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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1-0199-02
一、概述
公路施工對環境影響的問題已引起廣泛關注,公路施工噪聲是重要問題之一。公路噪聲帶有區域性和時效性的特點,來源復雜,施工機械噪聲是重要來源之一。選擇低噪聲施工機械,并控制噪聲傳播的途徑,能有效降低公路施工噪聲對環境的影響。公路交通運輸是國民經濟的命脈,截至2004年底中國公路通車總里程達185.6萬公里,高速公路通車總里程達3.42萬公里,按高速公路總里程排名位列世界第二。高等級公路的快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有效地改善了我們的社會環境,方便了人們的出行,但公路建設過程對周圍的聲環境、水環境、環境空氣、社會環境及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如何能夠在積極發揮公路發展的正面作用的同時,以較低的資源代價和環境代價換取較高的、良性的公路建設速度,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二、公路施工噪聲污染的產生與危害
1.公路噪聲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關噪聲污染的規定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公路施工噪聲污染是指在公路施工過程中,由施工設備、機械、車輛等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噪聲排放現象。
2.公路施工噪聲污染的形成。公路施工噪聲主要是由施工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車輛等運轉過程中,由于各種動力機、工作機做功時產生的撞擊、摩擦、噴射以及振動產生的,其大小可由幾分貝至上百分貝。現在大多數正在作業的公路施工現場噪聲一般在90分貝以上,最高達到130分貝。公路施工中常用施工機械和設備正常運轉時產生的噪聲平均值列表如下(見表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噪聲標準》規定的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夜間指22點到次日晨6點)列表如下(見表2):
從以上兩表的數值對比不難發現,公路施工過程中使用的主要機械設備產生的噪聲均高于城市區域噪聲標準。公路建設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人們的出行,為物資運輸提供便捷、快速的道路,它的這一特性決定了公路必然要從城鎮、鄉村、廠區、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的地方穿越或經過,這也就有了公路施工中噪聲污染問題。
3.公路施工污染的危害。公路建設周期較長,特別是新建公路從開工到通車往往需要三至四年的時間,公路施工產生的噪聲會對沿線聲環境產生嚴重影響。《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要求距公路中心線200m范圍內的一般聲環境敏感點應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中的四類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學校教室、醫院病房、療養院住房等應符合兩類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隨著機械化施工的推廣,各種施工機械引發的過大噪聲對附近的人群產生心理(失眠等)和生理(血管收縮、聽力受損等)上的影響,降低人們的工作效率,尤其對公路兩側人口密度較大的敏感區域(學校、住宅區、商業區、醫院等)干擾較為突出,而野外區域的干擾則較小。同時,過大的噪聲可能影響周圍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甚至引發糾紛。2005年,北京順安通公司職工因施工噪音與北京合力集團九公司線路隊職工發生糾紛,引發群毆事件,造成一死四傷的嚴重后果。
三、公路施工噪聲的特點
公路施工期間,施工機械種類較多,噪聲來源首先是運輸土石方及其他建筑材料的載重汽車行駛所產生的噪聲,對道路兩側一定范圍內的居民產生影響;其次,施工工地的各種施工機械工作時所產生的噪聲對道路沿線產生嚴重影響。如路基填筑時有推土機、壓路機、裝載機、平地機、風鉆等;橋梁施工時有柴油打樁機、卷揚機、推土機、壓路機等;公路面層施工時有鏟運機、平地機、壓路機、振動棒、攤鋪機等。這些突發性非穩態噪聲作為施工中的主要噪聲源,將對施工場地附近一定范圍內的村莊、學校等敏感點產生相當的噪聲污染,而夜間施工將會使影響加大。
公路施工周期較長,施工內容煩瑣、多樣,機械化程度較高,因此,公路施工引發的噪聲有其自身的特點:(1)不同施工階段施工內容不同,所需施工機械種類、數量也不同,不同的施工階段有不同的施工機械,同一施工階段投入的施工機械也有多有少,這就決定了施工噪聲的隨意性和無規律性。(2)不同設備的噪聲特性不同,施工機械的噪聲或相對穩定,或呈周期性,或帶有突發的高峰,對人的影響較大;有些設備(如攪拌機)頻率低沉,不易衰減,而且使人感覺煩躁。(3)施工機械的噪聲較大,不同機種之間噪聲聲級相差較大,有些設備的運行噪聲可高達110dB左右。(4)施工噪聲源與一般的固定噪聲源及流動噪聲源有所不同,施工機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們會在某段時間內在一定的小范圍內移動,這與固定噪聲源相比增加了這段時間內的噪聲污染范圍,但與流動噪聲源相比施工噪聲污染還是在局部范圍內的,即公路施工噪聲具有區域性的特點。(5)對某段公路而言,施工噪聲污染僅發生于施工期內。與公路服務期相比,公路施工噪聲是公路建設過程中的短期污染,公路施工結束,噪聲隨之消失,帶有時效性的特點。
四、公路施工噪聲的防治措施
根據施工場界噪聲標準GB12523-90,晝間噪聲限值為70dB~75dB,夜間噪聲限值為55dB。除打樁機外,晝間單臺施工設備在50m以外一般可滿足施工場噪聲標準限值,夜間施工設備在200m以外可滿足施工場噪聲標準限值,打樁機的影響為時段性。為了控制公路施工噪聲,應加強施工期環境監理,及時采取噪聲防治措施。
噪聲的控制一般涉及噪聲源、傳播途徑、受聲者等三方面,公路交通噪聲控制常用的措施(見表3)。
針對公路施工期噪聲產生的特點,著重考慮對噪聲源和噪聲傳播途徑的控制是較好的噪聲控制措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防治。
1.針對施工期的噪聲主要來自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的特點。施工單位應該選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施工機具和運輸車輛,加強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使它們都能在正常狀態下運轉,防止由于機械設備的“帶病”工作而造成噪聲聲級的提高。
2.盡量選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工藝。選用低噪聲設備,可從根本上降低聲強,低噪型運載車在行駛中的噪聲聲級比同類水平其他車輛約降低10dB(A)~15dB(A),不同型號壓路機噪聲聲級可相差5dB(A)。
3.為保護施工人員的健康,施工單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員輪流操作輻射高、強噪聲的施工機械,減少接觸高噪聲的時間,或穿插安排高噪聲和低噪聲的工作。
4.針對筑路機械施工的噪聲具有突發、無規則、不連續、高強度等特點。可加強施工組織安排,把可能產生強噪聲的工序安排在晝間,并避開人們午休時間,把噪聲影響將到最低。在人員相對密集的施工路段,盡量安排可達到同等施工質量的低噪聲施工設備。
5.對距居民區150m以內的施工現場,噪聲大的施工機具在夜間(22:00~06:00)應停止施工。
6.做好宣傳工作,爭取取得周圍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與當地環保部門配合設立投訴電話,及時糾正防護不當和安排不合理行為,處理好各種環境糾紛。
