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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牌競爭力的特征
(1)競爭的比較性。品牌競爭力是在品牌競爭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比較能力,這種比較可以是產品質量、成本價格上的比較,也可以是占有或控制市場能力的比較,還可以是人力資本、管理和經營,以及再生產等環節上的能力比較。在比較中,同一行業品牌表現出競爭的優勢或劣勢。
(2)目的利益性。品牌競爭最直接的目的是獲得更多的顧客,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以實現再生產的高效循環。最根本的目的是利潤的獲取。
(3)動態性。品牌競爭力的動態性表現為品牌竟爭力隨著市場結構和競爭行為的變化而變化,即品牌競爭的優勢或劣勢不是絕對持久的,優勢品牌可能變為劣勢品牌甚至消亡,劣勢品牌可能變為優勢品牌。
(4)過程性。品牌競爭力的培育和建立以及競爭能力的消長是有一個過程的。
(5)整合性。品牌競爭力是企業資源配置的產物,也是企業運作系統和品牌管理系統整合的產物,缺少任何一種必要的資源或系統中某一環節整合不佳,都會影響
3品牌意識不強,管理能力較弱
目前,中國企業的品牌管理能力還較弱,企業商標保護意識薄弱。品牌競爭力的培育和建立。
4我國對外貿易現狀分析及問題
由于我國國民經濟繼續快速發展,產業結構不斷優化,企業競爭力持續增強,所以對外貿易保持了強勁增長勢頭。2008年世界經濟貿易將保持增長趨勢,雖然存在一些不確定和不穩定因素,但是中國將繼續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土地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配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處理好投資和消費、內需和外需的關系,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居民收入將不斷增長,城鄉消費需求將繼續擴張,投資過快增長將得到一定控制,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將更加牢固。但同時也有諸多問題的產生:
(1)對外貿易高速發展與品牌競爭力不足共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得到了世界的矚目,但與世界第三貿易大國稱號不相和諧的是,我國的品牌競爭力相對落后。
(2)品牌價值較低,附加值差距較大總體說來,中國品牌顯然較多,但品牌價值與世界品牌價值相比還存在相當的差距。部分消費品市場國產品牌競爭力極弱。在這類消費品市場中,國外的一個或數個品牌占據了很大的市場份額,在很大程度上占據了這類消費品市場,而國產品牌的市場競爭力極弱。另外我國外貿品牌的突出弱點就是品牌的附加價值低。品牌附加價值指品牌中所包含的、中肯的、被消費者欣賞的東西和產品的基本功能以外的東西,也就是通過品牌給消費者提供的信任感、滿足感和榮譽感,它能通過其商品形式維持一種溢價。在國際上,商標被公認為最重要的知識產權,名牌商標更是如此。跨國公司和許多知名企業視名牌商標為國寶,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保護名牌。多年的計劃經濟使我國眾多企業商標意識談薄,缺乏品牌自我保護意識。不少企業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棄自己的品牌。
5提高我國對外貿易品牌競爭力的建議與對策
(1)營造有利于品牌競爭力提高的社會經濟環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社會經濟中的宏觀管理主體,它在促進企業品牌發展中的作用是間接地構建品牌競爭力的政策支持體系,并非在政策上保護中國品牌,而是要在宏觀上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條件,從而在微觀上促進企業品牌競爭力水平的提高。
(2)面向國際,制定品牌競爭戰略。缺乏戰略意識和戰略管理是中國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面向全球化和網絡信息化,制定品牌競爭戰略是中國企業提高品牌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端正品牌觀念,增強品牌整合管理能力.品牌必須保持與消費者的長期、穩定的交易關系,這種關系已經超越了以產品功能為基礎的利益關系,包含了以喜歡為內容的情感關系和以某種信念為核心的忠誠關系.品牌整合管理的目的就是打造消費者對品牌的某種信念和在此基礎上的對品牌的忠誠。
(4)重視核心技術,保障技術的持續創新。缺乏核心能力,是中國品牌參與全球競爭的最根本弱點。核心能力的缺乏根源于中國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不強。在全球競爭和技術快速變化的市場,中國企業必須不斷實現技術創新,以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
鑒于中國工業化起步比較晚的現實,中國企業技術創新在未來的5-10年還應是采取引進、模仿、自主創新與合作創新相結合的方式,但應逐漸走以自主創新為主、合作創新為輔的戰略,實現從“引進—利用—再引進”到“引進—消化—吸收—輸出”的戰略轉折。
6結語
綜上所述,世界經濟發展到今天,世界市場競爭的焦點已轉向了多樣化、系列化、優質化、國際化和名牌化的競爭。名牌競爭已成為市場營銷的焦點、核心問題,也是市場營銷的新亮點。因此,我們要占領國際市場,從政府到企業就必須高度重視外貿出口中品牌的建設,增強品牌的競爭力,為進一步擴大出口提供保障,從而更進一步的提升中國的綜合國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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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WTO《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的規定,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在全球范圍內取消配額限制,紡織服裝產品可以自由進入任何國家或地區。這個被業界稱為“后配額時代”的來臨,讓許多人士興奮不已,認為這一重大“利好”將極大促進我國紡織出口貿易的發展。然而,情況真有那么樂觀嗎?
環境競爭力將成為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
多年來,國際紡織服裝貿易受限于配額制度,增長幅度緩慢,盡管具有比較優勢,但我國紡織服裝出口的市場空間也長期被嚴重擠壓。“后配額時代”的來臨,短期內可能對紡織服裝出口有利,但中長期未必效果明顯,因為影響紡織貿易增長的因素并不只限于配額制度。WTO經濟研究部不久前就了關于紡織服裝業取消配額后的研究報告,預測表明:在配額取消后,即使在美歐兩個巨大市場,中國紡織品的份額平均只能增加13.5%;同時,由于國內貿易秩序欠佳及惡性競爭,市場份額的擴大并未帶來效益的增加,如紡織出口大省江蘇2003年對美出口激增125%而平均價格卻下降了41%。另一方面,出于對中國紡織服裝業巨大產能、具有明顯價格優勢的恐懼,一些世貿組織成員曾試圖延長配額期限,盡管該圖謀基本無法實現,但這些成員今后肯定會想方設法利用各種技術壁壘或區域自由貿易對我國紡織服裝產品出口進行阻撓。出于環境保護和市場保護的需要,配額取消后,西方發達國家將對進入本國、本地市場的紡織品實施嚴格的環保認證及有害物質檢驗認證制度。
可見,“后配額時代”的來臨,對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提出了新的挑戰。從長遠來看,只有更加注重人體健康和周圍環境質量、對環境保護較為有利的“綠色紡織品”,才能贏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單純具備價格競爭力而沒有綠色通行證并不能鑄就紡織貿易的輝煌,唯有提升紡織環境競爭力才能有效獲取通往國際市場的“通行證”。
環境競爭力對“后配額時代”紡織貿易的沖擊
隨著環境競爭力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重視,環境因素對外貿進出口的影響也日益加強,進入“后配額時代”的紡織貿易將帶有明顯的“綠色”印記,擁有價格和質量優勢而缺乏環境競爭力的我國紡織貿易將面臨極大挑戰。
紡織環境競爭力缺失的現狀堪憂,現實的“利空”沖淡了“后配額”時期的“利好”。縱觀影響紡織環境競爭力的諸要素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紡織環境競爭力現狀令人堪憂:紡織產品本身離生態標準相距甚遠,產品從原料采購、生產、銷售、消費使用直至廢棄回收處理的整個過程即產品的生命周期還很難完全達到綠色環保要求。
紡織行業創新機制缺乏,加上對環境競爭力認識薄弱,導致紡織貿易原有的價格競爭力被不斷削弱、甚至優勢不再。近年來,理論界關于“入世”及2005年取消紡織品配額后對我國紡織服裝業的影響、相關產業政策調整等的研究較多,但涉及紡織貿易與環境競爭力關系等問題的探討卻少之甚少。面對席卷而來的綠色浪潮,紡織業界缺乏足夠的敏銳性,對于生態紡織的概念、紡織生態標準等尚處于被擠壓和被動接受的狀態,紡織行業環境創新機制創立明顯滯后。環境競爭力的缺乏,最終在國際市場上弱化了價格競爭力,使紡織貿易原有的競爭優勢被不斷削弱、甚至優勢不再。
西方揮舞環境競爭力利刃構筑“綠色壁壘”,不僅使我國紡織品貿易面臨“自囿壁壘”和“它設壁壘”,原有的價格優勢也會成為西方實施“反傾銷”的借口。一直以來,我國紡織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很明顯的價格優勢,然而面對愈來愈多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國紡織品貿易正在慢慢地喪失原有的比較優勢,而且由于環境競爭力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原有的價格競爭力與非價格競爭力成為歐美發達國家限制我國紡織品進出口的借口及包袱。
紡織經濟外部性效應突出,環境成本高企,使經濟效益與環境競爭力形成“減耗循環”。由于行業技術水平的限制,我國紡織企業提升環境競爭力還缺乏最基本的技術保障。《OEKO紡織品標準100》對紡織成品布或服裝中苯乙烯的含量要求不超過5PPB,而我國企業受技術條件限制甚至還難于檢測和控制PPB級的物質。同時,由于設備陳舊、環保及工藝技術落后、措施不得力,紡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外部效應愈發突出,這樣,不僅紡織行業環境競爭力水平得不到提高,還將導致外部社會成本的上升,形成環境競爭力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互相減耗的惡性循環。
綠色開發能力不足,綠色營銷渠道不暢,環境競爭力的培育與提升不能貫穿于產品生命周期的全過程。當前我國研發和生產具有高附加值的環保紡織品的能力不足,政府和企業還沒有建立起綠色紡織品生產、銷售、消費者偏好等市場信息網絡,綠色營銷活動嚴重滯后。
紡織企業“綠色管理”不得要領,環境認證意識淡薄,加上我國現有環保法規及標準欠完善、不匹配,制約了紡織環境競爭力水平的提高。
促進“無配額”紡織貿易的對策建議
后配額時代,我國紡織企業既要繼續增強價格競爭力,更要注重提升環境競爭力。
