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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傷殘等級鑒定
事實與理由:
貴院依法受理的申請人與×××、×××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特申請貴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申請人是否構成傷殘及傷殘等級(賠償指數)進行鑒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傷殘鑒定申請書:司法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孫麗,1977年9月27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丹鳳縣商鎮老君村七一組,電話:13572124269。
請求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2、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兩次出院后的護理期限進行鑒定;
3、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千毅、
陜西東唐運輸發展有限公司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分公司乾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訴至貴院,現已受理。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嚴重傷害導致某些組織器官經醫治無法恢復正常功能,現需要對傷殘等級、兩次出院后的護理期限及后續治療費等進行鑒定以便確定傷殘賠償金、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請貴院安排鑒定事宜。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被申請人:略
申請事項:
一、請求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二、撤回(2013)法司鑒委字第355號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由貴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請人對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并向貴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2013年8月21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要求配合鑒定機構鑒定和延期審理的通知書及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書。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申請及貴院批準被申請人的申請持有異議,理由如下:
一、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申請人傷情穩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申請傷殘鑒定,后該隊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及人數、營養時限作出評定。
申請人認為此次鑒定不是單方委托鑒定,是申請人嚴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門申請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作為委托方,且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是經過行政許可的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執業機構,此種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在蘇州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條文和本案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可見能夠與被申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相關聯的應該是上述第四項,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沒有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因為該申請書落款之處僅有被申請人處印章,連成文時間都沒有,最關鍵是沒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法醫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且沒有法醫及相關機構的簽章。申請人有理由相信該份重新鑒定申請書并非專業人員出具,故被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可與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相抗衡。即被申請人不具備重新鑒定申請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是在浪費國家司法資源,違背國家保險立法精神的最大誠信原則,且給申請人帶來諸多不便。
綜上,申請人懇請貴院考慮上述理由,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此致
鑒定之難
周靖在醫院治療了58天,肇事方僅僅給了7千多元的醫療費就沒有了音信。周靖的父母為給周靖治療舉債10多萬元,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肇事者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當地交通警察大隊曾委托當地公安局人體損傷檢驗鑒定室對周靖的傷情進行鑒定,當地公安局因周靖的傷情嚴重無法進行鑒定,又申請石家莊市公安局做鑒定,石家莊市公安局也因周靖的傷情嚴重無法做鑒定,又向河北省公安廳法醫損傷鑒定室申請對周靖的傷情進行鑒定,但不知什么原因,鑒定一直沒有做。事發后周靖的父親就一直在為周靖的事情奔波,傷情鑒定無法啟動,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就無法追究,怎么給女兒一個交代啊。周靖的父親在走投無路之時想到了省婦聯。
求助省婦聯
