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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模板(10篇)

時間:2023-02-28 15: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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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

篇1

隨著國家對能源的越來越重視,油田企業的發展規模越來越大,隨之的施工車輛數量也在迅速上升,同時,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施工車輛的安全問題日益引發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而交通安全也是石油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對企業實現安全穩定的生產有著重要的作用。油田作為施工企業,應當保障職工人身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或減少各種交通事故的發生,從而促進企業的安全穩定發展,這在油田整體管理中是特別重要的。為此,本文以油田施工車輛、駕駛員、管理機制和安全文化為討論基礎,結合對交通事故特點和原因的分析,對施工車輛的安全管理手法和防范措施提出有效針對性地建議。

一、交通事故特點及原因

1.交通事故特點

從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來看,可知超速行駛、強超車輛和思想麻痹大意是主要的事故發生因素,而統計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得知每年的3,4,6,9月份為事故的多發時期,每個月皆有10起以上事故發生,另外,節假日、公休時期發生事故的等級高,損失大,后果嚴重。一些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違章肇事現象多為公車私用性質。油田交通事故多數發生在油區內和長途中,在路況復雜不好的地方少有事故發生,而在通暢的道路上卻時常出現交通事故。事故的背后都隱藏著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缺陷,主要是由于油田企業交通安全規章制度不完善,現有安全制度沒有得到認真落實,駕駛員的安全素質不夠,安全檢查活動僅僅是走形式。

2.主要原因分析

部分青壯年駕駛員安全行駛車輛意識不強,沒有做到遵紀守章,自恃行駛車輛經驗豐富,身強力壯,駕車技術熟練,在路況通順較好的的時候,常常思想大意,存有僥幸心理,超速行駛車輛、強行超車,一旦面臨突發狀況,由于思想準備不足無法應急做出有效措施。另外一些違背交通制度的行為,例如酒后駕車、公車私用、無證或非專職人員擅自駕駛車輛等現象,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增加。一些沒有經過交通安全教育的駕駛員對交通規則不甚清楚,往往出現隨意橫穿馬路、轉彎掉頭、強行爭道等違章行駛車輛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

目前,油田企業正在蓬勃發展,鉆井、采油、油井維護工作量在隨之加大,石油運輸工作也要相應的加快腳步,所以需要配備更多的施工車輛來保障生產的穩定性,隨著油田企業的覆蓋面積增加,長途運輸石油是不可避免的,這些發展無疑也帶來了交通事故的隱患問題。

除此之外,從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考慮,事故發生也有有兩大主要原因:一是企業單位注重生產效益,輕視交通安全問題,從而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得不嚴,沒有認真對待交通問題。二是從事車輛安全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員缺少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工作上馬虎大意,對處理違規違章的行駛行為思前想后,患得患失,各項規章制度沒有認真地落實到實際工作中。

二、針對事故提出的有效建議

1.健全規范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認真落實規范制度

規章制度是用來規范施工車輛管理員工和駕駛員行為的有效手段,科學、合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交通、預防事故的保障。各車輛單位要堅持定時檢查,及時發現施工車輛在交通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排除解決。緊密結合油田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的各級領導崗位責任制,安全檢查標準,車輛調派制度,車輛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會議制度,獎懲制度,車輛維護制度等。保證規章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不斷地提高車輛安全管理水平。只有建立健全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并抓好貫徹落實工作,才能達到保障交通安全的目的。

2.堅持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

通過對近年來的事故案例進行剖析、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我們認為機智、具有“安全第一”意識的駕駛員,是控制事故發生的關鍵。我們要結合企業工作環境,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提醒,務必要定期開展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學習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油田安全規章制度學習。并結合油田的實際、天氣變化地理環境等情況,提醒施工車輛駕駛人員把握行車規律,最大程度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另外,還要確立日常學習活動,把業務學習作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采取自學或集體學習的方式,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真實案例進行教育,認清交通事故的危害和后果,從而提高駕駛員遵章守法的自覺性和責任心。駕駛員心中要警鐘長鳴,自覺做到遵紀守法。此外,我們還要建立明確的獎懲制度,對油田施工車輛駕駛人員違章行駛行為要嚴厲懲罰,對表現優異的工作人員予以獎勵,積極帶動工作人員遵從規章制度,并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3.開展安全抽查和定期安全檢查活動

交通安全檢查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保證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堅持年度檢查、半年檢查,月檢查和周檢查緊密結合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有效的排除施工車輛交通安全方面的問題和隱患,是解決車輛單位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和隱患的重要措施,是充分發揮油田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徑。積極開張“不定時、不定點、不通知”的“三不”抽查活動,認真檢查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情況,施工車輛安全情況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大力整治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疲勞行駛、超載超員、不按時歸廠等違章違紀現象,消除隱患,是提高油田施工車輛駕駛員安全行車意識的重要手段。通過開展抽查和定期安全檢查活動,確保查處事故隱患、解決單位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端正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意識,不斷地提高油田交通管理水平。

