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02 13: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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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稅收效應分析
房地產稅收是調節房地產經濟運行的有力經濟手段,在對房地產市場資源配置、社會財富分配、市場結構調節等諸多方面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1.1房地產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1)可以通過對空地、閑置土地征收重稅,抑制土地的過度投資開發,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
(2)可以通過對不同產業的土地采用差別稅收政策、對不同地段采取分檔稅率,有效調節用地結構,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3)房地產稅收中屬于財產稅的部分,它的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過稅收杠桿,公平分配財富。
(4)在市場投機現象嚴重時,通過提高增值稅的契稅的手段,在市場低迷時,通過稅收減免、品種調整,實現調節市場活躍程度,平衡市場供求的效果。
1.2房地產稅收的稅負轉嫁性分析
1.2.1稅種屬性
商品課稅容易發生稅收轉嫁,所得課稅不易發生稅收轉嫁,增值稅、營業稅等中間性質的稅種容易發生稅收轉嫁,終端性質的所得課稅等不易發生稅收轉嫁。
1.2.2商品或生產要素供求彈性
供求彈性與稅收歸宿有著密切關系。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需求曲線的彈性越大,需求者支付的稅收比例越小,供給者支付的稅收比例越大;相反,供給曲線的彈性越大,轉嫁給需求者的稅收比例越大。在完全無彈性供給曲線的極端情況下,全部稅負都由供給者承擔;相反,在完全彈性供給曲線的情況下,全部稅負都轉嫁給需求者。
2房地產稅收對市場供求及價格的影響
2.1稅收對房地產市場供應及需求調節的作用機理
2.1.1需求不變時,房地產稅收對供給的影響
我國目前采取的稅收政策中有三項是直接作用于供給者的:對賣房者征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土地增值稅。從理論上講,它的效應是政府對賣方增加稅負,直接提高了供給者的成本,在其他條件不變時,供給方為取得同以前相同的利潤,會將稅收成本包含在出售價格中,轉嫁給消費者,這樣導致供給曲線左移,新的市場均衡價格E2比原來的均衡價格E1提高,同時Q2〈Q1
從理論上看,目前針對供給方的房地產稅收在抑制房價上作用是不明顯的,且不能有效改變住房供不應求的結構。
2.1.2供給不變時,房地產稅收對需求的影響
從理論上講,相對于對供給方征稅,房地產稅制中對需求方征稅是有一定優勢的。我們知道對供給方的征稅容易向前轉嫁給消費者,特別是需求彈性小于供給彈性時。而對需求方的征稅不能直接包含在房屋價格中,不會直接造成房價上漲。如圖2所示,由于對房地產需求方的稅收屬于從價稅,因而征稅后需求曲線斜率發生變化,左移至D'''',在新均衡點E2下,價格由P1下降到P2,數量由Q1下降到Q2。
2.2稅收對房地產價格形成的作用機理
2.2.1不考慮稅收轉嫁條件下,房地產課稅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
在房地產開發環節,房地產開發商是稅收的主要承擔者。如果不發生稅收轉嫁,征稅加大了開發商的生產成本,使其減少利潤,從長期來講,必然導致房地產的供給減少,在需求不變的條件下,住房價格將呈上漲趨勢。至于在流通環節針對消費者征收的契稅,會通過加重購買成本,而使消費需求減小,從而產生降低房價的影響,不過這種影響由于契稅稅率較低而不是十分明顯。
2.2.2考慮稅收轉嫁條件下,房地產課稅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
在發生稅收轉嫁情況下,土地批租、房地產開發環節所征收的稅收,其名義負稅人為房地產開發商,但短期內,房地產需求是缺乏彈性的,經濟利益作用下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提高房價的形式將所負稅收向前轉嫁給住房消費者,于是現實的房價會因這種稅收轉嫁而提高。從長期來看,需求彈性增強,對住房的需求可能會因房價的上升而減小,在供給不變下,供求力量的變化會導致房價下降。房價這種上漲或者下降的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取決于需求的調整強度和時間長短。
3不同稅種在房地產不同環節的作用分析
3.1作用于保有環節的財產稅、資源稅
房地產保有環節中的財產稅和資源稅是以納稅人擁有的土地、房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它們都屬于直接稅,一般不易發生稅收轉嫁,這樣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稅產生的直接影響便是增加了房地產的持有成本。從消費終端抑制,對那些相對于資源多用多占有住房的房產業主,以及房產投資人施以高額稅負的政策,既可以有效控制“無用多占”的過度住房需求,從而會降低房地產的需求,促使房價下降。強化房地產保有環節課稅將會刺激土地、房屋的經濟供給和頻繁的交易活動發生,有利于房地產要素的優化配置。標準的房地產保有環節稅是按市場價值(評估價值)進行課稅的。
3.2作用于出讓、交易、收益環節的流轉稅
一方面房地產稅收在流轉環節的調控,有易于操作的突出優點。但另一方面,房地產投機資金的獲利空間要么被稅收成本擠壓,要么被持有成本消耗,其中持有成本主要來自利息支出。在流轉環節征稅,屬于間接稅,沒有一種流轉稅是不能轉嫁的。流轉環節稅負增加后,售房者的交易成本非常容易轉嫁,稅負轉嫁終將流向消費者。在流轉環節的稅收調控政策只是增加了買房者的成本(主要是消費性需求者),對賣房者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由于投機資金稅負的成本可以轉嫁,如果投機者見到持有環節稅負沒有變化,從長遠來看,稅收成本則沒有太大變化。投機者是否占有房屋則主要取決于信貸支出與房價漲跌博弈的結果,如果房價存在上漲的必然性,就可以持有房產以繼續獲得既得收益。
3.3作用于轉讓環節和保有環節的所得稅
(1)所得稅作為最典型的直接稅,一般不會發生轉嫁,它在維持經濟繁榮、抑制資本的過度集中以及組織財政收入方面有獨特的優勢。房地產稅收中的所得稅部分是地方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地方稅收規模的壯大。這也是所得稅財政功能的集中體現。
(2)由于所得稅的直接稅性質,對二手房交易收益征收所得稅,直接增加二手房售房者的交易成本,減少其投機收益以抑制房地產市場投機需求,從而降低房地產市場價格(或抑制房地產價格上漲速度)。
(3)在不發生稅收轉嫁的情況下,對于房屋出租租金收益的課征所得稅,會直接降低出租房屋的各期凈收益,從而導致房屋出租量減小,有可能使原來租房者轉向房地產初次流通環節,從而抬升房地產的初次交易價格,
一、稅收籌劃論文稅收籌劃的含義與特點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稅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節約稅款,達到稅負最輕或最佳,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論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國家在制定稅法及有關制度時,對稅收籌劃行為早有預期,并希望通過稅收籌劃行為引導全社會的資源有效配置與稅收的合理分配,以實現國家宏觀政策。因此,提到稅收籌劃不僅不違法,而且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即由于特定經濟事項的發生才使企業負有納稅義務。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再進行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稅收籌劃就是要將稅收作為影響納稅人最終收益的重要因素,對投資、理財、經營活動做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
(3)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4)積極性。從宏觀經濟調節看,稅收是調節經營者、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國家往往根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節約稅款,謀取最大利潤”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政策導向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