省婦聯工作人員聽完周靖家屬的敘述并翻閱了其提供的材料,對整個案件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本案不僅涉及到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還涉及到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僅涉及到受害人的傷情鑒定,還涉及到受害人的傷殘鑒定,加上肇事司機的逃逸和受害人家庭的貧困,本案處理起來需要一定的時間,也有一定的難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推動傷情鑒定程序,以便公安機關啟動對肇事者王某的立案偵查程序,爭取盡快將肇事者緝拿歸案。如果肇事者一時不能被抓捕歸案,就不能走刑事附帶民事程序,而是直接肇事者和保險公司,追究他們的民事賠償責任,以此緩解受害者的經濟壓力。工作人員立即將案件上報給領導,省婦聯領導作出重要批示:一定要妥善處理此案,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省婦聯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辦理此案。律師與河北省公安廳法醫損傷鑒定室取得聯系,鑒定室答復說他們只對因打架斗毆造成的傷情進行鑒定,對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情鑒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律師到石家莊市第二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咨詢,律師馬上與市第二司法醫學鑒定中心聯系,該鑒定中心說他們只受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鑒定,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鑒定不予受理。律師又與石家莊市第一司法醫學鑒定中心聯系,該鑒定中心回復說他們受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鑒定,并詳細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和鑒定費用,律師馬上與當地交通警察大隊取得聯系,4月20日當地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石家莊市第一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周靖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重傷。井陘縣交通警察大隊開始對肇事者立案偵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的程序開始啟動。
啟動民事賠償程序
因為肇事者王某畏罪潛逃,刑事附帶民事程序現在無法啟動,律師決定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當律師準備好訴訟材料后,當地人民法院卻不予立案,理由是案件的刑事部分還沒有開庭審理,民事部分不能立案審理,只能走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即使立案,因為肇事司機逃逸,法院也無法審理。針對立案庭工作人員的說法,律師闡明了應當立案的理由:刑事訴訟法只是規定受害者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未禁止受害者直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雖然肇事司機逃逸了,但是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材料,并非沒有被告下落不明就不能開庭審理;如果肇事司機遲遲不能抓捕w案,周靖的民事賠償程序就不能啟動,這對于已經遭受重創的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這從情理上也說不過去。經過律師的據理力爭,立案庭的工作人員覺得律師說的有道理,表示他們會向主管領導匯報,爭取盡早立案。8月法院受理了該賠償案件,律師及時為周靖申請了訴訟費用的減免并得到法院的同意。案件分到主審法官后,律師周靖及時遞交了傷殘鑒定申請書,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五級傷殘和六級傷殘。律師根據傷殘鑒定的結果及時向法院遞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因為肇事司機逃逸,如果要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材料,案件的審理就會因此拖延,鑒于肇事者王某在老家有確切的地址,并且他的家人也都在老家居住,律師建議到肇事者王某的老家了解情況,如果家屬不接收訴訟材料,可以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這樣可以加快案件的審理進程。法官也認為這個方法可取,并最終采取了留置送達訴訟材料的方式,并及時安排了開庭時間。經過審理,法院最后支持了周靖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肇事者王某賠償周靖125810元,保險公司賠償周靖122000元,二被告均沒有提出上訴,周靖家人對該結果非常滿意。
參與刑事審判,為周靖爭取賠償
劉明林與張書紅是大學同學,雙方戀愛兩年后結婚。婚后第六年,劉明林與公司的一名女銷售曖昧不清,發生了關系。張書紅知道后,和丈夫感情急劇惡化。
張書紅勸劉明林斷絕與第三者的關系,可因話不投機,遭到丈夫的毆打,張書紅臉部受傷、頭部流血并有部分腫脹。張書紅不得不住院治療,并向公安機關報警。北京市朝陽區三間房派出所委托法醫鑒定中心為其進行傷情鑒定,結論為輕微傷。
心灰意冷的張書紅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法院判決劉明林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張書紅向法庭提交了錄音證據。在錄音中,劉明林承認自己動手打過張書紅,但原因是張書紅先罵他。對于醫院的病例,劉明林稱是張書紅自己摔傷,并非自己實施家庭暴力,該證據跟自己沒有關聯性。
劉明林對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的真實性表示認可,但認為這一結果是雙方在爭執過程中造成的,原告也有重大過錯。對此,開庭前,張書紅向法院提交了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由自己的女兒和鄰居證明了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時間、地點、次數、住院的情況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最終感情破裂,故準予雙方解除婚姻關系。鑒于被告對原告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具體數額酌定為8000元。