一、引言
惠水縣屬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苗嶺山地南側,1998年經國務院批準為對外開放縣,素有“中國黑糯米之鄉”、“中國金錢橘之鄉”、“中國優質米之鄉”的美稱。惠水山川秀麗、地勢平坦、生態良好,地處貴陽“避暑之都”的核心區域,是天然的大“氧吧”、大“空調”,是天生地造的“山水園林城市”,是貴陽的優秀“衛星城”。伴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現代化建設腳步的不斷向前推進,作為世界四大環境問題之一的噪聲污染也已突顯出來,它直接影響到城市的建設進程、居民的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對人類造成重大危害,并已上升為當前密切關注的民生問題。
二、關于噪聲污染的概念及分類
2.1 什么是噪聲污染
聲音是人耳對物體振動的主觀感覺。從物理學的角度來講,聲音大體可以分為2個方面,震動有規律的聲音叫樂音;一切無規律的或隨機的聲信號叫噪聲。從主觀感覺和環境保護的角度來講,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對工作、學習和生活等產生影響的聲音,也就是不需要的聲音,都可以稱為噪聲。當噪聲超過國家相關的排放標準,對人類或者周圍環境造成影響時,就認為是噪聲污染。
2.2噪聲的分類
噪聲按機理分為空氣動力性噪聲、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三類;按來源分為交通運輸工具產生的噪聲、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噪聲、自然噪聲五類;按時間的變化分為穩態噪聲和非穩態噪聲兩類。
2.3噪聲污染的危害
噪聲對人、動物、儀器設備和建筑物均可造成危害。噪聲污染影響人的生產和生活,干擾正常的工作和學習,影響人的心情和心理變化,誘發多種疾病,損傷人的聽力,若長期暴露于噪聲環境中,聽覺系統會發生損傷,難以恢復,甚至造成耳聾。當噪聲達到一定分貝時,還會破壞儀器設備、建筑物。噪聲污染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產生的污染沒有后效作用,聲源停止,噪聲消失,無積累,無痕跡,但噪聲對人身體造成的損害是有累積性的。噪聲污染與大氣污染等化學污染有著本質的不同,簡單地說噪聲污染具有時間性、多發性和隨機性。
三、惠水縣噪聲污染現狀
3.1 交通噪聲
隨著社會經濟化、城市化道路的發展,機動車輛的數量與日俱增,惠水縣最為突出的交通噪聲主要來源為汽車運行過程中發動機的驅動、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的鳴笛,以及剎車發出的強烈刺耳的聲音。
3.2廠界噪聲
惠水縣長田工業園區被稱為“貴州中小企業科技示范基地”,在這片區域,入駐著近200余家工業企業,區域周圍生活著大量居民,這片區域屬于工業混雜區。由風機、球磨機、機床、電焊機等機械設備運行產生的廠界噪聲對居民帶來很大影響,也成為這片區域噪聲的主要來源,因此在企業入駐該片區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對噪聲的標準要求相對比較嚴格。
3.3建筑施工場界噪聲
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是建筑施工過程中,機械運行(如打樁機、挖土機和混凝土攪拌機等)、人工操作、車輛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聲音。多發生在人口密集的縣城。由于近年來惠水縣經濟的迅猛發展,距離省會城市僅48公里,隨著貴陽市至惠水縣高速路的開通,大大縮減了兩個城市之間的距離,眾多房地產商在縣城內進行了大面積、多方面的開發施工,涉及范圍較廣,施工持續至夜間,作業密集,對周圍居民影響極大。
3.4環境噪聲
主要由人們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過程中產生,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商家的叫賣聲,各種娛樂場所KTV、酒吧、迪廳的音響、夜總會產生的歌舞噪聲、餐飲業嘈雜聲。商家叫賣噪聲主要在商貿街和縣府路一帶,這些地方成為晝間噪聲投訴的熱點,而KTV、酒吧等娛樂場所主要集中于外環路一帶,娛樂場所噪聲成為夜間噪聲投訴的熱點。
四、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從三方面進行控制:噪聲源,傳播途徑,接受者,針對惠水縣的情況,提出以下幾點防治措施:
(一)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環保意識
要大力宣傳噪聲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規、污染整治的重要意義,讓人民群眾和產生噪聲的業主充分理解噪聲污染不僅對人的生活、工作帶來不便,而且還對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損害。而在噪聲污染環境下工作,業主本身的健康也會受到極大的影響。另外,提高他們對預防噪聲污染的意識,對業主進行噪聲污染防治技術的宣傳,讓他們掌握噪聲防治的方法,使其自覺減少噪聲的產生,達到盈利與環保雙贏。只有加強環保宣傳教育,提升全縣人民的環保意識,才能使人們自覺遵守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形成全社會人人參與,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交通噪聲管理
充分利用城市綠地的降噪功能,在交通道路的兩旁建設綠化帶,種植樹草,增大道路與住宅之間的距離,通過植物的吸收,減少噪聲的污染。取締噪聲嚴重超標的車輛,縣城內禁止機動車輛使用高音喇叭,主要交通干道實行禁鳴及最高時速的限制。在一些特殊功能區禁止機動車輛的通行,在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設規劃時,在交叉路口采用立體交叉結構,減少車輛的停車和加速次數,可降低噪聲污染。
(三)合理規劃工業園區,加強監督管理
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公路交通建設項目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全國公路交通網絡越來越完善,為人們出行與運輸提供了便利條件。隨著公路交通事業的快速發展,噪聲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成為了城市環境污染的主要組成部分,給周圍居民的生活、生產帶來了很大的影響,為此,針對公路環評項目中噪聲污染情況,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成為了公路交通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
一、公路噪聲危害
公路噪聲會影響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甚至會威脅人們的身體健康,比如,引發內分泌疾病、心血管疾病等。噪聲能夠降低學習與工作的效率,影響產品質量,在特定的環境中,還會危害社會的和諧、穩定、可持續發展。目前,公路噪聲對房地產、商廈、工廠等方面的經濟效益、生產效益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并且還會對公路周邊的土地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根據有關研究顯示,公路噪聲每提升1分貝,土地價格就會下降0.08~1.26%,平均下降約為0.9%。相反,如果公路噪聲下降1分貝,就可以提高土地約0.9%的價格,針對土地批租而言,這是一個非常可觀的數據。
二、公路環評項目中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一)聲屏障技術