(5)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者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二、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1.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不論是新設立企業還是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資金。可以說,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因此,稅收籌劃論文表明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的籌資組合。
(1)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選擇。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但是利用債務籌資,納稅人不僅可以獲得利益收益額,而且負債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與不能作為費用支出只能以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負債籌資可以少繳所得稅,獲得節稅收益。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負債越多越好,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也就隨之增大了。
(2)融資租賃的利用。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籌劃方法。通過融資租賃,納稅人不僅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本,保存舉債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作為成本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的征稅基數,少納所得稅,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極其明顯。
2.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
(1)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地區的選擇。企業需要對投資地稅收待遇進行充分考慮,有時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現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投資,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稅法的立法意圖。
(3)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國家在稅收立法時,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以鼓勵或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因此,企業投資時選擇投資何種行業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充分的考慮。
3.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
三、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遵守稅法,依“法”籌劃。稅收籌劃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沒有稅收籌劃。具體包括3方面的內容:一是以依法納稅為前提。二是以合法節稅方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作為稅收籌劃的基本實現形式。三是以貫徹立法精神為宗旨,使稅收籌劃成為實現政府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環節。
(2)稅收籌劃活動要充分考慮實際稅負水平。影響稅負實際水平的因素有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投資績效及稅負水平的最深刻影響,表現在現金流量的內在價值的差異方面。在稅收籌劃中,企業應提高應收現金的收現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損害企業市場信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緩稅收支出的時間和速度,控制現金支付的比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會形成應稅收益的高估,同時還應注意到通貨膨脹也使得企業延緩支付稅金,會達到抑減稅負的效應。
(3)稅收籌劃要考慮邊際稅率。對稅收籌劃影響較大的稅率不是某項稅負的平均稅率,而是其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是對任何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稅率,也即對每一新增應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邊際稅率越低,稅收收入越高,邊際稅率提高,稅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現象,這反映了邊際稅率變化對納稅人心理的影響及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企業應通過對邊際稅率的考察,核算稅收籌劃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合理開展稅收籌劃活動。超級秘書網
(4)稅收籌劃要有全局觀。稅收籌劃要從企業微觀經濟系統甚至國家宏觀經濟系統角度全面考慮,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的條件和因素。
西方主流經濟學中的宏觀經濟調控措施,往往在原理上說不通。例如,把政府開支當作經濟系統外部的所謂外生變量,這怎么行呢。政府開支受制于稅收,而稅收多了,利潤、工資就會減少,否則錢從那里來?又說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量是個外生變量,對國民經濟能夠起到調控作用。我不否認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量對國民經濟能夠起到調控作用,但這是一種什么樣的調控作用呢?或者說貨幣發行的依據究竟是什么呢?舉個簡單的例子,貨幣發行量增加一倍,國民經濟將會怎么樣?我認為數據一定令人興奮:收入翻一番,GDP翻一番,當然,物價也都翻一番。有人根據1998年由國家統計局編寫的《中國統計年鑒》計算過,從1952年-1997年,我國名義國民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為18.5%(張金水,1999,第92-95頁)。2003年我國GDP增長率才9.1%,真是小數見大數。貨幣調控國民經濟的“威力”可見一斑。本文不打算多談旁人的調控方法,本文依據馬克思的經濟理論,簡單介紹一種國民經濟的調控方案。
二.國民經濟調控原理
筆者曾經在網文[3]中,根據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原理,將一年的國民生產總值Y一步步分解為固定資產折舊,消費C,追加投資I和政府開支G(不考慮進出口):
再假定固定資產折舊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f,消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b,0<f<1,0<b<1,即有下列式子:
這樣,由式(1)可以得到關于投資的方程式:
I=(1-f-b)Y-G(3)
國民生產總值Y中有一部分是稅收和規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τ,稅費額就是τY;國家對式(3)中的投資額可能也要征收投資調節稅,設這項稅率為q,0≤q<1,稅費額就是qI。這樣,總的稅收T由下式表示:
T=τY+qI(4)
假定政府開支G跟蹤總稅收T,按照總稅收T與政府開支G的差額進行調控,調節關系式為:
假定政府開支G跟蹤總稅收T,按照總稅收T與政府開支G的差額進行調控,調節關系式為:
式中β>0,稅收多于政府開支時可以增加政府開支。另外,投資額I扣掉調節稅以后的實際追加投資額為(1-q)I。所以,設資本存量為K,則實際資本存量的增長率由下式表示:表示:
設資本量為K時,產出的國民生產總值為Y,資本產出率為u,則有下式:
Y=uK(7)
資本產出率u的意義是:投資1億元,每年的產出為u億元。現在歸納一下經濟系統的運動方程:
給定初始條件,就可以求解上列方程。經濟系統的結構圖,見圖1所示。
由圖1可以看出,經濟系統在不考慮進出口的情況下,是個封閉系統,不存在什么外生變量。這是一個自我成長系統。我們地球就是個封閉的經濟系統,它并沒有得到外星人的資助,經濟成果不是也發展到今天的水平嗎!
