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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綜合監督管理和分行業專項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并推行控制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加大財政投入。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本地區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其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
管理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其他負責人對其管理范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七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同時對轄區內沒有其他行政部門負責安全管理的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安全生產規劃;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綜合管理事故統計工作;
(五)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安全生產信息;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煤礦、公安、交通運輸、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負有專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其它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一條履行安全生產事項審批或者驗收職責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并對審批或者驗收事項承擔審批或者驗收直接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檢查。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應當予以配合,按照檢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和檢查計劃。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專項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和檢查計劃,并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當按計劃進行。在監督檢查中,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分別進行檢查,但相關部門應當互通情況,發現應由其它部門處理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檢查情況應當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對投訴舉報集中、問題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重點檢查。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情況和信息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鼓勵單位或個人就危害安全生產的行為或安全隱患,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需要安全評價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由設計審批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單位,以及從事大型娛樂、商業經營的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提取,專戶儲存,用于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安全隱患整改等。
第三章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現場搶救,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參加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組織查清間接原因及行政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送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結案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十個工作日內審批結案;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時間,但調查時間延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中央在渝企業、市屬國有企業發生一次死亡一至九人的,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前兩款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
(四)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按國務院規定辦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事故后,有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調查、拖延報告或者隱瞞不報情節之一的,對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不能依法給予撤職處分的負責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通過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立即對投訴舉報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調查并及時處理的。
第二十八條未依法取得資格而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責令停止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本市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均可向當地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四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的信息溝通協商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包括登記、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報告和獎勵辦法等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通信地址和獎勵辦法。
第五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上年度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況。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
患的,屬于本辦法的舉報范圍: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的;
(二)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定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等侵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的;
(四)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儲存、運輸的;
(五)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六)發生重傷、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第七條舉報事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單位(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電話等可供核實查找的信息;
(二)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事故隱患狀況及已經或將要產生的危害;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受害人身份,以及有效線索或證據;
(三)舉報人的聯系方式。
第八條為方便核查被舉報單位或人員的違法事實,鼓勵實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舉報人真實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通訊聯系方式等。
第九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單位提出;受理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查,經核查后發現屬于其他鎮(街道)或市級部門的,原受理單位應及時移送相關鎮(街道)或市級部門受理并核查處理。
