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4:2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預先核名申請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申請企業名稱:
: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1、2、3、
: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 企業類型: 住所:
(見投資人姓名或名稱、證照名稱及號碼、投資額和投資比例下頁表,投資人寫不下的,可另備頁面載明并簽名蓋章)
審查員意見及簽字:
年 月 日 核準員意見及簽字: 年 月 日
1
投資人姓名或名稱
證照名稱
證照號碼
投資額 投資比例
2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單位股東的職工) 前來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事宜。 授權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權權限如下(請在“”內打“√”選擇): 1、同意不同意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的文字; 2、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同意不同意修改、增加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3、同意不同意修改除上述第1、2項外的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代辦人(經辦人)或人簽名: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處) 日期: 年 月 日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二、分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2、分公司的名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四、非公司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五、合伙企業
(一)依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暑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六、個人獨資企業
(一)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應提交的材料:
1、投資人簽暑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七、私營企業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
(二)條件:
1、私營業主符合國家規定;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做作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場地使用證明;
3、驗資證明;
4、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5、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6、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八、個體工商戶
(一)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條件:
1、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國家規定;
2、有生產經營能力;
3、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場地。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2、有2臺以上電腦,其中一臺配置在P4以上且能專線上網;有2部以上的直撥電話;有傳真機以及其它相應的辦公設備。
3、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持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1名;至少二名持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至少一名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并持有會計上崗證。
4、有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并交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提交文件
填報《申請旅行社技術報告書》(一式三份)并附相關材料。內容包括:
1、設立申請書。包括:申請設立旅行社的類別、名稱(須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中須含有“旅行社”字樣和設立地;企業形式、投資者(自然人投資的應具有2名以上股東)、投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
2、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件和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內容。
3、旅行社章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旅行社管理人員履歷表和任職資格證書(須附身份證、資格證書復印件)。
5、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證明(須附場地租約合同或產權證明文件)。
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辦理程序
1、申請人設立旅行社,應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購買《旅行社申請技術報告書》認真進行填報。各區(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將《旅行社申請技術報告書》報至各區(市)旅游局,經審核后轉報青島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的申請人直接報至青島市旅游局。
2、青島市旅游局行業管理處自收到《旅行社申請技術報告書》后,對旅行社主要經理人員的資質情況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檢查,根據旅游業發展規劃、旅游市場需要和規定的設立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符合規定的申請者應在60個工作日內,依次辦妥以下籌建工作事項:
a、場地裝修和購置設備;
b、人員到位;
c、建立各項制度;
d、到青島日報社廣告處交納開業廣告費。
3、以上工作結束后,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驗收。
4、到市旅游局交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給予核發《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5、申請人持《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批復件到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6、旅行社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報市旅游局行業管理處備案;在領取《營業執照》后60日內根據承諾與經理人員和會計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驗備案。經查驗符合開業條件的由市旅游局進行開業公告。
辦理時間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辦理時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并現場檢查合格后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以文件形設立旅行社分支機構核準__旅行社營業部(代號:3703)
辦理機構
行業管理處
聯系地址及聯系電話
地址郵編:
聯系人:***電話:******
申辦對象資格
1、設立社經營旅游業務1年以上,經營業績突出,效益明顯,上一年度未發生旅游安全責任事故,并未發生重大旅游投訴;
2、設立社網絡化經營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及旅游市場需要:
3、有方便游客報名、咨
詢的20平方米以上臨街營業場所;
4、有專線聯網的電腦、直線電話和傳真機等必要的營業設施。
5、營業部負責人取得《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資信情況良好。
6、每設立一個營業部,國際旅行社應當增加20萬元注冊資本,國內旅行社應當增加10萬元注冊資本。
提交文件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書:
1、設立申請書;
2、營業部經營場所證明;
3、營業部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4、營業部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履歷表和資格證書;
5、旅行社與其設立的營業部實行四個統一的承諾書:統一人事管理制度;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統一組團活動和導游安排;統一旅游路線和產品。
辦理程序
1、申請人設立營業部,應按要求準備相應申請材料,各區(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報至各區(市)旅游局,經審核后轉報青島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的申請人直接報至青島市旅游局。
2、青島市旅游局行業管理處自收到申請材料后,根據旅游業發展規劃、旅游市場需要和規定的設立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規定的申請者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場地裝修、建立各項制度、增加注冊資本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驗收并到青島日報社廣告處交納開業公告費。
3、經驗收合格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作出同意的批復,并核發《旅行社營業部登記證》。
4、旅行社持《旅行社營業部登記證》和批復件到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5、旅行社應在領取營業部《營業執照》后15日內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市旅游局進行開業公告。
辦理時間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辦理時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營業部設立申請書并現場檢查合格后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請者。
1、首先你要確定好地址,先去工商局辦理核名手來續,然后根據你的核名信息辦理其它手續。一時半會也說不清,大部分地方通用的給你說一下好了。
2、設立驗資所需資料清單: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銀行詢證函、對賬單;現金繳款單、收款收據;自然人股東簡況表;法定代表人履歷表;有限責任公司自設立登記申請書;新設公司章程;公司場所及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產權證明:產權證明或房產證復印件或購房合同);(公司領導)任命書。
3、如果找人的話:(股東身份證原件及照片各一份,會計人員身份證及會計證復印件各一份,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地址、注冊資本、股東各占比例及份額、股東簽名;法定代表人及監事職務的人選;公司場所及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二條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第四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許可管轄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
第五條食品流通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
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條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三條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十四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查與批準