4.嚴格追究交通事故責任人,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近年來,我們要始終堅持對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徹查原因,堅持追究事故責任人,堅持強化交通安全教育,堅持制定防范交通事故的措施,使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得到嚴厲的懲罰,才能警示他人,促使駕駛員的規范駕駛行為,提高駕駛員對交通事故的預防能力,從而達到降低或減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篇2

一、健全機制,形成全社會協調聯動工作格局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考核,對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二)成立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明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按照《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要求,建立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五)建立健全市、鎮、村三級道路交通安全綜合管理責任制。實行機動車、駕駛人“戶籍化”管理。每個村、組、社區設立由村干部、社區干部、司法助理員、農機安全管理員兼職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每個村、組、社區配齊2名以上專職交通協管員。協助公安交管和農機部門開展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勸阻交通違法行為工作。

(六)組織農村派出所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嚴格管理,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控

(七)監督駕校嚴格按照培訓大綱培訓,不得減少培訓項目或縮短培訓時間,嚴格管理教練員隊伍。對掛靠經營、不按規定進行培訓的駕校和教練員進行清理。

(八)每年對駕校考生的考試合格率以及所培訓駕駛人三年內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率和交通事故發生率進行考核排名,對排名靠后的駕校采取減少報考名額、暫停考試等懲罰性措施。

(九)開展文明交通進駕校活動,每個駕校都必須開展“五個一”活動,即設立一個文明交通宣傳陣地、講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識課、每位學員看一次文明交通宣傳片、參與一次交通勸導服務、每位新駕駛人參加一次文明駕駛宣誓儀式。

(十)完善駕駛人考試管理辦法,增加場地考試項目,明確實際道路考試距離,增加夜間考試和重點車型長距離考試比例,提高考試難度,確保考試質量。

(十一)加強對營運客車、城市公交車、營運貨車、旅游客車、出租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等職業駕駛員的管理,嚴格準入門檻,嚴把職業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凡具有吸毒、嗜酒、賭博等不良行為的駕駛人,一律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并要求運輸企業每年對本企業的職業駕駛員進行不少于15天的安全教育培訓。

(十二)加強拖拉機駕駛人培訓管理工作,嚴把拖拉機登記和駕駛人考試關,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無牌無證發生率控制到20%以下。

(十三)完善客運企業、駕駛人誠信體系和“黑名單”制度。

根據客運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和實際安全生產狀況分為紅、黃、綠3色等級管理,對達到紅色等級的企業掛牌進行整改,并向社會公布。實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對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或者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客運駕駛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取消其從業資格,列入黑名單庫。

(十四)實施機動車保險費率與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情況掛鉤。

(十五)加強營運客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旅游客車、校車等重點車輛管理。建立專門管理檔案,建檔率達100%。

(十六)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屬客運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除收回肇事車輛的經營許可證件外,從發生事故之日起1年內,不得受理該車實際經營者新增客運經營申請。

(十七)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管理和資金投入,解決學生乘車問題,并配套解決校車駕駛人及車輛運行、維護保養等費用。2012年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校車配置率達到40%,2013年達到70%,2014年達到90%,2015年達到100%。

(十八)落實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格校車安全源頭管理,加強對學校和幼兒園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校車及駕駛人檔案,建檔率達到100%,落實校車及接送學生車輛向公安部門備案制度;強化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定期檢驗;嚴格校車駕駛人聘用,對駕駛人不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經歷、年齡超過60周歲、最近3年內有記滿12分記錄、發生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有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有駕駛客運車輛超載、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以及有犯罪記錄、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記錄的,一律禁止駕駛校車。為所有校車配備教輔人員,安排、引導學生有序乘車,杜絕出校返校時發生超員交通違法行為。

(十九)加強學生上下學時段和校園周邊道路的巡邏管控,為全市學校配備護學員,做好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維護,嚴防發生校車超員現象。嚴厲查處接送學生車輛超員、超速、飲酒和醉酒駕駛以及無牌無證車、報廢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接送學生等交通違法行為,使接送學生車輛違法率下降到10%以下,加強對校車及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管,落實校車及接送學生車輛備案制度,備案率達到100%。

(二十)認真調查摸排寄宿制學校周末放學返校情況,提出運力需求,積極協調客運企業,支持客運企業在周末增加運力,解決寄宿制學生回家返校乘車難問題。

(二十一)加強公交車和出租車管理,嚴把車輛安全性能關,加強駕駛人職業道德教育和文明駕駛教育。建立健全駕駛員誠信考核檔案,建檔率達100%,嚴格資格審核和崗前培訓,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交通安全各項措施,依法查處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企業和從業人員。

(二十二)落實客貨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抓好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健全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建立駕駛人檔案,建檔率達100%,嚴把駕駛人出車關。同時要加強車輛的日常檢驗、維護、檢測,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得安排生產運營任務。

(二十三)開展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的評估工作。對客運企業、危貨運輸企業、城市公共交通運輸企業、出租車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開展評估,將發生重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企業列為重點對象進行監控,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二十四)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的原則,制訂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置規劃。