反家庭暴力遭遇的現實困境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體,使其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主要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冷暴力等。
在發生家庭暴力后,有些受害人會向施暴方單位反映。但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觀念重視不夠,有些單位的領導甚至認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務事”而不予過問、不予干預。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制止家庭暴力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操作性比較差,缺乏配套的完善的預防和有效可行的執法監督制度。
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制止欠缺必要的強制措施。如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報警,而警方到達現場后,對于沒有傷害后果或者傷害后果不嚴重的,基本上就是勸勸或訓誡了事;稍微嚴重的,就是到公安機關做筆錄,缺少對施暴方的震懾措施。
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對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提出離婚訴訟,在被告方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大多數法官一味調解和好、判決不準予解除婚姻關系或駁回原告的,從而無形中縱容了家庭暴力。另外,法官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比較嚴格,一般要求家庭暴力具有持續性并要求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輕微傷及輕微傷以上)。在受害方沒有充分證據加以證實的情況下,得到法院認可的可能性較小。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也很少向受害方頒發《人身接近禁止令》或《人身保護令》,不利于預防和制止訴訟過程中的家庭暴力。許多男性也沒有意識到家庭暴力是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家庭暴力證據的收集
在施暴方不能有效改變的情況下,受害者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保全證據:
1.在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出示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這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出警記錄可由律師調取,但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作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材料不對外出具為由拒絕提供詢問筆錄。律師可申請法院調查令,進行調查或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需要注意的是,證人出庭需要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申請。證人證言一定要客觀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且需要證人親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和對方的質證。
被告:四川省星河建材總公司(以下簡稱星河建材公司)。
星河建材公司發明了一種生產仿古、仿歐浮雕系列產品的技術,并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931153514號,但至訴訟結束時未被授予專利權。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綿陽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經過鑒定,授予星河建材公司該項技術為“綿陽市1994年度科技成果二等獎”。德陽機電廠得知此消息后,為了使用該項技術生產此種浮雕系列產品,曾多次派出廠長、技術員和法律顧問對星河建材公司生產的浮雕產品及其技術,以及該產品的市場銷售情況進行了3個多月的考察、論證,并和星河建材公司草簽了兩次合同。至1994年11月18日,星河建材公司為甲方,德陽機電廠為乙方,雙方在綿陽市簽訂了由甲方將其發明的浮雕系列產品技術轉讓給乙方生產的聯合生產浮雕系列專利產品合同書(以下簡稱聯合生產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甲方將浮雕系列專利產品技術傳授給乙方生產;該項專利技術價值人民幣18萬元,作為甲方與乙方聯合辦廠的投資;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額分成費,第一年2萬元,第二年2.5萬元,第三年3萬元,期滿后重新修訂,交費時間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當年全款;乙方在接受該項技術前,應向甲方支付技術培訓費、培訓材料費、技術使用費4萬元;乙方長期在甲方處購買模具,所購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條款處罰;甲方在收到4萬元后,為乙方安排培訓學員1至3名,讓學員能夠獨立操作學會為止,并提供技術資料;合同履行期限從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該合同還對違約責任作了規定。
合同簽訂后,德陽機電廠于1994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約定的4萬元費用,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陽機電廠提供了專利申請號為931153514號的浮雕產品生產技術資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兩次派出技術廠長對德陽機電廠的學員進行了培訓、指導,還作了產品生產示范。此后,星河建材公司應德陽機電廠的請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兩名技術人員到德陽機電廠操作指導生產20天左右。德陽機電廠從1995年1月至5月間進行了試生產,并將部份產品出售,其中部份產品返銷給了星河建材公司,星河建材公司為此多付出434元的貨款。在此期間內,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陽機電廠提供了價值16270元的浮雕產品生產模具。