三.經濟系統的求解
對上述經濟系統的運動方程進行整理可得:
初始條件是:t=0,資本存量為K(0),政府開支為G(0)。對上式稍加運算,改寫成矩陣形式如下:
下面為了有個具體的結果,代入數值:f=0.25,b=0.25,τ=0.25,u=0.25,q=0.1,β=0.1。系數矩陣A如下:
對上式采用拉普拉斯變換求解,s為變換變量,則有:
對上式求反變換可以得到K(t)、G(t)。如果再假定:
G(0)=0.25Y(0)=0.25uK(0)=0.25×0.25K(0)=0.0625K(0)
則可以得到(下面直接給出結果):
K(t)=K(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Y(t)=Y(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由以上數據可知,年經濟增長率為7.6%。
四.經濟增長率的討論
在通常情況下,由矩陣A的特征值,可以近似得到關于年經濟增長率r的公式:
將前面的數據代入得:r≈0.075=7.5%,與上面的結果差不多。由式(16)可知,提高資本產出率、降低稅率、減少浪費、提高調控效率都能夠加速經濟增長。
由圖1可以看出,這里對投資采取了適當課稅的調控策略,既可以抑止過度投資,又起到扶持投資不足的平衡效果。調控過程中,要始終保持政府開支對稅收收入的跟蹤狀態。
五.結束語
有些學者,按照西方主流經濟學的建模思想,所建立的宏觀經濟調控模型,與“真實經濟過程”相比較,“方程中所有的常系數幾乎是不存在的,甚至這些系數很難找出可觀測量,因為有可能這些關系本身在統計上是不成立的。”(鄭輝,2001,第89頁)而本文所列經濟模型中采用的經濟量、經濟參數,都是真實經濟活動中的變量、參數,如墊付資本、周轉率、折舊、工資、利潤、投資、稅收、GNP、稅率,等等,由過去和現在的經濟變量和參數的數值,調控將來的經濟變量的數值,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建立某種目標函數,也可以探討最佳路徑。西方主流經濟學中動不動就是“均衡值”,“均衡值”等于多少?說得再頭頭是道,就是缺乏可操作性。經濟系統不是什么穩定平衡系統;如果經濟系統是個穩定平衡系統的話,我們只能一直呆在原始社會。
有文獻借托外賓的話說:托賓(JamesTobin)寫道:“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任何論文如果沒有運用‘微觀基礎’的方法,就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經濟學雜志上發表;任何研究報告如果被懷疑違背了‘微觀基礎’的戒律,就逃脫不了同行的批評;一個新獲得博士學位的學者,如果不能表明博士論文中假設的關系式是用‘微觀基礎’方法推導出來的,他就很難在學術圈子里找到理想的工作。”(鄭輝,2001,第70頁)我的這篇文章,既沒有運用西方主流經濟學中的‘微觀基礎’,又不講“均衡”,也不是“非均衡”,完全依據西方民間經濟學家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卻也討論了經濟增長和宏觀調控,這當然難逃“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經濟學雜志上發表”的可悲下場。
參考文獻
一、引言
房地產企業投資額巨大,涉及多種不同的稅種,稅收成本在總投資額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產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獲利,就必須根據企業本身的特點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這些方法中,創造成本優勢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稅收負擔的輕重是直接影響其成本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房地產企業在考慮其生產經營戰略時,必須綜合考慮稅收這一成本因素,作為財務成本很大一塊的稅收支出,如何通過稅收籌劃予以控制,對公司來說就變得相當關鍵。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及依據
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其理論依據為:1.稅收調控理論與稅收籌劃稅收調控理論認為政府利用稅收調節經濟實質上是通過稅收利益差別來引導納稅主體行為使之產生正向影響,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正是這種稅收調控使得稅收產生利益差別,從而使得稅收籌劃成為減輕稅收負擔最有效的途徑。稅收調控納稅主體行為是通過彈性稅負來誘導納稅主體行為的,因此在稅收負擔有差異或有彈性的領域,稅收籌劃是可行的。2.稅收價格理論和稅收籌劃。現代財政理論認為稅收的本質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價格。因為公共產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費用,政府就需要通過向社會成員征稅來補償。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納稅人即使想拒絕該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納稅人總是試圖以盡可能低的價格來購買該商品。所以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就自然產生了。3.企業契約理論與稅收籌劃。科斯的企業契約理論認為:“企業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企業與政府間的稅收契約就屬于其中之一。”企業逐利性和契約的可策劃性下,作為契約關系人一方的企業就有動力和機會進行一些安排,以實現企業的價值或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部分方法
房地產業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所得稅、營業稅等,房地產業的稅收籌劃,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稅種的一般稅收籌劃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進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稅收籌劃。在現行政策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能夠實現良好業績,獲得企業的利潤?除了進行合理的價格策略外,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下面簡要介紹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幾種方法:
1.利用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設立銷售公司。目前我國的土地增值稅采用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而且對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納稅人在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可以適當考慮增加銷售環節,將高增值額分解成低增值額,從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增值額如果被分散的次數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點帶來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企業的銷售部單獨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銷售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合理的定價將房地產項目轉讓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進行第三方銷售,從而能夠人為地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銷售公司的增值率,通過籌劃使得企業承受較低的土地增值稅。2.利用公共配套設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可以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扣除。在市場接受的范圍內適當的加大公共配套設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環境,增加賣點,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同時也能夠提高銷售價格。比如:可以在小區內有限的空間內增設體育設施,可以讓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鍛煉的樂趣;也可以設立會所和在頂層設立游泳池等。這樣既可以娛樂,又能夠休閑,相應的隱私也能夠受到保護。這些項目均可以列入到開發成本里進行加計扣除。
四、充分關注稅收的籌劃風險
風險管理是經濟主體通過對風險的確認和評估,采用合理的經濟手段及技術手段對風險加以控制,規避或減少風險損失的一種管理活動。稅收籌劃風險是指房地產企業涉稅行為因為沒有正確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使得房地產企業沒有準確和及時的繳納稅款,從而引發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調整、處罰等等,最后導致房地產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稅收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和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因此其風險更難于掌握,所以,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可以通過采取以下措施加強風險管理:1.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2.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形、復雜性及不確定事件的發生,稅法常隨經濟情況的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充分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在實施納稅籌劃時,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作出正確決策。3.聘請稅收籌劃專家,提高稅收籌劃的權威性,可靠性,科學性。稅收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系統工程,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涉及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能性,需要專業技能高的籌劃人員來操作。4.力求整體效益最大化。籌劃時,不能僅僅緊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優化選擇的結果。優化選擇的標準不是稅收負擔最小,而是在稅收負擔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整體利益最大。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機制。由于稅制的缺陷,使稅收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過高的個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調控,過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居民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本文著重對我國收入分配稅收調節機制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