第十五條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第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進行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和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F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第十七條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變更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注銷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四章許可的變更及注銷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五章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以及《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等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九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兩個字母+十六位數字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發證年份+一位主體性質+六位順序號碼+一位計算機校驗碼。
《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編號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
(三)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有無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
(五)聘用的從業人員有無身體健康證明材料;
(六)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有無確保食品質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食品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對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確認后歸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對《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的,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被依法注銷、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注銷、撤銷、吊銷許可或者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基本原則 (一)便捷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方便企業的要求,簡化注銷登記手續, 優化注銷登記流程,創新服務發展方式,提高登記注冊效率,構建便捷高效的市場退出 機制。
(二)公開透明。公開辦理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和審查要求,規范 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和登記材料,優化登記注冊流程,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
(三)控制風險。完善企業簡易注銷制度設計,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保障交易安全, 保護債權人、 2/2
陜西工商行政管理網上登記平臺_公司注冊網上登記流程指導(2014)網上登記流程指導 一、網上登記系統操作流程 第一步:用戶注冊、登錄 用 戶 登 錄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政 務 網 站 (http : //),點擊“網上辦公”中的“企業注冊申請” 或“企業名稱預核準”窗口。首次辦理網上注冊業務,必須進行 用戶注冊。
第二步:網上申請 填報登記注冊信息,提交網上登記注冊申請。
第三步:網上預審 屬地登記機關由內網登陸“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綜合業務 管理系統” ,點擊進入“待辦工作”窗口,對外網上報的登記申請 進行預審,做出“初審通過”或“駁回”的決定。對網上登記注 冊申請進行預審時,用戶可登錄服務系統查詢預審結果。被駁回 的申請,申請人按照駁回原因修改后再次上報。
第四步:遞交材料 初審通過的,申請人打印登記材料,自登記機關初審通過之 日起 60 日內,向屬地登記機關提交與網上登記申請內容一致,并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
業務辦理流程圖如下:1 二、用戶注冊:每個口令只能用于一個企業的名稱查詢和設立登 記,不能在兩個企業同時使用。
1、登陸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網,網址為: / ,根據業務需求,點擊“網上名稱預 核準”或“企業注冊申請”3、在用戶登錄窗口,點擊“注冊” ,注冊一個用戶名,設臵密碼:2 4、在以下的用戶注冊界面中填寫用戶信息:注意: (1)應填寫真實姓名及手機號,密碼遺忘或被盜時,可 通過手機短信重新獲?。?(2)一個手機號只能注冊一次,一個郵箱只能注冊一次, 一個用戶名僅可申請一個名稱,及該名稱的登記; (3)應牢記所申請用戶名及密碼。
5、用戶信息填寫完畢,注冊成功后,點擊頁面下方“返回登錄” 選項,即可返回用戶登錄界面,輸入剛剛申請的用戶名、密碼、 及驗證碼,辦理名稱或設立登記。3 三、名稱預核準網上登記 網上企業名稱登記申請包括如下步驟:1、選擇名稱分類—— 2、名稱——3、填寫名稱信息——4、填寫申報人信息——5、 上報——6、等待審批——7、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信息補錄及打印 名稱預先核準申請通知書,共 7 個步驟。
1、登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網,網址為: / ,點選該頁面網上辦公欄目下“網上 名稱預核準” :2、用戶登錄界面,輸入申請的用戶名、密碼、及驗證碼:4 3、在出現的界面上,點選“設立登記----名稱登記申請”選項, 進入名稱登記申請界面:5 4、根據自身所申請企業情況選擇名稱分類,點擊“下一步” :注:名稱分類確定后不可修改,應根據擬設立企業類型選擇 好。6 5、在接下來的名稱頁面中,輸入企業名稱信息。注: (1)企業名稱結構依照提示應為,企業(機構)名稱=名 稱區劃+企業(機構)字號+行業用語+組織形式。
(2)下圖中用藍色橫線標出項為點選項(其中兩個名稱區 劃選項框,僅需選擇頭一個) ,紅色橫線標出部分為自 填項; (3)企業(機構)名稱為自動生成項目,不可自行修改。6、在名稱界面錄入企業名稱信息后,點擊“名稱”選項 進行,例如,想申請“天津市熙乾興機械有限公司”的企業 名稱,其過程如下: 先查“熙乾興”三個字,如下圖:7 “熙乾興”三字作字號通過后,再兩個字,如下兩圖:在此例中,通過以上過程可知, “熙乾興”三個字作機械 制造公司字號不可用,但可使用“熙乾”二字作為字號,故可申 請“天津市熙乾機械有限公司”這一企業名稱。8 注: (1)三個字以上(包括三個字)做企業字號,其名稱需 要兩兩字,不得包含其他同行業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 外) 。兩兩過程中發現有“系統提示您的名稱與下邊提示的名 稱相近”的提示時,該字號為不可用字號,更改字號后重新, 直至按照以上兩兩規則通過; (2)行業用語、行業門類、 行業代碼應參照國名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加以選擇。
7、在接下來的名稱信息窗口,填寫擬注冊企業信息,此步驟需填 寫擬注冊企業經營范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點擊“保存”后, 進一步填寫投資人信息。注: (1)企業(機構)類型選項應根據企業情況選擇,如一個 自然人出資應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 (2)點擊完“保存” ,然后再在投資人信息欄中,單擊“新 增” ,錄入投資人信息;其中,錄入投資人信息過程中,要注意投資人類型的選擇,9 如自然人的信息錄入依照下圖操作:當投資人為其他類型時(其類型的選擇可參照投資人提供身 份證明所顯示類型標識) ,如企業法人投資,按下圖錄入:8、保存以上信息成功后,單擊“下一步” ,填寫人信息,需 填寫的為用紅框所圈部分: 注:委托期限應不超過一個月。9、將以上信息保存完畢后,點擊“上報”10 10、點擊上報成功后,在 2-3 個工作日后,重新登錄紅盾網,用 自己用戶名及密碼登錄。點擊“我的申請”查看審核意見即可。當系統提示:您申請的名稱工商部門已審核通過,即可點擊“顯示申請書” ,打印申請材料并簽字蓋章;并點擊11 “受理通知書” ,打印的受理通知書,憑打印的受理通知書和申請 材料到注冊科領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注: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與當初網上申請一致,包括擬注冊企業 登記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電話。
名稱登記后,沒有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時,不 能進行網上申報,否則該通知書不能打印。那時則不能進行登記 申報。
四、企業網上受理登記申請 網上企業設立登記申請包括如下步驟:1、填寫名稱信息、核 準文號——2、填寫企業基本信息——3、上報——4、等待審批— —5、修改后上報或打印申請登記材料簽字蓋章——6、登記大廳 現場申報——7 領取營業執照。
1、登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網,網址為: /,點選 “企業注冊申請” ,2、用戶登錄界面,輸入申請的用戶名、密碼、及驗證碼:12 3、在出現的界面上,點選“設立登記----公司登記”選項,進入 名稱登記申請界面:4、填寫申請企業預先核準的名稱和核準文號,點擊“確認” :13 5、依次錄入“公司主體信息” 、股東或發起人信息、股東決定、 執行董事決定、非公黨建信息、許可信息、指定代表(共同委托 人)證明,將以上信息保存完畢后,點擊“上報”14 15 16 17 6、點擊上報成功后,在 1 個工作日后,重新登錄紅盾網,用自己 用戶名及密碼登錄。點擊“我的申請”查看審核意見即可。當系統提示:您申請的登記工商部門已審核通過,即可點擊 “受理通知書” ,打印的受理通知書,點擊“打印登記材料” ,打 印的申請書,在申請材料簽字蓋章,并按照提交材料目錄準備相 關的登記補充材料,憑打印的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材料,到工商部18 門申領營業執照。
注: 1、注冊科近期下發全部登記的電子模板,各單位可以根據需 要填寫打印后使用。
2、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與當初網上申請一致,包括擬注冊企業 登記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電話。
3、如果股東提前簽字的,可以憑打印的申請材料申報,允許 經辦人修改相關內容,解決股東多次簽字往返的困難。19
陜西工商行政管理網上登記平臺_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網上注冊申請操作指引全文-國家規范性文件綜合法律門戶網站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網上注冊申請操作指引1.登錄系統。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http://) “服務導航”欄的“網上登 記” ,或該頁左下方“網上申請”欄的“企業登記”登錄系統;也可通過中國企業登記網( http : //qyj.saic.gov.cn/) ,點擊首頁左側“在線辦理”登錄系統。
說明:沒有電子營業執照的企業,選擇“普通登錄”方式登錄系統。已經持有電子營業執照的企業, 選擇“電子證書登錄”方式登錄系統。
2.選擇類型。根據所辦業務,選擇“企業設立申請” 、 “企業變更申請” 、 “企業備案申請”或“企業注 銷申請”業務類型。
同一企業一次只能選擇一種業務類型,待申請的業務辦理結束后,方可再次申請業務辦理。
注意:企業變更同時需要辦理備案業務的,應當選擇“企業變更申請” ,該業務類型將會將變更、備案 一并處理;只辦理備案的,應當選擇“企業備案申請”模塊。
3.填寫信息。根據提示,填寫申請相關信息,如:企業設立,首先選擇企業大類,填寫企業名稱預先 核準通知書文號或者已核準企業名稱查詢已有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信息,然后補充完整頁面上企業登記要 求填寫的其他信息, 注意:*表示必填。通過點擊“下一步”或頁簽可進行頁面切換。
在系統中填寫的信息真實有效,以保證通過系統打印出的文書內容無誤;要求填寫的手機號可接收短 信,以保證申請人及時了解業務辦結情況。
4.上傳文件(PDF 格式) 。選擇所需提交的文件目錄,根據目錄顯示對應上傳已經簽字(蓋章)材料的 PDF 格式掃描件。
注意:目錄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稱可通過“添加材料”按鈕,自行錄入材料名錄,增加材料目錄 信息。