聲屏障技術降噪主要就是借助聲屏障材料吸收與反射聲波,是一種物理降噪方式。根據降噪目標值的差異,聲屏障技術主要包括吸聲式技術、隔聲式技術、組合式技術;根據景觀設計需求,可以將其設計為直立型、弧面型、折角型、全封閉型;在應用聲屏障技術的時候,可以選用透明的卡普隆板、復合安全玻璃,不透明的彩色涂塑鋼板等。在選用聲屏障材料的時候,如果選用透明材料,非常容易出現反光、眩目等現象,并且需要經常清洗。在明確聲屏障技術應用類型的時候,主要對受聲點敏感度、自然環境、當地經濟條件進行充分考慮,合理選用聲屏障技術類型。一般而言,聲屏障技術主要在橋梁路段或者封面路基路段兩側超標敏感點比較集中的情況下應用,降噪量在5~15分貝之間。通常情況下,一個3米高的聲屏障,能夠降低8分貝的噪聲,可以確保一定區域內聲環境質量符合設計標準。我國很多高架公路均采用聲屏障技術降噪,比如,上海的逸仙路、青島的雙流路、延安的中路高架路等,選用的是透明吸聲型屏板、防酸雨彩色涂塑鋼板,面板上設置了很多百葉窗孔,內充填吸聲介質,高度約為2.5米,降噪量在10~18分貝之間。
(二)隔聲窗技術
根據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隔聲窗隔聲量需要超過25分貝,但是在一般居民樓上安裝之后,因為受到墻體自身孔隙等隔聲薄弱環節的影響,導致其整體隔聲效果并不理想,通常隔聲量為15分貝。一般而言,隔聲窗價格是每平方米100~300元之間。隔聲窗只能對室內環境予以保護,主要適合在噪聲超標量多、室內環境需要重點保護的情況中應用,比如,學校教室、樓房高層部分、夜間降噪等。
(三)綠化降噪技術
綠化降噪技術主要指的就是降噪林帶,其主要就是通過樹林的吸聲、散射作用與地面的吸聲作用,實現降噪目標。在實際降噪中,需要選擇適合的樹種,明確植株寬度、密度等,提高吸聲效果,保證降噪目標的實現。比如,通過灌木叢或者多層林帶的種植形成綠化林帶實體,或者修出高出路面1米的土堆,并且在土堆上種植綠化林帶,達成降噪效果。大部分降噪林帶的噪聲衰減量每米為0.15~0.17分貝之間,比如,茂密闊葉林的噪聲衰減量每米為0.12~0.17分貝之間,樹冠全頻帶噪聲衰減量每米為0.15~0.18分貝,草地噪聲衰減量每米為0.07~0.10分貝之間。根據相關研究顯示,當降噪林帶寬度超過10米的時候,能夠降低4~5分貝的噪聲。其主要原因就是:投射到植物葉片上74%的聲能會被反射,26%的聲能會被消耗。針對稠密樹林而言,當視線高度超出4.5米,深度為30米的時候,能夠降低5分貝的噪聲;深度為60米的時候,能夠降低10分貝的噪聲,樹林最大降噪值就是10分貝。降噪效果和林帶寬度、高度、種類、位置等有著十分嚴密的關系。在實際布設中,一定要充分考慮不同植物的降噪效果,通過合理搭配,實現最大的降噪效果。
(四)低噪聲路面建設
多孔隙瀝青混合料低噪聲路面是一種新型路面結構,通過對多孔隙瀝青混合料降噪機理的研究,得知通過連通孔隙率的方式,達到降低輪胎和路面之間的吸聲效果與泵吸效應,連通孔隙率越大,降噪效果越好。在鋪筑路面的時候,選用大孔隙瀝青混合料,可以實現預期的降噪效果,具有防濺水、防反光、噪聲低等特點,值得在實際建設中推廣應用。除此之外,多孔隙瀝青混合料低噪聲路面的耐久性較好,具有很強的抗車轍性能,要比普通密級配瀝青路面的性能更好,建設使用價值更高。
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人們對環境保護的不斷重視,環保意識的不斷提升,公路建設與運營期間產生的噪聲污染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為此,在公路環評項目中,一定要結合公路項目的實際情況,提出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落實低噪聲措施,建設低噪聲路面,合理運用聲屏障技術、隔聲窗技術等防治措施,確保公路周圍敏感點的聲環境質量符合設計標準,從而實現公路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馮繼勤,賈佳.淺談公路環評項目中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J].新材料新裝飾,2014(10).
無錫新區金融服務區工程建設項目位于無錫市新區中央商務區。建筑用地南北長約430米,東西寬約120米,場地平坦,地理位置與自然條件較為有利于工程建設。該項目由8幢9~18層的商業辦公樓建筑群構成(圖1),總建筑面積本文由收集整理約24.6萬m2。地下工程由南北兩個地塊組成,地塊之間有一條人工景觀河分隔,三層地下室建筑面積約8萬m2。
圖1 無錫新區金融服務區效果圖
本項目為創建“江蘇省揚子杯獎”工程,由同濟大學上海科瑞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實行項目管理。
2 大廚房燃氣噪聲控制項目管理
2.1 工程項目管理策劃的內涵
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內涵是項目開始至項目完成,通過項目策劃和項目管理控制,以使項目的費用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得以實現,由此可見建設工程的項目策劃與實施過程的有效管理是項目建設成功的前提。
2.2 項目管理的復雜性
2.2.1 員工群體行為的復雜性。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生活條件不斷提高,由此人的追求發生根本的變化,由原來物質的溫飽型追求逐步轉向精神享受型追求,各行業盡管用人制度不斷改革創新,但是用人并非易事。目前社會招工行情表明:人的物質一旦獲得部分滿足,追求精神層面的需求也就比較多了,員工除對工資待遇標準要求高外,對環境保護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尤其是對大廚房噪聲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是打工難,招收好員工更難。
2.2.2 經銷商行為的復雜性。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經濟競爭意識不斷增強,社會道德意識在工程建設領域普遍淡漠,尤其是當代商品經濟下道德顯得突出:經銷商通過各種渠道承接各種設備材料供應業務,唯利是圖往往是他們的本性,“利潤最大化”是他們追求的終極目標,假冒偽劣產品不斷打入市場進入工地,尤其是食堂廚具弄虛作假,直接影響職工就餐質量。
2.3 項目管理的難度
影響工程建設的因素很多,除了技術因素等硬性的因素以外,還包括權力關系、利益關系、人力及工程資源等各種社會軟環境因素,這些突出問題的產生和顯現,暴露出社會建筑工程的復雜性與矛盾性,直接影響工程建設目標控制的實現,增加了項目管理難度。
2.4 工程項目管理人性化
2.4.1 企業是家園,員工是主人。企業是員工賴以生存的家園,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如何使每個員工都能夠明白這個道理,關鍵在于企業能否讓員工感覺到企業的溫暖、企業在員工心目中的地位,這些問題都是人性化管理研究的重點。企業要想留住老員工、吸引新人才,達到穩固的員工梯隊目的,是目前工程項目管理需要解決的迫在眉睫的問題。工程項目管理應從員工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求出發,實施人性化的管理。只有盡可能了解員工的特點,關注員工的需求,才能開發員工的潛能;只有對員工注入人文關懷,在感情的互動中企業才會收到良好成效;只有善待員工,給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才能團結和凝聚隊伍。
2.4.2 工程設計人性化。隨著廚房設備智能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廚房設備結構也更趨復雜,操作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加上研制這些設備時沒有充分考慮到廚房的實際工作環境和人體的因素,使得操作時,大廚房燃氣噪聲對人的身體健康帶來傷害。這就迫切需要在廚房設備設計中認真研究,從聲學的角度出發,對廚房設備進行合理的技術改進以提升產品質量,使廚房設備更加人性化,同時改善廚房工作環境,使大廚房工作人員處于最佳的工作狀態,以減少大廚房燃氣噪聲對人體的傷害,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使這種理念在廚房工程設計中得到應用。