(二十五)實現機動車安檢機構與車管所計算機系統聯網,對車輛檢測信息數據實時傳輸。凡未聯網的檢測機構,公安部門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予認可。

(二十六)凡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車輛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檢驗機構,一經發現,一律取消其檢驗資質。

(二十七)依法嚴格落實對大型客貨車輛、營運車輛報廢解體的監督職責,嚴厲打擊利用報廢機件拼裝機動車違法行為。凡不按規定解體報廢車輛、利用報廢車輛機件拼裝機動車的,一經發現,一律取消報廢回收企業、汽車修理改裝企業的經營資質。

(二十八)整頓客運市場秩序,嚴厲整治非法營運的“摩的”、“面的”、“黑出租”,凈化客運市場。

三、完善設施,構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網絡

(二十九)將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設施、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道路危險隱患點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執法裝備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務的增加逐步增加。

(三十)建設交警中、大隊營房。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營房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規劃,分五年逐步解決交警中、大隊營房建設問題。(市公安局牽頭,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等單位配合落實。)

(三十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常住人口、道路通車里程、機動車保有量及駕駛人總量,制訂交警大隊、中隊警力配置規劃,及時調劑補充新建公路所需警力,切實解決交警警力不足問題。在人員密集、交通復雜、事故多發的鎮場或干線公路,合理布建交警巡視點,并落實機構、人員、營房、經費和裝備配備。

(三十二)規范交通協管員管理。將交通協管員工資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依據警力配置等因素,按照民警與協管員1:3的比例配備交通協管員。

(三十三)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路段和事故多發等重點路段,設置警示標志、防撞護欄護墩等安全設施,2012年設置率達50%,2013年達10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安監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四)建立對新建、改建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規劃設計、施工方案審查、施工以及道路竣工驗收等階段全面落實交通影響評價的工作機制,公安、安監部門參與項目評審和驗收,確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十五)嚴格道路施工報備制度,落實施工作業單位安全主體責任,督促道路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布設施工作業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公安局配合。)

(三十六)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長效機制。根據道路安全隱患嚴重程度,制訂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劃,實行定期排查、掛牌督辦制度。(市安監局負責,交通運輸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七)將“公路安保工程”向農村道路延伸,完善農村道路的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加大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確保農村公路安全暢通。(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公安局、安監局配合。)

(三十八)加強三輪汽車、摩托車管理。按照“先納入管理,后逐步規范”的原則,出臺鼓勵農民群眾入戶辦證的政策規定,解決農村地區三輪汽車、摩托車無牌無證問題,2012年三輪汽車、摩托車上牌率達60%,駕駛人持證率達70%,2013年三輪汽車、摩托車上牌率達90%以上,駕駛人持證率達95%以上。(市公安局負責。)

(三十九)制訂農村公共交通發展規劃,積極鼓勵、支持和引導農村公共交通發展,加強農村客運市場監管,按照農村群眾出行特點和規律,合理安排運力,有效解決農民群眾出行難和出行不安全問題,2013年行政村公共交通覆蓋率達10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公安局配合。)

四、科學管理,推進道路交通管理科學化建設

(四十)進一步完善自治區、市、縣(區)三級交通事故緊急搶救聯動機制,建立110(122)報警服務臺與120、119急救電話之間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饋制度,實現救援單位同步聯動,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事故傷員救治率,降低死亡率。國省道干線公路、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斷等公共安全事件,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四十一)指定交通事故傷員定點救治醫院,定點救治醫院要建立“綠色通道”。(市衛生局負責,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二)管好用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確保事故傷員得到及時救治。(市公安局負責,財政局配合。)

(四十三)建立惡劣天氣預警機制。及時向社會降雨、降雪、霧、道路結冰等天氣預報、警報、預警信息。

(四十四)及時收集道路通行條件變化信息,交通安全預警,采取相應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做好公路搶通恢復工作。(市公安局負責,交通運輸局配合。)

(四十五)進一步加強城市交通指揮中心建設,完善系統功能,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指揮控制能力。全市重點路段電子監控設備逐步增加,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市公安局負責,財政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四十六)公路客運(含農村地區客運汽車)、旅游客運、危險物品運輸車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安裝率達100%,重型貨車、出租車等車輛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安裝率達80%。加大監管力度,督促運輸企業充分發揮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的監管作用,及時提醒車輛駕駛人員按規定速度行駛,對監管平臺發現的車輛超速、超員等違法行為,督促企業按內部規定予以處罰。對不按規定使用、監管的車輛和企業,責令停業整頓。

(四十七)制訂公交優先發展規劃,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提高城市交通公交分擔率,中心市區公交分擔率、覆蓋率、準點率逐年提高。(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財政局配合。)

(四十八)加快鄰近主干道的住宅集中區、繁華商業街區、學校周邊的道路中央隔離設施和行人過街設施建設。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區、繁華商業街區、學校等人口密集區的停車場配建,充分利用背街小巷等道路資源,規劃建設停車泊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配合。)