從合同簽訂后至提起訴訟時,德陽機電廠除支付培訓費4萬元外,還投入了生產資金7.5萬余元,產品銷售收入5853.15元,還未使用的浮雕產品生產模具價值8100元,現庫存積壓產品6.8萬余元。
1995年6月13日,德陽機電廠以星河建材公司為被告,向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雙方合同簽訂后,我方向被告支付了4萬元的費用,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培訓不負責任,對我方生產中遇到的種種困難和急需解決的問題置之不理,致使我方于1995年4月23日被迫停產。此后,我方派人前往被告處主動協商解決,被告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談此事。5月23日,我方為減少損失,再次函告被告要求提供一種模具,被告回信稱未付清款項之前無法提供。被告向我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足一個月便收回,以后再未提供,而且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嚴重失真。被告的嚴重違約行為給我方造成了1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技術培訓費4萬元,賠償損失2萬元,給付違約金1萬元,并解除雙方的聯合生產合同關系。
星河建材廠答辯稱:從合同簽訂時起至1995年5月23日,長達7個月的時間里,原告的浮雕產品進入了千家萬戶,怎能說我方提供的技術是假的和騙人的呢?原告接到技術資料后,很快掌握了生產技術,還曾帶著修改后的技術資料到我方進行技術反培訓。我方未曾收回過交給原告的技術資料,原告還在5月份又從我方領回一份新技術資料。1995年1月9日,原告將其生產的100張浮雕門板產品送我公司,驗收合格的就有69張。原告的主要目的是想拒付已經到期的分成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的我方的貨款,原告不得再生產該產品及類似產品。
「審判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實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該合同雖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但被告以其未取得國家專利局批準的科技發明專利,假冒專利技術轉讓給原告,并以18萬元的價值作投資,與原告聯合生產,被告的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欺詐性,故該合同無效。對此,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對該轉讓技術未認真審查,即盲目投資生產,以致造成損失,也負有一定責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8月19日判決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無效。
二、被告星河建材公司退還原告德陽機電廠已支付的4萬元培訓費。
三、被告星河建材公司賠償原告德陽機電廠經濟損失74291.38元(含扣除被告多付原告的貨款434元),原告將未使用的和不合格的模具退還被告。
宣判后,星河建材公司不服,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錯誤,本案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德陽機電廠應向我方支付模具款、超付的貨款和到期應交納的分成費。
德陽機電廠答辯稱: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嚴重失真,且該技術是假冒的專利技術,故合同應當無效,一審判決正確。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以通過有關部門鑒定并經生產實踐證明是成熟可靠的非專利技術成果,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上訴人先后派人去被上訴人廠進行指導,協助生產,被上訴人將所生產的產品予以銷售,說明被上訴人已掌握了該項技術,上訴人的培訓、指導義務已經完成。而被上訴人卻未按約履行其支付費用的義務。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使該合同的履行已成為不必要,故該合同應當終止履行。被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向上訴人支付到期的分成費和上訴人提供的模具款,并退還上訴人多付的購貨款。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1995年11月至6月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終止履行。
三、德陽機電廠支付星河建材公司1995年1月至6月的定額分成費1萬元。
四、德陽機電廠支付星河建材公司模具款16270元,返還多收的星河建材公司貨款434元。
五、德陽機電廠返還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得再擅自使用、轉讓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并負有保密義務。
以上給付內容在本判決送達后15日內一次履行完畢。
「評析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屬及其以上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傷殘評定
第五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患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見義勇為以及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故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合法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也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其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當有企業醫生開具的工傷診斷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調查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職工或者其親屬。