一、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現狀分析
二、我國收入分配稅收調節機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稅收是國家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主要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和消費稅來調節。這些稅種對調節居民個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間接稅比重過大。直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比較少,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機制,而且,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制不完善。財產稅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稅缺位現象嚴重。由于稅收調節不到位。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過高的個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調控,過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僅如此。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法制建設滯后和監督機制不健全,使得少數人獲取大量非法收入。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我國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機制的構建一直處于滯后狀態,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稅制的不完善,使得稅收對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小,調節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一)現行的稅制結構不合理,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力度不夠
一般來說。直接稅較之間接稅具有更大的調節作用;間接稅較之直接稅則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而我國現行稅制的格局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間接稅比重過大,2007年流轉稅占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的40.8%左右:直接稅比重小,2007年所得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26.2%。特別是直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比較少。除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車船稅外,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調節體系。這種稅制格局雖有利于取得財政收入。但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卻相對較小。而且,個人所得稅在我國不是主體稅種,對調節財富再分配的作用小。現行的累進稅率制度也沒有起到調節高收入的作用。根據累進稅率制度,收入越多,邊際稅率越高。但由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適用于工薪收入。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來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特別是資本所得,從而使累進稅率制度沒能發揮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稅收調節機制的不健全。在客觀上導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從而加劇了貧富懸殊。
(二)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種設置不科學,調節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主要依靠個人所得稅,其他對調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響的稅種嚴重缺位,特別是對居民個人所擁有的動產、不動產缺乏系統的調節手段。主要表現在財產稅制不健全;反映社會公平的稅種——遺產稅、贈與稅和社會保障稅缺位,并未納入調節體系,無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1 財產稅制不健全。
(1)房產稅和車船稅改革滯后,內外不統一,稅負不公。彈性較差,調節功能較弱,很不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
(2)遺產稅和贈與稅缺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私人財產得到進一步累積,特別是我國高收入階層擁有巨額財富。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繳稅的現象十分突出。為了實現公平稅負原則,要求在最后的財產轉讓和繼承環節進行必要的調節,而我國目前仍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削弱了稅收對個人收入調節的功能。
2 社會保障稅缺位。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缺乏剛性,主要通過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來籌集。相當于行政性收費,缺乏法制性,規范性和約束力差,造成社會保障基金征收難度大,企業欠交現象十分普遍,籌資成本高。因此,筆者建議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發揮稅收對低收入者的調節作用。 "
3 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乏力。 4 消費稅不完善。
一、房地產稅概述
房地產稅收是一個綜合性概念,與房地產經濟活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收都被稱為房地產稅收。在我國包括房地產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十種稅收,而本篇論文研究的是直接以房地產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共五種,分別是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城市房地產稅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在此不作分析)。
二、房地產稅的現狀
到目前為止,我國并沒有形成一套專門的房地產稅收制度。2011年1月28日起,國家改革房產稅政策,從原來的只對城鎮經營性房屋征稅變為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也開始征收房產稅,上海、重慶被選為試點,為了便于研究,稱之為新房產稅,而2011年之前的則稱為舊房地產稅。
三、舊房地產稅對房價的影響
從1998年到2009年的五種稅收收入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直接針對房地產的五種稅收收入呈快速增長的趨勢,1998年到2009年十二年間,稅收收入從310.64億元增加到4812.32億元,增加了14.4倍。與此同時,我國商品房的均價也逐年快速增長,從1998年的2062元增加到2009年的4695元,增加了2.3倍。下文將運用Eviews軟件,對2008年到1998年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1)統計模型的建立與分析。第一,建立模型。為了便于運算,將房地產稅定為tax,將房價定為hp。建立回歸方程:hp=b0+b1tax。其中,tax為自變量,hp為因變量,b0、b1是回歸系數。輸入數據,得出結果。第二,數據分析。通過Eviews軟件可以得出:b0=1940.662,T(b0)=27.83356,b1=5.95*10-10,T(b1)=18.02483,r2=0.9701,S(b0)=69.72382,S(b1)=3.30*10-10,Se=160.3868,F=324.8944。得出回歸方程為:hp=1940.662+5.95*10-10tax,因為各項數值都符合顯著性檢驗,所以b1及回歸方程均是顯著的。從回歸方程可以看出,房價與房產稅呈正相關關系,房地產稅的系數為5.95*10-10,也就是說當房產稅增長時,房價也程上漲趨勢,但是上漲的幅度非常小。這說明我國房地產稅對房價的調控作用非常不明顯。(2)房地產稅對房價調控作用不明顯的原因。一是土地閑置、浪費嚴重。二是鼓勵了投資者的投機行為。三是助長了土地的隱形交易,逃稅現象普遍。
四、新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
(1)新房產稅的概述。2011年1月28日,房產稅在上海、重慶兩地正式試點,條件成熟時將向全國范圍進行推廣。下圖是重慶和上海房產稅細則。