第十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配合。鎮(街道)在核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案件處理超出自身權限的,要及時移送市級相關部門查處。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線上指導、協調和配合工作,切實增強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處理工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工作;情況復雜的,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核查處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90日。法律、法規、規章對核查處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舉報事項辦結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電話答復舉報人。
第十二條對核查屬實的違法行為并依法立案查處的舉報,根據行政處罰程度,給予每件50—10000元的獎勵;重大舉報事項的獎勵,由舉報核查處理部門研究決定。重點領域監管及專項整治活動中涉及的單項舉報獎勵額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另行確定實施。
第十三條舉報核查處理單位對已辦結的舉報,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核查處理部門給予實名舉報的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舉報的,按職責要求由核查處理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干擾正常工作的,由受理機構依據情節輕重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受理舉報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舉報情況。
第十七條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泄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故意向被舉報人(或單位)泄漏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四)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中圖分類號:TQ34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18-0041-01
腈綸毛條的生產是有一定特殊性的,而生產毛條有兩種工藝,一種是直接拉斷法;另一種是切斷法。這兩大系統的生產工藝具有科學性、現代化,拉斷法的工藝流程具有較為敏感的法則,其工序簡化、設備簡單、產量和勞動生產率高等因素,近幾年都獲得了較快的發展,日趨普及。切斷法適用于加工制造各類絲束,特別是在絲束質量較差或延伸度高的腈綸纖維。目前在我國各大紡織廠都有生產腈綸毛條的工藝,然而對于腈綸毛條的生產,在安全生產管理還存在著很多大大小小的問題,安全生產是每個企業的永恒主題,是每個企業經營的頭等大事。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主體是人,人的安全意識高低直接影響決定著安全生產管理的實際目標和效果,為了更快速更進一步的說明抓好安全生產,每個企業都要積極的開展安全生產管理的教育,必須要有創新的思想從而來完善安全管理。筆者在本出了自己的闡述及建議。
一、修訂規程編寫和上崗前培訓
針對車間生產過程中,必須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生產規程,而且在工作人員上崗之前,要進行正規的培訓后方可上崗。安全生產管理上的問題是不容忽視的,我國在安全生產發生的一些慘痛的例子,是最大的教訓,安全生產、安全第一也是每個企業最終的目的。應該專門成立以車間領導、技術人員和各個工段擋車工代表為成員的修訂小組,制定出詳細的處理方法和措施。在進行操作規程的制定的時,要求全體人員必須參與,而且要細心的進行培訓,把大家組織到一起,將原有的操作規程逐條列出,找出以前操作中的不足與異議,然后由全體人員進行系列的討論,結合生產過程中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有針對性有目的性的探討,對實際操作中產生的安全隱患的條例進行修改,培訓過程中可以找有經驗的員工到生產線現場示范給大家看,直至確認哪一個更適合應用在日常的生產過程中。經過系列反復的核實驗證,在小組成員全部簽字后,拿著修訂后的操作規程走訪各個生產工段,在逐一地詢問各個生產線的工作人員,把每條規程都要反復確認后,方可進行。最后在全體人員都通過后,修訂后的操作規程下發后,車間每一個技術部門的人員都要對操作人員從新進行培訓,并組織一次知識考試,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嚴格要求,嚴格按照新的操作規程操作,考試時要保證有幾個考評員和監督員在場,保證所有參加培訓的人員合格后才可上崗。操作規程修訂后,會大大的提高安全系數,為車間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二、監控操作過程,糾正違章舉措
針對車間生產工作過程中容易出現的麻痹大意、靠以往生產的經驗來生產操作的違章行為,都要及時的去糾正及告誡。在生產車間,每條生產線,每個生產工段,都要制作粘貼一些違章操作的警示板和警示牌,要以簡潔明了,通俗易懂的圖片文字形式來進行歸納和總結,讓生產工作人員能夠一目了然。警示標志的效果是最明顯的也是最簡單的,能夠幫助一些工作人員的違章行為進行了提示,給生產線及生產工人提供了一個警示的作用,從而達到每位生產工人在心里都一個安全生產的思想及概念。不但可以糾正一些習慣性的違章行為,也可以有效的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安全生產管理的細節
安全管理的細節是重中之重。在我國許多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都是由違章作業、冒險作業而引發造成的,許多的企業及生產工廠的工人,自身的安全意識較差和薄弱,安全知識欠缺,從而導致了事故發生的幾率。而許多企業及工廠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也存在許多不足,生產管理人員工作經驗少、管理能力差、安全素質不高,對安全管理上的工作不上心、不細心,甚至有的管理人員根本就不會管或者是管不好及管不住。這些問題都是生產工作中不安全的因素,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是整個生產的關鍵,是整個企業安全生產的保證,作為最基層的安管人員一定要強化自身的安全素質,從而提高企業生產的安全性,據調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是我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中最為龐大安全管理力量,這些管理人員的作用最直接也最重要。車間生產的設備都應該裝有放工牌的小匣子,員工在崗時,將工牌摘下放進去,下班后將其取走,要在裝工牌的小匣子上,都貼上安全的警告標語,而且字體要清晰,顏色要醒目,比如;多防一處,少出事故、平安是金,處處精心、珍惜生命,安全為大、一人安全,全家幸福,像類似這樣的警示標語,都會很大程度上提高員工的警覺性和自我防范意識,從而給生產工作帶來更高的安全性,這些標語不僅僅只是警告和警示,其次會讓人覺得工廠是自己家,看著又溫馨又舒服,對工廠生產的效率及質量也有很大幫助。
四、安全生產管理的意義
安全生產管理,顧名思義;在生產和制造的過程中更有效、更準確的提高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性。安全生產管理在企業及生產中稱其為“三大規程”,是指導生產,保障安全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作業法則,它更具有科學性、嚴肅性、技術性及普遍性。安全管理是我們衡量一個生產企業科學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在以往的日常生產工作中我們會發現,許多的企業都認為安全管理的存在有沒有都是一個樣的,只要可以生產就行,這樣的安全理念是錯誤的甚至可以說完全是法盲,一個企業,一個工廠最重要的就是要樹立起安全生產的思想,這樣的工廠不管是在平日的生產還是生活中,都能真正的杜絕一切危險因素,才能提高工廠的生產的質量及效率,才能讓整個企業走向成功及正軌。三大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是前人從生產實驗、實踐中得來,以致用生命和血的代價編寫出來的,許多工廠都抱著僥幸的心里一直對安全管理不重視,并且還會說,我們的工廠從來沒出過什么事,不要緊”。這種麻痹思想是絕對不能存在的,尤其是作為生產企業的負責人。海因里希的著名法則中講到,違章操作不一定會出事故,但是相反,往往出現事故的必然是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多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而是去憑著經驗違章操作的必然會發生事故,許多次小的事故發生,必然醞釀著重大事故的萌芽,這是我們常說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工作超前管理,超前控制的基本法則,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張義忠.生產腈綸毛條中毛粒、毛片的控制[J].山東紡織經濟,2008,04:132-134.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65
長期以來,我國的煤炭行業都是經濟建設的主要行業之一,同時為其他行業及領域的發展提供著動力。而且,煤炭本身與人們的生活聯系十分密切,是現代人生活生產必不可缺的能源之一。因而,在時代的督促下,煤礦企業不斷進行著完善和發展。但是,現階段的煤礦企業在進行井工生產時,經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安全隱患,如果不能進行及時的預防和監管,很容易產生直接的危害。為了徹底改變這一狀況,實現經濟與安全的雙重保障,煤礦企業必須著重關注現階段的煤礦開采及生產管理環節的安全問題,針對煤礦企業中的安全問題,進行切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使得企業員工的安全受到保障,進而提高工作積極性,為企業的發展帶來更大的效益。
1 現階段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分析