充分認識到提高紡織環境競爭力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立和完善我國紡織環境標志制度。首先應參照OEKO-TEXSTANDARD100等歐美標準,加緊制定出與紡織行業配套的環保法規和標準;應主動與那些實施了環境標志而又對產品環境問題特別重視的國家或地區建立聯系,吸收并借鑒其先進經驗,對不能適應國際市場要求的紡織標準體系進行改進與完善,力求與國際標準靠攏并接軌,實現雙邊或多邊環境標志的相互認可,力促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走向世界。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通過“有保有壓”的戰術安排為紡織企業提升環境競爭力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應鼓勵和引導紡織企業實現由傳統型向環保型的轉制,給予環保紡織類企業一定的出口傾斜政策;通過發放一定額度的環保補貼,降低環保紡織品的單位成本;可在紡織行業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和綠色激勵基金,提供減稅減負、低息貸款等財政貨幣優惠政策;政府可以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市場開發等方面,支持環保型紡織企業的污染整治、生產線的改造以及環保紡織品的開發、研制等工作。
加強并完善紡織行業協會和環境組織的監管、服務職能,可在協會中建立紡織行業環保信息中心,關注《多邊環境協定》(MEAS)的最新進展,及時研究環保標準的國際動態,建立相應的預警機制,為紡織企業提供咨詢指導服務,創造良好的信息環境。
嘗試建立“環境成本內在化”制度安排,將紡織行業單純為環保的“末端控制”轉變成為提升行業整體環境競爭力的“過程管理”。有效降解“外部性效應”是提升紡織環境競爭力的制度保障,有必要界定環境資產的所有權,對環境資產進行合理定價,堅持“排污者付費原則”,以成本壓力推動紡織環境競爭力的提升。
紡織企業自身應該樹立環保觀念,積極研發綠色紡織品和生態服裝,實施以出口為導向的“綠色紡織”發展戰略。紡織企業應在生產技術、生產管理、經營理念等方面向“綠色”靠攏,在產品開發設計、生產、包裝、運輸、銷售及回收處理等各環節注意環境問題,將環境因素視作提高產品競爭力的制高點;推廣實施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及相關認證工作,將“先污染后處理”的模式轉變為“零污染生產”模式;實施“綠色營銷”,結合價格競爭力,將紡織行業比較優勢轉變成綜合優勢,為企業贏得長遠發展的競爭優勢。
二、我國旅游服務貿易的影響因素
(一)國民經濟高速發展帶動出境游消費持續增長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持續增加,使居民出境旅游消費需求日益旺盛。我國出境人數增長與GDP、人均GDP增長保持同步,出境人數與GDP、人均GDP的相關系數高達0.98;而出境旅游支出的增長雖然落后于出境人數、GDP和人均GDP的增長速度,但增長趨勢仍保持一致,出境旅游支出和GDP、人均GDP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80和0.88。可見,我國出境旅游的發展與經濟發展高度正相關,出境旅游支出與人均GDP的相關度要高于出境旅游支出與GDP的相關度,說明隨著居民個人收入的增長,出境旅游消費的欲望明顯加強。近些年,我國旅游服務貿易出口的主要目的地歐、美、日等國家和地區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經濟下滑明顯,失業率劇增,居民可支配收入明顯下降,入境游客消費意愿降低,這些因素使得我國旅游服務貿易出口轉為負增長。
(二)國外對我國出境游限制減少,出境游手續辦理愈加簡便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居民出境游范圍不斷擴大,并得到多國和地區的政策扶持,出境游限制越來越少,程序愈加簡便。在出境旅游方面,我國境內居民可以通過“自由行”等方式赴香港、澳門、臺灣以及歐洲、美國等地旅游,滿足了居民旅游多樣化需求。同時,部分周邊國家為吸引我國游客,也紛紛推出免簽或落地簽政策,簡化了出境游簽證辦理手續[1]。
(三)人民幣持續走強和銀聯卡結算便利化根據中國旅游研究院公布的對我國出境旅游市場消費特征的調查發現,從2004年開始,境外購物一直是我國出境旅游者花費最高的項目,而匯率的變動直接影響到旅游者在境外的購買力,因而人民幣匯率成為我國游客在境外消費的重要影響因素[2]。2005年我國實行人民幣匯率改革以來,人民幣對主要出境目的地的貨幣(例如美元、港元)升值幅度較大,如2001年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為1美元=8.2770元人民幣,而到了2013年該匯率為1美元=6.1932元人民幣,升值幅度約為33.6%;2001年人民幣兌港元的匯率為1港幣=1.0608元人民幣,而到了2013年該匯率為1港幣=0.7988元人民幣,升值幅度約為32.8%。人民幣的大幅升值導致旅游服務貿易進口(出境游)價格降低,對整個出境旅游形成較有力的推動作用。此外,人民幣實現跨境結算,在境外使用和接受的范圍越來越廣,接受銀聯卡的商家越來越多,便利了我國游客的境外購物消費。我國公民出境主要集中在港澳臺地區、東南亞國家、韓國、澳大利亞等,這些國家和地區均開通了ATM(自動取款機)/POS(銷售終端),接受中國所有的銀聯卡。隨著中國游客購買能力的提升,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始推出諸多針對中國游客的服務,包括提供中文導購員、中文購物標識等[3]。
三、對策建議
(一)高度重視旅游購物,增加入境旅游消費與發達國家相比,旅游購物占我國旅游總體消費的比重偏低,僅為28%~30%,而發達國家此比重高達50%~60%。其原因在于,我國旅游業仍處于大眾化旅游發展的初期階段,發展方式較為單一,對于門票經濟的依賴性較強,而旅游購物仍是旅游產業鏈中比較薄弱的環節。[3]因此,首先要重視和發展旅游購物,促進入境旅游消費。將地域文化與時尚元素相結合,將地方特色與現代文化、現代工藝相結合,創新研發旅游產品和紀念品,提升產品的質量和檔次,從而不斷提高旅游購物占旅游消費的比重。其次,可借鑒韓國樂天、新羅免稅店以及臺灣升恒昌免稅店的營銷方式,在有條件的城市打造國際購物天堂,注重購物場所的人性化設計、經營服務水平、營銷網絡構建、品牌效應和規模效應,為境外游客購物提供免稅或退稅便利,并提供信用卡支付、網絡支付等便捷服務。
(二)大力發展旅游業,夯實旅游服務貿易基礎我國旅游服務貿易逆差的出現以及不斷擴大,從根本上反映出我國旅游業基礎薄弱,發展滯后。因此,促進我國旅游服務貿易的發展,提高其國際競爭力,首先應大力發展我國的旅游業。一是大力完善連鎖酒店體系、餐飲、交通等旅游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增加有效供給,提高旅游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二是整合旅游資源,優化旅游產品結構和旅游線路,在保持傳統觀光旅游優勢的基礎上,加快開發休閑度假旅游、商務旅游、歷史文化旅游、地域文化體驗、民俗旅游、主題公園等旅游產品和旅游路線,以適應多樣化、多層次的市場需求;三是構建與國際接軌的旅游服務標準體系,強化旅游企業的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四是加大對旅游宣傳和旅游營銷的投入,建立多語種的國家旅游宣傳推廣網站,加強對國家旅游形象和優秀旅游品牌的宣傳推介。
2.遼寧省農產品國內出口市場占有率表2是2006~2013年10月遼寧及其他主要省區農產品總出口占全國農戶品總出口的比重狀況,用于反映遼寧省農產品的競爭力狀況并進行橫向比較。2006~2013年遼寧農產品出口貿易額雖然穩步增長,但貿易比重基本維持在7%~8%左右,遠超同處東北的吉林和黑龍江兩省。2006~2013年吉林和黑龍江兩省農產品出口貿易比重略呈下降趨勢,2012年的貿易比重已經不足2%。遼寧省農產品出口主要采取的是“龍頭企業帶動”與“區域發展”并行的發展模式,即“龍頭企業+出口基地+標準化”出口模式與“區域管理+龍頭企業+標準化”出口模式并重。遼寧優先發展水海產品、蔬菜、水果、雜糧等主導優勢產業,培育創新型農產品出口龍頭企業,推動農產品加工型企業建立出口聯合體,形成優勢出口企業集群,建設農產品出口質量安全示范區。2006年遼寧省農產品出口24.13億美元,到了2012年已達47.76億美元,增長97.9%,年均增長率為12.7%。全國各省區農產品出口比重排在第一位的是山東,年均超遼寧18個百分點左右。2012年山東農產品出口150.22億美元,同期是遼寧農戶品總出口的3.15倍。廣東雖然是農產品進口大省,但農戶品出口比重仍然居高不下。2006~2013年10月廣東農產品出口比重一直在12%左右徘徊,高于遼寧省近5個百分點。2012年廣東省農產品出口75.06億美元,同期是遼寧農產品出口的1.57倍。
3.遼寧省農產品出口的貿易競爭力指數貿易競爭力指數(TC)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出口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它通常用一個國家或地區某產品的凈出口額除以該產品進出口總額。貿易競爭力指數的變化范圍從-1到+1。該指數越接近于1,該產品貿易競爭力越強;越接近于-1,該產品貿易競爭力越弱。該指數大于零,說明該產品貿易為順差;該指數等于零,說明該產品貿易進出口平衡;該指數小于零,說明該產品貿易為逆差。表3是2006~2013年10月中國及主要省區農產品出口競爭力指數情況。我國農戶品貿易競爭力指數一直是負值,且越來越小,這說明我國農產品貿易一直處于逆差,且貿易競爭力較弱。所比較的主要省區之中,貿易競爭力較強的是遼寧和吉林,然而TC值偏小。吉林從2006~2013年10月農產品貿易一直保持順差。遼寧從2006~2012年的TC指數值雖然大于零,但是年均值僅為0.176,且TC值正呈下降趨勢。進入2013年,TC值由正轉為負值,遼寧的農產品貿易逆差趨勢明顯,貿易競爭力正在減弱。黑龍江、浙江、山東三省在金融危機之后農產品貿易紛紛由順差轉為逆差,貿易競爭力轉弱,這些省份的農業正面臨調整和轉型的契機。
4.遼寧省主要農業重要商品出口情況將2012年遼寧及中國主要地區農業重要商品出口情況進行比較,如表4所示。遼寧省農業出口的優勢商品主要是農業初級加工品食用菌罐頭、植物油,2012年的出口額分別為3375.5萬美元、8592.2萬美元。2013年1至10月遼寧省食用菌罐頭出口仍然排在各省區的前列,累計出口12299.6噸,出口2422.5萬美元。出口食用菌罐頭的大省是福建,同期累計出口171780.3噸,出口2.62億美元。食用菌罐頭雖然是遼寧的優勢農產品但是其出口規模、經濟效益與福建相比,相差甚遠。在各省區的比較中,遼寧的植物油出口生產和出口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2013年1至10月遼寧出口植物油62830.1噸,出口1.0723億美元,出口額同期增長64.7%,在各省區排名第一位。遼寧省農業出口劣勢產品主要集中在傳統的農業產品和部分初級農業加工品中,如大米、水果、花生仁果、雞肉及其制品等等。遼寧作為昔日的產糧大省,大米出口不具有明顯的優勢。2013年1~10月遼寧大米出口19151.9噸,出口額1161.6萬美元。出口數量和出口額落后于同處東北的吉林和黑龍江兩省。同期,吉林省大米出口56355.3噸,出口額3934.8萬美元;黑龍江出口23215.0噸,出口額1754.9億美元。全國各省區大米出口排在第一位的是北京,出口280226.8噸,出口額2.33億美元。遼寧省的柑橘屬水果、雞肉及制品北方的省區中具有一定出口競爭優勢。2013年1~10月遼寧這兩類農產品的出口額分別為1482.0萬美元和15744.0萬美元。但是與山東、浙江、福建省份相比,出口額又相差甚遠。2013年1至10月我國柑橘屬水果出口規模最大的省份是福建,出口量194022.2噸,出口額2.23億美元。而雞肉及制品出口競爭力最強的省份在山東,出口量148368.5噸,出口額5.86億美元。
