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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時間:2022-09-17 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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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制度

篇1

2、家具、用具的購進成本,包括購進價格和所支付的運雜費。家具、用具購進后,作出賬務處理,在“營業費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入賬。

3、領用家具、用具必須列表登記,領用部門或個人應負保管責任,同時必須做好日常修理工作。

4、修理家具、用具所用的開支,以“營業費用-修理費”列支。

5、家具、用具因磨損而失去使用價值時,經批準可辦理報廢。報廢的家具出售時,其售出殘值作“營業收入”處理。

6、丟失、毀損家具、用具時、由當事人或部門寫明原因,向部門經理報告,轉報財務部審查后呈總經理審批。屬人為丟失、毀損,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或部門賠償。賠償的價款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7、家具、用具發生溢余或短缺,應先按估價價值轉入“待處理收益”或“待處理損失”科目賬戶,查明原因,并分別不同情況審批后,轉入“壞賬損失”或“營業外收入”處理。

二、固定資金管理制度

1、賓館的固定資金主要來源于流動獎金,占用固定資金直接影響流動資金的運用,因此必須嚴格控制固定資金的使用。

2、賓館及各部門必須節約使用國定資金,充分利用已置的固定資產,每月均需核算固定資金利用率,季度檢查、年終清算考核各部門使用固定資金的效果;

3、全面推行部門獨立核算,同時推行固定資產有償占用制度,即按各部門擁有的固定資產實績,攤繳占用費,攤繳費率按國家規定執行,促使各部門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效能,壓縮固定資金的使用;

4、未經工程部及總經理室審批,不得私自購置設施設備。未經批準進行采購,財務部不予報銷費用。

三、賓館資金籌集管理制度

1、賓館籌集資金應該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旅游飲食服務行業財務制定規定,可一次或分期籌集。

2、賓館資金的籌集可采用向銀行貸款、向其他單位臨時借款、向內部職工籌集等方式。當賓館的經營規模擴大時,經總經理室決定,投資者增加投資額也是一種方式。

3、籌集資金的審批權限及規定:

(1)賓館根據需要可用原有的固定資產作抵押,向銀行或其他單位借款,借向銀行貸款時應通過賓館總經理室批準。

(2)借款余額不得超過賓館的實收資本,重大項目或借款余額已超過實收資本的20%以上的借款,應單獨作出可行性報告報經總經理批準。

4、對各方籌集的資金,應嚴格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不許挪作他用。

5、資金使用應嚴格按審批權限及規定程序辦理,大額開支一般要事先列入財務計劃,并應附有經濟效益預測資料。

四、賓館經費支出管理制度

1、對于發給員工的工資、津貼、補貼、福利補助等,必須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列為經費支出,不得以編制定額、預算計劃數字列支;

2、購入賓館辦公用品和材料,直接列為經費支出,但單位較大、數量大宗的應通過庫存材料核算。

3、撥給的補助費、周轉金應按實際撥補數,以批準的預算和銀行支付憑證列為經費支出。

4、撥給所屬部門的經費,應按批準的報銷數列為經費開支。新晨

5、撥給的各項補助款和無償慈善投資,應依據受補助和受支援單位開來的收據準列為經費支出;

篇2

第二條流通發展資金用于支持本市現代流通的發展,促進建立以市場為基礎、企業為主體、政策為導向的發展機制。按照公共財政和WT0的規則運作。

第三條流通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

第四條流通發展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我市經濟發展規劃和市政府確定的產業和區域發展政策,確保流通發展資金的規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確定年度流通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向社會公布;對資金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組織重點項目評審,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流通發展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年度流通發展資金支出結構,下達項目資金指標,辦理流通發展資金撥付。

第二章資金的使用原則

第六條公共財政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推進本市流通現代化過程中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扶持社會服務功能強、社會效益好、滿足群眾生活和流通產業發展新需求的項目。

第七條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結構和資源配置,促進流通領域技術進步,提高本市商業流通業的現代化水平。支持在全市有示范引導作用的項目和企業間實施聯合重組及資源整合,培育本市商業流通業大型龍頭企業。

第八條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推進流通現代化的發展重點,在全市范圍內,通過多種形式選定流通發展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市、區(縣)兩級政府資金共同支持的原則。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建立本區(縣)支持流通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區(縣)組織申報的符合流通發展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區(縣)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項目扶持資金的,市流通發展資金優先扶持。