(2)實施新房產稅政策后房價的變化。新房產稅政策實施后,對重慶、上海兩地的房價起到了抑制的作用,但是下降的幅度并不是很大,抑制作用不明顯。(3)新房產稅對房價調控作用不明顯的原因。第一,新舊稅制體系的銜接問題。第二,群眾基礎不牢固。第三,房產估價體制不健全。第四,我國居民對持有房產的傳統思想根深蒂固,使房產市場具有剛性需求。第五,房產稅只是稅收體系中的一個小稅種,把抑制房價這樣的艱巨任務壓在這樣一個小稅種上,并不合理。(4)完善新房產稅的建議。第一,合理處置舊稅制體系下持有的房屋,在保證公平的基礎上對這些房產進行征稅。第二,采取“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試驗推廣”的方針政策。第三,要加強個人房產稅的宣傳工作,提高廣大居民的自覺納稅意識。第四,建立逐步完善的房產價值評估機制。第五,絕不能將房產稅作為抑制房價的唯一手段。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房產稅對房價是有一定影響的,但是單單依靠房產稅來調控房價是不可行的。房價最終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僅僅通過完善房地產稅收制度就想達到抑制房價的目的是不現實的,必須同時加強房產稅收制度以外的制度因素變革來實現這一目標。
參考文獻
[1]《上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
依據稅收學的理論,稅收的職能可以分為三類,即: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商品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種,其稅收職能涉及到上述三個領域,但在不同的稅收職能間有所側重。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商品稅是形成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個稅種,同時由于商品稅自身的性質,在發揮其他兩類稅收職能的時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因此,在我國商品稅的稅收職能中財政收入職能是應當被強調的,而其他兩類職能應當受到較強的限制。如果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作用,會使得商品稅應當被限制的職能沒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單純從經典的稅收中性理念出發,將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與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看成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有損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頗的。
在此,筆者力圖通過對商品稅的理論與實踐的分析,對商品稅稅收職能的發揮作出一個合理的限定,這個限定考慮的是對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這個限定與經典的稅收理論的限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同時又與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觀念不同。
一、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定位
在商品稅稅收職能定位的問題上,與之密切相關的理論分析包括兩類,一類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另一類是關于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這兩類理論分析分別是最適課稅理論和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具體化,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筆者以為,前者與商品稅社會政策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而后者與商品稅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按照這兩類理論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在有限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社會政策領域,雖然通過稅收實現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稅,但是商品稅通過消費領域對收入的調節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第二,在經濟調控領域,商品稅依然被作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經濟領域中某些問題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調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應當被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內,而這個范圍應當是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可以發揮其獨到作用的范圍。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主要研究內容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是最優稅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運用,是從微觀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稅與價格之間的關系、商品稅稅收負擔歸宿問題后針對商品稅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提出的商品稅稅制設計方面的指導思想。
英國經濟學家拉姆斯首先對最適商品課稅理論進行了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做到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所謂的稅收超額負擔理論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總付稅以外,任何其他的稅收都會通過將消費者的資源轉移至政府和通過提高消費品的價格,即課稅商品相對于非課稅商品的價格來影響消費者的福利。前者屬于直接影響,因此只產生收入效應,后者屬于間接影響,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相應。由于替代效應的存在,消費者的福利下降超過了納稅引起的收入減少,從而導致效率損失,被稱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拉姆斯的研究后來被戴爾蒙德和米爾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歸結為比例性命題和逆彈性命題。其中,比例性命題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的確定應當使各種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彈性命題是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應當與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研究對于商品稅制的優化提出了極富意義的思路,提醒我們在征收商品稅時應當注意效率損失問題。但是,其結論難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礎之上的,現實情況并非完全與之相符;第二,難以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彈性準確測定;第三,上述結論的適用同稅收的公平原則存在著明顯的沖突。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現實的商品稅稅制設計過程中,從最適商品課稅角度考慮,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個重要問題: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和對部分商品課稅何者更為合適,以及統一的稅率和差別稅率何者更為合適的問題。根據傳統稅收理論,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以均等稅率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更小。這是因為,以較低的均等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不會影響到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因此,這種稅雖然使消費者可以購買的商品數量有所減少,但一般不會影響消費者在商品之間作出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均等稅率對商品普遍課稅只會產生收入效應,而不會產生替代效應。而如果是征收選擇性商品稅,必然會改變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在減少消費者收入的同時也會改變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選擇,從而既產生收入效應,又產生替代效應。因此,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稅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對于這一結論還有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即假設對某種商品征收的商品稅稅率為t,此時,如果將稅率降低到t/2,則稅率的降低為一半,而稅收收入的降低則少于一半,稅收超額負擔卻降低了3/4,由此可見,為了籌集等量的稅收收入,對所有商品以相同較低的稅率征收商品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稅收超額負擔小,因而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就整體而言商品稅應當被設計成一種普遍征收的稅收,而且是稅率較為統一的稅收,由此,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應當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傳統分析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價格彈性是不同的。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并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于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征 商品稅,而對于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征商品稅。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或所有課征商品稅的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由此可見,在考慮不同商品需求價格彈性不同的情況下,普遍征收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依然存在效率的損失,筆者以為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這樣理解:這種從整體意義上定義的普遍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并非絕對不存在效率的損失,因此,商品稅的普遍征收與稅率統一僅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并非絕對。實踐中,最適課稅理論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商品稅被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稅種,如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稅種,也包括了選擇性征收的稅種,有的稅種適用的稅率較為簡單,而有的則較為復雜。
