲方保證是本協議項下著作權的合法所有者,并且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任意第三方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相關機構認定甲方侵權或者認定甲方不享有擬轉讓的著作權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乙方已經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2、甲方保證依本協議而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義務,甲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與其依據其它協議或文件而履行的義務并不沖突,同時與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規章亦無任何抵觸。

3、向乙方及時提供甲方委托事項所需的所有文件、資料及相關信息,并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愿意承擔違反上述約定給乙方帶來的一切損失。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甲方在標的著作權上設定質押擔保等權利限制而影響轉讓條件的設置或者影響轉讓項目繼續進行的,甲方應立即將此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雙方將就本協議的繼續執行進行協商。在項目無法繼續協議終止的情形下,乙方承諾就甲方已經完成的顧問工作支付相應報酬。知識產權合同:版權登記合同范例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4、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就本協議委托事項,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與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與本統籌顧問協議所述內容相同或類似的協議、合同或約定。

5、不論受讓人通過何種渠道與甲方接觸,也不論著作權轉讓是否在乙方交易場所內交易,凡甲方在本協議期限內或本協議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實現了本協議所委托的著作權轉讓事項的,均視為乙方已經完全履行了本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

6、甲方著作權轉讓交易的鑒證應委托乙方辦理,相關的著作權轉讓價款應通過乙方的指定的結算賬戶進行結算。

第三條 乙方保證與承諾

1、乙方保證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且具有承擔本協議甲方委托事項的業務能力的企業法人,具備簽署本協議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構成對乙方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2、乙方保證依本協議而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義務,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與其依據其它協議或文件而應承擔的義務并不沖突,同時與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規章亦無任何抵觸。

3、乙方應選派富有專業工作經驗、熟知委托項目性質和目標、責任心強的業務骨干組成項目工作組,具體負責本委托事項的工作,乙方應積極組織協調參與本委托事項的其他中介機構的工作,以便甲方本次委托事項的順利完成。

4、乙方應勤勉履行推介職責,為甲方重點推介資信良好的受讓人,并代表甲方利益與意向受讓人進行談判或參與甲方與意向受讓人之間的談判。

5、本協議第一條第2款所指的信息是指,乙方依據其擁有的信息渠道為甲方本次著作權轉讓進行信息,具體渠道包括《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北京現代商報》、《中國網絡電視頻道》、北交所網站、新浪網、國研網、中華理財網、全國49家產權交易合作機構等,乙方也可以根據甲方要求在乙方舉行的推介會上進行推介,或舉行專場推介會(費用由甲方另付)進行宣傳推介。

第四條?保密事項

1、協議雙方對因簽署和履行本協議而獲得的、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信息,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保密內容如下:

(1)本協議的各項條款;

(2)有關本協議的談判;

(3)協議一方提供給對方的涉及提供方專屬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數據,且該信息和數據以書面、錄音、錄像等形式(口頭形式除外)提供。

2、在下列情況下,協議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依法律、法規的規定;

(2)依任何有管轄權的政府機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要求;

(3)因委托事項進行的需要,向相關的中介機構披露,并確保該等機構承諾同樣程度的保密義務;

(4)非因任何一方過錯,而使信息已經公開;

(5)協議各方事先達成書面認可。

3、本條款的適用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協議終止后壹年。

篇7

2. 申請設立登記

3. 企業變更登記

(1) 名稱變更

(2) 法定代表人變更

(3) 注冊資本(資金)變更

(4) 股東或股權變更

(5) 住所

(6) 經營范圍變更

4. 企業注銷登記

5. 企業改制

6.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注冊材料,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定金_________元,甲方領取“受理通知單”時,一次付清全部費用。

2.乙方接受委托,在約定時間內,完成上述登記注冊事項,因登記材料或政策調整被核駁,需補交或及時修正,領取營業執照時限順延。

3.乙方的責任:

(1)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保護甲方委托登記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護知悉的商業秘密;

(2)乙方應在甲方提供的登記注冊材料齊備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業務;

(3)對甲方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乙方有權終止業務,依約所收取的預付金,不預退還。

三、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依法簽定,甲乙雙方應認真自覺遵守,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終止合同。

2.因甲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甲方預付金不能收回,并支付相應的用金,因乙方違約,應全部返還甲方已付的預付金。

3.合同履行期間,因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不能繼續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動解除,乙方已取得的預付金100%退還給甲方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有效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合同費用