煤礦企業本身就是以井工開采作為主要的作業項目,這種項目十分危險,進行作業的區域,往往伴S著地勢較偏、環境較差的狀況,因而在進行作業時,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危險,而且不容易進行切實的預防。同時,下井開礦需要職工下到一定程度的地下,而地下環境較為潮濕陰暗,工人在進行工作時,不免會受到瓦斯、煤塵、火等直接的威脅。因而所需要的安全措施質量也必須做到最好,但是現如今的很多煤礦企業盲目地看重煤炭能帶來的經濟效益,不但所選擇的開礦地點過于危險,而且也沒有較好的作業設施設備,許多儀器的選用還十分陳舊,導致工人在進行下井作業時,經常會收到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影響,整體的安全健康受到了嚴重的威脅。當前,煤礦企業各種傷亡事故頻繁出現,每一次都深切地敲響了社會的警鐘。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很大程度上與煤礦的開采設施及所選地域的安全性不無關系,同時也受到了企業生產水平的影響,生產水平較高,實現一體規模化生產的煤礦企業,所擁有的技術相對較高,不容易出現各種意外狀況。而相對地,生產力十分低的企業,技術水平也相對較低,出現各種意外狀況的可能性十分大。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政府加大了對煤礦企業的審核力度,在近些年,迅速關停了許多違法作業的煤礦,勒令企業迅速進行整改。經過政府與群眾的不斷努力,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終于得到了改善,但是總體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同時受到同行及相關行業的各種挑戰,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創新,才能獲得更加有效的發展。
2 現有的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面臨的挑戰
2.1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意識十分薄弱
良好的煤礦企業,本身也應該有著較強的安全觀念,但是,現階段的煤礦企業,嚴重地缺乏安全生產管理意識,各方面的制度與措施也起不到實際性的約束,對于職工的安全沒有起到切實的作用。一些煤礦企業的領導對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認識很不到位,過于看重經濟效益盲目地擴大采礦范圍,進行多方面的煤礦加工生產,而對于安全方面的資金投入,則少之又少。同時,許多煤礦企業當前所采用的安全管理機制依舊是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的,已然與時代的發展相沖突,實際的安全效益并不高。根據安全管理機制所形成的安全責任制,也長期沒有得到確切的落實,僅僅停留在了部分企業人員的思想觀念里。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還應該包括工程管理、工程監測、現場勘察以及設備的優化等,但是同樣的,企業對于這些安全內容也沒有形成較高的關注度,僅僅做好了表面的安全工作,實際的安全隱患沒有得到切實的監測和排除,出現危險狀況的概率依舊十分大。此外,對于井工開采作業而言,由于本身較為復雜,工程量比較大,因而所需要的設備也需要做到一定的嚴謹,企業必須在開工之前對設備儀器進行細致地檢查,防止因為設備器材的損壞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但是,很大一部分煤礦企業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只是簡單地檢查了設備和儀器,對于一些過于陳舊甚至生銹的設備,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企業依然投入使用,使得安全事故層出不窮。
2.2 部分企業盲目擴大生產,安全投入十分少
為了擴大煤炭資源帶來的經濟利益,許多企業盲目地進行了煤礦的擴大生產,在企業的最初規劃中,安全設施僅僅覆蓋到了本區域,但是區域外并沒有較好的安全體系。此外,很多的煤礦企業由于煤炭經濟發展的低迷,出現了欠債較多的狀況,無法對安全生產管理投入較多的資金,僅僅用以前的安全措施維持現有的安全管理秩序,其效用顯而易見。更有地方煤礦,對于安全方面幾乎沒有投入任何的資金,整體的開采所采用的設備也極其落后,安全問題十分嚴重。
2.3 煤礦企業的現場管理人員安全素質不高
煤礦企業的施工作業的安全性,與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有著較強的聯系。由于現如今的煤礦領域發展很不景氣,同時污染十分嚴重,現如今的大學生不愿意進入煤礦企業進行工作,導致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人才嚴重匱乏,企業整體的安全意識十分低下。這也是當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嚴重阻礙了企業各項作業實現安全操作的可能性。
3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的應對策略
3.1 改善企業整體的安全觀念,做好基礎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為了切實面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所面臨的各項挑戰,煤礦企業必須整體改變安全防護意識,建立實時的預警機制,做好各項安全工作。對于現場的施工開礦,企業必須做好嚴格的安全控制,確保各項機制安全有效地營運,同時要設計相應的安全監管崗位,時刻保持警惕,嚴格檢查現場的儀器設備,一旦發現損壞陳舊立馬進行更換維修。此外,企業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也應該加大對于安全方面的資金投入,以保障企業實現高度的安全生產作業流程。
3.2 設立安全監管機制,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對于煤礦事故而言,很多事故在發生后,都找不到切實的責任負責人,給企業帶來了不好的影響。之所以發生這樣的狀況,主要原因在于沒有設立切實的安全監管機制,每一次事故的發生都找不到實際的責任承擔者。為此,企業應該逐步健全現階段的安全監管機制,確保施工作業的每一份安全責任落實到位,從而最有效地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3.3 提高企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培育管理人員的安全素質
在現階段的煤礦企業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開展往往沒有高素質的人才作為基礎,很多時候都是由文化水平較低的工頭擔任,這樣的狀況無形中加大了安全隱患的產生。煤礦企業應該加大對安全管理人才的素質培育力度,積極地鼓勵他們進行多方面的發展,進行多方面的技能培訓,開展安全思想教育課程,不再僅僅注重于勞動作業。同時,可以提高薪資,向外引流,吸引新時代的高素質人才積極地進入到企業中來,確保煤礦企業的整天員工都有著明確的安全意識,能夠及時地發現安全隱患,進行有效地排除,從而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4 結束語
隨著時代的發展,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亟待進行迅速而確切地完善。煤礦企業應當緊跟時代的步伐,對現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健全,加強基礎的安全設施建設,確保企業整體的安全生產管理活動得到切實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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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現行《條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2003年、2008年國務院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有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發生了變化。二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環節,如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發生事故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等。三是執法實踐中反映出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不夠完善,如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規定不夠明確,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與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適應等。這次對《條例》進行修改,就是為了適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加有效地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問:修改后的《條例》是怎么體現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變化的?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把現行條例中提到的“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統一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二是把現行條例關于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的規定,修改為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三是明確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考慮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環節多、部門多,為了促使有關部門既各司其職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條例》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問: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慮,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要取得許可證?