在征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征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征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與稅收效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于生活必需品還是應當以較低的稅率課稅,甚至于不課稅。這是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的一個體現。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并非通常所說的“兼顧”。我國學者岳樹民認為: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范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并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筆者贊同這種看法,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范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征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沖突”的基本判斷并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范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雖然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整體上應當被限定,但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還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適商品課稅領域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單純從效率角度出發加以研究到效率與公平權衡的過程。由此可見,稅收理論的研究應當是將現實的目標加以權衡,而不是從單純的理念出發。同時,稅收學領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經濟學領域的一些理念的,而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礎之上,這些假定在設定的時候往往是為了抽象出所研究問題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現實的情況相符,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將基于嚴格假定得出的結論在任何場合都奉為圭臬則往往會與現實發生沖突,即使是單純從效率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也是如此。因此,對商品稅稅收職能加以限定不應當將相關的理論,特別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一般研究過分地理念化。盡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場合確實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
三、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的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理論
稅收中性,指“國家在課稅時,除了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從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角度考慮稅收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到既要課稅,同時又要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稅收調控“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在利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通過征稅與不征稅及多征稅與少征稅等方式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以鼓勵或限制、維持其所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使之按預定方向與規模發生變化的行為。”
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之間的關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論上有各自的作用領域,分別是市場有效和市場失效的領域;另一方面,將二者付諸實踐,相互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沖突而需要加以權衡,因為現實當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論上那樣容易區分。
(二)稅收中性、稅收調控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商品稅屬于間接稅,與屬于直接稅的所得稅相比較,所得稅更符合稅收中性的思想,因為從理論上講,所得稅改變的是私人的預算線,而不是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因此,主要產生收入效應而基本不產生替代效應,而有差別的商品稅則有可能產生較強的替代效應,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商品稅雖然可以在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在二定程度上發揮經濟調控職能,但這種職能的發揮也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
對于商品稅而言,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稅收稅率應當盡量統一。這里所說的稅率盡量統一是相對的,包括稅率的檔次不應當過多和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差距不應當過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和進口關稅,其稅基涉及到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個國家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這些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多,或者差距過大,容易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消費者從消費中獲取的福利。第二,選擇性征收的稅收稅基應當較窄,且稅率一般不應過高。選擇性征收的稅收,如消費稅等,屬于非中性稅收,雖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稅基過寬、稅率過高則同樣會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其對于消費的調控也會矯枉過正,影響消費者的福利。第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和優惠。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必然會影響基本稅制中出于稅收中性的考慮所做的安排,造成過多的超額負擔。
在通過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主要的稅收工具應當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商品稅,但是商品稅領域內還是存在著一些相關的措施。在一些經濟領域中,商品稅的經濟調控職能確實可以較好地解決某些經濟領域中的問題。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可以較好地遏制那些只顧個體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影響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策目標的實現,應當注意的是,商品稅的實施同企業所得稅相比,原則性更強而靈活性較小,因此,不應過分頻繁 地通過商品稅的變動來進行相關的調控,但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的分階段的稅率調整。同時,商品稅內部不同的稅種其變動的頻度在原則上也不應當相同,如增值稅一類的稅收大幅度改變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進口關稅中有些稅收本身就是以年度為單位執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調控手段都可以達到調控目標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通過那些靈活性強的稅收來進行調節。