(四十九)積極培養和引進交通組織和交通管理專業人才,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才庫。(市公安局負責,財政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五、強化宣傳教育,落實行政問責制度

(五十)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每年組織制訂市交通安全宣傳實施方案,安排必要的交通安全宣傳經費,確保交通安全宣傳工作順利開展。全市30%以上社區、村鎮、企業、學校建立交通安全宣傳警務室,宣傳覆蓋率達100%。(市公安局負責,宣傳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五十一)市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設立固定交通安全宣傳欄目,在黃金時段播放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內容和公益廣告。市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廣告數量不得少于2條。(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局負責,公安局配合。)

篇3

一、充分認識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廣大群眾的熱切期盼﹐事關群眾切實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隨著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道路交通運量的持續增長,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薄弱、車輛整體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參與者綜合素質不高等問題日益突出﹐鄉鎮路網結構不合理、功能設置不科學﹐行車難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同時,一些行業和單位存在安全意識淡薄、監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責任不落實﹐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已經成為安全生產領域最大的“殺手”,給廣大人民群眾帶來巨大人身財產損失。中隊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對于改革發展穩定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始終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擺在重要位置來抓,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切實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緊抓實抓到到位。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責任體系

要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黨政領導、部門參與、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責任體系。

(一)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建設,鎮黨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相關職能部門為直接責任人。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站建設﹐勸導站數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標準化建設任務。

(二)建立源頭管控的部門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全面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監管、行業管理和指導責任,積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切實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強化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源頭管理取得實效。

三、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設施技術規范及行業標準﹐完善各類交通標志、標線﹐科學確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設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標志。2.加強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2014)55號),全面排查現有公路安全隱患﹐對未實施生命安全防護工程的隱患路段﹐一律采取臨時防護措施﹐保障運行安全。

(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建立各類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平臺﹐落實交通違法教育培訓工作﹐加大宣傳投入﹐實現宣傳全覆蓋。

2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資料,建立交通安全宣傳農村大喇叭﹐培養現代交通安全理念。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誠信管理體系。各村設立交通安全協管員。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職責

鎮政府加大宣傳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認真分析各村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措施﹐并認真組織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預防的長效機制﹐盡力減少農村交通安全的“盲區“認真開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各村設立交通安全協管員。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辦公室要充分發揮其重要作用,認真分析農村交通安全形勢﹐積極提出切實可行的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各村交通安全協管員具體負責該村所轄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認真做好相關配套服務工作﹐加大對轄區內公路施工路段﹐危險路段及時養護﹐維修的隱患排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時做好所轄路段的清障工作﹐堅決杜絕在路面堆放雜物、晾曬農作物等有障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各村的交通安全協管員要高度負責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負責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負責給我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鎮要逐級追究責任。

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要切實重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識﹐對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對學校的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別是接送學生的車輛及駕駛員資質的監督。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

工作任務∶鎮成立組織、分解任務目標、明確工作責任;對各村進行摸底,了解當地的經濟、道路、車輛、駕駛員等基礎情況,要求各村報數據給交通安全協管員。

(二)宣傳教育階段。

篇4

一、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以人為本”和“預防為主”的宗旨,進一步加強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緊緊圍繞降事故、促管理、保平安的主題,切實把交通安全工作與發展經濟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努力提高市民素質,共建安全和諧社會。

二、加強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

〔一〕強化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各單位要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和組織網絡。各村、(居)委會和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具體抓,交通安全干部要天天抓,要明確分工,責任到人,保證各項安全工作具體落實到位。

〔二〕各村(居)委要認真履行起對轄區內車輛單位和私人掛靠單位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對私家車、輕便摩托車和沒有直接主管部門的私營、民營企業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單位所在地村(居)委負責交通安全的日常宣傳教育和監督指導工作。

〔三〕單位法人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平安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要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特別要教育機動車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確保一方平安,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三、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一〕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為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要認真落實交通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對轄區內的單位要層層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按照青交安聯辦〔*〕2號文件精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那些漠視交通安全,疏于管理,對轄區內交通安全隱患不引起足夠重視,年內發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單位年終考評將于否決,并將視情況予以通報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納入年度工作計劃,要把此項工作與各單位主要領導的年度安全考核掛鉤,要防止那些對交通安全工作不聞不問,因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各單位要認真做好安全行車管理工作,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教育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駕車,不違章超載,不超速行駛,不開疲勞車、病車,并經常教育駕駛員檢查各類機件,按時維修保養和年檢工作,保持車輛性能良好。

〔五〕積極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管轄區域各重點車輛單位,進行車輛安全狀況月度自檢自查和抽檢工作,做到信息按時上報。

四、積極開展交通宣傳教育工作

〔一〕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健全交通安全基礎管理臺帳,對交通安全的宣傳管理、宣傳專欄的內容更換和安全專題宣教片影視播放的內容,觀看的受教人數要有記錄,并經常對交通宣傳專欄、交通宣傳牌等,進行清潔維護保養工作。