答:現行《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比較充分,有關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原則。實際情況表明,使用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其危險程度不亞于生產危險化學品,這方面的事故約占全部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四分之一。為從源頭上進一步強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這次修改中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要說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很多,使用數量、使用方式及危險程度等差別也很大,所有使用單位都取得許可證,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條例》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范圍確定為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符合實際情況,抓住了重點。至于使用數量達到多少需要辦理許可證,由于各類化工企業情況差別很大,很難在《條例》中作出規定,《條例》授權安全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使用量標準。
考慮到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有的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這些企業按照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為避免重復發證增加企業負擔,《條例》明確規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化工企業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問:在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方面,《條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經營許可證制度還繼續實行嗎?
答:實踐證明,現行《條例》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較可行。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這次修改時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范疇,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時進一步嚴格了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制度還要繼續實行。所不同的是,這次修改下放了許可證的審批權限,這是考慮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數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級或者市級政府部門辦證,有關部門負擔重,企業辦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也已經健全,能夠承擔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責任。
問: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能不能在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辦證時限有沒有明確限定?
答:按照現行《條例》規定,托運人只能到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實踐中不少托運人的住所在運輸始發地,為了辦證不得不來回跑。為解決這個問題,這次修改《條例》時明確規定,托運人也可以向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通行證。針對一些運輸企業提出的辦證沒有時限要求,有時辦理時間較長,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審批的時限,最長不能超過7天。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設工程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咨詢服務,監理單位按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根據有關法規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因此,工程監理應該在建設單位委托的業務范圍內承擔責任。
1.正確認識監理的安全責任
在《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合同法》以及有關現行法規中,僅規定了建設單位有監督工程施工質量、進度和造價的權利,而沒有賦予監督施工安全的權利。既然建設單位沒有監督施工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權利,作為受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也不應負有監督安全生產的義務和權利。依據權責對等的一般性原則,監理單位承擔的安全責任應該限定于監理過程中的“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責任,而不是承包單位進行組織生產建設中的“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責任。
此外,《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活動,是指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該法約束的主體,是自身的經營活動可能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單位,不應包括為建設工程提供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即使監理單位可視為《安全生產法》中包括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涉及的安全事故是施工方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出現的事故,絕不是監理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出現的事故,所以在施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施工企業自己施工人員的傷亡是施工企業的事,是施工企業及與其有連帶合同責任單位的事,因此《安全生產法》所約束的生產經營活動主體,是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及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相關責任單位,絕非是與施工企業無任何關系的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如果在監督管理活動中,因自己違反操作規程和規范造成自己的監理人員的傷亡事故,這時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才應為監理單位,才受《安全生產法》所約束,我們一定要正確理解《安全生產法》立法的初衷和本意。
2監理安全責任監督管理主體的認定與法律適用
(一)監理安全責任監督管理主體的認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因此應由建設局對建筑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職權。
(二)監理安全責任的法律適用,安監局援引的法律法規分別有《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首先從法律適用上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作出處罰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是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而無論是監管責任人還是監理單位,都顯然不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監理單位從事的是監理服務行為,而不是施工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所以安監局把《安全生產法》以及由它衍生出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存在行政相對人主體認識上的錯誤。
其次,從行政機關執法依據上講,縣安監局以其行政職能不能援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來作出處罰,因為能夠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不應當是安監局而應當是建設局。該《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雖然安監局與建設局都是行政機關,但不等于行政機關可以隨意援引法律,任意進行處罰。其所援引的行政法規必須與其行政職能相對應,才能真正起到公正執法的作用。
再次,在法律適用上,對監理單位的行政處罰,應適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因為《安全生產法》沒有對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應如何作出處罰的規定,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當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于監理單位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無論單位和個人都有明確的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屬于一般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即便監理單位應當受到處罰,也應適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而不是《安全生產法》。況且安監局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來確認監理單位違法,卻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罰則來處罰監理單位,適用法律混亂,破環了法律的內在統一性。