第三章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十條加強流通經濟安全及市場體系建設項目。

(一)支持市場安全和調控體系建設。重點支持市場監測體系和食品安全體系建設。

(二)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

(三)支持公共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現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設。重點支持物流基地、綜合物流區、專業物流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物流資源整合、第三方物流、專業物流發展和公共物流配送體系建設及面向廣大中小企業的社會化物流配送等項目。

第十一條完善便民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一)支持便民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以連鎖經營等新興業態為主體的居民生活必需品投放體系的建設;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場調節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項目;鼓勵發展社區商業服務業相關的項目和相配套的配送體系建設。

(二)支持農村商品流通體系建設。扶持搞活農產品流通,培育農村消費品市場,推進農村流通現代化發展的項目。

第十二條發展現代流通方式,優化流通結構,提高流通效率項目。

(一)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支持企業資源整合,培育大型流通龍頭企業。

(二)支持在全市商業流通業有示范、引導作用的項目。

(三)支持連鎖商業發展,重點支持發展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愿連鎖;支持連鎖企業信息化建設、物流配送中心改造等項目。

(四)支持傳統商業升級、改造。用現代流通技術改造傳統商業和老字號企業。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設,鼓勵建立新的經營方式和現代結算形式等項目。

第十三條其他項目。

(一)支持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行業。

(二)支持特色商業街區、特色市場、商業無障礙設施改造、建設項目。

(三)加強區域經濟協作,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四)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內申請流通發展資金。

第四章資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條流通發展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式為:銀行貸款貼息、補助撥款、獎勵等。

(一)銀行貸款貼息支持的項目:按照《**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執行。

(二)補助撥款支持的項目: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

(三)獎勵支持的項目:公益性、示范性強且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項目。

第五章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

第十六條資金的申請審批:凡符合資金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的企業,均可申請流通發展資金。

凡申報使用流通發展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市商務局、財政局當年的項目申報指南,按照市財政《**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及《市對區(縣)專項補助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上報項目申報材料,網上申報項目。

(一)市屬商業企業申請流通發展資金,由市有關單位、企業集團向市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市商務局經過審核篩選后,進入市商務局流通發展資金項目庫。

(二)區(縣)商業企業申請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由企業向區(縣)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區(縣)商務局、區(縣)財政共同研究、審核后,報送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審定。

(三)其他企業申請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由企業向市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由市商務局審核篩選后,進入市商務局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庫。

(四)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篩選后確定的項目進入市財政局專項資金項目庫滾動實施,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

(五)市財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對符合資金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的項目,按照輕重緩急排序,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經人代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撥付程序:對經批準的流通發展資金支持項目,由市財政局下達項目預算指標,并按市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資金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市、區(縣)財政局負責對流通發展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區(縣)商務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篇3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市本級預算安排、指定了專門用途需進行二次分配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和省上切塊下達由市級進行分配的各類專項資金。上級安排的已明確了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按照上級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市級預算明確批復到各部門(單位)的專項工作經費,按專項經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包括:

(一)農業特色產業(科技)發展資金、新農村建設資金、小水資金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配套資金;

(二)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工業企業技改貼息資金、企業節能減排扶持資金及“新網工程”項目建設專項資金;

(三)教育事業發展資金、計劃生育補助經費和科技項目及獎勵經費;

(四)政法專項資金;

(五)重點項目前期費和城市公益設施建設以獎代補資金;

(六)其他未明確具體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財政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

(三)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規范管理;

(四)績效評價,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

第五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各自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重點和范圍的項目庫;進入項目庫的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送財政部門備案;當年擬安排項目須在項目庫中擇優確定。

第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度。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當年財政專項資金扶持重點,提出擬安排項目意見商財政部門同意后,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邀請相關專家對擬安排項目進行評審,并依據評審意見和結論確定擬扶持項目予以立項。

第八條 立項項目確定后,由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項目資金分配計劃,并將立項項目和資金分配計劃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三章 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和資金分配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后,財政部門依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按規定的資金撥付程序辦理預算指標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建設的規模、內容、進度及績效目標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送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預算指標下達或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對各縣(區)實施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向縣(區)下達項目計劃和預算指標;對由市本級實施的項目,市財政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財政專項資金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對符合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項目,可由財政部門直接將資金撥付項目實施單位,減少中間環節。