5.檢查提交。對填報信息和上傳材料進行預覽,再次確認填寫信息后,點擊“檢查”按鈕,系統會對 申請人填寫的信息和上傳的附件材料進行初步檢查;檢查通過后點擊“提交”按鈕,通過互聯網將申請業 務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業務部門進行審查。檢查不通過的,申請人需根據提示修改填報信息,直至業 務檢查通過方可將申請業務提交至業務部門審查。
注意:業務狀態為“已提交待預審”表示業務已經提交成功,此時申報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6.查看反饋。登錄企業登記系統,點擊“我的業務申請”查看申請業務審查過程反饋信息。
審查意見為“退回修改”的,業務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將申請的業務直接“刪除” 。
審查意見為“駁回”的,業務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審查意見為“擬同意”的,表示業務處于在審核中且沒有辦結,業務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關鍵詞 計量標準考核;壓力校驗
中圖分類號TM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70-0035-02
維護火力發電廠是利用煤的熱能產生電能的過程,整個過程中所涉及煤、水、蒸汽、電能等能源的使用,為了提高電廠的效率,降低消耗,就必須對每個環節進行經濟核算,對每個計量環節加以控制,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這里主要對電廠里的壓力參數進行說明。
1 計量體系的建立
火力發電廠計量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安全、經濟、經濟運行三個方面,并為企業提供準確、可靠的計量數據,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火電廠的計量體系可以分為計量管理、計量確認,測量控制三部分。由于火電廠購置計量器的隨意性,而且使用過程中常出現問題。因此,要對計量制度要加強管理,使火電廠的計量工作任務順利開展下去?;鹆Πl電廠要開展壓力校驗工作,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計量體系?;痣姀S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計量體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設立計量管理部門?;痣姀S應設立專門計量管理監督部門——為生產技術部。由相關領導直接管理,領導對計量工作的重大問題要有決策能力。生產技術部門專職的計量管理人員,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負責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負責編制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計劃、負責計量考核、換證等工作;
2)設立滿足生產現場需要的計量試驗室及試驗室配有專門的負責人?;痣姀S一般配有熱工實驗室、化學實驗室、電測儀表及保護試驗室、電氣高壓試驗室、金屬試驗室。各實驗室受計量管理監督部門——生產技術部的監督管理;
3)計量標準考核的建立。根據我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只有通過考核合格方能投入使用并取得形影的法律地位。所以要開展實驗室的檢定工作,就要先通過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標準的考核是對其用于開展計量檢定,進行量值傳遞資格的計量認證,它包括了對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環境條件、人員和管理制度等四方面的考核。建立計量標準考核首先要向計量行政部門提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接受考核時要完成以下工作:(1)計量標準要符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2)申請資料齊全,所用表格采用規定的格式式樣;(3)《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履歷書》等內容填寫完整;(4)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5)具有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6)要認真完成建標裝置的穩定性、重復性、不確定度的評定;(7)配備至少兩名持證的檢定校準人員。每個標準都有一個文件集,文件集應包含以下內容: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記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記錄;計量標準更換申請表;計量標準封存申請表;計量標準履歷書;國家計量檢定系統圖;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計量標準操作程序;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使用說明書;計量標準器計主要配套設備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實驗室的8項管理制度。
2 壓力是火力發電廠熱力生產過程中的重要參數之一
如主蒸汽壓力、汽包壓力、給水壓力等。壓力測量對于保證機組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起著示范重要的作用。正確使用與維護壓力測量儀表,是保證發電廠安全、經濟運行的有效措施。在火電廠熱工測量最常用到的壓力元件通常為:壓力表、壓力控制器(壓力開關)、壓力(差壓)變送器三種。
壓力校驗裝置最早的是壓力表校驗器,它是由手搖泵、油杯和兩個單項閥門組成。通過旋轉手輪壓縮工作液體和外接標準器來校驗壓力元件。它分為0MPa~6MPa和0MPa~60MPa量程的壓力校驗器。這種校驗裝置要求放在保持水平的工作臺面上,有兩個接頭鎖母,這就決定一次只能校驗一個壓力元件,而且還得用扳手裝卸壓力表,增加了校驗人員的操作。另外密封性要靠經常換皮碗來保持,但它經濟簡單,普遍用于各電廠的實驗室。
隨著高技術時代的到來,各大電廠的實驗室里除了壓力表校驗臺外,更多的出現了壓桿油泵壓力校驗器和全自動壓力校驗系統。壓桿油泵壓力校驗器的結構為開放壓桿結構,采用不銹鋼快接頭與連接管,三個儀表快接頭可以快速裝卸元件且同時一次可以校驗2個壓力元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它分為-0.095MPa~0.4MPa,-0.095MPa~6.0MPa, 1.0MPa~60.0MPa三個量程的壓力校驗器。校驗元件時,檢定人員只須用手把元件安裝在接頭鎖母,兩個手用勁往相反方向擰,擰不動就可以了,安裝方便省時。加壓也不費力氣,按壓桿1-3次后,就可以有微調進行調節。它很方便快捷,也逐漸在走入各大電廠的實驗室。
全自動壓力校驗系統是一種新型的壓力校驗設備,由變速馬達驅動變速傳動機構帶動活塞泵,壓縮介質產生壓力。智能穩壓器控制變速馬達進行穩壓——加壓、減壓、泄壓的操作。他可以內置標準器和外置標準器。外接儀表接頭為2個快速裝卸接頭。正面一般有控制面板和接口板組成。通過控制面板進行選擇,也可以通過RS232與計算機連接,進行操作。只要按照步驟選擇好,一按“開始”鍵就能實現自動加壓、減壓、穩壓、記錄數據等工作。尤其在校驗批量的壓力表,變送器等元件的校驗上體現出它的優勢。它也有微壓(真空)、高中壓的型號供選擇。它在設計上更能體現了人性化。
3壓力校驗儀的日常維護壓力表校驗儀是校驗壓力元件的一種設備
其主要的易損件為皮碗,皮碗在隨機配帶的附件中通常有5個,可以供日常維護使用。
使用前的檢查:使用前用汽油清洗整個系統,從油杯加入少量汽油,然后來回旋轉搖柄,這樣就可以對整個系統進行清洗。清洗工作結束后將搖柄旋轉到閉合,將汽油倒出,待完全干后方可使用,這樣做可以防止有雜志進入系統,對系統的表體進行堵塞。
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可能會發生壓力泄露或壓力不穩定和輸油管路堵塞的兩種情況。壓力泄露或壓力不穩定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是因為皮碗過度磨損造成的,是要更換皮碗才能達到密封的目地。輸油管路堵塞的原因一般是待校驗的元件接頭臟,使其進入油管路造成的,這種情況一般要用汽油清洗或是防患于未然預先在校驗儀接頭安裝過濾裝置。
第二條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發放、延續、變更、補發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餐飲業;
(二)食堂;
(三)食品銷售(食品生產企業利用生產區域開設門市部從事銷售活動的除外);
(四)食品現制現售;
(五)食品儲運;
(六)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
(七)在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
1、非直接入口食品現制現售;
2、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
3、鮮凍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銷售。
(八)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食品銷售和現制現售的;
(九)從事非實物方式食品經營的;
(十)其他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需要發證的。
第四條從事保健食品生產、集體用餐配送(包括學生盒飯生產、社會盒飯生產、桶飯生產),以及既生產上述食品又生產其他食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為特定種類食品生產者。
第五條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從事第四條規定的食品生產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經營者。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場所,以下統稱食品經營場所。
第六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以下兩類:
(一)《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發放對象包括從事下述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1、街頭臨時設攤的;
2、食品交易市場和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第(八)項所指的食品經營活動的;
3、屠宰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經營的;
4、建筑工地食堂;
5、其他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6、食品經營場所屬新建用房,已取得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場所合法使用有關證明,但尚未取得該場地房地產權證書;
7、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其他應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
(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對象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依照本辦法應當領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其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主管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保健食品、學生盒飯生產者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屬各區(縣)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轄區內除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經營者依照本辦法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食品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內同時從事按本條前兩款規定應分別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區(縣)分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證。
第八條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食品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同一食品經營場所只能申領一張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
第九條擬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并符合本章和本辦法附件一中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周圍規定距離內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