5.遼寧省農產品加工業產業鏈條發展情況遼寧省農產品加工業產業鏈條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農產品出口的競爭力的高低。截至2012年,遼寧省規模以上的農產品加工企業達到3891個,完成銷售收入8415.6億元。其中,規模以上的食品加工企業2026個;紡織品企業達到860家;其他農產品輕工加工企業1005個。據2013年遼寧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3年遼寧省的全年全部工業增加值12510.3億元,而農產品加工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比重為20.2%,同比增長9.8%。其中,農副食品加工業增加值增長9.5%;紡織服裝、服飾業增加值增長11.8%;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增加值增長6.8%;煙草制品業增加值增長7.3%。遼寧省已經形成一些極具特的農產品加工業產業鏈條,例如玉米加工產業鏈、生豬加工產業鏈、果蔬加工產業鏈、水產品加工產業鏈、服裝加工產業鏈等等。然而,與國內農產品加工大省相比,遼寧省農產品產業鏈條兩端尚未完善。主要表現為:農產品加工業鏈條上游企業集聚效應不明顯,下游企業營銷、服務體系尚未健全;對產業鏈條帶動強、規模加大的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缺乏;農產品出口品牌尚未建立。山東省和福建省的農業產業鏈條形成的比較早,已初具規模。山東有全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壽光蔬菜集團,福建有超大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這些企業已經構建形成了上下游環節一體化、綜合配套集群化的現代農業產業鏈條。
二、主要結論及相關對策
(一)主要結論
綜上可知,遼寧省農產品進出口規模呈現穩步增長且呈貿易順差,然而農產品進口增速遠超出口,順差規模正不斷縮減,農產品貿易競爭力趨弱。遼寧農產品貿易占全國農產品貿易總額比重一直在5%~6%左右浮動,遠落后于山東和廣東兩大省。遼寧農產品總出口占全國農戶品總出口的比重在東北三省中居首位。遼寧的農產品貿易逆差趨勢明顯,貿易競爭力只有微弱競爭優勢且趨于下降。遼寧省農業出口的優勢商品主要是農業初級加工品食用菌罐頭、植物油等。但是與其他省份相比,優勢不明顯,競爭力潛力有待提高。在傳統的農業產品如大米、水果、花生仁果、雞肉及其制品具有競爭劣勢。另外,遼寧農產品出口品牌尚未形成,農產品加工業產業鏈條亟需完善。
(二)相關對策
1.完善農業產業鏈條,培育農產品出口龍頭企業進一步完善農業產業鏈條。首先,延長農業產業鏈條,構建涵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中與農業相關行業的農業產業鏈條經營模式,即由種子供應到種植、生產、加工、儲運、流通、銷售等一體化的農業產業鏈條,該鏈條銜接農戶與最終消費者兩端。其次,掌握農業產業鏈條的高附加值環節,如農產品的精加工技術、農產品品牌、農產品加工業的流通與營銷渠道等等。占據農業產業鏈的高端位置,容易形成自身的競爭優勢,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通過稅收減免、政策扶持、重點整合資金投向、貼息貸款等優惠條件對有出口能力和潛力的、特色鮮明的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同其他省份相比,遼寧省級以上的農戶加工企業雖近600家,但企業規模偏小,知名品牌少,對周邊農業的帶動效應不強。因此,要培育和發展一批有特色的具有較強帶動能力的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充分發揮這些龍頭企業上聯市場,下聯農戶,推廣技術,帶動生產,促進轉化的綜合服務功能,帶動“一縣一品”“一鄉一品”農產品加工出口,逐步形成資源共享、規模不斷擴大、梯次發展的出口增長模式。逐步形成跨國經營的農業龍頭企業,以便在區域集團范圍內優化配置資源,實現國際市場上的高水平運作。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支持采用以貸代補的方法。按照有償、可持續的市場化原則,合理利用外貿專項資金,提高資金利用效率。針對不同的行業,可采用低息貸款或補息貸款,取替“隱性”財政補貼。同時,鼓勵民營資本作為經營主體參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培養。
2.大力開展科技創新,提升農產品出口競爭力省科技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農產品加工的科技研發環節,增大研發經費投入,以重點項目形式進行聯合科技攻關。鼓勵農產品加工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組建高水平的農業研發中心,強調自主創新,加快成果轉化。積極培育具有創新能力的農產品深加工的科技隊伍,通過引進農業高科技創新人才,提高整體創新實力,攻克農產品精加工的技術難題,建設一批農業深加工和精加工的產業化示范生產線,培育農產品自主品牌,有效地提高農產品附加值,提升農產品出口競爭力。
一、產業內貿易水平與對外貿易競爭力
目前國際上通用的評價產業內貿易的指標是1975年由GrubelHerbert&P.J.Lloyd給出的“產業內貿易指數”,許多研究發現,工業化國家的產業內貿易指數水平高于發展中國家,而新興工業化國家(地區)產業內貿易指數的水平又高于非新興工業化國家,如表1所示。
資料來源:魯明泓《中國產業內貿易指數的測算與評估》,《國際貿易》1995年第4期
從上表中我們可以推斷,較高的產業內貿易水映了一國在多變的貿易環境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因此產業內貿易指數以及它的增加值反映了一國在面臨更為廣闊的國際市場時快速調整自身生產的能力,這也是競爭力的一個方面。由此可見,提高產業內貿易水平,是發展中國家提高對外貿易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有人曾對發達國家的新興產業和主導產業1976年的產業內貿易指數進行了分析,發現與科學技術密切聯系的新興產業和主導產業的產品,是西方7個工業化國家進行產業內貿易的熱點,醫用電子設備7國中有5國的產業內貿易指數在50%以上,辦公設備有6國在60%以上。可見產業內貿易發展與一國的新興產業和主導產業的發展密切相關,技術密集型的新興產業和支柱產業產品,附加值高,需求彈性大,生產規模和貿易規模持續上升,為產業內貿易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產業內貿易的發展加快了科學技術、管理經驗、企業家精神在不同國家同一行業內的傳播和擴散,給同類產品生產上檔次提供信息,并通過規模經濟,實現不同國家在產品層次上的分工,實現產品生產的國際化,從而促進一國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發展。
總之,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產業內貿易在給各貿易國帶來貿易利益的同時,還可以促使一國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因而,產業內貿易最終將取代產業間貿易而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這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產業內貿易形成的機制
一般來說,消費者偏好的多樣性、國際直接投資活動是產業內貿易最基本的推動因素。
(一)產品差異與產業內貿易的形成
產業內貿易首先表現為差異產品的貿易。所謂差異產品,是指相似但不完全相同,也不能完全替代的產品。差異產品一般分為三類:水平差異產品、垂直差異產品和技術差異產品。商品差異的類型不同,引起的產業內貿易的原因也不同。
水平差異,是指同一類商品具有一些相同的屬性,但這些屬性的不同組合會使商品產生差異。從水平差異分析,產業內貿易產生的原因是消費者偏好,即消費者的需求是多樣化的。當不同的國家消費者對彼此的同類產品的不同品種產生相互需求時,就可能出現產業內貿易。
垂直差異,是指產品品種上的差異。從垂直差異產品看,產業內貿易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消費者對商品檔次需求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取決于個人收入差異,收入高的消費者偏好高檔產品,而收入低的消費者只能偏好中低檔產品。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就可能出現高收入國家進口中低檔產品和低收入國家進口高檔產品的產業內貿易。
技術差異是指技術水平提高帶來的差異,也就是新產品出現帶來的差異。從技術差異商品看,產業內貿易產生的原因,主要是產品存在生命周期。先進工業國技術水平高,不斷推出新產品,而后進國家則主要生產標準化的技術含量不高的產品,因而處于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同類產品會發生產業內貿易。
(二)國際直接投資與產業內貿易的形成
隨著跨國公司的大量出現,跨國公司的投資行為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越來越大,極大地促進了產業內貿易的發展。
在跨國公司理論中,把跨國公司分為垂直一體化模型和水平一體化模型兩種。垂直一體化模型中的跨國公司將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階段分散于不同國家,而水平一體化模型中的跨國公司在很多國家重復從事大致相同的活動。垂直一體化模型和水平一體化模型對產業內貿易的影響機制是不同的。
1.垂直一體化投資與產業內貿易的形成
垂直型跨國公司在總部和海外工廠之間實行縱向分工,設在母國的總部和工廠從事產業鏈中關鍵的產業環節,一般是知識密集型產品的生產活動;海外子公司則往往從事產業鏈中增值相對較低的勞動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的生產活動。這種縱向分工是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對發展中東道國傳統的直接投資方式。
當母國與東道國的要素稟賦存在一定差距時,處于某一生產階段的子公司會從其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輸入零部件或中間產品,加工后輸往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由此產生“垂直貿易”。有的學者認為這種垂直貿易應該算作是產業間貿易,但在各國的統計上常常將零部件、中間產品及加工產品視為同組商品,因而被統計成為產業內貿易。
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垂直型內部貿易是產業內貿易的重要來源之一,使無論是投資國或是東道國的產業內貿易都得到了極大的提高,而且隨著跨國公司數目的增加,產業內貿易額也會增加。但這種產業內貿易的增加對投資國與東道國的對外貿易競爭力的影響是不同的。對母國而言,當它對外進行垂直型直接投資時,為了保持母國對東道國的技術優勢,母國會利用它的有利經濟條件,包括豐富的人力資本、大量的研究機構、以及研究與開發投資等,提高母國的技術水平和生產效率。因此,一國的垂直型對外直接投資越多,產業內貿易額就越大,所體現出來的對外貿易競爭力就越大。而對東道國而言,雖然吸引垂直型跨國投資可以增加產業內貿易,從而獲得更多的貿易利益,從短期來說對一國外貿競爭力具有促進作用,但從發展的角度分析,發展中國家總是接受前一輪被淘汰的技術,在技術發展上始終處在相對劣勢的地位,對發展中國家產業結構升級的促進作用不大,因而這種產業內貿易的擴大并不能代表產業真正的技術水平和競爭力的提高。