金額:_________元,預付:_________元,欠付:_________元。

六、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 協商

2. 協會調解

3. 仲裁

4. 法院起訴

七、其他約定事項

衛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環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經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劃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商務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監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委開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有效。

委托方(甲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蓋章):________

篇8

現將院各所及高新分院2020年前半年(截止6月30日)的經營情況(合同登記情況)的通報如下:

1、綜合所合同登記、合同額及到賬、未到賬情況

登記合同49項、簽訂合同30項、未簽訂合同19項、合同總額896.07萬元,到賬116.9萬元、未到賬764.91萬元;

2、勘察所合同登記、合同額及到賬、未到賬情況

登記合同28項、簽訂合同24項、未簽訂合同4項、合同總額239.08萬元,到賬20萬元、未到賬219.08萬元;其中外掛項目13項,合同總額131.2萬元,均未到賬;

3、監理所合同登記、合同額及到賬、未到賬情況

登記合同16項、簽訂合同9項、未簽訂合同7項、合同總額334.8萬元,均未到賬;

4、市政所合同登記、合同額及到賬、未到賬情況

登記合同9項、簽訂合同8項、未簽訂合同1項、合同總額184.6萬元,均未到賬;

5、規劃所合同登記、合同額及到賬、未到賬情況

登記合同20項、簽訂合同19項、未簽訂合同1項、合同總額446萬元,到賬17萬元、未到賬429萬元;

6、景觀所合同登記、合同額及到賬、未到賬情況

登記合同69項、簽訂合同63項、未簽訂合同6項、合同總額639.31萬元,到賬41.5萬元、未到賬597.81萬元;其中,景觀設計登記合同24項、簽訂合同21項、未簽訂合同3項、合同總額299.9萬元,到賬34萬元、未到賬265.9萬元;可研報告登記合同33項、簽訂合同30項、未簽訂合同3項、合同總額114萬元,到賬1.5萬元、未到賬112.5萬元;裝修設計登記合同13項、全部簽訂合同、合同總額226.41萬元,均未到賬;

7、測繪所合同登記、合同額及到賬、未到賬情況

登記合同16項、簽訂合同14項、未簽訂合同2項、合同總額62.2萬元,均未到賬;

8、高新分院合同登記、合同額及到賬、未到賬情況

登記合同23項、簽訂合同20項、未簽訂合同3項、合同總額199.66萬元,均未到賬;

9、造價所合同登記、合同額及到賬、未到賬情況

登記合同8項、均簽訂合同、合同總額35.8萬元,均未到賬;

篇9

集中: 交接清單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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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航次││起 運 港││ 到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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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接轉船名││航次││第一換裝港││

├──────┼──┼────┼──┼─────┼──────────┤

│第二接轉船名││航次││第二換裝港││

├─┬────┴┬─┴────┴──┼─┬───┴─┬────────┤

│發│全 稱│ │收│全 稱││

│貨├─────┼─────────┤貨├─────┼────────┤

│單│地址,電話│ │單│地址,電話││

│位├─────┼─────────┤位├─────┼────────┤

│ │銀行,帳號│ │ │銀行,帳號││

├─┴──┬──┴┬───┬───┬┴─┴─┬───┴──┬─────┤

│發貨符號│貨 名│件 數│包 裝│體積│ 發貨單位 │ 水運部門 │

││ │ │ │(長,寬│ 確定重量 │ 確定重量 │

││ │ │ │,高│ (公斤) │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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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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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單位││ 發 貨 單位 │

│記載事項││ (公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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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某市天水新村1-1、1-2號房屋(房管編號都是1號)原是房管公房,由李甲、李乙(二人系兄妹)的父親李某承租。李某去世后,承租人變更為李甲。后李乙強行入住天水新村1號房屋,與李甲發生矛盾并引發訴訟。經法院審理判決,李甲和李乙對該房分戶承租。該市房產管理局據此判決對上述房屋分戶,分別與二人建立承租關系(李甲承租天水新村1-1號,李乙承租天水新村1-2號)。但李甲對該判決不服,申請再審。1999年4月,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后判決天水新村1號全部由李甲承租。但李乙沒有履行再審判決,并和其子、媳一直居住在內,而且該市房管局對這份再審判決也不知情。

2007年11月2日,根據李乙的申請,該市房管局與其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將天水新村1-2號房屋(房管編號仍是1號)出售給李乙夫妻,并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2007年12月25日,李乙夫妻又與張某夫妻訂立買賣合同,以16000元的價格將此房出售給對方(但房管部門實際以22000元為計稅依據收取契稅),同樣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