第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十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
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其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交通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職業性損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限由指定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確認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其護理費分別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器具的,其器具費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其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一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領取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五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傷殘程度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傷殘人員,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業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因工致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傷殘人員,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并經企業同意的,按傷殘等級和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
(四)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標準發給。具體標準為: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一人者52個月,供養二人者56個月,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個月。符合第十八條規定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50%發給;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其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省規定進行調整;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其傷殘撫恤金,在企業職工增加工資時,亦應隨之提高。
第二十三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到境外定居的,其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國家規定計發。
第二十四條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交通事故有關規定處理,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六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本市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金。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當歸負傷、致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分別承擔。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醫療費;
(二)住院費;
(三)護理費;
(四)傷殘初次鑒定費;
(五)傷殘撫恤金;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八)喪葬補助金;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辦法規定的前款以外的工傷費用由企業支付。
第四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市、區縣分級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
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本市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由企業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率見《工傷保險費率表》(附后)。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第三十一條 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企業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或者工傷保險費用支出超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或者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上浮5%;超過15-25%的,上浮10%;超過25-35%的,上浮15%;超過35%的,上浮20%。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分別低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和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他企業向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工傷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開支: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事故預防費、職業康復費、安全獎勵金、宣傳和科研等費用;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當年結余的基金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責任與爭議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鄧國泉和妻子雷德鳳是四川省安縣黃土鎮的村民,夫婦倆先后共生育了3個女兒,如今3個孩子都已經成家立業。3個女兒都很懂事、孝順,這讓鄧國泉夫婦很是開心,在這個雖不富有的家里,他們享受著天倫之樂。