〔二〕各單位要把交通安全管理和宣傳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年終考核內容,強化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因地制宜,有針對性開展“五進宣傳”,“交通安全知識競賽”和“交通文藝會演”,“納涼晚會”等娛教于樂的宣傳,增強自我防范意識,營造良好的宣傳氛圍。

篇5

一、認真分析春運水上交通特點,做到安全情況明了

*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局的正確領導下,全市廣大水運從業人員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認真開展了水上交通安全宣傳“四進”工作、渡口渡船安全專項整治、水上危險品運輸“百日會戰”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和低質量船舶治理,安全責任制有一定落實,船舶更新改造和優化升級速度加快,大噸位船舶顯著增多,客渡船技術狀況有一定改善,危險品船基本規范。*年全市發生水上交通事故1起,死亡6人,與2005年同期比較,事故件數下降200%,死亡人數下降16%。水上交通安全得到一定規范和改善,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總體上基本穩定,為水運業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強有力的安全保障。

但是,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基礎仍然薄弱,安全形勢比較嚴峻,做好*年春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十分重要。要認真扎實做好春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必須認真分析春運水上交通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確保措施得力。總的來說,有以下幾個特點:

1、安全工作重點是渡運、短途客運和運砂船。水上沒有長途客運,全部是渡運和航行距離不超過40公里的短途客運,渡口238處,渡船312艘、5805客位,短途載客船214艘、5626客位。日渡運量約為5萬人次,日客運量約0.8萬人次,這些客、渡船分布在全市76個鄉鎮,線長面廣。

2、客渡運流量高峰集中在春節前趕集和節后走親訪友。許多集市在河邊,農村有節前趕集購年貨的習慣,渡運和客運比平時要增加50%至1倍左右,再就是春節期間人們走親訪友拜年,客流量比平時增加30%至50%左右,極易發生船舶超載。

3、據天氣預報,春節前后天氣寒冷多雨,河里可能漲洪水。

4、目前水上存在的安全隱患有四個方面:一是存在鄉鎮貨船,無證小船和漁船非法載客,全市有近300艘,人貨混裝,時常超載,主要分布在衡山縣、衡東縣、耒陽市、常寧市和祁東縣;二是部分客、渡船技術狀況差,救生設備不齊,部分鄉鎮渡口實行招標承包和輪流擺渡,少數渡工無船員職務證書擺渡;三是運砂船超載嚴重,部分客、渡船趕集日存在超載。四是部分運砂船和挖沙船技術狀況差,航行信號設備不齊,船員配備不齊,缺長少員。

這些情況,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以整治、防范和解決。

二、提高對春運安全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安全責任重于泰山。認真做好春節運輸安全工作,實現春運期間水上不發生交通事故的目標,確保春節期間廣大旅客走得安全、走得及時、走得有序、走得滿意,確保各種生產生活物資的安全運輸,是全市水運業應盡的職責和首要任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建立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春運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們一定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安全責任,采取過硬措施,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扎實做好*年春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為切實加強對春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領導,我局決定成立春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楊衡局長、王元連書記任組長,莫奇生、全德美、鄒小秋、李叔卿副局長任副組長,吳遠生、陳文鋒、曾國興、張俊榮、戴健之、丁豐林、伍健仲、劉翠前、吳兵、成建平和譚順華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春運辦公室,由莫奇生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負責春運安全組織指揮、督查、督辦、常事務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規定全市海事部門在春節期間不放假。各海事處和水運企業、有船單位及船舶所有(經營)人都要制定春運安全工作方案,成立春運工作機構。各縣(市)區地方海事處處長是轄區安全監督第一責任人,要組織全處人員認真分析轄區的安全情況、船舶和旅客流向情況,研究具體安全防范措施,實行安全責任制,組織全體海事人員全力以赴做好春運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水運企業、有船單位和船舶所有(經營)人對其所有的船舶安全負主體責任,要高度重視春運安全工作,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認真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確保其所有的船舶符合安全營運條件,確保運輸安全。凡在春運期間發生安全事故,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三、認真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抓好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各鄉(鎮)政府要認真貫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和《衡陽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對轄區鄉鎮船舶、渡口和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好安全責任。要在春運前,對轄區內鄉鎮船舶和客渡船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技術檢查和整頓,取締非客運船載客,取締安全狀況差不適航的客渡船,消除安全隱患。督促船舶所有(經營)人維修好船舶,配齊救生、消防和航行信號設備,準備好防凍、防滑物資,配齊持證船員,做好春運準備工作。春運期間,鄉鎮政府要安排鄉、村干部到渡口、客運站(點)和沿河集市點現場值班,維護客渡運秩序,嚴禁船舶超載,嚴禁船舶違章航行,查堵“三品”,保障春運水上安全。

各海事處要向縣(市)交通局和縣(市)政府匯報,在春運開始前由縣(市)政府組織召開一次鄉鎮長會議,進一步落實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責任。