李甲得知此事后,分別于2008年1月、2009年1月向法院,要求確認關于該房屋的兩次買賣均無效。法院先以李乙并非合法承租人、房管局的出售行為侵犯李甲的優先購買權為由,判決房管局與李乙夫妻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后又以張某夫妻并非以合理價格購得該房等理由認定不構成善意取得,判決李乙夫妻與張某夫妻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張某不服,上訴至中院,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李甲以終審判決書請求房屋登記機構撤銷關于天水新村1號的兩次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問題的提出與評析――天水新村1號房屋如何登記

就本案而言,房屋登記機構面臨兩個問題。

第一,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會對房屋權屬登記產生何種影響?關于這個問題,爭議并不大。因為我國并沒有完全接受德國民法中的物權無因性理論。所謂物權無因性,是指將合同行為和物權行為視為兩個獨立的行為,并且認為二者在效力上互不影響;即使合同宣告無效,已經完成的物權登記仍然是有效的。物權無因性理論存在損害出賣人利益的重大缺陷,所以我國民法對這一理論采取了保守態度。試想房屋辦理轉移登記之后,如果發現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按照該理論,所有權轉移登記是有效的,也就意味著出賣人已經喪失了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他只能以債權人的身份對買受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而不能以物權人的身份請求返還房屋,這對出賣人而言顯然有失公平。《物權法》第15條里區分了合同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效力(《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可以說這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大進步,因為它糾正了以往的法律對于合同生效要件和物權生效要件混淆不清(例如,將抵押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的錯誤認識。但是,《物權法》并沒有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事實上,根據現行的相關民事立法,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也是持否定態度的。《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無效的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合同無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是自始不發生法律約束力,基于合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恢復原狀。回到本案,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意味著買受人(張某夫妻、李乙夫妻)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基礎事實和原因行為已不存在,那么基于該基礎和原因而完成的物權變動(天水新村1號的兩次所有權轉移登記)也應當被否定,即該房屋的權屬登記應當恢復到轉移之前的狀態(恢復成某市房管局的公房)。

第二,房屋登記機構如何恢復登記?這是一個涉及到操作層面的技術規范問題,而現行《房屋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沒有對因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之后房屋登記機構該如何作為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換個角度思考,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必然導致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和真實的權利狀況不一致,因為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因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記載權利人并非真正權利人,屬于“登記錯誤”,可以通過更正登記來糾正。實踐中常見的導致登記錯誤的原因主要有兩類:一是登記行為中的瑕疵導致的登記錯誤。具體包括三種情況:1.登記過程中單純由于登記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的登記錯誤。2.登記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3.中介機構或者其他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導致的登記錯誤。二是登記行為本身并不存在瑕疵,但因登記原因不成立或者無效、被撤銷導致登記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況不一致。本案顯然屬于第二種類型,因登記原因無效而導致的登記錯誤。那么,本案是否可以按照更正登記操作呢?

按照《辦法》的規定,更正登記一般需要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并且提供證明登記錯誤的材料,而且如果錯誤涉及權利歸屬的,還需權利人的書面同意(見《辦法》第74、75條規定)。如果依照更正登記的一般規定,本案中李甲顯然很難完成更正,因為只要登記權利人(張某夫妻、李乙夫妻)不配合、不同意更正,李甲就不可能恢復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除一般規定,《辦法》還規定了特殊情形的更正登記,即《辦法》第80條和第81條(第80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第81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

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從本質上看,這兩個條款也屬于更正登記的內容,但又有別于更正的一般程序:第一,此類更正的登記錯誤需要法院、仲裁委員會等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因為此類登記錯誤常涉及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登記機構無權審查和認定;第二,當此類更正的登記錯誤涉及權利歸屬時,更正程序的啟動不依賴于登記權利人,即無需登記權利人的書面同意也可以更正。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條款的適用情形有所不同:第81條針對的是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情形,而第80條無此限定。結合本案,第81條首先可以排除適用,因為法院的判決書中并沒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由于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所致。那是否可以適用第80條的規定進行更正呢?嚴格說來,筆者認為本案適用第80條仍欠妥當。因為法院判決確認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并沒有確認房屋的歸屬和內容。登記機構能否對判決的內容進行引申,由合同無效推定確定房屋權利的歸屬,這是需要慎重對待的問題。當然如果要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解決本案的難題,《辦法》第80條可能是一條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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