餐飲、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和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的場所與上述污染源和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的直線距離應在10米以上,其他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應在5米以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實物食品經營方式的經營場所不適用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場地、設施、設備不得用于生產、現制現售非食品,不得兼作日常生活場所。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健全的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及食品衛生管理員制度,根據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委托進行特定種類食品生產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量化等級達到A級(或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達到相當于A級)。
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中涉及的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對象外,其余食品經營場所應提供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可為以下形式:
1、房產權利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
2、房產承租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和與房產權利人簽訂的租賃協議;
3、新建項目尚未取得產證的,提供規劃等相關部門同意建設的有關證明;
4、屬系統房產的,提供該系統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5、屬其他性質的,提供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6、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的證明。
經營場所的使用應當符合房產證書或者有關證明中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申請人在提出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前,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監督申請,并取得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預防性衛生監督程序見本辦法附件二)。
預防性衛生監督包括選址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址改建,未改變生產經營方式的,可不進行選址審查。
第十七條對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舉行聽證的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有關該許可事項的理由,應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考慮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該食品經營者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被處以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三年內不得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區(縣)分局提出申請。
食品交易市場、商品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內的食品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可委托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屠宰場統一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三);
(二)申請人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
(三)屬外商投資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經營范圍含“籌建××食品衛生許可項目”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
(四)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五)食品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圖中應標明用途、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
(六)屬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以外情形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有效培訓合格證明;
(八)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提供相應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特定種類食品生產或食品現制現售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原料配方(現制現售干點、餐飲食品除外)。包括產品配方的組成及用量,應注明計量單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劑品種及用量;
(二)生產、制作工藝流程。包括工藝流程圖及文字說明,內容應涵蓋各組分的制備、包裝材料的處理、加工過程及主要技術條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驟,有消毒工藝的應注明消毒方法、時間、溫度);
(三)產品包裝形式(無包裝的產品除外)。包括內外包裝材料、包裝形式和包裝規格的說明;
(四)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簽、說明書樣張(按規定可以無標簽、說明書的產品除外);
(五)生產、制作設備設施。包括生產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
(六)產品衛生質量標準(現制現售除外),有國家、地方標準的可書面說明按有關標準執行;
(七)檢驗設施(現制現售除外)。包括檢驗設施名稱、型號及數量;
(八)委托生產產品的委托合同復印件。
除本條前二款外,申請以下生產經營范圍的,還應當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生產保健食品等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食品的,應提供相應的產品批準證書;
(二)申請食品交易市場、銷售活雞的,應提供市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申請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和食品專業市場的,應提供區(縣)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
(三)申請餐飲業(酒吧、咖啡館、茶室、飲品店及無油煙污染的小吃店除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制現售餐飲食品或者國家、本市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提供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材料;
(四)申請生產學生盒飯的,應提供生產能力與申報的生產方式與數量相適應的第三方認證報告;
(五)屠宰場、定點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肉品交易場所(交易大廳)等示意圖;屠宰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內肉品經營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場內肉品交易杠位的租賃協議(分配情況說明)或肉品經營攤位的租賃協議。
第二十一條提供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材料首頁應為申請材料目錄,所附資料應按次序整理裝訂,并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逐頁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簽章;
(二)申請書應打印或用鋼筆、水筆填寫;
(三)申請書外所附資料應用A4紙;
(四)外文資料應附有中文譯文;
(五)材料應完整、清晰、準確,涂改處應蓋章或簽名。
第二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對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權范圍,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限期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限期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五)屬于規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二)依法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
(三)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四)申請人作不實承諾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提供的內容和材料的真實性;
(二)已經知曉并愿意遵守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三)如作不實承諾,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受理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對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大賣場、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食用農產品市場、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其他種類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現場實地核查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請人現場實地核查的內容、時間、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現場實地核查的有關內容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三)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專業測試工具、設備及取證工具、設備;
(四)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文書。
第二十六條現場實地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核查人員不少于兩人,并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和說明理由;
(二)可運用有關專業技術手段對申請人的現場進行測試,并作記錄;
(三)制作現場實地核查記錄,并請申請人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
(四)在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餐飲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時,應分別填寫《上海市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表》、《上海市餐飲單位現場審查表》、《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場審查表》(見附件四)。
第二十七條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根據核查情況,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請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出下列審查決定:
(一)符合規定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書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三)無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期間許可審查期限中止。
第二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