可是,鄧國泉夫婦怎么也不會想到,2003年夏天從天而降的一場災難卻徹底毀滅了他們幸福而和諧的家庭。
2003年5月26日早上5時40分許,做蔬菜生意的大女兒鄧慧蘭和三女兒鄧翠蘭和往常一樣早早地起床。由于這天蔬菜太多,姐妹倆租用了鄰居朱遠太的三輪摩托車。父親鄧國泉千叮嚀萬囑咐,要姐妹倆在路上一定要注意安全。姐妹倆應聲后坐到三輪摩托車上,準備前往縣城時,突然一輛同向行駛的紅旗牌轎車發了瘋似的直沖過來,狠狠地撞在了兩人乘坐的三輪摩托車上。還沒有回過神來,三輪摩托車已經被撞飛到了20多米開外的綠化帶上。
眼前突然發生的一幕慘劇把鄧國泉嚇出了一身冷汗,他的心怦怦地跳個不停。隨即,他瘋跑過去。然而,鄧國泉卻只找到了血肉模糊、遍體鱗傷的三女兒鄧翠蘭,而四處都沒有見到大女兒鄧慧蘭。找了好一陣,鄧國泉才在數米遠的轎車里發現大女兒。由于受傷過重,大女兒鄧慧蘭已經停止了呼吸和心跳。鄧國泉頓時老淚縱橫,悲從中來。
在發現大女兒尸體的紅旗轎車里,鄧國泉隨后還發現了另外兩名身負輕傷的男子,他們正是駕駛員何隆貴及隨行人員王強。
鄧國泉氣憤地一把抓住何隆貴,哭著大叫道:“你是怎么開車的,公路這么寬,路上什么車都沒有,你怎么會把我女兒撞死!”駕駛員何隆貴忙說:“老大爺,你不要哭,不要著急,我們還是先救這個活人!”鄧國泉回過神來,隨后他和肇事司機一起把三女兒鄧翠蘭抬上了一輛公共汽車,送往醫院去搶救。到了醫院,鄧國泉才意識到肇事司機沒有同來,而是逃跑了。
鄧翠蘭被送往醫院后,醫生隨即進行了檢查。經檢查,醫生發現傷者鄧翠蘭的顱內血腫、骨盆骨折合并左股骨頭脫位、脾挫裂傷。
案發后不久,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趕到現場對事故進行了勘查,并扣留了車牌號為川BA7255的肇事紅旗牌轎車。當日下午,正當警方準備外出尋找失蹤的肇事司機何隆貴時,不料何隆貴卻主動來到了交警大隊。在調查中,何隆貴向辦案人員交代,他并不是肇事紅旗轎車的車主,車主是轎車里的隨行人員王強,他只是借來使用的。何隆貴同時還向交警大隊提供了王強的家庭住址等情況。
由于傷者鄧翠蘭傷情異常嚴重,考慮到治療需要不少費用,交警大隊隨即叫何隆貴回去找醫療費。可是,何隆貴走后卻再無音訊,一去不復返。
就在何隆貴走后不久,辦案人員隨即從電腦里調出了這輛肇事紅旗牌轎車的相關資料。可是資料卻顯示,該車車主并不是王強,而是綿陽市涪城區一個叫董兵的建筑老板。辦案交警這才明白事情并非想象得那么簡單。辦案人員隨即根據資料顯示的電話號碼與車主董兵取得了聯系。
董兵來到交警大隊后,顯得非常震驚。董兵稱,他的車在3天前出現故障后,便交給了朋友王強開往修理廠進行修理。出了事,只能是王強在未經過他本人同意的情況私自開出去的。
就在這起事件所涉及的當事人越來越多之時,正在醫院實施搶救的鄧翠蘭的病情變得惡化起來。由于醫療費開始日漸增多,鄧國泉不得不四處借錢給女兒治療。
鄧國泉于是找到交警大隊,可辦案交警卻叫他先設法把醫療費墊上。辦案交警說,價值26萬元的紅旗牌轎車最少也能抵押10多萬元,加上幾萬元的保險費,至少也能賠償20多萬元。
想到有20多萬元的經濟支撐,鄧國泉及三女婿谷永華隨后開始四處借錢,為鄧翠蘭籌集醫療費數萬元。可幾天后,辦案交警卻意外地告訴他們,警察所扣押的肇事紅旗牌轎車是車主按揭購買的。債臺高筑的他們一聽,立即傻了眼,心情異常沉重。
2003年6月10日,安縣交警大隊對這起重大交通事故作出了責任認定書,認定何隆貴駕駛的紅旗轎車(搭乘王強)未按規定分道行駛且超速,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朱遠太、乘車人鄧慧蘭、鄧翠蘭無違章行為,無責任。
隨后,交警部門按照何隆貴、王強及車主董兵提供的住址先后3次向3人發出了前來交警大隊進行調解的通知,可3人竟無一人前來調解。
何隆貴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責任。2003年7月8日,綿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做出重新認定的決定書,維持了安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
判決不頂用,老父叫賣法院判決書
由于沒有籌到更多的錢進行手術,年僅30歲的鄧翠蘭胸部以下不幸高位癱瘓,除手和頭部以外,其余身體部位均喪失了活動能力。3個月后,傷者鄧翠蘭因無錢醫治而不得不出院。
鄧慧蘭死了,留下兩個上學的兒子;鄧翠蘭癱了,需終身護理,兩個家庭的幸福,就這樣被撞得粉碎。
2003年9月12日,安縣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對鄧翠蘭所受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確定鄧翠蘭的傷殘程度為一級,需專人終身護理,才能生存。
交通事故發生后,安縣交警大隊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兩次組織雙方調解,但何隆貴、董兵都無故不到場,因而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未成,陷入絕境的鄧國泉夫婦及外孫子鄧平、鄧揚(死者鄧慧蘭之子)等4人一紙訴狀將何隆貴、王強、董兵告上安縣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三被告賠償鄧慧蘭死亡后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萬元。
同時,傷者鄧翠蘭和朱遠太也將何隆貴、王強和董兵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賠償鄧翠蘭各種損失60萬元,賠償朱遠太各種損失1萬元。
2003年11月25日,鄧慧蘭死亡賠償案在安縣法院開庭審理。被告王強和何隆貴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也未作答辯;被告董兵也未到庭,但其人辯稱,董兵未完全取得肇事紅旗牌轎車的所有權,所以不應承擔全部墊付責任。
