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16:4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1、企業詳細名稱:地址:電話:2、經濟類型:國民經濟行業:隸屬關系:直接主管部門: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班時分4、事故地點:5、事故類別:6、事故原因:其中直接原因:7、事故嚴重級別:8、傷亡人員情況:姓名性別年齡用工形式工種級別本工種工齡安全教育情況傷害部位傷害程度損失工作日傷亡者死亡原因9、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10、本次事故經濟損失(元);其中直接經濟損失(元);11、事故詳細經過;12、事故原因分析;13、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14、事故責任分析和責任者處理意見;15、附件(事故現場照片、傷亡者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負責人:16、參加調查人員;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1]
在百度搜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查院及工會。
第三章 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 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 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 附則
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可進行現場演練和模擬演練?,F場演練的內容蘭要包括迅速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搶救(滅火、傷員現場急救)、疏散與撤離、保護重要財產、封閉現場等。
應急響應1.應急預案的啟動
事故發生后,項目部要按規定逐級進行上報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應急預案和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成立事故應急工作組,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設置警戒標志,按照分級響應、快速處理、以人為本、積極自救的工作原則,進行應急處置。
2.現場應急工作組及其主要職能
1)現場總協調:區域/專業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主管經理統一協調、指揮現場處置。
2)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生產副經理、技術負責人任副組長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3)險情排除及隱患整改:項目(執行)經理及工程管理部門牽頭,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自救,排除險情,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在事故調查期間,組織施工現場隱患排查和人員安全培訓。
4)事故調查處理主管經理及安全部門牽頭,配合政府各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提供調查資料。
5)醫療救護及善后處理:工會負責人及工程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傷者救護,傷亡人員家屬的慰問、安置和賠償工作。
6)綜合協調控制:項目經理及行政(保衛)部門牽頭,在事發部位設置警戒標志,安排專人看守封閉施工現場,控制人員出人組織人員接待和信息協調控制工作。
應急救援1)應用救援流程
2)事故發生后,按照分工迅速組織人員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搶救傷員時,要采取正確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傷害同時遵循救助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防止搶救阻礙或事故蔓延對于傷員救治醫院的選擇要迅速、準確,減少不必要的轉院,貽誤治療時機。
4)事故現場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隱患時,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救援過程中發生二次傷害。
5)事故報告,這里所指的事故是指重傷(含)以上因工傷亡事故、機械事故、損壞市政基礎設施、構筑物或建筑物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6)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用電話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向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7)發生事故后,由區域/專業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快報加蓋公章后傳真至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快報的上報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事故調查1)事故發生后,公司或區域/專業公司應組織項目部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提供與事故有關的如下材料
(1)事故單位的營業證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2)有關經營承包經濟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
(5)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及考試卷或教育卡(傷者或死者);
(6)項目開工證,總、分包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7)傷亡人員證件(包括特種作業證及身份證);
(8)用人單位與傷亡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9)事故調查的初步情況及簡單事故經過(包括:傷亡人員的自然情況、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相關照片及影保材料
(11)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利
2)事故調查期間,事故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事故發生后,懷故公司應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査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査,組織內部事故分析,公司派人開展事故調査處理
事故處理1)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應成立由項目負責人牽頭的事故整改小組,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整改,組織對現場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安撫工作。
2)現場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負責事故處理工作的政府部門提交復工申請整改措施報告,經政府主管部門復查批準后方可恢復施工。
3)事故調查組應遵循四不放過要求進行事故的分析和處理,組織內部事故分析通報會,向公司安委會提交企業職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朽,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在處理工傷糾紛時,完全可以援引《安全生產法》第48條之規定,支持工傷受害者在依法獲得工傷保險理賠的同時,另提起民事侵權賠償的訴求。但現階段的情況是《安全生產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屬于基本法,處于“母法”的位置,大部分條文是指導性的。性質決定其在民事方面涉及很少,但毋庸質疑工傷事故糾紛處理中工傷保險法和民事侵權法的復合適用是經《安全生產法》業已確立的。如何“復合適用”?理論界是有爭議的,一種理解是“補償說”,即民事侵權法是工傷保險法之補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實行工傷社會保險,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診療康復費用及有關社會保障可以得到解決,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還有可能難以完全補償因生產安全事故所受到的傷害。這樣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就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賠償;另一種理解,二者應雙重相加適用,即得工傷社會保險之同時,亦得侵權傷害賠償。如李適時等認為:工傷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相互取代,從業人員可以享受雙重保障。但《安全生產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第11條第三款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12條第一款: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筆者認為《解釋》的這兩條規定作文義解釋,實際上包括三種適用情形: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且參加的,工傷糾紛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但沒有參加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不包含以上三種情形的單位、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糾紛適用法律另行規定。可見《解釋》是采用“補償說”的,且“補償”的范圍很小。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那么這些用人單位的工傷糾紛處理就只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這些用人單位又都是《安全生產法》的法律主體,且為大部分工傷事故的發生單位。筆者認為,這樣,《解釋》的規定顯然與《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相矛盾,其實踐結果與之相悖。但在《解釋》沒有修改前,現階段適用作以下處理似更為合理:一工傷糾紛應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但沒有參加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二同時提起民事侵權傷害賠償之訴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按統一標準處理后,不足賠償工傷事故傷害損失的適用民事侵權法之規定予以處理。筆者認為作如此處理依據有四:第一這符合《安全生產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產法》第48條之立法本意;第三從法律效力上看《安全生產法》的法律效力顯然高于《解釋》;第四如此則可在保證工傷受害者在獲得足額賠償和恢復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工傷事故的責任者通過工傷保險將事故不經濟性全部轉移給社會,通過法律調節減少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貫徹。