第三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有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衛生許可事項,或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重大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的期限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提出申請中止行政許可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中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中止期滿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在中止期滿前書面申請恢復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終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查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區(縣)分局對于以下食品經營者許可申請的審查,應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審:
(一)特大型飯店;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食品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除外)和肉類批發市場;
(四)大賣場;
(五)采用新業態、新工藝,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
(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食品經營者。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應由其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應當通知相關區(縣)分局進行會審。
第三十六條對于在頒發許可證之前未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頒發許可證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無法整改到符合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吊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和補發
第三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
同意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給新的《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原編號不變。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重新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最長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有效期屆滿應重新申請,不得延續。
第三十九條申請延續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項規定的材料;
(二)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復印件(食堂除外);
(四)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的有效食品衛生培訓證明;
(五)原許可項目核準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路名或門牌號改變的,應當憑有關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需要改變的,或原生產場所擴建、改建的,或加工場所、主要工藝、設備等項目需要改變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后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與原證一致。
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地點需要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申請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二十條中與變更有關的材料;
(五)申請變更的原因;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申請材料應進行書面審查,對屬于以下情形的,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一)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許可證的延續申請;
(二)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三)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應該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
第四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變更的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延續的申請,應重點對原許可項目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核準內容是否有變化,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等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證時,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回原證。
第四十五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六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六十日內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遺失聲明,憑申請書、營業執照、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具函說明,申請補發。
第五章衛生許可證管理
第四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設正、副本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只設正本。(各類許可證格式見附件五)
第四十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將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懸掛或放置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做到亮證營業。
第四十九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業主)、地址、生產經營方式與范圍、衛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各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一)名稱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上載明的名稱;
(二)地址按生產經營場地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經營方式和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六的規定填寫;
(四)衛生許可證編號按本辦法附件七的規定填寫;
(五)發證日期按以下方式填寫:
1、新發證和延續的,填寫實際頒發日期;
2、變更的,填寫變更后許可證的頒發日期,并注明“變更”字樣;
3、補發的,填寫補發后許可證頒發日期,并注明“補發”字樣。
食品經營者必須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一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延續申請未批準的;
(二)食品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原準予許可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設備、設施已不存在,或者原實施許可時提供的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的材料已失效,不再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應依法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食品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五)食品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因嚴重違反《食品衛生法》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七)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區(縣)分局違反本辦法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責令其改正或撤銷。
第五十四條衛生許可證被注銷的,被注銷單位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上繳衛生許可證原件。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及時做好已注銷許可證收繳情況的登記(包括因各種原因無法收繳的)。
第五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公告注銷情況,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于已辦結的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有關許可申請及審查材料及時歸檔,并留存經領證人簽名認可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企事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包括醫療、幼托等機構的營養室。
(二)食品現制現售:指食品現場制作、現場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但不包括餐飲業。
(三)食品生產:指除現制現售、餐飲以外的食品制作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特定種類食品的生產和分裝)。
(四)盒飯:指集中加工、分裝、分送(或供應)的盒裝菜肴和主食。學生盒飯是指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盒飯。
(五)桶飯:指集中加工、集中外送,并在供餐點進行現場分餐的菜肴和主食。
(六)儲運:指單純進行儲存、運輸的食品生產經營方式。
(七)食品交易市場: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有多個場內經營者在場內各自獨立從事食品現貨交易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以及食品專業市場等。
(八)大賣場:指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銷售單位。
(九)定點肉品批發市場:指經市經委定點的可直接采購批發外埠鮮凍畜肉產品的批發市場。
(十)肉品采購銷售:指在本市屠宰場和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產品采購、銷售的經營行為。屠宰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采購生豬并由屠宰場代宰后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直接采購外埠鮮凍畜肉后在批發市場內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
(十一)非實物方式:指經營場所內無實物經營的食品經營方式,包括食品銷售管理(非實物方式)、餐飲管理(非實物方式)、食堂管理(非實物方式)等。
第五十八條衛生許可證及有關文書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作。
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車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烴復合燃料等)暫不列入許可范圍。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三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執行新的規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發證機關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分公司);