各海事處、鄉鎮政府、水運企業、有船單位及船舶所有(經營)人在春運前,要對所有船員和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和執行各項安全制度,要在港口、渡口碼頭、客運站(點)、船上懸掛張貼安全橫幅和標語。我局制定的《春運客渡運安全規定》要張貼到渡口、客運站(點)和每艘船上。

四、開展全面的安全技術檢查和安全整治,確保參運船舶符合安全營運要求

各海事處要全力以赴從現在開始至*年2月3日前對所有的“四客一危”船(客船、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險品船)和渡口、客運站(點)、危險品碼頭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術大檢查,重點檢查船舶證書、船員適任證書、船體質量、消防設備、救生設備和防滑防凍物資準備情況,標定乘客定額,把好“三關”,即船舶技術關、船員資質關、現場安全監管關,檢查合格的“四客一危”船方能參與春運。對檢查不合格的船舶,要堅決停航整改好,拒不停航的,依法予以扣留。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通報當地縣(市)、鄉(鎮)政府,組織進行綜合整治予以消除。

要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對客渡運秩序混亂的渡口和水域進行整治,取締私設渡口,取締無證小船、漁船和貨船載客,取締“三無”船舶,要針對運砂船和部分客渡船超載嚴重現象,繼續深入開展反水上運輸超載,堅決遏制船舶超載行為。春運水上必須做到“六嚴禁”:嚴禁無證船舶航行,嚴禁無證人員駕船,嚴禁非客運船載客,嚴禁不適航船舶航行,嚴禁超載,嚴禁疲勞和酒后駕駛。各處應在春運開始前將存在的重大隱患及處置情況報我局。

各水運企業、有船單位和船舶所有(經營)人在春運前對所有參運的船舶要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術檢查和維修保養,配齊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準備好防凍防滑物資,配齊持證船員,確保參運船舶處于良好適航狀況,讓旅客乘坐安全船。

五、突出重點,加大安全監管和防范力度

春運安全監督和防范的重點:一是渡口、客運站(點)和“四客一危”船;二是沿河集市和鄉鎮非客運船違章載客嚴重水域;三是庫區水域。從時間上,防范的重點時段是節前農民趕集,節后人們走親訪友。各海事處要實行安全監管責任制,責任到人,加強現場安全監管,將海事人員分布到重點渡口、集市點和水域進行安全監管,包干負責,防范事故發生。要根據廣大群眾習慣節前趕集,人員集中的特點,安排監督艇和海事人員在集市水域現場維護安全。

水運企業、有船單位及船舶所有(經營)人要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安排領導和管理人員在渡口和客運站(點)值班及隨客船維護秩序,設立“三品”檢查臺,做好“三品”檢查,嚴禁船舶超載和“三品”上船,實行責任認簽制度。廣大船員要自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工作認真負責,確保航行安全。

六、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水運企業、有船單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要牢固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加強對船員的教育和管理,大力推行規范化服務,實行文明優質服務,努力提高服務質量。要堅決治理“臟、亂、差”,保持渡口容貌、站容站貌和船容船貌整潔,讓旅客乘坐干凈衛生的船舶。渡工必須堅守崗位,勤劃勤渡。各海事處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提供快捷優質服務,創造良好的通航環境。

篇6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它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九條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瞭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它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它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它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殖區,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九條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四章危險貨物監管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它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它標志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十二條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它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它情況。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交通管制區、港區外錨地、停泊區和安全作業區,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它人員發現其它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生其它事故。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

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四)擅自進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航行條件受限制區域或者禁航區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

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復,因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

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三)對渡船超載、人與大牲畜混載、人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危險品混載以及其它危及安全的行為不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的。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內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它水上移動裝置。

(三)浮動設施,是指采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筑、裝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條軍事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應當遵守內河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軍事船舶的檢驗、登記和船員的考試、發證等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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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學期至少請法制副校長對全校師生作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分管校長、各班主任針對學生實際及時經常加強教育。

3、全校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學。學生在校外騎自行車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即不足十二周歲的不能上馬路。

4、切實加強新的交通安全意識,使學生確實做到:

(1)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過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燈的要遵守交通燈指示過馬路

(3)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結集防礙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車時,要等車停穩才可上落,不可將頭、手伸出車外。

5、學校集體乘車外出活動時,要注意:

(1)必須租用有合資質的運輸公司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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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V35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05(a)-0190-01

安全是民航空中交通永恒的主題,安全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指的是一種狀態,即可以通過可持續的危機分析和風險管理等途徑來實現安全管理過程,將人員損傷、財產損失等各種類型的風險降低到最低,或者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范圍內。隨著我國民航交通的快速發展,如果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依舊停留在目前的水平,那么隨著民航交通的快速發展所引致的風險事故將是我們無法承受的,因此我們民航空中交通應該將安全管理作為重中之重,最大程度地提升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從另一個層面上來說需要將主動預防模式作為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科學地實現民航空中交通風險識別與管理,提升中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整體水平。