(二)在工傷認定中的適用
例如《中國安全生產報》報道的浙江寧波張某的工傷案例,在工傷糾紛處理中事故調查報告三易其稿,其中認定事故責任單位某公司未完善安全操作規程,未對新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在梳棉工段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事故間接原因為張某最后認定工傷提供了有力依據。第二《安全生產法》第44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結合《勞動合同法》第26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明確確定一些經營單位強迫勞動者簽訂的所謂“生死合同”無效。勞動合同中約定“工傷概不負責”“違章操作造成的工傷一次賠償若干元”等工傷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響職工依法認定工傷。
(三)在確定工傷賠償責任主體中的適用
認定工傷首先應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無勞動關系,但實踐中,尤其在建筑施工工程中,由于層層轉包,最后實際雇傭職工的往往是一些不具相應資質的包工頭,這就為工傷的認定和求償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安全生產法》第8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這一規定,工傷受害者可以選擇生產經營單位、承包方、承租方中的任何一方為請求對象予以賠償。這一規定可操作性強,能保證工傷受害者快捷、有效、及時的得到賠償,開辟了解決這一難點問題的新途徑。
(四)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文所述,可見現行關于工傷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立法層次較低,適用過程中存在矛盾,還未形成完備的適用處理工傷糾紛處理的法律體系。涉及工傷糾紛處理的主要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之間相近的法律概念規定的不規范,部分條款不明確、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強。
二、立法及修改建議
首先,針對上述《安全生產法》在工傷糾紛處理適用法律存在的問題,建議應盡快建立《安全生產法》指導下的工傷保險法和民事侵權賠償法的雙重復合法律體系,初步設想是:原則是工傷受害者在得到工傷保險理賠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訴求得到民事侵權傷害賠償,二者雙重相加,并列而不排斥。適用上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保險理賠部分按嚴格責任原則適用工傷保險法,有損害就有保險賠償,依照傷殘等級和基本醫療費用統一理賠標準。民事侵權賠償部分適用民事侵權法,屬于高危行業特殊侵權的仍適用嚴格責任,屬于普通行業的適用過錯責任。第二種情況,凡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先參照工傷保險法按相同標準有事故單位給予賠償,然后再參照上述第一種情況的民事侵權法處理辦法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兩種情況在民事賠償責任認定時都要參照事故處理報告認定的事故責任進行理賠。提出這一設想的理論依據是:一,這種法律體系有利于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耙匀藶楸?,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原則。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和諧是整個社會和諧的基石。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的“最后一道防線”,勞動關系和諧的推進,離不開工傷糾紛處理程序對勞動關系的法律矯正。并且以人為本首先應以人的生命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要構建安全社會,安全生產法涉及不同主體,不同層面,建立《安全生產法》指導下的工傷糾紛處理雙重復合法律體系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和安全生產兩個社會重要環節朝著和諧方向發展。二,有利于公平、秩序等法的社會價值的實現。所謂公平體現在三個方面:對所有工傷受害者按相同標準給予社會基本保障;不將違法者的責任全部轉嫁給社會;體現在受害者因事故責任不同而得到的民事賠償部分不同,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義務得到統一。所謂秩序,體現在該法律體系設想的統籌兼顧上。該法律體系設想中《安全生產法》起指導作用,工傷保險法起“善后”作用,民事侵權法起“毖后”作用。既保障了工傷受害者的社會保障基本權利,又通過利益調節促進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都傾向于盡量避免工傷事故,從而促進安全生產形成良好局面。維護從業人員整體、長遠、根本利益。以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三,有利于《安全生產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立法目的實現,又有利于《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害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之立法目的的實現。最后有利于解決我國實踐中工傷保險理賠額低的問題。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印刷廠。
孫某于1997年2月25日起被某印刷廠招用從事印刷工作。同年10月7日,因違章操作,孫某右手被絞入印刷機中,當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孫某為保住右手,又兩次至另一專科醫院住院治療。孫某受傷后,某印刷廠向某區勞動局作出了事故調查報告,并以借條形式支付了孫某1997年10月至 1998年 5月生活費人民幣1600元。某區勞動局亦于1998年2月5日作出關于《孫某重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的批復。1998年10月16日,為獲得工傷福利待遇,孫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某印刷廠支付誤工費人民幣3萬元,傷殘補助金人民幣4萬元,護理費750元及交通費333.10元。
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后認為,孫某系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由于尚未作傷殘鑒定,故其要求某印刷廠支付傷殘補助金等,依據不足,遂裁決:某印刷廠應當向孫某支付工傷津貼人民幣30000元,護理費人民幣750元,交通費人民幣333.10元;孫某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某印刷廠不服,訴至一審法院,稱孫某系臨時工,月薪只有800元。孫某受傷后,雙方曾明確約定了就診醫院,孫某違反約定至其他醫院就診的護理費、交通費,廠方不應承擔。廠方無須支付孫某主張的費用。
孫某則認為,其月薪為2500元。某??漆t院是醫治四肢傷殘的專業醫院。其為保全受傷的手,才至該院就診。其系工傷,某印刷廠應以月薪人民幣2500元標準支付其1997年10月7日至判決生效之日工傷津貼;支付其住院期間護理費人民幣750元;以日標準人民幣20元支付其住院伙食補貼費人民幣3600元;支付交通費人民幣333.10元;支付其傷殘補助金等。
在一審期間,某印刷廠向所在區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對孫某做工傷傷殘鑒定。在進入專家面見鑒定階段,孫某未按通知前往鑒定,該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遂按孫某自動放棄鑒定處理。期間,一審法院另委托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孫某進行法醫學活體損傷檢驗,結論為:孫某構成五級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至評殘之日,傷后治療用藥未發現不妥。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在某印刷廠工作期間致殘,其有權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某印刷廠應按規定支付孫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及工傷津貼。工傷津貼以孫某實際工資收入為標準計算。傷殘補助金,可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孫某傷殘程度作出鑒定結論后再行申訴,遂作出判決:某印刷廠應支付孫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090元,支付孫某護理費人民幣750元,支付孫某交通費人民幣331.3元,支付孫某1997年10月7日至1999年7月14日的工傷津貼人民幣40675.16元。鑒定費人民幣500元由某印刷廠負擔。
某印刷廠及孫某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某印刷廠上訴稱,孫某在工作期間受傷純系其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系蓄意違章。根據有關規定,其不應享受工傷待遇。該廠不能按有關工傷待遇標準支付孫某相應費用。
孫某則上訴稱,工傷并非其蓄意違章所致。該工傷事故當時已經勞動局有關部門處理,該廠也已按工傷報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對工傷雙方并無異議。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其傷殘等級已有鑒定結論,一審對其傷殘補助金的訴請未作處理不當。要求判令某印刷廠按每月2500元支付工傷津貼至傷殘鑒定之日,以日標準人民幣20元支付其住院伙食補貼費人民幣3600元并支付其傷殘補助金等。