(六)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且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三章 取得經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四)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倉儲經營的企業,倉儲設施應當滿足所儲存品種的儲存條件。倉儲設施整體出租的,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倉儲設施同時分租給不同企業的,由該倉儲經營企業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xx〕38號)的要求實行統一安全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安全許可手續。新建儲存經營項目應設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專用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儲存專用區域內。
第十條 無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零售店面內只允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質量不超過1噸),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分散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按照本地規劃,有計劃地遷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四章 企業申請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為企業且具備本細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經營企業,向所在地(注冊地址)市或縣(市、區)級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新增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被發證機關注銷的企業可以提出經營許可證首次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首次申請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企業或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經營品種是否涉及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監控化學品的辨識材料。
帶有儲存設施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有以下情況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賃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的倉庫、儲罐、貨場等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租方的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制件)或者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復制件)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沒有也不租賃倉儲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僅從事純票據往來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沒有也不租賃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文件。
(三)有氣瓶充裝作業的企業還需要提交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制件)。
(四)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要提交山東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經營的批準文件(復制件)。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要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如企業有變更事項,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具備下列規定條件并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只需提交申請文件、延期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直接換證征求意見表》,直接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服從安監部門管理,在歷次安全檢查中未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隱患或者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需要取得二級以上達標證書),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但仍需由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合格后才可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業如在延期時同時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儲存設施及其監控設施的,應提交發生變更相關條款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變更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文件及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土地購買或租賃合同);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六)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還需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申請人僅需要提交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未發生變更則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因行政區劃調整、企業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注冊地址稱謂、企業經濟類型和隸屬關系等變更的,僅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備案;如需變更經營許可證的,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重新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要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交申請時,需首先在《危險化學品政務信息監管系統》進行網上申請,提交后在線打印申請書,連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請的文件、資料一并報發證機關。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為最新版本且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第五章 發證機關受理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或行政許可工作點)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六章 發證機關審查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于經營并儲存危險化學品但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企業的現場核查,應現場調閱企業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初次申請或變更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現場核查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七條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根據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研究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并由發證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中,變更申請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企業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間均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完畢后,要由當地安監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報發證機關備案。有儲存設施的,還需要提交評價機構的復核證明。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并送達企業或者通知企業領取;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本著誰發證,誰存檔的原則,對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等進行存檔。
第七章 經營許可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倉儲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初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順延三年,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作出延期許可決定之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載明變更日期;
(七)證書編號:
格式:市級發證:魯X安經〔YYYY〕QQQQQQ號;
縣(市、區)級發證:魯X(Y)安經〔YYYY〕QQQQQQ號。
其中:X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濟南A;青島B ;淄博C ;棗莊D ;東營E ;煙臺F;濰坊G;濟寧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濱州M; 德州N; 聊城P ;臨沂Q; 菏澤R;萊蕪S。
YYYY表示發證的年號;
Y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縣市區名稱代字縮寫;
QQQQQQ表示發證機關發證流水號;
舉例:濟南市級發證:魯A安經〔20xx〕000001號;
濟南市中區發證:魯A(市中)安經〔20xx〕000001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由各發證機關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自行購買。
第三十四條 經營許可證暫時由各發證機關采用打印模板進行打印,登陸 下載中心書籍軟件,點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打印軟件及使用說明下載。國家安監總局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系統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條 各地安監部門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細則的編號規則和證書格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換)發新證,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待證件到期后再按本規定換發。