2.水平一體化投資與產業內貿易的形成
在水平一體化模型中,跨國公司因為主要在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規模相似的國家之間從事類似的經營活動,因此傾向于在各個國家都建立自己的生產和銷售體系,在當地生產,滿足當地需求。從表面上看這種投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國際貿易,但如果結合產品差異和消費者偏好來研究,則會發現跨國公司的水平一體化投資也是產業內貿易的重要來源。這種水平一體化跨國公司在經濟發展水平類似的國家之間建立內部市場,進行差別產品交易,呈現出產業內貿易的特征,同時又有規模經濟的特征,在需求的拉動下,產業內貿易得到了極大的發展。二戰后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相互投資額與產業內貿易額同時增長的現象充分證實了這一點。
由水平一體化跨國經營所產生的產業內貿易的增加,無論是對母國還是東道國的對外貿易競爭力都具有促進作用。對母國來說,水平一體化跨國公司在總部與海外工廠之間平行分工,從事基本相同的生產經營活動,從而獲得了規模經濟,降低產品平均生產成本,這種建立在規模經濟基礎之上的產業內貿易的增加極大地促進了母國對外貿易競爭力的提高。
而對東道國來說,跨國公司的進入會給東道國帶來母國先進的生產和經營技術,促進東道國的相關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即使母國和東道國技術水平相差不大,跨國公司也會為東道國帶來有特色的生產方式、新的營銷渠道,以及不同的管理理念等,因此,由水平一體化跨國公司所帶來的產業內貿易水平的提高同樣也促進了東道國的對外貿易競爭力的提高。
三、充分重視產業內貿易,提高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
目前,我國的對外貿易格局基本上是以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為基礎的,突出我國與貿易伙伴國之間產業結構的互補性,也就是說,我國的貿易格局還基本上是建立在以比較利益為基礎的產業間貿易,而產業內貿易則較不發達,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在國際貿易格局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僅僅按照靜態的比較利益進行分工和貿易還是遠遠不夠的,它會造成我國產業結構的滯后。因此,逐步實現以產業內貿易為主的貿易格局,發展高層次的產業內貿易,是我國把比較優勢轉化為競爭優勢,提高對外貿易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一)大力發展差異產品,提高對外貿易競爭力
在壟斷競爭市場條件下,產品差異為發展中國家提高對外貿易競爭力提供了一個有益的思路:即工業產品的多樣性使得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有足夠的資源來生產、出口全部工業產品,國際貿易的空間變得越來越大,即使在同一行業內,也可能既進口又出口。因此,對別人已經形成優勢的產品,我們也可以通過開發更新的差異產品或其他種類、型號的產品,并通過規模經濟降低成本,形成自己的優勢產品并向國外出口,形成對外貿易競爭優勢。
1.加快發展高科技產業,促進與發達國家之間水平差異產品貿易的發展。從我國目前出口的現實來看,美、日、歐等發達國家是我國出口商品的主要市場,貿易模式主要是產業間貿易,而產業內貿易額較小,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與這些發達國家之間的水平差異產品貿易額偏小。特別是現階段我國與發達國家在高技術產品上的分工程度還很低,我國仍需要進口許多高新技術產品,而出口的則是一些層次較低的加工產品。因此,發展高科技產品,促進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水平差異產品之間的貿易,是改變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以產業間貿易為主的貿易模式的重要途徑。
此外,發展高科技產業,在某些領域形成技術優勢,使我國與技術水平落后于我國的一些發展中國家形成技術差異,促進以技術差異為主的產業內貿易的發展,也是提高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的重要方面。
2.實施品牌戰略,促進差異產品的發展。在產品差異優勢中,品牌是實行“差別戰略”的重要手段。品牌代表著一個產品的質量、性能、功效以及產品的市場定位、文化內涵、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程度等。現代企業越來越多地運用品牌及其品牌系列產品來代表企業的產品與其他企業產品的差異。品牌的差異不但體現在價格的差異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產品的營銷、市場、技術和經營管理的差異化上,因此,實施品牌戰略是我國出口企業提高產業內貿易水平,實現出口商品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從而提高外貿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3.加快對傳統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技術改造,促進差異產品的發展。我國的比較優勢在于勞動力要素,因此,對我國現有的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我們可以通過高新技術加以改造。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不但可以創造產品的成本、價格優勢,還可以進一步增強產品的差異化優勢,使產品向多規格、多品種方向發展,以滿足人們對產品不斷變化的需求,利用高新技術可以不斷變換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創造出適合不同消費者需求的新產品,促使傳統產品向精加工、多功能、高附加值的科技型產品轉換,使產品不斷更新換代,從而提高我國的產業內貿易水平及我國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4.積極介入產品銷售領域,獲得差異優勢。產品差異化的內涵相當廣泛,除了指產品在檔次、質量、款式、顏色、商標等方面的差別外,還包括了在銷售上的差異,如廣告、包裝、售后服務以及人們主觀意識上的差別,這些差異化極大地增加了產品出口的附加值。在當今科技革命迅速發展和消費需求日趨多樣化的時代,各企業在生產和流通活動中實行差異化競爭策略是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而我國在開展對外貿易時,常常忽視產品差異,特別是忽視或根本不能介入產品廣告、宣傳等銷售領域,而不能獲得較多的利潤。例如,我國大量存在的加工貿易、“大進大出”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它們的產品的出口價格往往只是發達國家最終零售價格的1/4或1/5,其他的增值部分歸于推銷、批發與零售服務、商標、廣告設計等增加產品差異化的有關工作,而我國的廠商因為不能介入這些造成差異化的領域,而失去了獲得較多利潤的機會。因此,積極介入產品銷售領域,是我國企業增加產業內貿易,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5.加強對發展中國家市場的研究,提高產業內貿易。如何開拓發展中國家市場,一直都是我國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的重要內容。筆者認為,我國與許多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當,大力發展水平差異產品貿易大有可為。我們應加強對發展中國家市場的研究,生產出適合不同消費者偏好的差異產品,提高我國與發展中國家的產業內貿易水平。
(二)充分利用國際直接投資,提高我國產業內貿易水平
如上所述,無論是垂直一體化的跨國投資還是水平一體化的跨國投資都是產業內貿易的重要源泉,但兩者對母國和東道國對外貿易競爭力的影響是不同的。
從我國目前的現實來看,要大力吸引水平一體化的跨國直接投資還不具備條件,因此,短期來說,我們還是要通過吸收發達國家垂直一體化的跨國投資,獲得資本、技術、產業升級效應。但從長遠來說,我們應該盡量吸引發達國家的水平一體化的跨國公司的對華投資,提高我國的技術密集型產品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從而增加與發達國家之間水平差異產品的貿易,提高我國的產業內貿易水平,從而提高對外貿易競爭力。
在對外投資方面,一方面,我國應鼓勵一些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對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甚至更高的國家進行水平一體化的跨國投資,形成規模經濟,甚至是效益更加明顯的范圍經濟,增強產業內貿易;另一方面,通過對一些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于我國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垂直一體化投資,加大我國產業內貿易份額,使我國的一些產業繼續保持規模經濟優勢,也是我國提高外貿競爭力的重要方面。
【參考文獻】
[1]魯明泓:《中國產業內貿易指數的測算與評估》,《國際貿易》1995年第4期。
一、品牌的概念
品牌一詞的英文“brand”,原意為“燒灼、烙印”,最初人們用這種打烙印的方式,用于區別私有財產。到了中世紀,歐洲的手工藝人在自己的手工藝品上烙下印記,以便區別于其他產品和生產者,這就產生了最初的商標。美國現代著名市場營銷學權威菲利普·科特勒(PhilipKot-ler)指出,所謂品牌,就是指一種關于某種商品的名稱、術語、標記、象征或設計,又或者是以上這些的混合運用,以區分于其他競爭者或賣者。品牌是由品牌名稱和品牌標志組成的,包括文字形式以及圖形標志。
二、品牌競爭力的特征
1.競爭的比較性。品牌競爭力是在品牌競爭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比較能力,這種比較可以是產品質量、成本價格上的比較,也可以是占有或控制市場能力的比較,還可以是人力資本、管理和經營,以及再生產等環節上的能力比較。在比較中,同一行業品牌表現出競爭的優勢或劣勢。
2.目的利益性。品牌競爭最直接的目的是獲得更多的顧客,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以實現再生產的高效循環。最根本的目的是利潤的獲取。
3.動態性。品牌競爭力的動態性表現為品牌競爭力隨著市場結構和競爭行為的變化而變化,即品牌競爭的優勢或劣勢不是絕對持久的,優勢品牌可能變為劣勢品牌甚至消亡,劣勢品牌可能變為優勢品牌。
4.過程性。品牌競爭力的培育和建立以及競爭能力的消長是有一個過程的。
5.整合性。品牌競爭力是企業資源配置的產物,也是企業運作系統和品牌管理系統整合的產物,缺少任何一種必要的資源或系統中某一環節整合不佳,都會影響
6.品牌意識不強,管理能力較弱
目前,中國企業的品牌管理能力還較弱,企業商標保護意識薄弱。品牌競爭力的培育和建立。
三、我國對外貿易現狀分析及問題