第四章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凡符合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規定的項目,均要按照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中需采購物資、工程或服務的,應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項目,改變資金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用途的,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并附相關依據的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行竣工驗收制度。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項目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提請驗收。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驗收標準和規定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同時辦理產權移交手續,明確產權歸屬,確定受益及管護主體。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果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財政部門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存在資金損失浪費現象的項目,在扣回資金的同時,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年度實施同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資格。

第五章 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健全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財政、審計、監察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強化對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有效性的監督檢查,健全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財政專項資金督查體系,確保發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扶持效果。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過程,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的督查制度,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安全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問效,做到財政督查工作的經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確保財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強化項目管理工作,對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展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監督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方案實施項目,按計劃使用資金,督促其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對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規違紀行為依法進行查處;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有關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制度。項目實施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實施單位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項目主管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具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比較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財政專項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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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安排貼息資金的原則是:

(一)有利于技術創新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增強產品競爭力;

(二)有利于節能降耗,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

(三)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研究開發和在國際上具有比較優勢產業的技術更新改造;

(四)有利于激發、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更新改造與產品研究開發的積極性。

第四條安排貼息資金的項目范圍是:

(一)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項目;

(二)節能降耗,減少污染、促進環境保護的項目;

(三)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增加品種規格、增強市場競爭力的項目;

(四)推動產品結構調整的項目。

第五條企業申請貼息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

(二)項目貸款經國家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批準同意,企業與承貸銀行已簽定貸款合同;

(三)項目竣工后,按規定經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四)項目在合理工期內竣工;

(五)項目投資決算不超過概算的20%;

(六)項目未列入其他貼息計劃。

第六條企業申請貼息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表一);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備案許可;

(三)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的批復文件;

(四)承貸銀行出具的項目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和利息結算清單。

第七條貸款項目的貼息率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貼息期限最多不超過3年。對借款單位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予貼息。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和財政廳(局)對地方管理企業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聯合審核匯總后申報;中央管理企業直接申報。

申報貼息的項目文件應于每年9月1日前提交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包括:

(一)貼息資金申請報告;

(二)《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表二);

(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外經貿部和財政部應組織專家對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審核后下達貼息資金。中央管理企業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地方管理企業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撥付地方財政部門并通過其轉拔。每年12月31日前應將貼息資金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企業收到貼息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條外經貿部負責技術更新改造貸款項目的規劃、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財政部負責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檢查工作。

財政部和外經貿部共同負責技術更新改造貸款項目的追蹤問效工作。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和財政廳(局)應定期對技術更新改造貸款項目的執行和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并負責于每年3月1日以前向外經貿部和財政部聯合報送上一年度貼息資金的年度使用報告。報告應包括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貸款項目預期效益與實際效益比較等情況的科學分析和評價。

第十二條申請或取得貼息資金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行為:

(一)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貸款貼息資金;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貼息資金;

(四)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予配合。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O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三)收回已取得的貼息資金;

(四)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有關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篇5

第二條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優勢主導產業和安全高效農業發展、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以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為載體,打造優勢主導產業發展平臺,將相關支農資金逐步加以整合統籌使用,同時創新機制,引導社會各方面增加資金投入。

第四條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安排要圍繞各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推進優勢產業相對集中開發,實行集約化、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促進形成優勢主導農業產業帶和重點生產區域,不斷提高現代農業生產的示范引導效應。

第二章資金分配

第五條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規范。根據客觀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規范地分配資金,避免盲目性和隨意性。

(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集中資金重點支持糧食生產,向優勢產區傾斜,同時兼顧地區和產業間的平衡。

(三)權責對等,分級管理。明確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要求,強化各項管理制度建設,分級落實,各負其責。

(四)績效評價,結果導向。建立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績效考評制度,推進形成以結果為導向的分配管理機制。

第六條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根據“客觀因素+工作因素”進行分配。“客觀因素”為農業總產值、糧食總產量和耕地面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前3年的算術平均數進行測算。“工作因素”為績效考評結果、地方財政支農資金整合以及項目資金管理等,按照各地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中央財政分配給各省的資金總額為客觀因素分配數額與工作因素分配數額之和。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總產值、糧食總產量和耕地面積等數據,以《中國統計年鑒》的為準。