2.5 大廚房噪聲控制動態管理的探索
工程項目管理通俗地講就是“管人、管事”,管人的重點首先要管好工程項目各個層面的責任人,用制度來約束權力,最大限度地杜絕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現象。工程項目動態管理中,把人和大自然融合在一起,把人性化與制度化融合起來,把精細化與創新融合起來,才能更
轉貼于
全面地利用人、管好人、辦好事,項目管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
的效果。
3 無錫金融服務區廚房燃氣噪聲控制措施
3.1 工作間噪聲的危害
有研究表明,長時間、高強度的噪聲能讓人心煩意亂,使人急躁、易怒。因音量過強而危害人體健康,使人在不同的情況下聽力喪失,影響心臟血管的健康,妨礙人們正常工作。
3.2 廚房主要設施的描述
3.2.1 燃氣設施:組合燃氣灶具、燃氣蒸飯柜、燃氣炒鍋(圖3)。
3.2.2 配套設施:燃氣自動報警器、控制柜、油煙機(圖4)及不銹鋼工作臺。
3.3 燃氣事業發展中的隱患
隨著我國燃氣事業的發展,各地的燃氣供氣規模、氣源類型、各種燃氣設施都在不斷增加,具有多種燃氣源成分及比例不斷變化,燃氣設備工作時產生較強噪聲。廚房間燃氣設備長時間工作,大容量密閉燃氣設備會產生較大的燃燒噪聲及燃燒振蕩,加上其他金屬設備工作時發出的噪聲和振蕩,給工作人員造成很大的心理負擔和精神壓力。因此,廚房燃氣設備及其他金屬設備在設計上對噪聲與振蕩問題應予改造,減少噪聲與噪聲之間、設備與設備之間產生共震現象,并保證燃氣輸出流量與整機系統相匹配,從根本上消除噪聲對人體健康
的影響。
圖4
3.4 廚房間主要噪聲源的產生
噪聲是由不同頻率、不同強度的聲音無規律地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
機械噪聲是由風機轉動時葉輪、殼體產生振動引起的;當流動氣體(燃氣、空氣、煙氣)中出現渦流,壓力產生突變,流動切面或方向產生突變而引起氣流擾動(產生壓力波),均會產生空氣動力性噪聲;水在加熱過程中若局部汽化出現相變,使流動狀態發生振動性變化會引發熱交換噪聲;振蕩燃燒所引起的噪聲影響最大,它是由于燃燒放熱引起激振而產生的;廚房內油煙排風機噪聲均大;普通金屬工作臺多人同時工作時,噪聲較大;鋁合金門窗安裝質量差、材質剛度不夠,廚房內噪聲過大就產生振蕩而發出噪聲;廚房間硬質隔墻、樓板等硬質材料回音大,加大噪聲;廚房內其他金屬設備質量差,金屬板太薄,結構不合理,容易產生共震現象,加大噪聲。
3.5 廚房間主要噪聲的消除和控制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公安、綜合執法、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噪聲違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報,合力打擊嚴重噪聲違法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開通環保執法熱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投訴暢通、處理有效、反饋及時。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加強轄區內部噪聲環境的管理和鄰里噪聲糾紛的協調。
第七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當依據城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縣環境保護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10日內批復;因拆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生的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項。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四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由縣環境保護局在15日內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責令搬遷、關閉。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域內確需進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縣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縣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排放的決定,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間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施工作業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金屬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對前一款中已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改進生產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隔減振等治理措施,使環境噪聲排放產生的環境噪聲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設施、設備: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整改,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在處于機關、醫院、學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區域的建設工程,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
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需在施工前3日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報縣環境保護局批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限值。
第三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的,縣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通過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城區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線路和時間,規定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進入城區的線路和時間,設立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用鳴喇叭的方式喚人;
(三)在城區道路等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使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第三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報警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二)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隊和軍樂隊進行商業游行;
(三)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器材演奏演唱哀樂;