由于我國國民經濟繼續快速發展,產業結構不斷優化,企業競爭力持續增強,所以對外貿易保持了強勁增長勢頭。2008年世界經濟貿易將保持增長趨勢,雖然存在一些不確定和不穩定因素,但是中國將繼續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土地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配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處理好投資和消費、內需和外需的關系,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居民收入將不斷增長,城鄉消費需求將繼續擴張,投資過快增長將得到一定控制,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將更加牢固。但同時也有諸多問題的產生:
(一)對外貿易高速發展與品牌競爭力不足共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得到了世界的矚目,但與世界第三貿易大國稱號不相和諧的是,我國的品牌競爭力相對落后。
(二)品牌價值較低,附加值差距較大
總體說來,中國品牌顯然較多,但品牌價值與世界品牌價值相比還存在相當的差距。部分消費品市場國產品牌競爭力極弱。在這類消費品市場中,國外的一個或數個品牌占據了很大的市場份額,在很大程度上占據了這類消費品市場,而國產品牌的市場競爭力極弱。另外我國外貿品牌的突出弱點就是品牌的附加價值低。品牌附加價值指品牌中所包含的、中肯的、被消費者欣賞的東西和產品的基本功能以外的東西,也就是通過品牌給消費者提供的信任感、滿足感和榮譽感,它能通過其商品形式維持一種溢價。在國際上,商標被公認為最重要的知識產權,名牌商標更是如此。跨國公司和許多知名企業視名牌商標為國寶,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保護名牌。多年的計劃經濟使我國眾多企業商標意識淡薄,缺乏品牌自我保護意識。不少企業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棄自己的品牌。
四、提高我國對外貿易品牌競爭力的建議與對策
(一)營造有利于品牌競爭力提高的社會經濟環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社會經濟中的宏觀管理主體,它在促進企業品牌發展中的作用是間接地構建品牌競爭力的政策支持體系,并非在政策上保護中國品牌,而是要在宏觀上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條件,從而在微觀上促進企業品牌競爭力水平的提高。
(二)面向國際,制定品牌競爭戰略
缺乏戰略意識和戰略管理是中國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面向全球化和網絡信息化,制定品牌競爭戰略是中國企業提高品牌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三)端正品牌觀念,增強品牌整合管理能力
品牌必須保持與消費者的長期、穩定的交易關系,這種關系已經超越了以產品功能為基礎的利益關系,包含了以喜歡為內容的情感關系和以某種信念為核心的忠誠關系.品牌整合管理的目的就是打造消費者對品牌的某種信念和在此基礎上的對品牌的忠誠。
(四)重視核心技術,保障技術的持續創新
缺乏核心能力,是中國品牌參與全球競爭的最根本弱點。核心能力的缺乏根源于中國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不強。在全球競爭和技術快速變化的市場,中國企業必須不斷實現技術創新,以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
鑒于中國工業化起步比較晚的現實,中國企業技術創新在未來的5-10年還應是采取引進、模仿、自主創新與合作創新相結合的方式,但應逐漸走以自主創新為主、合作創新為輔的戰略,實現從“引進利用再引進”到“引進消化吸收輸出”的戰略轉折。超級秘書網
五、結語
綜上所述,世界經濟發展到今天,世界市場競爭的焦點已轉向了多樣化、系列化、優質化、國際化和名牌化的競爭。名牌競爭已成為市場營銷的焦點、核心問題,也是市場營銷的新亮點。因此,我們要占領國際市場,從政府到企業就必須高度重視外貿出口中品牌的建設,增強品牌的競爭力,為進一步擴大出口提供保障,從而更進一步的提升中國的綜合國力。
參考文獻
[1]袁輝,品牌營銷對外貿易新策略[J],商場現代化,2007年11月(下旬刊)總第522期
[2]丁建軍,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品牌營銷對策[J],中國經貿導刊,2005年第11期
關鍵詞:貿易;競爭力;因素
中國加入WTO以來,宏觀經濟和對外貿易都增長迅速,整體經濟貿易形勢繼續了多年來的良好態勢。但是,在普遍樂觀的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隱藏在這種良好態勢后面的一些深層次的問題,比如經濟增長方式的單一,以高投入低產出為特征的經濟效益低下,貿易方面的出口產品附加值偏低,對外貿易條件惡化,以及頻頻遭受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等都在困擾著中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影響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的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技術性的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指一國或一個區域組織以維護國家或區域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而采取的一些強制性或自愿性的技術性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出口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對市場準入上的影響,即達不到設定的技術標準,就不能順利的出口;另一個是對產品競爭力的影響。企業技術、環保及為改善工人勞動條件的投入都直接增加了產品成本,企業要獲取相關認證的費用也相應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從而喪失了產品價格優勢,削弱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2知識產權貿易壁壘
貿易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糾紛很多時候是包括在技術性貿易壁壘之中的,但是在這里我們單獨把它拿出來討論是因為與其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相比較,它有其特殊性,而且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會對中國的外貿產生非常大的影響。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合法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中國屢遭國外知識產權的調查,嚴重的影響了中國產品的出口。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國同發達國家技術差距的不斷縮小而造成的出口對其國內產業的威脅的不斷擴大,另一方面是我們同發達國家真實技術差距的存在。
產品附加值通俗的講就是指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從原材料到成品的過程中所凝結的技術、創新、人力勞動、品牌和附加服務等價值的增值。它與產品的價值增值鏈的長度,技術含量,創新程度,附加服務的質量和產品品牌價值等有很大的相關關系。日本經濟學家關志雄先生的“附加值”理論告訴我們:在一個產品的業務鏈上,組裝的附加值最低,研發的附加值最高;中間值的生產雖有技術含量,也會慢慢遞減,而到了銷售和售后服務,附加值會隨之高漲起來,因為它有品牌和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由此可見,在組裝的上游,是技術、信息與知識;在組裝的下游是包裝、銷售及服務。而在產品的中游組裝階段,是廉價勞動力在創造財富.中國的出口產品基本上集中在初加工的產品、棉紡織品和機電產品上,這些產品的技術含童低,加之中國的國際名牌少,尤其是機電產品甚至包括高新技術產品都是處于產品的中游組裝階段,這是中國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比較優勢參與國際分工的結果,但是帶來的一個問題就是中國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低,出現所謂的“豐產不豐收”現象。這主要是由我國技術能力低所導致的。
3貿易條件惡化
貿易條件是指一國的出口商品價格對其進口商品價格的比率.當這個概念用于兩種以上商品時,它的定義則是出口商品價格相對于進口商品價格的一種指數量值,也可以解釋為出口每單位商品所能購買進口商品的數量。貿易條件惡化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最早.由阿根廷著名經濟學家勞爾•普雷維什在1949年5月提出,他在一份題為《拉丁美洲的經濟發展及其主要問題》的報告正式提出了“貿易條件惡化論”,認為發展中國家初級產品的貿易條件存在長期惡化的趨勢。他指出,在資本主義國際分工體系下形成的“中心—”體系從一開始就是不平等的,滋生了一些不利于國家初級產品貿易條件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技術進步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貿易周期運動的不平等影響,發展中國家不利的產品需求條件和世界經濟中心的低進口數。
4貿易競爭優勢將受到更大挑戰
目前中國最大的比較競爭優勢就是處于各層次的廉價的勞動力,也就是說中國不僅有廉價的簡單勞動力,還有相對發達國家廉價的熟練勞動力、技術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從本質上來講,中國現在正是在利用這一競爭優勢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但是,這一優勢能夠持續多久呢?也就是說廉價勞動力優勢是否能夠成為中國經貿發展的持續競爭優勢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雖然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廉價勞動力還能夠作為我國參與國際競爭的比較優勢,這是因為中國有著廣大的農村人口,可以不斷的向城市輸出廉價勞動力,但是城市的資源是有限的,其人口的容納程度也是有限的,目前已經出現了大城市綜合癥,而且中國的城鎮化進程并不十分迅速,因此有可能農村人口的輸出在一段時間之后會放緩直至停滯,在那個時候中國的勞動力成本將會不斷的上升,而隨著新的開放國家,比如印度加入國際分工,中國的廉價勞動力競爭優勢將會逐漸削弱。
5結束語
總之,中國現今和以后還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因此,沒有技術創新就很難繼續縮小同前方國家的技術差距,而后方國家則會更快的縮小同我們的差距,表現在貿易上,就是競爭優勢的削弱和貿易競爭優勢受到更大的挑戰。我們只有技術創新,掌握有用自主專利權的技術,才能在對外貿易上取得有利地位。
參考文獻:
[1]李平:《論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的關系》,載《世界經濟研究》,2002年第5期.