第三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的,企業應將原許可證正本、副本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經營許可證,發生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補領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提交當地新聞媒體公告遺失的證明材料或者毀損件,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正、副本內容不變,載明補領和補領日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 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及省相關新的標準規定實施前,對企業的安全評價仍按《安全評價通則》(AQ800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的規定執行,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仍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0xx〕255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企業(包括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納入經營許可證現場核查的內容。報告的簽發日期距現場核查之日不得超過12個月,否則,應由原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變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做出補充評價。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全面評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全部問題及其整改的方案、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意見和對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相關審查內容的評價意見。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包括辨識材料)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其結論性意見作為發證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參考意見。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據《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以及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對于有儲存設施或者租賃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其儲存設施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儲存設施所在地安監部門對儲存設施進行安全監管。
第四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本機關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各縣級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市級發證機關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章 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對于儲存設施所在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跨地區租賃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發證機關在許可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可征詢儲存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意見,對儲存場所現場審查時應會同當地安監局工作人員一同審查。
第五十二條 對于經營方式的界定:
倉儲經營是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專門為其他單位提供?;穬Υ?、周轉業務并收取倉儲管理費的經營行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是指無儲存場所和設施或經營場所儲存少量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實物(店面總質量不超過1噸)或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的經營方式;其余統稱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倉儲經營企業自身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按倉儲經營和有儲存設施的經營同時申請,許可證注明所有經營方式。
通過租賃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根據安全管理協議,若儲存設施由承租企業負責安全管理,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由出租方負責安全管理的,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第五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已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暫扣經營許可證,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企業的整改時間超出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完成整改、經營許可證未被批準延續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因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延期的,可以在經營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推遲延期換證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推遲延期換證申報表》,并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交回原經營許可證。如無特殊原因,推遲延期換證時限不宜超過半年。
第五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申請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監局的《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4號)、《關于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5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52號)、《關于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60號)、《關于當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85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和出租等活動。
第三條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第四條國家禁止經營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封建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文化部負責全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對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
依照本辦法發放的許可證和批準文件,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七條文化部負責制定全國音像市場發展規劃,宏觀調控全國音像市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全國音像市場發展規劃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音像市場發展規劃,引導本地區音像市場健康發展。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音像制品經營單位發行國產音像制品;國家鼓勵和支持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在農村建立發行網絡,銷售音像制品。
第九條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并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單位
第十條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音像制品批發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六)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證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并報文化部備案,由申請人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設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經營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由申請人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音像制品批發單位可以在原批準的批發經營場所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
第十二條音像制品出版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發、零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從事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設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
(四)規劃發展5個以上音像制品直營連鎖門店或者10個以上連鎖專設經營柜臺;
(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六)具備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條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設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全國性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由其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四)連鎖經營單位總部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連鎖經營單位總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六)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的組織機構、配送機構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況。
(七)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未經批準和登記注冊,不得在單位名稱中使用“連鎖”字樣,不得以連鎖方式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可以采用直營連鎖和特許連鎖的經營方式。采用特許連鎖方式的,應當具有從事直營連鎖經營一年以上的經歷,并報原審批部門核準。
直營連鎖,是指連鎖門店均由連鎖總部全資或者控股開辦,在總部的直接管理下統一經營。
特許連鎖,是指連鎖門店由連鎖總部參股設立或者與連鎖總部無資產關系,通過與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名稱、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商品的特許權。