在二審期間,孫某另提出未能前往鑒定,系對法醫鑒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不了解,要求繼續鑒定。經二審法院委托某區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工傷六級。對此鑒定結論,雙方均無異議。孫某并預付了該次鑒定費人民幣350元。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系在某印刷廠工作期間受傷,上海市某區勞動局對孫某重傷事故已作批復。在一審期間,某印刷廠也已向區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對孫某作工傷傷殘鑒定。其現提出孫某系蓄意違章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缺乏依據?,F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孫某的工傷等級已作出鑒定結論,某印刷廠應根據孫某的傷殘程度,按有關規定支付孫某工傷津貼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職工傷殘等級及其負傷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一審法院對該項工傷津貼的判決并無不當。孫某要求計算至本次工傷鑒定之日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工資問題,某印刷廠在一審時提供了該廠各月工資核定表及用途為工資的支票存根,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孫某月平均工資為1987.86元。孫某對此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對其要求按月工資2500元為標準計算工傷津貼及傷殘補助金的請求,不予支持。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應按本市企業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放。前次工傷鑒定時某印刷廠已支付鑒定費用,系因孫某未前往鑒定致未能得出鑒定結論,故本次鑒定費用由孫某本人負擔。據此判決:某印刷廠支付孫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090元、護理費人民幣750元、交通費人民幣331.3元、工傷津貼人民幣40675.16元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446元。
「評析
有關工傷待遇的爭議是以勞動者一方因工致殘為前提。該類案件的處理涉及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工傷待遇的享受等各個方面。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工傷的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的部門的問題。
一、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最早產生的社會保險項目,是國家對因工作負傷、致殘、死亡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亦稱職業傷害保險。在世界各國,其立法也較為普遍、發展較為完善。從歷史上看,工傷責任經歷了從勞動者個人責任發展到雇主過失責任直至現在的無過錯責任,即無過錯補償三個階段。工傷無過錯補償原則的確立源于現代化工業生產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同時大幅增加了生產的危險性,工業事故頻繁。由于受傷工人舉證較為困難,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國立法均將工傷事故規定為特殊侵權行為,由雇主承擔無過錯補償責任。迄今,該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公認的原則。對職工工傷,我國早在1953年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部在1996年制定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只有職工因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才不應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其中蓄意違章,應指個人對違章行為存在主觀故意。為此勞動部亦曾發文,明確指出蓄意違章專指十分惡劣的、有主觀愿望和目的的行為。在工傷認定時,不能將一般的違章行為視為蓄意違章。本案當事人孫某系在某印刷廠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時負傷。對此次事故,勞動部門雖然認定是違章所致,但廠方并未舉證系孫某蓄意所為或孫某對此存在主觀故意。且在訴訟前,廠方已將此事故作為工傷事故報有關部門,并已向有關鑒定部門申請對孫某作工傷傷殘登記鑒定。該廠稱孫某蓄意違章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顯然缺乏依據。
二、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鑒定應由那個部門作出。
對因工傷殘、職業病和疾病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上海市于1994年8月實施的《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暫行辦法》及2001年5月正式制定的《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明確規定,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是勞動能力鑒定的專職機構。申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工傷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申請重新鑒定,結論一致的,重新鑒定費由申請方負擔;結論不一致的,重新鑒定費由原鑒定機構負擔。由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是由數十位醫療專家,通過醫療檢查結果、原始病史、及面見被鑒定人等嚴格程序,并根據鑒定標準集體討論作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其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孫某第一次工傷鑒定是由某印刷廠申請,該廠亦支付了鑒定費,但孫某由于種種原因未前往。一審法院雖委托法醫參照有關標準對孫某作出了五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但根據有關規定,法醫部門并非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威機構,其鑒定結論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由于傷殘等級鑒定與孫某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直接相關,為了徹底解決糾紛,在孫某再次提出申請時,二審法院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并根據雙方均無異議的鑒定結論作出了判決。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制。
第四條提倡發展勞動安全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對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職能機構和各工作崗位勞動者的安全衛生生產責任制。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負責。
第六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配有工作機構或者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衛生專業知識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經驗。
第七條企業必須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工作。經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合格的勞動者,方準上崗作業。
第八條企業對生產中的安全衛生工作,應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勞動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職業危害因素,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或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業管理部門)對本行業或所屬企業安全衛生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權: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處理意見,企業應及時進行妥善處理;
(二)負責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生產性項目(以下統稱生產性建設項目)安全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
(三)組織企業負責人和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安全衛生培訓工作;
(四)調查和處理企業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權。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綜合管理,行使下列國家監察職權:
(一)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發出《勞動安全監察通知書》;
(二)檢查和評估企業勞動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狀況;
(三)參加生產性建設項目安全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檢查企業勞動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五)組織對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認證;
(六)參加并監督企業工傷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審查和批準企業勞動者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有關的勞動衛生工作依法實行國家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程的行為,及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處理意見,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妥善處理。
第三章勞動安全衛生保障
第十二條生產性建設項目,必須落實安全生產、防止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三條生產性建設項目的設計必須編寫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并報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審批。
生產性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