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情況下,2003年12月13日,安縣法院做出一審缺席宣判:鄧慧蘭死亡喪葬費、賠償費及撫養人撫養費等共計80795.36元,由被告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2004年2月25日,法院對傷者賠償案同樣進行了缺席宣判:鄧翠蘭的各種賠償金586128.86元,朱遠太的賠償金5875.46元,由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判決書很快按照3人留下的地址郵寄了出去。3名被告收到判決書后,均未上訴,但同樣也沒有進行賠償。
之后的一個月里,3名被告仍然沒有露面,賠償金額更是一分錢也沒有支付。而當鄧國泉按照判決書上所留下的3名被告的家庭住址進行逐一尋找后,情況令他異常吃驚,鄧國泉所尋之處根本沒有3人的蹤跡。
無奈之下,鄧國泉找到了安縣人民法院尋求幫助。可安縣法院的法官卻稱,按照法律規定,尋找被告的責任應由當事人鄧國泉承擔。
2004年3月30日,鄧國泉向安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由于執行被告自稱是綿陽市涪城區人,安縣法院只得委托綿陽市涪城區法院強制執行。
鄧國泉帶著一絲希望向涪城區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可3天后他卻得到了更為失望的消息。涪城區法院的法官說,安縣法院判決書上3名被告的地址是假的,法院沒有辦法找到人。
隨后,鄧國泉再次來到安縣人民法院尋求解決,可安縣法院的法官卻叫他去找涪城區法院。“你們像踢皮球一樣,一會兒把我踢到這里,一會兒踢到那兒,叫我自己去找3名被告人,我怎么找得到嘛!”當著法官的面,鄧國泉急得哭了起來。
轉眼一年時間就要過去了,可3名被告卻一直杳無音信。想到慘死在車輪下的大女兒和她留下的無人照看的兒子以及躺在床上無法動彈的三女兒,絕望的鄧國泉隨即在心里產生了一個大膽的想法:以半價也就是30萬元的價格出售那張法院巨額判決。2004年4月初,鄧國泉找人幫忙寫了一張“出賣判決書” 的紙條,準備實施他的行動。
2004年4月12日,安縣縣城車水馬龍,異常熱鬧。已經50多歲的鄧國泉和三女婿谷永華手拿“出賣判決書”的紙條,在大街上大聲地叫賣。鄧國泉對街上的市民說,誰有本事收到這筆賠款,30萬元之外的錢就全部歸對方。
鄧國泉半價出賣法院判決的這一舉動在當地引起了巨大震動,看熱鬧的人絡繹不絕,然而,真正接招者卻沒有一個。
接連3天,鄧國泉和女婿兩人都在街頭大聲叫賣,可一直沒有一個人問津。對于這一點,鄧國泉早有預料,他說他之所以這樣做,目的并不是真的想把判決書賣出去。他是想引起政府和媒體的關注,把問題解決。
鄧國泉的判決雖然沒有賣掉,可他的努力卻沒有白費。鄧國泉因無法拿到車禍賠償款而當街出賣判決書的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當地各級政法機關的高度重視。
2004年4月18日,一直外出未歸的駕駛員何隆貴終于被當地警方成功抓獲。隨后,當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何隆貴有期徒刑3年。
鄧國泉和妻子雷德鳳是四川省安縣黃土鎮的村民,夫婦倆有三個女兒。
2003年5月26日早上5時40分許,做蔬菜生意的大女兒鄧慧蘭和三女兒鄧翠蘭像往常一樣早早地起床,剛坐上三輪摩托車準備前往縣城,突然一輛同向行駛的紅旗牌轎車發了瘋似地直沖過來,狠狠地撞在了兩人乘坐的三輪摩托車上。還沒等她倆回過神來,摩托車已經被撞飛到了20多米開外的綠化帶上。
眼前突然發生的一幕慘劇把鄧國泉嚇壞了。他瘋跑過去,然而只找到了渾身血肉模糊的三女兒鄧翠蘭,卻四處都沒有見到大女兒鄧慧蘭。找了好一陣,鄧國泉才在數米遠的紅旗牌轎車里發現了大女兒。原來大女兒被撞進了小車里,由于受傷過重,已經停止了呼吸和心跳。鄧國泉頓時老淚縱橫。
在發現大女兒尸體的紅旗轎車里,鄧國泉隨后發現了另外兩名身負輕傷的男子,他們正是駕駛員何隆貴及隨行人員王強。
鄧國泉氣憤地一把抓住何隆貴,哭著大叫道:“你是怎么開車的,公路這么寬,路上什么車都沒有,怎么會把我女兒撞死!”駕駛員何隆貴見鄧國泉氣勢洶洶的樣子,忙說:“老大爺,你不要哭,不要著急,我們還是先救這個活人!”鄧國泉回過神來,隨后他和駕駛員一起把三女兒鄧翠蘭抬上了一輛公共汽車,送往醫院搶救。
可是,鄧國泉萬萬沒有想到,駕駛員在送鄧翠蘭去醫院的時候逃跑了。
鄧翠蘭被送往醫院后,醫生隨即進行了檢查。經檢查,醫生發現傷者鄧翠蘭顱內血腫,骨盆骨折合并左股骨頭脫位,脾挫裂傷。
肇事車負全責,受害者無責任
案發后不久,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趕到現場對事故進行了勘查,并扣留了車牌號為川BA7255的肇事紅旗牌轎車。當日下午,正當警方準備外出尋找失蹤的肇事司機何隆貴時,不料何隆貴卻主動來到了交警大隊。在調查中,何隆貴向辦案人員交代,他并不是肇事紅旗轎車的車主,車主是轎車里的隨行人員王強,他只是借來使用的。何隆貴同時還向交警大隊提供了王強的家庭住址等情況。
由于傷者鄧翠蘭傷情異常嚴重,考慮到治療需要不少費用,交警大隊隨即叫何隆貴回去找醫療費。可是,何隆貴走后卻再無音訊,一去不復返。
就在何隆貴走后不久,辦案人員隨即從電腦里調出了這輛肇事紅旗牌轎車的相關資料。可是資料卻顯示,該車車主并不是王強,而是綿陽市涪城區一位叫董兵的建筑老板。辦案交警這才明白事情并非想像的那么簡單,隨即根據資料顯示的電話號碼與車主董兵取得了聯系。
董兵來到交警大隊后,顯得非常震驚。董兵稱,他的車在三天前出現故障后,便交給了朋友王強開往修理廠進行修理。出了事,只能是王強在未經過他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開出去的。
就在這起事件所涉及的當事人越來越多之時,正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鄧翠蘭的病情惡化起來。由于醫療費用日漸增多,鄧國泉不得不四處借錢給女兒治療。
鄧國泉于是找到交警大隊,可辦案交警卻叫他先設法把醫療費墊上。辦案交警說,價值26萬元的紅旗牌轎車最少能抵押10多萬元,加上幾萬元的保險費,至少也能賠償20多萬元。
想到有20多萬元的經濟支撐,鄧國泉及三女婿谷永華便開始四處借錢,為鄧翠蘭籌集了數萬元醫療費。可幾天后,辦案交警意外地告訴他們,警察所扣押的肇事紅旗牌轎車是車主按揭購買的。債臺高筑的鄧國泉家一聽,立即傻了眼,心情異常沉重。
2003年6月10日,安縣交警大隊對這起重大交通事故作出了責任認定書,認定何隆貴駕駛的紅旗轎車(搭乘王強)未按規定分道行駛且超速,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何隆貴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責任。2003年7月8日,綿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重新認定決定書,維持了安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
缺席宣判:被告賠償66萬余
由于沒有籌到更多的錢進行手術,年僅30歲的鄧翠蘭胸部以下不幸高位癱瘓。2003年9月12日,安縣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對鄧翠蘭所受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確定鄧翠蘭的傷殘程度為一級,需專人終身護理,才能生存。