1 中國民航交通安全管理現狀分析

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在十一五時期飛行累計時間已經達到了兩千萬小時,與十五時期相比飛行時間多了一倍,而民航空中交通飛行百萬小時事故率可以達到0.05,與十五期間的事故率相比降低了70%以上,在很大程度上比世界平均水平好。從2004年到2010年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飛行了兩千多天,創造了我國民航空中交通歷史上時間周期最長的安全期。百萬離場架次全損事故率是民航交通事故發生常用的數據之一,據統計,我國民航空中交通這種類型的事故率為0.1,比全球西制航空器的事故率要低,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已經開始步入了世界領先行列。隨著我國近年來對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日益重視與加大投入,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正在與日提升,但是如何更好地實現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降低風險事故率還需要展開進一步的研究分析[1]。

2 中國民航交通安全管理目標分析

安全管理目標是安全管理方在進行安全管理實操過程中所設定的預期結果,安全管理目標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與普通目標有一定的差異,普通的目標往往只是涉及到預期結果而忽略了如何去達到這種結果,安全管理目標則更多地考慮如何應用科學的方法來實現安全管理預期目標,由此可見,安全管理目標包含了安全預期結果和未達到預期所使用的安全管理措施。在此基礎之上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目標主要包含了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目標界定: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有效保障空中交通安全與通暢,因此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內容包含了交通服務、流量管理以及空域管理等幾個方面,根據空域屬性以及空中交通的特性,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目標需要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完善的機制管理、設備設施、優勢服務,有效促進民航空中交通安全運行;二是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目標分解涉及到安全生產指標、安全指標以及空中交通安全措施指標等,其中安全生產指標指的是提升民航交通運行能力以此滿足市場需求,安全指標指的是合理確定公眾認可、科學認可的風險安全指標,空中交通安全措施指標指的是通過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優化實現安全管理[2]。

3 中國民航交通安全管理戰略建議

中國民航交通安全戰略管理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展開實施。

3.1 設立安全優先級目標、展開主動防御戰略

民航交通安全戰略管理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安全第一”,并根據國際標準設立安全優先級目標。航空運輸作為我國的一大支柱性產業,對我國航空事業的發展、國家生命財產安全等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安全第一”是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核心發展觀,針對當前現狀需要確定“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原則,在確保航空安全的前提之下實現效益發展;主動防御戰略指的是將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作為民航事業發展的基點與重點,我國民航交通安全管理戰略需要將安全可持續發展作為重要目標,樹立風險管理意識、全局意識以及充分的責任感意識等,健全行業標準、管理激勵機制等,全面提升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整體水平[3]。

3.2 系統化與精細化充分結合戰略

系統化管理指的是需要預先做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計劃,從而保障整個管理組織在安全管理計劃的指導之下展開工作,為了確保民航空中交通風險能夠得到快速準確的識別,需要從系統的角度進行分析,充分考慮民航空中交通所涉及到的人、技術、運行環境以及程序等方面的因素,運用系統的方法去進行分析評價,有效排除潛在的民航空中交通風險,并對各類要素進行全面系統的協調優化,保障系統以最佳的狀態進行工作。民航空中服務隨著需求的日益提升需要不斷增強服務標準與要求,因此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需要從顧客需求的視角出發進行精細化管理,在規范化、系統化的前提之下以更高效率和更優質服務滿足顧客的個性化需求,同時需要確保精細化服務的“精”、“準”、“細”、“嚴”標準,重視細節、準確、嚴格標準等,保障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品質性[4]。

3.3 開發戰略與持續優化戰略

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是為了提供更優的服務,需要敞開視野、樹立開放性的安全管理觀念,不斷吸收不同國家的民航空中交通先進安全管理理念與方法,構建良好的利益合作關系,實現信息交流、資源共享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優勢互補等,不算優化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戰略模式,促進我國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往國際化更高水平發展,有力提升我國民航事業的安全系數以及綜合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付令.中國民航交通運輸高等教育改革構想[J].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學報,2007(11):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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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呢?這就要求全體員工統一思想,合力攻堅,實現交通安全形勢穩定,確保交通安全工作不斷提高發展水平,為企業發展戰略穩步推進構筑堅強保障。

1、實行領導安全責任制,加強車隊的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明確單位行政正職是本單位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負有交通安全分管領導責任。必須把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到安全生產總體計劃。要求層層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和合同,將交通安全指標層層分解到各個相關部門,逐級明確各級領導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建立制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要求車輛單位的行政正職要堅持召開每月一次的交通安全干部例會制度,分析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形勢,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親自督促檢查指導工作;承包單位的領導,每月到承包的單位(隊、班)活動一次,親自填寫承包反饋單,監督檢查基層車隊的制度落實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實行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負責制,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真正有人抓,有人管。企業將進一步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交一封”和“車輛回場檢查”制度;要求企業的各級交通管理部門每周開展不少于兩次的路檢夜查;每月定期召開一次駕駛員大會,認真分析交通安全工作;每月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考試,每季度進行一次車隊綜合達標驗收考核;每半年召開一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會議,認真總結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確保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實處。