GATS是服務貿易領域第一個多邊協議,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據GATS的規定,國際服務業必將進入逐步自由化階段。GATS協議有三方面構成:第一是GATS文本,這是一個總則方面的內容,包括適用服務、定義、一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第二是有關服務貿易附件;第三是各成員提交的承諾表,即成員方對具體義務的承諾。本文從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角度,分析GATS協議中涉及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公平競爭原則,并對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議。
一、GATS協議中與競爭有關的規則
從GATS文本及其附件來看,涉及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條款主要有:
1、GATS第1條“范圍和定義”。GATS的適用范圍是指,各成員方的中央或地方機構或這些政府機構授權的非政府機構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并且協定所述的服務是指,除為行使政府職能而提供的服務之外的任何部門的任何服務。這里,GATS所約束的不僅是成員國全國性的,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還包括“地區或地方政府和當局授予行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將非政府機構包括在GATS的適用范圍,顯然不同與GATT只約束政府行為的規定。這種擴大使影響服務貿易領域的國內法律和政策更為復雜,這意味著成員方應通過相關競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確保獲得政府或當局授權的非政府機構不從事違反GATS的反競爭活動。如違反GATS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等規則而歧視或排除其他成員方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競爭。
2、GATS第2條和GATS第3條的規定。即約束所有成員方服務貿易的最惠國待遇規則和透明度規則。這二條的基本精神是,任何成員方引入、修改或實施影響服務貿易的競爭政策,無論其形式為法律、法規、一般適用的司法或行政措施,都必須履行這兩條中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義務。在GATS框架中,第一部分條款的標題是“普遍義務與紀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都被列入普遍應遵守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GATS中的最惠國待遇還規定了一些豁免性或例外性的規定,凡是成員國列出的“免除最惠國義務清單”的措施,都屬于“合法的例外”,不屬于違法公平競爭的歧視性規定。此外,有關透明度的規定,除了第3條一般原則性規定以外,還在其他一些條款中作了具體規定。如,第4條第2款對發達國家建立“聯系站”的要求;第5條第7款對經濟一體化成員方提供協議的要求;第7條第4款對成員方提供有關承認學歷、資格和證書方面信息的要求;第8條第3、4款對成員方在具體承諾服務領域實施壟斷權時,要求其在3個月前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第9條第2款要求成員方提供與限制性貿易慣例有關的、公開的、非機密性的資料,等等。
3、GATS第6條“國內法規”。與GATT相比,第6條的規定是一項新的內容,即它要求成員方“應保證:對已作出承諾的服務門類,以合理、客觀與公正不偏的方式實施普遍適用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所有措施”(第1款)。為此,各成員方應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及有關程序,使受影響的服務提供人及時獲得司法或行政救濟。強調“國內法規”是因為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不同,其阻礙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主要障礙是各國的“法規”,而不是“關稅”。這些法規不僅包括了有關的貿易法規和貿易政策,而且還包括了與貿易密切相關的競爭法規和競爭政策。有理由認為,政府行為對服務貿易造成的扭曲比貨物貿易要大得多。因此,GATS中的這條新規定就顯得尤為重要。
4、GATS第7條、第8條和第9條是約束所有成員方服務貿易的一般義務和紀律規則。第7條(承認)、第8條(壟斷和排它服務提供者)和第9條(商業慣例)中的相關規則也是成員方制定和實施競爭政策時所必須遵循的。根據第7條,成員方在專業服務領域就教育、經驗、合格要求、許可或證明方面的承認規則應不構成外國提供者服務準入市場競爭的壁壘。為做到這一點,成員方顯然應在專業服務領域引入競爭政策,清除其承認規則中各種禁止、限制或扭曲本國與外國專業服務提供者之間競爭的規定。GATS第8條則要求成員方應確保任何壟斷或專營的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上提供壟斷或專營服務時遵守第2條最惠國待遇義務,并不得采用與該成員方特別承諾不一致的行動,也不得以與該特別承諾不一致的方式在其他非壟斷或專營市場上濫用壟斷或專營地位。如果其他成員方有理由相信任何壟斷或專營的服務提供者采用了與該成員方上述承諾義務不相符的行動時,可以通過WTO的服務貿易理事會要求該成員方提供這些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有關運營的具體資料。據此,承諾表中作出開放承諾的部門,成員方應制定和實施反濫用壟斷或專營活動的競爭政策。GATS第9條規定了成員方之間在取消限制服務貿易競爭的商業慣例方面進行合作的義務。
5、GATS第16條和第17條的規定,它要求成員方對特別承諾的服務部門或服務領域,引入并有效實施競爭政策,掃除各種反競爭的市場準入壁壘并給與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不低于本國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GATS第16條是關于市場準入條款,它列舉了一成員不得在其境內或某一地區維持或采取的6項措施,即①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②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價值;③限制經營活動的總量或服務總產出量;④限制特定服務部門提供者雇傭自然人的總數量;⑤限制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形式的法人實體或合資企業提供服務;⑥限制外資的最高股權或投資總額。市場準入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表現,它意味著本國市場對外國服務業的開放是基于公平、公開和非歧視性原則。第17條的標題是“承認”,即專門對貿易雙方相互承認對方服務提供人的資格問題作了規定。根據規定,成員方得承認“服務提供人的業務執照、證書或許可證”,其承認的方式是“通過協商或其他辦法,也可按有關國家簽訂的協議或安排,或自動地給予”。
此外,在GATS其他文件中也包含了與競爭政策有關的規則。如:1、金融服務承諾諒解。該諒解是基于成員方承諾表中的特別承諾而制定的關于金融服務措施的一個框架,其目的在于補充GATS主文本中的相關規定。這一諒解包含了數項與成員方金融服務領域競爭政策有關的規則。2、電信附錄。附錄第5部分規定:為了提供其承諾表中包含的任何服務,每一成員方應確保任何其他成員方的任何服務提供者“以合理和非歧視的條件和條款”進入和使用包括私人出租線路在內的公共電訊傳送網絡或服務。為履行以上義務,成員方顯然必須制定和實施競爭政策,以制止公共電訊網絡服務者歧視性或不合理的其他反競爭行為。3、基礎電信框架書。該框架書包含了成員方維持適當措施阻止主要供應者反競爭慣例的承諾。它列出了幾項反競爭的特別慣例:(1)反競爭交叉貼補;(2)使用從競爭者處獲得的信息;(3)拒絕提供技術和商業信息。
從以上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到GATS中所確立的競爭規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GATS第17條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原則要求,而是各成員方具體承諾的義務。這一義務性要求迫使成員方在服務貿易領域引入公平競爭規則,否則就有可能被訴違反WTO規則,并引訟。這里,“國民待遇”被定位為僅限于“具體承諾”部分,這是因為發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領域無法與發達國家競爭,短時期內也抵擋不住發達國家的投資、擠占和控制市場。所以,將國民待遇作為普遍適用義務是無法接受的。從GATS第17條的表述來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體現不歧視原則的“市場競爭,機會均等”宗旨。
第二,GATS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強調的是相同競爭條件。GATS第17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強調的是“競爭條件”的平等。即一締約方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如果與國內同種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應該具有相同的競爭條件;如果一締約方在形式上給予國內國外同種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而實際上競爭條件或競爭環境有利于國內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屬于違背國民待遇原則。與GATT第3條的國民待遇相比,GATS中提出相同“競爭條件”是因為服務貿易不同于貨物貿易的特殊性決定的。在服務貿易中,“有時形式上相同,反而不平等;而形式上待遇不同,實質上反而符合‘市場競爭,機會均等’”原則。
第三,GATS中對國民待遇的例外規定不違反公平競爭原則。GATS第13條關于政府采購的例外,第15條關于補貼例外的規定,說明國民待遇原則在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也給各締約方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即各締約方可以通過談判就本國的實際情況在具體部門或領域就實施國民待遇原則列出條件和限制。由于服務貿易的特殊性,GATS中的一些規定雖然名稱上與GATT一樣,但具體規則已有很大的不同。就“國民待遇”來說,GATS沒有將GATT中列入“普遍適用原則”的做法延伸到GATS中,而是規定在“具體承諾”部分,并受制于市場準入具體承諾表中所列的“限制或條件”。因此,各國可以利用“例外規定”而不違法公平競爭原則。可見,在形式上GATS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不歧視原則)已比GATT中的規定大打折扣了。
二、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與GATS的一致與沖突
入世后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與GATS中與競爭政策有關的規則相符是作為WTO成員方應承擔的義務。就我國服務貿易現有的競爭政策而言,它們既有與GATS中有關規則相符的一面,也有與之沖突的一面。對照我國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其相符的一面主要表現在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相關法律體現了GATS中所要求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例如:1994年實施的《對外貿易法》第6條規定,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這是我國發展國際服務貿易的一項基本原則,也符合GATS的要求。第23條規定,我國的服務貿易實行有條件的開放原則,即對我國已承諾的開放領域,我們有義務與之發展服務貿易關系。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在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方面將給予WTO其他成員以最惠國待遇,在進入市場后,我國將根據所承諾的部門和條件給予外國服務部門和服務提供者以國民待遇。
又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立合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該條例第5條規定“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此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條對設立中外合作企業的目的作出如下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本實施細則第九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例第5條規定“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為中國合作者的主管部門。合作企業有二個以上中國合作者的,由審查批準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一個主管部門。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對合作企業的有關事宜依法進行協調、提供協助。”
上述條款對外資允許、限制、禁止進入我國市場作了原則性規定,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設立服務業的合資、合作企業。如,1998年實施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列出外資準入的服務業。其中,國際經濟、科技、環保、信息咨詢等領域是鼓勵外資進入的;在運輸服務、商業、外貿、旅游、教育、會計、法律服務業、金融業等屬于限制外資進入領域;而郵政通訊、新聞出版、廣播視業等均屬于禁止外資進入的服務業。
相比之下,現行法律與GATS規定相沖突的一面仍然不少,尤其是現行競爭法在服務貿易領域尚有很多空白,仍存在一些內外區別、中外歧視等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的做法。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與GATS協議相沖突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對煙草、化工等分銷服務領域仍然實行壟斷或專營政策,至今尚無強制壟斷者或專營者從事服務貿易行為時只從商業角度考慮的競爭政策;(2)在服務貿易領域,有關競爭政策的實施、依法行政和當事人聽證權等還沒有達到GATS中所要求的透明度規則;(3)在法律、會計等專業服務領域的競爭政策與GATS第7條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4)我國在金融和基礎電信領域尚未實施符合GATS規定的競爭政策;(5)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尚未與任何國家建立競爭政策方面的合作機制。我們不妨以具體法律規定來說明。
在金融服務領域,2001年12月12日頒布了新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在我國境內通過獨資、合資等形式設立獨資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或外國銀行分行。具體而言,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為金融機構;(二)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三)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五)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二)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五)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在商業服務領域,現行的法律主要是1992年的《關于商業零售領域利用外資問題的批復》、以及1999年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根據這些“批復”和“辦法”,外商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才能申請設立合營企業、分別從事零售或批發義務。事實上,外商在這一領域受到很多限制,其準入仍然存在障礙。例如,1995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在上海和北京開辦了兩家中外合資連鎖商業企業,但規定中方必須控股51%以上,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根據1999年6月25日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采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采購產品,并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絡,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于35%;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