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既要堅持稅收中性的指導思想,又要重視稅收調控的作用,在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二者之間應當更加強調稅收中性。其內涵是:在通過商品稅取得稅收收入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因為對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而扭曲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同時,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和某些社會目標,要通過不同調控手段作用的比較,包括稅收調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稅種的稅收調控的比較,確定是否以商品稅中的某一個或某些稅種來進行調控,對于應當運用這些種類的稅進行稅收調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機制可能對商品稅體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響,對下列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為這些措施的采用對商品稅作用的其他部分產生不利的影響。(2)是否會因為商品稅體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調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實際效果被顯著抵消。
四、稅收職能限定的實踐
除了理論上的分析之外,在實踐過程中,通過一些實踐性原則,主要是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財政收入以外的職能的發揮被限制在一個更加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階段性是指在運用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過程中,不應將其視為簡單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商品稅制度上的設計與變更來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較強的階段性,相對于商品稅在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的長期占有的首要地位,這種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往往要強得多。
遵守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要注重每一個時間跨度較短階段的實際情況,而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實現長期的穩定發展。在生產領域不能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謀求較短時間內不切實際的生產結構升級和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這樣做即使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維持,但一段時間之后必然會致使經濟發展陷入困境。在消費領域,應當根據具體的消費水平來進行調節,如果消費水平提高后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征收沒有適應這種變化,則可能阻礙消費的增長,而消費增長受到制約則可以反過來制約生產的發展。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應當做到果斷放棄那些不利于長遠發展的而只能獲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過階段性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在實現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避免不切實際的稅收政策或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領域中的現狀所造成的損失。
(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
在商品稅中,由于各個稅種的稅收在微觀層面上都是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因此,對于同一種商品的調節可能在從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上都可以實現,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環節通過不同稅種進行調節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進行這種調節作用時要考慮到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即在商品稅內部,要通過作用機制的比較分析來確定何種稅收適合于實現何種稅收職能,以及是否需要通過不同的稅種實現相同的稅收職能,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不同稅種之間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一、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的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國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與關系,制定經濟發展的決策。在宏觀調控法的概念中,我們知道其具體目標是經濟增長、幣值穩定、充分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在經濟運行中,這四個目標是相互關聯并且存在著矛盾。宏觀調控各項目標之間存在相互沖突的關系,與這些目標相對應的是,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門制定與實施,也常常會出現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況,甚至出現“一腳踩油門,一腳踩剎車”的自我較勁現象。如何發揮宏觀調控各手段的組合效應,需要政府把握好當前國民經濟運行的具體形勢,確定一個主要的宏觀調控目標,在這個目標指引下,各項政策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各項政策之間需要配合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1)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之間需要配合。這兩項政策是宏觀調控中的兩大工具,二者之間的配合基于這兩項政策調節的不同點:就作用時效來說,財政政策起效的時間相對較短,對經濟存在著直接的拉動效應,而貨幣政策的作用較為緩慢;就作用杠桿來說,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增減,國債的發行等手段來影響社會總需求,而貨幣政策主要是通過影響流通中的貨幣量來影響社會總需求;就調節側重點來說,財政政策對資源配置與結構優化能起到更為明顯的效果,貨幣政策更側重調節社會需求總量。在當前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擺脫經濟危機所帶來的陰影,刺激經濟的繁榮與復蘇。面對國際經濟環境對我國造成的不利影響,我國政府采取積極應對的態度。日前國務院已經出臺了一系列靈活審慎的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在稅收政策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稅收調整,如2008年1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宣布適當調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通過這項舉措應對我國貿易出口下滑的境況。這些政策分別在經濟總量與結構調整方面起著相互配合的作用。(2)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需要為產業政策的實現提供支持。產業政策一詞,源于日本。在下河邊淳、菅家茂編纂的《現代日本經濟事典》認為,“產業政策是指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某種經濟與社會目的,以全產業為調整對象,通過對全產業的保護、扶植、調整與完善,積極或消極參與某個產業或企業的生產、經營、交易活動,以及直接干預或間接干預商品、服務、金融等的市場形成和市場機制的政策的總稱。”1國家財政的投資規模和和投資結構、財政補貼與中央銀行所制定的信貸利率與規模及商業貸款的政策都會對產業政策產生影響。日前全國發展改革會議指出,“著力推進經濟結構改革戰略性調整和企業轉型升級。大力支持重點產業發展,保護和發展好支柱產業、骨干產業、重要產品和重要生產能力。”針對這一產業政策,財政部應加大對支柱產業的投資規模,在稅收政策上應給與這些產業優惠;中央銀行應放寬對屬于支柱產業中企業的信貸約束。
二、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具體措施
筆者認為,要避免宏觀調控政策之間的矛盾對經濟目標的實現造成反作用的沖擊,使宏觀調控達到綜合協調,除了應以遵守宏觀調控法原則為基礎,具體來說應該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機制,這在當前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尤為重要,上面已經述及宏觀調控的手段主要有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貨幣政策,相應的我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主要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組成。宏觀經濟調控的決策、規劃、實施、協調等工作,也是由這幾個經濟職能機構共同來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組織機構上建立起綜合協調的機制,才能更有效地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以控制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其一,在制定決策時,各個部門之間應該進行溝通,向其他部門論證自己部門實施此項決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體的實施步驟,并且說明這項政策對其他部門所產生的影響及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如產業政策的制定部門必須與財政、貨幣的宏觀調控部門進行協商,以取得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支持。對于將要確定的政策,由相關專家及部門進行評估,明確利弊,在國務院批準此項政策后,針對此項決策將要產生的消極影響,建立一套預警方案,由此確立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及頒布流程,確保此項措施不對其他部門的決策造成破壞性作用,以致影響宏觀調控整體目標的實現;其二,不同的宏觀調控部門擁有巨大的宏觀調控權,其使用的經濟變量如利率、稅率非常敏感,這些變量對價格、成本及利潤的變動起著決定性作用,對經濟、市場主體和普通的民眾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因此以國家立法機關及審判機關為核心,針對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權力應該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并且各部門之間達到相互監督與制約。