第十四條生產性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進行試運轉或者試生產,向行業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衛生設施完成情況;
(二)各生產系統安全保障設施安全可靠性評價資料;
(三)在試運轉期間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行業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建設單位的驗收申請之日起45日內,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要求進行驗收。
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參加生產性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技術轉讓和引進的工程項目,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衛生保障設施,并與之同時安裝使用。
第十六條企業生產、經營、試驗場所及其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有易燃、易爆、粉塵、高溫、毒物、輻射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企業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監測和分級,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及時進行治理。
第十七條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程,安裝、使用各種設備、器材和安全儀器。
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必須與必要的防護措施同時研究,同時采用,經過試驗鑒定,安全衛生確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產。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制造、安裝、使用、檢驗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監察認可證制度。
企業對前款所列的危險性較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定期進行檢驗,防護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患者的,應安排治療,定期復查,并給予其職業病的撫恤待遇;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及時調崗,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證書。對從事特種作業勞動者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執行。
企業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的勞動者上崗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二十二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衛生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企業已為勞動者投工傷保險的,在工傷事故中傷亡的勞動者,由保險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企業尚未為勞動者投工傷保險的,在工傷事故中傷殘的勞動者,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用由企業支付;自定殘之日起,企業應按下列規定以所在地(市)上年度勞動者年平均工資為標準,一次性付給傷殘者傷殘撫恤費:
(一)屬于一、二級傷殘的,應付給30年的年平均工資;
(二)屬于三、四級傷殘的,應付給25年的年平均工資;
(三)屬于五、六級傷殘的,應付給15年的年平均工資;
(四)屬于七、八級傷殘的,應付給10年的年平均工資;
(五)屬于九、十級傷殘的,應付給3年的年平均工資。
對在工傷事故中死亡的勞動者,企業除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困難補助費外,還應一次性付給死者直系親屬25年的年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一)分配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勞動者上崗作業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九條企業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傷亡事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立即補報,并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勞動場所及其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
(二)在生產過程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采用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四)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性能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等危險性較大的設備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對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等危險性較大設備進行制造、安裝、檢驗的。
第三十二條企業生產性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勞動、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
第三十四條從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公司安全目標:杜絕職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絕外部勞務用工因工死亡事故;無機械設備或火災等造成一次經濟損失5萬元(含)以上事故;年重傷率控制在0.5‰以下;年負傷率控制在3‰以下。確保無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監部門通報批評或業主投拆。
第二章 安全責任制
第二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公司領導和各級各類人員對安全工作應負的崗位責任,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公司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質量監察部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管理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項目經理是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公司各級人員主要職責:
公司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和制度。負責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與人員等資源的配備,并保證其正常實施安全管理工作。
2、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生產時,把安全工作作為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正確處理安全、效益、工期、進度的關系,做到齊抓并進。
3、組織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分管領導/總工程師: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及業主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技術規范和制度。
2、熟悉了解各項目施工任務概況,掌握工程的重、難點項目,負責組織審查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和各種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并檢查落實情況。
3、組織定期或專項的安全生產檢查,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
4、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傷亡事故,制定改進措施,并督促執行。
項目經理:
1、建立健全項目部安全管理機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依據工程合同,合理組織生產。
2、確定本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合理配置人力、物資、設備、資金等生產要素,組織開展標準化工地建設。
3、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及時解決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4、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措施,搞好安全防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5、經常向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
6、按照外部勞務安全管理的規定,嚴格外部勞務安全管理。
7、組織事故搶險,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實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安全監督員
1、服從上級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和各種安全技術規范,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2、負責對施工現場區域內一切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及警告牌的設置進行檢查、管理,對《勞動安全監察通知書》及隱患通知單組織落實改進。
3、落實“三工”(工前有交待、工中有檢查、工后有總結)制度,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4、積極開展各項安全活動,認真搞好每周一次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5、發生工傷事故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組織人員認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重大傷亡事故要做好保護搶救工作并及時上報。
安全質量監察部
1、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并抓好工作落實。