(五)其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聲不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動物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條進行室內裝修作業,午間及1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由縣環境保護局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日。
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執法局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環境保護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15分貝以上的噪聲;
第三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推行清潔生產,淘汰污染嚴重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機動船舶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合理規劃交通干線走向和各類功能區域。
第八條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包括該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所在地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及時批復。
第九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十日內批復;因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條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十日內批復。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環境噪聲監測網絡,定期環境噪聲監測公告。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環境噪聲的監測,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設置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被檢查者應當接受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四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施: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科研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四)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十六條因使用工業固定設備、流動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安裝位置圖、運行時間、噪聲值、防治措施和相關技術資料。
前款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屬于突發性的重大改變致使環境噪聲污染加重的,應當在改變后三日內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從事工業生產以及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金屬、非金屬、食品等加工項目的,應當符合廠界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八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內,不得從事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活動:
(一)機械切割鋼材、鋁合金等金屬材料;
(二)機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屬材料;
(三)其他嚴重干擾居民正常休息的工業生產活動。
第十九條工業產品產生噪聲的,生產者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排放噪聲的強度。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期限、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超過噪聲限值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產生噪聲污染的夜間建筑施工作業;但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進行前款規定的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提前三日公告噪聲污染影響范圍內的居民。
第二十四條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輕軌道路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聲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第二十六條在已建成或者將要建成的鐵路和城市交通干線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間隔距離,并采取設置聲屏障、安裝隔聲門窗等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輛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區內行駛,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噪聲污染程度和城市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劃定機動車輛禁鳴區域、路段以及大型貨車、拖拉機、摩托車禁行路段、時間,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在非禁鳴區域、路段長鳴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第三十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警報器的,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除執行緊急任務外,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一條鐵路機車駛經城市市區以及機動船舶航經城市市區的港口和航道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在居民住宅區從事商業貿易、餐飲娛樂、體育以及組織旅游、培訓等活動使周圍居民受到環境噪聲影響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一個月內進行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它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