此外,用不同法律條文認定同一違法事實,又用同一處罰條款對行政相對人作出不同的行政處罰,其政策法律觀念之淡薄,其行政行為之隨意可見一斑。另外,處罰告知依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確有要求監理單位向主管部門報告安全隱患的義務,但該法條對于監理單位履行義務的前提是在監理工作中發生嚴重安全隱患,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情況下,明顯不包括安全事故發生的停工期間。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依據《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 號)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規定,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職責有:
1)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進行審查的,監理單位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報告的,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2)監理單位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3)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報告,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4)監理單位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應當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監理單位履行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施工單位為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監理單位完全履行《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規定安全監理職責,不應再承擔安全事故責任,其全部責任應由未執行監理指令私自拆除塔機的施工單位承擔。此外,安監局認定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適用法律不當,程序混亂,以致作出了錯誤的處罰決定,依法應當撤銷。
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內容也可以看出這個法條要求執法機關對被處罰人處罰前,必須履行責令其整改的義務,這是處罰的基本前提,執法機關未履行該義務,對監理單位的處罰行為是無效的行政行為。當地任何行政機關均沒有對拆塔吊之事給予監理單位下達過限期整改通知書。既然行政機關沒有履行這樣的法定義務,那么其對監理單位作出行政處罰就是錯誤的,是與《行政法》相違背的。
結語
監理行業其自身的特殊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復雜性,使得現行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引起混亂。隨著監理市場的日趨成熟、規范,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等應及時作出相應的調整。同時政府有關管理監督部門不能超越法律,一味強調監理方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責任,更應該加強施工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力度和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管力度,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張明軒,高全臣.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研究[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7,12(12).
在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現在,企業的生產管理安全也正在越來越得到企業管理人員的重視。企業安全生產不僅能夠保證企業員工的安全,更有助于企業生產效率的提高,企業員工素質的提高和企業文化的建立,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因此,加強企業的生產安全管理建設,貫徹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推動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企業管理者需要重視的管理內容。
一、中小企業生產安全現狀和問題
1.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現狀。我國中小企業中許多管理者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沒有足夠的重視,或者自以為有了足夠的重視,但從企業制度上和要求上沒有體現。這樣一來就造成了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缺失的現狀,而某些企業即使有安全管理制度,也得不到堅決的貫徹落實。2.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問題。中小企業在進行安全生產時,其管理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首先是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沒有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在管理方面有所放松,甚至許多小型企業并沒有建立起安全生產的制度,從而造成的管理缺失。其次在于許多企業的工作者對安全生產沒有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匱乏,即使企業有安全生產的要求,也不愿履行,導致生產安全得不到保證。最后在于管理程序不嚴格,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的過程中沒有嚴格的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出現生產過程中出現安全問題,相關的幾個部門之間會相互推脫責任,導致管理疏漏。
二、中小企業生產安全制度的建設
1.企業生產安全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企業的安全制度是通過明文規定的形式,規定員工所需要遵守的行為準則,它不僅能夠保證企業員工的安全,更有助于企業生產效率的提高,企業員工素質的提高和企業文化的建立,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建設企業的生產安全制度,是現代企業科學管理的要求,也是促進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2.企業生產安全制度建設情況。中小企業中生產安全制度的建設主要出現的問題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在于只重視要求而忽視形成制度和體系。管理者只是在會議上或視察時指出“需要加強安全生產”,但具體應該怎么加強、從哪個方面進行加強,卻沒有出臺相應的制度和管理條例,令安全生產沒有足夠的約束力。其次在于只重視書面上的要求,沒有與實際生產狀況相結合,將安全生產條例從法律法規、甚至其他企業的規章條例中照搬照抄下來,與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毫不相關。最后,也有許多企業的安全管理條例沒有具體的工作程序,只有一般的要求,對如何工作、如何檢查以及如何分割責任都沒有具體規定,導致執行不暢。3.如何制定切實可行的生產安全制度。制定對企業而言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制度,主要方式同樣在于三個方面。首先需要安全生產制度能夠形成制度和體系。管理者在指出“需要加強安全生產”的同時,也需要指出加強安全生產的具體做法,出臺相應的制度和管理條例,提高安全生產制度夠的約束力。其次在于與實際生產狀況相結合,針對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生產制度,提高實際操作的能力。最后,也需要規定具體的工作程序,提高對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實責任制度。
三、如何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從管理者方面。需要管理者正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認識到企業安全生產制度缺失或不足的現狀,為企業的安全生產建立切實可行的制度。具體內容包括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建立嚴格的檢查制度和獎懲制度,注重安全生產的時效。同時也要求對企業員工進行和加強安全生產教育,進而能夠從上到下提高安全生產的意識。2.從工作人員方面。企業的工作人員需要主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認識到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明白企業進行安全生產不僅是對企業有實際利益,也與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有所聯系,從而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并且令他們能夠積極主動地進行安全生產,保證企業安全生產制度的貫徹落實。3.從規章制度方面。需要企業建立起一個嚴格的執行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制度的執行能力。建立有效的獎懲措施,將員工的獎金的獎懲與安全生產狀況相聯系起來,利用利益鏈條推動員工主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同時也需要加強安全責任制度的落實,對安全生產活動進行嚴格考核和獎懲,避免部門和人員之間相互推諉。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我國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中面臨著許多問題需要解決。企業安全生產不僅能夠保證企業員工的安全,更有助于企業生產效率的提高,企業員工素質的提高和企業文化的建立,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因此,需要企業管理者正視企業生產安全管理缺失的現狀,制定切實可行的生產安全制度,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宣傳,并加以嚴格執行,從而達到提高企業安全生產能力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周文彬.企業安全管理基礎條件的建設[J].安全,2017,01(02):48-50.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1、安全生產管理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