在保險領域,我國還沒有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外資保險公司專門法律,只有數量很少的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頒布,1995年修訂)。
目前,我國對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仍然設定了一些限制措施,主要表現在:1、市場準入的限制。根據1998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把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人公司和保險咨詢公司都列入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在《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中還對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設定了一些條件。如必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未的資產總額在50億美元以上,且已經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2、業務范圍的限制。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或合資公司只能經營除法定保險以外的經中國政府允許的業務。如境外企業的各項保險;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保險和與其相關的責任保險;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以及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和經批準的其他業務。可見,盡管外國保險公司可以在中國從事保險業務,但其種類受到限制,份額也已很少了。3、經營地域的限制。外國保險公司只能在中國政府特許的地域經營許可的保險業務。目前,我國只開放了上海和廣州兩個城市作為試點。
在旅游業,根據我國《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1996.10)第13條、《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1998.10)、以及《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有國家旅游局的批準,外國旅行社不能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經過批準的機構可申請在中國境內同中國企業、公司設立合資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但不允許經營中國公民赴國外及港、澳、臺等地區的旅游業務。此外,我國旅游業的“入世”談判屬《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第9類,即《旅游及相關服務》。其中分A飯店、餐館及送餐;B旅行社;C導游服務;D其他。我國政府與各國談判提交的承諾表中僅限定在A、B兩類。
三、入世后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的完善
與GATS協議所要求的相比,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仍然存在以下影響公平競爭的法律規定,例如:
第一,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仍然存在內資與外資的差別待遇。這種差別主要表現為對外資的超國民待遇或低國民待遇。舉例說明:外國服務提供者以中外合資或合作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可享受某些稅收優惠,這對我國發展水平低下的服務貿易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相比之下,國有企業的稅收負擔則重得多。在所得稅方面,國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55%的比例稅率,還有其他稅種,其稅負合計達70%,大大高于外資企業。
P>第二,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仍然存在內資享有的行業壟斷地位。盡管我國在服務領域逐步對外資開放,修改、頒布了符合GATS要求的法律和法規,但還有相當一部分法律有待進一步的完善。例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在金融、海運、旅游等方面均不允許采取獨資形式,而只能通過中外合營形式,且要求中方控股。在許多服務領域,我國仍然對外資進入給予嚴格的限制,即市場準入的限制。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限制在某些指定的城市;在保險業僅允許外資經營人壽險;在證券業還未允許外資進入;基礎電信的開放還未進行試點;國內民航業仍沒有對外開放。這些規定這顯然不符合GATS的市場準入和逐步自由化原則。
第三,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仍然缺乏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公平競爭環境需要立法與司法的完善,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至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服務貿易基本法,現行的一些法律大多是國務院及各部委頒布的一些專項法規、條例、以及各地方性的規定和辦法,其效力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其次,許多重要的服務部門尚沒有制定法律加以規范,如旅游業、航空業、建筑業、以及勞務輸出等領域幾乎是空白。這使我國的服務貿易與GATS所要求的公平競爭環境差距甚大。再次,有關貿易政策和法規仍缺乏透明度。現有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還沒有能夠公正、合理和統一地實施,許多規定仍以內部文件的形式出現,使業外人尤其是外國人很難了解具體內容。此外,有些法規之間缺乏協調,前后矛盾。例如,1983年國務院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旅游業允許設立合營企業。(第3條)1995年頒布、1997年修改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卻將旅游業列入“限制”投資一類,這種矛盾使原本并不透明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更難以琢磨,缺乏可操作性。
根據我國現狀,在服務貿易領域應調整現行法律,改變上述與GATS規定不符的競爭政策和相關法律。在今后幾年內根據GATS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競爭政策和競爭規則。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在服務貿易領域制定和實施GATS對成員方所要求的競爭規則。首先,應制定和完善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的一系列法律和規章。如:在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有關規制服務業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證服務業在公平、有序的環境中發展。我們應加快服務業的市場保障法和相關的行業立法,在近期內應制定和實施《電信法》、《旅游法》、《移民法》等,以填補我國在電信服務、旅游服務以及自然人流動方面的立法;其次,對我國在服務貿易承諾清單中所承諾的義務,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禁止在這些服務部門行使壟斷或專營權。對非特別承諾部門的服務壟斷或專營者,我國有義務要求他們不得在外國的服務提供者或購買者之間實施反競爭的歧視行為。此外,對做出承諾的反濫用壟斷或專營的服務部門,我國還應按該特別承諾制定和實施反濫用壟斷或專營的競爭政策。否則,在有關成員方的要求下,我國不僅要向WTO的服務貿易理事會要求提供這些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有關運營的具體資料,而且很容易被這些成員方利用這些資料頻繁地發起磋商要求、投訴并在最終受到不利裁決。
第二,盡快提高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政策的透明度。提高透明度應從以下二方面做起:一是立法透明度。即我國不僅要及時與全面地公布法律、法規,而且要及時與全面地公布一般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二是司法透明度。執法部門在具體實施法律中應做到公正、公平,切實維護當事方的合法權益,設立國內司法承認權、聽證權等制度。此外,有關職能部門在履行我國在GATS項下透明度義務時,應基于我國的利益和GATS下透明度義務所允許的例外,注意妥善保守有關的秘密資料。如,根據GATS第3條副則,成員方并沒有義務公布那些一經披露即會阻礙法律實施,或損害公、私營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因此,凡是會影響我國競爭法律實施、損害我國公共利益或有關企業合法利益的機密資料,我國的有關機構都可以正當保守,不予公布。
第三,在一些專業服務領域,如會計、法律領域,就服務提供者授權、許可或證明的標準,按GATS第7條規定,制定和實施承認在其他國家獲得的教育、經驗、合格要求、許可或證明的規則。對于承認的標準,應采納國際公認的標準,與發達國家在資格承認方面所承擔的準入競爭義務一致。目前,我們可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來具體實施GATS第7條的規定。根據1994年9月13日中國提出了服務貿易領域初步具體承諾表,我國政府對專業服務領域市場開放和國民待遇的條件與資格作了初步承諾。如法律服務,經司法部批準,外國律師事務所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并向國家工商管理局申請登記。但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辦事處不能雇傭中國律師,外國律師也不可以在中國以個人身份從事法律服務。對會計審計服務,外國會計事務所需年收入在2000萬美元以上,人員在200名以上才可在中國發達地區設立辦事處,其經營范圍依照國家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確定。外國在華的會計事務所最多不得超過15家。雖然我國已作出了初步承諾,但在具體“進入”的條件和標準上仍然還偏高于本國同類服務提供者;此外,我們還應該具體落實GATS第7條的要求,即“為做到這一點,成員方顯然應在專業服務領域引入競爭政策,清除其承認規則中各種禁止、限制或扭曲本國與外國專業服務提供者之間競爭的規定。”
第四,在金融和電信領域引入與GATS相符的競爭政策。在WTO一些成員方的要求下,我國已在與這些成員方雙邊談判承諾中同意按一定的條件開放我國的金融和電信服務市場。目前,電信業務的經營管理在我國仍禁止外商投資,而全球范圍內的電信自由化已漸成趨勢。1997年2月15日,68個WTO成員方達成了《基礎電信協議》,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各成員方向其他成員開放其電信市場并結束在國內電信市場的壟斷地位;協議還涉及語音電話、電報、電傳、傳真等諸多方面的短途、長途和國際電信服務,涵蓋了全球電信業務的90%以上,全球電信市場自由化程度將進一步擴大。
在我國加人WTO的議定書中,不可避免地也要列入這些開放承諾。作為履行有關承諾的準備,我國自1999年開始實際上已在逐步開放我國的金融和電信市場。例如,在1999年11月15日中美達成的協議中,我國政府承諾:電信業向美國開放,允許外商在電信服務領域持有49%股份,并于2年后增至50%;在中歐談判中,歐盟要求與中國企業的合作能擁有50%以上的股份,并希望在固定線路服務、移動電話服務、尋呼服務和衛星電話服務方面得到控股水平。在2000年5月19日中歐達成的協議中,歐盟的上述要求大多得到不同程度的滿足。從以上關于《金融服務承諾諒解》等文件有關內容的說明中可以看出,WT0成員方只按承諾要求開放市場是不夠的,成員方還必須采用相應的競爭政策,規范金融和電信服務市場,防止WTO其他成員方在有關承諾下的利益被金融和電信領域的某些服務提供者的反競爭行為所損害。
注釋:
[1]GATS的附件共有8項:即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于自然人流動提供服務的附件,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2,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于電訊服務的附件,關于基礎電訊談判的附件。
[2]參見WT/WGTCP/M/8
[3]該清單所列出的項目有效期為10年,由服務貿易理事會5年審查一次。10年后是否允許延長需經談判才能決定。
[4]具體條款請參閱陶凱元:《國際服務貿易法律的多邊化與中國對外服務貿易法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88-90頁。
[5]有關“國內法規”對服務貿易的影響,可以分為4種情況。其一,直接的或明的歧視。如規定某些行業不允許外國人經營,或限制外國人控股比例;其二,間接的或暗的歧視。如某些服務領域限制外國因素。例如,限制服務生產要素(人員、資金、信息)的國際流動;其三,直接的或明的中。如對某些領域(比如鐵路或電信網絡)實行國家壟斷經營,阻止外國同業者的市場進入。這種國家壟斷行為排除了國內外競爭者,因此談不上歧視,也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其四,間接的或暗的中。這是指國內行業中的種種規章和制度。例如,專業服務中人員的資格認定,包括學歷或證書的承認問題。這些規定國與國之間差別很大。
[6]例如,該諒解B部分的第一段和第二段規則。第一段要求每一成員方在其承諾表中列出金融服務現有的壟斷權,并“應盡力廢止這些壟斷權或減少其范圍。”第二段則規定成員方應確保其境內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在購買或獲得該成員方境內公共實體金融服務方面享有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據此,成員方顯然應制定和實施金融服務領域反壟斷的競爭政策,特別是應制定和實施要求境內公共實體非歧視提供金融服務的競爭政策。
[7]該框架書對反競爭交叉貼補未加定義,但一般認為,具有市場力量的一個或一組供應者利用從分割地方獲得的超常利潤、租金維持存在競爭市場區塊經營損失的,即構成了反競爭的交叉貼補。
[8]參見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373頁。
[9]有關金融方面的改革,在最近的第35屆亞行年會上亞洲開發銀行研究所負責人在研討會上指出,雖然中國金融機構的改革已取得一定的進展,但根據亞行對亞洲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資產質量評級顯示,中國得分為1.6分,而亞洲新興市場國家的平均得分是3.8分。為此,他建議中國金融方面應進行7個方面改革:1、通過快速解決不良貸款來強化亞行體系;2、國有商業銀行應該實行所有權的多元化;3、建立一個獨立的央行和監管機構;4、實行合理的、分步驟的利率開發政策;5、放寬外資金融機構的準入;6、資本項目開放要有度,要合理,減少貨幣的不匹配;7、要采取更有靈活度的匯率機制。見《上海金融報》,2002年5月11日。
[10]1992年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第17條,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作了以下限制:1,境外企業的各項保險、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可見,外資保險公司在財產險方面,只能向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企業提供服務;在壽險方面,只能向個人提供,不能經營團體保險業務。這種限制使外資保險公司無法與國內保險公司公平競爭。
[11]香港民安保險公司在深圳和海南設立了分公司,這有十分特殊的原因,并不表明這兩個地方的保險市場已對外開放。參見余永定、鄭秉文主編:《中國“入世”研究報告:進入WTO的中國產業》,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12]我國在A類承諾中允許外商通過合營企業形式在中國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和餐館,外方可控股。最遲在2003年底前取消相關限制。在B類談判中最后談定:外方可在中國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區和北京、上海、廣西、西安開辦中外合營旅行社,最遲在2003年1月1日前,允許外資控股;最遲在2005年底前,允許外商辦獨資旅行社。但有兩個附加條件:一是主要從事度假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二是該旅行社每年每收入超過5000萬元。此外,我國承諾在2005年底前,取消對合資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但合資旅行社仍不能經營中國公民的出境旅游。
[13]根據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外資企業稅率是33%;在地方稅收上,如房產稅、車船牌照稅等都很低,有的還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由地方政府決定減免。
[14]關于GATS成員方在這方面的義務,可參見WT/DS69/AB/R.