2、狠抓交通安全的源頭管理,落實駕駛員的安全生產

責任制及準駕證制度

企業嚴格執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嚴把轉崗和雇傭駕駛員的準駕關。按照規定要求,凡是辦理準駕的轉崗和外雇司機、車管干部必須經過考試合格后,由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審批辦理。同時建立轉崗和雇傭駕駛員的管理檔案,從源頭上控制駕駛員進入駕駛崗位。企業要求每一名駕駛員要嚴格執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內容要應知應會。企業要每個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每名駕駛員的學習掌握情況。企業要每一名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單位和駕駛員雙方在安全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要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證措施,確保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簽訂率要達100%。使每一項措施和制度都落在實處。

3、規范“交通安全標準化示范車隊”管理工作,認真落實

考核及檢查制度

企業堅持以創建“交通安全標準化示范車隊”為主線,進一步推進交通安全基礎建設。認真開展“交通安全標準化示范車隊”的推廣工作。以規范基層車隊基礎工作,強化車隊安全管理,提高車隊建制的安全管理水平。認真規范車隊安全基礎資料、記錄、臺帳 ,實行車隊管理標準化。積極開展交通安全文化建設,形成符合自身特點的安全文化,開展有針對性地交通安全文化活動,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設施,要在基層車隊建立交通安全宣教室和安全文化長廊,建立親情臺和親情卡,懸掛管理制度圖板,從而提高全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和道德素質。并按照企業要求對車輛單位每季度進行一次標準化示范車隊考核驗收,每月一次車隊ABC分類,每周一次安全講話和安全學習。積極實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制度。對每一個事故隱患都做到層層管理,層層落實。真正做到閉環處理。安全環保監察科將在每季度的綜合考核后,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通過檢查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的,將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并檢查整改情況。對于違章的駕駛員視情節給予停止駕車資格、待崗、通報批評等處罰。

4、加強風險管理,認真識別危害,提高應急反應

能力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繼續深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鼓勵駕駛員提高自發識別風險的意識,掌握預防事故的方法,學會消減風險的措施,提高安全行車的技能。要認真抓好交通安全的實施工作,突出行車風險管理。對本單位行車區域內的道路制定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圖;在行車前要針對不同的任務、天氣狀況、道路情況、車輛技術情況作好風險識別工作,并制定出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5、認真抓好車輛GPS定位系統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對車輛

實施有效的安全監控

認真做好GPS汽車衛星定位系統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設立專人負責GPS系統的使用和管理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臺帳,做好對車輛的實時監控和數據上報工作。對公司車輛進行全方位監控,每月對監控車輛的情況進行通報,對違反GPS管理規定,公司將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同時將在季度考核中扣除單位相應的分數。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分析交通安全隱患,積極開展事故預防、控制技術等方面的技術研究,提高車輛本質安全性能,強化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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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x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域內事故多發部位、多發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并督促落實;監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運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并負責審查、建檔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并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核,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項目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后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于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置明顯危險標志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狀態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運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并做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12、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并保證車輛完好狀態,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采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并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運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運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15、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為駕駛員崗位,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考評合格備案的駕駛員。項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駕駛員,如項目部需要使用駕駛員,應與分局人力資源部聯系,并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后方可聘用;未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未經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的,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項目部領導承擔責任。

16、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調配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上報名單備案,以便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管理。

17、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風電場,水電x局安裝分局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教育駕駛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檔案,對不適宜安全駕駛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19、車輛駕駛員應按所持證照規定的駕駛車輛范圍進行駕車,從事客車駕駛和臨時性使用平板車替代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大客車駕駛執照,并滿足安全駕駛的能力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20、嚴格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車時,應對駕駛人員精神狀況進行了解,合理安排,嚴禁疲勞駕駛和帶病駕駛,嚴禁駕駛帶故障車輛。

21、未經項目部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崗駕駛員不得將車交于他人員駕駛,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2、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搶救傷員并打電話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保護好事故現場,嚴禁逃逸事故現場。立即上報水電x局安裝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進行事故處理或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3、交通事故發生后,造成車輛損壞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后,方可對車輛進行修復,同時,對車輛損壞的部位進行拍照,以便事后進行理賠。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在事故處理時傷者必須提供治療終結的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

25、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后,須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車輛定損書、保險公司現場勘察書、車輛損壞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員受傷,必須提供治療終結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如受傷較重的,還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具備以上資料,由分局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7、對交通肇事駕駛員的處罰:

(1)一年內發生兩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都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

(2)由于酒后駕駛或嚴重違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現場),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60%、40%、30%、20%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收到文件15日內由事故單位墊付一次性上繳到分局財務部。

(4)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一年內不得駕駛小車(含皮卡)。

2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車輛交通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作為檢查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發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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