交通事故發生后,安縣交警大隊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兩次組織雙方調解,但何隆貴、董兵都無故不到場,因而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未成,陷入絕境的鄧國泉夫婦及孫子鄧平、鄧揚(死者鄧慧蘭之子)等4人,一紙訴狀將何隆貴、王強、董兵告上了安縣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三被告賠償鄧慧蘭死亡后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萬元。
同時,傷者鄧翠蘭和三輪摩托司機朱遠太也將何隆貴、王強和董兵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賠償鄧翠蘭各種損失60萬元,賠償朱遠太各種損失1萬元。
2003年11月25日,鄧慧蘭死亡賠償案在安縣法院開庭審理。被告王強和何隆貴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也未作答辯;被告董兵也未到庭,但其人辯稱,董兵未完全取得肇事紅旗牌轎車的所有權,所以不應承擔全部墊付責任。
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情況下,2003年12月13日,安縣法院作出一審缺席宣判:鄧慧蘭死亡喪葬費、賠償費及撫養人撫養費等共計8萬余元,由被告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2004年2月25日,法院對傷者賠償案同樣進行了缺席宣判:鄧翠蘭的各種賠償金58.6萬余元,朱遠太的賠償金5875.46元,由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判決書很快按照三人留下的地址郵寄了出去。三名被告收到判決書后,均未上訴,但同樣也沒有進行賠償。
判決不頂用,老漢叫賣判決書
令鄧國泉一家不曾想到的是,判決書宣布后的一個月里,三名被告仍然沒有露面,賠償金額更是一分錢也沒有支付。而當他按照判決書上所留下的三名被告的家庭住址進行逐一尋找后,他吃驚地發現那里根本就沒有那三人。
無奈之下,鄧國泉找到了安縣人民法院尋求幫助。可安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卻稱,按照法律規定,尋找被告的責任應由當事人鄧國泉承擔。
無奈,2004年3月30日,鄧國泉向安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由于執行被告自稱是綿陽市涪城區人,安縣法院只得委托綿陽市涪城區法院強制執行。
鄧國泉帶著一絲希望向涪城區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可三天后他卻得到了更為失望的消息。涪城區法院的法官說,安縣法院判決書上三名被告的地址是假的,法院沒有辦法找到人。
隨后,鄧國泉再次來到安縣人民法院尋求解決辦法,可安縣法院的法官卻叫他去找涪城區法院。“你們像踢皮球一樣,一會兒把我踢到這里,一會兒踢到那兒,叫我自己去找三名被告人,我怎么找得到嘛!”當著法官的面,鄧國泉急得哭了起來。
轉眼一年時間就要過去了,可三名被告卻一直杳無音信。絕望的鄧國泉此時在心里產生了一個大膽而無奈的想法。
2004年4月初,鄧國泉找人幫忙寫了一張“出賣判決書”的紙條。隨后,4月12日這天,已經50多歲的鄧國泉和女婿谷永華手拿著“出賣判決書”的紙條,在大街上大聲地叫賣,以半價也就是30萬元的價格出售那張法院巨額判決。鄧國泉對街上的市民說,誰有本事收到這筆賠款,30萬元之外的錢就全部歸他。
法定代表人:姚海洲,局長。
1997年4月17日,寶豐縣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韓某等三名工作人員,到胡丙利所開辦的煙酒商店進行檢查,發現其店內經營的全興酒有質量問題,要對胡丙利進行處罰。次日下午約六時許,胡丙利約韓某等三人到芳花園吃飯,并協商交納罰款的事情,經寶豐縣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同意,由胡丙利繳納罰款150元,并當場出具罰沒收據一份。飯后,韓某與胡丙利發生口角,并在飯店外引起打架,造成胡丙利身體傷害,使其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用1636.20元。同年5月12日,胡丙利的傷情經寶豐縣公安局法醫門診部鑒定為輕微傷。胡丙利出院后不服寶豐縣技術監督局對其作出的罰款1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寶豐縣技術監督局認為其對胡丙利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主動撤銷了對胡丙利罰款150元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將已罰的150元退還給胡丙利。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寶豐縣技術監督局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要求寶豐縣技術監督局賠償其損失。同年10月23日寶豐縣技術監督局作出了不予賠償的決定。但該決定沒有告知胡丙利的訴權及起訴期限。胡丙利收到該決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寶豐縣技術監督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種費用共計3852.80元,寶豐縣技術監督局以胡丙利與韓某打架行為不是在行使職權時發生的,而是在交納罰款后發生的個人打架行為,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審 判
本案在審理中,經寶豐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
被告寶豐縣技術監督局于1998年5月11日前一次性賠償原告胡丙利現金1700元。
此賠償款1700元現已履行完畢。
評 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賠償申請,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駁回原告賠償申請的決定,而原告卻于98年2月23日起訴,是否訴訟時效已屆滿?本案中被告雖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但該決定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權及起訴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據此原告提起訴訟,并沒有超過法定期限,訴訟時效并未屆滿。法院應予受理。
二、原告受傷與被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是否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