關鍵詞:服務貿易;現狀;對策
上世紀末以來,全球經濟競爭的重點正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服務業發達的程度成為衡量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目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階段,必須大力發展服務業,并把擴大服務業領域的對外開放作為我國更廣泛地參與國際競爭、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內容。
一、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服務業實現了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了服務貿易的增長。1989年我國的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在全世界名列第30位,2000年上升到第12位。但是,由于我國服務貿易起點低、基礎差,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
1、服務貿易整體水平差
我國服務業總量不足,在國民經濟中比重偏低。2001年我國服務業增加值32254億元,占GDP的比重為33.6%。與中等收入國家的46%—56%、高收入國家的59%—65%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服務業落后使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2002年我國服務貿易總額為660億美元,占全球服務貿易總額的2.3%。而同期美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的16.5%,是我國的7倍多。從總體上看,除旅游等少數行業外,多數服務貿易領域處于逆差狀態。加入WTO后,服務貿易逆差有可能進一步擴大.
2、服務貿易內部結構不合理
1995—2002年,我國服務出口總額中,旅游服務一直居于首位,其比重由27.6%升至36.5%:金融服務所占比重一直在19%左右;運輸服務的比重有所下降,由27.1%降為19%。而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新興服務業則是明顯的弱項,1995年這類產業在服務進口額中所占比重為22.9%,2001年劇增為52.4%,是使我國服務貿易逆差日益增大的重要因素。
3、服務貿易管理滯后
由于服務業是由許多相關行業組成的產業群,國際服務貿易涉及的行業范圍極廣,國際社會要求一國對其國內的服務業進行整體協調和管理。目前,我國對外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存在許多缺陷,如中央與地方在服務業對外貿易政策和規章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別,服務業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甚至相互掣肘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服務業的統計也不規范,行業標準等方面有許多不符合國際慣例。
4、服務貿易立法不健全
長期以來,我國服務貿易立法嚴重滯后,雖然近年頒布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與服務貿易廣泛的內涵和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許多不足。目前我國尚沒有一個關于服務業的一般性法律,已有的規定主要表現為各職能部門的規章和內部文件,不僅立法層次較低,而且缺乏協調,從而影響了我國服務貿易立法的統一性和透明度。
二、加入WTO對我國服務貿易的影響
我國加入WTO后,服務業市場將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這將對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
1、服務貿易市場化進程進一步加快
放寬限制、開放市場是服務貿易發展的關鍵。加入WTO,部分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將不再僅僅受國內有關部門的控制,而是要執行我國政府對世貿組織的承諾,這將有利于打破國內部分行業的壟斷局面,有利于國內行業學習國外先進的經驗,使其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進一步推動我國服務業的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提高。
2、有利于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
投資環境不僅僅體現于公路、通信、電力供應等硬件的好壞,越來越多地體現于金融、分銷、專業服務等生產的完備與質量等方面。我國服務業總體上落后,而生產更為落后,這正是外國投資者看中我國市場的重要原因。服務業的對外開旅,將吸引更多的外資進入我國服務業,這將有力地促進服務業,特別是生產業的快速發展,改善我國投資的軟環境,進而帶動國內整個經濟的發展。
3、有利于引入新的服務種類
我國服務業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服務種類、品種的缺乏,許多服務領域需要填補“國內空白”。在世界貿易組織劃分的143個行業中,我國商業化的稅務服務、民意測驗服務、信用查詢等行業,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在許多行業,具體的服務領域、服務品種還存在大量空白。服務市場的開放和外資的進入,將在相當程度上彌補我國服務業發展中的各種空白,滿足國內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各種需要。
4、有利于在更深層次上參與世界經濟結構的調整
在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推動下,全球服務業也在醞釀著世界范圍的調整。加入WTO,有利于我國借發達國家向海外轉移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服務業之機,吸引外國投資,改善我國服務業的內部結構;也有利于我國服務提供者進入國際市場,實施“走出去”戰略,擴大服務貿易出口。
三、增強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的主要措施
1、優化服務行業結構
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重點發展信息、科技、咨詢、法律等行業,帶動服務業整體水平提高。積極發展新興服務業,如房地產、物業管理、旅游、教育培訓、文化體育等,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改組改造傳統產業,運用現代經營方式和服務技術,著重改造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餐飲等行業,提高技術水平和經營效率。
2、放寬服務業市場準入
改變部分行業壟斷經營嚴重、市場準入限制過嚴的狀況,按市場主體資質和服務標準,逐步形成公開透明、管理規范的市場準入制度。加快壟斷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放寬部分行業市場準入的資質條件,鼓勵非國有經濟在更廣泛的領域參與服務業發展。還要改革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制度,減少行政審批項目。
3、多渠道增加服務業投入
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要適當安排一定數量的投資,作為加快發展服務業的引導資金,主要用于國家鼓勵的服務業建設項目的貼息或補助,以更多地吸引銀行信貸資金和社會投入。銀行要在獨立審貸的基礎上積極向符合貸款條件的服務業企業及其建設項目發放貸款.鼓勵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4、加強對服務業的組織領導
進一步轉變觀念,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服務業擺到與農業、工業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為加快發展服務業創造良好的環境。制定和完善規范服務業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為服務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我國貿易結構的變動分析
我們運用貿易特化系數(TSC,Trade Specialization Coefficient)這一指標來衡量和分析中國對外貿易結構的變動趨勢。本文中的對外貿易結構指的是對外貿易的商品結構,即各類進出口商品占全部貿易額的比例。貿易特化系數是一國某種/類貿易產品的凈出口額與其進出口總額之比,其計算公式為:TSC=(XM)/(X+M),-11。
一般說來,當TSC指標值越接近一1時,表明貿易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比較優勢越低,當TSC指標值越接近1時,則表明貿易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比較優勢越高,當TSC指標值接近零時,貿易產品的競爭優勢則比較均衡。如果一個地區的高級貿易部門的貿易特化系數呈上升趨勢,而低級貿易部門的貿易特化系數呈下降趨勢,那么可以認為該地區貿易結構呈優化趨勢。
研究表明,我國貿易結構總體上呈現不斷優化的趨勢,全部進出口商品的TSC從1996年的0.04上升到2008年的0.12,累計增加了0.08,特別是工業制品貿易特化系數大幅上升, TSC從1996年的0.06上升到2008年的0.27,累計增加了0.21,顯示出工業制品競爭優勢出現了較大的改觀,對整體貿易結構貢獻較大。同時,工業品自身的貿易結構也顯著改善,勞動密集型商品的貿易特化系數穩中有升,1996-2008年間TSC累計增加了0.13,保持了較高的競爭力。而隨著我國科學技術水平的顯著上升,資本技術密集型商品競爭力不斷增強,1996-2008年間TSC累計增加了0.4,對我國貿易結構的改善貢獻不斷加大。
二、我國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的變動分析
有效匯率分為名義有效匯率和實際有效匯率,它的變動反映出一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價格競爭力的變化。一國的名義有效匯率是指,以一國對外貿易伙伴國與該國的貿易額在該國對外貿易總額中的比重為權數,將各貿易伙伴國的名義匯率進行加權平均而得到的匯率指數;實際有效匯率是指名義有效匯率扣除通貨膨脹的影響后所得的匯率指數。實際有效匯率的上升表明匯率升值,匯率變動對一國產品的對外價格競爭力產生不利影響,反之則表示匯率貶值,匯率變動對一國產品的對外價格競爭力產生有利影響。本文所使用的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數據來自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月度有效匯率指數,并通過幾何平均加權法計算年度指數。研究表明,我國人民幣有效匯率呈上升態勢,而且波動幅度較大,實際有效匯率指數和名義有效匯率指數走勢基本相似,特別是自2005年匯率改革以來,人民幣匯率升值趨勢明顯,升值幅度不斷加大,2008年比2005年升值了22.56%,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傾向日益顯著,匯率波動和走勢更多地體現各種市場因素的綜合作用。
三、匯率變動對我國貿易結構影響的實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