(五)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條在經營活動中安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水泵等產生噪聲污染設備的,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條使用伴唱機、樂器、健身器材等進行家庭娛樂活動、身體鍛煉或者其他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安裝家用空調器室外機的,應當符合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規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經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前款規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日。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有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檢舉、控告后不按規定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二)對申報的事項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筑施工作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有關設施、設備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為超過噪聲限值的機動車輛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的;
(六)利用職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一、明確職責分工
建筑施工噪聲管理牽涉到環保、建設、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的職責,各部門需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密切配合,共同協作,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噪聲管理工作。
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進行審批,對市區夜間施工依法進行審核,依法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
規劃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進行布局,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態市建設要求的項目不予規劃定點。
建筑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廣先進的低噪音工藝設備;負責制定防治建筑工地施工噪聲污染的相關規定,對施工噪聲不達標的建筑工地依法責令其整頓;負責對需要進行夜間施工的建筑作業進行前期審查。
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市區市政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對環保不達標的施工工地依法責令其整頓。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市區施工工地現場進行執法監督,協調處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投訴;對場界噪聲超標的施工單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做好各自轄區內建筑施工噪聲的管理工作。
二、嚴格控制源頭
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提出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行施工。
市區建筑施工項目在開工前十五日,施工單位須持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文件向環保管理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市區夜間(晚22時至早晨6時之間)禁止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作業除外)。因生產工藝上的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進行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持相關建筑業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和受該建筑施工項目周圍噪聲影響的社區居民及相關單位的書面協議向環保管理部門申報,經環保管理部門同意,并于施工日前2天公告附近居民和單位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三、加強現場監管
二、中心城區居民集中區和學校附近的餐飲業、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機械修理、建材和金屬加工業等,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場所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凡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一律停止營業。
三、中心城區商業經營或營業性宣傳活動,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設備或采取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嚴格控制中心城區露天娛樂、集會和慶典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群體性活動,禁止使用音響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發出高噪聲。
四、中心城區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嚴格控制環境噪聲。
五、嚴格控制機動車噪聲污染,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市區禁鳴喇叭規定,嚴禁機動車輛夜間在居民集中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運輸裝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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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很多工作已經可以在家里完成。人們每天在室內停留的時間越來越長,有數據表明,人們每天有超過80%的時間是在室內,這使得人們對室內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室內噪聲污染極大地降低了室內環境的舒適度。為了追求舒適、安靜的居住環境,人們對如何減少室內噪聲污染越來越關注。室內噪聲的污染主要來自于給水、排水的相關管道和設備,本文從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聲污染著手,對如何防治室內噪聲提出了幾點建議。
1.室內噪聲污染的來源
1.1給水管道造成的噪聲污染