2、制訂、修訂、頒發公司安全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
3、制訂公司安全生產計劃,及時分析安全工作形勢,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議,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與管理,組織綜合性的安全檢查,制定整改措施,監督消除事故隱患。
5、組織公司開展安全工作競賽、評比活動,實施安全獎懲事宜,大力宣傳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特殊工種工人持證上崗。
6、組織施工事故的搶救、搶險與調查,制定處理意見和制訂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
第四條:建立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制度
1、公司根據特殊工種工人持證上崗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安排有關人員參加培訓。
2、開展“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教育,特殊條件下作業教育和經常性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記錄,公司所屬項目部在施工前,組織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技術知識學習,使施工人員熟悉掌握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教育的內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典型經驗和事故教訓為主,還應進行安全新知識教育,高溫防暑、冬季取暖安全、節假日安全的各項教育。
4、對新工人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及調換工種的人員,應當先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五條:堅持安全檢查制度
1、公司每月、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堅持“三工”制度,杜絕“三違”,實行“三不放過”的原則。
2、安全檢查的內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點部位和重大危險源,依據法規,嚴肅處理各類違章行為。
3、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質量監察部組織,各項目部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參加。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還將結合施工現場實際及上級檢查開展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六條:建立施工安全準備工作驗收制度。工程開工前,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組織檢查驗收安全準備工作,確認合格后方能開工。驗收的內容包括:施工組織是否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內容設計;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目標是否確定;進場施工機械設備是否經過驗收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到位并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各種工序是否制訂相應安全措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持證上崗;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是否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施工安全標志是否按規定設置等。
第七條:施工現場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掛牌施工,明確安全責任人,施工料具堆放整齊,電力線架設符合安全要求,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道路暢通,現場整潔,并做到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五條:加強設備管理使用。各種機械設備容易對人體發生傷害的部位,必須安裝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建立管理使用、運行、修理制度,不帶故障工作,防止機械設備故障傷人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現場配電室、電纜線必須有安全防護,指揮必須制定防護方案,報安監站、監理審批后實施,高空作業安全設施齊全,外墻腳手架有詳細的施工方案。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對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運輸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措施。
第七章 外部勞務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對外部勞務必須實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對分承包方進行評價時,對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時進行評價,選用合格分承包方。在與其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必須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安全獎罰的條款。
二、公司對招用的零散勞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明確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違約責任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條款,對其納入全員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工程指揮部應根據《建筑法》關于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的規定,加強對外部勞務的安全管理。
一、指揮部應對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二、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尤其要監督檢查分承包方的各級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必須堅持先培訓,后持證上崗。
三、監督檢查分承包方積極推行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執行“三工”安全制度,與公司同步開展“安全月”、勞動競賽和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等活動。
四、監督檢查分承包方安全生產的內業資料管理,審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生產中認真抓好落實。
第八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十八條:事故報告。凡發生一次2人及以上負傷事故;一次1人及以上重傷事故或各類死亡事故;由我方負主要責任的企業外傷亡事故及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事故,發生事故單位應立即用各種快報方法報公司。原因及責任一時難以查清的,也要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報公司,待查清原因責任后,重新補報。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后,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配合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故責任;提出 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事故處理。凡發生的各類事故,各單位在上報調查報告時,要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附單位主管領導的檢查書及事故現場的照片、事故現場圖。發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業外部人員傷亡事故,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裁決書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因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上級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傷亡事故處理結案一般在15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按上級指定的時間結案。
第二十一條:嚴格事故報告和事故統計紀律。指揮部嚴格按上級有關事故報告、事故統計的規定辦理,按程序及時準確的報告,做好事故統計報表。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獎勵。①獲濟南市標準化工地、局“安全標準工地先進單位”,指揮部一次性獎勵安全管理人員人均1000元,施工隊4000元;②全部實現指揮部安全工作目標,指揮部年底對安全管理人員實行人均1500元的獎勵,施工隊獎勵5000元;③獲總公司及以上安全標準工地先進單位,指揮部一次性獎勵安全管理人員人均1800元,施工隊6000元。
第二十四條:指揮部發生事故,按下列標準實施經濟處罰。
1、發生一次因工負傷3人以上的事故,每負傷1人罰施工隊5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5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300元。
2、發生一次因工重傷事故,每重傷1人罰施工隊1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6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400元。
3、發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施工隊2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8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500元。
4、發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罰施工隊4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600元。