第八條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給予適當的定額補助。

第三章資金申請與撥付

第九條中央財政每年年初向各地下發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立項指南,明確扶持重點、立項條件、工作要求等,并根據當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對各省下達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控制規模。

第十條各省財政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發的立項指南和資金控制規模,結合當地現代農業發展實際,會同省級農業(畜牧、水產、農機、農墾)、林業、水利等部門,按照“看得見、摸得著、有指標、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確定資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點環節,編制立項和資金申請報告并附項目實施方案報財政部備案。立項和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農業主導產業發展狀況、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投入情況、資金整合方案、資金具體用途、組織保障措施和項目預期效益等。

第十一條財政部根據各省上報的立項和資金申請報告以及下達的資金控制規模,撥付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各省按照報送財政部備案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圍繞糧食等優勢主導產業,重點支持以下關鍵環節:

(一)優勢主導產業基地建設。重點支持耕地質量改善,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強化農機具等物資裝備,著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二)農業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支持推進集中連片開發,規模化經營;按照生態、安全、高效、可持續的要求,支持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建設,推進標準化生產。

(三)先進適用農業技術推廣應用。支持農業新品種繁育、品種優化改良、新技術引進以及節水節肥、先進耕作、健康養殖、病蟲害防治等重大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強化農民科技培訓。

(四)農業產業化經營。支持農產品加工,培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支持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企業利益聯結機制,推動建立一批集優勢產業生產和加工于一體的現代農業企業群體。

各地根據當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水平,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針對制約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方面,每項主導產業選擇一、兩個關鍵環節進行重點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各地不得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建設主要用于參觀的“示范園區”等“形象工程”。

第十三條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撥付給地方后,由各地根據經審查的立項申請報告中規定的資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建造房屋、購置車輛、通訊器材以及發放人員工資補貼等與主導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經費。地方財政可根據管理工作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從自有財力中適當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以采取貸款貼息、以獎代補、以物代資、先建后補等多種投入引導手段支持主導產業發展,盡量減少對企業的直接無償投入,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剛性支出和體制性補助的方式。

第五章資金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要實行公示制、報賬制等有效管理辦法,陽光操作,規范管理。同時實行動態管理,中央財政對各省同一主導產業的具體環節,連續扶持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資金,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切實加強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將建立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考評制度,上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立項的優勢主導產業項目進行績效考評。

篇6

第三條本辦法涉及的資金范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內、預算外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單位結存資金包括:行政單位結余;事業單位結余及各項基金;街道財政結余和街道財務結余。

行政單位結余,是指行政單位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分為經常性結余和專項結余。

事業單位結余,是指事業單位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事業結余、事業基金(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

街道財政結余和街道財務結余,是指街道財政、財務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財政結余、財務結余。

第五條管理原則

(一)規范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規范單位的各項收支活動,界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范圍,加強結存資金管理。

(二)分類管理。針對結存資金的內容和項目的延續性,區分專項結余資金、非專項結余資金和單位自管結存資金,分別確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六條專項結余資金是指區財政撥入的所有專項資金形成的結余,包括已完工項目結余和未完工項目結余。

(一)已完工項目(或兩年以上尚未動工項目)結余管理。各單位于項目完工、資金結算后,必須將結余資金及時、全額上繳區財政,不得將資金長期滯留單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調整為其他項目的支出。拼盤項目專項結余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中由區財政撥款的專項結余應及時、足額上繳區財政,單位自有資金專項結余按本辦法報批使用。

(二)未完成項目結余管理。各單位于年終結賬前向區財政上報“行政事業單位專項結余審批表”,經區財政審批后,作為專項結余結轉單位下年使用;跨兩年的未完工項目,除特殊項目經區財政審批后留用,各單位必須將項目結余資金全額上繳區財政,確需繼續實施的,各單位于第三年向區財政重新申請資金。

第七條非專項結余資金,主要指行政單位經常性結余、事業單位一般基金、街道財政凈結余和街道財務經常性結余。

(一)使用原則

經區財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則,全部實行區財政統一監管。主要用于本單位特殊事項和重要事項開支以及彌補單位收支差額、臨時項目等資金開支。