三、結語:
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是為了客服單一宏觀調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職責是為不同宏觀調控部門之間制定經濟政策提供使之協調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觀調控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影響宏觀調控總體目標的實現;通過對宏觀調控各部門之間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防止出現宏觀調控權力的濫用,使其最大限度的達到宏觀調控的目標。
參考書目:
【1】張守文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觀調控》,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1、房地產銷售環節涉及到的稅收種類
房地產銷售環節涉及到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其中,營業稅是按照房地產企業向購房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基數計稅的,它又是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計稅的基礎,同時也能影響契稅、印花稅以及土地增值稅,因此,銷售環節最重要的稅收籌劃種類是營業稅。同是,土地增值稅的超額累進稅率與銷售階段的定價密切相關,因此它是銷售環節稅收籌劃的關鍵環節。
2、營業稅的籌劃策略 3、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二、整體層面的其他稅收籌劃
房地產行業涉稅項目和種類都較多,在整個管理和經營工作中各個環節都需要注意,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才能保證企業整體稅收的有效規避。
1、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過程中,會有一些相關的抵稅項目以減少企業稅收,但是房地產行業一直是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對象,因而在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面享有較少的優惠。企業應該謹慎分析相關政策,合理調整企業銷售業務組成,借用時間價值或者費用的合理安排爭取盡量的稅收優惠。例如,很多房地產企業將人防工程作為車位出售給業主,并確定收入,就需要與當年繳納相應的所得稅。而其實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企業可以將其租給業主,然后分期收取租金,這樣將這部分的收入劃分為多個年度,有效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額度。
2、保有房產的房產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126-01
中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于今年6月10日,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環境保護稅是按照“清費正稅”的原則,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稅。“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不僅完善了稅收制度,而且征收環境稅使得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
一、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環境稅費政策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環境費,主要包括排污收費、補償收費和保證金。二是與環境相關的稅收,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包括消費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等。我國尚沒有獨立的環境稅制度,環境稅費政策散見于不同稅種中,對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些稅費政策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不大。
(一)沒有獨立的環境稅制度,相關稅種缺位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獨立的環境稅,僅對資源、城建、消費等征收,然而這些稅種并非針對環境保護而設立的,而是為了實現調控消費或資源利用,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我國主要的污染物排放實際上是由排污收費制度調節,而排污費存在的問題使得環境稅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難以發揮作用。在應對溫室氣體的問題是上,對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稅也是缺位的。
(二)排污收費制度不完善
在我國,排污收費制度是比較典型的環境保護手段,但其存在缺陷:強制性不足,執法權限有限,排污費的實際征收也會受到地方干涉。我國的排污收費標準偏低,污染者的違法成本低或守法成本高,從而難以為降低污染排放提供有效的激勵,不利于改善環境質量。我國排污收費面也相對狹窄,對危險廢物、噪聲污染、生活垃圾沒有作出相關的規定。此外,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削弱了中央對環境污染的調控能力。
(三)環境保護稅是大勢所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環保水平的提升,開征環境稅的條件已逐漸成熟。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費改稅原則是確定的,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環境保護稅法》的出臺已勢在必行。這意味著一個旨在保護生態環境的特殊目的稅種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獨立的組成部分,也是環境保護稅理論的一個重要實踐。
二、構建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建議
雖然環境經濟手段日益受到重視,國家和地方出臺或試點各種環境經濟政策,如生態補償、排污交易、綠色金融等,但是總體上仍未形成完整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環境經濟政策手段的優勢在我國環境保護工作中尚未充分發揮。構建完善的環境稅法律制度不僅是環境保護的要求,也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要使得制度發揮預期的作用,除了要設計好稅收制度外,還要協調好與現存稅制間的關系。
(一)設立獨立型環境稅
獨立型環境稅是以減少污染或保護環境為基本目的所設立的、相對于其他現有的稅種并行而獨立運行的稅種。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環境稅的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激勵、損失補償、籌集資金和資源配置的作用。我國的獨立型環境稅應包括污染排放、污染產品、生態保護和二氧化碳四個稅目。污染排放稅主要是將目前排污收費改稅,對生活垃圾、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等征收排放稅;污染產品稅的征收對象主要包括能源燃料、特種產品污染和污染工藝產品等;生態保護稅包括自然保護區使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和濕地占用稅;二氧化碳稅即碳排放稅。
(二)加強多部門間的協調
環境稅作為一個稅種,理當由稅務部門征收,但是由于我國缺乏對環境稅征收的經驗,并且環境稅的征收主要依據污染物的排放數量,對污染物數量的測量需要大量專業的人員和設備,因此我國環境稅的征收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尤其是環保部門。在環保部門的配合下,根據測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稅務部門憑借國家的強制力進行環境稅的征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不但提高了征收的效率而且也節約了征收成本。
(三)保障環境稅征收管理
環境問題可能是區域性問題,也可能是全國性問題,因此有必要從中央與地方兩個層次上進行設計。中央應制定各地環境的評價規則,以及對不同環境狀況分別設置差別稅率,處理國內跨區域環境問題。同時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稅自,但必須嚴格管理,明確限定范圍。我國開征環境稅主要通過費改稅的形式進行,排污費收取后主要用于地方治理環境污染,開征環境稅后,要處理好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的問題。一方面要考慮中央對全國環境保護的財力需求,同時也要考慮地方財政的資金需求和治理環境的主動性。鑒于發達國家的經驗,環境稅用于專門的環境基金,實現專款專用,將稅收專門用來治理環境污染,建設環境保護設施,以充分發揮環境稅的作用。
環境稅作為應對環境問題的一種經濟手段。開征環境稅,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對環境稅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環境稅可以約束污染行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提供穩定的治污資金來源。我國應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和諧共存。
參考文獻:
[1]張培立.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構建[D].北方工業大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