5、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處罰。發生機械設備、火災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由責任隊賠償,并一次性處罰施工隊10000—20000元,處罰安全責任人500—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500元。
6、對各類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罰比照安全責任人處罰金額的2倍處罰。
7、以上獎勵和處罰,由指揮部安全領導小組下發通知,主管領導鑒字確認后由財務部負責執行。
美國職業衛生法規標準體系
美國法規標準體系大致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層次是基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其明確了職業安全與衛生的各項基本原則;第二層次是OSHA及各州制定的嚴格細致的各項標準,不但明確了安全與衛生措施的具體細節,甚至對各行業應該采取的不同的工程措施也作了詳細規定。
法規體系歷史沿革
美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立法最早從州級開始。工業的迅速發展使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問題越發突出,社會公眾的譴責和勞工運動的發展迫使政府開始著手研究職業安全衛生問題。1877年,美國的馬薩諸塞州通過了第一個《工廠監察法》,該法的頒布大大推動了其他各州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制定工作,同時該法所規定的標準為其后的職業安全衛生立法奠定了基礎。
20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進一步加強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制定,相繼通過了一系列法案,如《工人補償法》《碼頭工人和港口工人補償法》《鐵路安全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是1970年12月29日,由美國總統尼克松簽署通過了《職業安全衛生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職業安全衛生領域的綜合性立法,直接影響1972年日本《職業安全衛生法》和1974年英國《工作衛生安全法》的制定。該法的頒布,改變了過去只由各州制定安全衛生法規的局面,從而加強了對各州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領導。1977年,在總結以前有關煤礦和其他礦山安全健康工作的基礎上,又將《金屬和非金屬安全法》(1966年)和《煤礦安全衛生法》(1969年)合并修改為《礦山安全衛生法》,從而形成了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三十多年來,這2部法律幾乎沒有修改過,但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標準卻不斷更新變化。
標準體系
美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在其開端就直接闡明:通過授權來貫徹執行在該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各項標準,幫助和鼓勵各州作出努力,以保證安全與衛生的勞動條件,為職業安全與衛生提供科學研究、信息資料和教育訓練,保障所有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同時,明確規定授予勞工部部長組織制定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的權力,企業必須遵守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由美國聯邦職業安全健康局負責制定,主要有四大類:一般工業標準、海運業標準、建筑業標準和農業標準,其內容涉及 20 多個方面。這些標準的規定十分詳盡,為雇主改善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條件、有效保護雇員的身心健康提供了依據,同時也為勞動安全與衛生執法提供了標準。同時,這些標準的某些條文如果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或經常引起申訴,經監察員實際考察,也認為存在缺陷的,則將列入下年度標準修改的范疇。如果某企業就標準某些條款提出申訴,經聯邦復審法院判定申訴成立,則標準必須進行修訂。標準經過反復修訂與完善,能保證其所有條文符合實際生產操作的要求,提高了標準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美國聯邦政府鼓勵各州依據自身特點,制定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各州可以根據自身特定情況,制定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監察標準,但其根本目的必須與聯邦政府的標準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相互抵觸和低于聯邦標準的情況。
美國職業衛生監管體制
1970年頒布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國會授權建立三機構。這3個機構是:職業安全健康局(OSHA);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和職業安全衛生審查委員會(OSHRC)。其目的,一是制定或執行強制性的安全和衛生標準,二是研究職業方面的危險及其控制措施,三是審查一些有爭議的執法活動。
法規標準的執法監督
美國聯邦和各州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執行和監察工作,負責受理本地區雇員對雇主違反標準或勞動條件不安全、不衛生狀況提出的申訴,并派出監察員對各種工作場所進行日常檢查。
監察員到工作場所去檢查,不會提前通知和打招呼。監察員到了檢查單位的步驟是:1.亮證,出示監察員證件。2.談話,找雇主、經理或其他負責人談話或召開會議,說明檢查目的,并查閱有關檔案。3.現場檢查,由雇主和一名工人代表陪同,對全部或部分工作場所進行檢查。監察員對現場的作業條件做記錄、拍照、并適當地取樣。4.交談,召開總結會,在會上說明企業在哪些地方明顯地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的標準,通常監察指令通知書不在總結會上發,而是會后寄來;《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手冊》就具體的違規事件的處罰程序、處罰金額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加州安全風險管控體系(IIPP)
根據加州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第8章第3203節規定,所有雇主都要制定和實施有效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IIPP),10人以上雇員的企業必須制定書面的風險管控體系。有效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通過良好的管理和員工的積極參與,能提高工作場所安全和健康防控水平,同時降低生產成本。一般風險管控體系主要包括責任體系、工作計劃、良好的交流和溝通、風險分析評估、事故調查報告、隱患排查整改、培訓教育和檔案記錄8個方面。
企業是否建立書面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往往是安全監察人員重點關注的問題。如果聯邦監察機構或加州監察機構接到投訴或因為事故到某個企業,首先檢查企業有沒有制定書面的風險管控體系,如果沒有制定,則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美國近年來工傷及職業病統計數據
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對工傷和職業病情況統計結果,美國2014年共有4 679人死于工傷,2013年為4 585人,2012年為4 628人;可以看出,美國近年來工傷死亡事故基本維持在相對穩定的水平。在職業病方面,美國近幾年每年新增非致命性工傷和職業病300萬例左右,但這里職業病的范疇非常寬泛,只要與職業相關的疾病如心臟病、高血壓、腰肌勞損、眼部損傷等都包含在內。
培訓體會和建議
盡管中美兩國國情不同,職業安全衛生所處歷史階段不同,但從美國現行做法中能夠得到一些有利于完善和推進我國職業衛生工作的啟示:
1.堅持問題導向,不斷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2.突出強調和落實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3.以嚴格的執法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落實。
4.提高員工參與職業衛生工作的積極性。
5.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至5月份,全市累計發生道路交通、工礦商貿類企業、火災等安全事故1653起,死亡327人,受傷1367人,直接經濟損失1696.51萬元。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下降21.51%,死亡人數下降24.65%,受傷人數下降24.97%,直接經濟損失上升3.29%。
我局具體做了以下工作:
(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加強考核,強化監督
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強化全市各級政府、各部門安全生產監管的主體責任,市安委辦按照市領導指示,進一步改革、創新了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簽訂方法,針對不同的轄區和部門,制定了具有個性化的責任書內容,并擴大了簽定責任書單位的范圍,在20*年第二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上,李銘副市長代表市政府同各區和15家責任單位簽署了安全生產責任書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下達了20*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要求各責任單位勇挑重擔,扎實工作,狠抓落實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治,嚴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各項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不突破。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市安委辦根據《深圳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深府辦〔2006〕82號)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地級以上市政府2007-20*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方案》,組織開展了對全市各區政府和各部門的2007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本次考核采用自評考核方式,通過自評,各被考核人均較好地履行了2007年度安全生產職責,絕大部分被考核單位得分均在90分以上,考評成績優秀。