給水管道的噪聲是造成室內噪聲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具體噪聲產生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1)振動導致噪聲污染。管道水流的沖擊會讓給水管道產生振動,水流的流速快慢、方向的改變以及控制閥門等附件的啟動、關閉太快都會對管道造成振動,引起噪聲污染;高層建筑中的水泵也是造成管道噪聲污染的原因,水泵造成的噪聲會隨著管道傳入住房內部,對樓房底層的住戶影響非常大[1]。(2)氣蝕導致噪聲污染。氣蝕噪聲污染會隨著管道內部壓力的上升而加劇,在給水系統中負責熱水下行上給的管道中,由于水被加熱導致原先在冷水中的部分空氣被分離出來,在管道下行上給的出口最高的地方積聚、形成氣團,當出水口閥門開啟就會讓水流和氣體發生沖擊,導致噪聲污染。(3)水流導致噪聲污染。在管道中流動的水一定會發出聲音,流水噪聲會因為水流速度增加以及局部阻力增加而加劇。
1.2排水管道造成的噪聲污染
排水管道也是造成室內噪聲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具體噪聲來源可以分為三類:(1)排水橫管的噪聲。室內的衛生器具排水會排至橫管中,橫管中的水流和管壁沖擊會導致噪聲,而且橫管中水躍以及空氣波動會引起水封導致冒氣泡出現噪聲污染。除此之外,排水的橫管支管中的水流在進入排水立管時沖擊連接部位的T型管道或者十字型管道也會發出噪聲。(2)排水立管的噪聲。在排水橫管和立管連接處的水流在下落過程中形成旋轉水膜層以及氣塞流,導致排水立管里的氣體壓縮或者膨脹發出噪聲。另外,水流與管道管體、管道中的氣流碰撞也會導致噪聲。(3)衛生器具導致的噪聲。室內衛生器具在排水的時候會因為出現渦流而產生類似抽氣的聲音,坐便器排水時導致的噪聲污染更大[2]。
2.防治室內給排水管道噪聲的措施
2.1給水管道的噪聲防治措施
給水管道的噪聲主要來自于管道振動、氣蝕以及水流,因而要降低室內給水管道造成的噪聲也可以針對這三個方面著手:(1)減少管道振動造成的噪聲污染。在建筑過程中應該在給水管道和支托架之間設置具有彈性的絕緣墊層,例如在給水管道穿越墻壁的地方,在管道外壁和洞口處要進行彈性材料的填充,從而減少管道的振動;在給水管道入戶的地方也可以設置減振設備,從而降低用戶在用水時的相互影響。(2)為了減少由于氣蝕而導致的噪聲污染,在下行上給的系統中,利用最高配水點進行放氣,如果入戶的支管上有分戶計量表,就可以在各個供水立管頂部安裝自動排氣閥門;在上行下給的系統中可以在配水主要管道的最高處和向上抬高的管道部位設置自動排氣閥門。(3)選用合適的管道材料,降低水流造成的噪聲污染[3]。管道材料的合適與否直接影響水流對給水管道造成噪聲污染的高低,因此一定要根據實際條件選用密度較大的給水管道材料,選用開啟、關閉較慢的出水口閥門和水龍頭;除此之外,還應該選用合適管道口徑的給水管道。給水管道的選用應該根據水流速度和管道口徑來協調,生活給水管道的主要管道水流速度每秒最好不要超過1.5米,支管的水流速度每秒最好不要超過1米,在設計過程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較慢的水流速度并適當將給水管道的管徑放大,具體對應關系如表1所示。
表1 生活給水管道水流速度與管徑對應關系
2.2排水管道的噪聲防治措施
要降低排水管道的噪聲可以考慮選用鑄鐵管道或者管壁相對比較粗糙的塑料管道,由于近年來鑄鐵管道逐漸被淘汰,而且鑄鐵管道在拐彎處被水流撞擊會發出很大的噪聲,所以一般會選用塑料管道,例如PVC—U螺旋管。也可以通過縮小排水立管和支管之間的連接角度來減少管道內部水流跟管壁撞擊以及水躍導致的噪聲,排水管的水平支管和立管之間可以使用60°的彎頭或者三通的連接部件,例如選用Y型的三通連接,在管道拐彎處選用曲率半徑大的彎頭等,這樣可以減緩水平支管和立管中水流的撞擊,從而減少噪音的產生,降低噪音污染。
2.3衛生器具的噪聲防治措施
為了降低衛生器具造成的噪聲污染,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措施:(1)選用受水表面是弧形且制作材料為光潔度高的陶瓷材料的受水器;(2)如果樓層的水壓高,那么低層要安裝減壓器;(3)在安裝水龍頭等出水設備時應該適當的降低安裝高度,并對安裝位置進行適當調整,避免流出的水流跟受水器垂直造成過大噪聲;(4)選用虹吸旋渦式的坐便器。坐便器的沖水方式有虹吸式和沖落式,其中虹吸式的虹吸旋渦式產生的噪聲污染最低,因此,要降低衛生器具發出的噪聲可以通過選用噪聲污染低的坐便器來實現;(5)對壓力進行合理控制,對建筑給水系統進行合理安排,對高層建筑豎向分區進行合理分配。
2.4對管道和房間進行合理布置
要降低室內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聲污染還可以通過對管道和房間的布局進行合理安排來實現。盡量將水泵房、衛生間等有給水、排水設備的房間相鄰布置,并且與臥室、工作室等對周圍環境要求較高的房間隔開,例如用客廳隔開衛生間和臥室、工作間。水泵房的機械噪聲污染比較大,為了避免空氣傳播加劇噪聲污染,不宜將水泵房布置在高層建筑以外的房間,而應該將水泵房設置在建筑物底層的地下室中。除此之外,為了減少噪音污染還應該對水泵房內的設備進行選擇,例如選用性能好、噪聲低的水泵機組,在水泵的進出水口設置減振機頭等[4]。
3.結語
噪聲污染對人體和建筑物的損害不可小覷,在室內給排水管道中的噪聲污染是很難被完全消除的。為了創建更好、更舒適的生活環境,應該在建設過程中采取相應手段對給水管道、排水管道造成的噪聲進行一定的防治措施。本文從防治角度出發,對室內給水管道、排水管道噪聲的預防提出了幾點建議,但是,在實際的建設過程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利用自身的技術條件和經濟條件進行優化,從而對噪聲污染進行合理防治,創造舒適、安靜、健康的室內生活環境,提高人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滿意度。
【參考文獻】
[1]呂平.建筑室內給排水系統噪聲的控制[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10(12):17-20.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范圍內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本市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和港航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群眾投訴。
第二章環境噪聲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情況,及時劃定、調整本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六條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本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對建設項目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登記表,制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經審查被否決的,有關部門不得立項,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登記表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六十日內、報告表三十日內、登記表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按國家規定用于噪聲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
對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一條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的車外最大允許噪聲級不得超過國家有關標準。
公安機關應當把機動車輛噪聲列入車輛年檢內容,未經噪聲檢測合格的車輛,公安機關不予核發年檢合格證。
第十三條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可以規定機動車輛禁止行駛及禁止鳴號的地段、區域和時間;港航監督機構可以規定船舶禁止行駛及禁止鳴號的地段和時間。