(二)資金動用流程

各單位動用資金時,須向區財政部門報送“行政事業單位結存資金動用申請表”,按審批權限審批后,單位根據“區統管結存資金單位動用申請表”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單位自管結存資金,主要指事業單位投資基金、固定基金和各項專用基金(即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和其他基金)。各項基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比例進行設置和計提,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計提比例,也不得超范圍列支。

第九條各部門要加強往來款項管理,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對暫存款和其他應付款應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對,及時清算、催收。

篇7

為了加強社區減災資金管理,規范資金運作,強化監督職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區減災防災建設,本著依法理財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一、資金管理和使用

1、社區的減災經費必須納入社區統一管理。

2、嚴格實行賬款分開管理原則,社區指定一人為會計,一切現金由會計負責管理,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

3、對上級撥款資金、外來捐贈資金等其他一切減災資金都要及時足額進賬。

4、各項資金的票據,一律使用正規發票,禁止使用商店購買或自制的收款收據。開具的資金發票,應注明被收款單位(個人)名稱、收款內容、收款所屬時間及開票人,并及時入賬。

5、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現金收入,必須及時與出納結算,在結算時,不得以報銷票據抵扣現金,出納應將當日收入的現金及時解交開戶銀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用現金支付,超過500元以上的支出,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出納現金實行限額制度,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在1000元以內,超出限額的應及時交存開戶銀行,確保集體資金安全。

7、出納人員要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賬,逐筆登記收付業務,要求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月末應進行現金盤點,同時與銀行進行對賬,若不一致,應查明原因。

8、 減災資金一律不準外借。

二、財務監督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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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各項救助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在年初預算中安排的專項救助資金;

(二)各項社會捐贈資金,主要是指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益性社會團體接收的捐款等;

(三)從福利彩票公益金及殘疾人就業保障中每年適當安排的專項救助資金;

(四)各項社會救助資金專戶存款的增值部分;

(五)使用其他方式設立的專項救助資金。

第三條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便民原則;

(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

(三)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原則。

第四條成立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財政、勞動保障、殘聯、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相關部門和單位)在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各項救助工作。

第五條社會救助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醫療救助;

(二)就學資助;

(三)扶老助幼;

(四)針對某一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

(五)捐贈人指定的或冠名的慈善救助項目;

(六)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救助事項。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設立社會救助資金財政專戶,應按規定對不同類型的社會救助資金進行明細分項核算,專項收支,專款專用,實行封閉式運行,年末若有結余應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七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接收各項社會捐贈資金時,應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編碼、印制的“*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并通過“票款分離”方式直接上繳社會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條社會救助資金不得用于支付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辦公經費等非救急救質的支出。

第九條每年11月30日前,相關部門和單位將下一年度社會救助資金收支計劃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執行,并報財政部門備案。救助資金收支計劃一經審核確定,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對未列入計劃的應急救助項目,應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救助資金收支計劃,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申請進行審核,并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如遇突發事件需要社會救助資金救助,應根據領導小組的意見于2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報送上月救助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和本月社會救助資金籌集、使用計劃報表。

第十二條建立嚴格的社會救助資金財政核算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擴大救助資金的發放范圍。對列入計劃的救助項目應實行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三條捐贈人指定捐款或冠名救助項目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與捐贈人簽訂社會救助意向書,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直接進行救助。

第十四條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社會救助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社區登記管理機關及社會的監督。

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對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財務審計檢查,檢查結果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社會救助活動。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應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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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司(指揮部)(以下簡稱業主)應建立健全工程資金監管的管理制度,監管承包人和銀行的工程資金監管協議執行情況;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進行評級工作。

第三條業主成立由資金組、計劃、財務、工程等部門聯合組成的工程資金監管小組,建立承包人工程資金使用臺帳,實時掌握承包人工程資金動態,特別是承包人大額資金的使用。

第四條工程資金監管的對象是車站、區間、軌道等主體工程合同標以及有必要加強資金監管的其他合同標的承包人。

第五條工程資金監管范圍包括:業主撥付的各項工程資金;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自帶資金;與項目有關的銀行貸款等資金。