同時,為進一步推動各區、各部門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市安委辦還牽頭組織了全市安全生產督查工作。20*年初市五套班子領導帶隊督查了各區的安全生產和維穩綜治工作;3月3日,玉浦書記、宗衡市長分別帶隊檢查了龍崗和寶安兩區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隨后,張思平、李銘副市長也分別帶隊對各區、街道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督查,現場察看了清水河、南山半島油氣庫區的安全生產情況。
(二)組織召開全市性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形勢,查找問題,防范部署
市安委辦先后在1月11日和4月24日,牽頭組織召開了兩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宗衡市長出席并作了重要講話,分析通報全市安全生產形勢,部署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嚴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針對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發現的重點、難點問題,4月16日,市委、市政府聽取了市安委會關于全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專題匯報,確定了關于油氣及其他危險品倉儲區規劃建設及搬遷整改工作、解決廢品收購行業存在問題、“午托班”管理意見、安全生產公益宣傳、特區內外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等九個方面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各區、各部門高度重視,迅速行動,對照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積極研究制訂解決辦法、方案和思路。6月12日,宗衡市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專題會議,落實市委關于安全生產的部署安排,逐項研究解決九個方面的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各項任務責任單位、目標要求和完成時限。將安全生產工作從源頭抓起,標本兼治,切實采取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解決制約安全生產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真正理順體制機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三)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窮盡排查,鐵腕整治
“2?27”事故以來,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親自力推,各級政府、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全市安全生產專項工作會議和“2?27”事故現場會的要求,組織開展了地毯式、拉網式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排查廣度、整治力度前所未有,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市安委辦牽頭對全市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了統計,做到了一周一報、月月通報,切實消除了部分安全隱患,改善了人民群眾的安全環境。據統計,截止6月29日(第十七周),全市共出動147,367,7人次,檢查場所288,060,5處,發現隱患596,787處,已關閉取締28603處,已整改完成575,891處,其余隱患正在整改中并有專人跟蹤落實。
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市安委辦還認真組織開展了“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活動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印發了《深圳市“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活動方案》和《深圳市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方案》,各區、各部門在全市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的基礎上,立足于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固化責任,強化機制,窮盡排查,鐵腕整治,持續不斷地做到天天巡查,一周一報,不留死角,不留空擋,不存僥幸,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逐一建立檔案,落實整改,逐一消號。
(四)全面推行中小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繼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1.制定相關指導意見與工作方案,全面規范中小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
為切實推進我市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經與各區基層安監執法人員、有關行業企業代表座談,認真聽取基層和企業的需求后,我局以市安委辦名義了《深圳市推行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指導意見》,為全面有效開展中小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開創了新的局面。此后,又向全市6個區和光明新區分解下達了全市20*年完成托管企業2000家的任務,并在總體目標上分解細化,將工作任務納入市政府與各區政府簽訂的20*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中,同時在經費保障、工作內容、工作職責和工作進度等方面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目前,各區的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正在按照計劃有序地展開。
2.做好安全生產托管中介機構備案管理工作,為中小企業和基層安監部門做好服務和指導
根據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我局迅速制定安全生產托管中介機構備案工作規則,印發了《關于做好安全生產托管中介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規范了備案申請資料的收文、核對、核查等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經過嚴格細致的核對、核查和核準工作,我局分批印發了符合備案條件的17家安全生產托管中介機構及90名執業人員名單。為方便基層和企業之需,全部在市安監局網站上予以。
此外,為指導基層做好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我局委托市安科學會編印了《深圳市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服務手冊》10000冊,并為各區安監執法人員舉辦了10期培訓班,共培訓1500多人;為安全生產托管服務執業人員舉辦4期培訓班共培訓180人。
3.繼續強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根據《關于實施〈深圳市重點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試點企業達標驗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關要求,我局繼續督促指導各區認真完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核查上報工作,并委托市安科學會對安全標準化復評機構出具的復評報告進行現場抽查評審。截至20*年上半年,由安全生產標準化復評機構完成復評報告的企業共有179家,復評報告通過區級安監部門核查的有89家企業,市安科學會完成抽查評審的有59家企業。目前,我局已擬文核準這59家企業成為首批重點行業中的三級達標企業。
(五)加強采石場整治與綜合監督管理
1.做好非煤礦山的執法監督工作
我局主要抓了三項重要工作:一是協助省局做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工作,組織專家對我市新建以及到期換證的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核查,并及時出具意見;二是繼續加強全市非煤礦山尤其是采石場的安全監管工作,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我局會同區安監部門加大執法監督檢查的力度,對全市所有的非煤礦山企業開展了多次執法監督檢查,促使企業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三是根據上級指示,組織開展我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全面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工作,目前,區級安監部門的交叉檢查正在進行。
2.抓好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三同時”審查備案工作
市政府已決定在20*年對石礦限采區采礦權全部實行公開有償出讓,石礦限采區的采礦權出讓后,要重新進行規劃開采。針對這種局面,我局和相關區局都積極做好非煤礦山“三同時”的工作準備,在項目規劃和建設階段,提早介入,強化非煤礦山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備案工作,確保全市非煤礦山企業能夠及時向省局申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加快清水河油氣庫區及蛇口東角頭油氣庫區的搬遷工作
我局已按照《深圳市油氣及其他危險品倉儲區規劃建設和搬遷整治實施方案》(深府辦〔2006〕214號)賦予我局的工作任務和時間安排,提出了現有倉儲區需搬遷的企業名單,出臺了我市其他危險化學品倉儲區項目建設指引,制定了擬搬遷企業、保留危險品倉儲區和新建危險品倉儲區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并將工作的完成情況及時報告了深圳市油氣及其他危險品倉儲區規劃建設和搬遷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水河和蛇口東角頭油氣庫區包括成品油和燃氣兩類危險品,按照市政府辦公廳最近的工作部署,對這兩類危險品的搬遷,分別由市發改局和市建設局牽頭負責。我局將一如既往地重視和支持這項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我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全力推動這兩個庫區盡快實施搬遷。
(七)加大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力度,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1.重點部署開展成品油零售企業(加油站)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工作