第十五條鐵路機車進入本市城市范圍內需要鳴笛的,應當按照鐵道部《鐵路環境保護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高速公路和高架、輕軌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線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向周圍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使用時間以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使用時間及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設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金屬加工、木材加工、車輛修理等小型企業;本條例公布前已經設立的,應當限期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金屬加工、木材加工、車輛修理等經營活動。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外設立金屬加工、木材加工、車輛修理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小型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環保審批手續。
第五章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進行工程設計和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包括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期間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專項費用等內容。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聲污染的防治費用,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對產生的噪聲達標排放。
第二十二條進行建設項目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場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機具、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外,夜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須晝夜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予以批復。
第二十四條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時期,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規定禁止施工作業的時間和區域。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運輸渣土、運輸建筑材料和進行土方挖掘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
未經批準,不得在夜間使用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大型施工機具。
施工現場夜間禁止使用電鋸、風鎬等高噪聲設備。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在夜間、午間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時期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的兩天前將施工作業情況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七條單位進行裝修活動,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午間和夜間不得使用電鉆、電鋸、電刨等產生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裝修作業。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經營活動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或在商業經營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申領營業執照時,應當對環境噪聲污染及其防治情況作出說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可能產生污染的,應當要求其提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有關文件。
第三十一條使用音響等家用電器和樂器,舉辦家庭娛樂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在街道、廣場、公園、住宅區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除政府批準的大型集會、游行、慶祝等活動外,其他社會活動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三十二條居民安裝使用空調器室外機組,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對相鄰方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三條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嚴禁在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鉆、電鋸、電刨等產生噪聲污染的工具;在其他時間進行施工作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期未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應交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違反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拒報或者謊報環境噪聲排污申報事項的,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進行公告或進行虛假公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午間或夜間進行裝修作業產生嚴重污染的,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產生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限期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搬遷;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搬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響器材,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且不聽勸阻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且不聽勸阻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船舶違反禁鳴規定的,由港航監督機構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