第六條業主對承包人工程資金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1)承包商材料設備采購、租賃及外加工:控制的重點是材料設備確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現場,檢查的內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預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購租賃合同、發票、監理驗收證明等相關資料。(2)勞務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經業主批準的分包合同、經監理簽認的勞務分包工程量清單。(3)總公司管理費及利潤、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總公司有關文件,銀行經辦人根據投標文件確定的管理費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進度計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對其合理范圍內的部分,必須在保證工程建設資金需要的前提下報業主審核后方可支付。嚴格控制總公司超常規大額度從項目部提取資金(×××萬元以上)。(4)承包人“資金支付計劃表”(附件二)外大額資金使用:業主對“資金支付計劃表”外大額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嚴格控制現金提取額度,對超定額的或者偶然性項目開支,提交費用清單,判斷其合理性,無合理文件證明的,銀行拒絕大額現金支取。(5)往來款項:承包人建設期內應專款專用,杜絕資金外借。

第二章簽訂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

第七條業主、承包人、開戶銀行在建設承包協議的基礎上,簽定“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附件一),作為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的協議與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開工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簽訂。

第八條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內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為完成項目施工成立的項目經理部在丙方(結算銀行)開設結算戶。(2)甲方(業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計量匯入乙方在丙方開設的賬戶。(3)乙方必須將甲方所撥資金及自備流動資金等專項用于本項目建設。(4)甲方對乙方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以確保乙方的建設資金在工程建設期限內專款專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協助對乙方在丙方開設的結算戶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提供信息并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銀行服務。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及時向乙方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保留金。(2)審查乙方提供的購貨合同、協議和發票是否真實,檢查其所購材料、設備是否用于本項目建設,檢查其對分包單位(所有分包單位必須符合公司關于合同分包的相關規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實,對乙方提出的“資金支付計劃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異議的支付指令,對本工程以外的購貨款項,有權拒絕簽署意見。(3)在發現乙方將本項目資金挪用、轉移,或者年終不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甲方有權暫停工程撥款,要求丙方協助暫停辦理乙方帳戶內的結算,有權采取相應違約責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為止。(4)抽查丙方對乙方的資金收支監督情況,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責任,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要求乙方另行開戶。(5)建立“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6)對乙方資金使用信用情況進行評級。(7)在乙、丙雙方由于資金使用等相關問題發生爭議時,甲方應負責協調、解決。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項目經理部成立后,乙方應盡快在丙方開設結算戶;在工程建設期間,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開設賬戶。(2)確保本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發生挪用、轉移資金的現象;保證不通過權益轉讓、抵押、擔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結算戶的資金。(3)每月編制“資金支付計劃表”,并附有真實、合法的合同、協議和發票復印件,隨計量一并上報甲方,由甲方簽署意見。(4)在辦理“資金支付計劃表”外的結算業務時,應及時將合同、協議和發票復印件送甲方備案。(5)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督促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執行省、市有關部門制訂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各項規定與措施。(6)在保證本合同項目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計量達到合同價款的×××以上時,經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級單位繳納管理費、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租賃費、職工保險、養老及醫療統籌基金、工會經費等款項,但須附上級單位出具的轉賬通知等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丙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成立由分管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參加的項目工作小組,明確業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絕“壓票”現象。(2)根據乙方的“資金支付計劃表”及甲方的意見,按規定辦理各項支付,嚴格監督乙方違規支付資金的行為。(3)辦理乙方日常備用金的支付。(4)對乙方資金使用中的異常行為及時通報甲方。(5)每月末編制乙方“資金支付實際情況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報送甲方。(6)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銀行服務。