結合全省20*年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重點,20*年上半年,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重點部署開展了成品油零售企業(加油站)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截至5月底,各區(新區)大隊共組織檢查加油站232家,發現各類安全隱患536處,發出整改指令書1*份,發出強制措施決定18條,立案12宗,經濟處罰19.1萬元。
市支隊還對全市各區(新區)加油站進行了隨機抽查,共抽查33家加油站,發現存在問題的加油站共25家,安全隱患55處。針對抽查中發現的一些典型的、嚴重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市支隊及時向省總隊報告了有關情況,同時認真研究分析,出臺了《加油站改擴建和條件變更安全許可工作指引》,并專門召開了全市加油站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會議,及時通報了在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目前,各區(新區)大隊均認真貫徹落實《工作指引》,嚴格檢查、落實轄區加油站的隱患整改,進一步做好加油站執法檢查工作。
2.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等從業單位安全日常監管工作
按照《20*年度深圳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督查工作方案》的部署,20*年5月,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在全市抽取了7個街道中隊,對其開展?;返葟臉I單位日常監管工作的階段性情況進行了督查,并對督查情況進行了正式通報,指出街道中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各區(新區)大隊均能按照市支隊要求,加強了對所轄街道中隊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進一步督促所轄街道中隊(安監科)保質保量完成轄區內危化品等從業單位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3.認真組織查處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20*年上半年,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對群眾直接投訴舉報、上級部門移交和市部門轉辦的各類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協助綜合執法部門取締了一批無證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及時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隱患,查處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據統計,20*年上半年,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隊伍共檢查生產經營單位20061家,查處事故隱患45302條,做出行政處罰3824次,責令停產整頓生產經營單位155家,關閉生產經營單位2家。經濟處罰罰款1034.97萬元,其中事故罰款445.55萬元,監察罰款589.42萬元。
(八)加大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力度
20*年上半年,我局牽頭組織了對龍崗區龍崗街道“2.21”坍塌事故和寶安區龍華街道“6.21”中毒溺水較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工作,參與了龍崗區地鐵三號線“4.1”坍塌事故的調查,并協助省政府調查組開展對南山區“2.27”重大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
目前,龍崗區龍崗街道“2.21”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已經由市政府正式批復,正在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龍崗區地鐵三號線“4.1”坍塌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正在等待市政府的批復;寶安區龍華街道“6.21”中毒溺水較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正在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九)精心策劃、周密組織,廣泛深入開展第七屆“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
1.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
我市20*年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于6月15日在市少年宮舉行,市安監局、建設局、交通局、衛生局、環保局、公安交警局、公安消防局、氣象局、地震局、供電局、水務集團、燃氣集團、地鐵公司等單位和企業參與了咨詢活動,思平副市長出席活動并發表了講話。參加活動的各單位通過現場擺攤設點,用面對面直接交流的方式向群眾提供安全咨詢服務,圍繞“安全從小做起,安全在我心中”的主題,引導廣大青少年學習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技能,培養安全習慣,達到青少年影響整個家庭,從而輻射整個社會的目的?;顒游藬登в嗲嗌倌昙凹议L的駐足和參與。
同時,我局還組織開發了大批安全宣傳資料,廣泛傳播安全知識,如與專業機構合作印制的《市民安全生活手冊》,將日常工作、生活和學習中涉及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典型案例與防范要點相結合,內容豐富,通俗易懂,一經推出受到了廣大市民的歡迎。
此外,我局還以龍華街道油松社區為重點服務對象,通過舉辦安全管理專題講座、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現場安全生產咨詢服務、安全專題電影進社區等活動,將安全知識全面深入普及到基層、企業、社區,切實提高了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
2.開展“安全生產執法警示”活動
20*年6月,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組成5個執法檢查小組,分赴各區對選定的10家重點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期間全市共出動安全生產執法監察人員310人,檢查企業154家,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275處,下達整改指令書193份,下達強制措施決定8條,對7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立案進行查處。在執法警示行動中,我局還組織市內主要新聞媒體對此次活動進行了跟蹤報道,在各類媒體、報刊播發新聞報道共計11條。
(十)強化安全生產培訓監管力度,做好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基礎建設
20*年上半年,我局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培訓責任,改進培訓方式方法,改善培訓服務質量,使培訓考核工作的質與量都得到了提高。上半年全市共培訓各類安全生產人員23630人,發證16780人,其種作業人員培訓14046人,發證10553人;安全主任培訓7968人,發證4350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培訓1340人,發證1845人;危險化學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276人,發證270人。
此外,我局還組織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專家,對全市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大綱、特種作業培訓教材及試題庫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并更為有效地指導各區開展安全培訓考核,確保在提高安全生產人員培訓量的同時穩步提高培訓質量。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與具體措施
下半年我局將繼續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繼續解放思想,努力開拓創新,緊緊圍繞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這一根本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與綜合監管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綜合協調職能。
一是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力度,強化政府與企業兩個主體責任的落實;二是繼續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監管網絡,加強部門聯動,切實理清各部門的職責,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管理”的安全管理責任;三是加強督導,全面推進“隱患治理年”第二階段工作和百日督查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提高隱患治理工作的效率。
(二)加強對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監管
一是在全市繼續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達到20*年全市完成托管企業2000家的目標;二是繼續開展重點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特別是危化品企業的安全標準化建設,同時對各區安監局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三是對各區安監局開展采石場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實地督查,對新采石場,依法做好“三同時”工作。
(三)加大督導力度,全面開展重點執法檢查,進一步推進執法監察工作
一是繼續指導和督促各區開展工傷事故多發企業安全生產重點執法檢查,推動各區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二是繼續指導督促各區貫徹落實《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監管辦法》,重點部署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乙種經營(自帶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三是繼續做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工作,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批復結案工作。
(四)繼續廣泛開展安全知識“五進”活動,努力提高全體市民的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