2、安全是生產系統中人員免遭不可承受危險的傷害。
3、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某裝修工程裝修建筑面積12000平方米,按照建設部關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規定,該裝修工程項目應當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按照建設部關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規定,該建筑工程項目應當至少配備3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5、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施工企業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
6、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7、施工組織設計是組織工程施工的綱領性文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施工組織設計以及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工程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批簽字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按照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按照建設部的有關規定,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
m,或跨度超過18m的高大模板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
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根據建設部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新入場的工人,必須接受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項目、班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10、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的規定,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復審,復審每2年一次;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1、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的單位,應當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1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定,死亡事故是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的事故。
13、外電線路電壓分別為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時,其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當分別為4、6、8、10、15米。
14、施工現場應設“十一牌兩圖”。“兩圖”是指: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建筑工程立面(或效果)圖
15、根據《安全色》規定,安全色分為紅、黃、藍、綠四種顏色,分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
16、施工現場各種模板應當按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地面應平整堅實,疊放高度一般不宜超高2.6m,大模板存放應放在經專門設計的存架上。夜間施工,是指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的施工;人工開挖土方時,兩人的操作間距應保持2~3m;在臨邊堆放棄土,材料和移動施工機械應與坑邊保持一定距離,當土質良好時,要距坑邊1m以外,高度不超1.5m遠;基坑(槽)上口堆放模板為1m以外;吊運大塊或整體模板時,豎向吊運不少于2個吊點。水平吊運整體模板不少于4個吊點;在起重作業中廣泛用于吊索、構件或吊環之間的連接的栓連工具是卡環。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時,應逐圈緊密地排列整齊,不應錯疊或離縫。
17、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有人工拆除、機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種;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拆除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并正確使用。
18、塔吊安裝方案應由有資質安裝單位編寫,風力在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塔機頂升作業;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施工升降機操作按鈕中,急停按鈕必須采用非自動復位型;超過30m的塔機,必須在起重機的最高部位(臂架、塔帽或人字架頂端)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并保證供電不受停機影響;多塔作業時,處于高位的塔機(吊鉤升至最高點)與低位塔機的垂直距離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小于2m。
19、在腳手架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緊,且嚴禁拆除。當腳手板采用竹笆板時,縱向水平桿的間距應滿足要求等間距設置,間距不大于400mm;連墻件設置應靠近主節點,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剪刀撐的設置寬度不應小于4跨,且不應小于6
m;立桿底座下的墊板長度不小于2跨,厚度不小于50
mm;搭設腳手架立桿時,每隔6跨設置一根拋撐,直至連墻件安裝穩定后,方可拆除;縱向水平桿(大橫桿)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桿的接頭,在不同步或不同跨的水平方向錯開的距離應不小于500mm;當腳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應在兩端按規定設置連墻件和橫向斜撐加固。
20、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應設雙層安全防護棚;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邊長超過150cm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腳手架搭設方案應由現場技術負責人編寫。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已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21、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用電工程中,必須采用的接地保護型式是TN-S;施工現場用電工程中,PE線上每處重復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施工現場用電系統中,N線的絕緣色應是淡蘭色;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周邊與10kV外電架空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是6m;施工現場用電工程中,PE線的重復接地點不應少于三處;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與地面的相對高度可為0.9m;開關箱與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與地面的相對高度應為1.5m;一般場所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30mA
;潮濕場所開關箱中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5mA;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的長度不應大于5m
;電焊機二次線可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施工現場內所有防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值為不得大于30Ω;在潮濕場所施工,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24V;焊機二次側電源線長度最大不得超過30;在焊接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5。三級配電是指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
22、《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都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否則,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4、按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施工單位發生重大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25、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6、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7、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9、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負責保證工程項目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資金的有效使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30、施工組織設計以及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編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31、根據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32、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