第三章工程資金監管流程

第十二條工程資金撥付及監管程序:(1)業主將各項工程款按時、足額撥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銀行帳戶內。(2)承包人定期編制“資金支付計劃表”一式三份(與每月財務支付月報一同上報),詳細列明業主對承包人資金管理范圍內的擬支付款項單位、內容、金額、時間,報業主審批。(3)業主根據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原則,對承包人資金管理內容規定對承包人上報的“資金支付計劃表”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簽署無異議的支付意見。(4)業主對承包人報送的“資金支付計劃表”所進行的審查應于5日內完畢,5日內無回復應向承包人說明原因,否則視同無異議。(5)業主對承包人“資金支付計劃表”簽署意見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業主建立“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作為今后支付依據;一份交銀行。(6)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資金結算:凡在“資金支付計劃表”范圍的支付正常辦理,超出“資金支付計劃表”的,應及時告知業主。業主集承包人詳細了解情況并審查進一步的資料,確定屬于正常支付的,簽署支付意見后通知銀行辦理結算,如判定為不合理支付,簽署否定意見,通知銀行暫停本次支付。(7)銀行根據承包人資金收付情況每月填制“資金支付實際情況表”報業主。(8)業主根據銀行編制的每月實際資金收付情況調整“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9)業主每季度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三條業主實行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評級制度,每季度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等級進行評級,各項目承包人年度資金使用信用等級,作為承包人今后接受資金監管、工程投標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業主對承包人的資金信用年度評定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出現以下行為時業主判定承包人的資金信用季度評定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屬協議。(2)轉移、挪用大額工程資金(×××萬元以上)。(3)隱瞞開戶、私自設帳逃避資金監管。(4)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5)債務糾紛導致法院凍結業主資金。(6)拒不執行資金監管,拒不提交“資金計劃表”、拒不執行“資金計劃表”。(7)有違紀、違法行為。(8)其他嚴重資金違規和嚴重違反資金監管“意見”的行為。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季度評定判定為“合格”的標準為:無以上“不合格”標準所述行為。經業主聯合認定,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優良”的標準為:一年中每季度評定均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質量、進度和財務狀況良好。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不合格”的標準為:連續兩季度被評為“不合格”。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合格”的標準為:全年每季度評定為“合格”或有一季度評定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條承包人資金使用評級制度與其他獎懲制度相配套,年度評級“合格”以上的單位方有資格參與各項獎勵評比及我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投標。

第十六條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繳管理費等名義轉移、挪用、外借項目工程資金。承包人發生轉移、挪用、外借項目工程資金行為時,業主有權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應承擔轉移、挪用、外借資金額×××的違約責任賠償。

第十七條承包人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者對分包單位監管不力導致民工工資無法按時兌現,造成集中上訪事件時,業主有權扣留承包人合同內資金,必要時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條銀行不得以開展工程資金監管為由對承包人的結算申請采取壓票、拖延支付時間等方式達到截留資金的目的,銀行還應根據監管協議要求對承包人的結算、融資等工作給予方便化、快捷化。經業主、承包人認定,結算銀行有截留資金、影響工程建設行為時,業主、承包人有權終止資金監管協議另行開戶。

第十九條業主、承包人、開戶銀行三方本著實事求是、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將其他兩方的商業秘密透露給三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篇10

經營計劃與預算制定

由于科學的日新月異,導致生產技術的不斷改良,促成了近代工業的精細分工與大量生產,從而引起市場劇烈的競爭,企業所賺取的利潤也日趨微薄。因此近代企業的經營趨勢將由以往“成本決定售價”的舊觀念改為“售價決定成本”的新意識。如果企業不能生產物美價廉的產品,則非但不能賺取利潤,甚至無法繼續它的生存。所以,如何使成本降低,獲取最大利潤乃成為企業界努力的重大課題,一般言之,降低成本不外是改良生產技術與提高工作效率。前者當有賴于技術人員的努力,以及更新生產設備,改善工作方法和開發新而低廉的代替料源。而后者即有賴于實施有效的管理技術,運用經濟效益最佳的管理方法,使企業所有的機能與資源獲得合理的調配與運用。

本計劃即是基于后者的需要而擬訂。目的在年度開始之前,對下一年度的經營目標與經營方針預作提示,責成各部門依據公司目標,擬訂(或修訂)相關管理制度或改善方案,并配合年度預算的編制,預測產品市場的增減變動,配合設定之產能與成本標準,擬訂年度產銷計劃,預估年度損益及資金的調度運用,并做為考核各部門執行績效的依據。通過各種標準的設定,事前的合理規劃,并經由各管理階層的積極參與,以達到避免錯誤,減少浪費,激勵士氣,達到降低成本創造利潤的目的。お

經營目標

1弊苣勘輳杭憂抗芾恚研究創新,擴大營業額,控制成本,創造利潤。

2備韃棵拍勘輳邯

(1)貿易部:

①充分消化現有產能。

②利用現有市場,購銷相關產品,擴大營業額。

③銷售費用的控制(運輸費用、報關費用、保險費用等。)