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的配送中心以及直營連鎖門店的名稱中應當使用其總部名稱中的字號。特許連鎖門店經其總部同意,也可以使用其總部名稱中的字號。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開辦直營連鎖門店或者設立連鎖經營柜臺不需單獨辦理《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可以憑連鎖經營單位總部出具的《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報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經批準設立的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開辦特許連鎖門店,連鎖門店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具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通過信息網絡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將本單位的網站或者所鏈接網站名稱、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等情況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音像制品批發、連鎖經營單位可以通過互聯網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但應當備齊本單位《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網站或者所鏈接網站名、電子郵件地址等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經營。
第十九條申請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文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連鎖經營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或者批準個人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公開批準文件,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章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單位違法出版的音像制品;
(二)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復制單位違法復制的音像制品;
(三)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
(四)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
(五)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音像制品;
(六)其他違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條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從音像出版、批發單位進貨。
音像出版、批發單位批發音像制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發貨憑證;發貨單位或者進貨單位應當自發貨或者進貨之日起2年內保存發貨、進貨憑證及相關票據材料,以備查驗。
音像制品零售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的個人銷售音像制品應當開具發票或收據,并注明音像制品名稱、價格和金額。
音像制品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出租業務的個人應當登記出租音像制品的時間、名稱和數量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進口單位進口的音像制品應當加貼文化部監制的音像制品防偽標識。
第二十四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應當將《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音像直營連鎖門店或連鎖經營柜臺應將《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五條通過信息網絡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應當在其網站或者網頁標明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發證部門;所經營音像制品應標明名稱、出版單位、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屬進口音像制品的,應當同時標明進口批準文件文號。
第二十六條音像制品批發、連鎖單位應當自《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下發之日起30日內將本單位音像制品倉庫或者配送中心的具體地址、管理人員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報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倉庫或者配送中心的具體地址、管理人員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托運、郵寄、運輸或者儲存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或者為經營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音像制品展覽、展銷、訂貨等會展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受理鑒定音像制品是否違法的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音像制品獲得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音像制品樣品及票據等材料,填寫音像制品鑒定登記表;申請書應當載明音像制品的來源、名稱、數量、獲得日期和地點,提出鑒定目的和要求。
文化行政部門受理音像制品鑒定申請的,應當指定2名以上精通鑒定業務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音像制品鑒定結論,出具音像制品鑒定書。
音像制品鑒定書應當載明申請鑒定的音像制品的名稱、載體、出版發行單位、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激光數碼存儲片來源識別碼、音像制品防偽標識等主要特征,申請人的名稱、住址、有效證件及聯系方式,以及鑒定結果等。
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請上級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復核,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出具書面復核結論。
第三十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連鎖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連鎖經營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連鎖經營單位的,應當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本辦法和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連鎖經營單位改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變更業務范圍、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但是,變更地址超過原發證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掌握音像市場法規政策和鑒別違法音像制品的能力。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四條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變更名稱或者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辦法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單位違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經營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復制單位違法復制的音像制品的;
(三)經營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經營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五)經營其他違法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稱的情節嚴重:
(一)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或本辦法規定,兩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兩次行政處罰,再次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或本辦法規定的;
(二)停業整頓期間擅自營業的;
(三)經營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四條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經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100張(盤)以上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
第三十八條托運、郵寄、運輸或者儲存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或者為經營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沒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依照本辦法發放的許可證和批準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音像出版、批發單位批發音像制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發貨憑證;發貨單位或者進貨單位沒有自發貨或者進貨之日起2年內保存發貨、進貨憑證及相關票據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音像制品零售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的個人銷售音像制品未開具發票和收據的,音像制品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出租業務的個人未登記出租音像制品的時間、名稱和數量等事項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進口單位進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貼文化部監制的音像制品防偽標識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未將《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的;音像直營連鎖門店或連鎖經營柜臺未將《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通過信息網絡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未在其網站或者網頁標明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發證部門;所經營音像制品未標明名稱、出版單位、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屬進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時標明進口批準文件文號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申請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文化行政部門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單位被吊銷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
第四十六條批發、零售、出租含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的,當事人對違法音像制品的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違法音像制品、違法所得,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應建立行政處罰公示制度,方便公眾查閱。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根據文化部提供的樣式統一印制。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疊式。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批發,是指向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音像制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零售,是指向消費者銷售音像制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出租,是指向消費者租賃音像制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包括銷售、辦公和倉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