33、根據我國工業、企業噪聲標準規定,凡新建、擴建、改建企業允許噪聲為85分貝。
34、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都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否則,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建筑法》規定,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施工企業最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部分
1、在生產過程中,人員死亡、人員重傷、財產損失、人員輕傷、設備損失等都屬于事故。
2、事故隱患泛指生產系統中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
3、安全生產是是為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程序下進行,防止發生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事故,采取的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環境免遭破壞、設備和設施免遭損壞、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
4、安全生產管理具體包括:安全生產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工藝技術管理、設備設施管理
、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管理。
5、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出租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6、安全管理目標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目標、安全達標目標和文明施工實現目標。
7、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的施工技術、安全、設備等部門進行會審。
8、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9、安全檢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定期安全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專項(業)安全檢查、季節性、節假日安全檢查。
10、《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所指的“四口”防護: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
11、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三定”原則: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12、事故報告包括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
1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四不放過”的內容: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14、現代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作業、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幾部分組成。
15、施工總平面圖編制的主要依據有工程所在地區的原始資料、施工方案、施工進度和資源需要計劃、原有和擬建建筑工程的位置和尺寸、建設單位可提供房屋和其他設施、全部施工設施建造方案。
16、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
、警告標志、指令標志
、提示標志。
17、對現場建筑材料的堆放的一般要求有應當根據用量大小、使用時間長短、供應與運輸情況堆放
、各種材料必須按照總平面圖規定的位置放置、各種材料物品必須堆放整齊,并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應當按照品種、規格堆放,并設明顯標牌,標明名稱、規格、產地等
、要有排水措施、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8、各類模板拆除的順序和方法,應根據模板設計的規定進行。如果模板設計無規定時,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的模板,后拆承重的模板及支架。
19、鋼絲繩出現下列哪些情況時必須報廢和更新、鋼絲繩斷絲現象嚴重、斷絲的局部聚集、鋼絲繩失去正常狀態,產生嚴重變形時、當鋼絲磨損或銹蝕嚴重,鋼絲的直徑減小達到其直徑的40%時。
20、臨邊防護欄桿的上桿應符合規定:離地高度1.0~1.2m、承受外力1000N。
21、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懸空高處作業、露天攀登;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建筑施工中通常所說的“三寶”是指安全帶
、安全網、安全帽;人工接地體材料可采用圓鋼
、角鋼
、鋼管。
22、乙炔瓶在使用中應注意的事項: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瓶閥凍結,嚴禁用火烘烤
、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2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4、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方案主要有:腳手架、施工用電、塔吊、物料提升機、垂直運輸設備、基坑支護、模板工程和起重吊裝作業的拆裝使用。
25、安全技術交底必須經過交底人和接底人鑒定即可。
26、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必須是技術人員編制
、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三部分
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是國家行業標準,也是(強制性)標準。
2、剪刀撐斜桿必須搭接,桿件搭接長度不小于(1)米。
3、安全生產責任只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主要部分。
4、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部門、各級人員對施工(
全過程
)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5、新入廠工人必須進行(
三級
)安全教育。
6、在經濟承包合同中,必須要有(
安全生產指標
)內容。
7、根據青島市建管局要求電梯載人不得超過(
9)人。
8、項目經理對承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9、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或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0、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設置不低于(
1.5)米。
11、邊長超過(1.5)米的洞口,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桿,并在洞口處張掛(安全平網
)。
12、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證件后,方準作業。
13、建筑工地電梯井門,必須是工具化、定型化,安裝高度不低于(
1.5)米。
14、2012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主題是“(
科學發展
),安全發展”。
15、施工現場的“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16、“四口”是指: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樓梯口。
17、施工現場臨電重復接地的對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10)Ω。
18、腳手架掃地桿離立桿底部的距離為(20)cm.
19、查出安全隱患后,應采取“三定”措施去消除,即定人員、(
定時間
)、定措施。
20、使用中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應不小于(
5)米。
21、上人盤道踏板防滑條之間的距離應為(25-30)cm.板條厚度(2—3)cm
22、電梯井防護門,門柵網格的間距不應大于(15)cm.
23、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
分配電箱)(
開關箱
)。
24、多臺塔機操作時,塔機間的水平、垂直安全距離不小于(2)米。
25、卷揚機卷筒上鋼絲繩最少應保留(
3)圈。
26、塔機頂升時風速應不大于(4
)級。
27、開關箱與所控制的設備距離不應大于(3)米。
28、(1000)伏以上的電壓為高壓。
29、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間距大于(15
)cm就必須進行有效防護。
30、懸挑腳手架鋼梁錨固端長度不得小于懸挑長度的(1.25)倍;
31、橫向掃地桿應設置在縱向掃地桿(下方)
32、佩戴安全帽時必須(系緊)下顎帽帶,防止安全帽(掉落)
33、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距地高度為(1.4—1.6)米。
34、施工現場食堂內,應按規定分隔設置(儲藏間、操作間、售飯間)。
35、按照青建管質字
[2011]93號文件要求,腳手架采用密目網封閉后還必須在外側四周
架設外挑式安全網,在離地(10)米搭設第一道,并在每隔不大于(20)米搭設一道。
36、塔機防傾覆裝置數據應(每周)提取一次查看。
37、施工電梯防墜落檢測時間不應超過(1)年.