④呆品處理。

⑤外銷成長率( )%,年度外銷金額( )元。

(2)內銷部:

①估計內銷產品銷售數量,協調生產管理中心建立適當庫存量。

②建立內銷銷售網,擴大現有客戶的采購規格及數量。

③呆品處理。

④內銷成長率( )%,年度內銷金額( )元。

(3)供應部:

①建立機物料ABC分類,實施重點控制。

②建立各主要原物料安全庫存量,經濟采購量。選擇優良供應廠商,商訂長期采購合同;加強比價功能,降低采購價格。

③降低平均庫存量:A料( )天,( )磅。B料( )天,( )磅。

機物料降低( )%,( )元。

(4)總務部人事科:

①建立員工進用升遷,薪資考核獎懲的人事制度。

②精簡人事,控制管理費用。

(5)事業關系室:

①建立人物出入廠管理規則。

②加強警衛勤務訓練。

(6)會計部:

①修訂現行會計制度,精簡作業流程,加強管理會計功能。

②適時提供各項管理報表。

③強化現金預測功能,靈活資金調度。

④嚴格審核費用開支,控制預算。

⑤每月實施存貨盤點。

(7)總經理室(生產管理中心):

①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配方。

②推動或審核各種專案研究。

③協調產銷活動,擬定或修改生產計劃,追蹤管理生產進度;協助一、

二廠調度人力,協調各中間生產單位,原料的調度移撥,避免產能閑置或停機待料,或超量生產。

④研擬人員訓練計劃。

(8)一、二廠:

①總務:

a.改善員工伙食方案。

b.改善工作環境,照顧員工生活,加強福利娛樂措施。

②工程保全:擬訂年度機器設備維修計劃。

③質管:

a.擬訂(修訂)質量管理標準。

b.推動QCC活動(質量管理圈)。

c.擬訂“改善提案制度”。

④生產:

a.嚴格管理生產進度,全力完成生產計劃目標。

b.管理原料耗用。

c.靈活人員調度,避免閑置人工。

d.機動調撥各種原料供應,避免停機待料。

e.加強機器修護,強化在職訓練,提高生產效率,精減人員編制。お

預算編制的內容及說明

1.營業計劃說明書

本表是貿易部與內銷部在預算年度中營業計劃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市場的展望、新產品的開發、舊產品的淘汰、新客戶的開發或舊客戶的淘汰、廣告或

其他銷售推廣政策、售價政策、授信及帳款回收政策、業務人員的增減異動、銷售費用的限制、本年度營業方面所可能遭遇的困難及其克服對策等的說明。

2.客戶別銷售計劃表

由貿易部及內銷部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往來情況預計各客戶的銷售量,以擬訂的售價予以編制。(外銷方面如無法依客戶別預估時,則依銷售地區別預測)

3.產品別銷售計劃表

本表系以產品別為主,分內外銷,由表二匯總編制而成。

4.生產計劃說明書

由一、二廠就產量及產能運用計劃、質量計劃、新產品或新技術(包括新配

合)的研究開發計劃、機械修護計劃、機械淘汰更新及擴建計劃、人員合理化

計劃、成本控制計劃、本年度生產上所可能遭遇的困難及其克服對策等加以說

明。

5.標準產能設定表

系按各生產部門正常編制下,主要生產設備的設計產能及生產效率所設定的標準產能,做為生產管理中心編制產銷配合計劃表的參考,并做為考核實際生產效率的依據。

6.標準用料設定表

系各生產部門產制品每單位主要原料的標準耗用量,做為生產管理中心編制生產計劃及供應部編制采購計劃的參考,并做為考核原料耗用的依據。

7.標準人工費用設定表

系各部門在標準產能下,配置的人員編制及用人費用標準。依性質分為直接人

工及間接人工兩項,俟生產計劃確定后,做為編制人工費用預算及考核人工效

率的依據。

8.標準制造費用設定表

系各部門在標準產能下,耗用的電力、重油、機物料、維修費用……等費用

標準,分為變動及固定兩項。做為生產計劃確定后編制制造費用預算表及考核

費用支出的依據。

9.服務部門費用分攤設定表

系按費用性質,依服務部門提供服務的比重,分配服務部門費用給生產部門的

設定標準。

10.產銷配合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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