第四部分
1、普通水泥分為4個強度等級,硅酸鹽水泥和其他水泥分為6個強度等級;在普通氣候環境和干燥環境的混凝土中應優先選用普通水泥。;一般情況下,水泥強度等級應為混凝土強度等級的
1.5~2.0倍,而對于較高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水泥強度等級應為混凝土強度等級的
0.9~1.5倍。
2、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立方體試件的邊長為150
mm,還有邊長為100mm和200mm的立方體試塊,體積越小強度越大。按照抗壓強度等級混凝土分為19個強度等級,并用符號C來表示。
3、混凝土外加劑的摻入量一般不超過水泥用量的5%,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摻入引氣劑、采用低的水灰比、選擇好的骨料級配或是充分振搗和養護可以提高混凝土的抗滲性。
4、砌筑砂漿是由膠凝材料、摻合料、細骨料和水按照一定比例配合而成的材料。砌筑砂漿中摻入石灰膏、粉煤灰等摻加料的作用是為了改善砂漿的和易性和保水性。水泥砂漿分為7個強度等級,水泥混合砂漿分為4個強度等級。
5、磚的強度等級符號是MU。燒結普通磚可用于墻體、基礎等用途廣泛,尤其是用于基礎;燒結多孔磚開洞垂直于受壓面,主要用于承重墻體;燒結空心磚主要用于非承重墻體和填充墻;粉煤灰磚可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墻體和基礎,但用于基礎和干濕交替部位需要強度MU15及以上。
6、鋼材的力學性能指標有拉伸性能、沖擊韌性和耐疲勞性能等,反映鋼材拉伸性能的指標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和伸長率,伸長率反映鋼筋的塑性和變形能力;熱扎直條光圓鋼筋強度等級代號為
HPB235和HPB300是用Q235碳素結構鋼壓制而成。
7、當構件在荷載作用下所產生的變形不超過允許的范圍,構件就具有了足夠的剛度;自身重量由樓板或梁承擔的墻是隔墻。
8、基礎的埋深不應小于0.5米,常見的鋼筋混凝土基礎有獨立基礎、條形基礎、筏板基礎、箱形基礎、樁基等,高層與超高層建筑常采用箱形基礎。全地下室指地下室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過該地下室凈高的1/2,半地下室指地下室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過該地下室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
9、勒腳是外墻身接近室外地面處的表面保護和飾面處理部分,自室外地面算起高度不小于500mm;外墻內側與室內地坪交接處的部分被稱為踢腳;散水是沿建筑物四周設置的向外傾斜的坡面,寬度一般600~1000mm;明溝是靠近勒腳設置的排水溝,斷面尺寸一般不小于寬180mm、深150mm。
10、鋼筋磚過梁中,鋼筋的數量為每120
mm墻厚不少于1Φ6,鋼筋磚過梁中,鋼筋應伸入支座砌體內240mm,并向上彎起60
mm;鋼筋混凝土過梁適用于跨度大于1.0米,上部荷載較大的建筑。
11、樓梯段的坡度一般認為30左右比較合適,樓梯段的凈高不應小于2.2m,平臺過道外的凈高不應小于2.0m,鋼筋混凝土樓梯中,梁式樓梯適用于荷載較大,樓梯跨度較大的房屋。
12、有震動影響的廠房屋面不能采用細石混凝土防水等。
13、屋面坡度小于5%的屋頂叫平屋頂,最常用的排水坡度為2%~3%;平屋頂一般由頂棚層、結構層、保溫層、防水層四部分組成。
14、為保證廠房墻體與柱子的可靠連接,可沿柱高每隔500
mm伸出兩根Φ6鋼筋,其伸出長度不小于500
mm,以便將其砌入灰縫中。
15、目前廣泛使用于20層左右的高層建筑的承重結構類型是框架剪力墻結構。
16、對于鋼筋混凝土構件,混凝土主要承受壓力,鋼筋主要承受拉力,混凝土的收縮與水泥用量及水灰比的關系是水泥用量愈少,水灰比愈大,收縮愈大。
17、磚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程度不得低于80%。
18、構件常見的支座形式有固定鉸支座、可動鉸支座、固定端支座
19、桿件變形的基本形式有軸向拉伸、剪切、扭轉
20、建筑結構按所用材料的不同可以分為
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木結構
21、鋼筋混凝土梁的截面形式常見的有矩形、T形、工字形花籃形
22、鋼筋混凝土梁中通常設置縱向受力鋼筋、架立鋼筋、彎起鋼筋、箍筋
23、鋼筋混凝土板中通常設置受力鋼筋、分布鋼筋
24、影響砌體抗壓強度的主要因素是塊材和砂漿的強度、砂漿的性能、塊材的尺寸和形狀、砌筑質量
25、在混凝土拌合物中加入減水劑可以提高混凝土的強度、節約水泥、提高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動性
26、用于衡量砌筑砂漿技術性質的指標有、流動性、保水性、強度、粘結力
27、熱扎帶肋鋼筋廣泛應用于大型結構、重型結構、高層結構
28、熱處理鋼筋強度高、特別適合預應力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